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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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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RoHS指令剖析

    从今年开始,欧盟25国将先后实施两项为世人瞩目的“环保指令”。一项是《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于2005年8月13日实施。另一项是明年7月1日生效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按WEEE指令规定,我国出口欧盟的相关设备,如电视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电话、复印机、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吸尘器、电灯、电动工具、电子玩具、运动设备、医疗器械和自动售货机等,都将纳入此指令的强制管理范围内。从指令生效之日起,包括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内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商”对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承担相应的回收费用。据估计,电冰箱的回收费用为每件20欧元,洗衣机和空调每件为10欧元。这对于利润不足10%的家电企业来说,产品成本上升可能达到10%,给其带来的影响可想而知。另外RoHS指令规定:上述设备中,凡是铅、汞、镉等6种有害物质有一种超量的产品将不允许进入欧盟市场。  不仅如此,这两个环保指令的出台,在国际上还会引起连锁反应。无疑,这对我机电出口企业将是雪上加霜。两指令波及我国上万家企业、20多万种产品。受指令影响的产品,占我国出口欧盟机电产品的71%,总值约为370亿美元。  RoHS指令的实施期限,尽管晚一年,但是此指令所涉及的技术,对我国企业而言,难度将会更大,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根本无能为力。因而,它们把“欧盟环保两指令”视为高门槛的“绿色壁垒”。  RoHS指令的技术要求  RoHS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应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十大类电子电气新设备,除了第八类医疗器械中的放射性治疗仪,以及第九类监控装置中如烟雾报警器外,其他各类设备中应限制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6种有害物质含量。  在RoHS指令附件中,列出了10项具体规定。如小型荧光灯中,灯管的汞含量不能超过5mg;常用直管荧光灯中汞含量:对于卤素磷酸盐不超过10mg(对于正常三磷酸盐不超过5mg、长效三磷酸盐不超过8mg);在高温熔化的锡-铅焊料中,铅的含量规定不超过85%。  出口企业如何应对RoHS指令  面对欧盟即将实施的RoHS指令,我国相关企业如何制定应对措施?笔者认为,应按下列3个步骤做准备。  首先,应判定自己出口欧盟的产品是否属于指令包括的范围,这是很重要的。除指令附录中所列的电子电气设备外,还应注意欧盟的补充说明。下列设备不属于指令包括的范围:  -旨在保护国家安全和军事用途的电子电气设备;  -电流不是主要动力来源的设备;  -各种电池产品,及并非用于实现成套设备主要功能的电子电气零件;   -大型工业用固定装置;  -2006年7月1日前,投入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的维修零件和再使用(Reuse)产品。

  • 机电产业乐观面对欧盟“双指令”

    2006年10月19日 00:00:0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10月19日电(记者邓茜、黄玫)第100届广交会开展以来,家电展区和电子及信息产品展区呈现出交易活跃的势头,刚刚实施3个月的欧盟ROHS指令(《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似乎并未对广交会上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产生明显影响。机电进出口商会和机电企业均表示,欧盟“双指令”对出口贸易影响不大,大多数企业都能较快适应新的国际标准。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张钰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盟“双指令”对我国整个机电产业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从目前的情况分析,估计会影响到500多亿美元机电产品的出口。为此,商会一方面积极征询企业意见,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尽力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与欧盟方面开展沟通与合作,深入了解指令的有关情况。最近,机电进出口商会正在同欧盟有关方面联合举办3场关于ROHS指令的专题培训,为我国机电企业更好地适应欧盟新指令创造条件。 张钰晶表示,我国大多数机电企业已经在原材料选择、技术升级等方面做好了充足的应对措施,目前还没有企业因为欧盟指令而退出市场。 作为机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指令对家电产品的出口也备受关注。在本届广交会上,记者对TCL、格兰仕等国有自主品牌有关人士进行了采访,他们均对出口形势表示乐观。TCL数码科技事业部海外业务负责人表示,TCL一开始就与飞利浦等国际品牌进行合作,走的是国际化路线,产品在3年前就已经适应了国际标准。这几年TCL通过跨国并购,在西欧市场、北美市场拥有了多个国际品牌,产品遵照当地不同的市场标准进行生产。 格兰仕常务副总裁陆荣发表示,不担心欧盟指令对其产品出口的影响。他坦陈,欧盟指令将格兰仕产品的生产成本平均提高了5%-10%,但这都可以通过向采购商提高报价来转移。从目前来看,格兰仕已有的采购渠道并未受到影响。格兰仕在国际市场上70%-80%的产品都是贴牌生产,一开始就按照国际采购商的标准进行生产,因此欧盟环保指令对格兰仕的影响不大。(完)

  • 2023年欧盟最新电池指令

    2023年,欧盟发布了最新电池指令,规定出口到欧盟地区的电池需要打上CE标志,大家知道具体的实施时间吗?

  • 【转帖】欧盟有关生态纺织品的法规及标准:欧盟67/648EC指令等

    近年来欧盟对纺织品实施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提出越来越严格的生态要求和社会责任问题,陆续发布的包括禁用染料和其他化学品的法规已形成欧盟所有成员的统一行动。欧盟是浙江省纺织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为此,有必要对欧盟有关生态纺织品法规及技术标准的信息有个全面的了解。  1、欧盟67/648EC指令  欧盟于1997年发布67/648EC指令,是一个欧盟国家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可裂解并释放出某些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法令。与当时德国政府的法规不同的是增加了邻氨基苯甲醚和氨基偶氮苯,共22个致癌芳香胺。  2、欧盟2001/C96E/18指令  欧盟于2001年3月27日发布了2001/C96E/18指令,该指令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列入控制范围的纺织品。该指令还规定了三个禁用染料的测试方法,致癌芳香胺的检出量不得超出30mg/kg。三个检测方法为:35LMBGB82.02-2-1998(纺织日用品),B82.02-3-1997(皮革),B82.02-4-1998(聚酯)。该指令列入的致癌芳香胺中减去对氨基偶氮苯,只有21种。  3、欧盟2002/61/EC指令  欧盟于2002年7月19日发布了2002/61/EC指令,对氨基偶氮苯重新列入致癌芳香胺,并对它的测试方法进行了评估,重申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量为30mg/kg,并对禁用偶氮染料在所有成员国于2003年9月11日开始实施。  4、欧盟2003/3/EC指令  欧盟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2003/3/EC指令,重申了67/648/EC及2001/C96E/18法令,并禁用一种蓝色着色剂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该蓝色着色剂是两只酸性金属络合染料的混合物,分为:611-070-00-2及EC.NO.405-665-4;前者为CAS.NO118685-33-0。  欧盟关于因致癌芳香胺而涉嫌禁用染料的法令滞后德国政府法规和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根据目前情况,全面禁用涉嫌染料已在国际纺织品贸易中全面展开,因此,禁用含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行动。  5、欧盟的生态标签Eco-Label  欧盟的生态标签是由欧盟执法委员会根据880/92法令建立的。申请该标签纯属自愿行为,企业希望借此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从而培育自己的市场,也有的是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  最早的纺织品标准Eco-Label是根据1992年2月17日欧盟委员会1999/178/EC法令而建立的。2002年5月15日公布了欧盟判定纺织品生态标准的新标准。它分为三个主要类目即纺织纤维标准、纺织加工和化学品标准、使用标准的适用性。新标准对禁用和限制使用的纺织化学品,即纺织染料和纺织助剂做出了明确的新规定,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面比老标准宽,要求也比Oeko-Tex standard1 100标准更严。 出处“中国纺织网”

  • 【分享】欧盟玩具新指令解读!

