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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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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政策相关的论坛

  • 您认为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行业的影响有多大

    我国现在已经是污染大国,近年重大环保事故高发,已呈应接不暇之态。环保行业非常热闹,但多年以来,业内领先的国内企业并未有较大的基础实力尤其是创新性企业出现。财税政策作为杠杆,应如何刺激环保产业?此处列了三条,增加第四条,您可以说明行业发展与财税相关之处,也可列举说明与财税政策无关之处:1.财税增速为GDP增速的3倍,企业和个人的税负过重;2.环保企业多属中小企业,资金尚且成问题,财税负担更使其难以发展;3.环保属于公益事业部分,政府原已在财税政策上倾斜,因此不存在财税阻碍发展之说;4.其它影响,各位行家可以列举!

  • 具有主体资格的单位采购进口科研设备可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免税设备范围 实验室用减免税设备通常包括多种类别,如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仪器、仪表及其附件,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以及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和大型计算机等。具体来说,这些设备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高精尖科研设备,如超高分辨扫描电子显微镜、眼镜式眼动仪等。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如特种泵类、培养设备、分离纯化设备等。实验室专用设备,如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科研飞机和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等。 这些设备的免税范围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来确定。 二、申请条件 实验室申请减免税设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主体资格:申请单位需为具有免税资格的主体,如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外资研发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设备用途:设备必须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目的,且为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品种。 三、申请流程 实验室申请减免税设备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减免税备案:申请人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确认其免税主体资格。减免税审批:在备案通过后,申请人需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及与设备相关的进出口合同、发票、产品资料等,以确认设备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通关:申请人凭《征免税证明》在进口通关时享受免税待遇。四、政策支持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实验室建设,我国政府不断出台和完善进口科研设备减免税政策。各级海关也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政策宣传等措施,确保科研机构和企业能够及时、充分地享受政策红利。例如,镇海海关为甬江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提供了全方位的减免税政策支持和服务,助力其引进先进科研设备,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五、注意事项 在申请和使用减免税设备时,实验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设备符合免税清单的范围和条件。严格按照申请流程和时间节点办理相关手续。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告设备使用情况和变更情况。综上所述,实验室用减免税设备是支持科研活动、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措施。实验室在申请和使用这些设备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确保合规操作并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 参考文件:《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进口科研用仪器免税优惠延至2015年末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表示,在2015年12月31日前,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决定全文如下: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进口科研用仪器免税优惠延至2015年末,科研单位会在这之前大批采购么?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表示,在2015年12月31日前,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决定全文如下: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一)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实验用材料;  (八)实验用动物;  (九)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七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免税,美金报价等问题

    一直不太理解仪器行业的美金报价及免税问题,学校一般都是免税,那仪器怎么报价。还有,假如美金报价又怎么报。 是不是 人民币报价除以1.17在除以人民币美金汇率+运保费。。

  • 【求助】如何与高校签订免税合同?

    我们公司(有内地公司,也有香港公司帐号)是委托第三方进出口公司进口,现有一高校客户购买我们设备,他们可以享受国家免税,疑问如下:1,客户如何支付?是客户支付给我们进口代理公司,代理公司支付给我们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支付给厂家,对吗?2,进口费用如何支付?我们给客户报的是到客户仓库价,那么进口以及内地运费我们该如何支付给代理公司?还是我们重新报CIF价格,客户支付费用给代理公司?3,客户享受免税,是不是要去当地海关/发改委申请免表?那么货到了上海海关,拿着客户当地免表在上海海关能清关吗?大家一般都如何操作高校免税订单?多谢了!

