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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讨论】你认为“公开企业排污方式”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

    长期以来,违法企业和公众监督之间的较量一直都未停歇。毋庸置疑,这肯定是一场没有硝烟但却旷日持久的战争。按理说,排污方式不应该成为企业的秘密,也不应该成为环境监管部门的内部资料。因为公众是企业排污的直接承受者,对企业排污方式应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公开企业排污方式:1、利于企业自律2、利于公众参与监督3、利于监管部门随时准确掌握情况。您是否赞同以上三点!您还有哪些观点呢?

  • 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是否需要自行监测,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需要进行自行监测,,那[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121212]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的网上申报,并且成功取得排污登记回执,属于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请问,纳入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需要做自行监测吗?[/color][/font]

  • 排污企业自行监测频次探讨

    三方检验检测承检的大部分是排污企业委托的自行监测,而微型/小型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十分薄弱,从而导致往往老板(最高管理层)就是业务,业务凌驾于技术/质量之上。往往会搞出外行业务指挥内行技术层(暂且算内行),内行(技术层)以监测职业生涯做赌注在干活,外行(业务层)而为利益胡乱答应排污企业不合理要求。最近有老同行求教,但问的问题突破一般常理,所以不敢轻易回答以下都以819和排污许可申报做前提1.有组织废气(除排放标准有明确限定,以排放标准执行采样)依据16157/397,选择1小时连续采样,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比如836,在不确定增重,选择连续1小时采样,满足1000l(标干);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选择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3-4个瞬时样;富集浓缩法,比如584碳管,0.5*20,1小时内采集3个样品;685有组织铅(AAS)考虑单个样品体积500l时间太长,换样3个超过1小时。索性连续1小时采样单个样品大于500l2.无组织依据55,连续1小时采样或等时间间隔4个颗粒物,连续1小时;777无组织金属(ICP)标准要求不少于10m3(标态),所以连续2小时;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1小时内4个瞬时样废污水,(除排放标准有明确限定,以排放标准执行采样)取1次瞬时样,理由91.1的6.3.1.2的最后一段。重点在于1.排污企业不懂监测,业务不懂监测。不管什么都下3频次,问业务这么做的缘由,业务直说一直这样。有组织,无组织都以小时均值计,排污许可平台数据填报也是1个值。那么试问难道有3个小时均值再取平均的做法么?2.废水大部分他经历的都不是连续排放的,等浮球液位计到达指定液位才排放,若下单3频次,根据91.1的6.3.2.2除非一组人一天守一个排污企业。实际上就不可能。所以已经早熟悉环保整条产业线的老同行来问,恍如刚毕业的大学生,不知所措。请教同行,是否哪位老师能解惑,是在不忍看老同行如此。

  • 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成排污企业帮凶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孙振世今日解读时称,现实中一些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往往成为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帮凶,与排污单位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确实该管管了!

  • 排污申报是属于企业自行监测吗?

    排污申报是属于企业自行监测吗?如果是的话,监测站是不是应该不用去监测?我目前看到[b][color=bla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color][color=black]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color][/b][color=black]国办发〔2016〕81号文件,感觉是企业自行监测呢?2017年4月以后,监测站的环境监测实行不收费政策,感觉我们监测站的活越来越多。最近因为一些企业自己没有申请排污申报,最后这个锅竟然被监测站背了。[/color]

  • 【“仪”起享奥运】企业在披露名单中,披露内容是“重点排污企业”,是否表示企业环保方面有违规?

    问题: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中,查到企业在披露名单中,披露内容是“重点排污企业”,那这个的意思是只是做一个披露而已,还是说企业有环保方面的问题呢?企业被行政告知1次,处罚金额为0。回复:您好!感谢您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关注!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七条,“重点排污单位”是披露主体之一,纳入年度的披露主体需要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行政告知书只是起到书面告知提醒的作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

  • 【“仪”起享奥运】对于只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是否需要审核用地规划?

    问题:1.对于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填报的信息中的用地规划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是否需要进行审核?2.若企业填报的信息中的用地性质与规划不符,企业已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否有效?3.对于只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是否需要开展自行监测?回复:您好!排污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排污登记信息不包括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执行相关要求。

  • 【原创大赛】对企业排污有更好的监管办法吗?