    今年1月25日,欧洲委员会公布有关玩具安全的新指令议案,议案加入针对进口商的新条款。然而时隔才半年,近日欧洲议会又发表报告,要求修订新指令议案,对进口商的责任作出更严格规定。法规修改启动,欧盟玩具绿色壁垒再度升级。 对欧盟玩具新指令进行解读,有三个关注点值得广大玩具生产商警惕:一是禁止在玩具中使用一切过敏物质,以及任何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的物质;禁止生产和销售若干类不符合其他法例(包括化妆品指令和有关与食品接触物料的指令)的玩具。二是加入有关供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的条款。玩具乐器及出牙嚼环等玩具必须符合相关欧盟(1935/2004)规例的特定迁移限值规定;至于与皮肤经常接触的玩具,如用手指作画的水彩颜料或制造模型的黏土,则必须符合化妆品指令的成份和标签规定。报告还禁止在玩具中使用致敏香料。三是对进口商的要求更严格细化,包括必须确保生产商已采取有关的合格评估程序;进口商须负责确保玩具附有用词浅显易懂的操作说明和安全资料;进口商须对所售玩具进行样本测试,记录投诉个案、违规玩具和回收事件等。 欧盟是宁波玩具的传统出口市场,占到了出口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检验检疫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宁波口岸出口欧盟玩具共1272批,金额2122万美元,种类涵盖木制玩具、PU玩具、电动玩具、填充玩具、毛绒玩具、智力玩具、童车、遥控船模、模型和拼图等数十种产品。此前欧盟由于磁铁、小零部件等玩具法规上存在的漏洞出台了针对性法规,此番新指令则是针对涉及有害化学物质的玩具安全,传递出的一个强烈信号是欧盟将重点加强此类玩具安全的市场监管。检验检疫专家认为,确保其产品全面遵守新法例规定对我国玩具出口来说将是一道大难题,玩具业将面临成本大幅上升带来的竞争优势削弱以及欧盟进口的合格评估程序的双重挑战,且法规冲击面广,令部分玩具厂家出口风险陡增。 检验检疫部门有关人士指出,该法规最快有望于今年底前就新指令内容达成协议,时间紧迫。但目前大多数企业应对意识不强,关注度和警惕性不够,对指令茫然或对法规的认识存在误区,应采取有效措施,作好应对工作:一是提高技术实力,加强工艺改进,调整生产模式,在信息收集、生产环节管理和相关标准制订等方面多下功夫;二是对法规进行深度解读与剖析,了解欧盟禁用物质规定和极少数获得豁免的物质,对照新指令进行安全生产的查漏补缺;三是在铅汞等禁用物质的使用上做好豁免替代研究,在玩具中掺杂香水应关注过敏反应,玩具设计上应从儿童使用的安全性这一根本原则出发,禁止玩具与食品结合等危险设计;最后,各出口商应适当转移出口阵地,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积极练好“内功”,以获取玩具出口的市场主动

  • 【分享】当心!应对欧盟双绿指令有误区!

    欧盟新令不可避免地将带来整个中国家电产业链条的巨大重整;而部分企业的消极应对和产品检测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很可能加剧中国企业突破“绿色壁垒”时的阵痛;其实,提高产品的环保标准,无论在国门内外都是一个迫切的话题……   欧盟即将实施的WEEE和RoHs指令(又称“双绿”指令)规定,自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商必须自行承担报废产品回收、处理及再循环的费用。2006年7月1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禁用6类有害物质(4种重金属、2种阻燃剂)。   这项被称为“全球最严厉的欧盟环保考验”付诸实施后,必将对我国出口欧盟市场的包括家电产品在内的所有机电产品及其企业带来新一轮振荡。而来自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中心的调查显示,国内部分家电企业对两指令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在应对的技术手段上还存在具体困难。   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中心副主任何重辉介绍说,早在2004年5月,即欧盟“两项指令”刚刚出台时,江苏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中心为打破“双绿”技术壁垒,为国内家电产品出口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就承担起了国家质检总局赋予的“电子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调查、控制和测试方法研究”项目的调查研究。该中心通过对生产企业应对情况的调查了解,对家电产品中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分布情况进行检验分析,对相关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可行性研究,发现情况不容乐观。   目前的问题是部分企业对两指令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在应对的技术手段上还存在具体困难。误区主要是对欧盟两指令认识的片面性。一些企业仅把欧盟两指令看成是欧盟对我国的一种贸易壁垒,没有认识到两指令的规定对我国的环保及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的积极意义,只是消极应对。相对而言,一些跨国公司对产品的环保和健康要求及标准方面的认识水平较高。   技术手段上存在的具体困难主要表现在:缺乏规范的标准检测方法。目前欧盟尚未发布对6种有害物质的官方检测方法。由于电子电器设备产品组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会使检测结果出现很大的差异。因此公认的标准检测方法相当重要,所以各大跨国公司都在积极地研究检测方法。另一方面,我国缺乏相关的经国际认可的检测机构,而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难以花费高额费用购买检测设备,缺乏合适和完善的检测方法。   调查中也发现,部分企业,尤其是国内企业、中小企业的相关检测能力较弱,不少企业缺少相关检测设备和专业人才,对元器件质量不能进行自检,无法保证使用的器件符合欧盟指令的要求。寻找替代品要增加产品的成本,而使用替代品要求相关制造过程和生产工艺装备进行改进,并且目前有些被禁的有害物质还难以找到合适的替代品。   江苏省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欧盟新指令尽管会给国内企业相关产品的出口带来一定影响,但欧盟的这些措施并非只针对中国企业,从长远看,将促使我国企业采用新技术,提高环保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欧盟指令短期内可能主要表现为国内企业出口量下降,长期来看,有利于推动中国制造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什么是欧盟“双绿”指令?   欧盟“双绿”指令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分别于2005年8月13日和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WEEE指令要求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和经销商)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的电器和电子产品,并在此后对投放市场的电器和电子产品上加贴回收标志。作为WEEE指令的补充的ROHS指令则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器和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等6种有害物质,对每种物质的最大浓度值也做了规定。 新闻出处:中电网 2008-8-7 8:42:00

  • 【分享】欧盟开始实施传统植物药指令

    法媒4月30日报道,欧盟《传统植物药指令》自当日开始正式实施,未经注册许可的各类天然草药及传统植物成药将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或使用。 报道称,欧盟于2004年4月30日通过该指令,旨在规范包括中药、印度草药等在内的各类传统植物草药和成药的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指令要求传统植物药必须向成员国的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审批通过后方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截止2011年3月31日,在指令规定的7年过渡期内,大约有350多种植物药通过了注册审批,但尚未有任何一剂中药名列其中。 报道称,根据指令规定,传统植物药企业需至少提供15年的欧洲市场销售证明。此外,根据市场规则,每个产品的注册费用约为15万欧元。这些可能成为传统植物药企业在欧盟注册的障碍。 报道称,欧盟是全球第一大植物药市场,占市场总份额的40%以上。