  • 【分享】国外新能源补贴政策

    美国  2005 年,美国出台的能源政策法案通过了对混合动力汽车的税额抵免政策,对符合补贴标准的混合动力汽车车型以销量6万辆为界线。每个混合动力汽车生产厂商累计销售台数超过6万辆后,购车者不享受任何减税优惠;累计销量达3万辆后,消费者享受50%减税优惠;累计销量超过4.5万辆,消费者仅享受25%的减税额。  对于插入式混合电动汽车,按美国《2008 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规定,自2009 年1月1 日开始,对于前25万辆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将享受2500美元至7500美元的税收抵扣额度。美国总统奥巴马上台后,为鼓励消费,针对购买充电式混合动力车的车主,可以享受7500美元的税收抵扣。  日本  日本政府2009年4月份开始实施新的环保车购置优惠税政策,减税额度主要取决于该车的环保指标。根据环保车性质和指标的不同,购置新车时需缴纳的汽车购置税和汽车重量税可以全免、减免75%或减免50%。按照这项政策,售价200万日元、车重在1吨到1.5吨的混合动力车,车辆购置税优惠可达10万日元(约7300元人民币),汽车重量税则可减免5.67万日元(约4100元人民币)。  英国  英国交通部日前发布最新的私人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细则。该项补贴于2011年1月起至2014年,其间总共安排2.3亿英镑,单车补贴额度大约为车辆推荐售价的25%,但不超过5000英镑(7600美元)。

  • 【求助】有没有同志在用维修合同,是否可以免税??

    请问各位同行,有人在用1100的维修合同吗? 我们的一台1100,基本上过了4-5年就会问题不断了,修一下没个万八千的下不来,上个2-3万也是平常事,现在考虑购买维修合同。 他们现在有三种方案,最简单的费用24000左右,再加上17%的税,报价28000以上。问题是第一次问到的人说我们是事业单位,购买时是免税的,现在维修合同也可以免税;现在的人说维修是人民币收取,必须要加税金。 请问有没有同志在用维修合同,是否可以免税,谢谢!

  • “一国两制”新实践:横琴封关,高端仪器零部件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2024年3月1日,[b]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正式分线管理封关运行[/b]。这是新时期“一国两制”的新实践,给仪器设备在内的多类产业带来发展机遇。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区域和产业规划部部长王福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b]封关运行为高新技术行业带来利好,特别是国内有很大市场但高度依赖海外零配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显微镜制造业,可以依托加工增值30%的政策进入内地市场。[/b]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运行的相关政策中提到,“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color=#c00000][b]什么是“分线管理”?[/b][/color]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9月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实施范围为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其中[b]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b];[b]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b]”,[b]合作区实施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税收政策,人员进出高度便利的分线管理政策。[/b]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实施封关运行后,货物方面,[b]符合条件的货物经“一线”进入合作区免税,其他情形予以保税[/b];[b]经“二线”进入内地按规定征收进口税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b]物品方面,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经“一线”进入合作区,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免税,“二线”进入内地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color=#c00000][b]仪器设备利好政策[/b][/color]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3月23日发布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提出,[b]广东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对电子元器件、计算机、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机械装备、精密仪器设备等鼓励类产业予以积极支持。[/b]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3年12月15日印发的《关于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意见》提出,[b]建立合作区科研试点单位研发用物品“白名单”,对合作区科研设备、样品、试剂、耗材等物资入境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b]。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4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b]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b];[b]已装配的各种材料制透镜、棱镜、反射镜及其他光学元件,作为仪器或装置的零件、配件等“一线”不予免税商品清单内的商品适用保税政策[/b];[b]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b]。[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讨论】进口仪器报关免税?

    今天到资产处去交了一份文件,是给海关的申请报关免税的。德国一家公司的3台主动减震平台,总共价值近5万美元。申请表是说明仪器的名称、参数、性能、用途等的,最后学院盖章。后来还需要一张学院财务开出的账户余额证明,证明购方有能力支付这些钱。看到那张财务证明,我笑了,余额还有526万人民币~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2.gif可惜我只是个跑腿的,对有些事情不是很明白。什么情况下进口仪器可以申请免税呢?对仪器的价格范围有规定吗?高手出来翻译翻译?

  • 【贸易战】中方反击贸易战 对美100项科学仪器及部件加征关税,对你会有什么影响?

