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课题资金

仪器信息网课题资金专题为您整合课题资金相关的最新文章,在课题资金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课题资金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课题资金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课题资金话题讨论。

课题资金相关的资讯

  • 科研不端将追回已拨科技项目资金
    1月3日,北京市科委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今后,市科委将对项目(课题)参与主体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个人和单位一旦出现科研不端行为,将被追回已拨项目、课题资金或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申报资格。  办法要求,未来,北京市科委将根据需求调研情况,凝练服务国家创新战略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分解提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年度目标,形成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支持领域,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共同遴选、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经费审计的工作机制,加强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结果的共享和应用。  北京市科委对项目(课题)参与主体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市科委在项目或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建立对主持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咨询专家等主体的信用记录,并根据记录进行信用评价,作为此后项目立项、科技经费安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依据,并与科技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挂钩。同时将科研信用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对于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结题)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或个人,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终止执行、追回已拨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的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医药健康课题!关于征集2022年北京以色列联合研发计划课题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本市与以色列间技术创新与研发合作,现征集“北京以色列联合研发计划课题建议”,相关工作安排如下:一、支持方向北京以色列联合研发计划主要围绕人工智能、医药健康、农业三大领域,鼓励以企业为主的创新主体与以色列优质科技资源开展联合研发,旨在突破技术瓶颈、提升科研水平。现征集本市企业与以色列企业在已有合作基础上开展的合作研发或产品示范课题建议。其中,合作研发类课题应致力于产品或工艺研发,未来可面向国际市场产业化;产品示范类课题中的产品应具备巨大的市场化潜力。二、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仅限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联合承担项目,但申报主体须为企业。申报单位信用等级良好,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2.课题目标:合作研发类课题应致力于产品或工艺研发,未来可面向国际市场产业化;产品示范类课题成果应具备显著的市场化潜力。3.资金投入:对联合研发有明确的资金投入计划及自筹资金来源,申报单位的以方合作企业须同时申请以色列国家创新署“以色列北京联合研发课题”(相关通知已在以色列国家创新署官网发布:https://innovationisrael.org.il/en/opencall/2022-rd-collaboration-programs-APAC)。4.合作基础:双方已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处于生效期),已明确双方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5.知识产权:双方合作协议或意向书中应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否则,双方应另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6.预期效益:合作研发计划具备可行性,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7.布局领域:人工智能、医药健康和现代农业。(1)人工智能领域重点征集方向基础软硬件:包括人工智能开发框架、智能计算芯片与系统、智能传感器件、面向人工智能的云服务平台、行业数据集等。关键共性技术:包括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知识图谱等。行业应用:包括智能政务、智能交通、智慧城市、智能制造、智能金融等行业应用的技术和产品。安全评估技术及平台:人工智能伦理安全相关技术研究、人工智能安全检测及评估平台等。(2)医药健康领域重点征集方向生命前沿科学技术研究:聚焦干细胞与再生医学、脑科学与类脑、结构生物学、免疫治疗、基因检测及新型测序等方向科学技术。医工交叉新兴领域:聚力发展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以及人工智能与生命健康交叉融合等重点产业方向,特别是针对新冠肺炎快速检测等相关技术。(3)现代农业领域重点征集方向设施农业:包括设施农业生产数字化、设施农业节能技术、设施生产智能装备等。未来食品:包括食品合成生物学(人造食品、合成生物学)、食品组学(大数据、人工智能)或其他食品领域交叉学科研究。三、课题经费及期限拟支持3-5个课题,单个课题支持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配套经费与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2:1。课题执行期不超过2年。四、申报材料包含《北京以色列联合研发计划课题建议申请表》(见附件)、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包含知识产权条款或提供单独的知识产权协议)及关键人员简历。请将全套申报材料(含签章)扫描为PDF文件,于2022年5月25日18:00前,将PDF文件与可编辑的电子版文件一并发送至:yangl@kw.beijing.gov.cn(邮件标题为“北京以色列联合研发计划-单位名称”)。纸质材料无需提供。联系人:杨 柳,010—62611720—833(材料受理)路一鸣,010—55577965(业务咨询)特此通知。北京以色列联合研发计划课题建议申请表.docx
  • 科研经费乱象:课题怎成“有钱可提”?
