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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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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然中药材能否跨过“伦理关”

    著名中药材“熊胆”近来被推上风口浪尖:活熊取胆,将传统中医药推入伦理争议中。自古至今,传统中药材大多取自大自然,这些集“天地之灵气”的药材,对多种疑难杂症的诊疗具有奇效。步入现代社会,不少中医中药却遭遇伦理尴尬。面对声声质疑,传统中药能否跨过现代医学“伦理关”?  中医药取材濒临匮乏  中药向来以取材天然、选择大胆而著称。从动物、植物到矿物,皆可“入药”。但大自然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随着自然资源的不断减少,天然中药材濒临匮乏。上海中医大附属龙华普外科主任张静教授举例,“以往读书时,老师常会提及经典药方"犀骨地黄汤",此方清热解毒功效甚好。犀牛列入保护动物清单之后,犀骨无从获取。我从医至今,正宗的"犀骨地黄汤"几乎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水牛骨。”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植物药材亦然。“李时珍所著《本草纲目》里许多野生草药,如今已绝种。那些曾在历史上盛传的药方,就此成为"传说"。”专家不无惋惜  天然中药材为何日渐匮乏?专家分析原因:首先,随着人口增长,患者人数大幅增加,资源消耗“水涨船高”,数量有限的天然中药材供不应求;其次,现代工业破坏了生态平衡,致使一些物种濒临绝境,中药无从取材;再者,现代伦理意识大大增强,以往看来理所应当的取材方式被质疑、甚至被摒弃,中药取材受到严格限制。中药材的匮乏,一定程度上对事业发展带来阻碍  伦理先要划清“边界”  像活熊取胆这样沿袭成百上千年的取材方法,而今因伦理问题遭遇尴尬。一边是“以人为本”的医疗理念:一边却是“保护大自然”的环保呼声:人类不能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其他物种的繁衍发展。传统取材方式与现代伦理之间,该怎样实现平衡才有利于持续发展?上海大学社会学者胡申生认为,分清伦理的边界,或可有助于提高社会认知。他形象地说,“活熊取胆”与吃鱼翅之类的做法,根本属性并不一样。其一,熊胆的用途是急救人命,吃鱼翅纯粹出于养生考虑;其二,取熊胆并非就此夺取熊的性命,吃鱼翅则可能导致鲨鱼彻底灭绝。就目前而言,暂且不论获取方式如何,活熊取胆尚不到伦理无法容忍的境界。  专家同时补充,社会看待伦理的态度应更加辩证、科学。人与动物的生命价值并非此高彼低,或彼高此低。人类不应为自身利益,无视动物生命;相反,亦不应因一味保护动物,无视人类生命。作为“万物之灵长”,人类无疑是自然界最为重要的物种。在必须时,人类获取包括动物在内的自然资源来延续生命,无可厚非。不过活熊取胆之类的事宜,能否通过“伦理关”,攸关中医能否与时俱进的大计。  运用伦理手段找出路  中医如何在传统取材与现代伦理中找到出路?张静喆认为,以动物取材为例,界定动物种类与范围是关键。针对犀牛、老虎等濒危保护动物,为繁衍物种,中药取材只能找寻其替代品;但针对一些可通过人工饲养、繁殖的动物,为确保疗效,中药取材不应设定过于严苛的限制。在界定选择范围的基础上,尽可能用科学手段减少动物的痛苦。实验室的小白鼠曾经也引起伦理讨论。如今,科学家们用无痛、麻醉等伦理手段,减轻小白鼠的痛苦;有的甚至给为科学而“牺牲”的小白鼠造墓、立碑,这便体现了伦理意识。在中药取材时,类似的伦理手段可被借鉴。这样,针对天然中药材的伦理质疑声也会有所减少。  胡申生还表示,传统中医中药跨入现代社会势必会“水土不服”。接轨现代医学,“伦理关”无法轻松逾越;但中医药更不可因遭受伦理质疑而裹足不前。应对传统中医药的伦理问题,不妨医学、伦理、社会学家携起手来,集纳各方意见为中医药发展提出宝贵建议,让中医药更加适应现代医学体系。

  • 【资料】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436号 2010年11月02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和受试者的保护,规范和指导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提高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请你局指导本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学习,参照执行。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 【讨论】食品安全立法重在塑造底线伦理