    对企业排污有更好的监管办法吗? 2月5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一档节目播出鲁抗医药公司大量向大运河中偷排抗生素污水,污水中抗生素浓度超自然水体1万倍。目前,环保部已责成山东环保厅调查处理这件事情,并派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人员一同赶赴现场调查。鲁抗医药的污染问题,可谓屡教不改。早在在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医药制造企业督查情况时,环保部当时对18家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挂牌督办,其中就包括鲁抗医药。受上述消息影响,12月25日、26日鲁抗医药股价连续下跌。 更让人吃惊的是,这家公司所涉嫌的篡改在线监测数据,隐瞒超标排放的事实居然是在同济宁市环保局下属企业济宁同太环保科技服务中心配合下配合完成的。 鲁抗医药有相应的处理设备,但从央视报道看显然没有按照标准处理。25日,环保行业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抗生素产品分为发酵类和合成类,鲁抗医药公司的产品属于用微生物和培养基发酵的发酵类产品,是完全可以用生物的办法降解掉,处理后的水达标是没有问题的。在技术人士看来央视报道所称处理后的污水中四环素类抗生素比自然水体高出近万倍已经是“非常严重”。 南京自来水甚至检出阿莫西林,全国主要河流黄埔江、长江入海口、珠江都检出抗生素。珠江广州段受抗生素污染非常严重。 要说鲁抗医药的“前门送药、后门害人”是丧失了社会良心,但令人痛心的是承担污水处理的中和环保与济宁市环保局下属企业同太环保共同操纵篡改在线监测数据,而这一行为如今几乎已是行业潜规则。一般来说,在线监测多由第三方托管运营,在线监测的数据也通过物联网直接传送到省级或者国家级的监测中心,按照常理不能进行人为更改。而实际上情况是,第三方公司往往会在监测仪器上留下后门,万一企业需要的时候就可以动手脚。这就是一方面每年都削减减排了不少COD,但江河污染仍然依旧的根本原因。山东省环保厅的一项数据显示,2013年共查处23家企业,其中16家采用软件手段,7家采用硬件手段对监测数据进行造假,其中包括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知名上市公司和企业集团。 连知名上市公司都公然造假,连环保局的企业成为排污企业的帮凶,处在诚信危机的社会,面对企业排污,还能有更好的监管办法吗?

  • 【有奖讨论】黑龙江环保厅拒绝曝光违法排污企业遭质疑

    据新华网哈尔滨4月20日电(记者程子龙)黑龙江省近日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而对那些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情况却一概“保密”。部分记者对此难以理解,愤然退场。 新华社记者在现场用相机拍到了一部分内容标题:“违法环评‘三同时’(环保设施和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企业家数”“存在环境隐患企业家数”“超标企业家数”“后督查抽测污染物超标企业统计表”“后督查时停产企业统计表”“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督查情况的通报”等等。黑龙江省环保厅一位负责接待媒体的工作人员说,这些材料是内部保密资料,不能让记者知道,能给的材料记者就“够用”了。然而,上述情况正是人们关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工作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岂能向媒体保密、向公众保密?尤其是对有关企业违法排污及治理情况,一味“保密”,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在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的当口,向记者隐瞒违法排污企业和隐患企业名单及真相,也是对违法排污企业和隐患企业的一种变相保护。违法排污企业成了环保部门保护对象,其用意何在?给人无限想象空间。目前,全国开展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这就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不能为排污企业遮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否则,环保部门的环保行动将失去公信力。

  • 环保部门为何沦为排污企业的保护伞?

    环保部门与非法排污本来是警察与小偷的关系,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却不是这样,最近江苏副省长徐鸣向媒体披露,去年底,他去检查各地环保工作,发现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不是花力气执法,而是远远地开个车子跟在后面,省长到一个地方,这些地方环保官员就给企业打电话,报告省长到哪了。徐鸣说,过去去检查工厂违法排污,经常遇到开门放狗,现在不放狗了,但是检查组一到门口值班室,值班室就按个铃,进门后直奔污水处理口,到了那警铃还在响,副厂长已经跑来了赶快把污水处理口关掉了。 你知道这其中的缘由吗?

