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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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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相关的论坛

  • 【“仪”起享奥运】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size=16px][color=#616161][back=#f1f1f1]问题: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七条第一小条,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因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请问项目被列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back][/color][/size][size=16px][color=#616161][back=#f1f1f1]回复: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back][/color][/size]

  • 排污单位取样问题

    我门污水处理厂新接了一家排污单位,生活污水,一天5吨左右,量很少,这个取样规则是什么呢?怎样取样有代表性?分析频次怎么考虑呢?

  •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新规

    [align=center][b][color=#ff000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color][/b][/align][b][/b][align=center][b]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环办监测(2017)86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url=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201712/W020171201468746002498.pdf]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url][align=right]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17年11月25日[/align]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

  • 如何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环保法》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职责,以及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和监测方式。 《环境保护税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自行监测数据在环境保护税、排污许可制度等管理制度中的应用。保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是落实《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保障环境保护税、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的要求。排污单位作为自行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如何应对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 六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标准发布

    [b][color=#ff0000] 环境保护部公告[/color][/b][color=#000000] 公告 2017年 第76号[/color][align=center][color=#000000][b] 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b][/color][/align]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六项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jcffbz/201712/t20171227_428756.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url]  二、[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jcffbz/201712/t20171227_428758.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879-2017);[/url]  三、[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jcffbz/201712/t20171227_428760.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880-2017);[/url]  四、[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jcffbz/201712/t20171227_428761.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HJ881-2017);[/url]  五、[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jcffbz/201712/t20171227_428763.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HJ882-2017);[/url]  六、[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jcffbz/201712/t20171227_428764.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883-2017)。[/url]  以上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align=right]  2017年12月21日[/align]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2日印发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查报告

    有没写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查报告的同仁,求模板。[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9/202009101756529567_7691_3467660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9/202009101756529684_8928_3467660_3.png[/img]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我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现将《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29日[/align][align=center][b]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环境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价与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排污单位环境行为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环境行为,是指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第四条 环境信用评价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部门联动、奖惩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管理实际,依法依规将下列排污单位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二)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鼓励未纳入第一款规定范围的排污单位自愿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需要调整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抽查工作,负责公布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评估全市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成效。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异议核实、修复核实和退出等具体管理工作。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完成。第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环境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参与评价工作,及时登录评价系统、跟进评价结果,提交异议申请、加分申请、修复申请。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开展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第二章 评价规则与程序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据行政执法情况、环境污染犯罪情况、守法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环境信用信息确定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扣分指标和加分指标。对排污单位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扣分;对排污单位自愿性环境友好行为予以加分。扣分项和加分项的修复期和有效期按照《评价指标》确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价指标需要调整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评价指标》并公布。第十条 排污单位在评价期限内存在的有效记分的单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记分最高的类别进行扣分;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评价指标分别记分,累计计算。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实行100分记分制。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分为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环保诚信企业、75分(含)~90分为环保良好企业、60(含)~75分为环保警示企业、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发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后,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根据通知要求,上报排污单位名单。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定并发布排污单位名单,制定评价须知,并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将评价须知告知排污单位。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扣分指标信息数据通过生态环境相关业务系统以及数据库获取。加分指标信息数据由排污单位根据评价须知提交加分申请以及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管理系统根据《评价指标》对排污单位进行自动记分评价,生成相应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第十四条 评价管理系统根据首次排污单位前四个季度的环境信用信息,依据《评价指标》形成指标记分,累计生成首次评价结果,对已经完成首次评价的排污单位按季度实施动态评价,生成动态评价结果。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数据更新时,由评价管理系统向排污单位发出提示信息。排污单位也可以自行登录评价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和评价结果。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对环境信用信息、指标记分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自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核实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前述时间不计入核实、复核期限。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的扣分指标在不予修复期期满之后,实施有效整改的,可以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提交信用评价指标记分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排污单位,同意修复并修改其记分。排污单位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自评价管理系统通知企业修复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修复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修复过程中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前述时间不计入核实、复核期限。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信息进行抽查,通过资料核查或者现场核查的方式核查排污单位以及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所采集并上传环境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查后填写核查记录并上传到评价管理系统。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第十九条 1年以上不从事排污生产活动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评价管理系统申请退出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初审意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退出条件的排污单位,予以退出;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退出。市生态环境部门也可以主动将符合退出条件的排污单位调出排污单位名单并上传材料。第三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评价管理系统及其官方网站等平台上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自结果公开之日起计算,结果公开最长期限为3年。公众可以通过市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将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同级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公安局、财政局、水务局、税务局、深圳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本部门网站、政府网站或者媒体等渠道对外宣传环境信用评价政策动态,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增强排污单位环保守信意识。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监督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宣传排污单位环保诚信行为。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级分类,根据其信用等级的高低实施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频次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价与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描述附件[align=center][b]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描述[/b][/align][table][tr][td]分值[/td][td]等级[/td][td]环境信用描述[/td][/tr][tr][td]X(得分)≥90分[/td][td]环保诚信企业[/td][td]环保诚信,排污单位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很好的社会影响。[/td][/tr][tr][td]90分>X(得分)≥75分[/td][td]环保良好企业[/td][td]环保良好,排污单位基本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td][/tr][tr][td]75分>X(得分)≥60分[/td][td]环保警示企业[/td][td]环保警示,排污单位基本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环境违法情况及风险隐患。[/td][/tr][tr][td]X(得分)<60分[/td][td]环保不良企业[/td][td]环保不良,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隐患大。[/td][/tr][/table]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

