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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假相关的资讯

  • 论文作假是世界性难题,不只发生在中国 《柳叶刀》主编接受专访指出中国论文总体质量上升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论文作假是世界性难题,并不只发生在中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近日,顶级医学杂志《柳叶刀》主编理查德· 霍顿(Richard Horton)接受中国媒体专访,回应此前发生的哈佛大学撤稿事件、清华大学撤稿事件等热点问题。当天,中国医学科学院和《柳叶刀》杂志共同主办的2018“柳叶刀—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会议”在北京召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作假代价惨痛,有价值的研究一停十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虽然心肌干细胞研究可能不会被终结,但是确实对这个领域是很大的冲击。”针对此前哈佛大学医学院建议撤掉曾在其附属医院工作的教授皮耶罗· 安维萨(Piero Anversa)的31篇文章,霍顿说,撤稿对于这个领域的影响可能持续长达十年之久。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霍顿举了一个丑闻影响肿瘤治疗用抑制剂的案例。他说,十年前,一种有效抑制癌症的药物曝出丑闻,它虽然抑制效果显著,但是却没有向公众公开副作用,丑闻的曝出使得此后十年间没有人进行该抑制剂的研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丑闻使得人们对‘事发领域’非常紧张。”霍顿说,尽管这种抑制剂的正向作用(癌症抑制)非常明显,但是却因为身上的丑闻使得研究者“唯恐避之而不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没有人愿意撤稿,但当必须撤回的时候,一定要撤回。那是我们的责任。”霍顿说,包括人员架构、审稿流程在内的所有的事情,都是为了杂志稿件的质量服务,可以说“质量是一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霍顿介绍,编辑和审稿人共同保证《柳叶刀》刊载论文的质量。“我们的编辑对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我们的审稿人来自全世界,能够给出专业的意见和尖锐的观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柳叶刀》上中国论文总体质量上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无论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哪些风波,在中国学术论文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近些年都有不错的表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霍顿从自己的亲身经历出发感受到这一点,他说,2015年开始与中国医学科学院举办医学会议,每年都来看中国研究的变化。他认为论坛上的讲座内容逐年进步。“刚刚在论坛上很多讲座中提到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顶级的。”霍顿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从《柳叶刀》杂志接收中国论文的整体情况看,过去十年,中国论文的发表数量增长很快,从10年前的10名之外,到现在已经稳定在第3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而在过去的3年,质量上升尤其明显,很多研究包括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年龄组,数据调查体现了多样性、规范化,还有很多非常令人欣喜的进步。”霍顿说,过去几年,很多高水平的研究者回到中国领导项目。这些人回到中国工作,说明中国的研究土壤正在改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我欣喜地看到会场上有两三百位年轻人醉心研究,足够多人才储备是推进医学事业发展的基础。”霍顿说。 /p
  • 如何治疗不想写论文症?论文奖励!安排!
    你是不是正在家里被导师催写论文?李兰娟院士说:“疫情结束后,希望国家给年轻人树立正确人生导向,把高薪留给一线科研人员,不要让年轻人一味追求演艺明星,演艺明星是强不了国的!”陈薇院士说:“中国太需要坐得起冷板凳的科研工作者,也太需要我们国家为那些愿意埋头科研、踏实钻研的科研人员们提供让他们心无旁骛的各项保障。”一场全球范围内蔓延的疫情,打乱了我们所有的计划。作为生物技术行业的从业者,在这场疫情里感受到的更多。远在美国的科学家李开复含泪乘机回到祖国,同国家和人民共同战斗。德国最不愿放走的顶尖中国科学家庄晓莹博士也直奔武汉一线。“哈佛八剑客”:王俊峰,刘青松,刘静,王文超,张欣,张钠,林文楚,任涛集体回国,抗击疫情。... ...科学自始至终都是我们用来处理各种事件的绝佳武器。科学也是我们用来拨开迷雾的最佳方式。为鼓励广大师生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新芝生物第一届创新技术论文节”正式启动。新芝论文节特针对疫情研究工作推出翻倍奖励政策。01活动介绍2020年首年度奖金总额50,000元人民币,后续年度奖励金额以年度白皮书为准。奖金按照a、b、c、d四大类排序分发,期刊等级高者优先,同一等级的期刊按过去三年平均if排序。b类等级:一区二区三区四区,分析过去三年平均if时,分别按各区进行排序。若当年度无a、b类期刊投稿时,奖励c类期刊和d类期刊最高总篇数35篇(c类优先发放;d类的双核心期刊核心期刊,同等级期刊按收录时间顺序发放奖励)。个人所得税由奖金获得者承担,需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发票。02奖励对象使用新芝生物产品的广大师生、科研工作人员,一线防疫工作者(奖励翻倍)。03活动奖励a类:cell、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0,000元/篇。b类:sci/scie收录学术论文,不同区奖励如下:一区 3,000元/篇;二区 2,000元/篇;三区 1,000元/篇;四区 800元/篇;c类:ei收录期刊600元/篇。d类:中文核心期刊300元/篇。所有以上投稿内容,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研究领域的,奖励翻倍,对疫情控制有重大贡献,可申请特殊奖励。04奖励范围在2018年01月01日~2020年09月15日期间使用公司指定产品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论文正式发表时间截止到2020年09月15日),且产品在该论文中起到了重要性作用(对实验本身成果产生直接作用),辅助和间接使用的仪器不在此列。一线防疫工作者或参与研究新型冠状病毒的研究人员,所发表论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且奖励金额翻倍。05认定标准独撰或第一作者学术论文。被转载、收录的学术论文,按奖励等级最高的1项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国内出版的英文期刊与同名(或实质同名)的中文期刊等同对待。作者、篇名、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不重复计算。中文核心期刊的增刊、专刊及网络版,不予计算。若网络出版为该期刊的唯一出版形式,不受此限制。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是专业学术论文,学术会议报道及书评类文章不在奖励之列;在同一杂志连载的论文按1篇论文对待。各奖项适用于使用本公司产品发表的论文且对仪器注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标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论文,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被sci/scie和e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信息为准;sci/scie分区及过去三年平均if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数据在线平台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为准。投稿人自投稿之日起即视为授权公司使用所投文章用于评选、公示及其他合法用途,公司有权使用投稿人文章刊印非公开发行的论文集并上传至公司相关媒体平台。06活动仪器全自动核酸提取仪(np-2032)药物溶出实验仪(rc、rq全系列)超声波dna打断仪(scientz-18a)高压气体基因枪(gj-1000)手提式基因枪(gj-500)基因导入仪(scientz-2c)细胞融合仪(cry-3b)分子杂交仪(lf-i、lf-iii、lf-iiia)超声细菌分散计数仪(scientz-cf)紫外交联仪(scientz03-ii)中试型硅油原位冻干机(scientz-f全系列)07罚则1. 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公司有权撤销并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5年内整个课题组均不可再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2. 对发表论文过程中所属权等一系列问题,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追回其所获奖励,并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起第三方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负责任。08统计申报与评选8月1日-9月15日期间可投稿申请,公司年会前公布结果。1. 每年年底,申报者填写《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研奖励申请表》 1583996490668547.docx,连同其论文原件及权威部门出具的检索、收录报告书报送至公司战略市场部(申请资料请附带本公司仪器在文章出现位置的截图及对应实验内容的截图;邮箱号:scb@scientz.com)。2. 由战略市场部初审和统计科研成果后报学术评审会。3. 学术评审会鉴定成果真实性及准确性。4. 战略市场部汇总全年科研成果和学术评审会评审意见,经公示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捅破科研论文泡沫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近期发布了2013年度中国科技论文统计结果。去年,我国作者为第一作者的科技论文共16.47万篇,数量位居全球第二。   与庞大的论文数量相比,我国距离科技论文强国乃至科技强国还有多少距离,更值得我们探究。在当前科技投入大大增强、科技论文数量迅速增加的背后,其成色究竟几何?   科技论文多而不强现状尚待改观   统计结果显示,过去的10年间,我国科技人员共发表了国际论文114.3万篇,总数排在世界第2位。   与此同时,我国每篇国际科技论文平均被引用6.92次,与世界平均10.69的数字仍有不小差距。更有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11月,中国热点论文数量为196篇,占世界热点论文总数的9.9%,居世界第5位,比2010年上升1位,同期热点论文排名第一的美国数量达到1070篇。2011年中国国际科技论文平均被引用6.21次,而当年世界平均值为10.71次。我国科技论文质、量发展不同步现状从中可见一斑。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研究员武夷山接受媒体采访时更指出,在我国发表的所有论文中,有35%以上是零引用论文。   如此之多含金量较低的科技论文势必直接影响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近年来,我国科技经费投入增长很快,然而,囿于科技论文质量不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ldquo 两低&rdquo 的局面没有明显改观。有数据显示,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与发达国家的80%转化率差距甚远。   数量全球居第二,科研论文泡沫多   目前,我国科研资源高度集中,科研经费主要掌握在相关科研管理部门手中,而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成果的量化标准相对单一,成为引导科研人员和机构的&ldquo 指挥棒&rdquo ,论文数量,尤其是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论文数量,成为极为重要的标准。   毫不夸张地说,我国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对SCI论文的崇拜程度,丝毫不亚于地方政府对GDP的崇拜,科技论文数量成为衡量大学、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学术水平最重要的标准。它不仅与科研机构所能获得的科研经费挂钩,还与个人的学位、职称、经费、评奖、晋升密切相关。   一些弄虚作假、浮躁现象由此催生,科学研究染上了极强的功利色彩,职称、项目、奖金催生了大量的论文泡沫。这不仅使得我国科技效率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失真,还大大损害了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更恶化了科研圈子的生态。   中国工程院院士秦伯益说:&ldquo 科技领域原本是沉得住气的,现在也沉不住气了。&rdquo   北京大学教授饶毅曾多次表达对我国科技论文现状的不满。他表示,若论重要论文,中国目前可能还不及上世纪80年代的日本。当时日本科学家已取得了4至6个诺奖级的成果,而中国诺奖级的成果要追溯到几十年前青蒿素这样的原创成果。   饶毅说,我国科技论文数量与质量没有同步,两者之差越大,问题也越大,反映出中国当前科学基础不够坚实,发展水平低于世界先进、低于经费增长、低于公众需求的水平。   科技评估体系亟待改革   业内专家反映,我国科研论文泡沫泛滥与唯论文倾向的人才选拔模式有着密切关系。搞研究需要&ldquo 十年磨一剑&rdquo ,但现行的评估体系下,只能用论文数量来评估,这种生硬的评估体系造成了人们对论文的追逐。   当前我国科研管理的模式偏重于定量化,也过分强调科技论文的影响因素。有专家认为,科技界的高水平学者,如果每五六年能够做出一项推动国家进步的项目,比每年都发表若干篇SCI论文更有意义。SCI可以作为一项参考指标,但不应该成为决定性因素,所以必须转换观念,使科研树立正确的目标和方向。   部分业内人士表示,任何评价机制都有缺陷,在目前缺乏有效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应改进SCI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各学科的不同性质,不搞一刀切,也可以增加论文影响因素考核,突出引用率等衡量论文质量的因素。   相关学者建议,应从重数量向重质量、重转化、重实践等方向发展,改变目前不能完全体现科研规律的评价体系,尤其要破除论文泡沫背后的利益链条,使论文回归科技正途。
