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排污管理

仪器信息网排污管理专题为您整合排污管理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排污管理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排污管理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排污管理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排污管理话题讨论。

排污管理相关的资讯

  • 实现监管全覆盖!全国330多万个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中共中央宣传部5月12日在京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叶民与中央财办、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一起,围绕经济和生态文明领域建设与改革情况,回答了媒体提问。发布会介绍了“中国这十年”经济和生态文明领域建设与改革基本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是扎实推进绿色发展的十年,是我国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不断改革完善的十年,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实现了历史性的转折,雾霾天气和黑臭水体越来越少,蓝天白云、绿水青山越来越多。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进展情况,叶民介绍,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其中,在健全市场机制方面,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绿色财税金融作用不断增强;在引导企业责任方面,将全国330多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管理,引导企业低碳绿色转型发展。   关于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体系,将排污许可制度纳入多部法律;二是全面覆盖,将全国330多万个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现了排污许可环境监管的全覆盖;三是融合制度,对40多个排污量比较小的行业,将环评登记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合并,稳步推动排污许可与各项制度衔接;四是严格监管,2021年共查处排污许可案件3500多件,罚款超过3亿元;五是做好服务,建成全国统一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全程网办。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积极衔接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一证式”管理,努力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执法新格局。
  • 加强排污口监管,这个“智慧仪器”帮了大忙
    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头连着江河湖海,一头连着生产生活,是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的关键环节,也是污染物进入水环境的最后一道关口。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后,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又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实施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了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头连着江河湖海,一头连着生产生活,是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的关键环节,也是污染物进入水环境的最后一道关口。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入河入海排污口是重要环保节点水污染治理涉及环保、水利、工商等多个部门,在治理水污染时,各个部门往往难以协调一致。加之排污管道多处于地下,隐蔽性较强,部分地区管网现状不清,导致排污口排放责任很难上溯。近5年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私设暗管、借道排污案例高达100余例,涉及工业企业、小区、养殖场等,部分排污单位甚至通过更改偷排渠道等方式躲避监管。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过去,污染源治理与水环境保护目标存在分割现象。”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程绪水表示,这主要是因为限制排污总量是针对水功能区而言的,并没有分配到具体的入河排污口,没有与排污单位相对应。同时,部分工作推进得还不够深入,没有系统建立起“污染源、入河排污口和断面水质”之间的关系。以入河入海排污口为抓手进行水污染治理,打通了水、岸两边,有利于实现水环境保护和污染源治理的统一监管。程绪水说,通过建立污染源—排污通道—排污口和受纳水体之间的关系,可依据水质目标对岸上污染源进行精准治理。这种水污染治理方式助推了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22年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在3641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7.9%,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2022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90.2%,同比上升3.2个百分点。其中,浙闽片河流、长江流域、西南诸河、西北诸河和珠江流域水质为优。科技在排污口监管中发挥作用在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的一个大房间里,陈列着各式无人机、无人船、管道机器人、高光谱水质在线监测仪、手持激光雷达、探地雷达等高科技设备,这些都是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中的“功臣”。《通知》要求,各省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在全面“查、测、溯、治、管”的过程中,科技发挥了巨大作用,助推各地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比如厦门各区均建立了入海排污口“监测管家”,引入无人船、管道机器人、内窥摄像检测系统等高科技设备,做到“应查尽查”,形成问题清单。累计完成排查面积416.64平方公里、排查管网长度约22183公里、发现问题41.75万个,绘制各区入海排污口整治“一张图”,实现了污染物全方位溯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处长明登历说,北京以入河排污口监管为突破口,构建了“源—口—环境”三位一体的水生态环境精细化管控体系;研发水生态“智慧化监测”方法和装备并开展试点,为长期定点位水生态和生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持;建立了基于全光谱的水质自动监测技术体系,研发水质自动监测“云质控”技术,以及基于全光谱的指纹图谱溯源等技术。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局长范兰池说,海河北海局在监管中,将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现场调查取得的省界缓冲区等重点区域入河排污口成果,及时共享给各省,通过问题反馈及督导机制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形成良好互动。因地制宜实施创新性治理措施在入河入海排污口治理上,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实施创新性措施。据福建省厦门市公布的资料,厦门强化组织领导,市委书记亲自挂钩包案重点排污口整治,市政府成立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污水处理设施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指挥部一体推进,保障入海排污口整治和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工作见成效。2020年以来,厦门共生成并实施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项目322个,共投入92.59亿元,其中在溯源排查上投入5.36亿元,在修复、改造、新建管网上投入80.6亿元,保障了从末端截污到源头治污的全过程优化提升。目前,厦门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已基本完成。河北省唐山市按照“全程关注整治,坚持立行立改”原则,对交办的2250个排污口逐一梳理,明确了1802个需要纳入后续监测整治范围的排污口,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551个排污口全面开展监测工作,通过全覆盖、全要素监测,明确污水排放状况和整治工作重点。先后组织专家300余人次,奔赴田间地头、企业工厂,全流程了解排污口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入海排污口,采取差异化整治措施。如对工业企业类排污口,采取深度处理、强化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措施督导工业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对城镇及农村居民生活污水类排污口,采取新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修复老旧破损管网等方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赵辉说,山东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在入河入海排污口治理方面采取创新措施,加强入海河流总氮控制和入海排污口整治,全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稳定在90%左右。在入海河流总氮治理方面,山东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入海河流总氮治理省市联合行动,累计巡河15000多公里,排查出入海河流总氮污染问题2469个,目前已完成90%的问题整改。据统计,2022年,山东全省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超过90%,其中黄河流域完成率达95%;入海排污口已整治完成99.8%,提前超额完成80%的年度整治目标任务。赵辉说,山东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推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排污开启“一证式”管理,国家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为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完成《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方案》对标“全面”,聚焦问题,从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等方面,提出深化排污许可制改革主要内容。到 2025 年,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基本完善,初步实现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全量管控和制度衔接、数据共享共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和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监管全面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到 2027 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面管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排污许可制度效能有效发挥。主要内容有: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一)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推动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优化标准限值要求,增加基准排气/排水量及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完善超标判定方法。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效果评估,增加土壤、海洋、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等管理需要,结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快调整修订名录。发布实施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技术规范,制修订总则、重点行业、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适时修订重点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制订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开展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可行性研究,健全排污许可技术体系。(二)优化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推动环境要素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5 年前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启动海洋工程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探索将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和产品清洁运输要求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路径。优化排污许可证格式及管理内容,实施新版排污许可证,有序推动排污许可服务保障环境管理要素重点工作。修订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对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达标区和非达标区排污单位分类施策,逐步实现基于区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排污单位排放现状水平的许可排放量管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流程,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三)强化排污许可证核查。建立部门联审联查、共管共用工作机制,组织按照水、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以及自行监测等各环境管理要求分工审查,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完善“国家复核、省级抽查、地市自查”三级质量保障机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质量常态化审核,实现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全覆盖。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核查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固定污染源工作成效考核,持续推进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四)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对接污染防治攻坚战需求,细化分解各环境要素管理任务,推动将相关环境要素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落实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全面完成特殊时段管理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做好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污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建立排污许可数据共享机制,将排污许可数据作为污染源排放清单、应急减排清单编制的依据。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做好入河(海)排污口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五)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环评管理体系,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推动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类别相协调。统筹制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统一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技术方法,做好与排污许可技术体系的有机衔接。修改完善环评申请材料要求,衔接排污许可中废水、废气等相关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噪声防治、特殊监管要求等。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应全面承接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污染物排放量,依法未纳入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及已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应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相衔接。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涉及民生工程的固定污染源及建设周期较短、环境影响较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固定污染源,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接续办理。加强涉变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对于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六)推进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涉及产业结构升级的淘汰、取缔、关闭企业应依法及时注销排污许可证,减排工程措施及污染物削减量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载,探索基于不同行业排放绩效水平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路径。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管理载体,排污单位应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基础上,可对通过关停、技术进步、深度治理等削减的排放量进行市场交易,排污权交易的量、来源和去向均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到 2025 年,排污许可证注销变更情况作为总量减排审核管理的重要依据;到 2027 年,推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用于总量减排审核管理。(七)优化自行监测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联动。建立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要求,督促持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编码管理,统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执法监管系统编码。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规定和标准,推动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八)加快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启动重点行业和地区排放源统计与排污许可衔接试点,形成统计调查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统一信息报表,逐步统一规范固定污染源填报内容、污染控制因子、核算范围和方法、管理要求等。2024 年开展全国火电、钢铁等行业全面衔接试点,制作试点行业企业统一信息报表并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组织企业开展填报,相关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实现一次填报同时满足两项需求。到 2025 年,基本实现重点行业排放源统计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送全部污染物排放量,并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减少填报遗漏和核算误差。到 2027 年,推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应用于排放源统计,确保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覆盖范围和质量能够满足统计工作要求,实现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九)强化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统一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量化管控的污染物种类及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对排污许可证明确的污染物排放口分别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推进基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的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按照国家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有关要求,建立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完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金税系统数据对接与共享。到 2027 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成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十)探索其他环境管理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衔接,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两证合一”先行先试,逐步推动依法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容全面纳入排污许可证统一管理。鼓励地方试点,研究碳排放纳入排污许可的实施路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建立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衔接机制,实现多污染物协同管控,探索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辐射环境影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实施路径。探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证三者衔接的审核及审批制度。优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管理,推动环境信息数据回流与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服务企业“单点登录”“一网通办”。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十一)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实行自主申领、按证排污、自主监测、自主记录、自主报告、自行公开,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关键岗位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实施专人负责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建立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情况的自我核查、自我监督、自我报告的工作机制。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排污许可平台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指标体系,形成激励工作机制,打造一批排污许可管理的标杆地区、行业和企业。(十二)严格排污许可监管执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是生态环境部门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督执法的主要对象。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强化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的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监测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核查、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和环境执法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合规性核查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环境执法部门对无证排污、未按证开展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为基础开展固定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将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获取排放数据作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依据,为现场监管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对排污许可管理的标杆企业,非必要不现场执法检查。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线索纳入生态环境部督查帮扶范畴,强化震慑作用。(十三)提升执法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推动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口规范设置二维码标识,推动排污许可证副本电子化管理。优化环境执法技术手段,创新信息化监管方式,有序推动移动执法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接,排污许可数据全面支撑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和环境执法监督。(十四)强化社会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有效的意见交流渠道,正确引导和规范公众理性、有序参与排污许可监督过程。建立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将排污单位严重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体系并及时公开。进一步加大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力度,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信息、自行监测信息、执法监管信息、执法处罚信息统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建立公众有奖举报,推动社会公众、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参与监督,营造政府引导、企业守法、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做好排污许可基础保障建设(十五)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互通、智能校核、统计分析等功能,提升许可平台的规范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制定许可平台建设、共享接口技术规定,建立许可平台运维管理规范化制度。编制排污许可智能校核规则,研发智能校核模块,持续提升排污许可数据质量。推进开展固定污染源管理协同应用试点,进一步发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在生态环境领域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加强排污许可数据库建设,强化数据回流与数据整合,推进固定污染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和协同管理,探索固定污染源“一站式”管理模式。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度挖掘数据价值,支撑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十六)加强组织保障。生态环境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改革任务。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实施计划,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鼓励开展许可排放量与环境质量衔接等领域排污许可前瞻性研究,启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学科建设,提高排污许可科技支撑水平。继续完善包保帮扶机制,适时通报全国排污许可制度推进实施情况。(十七)持续强化能力建设。强化基层能力建设,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执法和监测队伍建设,增强排污许可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开展排污许可技能大赛。抓好新调整人员培训、常态化业务考核等,建立考核与激励机制。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管理,出台规范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管理指导文件,积极培育和规范咨询服务市场,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自行监测管理、环境执法监管等技术机构培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排污许可技术支撑团队。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对编制技术能力低、信用程度差的第三方,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建设涵盖国家、省级、市级三级专家信息的专家库,遴选业务精、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专家库。(十八)加强宣传指导。加强舆论引导,加大生态环境部“一网双微”、中国环境报、排污许可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力度,持续提升公众对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运用新媒体等手段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互动,及时解读排污许可政策。组织“送法入企”活动,持续开展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附: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2、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pdf3、《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及时报告且消减危害从轻处罚