    (新华视点)科研课题怎成&ldquo 有钱可提&rdquo ? &mdash &mdash 一些知名教授频陷&ldquo 问题科研经费&rdquo 透视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姜刚、李放)使用与课题无关的票据报销科研经费、编造劳务人员名单冒领&ldquo 劳务费&rdquo &hellip &hellip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很难与知名教授、研究员等联系上。然而,审计署日前发布的公告却显示,两所大学部分知名教授、课题负责人违规使用课题经费,引发广泛关注。   新华社&ldquo 新华视点&rdquo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科研腐败案件时有曝出,一些学术权威也因&ldquo 问题科研经费&rdquo 不断牵涉其中。那么,科研课题如何变成了&ldquo 有钱可提&rdquo ?经费监管存在哪些漏洞?   课题&ldquo 寻租&rdquo 煞费苦心   日前,审计署发布2014年第8号公告称,厦门大学两位知名教授因负责的课题组使用与课题无关的票据报销科研经费遭处分,其中一人退回违规报销资金12万元。   该公告一经发出引发广泛关注。按道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不断出台规定,给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戴上&ldquo 紧箍咒&rdquo 。严规之下,这些学术权威如何从课题中&ldquo 寻租&rdquo ?   &ldquo 拿到一个科研课题基本就等于拿到了一笔&lsquo 零花钱&rsquo 。&rdquo 来自不同高校的多位教师表示,申报课题时,知名教授往往更具&ldquo 资质&rdquo 优势,然而拿下课题后,有的项目根本用不完那么多经费,到结题时为了凑够金额,只能东拼西凑&ldquo 过关&rdquo 。   由于对课题经费有严格的开支范围,只有相关规定内的发票才能报账,一些知名教授、课题负责人为了&ldquo 合法&rdquo 报账煞费苦心,有时甚至&ldquo 迂&rdquo 气十足。   山东某高校的两个课题组为套取课题经费,竟以差旅费名义分37次报销各地到佳木斯单程火车票1505张,涉及金额占2008年至2011年该项目拨入经费的一半左右。不少网友质疑道:这个课题组是在做科研还是坐火车?   虚报、冒领课题经费,也是一些学术权威&ldquo 寻租&rdquo 的手段。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原执行院长在负责科研课题期间,编造劳务人员名单冒领&ldquo 劳务费&rdquo 。   记者调查了解到,与一些官员成百上千万元的贪腐相比,部分学术权威违规使用的科研经费数额大都略显&ldquo 清水&rdquo ,甚至一些教授还认为,&ldquo 科研经费拨下来,自己分配用一点无伤大雅,这些小钱值得计较吗?&rdquo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指出,近年来查处的科研经费腐败案中,不少涉及某一领域的学术权威或带头人。正是这种&ldquo 蚂蚁搬家&rdquo 式的小贪心态铸成了当今科研乱象,一些教授、专家觉得挪用一点、挤占一点问题不大,然而积少成多最终犯下大错。   粗放管理 报销流程存漏洞   近年来,我国科技研发经费支出年均增速20%以上,然而科技创新力仍显不足。随着一系列科研腐败案件的曝光,引发了公众对经费管理的担忧。   &ldquo 课题管理不够规范,在课题研究、经费分配、报销等方面,往往是课题负责人&lsquo 一言堂&rsquo 。&rdquo 北京某市属高校一位教授告诉记者,目前课题管理存在&ldquo 重立项、轻监管&rdquo 问题,课题申请下来后,很多事情都是课题负责人说了算,容易导致私用、挪用经费情况的发生。   经费粗放式管理使一些学术权威违规操作成为&ldquo 潜规则&rdquo 。记者调查了解到,教授等科研人员申报课题时,大都希望含金量高的课题能带来更多经费,然而一旦批下来,就必须把钱花完,否则就会影响下一年课题申报。   财务报销流程存在&ldquo 漏洞&rdquo 。一位教授坦承,到财务部门报账时,若遇到麻烦,一般通过技术处理有票大多可以&ldquo 通融&rdquo 。   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助长问题经费的发生。记者咨询多家高校教师获悉,这些高校虽然对经费管理制定了操作办法,但不少在执行中容易大而化之。对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惩处,有的是进行&ldquo 内部通报&rdquo ,有的要求课题负责人把违规资金退回了事。   &ldquo 好钢&rdquo 用在刀刃上更需全程监管   去年10月11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科技部部长万钢对科研经费&ldquo 恶性问题&rdquo 连说两个&ldquo 愤怒&rdquo ,并表示&ldquo 痛心&rdquo 和&ldquo 错愕&rdquo 。这表明惩治科研领域腐败任重道远。   记者梳理多起案例发现,对当事人处理轻重不一,有的因贪污、挤占课题经费被判刑,而有的仅被处以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将违规资金一退了事。   &ldquo 惩处力度不足、弹性空间大使得违法成本低,是问题科研经费屡有发生的原因之一。&rdquo 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昌新认为,课题经费乱象备受社会诟病,不仅造成财政资金的巨额浪费,也使得科研成果质量缩水。   针对课题管理&ldquo 重立项、轻监管&rdquo 问题,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教授吴亦明表示,要遏制&ldquo 只管拨钱,而对效果不闻不问&rdquo 的做法,整合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力量,确保经费公开、透明、高效使用。对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建立全程监管机制。   曾参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研究的周华认为,为避免变相逼学术权威&ldquo 造假&rdquo ,可根据贡献程度,对科研人员实行公开奖励,让科研资金释放出更大效应,激发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力。   专家还认为,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经费评价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价机构,全程对科研过程和成果进行考评,并根据结果对课题经费适当调整。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主要变化有哪些?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以下简称《办法》)。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e6cfe182-b5cc-4185-8dd7-a3f2d90ded68.jpg" style=" "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63d37603-2638-4732-8701-ec959a299b71.jpg" style=" "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65232848-61a8-4767-995b-d00a990a9cb8.jpg" style=" "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ca41eb2f-699b-406f-8464-5aef810a451d.jpg" style=" " title=" 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5cf25ccd-0e25-496e-8059-8d14dfd73558.jpg" style=" " title=" 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532774c-eae7-4a5b-83c1-749930b7a3ed.jpg" style=" " title=" 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lt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gt 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p p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p p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p p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p p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p p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p p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p p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p p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p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 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strong /p p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p p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p p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p p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概算。 /p p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p p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p p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p p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p p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p p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p p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strong /p p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p p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p p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p p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p p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p p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p p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p p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p p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p p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p p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p p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p p   第二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p p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p p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p p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p p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p p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strong /p p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p p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p p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p p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p p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p p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p p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p p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p p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p p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p p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 /p p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p p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p p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p p   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p p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p p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p p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p p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p p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p p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p p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p p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p p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p p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p p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p p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p p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p p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p p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strong /p p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p p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p p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p p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p p   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p p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p p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p p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p p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p p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p p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p p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p p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p p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p p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p p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p p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p p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p p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p p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p p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 对财务验收,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监督检查 /strong /p p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p p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p p   第四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p p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p p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科技部备案。 /p p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p p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p p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 p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p p   第五十三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p p   第五十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 p   第五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p p   相关信用记录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 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五十六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7日财政部、科技部颁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和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p p br/ /p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
    p   前期,动源君在《工具 | 新出8项、废止12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大改革你造吗?》一文中对新发布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梳理。 /p p   为了加深各位锐粉对该文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等办法的认识和理解,动源君对《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财科教〔2017〕74号进行一下政策对比。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锐动源编辑部根据现有政策的梳理,非官方解读,最终执行请参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p p    strong 总则部分增加了重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strong /p p   即明确: /p p   (一)集中财力,聚焦重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p p   (二)放管结合,权责对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做好“放管服”,充分发挥相关管理机构的作用,明确职责,强化担当,落实资金管理责任。 /p p   (三)多元投入,注重绩效。坚持多元化投入原则,积极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突出需求牵引和成果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p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p p   组织管理体系增加了部际联席会议、专业机构,去掉了重大专项领导小组这一层级。 /p p   即明确: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组织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含总概算和阶段概算)编制论证,开展阶段实施计划(含分年度概算,下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关系 组织重大专项的监测评估、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 /p p   专业机构接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牵头组织单位的共同委托,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立项、预算评审、提出年度计划建议 负责与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 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调剂 负责项目(课题)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决算 定期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督促项目(课题)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 建立健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财务验收、内部监督等制度,以及预算执行人失信警示和联合惩戒机制等。 /p p    strong 增加了重大专项概算管理这一章节。 /strong /p p   明确:重大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大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大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阶段概算和分年度概算。 /p p   在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这一章体现了对中办发50号精神的贯彻落实。 /p p   具体为:设备费取消“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p p   测试化验加工费增加了分析的费用,明确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燃料动力费不再强调单独计量。明确为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p p   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进行了合并。并明确在编制项目(课题)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p p   对劳务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重新明确。即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p p   专家咨询费的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按按相关规定执行。动源君注:因新的专家咨询费办法尚未出台,先执行原办法。 /p p   取消了间接经费中对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原规定为“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新规定取消了这个比例限制。 /p p   取消了不可预见费用的规定,增加了对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管理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监理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 /p p   将原来的“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监督管理”等章节调整为“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等章节。 /p p   将原来的“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监督管理”等章节调整为“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等章节。 /p p   具体调整为将预算的评审改为专业机构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评审。 /p p   规定专业机构的工作职能。一是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年度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财政部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核定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下达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二是专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拟立项项目(课题)名单和预算(涉密内容除外),并接受监督。三是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预算批复,向专业机构下达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含预算)。四是专业机构根据立项批复(含预算)与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的任务合同书。 /p p    strong 明确了重大专项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 /strong /p p   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重大专项资金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取消特设账户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p p   强调了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 /p p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p p    strong 对于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的使用进行了明确。 /strong /p p   即规定(不含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资金),项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p p   由原来的“监督管理”改为“监督检查”即按照新的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各自的分工与职责。进一步强化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的工作职责。 /p p   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踪问责。 /p p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 /p p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课题)资金安全。 /p p   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p p br/ /p
  • 审计署:科技部亿元课题经费管理不规范
    审计署6月27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科学技术部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通报指出,部分在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使用不够严格和规范。审计2010年的99个支撑计划在研项目普遍存在不符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涉及金额10254.77万元。   支撑计划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部分在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使用不够严格和规范。审计2010年的99个支撑计划在研项目普遍存在不符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涉及金额10254.77万元,其中2010年4555.01万元。   此外,部分在研项目配套资金到位率低,有的虚假配套。截至2010年底,支撑计划的15个在研项目部分课题应配套资金1.39亿元,实际到位0.34亿元,到位率仅为24.46% 20个在研项目部分课题使用其他项目财政资金等配套1.42亿元,占应配套资金2.87亿元的49.48%。   通报还指出,部分项目成果存在使用其他科研成果充抵的问题。在所提供的8011篇论文中,有3284篇(其中已经结题验收项目论文成果2632篇)是用其他科研成果充抵的,占40.99%。   对以上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支撑计划部分在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配套资金到位率低及虚假配套问题,要求责成有关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对支撑计划部分在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使用不够严格和规范问题,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责成有关项目组织单位加强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课题承担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对支撑计划项目经费未及时拨付到位问题,要求今后应进一步提高支撑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水平,认真核实相关信息,确保拨款及时无误,避免财政资金滞留。   