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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文献《低烟尘排放浓度测量出现“负值”的原因分析及处理》

    求助一篇文献,【序号】:分类号 :X831机标分类号 :TK2 X70【作者】:阎三宝 祁君田 殷焕荣 李茹雅 王卫文 杨更生 作者单位: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75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32【题名】:《低烟尘排放浓度测量出现“负值”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期刊】:热力发电 PKU【年、卷、期、起止页码】: 2011, 40(12) 2012年4月20日 【全文链接】: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lfd201112030.aspx摘要: 1 存在问题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燃煤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m3,因此真实准确地进行测量尤为重要.目前,烟尘浓度一般采用等速采样法抽取部分烟尘,由玻纤滤筒进行分离收集(图1),通过称量采样前后滤筒质量,计算烟尘浓度.但是,在测量中经常出现采样后滤筒质量小于采样前(即负值)的现象,而且待测烟尘浓度越低测量出现负值的概率越高.据统计,烟尘浓度约50mg/m3时测量出现负值的概率约15%~25%,烟尘浓度约30mg/m3时出现负值概率约25%~45%,烟尘浓度低于20 mg/m3时甚至无法测量.目前烟尘浓度的测量仪器和方法只适用于测量烟尘浓度大于100mg/m3的情况,而布袋和电袋除尘器烟尘排放浓度一般低于50mg/m3,甚至低于30mg/m3,且80%以上的烟尘粒径小于10 μm.

  • 锅炉烟尘排放浓度测量的不确定度分析评定

    锅炉烟尘排放浓度测量的不确定度分析评定

    1.测量方法根据《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以动压等速平行采样方式下,用滤筒搜集废气中烟尘,用捕集到得烟尘净重除以抽气体积得到实测烟尘排放浓度(以下简称实测浓度);同时测试废气中含氧量,用含氧量计算出过量空气系数,用过量空气系数与标准过氧系数比值乘以实测浓度得到烟尘排放浓度(以下简称排放浓度)。利用烟尘自动采样仪测试一台KZL1-1.3-AⅡ锅炉为例,该锅炉满负荷运行,排气管直径为0.3米,在管道中心点设一采样点,以动压等速平行采样方式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如下:(mg/m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3/201303310856_433100_2139979_3.jpg用测氧仪测得过气系数为2.0。最佳值:实测浓度:137 mg/m3,排放浓度152 mg/m3。2.建立数学模型烟尘实测浓度和排放浓度计算公式如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3/201303310857_433101_2139979_3.jpg3.实测浓度不确定度评定3.1采样时抽气体积的不确定度分量分析抽气体积的不确定度由以下两方面组成,包括采样时等速的不确定度、采样仪器的不确定度。为了从废气管道中取得有代表性的颗粒物样品,需要等速采样,即空气进入采样嘴的速度应与采样点废气流动速度相等,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执行,抽样过程中抽气体积相对误差为:-5%-+10%。按B类不确定度的评定,按正态分布转换等速时相对标准不确定度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3/201303310858_433102_2139979_3.jpg3.2捕获颗粒物重量的不确定度分量分析用玻璃纤维滤筒捕获颗粒物,对颗粒物重量的测量不确定度有以下几个方面。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3/201303310859_433103_2139979_3.jpg3.3实测浓度测试的不确定度合成经以上计算可知,烟尘实测浓度测试的相对标准不确定度和分量如下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3/201303310900_433104_2139979_3.jpg4.过量空气系数不确定度分量分析测量仪器相对标准不确定度为±2.5%;按正态分布转换成相对标准不确定度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3/201303310900_433105_2139979_3.jpg6.扩展不确定度取包含因子k=2(近似95%置信概率),则 U=4.56×2=9.12 mg/m37.结果排放浓度:(152±9.12)mg/m3。