    p   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环保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依证严格监管执法,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果及时报告,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d7742958-ebf6-4a58-9b91-4a6654efe2e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资料图:排污现场。中新社发 图片来源:CNSPHOTO /strong /p p   据悉,作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排污者责任,强调守法激励、违法惩戒。为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企业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制度是排污单位自行判定达标、及时发现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以及核算实际排放量的重要基础,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环保部门核查企业达标排放、判定企业按证排污的重要检查内容和执法依据。信息公开制度是强化企业持证依证排污意识,引导舆论监督,形成共同监督氛围的基础和重要手段。 /p p   《管理办法(试行)》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延续、深化和完善,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p p   《管理办法(试行)》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主要依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完整周期以及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种情形,规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等内容。 /p p   《管理办法(试行)》强调技术支持。《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p p   《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依证严格监管执法。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 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果及时报告,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p p   《管理办法(试行)》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细化规定了排污单位、环保部门、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细化规定了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违反规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p
  • 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快推动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近日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全国排污许可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实施方案》的要求,从国家层面统一了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用于指导当前各地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等工作,是实现2020年排污许可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重要支撑,同时为下一步国家制定出台排污许可条例奠定基础。  《规定》明确,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易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规定》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许可事项: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环境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管理的具体程序、申请材料和办理期限作出了详尽规定。《规定》明确,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规定》强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  《规定》明确,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工作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和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
  • 重磅!生态环境部明确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提出要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在实施范围上,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属于工业行业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在实施标准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在实施方式上,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分别采取不同的排污许可管理方式。此外,通知中明确主要任务,相关部门要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组织开展排污登记工作和加强证后监管等工作。原文见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310/t20231008_1042513.html
  • 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附全文)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91fe74df-2a06-4b72-8084-ff71f1e0550e.jpg" title="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p p  以下为《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全文。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p p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p p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p p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p p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p p   第五条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p p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p p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p p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第七条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p p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p p   第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p p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p p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p p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p p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p p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p p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内容 /strong /p p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p p   第十三条 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p p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p p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p p   第十四条 以下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p p   (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p p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p p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p p   第十五条 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p p   (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p p   (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p p   (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p 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p p   第十六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 /p p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p p   第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p p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p p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p p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p p   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p p   第十八条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p p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p p   (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p p   (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p 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p p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p p   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p p   (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p p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 /p p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p p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p p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 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p p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p p   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 /p p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strong /p p   第二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p p   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区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该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p p   第二十四条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 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p p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p p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p p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p p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p p   (二)自行监测方案 /p p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p p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p p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p p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p p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p p   (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p p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p p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p p   第二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p p   (一)依照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p p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p p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p p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p p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p p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p p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p p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p p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p p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p p   第二十九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p p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p p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p p   (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p p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p p   (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p p   第三十条 对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核发环保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p p   不符合前款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监测数据予以证明。监测数据应当通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取得 对于国内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当提供工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 /p p   环境保护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p p   第三十一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p p   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p p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p p   第三十二条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p p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strong /p p   第三十三条 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p p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p p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 p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p p   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p p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p p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 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p p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p p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p p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p p   第三十六条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p p   (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p p   (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p p   (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p p   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p p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 /p p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p p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p p   (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p p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p p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p p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p p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p p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p p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p p   (五)信息公开情况 /p p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p p   (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p p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p p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 /p p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p p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p p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p p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费用。 /p p   第四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 /p p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p p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p p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变更、延续、撤销 /strong /p p   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p p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p p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p p   第四十四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p p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p p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p p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p p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p p   第四十五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 /p p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 /p p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p p   第四十六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p p   第四十七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p p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p p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p p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p p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p p   第四十八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p p   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 p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 p   (三)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 p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p p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p p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p p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p p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p p   第五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 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p p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符合受理条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请的 /p p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的 /p p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 p   (四)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的 /p p   (五)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 /p p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p p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p p   第五十三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p p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 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p p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p p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p p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p 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p p   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p p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p p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p 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 p   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p p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p p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p p   第五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p p   第六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或者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 /p p   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应季度执行报告或者月执行报告中记载本条第一款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 /p p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 /p p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 /p p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p p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 /p p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内容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内容,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内容一致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期限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的起止时间一致。 /p p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p p   在改正期间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执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p p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完成改正任务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务的,可以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 /p p   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建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注销排污许可证。 /p p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原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 已经到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p p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格式、第二十条规定的承诺书样本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p p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p p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p p   第六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p p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 p br/ /p
  •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全文发布!