  • 为什么缺乏排污设施的企业能开工?

    有报道说:江门两电路板企业违法排污被查处 江门两企业违法排污被省环保厅通报并被立案查处。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5月13日至15日,在环保厅组织的环境风险源排查交叉检查中发现,江门建滔化工有限公司和鹤山市安栢电路版厂两家企业存在缺乏废水处理设施、偷排废水等违法行为。环保厅在通报中责令江门环保局立案查处江门建滔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处以罚款,督促限期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尽快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未经江门市环保局验收不得擅自复产。   据省环保厅介绍,经检查发现,江门建滔化工有限公司年产7万吨甲醛1万吨脲醛胶生产项目回顾性环境影响报告书2008年经江门环保局批复,但一直未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并擅自投产,而废水、废气治理设施也未建成,产生的危险废物未依法处理处置,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规。   此外,在此次交叉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鹤山市安栢电路版厂有限公司沙坪分公司将反渗透浓水管道与污水治理设施外排废水管道连通,利用反渗透浓水稀释处理后的废水,再通过总排口排放。环保厅同时也令江门环保局责成鹤山环保局立案查处安栢电路版厂有限公司沙坪分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而江门市环保局须在6月30日前将相关查处情况书面报送省环保厅。

  • 【转帖】治理排污企业 单纯一个“环保关停令”还不够

    据媒体报道,环境保护部即将颁布“部长令”,环保部门将可以不通过地方政府,直接关停违法排污的企业。(11月4日《楚天都市报》报道)过去,国务院把关停企业的权力授给了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如果想关停企业,必须打报告申请。而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以经济利益为本,对环境污染持纵容的态度。正是因为如此,一些环境罪过极高的企业,在地方政府的包庇下,逃出了“生死场”,使得污染环境得以持续而不受惩罚。当然,那些包庇污染企业的地方政府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是因为他们觉得“经济不发展”更让人恐慌。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关停违法排污企业,这消息让公众企盼了许久。但有了这样的“部长令”,是不是意味着环保部门从此就可以超脱于地方片面经济发展的欲望之外?环保部门手里持有了“尚方宝剑”,但直接挥向违法排污企业,还会遇到不少障碍。因为目前看,一些地方政府,不仅要求环保部门服务GDP政绩,有的甚至在分解“招商引资”指标的时候,还要求环保部门承担大量份额。假如某个地方政府仍旧迷恋于追求“污染型经济利益”,而当地环保部门又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一旦地方政府不愿意关停违法排污企业,环保部门也无可奈何。环境保护事业是社会共同事业,而所谓的社会共同事业,就是社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防线,就意味着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道德体系,都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有着足够的警惕和制约。单纯授权给一个部门环保权还不够,必须形成上下左右的合力。环境保护部门权力增大,环保部门拥有了现场关停权,不等于环境保护从此就简单和便利了。要想让“环保关停令”真的生效,还需要一些配套设施。比如生态法庭(环保法庭),中国有几个城市曾经试点过,但没有成为规模,也没有成为正式的国家通律。如果没有环保法庭,没有对环境污染罪的严格执法,环境污染受害者仍旧无法维护他们与生俱来的尊严,受损的生态仍旧无法看到恢复的曙光。另外一个配套措施是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法规已经施行一年多了,但公开信息的系统还需建立完善,否则无法保证企业和地方政府及时公开有效的环境信息。同时,要想让“环保关停令”真的生效,也离不开有活力的民间环保组织,毕竟中国的环保事业发展最终还要依靠公众来完成,社会能量因此需要大量流淌到民间环保组织上。在以上所有的“配套需求单”中,最关键的是确定环保审判制度,让环保污染受害者(无辜的公众与自然)能够把环境污染施害者直接推上法庭,让其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在神圣法律和社会公众的助威下,环保部门的“尚方宝剑”才可能一出手就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 郑州1条河流疑因企业排污河水变红色

    企业偷排污水,通过污水沟泄入河道,七里河里清http://i0.sinaimg.cn/dy/green/news/roll/p/2012-07-11/U6448P1T1D24750500F21DT20120711035317.jpg 七里河里的死鱼http://i2.sinaimg.cn/dy/green/news/roll/p/2012-07-11/U6448P1T1D24750500F23DT20120711035317.jpg 七里河砖红色的河水与绿草成茵的河岸形成鲜明对比 水变“红”水.大河网-大河报

  • 排污企业不被曝光,涉啥国家机密?