    [size=4] [font=黑体]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部专门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质量?怎样才能让这部法律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与危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期评论版专门组织了一组文章,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评析。 以人的生命为本,在食品安全领域首先需要确立伦理底线,超越人类底线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font][/size]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真实世界研究现状及伦理审查要点分析

    【序号】:2【作者】:张雷郝纯毅李洁【题名】:北京大学肿瘤医院真实世界研究现状及伦理审查要点分析【期刊】:中国研究型医院. 【年、卷、期、起止页码】:2023,10(03)【全文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3uoqIhG8C44YLTlOAiTRKu87-SJxoEJu6LL9TJzd50lxO_K65PufC5unjo06NdhQUnipF9gHud_3GjH0-dPqRApWSciG8hGC&uniplatform=NZKPT

  • 学位论文再发表的版权与伦理冲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出版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学位论文上网入库已成趋势,先前不被关注的学位论文再发表问题却骤然间使期刊出版者左右为难、将作者置于风险之中、让管理者束手无策。学位论文再发表究竟是否侵权? 是否涉嫌学术不端? 只有明晰其可能引发的法律与道德风险,方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除困扰的思路与方法,并促进新规则的制定。为此,本文拟从学位论文再发表引发的困扰入手,探讨学位论文上网入库是否属于出版以及与已发表论文的版权或伦理冲突等相关问题。一、问题的提出( 一) 学位论文的功能属性学位论文是检验申请者学业水平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环节,根据我国相关规定: 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要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申请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要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表明申请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从这一功能属性上看,学位论文带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学位申请者完成学业获得学位必不可少的考核环节; 同时与一般学术作品相比,它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它在完成过程中,往往利用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师资、科研、设备、资料等软硬件支持平台,并且是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因此,在学位论文的保存利用方面也有着特殊的规定: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由此可见,学位授予单位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 二) 学位论文再发表问题的引爆学位论文再发表,是指将基于学位论文而撰写的一篇或多篇学术论文投向期刊发表。博士生或硕士生为申请取得学位而完成的论文,在答辩通过后将其核心内容或有价值的部分,整理或扩展后在期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这是出版界和学术界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在先前没有互联网的年代,由于出版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人们普遍对于学术研究成果只有在公开发行的纸质出版物上的发表才算是公开发表的认识,学位论文的再发表行为没有引起出版单位的注意,也没有引发什么异议。然而,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出版环境发生了质的改变,互联网已逐步成为重要的传播交流与发展竞争的平台。在此背景下,学位论文纷纷被收录进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学位论文再发表引发的多种困扰却也随之而来,特别是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投入使用,加剧了人们对学位论文再发表正当性的质疑。张小强等发表《学位论文再次发表的版权与学术不端问题分析》一文后,将这一问题引入了更深层次的讨论。