    据了解,《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于近日发布,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指导各地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组织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制定,以及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及销号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详细内容见附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详细内容见附件)《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pdf《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pdf
  •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的立法思路、主要内容和实施重点等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问:近日环保部发布《管理办法》,请介绍一下编制的背景和编制依据是什么? /p p   答: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地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至今共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向约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积累了大量实践和管理经验,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排污许可制其基础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项环境管理制度交叉、重复,污染源“数出多门”、“多头管理” 依证监管力度不足,处罚结果不能形成震慑 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等。 /p p   从“十三五”开始,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均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从法律层面看,我国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均进一步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较原法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更为严厉的处罚。从政策层面看,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其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排放许可制。 /p p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表明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为落实《实施方案》,我部于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暂行规定》只是文件而不是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我们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并认真总结了火电、造纸行业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制定并发布了这部《管理办法》。 /p p   问:《管理办法》编制的原则是什么? /p p   答:在《管理办法》编制全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p p   一是依法依规制定。《管理办法》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依法规定排污许可的管理对象,明确和细化了排污单位应持证排污和环保部门应依证监管的法律要求,对排污单位承诺制、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p p   二是落实改革要求。《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实施方案》提出的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各项要求,体现在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并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 /p p   三是政策平稳延续。《管理办法》对我部已发布的《暂行规定》内容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p p   四是突出各方责任。《管理办法》注重强化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并通过建立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改变“保姆式”环境管理模式,建立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p p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共11条,第三章申请与核发共10条,第四章实施与监管共10条,第五章变更、撤销、延续共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第七章附则共8条。《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p p   一是《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印发的《实施方案》,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p p   二是《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其中前三项由企业自行填写 最后一项由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依法确定。《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p p   通过排污许可证,我们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p p   三是《管理办法》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是环保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来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并依证监管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持证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写执行报告,确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同时对无证排污、违法排污、材料弄虚作假、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5种情形设定了处罚条款。 /p p   四是《管理办法》要求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管理办法》提出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 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口的具体化规定,对依法监管的内容逐一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排污单位排污口的“卡片式管理”,目前河北、上海等地已经将每个排放口的各项要求,做成二维码贴在排放口标识牌上,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直接扫描二维码,即可知道这个排放口的所有环境信息,包括许可浓度、许可排放量、监测要求、在线监测情况、历史执法记录等等,避免出现执法部门面对量大面广的排放口,不知道应该检查哪个,具体到某个排放口不清楚应该排多少的问题,这不仅为环境执法提供极大便利,也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了更大的平台。 /p p   五是《管理办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申请前就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内容 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项、承诺书和许可事项。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p p   六是《管理办法》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p p   问:去年,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办法》和已发布的《暂行规定》是什么关系,两者有什么区别? /p p   答:《管理办法》是《暂行规定》继承和发展,是对同一件事情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规定,因此《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暂行规定》当中与之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暂行规定》分5章共37条,修改后《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 /p p   一是调整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将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由原来《暂行规定》的“基本信息、记载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四个方面修改为“基本信息、登记信息、许可事项和承诺书”四个方面。其中将《暂行规定》中的“管理要求”作为许可事项的一部分,不再单列,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应作为今后依排污许可证执法的依据 将“排污单位承诺书”作为许可证的一部分,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p p   二是明确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方法。将《暂行规定》中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原则进行细化,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细化许可排放量确定依据和步骤,进一步规范许可事项的确定。 /p p   三是调整了核发权限。为充分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无论是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均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四是细化规定了排污许可制的5项具体制度。包括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5项制度的具体规定。 /p p   五是增加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在受理、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在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7种情形 规定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公开信息等5种情况的处罚条款。 /p p   六是在附则中增加了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p p   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请问,排污许可制度在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p p   答: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十八大”以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一项具体举措,是落实排污者责任的重要抓手,在强化排污者责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p p   首先,《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自觉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 明确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等内容。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构成了企业守法排污的制度体系,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通过企业长期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形成可追溯的企业实际排放量档案,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环境守法完整证据链条。 /p p   其次,《管理办法》要求在核发阶段,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前公开拟申请的内容,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的基本信息、许可事项 在执行阶段,企业应公开执行报告,环保部门应公开对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执法检查的结果。通过一系列的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固定污染源管理的透明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监督污染治理的全过程。 /p p   再次,《管理办法》还提出,环境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合理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并对监督执法的结果进行记录。 /p p   最后,《管理办法》用一整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企业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监测违法、材料弄虚作假、未依法公开等情形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违法情形规定对应罚则、按日连续处罚直至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 /p p   通过排污许可申请、核发、实施、监管一系列管理,明确和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构建了落实责任的路径,规范了环保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监测、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制度框架,逐步改变企业违法、环保部门渎职的怪圈。 /p p   问:前面您说过,排污许可推动了环境监管由浓度监管为主向浓度和总量监管并重,《管理办法》是如何推动这项改革任务的呢? /p p   答: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以来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落实政府环保主体责任方面成效显著。但长期以来,推进排污单位主动减少污染排放,强化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仍然是薄弱环节。此次《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许可排放量就是其总量控制指标,在法律层面解决了企业排污总量控制的法律责任问题。同时为了确保排污单位做到达总量排放,在管理办法中设计了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法律制度,要求排污单位能够监控自己的总量排放情况,这就像排污单位自己建立了一套“环境会计”制度,充分了解自身排放了什么、排放了多少、怎么排放的以及如何控制排放。 /p p   此次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统一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原则。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也都有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长期以来,由于各项制度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对象和污染物种类、许可量的确定以及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等并不一致,因此,严重影响了对超总量排放行为进行处罚。排污许可改革正是要在现有各项管理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按行业规定每个企业许可排放量的确定方法,规定监测方法,统一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这样将为企业超总量排污处罚奠定坚实基础,从而真正实现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有效管控,同时解决一企多数的问题,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提高环保部门污染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p p   问:自2016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方案》以来,环保部做了哪些工作,现在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下一步将如何推进相关工作? /p p   答:《实施方案》发布后,环保部以强化立法为统领、以制度整合衔接为重点、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改革任务。 /p p   关于立法。我们积极配合《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将排污许可改革相关要求写入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强化排污许可制的法律地位 同时为明确排污许可的管理范围和时限要求,我部于7月28日发布部门规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各行业实施时间和适用的技术规范 近日又发布了本《管理办法》。这样两部排污许可制重要规章均已经出台,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我们已经启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的编制工作。 /p p   关于制度衔接整合。我们围绕排污许可与总量、环评、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环境统计等制度开展衔接工作。目前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整合的思路已经基本成熟,今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就是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环评制度改革要求,建立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管理机制,从管理范围、内容、程序、要求等方面全面衔接两项制度。我们同时与税务总局密切沟通,现在已经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形成的企业实际排放量将作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的主要依据,两部门也对数据共享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我们提前建成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大家可以在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看到每个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和企业定期报告的排放情况等内容,我们也正在加大信息数据共享力度,为后续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与环境质量信息、生态保护红线等空间信息的数据融合打下基础,逐步走向生态环保大数据时代。 /p p   关于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我们用了大量的精力制定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可行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截止2017年年底,我们共发布15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个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文件。在全国环保系统的努力下,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共核发排污许可证两万多张,完成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基本摸清了行业现状,为落实企业环保责任、构建新型监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p p   下阶段,我们一是将配合上级立法机关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编制思路是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形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目前我们已经成立工作组,组建专家团队,开展了相关工作。二是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实施,强化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2017年下半年以火电、造纸为试点,我们已经对几千家企业开展了排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今后我们将完善许可证执法制度,开展依证执法,打击无证排污企业,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全面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三是不断完善排污许可信息化工作。积极开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其他固定污染源管理平台横向和纵向对接,利用大数据推动排污口信息化工作,大幅度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信息化水平。 /p
  • 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我部组织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完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范东平  电话:(010)65646178  邮箱:mee.permit@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吴鹏  电话:(010)84756761  邮箱:wupengouc@163.com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  邮政编码:10004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拟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进行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规范排污许可管理程序,指导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和实施监管等工作,实现排污许可管理行业全覆盖。相关部门如有意见可于2018年10月1日前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p p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 王之正、童莉 /p p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p p   邮政编码:100035 /p p   电话:(010)66103146 /p p   传真:(010)66103146 /p p   联系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沙克昌 /p p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2号楼 /p p   邮政编码:100012 /p p   电话:(010)84910867 /p p   电子邮箱:mee.permit@mep.gov.cn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9/attachment/18af993e-9dec-4802-8ca4-509a2b009d25.pdf" target=" _self" title=" 1..pdf" textvalue="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9/attachment/a8e4eb75-c529-4dd2-ad6e-8127f278c7db.pdf" target=" _self" title=" 2...pdf" textvalue="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pan /a /p