    [font=宋体]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问完成验收?末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見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员体格式和内容要求?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回复[/font][font=宋体]:[/font][/font][font=宋体]1.重点排污单位白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童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临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算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font]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本市将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https://www.shemss.cn:10006/,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组织开展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2024年6月1日起,所有排污单位均应对自行监测现场采样工作进行电子化记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管理要求(一)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根据国家及本市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并参照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监管系统。监管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二)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签订服务合同,约定自行监测的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采样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其上传采样信息,在其离场前通过监管系统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受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工作前,应通过监管系统排污单位名录库选择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和自行监测方案。在开展现场采样工作时,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将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以纸质打印的形式完整保存,并通过监管系统微信端拍照签到,将采样时间、点位布设、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工况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监管系统。接受排污单位送样进行监测分析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来样样品的完整性、采集运输时效性、保存条件和识别信息进行检查并记录,拍照后将样品照片上传至监管系统。二、强化监督帮扶,提升监管效能(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排污单位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帮扶指导,督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按时如实上传、确认自行监测采样电子记录。(二)管理部门应依托监管系统,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抽查等工作,重点对现场采样不规范的排污单位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提高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厉打击自行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王大为电 话:23117310电子邮箱:wangdawei30@126.com联系人:市环境监测中心 宋 钊电 话:24011718电子邮箱:zsong@sthj.shanghai.gov.cn附件: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操作说明[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2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b]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操作说明[/b][/align]一、排污单位1.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操作要求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公众号”)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离场前完成对其监测活动内容的确认,具体操作如下。1.1账户绑定排污单位关注公众号后,可使用现有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账户在“我的信息”中“账户信息”菜单下进行账户绑定。1.2现场采样工作确认排污单位账户绑定成功后,可在“业务管理”里“采样任务”菜单下查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的本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现场采样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2.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操作要求自主开展自行监测任务的排污单位应参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操作要求,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公众号进行注册、填报任务信息及上传资料,具体操作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操作要求。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和公众号填报信息及上传资料,相关要求及说明如下。1.系统登录1.1监管系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使用法人一证通通过监管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shemss.cn:10006/)完成备案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在监管系统可进行备案信息更新、二审和监测任务信息的填报。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注册时,机构类型分组应选择“自主检测排污企业”或者“自主检测&运维排污企业”。1.2微信公众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关注微信公众号后,可使用监管系统账户在“我的信息”中“账户信息”菜单下进行账户绑定。绑定成功后,可在“业务管理”里“采样任务”菜单下完成绑定账户相关监测任务的现场签到和信息填报。2.备案管理2.1机构自主备案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可进行人员、设备、监测能力信息填报,以及更新备案基本信息,提交并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监测任务。2.2机构信息更新备案和二审通过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本模块中进行备案信息更新。3.任务管理3.1合同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进行相关的合同的管理操作,包括新建、保存和提交。合同提交后方能在后续的监测任务中关联绑定。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无需新建合同,直接进入3.2监测任务管理操作步骤。3.2监测任务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监测任务信息,监测任务流程主要分为:委托任务申请、方案编制、采样计划、现场采样(公众号中填报)、采样管理、数据报告。监测任务流程根据委托任务申请中“是否采样”的选择而不同,整体流程步骤略有差异。3.2.1 委托任务申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新增委托任务,填写相关任务信息,包括任务名称、类别、地址和被测对象等。任务必须关联合同(排污单位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任务除外),自行监测任务被测对象应从排污单位名录库中选择。任务提交后进入方案编制环节。3.2.2方案编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编制监测任务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位、采样任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采样频次等信息。方案提交后进入采样计划环节。自行监测任务监测点位和监测因子应从排污单位名录库关联的监测点位和监测因子列表选择,仅当列表中无可选择的监测点位时,可另外新增点位。3.2.3采样计划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完成监测任务采样时间计划分配,同时可添加采样人员和采样设备。提交后进入现场采样环节。3.2.4 现场采样(公众号中填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公众号中“业务管理”模块 “采样任务”计划时间开展现场采样。新建采样行程,完成进场签到、现场采样、采样工况和离场签到环节等相关采样信息填报,包括采样人员、仪器、时间、地理位置信息和照片等。离场签到后,本次采样行程将提交至排污单位确认,自主开展自行监测采样的排污单位,后续无排污单位确认流程。3.2.5采样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通过本模块查看现场采样上传的照片等记录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完成所有现场采样,并经由排污单位确认后可提交,监测任务进入数据报告环节。自主开展自行监测采样的排污单位可直接提交进入后续数据报告环节,无分析任务的项目可直接完结。3.2.6 数据报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生成报告系统编号,并上传监测报告。接受委托方采送样的仅分析任务,需上传现场采样的相关信息和记录后才可生成报告系统编号。4.帮助中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在本模块获取系统操作相关帮助信息,包括咨询联系方式、操作指南、常见问题查询、日常问题反馈等。相关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4/07/140838151514921.pdf]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4〕59 号).pdf[/url]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解读