    2018年7月11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措施,并就该措施征求公众意见。8月2日,美方宣布拟对上述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美方措施背离双方多次磋商共识,导致中美双方贸易摩擦升级,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207个税目进口商品加征关税。该措施涉及自美进口贸易额约600亿美元。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加征20%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4所列662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分别见附件1至附件4。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 有人欢喜有人忧-----科学进口仪器不予免税了呀,怎么看??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鼓励企业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统筹兼顾对外开放和国内发展,促进先进技术引进和企业自主创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收集、整理各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2008年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2008年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并于2012年12月24日以公告2012第83号发布。  目录中包含仪器商品调整内容较多,主要调整原因是技术规格升级,这源于国内仪器产业的技术进步。近年来,本国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改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产品档次不断提高,具备替代进口的能力。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国内外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实时地调整了不予免税的进口仪器商品目录。详细目录: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30311/093080.shtml对此作为仪器使用者和仪器制造者可谓是有人欢喜有人忧,你是如何看待的?

  • 采购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浙江新认定19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近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b]2023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拟认定名单[/b],浙江东江绿色石化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浣江实验室等19家机构在列。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省级新型研发机构[b]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8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8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b]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属科研院所管理序列,享受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b]进口科教用品免税[/b]等政策。[b]浙江2023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拟认定名单如下:[/b][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9px] [/size][/font]1、浙江摩克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浙江先端数控机床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3、浙江东江绿色石化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4、南湖脑机交叉研究院5、中国移动(浙江)创新研究院6、杭州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7、西湖大学光电研究院8、北京大学宁波海洋药物研究院9、宁波市东方理工高等研究院10、浣江实验室11、天姥实验室12、浙江中医药大学金华研究院13、浙江光电子研究院14、兰溪市镁材料研究院15、上海大学温州研究院16、温州大学碳中和技术创新研究院17、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温州研究院有限公司18、祥符实验室19、嘉善复旦研究院[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春天来了?】之国家政策开始倾向国产仪器采购

    [color=#f10b00][size=4][b]金融危机下,是否还在一味的选择进口仪器呢?[/b][/size][/color][color=#f10b00][size=4][b]是不是仅仅的我们这些使用者在支持国产仪器、设备呢?[/b][/size][/color][color=#f10b00][size=4][b]现在,不只是我们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国家政策也已经出台:[/b][/size][/color][color=#0021b0][size=3][b]1.税收杠杆:[/b][/size][/color][size=2]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后,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size][size=2]仪器设备种类涉及:一是实验环境方面。例如: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二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例如: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三是实验室专用设备。例如: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对于此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办理退税,是我国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出的新一轮调整。[/size][b][color=#0000ff][size=3]2.立法规范:[/size][/color][/b][size=2]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专门就“国货”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并且对“进口产品”也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size][size=2][/size][size=2][/size][color=#f10b00][size=3][b][u]讨论:[/u]国家如此多政策支持国产仪器、设备,[/b][/size][/color][color=#f10b00][size=3][b]是不是就想大家说的国产仪器、设备的春天从2010年就开始到来了呢?你认为国家的政策对国产仪器、设备的发展能起到作用吗?[/b][/size][/color][b][color=#f10b00][size=3]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您的回帖讨论![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5.gif[/img][/size][/color][/b]

  • 180万(免税)左右可配置什么型号的串联液质联用?

    最近单位要购置液质,本人没有接触过此类仪器,不知180万(免税)能配那几个型号相当的液质,希望各位有经验的大侠多多给出指导和建议,十分感谢!uplc好用还是普通液相好用。A 1290-6460 怎么样 还有其他的waters的什么型号

