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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相关的资讯

  • 环保部继续印发VOC排污收费相关政策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 /strong /span /a 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p p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 /p p   二、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 /p p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数量。 /p p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p p   (三)检查指导行政区内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解决、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p p   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p p   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p p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p p   (三)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p p   五、我部已组织开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方式部署在环境保护部云平台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p p   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反映。 /p
  • 环保税法(草案)首亮相:排污收费改为征税
    p   2016年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草案分5章,包括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共27条。 /p p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p p    strong 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税额下限 /strong /p p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p p   据统计,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 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其中,废气排污费143.33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82.85% 污水排污费12.05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 6.97% 噪声排污费17.26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9.98% 固体废物排污费0.41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0.2%。火电、钢铁、化工、水泥、石油五大行业交纳排污费90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52%。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征收排污费121亿元,占排污费征收总额的 69.9%。 /p p   然而,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组织研究环境保护费改税及其立法问题,启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2013年3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之后,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座谈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研究修改税法草案。 /p p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p p    strong 纳税人为直接排污的生产经营者 /strong /p p   为与现行的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和噪声等四类。 /p p   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对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p p   此外,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strong 噪声污染每月最高征税11200元 /strong /p p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 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p p   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 /p p   《通知》要求地方提高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即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对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 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p p   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p p   其中有7个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 /p p   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 天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7倍 上海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6.5倍 江苏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4倍 河北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倍 山东分两步将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5倍 湖北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1—2倍。 /p p   从范围看,除国家规定的4项主要污染物外,浙江、河南、宁夏全面提高了废水、废气所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黑龙江提高了烟尘和悬浮物的收费标准 天津提高了烟、粉尘收费标准 湖北提高了总磷收费标准 广西提高了烟尘收费标准。 /p p   差别化收费政策方面,天津、河北、上海、湖北制定了比《通知》更加详细的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天津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设定了7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上海设定了4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 /p p    strong 机动车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strong /p p   草案还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 /p p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p p   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p p   此外,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p p   考虑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 /p p   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p p    strong 相关链接 /strong /p p    strong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 首部拟开征的新税种 /strong /p p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我国公布的第一部税法草案和拟开征的第一个新税种,是中国税收立法取得的重大进展。 /p p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这是我国实体税种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 /p p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虽然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但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政策目标和制度安排。 /p p   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征独立的环保税,可以充分彰显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理念与政策导向。 /p p   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征税,可以避免现行排污费征收中的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p p   strong  立法曾酝酿十年之久 /strong /p p   环保税立法已酝酿十年之久。环保税是十分专业的税种,环保部门在排污费方面有长期征管经验,在污染排放检测和标准核定方面具备技术优势。 /p p   因此,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p p   “成也征管,败也征管。”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环保税法在制定时必须注重协调征管责任,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责任是环保税法顺利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 /p p   在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 p   环保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 /p p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高萍指出:“部门配合与权责明确是环保税落地的关键。” /p p   高萍认为,我国已有多年排污费征收经验,环保税制的设计基本上参照和借鉴了之前的排污费制度,实体法部分基本以排污费模式为蓝本。 /p p   但是征管涉及全新制度,是创新,同时也有挑战、有风险。 /p p   部门协作是推行关键 /p p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但作为征税核心要素的税基,即污染物排放量由环保部门审核,而污染物排放量是容易引起征纳双方争议的一个问题。 /p p   出现纳税人争议时,如何保障纳税人应有的税收救济权利,纳税人应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是向税务机关还是环保部门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这些细节问题,法律都应进一步明确。 /p p   对于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四处副处长陈燕表示,部门协作是环保税顺利推行的关键,这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法规先行明确,并不会通过税收征管来解决,而是会在税收征管中放大。 /p p   因此,在立法阶段,要考虑全面,对预估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避免实务操作遇到困难。 /p p   虽然对环保税法寄予厚望,也有多位专家提醒,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环保问题。 /p p   更有专家指出,不一定要通过增设环保税来解决环保问题。 /p p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赵书博提出,在推动环保税立法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多税种共同配合。 /p
  • 北京市印发《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p p   各有关单位: /p p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p p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p p   二、为体现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根据排污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出本市排放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40元 其他情况收费标准为每公斤20元。 /p p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办法,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发布。 /p p   三、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均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后,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 /p p   四、各区县环保局应加强收费情况信息公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开据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p p   五、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p p   六、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p p   特此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9月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df074319-cc3a-443c-8061-a60830648c99.jpg" title=" 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940603e4-1db0-430f-b322-a3a25d39562a.jpg" title=" 0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5609076-1dde-4a70-af22-3f268fd51560.jpg" title=" 000.jpg" / /p