  • 1秒内测出污染物排放!新疆新修订汽油车遥感检测标准9月实施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负责起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在用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测法)(DB65/T3904-2024)》(以下简称“《新标准》”),经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将于2024年9月10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新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迈入了更加精准、高效的新阶段。乌鲁木齐某路段遥感监测现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近年来,新疆在强化机动车排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机动车排污防治体系。但随着达标排放车辆使用时间的增长,每年仍会有相当数量的在用机动车变为老旧车辆,而现行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测周期长,生态环境部门仅靠现有入户抽测、路检以及定期检验,难以及时对尾气超标车辆进行监控。  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是利用光学原理远距离感应测量行驶中的机动车尾气污染物的方法,能够在1秒内对通过遥感检测地点的汽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测,具有快速、高效且不影响车辆通行的优点。在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助力下,结合大数据分析,机动车排放的监管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乌鲁木齐某路段遥感监测现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新标准》综合考虑了全疆汽油车排放现状,基于全疆一千余万辆次检测数据,对一氧化碳(CO)、一氧化氮(NO)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调整,将碳氢化合物(HC)的排放限值列为“仅监测并报告”,并对遥感检测设备使用、检测流程和数据记录等内容均提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新标准》优化了结果判定方法,明确了连续两次及以上同种污染物检测结果超过排气污染物规定值,且测量时间间隔在6个自然月内,即可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这与国家遥感检测标准结果判定保持一致。  “通过《新标准》的实施,能够更及时准确发现超标排放车辆,督促其维修治理,达到有效控制在用车污染物排放的目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副主任赵权介绍。  据了解,新疆现已建成20余套遥感检测设备,对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开展遥感监测工作。未来,新疆将通过不断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凝聚合力加强对高排放老旧车辆的监管力度,督促车主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达标上路,为新疆的蓝天白云贡献力量。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等2项标准答记者问
    问:两项标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1年,中央领导同志就长江沿岸污水溢流直排入江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截污治污工作。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及重点措施作出安排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今后三年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具体任务和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分解。各地积极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排查30.8万公里河湖岸线,查出入河排污口19.5万个。为指导各地和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把握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和规范化建设,生态环境部制订出台了两项标准。两项标准是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文件。其中,《整治总则》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编制内容,细化了“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具体情形、技术要点和销号要求;《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规定了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检查井设置,档案建设等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发布对各地开展排污口整治,加强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问:《整治总则》提出了哪些工作原则?答:一是坚持以水定岸、水陆统筹。从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可立行立改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水质改善有明显效果的排污口,予以优先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三是坚持安全生产、多方协同。整治工作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统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航运、渔业生产等方面需要,做好衔接协同。问:《整治总则》明确了哪些具体技术要求?答:一是依法取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防洪要求、危害堤防安全的排污口,依法依规封堵口门、封闭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清理管线、通道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消除其他安全隐患。二是清理合并。具体分三种情形:第一,对于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第二,对于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第三,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集中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三是规范整治。具体分四种情形:第一,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排放污水的,采取源头控制、规范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设施、雨污分流改造等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管控要求。第二,排污通道不规范的,采取清理违规接入排污通道的支管支线,整治混接错接污水管网,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更新、清掏等措施开展整治。第三,口门建设不规范的,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新维护设施、设置检查井等措施,以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第四,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通过优化排污口布局,调整设置点位,压减排污口数量等措施,削减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问:如何判断完成整治工作?答:《整治总则》提出了入河入海排污口销号要求,明确了完成整治判定条件,指导各地对排污口问题清单拉条挂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纳入监管台账,实现闭环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排污口,充分考虑监管要求和工作基础,提出差异化的判定条件。如,对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明确了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又如,大中型灌区排口整治后应实现农田灌溉渠道不接纳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且排水不黑不臭,不含农膜、农业废弃产品等固体废物;港口码头排口整治后生活污水统一收集纳入市政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按规定收集处理;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由地方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等要求,因地制宜确定整治完成判定条件。问: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答: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括设置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检查井,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建立档案等内容。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统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航运、渔业生产等方面需要,避免破坏周围环境或造成二次污染。一是标识牌设置。设置标识牌可以有效展示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标识牌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文字或二维码等形式展示,公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新或更换标识牌。二是监测采样点设置。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位置区别于排污单位出厂界排污口,应设置在厂区(园区)外、污水入河前。根据排污口入河方式和污水量大小,选择适宜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形式。三是检查井设置。检查井属于污水排放管道常规的附属设施。《规范化建设》提出,检查井与污水入河处的最大间距根据疏通方法等情况确定,各部分尺寸应满足排污口检修维护工作需求,最大间距、尺寸等参数参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规定执行。四是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规范化建设》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基座、立杆、高清数字摄像头、设备箱、路由器、供电设备等安装,以及水质和流量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及维护运行等提出了技术要求。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数量约占排污口总数的10%,但排污量占70%以上,从管重点、防风险的角度出发,鼓励各地对上述排污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五是档案建设。《规范化建设》提出排污口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和规范,文件材料、影像资料等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等参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HJ/T 8.4)规定执行。排污口基本信息资料、设置审批相关文件、监督检查资料、监测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均属于归档范围。问:下一步如何推动两项标准落地实施?答:一是做好解读培训。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题培训,指导各地和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把握技术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广泛宣传排污口整治的重要意义及好经验好做法,引导排污单位落实源头治理、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责任。持续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各地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答疑解惑。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等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电子版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黄俊  电话:(010)65645442  邮箱:ssswr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标准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  电话:(010)84943175  邮箱:wangjx@cnemc.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邮编:100012)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标准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杨海军  电话:(010)58311520  邮箱:yanghj@lreis.ac.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4号(邮编:100094)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     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     5.《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 征求意见!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等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电子版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黄俊  电话:(010)65645442  邮箱:ssswr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标准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  电话:(010)84943175  邮箱:wangjx@cnemc.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邮编:100012)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标准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杨海军  电话:(010)58311520  邮箱:yanghj@lreis.ac.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4号(邮编:100094)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     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     5.《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相关直播会议推荐,免费看直播:7月18日,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新技术进展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ocean2023/ 6月28-29日,2023第八届水质分析技术与应用网络会议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wateranalysis2023/
  • 首次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组织制订。主要起草单位为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备案)和规范化建设。本标准规定了两类36项名词术语,其中包括与类别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14项和与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22项。本标准作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系列标准的基础性标准,需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管理文件同步实施。发挥基础标准作用,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文件的制订工作中,应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规定,统一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基础名词术语的表述使用,增强体系协调性、兼容性。附件: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HJ 1310—2023).pdf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山市地方标准《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报批稿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市地方标准,现将其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开之日至2024年6月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公示期内填写《中山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至我局标准化科。联 系 人:程先生 联系电话:0760-88321625电子邮箱:zsbz1107@163.com(意见收集专用)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48号1107室附件:附件.zip1.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zip2.中山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docx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8日
  • 高校实验室污染问题应高度重视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高校实验室的教学科研活动更加频繁,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排放量大幅增加,污染问题日渐凸现。高校实验室排放的危险废物中许多是剧毒的"三致"(致突变、致畸形、致癌)污染物和酸、碱化合物以及大量危害环境的有机溶剂,如果把未经处理的 "三废"物质直接排入地下管网或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中的有害物质经过长期积累会对周边的水源、大气、土壤等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青岛市政协委员、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主任纪新强认为,有关方面应提高对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认识,将高校实验室、试验场等排污纳入环境监督管理范围。 建立健全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制度,全面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实验室应定期登记和汇总本实验室各类试剂采购的种类和数量,存档、检查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收集,运输和处置。实验室采购危险化学品时,要积极与销售公司签订化学品容器、过期药品的回收协议。各实验室要尽量避免使用剧毒化学品做实验,必须使用的,应遵循"现用现买,用多少买多少"的原则,购买量、使用量、库存量均要保持最低水平。推广使用低毒、低害试剂,代替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积极探索将有毒实验改造成无毒实验,推行循环利用,将上一个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用于下一个实验,尽可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同时,实验室产生的"三废"物质,必须先自行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时排放。自己处理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严格分类收集,置于安全处所,确保储存安全,并定期汇总实验室"三废"的收集情况,建立危险废物存放、处置档案。   纪新强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实验室废液、废水处理中心。由于各个实验室从事的实验大不相同,废液的性质和产生物差异比较大,而且污染物的组成也不尽相同。要求各自处理既不经济,也不现实。因此应加强对实验项目的审核,尽量杜绝严重危害环境的实验项目,确实难以避免的,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或使用性质调整、改变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或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验场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没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不得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随意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 重庆某学校实验室价值上千万元仪器设备被水淹
    4月22日下午,重庆沙区大学城附近又传来隆隆雷声。“糟了,是不是又要下暴雨了?”重庆科技学院机械学院的杨老师顿时紧张起来。在杨的身后,因为学校的排污管被校外公路施工方堵死,学校四个市级重点实验室至今还泡在半米深的雨水中(如图),里面价值上千万元的仪器设备“生死不明”。   据悉,1个多月前,学校冶金科技大楼围墙外的市政公路纵一路开始施工。上周,大量土石方滚落下来,将学校直径1.5米的排污管堵塞。4月20日晚,当地突下暴雨,第二天冶金科技大楼一楼积水深达60厘米,大量积水涌入一楼实验室。冶金科技大楼一楼的四个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属学校冶金学院和机械学院,其中航空航天功能材料与元件研究中心曾为国家的航天事业作出贡献,内有大量高技术仪器设备,总价值超千万元。   目前,对于学校实验室被淹,施工方称正在尽力和有关部门排险,力争将损失减到最小。
  • 哈希解决方案助力工业园区污水“一企一管”
    背景介绍江苏某化工园区为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多年前便着手建设“一企一管”工程,智慧攻坚“零直排”。园区废水收集在未实行“一企一管”制度前,部分企业存在偷排、超标排放现象,对园区污水处理厂冲击负荷大;且园区水质监测主要依靠人工取样,数据缺乏科学性和代表性,难以反映企业污水排放连续变化的情况,不利于实现对企业排水的即时管理和对突发污染事件的快速处置。针对以上问题,化工园区开展了“一企一管,明管(专管)输送”的工程,共建成明管71条,接管企业排放的废水,每家企业只允许保留1根专管,其它排污管道全部封堵,杜绝了个别企业的超排行为。园区共划分成四个片区,设置四个水质自动监控站房,企业废水通过专管分别接入所在片区的监控站房,监控站房内对企业废水的流量、COD、氨氮、pH 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监控,根据水质监测结果决定废水是否进入园区污水厂处理。应用情况哈希整体解决方案配合园区建设“一企一管”工程,在化工园区划分的四个片区内的四个水质自动监控站房,配套提供该工程20套在线监测点所有的监测设备,对企业废水流量、COD、氨氮、pH 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园区内几十家化工企业废水通过专管分别接入所在片区的监控站房,废水达接管标准方能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若不达标,中控系统将自动切断企业废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返回原企业重新处理。优势特点哈希积极深入参与到园区企业排口改造以及整个园区管网改造升级的实施方案中去,为项目实施提供了专业的参考意见及方案,结合各排污企业水质水量等特点,提出了单独监测与几个企业合并监测相结合的定制化解决方案;减少了监测点数量,为整体项目投资节省成本;哈希产品具有可长时间连续运行的优势,为实现多个企业合并监测提供了技术保障。
  • 三维荧光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水质指纹溯源方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23年9月1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水质指纹溯源方法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指导各地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水质指纹溯源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标准中采用三维荧光法对水质指纹进行检测。原文提到,检测水质指纹的仪器主要是三维荧光光谱仪或者水质指纹溯源仪(其内置的设备也是三维荧光光谱仪)。此处对三维荧光光谱仪采用标准样品进行验证,以使不同三维荧光光谱仪测得的结果具有可比性。其主要是要求 0.1 mg/L 的L-色氨酸标准溶液的水指纹峰强度比值在 0.5~1.5 的范围内,此范围根据不同型号和不同使用年限的三维荧光光谱仪测试结果数据统计得出,以保证紫外区的信号强度达到使用标准。同时要求不同比例混合后的标准溶液水质指纹图谱与附录A中一致,则认为三维荧光光谱仪测试结果准确。
  • 桶装水到底健康吗?