  • 117篇撤稿论文,61份学术不端通报:“无赖性论文造假”太荒唐
    要点速读  “无赖性论文造假”是一道奇观,手段无赖、方式无赖、处罚结果无赖,没有下限。  大家都知道现象存在,大家也都痛恨论文造假。然而,却缺乏严惩手段。别说什么单位的名誉受损,就算造假者自身也得不到什么教训。  明明自己是科研人员,却找造假中介代笔、评议,这是无赖之一  科研论文的发表是需要“同行评议”的,也就是评审向期刊和出版社审稿平台提供评审意见。然而,117篇科研论文,统统都找了“幽灵”评审——第三方机构虚构出来的评委。不仅找,还扎堆找,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有关系的28篇中,13篇与一个名为丰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虚拟“同行评议”只是小菜一碟,更不要脸的行为是自己不写,找人来写。结果就很可笑了。造假的公司是批量操作,同样的图片与数据能够在多篇论文里出现。今年9月,美国知名英文论文抄袭检测网站PlagiarismWatch发表报告《科学论文代笔公司与掠夺欺诈型期刊合谋中国学者》。报告发现,多篇论文使用了相同图表、相同研究对象、得出了相同实验结果。同样的图表,你用我也用  为了申请资格,在材料中篡改和伪造论文信息,甚至凭空生造,这是无赖之二  找第三方中介来帮忙造假,好歹还要花钱,花时间,有人干脆自己动手,在申请资助的时候,虚构论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了61份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处理结果。细细读来,有些行为大胆地令人瞠目结舌。来看安徽某大学一位叫郭传友的申请者的问题(【】内为编者的总结,引号内是通报原文):  1.【篡改期刊名+篡改作者顺序+篡改论文语言】“第1篇论文实际发表刊物为《生态学杂志》(《Chinese Journal of Ecology》),郭传友将期刊名称篡改为《Journal of Ecology》(SCI影响因子5.694) 论文作者顺序实际为‘张兴旺,张小平,郭传友,丁建华’,郭传友将自己篡改为第一作者 论文是中文论文,但是在申请书中以英文形式列出。”  2.【篡改期刊名+篡改作者顺序+篡改论文语言】“第2篇论文实际发表刊物为《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Journal of Ecology and Rural Environment》),郭传友将期刊名称篡改为《Journal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论文作者顺序实际为‘张兴旺,张小平,郭传友,丁建华’,郭传友将自己篡改为第一作者 论文是中文论文,但是在申请书中以英文形式列出。”  3.【篡改作者顺序+篡改发表年限】 “第3篇论文作者顺序实际为‘王正加,黄有军,郭传友,黄坚钦,王华芳’,郭传友将自己篡改为第一作者,且将论文发表年度由2006年篡改为2011年。”  4.【伪造并不存在的论文】“ 第4篇论文根本就没有发表,属于伪造。”  5.【篡改作者顺序】 “第5篇论文通讯作者为张兴旺,郭传友排名第4,郭传友将通讯作者篡改为自己,且删除了论文的第三作者。”  在申请书中,五篇基础论文做了这样的造假,然而却顺利地得到80万元的资助经费。通过查询,可以发现,论文造假的申请人拿到了80万元的经费  本以为上面这个案例已经算是多种形态、超乎想象了,然而必须承认人外有人,山外有山,四川某大学吴国玉在申请书中报了13篇基础论文,一查竟然发现有12篇署名都不是他,也就是说把别人的论文说是自己的。  以上种种行为在让人大开眼界的同时,也实在是显示出没有下限。  造假人明目张胆,却能够突破防线,论文验收、查证机制形同虚设,这是无赖之三  这里所指的论文验收、查证不是指接收论文的国际期刊,而是说以论文作为重要衡量指标的评奖、评职称、评项目。  客观而言,正是因为这些深度捆绑的存在,才会出现大量的论文造假。例如医学论文是一个造假的重灾区,因为临床、教学、科研这三个纬度是晋升职称的考察对象。但是,一边有大量的病人要看,一边又要求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这中间就矛盾了。到底论文被运用到一个什么疯狂的程度,来看《人民日报》的报道:“多位受访者表示,现在论文导向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程度。除了单位内部的职称晋升、年终考核、津贴奖金,国家相关部门的项目申报和结题、奖励评审、人才评价、院士评选、学科评估,以及五花八门的单位排序中,论文都成为衡量水平高低的重要评价指标。”  要求这么多的论文数量,一方面验收者和考评者可能根本就看不过来,另一方面,也许还存在默许造假的情况。“丁香园”针对三甲医院医生的调查问卷,论文真是职称的敲门砖  最无赖的是,处罚轻描淡写、丝毫不重,行为不端不断重复  论文造假,已经成为科研工作者中公开的秘密,亦或者流行的“潜规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书记处书记王春法在一篇访谈中提及,2013年进行的第三次全国科技工作者调查,总共发出36000份调查问卷,收回33000余份。从中可以发现,近一半被调查者认为学术不端行为一直存在,分别有50.1%、43.7%、42.3%和36.7%的被调查者认为,虚假署名(没有参与研究却在科研论文署名的行为)、论文剽窃、研究结果报告过程中捏造和弄虚作假,以及一稿多投等现象较为普遍。  大家都知道现象存在,大家也都痛恨论文造假。然而,却缺乏严惩手段。别说什么单位的名誉受损,就算造假者自身也得不到什么教训。  201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曾经通报过一次造假问题,抄袭他人成果、谎报个人信息、冒名侵占他人成果等也都列在其中。例如,北京某研究所刘志华(男)2011年度获得一项青年基金项目,在其研究背景中列了1篇发表在美国科学院院报上的论文。该论文第一作者为刘志华,标注的单位为哈佛医学院,但此刘志华为女性,非彼刘志华(男)。实际上,在这期间,两位刘志华都在哈佛大学做研究,刘志华(男)正好利用了这一点。然而,处罚是,撤销刘志华相关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取消刘志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 给予刘志华通报批评。这个案例也可以放在今天。3年间,智能手机都从3G变成4G了,可造假及其处罚依然如故,还是通报通报再通报,批评批评再批评。  这些通报批评能有什么用呢?反正被发现处罚也不严重。算一算,造假的得失利弊,冒个险还是划算的。曾经被认为是超级学术新星的德国人肖恩,因为论文造假名誉扫地,不仅失去了在美国的工作,其博士学位也被吊销  结语:论文造假,不管是在中国科研界还是在普通大众的认知里,都不是什么新鲜事,也都深恶痛绝。然而,却一直这么无赖,没有下限,这道“奇观”实在是有辱中国学术界斯文,也浪费纳税人的钱。
  • 多地整治环境监测质量 弄虚作假将被约谈
    p   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然而,近年来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仍突出。近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p p   《方案》强调,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质量、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 /p p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近期北京、吉林、黑龙江等省份已出台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四川、浙江等地正在就相关方案征求意见。各地明确要求,加大对弄虚作假的惩戒力度,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政府负责人将被约谈。 /p p   多地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p p   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方案》中分别提出了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的主要目标,2018年,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2019年,全面建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2020年,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权威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 /p p   《方案》中明确强调,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质量、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对地方政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较为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p p   同时,《方案》指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 /p p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除了河北省外,北京、吉林、黑龙江等地区也出台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四川、浙江等省正在就相关方案征求意见,各地均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的时间表。 /p p   将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p p   此前,原环保部发布通报,2016年3月5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对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上传数据进行例行审核时发现,西安市长安区子站某时段PM2.5监测数据明显低于周边子站。经调查,为降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值,2016年2月至3月,时任西安市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李森、副站长张锋勃以及阎良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张峰分别进入行政区域内空气子站,用纱布堵塞采样头、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 /p p   2017年6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森等7人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从1年3个月到1年10个月不等。 /p p   2018年1月原环保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原环保部(现为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表示:“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甭管是弄虚作假还是干扰采样环境,环境保护部都是零容忍的态度,态度坚决,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p p   从部分省份公布的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看,各地政府都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严肃查处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推进联合惩戒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p p   对此,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既是污染防治的基础,也能体现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平性,生态环境部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打击力度肯定会越来越大,监测数据造假的现象将得到较好地遏制。 /p p   同时,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一些企业之所以敢冒风险进行数据造假,根本原因在于利益驱使。因此,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可以在行业内起到非常好的震慑效果。“推进联合惩戒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手段,相对于罚款来说,肯定更能约束企业,这些措施真正实施到位,数据造假问题会得以根本好转。”马军说。 /p
  • 2024年度新芝生物论文奖励活动来袭!!