  • 你如何看待新施行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我国汽车行业快速发展,汽车尾气排放对北京等大城市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贡献率超过20%,已成为我国城市中主要大气污染源。为积极应对空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日前已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讨论话题:1、国五标准适用于最大总质量小于3.5吨的汽车。适用于新车定型、生产和销售环节,不涉及已经使用的在用车辆。你对不涉及已经使用的在用车辆有何看法?2、国五标准新增颗粒物粒子数量限值要求以促使汽车采用更有效的颗粒物排放控制技术,大幅削减颗粒物尤其是细微粒子的排放。你对此举是何态度?3、目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已基本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技术(StageⅡ)改造以控制加油排放,且已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而对汽车车载油气回收(orur)技术规定的时间未做要求,你认为最快何时可以开展此项技术?

  • 【分享】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污染物排放 测量方法

    【分享】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污染物排放 测量方法

    前 言  本标准参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2002年11月13日提出的"ECE R83法规05系列的修正草案的建议"("PROPOSAL FOR DRAFT AMENDMENTS TO THE 05 SERIES OF AMEND-MENTS TO REGULATION NO.83")中关于混合动力车辆的排放的部分技术内容;本测量方法是对GBl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的补充。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制定。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红雨、高海洋、钱国刚、赵春明。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污染物排放 测量方法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hybird electric veicles GB/T 19755-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蒸发排放的测量方法,以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GBl9753-2005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量 试验方法  GB/T19596-2004 电动汽车术语3 术语和定义  GB 18352.2-2001、GB/T 19596-2004的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分类  本标准中按照储能装置是否需要外接充电、车辆是否具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如表1所示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分为4类。[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652_628688_1615922_3.jpg[/img]5 要求和试验  5.1 一般要求  5.1.1 对于容易影响车辆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性能的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在部件受到振动的情况下,仍能达到GBl8352.2-2001的要求。如果车辆的催化转化器系统中使用了氧传感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车辆在一定速度和加速度时,理论空燃比(λ)仍能有效控制。  5.1.2 以汽油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必须设计为适合使用GB 17930-1999所规定的市售无铅汽油。  5.2 型式认证试验项目  型式认证申报材料格式见附录A,试验结果报告格式见附录B。不同类型汽车在型式认证时要求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2。[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0110114448_01_1615922_3.jpg[/img]5.3 试验描述  5.3.1 I型试验(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5.3.1.1 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车辆  5.3.1.1.1 试验应分别在以下条件下进行:  5.3.1.1.1.1 条件A:储能装置处于最高荷电状态;  5.3.1.1.1.2 条件B:储能装置处于最低荷电状态。  I型试验中储能装置的荷电状态的示意图参见附录C。  5.3.1.1.2 条件A  5.3.1.1.2.1 储能装置通过车辆行驶进行放电。车辆按下述要求在试验跑道或底盘测功机上行驶,直到满足放电终止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车速稳定在50km/h,直到混合动力汽车的发动机起动;  ___________________如果不起动发动机车辆不能达到50 km/h稳定车速,车速应降低到车辆能够稳定行驶,而发动机在技术服务机构和制造商之间确定的时间/距离不起动;  ___________________按制造厂建议的行驶工况或方法运行。  发动机应该在自动起动10 s内停机。  5.3.1.1.2.2 车辆预处理  5.3.1.1.2.2.1 对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 18352.2-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2部(市郊)循环,按照下面5.3.1.1.2.5.3条的要求连续运转3个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1.2.2.2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按照下面5.3.1.1.2.5.3的要求,按照GB 18352.2-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的规定运行1个1部(市区)和2个2部(市郊)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1.2.3 预处理结束后,在试验前,车辆置于温度保持为20℃~30℃的室内进行处理。