  • 【分享】国家政策性倾斜帮助国产仪器只能是辅助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url=http://info.machine.hc360.com/list/jx_yqyb.shtml]仪器[/url]设备种类涉及:一是实验环境方面。例如: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 二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例如: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是实验室[url=http://www.search.hc360.com/cgi-bin/seinterface.cgi?word=专用设备]专用设备[/url]。例如: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专家认为:对于此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办理退税,是我国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出的新一轮调整。我国的政府采购法颁布于2002年,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中“国货优先”,但是对于国货没有明确的界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外仪器公司实现“本土化”,纷纷在中国建厂,制造生产仪器。那么,此类仪器是否属于“国货”呢?此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对“国货”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在中国境内制造生产的仪器,其国内生产成本必须超过一定比例,才能被认定为“国货”。当下,令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比较关注的是,此比例数值的最终确定。 不过,在“政府采购”中,“国货优先”难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中国国内很多用户把[url=http://info.machine.hc360.com/zt/zgzz/index.shtml]中国制造[/url]关在招投标门外”。例如,在仪器行业,很多用户在制作[url=http://www.search.hc360.com/cgi-bin/seinterface.cgi?word=招标]招标[/url]文件时,就把很多指标倾向进口仪器。国家似乎也注意到此问题,据悉国家正在开展应用项目测试工作,即对国产仪器的应用前景进行评估,如果确实能满足国家的应用要求就不再允许进口该类仪器。如果说第一条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内的仪器用户,那么第二条政策则正是从另一个侧面来关注“国产仪器”,其把关注点投向了在华的外资研究机构或中心,通过财政上的“退税”政策,鼓励其购买“中国产的仪器”。 总之,国家政策性倾斜帮助国产仪器只能是辅助性,国产仪器只有在质量、性能上赶上或超过进口仪器,让用户爱用、喜欢,这才是国产仪器厂家的发展之道。

  • 【转帖】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摘要]本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特点,针对我国现有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坚持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和中性原则,在环境税改革中注意营造完善的市场体系,在环境税设计时注意把握税收措施的多样性和税率的次优性,在环境税实施中注意环境税的收入使用、管理级次、相关配合问题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广泛利用诸如税收、收费、排污权交易、押金等经济政策来保护环境。而经济政策的最新发展趋势就是利用财税政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突破口。就财税政策角度而言,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税,进而使整个税制体现环保要求。    一、西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庇古税。从国外环境税的具体应用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3.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开征环境税愈加普遍,环境税费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由于各国国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反映环境管理思路的具体税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别,开征的具体税种、开征方法五花八门。下面对几个较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简单介绍。    (一)美国    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一个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向环境排放硫化物征税的议案,并在1 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税。自此以后,美国政府逐步把税收手段引进环保领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有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如卡车、拖车消费税,轮胎税等)、开采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费)、二氧化硫税、环境收入税等,还有较多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从征收管理看,美国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非常严格。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财政部将其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转入下设的超级基金。由于征管部门集中,征管手段现代化水平高,因此,在美国,拖欠、逃漏环境税的现象很少,环境税征收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该国环境税以重点突出、制度配套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荷兰    荷兰在世界上以环境优美著称,是OECD国家中环境税开征较早的一个国家。荷兰环境税大都属于特定目的的税收,特点是以小税种为主,各种环境税的税率规定得十分明确和详细,税种繁多并且深入到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荷兰环境税制的完善和迅猛发展,环境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加大,从1 996年的1.22%已上升到2004年的14%,占GDP的3.5%。同时.荷兰环境税大都是专门目的税,所以其税收收入大都作为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另外,荷兰在制定环境税时充分考虑到对同一种产品的不同消费行为征税将对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大都对影响环境不大的行为作出一些减免税的规定,较好地发挥了保护环境的功能。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种主要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从实践看,该国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收目的和条件方面的不同,在环境税的征收管理上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灵活性,并充分协调了税务部门和各环境、资源部门的配合,保证了荷兰环境税征收的高效率。    (三)波兰    作为同我国一样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波兰从1970年开始设立环境税与资源税,当时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污染者调整其行为。但由于开始时税率较低,特别是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消费对价格信号的反应都很微弱,环境税并不能通过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更多的是发挥了为环境投资和污染削减项目筹集资金的作用。其后,在1989年、1990年和1992年,又对环境税进行了改革,税率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征收系统也得到了加强。波兰主要依靠一套环境标准与环境税、(自然)资源税相结合的混合系统来处理环境问题。一大特点在于其污染税与(自然)资源税征收的广泛性。目前,该国对几百种污染物征收污染税,最主要的是针对三类污染物:SO2、NOx和含盐的采煤用水。税率根据污染物有害性的大小制定,并按一定比例适时调增,同时参照已有污染物税率水平确定新的污染物税率。波兰环境税的主要污染税税率一直较高,如作为其最主要收入来源的二氧化硫税,从1991年以来,一直在70美元/吨SO2以上,这个税率与OECD大部分国家相比也是较高的。除了征收的广泛性外,另一大特点是通过特别环境基金将税收收入返还企业和市政当局的专款专用制度,且该制度的落实被认为是环境投资开支有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波兰有三个层次的环境基金:国家环境保护基金和水资源管理基金(即国家基金),49个地区环境基金,2400多个市政环境基金。污染税、水抽取费、废物处理费、树木砍伐税、地质费等收入在不同层级的基金间均有明确的预算划分。