    [align=left]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2/t20181207_680840.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等五项环境保护标准[/url]。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等五项标准的意义、制定思路以及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问:标准的定位与意义是什么?[/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之一。[/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电镀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平板玻璃工业、农药制造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发布实施,而作为自行监测的全面要求,应以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为准。[/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问:标准制定有什么主要思路?[/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答:[/b]五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系统梳理行业排放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对行业排放监管的要求,规定了相应行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同时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提出要求。[/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问:电镀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答:[/b]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进行确定。[/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监测,流量应采取自动监测,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铜、总锌、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其余指标按月监测。[/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应采取自动监测,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总铜、总锌及7种第一类废水污染物按日监测,其余指标按月监测。[/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气排放监测,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半年监测,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均按年监测。[/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问:农副食品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答:[/b]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水排放是该行业的主要污染排放类型,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的控制级别、废水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经济成本以及对环境的影响风险,在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上做差别性要求。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实施自动监测,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月监测,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其他污染物按季度监测。非重点排污单位则按季度或半年的频次开展监测。本标准还对雨水排放口和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频次进行了规定。[/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主要包括锅炉排放口及其他15种废气排放口,各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有所差异。本标准中多数排放口的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颗粒粕系统1次/两周,浸出与精炼车间、腥臭废气排放口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问:平板玻璃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答:[/b]污染物监测点位和指标,主要依据《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进行确定。[/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气有组织监测中,玻璃熔窑对应排放口是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需采用自动监测;氯化氢、氟化物、氨每半年监测1次,其中氨为使用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的排污单位的选测指标;另外,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作为燃料的排污单位还要根据燃料成分检测结果,针对性监测重金属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在线镀膜工序对应排放口为非连续生产排放,设置监测指标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等4项指标,监测频次为半年;此外,原料破碎、储存、配料、煤制气系统等6类工艺对应的排放筒,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监测频次要求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气无组织监测中,根据排污单位所包含的不同工艺及设施,规定颗粒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4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为每半年到一年1次。[/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水监测中,针对废水总排放口、循环冷却水排放口、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发生炉灰盘水封水和洗涤煤气的洗涤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分别提出了监测要求。[/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 问:农药制造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答:[/b]本标准立足当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与正在修订的《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兼顾《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对农药原药活性成分或农药中间体等特征污染物的管控要求,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点位。[/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对于农药制造工业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在废水总排口规定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规定对悬浮物、石油类、色度最低监测频次仍为日。总磷的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其中,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排污单位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五日生化需氧量、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以及11项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指标和12项农药行业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监测频次适当降低。[/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对于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要求实施自动监测;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二噁英监测频次定为年;危险废物焚烧炉中一氧化碳、氯化氢等及其他项目最低监测频次定为月。[/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包括颗粒物、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定为半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b]  问:有色金属工业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b]答:[/b]本标准依据《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5)及修改单、《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6)及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7)及修改单、《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25468)修改单、《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排准》(GB 30770)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紧密对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等1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对各冶炼行业监测指标进行了明确。指标选取时充分体现不同生产工序污染特征,突出重点。[/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实施自动监测。其他污染物均采取手工监测,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按日监测,总锌、总铜、总锡、总锑、总钴、总镍按月监测,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等常规污染物按季度监测。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一类污染物监测频次同总排口保持一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对于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金属冶炼行业烟气制酸系统、环境集烟系统、炼前处理系统及冶炼过程中主要冶炼炉窑为主要排放源,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行自动监测,行业特征重金属污染物按月监测,硫酸雾、氟化物等制酸废气污染物按季度监测。电解铝、铜、镍、钛冶炼均涉及到电解工艺,根据电解系统污染程度,规定电解铝电解系统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实行自动监测,氟化物按月监测,铜、镍、钛冶炼行业电解系统排放口可每季度监测一次或者半年监测一次。冶炼与电解工序之外的其他工序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监测频次可按季度或半年监测一次开展。[/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align]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 1244—2022)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205/W020220517364060553946.pdf]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 1244—2022)[/url][/align]