    2013年年底,湖北省武汉市通过当地媒体发布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21.5万元。对此,当地市民王先生较上了劲:“某企业”是何方神圣?几次找有关部门并要求信息公开的王先生,仍没有得知“某企业”的大名。   王先生去年年底获悉武汉市环境保护局这一罚单后,即于2013年12月25日到该局网站上申请公开“某企业具体信息”。  今年1月17日,王先生收到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回复,称被罚121.5万元的企业为武汉市一家工业企业,鉴于该公司属于不宜公开单位,有关其名称、地址等具体信息不予公开。2013年3月12日,这家公司发生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其121.5万元。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如涉及到国家机密,企业以及个人隐私,是可以不公开的。这家企业的信息涉及到国家机密,所以不能对外公开。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事实上,早在去年5月2日,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就首次通过媒体发布了这一信息。有记者询问环保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这家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质敏感,不便透露。据该局发布消息称,这家大型机械工业企业位于该市武昌地区,连续多年被国家环保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12年7、8月间,该企业就因总排污口出现废水超标情况而接受过处罚。去年3月,该企业再次发生部分含有机物的循环水泄漏。  “既然连续多年被国家环保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为何信息不能公开?”  对此,武汉市环保局宣教中心某主任表示,这家企业虽被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但名字不在公布的目录之中。在环保局的官方网站上,也没有公布对其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因为这家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质敏感,所以在发布信息的时候,该局决定不公开这家企业的名字,环保局绝不是为了给这家企业打掩护,而是为了保守国家机密。  又是一个国家机密,不知这是哪国的国家机密?还是地方政府或环保局的国家机密?

  • 排污企业让测废水,测三次还是三个样混合测一次?

    排污企业检测合同上写瞬时采样至少三个样,填报排污许可时是填报一个数据。这个是采集三个样分别测定,报告给出三个结果和平均值,还是采集三个瞬时样现场混合成一个样,测定这个混合样结果报告这一个结果值?HJ91.1写到pH、石油类、BOD等不能混合测定。[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251007324924_1484_3049860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251007321744_8359_3049860_3.png[/img]

  • 【转帖】山西环保厅:企业可买卖排放指标 但购买有上限

    企业排污,污染环境,必须让它付出沉重的代价!今日,省环保厅发布《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排污权”变成一种特殊的“商品”,排得少可以赚钱,要多排,拿钱来,而且环保信用不良的企业,不许进入市场参加交易。   近年来,政府虽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新政,环境质量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大多企业还是把“盈利”放在首位,不顾环境恶化、污染,甚至认为政府行动不过是一阵风,风头过后污染依旧。  这次推出的“排污权交易”,等于“环保市场化”,要通过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鉴于目前全省所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及重点污染源,都已安装了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实现了联网,所以,我省“排污权交易”首先从这些企业开始试行,今后,随着条件的成熟,必将在所有污染企业全部推开。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做,就好比把全省污染物指标变成了一种特殊的商品。环保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将排放指标分配给各企业,企业间可相互买卖这些指标。环保做得好的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等措施,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然后将富余指标卖出“赚钱”,或者存起来,用于进一步发展;而环保做得差的企业,就得不停地花钱“购买”指标,维持生产,直到成本太高无法经营,甚至被淘汰出市场。  排污权可以自由买卖,会不会导致“有钱人”更加肆无忌惮地排污呢?对此,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排污权交易只是手段,目的是要向企业传达资源有价的信号,谁污染谁就要为此埋单,促使企业自觉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而且,企业最高能买多少排放指标是有严格规定的,不会任由企业无限制地买指标排污,况且总排污量只能越来越少,决不会出现让总体污染加重、企业肆无忌惮排污的现象发生。  另外,据介绍,目前环保部门正在制定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实施细则,但可以肯定的是,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环保挂牌督办或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间的排污单位,是不得转让或购入排污指标的。而可转让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也须在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并经审核登记后才能交易。(

  • 如何编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上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活动提出技术指导。这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对于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自行监测开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不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不合理,存在排污单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仅包括主要污染物、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指导和规范。 那么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如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实际问题呢?