  • 【转帖】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的修订

    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是第一个新方法指令,自1988年颁布以来,在保证欧盟市场上的玩具安全和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到目前为止,欧盟只是通过CE标志指令93/68/EEC对其进行了一次修订。但是,经过20年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发现一些不足,如安全性要求应进一步提高、指令实施的效率不高、范围和一些概念不够清楚等。 从2003年开始,欧盟便开始考虑修订88/378/EEC指令,并广泛征集公众意见。截至2007年底,欧盟先后发布三份关于88/378/EEC指令修订影响的研究报告,详细可参见本页下方“相关文献”栏目。2008年1月25日欧盟发布了指令修改提案COM(2008)9,2008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该提案,2009年6月18日正式文本通过,并最终于2009年6月30日在OJ上刊登,新指令的编号为2009/48/EC。 欧盟对88/378/EEC指令修订的目的是提高玩具的安全性,并改善指令实施的效率。具体的修改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定义的变化 (1) 玩具定义 新指令将玩具的定义修订为“设计为或者预定为供14 岁以下儿童玩耍中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是专用的产品。”这个定义无形中扩大了玩具指令的适用范围,比如水果形状的蜡烛,肯定不是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中使用而设计的,但是却很有可能被儿童用来玩耍。按照新指令的定义,这些产品就要满足指令规定的化学安全性能等要求。 此外,新指令还列明了用于节日或庆典的装饰性物品、仿真模型等19种产品不属于玩具。与88/378/EEC版本的玩具安全指令相比,新指令中玩具的定义更加明确,范围有所增加。如溜冰鞋(20 kg 以下儿童使用)、家用的儿童运动器材等都列入玩具的范畴。 (2) 对制造商、进口商进行定义,进一步分清职责 新指令对玩具“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新增了对进口商和分销商的义务要求,旨在通过整个供应链的合作来保证投放欧盟市场的玩具是安全的。 2. 提出了严格的化学性能安全要求 玩具化学安全性要求的加强是新指令最主要的变化,新指令中对可迁移元素的限制从8种增加到了19种。并首次引入针对玩具中CMR(致癌、致基因突变或致生殖毒性)物质的特别条款,增加禁止使用某些易引起过敏的芳香剂。明确提出玩具材料中的化学成分必须与欧盟关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法规(67/548/EEC、1999/45/EC、以及条例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1272/2008,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级、标签和包装,修订和废止指令67/548/EEC和1999/45/EC,并修订条例(EC)No1907/200632008R1272)相一致的要求,具体内容主要有: (1) 迁移元素限制种类大幅增加、限量大幅降低 迁移元素限制由以前8种增加到19种,新增了铝、硼、钴、铜、锰、镍、锡、锶和锌等九种迁移元素的限制; 对于迁移元素铬的限制,旧指令只要求限制总铬,并不分价态;新指令要求对三价铬和六价铬分别进行限制;对于锡元素的限制,除无机锡外,还对有机锡进行了限制。 旧指令针对所有材料基本是统一限量,新指令对玩具材料将按“干燥、易碎、粉状或易弯的玩具材料”、“液态或粘性玩具材料”、以及“刮漆玩具材料”分别设定高低不同的限量要求。 (2) 新指令首次提出禁止玩具中使用66种过敏性香味剂 新指令增加了55种禁用致敏性香味剂,以及11种含量超0.01%时需要进行标识的过敏性芳香剂。而88/378/EEC指令中则没有明确的禁止有机化合物。 3. 机械、物理和卫生性能部分的变化 (1) 窒息危险:88/378/EEC指令主要是针对3岁以下儿童而制定禁止出现小部件以避免引起吞食窒息危险,新指令在此基础上要求所有儿童使用的口动玩具也不能含有小部件。此外,88/378/EEC只是对体外(external airway)窒息的风险进行了规定,如遮住口鼻导致的窒息;新指令将其扩展到体内(internal airway)窒息,如带有吸盘的玩具所导致的窒息。 (2) 玩具食品:新指令增加对玩具内食品的要求:i)此类玩具销售时,食品应当与玩具附件分开包装;ii)包装本身不应是小部件;iii)严格禁止与食品紧紧连为一体的玩具。 (3) 一般安全要求:新目前欧盟对于玩具的通用安全要求是指要考虑到“正常使用”和“按可预见方式使用”情况下导致的风险,随着科技进步和玩具种类的增多,出现了一些没有被现有标准所覆盖的风险,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强磁铁玩具所导致的风险。因此,指令要求制造商在设计玩具时,应考虑到在“按不可预见方式使用”情况下所导致的风险,以进一步提高玩具安全性。 (4) 卫生要求:新指令强调对玩具清洁和卫生方面的要求,对设计给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毛绒玩具,在洗涤后仍应满足安全要求。 4. 警告标识和制造商责任(1) 警告标识 目前玩具指令就要求玩具必须正确进行警告标识以减少使用中的风险。提案则对现有标识条款进行了补充,要求在产品上正确标识使用者的限制条件,如最小和最大年龄要求、使用者的能力要求、最大或最低体重要求,以及是否需要成人监督等。此外,产品在进行销售时必须声明其使用者的最小和最大年龄。对于警告标识的具体实施细则,欧盟将同各成员国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合作,出台一份指南文件。(2) 制造商责任 新指令要求对所提供的产品技术档案中要包括产品的危害分析,即制造商在将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必须分析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易燃性、卫生和辐射等方面的危害,并评估使用者接触这些危害的可能性;要按照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评定;在玩具或包装或附带的资料上标注型号、批次等,以便追踪;进口商或分销商使用自有商标或对玩具做过改装后要承担制造商的责任。(3) 对进口商和分销商要求 新指令要求进口商和分销商逐级检查,包括:进口商应检查制造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如是否有技术档案、是否进行过合格评定程序,需要时可随机抽样检验;合格标志,如将进口商名称打在玩具或包装上,以便联络;保证玩具上的说明书或其他资料是用消费者能理解的语言书写;保证在玩具运输或贮存过程仍然符合要求等。 5. 玩具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 新指令要求根据欧盟(EC)No765/2008法规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及加强CE标志的市场监督,新指令通过增加赋予成员国市场监管部门一些特定的权力来加强市场监管职责。 欧盟新指令在玩具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与88/378/EEC指令是相同的,没有增加强制第三方认证的内容。只是要求生产商制定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予以执行,以此确保其基本要求得到遵守。

  • 欧盟EMC指令修订提案对公告机构有新要求

    欧盟公告机构协会(EUANB)于2012年12月在西班牙讨论了EMC指令(2004/108/EC)的修订提案。EUANB是针对EMC指令的公告机构(NB)集团,由欧洲经济区(EEA)的公告机构或与欧盟有互认协议的国家的合格评定机构(CAB)组成。欧盟委员会已经向欧盟理事会、欧盟部长们以及欧盟议会递交了讨论后修订的文件。预计最终修订的指令将在2013年第一季度正式公布。届时,欧盟各成员国将有2年的过渡期将新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 在修订的EMC指令中,提供给制造商的有两种模式:模式A,即自我认证,制造商确定产品的符合性并签发符合性声明(DoC);模式B+C,即公告机构颁发EU型式试验证书(模式B),然后制造商签发DoC(模式C)。欧盟将着手制定EU型式试验证书的模板草案。 提案中的大部分更改集中在公告机构(NB)的新角色,具体如下:*NB应起草一份解释如何确定符合性的评估报告; *如果文件令人满意,NB将颁发EU型式试验证书,NB将不再签发“意见”; *如果文件不理想,NB将出具拒绝信函; *制造商应选择单一的NB,并宣布其没有使用其他的NB。这意味着,未来将不允许在NB中选择(NB Shopping); *制造商指定指令中的哪些部分需要NB审查,NB的角色仅限于这些方面的审查; *NB在市场监管方面有一个新的作用。具体来说,NB应持续跟踪产品现状,确定该变化是否会影响批准的型式。若是,他们应联系制造商; *NB应告知公告的主管当局(如对于美国公告机构的主管机构NIST)关于颁发或撤销证书的情况,并定期向主管当局提供撤销、暂停或以其他方式限制证书的名单; *与其他NB、欧盟委员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在信息共享上有新的要求; *记录保存:NB将保留技术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10年,直至EU型式证书被撤销。

  • 【转帖】欧盟颁布关于测量装置的限汞指令

    2007年10月3日,欧盟在其官方杂志上发布2007/51/EC指令,要求禁止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含有汞的测试装置,该指令修改了原76/769/EC指令(对限用物质的框架性法规)与汞有关的内容,涉及的测试装置包括:温度计,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等,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在2008年10月3日前完成转换工作,生效日期是2009年4月3日。

  • 【分享】欧盟PFOS指令

    [size=4][B]欧盟PFOS指令[/B][/size]于2006年12月27日正式公布并同时生效的欧盟《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璜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即PFOS指令)将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实施。指令规定,以PFOS(全氟辛烷璜酸)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若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则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   PFOS有关物质因其同时具备疏油、疏水等特性,被广泛用作生产纺织品、皮革制品、家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处理剂;还由于其化学性质非常稳定,被作为中间体用作生产涂料、泡沫灭火剂、地板上光剂、农药和灭白蚁药剂;此外,还广泛地被使用在合成洗涤剂、义齿洗涤剂、洗发香波及其他表面活性剂产品等日用化学品中。可以预见,限令一旦实施,将直接影响我国纺织品、皮革、造纸、包装、印染助剂、化妆品等制造领域,而纺织品生产企业将首当其冲。限令生效后, 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将受到限制。   纺织品服装是广东中山六大支柱产业之一,欧盟是该地区第四大出口市场。据检验检疫部门统计,今年以来,中山输欧纺织服装497批,数量388万件,货值1112万美元,占总出口量15%左右。尽管从现在算起,离禁令实施尚有一年的过渡期,但由于我国还没有研发出能完全符合欧盟对PFOS控制标准的纺织用助剂,因此纺织等轻工行业将面临巨大的挑战。为了满足PFOS禁令标准要求,纺织品生产企业须使用环保型纺织助剂,其生产成本必然有所增加,同时,纺织品生产企业还需支付必要的检测费用。这对疲于应对欧盟纺织品特保限制、欧盟有害偶氮染料等有害物质检测、人民币升值及出口退税调整下降等不利因素的纺织品生产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PFOS具有遗传毒性、雄性生殖毒性、神经毒性、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作用等多种毒性,被认为是具有全身多器脏毒性的环境污染物。同时PFOS物质具有持久性、高度生物累积性、有毒以及可以远距离环境迁移的特性,被普遍认为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持久累积性毒物。   目前,不单欧盟,还有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对PFOS物质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有专家预见,该类物质在未来几年将完全被禁用。因此,广大纺织品生产企业应加快PFOS替用品的研发和生产技术的升级改造,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以应对将来全球限用PFOS及其衍生物给企业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相关使用企业也应合理选择供应商,将符合环保要求的纺织印染生产企业作为长期稳定的供应商才是应对该限令的良策。检验检疫及相关部门应广为宣传,让相关企业了解限令要求,同时也应制定相适应的产品标准和快速检测方法,帮助广大企业把好源头检测关,较好地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 【转帖】欧盟玩具指令新旧对比