  • 【“仪”起享奥运】针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应如何判定其是否设有污水排放口?

    问题: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简称《2019版名录》)畜牧业03的管理类别判定主要依据为“是否设有污水排放口”(具体判定见附录1)。针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应如何判定其是否设有污水排放口?回复:您好! 根据生态环境部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有关解答,建议以下几种情形判定为“设有污水排放口”: 一是排污单位采用达标排放模式,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明确的污水排放口,污水经固定排放口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体环境和市政污水管网; 二是排污单位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污水排放口,污水排入土地、池塘、沟渠、湿地等外环境,且排放方式不是资源化利用方式,即污水排放口后未配套规范的污水储存池,未配套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和规范的粪污输送设施等。 《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建议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

    1、对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自主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废水、废气均有),是否一定需要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呢?2、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设备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未明确指出,是否只需每年对其做校准,以保障设备检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呢?3、对于刚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比对后才能使用呢?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校准合格即可使用呢?回复: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法律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作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2.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需要强制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规定执行。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HJ 1254—2022)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砖瓦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205/W020220517426641056734.pdf]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HJ 1254—2022)[/url][/align]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HJ 1255—2022)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205/W020220517429435203902.pdf]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HJ 1255—2022)[/url][/align]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HJ 1248—2022)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205/W020220517396099928041.pdf]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HJ 1248—2022)[/url][/align]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HJ 1249—2022)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205/W020220517401736344972.pdf]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HJ 1249—2022)[/url][/align]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HJ 1253—2022)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205/W020220517418495591327.pdf]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HJ 1253—2022)[/url][/align]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HJ 1251—2022)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205/W020220517412376717902.pdf]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HJ 1251—2022)[/url][/align]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HJ 1245—2022)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205/W020220517364746574100.pdf]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HJ 1245—2022)[/url][/align]

  • 国家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你都了解了吗?