据悉,科技部在审计前开展了自查,并纠正了自查发现的问题。对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科技部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 2013国家星火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开始签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协调小组),有关部门相关司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科技部2013年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相关项目(课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3〕282号),为做好项目(课题)的组织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国家星火计划项目(课题)预算要求,认真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好2013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业联盟类重大项目需签订项目任务书与课题任务书 专项工作类项目只签订课题任务书,不签订项目任务书 面上项目无需签订任务书。星火计划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任务书由甲方(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乙方(项目承担单位)、丙方(推荐单位)三方签订,负责人签字(或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正式生效。产业联盟类重大项目各分解课题均需签订课题任务书,课题任务书由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课题承担单位)、丙方(推荐单位)三方签订,由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并报送科技部审核备案。专项工作类课题任务书由甲方(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乙方(课题承担单位)、丙方(推荐单位)三方签订。   二、任务书在线填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使用申报帐号,通过&ldquo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rdquo (program.most.gov.cn)在线填写任务书。任务书正本须经各推荐单位审核通过之后在线打印。推荐单位负责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填写任务书,并对任务书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确保提交的任务书正本与在线填报内容相一致。有关账号等网络技术性问题请咨询科技部申报中心。   三、任务书所涉及项目的主要技术路线、经济技术指标、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完成期限等内容,在任务书签订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修改。不得增加、替换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实施内容,不得随意减少项目(课题)任务、降低指标。国拨经费为引导补贴性质,若申请金额大于支持金额,减少部分应增加地方补贴资金或承担单位自筹资金补足,保证项目总经费不变。   四、各推荐单位应及时组织并指导星火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书签订,并协助做好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签订与课题经费拨付工作。   五、任务书签订过程中,承担单位名称、开户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必须严格以核实后的拨款信息为准。推荐单位应汇总相关信息,正式行文将更正后的拨款信息、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函报科技部农村中心,完成相关手续后签订任务书。   六、请推荐单位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纸质项目(课题)任务书(一式六份)邮寄至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星火与信息处。重大项目需附相应的课题任务书(加盖三方单位公章)各一份备案。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星火与信息处583室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电话:010-68510207 68588414 68511850,68529737   网络技术支持电话:010-51292636,88659000   附件:   1-国家星火计划项目任务书(产业联盟类).doc   2-国家星火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产业联盟类).doc   3-国家星火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专项工作类).doc
  • 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16年12月30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 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概算。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 对财务验收,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第五十三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相关信用记录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 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7日财政部、科技部颁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和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 近红外果品品质快速无损检测装备研发课题招标
    为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课题研究工作的质量,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ldquo 近红外果品品质快速无损检测装备研发&rdquo 课题的招标工作,择优选取招标课题的承担单位。   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人是&ldquo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rdquo ,北京科技园项目评价有限公司是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   本次招标工作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   现将有关招标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标课题名称及招标编号   近红外果品品质快速无损检测装备研发(招标编号:NF2014-14)   二、研究目的   针对当前果品品质分级手段单一,技术和装备落后,严重制约高端果品的市场竞争力等问题,开发适合京郊主要果品(梨、苹果、桃等)品质近红外快速无损检测方法及仪器设备,并在京郊果品主要产区进行应用示范。   三、主要研究内容   1、获取多因素条件下京郊主要果品(梨、苹果、桃等)的近红外特征光谱,建立主要果品品质(糖度、酸度、糖酸比、成熟度等)近红外光谱特征数据库   2、建立梨、苹果、桃等京郊主要果品品质的近红外快速无损检测方法   3、提出实时快速检测方案,开发便携式小型检测仪器   4、在京郊果品主要产区进行应用示范。   四、招标课题研究进度要求   完成本课题的时间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课题任务书》之日起20个月。   五、课题经费   完成本课题所需的总经费来源于招标人资助资金和中标人自筹资金,招标人资助资金来源于北京市地方财政拨款,按现行财政拨款相关规定支付。招标人资助资金上限为人民币21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与资助资金比例均不低于2:1,经费的支付办法以双方签订的《课题任务书》为准。   六、投标人资格   1、凡在北京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和中方股份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均可投标。   2、投标人应资信良好,在最近2年内无不良记录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注:1.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课题,到期应结题而未结题的单位,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2.投标人在北京市科委的信用评级为C以下(含C)的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3.不接受联合投标。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和资格并有意投标者,请按下述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概不退还,同时携带U盘获取电子版。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每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30分至16时30分。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甲34号院云建大厦801室(北京科技园项目评价有限公司)   八、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人民币200元。   九、投标和开标   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9时30分至11点30分,13点30分至16时30分 2014年7月31日9时0分至10时0分。   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同为2014年7月31日10时0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2014年7月30日16时30分之前,投标文件送至招标文件出售地点 2014年7月31日9时0分至10时0分,投标文件送至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海淀区苏州街甲49号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二层会议室。   十、联系方式   北京科技园项目评价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娜   电话:(010)68461639,68308582   传真:6846163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甲34号院云建大厦801室   邮编:100048  监督电话:66175629(纪检监察处)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科技园项目评价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日