  • VOCs排污收费试点10月启动 监测治理市场达千亿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分析认为,随着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制度的出台,以及各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的陆续出台,我国VOCs治理市场即将爆发,测算监测和治理投资有望达千亿元。   两行业率先试点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VOCs作为四大总体污染物之一,是PM2.5及光化学污染的重要成因。不过,VOCs治理相对脱硫、脱硝等市场起步较晚,2010年才首次将VOCs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范围。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范围为石油化工行业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和仓储业,以及包装印刷行业的包装装潢印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该办法规定,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千亿市场待掘金   2013年5月,环保部下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首次在VOCs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方面给出指导性意见。今年年初,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颁布。   此外,各地也加大了VOCs的治理力度。今年5月,河北省提出在石化、制药等行业开展VOC综合治理,2016年完成重点企业治理设施改造和建设。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副秘书长栾志强介绍,京津冀等地区先后出台了重点污染源VOCs污染治理的奖励政策(治理补贴),补贴额度最高达到了治理费用的30%,有力推动了本地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   不过,由于目前我国VOCs治理与监测市场的技术储备与立法尚不健全,市场仍处于蓝海阶段。VOCs治理将成为&ldquo 十三五&rdquo 大气污染治理的一大重点。   海通证券分析师认为,到2020年,预计工业源VOCs减排控制带来的市场空间为1809亿元,其中含VOCs产品的使用和排放环节的减排需求为759.22亿元,占总需求的41.53%。另外VOCs监测市场价值估计为48.65亿元。   有分析师建议,VOCs治理重点关注三条主线:一是VOCs监测和治理,可关注联手解放军防化院开展VOCs治理的先河环保、收购嘉园环保进军VOCs监测治理的汉威电子、VOCs监测治理龙头聚光科技、雪迪龙 二是环保材料,如神剑股份、万华化学 三是功能材料,如元力股份、贵研铂业。
  • 上海市启动VOCs排污收费工作 优先采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
    2015年12月18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将对12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分三阶段进行VOCs排污费的征收。排污者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要求安装VOCs排放在线监测。市区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者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优先采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详细情况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排污收费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文件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了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充分发挥排污收费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试点行业重点排放企业的VOCs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排污者VOCs排放量计征。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发布。  第七条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20元/千克。  第八条 根据排污者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对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对未采取源头防治措施或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存在VOCs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收费标准加倍征收。  对列入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排污者实施差别化收费。其中,淘汰类装置按排污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限制类装置按排污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第九条 VOCs排污费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分级征收,并根据污染源监管权限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 排污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申报VOCs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第十三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要求安装VOCs排放在线监测。市区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者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优先采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第十五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申报抽查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有关申报材料及实际排放情况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六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江西印发《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的通知 /p p   赣财非税[2016]2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 /p p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征收标准。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span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p p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p p   三、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试点企业要按照文本附件和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相关规定,在每月或每季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主管部门如实填报相关申报表,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全面摸排,确认辖区试点企业名单,强化对试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保部推荐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放量征收排污费,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p p   四、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各级环保、财政、价格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国库,并按排污费原比例分成。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p p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9月30日 /p
  • 湖南省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政策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p p   湘发改价费〔2015〕1120号 /p p   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p p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p p   一、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征收排污费试点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确定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为我省本次试点行业 /span 。具体行业范围及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按《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附件1、附件2执行,待试点完成后全面推行。 /p p   二、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根据污染物当量值确定原则,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span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p p   三、对VOCs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 /span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实施按环保部环办﹝2015﹞10文件执行。 /p p   四、强化VOCs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各地必须严格要求试点企业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相关规定在每月或每季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主管部门据实填报相关申报表,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p p   加强对VOCs排污收费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各级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全面摸排,确认辖区试点企业名单,强化对试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督促试点企业严格按规定报送《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保部规定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污量征收排污费,要开展定期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p p   五、本通知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p p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e82647f0-218d-4f5f-9620-b1026c388839.doc" 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a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2月17日 /p
  • 浙江印发《关于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p p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p p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p p   一、征收范围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大试点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span ,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合成橡胶制造(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2653)、仓储业(G5990)。 /p p   (二)包装印刷行业:包装装潢印刷(C2319)。 /p p   二、征收标准 /p p   遵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执行,同时执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p p   三、排污申报 /p p   年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企业分别按《办法》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年为核算周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相关材料须在环保部VOCs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上实行网上申报。 /p p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 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 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 /p p   四、核定与征收 /p p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p p   1.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p p   2.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p p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 排污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申报 对逾期拒不补报、申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 /p p   (三)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数据为依据进行核定,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p p   (四)VOCs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属地化征收。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p p   五、相关要求 /p p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辖区内试点范围企业的数量。深入缴费单位,明确企业责任,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 /p p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p p   (三)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申报的管理,组织排污单位严格执行现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到按照规定申报排污信息、提交证明材料。 /p p   (四)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p p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2月7日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48791884-d4b7-4dd5-a6f9-32427fc123cd.jpg" title=" 0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b7538b8-453c-43e9-953a-6f4bbf54c278.jpg" title=" 000.jpg" / /p