此处理期间至少为6 h,直到发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达到室温的±2℃范围内,并且储能装置按照下面5.3.1.1.2.4的规定达到最高荷电状态。  5.3.1.1.2.4 浸车期间,储能装置应该按下述要求进行充电:  5.3.1.1.2.4.1 充电要求   a) 如果安装了车载充电器,使用车载充电器充电;  b) 否则按制造厂的建议使用外部充电器,采用常规的持续充电程序。  ___________________充电过程不包括所有自动或人工起动的特殊充电程序,例如均衡充电或维修充电。  ___________________制造厂应确定试验期间,没有进行特殊充电。  5.3.1.1.2.4.2 充电结束条件  满足车辆制造厂规定的充满截止条件时,则结束储能装置的外接充电。  若仪器一直提示储能装置尚未充满,则最长充电时间为:  tmax(h)=3×储能装置标称储能量(Wh)/电网供电功率(W)  5.3.1.1.2.5 试验程序  5.3.1.1.2.5.1 车辆正常启动,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开始试验。  5.3.1.1.2.5.2 取样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进行。  5.3.1.1.2.5.3 车辆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定,GB 18352.2-2001附录C中附件CA对这些车的换挡点的要求不适用。可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中C2.3的规定,并结合制造厂的产品使用手册和变速箱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5.3.1.1.2.5.4 排气污染物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规定进行分析。  5.3.1.1.2.6 计算条件A时各污染物的排放量(M1。  5.3.1.1.3 条件B  5.3.1.1.3.1 车辆预处理  5.3.1.1.3.1.1 对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 18352.2-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2部循环,按照下面5.3.1.1.3.4.3的要求连续运转3个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1.3.1.2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按照下面5.3.1.1.3.4.3的要求,按照  GB 18352.2-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的规定运行1个1部和2个2部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1.3.2 按照5.3.1.1.2.1的规定对车辆储能装置进行放电。  5.3.1.1.3.3 预处理结束后,在试验前,车辆置于温度保持为20℃-30℃的室内进行处理。此处理期间至少为6 h,直到发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达到室温的±2℃范围内。  5.3.1.1.3.4 试验程序  5.3.1.1.3.4.1 车辆正常启动,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开始试验。  5.3.1.1.3.4.2 取样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进行。  5.3.1.1.3.4.3 车辆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定,按照5.3.1.1.2.5.3的规定进行。  5.3.1.1.3.4.4 排气污染物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规定进行分析。  5.3.1.1.3.5 计算条件B时各污染物的排放量(M2i)。5.3.1.1.4 试验结果[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0110114727_01_1615922_3.jpg[/img]5.3.1.2 可外接充电、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5.3.1.2.1 试验应分别在以下条件进行:  5.3.1.2.1.1 条件A:储能装置处于最高荷电状态;  5.3.1.2.1.2 条件B:储能装置处于最低荷电状态。  5.3.1.2.1.3 按表3确定行驶模式[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0110114859_01_1615922_3.jpg[/img]5.3.1.2.2 条件A  5.3.1.2.2.1 如果车辆的纯电动续驶里程比一个完整试验循环长,在制造厂要求下,I型试验可以采用纯电动模式进行。在此情况下,按照5. 3.1.2.2.3.1或5.3.1.2.2.3.2规定进行的车辆预处理可以省略。  5.3.1.2.2.2 如果车辆有纯电动模式选择功能,行驶模式开关置于纯电动位置,车辆以纯电动30分钟最高车速的70%±5%的稳定车速在试验跑道上行驶或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行,对储能装置放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放电过程停止:  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示能以30分钟最高车速的65%行驶时;  ___________________由标准车载仪器指示驾驶员停车;  ___________________行驶100 km后。  如果车辆没有纯电动模式选择功能,车辆按下述要求在试验跑道或底盘测功机上行驶,直到满足放电终止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车速稳定在50km/h,直到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发动机起动;  ___________________如果不起动发动机车辆不能达到50km/h稳定车速,应降低到保证车辆能够稳定行驶的合适车速,并且在规定的时间/距离(检测机构和制造厂之间确定)内发动机不起动;  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制造厂建议。  发动机应在自动起动10 s内停机。  5.3.1.2.2.3 车辆预处理  5.3.1.2.2.3.1 对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 18352.2二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2部循环,按照下面5.3.1.2.2.6.3的要求连续运转3个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2.2.3.2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按照下面5.3.1.2.2.6.3的要求,按照GB 18352.2-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的规定运行1个1部和2个2部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2.2.4 预处理结束后,在试验前,车辆置于温度保持为20℃-30℃的室内进行处理。