    【转帖】欧盟玩具指令新旧对比

    现行的欧盟玩具指令(88/378/EEC)于1988年推出,已实行了二十多年。在保证玩具产品安全及消除欧盟各国间的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指令的不足之处日渐暴露,为适应快速发展中的玩具产业,欧洲议会于2008年提出新玩具指令草案,并于2008年12月18日投票通过。《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草案》共有十个章节。与88/378/EEC对比,主要更新有:第三章"玩具合格"的条款9"必要的安全要求",条款10"警告语",条款14"EC符合性声明",条款16"CE标志的规定和条件";第二章"经济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s)";第四章"符合性评估";第五章"符合性评估机构的通报";第六章"市场监督";第七章"安全措施程式";第八章"委员会程式";第九章"特殊管理规定"。本文将针对与玩具企业息息相关的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其附件2"特殊的安全要求","警告语","EC符合性声明","CE标志的规定和条件","经济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s)","符合性评估"这六个部分来具体阐述其中的新旧版本的区别。[B]一、"必要的安全要求"下附件2"特殊的安全要求"。[/B] 1、物理和机械性能 现行指令规定"玩具及部件及其包装不得存在引起儿童被勒死和窒息的危险",新指令在此基础上新增"玩具包装不得因阻塞嘴和鼻的外部呼吸道而引起儿童窒息的危险"。现行指令规定"针对年龄小于36个月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配件与附属件应防止被此年龄段儿童吞咽和吸入的危险",新指令将此规定范围延伸至"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其配件与附属件"。现行指令规定了儿童骑乘玩具应有适合儿童的制动装置,新指令新增"电动骑乘玩具的最大设计速度应受到限制以使伤害危险最小化"。新指令另外新增"含食物或与食物混合的玩具必须有独立包装,此包装不得存在被儿童吞咽和吸入的危险";"禁止紧附在食品上的玩具和需要通过吃掉食物来获取的玩具";"设计为发声的玩具应被安全设计和构造以使其发出的声音不会削弱儿童听力"及"活动玩具应被安全构造以减轻被儿童压碎,使儿童的身体或衣服被困在内,及引起儿童摔落,撞击和溺死的风险"。2、化学性能 新指令制定19种特定重金属更严格的限制,列明了55种禁用香料和11种需要贴警示标签香料的名称等。首次禁用致癌、致基因突变、影响生育(CMR)物质;禁止生产和销售若干类不符合其他法例(包括化妆品指令和有关与食品接触物料的指令)的玩具。此外,欧盟玩具新安全指令还明确玩具产品应满足包括REACH指令在内的欧盟通用化学品法规要求。在欧盟新玩具指令的化学安全变化中,与现行指令中的限制重金属元素对比如下:[center][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6/200906221435_156617_1643329_3.jpg[/img][/center]有电气控制系统的玩具应保证在系统出现故障或被毁坏时仍能安全操作";"玩具应不存在镭射、LED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辐射引起的健康危害或对眼睛或皮肤的伤害风险";"玩具变压器不属于构成玩具的一部分"。4、卫生 新指令新增规定"针对小于36个月儿童的纺织玩具应可以清洗,并需要在清洗后达到基本安全要求"。[B]二、"警告语"。 [/B]1、一般警告语 新指令新增"为安全使用,玩具需标示使用者限制警告语,即说明使用人员的年龄和重量上下限、使用人员的能力和确保玩具在成人监督下使用的需要";"标示使用人员的年龄上下限的警告语应清晰可见,精确易读"。2、特定类别玩具的特殊警告语 新指令为年龄小于36个月的儿童使用的玩具新增了警告语图片;新增规定滑梯,秋千,篮筐及绳索等安置在横梁上的类似玩具应标示"警告:只可在室内使用";并新增食品中的玩具的警告语"推荐在成人监督下使用"。3、制造商应在玩具标签和包装上标示警告语,并保证清晰可见,精确易读。如合适,警告语应同时标示在说明书上。体积较小且没有包装的玩具应在玩具本身粘贴合适的警告语。[B]三、"EC符合性声明"。 [/B]1、"EC符合性声明"即声明已履行了条款9"必要的安全要求"及附件2"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2、新指令在附件3中规定了"EC符合性声明"的基本格式为:※玩具的唯一识别号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制造商对该合格声明负唯一之责; ※声明的物体(玩具识别的可追查性); ※上述声明的物体应当与所有欧共体相关协调立法向符合…… ※对协调标准的参考,或者是与合格声明相关的参考说明; ※公告机构的…(名称,编号)…执行的(干预描述)…并颁发证书…… ※附加资讯:代表签章(地点及颁布日期)(姓名,职能)(签名) 3、做出"EC符合性声明"的制造商应承担保证玩具产品合格的责任。[B]四、"CE标志的规定和条件"。 [/B]新指令新增规定:"在玩具,玩具标签或包装上的CE标志应清晰可见,易解读且不能被消除";"体积小的玩具和含有小物件的玩具可选择将CE标志附在标签或是宣传页上"。;"如果CE标志不能清晰显示在产品包装的外部,则至少应附在包装上"。[B]五、"经济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s)"。 [/B]新指令细分且明确了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销售商的责任。1、制造商的责任("制造商"意指以制造商自己的名称或商标设计、制造玩具或者让他人设计、制造玩具的自然人或法人)※确保玩具在设计和加工过程中符合条款9"必要的安全要求"及附件2"特殊的安全要求" ※提交技术档,并进行合格认定,对产品加CE标志 ※资料和资讯存档10年 ※对投放市场的玩具进行抽样、调查以确保产品持续合格 ※提供玩具类型、批次、序列号、型号等任何可以识别的标识 ※提供厂家名称、地址及任何可以联系的方式 ※采取措施撤回不合格玩具产品,并告知成员国 ※配合成员国,提供玩具合格资讯和技术档 2、进口商的责任("进口商"意指在其经营期间将玩具自第三国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确认制造商已执行符合性评定程式 ※如需要,对产品进行测试 ※提供玩具合格性资讯和档,并采用一切措施避免其投放市场的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 ※在玩具上提供名称地址 ※保存技术档10年 3、销售商的责任("销售商"意指玩具市场供应链上的任一自然人或法人,他使得玩具在市场上可以获得)※确保相关标识,满足基本安全和特别要求 ※提供玩具合格性资讯和档,并采用一切措施避免其投放市场的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 4、进口商及销售商须承担制造商责任的案例※如果进口商或销售商以其名称或商标把产品投放于市场,则他们被认为是制造商 ※如果进口商或销售商对产品做了可能影响产品安全的修改,则应承担与制造商相同的责任 [B]六、"符合性评估"。[/B] 新指令指出"制造商在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应分析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可燃性、卫生和放射性方面的危险,和评估面对此类风险时的可能性。"对于符合性评估章节下的"EC型式检验"这一条款,新指令新增规定"EC型式检验证书应在任何必要的时候重审,特别是制造商修改了制造程式,或原材料,或配件等情况下,无论如何,每5年必须重审一次。"符合性评估另增添了"技术档"条款。要求"当欧盟成员国执法者履行市场监督时,制造商应在30天内提供相关的技术档翻译稿";"技术档应包含制造商用来确保玩具符合必要和特殊安全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方法细节";"如制造商无法提供技术档,欧盟成员国执法者有权要求制造商自费在指定的检测机构做相关测试"。技术档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对产品设计和制造商的详细陈述,包括玩具所使用的零部件及材料的清单、以及从化学品供应商处取得的有关安全资料单。 (b) 安全性评估。 (c) 对于合格评定程式履行情况的描述。 (d) EC符合性声明副本。 (e) 制造商及仓储地址。 (f) 制造商提交给通报机构的档副本,如果有提交过的话。 (g) 如果制造商已经履行了内部生产控制,按照协调标准从事一致性生产,这方面的测试报告以及方式描述。 (h) EC型式检验证书副本,有关符合性生产方式的描述与该检验证书中描述的生产类型应一致,应与制造商提交通报机构档中的描述一致。 (i) 玩具彩色图像终上所述,《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草案》在现有指令88/378/EEC的基础上作了大面积更新,其条款规定更为严格、严谨、严密。《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草案》预计今年6月将在欧盟官方刊物上发布;在指令生效18个月后(预计2010年11月),欧盟各成员国将完成相关立法;预计在2011年的5月或6月,除化学要求之外的新指令将代替现有指令88/378/EEC;而到2013年的5月或6月,化学要求生效,新的协调标准又将被制定。

  • 【分享】欧盟包装指令.pdf

    欧盟包装指令/150多页哦![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0214]欧盟包装指令[/url]

  • 【分享】欧盟通过新的玩具安全指令最新信息!