  • 江苏省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p p   苏财综〔2016〕91号 /p p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境保护局: /p p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附件: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环保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9月9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p   第一条 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35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p p   第二条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1。 /p p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参照本办法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p 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氧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p p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p p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p p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p p   VOCs污染当量数= VOCs 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p p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p p   排污者VOCs排放量,暂按《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苏环办〔2016〕154号)核算 。 /p p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p p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 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p p   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可按高于上述标准自行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政策文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p p   第八条 VOCs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征收。 /p p   第九条 石油化工行业核算周期为一年,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为半年。 /p p   排污者应在核算周期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或《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VOCs排放量,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p p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p p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各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实际相符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p p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p p   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p p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申报的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同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p p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s排污费数额。 /p p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p p   第十六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p p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p p   附件:1.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8ac6c615-bbb3-441d-a704-037a8655773e.jpg" title=" 147510860601738450.JPE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3ae3db17-e651-49b7-8acb-700692fb8827.jpg" title=" 147510860631556243.JPEG" / /p
  • 北京VOCs排污收费靠产污系数法核算 遭印刷业严重质疑
    p   2015年12月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4-T023001-1-1-1.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挥发性有机物 /strong /span /a 排污费征收细则》,对VOCs征收范围和计费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细则,VOCs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主要采用产污系数法,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亦可采用检测法、物料恒算法进行申报与核定。 /p p   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减半。排污单位需提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文件(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发改环保部门的评估文件)、排放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符合规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作为环保部门核定依据。如上述材料未能提供或信息不全,则视为无效。监测数据仅适用于当月的排污费核算。 /p p   近日,北京印刷协会代表广大的印刷企业对这些条款提出了质疑,认为文件中的一些计量方法欠缺合理和科学性,印刷行业只是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解读,让印刷企业即便要缴费也缴的心甘情愿,明明白白。 /p p    strong 以下为具体意见内容: /strong /p p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p p   北京地区一些印刷企业将在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以下简称《收费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到了北京印刷协会,协会请专业人士对部分企业按2014年数据进行了“排污费”模拟核算,并于2016年1月中旬举办了部分大型印刷企业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 /p p   参会人员首先表示对北京市排污收费政策表示理解和支持,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污染防治,保护首都环境的有效措施。但对《收费细则》的部分印刷项目有较强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 /p p   一、把书、报刊平张胶印的油墨产污系数定为70%是不科学的 /p p   《收费细则》中的附件一主要行业VOCs产污系数表中,把书、报刊平张胶印的油墨产污系数定为了70%.平张印刷生产过程中油墨主要依靠纸张渗透和表面氧化结膜干燥,挥发物很少。以油墨作为核算平张印刷生产VOCs排放量的基数可以,但产污系数定为70%,显然不符合实际。据各企业提供的多种平张印刷油墨的检测数据及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调研时油墨检测的数据(2012年),平版胶印油墨的VOCs含量均在3%以下。国家三部委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附3指出:“无法获得VOCs含量数据的,可按以下系数取值: /p p   油墨:塑料里印油墨白色65%、白色以外的色墨70%,塑料表印油墨60%,纸质凹版印刷油墨60%,柔版印刷油墨60%,丝网印刷油墨45%,金属印刷油墨45%,商业轮转印刷油墨30%,单张纸印刷油墨5% /p p   胶黏剂:30% 涂布液:40% 润版液:20% 洗车水:17%.” /p p   北京印刷协会调取了不同印刷企业近期的原辅材料消耗情况,按以上系数核算,以油墨作为核算平张印刷生产VOCs排放量的基数,产污系数均不超过30%.更何况北京印刷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工作,使用了大批低排放的原辅材料,系数应有大幅度减低。 /p p   《收费细则》把平张胶印油墨的排污系数定为70%,依据不充分,北京市环保局在《收费细则》中,对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家具制造使用的各种化学原料的排污系数,规定大大低于印刷油墨的系数,其中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产污系数也只有0.17%、油墨制造也只有6%,使用油墨的书、报刊印刷反而定为70%,显然是错误。 /p p   2015版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4.2.1表1明确胶印油墨(单张/冷固)VOCs含量限值3%.《征收细则》的70%含量与其差距达到23倍之多,不可想象企业要交多少冤枉钱。 /p p   二、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征收的数额巨大,也验证了系数的误差 /p p   北京印刷协会根据《征收细则》部分企业利用产污系数法与物料平衡法进行了VOCs排放量核定及计算VOCs排污费测算结果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2/insimg/ef8a3833-d0f3-469d-acab-49da3ab64bb1.jpg" title=" 13-36-33-42-1.png" / /p p   根据上表可知,对北京规模以上印刷企业征收的年度排污费,动辄高达几百万,对微利的书、报刊印刷来讲无法消化。利用产污系数法及物料平衡法计算出的VOCs排放量差距较大,导致企业VOCs排污费差值巨大,确实证明细则中产污系数表中的平张胶印的系数设置存在严重偏差。 /p p   三、征收方式与“环境污染从源头治理”的原则相悖 /p p   书报刊印刷企业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VOCs排放量”,会鼓励印刷企业使用除油墨外的其他价格便宜VOC含量高的原辅材料,与市环保部门推行“环境污染从源头治理”的原则相悖。使用VOCs含量低的材料与VOCs含量高的材料均按同一系数缴费,存在明显不合理。 /p p   四、给北京印刷业努力推行的清洁生产工作造成损失 /p p   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发布于2009年,2013修订版发布。近几年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环保局联合评估的清洁生产审核合格印刷企业(强制性或自愿性)已经有30多家,此次VOCs排放收费的优惠条件解释中,将通过清洁生产评估审核评估的企业全部排除在外,是不妥当的,全面否定了开展审核的成果,剥夺了申请优惠缴费的权利,打击了企业开展审核的积极性。建议视企业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对待方式。 /p p   五、部分文件行文错误 /p p   在企业反应的意见中,提出了北京市《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以及《征收细则》行文中出现的错误,如:2003号文件中第三条提到的“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但在本通知中未见前3项为何内容 在收费范围表中,把行业分类中的“书、报刊印刷”划入“包装印刷”行业,归属错误,在《征收细则》中出现同样错误。 /p p   北京印刷业的法规政策历来是全国印刷业的参照物,关于排污征收的标准中每公斤的40元、20元、10元,是地方法规,各地可以另外制定标准。但对平张胶印的产污系数定为70%,将会在全国印刷业中引起连锁反应。针对征收通知,2015年10月13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北京印刷协会的领导曾经拜会贵局,商讨环保治理和排污收费事项,希望贵局领导加以重视。然而《征收细则》中出现的错误令印刷界为之震惊。事关重大,请北京市环保局领导认真对待,圆满解决。 /p p   收费在即,请予以关注并答复。 /p p   主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p p   抄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印刷协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月28日 /p
  • 辽宁省印发《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辽财非〔2015〕832号 /p p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p p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p p   一、省内(大连除外)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所属企业的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污费暂由省环保厅负责统一征收 其他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由各地环保主管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p p   二、VOCs排污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p p   三、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p p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辽宁省财政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辽宁省物价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0月22日 /p