此处理期间至少为6 h,直到发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达到室温的±2℃范围内。  5.3.1.2.2.5 按照5.3.1.1.2.4的规定对储能装置进行充电。  5.3.1.2.2.6 试验程序  5.3.1.2.2.6.1 车辆正常启动。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开始试验。  5.3.1.2.2.6.2 取样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进行。  5.3.1.2.2.6.3 车辆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档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定,按照5.3.1.1. 2.5.3的规定进行。  5.3.1.2.2.6.4 排气污染物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规定进行分析。  5.3.1.2.2.7 计算条件A时各污染物的排放量(Mli)。  5.3.1.2.3 条件B  5.3.1.2.3.1 车辆预处理  5.3.1.2.3.1.1 对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采用GBl8352.2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2部循环,按照下面5.3.1.2.3.4. 3的要求连续运转3个循环进行预处理。  5.3.1.2.3.1.2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按照下面5.3.1.2.3.4.3的要求,按照GBl8352.2中附录C的附件CA的规定运行1个1部和2个2部循环进行预处理。  5.3. 1.2.3.2 车辆的储能装置应该按照5.3.1.2. 2.2的规定进行放电。  5.3.1.2.3.3 预处理结束后,在试验前,车辆置于温度保持为20℃~30℃的室内进行处理。此处理期间至少为6 h,直到发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达到室温的±2℃范围内。  5.3.1.2.3.4 试验程序  5.3.1.2.3.4.1 车辆正常启动。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开始试验。  5.3.1.2.3. 4.2 取样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进行。  5.3.1.2.3.4.3 车辆按照GBl8352.2-200l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定,按照5.3.1. 1.2.5.3的规定进行。  5.3.1.2.3.4.4 排气污染物按照GBl8352.2-200l附录C规定进行分析。  5.3.1.2.3.5 计算条件B时各污染物的排放量(M2i)。5.3.1.2.4 试验结果[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0110115047_01_1615922_3.jpg[/img]5.3.1. 3 不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5.3.1.3.1 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进行试验。  5. 3.1.3.2 车辆预处理时,应至少连续完成2个完整的GBl8352.2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运行循环(1个1部和1个2部)。  5.3.1.3.3 车辆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定,按照5.3.1.1.2.5.3的规定进行。  5.3.1.4 不可外接充电、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5.3.1.4.1 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C在混合动力模式下进行预处理和试验。如果具有几种可用混合动力模式,试验应该在打开点火开关后自动设定的模式(正常模式)下进行。以制造厂提供的资料为基础,技术服务机构应确认所有混合动力模式的测试结果均满足标准限值要求。  5.3.1.4.2 车辆预处理时,应至少连续运行2个完整的GB 18352.2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运转循环(1个1部和1个2部)。  5.3.1.4.3 车辆按照GBl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运行,如果制造厂对挡位变换有特殊的文件规定,按照5。3.1.1.2.5.3的规定进行。  5.3.2 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能够按照下述方法进行试验的混合动力电动车辆需进行此项试验,试验方法如下:  5.3.2.1 按照GBl8352.2-2001附录D规定,使用发动机模式进行试验。制造厂应提供可以进行此项试验的工作模式。  5.3.2.2 试验应仅对GBl8352.2-2001附录D中D3.2规定的工况1和2进行试验。如果不能按工况2进行试验,应选择另一稳定车速(发动机驱动)进行试验。  5.3.3 Ⅳ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5.3.3.1 试验应按照GB 18352.2-2001附录E进行。  5.3.3.2 开始试验准备(GBl8352.2-2001附录E的E5.1)前,车辆应按照下述规定进行预处理:  5.3.3.2.1 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5.3.3.2.1.1 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放电按照5.3.1.1.2.1进行。  5.3.3.2.1.2 可外接充电、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模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放电按照5.3.1.2.2.2进行。  5.3.3.2.2 不可外接充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5.3.3.2.2.1 不可外接充电、无行驶模式手动选择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至少进行两个连续的完整的GBl8352.2-2001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运行循环(1个1部和1个2部)进行预处理。  5.3.3.2.2.2 不可外接充电、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模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车辆在混合动力模式下应至少进行两个连续的完整的GB 18352.2中附录C的附件CA规定的运行循环(1个l部和1个2部)进行预处理。如果具有几种可用混合模式,试验应该在打开点火开关后自动设定的模式(正常模式)下进行。