期刊从业者和学位论文作者都表达了自己的困惑: 作者对期刊拒稿感到委屈,编者对录用学位论文析出稿件没有标准。学位论文的再发表牵涉到学术出版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并且涉及复杂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三) 学位论文再发表带来的困扰通过对读者反馈问题的归纳和进一步分析,编者、作者、数据库出版商和管理者均为学位论文再发表所困扰。对于编者而言,作者将基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撰写的学术论文投稿到期刊,期刊以传播创新性成果为要旨,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又无规则可依,因此在审稿、录用、发表等多个环节的抉择上都可能面临困扰。( 1)如果学位论文上网入库的时间在作者投稿或审稿之前,学术不端检测的结果显示与作者本人学位论文的重复率较高,期刊将面临退稿与继续审稿的选择。( 2)如果学位论文上网入库的时间在期刊审稿之后录用之前,此时发现不端文献检测的重复率较高,期刊将面临退稿与录用的选择。( 3) 如果学位论文上网入库的时间在稿件录用之后发表之前,此时发现不端文献检测的重复率较高,期刊将面临退稿与发表的选择。最为棘手的状况便是期刊已向作者寄发录用通知,而作者可能也已缴纳有关费用,不发表则极易产生纠纷。上述三种情况,在稿件质量较高的情况下,期刊( 尤其是稿源不足的期刊) 将难以取舍。( 4) 如果学位论文上网入库的时间在稿件发表之后,不仅期刊发稿的效果会打折扣,期刊还可能被拖入版权纠纷之中。对于作者而言,有以下困扰: 首先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分拆发表的惯例被改变,很是不理解; 其次是学位论文不能以学术期刊发表的形式体现其科研成就,十分委屈; 更重要的困扰是来自于期刊对待学位论文再发表的尺度不统一。撇去稿件质量的因素,仅从再发表的角度看,一些纯粹截取了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再发表,有的获得了期刊的认可,而有的却遭到了期刊的拒绝,作者为此产生不公平感,并陷入究竟可不可以这样再发表的困惑之中。此外,一些学位论文选题的后续研究,与学位论文有重复内容,也有新的补充内容,但期刊审查的尺度不统一,也使作者为之困惑。对于数据库出版商而言,若期刊不接受或对来自学位论文的稿件区别对待,必然因学位论文作者不愿将学位论文上网入库而引起纠纷,甚至会影响整个学位论文的网络出版。对于管理者而言,网络时代下的学位论文再发表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如何制定有关学位论文再发表的规则,促进学术成果的传播交流,兼顾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制度漏洞与规则矛盾,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二、学位论文出版的界定出版的法律意义是指合法出版单位的出版行为。从形式上可分为: 纸质出版、电子出版( 封装型) 和互联网出版。目前,世界各国对学位论文出版行为的界定不尽相同。首先看英国,可以肯定的是,英国并不特别鼓励学位论文的公开,认定学位论文的图书馆收藏不是发表行为,而且英国图书馆文献供应中心根据特定需求提供的学位论文利用服务也未构成出版,其中的特定需求服务是指图书馆同意出借或保存目的的申请后制作与提供单份学位论文复制品。英国的博士学位申请者向图书馆提供学位论文数据、签署授权协议允许图书馆为出借或出售目的制作学位论文的复制件是学位申请的标准程序之一,由于协议中明确了此授权为非独占性授权,所以作者之后还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公开发表。2008年9 月,图书馆的电子论文在线系统EThOS 投入使用,但它只是“可以通过从机构知识库中收割数字论文和在非盈利基础上对纸版论文数字化而实现对英国所有学位论文提供一个单一的获取点”,并不意味着英国在学位论文的利用服务方面从此可以公开让公众自由获取,它仍然需要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因此,需要注意,英国认定学位论文未出版是限定在特定需求与数量为单份的严格前提下,并未明确学位论文的大规模复制或公开让公众自由获取是否等同于出版。再看美国,美国素来鼓励学位论文公开,并视论文的公开为出版,其在学位论文开发利用上的理念明显不同于英国。美国的博士论文一旦提交“UMI 学位论文出版”后就成为发表作品,有的大学甚至规定,当学位论文提交到图书馆可以供公共利用或学位论文能够在非限定范围的用户群体中获取到时就构成了论文的出版,即版权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如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和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规定便是如此。最后看德国,其要求更为明确且统一,即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获得通过后将其公开发表,之后才能被授予学位,公开发表的形式包括印刷出版,也包括存储于图书馆以供公共利用。综上所述可见,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于学位论文的公开超出一定范围后即认定构成出版的判断原则大多是一致的,因而学位论文的上网入库在国外也大多被认定是一种出版行为。