  • 山东印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鲁价费发〔2016〕47号) /p p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p p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要求,决定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制定的进程,我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分段展开,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自2016年6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为3.0元/污染当量,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 /span /p p   二、统一排放量核算办法。每一排放口排放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政策的限制。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p p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石油化工行业核算周期以年计算,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其他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由省环保厅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发布。 /p p   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 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 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p p   四、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财政,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p p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p p   附件: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第一阶段)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5月24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01a1c795-ddbc-488a-8cc3-103743a55241.jpg" title=" 山东.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606px "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606" border=" 0" width=" 600" / /p
  • 福建印发《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d7ba62d8-6360-45a3-bfda-ac22340ae41c.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福建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f15a9cec-343d-4759-8570-2e8856988448.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福建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493fc4b9-7cb3-4c30-a7ca-d9a038017c42.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福建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c659a67b-a556-44a3-92d3-2cf21cee7648.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福建4.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b49dfa06-deb4-4503-a99c-2be946d035ae.pdf"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26号).pdf /a /p p br/ /p
  • 海南印发《海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d00795cf-dc4e-4065-811f-baf304dea5b8.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845px " title=" 海南1.jpg"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845" border=" 0" width=" 60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4fcfed3-9496-4246-9856-58a150f136bb.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845px " title=" 海南2.jpg"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845" border=" 0" width=" 60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4386f554-0ba6-41ab-ab51-5dbcb1049632.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845px " title=" 海南3.jpg"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845" border=" 0" width=" 60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aab69a73-9973-4cac-88ec-b46c061768d1.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845px " title=" 海南4.jpg"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845" border=" 0" width=" 60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3ac1c2ce-cc2f-41aa-9220-3b3dec0d00c5.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845px " title=" 海南5.jpg"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845" border=" 0" width=" 600" / /p p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136f3d51-abad-4257-afbf-def131ade688.doc" 附件1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382b453e-8f99-4790-a4e5-f4e4a3b7388e.doc" 附件2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3de9bcf8-5825-48f2-8904-fd276ff3ed6c.doc" 附件3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8c1019a3-01d3-4ea6-a824-f2fa20e5ad28.doc" 附件4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4c5db849-55d3-4288-8471-672c65edebcc.doc" 附件5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doc /a /p
  • VOCs收费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继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开始在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进行试点,这标志着VOCs排污费正式开征。2015年10月1日,北京市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等五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涉及约2000家企业。12月16日,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上海也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这些无疑加速了VOCs控制工作的进展,也推动了VOCs监测和治理行业的快速发展。 VOCs排放来源广泛,种类较多且涉及的废气成份较复杂,目前排查的比较清楚的是石油化工、涂布印刷两大行业。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实施和各大环保压力的加剧,VOCs排放标准的不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将会随着污染源清单的不断更新完善而涉及到更多的行业, VOCs治理市场会进一步扩大,同时也给治理企业带来了无限的挑战和机遇。 聚光科技旗下全资子公司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各类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龙头企业,是当前国内唯一集规划设计、综合治理、在线监测及整体运营为一体的有机废气净化领域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公司拥有最全面的有机废气治理技术,能根据客户的环保、节能、投资需求选择最优的技术路线,定制“临床”方案,公司率先开发了吸附、燃烧、冷凝、吸收、等离子除臭等多项VOCs治理技术,拥有多个自主知识产权,能根据实际工况提供最适宜的技术或技术组合,最大程度实现环保达标和经济价值。有机废气治理综合解决方案 公司以市场、研发、服务为核心,组建了一支跨学科的、一流的技术团队,在节能减排、各类VOCs废气治理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发工作。我们的技术团队拥有国内二十多年行业经验,在VOCs治理领域拥有四百多项成功案例,环保VOC治理行业占据行业领先地位,主打产品在石化、化工、制药、印刷、涂装涂布、油气回收、半导体/电子等众多行业和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以下是公司近年来的典型案例:项目名称尾气主要组分浙江某企业涂装线废气处理项目溶剂油、丁酯、DBE、丁醚和正丁醇山西某企业肟化装置尾气处理项目甲苯浙江某企业甲基叔丁基醚吸附回收项目甲基叔丁基醚浙江某企业乙醇吸附回收项目乙醇浙江某企业综合废气吸附回收项目乙醇、丙酮、甲基叔丁基醚、吡啶、甲醇、氨气、盐酸等广东某企业兰星硅涂布尾气吸附回收项目120#溶剂油、甲苯湖南某企业丁酮废气回收+提纯处理丁酮、甲醇广东某企业氧化尾气吸附回收装置改造重芳烃山东某企业装车台冷凝吸附式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精制石脑油、己烷、庚烷等湖南某企业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双氧水装置重芳烃、氮、氧山东某企业麝香酮车间废气处理项目甲醇、石油醚、二甲苯、氯化氢、少量氢气山西某企业新建己内酰胺项目环己烷、环己酮上海某企业废气回收处理戊烷、四氢呋喃辽宁某企业装车尾气回收装置苯、甲苯、C9、C10浙江某企业甲基叔丁基醚尾气治理项目甲基叔丁基醚、DMSO、HBr、甲醇、乙烷浙江某企业二氯甲烷尾气治理项目二氯甲烷、甲醇、吡啶、HCL浙江某企业二氯乙烷尾气处理项目二氯乙烷浙江某企业甲苯尾气回收项目甲苯、甲醇浙江某企业乙酸丁酯尾气回收项目乙酸丁酯、甲醇宁波某企业曝气池废气处理项目NH3,有机溶剂宁波某企业生产工艺废气处理项目甲苯/甲基环己烷、正戊醇巨化汉正专用化学品产业园区尾气处理项目三乙胺、乙醇、乙二醇、氨四川某企业精对苯二甲酸项目对二甲苯山东某企业油气回收装置汽油、纯苯浙江某企业右旋布洛芬及对氟苯甲酰基丁酸生产过程中的尾气回收处理项目石油醚、甲苯、二氯乙烷、氟苯、微量氯化氢浙江某企业甲苯吸附回收项目甲苯中石化集团10万吨/年双氧水法制环氧丙烷工业试验装置氧化尾气/呼吸气炭纤维吸附回收装置重芳烃中石化集团储运厂液体化工产品装车异味治理装置 苯、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空气、正丁醇、异丁醇江苏某企业乙酸乙酯、甲苯废气回收处理项目乙酸乙酯、甲苯浙江某企业160kt/a离子膜烧碱及90kt/a双氧水项目C10芳烃、四甲基苯、三甲基、四丁基脲江苏某企业PE纤维生产尾气处理项目壬烷+辛烷江苏某企业储罐尾气处理项目乙酸乙酯杭州某企业定型机涂布汽油回收装置120#溶剂油福建某企业20 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芳烃吸附回收装置重芳烃辽宁某企业甲苯氧化尾气吸附回收甲苯宁波某企业活性炭除氯苯项目氯苯中石化集团苯化工部环己胺尾气吸收苯、氨、苯胺、环己胺中石化集团10万吨/年环己酮装置尾气项目环己烷、氮气、氢气、甲烷江苏某企业10万吨/年氧化尾气重芳烃回收装置重芳烃浙江某企业生产尾气治理装置III期甲苯、乙酸乙酯、环乙烷等浙江某企业氨纶生产DMAC废气生物处理装置II期硫化氢、氨、恶臭气体中石化集团10万吨/年双氧水氧化尾气重芳烃回收装置重芳烃广西某企业10万吨/年双氧水鹿寨Ⅲ期氧化尾气重芳烃回收装置重芳烃…………
  • 环保部发布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环保部门在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监督执法、排污许可审批等监测工作中的收费行为,环保部下发了 《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493号)。
  • 北京市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京环发〔2015〕33号 /p p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p p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我局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本细则,认真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促进治污减排,改善环境质量。 /p p   特此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1月26日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 /p p   为促进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p p   一、征收范围及计费办法 /p p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征VOCs排污费。对上述行业排污单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排污费,不受“对污染当量数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同时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征收VOCs排污费的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 /p p   1.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制造(C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涂料制造(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涉及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化学品的仓储业(G5990) /p p   2.汽车制造行业:汽车整车制造(C3610)、改装汽车制造(C3620) /p p   3.电子行业:通信终端设备制造(C3922)、集成电路制造(C3963)、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C3969)、印制电路板制造(C3972) /p p   4.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C2311)、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p p   5.家具制造行业:木质家具制造(2110)。 /p p   凡从事上述行业活动并排放VOCs的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均需缴纳VOCs排污费。收费额为收费时段内排污单位VOCs的排放量与当期所执行收费标准的乘积。收费时段执行现行排污收费办法按月或按季征收。具体计费办法如下: /p p   排污费=排放量× 收费标准 /p p   二、排放量核算 /p p   一般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VOCs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18b0104a-8b8b-40a8-a157-471f805c628e.jpg" title=" 0_副本.jpg" / /p p   式中:n指排污单位的原料或产品种类 /p p   Ai指排污单位第i种类原料或产品的活动水平信息 /p p   Fi指排污单位第i种类原料或产品所对应的产污系数 /p p   E集气指排污单位VOCs收集设备的集气效率 /p p   E治理指排污单位VOCs治理设备的治理效率。 /p p   产污系数参见附件1,集气效率参见附件2,治理效率参见附件3,排放申报登记表(产污系数法)参见附件4。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可采用其它核算方法进行比对核算 /span ,所得结果亦可作为申报依据(需提供详细核算信息,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其它核算方法和使用条件参见附件5,相关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件6和附件7。 /p p   三、收费标准 /p p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为进一步鼓励排污单位积极开展VOCs污染深度治理,根据排污单位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行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 /p p   1.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 /p p   2.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p p   3.其他情况执行基本收费标准20元/公斤。 /p p   四、申报与核定 /p p   1.VOCs纳入北京市已有的排污申报体系进行申报。排污单位按月或按季填写相应的排污申报表,并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申报数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排污费的主要依据。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p p   2.VOCs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主要采用产污系数法。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亦可参考附件5所列核算方法进行申报与核定。 /p p   3.采用10元/公斤的收费标准进行排污费核算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排污单位需提供 /span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文件(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发改环保部门的评估文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监测排放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符合规定的排污单位自行数据 /span )和相关材料,作为环保部门核定依据。如上述材料未能提供或信息不全,则视为无效。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监测数据仅适用于当月的排污费核算。 /span /p p   4.环保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资料、日常监察执法记录为主要依据进行排放量核定,必要时可对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核查,核实相关情况和数据。 /p p   五、相关要求 /p p   1.做好政策出台的宣贯工作。加强宣传策划工作,强化全社会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深入缴费单位,明确排污单位责任,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 /p p   2.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申报的管理,组织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按规定申报排污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p p   3.加强排污核定工作。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核定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p p   4.进一步提高排污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对所有排污单位的收费管理及收费情况稽查、考核,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span /p p   5.认真执行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鼓励排污单位深化污染治理和强化环保管理。 /p p   6.加强排污费收支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必须全额上缴各级国库,不得坐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排污费,提高排污费征收使用效率。 /p p   7.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我局将不定期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对各区县排污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对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费核定缴纳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p p   8.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关注政策的实施情况和社会反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总结报送政策的实施情况。 /p p   附件:1. 主要行业VOCs产污系数表 /p p   2.不同情况下的集气效率 /p p   3.VOCs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状况的去除效率 /p p   4.产污系数法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 /p p   5.VOCS排放量对比核算方法 /p p   6.物料衡算法VOCs排放量核算申报表 /p p   7.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申报表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674d5aa1-0fa3-4c57-adaa-5a4e4944d831.docx" 附件组合.docx /a /p
  • 四部门发文要求彻底清算排污费 含VOCs等
    p   自环保税正式实施以来,排污费如何废止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尤其是收费差异较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污费问题更是受到大家广泛关注和热议。 /p p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且不包括VOCs、非甲烷总烃等指标,仅按照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具体成分单独核算。 /p p   近日,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海洋局联合发文,要求停征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对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排污费征收工作,要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p 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财税〔2018〕4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p p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 lt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p p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p p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p p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p p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7日 /p p br/ /p
  • 北京10月1日起开征VOCs排污费 针对5大行业
    p   今天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p p   为改善北京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按照谁污染环境谁付费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收费标准体现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将根据排污者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付费将是排放浓度达标基础上减半企业的4倍。 /p p    strong 征收范围涉及5大行业中的17个行业小类 /strong /p p   据了解,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是北京市工业领域主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约占全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的80%。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改善本市空气质量,从10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将首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这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征收。 /p p   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5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1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家具制造行业的木制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行业的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汽车制造行业的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的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 /p p    strong 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 /strong /p p   为体现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根据排污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对于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40元。其他情况收费标准为每公斤20元。 /p p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办法,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发布。 /p p   通过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付费将是排放浓度达标基础上减半企业的4倍。因此,这一措施将有利于推进相关企业加快调整转型,实施水性漆替代油性漆、有机废气治理等环保技改工程,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p p    strong 排污费用于支持排污单位污染防治,鼓励企业持续减排 /strong /p p   据悉,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征收程序与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污费相同,分为申报(已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审核、核定(计算)、送达、缴费、对账等6个步骤。对于违反排污费征收相关法规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限期缴纳、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 /p p   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北京市财政排污费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北京市排污费收缴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安排使用,重点支持排污单位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等污染防治措施,鼓励企业持续减排。 /p p    strong 提高排污成本促企业调整转型,引导企业自觉治污减排 /strong /p p   排污收费是通过对企业排污、占用环境容量的行为进行收费,将过去由社会承担的环境损失转化为排污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引导企业自觉治污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企业平均的治理成本,也就是说,治理污染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而且有利于降低企业自身的经济成本。 /p p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企业缴纳排污费后,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此,也将促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和排污成本,通过深度治理和严格管理,达到减少排放的目标。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征收,将有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淘汰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等高污染产品和生产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p p    strong VOCs是影响北京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 /strong /p p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较高蒸汽压、较强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它在环境中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PM2.5、臭氧等二次污染物,是影响北京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汽油、有机溶剂、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过程,二是交通运输(如机动车尾气)、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电子、工业涂装等行业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 /p p   与二氧化硫等传统的常规污染物相比,挥发性有机物具有成份复杂、污染源点多面广、无组织逸散排放等特点,单纯依靠末端排放监管的方式难以全面控制,有必要通过排污收费等经济政策,引导企业从源头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降低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控制相关原辅材料的泄漏逸散、淘汰溶剂型涂料喷涂等污染工艺,同时强化末端的有机废气治理,多方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 /p