  • 【分享】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 14762-2008 )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engines of heavy-duty vehicles(III, IV) ( GB 14762-2008 代替GB 14762-2002 200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2 类车辆已按GB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废止。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链接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69303.shtml

  •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关于发布《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外观检测方法》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批准《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外观检测方法》(T/ZJEEMA 0006-2024)为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自2024年2月27日起实施,现予公告。[/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2月27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228/6384474282323664201679779.pdf]浙环监协〔2024〕7号-关于发布《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外观检测方法》团体标准的公告.pdf[/url]

  • 【转帖】关于发布《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修改方案的公告

    关于发布《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修改方案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进行修改,现公布修改方案。 特此公告。 附件:[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5777]《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修改方案[/url]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以下简称《轻型车国五标准》),今天起向全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颗粒物粒子数量纳入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车载诊断系统的实际监测频率要求,并改进了生产一致性检查判定方法,实施时间改为视满足《轻型车国五标准》的燃油供应情况而定。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随着汽车越来越多地走入普通家庭,我国轻型汽车得到了快速发展,2011年底产销量约1600万辆,连续三年居世界首位,保有量达到8264万辆。汽车在给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研究表明,2011年轻型汽车排放氮氧化物(NOx)80.7万吨、颗粒物(PM)6.5万吨、碳氢化合物(HC)166.2万吨、一氧化碳(CO)1621.7万吨,已成为北京等城市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未来几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仍会快速增长,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已超过1900万辆(其中轻型汽车约1700万辆),预计“十二五”期间,将新增轻型汽车约8000万辆。   去年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8小时项目,收紧了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要求加强主要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轻型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降低单车的污染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适时启动了《轻型车国五标准》的制订工作,并于2011年上半年向社会公布了征求意见稿,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305条,主要涉及颗粒物数量控制、车载诊断系统监测频率、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检查、生产一致性检查、车载油气回收系统以及实施方案等方面内容。编制组认真处理各界意见,多次组织召开各方代表参加的研讨会,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   与现行的轻型汽车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二次征求意见稿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加严25%-28%,颗粒物加严82%,大幅削减了新生产汽车的单车排放量;增加了颗粒物粒子数量这一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促使汽车采用更有效的排放控制技术,降低颗粒物尤其是细颗粒物的排放量;车辆达标排放考核里程增加一倍,即由原来的8万公里增加到16万公里;提高车载诊断系统的排放控制要求,更有利于对在用车辆实际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增加催化转化器和碳罐等关键排放控制零部件的检查要求,确保车辆实际生产中采用性能好的零部件;改进生产一致性检查判定程序,更符合我国机动车环保管理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车辆在用符合性检查项目,确保汽车使用过程中的排放达标;考虑到实施《轻型车国五标准》需要供应相应的燃油,标准的实施时间需待燃油供应时间明确后才能确定。与国外汽车排放法规标准相比,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排放控制水平和欧洲正在实施的第五阶段轻型车排放法规相当。   这位负责人表示,《轻型车国五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等一次污染物的排放,对削减二次颗粒物、臭氧等二次污染物也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标准的发布有利于促进相关燃油标准的升级,而优质燃油的供应将促使所有在用机动车全面减排。因此,实施《轻型车国五标准》,有利于实现我国大气污染的区域联防联控、促进我国环境质量特别是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 【分享】农机污染物排放系数简易测定方法