    国家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你都了解了吗?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b][hr/][color=#5f497a]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国家环保部在2017年接连发布了几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标准名称、编号如下:[/color][align=left][color=#ff000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color][/align][align=left][color=#ff000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color][/align][align=left][color=#ff000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 821-2017);[/color][/align][align=left][color=#ff000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color][/align] 上述几项环境保护标准,重点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提出了技术指导,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环保法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水泥工业等重点排污单位可参考上述标准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行为。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也会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载明,依托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实施。  《总则》对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水泥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信息记录和报告两个核心内容,结合行业排放特点和管理要求,对《总则》中相应内容进行细化。  《总则》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体系中属于纲领性的文件,起到统一思路和要求的作用。首先,对行业指南总体性原则进行规定,作为行业指南的参考性文件。其次,对于行业指南中必不可少,但要求比较一致的内容,可以在《总则》中进行体现,在行业指南中加以引用,即保证一致性,也减少重复。再次,对于部分污染差异大、企业数量少的行业,单独制定行业指南意义不大,这类行业企业可以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行业指南未发布的,也应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b][/b][hr/]编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时,应参照相应的指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b][color=#f79646] 第一,系统设计,全面考虑。[/color][/b]  开展自行监测方案设计,应从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梳理,考虑全要素、全指标,进行系统性设计。  覆盖全过程。按照排污单位开展监测活动的整个过程,从制定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考虑。  覆盖全要素。考虑到排污单位对环境的影响,可能通过气态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固废多种途径,单要素的考虑易出现片面的结论。设计自行监测方案时,应对排放的水污染物、气污染物,噪声情况、固废产生和处理情况等要素进行全面考虑。  覆盖全指标。排污单位的监测不能仅限于个别污染物指标,而应能全面说清污染物的排放状况。至少应包括对应的污染源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除此之外,排污单位在确定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时,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确定潜在的污染物,对潜在污染物进行摸底监测,根据摸底监测结果确定各外排口监测点位是否存在其他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尤其是对于新的化学品,尚未纳入标准或污染物控制名录的污染物指标,但确定排放,且对公众健康或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排污单位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应当开展监测。[b][color=#f79646] 第二,体现差异,突出重点。[/color][/b]  监测方案设计时,应针对不同的对象、要素、污染物指标,体现差异性,突出重点,突出环境要素、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  突出重点排放源和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监测应能抓住主要排放源的排放特点,尤其是对于废气污染物排放来说,同一家排污单位可能存在很多排放源,每个排放源的排放特征、污染物排放量贡献情况往往存在较大差异,“一刀切”的统一规定,既会造成巨大浪费,也会因为过大增加工作量而增加推行的难度。因此,应抓住重点排放源,重点排放源对应的排污口监测要求应高于其他排放源。  突出主要污染物。同一排污口,涉及的污染物指标往往很多,尤其是废水排污口,排放标准中一般有8~15项污染物指标,化工类企业污染物指标更多,也应体现差异性。以下四类污染物指标应作为主要污染物,在监测要求上高于其他污染物:一是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二是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指标;三是对人体健康有明显影响的污染物指标;四是感观上易引起公众关注的污染物指标。  突出主要要素。根据监测的难易程度和必要性,重点对水污染物、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进行考虑。对于火电行业更加突出废气污染物的监测,而造纸行业则更加突出废水污染物的监测。[b][color=#f79646] 第三,立足当前,适度前瞻。[/color][/b]  为了提高可行性,设计监测方案时应立足于当前管理需求和监测现状。首先,对于国际上开展的监测内容,而我国尚未纳入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内容,可暂时弱化要求。其次,对于管理有需求,但是技术经济尚未成熟的内容,在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过程中,予以特殊考虑。同时,对于部分当前管理虽尚未明确的内容,已引起关注的内容,采取适度前瞻,为未来的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撑的原则,予以适当的考虑。[img=,690,13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2/201712081116_01_3254867_3.jpg!w690x138.jpg[/img]

  • 【“仪”起享奥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吗?

    [color=#ab1906][b]问:[/b][/color][color=#000000]2017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color][color=#000000]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color][b][color=#1d41d5]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color][color=#1d41d5]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间完成验收?[/color][/b][color=#000000]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color][color=#000000][/color][b][color=#1d41d5]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color][/b][color=#000000]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color][b][color=#1d41d5]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color][/b][color=#000000],[/color]环保部门是否要出具意见?[color=#000000]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color][b][color=#1d41d5]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color][/b]是否有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b][color=#1d41d5]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color][color=#1d41d5]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color][/b][color=#000000]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 [/color][color=#000000][/color][color=#ab1906][b]答:[/b][/color][b][color=#000000]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color][/b][color=#000000],[/color][color=#ab1906][b]可参考[/b][/color][color=#000000][b]《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 354)[/b][/color][b][color=#1d41d5]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color][/b][color=#000000]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color][b][color=#000000]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color][/b][color=#000000],[/color][b][color=#1d41d5]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color][/b][color=#000000],与[/color][color=#00000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color][color=#000000]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color][color=#3da742][b]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b][/color]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HJ 1246—2022)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印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205/W020220517390963194735.pdf]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HJ 1246—2022)[/url][/align]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HJ 1252—2022)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205/W020220517415791127546.pdf]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HJ 1252—2022)[/url][/align]