  • 浙大教授亿元课题经费被控贪污千万受审
    浙江大学陈英旭教授案发后,他的办公室大门紧闭。 中国青年报记者 叶铁桥摄 水环境研究院的大门紧锁。 中国青年报记者 刘星摄   2012年,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搬到了紫金港校区的农生环组合大楼,结束了学院分散在三个校区办学的局面。中国青年报记者 刘星摄   很长一段时间,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农生环大楼335房间的大门紧闭着,那个熟悉的身影师生们已很久没有见到。   门牌上标示着办公室的主人为&ldquo 陈英旭教授&rdquo ,门上留下的手机号码记者始终无法拨通。   &ldquo 陈英旭出事了!&rdquo 这一消息早就在网络上传播,却一度未获权威部门证实。2012年11月12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撤销了陈英旭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这是2012年第二位被撤销资格的全国政协委员,但对于他因何种原因被撤,会议未作说明。   记者当时从一名全国政协常委处获知,当时会议上只介绍了陈英旭是经济犯罪,&ldquo 在一个有关水处理的项目上涉嫌贪污了,因说明已法办,所以一致同意撤销委员资格,亦无人提问&rdquo 。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得的独家消息显示,2012年6月28日,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陈英旭已被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7月12日被依法逮捕。陈英旭的代理律师戴梦华称,此次事发,是例行审计到浙江大学时,陈英旭自觉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将违规的款项退回,之后被立案侦查。   2013年3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英旭涉嫌贪污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英旭授意其博士生陆续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知情人士称,如果这一指控被法院认定,此案可能创造了贪污科研经费的新记录。   检方指控通过设立公司非法占有千万科研经费   资料显示,陈英旭教授是中国水环境治理领域的知名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案发前,他担任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常务副院长、水环境研究院院长。   陈英旭还是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浙江省副主任委员,担任过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检方的起诉书显示,陈英旭的出事,源于他2008年正式接手的&ldquo 太湖流域苕溪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rdquo (以下简称&ldquo 苕溪课题&rdquo )。   &ldquo 苕溪课题&rdquo 隶属于迄今为止我国资金投入总量最大的环境科研项目&ldquo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rdquo (以下简称&ldquo 水专项&rdquo ),作为国内水污染领域专家的陈英旭拿下的&ldquo 苕溪课题&rdquo 是水专项&ldquo 十一五&rdquo 课题中的&ldquo 太湖富营养化控制与治理技术及示范工程&rdquo 。   2008年8月30日,国家水专项办公室组织水专项专家组对陈英旭教授主持的&ldquo 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rdquo 项目课题进行了论证。由原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孙鸿烈院士为组长,中国工程院刘鸿亮院士、蔡道基院士、水专项总体专家组技术总师孟伟研究员、河流主题组长王子健研究员等二十多位技术、管理、财务方面专家组成的论证委员会,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论证,并要求尽快实施。   &ldquo 苕溪课题&rdquo 总经费高达3.135亿元,其中国家拨付经费1.0544亿元。   该项目针对苕溪突出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开展河流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管理技术及集成示范研究,设置了现代效益农业清洁生产关键技术及集成示范等研究任务,拟在苕溪上中下游和苕溪入湖河段,开展畜禽水产养殖业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区域污染控制示范、苕溪上游健康水生态系统构建等技术集成及工程示范。通过项目的实施将建立以河流目标负荷量动态控制为核心、农业面源污染削减为重点的河流污染控制技术与水环境综合管理技术平台,为完成我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ldquo 清水入湖工程&rdquo 提供科学支撑。   陈英旭所在的浙江大学在这一轮的水专项课题申报中斩获颇丰。其中,他本人以及浙大张土乔教授分别是河流主题和饮用水主题的专家组成员。此外,根据浙大新闻办2009年的信息,浙江大学总共拿下了9个课题,是全国高校获得&ldquo 水专项&rdquo 国拨经费最多的牵头单位之一。   起诉书显示,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陈英旭用自己课题总负责人的身份,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再通过授意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两家关联公司是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dquo 高博公司&rdquo )、杭州波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dquo 波易公司&rdquo ),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陈英旭的博士生杨尚源、王云龙。   苕溪课题共分10个子课题,其中高博公司参与了第3子课题,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参与第4子课题,波易公司参与第10子课题。而检察院最终认定出问题的,是第4子课题与第10子课题。   起诉书显示,陈英旭将苕溪课题第10子课题的部分科研任务交由浙江工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金赞芳负责,共拨付金赞芳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共计320万元。金赞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320万元中,双方合同约定其中的200万元由波易公司支配使用。   检察机关认为,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陈英旭授意其学生杨尚源、梁志伟多次采用编造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将金赞芳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共计178.2077万元套现,非法占为己有。   第4子课题是直接由陈英旭本人负责。起诉书显示,陈英旭将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列入课题外协单位,并通过浙江大学水专项账户分别将60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其实际控制的高博公司,将270.73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其实际控制的波易公司。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陈英旭在没有完成相关科研活动的前提下,授意杨尚源、王云龙等人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划入高博、波易公司共计844.4569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冲账套取,非法占为己有。   记者在杭州调查采访期间,未能找到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的信息。关于高博公司,有限的网站资料介绍称,该公司创建于2002年,其前身为浙江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设计研究所和浙江农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设计研究所,&ldquo 目前已发展壮大成为一家集环保科技研发与技术转让、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总包以及各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与生态设计等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rdquo ,&ldquo 为一家浙江大学国家科技园的控股公司&rdquo 。   陈英旭是在浙江农业大学(1999年浙江农业大学并入浙江大学)获得的学位,1995年,陈英旭任浙江农业大学环保系主任。   另有网站注明,高博公司的经理为&ldquo 陈英旭&rdquo ,并留有办公电话号码,但记者拨打后提示电话已停机。   