    【分享】农机污染物排放系数简易测定方法

    《农机污染物排放系数简易测定方法》农业机械, Farm Machinery, 2010年 14期 摘要:农机污染物排放都是以发动机台架试验结果为依据,国内汽车在用车的污染物测量是在汽车检测线上进行,可整车测试,国内在用农机动力污染物测量尚未见报道。根据试验研究发现通过台架试验与现场试验相结合的试验方法测定农机污染物排放系数,方法相对简单,得出的农机污染物排放数据准确。主要内容:1 国内外农机用发动机排放限值介绍2 农机用发动机排放标准及试验仪器简介GB/T8190.1~9—2005《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等同国际标准ISO8178.1~90)汽车用发动机目前主要采用废气分析仪(HC、CO、CO2、O2、NOX,简称5 气仪)测量,使用方法是用采样探头直接插入发动机排气管的一定深度(最大深度为500 mm)进行采样。3 农机污染物现场测定方法介绍4 现场试验发动机排放特征值的确定及与台架试验排放结果比较综上所述,现场试验得出试验数据与台架试验的标准仪器试验结果可以建立相应的数据关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1/201101081313_272711_1620630_3.jpg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将修订后期发布

    1990年颁布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实施十多年来,在控制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排放,加强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及城镇建设工程量日益增长,建筑施工工艺不断改进,过去单一场界控制已不能适应现有的环保管理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按照施工噪声实际排放情况,修改了场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采样周期,补充了测量条件、测点位置和测量记录要求,增加了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评价等内容,以更有效合理地对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实施监控。会议决定,《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并向社会公示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放速率的计算

    老兵您好! 关于固定源排放速率的计算,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对于锅炉监测,排放速率的计算需要监测烟气含湿量后,通过标干排气流量进行计算,那么我的问题如下: 1. 对于常温常压的烟气排放,比如工艺有机废气(三苯,VOCs)等排放速率监测,是否需要测含湿量后用标干排气流量计算,还是直接用烟气流量计算就可以了? 2. 对于常温常压的烟气排放,常用的烟气湿度测量方法干湿球法是否适用? 3. 对于常温常压的烟气排放,有一次我们在监测重金属废气时,由于废气处理装置用的是碱液喷淋,估计企业把处理装置调得很夸张,我们采完样后,发现滤筒都是湿淋淋的,但是我们测量的烟气湿度也就1%~3%的样子,遇到这种情况怎样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如何计算才能得到正确的排放速率?

  • CEMS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主要应用于对各种工业废气源的连续监测中,如火电厂,垃圾焚烧厂,煤炭、石油化工厂,造纸厂等行业。随着大气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政府对工厂和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督也更加重视。如何对一个工厂的烟气排放进行监控,并判断是否达到排放标准,这都得依靠CEMS来完成。CEMS有两个很重要的目的是分别对固体颗粒物浓度和污染性气体含量进行检测,而在这些气体中二氧化硫(SO2)是一种对环境危害性比较大的气体,需要二氧化硫传感器来进行测量。CEMS主要由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颗粒物浓度监测子系统、排放流量参数监测子系统和数据采集处理与通讯系统组成。这里对二氧化硫含量的监测属于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二氧化硫气体传感器通过对经处理后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量,判断所排放含量是否达到要求,是否要进一步进行脱硫处理。同时二氧化硫气体传感器的测量值也为可能需要的进一步处理提供了数据上的依据,能起到提高脱硫效率的作用。

  • 环保部修改制定四项重要排放标准

    日前,环保部部长周生贤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中国Ⅰ、Ⅱ阶段)》,并制定《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届时将择机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上述标准。