    [B]欧盟通过新的玩具安全指令,企业要做好应对准备![/B]温州网讯 记者昨天从温州海关获悉,12月18日,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议会,以480票赞成票对73票反对票通过了新的玩具安全指令(Directive 88/378/EEC)。  该指令内容涉及儿童玩具的生产材料、检测以及市场监管等问题。此外,新的安全指令还在玩具的设计、标识、生产、进口商责任、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据温州海关统计,欧盟是我市玩具出口的主要市场,我市主要出口企业来自瑞安和泰顺。今年前11月份我市玩具出口879万美元,同比减少7.08%。而前11个月对欧盟出口玩具520万美元,同比增长23.51%。  新的玩具安全指令通过期间,正值圣诞节临近,这段时期一般都是玩具销售的黄金档,欧洲议会在圣诞节前夕通过该法案,在市场上将会对玩具销售产生影响。  2008年8月,《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修正案》正式颁布,对玩具中的铅含量和邻苯二甲酸盐的含量进行了严格规定,几乎要达到“零含量”。而欧盟将于明年春季实施《新玩具安全指令》,包括禁止在玩具中使用一切过敏物质,以及任何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的物质,只有极少数物质获得豁免。温州海关表示,美、欧安全法案的实施进一步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使玩具企业的出口形势严峻,企业需做好应对工作。

  • 新欧盟玩具安全指令已于2011年7月20日生效

    美国玩具协会消息,欧盟玩具安全指令(TSD)已于2011年7月20日生效,该指令旨在加强欧盟对所有国内生产及国外进口的玩具安全标准(除了化学方面的要求)。该指令于2009年6月30日通过,并且自2011年1月20日起在欧盟范围内正式实施。根据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的规定,该指令适用于玩具,并且将玩具定义为“设计或预定供(不论是否仅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指令还要求制造商在将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包括化学风险和非化学(物理、化学、机械、易燃性、卫生和辐射等)风险,并分析接触后存在的潜在危害。欧盟玩具安全指令关于玩具在化学含量上的规定将于2013年7月20日生效。在两年过渡期中,仍执行此前的88/378/EEC指令。值得注意的是,新欧盟玩具安全指令将强制要求制造商根据现有要求执行化学品安全评估直至新的化学品法规生效。

  • [经验][分享] [推荐] 欧盟又出EuP环保指令

    EuP指令是欧盟继WEEE和RoHS两大绿色指令后,又一项欧盟提出的关于耗能产品环境化设计的指令提案。全称为“欧洲议会理事会关于建立指定耗能产品环境化设计要求及修改欧洲理事会92/42/EEC号指令”。其目的是通过强化环境化设计改善产品的环保性能,提高能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该指令的精神可以简要归纳为:“欧盟地区的耗能产品必须符合生态化设计规范,符合规范的产品可加贴CE标志,并可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 EuP指令已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但由于EuP指令只是一个框架性指令,还没有具体的环境化设计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将根据该指令于2007年8月前制定对关联产品的具体要求。其所规范的产品范围非常广,原则上适用于所有需要消耗能源才能发挥其性能的产品。由此可见,EuP指令涵盖层面及其对我国产业影响非常显著。因此,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应及时有效的研究应对措施,尽可能将EuP指令对出口产品的影响降到最小。 欧盟EuP指令的核心在于为产品的环境化设计建立框架,而环境化设计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的成本和环境影响最小化,提高资源生产率——以尽可能少的材料和公用事业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减少污染和浪费。而促使企业考虑环境化设计的主要原因在于欧盟公布的WEEE指令和RoHS指令。两个指令都将会增加生产者的生产成本,有些生产商或供应商有能力吸收这些成本,但是他们也不得不将产品的价格提高1-5%。而环境化设计能够减少成本和增加收益。 EuP将要求产品的设计人员,在设计产品时必须将下列理念贯彻始终:应当将产品的环境化设计放在整个供应链中加以考虑;选择更加环保的原材料和机械设计;减少产品设计的环境影响;要实现环境化设计的目标,还需要通过以下手段提高资源的利用生产率;尽量减少原材料和公用设施(如供水、供电等设施)的使用;禁止使用有害物质,推动再利用和再循环;尽可能增大产品的功能性并延长其产品使用寿命;实现零污染和零浪费;尽可能实现组件和配件的在利用以及原材料的再循环。 虽然该指令的出台对制造商并不产生约束力,但是给欧盟提供了极大的操作灵活性。因为在现行出台的框架条款下,欧盟委员会可以随时出台针对某一产品的实施措施,与指令相比所需要的时间将大大缩短,因此EuP指令是另一种更为隐蔽的技术壁垒。但从中我们也看到了未来产品发展的趋势将是全面环保型发展方向,相关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技术开发和人才储备,这样才能真正破解技术壁垒实现产品全面环保。

  • 【分享】欧盟通过新玩具安全指令

    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5月11日通过全新的玩具安全指令,取代已有20年历史的旧指令(第88/378/EEC号指令),玩具业须大幅改变多年来的做法以遵行新指令的规定。这项新指令涉及多类敏感产品,加上2007年欧盟大规模回收危险玩具,因此当局尽快完成立法程序,新指令预计将于2009年6月在《官方公报》刊登。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新指令,将实施全新及更严厉的玩具安全规定,以解决玩具风险、增加制造商及进口商销售玩具的责任,以及提升成员国执法当局的市场监察力度。新指令对原有指令作出大幅修改,包括引入全新的严厉规定,以及详细厘清第88/378/EEC号指令中的条文。当中较重大的修订要点如下:释义新指令对「玩具」订下更清晰的定义,明确指出是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产品。指令第二条及附件1分别扩大及澄清不列作玩具的产品清单。产品清单进一步详细说明未有纳入指令内的现有产品类别,其中包括若干类收藏品,但其包装必须展示可辨认及清楚的标记,说明收藏品只适合14岁或以上人士。新指令亦规定,节庆装饰不被视为玩具。(旧有第88/378/EEC号指令规定,只有圣诞装饰不属于玩具)。其他不视为玩具的新产品类别包括浮水充气椅及游泳辅助用具等儿童习泳设备、适合体重不逾20公斤儿童使用的滑板,以及对儿童有吸引力的趣致灯具。新指令进一步详细界定「投放市场」的定义,意指首次于欧盟市场销售玩具产品。另外,指令亦详述不同经济经营者的定义,包括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除此之外,新指令亦对水上玩具、功能性玩具、活动玩具、化学玩具及嗅觉纸板游戏作出定义。全新及更严厉安全规定于欧盟市场销售的玩具必须遵守扩大后的基本安全规定,包括生产商必须考虑使用者以及其监管人(如适用的话)的能力(特别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再者,新指令的附件2亦详述「特别安全规定」细节,包括物理及机械特性、易燃性、化学特性及电特性。安全规定亦已因应技术进步等因素作出更新,确保使用者获得高度保护。以玩具产品的电特性为例,在原有指令(88/378/EEC)下,玩具产品所用电压不可超过24伏特,但新指令已放宽此限制。不过,新指令则针对因玩具使用的某些化学物质、香料以及玩具所发出的噪音导致的危险,实施更严格规定。安全规定订明,玩具不得含有有害化学物质,以免儿童受到伤害,特别是归类为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等的物质。新指令规定,玩具内的化学物质必须遵守欧盟第1907/2006号规例,即《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REACH)。指令亦降低多类物质的使用上限,例如铅、砷及有机锡。此外,指令亦详细说明规管玩具发出噪音的基本安全规定以及藏于食品内玩具的特别规定。新指令亦详细列明制造商应遵守的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和主管当局的责任。警告新指令亦补充及加强现时的玩具警告规定,并于附件5中列出一系列适用于若干类玩具的警告用语。玩具警告必须明显易见,包括使用者年龄限制、能力、体重以及需于成人陪同下才可使用等一般规定。指令亦为若干类玩具制订警告用语,其中包括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活动玩具、功能性玩具、化学玩具、水上玩具、含香料成份的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及味觉游戏,以及藏于食物内的玩具等警告。玩具上的警告必须清楚、容易阅读以及让消费者明白。若因玩具的体积过大难以加上包装,则警告必须贴于玩具之上。由于警告内容(例如:使用者年龄限制)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因此警告必须于玩具出售前向消费者清楚显示。在网上销售的玩具亦必须于销售前向消费者清楚展示警告。制造商及进口商责任根据现行的产品销售相关法例,经济经营者于欧盟市场销售玩具时,有责任确保产品符合新指令。新指令表明,不但制造商须承担一些工作(例如制造商是进行合格评定程序的最佳人选),授权代表、进口商及批发商亦有其责任。新指令希望厘清各经济经营者的责任,确保在各个供应链层面的业者遵行规定,以及增加玩具产品的可追溯性。例如,进口商只能够于欧盟市场内销售合规格玩具以及确保制造商执行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进口商亦应确保玩具附有说明书及安全资料,所用语文应为使用者容易明白。市场监察及保护措施新指令进一步加强玩具产品的市场监察规定,增加监管机构采取行动的权力,并引进相关程序,以支持现有的保护措施以及通知涉及玩具安全措施的相关人士。欧盟成员国须于《官方公布》刊登新指令后18个月内,即2011年1月前实施新规定。不过,当局亦设立过渡期让玩具制造商以及进口商适应新指令。因此,商家仍可于新指令生效两年后销售符合现有指令(88/378/EEC)的玩具产品。此外,当局为新化学品规定订下4年过渡期,以制定划一标准,确保业者得以遵行。 新指令已于6月3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见附件。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57952]2009/48/EC[/url]