  • 【转帖】个税计征新政策知多少? 看看工资条这些要交税

    [IMG]http://news.xinhuanet.com/employment/2009-09/25/xinsrc_5020906251522390325015.jpg[/IMG]现在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也要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B]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函明确新的个税计征政策[/B]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六大税种的征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针对个税,文件指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全额的30%和20%要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此外,企业年金也要计征个税。这份函一出,引起网上一片哗然,“为什么以前不用缴个税,现在又要缴呢?”“具体该如何缴呢?”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对此做出回应,该份函只是对旧的税收规定作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 对于职场人士最关心的是否会多缴税,多缴了多少税,记者特别找到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为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让拿到工资条的你能对自己的收入和缴税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记者 李琼 [B]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1000元交通补贴按300元来扣税 [/B] 相关规定: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问题,这份文件显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缴纳方式: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每月给员工发1000元的交通补贴,那么其中的300元是要计入个人收入扣税的;如果企业每月给员工发放1000元的通讯补贴,那么其中的200元是要计入个人收入扣税的。

  • 【世界环境日】关于固体废弃物减量化和回收的相关法律政策

    固体废弃物减量化和回收的法律政策框架是指一系列国家和地方法规、政策以及标准,旨在指导和规范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分类、回收、处理和利用等活动的实施。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法律政策要素:1.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是中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回收、处理和处置的要求和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包括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排放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些法律也涉及到固体废物的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2. 地方层面的法规和政策: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常会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出台具体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如《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 - 地方政府还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废弃物分类回收的具体办法、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补贴政策、废物处置的许可制度等。3. 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制定一系列废弃物分类、回收和处理的标准,如《固体废弃物分类与代码》等。 - 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会发布指导意见和行动计划,如《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等,为固体废弃物减量化和回收提供指导和方向。4. 政策和补贴措施: - 政府会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绿色采购等政策手段,激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和回收工作。 - 对开展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如减免税费、提供贷款贴息等。5. 社会责任和公众参与: - 法律通常要求企业和个人承担废弃物分类和回收的责任,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就规定了居民和单位的分类投放义务。 -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废弃物减量和回收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 我国将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人员到北京海淀区进行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调研,听取了北京市地税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环境保护费改税情况的汇报,并就推动环境保护税改革和相关征管工作进行了探讨,为下一步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快推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税收在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方面的重要作用。  污染治理、节能减排,是一项综合的系统性工程,离不开多种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调节功能和引导作用。那么,我国当前税收政策在环保领域的作用发挥得如何?未来又该如何强化呢?  层层加码对污染者课重税  北京的张师傅最近幸运地摇到了小客车购车指标,已经等了一年多的他本想买辆大排量的汽车,但去汽车专卖店了解完车船税政策后,他放弃了最初的念头,选择了一辆1.6升排量的普通轿车。  “买了大排量汽车,多耗油不说,以后每年还要多交2000多元的车船税,不划算。”张师傅说,像北京市区的道路,平时上下班很拥挤,大排量车发挥不了作用,还是小排量车好,经济又环保。  为鼓励使用小排量汽车,减少废气排放,我国先后在2009年、2010年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2012年实施的车船税法,又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确定了按排气量大小分7档税额征收车船税,最大排量乘用车的税额是最小排量的9倍。同时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把不同排量的汽车间车船税差距拉得如此之大,反映出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引导人们购买小排量、低能耗车辆的努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说。