    第一章 总则为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同时为了加强企业走近客户的理念,更深入地了解市场。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条例表彰开拓创新、努力钻 研实验技术的实验工作人员。新芝人励经三十多年的风雨兼程,坚定以新致心,凭着“发展生物科技术,振兴民族高新产业”的理念,坚定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贴心的服务。创新让我们走的更远,致心让我们的心更贴近用户。让“发展生物技术,服务人类文明”的新芝梦渐成现实。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范围1. 奖励对象使用公司产品的广大师生和科研人员。2. 奖励范围在2022年01月01日~2024年12月15日期间使用公司指定产品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论文正式发表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15日),且产品在该论文中起到了重要性作用,此款所指重要作用是指对实验本身成果产生直接作用,辅助和间接使用的仪器不在此列。其中,指定产品(附件1)作为公司发展重点产品,可获得额外奖励。指定产品详情可咨询13362183833。第三章 奖励方案说明1. 声明1)*投稿人自投稿之日起即视为授权公司使用所投文章用于评选、公示及其他合法用途,公司有权使用投稿人文章刊印非公开发行的论文集并上传至公司相关媒体平台。2)*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本活动的解释权。2. 类别及奖励论文奖励将分别设置ABCD四类奖励措施,具体如下:A类:发表《Nature》、《Science》、《Cell》主刊;予以3000元奖金/篇B类:期刊大类学科分区Ⅰ区,IF>10;予以2000元奖金/篇C类:期刊大类学科分区Ⅰ区,IF<10;予以1500元奖金/篇D类:其他SCI收录文章;予以1000元奖金/篇其中,若发表论文内描述产品为本次活动指定产品型号,则在上述基础上,每篇增加500元奖金的额外奖励。3. 认定标准1)*在论文中必须明确提到新芝生物公司名称、仪器名称或仪器型号。2) *新芝生物仪器在论文中承担主要工作,且出现在正文(不含补充材料文件)。3) *原则上要求在论文中对新芝生物相关参数、使用条件有较为详细描述。若正文中未体现,请与战略市场部联系,投稿时提供真实有效的参数方案及对应结果附件。4) 论文中不含有与新芝生物直接竞争厂商同类产品(具体请联系新芝生物战略市场部)。5) 文章期刊的分区参照最新中科院分区表,影响因子以2023 JCR为准6)奖励方案说明a. 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是专业研究性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报道、毕业论文及书评类文章不在奖励之列;在同一杂志连载的论文按1篇论文对待。b. 每篇文章仅奖励一次,限文章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联系我司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奖金分配请内部自行协商。c. 相同第一基金下的课题组,使用相同型号仪器,每年只接收一篇,按奖励等级最高的1项予以奖励;若等级相同则按向我公司投稿时间排序(以邮箱收件时间为准)。d. 往年的投稿人(同课题组成员等同),在相同第一基金下,使用相同型号仪器,每三年只接收一篇作为奖励。第四章 奖金须知1. 2024年年度奖金总额40,000元人民币。2. 原则上,奖金按照A、B、C、D四大类排序分发,同一等级的期刊按IF排序。其中相同期刊按投稿时间顺序排名发放奖励。但若其中有指定型号产品的论文投稿,则按A类—指定产品型号论文—B类—C类—D类其他的优先顺序进行奖励。3. 若当年度无A、B类和指定产品投稿时,奖励C类期刊和D类期刊最高总篇数10篇(C类优先发放)。4. 奖金为税前,个人所得税由奖金获得者承担,需提供当地税务部门材料。5.自审核结果公布日起,投稿者需在90天内提供当地税务局领奖,否则视为自动弃权,同时本公司依旧享有使用本论文的权利。第五章 罚则1.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公司有权撤销并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5年内整个课题组均不可再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2.对发表论文过程中所属权等一系列问题,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追回其所获奖励,并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起第三方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负责任。第六章 统计申报与评选每年评审一次,按第二章第二条规定期限计算。本次活动投稿截止于2024年12月15日,评审结果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公布。1. 申报者填写《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研奖励申请表》(附件2),连同其论文原件及权威部门出具的检索、收录报告书报、真实有效的实验参数等相关文件发送至公司战略市场部邮箱号:scb@scientz.com。2. 由战略市场部初审和统计科研成果后报学术评审委员会。3. 学术评审委员会鉴定成果真实性及准确性。4. 战略市场部汇总全年科研成果和学术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经公示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附件3:《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研奖励公示表》)。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新芝生物论文奖励管理制度可扫码下载
  • 人会弄虚作假,但仪器不会!生态环境部公开碳排放数据作假等典型案例
    202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通报了全国碳市场首例造假案——“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案”;10-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工作,发现一些机构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制作虚假煤样,报告结论失真失实等突出问题,并都在第一时间进行了通报。就在今天(2022.3.14),生态环境部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中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以此警示各单位切莫再出现此类问题。1. 篡改伪造原始检测记录及数据机构篡改部分控排企业元素碳含量检测结果,并编造全水分数据用于折算收到基元素碳检测数据。其中,检测方法是依靠GB/T 30732-2014(点击可下载标准全文),其中提到了自动工业分析仪。小编在仪器信息网搜到了以下几种工业分析仪:自动工业分析仪自动工业分析仪TGA2000A型煤炭自动工业分析仪另外,还有伪造碳氢仪原始检测记录、样品检测委托书、样品试样编号记录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样品处理台账等原始档案的问题。碳氢仪是这样的:SDCHN636碳氢氮元素分析仪MOCON 总碳氢分析仪9000THA55i 型甲烷/非甲烷碳氢化合物分析仪碳氢化合物分析仪碳氢分析仪在线FID总碳氢分析仪- SmartFID ST2. 检查人员篡改伪造检测报告信息机构利用可编辑的检测报告模板,篡改控排企业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的收样日期、送检日期、检测日期、报告日期、报告编号等重要信息,将集中送检伪造成分月送样、分月检测,并删除了原始检测报告的二维码。机构对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存在的机组“应纳未纳”、检测报告造假、参数选用和计算错误等明显问题“视而不见”,工作流于形式。在控排企业没有煤质检测原始记录的情况下,虚构核查报告内容,写明已核对原始检测记录。针对企业碳排放报告使用入厂煤数据的情况,出具了“已核对入炉煤数据、确认无误”的结论。在明知控排企业2019年部分时间未检测低位发热量的情况下,出具了“企业按照规范方法每日开展监测”的结论,核查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明显不符。3. 核查工作走过场,报告“挂名”现象突出在现场核查时主要是走一走、拍拍照,未对环评、排污许可等重要文件进行核实,核查工作走过场。核查报告“挂名”现象突出,核查报告签名人员与现场实际核查人员不符。项目审核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技术复核把关不到位,核查报告质量差。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人员与实际参与人员不符4.企业制作虚假煤样送检生态环境部明确要求开展对2019和2020年入炉煤开展元素碳含量检测,然而中碳能投在明知企业未留存历史煤样的情况下,授意指导多家控排企业临时制作煤样代替2019、2020年的月混合煤样补测。5.企业虚报瞒报燃煤量、供热量、外购电等重要生产数据,参数选用和统计计算错误等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检测样品随意调换,重要生产数据虚报瞒报,这些都是不可控制的因素,但是还好我们有仪器设备,有测试的原始数据,可以对样品进行测试以对照数据的真伪!人是不可控的因素,弄虚作假,但是仪器不会,仪器只会根据检测样品给出真实准确的数据!