记者看到,2008年9月,有人在网络上公开询问&ldquo 杭州浙大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dquo 的信息:&ldquo 有没有这个公司的存在啊?为什么网上关于他的信息好少?是不是个骗子公司啊?&rdquo   有网友回复称:&ldquo 没听说过,至少在做环保这块是没有名气的。&rdquo   波易公司的资料更为罕见,记者只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官方网站上搜索到了该公司的简单信息。信息显示,该公司从事&ldquo 水环境&rdquo 业务,但公司的简介为浙江大学的简介,除注明业务范围外,无其他内容。联系人一栏注明为&ldquo 吴小东&rdquo ,并留有手机和办公电话号码,记者拨打后,都提示&ldquo 没有这个号码&rdquo 。   今年1月,中国青年报记者也实地探访了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然而,在该校紫金港校区的蒙伟民楼,连续几天,挂着&ldquo 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rdquo 牌子的办公室也房门紧闭,无人进出。   &ldquo 不规范&rdquo 的使用   陈英旭被司法机关带走时,坊间有传言称,陈是因研究团队内部人士举报才出事的,&ldquo 陈动的是重大专项,审计很严格,再者据说陈在切分蛋糕时太过贪婪,导致其他合作者极为不满,并告到上面,最终东窗事发&rdquo 。   陈英旭的委托代理人戴梦华律师否认是内部举报,他说,多次会见陈英旭时,陈英旭也没有谈到这一点,&ldquo 是国家审计署对浙江大学进行例行检查审计时,出现的情况&rdquo 。   据介绍,当时国家审计署并未审计到陈英旭的项目,只是开始审计浙江大学。但陈英旭自己发现财务方面有些不妥,就把所有的钱都退了回去。   &ldquo 陈英旭教授当时对经费的使用没有什么精力去管,由其他人负责,他主要是抓科研方面的工作。审计署对浙江大学进行例行审计后,他才关注这个事情,发现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财务预算和财务编制的要求去做,就把所有的钱都退了回去。&rdquo 戴梦华说。   他强调,陈英旭是在审计署介入、审计结论作出前,主动要求两家公司将款项退还给浙江大学,&ldquo 按照陈英旭的观点,这事早就结束了,不知道为什么变成了刑事犯罪&rdquo 。   戴梦华律师认为,陈英旭案的具体情况够不上贪污。他表示,高博公司及波易公司参与该项目,是经过国家水专项领导小组同意的,陈英旭并未隐瞒两家公司的任何信息。   此外,戴梦华还认为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参与的课题是通过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是属于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根据《国家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也不应由被告人陈英旭作为直接的责任主体。   戴律师认为,即使该案被认定为贪污,但从陈英旭的具体情况来看,挪用科研经费具有社会因素、科研体制等特殊性,且陈英旭已经退回相关的款项,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态度良好,应该从轻处理。   科研经费管理值得反思   从学术光环上看,担任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的常务副院长的陈英旭是浙大的&ldquo 明星&rdquo ,他是&ldquo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rdquo 、&ldquo 浙江省151人才工程&rdquo 第一层次人才、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中国土壤学会土壤环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并主持过相关领域的国家&ldquo 973&rdquo 、&ldquo 863&rdquo 计划项目。   一位环境与资源学院的教师表示,陈英旭是为环境与资源学院这几年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   出事前,陈英旭曾谈及学院的建设情况,他介绍,环资学院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1个,省部级重点学科3个,省扶植学科1个 涵盖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4大门类,是目前国内环境与资源领域学科门类最为齐全的学院之一。&ldquo 现在无论在学科建设、科研实力、实验室建设还是人才培养质量上,在国内高校中都名列前茅,综合实力处在公认的第一梯队。&rdquo   另一位教师则称,自己与陈英旭只是同事关系,从平时的工作来看,陈英旭很有责任心。   今年1月,浙江大学纪委书记周谷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陈英旭案还没有最终宣判,他的具体行为还没有在法律上定性,校方也不好作出评判。   目前,我国对于科研经费的监管主要包括承接单位的内部财务监管和各相关部门的抽查审计,陈英旭就是在2012年重大专项的例行审计时,将钱退回了浙江大学,而后事发。   2012年12月28日,教育部曾专门召开视频会议,强调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会上,中纪委、监察部驻教育部纪检组长王立英通报了6起科研经费贪污案件,陈英旭案是这6起案件之一。   周谷平表示,此前,由于考虑到保护教师的积极性,方便科研创新,相对来说科研经费的管理是比较宽松的,但陈英旭事发后,浙大方面已经开始收紧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在具体的处理情况上肯定会有一些加强。   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金赞芳也感觉,现在学校内部的审查频率高多了,&ldquo 以前没那么勤快,现在经常审查&rdquo 。   在一些人士看来,更值得反思的是科研经费管理上的问题。   戴梦华就认为,虽然陈英旭在科研经费上的操作确有不规范之处,但更多的是源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诸多主客观因素。   陈英旭是2008年正式接手苕溪课题,课题的实施期为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但其中国拨经费2009年4月才到位,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更是迟迟未能完全落实。   &ldquo 苕溪课题实施时间短,经费拨付又存在滞后性。因此,很多研究工作很难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或达到良好的效果。&rdquo 戴梦华说,据了解,苕溪项目的实际操作周期又比预想的时间长,至少需要5年的时间。但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课题实施期限到期做结题验收后,未用完的科研经费要退回国家。   他在辩护词中写道,考虑到课题后期工作主要有示范工程重整修复、运行维护以及产业化推广等重要工作,仍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从而保证科研成果得到有效的保护,为将来产业化经营以及&ldquo 十二五&rdquo 课题的申报和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因而,&ldquo 课题组只能通过变通的方式,将部分将来需要用的资金转移出来,目的仍然是为将来课题的深入开展维护做更好的服务&rdquo 。   戴梦华表示,科研经费与行政费用不同,很多花费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做预算。例如,高博公司在课题申报开始,组织力量协助陈英旭开展水专项的前期调研和协调工作,至国拨经费到账前,高博公司实际发生包括业务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和津贴、办公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85万多元。&ldquo 这些费用都是为苕溪课题服务的,但是无法体现到预算中,国拨经费中也没有对这些费用进行补偿&rdquo 。   同时,按照规定,项目的示范工程应该由地方财政配套或者企业投入,但实际操作的时候,地方财政始终无法落实相关费用,企业也不愿出钱,&ldquo 课题组只能通过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从国拨资金中寻求支持&rdquo 。   记者在走访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时,也听到了类似的看法。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教师表示,陈英旭的出事更多的是因为科研经费的体制问题,&ldquo 你想想,2009年把钱拨出来,2010年让你结题把钱花光,这肯定不科学。我们做课题也碰到过这样的问题,也是要自己掏钱。有些项目还好,资金到位之前,先垫付,账挂着,资金到位之后,我们可以把这个钱还掉,但是像他这个大项目,很容易出事。&rdquo   有关重大专项科研经费管理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2009年9月才出台。而有关垫付和归垫的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2010年11月出台,有关验收的文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验收暂行管理细则》则是在2011年7月出台征求意见稿。   戴梦华认为,法律的滞后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才导致了苕溪课题组最终出现科研经费的问题,&ldquo 从中央到地方,从科研院所到各类学术机构,在项目科研经费使用上不合规的并非个别现象,这与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缺乏和滞后有关&rdquo 。   据了解,陈英旭因科研经费使用移交司法机关后,太湖流域治污课题目前由浙大移交给他的同事徐向阳教授接手,徐向阳拒绝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陈英旭苕溪课题的研究团队中,首席科学家为浙江大学副校长张土乔,他也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中国青年报记者还走访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并电话联系了杭州市人民法院,它们都拒绝对此案置评。   目前该案一审仍未宣判。