  • 【转帖】欧盟发布EuP指令的改写指令草案

    [size=4]2009年9月11日,欧盟发布了能源相关产品的生态设计框架指令草案,该草案为欧盟EuP指令的改写指令。草案指令对原EuP指令的多处进行了澄清和改写。如:将EuP指令中“耗能产品(Energy-using product)”扩大到了所有的“能源相关产品(Energy-related product)”; “再利用(Recovery)”及“废弃物(Waste)”的参考依据由EuP指令依据的指令75/442/EEC变为指令2006/12/EC; 进口商的责任由EuP指令的“持有符合性声明和技术资料”变为需要“持有和编写有效的EC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档”; 条款5中也添入了对EC符合性声明的要求。 此外对于符合性评估等多处内容均有相应的修改。 相关的改写指令的草案文本可登陆[URL=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09/st03/st03663.en09.pdf]欧盟官网[/URL]进行下载。各相关企业应密切注意该草案的进程.[/size]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 【转帖】欧盟RoHS指令及我国对策简介

    欧盟RoHS指令及我国对策简介RoHS和WEEE指令当前主要涉及到电子及信息产品的出口问题,其中大量涉及到电子行业中的SMT和PCB行业,包括电子产品的CAD,PCB材料,覆铜板、PCB生产工艺,设备,SMT组装工艺与设备,流程材料,包装材料,质量控制,环境保护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因此,在本行业中了解RoHS和WEEE 指令以及我国的对策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自2006年7月1日起,欧盟即将正式实施RoHS和WEEE指令,这将会严重地限制和影响我国对欧洲等地区和国家进行的信息、家电、医疗等电气和电子产品的出口,其经济损失将是以十亿元为单位计算的,为此,我国至上而下在信息和电子行业展开了全国性的应对工作。下面主要对RoHS指令以及我国的对策进行简要介绍。 一 、关于RoHS指令 RoHS指令为欧盟议会于2002年颁发的2002/95/EC号决议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Electronic Equipment)指令的简称。在此,顺便提及一下WEEE指令,WEEE指令是欧盟议会于2002年颁发的 2002/96/EC号决议关于《电气和电子产品废弃物》(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指令的简称。这两个指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 RoHS指令的目的 颁布和实施RoHS指令的目的是为使欧盟各成员国在限制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一致法律条件下,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2 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的内容 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主要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应保证从2006年7月1日起,使投放欧盟市场的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不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物质及其类似物质(指其化合物等)。 3 RoHS指令适用范围 RoHS指令主要适用于以下电气电子设备:大型家用电器(如洗衣机),小型家用器具(如电饭锅、电视机),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及医疗设备等。但本指令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部件。 RoHS指令中所说的“电气电子设备”是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以及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同时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应符合另一欧盟指令(即低电压指令)所规定的交流电压峰值不得超过1000V,直流电压不得超过1500V。 4 新修改的RoHS指令 根据欧盟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的4(1)条,几乎所有信息和电子产品均被怀疑含有这六种有害物质或其中的一种物质。但在经生产厂、供应商和用户以及专家多方面不同意见与论证之后,公布了对上述指令的修改决议,即第2005/618/EC号决议或指令,该决议对有害物质浓度的限制做出了上限含量规定,从而避免了争议。但在该限制浓度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各国的生产商及其协会对RoHS指令的咨询意见仍然不断,意见集中在希望按RoHS指令,将还不符合要求、被限制的产品得到豁免。因此欧盟针对2002/95/EC号决议的RoHS指令进行了几次修订。 A)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2005/618/EC号决议(指令) 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2005/618/EC号决议或指令是对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指令)附录进行的第1次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鉴于这些有害物质不可能同时存在以及其毒性不可能同时产生因此不能达到一定的浓度,并根据欧盟的化学法令,对不允许使用这6种有害物质的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修改为:在该指令的附录中增加以下注释: ——“对于5(1)(a)条的目的,应允许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分别为各自重量的0.1 %,镉及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为重量的0.01 %”。 因此,这为判定各种元器件、PCB(印制板)、PCBA(印制板组装件)和整机等电子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提供了新的法定依据。 B)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 2005/717/EC号决议(指令)是对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附录进行的第2次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将附录名称修改为:“从4(1)条的要求中豁免的铅、汞和六价铬的应用”; ——在附录中增加被豁免的内容:“9a:聚合物应用中的十溴二苯醚”; ——在附录中增加被豁免的内容:“9b: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中的铅”。 欧洲溴化阻燃剂工业小组主席Dieter Drohmann博士宣称:十溴二苯醚(Deca-BD)被豁免这项决议是具有强有力科学支持的,对于全世界那些选择十溴二苯醚作为其阻燃剂生产印制板、印制板组装件或整机的覆铜箔层压板的电子制造厂商来说是个让人放心的好消息。 二、豁免 1 豁免与新的欧盟决议 正如上面所述,在限制浓度不变的情况下,各国的生产商及其协会对RoHS指令的咨询意见仍然不断,意见集中在按RoHS指令被限制的产品能否进入豁免的新清单,上述的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就说明了该问题,即豁免产品的清单是可以修改的。但被豁免产品新方案的通过,必须由欧盟技术咨询议会集中各国的意见。另一方面,只要你对提出豁免的产品有足够的理由,并提出申请,经过欧盟议会的讨论和审批后,都有可能得到豁免而进入新的清单。因此,我们将陆续看到欧盟新的豁免决议出台,这也是我们非常关注和正在跟踪的目标。 2 豁免的产品清单 A) 在RoHS指令的2002/95/EC号决议附录中豁免的产品清单 1)紧凑排列的日光灯中,每个日光灯的汞含量未超过5毫克者;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汞含量未超过以下规定: ——卤磷酸盐灯:10毫克 ——正常寿命的三磷酸盐灯:5毫克 ——长寿命的三磷酸盐灯:8毫克 3)含汞的特殊用途直管日光灯; 4)含汞的其他未特别提及的照明灯; 5)含铅的阴极射线管、电子元器件和荧光灯管玻璃; 6)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钢中的铅含量未超过0.35%(重量百分比)的钢;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铝中的含铅的量不超过0.4%(重量百分比)的铝制品;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铜中的铅含量不超过4%(重量百分比)合金制品。 7)—高温熔化型焊料中的铅(即铅含量大于85%的锡-铅焊料合金);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用焊料中的铅(豁免批准到2010年); —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部件中的铅(即压电装置); 8)镉镀层,但指令91/338/EEC(该指令是对指令76/769/EEC “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工艺方法”的修订)所禁止的应用除外; 9)用于吸收型冰箱碳钢制冷系统耐腐蚀的六价铬。 10) 在RoHS指令的2005/717/EC号修改决议附录中豁免产品清单 在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中: a)在附录中增加十溴二苯醚(即Deca-BDE)被豁免; b)在附录中增加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被豁免。 c)欧盟将再次更新豁免清单 欧盟议会将对RoHS指令的豁免清单进行再次更新,并确定2005年12月16日至2006年2月10日为第四次征求意见期。议会将在RoHS指令第7(2)条所规定的程序内,继续评价以下产品是否豁免: —特殊用途直型荧光灯中的汞;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评价的着眼点是为其豁免期设置具体的时间期限); —灯泡; —其它。