  • 自行监测能为企业自证清白吗?

    最近环保部出台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许可证制度的主要措施,建立这项制度是环境管理精细化的必由之路,是依法厘清环境责任,遏制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根本手段。以往企业到底排了些什么污染物,排了多少污染物,企业自己说不清楚,最终还是由环保部门来说。即使企业自行做了监测和记录,也因为监测数据缺乏规范,监测行为缺乏监管,导致其结果缺乏可靠性、权威性。目前,国家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以达标排放作为排污许可证对企业监管的底线要求,既是对过往监管不到位的正视,也是推动信息归真,责权归位的重要举措。因此,企业自行监测、自证排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是实施排污许可证监管功能的基本保障,自行监测制度的建立也为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支撑和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开始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同时,适时建立和完善自行监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那企业的自行监测能准确可靠反映其排污情况,自证企业的清白吗?

  • 污染企业成为基层环保局的收入来源?

    “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24人,剩下的133人均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费’。”河南一位县环保局长透露。  “污染企业咋成了我们的衣食来源,我们该保护环境呢,还是保护污染企业?”记者在中西部一些地区采访,一些县级环保局长表达困惑。  企业的“排污费”成了环保局的“人头费”——执法者与被罚者之间存不正常的“利益联系”,怎么指望执法者严格治污?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但在许多基层环保部门,“排污费”却大部分变成了“人头费”。

  • 【有奖讨论】 部分国企——排污超标也“疯狂”

    [back=#ffffff][/back][/back][/back][b][back=white][color=#0021b0][font=宋体] 看了以下这则消息,大家各抒己见,谈谈对国家环保的制度、国家的执行度、国企对环保的意识等等方面有什么看法?[/font][/color][/back][/back][back=white][color=#0021b0][/color][/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size=3][b][back=white][color=#fe2419] [/color][/back][back=white](欢迎大家参与!有奖讨论)[/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size]21世纪经济报道4月3日报道 国内首份排污大户黑名单出炉。[/back][/back]  近日,本报记者从环保部获得的一份名单显示,2009年环保部监测的7043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有2713家企业超标排污,约占监测总数近四成。  上述名单还显示出两个不为外界注意的新动向:中西部正成为污染大户集中的地区;污水处理厂也上了黑名单,1587家国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47%的污水处理厂全年部分和全部测次超标。  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本报记者,这是环保部首次披露国控企业环境违法名单。“这次公布的都是老虎,以往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局限,公布的大部分为小企业,都是老鼠。”  这份监测报告或许有助纠正人们头脑中某些偏见。此前,重点污染源被认为主要存在于民营的中小企业。正在大规模兴建的污水处理厂本身的角色也受到了质疑。  对于上述违规企业如何处理,环保部官员拒绝发表意见。

  • 污染企业的信息明年起可以从网上查询了

    近日,环保部正式公布两个关于企业排污信息的办法,明年起,国家重点监控的1.5万多家企业,须通过环保部门网络,公布排污信息。其中包括废水和废气的实时监控数据。 污染信息公开说明我们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不仅民众可以监督政府相关部门的数据,而且还可以了解污染企业的废水、废气的治理情况。也许这是环保部摆脱四大尴尬部门的好办法。详细的政策读一下相关文件吧。

  • 讨论江西企业排污疑致癌症村

    在江西德兴市,江西铜业集团下属的多家矿山企业,多年将工业废水排入乐安河,祸及下游数十万群众。但矿山企业和环保部门却称:德兴早在唐宋年间就有采铜历史,污染主要是由于历代废弃采矿区产生,现代企业不应代历史受过。

  • 污染企业交钱可入环保组织?