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白景明表示,消费税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向高档消费品和资源消耗大的产品征收,资源税将逐步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推动这两项税制改革,将有利于调节资源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各项目标的实现。  “对某种产品征收消费税,必然会降低这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迫使相关产业作出积极调整。”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通过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就会抬高相关产品价格,从而限制相关产业的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就会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三处处长梁伟介绍说,为了节约资源,减少大气污染,我国在2011年9月修改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今后,税务部门将加大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改革力度,实现税收与资源价格升降挂钩。  湖北省保康县磷矿资源十分丰富,作为湖北省资源税改革试点单位,保康县地税局在2013年全国磷矿石行情低迷、全县磷矿石销售总量下降的情况下,累计征收磷矿资源税5735万元。2014年磷矿石行情升温后,1至3月已征收资源税1715万元,同比增长37.36%。局长刘文玉表示,磷矿资源税由从量定额征收到从价定率征收,使贫矿富矿间的税收负担趋于公平,使更多中低品位磷矿石得到开采和利用,实现了经济与税收的可持续增长。  让治污者享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真金白银,对企业进行环保改造是最好的支持。”谈起国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方面的税收优惠,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夏社骏深有感触地说,今年企业投入到污水处理和烟气排放设备改造方面的资金将超过6000万元,但因为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2年至2013年减免增值税720多万元,大大减轻了经营压力。  同样,在2013年,山东沂州水泥集团总公司享受到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873.76万元,公司立即决定用退税并追加部分资金上马了生料辊压机节能、回转窑烟气脱硝、除尘系统改造等节能减排工程,使粉尘、氮氧化物等污染排放大大降低。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增值税处副处长吴晓强介绍说,目前,国家对企业销售自产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予以免征增值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大型水电企业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地处浙江省宁波市的国电宁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投产,4个月累计发电12043.34万千瓦时,相当于少燃烧14801.27吨标准煤。公司财务负责人崔宇琦表示,国税部门已按规定给公司办理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4261.03万元。  与此同时,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从事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生产经营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得很到位,去年企业获得减免税近500万元,其中减免企业所得税109万元,为公司后续改造升级提供了资金支持。”从事除硫除尘控烟雾排放的湖南博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明清说。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2012年5年间,全国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约100亿元,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购置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约70亿元,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约50亿元。  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尽快开征符合我国国情的环保税,对推动‘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的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介绍说,环境保护税是主要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环境污染征收的税种,目前欧美发达国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税征收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美国多年来坚持环保税收政策,虽然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但目前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上世纪70年代减少了80%,空气质量得到很大改善。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动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十二五”规划提出,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记者了解到,目前税务部门正在为环境保护税立法做积极准备。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财税、环保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201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向国务院报送了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征求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下一步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送审稿再次征求意见,修改后提请国务院审议,审议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靳东升表示,环境保护税的立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受能力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可以根据不同的领域分类试点推进,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 环保税法实施 绿色发展提速