  • 一检测机构因弄虚作假被罚11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3〕2号)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3BXTP8X地址:武江区莞韶城一期黄沙坪创新园22栋法定代表人:陈新云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涉嫌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2月14日、16日和2022年1月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何惠玲的签名笔迹明显不一致。根据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显示,你单位出具的“粤北检测20220202号”、“粤北检测20220203号”、“粤北检测20220204号”《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处“何惠玲”签名笔迹与“粤北检测202201158号”、“粤北检测202201159号”、“粤北检测202201169号”、“粤北检测202201170号”、“粤北检测202201171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处“何惠玲”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经调查,2022年2月6日,你单位受委托到乐昌湘华医院、粤北第三人民医院、韶关市复退军人医院开展环境监测服务,但采样人员何惠玲并未进入上述医院参与废水采样工作,《现场监测记录表》《采样原始纪录表》中采样人员“何惠玲”签名系他人冒签伪造。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023年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单位《检测报告》(粤北检测20220202号、粤北检测20220203号、粤北检测20220204号、粤北检测202201158号、粤北检测202201159号、粤北检测202201169号、粤北检测202201170号、粤北检测202201171号)以及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协助进行笔迹鉴定的函〉的复函》、何惠玲《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采样人员何惠玲未实际参与现场采样工作,由他人冒签伪造签名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机构伪造监测数据,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3〕2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理由如下:1、在收到责改通知后,积极查找不足,主动改进。2、伪造签名应为伪造正式报告上的授权签字人的签名,且伪造数据应为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监测活动,凭空编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虽然你单位未按照规范从事监测活动,但监测活动和数据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情形。3、该公司监测人员是委托他人代签,不是伪造签名。4、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环境污染等危害性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作为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你单位应当知悉和严格遵守。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6.8采样安全”要求现场测试和采样时至少两人同时在场。该2名监测人员应均经过能力确认持证上岗,起到互相监督和保证采样安全的作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要求对所有监测质量活动和监测过程的技术活动及时记录,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可追溯性,为监测过程提供客观证据;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对原始记录均有相关要求,作为正式监测报告的支撑,不得对原始纪录进行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列举式规定,第八项亦设置了兜底条款,其中第四项伪造时间或签名情形应当包括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包括手工监测中采样、分析、报告中三审三校等签名和自动、在线监测中各种数据报表报告的签名等),均属于伪造时间或签名,即判定为伪造监测数据。采样人员应按监测规范要求严格开展采样活动,真实纪录样品采集情况,不能随意伪造及冒名代签,更不存在委托签名的说法。因此你公司采样人员何惠玲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监测采样活动,无法保证采样安全和样品真实有效,并由他人弄虚作假伪造签名,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2、你单位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无法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已对环境监测行业良性竞争、规范发展、行政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和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管和掌握。你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应列明的你单位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全面调查取证和确定罚款幅度区间按标准确定罚款金额,依法综合裁量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单位提出的已积极整改的陈述申辩理由。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六项§2.26裁量标准关于“限期内改正,近二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1万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邮政编码:512026联系人:何志先联系电话:0751-8775550韶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10日
  • 环保部将设环境监测数据作假黑名单
    日前,环保部制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正式发布,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据经济参考报12月31日消息,环保部将用两年时间展开专项检查,对地方环境监测数据特别是空气质量检测数据造假行为进行严查,将实现监测制度、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统一。  根据办法规定,环保部将设立“黑名单”,对于出现伪造篡改的企业,企业和相关负责部门都将被列入不良名单。追责方面,方案中明确,如果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管辖出现严重的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环境的事件,负责人将可能依法遭到免职。  “数据造假已经成为环境监管体系的一颗毒瘤。”一位环保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企业之所以能在环保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要从我国推行环保在线自动监测网络说起。这种监测手段有不少漏洞,给了很多企业在环保数据上造假的机会。  “企业都在玩猫腻,减排在做手脚。我们在河北正定县暗访一家企业时,发现两个烟囱都向外排烟,但第二天明查时,企业则称部分设施故障,当日停产。”华北督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在线监测也是重灾区,很多地方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形同虚设,数据失真情况严重。河北新乐市东方热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混乱,当实地测量其烟气出口数据时,发现与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数据有明显差异。  “环境检测数据造假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地方一位环保系统人士表示,企业造假手段层出不穷,环保部门虽能对其进行24小时监控,但仅从数据上几乎看不出任何问题。  记者了解到,2015年下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共查实8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
  • 117篇SCI论文被集中撤稿背后:论文审核存灰色地带
    资料图  “论文造假”的舆论风暴又起。  12月12日,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召开的2016年“捍卫科学道德反对科研不端”通报会上,曝出2015年国际著名学术刊物撤销论文的重磅消息。  据通报,自2015年3月开始,《英国现代生物》《斯普林格》《爱思唯尔》《自然》等国际出版集团出现的4批集中撤稿中,涉及中国作者的论文有117篇。其中,23篇标注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另有5篇被列入已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书。  2014年,我国发表的SCI论文约25万篇,仅次于美国,是英国的两倍,与14年前相比翻了5倍。  值得关注的是,经基金委调查,第三方中介机构在这些学术不端的案例中扮演重要角色——上述28篇被撤销的论文,都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润色”并投稿,更有甚者部分论文完全是通过买卖请人代写代投 会上通报的8个科研不端典型案例,又涉及伪造论文审稿人邮箱、提供虚假审稿意见、操控论文同行评议过程等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本次被曝光的第三方机构——上海丰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丰核公司”)有“前科”,代写及买卖论文已形成一条灰色的产业链。当前,相关中介机构业务分类较多,提供服务的“红线”模糊,国际论文的审核也存在着灰色地带。  涉事第三方中介机构已非第一次被点名  这批论文为何被撤稿?基金委党组书记、主任杨卫指出,问题在于“同行评议涉嫌造假”——第三方中介机构在代人投稿的过程中,虚构了同行评议专家的信息,通过“幽灵”评审向期刊和出版社等审稿平台提供编造的评审意见。  基金委进一步调查发现,28篇被撤销的论文中,13篇与一个名为“丰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上海丰核公司的官网称,公司总部在上海,在济南有一家分公司,北京、沈阳等6地设有办事处。  基金委通报的第一个案例,对这家公司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2015年8月,斯普林格出版集团因同行评议涉嫌造假,撤销了上海某大学王立山等人于2013年发表的1篇论文,该论文是王立山读博期间发表的4篇论文之一。  王立山称,自己迫于博士毕业压力,在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写完论文后,伪造了通讯作者的电子邮箱,随后委托同学臧卫东投稿。臧卫东表示,他在投稿推荐审稿人环节伪造审稿人邮箱,并因此掌控了此邮箱,向编辑部反馈编造的审稿意见。  记者查询发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丰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臧卫东。2015年1月23日之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立山。 2015年7月9日,上海丰核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201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年7月29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其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这并不是上海丰核公司第一次作为第三方机构被点名。2015年3月,BMC(英国现代生物出版集团)曾撤销旗下12种期刊43篇论文,其中有41篇来自中国。据《科技日报》披露,中国科协对涉及的31名作者逐一调研,结果显示,有5家第三方机构与15名被撤稿作者合作。  除上海丰核公司及其分公司济南丰核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外,另外3家机构包括:上海翊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艾斯泰微(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魔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上海丰核公司、济南丰核公司、上海翊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都出自同一个集团。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显示,上海丰核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为臧卫东、桑运霞 济南丰核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为臧卫东、王立山 上海翊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此前的法定代表人即为臧卫东,监事备案为桑运霞,2015年12月24日,该公司注销。  论文买卖“一条龙”服务  能够提供SCI论文代投甚至代写的公司并不少见。记者找到一家名为“LetPub”的网站,其明确称,会对论文构思、主题确定、内容组织、全文完善、发表支持等进行全程“一条龙式”的专业指导服务。有类似业务的上海沃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则提供“SCI论文发表‘全程服务’”,包含论文编写、选刊投稿、审稿人回复、修回等直到文章成功发表等业务。  记者看到,上海丰核公司网站上标有“提供课题整体外包‘一站式’解决方案”等广告,但并未找到直接与论文代投相关的业务。记者随即拔打了该网站的联系电话,询问是否可以提供SCI论文代写。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代写到代投,还可以确保论文的发表”。  该工作人员表示,在论文代写中,公司使用的数据是真实的,来自于其他人提交的数据和原始数据,可以整体下载后做整合分析。而实验性的论文,则需要客户提供实验样本,加收实验部分的费用。  “SCI论文代写是按照投稿影响因子来收费的。”这名工作人员称,“包写包发”1.0的价格是3.5万元 2.0的价格是7万元,以此类推。从论文的数据、成文到发表,最快需要18个月。“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在投稿推荐审稿人环节,该公司工作人员声称,可以帮忙注册邮箱。“邮箱的注册比较简单,其实就是第三方评议。”  现年29岁、微生物学博士毕业的“SCI论文职业写手” 陈立明(化名)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整体外包”包括根据客户的研究方向设计课题、做实验、分析数据,最后是写文章和发文章。  他还进一步对这些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分类。在他看来,这些公司分为“真正的学术辅助/科研外包公司”“没有实验条件的学术辅助公司”“没有实验条件的学术辅助公司(低配版)”,以及“论文买卖公司”。  陈立明表示,在他熟悉的生物医学SCI领域,“学术辅助和单纯的代写相差得不是一星半点”。他理解的“真正的学术辅助/科研外包公司”业务覆盖面广,有着良好的实验条件,比如2000平方米的实验室,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固定实验仪器,负责实验外包和试剂生产。  陈立明说,“没有实验条件的学术辅助公司”业务的开展,则是建立在客户提供数据的基础上。“好一点”的公司虽然没有实验,但数据分析、科研培训的业务也有不少。但在“没有实验条件的学术辅助公司(低配版)”和“论文买卖公司”这里,数据造假和第三方评审造假就出现了。  是否违规的“红线”难界定?  陈立明告诉记者,事实上,“代写”业务在国际上“挺普遍”。  “国外确实没有代投,但代写会有。其实翻译就是代写的一种,叫做‘有中文初稿提供英文初稿’。很多代写的业务都是翻译,所以问题在于你怎么界定。”他表示,学术文章很难直译,从中文到英文,基本上就是写手把原来的内容打散重组的过程,严格来讲不能称为翻译。  “如果叫翻译和润色没问题,但一说代写就是学术不端。可实际这两种业务在操作上并没有本质区别。”陈立明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院长江晓原指出,所谓规范的第三方机构也是一种“擦边球”,“很难讲清楚”。  他表示,国外很多承接这类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名义上称自己为翻译公司,替人将论文润色,但“这个中间没什么明确的界限”。  “从替人翻译论文到替人造一个论文,论文造假还有不同的程度,可以帮你修改或者干脆连实验都替你做,都是很自然的过渡。这些公司也会打通审稿的路子,保证你发出SCI论文。”江晓原说。  江晓原说,这些所谓的“规范的第三方机构”既不透明,在操作时又有着很多可以平滑过渡的空间,因此很难简单判定其业务是否真正规范。“一篇文章投稿者找人润色,基本不可能告诉杂志社。你没办法掌握这个事实,所以根本谈不清尺度。”  在江晓原看来,SCI中收录的期刊,实际也有着较大的差别。他表示,根据最新的数据,目前,全世界有8000多种期刊收录在SCI中,而其中部分期刊因为影响因子不高,发表较为容易。本次涉及的论文大多是发在这些期刊上,相关的论文买卖公司一般最终刊发的,也都是影响因子比较低的期刊。  “影响因子比较高的刊物,比如影响因子在前20的,有许多根本不实行所谓的同行评议。”江晓原说,“他们的办刊机制和我们这里的科普杂志一样,没有编委会,也不实行我们这里所想象的同行匿名审稿制度。比如《自然》杂志,现任主编菲利普坎贝尔在2014年接受果壳网专访时,又一次特别声明《自然》‘从不设编委会’,而且‘自然集团的所有期刊都这样’ 坎贝尔以此为荣,他觉得没有编委会才能有独立的思想,不会被学术界的人左右。”  江晓原指出,相对来讲,同行评议是目前最为公正的方式,“那些买卖论文、虚构同行评议的第三方机构,其实都背离了同行评议的初衷”。  论文审核存在灰色地带 监管真空从何而来  江晓原告诉记者,现在很多的杂志没有纸质版,都是所谓的在线发表,如此一来,每期杂志里论文数量基本没有限制,也就造成了编委会审稿的负担。审稿“外包”,弊端就出现了——“这些公司并不是我们所想的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成员,一旦外包出去其实就不再是同行评议了。”  他解释,外包的商业公司衍生了新的审稿模式,让投稿人自行推荐几位审稿人,外包公司会从中找人审稿。投稿者需要提供审稿人的邮箱,于是便有人自己注册了另外的邮箱,编造出子虚乌有的审稿人。外包公司的审稿人将要审的稿子发到邮箱里,实际上是发到了作者本人那里,或是发到代笔的公司去。顺理成章地,会收到正面的审稿意见反馈。而同行评议演变成弄虚作假的行为。  “这些杂志在线发表后,造假现象成批量地出现,规模越来越大后会让某些杂志警觉起来,发现了自己的审稿有问题,进而进行调查。”江晓原告诉记者,最近很多杂志都进行了核查,随之而来的是几十篇论文被撤稿。  他说,这些撤稿的文章也不全来自中国,但由于我国考核能力、职称的时候对论文很看重,所以被撤稿的论文也较多。  被撤稿的论文中,甚至有部分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江晓原表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主要依照作者发表的刊物及成果。“只要刊物本身没问题,他们基本就会信任。造假若要被揭露,往往也是由发表论文的刊物来进行。”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相关规定,基金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最严重的为7年内禁止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对于情形特别恶劣的,监督委员会其实希望能终身禁止申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曾对媒体表示,“科研诚信建设需要相关各方共同努力,希望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写论文最根本的目的,是学者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公布出来,促进同行间的互相交流和讨论,这也是学术论文本来的作用,但现在已经远远超出这个范畴。”江晓原说,当越来越多的投稿人背离初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空间便不断扩大。
  • 环保部将设环境监测数据作假黑名单
    据悉,环保部制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编制完毕并准备发布,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据12月31日消息,环保部将用两年时间展开专项检查,对地方环境监测数据特别是空气质量检测数据造假行为进行严查,将实现监测制度、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统一。     根据办法规定,环保部将设立“黑名单”,对于出现伪造篡改的企业,企业和相关负责部门都将被列入不良名单。追责方面,方案中明确,如果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管辖出现严重的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环境的事件,负责人将可能依法遭到免职。     据了解,2015年下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共查实8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