    “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并没有规定曾经有过违法排污“案底”的企业不能成为该联合会的会员。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单位会员名单中,记者看到了被“污染企业缴费可成会员”文章点名的几家曾经有过违规排污“案底”的企业名单。其中的两家企业还是该联合会的副主任委员会员。”  本报讯 昨天,一则“中华环保联合会遭寻租质疑,污染企业缴费可成为会员”的报道被各大网站转载。对此,该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昨天表示“这是造谣”。  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中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把中华环保联合会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因为《草案》中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媒体质疑,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制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是“一种倒退”。  昨天又有报道称,交钱就可以成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单位,该联合会的会员中不乏曾经的污染大户。就此,昨天下午本报记者多次联系采访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但是,曾秘书长表示:“这是造谣,我们不理睬。中华环保联合会堂堂正正没有什么不好。联合会没有必要给那些攻击我们的人任何说法。”  记者调查发现,“污染企业缴费可成会员”报道的内容主要来自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官方网站。  如该协会《章程》第三章“会员”中规定,该团体的单位会员为热心环境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申请加入该团体会员必须“拥护本团体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而在单位会员《申请表》规定的会费标准为:主任委员单位300000元/届;副主任委员单位150000元/届;常务理事单位100000元/届;理事单位50000元/届;会员单位10000元/届。该会费均为一届5年会费标准,入会时一次交纳。  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中还规定,单位会员要有加入团体的意愿,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自愿从事或参与团体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章程中并没有规定曾经有过违法排污“案底”的企业不能成为该联合会的会员。记者也确实在单位会员名单中,看到了被“污染企业缴费可成会员”文章点名的几家曾经有过违规排污“案底”的企业名单。其中的两家企业还是该联合会的副主任委员会员。  按照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章程,加入该组织的单位首先要拥护该组织的章程。《章程》还规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这是否意味着虽然过去曾经有过违法排污的“案底”,但是改正了,热心环保了就可以成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该协会目前还没有正面回答。

  • 在线监测仪进企业缺了什么?

    [size=18px]环境监测数据反映了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是环境污染预测的基础,是实施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污染物及纠纷仲裁等项管理措施必不可少的手段。  一般的环境监测即常规理化监测已凸显它的缺陷,主要表现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排污单位在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前的超标排污行为,一般的常规监测难以捕捉,在其监测数据中难以反映。二是常规的理化监测因人为的原因,使监测数据偏低,无法反映在环境监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跑、冒、漏、滴等违法排污情况。  在线监测(CEMS)在保持传统理化监测快速精确特点的同时,自动在线无量程不分档任意测量,解决了一般理化仪器对未知污染物样品或污染物浓度变化很大的排污水体或气体难以直接测定的局限。它为保证环境监理执法所必须的监督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安装在线监测仪,通过其上位机能远距离自动统计各项污染物指标总量,环保部门可根据各企业的总量指标自动报警,实现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监测。然而在推行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过程中也碰到不少问题。在线监测(CEMS)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CEMS环境条件、技术要求过高,限制了它的发展空间。CEMS的安装位置要求应避开腐蚀气体、较强电磁干扰的电器设备和振动。  二是安装在线监测仪,除了要满足其环境条件外,它对有关方面的技术要求也相当严格:排污口要符合技术规范,才能满足在线监测仪器安装的需要。  三是操作人员的素质对传输监测数据有极大的影响。企业CEMS操作管理人员面对复杂的操作,没有相当的科学文化水平对CEMS的管理操作工作是难以完成的。  根据多年的环保工作经验,结合客观现实,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稳定的供电系统,使CEMS能正常有效地工作。建议安装一个自动发电机,通过继电器开关控制,一旦供电中断,则会自动启用,以保证不漏测断电后排出的污染物,从而不影响CEMS正常工作。  2.通过设置全景扫描,将末端监测改为全过程监测。通过全过程监测将有效杜绝排污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全天候24小时监督企业做好环境管理工作。  3.提高企业领导环境素质,强化他们的环境管理意识。只有企业领导环境意识提高了,才能督促企业员工做好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发生。  4.针对购置CEMS给企业带来的一系列负担,笔者建议:安装CEMS的购置费、维护费、电费等费用,也应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拨出。  5.由于CEMS操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建议CEMS供应商在供应的同时,也要负责对企业员工进行CEMS技术岗位操作培训。[/size]