  • 【求助】谁有安捷伦理1200简单的使用手册?

    我们刚买了一台安捷伦1200的液相,主要想做食品检验,我用了几次,是个新手,对这个工作站软件不太熟悉,什么方法文件啊,数据分析啊,积分事件啊等等的不太理解,特别是做完后数据的存贮与调用还不是太清楚,也看了说明书,一知半解。向做的很熟的老师请教:有很好很简单易懂的方法手册吗?你们一般是怎么定量未知样品的?一全套的方法?

  • 警惕!外商正用中国农民狂试新药--转帖

    警惕!外商正用中国农民狂试新药(东北新闻网 2005-04-10)在美国进行试药风险极高,赔偿甚至可以达到数千万美元。北京地坛医院来自河南的艾滋病试药者的“要求”只是:10元人民币一天的误工补助,一只母鸡或一斤鸡蛋。   让人震惊的是,一些国外医药企业与国内机构相互勾结,有的医院以药物治疗的名义对患者进行试药,患者并不知情,得不到任何补偿与保障。   而有人却在这隐秘的活动中获得大把的黑钱。这个环节非常复杂,组织严密,充满违规非法的利益勾结。  ■每年有800多种新药在中国进行人体试验  ■每种药需要30名左右的健壮人员试药,基本是国外新药为主   ■在北京的这个试药群体规模庞大、组织严密,约有1万多人,临床基地有几十个   ■一些有名的大医院如地坛医院等等都参与其中   在世界各国对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越来越重视的今天,中国却似乎正在成为世界上又一个新药试验场。究竟有多少西方发达国家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队伍在中国进行多少猎取人类遗传基因和药物临床试验的项目,谁也说不清。   有人认为,中国成为国际基因研究基地和新药试验场,有什么不好?参与这些研究的,有全球知名的科学家,有世界一流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有财力雄厚的跨国制药公司。与这样的强势资源携手,难道不是一直渴望走向世界的中国科研工作者获得国际认可的捷径?   问题是,在这样的国际合作中,谁获利?谁受益?我们的付出与我们的收益是否都成比例?我们的科研人员,充当的是什么样的角色?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大多数新闻媒体和广大公众,把这样的国际合作看成是单纯的科学问题,想不到去问这些问题。直到国外一些学者和媒体开始质疑这些合作中的伦理问题,我们才惊愕地得知,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有一个基本的伦理准则———知情同意原则。然而时至今日,中国很多地方的广大老百姓,特别是那些提供人类遗传基因样本和新药临床试验的老百姓,对“知情同意”仍然非常隔膜。   这种隔膜,使我们很多地方几乎成了不设防的现场,为西方国家猎取中国人的基因样本、为各种药物的临床人体试验,大开方便之门。   一些发达国家何以青睐在中国做这些研究和试验?   违规在中国进行多项基因研究的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人士是这样说的:“生物医学最激动人心的领域之一就是寻求疾病的基因或内在风险与环境或外部风险之间的联系。进行这样研究,重要的是仔细地研究大量的人,来检测正常人群中有意义的风险。中国是进行这样研究的理想场所……”   这样的“理想”,是以参加项目的中国农民的知情权受到侵害为基础的。对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对研究项目参加者的知情权,国际上有很详尽的规定。那些拿着美元来猎取我们的基因、做各种新药临床试验的西方人,是不会在意那些伦理准则的。   迄今为止,尚未听说任何出资拿走我们遗传基因样本、做人体临床试验的外国机构,拿出专门资金向中国农民普及知情权和生命伦理知识,就是明证。

  • 【转帖】物理学的美学准则

    物理学的美学准则 Odd_Genius“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无人不为这句诗词所描绘的大自然的美景而感慨。自然界的美通常意味着一种和谐匀称的景象,物理学也不例外,不过作为描述自然界中物质基本结构和运动规律的一门学科,它的美更朴实。本文要说的是:什么是物理学中的美,即物理学中的美学准则是什么,它们在物理学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简单、对称、统一就是物理学之美。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是评价物理学理论的最高标准。首先谈谈简单性。自然界的现象是错综复杂的,然而背后隐藏的规律确是简单的。物理学正是建筑在这一基础之上,任何物理理论,归根到底只有少数几条基本的假定:经典力学建立在牛顿三定律之上,电动力学建立在法拉第的“场”和麦克斯韦方程组之上,狭义相对论建立在狭义相对性原理与光速不变假定之上,量子力学建立在波函数与薛定谔方程之上……这些简单的假定是从大量的自然现象和物理实验中抽取并提升出来的,然而,建之于上的物理理论反过来却能解释几乎所有的自然现象,并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极大的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 国防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哪里下载?

    本机构预计年底要申请国防实验室认可,依据标准DILAC AC01及一系列应用准则,可是我搜索了很多都找不到相关准则的下载网站,请高人指点。

  • CL01认可准则的范围里面有句“使用同行评审的组织和方案”?

    CL01-2018认可准则的范围里面有句“实验室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使用同行评审的组织和方案、认可机构及其他机构采用本准则确认或承认实验室能力”,其中“方案”这两个字在里面是什么意思,感觉和整个句子很不搭配啊。ISO 17025里面对应的词是“schemes”,其他名称都是机构或组织,这个奇怪的词到底代表什么呢?