  • 环境保护部发布五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 —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755—2016)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等五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这五项标准可以大幅削减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污染,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环境质量改善。 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港口城市、江河沿岸城市。鉴于我国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白。新标准适用于具有中国船籍在我国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如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船和各类渔船)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千瓦、新生产船用发动机的环境管理,不适用于远洋船舶,远洋运输船舶执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另外,标准还规定了船舶使用燃料的要求以及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新标准实施后,船舶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将明显降低,按照每年新增船机1000万千瓦,寿命期为25年计算,实施第一阶段标准3年,所制造投入使用的船机在全寿命期内将减排NOX约140万吨,PM约40万吨;若实施第二阶段标准3年,装用这些船机的船舶在其寿命期内将进一步减排NOX约115万吨,PM约6万吨。若所有内河、沿海及渔业船舶都能符合该标准规定的燃料要求,污染减排效果将更为显著。  我国摩托车行业产量增长迅速,截至2015年底,摩托车保有量达9514万辆。据测算,2015年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机动车排放量的比例为:一氧化碳(CO)占12.7%,碳氢化合物(HC)占13.5%,NOx占1.6%。我国虽然是摩托车生产和使用大国,但摩托车的整体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明显差距。为有效控制摩托车污染,促进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国四标准。与现行的第三阶段标准相比,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标准适用范围,新增柴油三轮摩托车的排放控制要求;二是新增污染物项目,对柴油三轮摩托车新增了颗粒物的控制要求;三是污染物限值进一步加严;四是进一步提升了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五是提出更加完善的环保管理和技术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新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满足新标准要求。以国四标准实施3年估算,这期间新生产的全部摩托车在其整个使用寿命内将比实施国三标准减少CO排放约650万吨、HC排放约200万吨、NOx排放约30万吨。  近些年来国家积极鼓励发展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内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且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和成熟,从2014年开始,我国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产销量大幅上升,且随着我国汽车油耗和排放标准的不断升级,该类汽车的产销量仍将保持增长。由于有电能的辅助,传统汽车的测量方法无法准确评判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因此需要制订专门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新标准是对《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GB/T19755-2005)的修订,规定了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污染控制要求和测量方法,具体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执行轻型汽车排放标准(GB 18352.3-2005和GB 18352.5-2013)相应阶段的要求。GB/T 19755-2005仅适用于国二阶段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新标准适用于国四、国五阶段的轻型混合动力汽车的环保管理。该测量方法标准的实施,不会带来额外的车辆技术升级成本。  新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年来我国烧碱和聚氯乙烯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已经成为烧碱和聚氯乙烯最大生产国。该行业不但排放常规环境污染物,还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聚氯乙烯工业属于《水俣公约》重点治理的涉汞行业,行业每年耗汞约850吨,约占国内消耗量的85%,占全球消耗量的51%。新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国内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发展情况以及达标的经济成本等因素,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收紧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实施新标准后,预计废水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汞和氯乙烯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77%、67%、67%和87%。废气颗粒物、氯乙烯、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51%、72%、58%。

  • 【转帖】混合动力汽车排放标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通过开题论证

    2009年12月23日—24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家环保标准开题论证会,对《混合动力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Ⅳ、Ⅴ)》、《轻型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Ⅳ、Ⅴ)》、《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船舶发动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低速货车与三轮汽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进行论证。 以机动车、非道路发动机为代表的移动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日益突出,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力度,制定和实施排放标准是解决该类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 随着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各项鼓励政策的推出和实施,混合动力汽车的市场将逐步扩大,而轻型混合动力汽车排放标准仍停留在第二阶段,重型混合动力汽车更是尚无排放标准。面对即将出现的快速发展、却无排放标准可循的局面,启动混合动力汽车排放标准的制订工作非常必要。 我国已实施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低速货车和农用运输车均已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着眼“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时期内防治机动车污染工作的需要,目前启动相应的新一阶段的排放标准制订工作十分必要和及时。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首次制定,将控制PM、CO以及NOx和HC的排放。我国内河船舶污染问题已相当突出,该标准的制订与实施将对内河沿岸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发挥重要作用。 各标准编制组分别介绍了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论证委员会经质询、讨论,分别通过了上述六项标准的开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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