  • VOCs排污费征收 试点行业为啥是石化和印刷包装业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制订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而制订的,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使用本办法。两大行业作为首批试点行业,行业内专家一致认为,“监测方法和收费标准难以明确是最大问题。”  资料显示,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经国外医学研究证实,生活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环境中的妊妇,造成胎儿畸形的几率远远高于常人,并且有可能对孩子今后的智力发育造成影响。同时,室内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造成儿童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儿童后天疾患的重要原因。因此,此次《办法》出台,最终目的是为了使VOCs污染可控并得到缓解。  为何是石化和包装印刷业  “《办法》制订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大气防控形势需要进一步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控制,目前监控、治理、控制措施手段都不足,所以利用经济杠杆的方式进行监督控制。”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教授叶代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国家制订此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排放VOCs,从而进一步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目前我国VOCs的排放量已经远远大于SO2和NOX等污染物的排放量,高达3000多万吨,但由于人们对VOCs的排放特征和来源认识不充分,VOCs相对SOX和NOX的治理起步比较晚,制定此办法后将促进重点企业治理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减少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石化行业分析师朱春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法》的规定更加细化、更加程序化,规定了哪些类目需要缴费。另外,自10月1日起施行,也给了相关企业一定时间的缓冲期。”  对于为什么选择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作为试点的原因,侯宇轩认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是在VOCs排放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行业,其中石油化工类企业是VOCs的主要排放者。在这两个行业开展试点将有助于认识VOCs的排放特征和气体的挥发扩散规律,同时有助于检验和改进对VOCs的检测和核算方法,会为随后开展VOCs排污收费工作提供经验。  叶代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在过去几年对排放行业进行筛选的过程中发现,石油化工行业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源头,投诉较大,群众反应强烈,选择石油化工行业是从源头来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而选择包装印刷行业则是因为我国的消费习惯导致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较大。包装印刷在我国是一个比较特别的行业,我国消费者对产品包装要求非常高,所以行业技术、设备都会选择国际上比较高端的设备,因此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量较高。”叶代启透露。  《办法》施行对相关企业有双面影响  据了解,根据《我国工业源VOCs排放时空分布特征与控制策略研究》统计,2010年国内工业源VOCs排放量约1300万吨,其中石化、印刷分别为210万吨、90万吨。假定全部VOCs均按8元/kg收费,那么每年征收额将达到1040亿元,其中石化、印刷行业合计占240亿元。  但是,据行业专家分析,目前VOCs行业的市场空间和产值现状相差较大。  根据《有机废气治理行业2013年发展综述》,保守估算国内VOCs监测设备市场近200亿元,治理市场需求在300亿元/年。而2013年VOCs治理行业的产值仅有32亿~38亿元。“大多数工业企业并未开展VOCs监测。”业内专家表示。  那么《办法》的实施,将会给试点行业的相关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叶代启告诉记者,“《办法》对企业的影响是双面的。”  一方面会提高企业生产成本,增大经营压力。朱春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企业来讲,生产和流通会承担一部分费用,以当前石化行业依然处于产能过剩的情况来看,运营状况不太好,资金紧缺的状况下,增加费用相对较高,企业压力较大。”  另一方面,叶代启告诉记者,《办法》的实施对于相关企业来讲也有正面作用的。“通过收费制度,规范行业,促进企业升级换代设备。还没有进行排污检测措施的企业,向做得比较好的企业看齐。淘汰落后,扭转大众对于行业不好形象的看法。”  排污量检测方法和收费标准难以明确  “开展排污收费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排污量的监测方法和收费标准难以明确。”侯宇轩表示,“一方面,由于VOCs的排放量大,种类复杂,因此相对于对SOX、NOX和粉尘等成熟的监测来说,VOCs的监测属于比较薄弱的环节 另一方面,国家没有制订统一的VOCs排放标准,这为排污收费标准的制订增加了难度。”  “每个企业的生产设备不同,排污量就会不同,这就很难根据排放量进行收费。同时,排污量的计算目前并没有制订一个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也很难统一。”叶代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外一些地区采取第三方机构核算排放量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  对此,侯宇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解释,“由于VOCs的种类复杂而且不同行业的排放特征不相同,制订统一标准对于部分行业来说有失公允,因此目前国家只对14个行业出台了VOCs排放标准,其中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煤化工、农药和印刷包装等。由于不同行业VOCs排放的环境、物质、特征以及治理技术都不尽相同,因此应结合具体行业排污特点制定适宜的收费标准。”  业内人士还指出,行业自身及执法部门也会随着《办法》实施随之出现一些问题。  “被选择为试点行业就意味着面临更大压力,以石油化工行业为例,虽然排放量较大,但是此前在排污治理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所以试点行业可能会出现抱怨,配合《办法》的实施稍显不积极。”叶代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同时,叶代启表示,基层环保执法部门对专业知识、排放量测算、监控能力等都还没有做好特别充分的准备,执法能力较为薄弱。
  • 环保部:VOCs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p   最新消息,针对VOCs是征收排污费,还是环境税的问题,环保部部长信箱予以回复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则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 /p p   来信: /p p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p p   回复: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则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p
  • 排污费改为环保税,该怎么征收?
    我国或将有第19个税种——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8月29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法》对“税收法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首部单行税法。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的立法原则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我国从2003年开始征收排污费,截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000多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楼继伟说,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玉珍列席了此次常委会会议,她对此深有体会:“排污费在实施过程中,行政干预比较多,存在企业少缴欠缴排污费的现象,而且排污费征收的标准目前还比较低。”  记者查询各省排污费征收情况后发现,每个省区市都有大量重点污染企业因“政策性免征”不用缴纳排污费,这其中不乏长期污染大户。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排污费减免成了一些地方“政策优惠”“减轻企业负担”的借口,甚至成了个别人权钱交易的“筹码”。  张玉珍认为,通过费改税,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约束力很有必要,依法征税是税收的基本特征,征收措施更具有强制性和法律保障。  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后,将产生多大变化?楼继伟指出,环境保护费改税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纳税人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对象则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在税负方面,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允许各地在规定基础上进行上浮。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因为现行排污费也同样是各地有别,比如北京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表示,污染重才会负担重,多排放多纳税,少排放少纳税,这也是开征环保税倒逼企业减少污染的应有之义。  有关具体税额,草案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分别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则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吕彩霞认为,这样的计税依据依然不太明确:“谁来确定?是否能够科学公正准确地确定当量数?尤其是基层一级。”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建新也提出,作为征税依据的监测数据,应当确保其准确客观,当量的确定、环保部门仪器的标定以及采集数据的方法,包括排放时间、排放总量等,如果纳税人提出异议怎么办?这些都应该有所规定。  在9月2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根据草案设定的征收对象,这部法律的名称不应该是“环保税法”,应该是“排污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认为,上述“平移”如同“大帽子”下放了个“小内容”,“仅仅只是把原来的排污费改成了环保税,实际上也不全面。比如大型种植产业大量的薄膜在田间废弃不能回收,将来是不是应该承担纳税义务?不然谁来保障废弃物的回收呢?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是不是要考虑(征收对象)扩容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表示,环境保护税是个很大的概念,“我国目前的18个税种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税等。这些税种在征收的时候都考虑了对环境污染的影响,鉴于环境保护是个大概念,而这次立法只是针对排污行为,把排污费改成税,一个比较小的范围用了一个比较大的名称,如果一定要上升为税,是否可以修改成‘排污税’?”  环保税开征后,税收收到哪儿,如何使用?由于环境保护由各地方负总责,环保税开征后,收入也全部归地方所有。如何确保能更好用于环境保护,张玉珍对此有些担忧:根据我国税制,如果不作特殊规定,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将和其他一般预算资金一样,在进行公共财政预算开支时也不考虑收入来源的属性,综合进行预算支出。如果环境税收入不指定资金用途,一方面无法保证现有排污费收入形成的资金支持作用,造成地方环保投入减少,另一方面,也无法形成稳定、持续的环保投入渠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提出,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专款专用模式不同,草案采取了收支分离模式,对环境保护税的归属以及使用情况没有进行规定。  在他看来,收入归属不清可能造成征收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相互博弈,使用方向不明则可能导致环境保护税开征受阻,误导民众以为政府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新的税种。  “环境保护税的收取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之间应该保持严格、紧密的匹配关系。开征以后的环境保护税到底属于中央税、地方税还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如何公平合理地划分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归属?怎样将环境保护税收入与环境保护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如何从根本上保障环境保护税专款专用?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环境保护税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研究解决。”尹中卿说。  吴晓灵建议,今后的预算管理中应该对此进一步明确,与其他税种由税务部门一家负责不同,环保税涉及税务和环保两个部门,如何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尤为重要。  她说,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少量用于环保机构的支出,“如果今后排污费变成税了,纳入一般性公共预算使用,怎样考量在一般预算中加大对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力度,预算中是否要列为专项支出,在预算管理上要加以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提出,环境保护税征收取决于环境保护部门标准制定和监测的数据,所以税务、环保两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调非常重要,草案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下一步要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如何衔接也很重要。