  •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 1297—2023)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hjbhgc/202306/t20230601_1032164.shtml]《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url](HJ 1297—2023)(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技术规范》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b]问:出台《技术规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b]一是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是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是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下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重要补充,对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法治化、信息化、精细化,提升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推动排污许可证由“一本书”转变成“一张网”。通过将二维码信息展示在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放口信息页、实体排放口附近,为排污许可证后监督管理和排污单位自我管理提供信息便利。监督管理人员通过扫码,不仅可快速获取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与排放口相关的“产治排”关联信息、许可信息,还能实时查看最新的自行监测信息、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速率、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监督执法记录等,使排污许可证变得立体鲜活。  三是提升信息化手段辅助执法监管。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是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逐步深入到对每个具体排放口的监管,从管控主要污染物转向多种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的需要。利用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可辅助环境监管执法,实现对污染物产治排全流程分析与合规性检查,推动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全过程管理。  [b]问:什么是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  答:[/b]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是利用现有的二维码技术,以二维码为载体对污染物排放口管理对象进行唯一标识,应用固定污染源排放口国家统一编码,为污染物排放口赋予全国范围内唯一的二维码。根据二维码数据结构及信息服务,二维码应承载固定污染源代码、排放口代码、服务网址等信息。  [b]问: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内容有哪些?  答:[/b]按照技术规范,根据排放口代码为每一个排放口编制唯一的二维码,一个排放口对应一个二维码,并将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展示在排污许可证副本的排放口信息页,以及排放口周边。企业及监督管理人员通过扫码,可快速获取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口基本信息、排放口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相应的自行监测、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  [b]问:哪些排污单位需要申领张贴排放口二维码标识?  答:[/b]鼓励排污单位主动张贴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主动配合在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等处,张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二维码标识。  鼓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信息化管理需要张贴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编码系统获取统一分配的唯一代码后,获得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并张贴在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  [b]问:怎么应用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  答:[/b]排污单位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放口二维码标识,自行印制或统一印制后,将排放口二维码标识与排放口一一对应,标识位置尽量设置在少油污、少触碰、少摩擦、少高温、少潮湿等不易对二维码产生污损,且便于扫描、易于识读的位置。  排污单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微信、浏览器等主流便携设备APP扫码,获取排放口二维码数据服务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口基本信息、排放口许可管理要求、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等,进行排污许可合规性自检,促使排污单位依证守法、按证排污,提高环境管理自觉性。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可以通过专用执法机扫描识读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查验排放口是否为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口,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关联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等,并结合排污许可事项,准确识别是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问题。结合历史执法检查记录,判断本次现场执法检查重点与要点,提升执法检查效率。  [b]问: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的应用试点情况怎样?下一步如何推进实施?  答:[/b]目前,上海市、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河北省、济南市等地区已在全国率先设立排放口二维码标志牌,通过整合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在线监测和移动执法等系统数据,利用信息化协同监管模式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为加强执法监管人员对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口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信息资源,有力提升了基层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监管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进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的应用实施,一是制作宣传视频,优化平台功能,做好宣传培训;二是发布工作通知,指导开展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应用,推动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管理。

  • 环境部通报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与抽测情况

    [b][size=16px] 生态环境部通报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与抽测情况[/size][/b][size=16px] 2019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开展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抽测和比对监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本次共检查540家企业,其中珠三角地区300家、渤海地区240家,不规范的51家(名单见附件1)。  二、本次共抽测360家企业,其中废水240家,超标排放33家;废气120家,超标排放5家(名单见附件2)。  三、本次共对229家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159家企业比对不合格(名单见附件3)。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已交办相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对检查抽测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附件:1.[url=http://www.mee.gov.cn/ywgz/sthjjcgl/wlgl/202003/W020200331427987574767.pdf]自行监测不规范企业名单[/url]     2.[url=http://www.mee.gov.cn/ywgz/sthjjcgl/wlgl/202003/W020200331427987928444.pdf]超标企业名单[/url]     3.[url=http://www.mee.gov.cn/ywgz/sthjjcgl/wlgl/202003/W020200331427988173856.pdf]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企业名单[/url][/size]

  • 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等1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等13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205/t20220517_982325.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 1244-2022)[/url]  二、[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205/t20220517_982326.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HJ 1245-2022)[/url]  三、[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205/t20220517_982331.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HJ 1246-2022)[/url]  四、[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205/t20220517_982333.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247-2022)[/url]  五、[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205/t20220517_982335.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HJ 1248-2022)[/url]  六、[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205/t20220517_982340.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HJ 1249-2022)[/url]  七、[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205/t20220517_982346.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url]  八、[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205/t20220517_982348.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HJ 1251-2022)[/url]  九、[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205/t20220517_982349.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HJ 1252-2022)[/url]  十、[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205/t20220517_982350.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HJ 1253-2022)[/url]  十一、[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205/t20220517_982352.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HJ 1254-2022)[/url]  十二、[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205/t20220517_982353.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HJ 1255-2022)[/url]  十三、[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pwxk/202205/t20220517_982354.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 1256-2022)[/url]  以上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4月27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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