  • 一检测机构弄虚作假,8名相关人员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黄杰锋、赵森、周永林、曾家爱、沈强、吴尚有、沈敬阿、符启敏:2022年11月,我厅在对你公司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12月,我厅决定对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你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一、企业基本情况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000MA5TC4T11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2021120500266,公司地址为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兰洋路与万福东路交叉口誉品家居广场八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杰锋。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事实和证据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1.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采样记录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采样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17时31分,采样地点为北方兄弟洗涤服务(三亚)有限责任公司,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样品领样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样品分析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17时01分,样品分析时间早于样品采样、领样时间。2.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废水采样频次为1次,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要求。3.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NHH-WT-09-21005的检测报告噪声监测数据中N1、N2、N3、N4点位昼间和夜间噪声均为非稳态噪声,实际监测时长均设定为1分钟,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208)的要求。4.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NHH-WT-01-21133的检测报告出具了地表水中氟化物监测因子的监测数据,氟化物测定记录中无标准曲线测定记录、无氟离子计使用记录。你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事实,有2022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编号为HNHH-WT-09-21005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编号为HNHH-WT-01-21133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2023年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7份、2023年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理。我厅于2023年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2023年3月2日,你公司向我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申请。2023年3月10日,我厅举行了陈述和申辩会议。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和《案件陈述和申辩会议记录》为证。三、行政处理的依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根据上述规定,经2023年4月13日我厅专题会研究,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禁止你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1年(2023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将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2.将你公司法人代表黄杰锋,总经理赵森,授权签字人周永林,审核人员曾家爱,采样人员沈强、吴尚有,分析人员符启敏(已离职)、沈敬阿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本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21日附件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1黄杰锋法定代表人3622**********00172赵  森总经理2113**********13173周永林授权签字人4600**********54114曾家爱审核人员4600**********30205沈  强采样人员2327**********02586吴尚有采样人员4690**********35157沈敬阿分析人员4600**********42458符启敏分析人员4600**********3432
  • 这些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被曝光
    案件1:明知车辆排放不合格 “作弊器”辅助通过检测2022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昌金顺机动车检测公司(以下简称“昌金顺”)开展远程执法检查,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一车辆在过检时,其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接口处连接着一个“小盒”。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小盒”就是OBD屏蔽器,它能使检测设备无法读取车辆真实的OBD检查信息,从而使不符合检验状态要求的车辆蒙混过关。针对“昌金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单位处30万元罚款。案例2:超标排放却出示了“达标”的检测报告2022年8月1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顺义区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多项水污染物严重超标。随后,该企业拿出了一份由北京中天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云测”)出具的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却发现,“中天云测”检测化验时间不仅早于样品签收时间,而且“中天云测”检验消耗的废水样品量不到国家标准推荐量的70%。同时,在分析化验记录中签名的检验员王某承认,本人实际并未参加检验工作。综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案例3:1分钟闪现20公里外 不采样也一样检测2023年3月,受房山区某储油库委托,中环华信环境监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华信”)对其油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储油库17个易泄漏点位油气排放全部达标的检测报告。但在检验当天,“中环华信”的检验人员并没有出现在储油库。通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中环华信弄虚作假行为绝非个例。采样记录显示,2022年12月31日11:59,检验员张某、李某在海淀区民族大学附近一家饭店开展采样;而仅仅1分钟后,两人又“出现”在了直线距离超过20公里的顺义区后沙峪一家饭店采样。这样的“闪现”情况,出现了不止一次。违法行为显而易见。随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案例4:俩锅炉房的6份检测报告瞬时状态“神同步”2023年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在搜索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这2座锅炉房在2022年1月至3月间,每月委托北京秦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盛达”)进行锅炉废气检测,共出具了6份检测报告。但这6份检测报告不仅采样时间、人员、数据高度雷同,而且手工记录原始数据与检测设备打印数据不一致。经过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认为,“秦盛达”涉嫌伪造原始记录,未按标准采用原始数据,或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数据,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嫌疑。随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案件5:“移花接木+无中生有” 检测数据造假成常态2023年年初,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收到线索,称北京京环建环境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京环建”)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执法人员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了多处疑点,随即前往“京环建”服务的排污企业,调取相关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组织专家开展会审核查。经专家认定,“京环建”大量监测报告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的情形,造假手段之多、频次之高触目惊心。截至目前,已查明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环境监测报告共70余份,涉及排污单位20余家。由于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依据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目前相关线索已移送至北京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例6:车不出力人“出力” 帮助不达标车辆蒙混过关2023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抽查火天禄马(北京)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天禄马”检测场)时发现,有4辆柴油车在该公司进行排放检验,初检结果不合格。复验时,辅助检验员向底盘测功机盖板内插入了不明物体,并站在其上方直至检验结束。随后这4辆车就顺利通过了复验根据调查,原来在车辆复验时,辅助检验员在测功机力传感器上方插入了一根长螺丝,检验过程中用脚踩住长螺丝,通过人为干扰底盘测功机力传感器,增大了测功机力传感器所测扭力,进而提高上线车辆测得最大轮边功率,让这4辆车顺利“过关”。随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处2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整。接下来,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发现相关问题及时移送线索及证据,合力推进第三方环保监测机构专项整治,依法惩治涉案单位和违法犯罪人员,对弄虚作假行为形成严厉震慑,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首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强保障。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环保部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事件被多次曝光,《环境检测第三方为招揽生意 &ldquo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dquo 助企业造假》、《环保部披露检测数据作假企业 中国水泥厂上榜》,多位专家和领导也纷纷表示过对数据造假行为的担忧和解决办法,《铲除虚假环境监测数据土壤》、《城市空气质量监测需引入第三方运营 防止数据造假》、《问责空气监测数据造假才能让&ldquo 长牙&rdquo 》。此次征求意见为大家提供了一个表达观点的很好的机会。 关于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关于&ldquo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rdquo 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意见,并于7月20日前将意见(纸制和电子文档)反馈环境监测司。   联 系 人: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贺德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箱: zhiguanchu@mep.gov.cn   电 话:(010)66556824   传 真:(010)66556824   附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   (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调查   第五条【调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调查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干预记录】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监测或运维人员应如实记录。否则造成的弄虚作假后果由该环境监测机构或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   第八条【举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第九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 接受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   第十条【通用罚则】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环境监测上岗证,责其令调离工作岗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移送其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承担连带责任外,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环保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四条【设备厂家】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配合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机构及其产品名录。   第十五条【通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按降低一级认定或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统计结果、综合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实施。
  • 一检测公司弄虚作假被处理 8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2021年6月,我厅在开展2021上半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省级帮扶中,发现江西明华环境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以及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MA35G8FT9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61412340522,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吉庆路8号天腾科技有限公司01#软件园二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思甲。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7月7日,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了明华公司实验室,调阅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检查发现,明华公司“明华测字2021第LX0249号”检测报告(以下称“249号报告”)中显示,无组织废气采样时间为3月25日,采样点位4个,监测项目均为颗粒物和氨气,每个点位采集了8个样品(每个项目4个样品),共采集32个样品。“249号报告”中标明,该项目共使用了4台采样器,分别为空气/智能TSP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19、MH-YQ-020),智能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81、MH-YQ-082)。在调阅上述4台采样器内留存的原始电子储存记录时发现,MH-YQ-019、MH-YQ-081、MH-YQ-082这3台采样器中均未检查到有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在MH-YQ-020采样器中仅找到4条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电子储存记录数量与“249号报告”中的样品数量不匹配。在对明华公司采样员陈誉进行询问时,其承认上述4台采样器中未找到相关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的情况属实。在对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彭思甲进行询问时,对上述4台采样器中未找到相关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的情况,其表述需要再次核实。但截至2021年8月9日,明华公司未向我厅提供采样器设备存有相关电子储存记录的佐证材料。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2021年8月10日,我厅向明华公司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拟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函》,告知其可在五日内到我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2021年8月13日,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一行4人到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书》,陈述3月25日当天大气采样实际使用了MH-YQ-020、MH-YQ-071、MH-YQ-080、MH-YQ-081、MH-YQ-082,并申辩MH-YQ-080、081、082三台设备储存较多数据易卡顿,因此随机删除了电子储存记录。但明华公司对这三台设备随机删除了同一天(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提供这三台设备采样当天的电子储存记录打印单进行佐证。同时,我厅在2021年7月7日检查时发现MH-YQ--081、MH-YQ-082设备上仍存有2020年采样的电子储存记录,因此也不存在明华公司申辩的3月25日的电子储存记录被自动覆盖的情况。截至2021年8月17日,明华公司未向我厅提供其“249号报告”有关3月25日开展的大气采样活动中在设备上储存有对应的电子存储记录的有效证据。因此,我厅依法不予采纳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四、认定结论明华公司出具的“249号报告”存在纸质原始记录的无组织废气样品数量与采样器电子储存记录不匹配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第五条第一款“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的认定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中的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明华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明华公司检测报告(明华测字2021第LX0249号)、2021年7月7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1年8月13日《明华公司陈述和申辩申请书》及《陈述和申辩会议记录》等证据为凭。五、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厅现作出以下处理:1.将本次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信息(见附件)向社会进行公布。2.将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将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 附件: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8月26日附件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职务1彭思甲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2陈誉采样人3陈桂质量负责人4肖飞采样人、送样人56肖佳迪报告编制人审核人
  •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打!