  • 【分享】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align=center][b]前 言[/b][/align]本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本准则包含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为证明其按管理体系运行、具有技术能力并能提供正确的技术结果所必须满足的所有要求。同时,本准则已包含了ISO 9001中与实验室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检测和校准服务有关的所有要求,因此,符合本准则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也是依据ISO 9001运作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 9001的要求,并不证明实验室具有出具技术上有效数据和结果的能力;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准则,也不意味其运作符合ISO 9001的所有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使用本准则作为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基础。为支持特定领域的认可活动,CNAS还根据不同领域的专业特点,制定一系列的特定领域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通用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和解释,但并不增加或减少本准则的要求。申请CNAS认可的实验室应同时满足本准则以及相应领域的应用说明。本准则的附录是信息性的,不是要求,旨在帮助理解和实施本准则。[align=center][b]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b][/align][b]1.范围[/b]1.1 本准则规定了实验室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能力(包括抽样能力)的通用要求。这些检测和校准包括应用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进行的检测和校准。1.2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包括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检测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size=3]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当实验室不从事本准则所包括的一种或多种活动,例如抽样和新方法的设计(制定)时,可不采用本准则中相关条款的要求。[/size]1.3 本准则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和指导。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本准则的主体部分。1.4 本准则是CNAS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依据,也可为实验室建立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以及为实验室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对实验室的能力进行确认或承认提供指南。本准则并不意图用作实验室认证的基础。注1:术语“管理体系”在本准则中是指控制实验室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注2:管理体系的认证有时也称为注册。1.5 本准则不包含实验室运作中应符合的法规和安全要求。1.6 如果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遵守本准则的要求,其针对检测和校准所运作的质量管理体系也就满足了ISO 9001的原则。附录提供了ISO/IEC 17025:2005和ISO 9001标准的对照。本准则包含了ISO 9001中未包含的技术能力要求。注1:为确保这些要求应用的一致性,或许有必要对本准则的某些要求进行说明或解释。注2:如果实验室希望其部分或全部检测和校准活动获得认可,应当选择一个依据ISO/IEC 17011运作的认可机构。[b]2.引用标准[/b]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ISO/IEC 1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由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临床化学和实验医学联合会(IF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理论物理和应用物理联合会(IUPAP)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注:参考文献中给出了更多与本准则有关的标准、指南等。[b]3. 术语和定义[/b]本准则使用ISO/IEC 17000和VIM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注:ISO 9000规定了与质量有关的通用定义,ISO/IEC 17000则专门规定了与认证和实验室认可有关的定义。若ISO 9000与ISO/IEC 17000和VIM中给出的定义有差异,优先使用ISO/IEC 17000和VIM中的定义。

  • 美好一天从“四个准则”开始!

    做人的四个准则:生活中不刻意伪装,爱情里不过度依赖,倾听时不着急辩解,说话时不有意冒犯 。无论职场,友情、爱情都可借鉴。美好一天从“四个准则”开始!

  • 又来求助大家,请问新准则4.6特殊要求在质量手册里应该怎么描述??

    新评审准则4.6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请问这一条是不是需要在质量手册里单独弄一个章节描述一下?因为我中心有食品检验,食品检验有单独的食品评审准则,那是不是手册里必须体现食品检验这一块,有跟我们单位情况类似的同僚么?你们都是如何弄得?谢谢!

  • 遵循认可准则和资质认定准则

    大家好,我们现在的质量目标“遵循认可准则和资质认定准则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现场评审老师说,现在不应该用“资质认定准则”了,但他也没说要如何写才是正确的。我想了下,是不是应该用“资质认定通用要求”呀?请问下万能的朋友圈是否符合要求,谢谢啦!

  •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订概况(一)