    现在几乎家家都在经常饮用桶装水,但桶装水开封后多长时间内喝最健康?过滤桶装水的饮水机,又最容易受哪些细菌污染,如何清洗最彻底? 有疾控专家历时5个多月,对桶装水进行了跟踪检测。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与日常健康关系最紧密的一部分检测结果。今后喝桶装水,不妨参考看看。 实验以10台饮水机作为对象。实验用水为同一品牌桶装水,事先检测微生物指标为合格。检测指标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检测发现,饮用5天后,桶装水卫生状况急剧下降。第7天合格率只有20%,至第10天时,所有检测的桶装水菌落总数全部超标。专家建议,饮水机每隔1个月要进行清洗消毒。夏天最好半个月清洗消毒一次。 消毒方法: 1.拔去电源插头,取下水桶。先打开饮水机后面的排污管,排净管子里的水。再打开饮水开关,放掉饮水机内剩余的水。 2.用镊子夹住酒精棉球,擦饮水机内胆和盖子的内外侧。 3.将消毒剂按配置溶解到水里,倒入饮水机内胆填满,大概需要10-15分钟。 4.打开饮水机的所有开关,包括排污管和饮水开关,排净消毒液。 5.建议把饮水机搬到卫生间里,用清水连续冲洗饮水机整个内胆,并打开所有开关排净冲洗液体。 6.放一杯水,闻闻有没有消毒水的气味。如果还有,再放水,一直到闻不出任何气味才可以放心地喝。
  • 东莞土壤重金属污染导致蔬菜受污染
    蔬菜虽受重金属污染,但并未达到危险级别   34家民间环保组织日前发布的《2010IT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显示,包括东莞在内的珠三角地区,长久以来受重金属污染的状况没有得到缓解。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等部门也曾对东莞的蔬菜样品做过调查,证实镉、汞等重金属元素超标,要缓解此类污染,唯有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   塘厦镇一企业违法排污   据了解,4月26日,马军所创立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自然之友等34家民间环保组织一起发布《2010IT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称,包括东莞在内的珠三角地区,长久以来受重金属污染的状况没有得到缓解,IT行业的重金属污染出乎意料地给这一地区带来了严重后果。在被披露的排污企业中,有一家正是来自东莞的塘厦镇。   据马军介绍,建滔集团旗下的东莞万年富电子有限公司,在东莞市环境监察分局去年10月31日的突击检查中被发现擅自设置一条直径约10厘米的软管,连接污泥浓缩池的导排管预留口,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污泥及生产废水通过软管绕过标准化排放口直接排入下水道。被查处时,这家公司还存在每天约350吨废水无法说明去处、违法转移废蚀刻液和污泥等问题。   据了解,马军所说的东莞万年富电子有限公司早已受到行政处罚,环保部门要求该公司彻底拆除偷排暗管,恢复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同时下发了限期整改书面通知,要求其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管理力度,确保废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转,不得在地下引流偷排车间废水。虽然环保部门进行了处罚,但本月20日,有记者在该厂实地调查中发现,大门一旁的排污管道旁仍可以看到铜绿色散发刺鼻气味的粘稠废水。   蔬菜污染未达危险级别   东莞的重金属污染到底有多严重?据了解,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广东省农业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实验室的有关专家曾对此进行过研究,他们选取东莞主要蔬菜生产基地的11种蔬菜48个样品的可食部分进行重金属含量测试,发现镉、汞超标率分别为11.6%和2.3%。研究还发现重金属元素含量超标的蔬菜均为叶菜类蔬菜,其中菠菜有四种重金属元素的含量在各品种蔬菜中最高。   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华中农业大学等部门也对东莞主要蔬菜产区的112个蔬菜样品曾做过类似的调查,发现这些蔬菜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但大多数只是轻度污染,并未达到危险级别,绝大部分蔬菜可以放心食用。   在分析蔬菜受重金属污染的原因时,参与调查的专家们所透露的一个因素与《2010IT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不谋而合,都指出重金属元素主要来自土壤重金属污染,东莞工业生产发达,工业“三废”的排放对当地的环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要解决东莞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专家们着重提出了一个建议,那就是严格控制蔬菜生产基地周围的环境质量,尤其是工业“三废”的排放。
  • 蓝闽波委员:实验室废弃物处理不可小视
    “现在大家对各行业的环保问题都非常重视,但是关注科研领域废弃物处理问题的人却比较少。”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与装备处处长蓝闽波委员说。   他今年之所以带来有关科研项目中废弃物处理的提案,是因为多年前的一件事让他印象深刻——   德国慕尼黑大学一个实验室的下水道里,被抽样检测出含有有机溶剂,后来这个实验室被查封了一两个月。“这件事给我很大触动,当时我就考虑,我们是否也应该有这样严格的规定。”   事实上,针对高校实验室的排污问题,教育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曾于2005年7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但对于科研实验室的污染排放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且各类实验室相对独立、分散,“由于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管体系,一些环保意识不强的科研人员会直接倾倒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直接排放的现象难以杜绝”。   “有一次,我看到一个研究生拿着试管在那儿晃,看样子是要往下水管里倒。”蓝闽波说,“我们不知道里面都有哪些成分,怎么能随便倒?实验室排放的废弃物虽然没有企业排放的量大,但是积少成多,很可能在大家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伤害。”   此外,日益增加的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排放量使得科研单位无力负担处理费用。“没有人做过确切统计,但是从每个学校的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费用的增加可以看出其增长速度。”蓝闽波说。   目前,实验室产生的废弃有机溶剂、固体废弃物、空瓶和废弃耗材一般都由科研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来集中处理。但是,有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资质的企业相对较少,导致废弃物处理费用较高。以氯化汞为例,250克氯化汞的售价只有50元左右,但处理费用高达1000元。   为此,蓝闽波建议,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划拨部分经费作为环保及废弃物处理费用,用于处理科研项目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以及环保相关的专门固定费用,使环保经费投入与科研发展水平同步,缓解科研单位在环保方面资金不足的压力。“提取的环保及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科研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并由审计监查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科研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制度和系统有效的危险废弃物监管体系,建立由专人负责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品储存或回收点,使用专用容器,严格分类,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实验所产生的各类废弃物。
  • 环保部: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无证排污等8种情形可罚款百万
    p   当前,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保部称,排污单位需要说明自身的排污情况,并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营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能为、不愿为、不敢为”氛围。& nbsp /p p   近日,环保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指出,随着排污许可制和排污费改税的推进,排污单位需要说明自身的排污情况,并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改由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因此需要对现行标准中与之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 /p p strong   环保部:无证排污等8种情形可罚款百万 /strong /p p   无证排污或面临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企业还可能被关掉厂子。这是环保部日前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其中,罚款百万情形多达8种以上。 /p p   《管理办法》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在受理、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在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7种情形;规定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公开信息等5种情况的处罚条款。 /p p   就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将不受理其申请。 /p p   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p p br/ /p p   而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或面临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nbsp /p p   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也面临十万至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排污单位实施停业、关闭。 /p
  • 山西耗资8.5亿监控系统未监测到苯胺泄露
    诸多媒体关注山西苯胺泄露事故   山西8.5亿自动监控系统为何失效   8.68吨有毒化工中间体苯胺,要泄漏到海河水系的浊漳河,威胁到下游邯郸、安阳饮用水水源,至少需要突破分流阀、每2小时一次的例行排查、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这4道软硬件“阀门”。但它做到了。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探访山西长治“1231”苯胺泄漏事故泄漏源发现,事故之所以酿成并造成较大影响,因为上述四道“阀门”都是松动的。   受污染水源被倾倒山沟   昨日下午,在位于长治市下辖潞城市黄牛蹄乡的事故发生地,本报记者看到,数十名身着蓝色制服的山西省潞安天脊煤化工厂(下称“天脊化工”)工作人员,正在一处通向浊漳河的水渠中,用铁锹和铁镐将已冻结的渠水敲碎,装入编织袋内集中堆放。据工作人员称,会有卡车来把这些被污染的冰体运走,但不清楚运到何处。半米深的水渠里,渠水已全部冰封,而铺设的鹅卵石也使得清理工作变得相当费力。   苯胺的泄漏,在这里留下了相当多的痕迹。渠道内随处可见为了吸附苯胺而喷洒的石灰粉。越接近浊漳河的地方,石灰粉也就越多。   在此次被用来截留受污染水体的黄牛蹄水库,记者看到抽水车不断地将水库内留存的污水抽走,身穿天脊化工母公司——潞安集团工作服的工作人员正用仪器丈量水库受污染的面积。   据长治市官方说法,将对被污染水源做无害化处理,记者采访得知,这些水都被倾倒在距天脊化工排污口不远的山沟里。   在公路旁一个洼地内,工作人员也在清除冰块,这里的冰层甚至比渠道里的还要厚,当地村民称,在事故处置时,这片洼地曾被用作临时蓄水池。   据科普网站科学松鼠会提供的信息,苯胺是一种重要的化工中间体,可用于生产聚氨酯泡沫塑料、农业化学品、合成染料、抗氧化剂、橡胶稳定剂、除草剂、清漆和炸药等。它同时是一种有毒物质,食入、吸入或皮肤接触都可能引起中毒。苯胺会损害在血液中运输氧气的血红蛋白,导致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等中毒症状。中毒者可能出现头晕、头痛、心跳不规律、抽搐、昏迷甚至死亡。   此次泄漏事故发生后,浊漳河下游安阳市境内岳城水库、红旗渠等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和超标 主要依赖岳城水库供水的邯郸市出现大面积停水。   浊漳河是山西上党地区最大的河流,流域内不仅有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还有水上漂流的旅游项目。浊漳河流域面积11196平方公里,与清漳河合流成为漳河干流,其至岳城水库以上流域面积18100平方公里。岳城水库是邯郸市两大水源之一,邯郸市城区人口则超过100万。   排水排污管道仅靠分流阀分隔   调查称,此次苯胺泄漏的直接原因是天脊化工苯胺罐区的一个分流阀未关闭。   据新华社报道,天脊化工的苯胺罐区是一个由两米高的围墙围起来的封闭区域,进出需要通过一座类似天桥的铁架翻越围墙。   在苯胺罐区有一根管道分别与雨水处理池和事故池相连,下雨天,通往雨水处理池的阀门打开,罐区的雨水经由地形引导流入管道进入雨水处理池后排入浊漳河 不下雨时,这道阀门是关闭的,一旦发生苯胺泄漏,苯胺将会通过管道进入事故池。   但2012年12月31日7:40以前,尽管天未下雨,通往雨水处理池的管道阀门却是松开的。这直接导致当日38.68吨苯胺流入通向浊漳河的水渠,后者30吨被成功截留。   