    近日,安仁县公安局森林大队和安仁县生态环境局在对辖区污水处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家污水处理厂疑似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环境管理的顶梁柱,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决策的基本依据。持续打击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是2023年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的重点工作任务。近日,安仁县公安局森林大队联合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对辖区污水处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COD、氨氮、总磷等数据异常,存在环保监测数据造假嫌疑。随即,安仁县公安局森林大队联合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组织专门人员,立即开展深入调查。调查人员通过调阅监控视频、还原指认现场、现场问询和监测取样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后发现,该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在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后,通过采取外挂矿泉水瓶混合水样方式干扰采样监测,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对污水处理厂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污水处理厂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其中,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首次纳入刑法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是这样规定的: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立案标准》第七十三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标准》第七十四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科普作家瘦驼:“荧光蘑菇”实验够科学吗?
    近日一则小学生的调查发现市面上大多数蘑菇被荧光增白剂污染的消息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再一次关注。荧光蘑菇确有其事?用检测荧光有无的方法认定蘑菇是否受到荧光增白剂污染是否可行?拿到了张皓同学的这篇名为《荧光增白剂在食用菌中存在情况的调查与研究》的论文后,我试着以“学长”的身份对其进行一下解读。   其实,早在奸商出现之前,“荧光”蘑菇已经在这个星球的阴暗角落生长了。目前已知的“荧光”蘑菇有近70种。它们像萤火虫一样能在夏夜发出幽幽的绿光。别以为这些“荧光”蘑菇都特别稀奇,蜜环菌就能发光——它有个更知名的俗称“榛蘑”。如果说蜜环菌只是幽暗的小烛火,那么另一种广泛分布的蘑菇简直就是灯塔。鳞皮扇菇是北半球森林里常见的菌类,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它发出的光非常之亮。这些“荧光”蘑菇跟萤火虫一样,是拥有生物发光能力的物种。好好的蘑菇为什么要发光?科学家推测,可能是为了吸引昆虫前来帮助它们扩散孢子,也有可能是为了吸引那些夜间活动的蘑菇害虫天敌,招来敌人的敌人。   张皓论文中提及的荧光是一种物理现象,一些物质在受到光(入射光)的照射后,迅速发出通常比入射光波长更长的光(出射光)。这个过程不涉及分子层面的变化,一旦入射光消失,出射光马上也就消失了。   “荧光增白剂”就是印染和造纸行业普遍使用的一种荧光物质,它在紫外线的照射下能发射出蓝色的光,让纸或者织物看上去更鲜亮。自然界里,荧光物质比比皆是。叶绿素就能吸收蓝光产生红色的荧光 人的乳汁、鼻涕、尿液甚至精液,在紫外线照射下会产生银白色的荧光,《CSI》爱好者对此应该不陌生。   那么蘑菇中是否会含有荧光物质呢?答案是肯定的。蘑菇内部普遍存在的木质素就是荧光物质。在紫外线的激发下,它会产生蓝绿色荧光。所以,从理论上说,仅用紫外线照射蘑菇,还不足以判断蘑菇是否被荧光增白剂污染的。从科学实验的角度来说,这篇论文的最大问题就在于缺乏“阴性对照”,也就是用同样的实验方法检验确实未受荧光增白剂污染的蘑菇,以作为实验数据的标杆。   这么说来,那些蘑菇就不存在被进行荧光增白剂处理的可能了吗?其实,这种可能性仍旧不能排除。蘑菇富含包括木质素在内的多酚类物质,同时蘑菇内部又存在多酚氧化酶,因此这些多酚类物质很容易在多酚氧化酶的催化下被氧化,产生一种褐色的物质,影响卖相。在食品工业中对付蘑菇酶促褐变的常见方法是用亚硫酸盐或者半胱氨酸溶液浸泡,而这些方法都不能长时间让鲜蘑保持白嫩。用荧光增白剂的确可以让蘑菇保持鲜亮的时间更长。数年来,类似的报道确实屡见于媒体。   最后,我想引用食品专栏作家云无心在自己的微博上对此事的一段评论:“从食品管理的角度来说,用不着从技术上追究荧光增白剂是否有害。只需要知道国家标准是否有把荧光增白用于蘑菇的规定就可以了。如果没有,那就是不可以的。另一方面,即使某种东西被允许用于食品中,也必须是专为食品生产的而且用法用量符合规定。”
  • 弄虚作假!一检测机构及责任人员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近期,我厅根据线索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检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取证、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领航检测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处理决定、有关要求等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领航检测成立于201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8MA384JDH5F,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先路299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泉(总经理)。二、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现场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调阅了部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领航检测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问题如下:1.噪声监测记录虚假。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与原始记录均显示,2023年3月25日的昼间噪声检测点位于某企业厂界西侧外1米,但现场采样照片显示采样人员曹扬(已离职)实际是在厂界内进行现场监测。2.无对应设备使用记录。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中,对应的总悬浮颗粒物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1的天平,在3月26日至3月27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未查询到对应时间段的使用记录。3.实际分析人员与设备使用记录人员不一致。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14601)中,对应的悬浮物重量法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0的天平,在5月15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中显示的使用人是刘某和林某。4.填报虚假的不监测原因。领航检测与某企业签订的生态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全国污染源信息平台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内容,但领航检测在数据填报过程中代企业多次申请了雨水排口不监测,原因为未下雨或雨水排口未见流动水流,不监测原因与当地雨情明显不符。5.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7002)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表记录的取样体积为500mL,但领航检测的培养瓶均为250mL。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2023年7月3日,我厅向领航检测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拟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上传虚假证明行为进行处理的函》。2023年7月19日,领航检测法定代表人陈泉等一行到我厅进行了现场陈述和申辩。经认真研究,我厅依法采纳了领航检测提出的部分申辩意见。四、事实认定结论1.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噪声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判定情形。2.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无对应天平使用记录的情况,认定为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3.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14601)原始分析记录表的签字人员实际并未操作天平,认定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4.领航检测为排污单位(委托方)填报了虚假的雨水口不需开展监测的原因。5.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7002)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属于不如实记录原始数据。五、领航检测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1.领航检测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指出:“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领航检测及相关责任人员需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六、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下:1.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2.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3.将领航检测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1日附件领航检测弄虚作假行为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备注1陈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36012219691112****2闵道主监事36012119771213****3陈博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36040319930901****4段桐丹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36042819920206****5封雄现场部经理36252219930402****6胡赛实验室经理42112719921219****7何惠报告编制员36220419960602****8章思梦报告编制员36252220000608****9朱秋亭报告编制员、报告编制组组长36072219910828****10张辉报告审核员36010119900224****11郭昊报告审核员36012419970109****12汪文枝实验室检测人员36233419881030****13曹扬采样员36010120030706****已离职14于嘉伟采样员36011119911014****已离职
  • 4家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被罚
    为切实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推动提升第三方环保服务水平。为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梳理了近期查处的四起监测公司、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涿鹿县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一、沧州市兴元环境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案件来源:上级交办(一)案情简介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开展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沧州市兴元环境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接到上级交办任务后,沧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12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CZXY2021052607(W)检测报告,现场采样人员于10:39-10:54在经度116.323457纬度38.205674的点位采集样品,由于10:56-11:11在经度115.364628纬度38.218885的点位采集样品,经现场测量两个点位直线距离3.88公里,现场采样人员仅用两分钟行驶3.88公里,严重不符合实际。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公司未开展实际检测,而是在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伪造了监测时间,属于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二)查处情况当日,执法人员现场锁定了相关证据资料,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三)启示意义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线索后,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二、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干扰尾气检测案办案单位: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案例类型:人为干扰尾气检测案案件来源:现场检查发现(一)案情简介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检测。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于2022年1月13日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使用,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该公司共有4条环保检测线。2023年3月13日,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2、3、4号线尾气分析仪外部通信口连接计算机主机处,均接有信息干扰器,共3块,配有1个遥控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使用遥控器启动信息干扰器,使原本尾气不达标的车辆通过环保检测。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上述3块信息干扰器系其2022年10月花费9000元购买,由推销商现场安装后交予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负责使用。使用时,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根据车辆实时数据和实际车况,主要提高2005年以前生产的轻汽油车辆和2014年以前生产的重柴油车辆尾气检测通过率。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二)查处情况经核查,该公司自2022年10月安装信息干扰器以来,截至目前使用信息干扰器通过检测轻汽油车辆共计33辆,检测费用共计8580元;通过大型汽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通过大型柴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10180元。3月13日,执法人员在完成现场取证、拍照后,查封了该公司环保检测线操作间和检测设备。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10180元,并处以罚款30万元,合计31.0180万元。(三)启示意义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造假并为此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意味着这些假达标的机动车会造成更严重的环境污染,造假行为性质恶劣,也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执法部门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此类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三、邯郸市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件来源:上级交办(一)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8日,接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关于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冀DXXXXX冒黑烟机动车出具合格报告的现场核查通知》后,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该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有明显冒黑烟排放现象,同时采样探头插入不符合规范要求。经现场调查,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冒黑烟机动车”违规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通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达标的检验报告。(二)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50元;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三)启示意义根据对空气污染中颗粒物源解析的研究结果,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在防治机动车污染中,尾气环保检测是重要环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优化执法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四、张家口市涿鹿县宝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涿鹿县分局案例类型:机动车检测机构造假案案例来源:双随机检查发现(一)案情简介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涿鹿县宝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双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涉嫌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冒黑烟车辆通过检验等违法行为;2022年4月28日联合涿鹿县分局就相关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冀GXXXXX车辆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线检测时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违规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二)查处情况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现场视频等证据,锁定了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三)启示意义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坚决查处一批不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典型案例,有效打击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 最高法明确环评、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四种追责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显示,&ldquo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rdquo 等四种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十九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这是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以来,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相继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今年1月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什么行为属于这里的&ldquo 弄虚作假&rdquo ,环保法中并未明确指出。为了增强本条的实际操作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此问题详细列出了四种认定情况。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二是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是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是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因其他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   记者获悉,最高法今日发布的这则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 一些高校被指为评重点学科弄虚作假搞公关