    2012年9月16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重新发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此,对比了一下修订前后的文件,作了一个总结,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加深大家对本次准则修订的了解和理解。总结:1、本次准则修改,有3个要素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分别是原“4.6合同评审”变成了现“4.6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原“5.4设备和标准物质”变成了现“5.4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原“5.6取样和样品(含鉴定材料)的处置”变成了现“5.6鉴定材料的处置”。个人认为,上述的名称上的变更都不太妥当,原因分析如下:原准则4.6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合同评审的对象、内容和步骤等,而新准则删除了这些内容,从本要素的目的而言,有所偏离。另外,司法鉴定协议书是合同评审的产物,是在合同评审通过之后才会与委托方签订的,是对鉴定委托要求进行评审的结果,不可能与鉴定委托并列,作为评审的内容。再者,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在各省都有不同规定,在本准则里的规定可能跟各省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原准则5.4里面所讲的设备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ISO17025等国际标准中都是引用这一概念,包含了硬件设备、软件,以及这里特别提及的仪器,包括玻璃器皿等。我国的特色是仪器设备并称,但这样做实际效果并不好,容易忽略检测所用的软件,特别是一些新兴领域司法鉴定,如电子物证类司法鉴定,主要就是依靠软件来实现。原准则5.6实际上能涵盖司法鉴定中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等实验室的要求,因为对于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取样实际上是相当重要的工作。新准则从标题到内容都淡化了这方面的考虑,更多侧重于法医临床等检查项目,其适用性就要打折扣了。2、总体而言,新修改后的准则从表述更精准,也考虑到更多的细节,同时也更贴近现实,部分条款简化了工作的难度,提高了应用这些条款和要素的可操作性。3、同时,新准则不再提及司法鉴定实验室和司法鉴定检查机构,这是新准则的一个很大的特色,它更多的使用“适用时”、“可行时”等定语来限制。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根据本领域的特点,来考虑应用这些要求。4、本准则也有一些不足,如“5.8司法鉴定文书”部分中,删除了原准则5.8.6至5.8.8的规定,这样很多工作就没有依据了,如怎么样去修改已经发出去的司法鉴定文书?这些删除会导致实际工作上的困扰。

  • 准则是不是规定错了?

    我们实验室遵守的是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准则的8.8内部审核部分的8.8.2 b)有一个注1,规定“通常每24个月内完成全要素内审“,可是 CNAS-GL011:2018《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内部审核指南》里明明规定”每一个要素至少每12个月被检查一次“啊!难道是CNAS-CL08出错了?我查了一下,CNAS-CL01这个位置是没有这个注的。

  • 依据CNAS新准则换版,是按准则要素排序好还是原有基础上增补好?

    年底复评,刚接手换版工作,这个换版真头疼啊,完全无从下手,大家说说完全打乱顺序按新准则的要素顺序排方便还是在现有基础上按照新准则增补内容就好?还有,编写的时候是否直接按照准则条款内容转换为符合自己实验室的内容描述就行了?比如新准则里新增的4.1.4条款,[color=#ff6666]“实验室应持续识别影响公正性的风险。这些风险应包括其活动、实验室的各种关系,或者实验室人员的关系而引发的风险。然而,这些关系并非一定会对实验室的公正性产生风险。注:危及实验室公正性的关系可能基于所有权、控制权、管理、人员、共享资源、财务、合同、市场营销(包括品牌)、支付销售佣金或其他引荐新客户的奖酬等。”[/color]我能不能直接写 本公司持续识别影响公正性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检验检测相关的活动和本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各种关系所引发的风险?请各位老师指教条款该怎么写。

  • 【求助】新版的实验室认可准则和老版的认可准则有哪些区别

    各位大侠:你们好!我们在申请认可过程中碰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老版和新版的认可准则由哪些地方不同呢?我知道新版的认可准则关注了对最高管理者的要求,那质量手册上也要写进去吗?还有专用术语“质量体系”已经不用了,被哪个名次代替了,请专家给与指导,期待中

  •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学习-分享版(4):对《评审准则》中“改进”要素的理解