  • 【转帖】欧盟包装指令评介

    欧盟包装指令评介当今时代, 包装仅仅扮演一个“ 沉默的推销者”角色的情况已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在消费心态大多基于冲动的今天,包装已成为产品内在质量的传达和保证,其本身也代表了产品的质量。包装的形状、材料、色彩、图案和标识等是宣传企业品牌和基于历史和可信性而导致的产品内在价值的媒介。包装是企业取得市场的强势地位的极重要手段,也意味着这一领域的竞争加剧和由此导致的革新层出不穷,轻巧、模块化、方便、吸引人的外观是商家们优先考虑的因素,由此各种各样的包装行为呈现市场,其消极影响也突显出来。因此,法律的规范成为必要,包装法应运而生。 包装法并非仅是市场管制法,其规范的也不仅仅是市场经营者们的包装行为,而是有着更高的价值取向的一个部门法。可持续发展、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与有序的市场竞争是包装法的四大目标,其法律规范涉及环境法、消费者保护法、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各个方面。包装法最主要的目标无疑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主要规范是涉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规范。在这方面,欧盟有关包装的几个指令所体现的法制具有典型意义。一、欧盟包装指令的立法演进 欧共体理事会早在1975年就发布了一个与包装有关的关于废物的指令,根据这个指令,欧共体成员国开始执行统一的关于废物的政策,其宗旨有三,一是避免各国由于执行不同的废物政策而致使各国及其国民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二是保护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三是保全自然资源。为此,依据此指令,各成员国应采取一些措施,如根据不同废物类型采用不同的规则管理,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回收和处理废物,采用从废物中提取有用原料和从废物中产生能源以及其它重复利用的方式。确立了废物处理不损害人类健康和环境原则、谁污染谁付费原则,要求各成员国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规划、组织、授权和监管废物处理,并在通报欧共体委员会与指令相关的法规及其准备采取的措施的24个月后,将与指令相符的措施付诸实施,并通报委员会。 以后,欧共体又发布了与此有关的几个指令,如关于有害废物、关于废油、关于下水道淤泥的指令。关于与食物直接接触物质的框架指令,特别在1994年发布了一个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指令,标志着专门的欧共体包装法的形成。该指令共25条,3个附件,除重申和强调了上述协定的目的、原则和方法外,还明确了规范范围,界定了相关的概念,对各国之间的协调与信息通报、产品的标记和标识做出了要求,特别是提出了各成员国对包装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和再处理的最低比率要求,并可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的决定对以后期限的相关比率做出规定。 围绕这一指令,欧盟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了相关的一些执行性的决定。如决定2001/524/EC涉及《指令》所要求制定的五种标准的具体参数,决定2001/524/EC确定了玻璃包装产品偏离《指令》制定的重金属集中水平的条件,决定2001/171/EC 确定了塑料板条箱和塑料货盘产品偏离《指令》制定的重金属集中水平的条件,决定1997/662/EC 涉及各成员执行《指令》所要求的各类废物情况报告的问卷格式,决定1997/138/EC建立《指令》所要求建立的数据库系统的格式,决定1997/129/EC 建立《指令》所要求的包装标识系统标准等。还有一些委员会就涉及一些成员国为执行这一指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所做出的决定。这些决定就这些具体事务具有法律拘束性。 在1994年关于废物的指令生效10年后的2004年,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又以指令directive2004/12/ec(简称“修正的包装指令”)对Directive94/62/ec进行了修正,并提出了新的最低比率要求。

  • 【转帖】欧盟RoHS指令及我国对策简介

    欧盟RoHS指令及我国对策简介RoHS和WEEE指令当前主要涉及到电子及信息产品的出口问题,其中大量涉及到电子行业中的SMT和PCB行业,包括电子产品的CAD,PCB材料,覆铜板、PCB生产工艺,设备,SMT组装工艺与设备,流程材料,包装材料,质量控制,环境保护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因此,在本行业中了解RoHS和WEEE 指令以及我国的对策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自2006年7月1日起,欧盟即将正式实施RoHS和WEEE指令,这将会严重地限制和影响我国对欧洲等地区和国家进行的信息、家电、医疗等电气和电子产品的出口,其经济损失将是以十亿元为单位计算的,为此,我国至上而下在信息和电子行业展开了全国性的应对工作。下面主要对RoHS指令以及我国的对策进行简要介绍。 一 、关于RoHS指令 RoHS指令为欧盟议会于2002年颁发的2002/95/EC号决议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Electronic Equipment)指令的简称。在此,顺便提及一下WEEE指令,WEEE指令是欧盟议会于2002年颁发的 2002/96/EC号决议关于《电气和电子产品废弃物》(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指令的简称。这两个指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 RoHS指令的目的 颁布和实施RoHS指令的目的是为使欧盟各成员国在限制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一致法律条件下,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2 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的内容 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主要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应保证从2006年7月1日起,使投放欧盟市场的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不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物质及其类似物质(指其化合物等)。 3 RoHS指令适用范围 RoHS指令主要适用于以下电气电子设备:大型家用电器(如洗衣机),小型家用器具(如电饭锅、电视机),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及医疗设备等。但本指令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部件。 RoHS指令中所说的“电气电子设备”是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以及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同时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应符合另一欧盟指令(即低电压指令)所规定的交流电压峰值不得超过1000V,直流电压不得超过1500V。 4 新修改的RoHS指令 根据欧盟RoHS指令2002/95/EC号决议的4(1)条,几乎所有信息和电子产品均被怀疑含有这六种有害物质或其中的一种物质。但在经生产厂、供应商和用户以及专家多方面不同意见与论证之后,公布了对上述指令的修改决议,即第2005/618/EC号决议或指令,该决议对有害物质浓度的限制做出了上限含量规定,从而避免了争议。但在该限制浓度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各国的生产商及其协会对RoHS指令的咨询意见仍然不断,意见集中在希望按RoHS指令,将还不符合要求、被限制的产品得到豁免。因此欧盟针对2002/95/EC号决议的RoHS指令进行了几次修订。 A)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2005/618/EC号决议(指令) 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2005/618/EC号决议或指令是对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指令)附录进行的第1次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鉴于这些有害物质不可能同时存在以及其毒性不可能同时产生因此不能达到一定的浓度,并根据欧盟的化学法令,对不允许使用这6种有害物质的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或指令)修改为:在该指令的附录中增加以下注释: ——“对于5(1)(a)条的目的,应允许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分别为各自重量的0.1 %,镉及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为重量的0.01 %”。 因此,这为判定各种元器件、PCB(印制板)、PCBA(印制板组装件)和整机等电子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提供了新的法定依据。 B)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 2005/717/EC号决议(指令)是对RoHS指令(即2002/95/EC号决议)附录进行的第2次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将附录名称修改为:“从4(1)条的要求中豁免的铅、汞和六价铬的应用”; ——在附录中增加被豁免的内容:“9a:聚合物应用中的十溴二苯醚”; ——在附录中增加被豁免的内容:“9b: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中的铅”。 欧洲溴化阻燃剂工业小组主席Dieter Drohmann博士宣称:十溴二苯醚(Deca-BD)被豁免这项决议是具有强有力科学支持的,对于全世界那些选择十溴二苯醚作为其阻燃剂生产印制板、印制板组装件或整机的覆铜箔层压板的电子制造厂商来说是个让人放心的好消息。 二、豁免 1 豁免与新的欧盟决议 正如上面所述,在限制浓度不变的情况下,各国的生产商及其协会对RoHS指令的咨询意见仍然不断,意见集中在按RoHS指令被限制的产品能否进入豁免的新清单,上述的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就说明了该问题,即豁免产品的清单是可以修改的。但被豁免产品新方案的通过,必须由欧盟技术咨询议会集中各国的意见。另一方面,只要你对提出豁免的产品有足够的理由,并提出申请,经过欧盟议会的讨论和审批后,都有可能得到豁免而进入新的清单。因此,我们将陆续看到欧盟新的豁免决议出台,这也是我们非常关注和正在跟踪的目标。 2 豁免的产品清单 A) 在RoHS指令的2002/95/EC号决议附录中豁免的产品清单 1)紧凑排列的日光灯中,每个日光灯的汞含量未超过5毫克者;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汞含量未超过以下规定: ——卤磷酸盐灯:10毫克 ——正常寿命的三磷酸盐灯:5毫克 ——长寿命的三磷酸盐灯:8毫克 3)含汞的特殊用途直管日光灯; 4)含汞的其他未特别提及的照明灯; 5)含铅的阴极射线管、电子元器件和荧光灯管玻璃; 6)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钢中的铅含量未超过0.35%(重量百分比)的钢;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铝中的含铅的量不超过0.4%(重量百分比)的铝制品;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铜中的铅含量不超过4%(重量百分比)合金制品。 7)—高温熔化型焊料中的铅(即铅含量大于85%的锡-铅焊料合金);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用焊料中的铅(豁免批准到2010年); —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部件中的铅(即压电装置); 8)镉镀层,但指令91/338/EEC(该指令是对指令76/769/EEC “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工艺方法”的修订)所禁止的应用除外; 9)用于吸收型冰箱碳钢制冷系统耐腐蚀的六价铬。 10) 在RoHS指令的2005/717/EC号修改决议附录中豁免产品清单 在2005年10月15日发布的2005/717/EC号决议(指令)中: a)在附录中增加十溴二苯醚(即Deca-BDE)被豁免; b)在附录中增加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被豁免。 c)欧盟将再次更新豁免清单 欧盟议会将对RoHS指令的豁免清单进行再次更新,并确定2005年12月16日至2006年2月10日为第四次征求意见期。议会将在RoHS指令第7(2)条所规定的程序内,继续评价以下产品是否豁免: —特殊用途直型荧光灯中的汞;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评价的着眼点是为其豁免期设置具体的时间期限); —灯泡; —其它。[em05]

  • 【分享】欧盟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指令

    其他网站上看到的对欧盟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指令的整理虽然整理时间截至2005.11但涉及到的指令几乎都属于现行应该有些帮助的[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8229]欧盟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指令[/url]

  • 【分享】常用欧盟指令及法规资料整理清单!