    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我国高校重点学科审批一直以来都是许多高校在办学过程中的指挥棒。尽可能多地拥有重点学科,获得政策与资金的支持,是许多高校努力的方向。随着时间的推移,重点学科审批饱受争议,过度受到行政干预,高校发展急功近利等批评之声不绝于耳。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发布,终于为多年来的讨论画上句号。取消审批之后,已经评上的重点学科怎么办?是否还会出现新的审批方式?没有了重点学科&ldquo 指挥棒&rdquo ,高校究竟该如何理性发展?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mdash &mdash 编 者   走偏:为评上重点学科,弄虚作假,公关评审专家、行政部门   &ldquo 从1986年开始的重点学科评选和审批一直在引导和指挥着中国大学的发展方向,因为这不但涉及国家对大学学科的投入,而且也成为政府和社会评价一所大学好坏的重要指标,所以每一所高校都把拥有多少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和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作为最重要的办学指标。一个大学重点学科拥有率的高低,对于学校来说就意味着政府对学校投入的多少和学校在政府和社会中地位的高低。&rdquo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副校长姜耀东介绍。   他认为:&ldquo 应该历史地看待高校的重点学科评估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通过从学科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条件建设等方面对高校进行重点学科评估,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高校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校科研水平的上升。&rdquo   但三轮国家重点学科评估后,也暴露出来了诸多问题。姜耀东举例说:&ldquo 比如用统一的指标评审各校的相关学科,导致学校失去个性而追求高大全,同时,这种重点学科的评选和审批,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重点学科向少数名校聚集,绝大部分普通高校很难有机会获得。&rdquo   在重点学科审批&ldquo 走偏&rdquo 过程中,高校自身也脱不了干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曾指出,&ldquo 大学为评上重点学科,不按学科建设规律办事,而是急功近利,比较典型的就是花巨资引进所谓的领军人才,或者从其他高校挖来某个团队 另外,在评审中,不但公关评审专家、行政部门,还对学科建设进行包装,弄虚作假,在评审中并不鲜见。人才假引进、院士四处兼职,人才计划、成果申报中的跑、要现象都与此有关。&rdquo   用统一指标来衡量高校的发展容易带来&ldquo 同质化&rdquo 问题,这是重点学科审批遭到诟病的主要原因,但是在申报、审批的过程中,高校急功近利、弄虚作假,利益交换的行为却也实实在在地加剧了重点学科审批&ldquo 异化&rdquo 的进程。   放权:高校将可发挥优势,形成自己的特色学科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自重点学科审批取消之后,一些高校仍然处于观望之中,也有一些学校不为所动,按照已经明确的发展思路有条不紊地运转。   有高校负责人告诉记者,重点学科目前只是5年一评,其审批的取消对于一些重点高校来说影响不大。这位负责人强调,对于有着较为清晰发展规划的大学来说,无论国家层面是否给予重点学科认定,都会明确自身的特色,将优势学科做大做强,在学校层面给予优质学科以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因为未来高校之间的竞争,除了综合实力的较量,还会有特色与个性的比拼。   因此,在向世界一流高校迈进的过程中,中国的大学首先要做的,是明确自身发展的特色、方向,练好内功。   &ldquo 通过这次多项审批权的下放和取消,中央已经明确释放了信号,未来,政府会把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全部交给大学,从而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让教育回归教育,学术回归学术。这次国家重点学科审批的取消,只是教育去行政化的开始,接下来在条件成熟时,招生计划审批权、考试组织权、学位授予权等也将逐步归还大学,从而真正实现管办评分离,大学真正做到自主办学。可试问,有朝一日当自主权真正掌握在高校手中时,有多少高校已经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rdquo 有专家指出。   为此,姜耀东分析,政府向高校放权,高校将可以按照自己所理解的规律来发展学科,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但应当看到,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需要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同步推进。除了行政化,我国高校的管理水平普遍不高也是一个明显短板,还存在着诸如大学章程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大学学术权力虚位和二级学院自主创新能力缺失等问题。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对高校而言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建议:变审批为审核,引入完善的独立第三方评估   取消重点学科审批之所以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还折射出一个深刻的问题:学科建设是大学的灵魂,取消审批后,高校的发展依然需要一个有关学科评价的科学、公正的&ldquo 游戏规则&rdquo 。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李奇认为,&ldquo 建议变审批为审核,以此重构高校和政府关系,因为审批意味着高校按照政府制定的学科标准进行学科建设 而审核是高校自主地制定学科标准,政府按照高校的标准检查落实情况 审批意味着政府通过奖罚权来指挥高校如何办学,审核意味着政府通过信息权来监督高校如何自主办学。取消重点学科审批并不一定意味着取消给学术划分等级的做法,而审核是把取消学术等级放在系统的层面进行改革设计,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和可行性。&rdquo   有关是否交由第三方来取代政府做出评价,专家们的观点还不尽相同,李奇就指出,&ldquo 目前,交给第三方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客观可信,因为第三方组织需要时间发展成长,也需要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的保障。&rdquo 但也有专家认为,适当引入完善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是大势所趋。   姜耀东就认为,&ldquo 国外大学的学科建设质量的保证主要是靠学校内部保证机制和独立于政府的外部监控体制。&rdquo 他建议,通过建立国际认可的学术标准和质量评估机制,明确教授、学生、大学、政府和社会等方面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教授和大学自身在质量保障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由国际同行、校外专家和教育管理部门的官员,讨论式地对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地、实事求是地向全社会公布。
  • 安徽省印发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为规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程序,不断规范环境监测市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或其他故意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是指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形成并对外出具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监测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可参照执行。(一)检查人员组成1. 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一般应成立联合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技术专家等,其中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2.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其他人员视情而定。(二)现场监督检查和立案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固定证据,按职能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启动立案程序。(三)调查取证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制作或收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1. 需要采样取证的,应由具备相关采样资质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现场采样。采样过程应采用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监测机构当事人需在采样记录单和其他证据材料上签字。监测机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录像取证,并在采样记录单和其他证据材料上注明情况。2. 应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方式,重点收集下列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现场封存样品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原始记录、审核记录等资料。(四)通报和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依规通报和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
  • 生态环境部再发信号:严打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三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包括广东国环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格林斯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故意更换监测样品案、江苏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这些公司和涉案人员,都依法受到了制裁。生态环境部这次公布典型案例,进一步印证了今年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将迎来更严格的监管。在今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部署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时提到,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随后,黄润秋赴河南省开展突击检查时,再次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坚决以 “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企业和第三方监测公司相互串通、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触犯刑法,必须坚决打击,充分发挥警示作用。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部门今年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决心之大。01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频频出现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迅速,服务范围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环境监测与污染检测、技术咨询等领域,对于提升我国环境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生态环境部这次公布的3起案例中,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都存在上述问题。例如,在核验认定的300余份监测报告中,广东国环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80份监测报告存在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用替代样品进行分析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造假报告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达66.49万元。格林斯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确保自动监测比对结果满足要求,在监测过程中,故意更换样品,用重新配制的气样替换现场采集样品并完成监测,出具了虚假监测报告。江苏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检验时,在车辆OBD接口与诊断设备之间增加“作弊器”,篡改车辆OBD信息,使原本检查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排放检验。第三方环保服务弄虚作假问题频现,引起了各地的重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今年以来陆续发布了4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分别是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企业自主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案,衢州市查办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固废鉴别领域涉嫌违规出具危险废物属性虚假证明案,舟山市某污水处理厂篡改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案,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串通第三方服务机构伪造自行监测报告并涉嫌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公布了6个环评文件编制监督管理典型案例。这几个案例中,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编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别存在原料使用量和产品方案明显不匹配、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等问题,涉嫌弄虚作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也通报了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结果有关情况,多家机构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问题。梳理生态环境部和各地公布的第三方环保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不难发现,这些案例涉及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环境检测、环保设施验收、鉴别认证、碳排放数据管理等领域,几乎涵盖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所有服务领域。由此可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进行整治刻不容缓。02 各地纷纷行动,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从国家到地方,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生态环境部此次公布的3起案例中,涉案公司和人员均依法受到了相应的惩罚。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定罪量刑。为了规范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服务,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2016年,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就印发了《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今年1月,河北省衡水市发布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服务规范》,这是衡水市获批市级地方标准制定权以来,首部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标准。2019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近日,甘肃省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平凉市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不断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今年2月,各地更是密集部署规范整治工作。2月7日,甘肃省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安排部署工作会议,会上传达学习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近日,重庆市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河北省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五部门联合,要在今年10月底前,聚焦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领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要想长久发展,必须抛弃侥幸心理,将自身的专业优势用对地方,真正在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 江西一企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生态环境部要求各地加大查处力度
    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转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地认真研究,学习借鉴,加大对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p p   据了解,不久前,江西省环保厅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相关检查中,发现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出具监测报告,江西省环保厅立即对其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查处,并根据相关规定将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提供给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p 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转发各地环保部门,要求各地认真研究、学习借鉴。 /p p   要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管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加大对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p p   要加强与质监、公安、发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依纪依法依规对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培育和规范环境监测市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p p   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检查方案,积极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问题应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p
  • 北京出台政策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严惩弄虚作假