  • 安徽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p p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p p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12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定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0元。试点行业范围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财综〔2015〕1259号文件规定执行。 /p p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p p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p p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p p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VOCs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p p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征收排污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0101“排污费收入”。同时要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 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价费〔2015〕12号)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p p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2月30日 /p
  • 天津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p p   津发改价管〔2016〕294号 /p p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p p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征收范围 /p p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具体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 /p p   二、征收标准 /p p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p p   三、实行差别收费 /p p   为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鼓励深度治理,对VOCs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p p   (一)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p p   (二)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p p   四、征收管理 /p p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征收VOCs排污费后,不再对大气污染物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p p   五、执行时间 /p p   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p p   六、有关要求 /p p   (一)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切实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排污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VOCs排放量及相关资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区县环保部门应对排污者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p p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p p   (三)各单位和企业要建立主动治污减排的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p p   附件: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4月18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9d16688a-3bb9-484f-bd70-8a57545f6b9b.jpg" title=" 111.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600px "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600" border=" 0" width=" 600" / /p
  • 排污许可制度下COD在线监测技术的新机遇与挑战
    排污许可证发放的事后监管、实际排放量的确定等,都与当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排污权交易、重点污染源监控、污染源信息公开、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排污单位出水水质稳定达标等有密切关联,而这些制度的落实或改进的其中一个关键技术支撑就是在线监测。  环境保护部陈吉宁部长在北京出席2015年12月4日召开的“排污许可制度国际研讨会”时表示,将进一步改革、整合、衔接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陈部长同时指出,目前中国的排污许可技术体系并不健全,实际排放量的确定方法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一些企业还存在多套排放量的统计系统,这也带来了数据混淆和监测结果权威性的问题。而基层环保部门的技术支撑力量不够,使得许可证发放后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具体分析不难发现,排污许可证发放的事后监管、实际排放量的确定等,都与当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排污权交易、重点污染源监控、污染源信息公开、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排污单位出水水质稳定达标等有密切关联,而这些制度的落实或改进的其中一个关键技术支撑就是在线监测。  中国对在线监测十分重视,自2007年全面启动在线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以来,在线监控全国网络基本成型,但是监测结果利用并不乐观。以COD在线监测为例,相关技术有很多,常见的包括重铬酸钾消解-氧化还原滴定法、重铬酸钾消解-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消解-库仑滴定法、湿式臭氧法、TOC法、UV法等。目前中国主要使用其中两类。一类是以国标经典法为原理的重铬酸钾型,另一类是以紫外(UV)法为原理 此外还有部分TOC仪。其中重铬酸钾型监测仪较为常用,特别是光度测量法(比色法)和氧化还原滴定法(尤其是国产仪器),比UV法应用更多,而TOC仪在中国应用时往往没有将结果转换为COD。特别地,UV法最初在中国案例较多,但是由于没有严格选择适用水质,一些反面案例影响了市场对UV法的信任。  对比中国对COD在线监测的管理需求和COD多种在线监测技术的特点,分析得到技术现状与管理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准确度方面。中国目前已经安装的COD在线监测仪器获取数据的准确度还不能普遍达到作为达标判断的直接执法依据的要求。  第二,监测频率差距。由于中国的污染源大部分采用重铬酸钾型的COD在线监测仪,监测结果产生周期一般1-2小时。这对于中国的不稳定的排水水质来说,频率过低,极容易遗漏一些临时冲击负荷。  第三,监测仪器废液污染问题。中国目前几乎所有的COD在线监测设备采用的都是以重铬酸钾型的氧化还原滴定法和光度测量法为原理设计制造的仪器,会产生含汞、铬和强酸的废液,存在二次污染隐患。  实地试验比较手工分析(各污水厂还按照监管要求,每天对24小时混合样品按国标法进行实验室手工分析)、重铬酸钾型在线监测、UV法在线监测等三种方法发现,UV法在线监测结果与手工分析结果一致性较好 UV法在监测频率上有明显优势:  (1)充分反映出水水质连续变化而非反复跳跃的事实,符合工艺原理,  (2)捕捉临时性的出水水质突变,警告来水水质或工艺运行异常,  (3)捕捉污水处理工艺一些短时平衡过程中的COD变化并加以研究利用。与此同时,利用UV法的高频率监测结果,可以将实现COD与TN监测结果联合预警出水水质、分析出水水质不达标或恶化的原因、监测工艺单元运行情况并调整工艺参数。  总的来说,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加强发证后的监管,需要更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特别是在线监测技术的支持。在技术上,对于现有的重铬酸钾型在线监测仪需要进行改进,包括提高消解速度,缩短单样本的监测周期 降低仪器故障率 增加对废液的处理 等。或者考虑采用UV法在线监测仪,但是也需要提高其数据模型处理水平,增强其抗干扰能力,以提高对水质的适应能力 制定UV法吸光度与COD之间的数值转换标准,以便改善企业的实际应用效果。提高在线监测的质量水平也需要加强监管。除了质量检查以外,还可以建立在线监测产品资质的退出标准,更为严格的加强防篡改性能的数据采集传输技术标准。
  • 湖北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p p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p p   为做好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环保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p p   一、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span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现行排污收费规定的“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的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p p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p p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 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p p   三、强化VOCs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保VOCs排污费依法、足额、及时征收。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简政放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物价、环保部门强化排污费的监督管理。严禁违规减免排污费,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逾期不缴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地要通过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切实提高透明度,畅通公众表达渠道,不断强化对VOCs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p p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环保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8月30日 /p
  • 河北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p p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p p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征收标准 /p p   由于VOCs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我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即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 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 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span 。 /p p   二、差别化收费政策 /p p   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p p   三、加强管理与监督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环保部门要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水平。 /span 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试点行业环境执法检查和对VOCs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如期申报、不据实申报、偷排偷放、未按规定缴纳VOCs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试点行业企业缴费意识。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5月10日 /p