天脊化工工作人员对本报称,该公司规定,对苯胺灌区每2小时进行一次例行检查,事故正是于当日7:40排查时被发现的。但该工作人员无法确认具体的泄漏时间,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此前是否做过检查。   2013年1月6日晚,“1231”苯胺泄漏事故应急指挥部召开媒体通气会,宣布事故的4名直接责任人——天脊方元公司总经理陈建温、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任勇杰、储运车间主任程新生、副主任宋涛已被撤职。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再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耗资8.5亿监控系统无作用?   姑且不论排水和排污管道仅以一个阀门分隔这一设计是否合理,以及例行检查是否存在疏漏,即使是发现泄漏后的有关方面的处置,也存在诸多争议之处。   根据山西省2011年制定的《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政府应当在当天就接到报告并上报。   按照官方说法,山西省环保厅直到事故发生后第5天的1月5日才得知情况。但本报记者调查得知,天脊化工已安装了直通山西省环保厅的“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如果这一系统正常工作,山西省环保厅本应能够实时监控到事故的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山西省环保厅早在2006年就成立了“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领导组,由环保厅长担任组长。2008年3月,总投资8.5亿多元的全国第一个“监控合一”的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在山西建成并投入使用。   安装该系统的企业的排污数据,将通过GPRS无线网络VPN专网,实时地发送到山西省环保厅的监控室内,如果数据排放超标或净化设施运行不太正常的时候,监控室设在污染源的在线监控系统控制柜,给企业实施相关的控制功能,如强制停电等。   本报查阅山西省环保厅官网发现,天脊化工恰恰是山西省环保厅负责监管的自动监控企业之一。   在1月7日上午召开的发布会上,长治市市长张保称因对污染危害性估计不足,“未及时向省政府上报有关信息”,并作出道歉。   而本报记者致电山西省环保厅,询问为何在此次事故中,这套总投资8.5亿、号称全国领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未能起到防范并及时发现事故的作用,得到的答复是“此问题须由目前在长治市的厅领导回答”。   新闻背景:山西苯胺泄漏事故致河北邯郸大面积停水
  • 第十四届中国国际环保展——珠海云洲智能科技公司市场部经理唐梓力
    唐梓力:无人船给环境监测作业方式带来革命性的改变   2015年6月9日在京揭幕的&ldquo 第十四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2015)&rdquo 以其高度国际化的舞台、多样化的展示手段迎来更多的参展商和观众。本届展览会是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承办,各省市环保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保署、各省市环保产业协会协办的全国性大型环保展览会。   展会组织方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联合多家媒体,全面出击报道本届环保展,并采访了行业内的精英人士。以下是记者对珠海云洲智能科技公司市场部经理唐梓力的采访实录。   珠海云洲智能科技公司市场部经理唐梓力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唐经理,今天很荣幸对您进行采访。无人船对我们来讲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您能向我们介绍一下无人船吗?   唐梓力:它主要的特性是自主配件,通过搭载不同的任务设备,可以在不同的水源,江河湖泊内完成任务,完成不同的工作。   记者:咱们云洲环保无人船在市场上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唐梓力:在世界范围内我们是第一家。我们成立的时候,定位在环保领域里,当时在开发的时候,做了很多大量的调研,认为无人船在环保领域有很大的发展前景。目前为止在全国31个省市都开始推广,主要是监测、环境监察等方面发挥作为,用技术改变传统的作业方式,给行业带来革命性的改变。   记者:无人机和无人船的差距是什么?   唐梓力:无人机和无人船的差距还是很大的。无人船的技术比无人机高很多。因为它面临的机制和空气受限比较小,无人船面对风、浪,还有过往的船只等等,对环境感知方面的要求更严格一些,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的深入挖掘。面对不同的海况也有很多特性可以发挥出来,可以在不同的水环境发挥自己的特性。   记者:咱们无人船产品会向消费级市场进行发展吗?   唐梓力:消费级这块有很大的想象空间,目前我们的产品主要应用在环境监测行业以及环境监察这块是我们主导的方向。实际上在环保领域的三大应用系统里面,我们无人船有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在环境监测,无人船可以进行操作。在各级的水质,各个环保局的监测站都有应用。监测站需要做常规的采样可以用我们的系统。我们在广西和武汉都有很成熟的应用案例。武汉在上个月刚刚启动了针对全市160个湖泊水质监察工作,第一期做50个。监测站已经在用我们的船,因为监测量比较大,所以用我们这个完成了工作。面对复杂的工作,有水草、有浪,有很多鱼,很复杂的时候,还是很出色的完成了任务。等于给河做了体检,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正是因为有无人船,才得以完成这个工作。因为水体里面有很危险的群,甚至有很窄的河道,整个湖出入口只有一个,因为无人船体积小,所以可以很容易的完成这个工作。   环境监察这块,主要是针对排污管道的监察,给排污管道地上和地下拍照,以前这块是没有人关注的,以前没有办法检查的。现在通过我们的高科技传感设备,再一个水里面通过,可以进行全面的扫描,很清楚的可以进行拍照,为我们执法提供很有利的证据。   第三个领域是应急,无人船在应急救援这块是有先天的优势,因为船体比较小,机动性很强,很多水污染的现场环境很复杂,一般很难用人工船进行操作,无人船可以放在一个SUV上面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采集数据。现在事故突发现场,第一时间得到第一手数据是最关键的,无人船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广西很出色完成的了第一时间的水质监测,水样的采集。通过这个事件,我在广西水利局这块应用大大铺开了。   记者:刚才您讲的这块,比如说前几天沉船事故,可以把咱们的产品应用到那个现场?   唐梓力:我们第一时间也到了那里,但是性质不一样,因为它不是污染的情况,主要是针对救援这块,我们能做的,我们搭载高清的摄象头,我们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以后,可以拉网巡查下游有没有人,比如说沉船漏油,也可以看看有没有一些人飘在水面上。   记者:咱们这种新型产品想通过哪一种渠道在市场上推广,让大家认识呢?   唐梓力:这个渠道是多种的。比如说咱们的用户,像各级的环境监测站,他们使用好了以后,他们自己在朋友圈里就开始推广了,通过媒体也可以帮我们推广。第三我们也有我们自己的微信平台,大家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通过这个可以看到我们国内无人船的发展现状。   记者:谢谢你的介绍。
  • 我国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弊病及国际经验启示
    p   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实施由来已久,但至今未成为针对污染点源的核心管理制度,其主要原因是制度本身的不清晰、不衔接和不到位。时至今日,在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启动之时,反思这项制度运行的问题,剖析国际先进经验的可取之处,对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p p    strong 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弊病 /strong /p p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在地方试点排污许可制度至今,已经有20多个省(区、市)向总计20余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但是,这项制度定位不明晰、制度不衔接、监管不到位,存在制度缺陷与技术难点,难以有效管控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 /p p   一是未成为点源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 /strong /span /a 管理的核心制度。一方面,排污许可制度并未获得充足的法律支撑。虽然上位法律对排污许可证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程序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多数地方无法对违反证照的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另一方面,排污许可缺乏制度衔接。现有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点源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缺乏协调关联,排污许可制度未能起到企业环境管理核心政策的作用。由于缺乏许可证的统领,各项制度只是在污染防治的某一个阶段发挥作用,其主要功能表现出很大局限性,难以有效实施。 /p p   二是排污许可制度未能有效覆盖大部分污染源。各地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没有统一规定发证范围、发证程序、证照样式与许可内容等关键要素,因此或多或少存在对部分污染源的管理缺失。在已经进行污染物申报登记的企业中,只有30%左右获颁排污许可证 发证范围和种类不全面 排污许可证未能与环境功能区划挂钩,对改善环境质量作用很有限。“重证轻管”现象普遍,证照内容比较空泛,各地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较为简单,仅有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数据,未对企业治理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详细要求,也未将处罚结果记录在案,难以作为执法依据,无法起到守法和执法“百科全书”的作用。 /p p   三是许可证的管理手段并未跟进,源头准入容易,但证照管理缺失。多数地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形式简单,仅起到排污资格证的作用,未对企业遵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提出明确要求,更缺少“一厂一策”的个性化措施。另外,许可停留在发证阶段即结束,制度的实质性作用并未发挥出来,没有体现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之中,证后监管薄弱。基层环保力量不足,发证后难以实现全面监管,难以杜绝非重点企业的违法行为。 /p p   四是发放后的排污许可证用途不明。排污许可证用途不够明确,由于目前没有以国家文件形式出台详细的处罚条款,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均无法依据法律执行无证排污的处罚,更无法要求企业执行按证排污。即使在部分地区,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理念相对先进,也仅是把排污许可证用于银行借贷、金融准入等部门的管理需求,没有形成环保部门实质性的管理模式。 /p p    strong 国际排污许可制度带来的启示 /strong /p p   美国、瑞典、挪威、德国、日本等不少国家都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并卓有成效,但各国实施许可证的目的与出发点各有不同,实施手段各有区别,对中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而言,有可借鉴的内容,但也不能一味模仿。 /p p   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有: /p p   全生命周期的排污许可。发达国家的排污许可制度,基本实施的是全生命周期的排污许可。以美国NPDES排污许可证为例,只要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活动,均需要获得排污许可。这一许可是贯通项目建设、试生产、运营、监管、后期评估全过程的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则是申请许可过程中的相关证明文件。因而,对于排污设施的建设与运行而言,实行的是一证式管理,不存在多重许可的问题。 /p p   排污许可证与环境质量相衔接。在国外,为了将污染源的排放行为与环境质量挂钩,一般通过建立污染排放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响应关系,确定允许污染源排放的浓度与总量限值,典型代表就是美国的TMDL计划。随着污染形势的复杂化,发达国家的排污许可从最初的仅面向固定点源开展,到逐步将其他形式的污染源加入许可范畴,如暴雨许可证、船舶临时污水排放许可证等。我国虽然在短期内难以在全国层面铺开基于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管理,但可以在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流域)或具体控制单元中,根据需要改善的指标需求,建立排污许可量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响应关系,以环境质量约束排污许可量。 /p p   精细化的证后监管模式。不论美国还是欧盟各国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都建立在完备的法律框架基础下,以完善的管理框架与精细化的制度体系设计作为排污许可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美国通过《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欧盟各国通过“欧盟工业排放指令”(IED)的框架,搭建了一套完整的排污许可体系,包括完善的听证、罚款、法律监督程序。