    p   北京市出台政策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p p   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p p   去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落实。今天,《北京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正式公布。方案明确要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 同时要严惩企业、机构和个人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弄虚作假突出将被约谈 /p p   实施方案明确要强化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区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移交的问题线索,依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区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市委和市政府。 /p p   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重点防范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将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行为列入市级环保督察的内容,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p p   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环境监测干预留痕和记录有关规定履行记录责任与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 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p p   监测数据谁签字谁负责 /p p   方案提出,要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p p   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规程,按规定开展监测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p p   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p p   方案明确要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或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p p   同时,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此外方案还提出要推进联合惩戒。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违法信息同时依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 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罚!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2022年度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5类警示案例,5类案例涉及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却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车辆检验过程中堵塞取样管、干扰检测数据等情形。据悉,2020年,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应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持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严惩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查处16起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案件。案例一:合江增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却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案2022年7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川EL**69车辆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但通过视频发现,该车在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规定。2022年10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元。案例二:宣汉兴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过程中堵塞取样管、干扰检测数据案2022年6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渝AW**9C、渝DC**11、川SW**62、川ST**10等4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通过视频发现,在检验渝AW**9C、渝DC**11车辆过程中,检测人员存在堵塞取样管、干扰检测数据等行为,同时,这4辆车在检验过程中还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以上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4.2“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规定。2022年9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7.8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0元。案例三:自贡市蓝天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汽油车未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检验案2022年2月,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双怠速法对川CC**70、川CG**68、川CU**53等3辆汽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川CC**70车辆为前驱车,川CG**68、川CU**53车辆为可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四驱车辆,3辆车均可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验。以上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等规定。2022年5月,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4.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案例四:宜宾鸿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柴油车未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案2022年1月,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编号为新车02**95、新车P3**22、新车P2**09等3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以上3辆车的驱动方式均为两驱,可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使用加载减速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等规定。2022年3月,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0元。案例五:绵阳市正青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过程数据异常、检验操作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案2022年5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川BT**19、川BQ**67、川BU**44等3辆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以上车辆发动机转速曲线异常,工作人员在进行排放检验时缓慢踩油门踏板,检验操作严重不规范。同时,该公司在进行外观检验时未核实排气后处理装置,检验报告上载明的车辆环保关键信息严重错误。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4.2“进行外观检验(含对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A.4.3“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1s的时间内,将油门踏板连续完全踩到底,使供油系统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大供油量”等规定。2022年6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6.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严格进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是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只有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才能“诊断”出 “生病”车辆,进而精准开展尾气维修治理,最终降低污染排放。然而,一些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让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放任“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持续排污,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
  • 一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被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1 公开曝光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近期,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了一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2021年10月12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污染源废水比对检测报告情况开展调查时,发现安徽祥和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调查人员现场检查了祥和公司实验室及设备仪器,调阅了服务合同、设备使用记录等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2 调查发现2021年9月24日,祥和公司未对污染源总排口进行采样,却出具了废水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1HCMA2NAK916909003)。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认定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3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并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4 处理决定1、责令祥和公司停业整顿,对祥和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对该案主要责任人王某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元整;3、将祥和公司和有关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4、将该处罚信息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环保部正式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环保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并与近日正式印发。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 宁夏将专项监督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作假行为
    p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即日起,宁夏将对全区26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4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p p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将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数据质量的管理工作、原始数据记录、监测报告、仪器设备标定操作和维护记录等。 /p p   通知要求,2018年8月1日起,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监测(检验)技术规范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形成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工作总结报告。8月下旬,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抽取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2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 /p p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将在全国抽取10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100家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p
  • 8家污染源企业弄虚作假做“环保“ 遭环保部通报
    据环境保护部官网消息,2016年上半年,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查办了8起典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并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对2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的共5名违法行为人、6起排污单位的共9名违法行为人依法行政拘留。  环保部通报的2016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  一、责任方为社会化运行维护单位的案件(2件)  1.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篡改数据采集仪程序,致使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COD水质在线监测仪历史数据中 400mg/L以上的监测数据与同时段数据采集仪显示上传数据不一致。例如:2016年1月29日,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数据为482.8mg/L,数据采集仪数据为167.43mg/L 2016年3月1日,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数据为552.4mg/L,数据采集仪数据为147.51mg/L。另外,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执法人员检查期间擅自远程登录企业数据采集仪并对程序进行修改,删除操作日志。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擅自将数据采集仪软件设定为:超过 400mg/L浓度的监测数据自动用以前不超过400mg/L的监测数据代替,致使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测量值与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上传至环保部门的监测值不一致。  查处情况: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6550元。杭州市公安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张艳斐、岑驾科2人通过远程登录企业数据采集仪对仪器中软件进行修改,同时删除操作日志,试图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日常运维操作,伪造运行维护记录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3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无法正常启动运行,且2016年2月8日至22日期间无历史数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OD水质在线监测仪自 2016年2月8日至22日期间处于死机状态,无法运行。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人员2016年1月29日至2月26日期间未按相关要求到企业进行日常运维操作,致使水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使用 并在2016年2月26日当天伪造了2016年2月5日、2016年2月19日的运行维护记录与质控样比对监测记录。  查处情况: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34元。杭州市公安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贾丰、周传雷、徐楠3人违反技术规范操作、未按频次到现场运行维护以及伪造虚假的运维记录、质控样比对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责任方为污染源企业的案件(6件)  1.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发现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异常,通过一个月的数据分析,2016年4月5日14时40分,上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排放池中间建有挡墙,自动监控设备采样口外套贮水桶,该贮水桶内有管道直接通往排放池附近5米处的自来水管,执法人员立即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经调查,该公司污水站班长魏登云,为躲避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擅自对自动监控系统取样口进行改造,加装取样桶,并直接用一根黄色软管注入自来水,致使自动监控设备采集到的样品经过稀释,监测数据严重失实。  查处情况:该企业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上虞区公安局针对该单位涉嫌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行政拘留1人。  2.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人为故意逃避自动监控设备监管,超标排放污水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发现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排放口排水情况异常。3月22日上午,执法人员突击现场检查发现: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利用废水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监测规律,通过控制水泵调节二级水解池到好氧池的进水量,在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监测时减少排水量且排放水质较好,待采样结束后加大排水量且排放水质较差,属人为故意逃避监管,且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查处情况: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4.5万元。诸暨市公安局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行政拘留1人。  3.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福建省龙岩市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接到第三方运维公司(聚光科技(26.490, -0.12, -0.45%)(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举报:在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日常巡查时,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内发现带有液体的矿泉水瓶,且自动监控设备的取样管被拔插至矿泉水瓶中(该员工随之在现场进行拍照取证)。龙岩市环境信息监控中心即将该情况通报给龙岩市环境监察支队,并按程序交由新罗区环境保护局立案查处。  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察人员会同龙岩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控中心调阅站房监控视频发现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于2月29日13时40分将带有液体的矿泉水瓶带入该公司在线监测站房内,放入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内。3月3日11时08分发现该企业员工再次进入在线监测站房,将带有液体的矿泉水瓶放入自动监控设备内。  3月8日,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人员至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现场进行调查,并制作新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谢浩及张露露对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5月27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谢浩、张露露2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4.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人为故意损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6日、2月17日、3月16日,河北省昌黎县环境保护局与秦皇岛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三套自动监控设备烟气采样头均焊接有一个管路接头,并与一根PVC管连接。2016年3月22日,昌黎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问询笔录》。该企业存在人为故意损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昌黎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将该案件有关材料移交移送至昌黎县公安局,昌黎县公安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3名主要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私接暗管,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菏泽于楼断面氨氮超标,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将该断面与周边重点污染源关联分析,发现该断面主要排污企业为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5月16日,省监控中心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对采样系统进行详细排查,发现采样管路被擅自引入封闭的生物指示池内,采集指示池内的稀释水样进入在线分析仪器。经查明,该企业人员承认私接暗管,干扰采样,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巨野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人,巨野县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6.日照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擅自修改自动监控设备参数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4日,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通过重点污染源动态管控系统,发现日照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斜率由1修改为0.5,超出正常范围,触发动态管控系统报警,斜率的修改导致企业排水氨氮自动监测数据降低。5月25日,省监控中心对该企业开展调查,查封自动监测设备、固定参数修改证据。经查明,该企业人员承认擅自修改了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对弄虚作假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日照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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