  • 能不能排污?今后 “身份证”说了算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这项全新的顶层设计,对改善环境质量意义重大。这意味着我国将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后企事业单位须持证排污,一企一证,不得无证排污。  我国将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这意味着以后企事业单位须持证排污,一企一证,不得无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全面实施,将构建起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通过衔接环评制度,整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提供统一的污染排放数据。  21日傍晚,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消息,瞬间在环保业内人士的朋友圈刷屏。  这个方案为啥在业内如此受关注?环保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副司长汪健表示,这项全新的顶层设计,对改善环境质量意义重大。  每个排污单位必须持有的“身份证”  企事业排污单位是我国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控制和减少企事业单位排污,对于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至关重要。  “我国很多地区大气、水等环境要素质量长期不能达标,这与固定源排放强度有直接关系。”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说,传统的管理手段、方式已不能适应环境形势的需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应运而生、正当其时。    正如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其为媒体撰写的署名文章中所言,改革后的排污许可证是每个排污单位必须持有的“身份证”,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  根据方案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一证式”管理。据介绍,火电、造纸行业企业的发证工作将率先启动,2017年完成“大气十条”“水十条”重点行业及过剩产能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初次申领有效期三年,换发五年有效,持证才允许排放。那么一般来说,这张证都包含什么内容?根据方案,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  “许可证不是一张纸,而是一本‘书’,内容应该非常详尽,而且从长远看,涵盖的污染物肯定比现在监管的多。”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副会长兼首席环境政策专家骆建华说,以往由于监管力量有限,往往只能针对主要污染物,有了许可证,将把有标准要求、且有监测及统计手段的污染物逐步纳入,实现对更多污染物排放的监管。  改善环境质量,须由精细管理来实现  实现“一证管理”,必须完成对现有制度的衔接整合。“我们原有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环评制度都对企事业单位排污有不同要求,侧重不同,不利于更好实行有效监管。环境改善,必须由精细化的管理制度来实现。”骆建华表示,原有环境管理粗放,强调事前监管的环评制度,事后监管却难到位 强调总量控制,但污染物控制种类又十分有限。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设成固定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必须衔接环评制度,整合总量控制制度,才能达到顺畅运作。  新的排污许可制度怎样发挥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对此,孙佑海说,我国实施的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都是将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逐层分解到各行政区,但是区域指标很难和企事业单位排放对应起来,因此造成了很多基数不准和造假的问题,导致数据与环境质量“两张皮”的现象非常突出。以许可证管理,行业条线清晰,地域统计方便,固定源污染物总量就是各个企事业单位排放的总和。  许可证要求属地管理,要完成环境改善的具体目标,各地就需反推出达标框架下的排放总量,然后分解到每个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做到差别化和精细化。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自证守法社会监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制度设计有了,如何保证企业严守制度?方案规定,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所谓的“严厉打击”,包括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要通过排污许可证实施,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完整守法链条,推动企事业单位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陈吉宁这样表示。  自证守法会不会导致大量造假?环境保护部有关人士表示,排污许可证对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去向等都有严格规定,如果企业想造假,只能把每个链条都做得天衣无缝,这对企业来说相当困难。同时,方案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从这个角度说,这也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孙佑海表示,原有环境监管中,自由裁量权多,执法随意性大,不仅难让企业心服口服,执法人员也面临风险。有了这一制度,执法依据明细,管理也更规范。  排污许可制对排污企业要求更高了,骆建华认为,企业应改变原有“技术人员管环保”的现状,建立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制度,认真做好排放行为与许可的比对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方案》是一个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尽快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十分重要。孙佑海说,具体罚则等大家关心的问题,都将在相应的法规中体现,在现有一些法律的修订中,也会做好衔接。“不能只想着罚款,把是否按证排污纳入相应的征信系统,对企业的威慑力才会更大。”骆建华建议。
  • 发改委废止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文件
    p   近期,发改委决定废止133项价格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环保领域的包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p p   今年初,财政部和发改委废除了环境监测服务费等一系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强制性监测不再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但是对于自愿委托的监测收费并没有取消,且一般收费标准都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执行。此次收费标准的取消,可能意味着环境监测站可以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我国环境第三方检测市场的建设和竞争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strong /p p   颁布单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2]178号 /p p   颁布时间:1992-04-20  实施日期:1992-05-20 /p p   国家环境保护局: /p p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p p   超标排污费。…… /p p   环境监测服务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按《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五)。各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p p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根据废物库、容器、运输、服务等项费用核定。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项目取费)另行下达。 /p p   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90)环管字第359号《关于发布& lt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gt 的通知》中有关环保部门对生产、维修和用车大户汽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及公安部门的路检收费暂停执行,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对车辆年检、初检(包括汽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p p   上述各项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p p   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p p   附件一: /p p   附件二: /p p   附件三: /p p   附件四: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附件五: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strong /span /p p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p p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p p   一、基本原则 /p p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 /p p   二、服务范围 /p p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p p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p p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p p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p p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p p   三、收费办法 /p p   (一)监测项目收费: /p p   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 /p p   1.材料费: /p p   包括(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 /p p   (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 /p p   2.水电费: /p p   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p p   3.固定资产折旧费: /p p   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4.管理费: /p p   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监测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 /p p   (二)监测样品予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 /p p   1.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莹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予处理费和开机费。 /p p   2.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 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 /p p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p p   (三)监测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按有关规定与需方与合同方式协商或酌情收费。主要内容有: /p p   1.科研、监测成果转让(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档案、各类技术、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数据等)和环境评价等项目 /p p   2.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鉴定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 /p p   3.索取环境监测数据和磁带(盘)记录数据 /p p   4.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p p   四、收费的使用: /p p   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和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其余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p
  • 排污许可制度再升级 国务院发布实施方案(附全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部署。  《方案》明确,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全文如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公平公正,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五)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充分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考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类别。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简化排污许可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等要求。  (七)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各地区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八)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九)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十)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 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 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二)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 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 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十三)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六、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十五)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2017年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接入。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适当扩充,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形成的实际排放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数据来源。  (十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七、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全国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十八)完善法律法规。加快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配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守法排污的自我举证、加严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污连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探索将有关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十九)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梳理和评估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时修订。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