    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实施好这部税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征环保税,是不是为了地方筹集财政收入?相关准备工作进展如何?哪些企业需要缴纳环保税?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b]为啥收?构建绿色税制体系,让高污染企业加速绿色转型[/b]“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开征环保税意义重大。”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开征环保税有利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生化,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开征环保税,将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落实排污者责任。”王建凡说。环保税,是“费改税”的一大成果,它的“前身”是排污费制度。原来的排污费收入,是实行中央与地方1∶9分成;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国务院决定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很多人关心,开征环保税,是不是就为了增加地方收入?“从近几年来看,全国排污费收入大约在200亿元左右,‘费改税’后基本上平移过渡,收入上不会有太大变化。200多亿元的收入规模,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比很小。因此,环保税的生态保护意义远大于收入意义。”王建凡表示。“实际上,环境保护税法已经明确,开征环保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只有恢复绿水青山,才能使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设立这个新税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要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让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加速绿色转型,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b]怎么征?国家定底线、地方可上浮,北京市高限征收“双顶格”[/b]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环保税法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11200元。各省(区、市)可依照税法授权,来确定环保税适用税额。“环保税的征收,主要是建立两个机制:一是正向减排激励机制,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二是动态税额调整机制,由国家定底线,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以大气污染物为例,排放等量但具有较高危害性的“甲醛”所要缴纳的环保税是普通“烟尘”的24倍。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引导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特别是减少高危污染物的排放。目前,除西藏自治区正在走法定程序外,各省均已出台了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总的看,各地出台的税额统筹考虑了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有利于发挥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其中,黑龙江、辽宁、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份,税额“就低不就高”,按税法给出的低限征收;山西、内蒙古、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2个省份,税额处于中间水平;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河南等6个省份,税额处于较高水平。特别是北京市堪称“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水污染物税额都是按高限确定的,相当于“双顶格”!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下列5项情形可以免税:一是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规模化养殖未列入免税范围;二是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三是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税;四是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b]如何缴?按季申报缴纳,4月1日至15日是首个征期[/b]环境保护费改税后,缴纳方式由环保部门核定缴纳,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缴纳。依照环保税法的规定,环保税按季申报缴纳,2018年4月1日至15日是环保税首个征期。环境保护税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缴纳,与其他税种的“查账征收”方式截然不同,专业技术要求高、计算过程比较复杂,必须依靠环保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协助税收征管。“财税和环保部门已经制定了多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税法平稳顺利实施。”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夏祖义表示,环保部发布公告,明确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造纸、钢铁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以及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采矿业、制造业等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同时,环保部门将与税务部门开展联合辅导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能计算、会申报”。目前,各地环保部门已完成全部历史涉税数据向地税部门移交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已据此初步识别和确认环保税纳税人33万户,并初步建立了环保税税源数据库。“距首个申报期还有将近3个月,但各项征管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蔡自力介绍,税务机关遵循“实用、管用、好用”的设计原则,优化纳税申报表设计,大幅度减轻了纳税人填报量。同时,依托金税三期工程系统提升网上办税服务水平,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初期,将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增设申报专窗,建立纳税服务热线和环保服务热线协作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咨询服务,确保我国第一部绿色税法顺利实施,税制平稳转换。以上内容来源于[color=#666666]人民网-人民日报 [/color]

  • 求助购买科研设备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最近单位要购买科研设备,求助现在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单位有两个主体,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另一个是企业[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9/201909300945440520_3873_4007090_3.png[/img]

  • 欧盟获批签署减免税协议 仪器仪表关税即将减让

    欧洲议会全体会议8日通过决议,支持欧盟签署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减免201项高新技术产品关税的协议,为欧盟正式签署该协议亮了绿灯。  去年底,包括中国在内的世贸组织扩大《信息技术协定》产品范围谈判25个参加方就扩围谈判达成全面协议。尽管欧盟作为一方参加了谈判并与其他各方达成了协议,但根据欧盟内部相关规定,欧盟必须得到欧洲议会批准才能正式签署和实施该协议。  这项协议涉及的201项产品是在1996年《信息技术协定》产品范围基础上新增加的,主要包括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半导体及其生产设备、视听产品、医疗器械以及仪器仪表等。根据协议,这些产品将于2016年7月1日起逐步减税,其中绝大多数产品将在2019年7月取消关税。  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等欧盟其他机构在很多问题上经常意见不一致。然而,此次欧洲议会却高票批准欧盟签署减免税协议。有分析说,这与欧洲议员认为欧盟将从中获益密不可分。  欧洲议会的数据显示,目前《信息技术协定》涉及的欧盟出口产品金额为1890亿欧元(约合2155亿美元),而减免201项高新技术产品关税协议生效后,欧盟将增加收益50亿至83亿欧元(约合57亿至94亿美元)。  另据了解,中国于2003年正式加入《信息技术协定》,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球信息技术产品第一大生产和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是信息技术产品全球价值链的重要参与方。中国在扩围产品全球贸易额中占比约为四分之一,位居全球第一。  商务部网站消息指出,扩围谈判达成协议后,将有助于中国相关产品扩大出口,也有利于降低有关元器件和设备的进口成本,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带来福利。同时,协议的达成有利于巩固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推动中国信息技术产品向全球价值链高端延伸,助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中国制造2025”。此外,中国积极参与扩围谈判,是继续推动改革开放的具体体现,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外资对华投资信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 【转帖】政策“组合”"强力推进 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