    如何在实验室管理活动中贯彻“改进”理念,值得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面对与思考。之前提到过“持续改进”,所以这里将19个要素中4.8中改进这块提前拿出来说,目的是告诉大家:目前想要建立实验室需要首次申请评审的不在少数,他们要下的功夫很多啊!而且不是一朝一夕一人几个人的事情,瞎忽悠乱粘贴别人的东西肯定不行,要实实在在的自己准备材料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已经经历过评审的,管理体系已有的也要按照准则继续宣贯,落实。用一个现在评审都很重注检查的说法“持续改进”!!!所以大家都很忙,有的忙着准备材料,有的忙着完善自己的体系。不论“改进”以何种方式被提出,其目的都是为实验室建立的管理体系最终能达到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即实验室所有过程都是围绕提高实验室管理质量、技术竞争能力、提高改进意识,为各项管理技术活动指明了方向及目标。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准则和条款中都有提及“改进”,所以管理体系必然通过各种形式来持续改进。《评审准则》摘录: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转载一篇不错的文章给大家: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改进”要素的理解作者:孔祥玲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11-01大庆油田测试技术服务分公司检测实验中心 孔祥玲  ISO/IEC17025:2005版与其1999版相比,增加了“4.10改进”这一独立的管理要素,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也将“改进”与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合并为一个管理要素纳入到新的准则中来。这里谈到的改进与质量管理的八项基本原则之一的“持续改进”的意义是完全一致的。持续改进是“增强满足要求的能力的循环活动”。持续改进总体业绩应当是组织的一个永恒目标。不论“改进”以何种方式被提出,其目的都是为实验室建立的管理体系最终能达到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即实验室所有过程都是围绕提高实验室管理质量、技术竞争能力、提高改进意识,为各项管理技术活动指明了方向及目标。  如何在实验室管理活动中贯彻“改进”理念,值得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面对与思考。以下是笔者在实验室管理工作中对“改进”这一要素的理解及认识。  一、增强对持续改进的“灵敏度”,提高对改进认识的“准确度”  持续改进从概念上不是预防发生错误,而是在现有水平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过程及体系的有效性。在实施中则是通过贯彻方针、目标,利用内审、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等手段,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在具体的实施活动中,应时刻心系持续改进、增强改进意识,围绕实验室运作的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针对问题的实质提出解决方法,才能在原有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为实验室管理进入新一轮的循环打好基础。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活动中,管理者缺乏对持续改进的灵敏度,往往是照本宣科,只局限于满足条款的基本要求,不去深究条款的内在意旨,这样自然离达到对持续改进的“灵敏度”及“准确度”要求相距甚远。   二、最高管理者要对持续改进作出承诺,积极推动,全体员工也要积极参与持续改进的活动  最高管理者是组织的决策者,也是实验室持续改进的第一责任人。最高管理者的决策正确与否关系到整个实验室的战略发展方向,最高管理者应切实履行职责,应不定期地与质量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就实验室近期的管理及建设设想进行沟通,随时跟踪现代实验室发展动态,对实验室的管理及技术要求以“发展”的观点来指导、推动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增强实验室全体员工持续改进的信心和积极参与的热情,最终形成全员互动到持续改进的活动中来,自上而下形成一个良好的改进循环机制,使实验室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领先水平。   三、持续改进应成为每一个实验室永恒的追求  实验室为适应先进的生产、测试技术并为其保障有效服务,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应从检测手段、检测方法、人员培训、实验设备、环境等方面进行持续改进,如开展实验室的技术革新、实验室检测装置的更新改造建设、实验室新检测技术的引入、检测方法的修订等日常实验室质量技术管理工作,每一过程将螺旋上升、向前发展。因此,持续改进也是永无止境的,是实验室永恒的课题,它的最终目标是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满意的服务。  四、为了改进实验室的整体业绩,应不断改进其报告/证书的质量  实验室最终产品是报告/证书,它不仅为客户提供检测或校准结果,也是实验室集中展示管理体系及过程的有效性、检测能力情况、实验室资质情况的重要载体。报告/证书的格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实验室应定期对报告/证书质量进行评审,对证书/报告不适宜的地方予以改进,最终达到能够适应现阶段实验室资质要求,提高管理体系及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以满足顾客日益增长和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期望。  五、质量体系的充分性是相对的  充分性主要表现实验室在实际运作中影响实验室检测或校准数据的各项要素的有机结合及相互协调的关系如何,也是衡量比较充分和相当充分的重要标准,只有通过一次次的质量改进活动,增强质量体系各要素的相互影响、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才能实现实验室质量体系由充分性到比较充分到相当充分的循环上升。  六、实验室的持续改进有两条途径  1.渐进式持续改进  由实验室在岗人员对现有过程进行步幅较小的持续改进活动,包括下述内容:  (1)分析和评价现状,以识别改进区域。  (2)确定改进目标。  (3)寻找可能的解决办法,以实现这些目标。  (4)评价这些解决办法并作出选择。  (5)实施选定的解决办法。  (6)测量、验证、分析和评价实施的结果,以确定这些目标已经实现。  (7)正式采纳更改。  显然,上述活动是对戴明环(PDCA)工作原理的具体应用。  2.突破性项目  通常由日常运作之外的专门小组来实施,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资源,有计划地安排一些有资格的人员,对现有标准方法及自己研制的检

  • 新准则要求整改时间

    新准则是16.1.1日发布,我记得在哪里看到过有什么整改期限和时间,哪位大神能和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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