  • 【转帖】美国电力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践排污权交易制度,其中以针对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而实施的许可证总量交易模式最为成功,并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美国电力   排污权交易的经验   美国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实行的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政府管理部门根据由期望的环境目标而确定的排放总量上限来计算并发放排污权,且都可以用来进行交易。   首先,总量控制模式,使管理者只核定排放总量即可,该总量并不随经济增长而突破。而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的选择上,其做法是:研究确定化石燃料产生热功排放二氧化硫的比率,再乘以每个污染源历史年度平均化石燃料消耗产生的热功量(即历史法)。这种单一的计算公式难以操纵,减少了企业寻租的行为。此外,这种方法使历史使用者的现有格局基本得以维持,其经济负担较小,同时对新生产者形成壁垒,容易得到现有使用者的支持,从而提高政策的可行性。而管理者通过调整比率,可以对排放量进行调整。2000年收紧排污权指标分配后,实际排污量超过分配的排污量,需要动用以前年度结余的排污权配额,到2006年基本持平,说明排污权分配收紧的政策对减排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以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基础,持续监督与严格的违法惩罚并举。美国在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了通过排污权交易政策实现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目标,并授权环保局具体实施管理。美国的交易权制度对企业的达标决策和交易过程限制较少,但要求建立严格的检测和执行体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监督和信息采集,较少干预市场。在执行中,通过三个数据信息系统:排污跟踪系统,年度调整系统和排污权跟踪系统,对交易体系实施每年一次的审核和调整。同时,对于许可证数量不足于二氧化硫排放的,课以2000美元/吨的制裁金,该标准还根据年度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这使企业的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获取排污权的成本,从而很大程度地抑制了违法排放行为。而补扣许可证制度则避免了企业以罚款代替引入减排技术,从而保证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对我国电力行业推行二氧化硫   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首先,对现有的总量控制模式加以修订完善,赋予电力企业减排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企业被赋予自主权,才有积极性去寻找低成本的减排措施。我国目前实施的总量控制模式,由国家先确定全国当前的排放总量再由各地方政府限期完成。而各地方政府的主要做法就是要求辖区内的电厂新建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备,而且规定了老机组脱硫装备的建设时间,这种一刀切的手段,忽略了不同减排技术的存在和个体减排成本的差异,电厂脱硫设备不运转,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环境污染,同时也使排污权交易失去运行空间。另外,试点的排污权交易只在一些区域进行,而电力行业排放二氧化硫所造成的污染,是经过高空长距离传输产生的,对空间分布不敏感,在实施二氧化硫的排污权制度时,应建立中央集权——垂直管理的体系,由环保部统一制定全国的排放总量并进行初始分配,同时在全国范围进行交易管理,交易也不仅局限于某些地区(即不进行属地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地区之间的环境成本差异而导致套利行为,影响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其次,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上,建立缓冲期,多种模式并举,并逐渐向有偿出售转化。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两种模式。从我国目前的试点情况看,两种模式都有。无偿分配相当于政府将资源的一部分租金分配给现有的使用者,是促进交易权制度实施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考虑到我国电力市场的改革,对新老企业就已经执行不同的脱硫电价政策,因此,分别实施排污权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的模式,在初期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再次,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在有关二氧化硫的控制和减排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如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指出,电力行业二氧化硫计划单列,到2010年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51.7万吨。另外,2007年国务院下发颁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制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目前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中。为了排污权交易的顺利推行,需要考察现阶段各行政法规政策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容性,对发生冲突的政策应及时进行修改。

  • 企业验收污水标准

    针对企业排污的相关使用标准。基本情况是企业环评上面是企业二级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沟渠,要求按照18918-2002一级B评价。但是现有情况是二级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有当地的污水处理厂将污水接纳运走加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这个时候评价标准不用变动吗?

  • 企业自测三项标准有那些亮点?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活动提出技术指导,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那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又有那些亮点呢?

  • 登记企业执行排放标准依据

    走登记的企业一般没排污证,也不需要做环评,这类企业环境检测执行排放标准,是否可以以他从事行业来判断排放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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