    姚润丰、顾瑞珍、邹兰 2008-02-22   加征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关税,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政府补贴推广节能灯具,淘汰超薄塑料袋……2007年国家出台的这些措施都围绕着节能减排这一重点。  面对这场艰巨的攻坚战,全国掀起了新一轮“节能减排”热潮,一系列政策和行动,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从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到普通百姓,纷纷开始了从身边点滴节能小事做起的行动。  政策“组合拳”强力推进  永续发展、造福子孙,节能减排至关重要。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近三年来,特别是2006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2006年全年万元GDP能耗实现2003年以来首次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增幅减缓。  然而,2006年全国没能完成年初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总体目标的难度陡然增大,使得节能减排成为2007年各级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指出:“‘十一五’规划提出这两个约束性指标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不能改变,必须坚定不移地去实现。”  这是个没有退路的任务。2007年,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价格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产品能效标准紧锣密鼓出台,节能减排政策“组合拳”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4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温家宝总理任组长;  ——4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节能减排工作。此后,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45条具体工作安排。节能减排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  ——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  ——11月23日,国务院批转《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等三个办法,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了硬杠杠;  重要行业的节能减排举措相继推开: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启动实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向纵深发展;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发布;煤炭、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平板玻璃等行业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  在狠抓节能减排不放松的坚强决心下,各地纷纷加大了节能减排的力度:山西省对400多家高耗能企业执行高电价,从原来的每千瓦时0.05元调高到0.20元;浙江省要求各银行对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信贷要限制,对淘汰类项目,不仅不提供信贷支持,而且要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上海市淘汰600种落后工艺,对重点用能大户实行能源审计,开展千家企业能耗“对标”管理……  与此相应,中央各有关部委也出台了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是节能减排政策组合出台的关键之年,中央财政支持节能减排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站在“拐点”看严峻形势   重力政策推动,成效初显:截至去年12月27日,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1438万千瓦,共计553台,超额完成年初关停1000万千瓦的目标;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500多家造纸企业停产整治,近400家造纸企业被责令限期完善治污设施……  尽管2007年全年的节能减排指标还没公布,但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去年11月2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宣布,去年前三季度,全国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3%,两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1.81%、0.28%。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对此表示,两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首次双双下降,这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性的“拐点”,意味着中国环境保护由“被动应对”进入了“主动防治”新阶段。  重要“拐点”的出现令人欣喜,但节能减排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齐建国表示,要落实“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在剩下的3年时间,经济在依然保持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完成节能减排的任务艰巨而紧迫。  最近一段时期,我国不少地区重工业建设的势头仍然非常强劲,钢铁、电力等6大行业去年第三季度同比增长20%;一些地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超过了环境容量,产业结构重型化的格局没有改变。  特别是由于国内市场需求旺盛,国际市场能源、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加上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价格偏低,资源环境成本没有充分体现、高耗能行业加快增长内在动力仍然强烈,这些都大大增加了节能减排的难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日前也指出,我国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是经济增长速度偏快,产业结构重型化的格局没有改变,虽然通过加大技术进步和强化管理使能源直接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但形成的节能量被结构重型化所抵消。从工作层面看,还存在着认识尚未完全到位、结构调整进展缓慢、重点工程建设滞后、政策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

  • 【号外-讨论】在购买仪器前,你有没有留意退税这个问题呢?

    [size=3]在[color=#f10b00]【春天来了?】之国家政策开始倾向国产仪器采购[/color][/size][color=#000000][size=3]这篇文章中,提到这个问题:[/size][/color][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00210/2396099/][size=3]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00210/2396099/[/size][/url][size=3][color=#f10b00]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后,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color][color=#f10b00](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color][/size][color=#f10b00][size=3]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size][/color][color=#f10b00][size=3][u][color=#000000][b]讨论:[/b][/color][/u][/size][color=#000000][size=3][b]其实这个政策也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了,大家在购买仪器时是否意识到这个问题呢?无论是爱国情结也好?为公司退税省钱也吧?你有没有刻意去购买此类仪器呢?[/b][/size][/color][/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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