    将常用的一些指令及法规汇总整理了一下,整个压缩包内的文件目录如下: 一、国内法规 1.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英文版).pdf 1.2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中文版).PDF 2.1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英文版).pdf 2.2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文).pdf 3.1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英文版).pdf 3.2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中文版).pdf 4.1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英文版).pdf 4.2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中文版).pdf 二、国际法规 1.1EUP英文.pdf 1.2EUP中文.pdf 2.1IEC-PAS 61906标准(中文).pdf 2.2IEC-PAS 61906英文.pdf 3.1欧盟WEEE指令(英文版).pdf 3.2欧盟WEEE指令(中文版).pdf 4欧盟RoHS指令(英文版).pdf 5挪威PoHS指令中文版.pdf[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1175]常用欧盟指令及法规资料整理清单[/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5302]常用欧盟指令及法规资料整理清单[/url]

  • 【分享】欧盟将废止多部度量衡相关指令

    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于2011年3月18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2011/17/EU,宣布废止多部关于度量衡的相关法规,其中: 1.指令71/317/EEC自2011年7月1日起废止。 2.指令71/347/EEC,75/33/EEC,76/765/EEC,76/766/EEC及86/217/EEC自2015年12月1日起废止。 3.指令71/317/EEC及指令74/148/EEC自2015年12月1日起废止。 另外,所有在2011年6月30日前按照指令71/349/EEC实施的欧共体首次鉴定(EC initialverifications)以及发布的标定证书(calibrationcertificates)应保持有效。2015年11月30日前按照指令71/347/EEC,指令75/33/EEC,指令76/765/EEC及指令86/217/EEC发布的欧共体型式批准(EC pattern approvals)及欧共体型式批准证书(EC patternap?鄄provalcertificates)应保持有效。遵照指令71/317/EEC的重量单位(weights)以及遵照指令74/148/EEC的重量单位应在2025年11月30日前依照指令2009/34/EC的第8条,第9条及第10条从属于欧共体首次鉴定。

  • 【资料】欧盟电器及电子产品指令续有修订

    笔者最近从媒体了解到,2009年9月3日,欧盟理事会秘书处向欧盟成员国代表提出《限制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及《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WEEE指令)的新文本。为了收紧现行法例、增加生产商的责任及加强欧盟27国的市场监管。去年12月3日,欧洲委员会建议修订RoHS指令及WEEE指令。修订RoHS指令:草拟文本涵盖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只有特别排除者除外。原先建议文本的附件I和II(分别是电器及电子设备类别、落入有关范畴的产品)已从文本中删除。草拟文本已排除防卫(军事)设备,这类设备是其他并不落入RoHS法规范畴的设备的一部分,并不以单一功能或商用产品的性质出售。最新加入排除名单的产品有大型固定工业工具及管风琴乐器。关于修订WEEE指令部分:理事会承认要达到WEEE的回收目标存在困难,特别是要在2016年达到建议中的65%回收率,因此有需要进一步讨论回收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类别。修订后的草拟文本重新插入附件IA and IB(电器及电子设备类别,及落入这些范畴的产品清单)。现在第2(4)条草拟条文特别补充,来自私人住户及私人住户以外单位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一概视为来自私人住户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以影印机为例,即使主要是由企业使用,但由于私人亦会购买使用,因此报废时会被视为来自私人住户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此外,新草案又澄清,「推出市场」指成员国的市场,并非欧盟市场。这对业者履行登记责任十分重要,因为这意味电器及电子设备生产商(包括进口商)须于他们推出产品的每个市场所在国家登记。WEEE法例草案列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回收目标,以及出资规定。草案订明,成员国应鼓励生产商承担私人住户废料回收设施的所有成本。理事会最新的草拟文本补充,若成员国要求生产商承担回收设施的成本,则须确保弃置于回收设施的废料和以其他途径回收的废料是免费交予生产商,或是其他合适的机构以便为循环再用进行准备工序。为了进一步了解修订对生产企业特别是对我国产品出口企业的影响,笔者拨打了PONY谱尼测试的热线电话400-8195-688,相关技术专家解答了笔者疑惑,谱尼专家表示:RoHS法例的要旨是限制电器及电子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含量。草拟第4条规定电器及电子设备,包括市场上作维修或再用用途的替换零件,不得含有附件四所列的物质。附件IV所列的物质在现行RoHS指令中已经限制使用,即铅、汞、镉、六价铬、联二苯(PBB)及联二苯乙醚(PBDE),没有加入新物质。 但是RoHS草拟文本载有多项生产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应负的责任。在把电器及电子设备推出市场前,进口商将须确保生产商已经进行适当的合格评估程序。进口商亦须于电器及电子设备上显示其名称,商号或商标,以及联络地址;若不可行,则应于电器及电子设备的包装或附随文件上显示。 因此,我国的电子电器产品出口企业,要注意做好产品出口前的RoHS限制物质的检测工作,产品的各项物质含量一定要控制在指令要求的范围内。预料理事会将于今年较后期辩论草拟文本内容,欧洲议会则于2010年4月就WEEE及RoHS指令草案投票,之后可能立即采纳两项新指令。新指令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当日起计18个月后,在欧盟27国实施。

  • 欧盟RoHS指令产品豁免界定或将进行修订

    近日,欧盟议会环境委员会(Envi)成员在会议上全票通过对RoHS2.0指令的修订提议,对于2019年7月22日投放市场的,RoHS1.0指令未包含、RoHS2.0指令新纳入限制范围的产品 ,其二级市场运作及零备件的使用,可豁免限制要求。 早在今年3月份,欧盟委员会就向WTO提交了相关修订草案。根据环境委员会的意见,欧盟RoHS2.0指令拟作出如下修订: 豁免RoHS1.0未涵盖、但需符合RoHS2.0指令的产品的二级市场运作;豁免上述产品的零配件;豁免装有电缆牵引驱动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豁免含铅管风琴今年10月2日至5日斯特拉斯堡的全体会议上,欧盟议会将对此修订提案进行表决。企业对照RoHS指令豁免清单,对产品物料清单进行排查,节省合规应对成本。同时也要及时了解及掌握RoHS2.0修订内容,以便更好应对欧盟RoHS指令要求。(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 欧盟玩具新指令即将生效 配套检测标准已发布

    欧盟玩具新指令即将生效 配套检测标准已发布笔者了解到,欧盟新玩具指令(2009/48/EC)的检测标准EN 71-1 (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修订版已经发布。根据新的玩具指令2009/48/EC,2011年7月20日起在欧洲市场新上市销售的玩具产品必须符合新的玩具法规要求。欧盟是我国的重要的玩具出口区域,那么,欧盟新玩具指令EN71-1:2011的及其相关标准的发布实施会对我国的玩具出口企业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为了了解更多的信息,笔者走访了在玩具出口检测领域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试专家告诉笔者,欧盟新玩具指令(2009/48/EC)从标示、绳索、包装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1、软填充玩具 含有纤维填充材料的软填充玩具,其接缝需进行70N的拉力测试,并且在使用最大10N的力量下,接缝的任何缝隙不能插入直径为12mm的带有完全倒圆形末端的测试棒的前端,或者表面材料不能插入直径为6mm的测试棒。2、嘴部驱动玩具 新法规对可供放入口中的玩具(不论是否由嘴部驱动)都做了相关要求。以可供放入口中的玩具为例,可拆卸的吹口或其它可拆卸的部件不可以完全容入小部件容量筒中。3、绳索 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如果一端带有松散的绳索(不包括拉拽玩具[font=Times New R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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