美国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特征和对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采用不同的许可证类型以及相应监管模式 欧盟颁发排污许可证时也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监测体系和标准规范,为环境综合决策提供支持。 /p p   凸显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各国实施排污许可证多年,企业自主承担治污主体责任的思路已深入人心,而政府主要是对企业排放行为开展监管。在我国,管理部门对企业“全管全控”的思路尚未完全扭转,在部分地区,企业的排放责任被加诸于地方环保部门。这一方面导致企业众多、地方环保部门难以管住 另一方面,地方环保部门承担了企业不依法排污带来的社会责难。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自主申报、自主承诺、自主监测,就是为了把相关责任还给企业,地方环保部门要承担的是监管与处罚职责。 /p p   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国际经验,应结合我国国情,在消化基础上予以适当吸收: /p p   综合许可与分项许可。欧盟实施综合许可证,而美国实施水、气分项许可,这与政策实施背景相关。美国《清洁水法》出台较早,水质管理局也较为强势,首先推出了NPDES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实施。虽然综合性的排污许可一直是美国管理人员认为理想的管理模式,但由于历史原因与技术障碍,后来制定的《清洁气法》以及大气排污许可证已经难以并入管理。从美国与欧盟经验来看,综合许可与分项许可只是排污许可证的表征形式,其内涵表现则没有区别。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综合性的排污许可制度更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p p   按设施发证与按企业发证。国外按设施颁发排污许可证主要是基于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排污特征分设施管理。鉴于国内环境管理水平不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以“一企一证”为基本要求,先关注末端排放 在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可以对设施或生产线提出更高管理要求。 /p p   与环境质量、环境容量挂钩。与环境质量衔接是排污许可制度设计的未来方向。由于我国现在的管理体系尚不够完善,现阶段将许可证与质量完全衔接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要实现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关系的关联,在近期的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现阶段应首先抓好许可证的核发与证后监管。 /p p    strong 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建议 /strong /p p   要推进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笔者建议如下: /p p   将对事前审查手段的严格要求逐步转移到对事中管理手段许可证之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预测。“三同时”验收则是对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企业完成的污染治理任务进行验收的过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是在项目建成之前即已完成,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三同时”程序的审查则是在项目建成之初完成。这两步审查工作,从某种角度说,并不能保证项目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环境影响与审查结果完全一致,而项目在运行中实际可能发生的环境影响才是监管重点。这类监管应该贯穿于项目运行整体过程,并不是某一个环节。 /p p   因此,建议将事前审查的严格程度向后转移。一方面,在事前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更为贴近实际建成后的项目运行情况,只需要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即可发证 另一方面,证后监管应与事前企业自承诺的、在排污许可证中为企业制定的排放要求严格一致,当企业未按照证照要求排污时则启动处罚程序。处罚程序应包括行政处罚和必要时的刑事处罚,具体处罚方式应逐步通过法律法规等予以固化。 /p p   对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宽进严出” 政策。所谓“宽进严出”,是指企业按现有的法律法规开展排污行为即可,并不要求企业在申领许可证时自证其的确已达到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即不在发证环节对企业设定额外的门槛。排污许可证是一种“身份证”还是“持枪证”,业内一直为此争论不休,两种声音皆有一定道理。但“持枪证”理论提出必须要求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后才能持证,类似警察持枪,相关要求比较严格,这样势必将不少企业直接挡在许可证门槛之外。而在很多地方环境管理不甚严格、水平不甚高超的当下,也就意味着这些企业中的大多数会始终游离在有效监管之外。 /p p   因此,笔者认为身份证的管理模式相对比较合理。在企业诞生之初即承认其排污可能性,同时根据法律法规提出适当的管理要求,这时并不要求企业直接具有合法排污的属性,而只需要企业承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排污。这种方式只能代表企业所签署承诺书的内容是合法的,而不代表在签署承诺书、领取许可证之后企业的排污行为一直合法。这一方面可以把环保部门从难以对企业开展合法性认定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另一方面,执法和处罚行为的加强,也使企业感受到许可证背后所代表法律的震慑作用,从而使这一制度能够成为有成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p p   对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和载明事项需要予以区分,并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根据《行政许可法》,“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针对排污的行政许可,在内涵上是赋予污染源允许其排污的特定权利,从而将环境容量这种公共资源配置给污染源。因此所有许可内容都必须围绕“排污的权利”这种属性进行规定。另外一层含义是,与排污不相关内容,应不在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中予以规定。但与企业环境行为密切相关的内容如监测要求、执行报告、环境应急等,并不属于许可内容,却属于许可之外必须有的相关要求,应在载明事项中予以明确。 /p p   许可证管理可首先选择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之后再在全国铺开。在试点的选择上,可以挑选条件相对成熟、对制度改革积极性较高的地区,以及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开展。在试点地区开展许可证制度管理应主要考虑与其他管理制度的衔接,如环境影响评价、排放标准要求、区域/流域环境容量分配、排污权初始核定等。在试点过程中,对拟定的制度改革可采取不断改进的模式。在试点行业开展许可制度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加强行业环境行为的管控。因此,应主要明确企业与环境管理相联系的各技术节点,如主要排污点的管控、环境监测要求、环保部门的监管模式探索、信息公开等。上述两类试点可以分别从企业与外部的关联性,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特征两个层面对许可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这对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不无裨益。即使在许可制度全国推广之后,仍然可以保留一两处试点地区和行业,继续探索制度的完善之道。 /p
  • 渤海入海排污口摸排启动 涉及3600公里海岸线 将全面排查每个排污口
    p   1月14日上午10时整,第一架调查渤海入海排污口的无人机在河北省唐山市起飞。由此,冰封大地时刻,一场涉及渤海3600公里海岸线的治污“硬仗”在唐山市打响。 /p p   这场“硬仗”就是由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在生态环境部看来,就是“脱一层皮”也要把往海里排污的“口子”查清楚。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摸清渤海入海排污口是渤海污染治理的最基础性工作。 /p p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无人机航测排污口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将派出执法人员采取“试点先行和全面铺开”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排查每一个排污口,以彻底搞清楚每个排污口的状况。 /p p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布的《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通过三年综合治理,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 /p p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强调,不期望渤海污染治理“一口吃成个胖子”,也不能以缺少资金、治理难度大等为由降低标准、拖延整治。必须一步一个脚印工作,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p p   渤海生态环境形势严峻 & nbsp 科学设定综合治理目标 /p p   渤海,作为我国唯一的一个半封闭内海,虽然污染不是最重,但却是自净能力最差的一个。 /p p   据生态环境部介绍,近年来,渤海水质有所改善,但陆源污染物排放量仍居高不下,重点海湾环境质量未见根本好转,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 /p p   而2018年8月发布的《中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则显示,2017年,国家重点监测的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44个海湾中,20个海湾四季均出现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其中就包括渤海。同时,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入海河流水质监测、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等多项监测表明,渤海湾也是水质超标点位最为集中的海湾之一。 /p p   显然,渤海的污染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p p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用三年时间打好七大标志性污染防治攻坚战,而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是其中唯一一个涉海攻坚战。 /p p   既有时间表又有路线图的“行动计划”,围绕渤海的污染防治,确定开展陆源污染治理行动、海域污染治理行动、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环境风险防范行动四大攻坚行动,并明确了量化指标和完成时限。 /p p   “行动计划”还要求,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整治修复岸线新增70公里左右。“行动计划”还要求确保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 /p p   就“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在设定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目标时,已经考虑到目标设定的可行性,在力争最大程度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不设不切实际的过高目标,不提不可考核的目标,尽可能将指标定细定实定具体 同时,还充分考虑目标与已有规划、战略目标的衔接,优先采用相关规划已有指标,确有余力的,做适当的提高和收严,不在现有指标上盲目加码。 /p p   排查摸清入海排污口 & nbsp 派驻工作组全程参与 /p p   实施“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将摸清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作为突破。 /p p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这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从去年10月开始,就启动了《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先后到天津、秦皇岛、大连等地展开调研,深入了解各类渤海入河排污口、入海排污口以及企业排污口管理工作情况。 /p p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确定为辽宁、河北、山东和天津市环渤海区域13个城市,约3600公里,包括所有环渤海大陆、岛屿各类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他说,排查对象为所有直接或间接向渤海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包括通过管道、涵洞、沟渠等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或通过河流、湿地、滩涂等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 /p p   据他介绍,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工作组全过程参与各地排查整治各环节工作,对发现问题拉条挂账,督促地方整改到位。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完成渤海排污口排查和监测工作 2020年年底前,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全面完成入渤海排污口整治方案制定及相关治理工作的推进。 /p p   据记者了解,原国家海洋局、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在入海(河)排污口监管中,围绕设置审批、技术规范、监督监测、信息公开等做了大量工作。“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不是推倒重来,也不是另起炉灶。”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部启动的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拓展和深化入海排污口管理,完善陆海统筹环境管理机制,为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做基础准备。 /p p   迅速摸清总体情况 & nbsp 依法依规整治到位 /p p   1月11日,生态环境部在唐山市召开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暨试点工作启动会,这是2019年生态环境部党组批准召开的第一个专项工作部署会。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部党组对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坚强决心。在生态环境部看来:“想干好排污口排查整治这项工作,就必须扎扎实实抓出成效,全面排查清楚并有效管控各类入海排污口,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p p   而之所以选择在唐山市启动试点,生态环境部执法局这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主要是考虑到目前辽东湾、莱州湾等地已开始结冰,部分地区即将迎来降雪天气,相当数量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出现断流或被冰雪遮掩,“全面铺开排查整治工作不具备可行性,也难以保障工作质量”。这位负责人说,基于这样的考虑,同时,由于河北唐山等地近年来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大、重视程度高等因素,生态环境部决定选取尚未结冰或结冰面积较少的唐山市等地区进行先期试点。 /p p   他告诉记者,在唐山等地先期试点的基础上,渤海地区其他12个城市也将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这位负责人指出,这些城市一方面要积极参与试点地区排查工作,以干代训,及时交流经验做法 另一方面还将运用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等多种手段,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p p   “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是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当头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是实现陆海统筹、以海定陆的关键环节。他强调,既需要迅速摸清入海排污口的总体情况,也需要依法依规整治到位,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和艰巨。 /p p   由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在渤海3600公里海岸线上所进行的这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无疑是一场“硬仗”。 /p p   陆海统筹应查尽查 & nbsp 追根溯源厘清责任 /p p   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 入海河流劣V类水体明显减少。这是“行动计划”提出的明确目标。“从现状看,2017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为67.8% 水质劣于V类的入海河流还有21条。”从生态环境部公开的这一数据看,渤海的环境质量与“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差距之大是明摆着的。 /p p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上。在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看来,入海排污口是污染物入海的最后关口,关系到渤海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 /p p   “当前,环渤海到底有多少排污口,到底在哪里排,到底谁在排,到底排什么,到底排多少?”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这五个‘到底’不从根本上弄明白、弄清楚,渤海的环境质量不可能变好。” /p p   生态环境部认为,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是渤海污染治理的“牛鼻子”。只有把这个基础性底数弄清楚,才能把污染物排放与海洋环境质量改善挂起钩来,才能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 /p p   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党中央、国务院把原环保部全部职责和原海洋局等其他六个部门相关职责整合到一起,组建成立了新的生态环境部,在机构职责上实现了包含“陆海统筹”在内的“五个打通”。 /p p   因此,在渤海的污染治理上,生态环境部思路更加清晰。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把海洋环境和陆源排污监管联系在一起,彻底掌握入海排污口状况,实现应查尽查,也是为了推动建立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与陆源排污挂钩倒逼机制。 /p p   据生态环境部介绍,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主要涉及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即“查、测、溯、治”四项任务。其中,在排查过程中,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无人船监测以及智能机器人探测等先进技术手段,以全面排查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废水排污口以及所有直接、间接排放的各类排污口。 /p p   “只要是往海里排污的‘口子’就要查清楚,就要数明白,确保一个都不能漏。”据生态环境部介绍,排查除了启动无人机等先进科技手段外,生态环境部还将派出执法人员进行实地踏勘,现场走访,对群众举报进行核实等。 /p p   “有了科技化手段,忘了老办法,那不行!”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的要求是,必须到现场去了解真实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p p   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生态环境部将制定入海排污口监测计划,把入海排污口的水质情况测清楚,同时,还要建立规范化的入海排污口档案,实现“一口一档”,为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p p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这位负责人说,生态环境部将对监测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溯源,查清污水的来龙去脉,厘清排污责任。他透露,生态环境部还将组织专家团队深入排查现场一线,“一对一”驻点指导地方追根溯源。 /p p   生态环境部强调,对于需要整治的入海排污口,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排污,谁负责”的原则,将整治责任落实到位 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p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8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从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支撑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污染防治方法和措施,要求到2025年年底,全面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意见》原文: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查督办。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法取得环评批复、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年底前,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三、严格执法监管  (四)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新版排污许可证(副本),强化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包保工作机制,强化对地方发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加强跟踪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抽查指导力度。2023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六)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试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步推进清单式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八)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衔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明确赔偿启动的标准、条件和部门职责,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双向应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优势互补,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履职要求,根据执法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统筹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的排污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检查计划、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二)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三)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完善监管程序,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预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远程核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推行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开展污染物异常排放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四)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2022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五)实施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举报奖励宣传。2022年6月底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六)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生态环境部建立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扩展典型案例应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排污单位自主标记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强化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出台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判定规则。(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技术和平台支撑。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生态环境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车辆序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衔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突出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组织“送法入企”活动,举办普法培训,开展执法帮扶,营造良好的排污许可守法环境。(生态环境部负责)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