  • 编报2009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预算书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科技部1月19日就2009年度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预算书编报工作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编报范围:2009年度科技部已经批复预算的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   通知要求:各单位应认真填报课题预算书,确保填报内容详实、准确。项目组织单位应结合项目总体任务安排,做好课题预算书的审核工作和课题启动后的管理与监督 课题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核批的预算内容进行填报,其中课题专项经费按预算核批数填报,课题自筹经费原则上按照课题预算申报时的资金承诺填报,课题经费支出分经费科目填报,专项经费支出参照预算评估核定数填报 课题承担单位需对课题预算安排中的支出内容及支出用途进行详细说明 课题预算书中列示的合作研究单位应与课题预算申报保持一致,并对合作研究单位的任务分工及经费分解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若有调整变化,课题承担单位需按程序报项目组织单位同意,并在预算书填报阶段将相关材料报送科技部。   时间节点安排:2010年2月10日前,项目组织(牵头)单位完成课题预算书网上审核,并提请科技部预审 2010年3月25日前,科技部通过填报系统反馈预算结果 2010年4月25日前,项目组织单位将课题预算书报送科技部相关专业司局。
  •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再松绑:待遇不能亏科学家
    p   中央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宝贵 科研人员是国家的优秀人才,同样宝贵。重大专项又是国家急需解决的科技攻坚难题,资金怎样花才能更有效率,能够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备受社会瞩目。 /p p   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管理办法都做了哪些修改?科技人员承担项目、使用资金,这钱“好使”吗? /p p    strong 支持方式 /strong /p p strong   分为前补助、后补助两种 /strong /p p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之一,资金主要是支持科技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公共科技活动等。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主要是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承担。重大专项资金,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p p   “重大专项的财政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后补助两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前补助是指项目或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执行进度拨付资金。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p p   也就是说,这些研究项目的效益不是立竿见影的,由于投资大、见效慢,社会资本往往不愿意投入。但这些研究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就需要国家财政投入来支持。 /p p   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取得相应成果后,中央财政再给予相应补助。 /p p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项目先实施后拨款,财政经费投入与科研产出挂钩。”这位负责人表示,后补助是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一项重要政策,从重过程转变为重结果,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打水漂”现象。 /p p    strong 简政放权 /strong /p p strong   给予专业机构预算评审权、实行决算报告制度 /strong /p p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 二是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建立有利于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四链融合的资金管理模式 三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要求。 /p p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激励力度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重大专项任务目标顺利完成。”这位负责人强调。 /p p   在简政放权方面,主要是提高相关各方管理自主权:给予专业机构预算评审权,放宽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取消财政部结题财务决算审批。 /p p   管理办法还有一大变化,就是采纳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取消了特设账户。自2018年1月1日起,重大专项资金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对项目承担单位来说用款更加方便,有利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p p   此次修订,管理办法取消了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扩大会议差旅等部分费用管理自主权,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同时,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监督评估、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 /p p    strong 资金使用 /strong /p p strong   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 /strong /p p   重大专项在资金使用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项目资金或课题资金,另一部分是管理工作经费。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会议差旅费、劳务费等。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比如,项目研究所需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p p   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差旅费的支出,如果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也就是说,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购买仪器设备,也有了一定的调整余地。 /p p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很多重大项目都有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参与研究,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他们的劳动报酬能够得到较好体现。 /p p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p p   过去,由于项目资金管得过死,不少科研人员抱怨,申请科研项目不易,经费到手了花出去更不容易,花钱限制多、报销经费难,事务性工作占据了科研人员大量精力和时间。 /p p   实际上,从去年起,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就在持续发力。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他们专心干事业。 /p p   今年3月,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力求适应科研活动规律、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p p   科研资金管理“激励+松绑”,目的只有一个:不在报酬待遇上亏欠科学家,不让事务性工作打扰科学家,让他们集中精力搞科研、出成果。 /p p br/ /p
  • 凯元盛世中标北京科委近红外光谱仪器研发课题
    日前,北京市科委网站发布公告,北京凯元盛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标&ldquo 近红外果品品质快速无损检测装备研发(招标编号:NF2014-14)&rdquo 课题。   此次招标详情如下:   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人是&ldquo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rdquo ,北京科技园项目评价有限公司是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ldquo 近红外果品品质快速无损检测装备研发&rdquo 课题的招标工作,择优选取招标课题的承担单位。   研究目的   针对当前果品品质分级手段单一,技术和装备落后,严重制约高端果品的市场竞争力等问题,开发适合京郊主要果品(梨、苹果、桃等)品质近红外快速无损检测方法及仪器设备,并在京郊果品主要产区进行应用示范。   主要研究内容   1、获取多因素条件下京郊主要果品(梨、苹果、桃等)的近红外特征光谱,建立主要果品品质(糖度、酸度、糖酸比、成熟度等)近红外光谱特征数据库   2、建立梨、苹果、桃等京郊主要果品品质的近红外快速无损检测方法   3、提出实时快速检测方案,开发便携式小型检测仪器   4、在京郊果品主要产区进行应用示范。   招标课题研究进度要求   完成本课题的时间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课题任务书》之日起20个月。   课题经费   完成本课题所需的总经费来源于招标人资助资金和中标人自筹资金,招标人资助资金来源于北京市地方财政拨款,按现行财政拨款相关规定支付。招标人资助资金上限为人民币21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与资助资金比例均不低于2:1,经费的支付办法以双方签订的《课题任务书》为准。   投标人资格   1、凡在北京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和中方股份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均可投标。   2、投标人应资信良好,在最近2年内无不良记录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注:1.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课题,到期应结题而未结题的单位,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2.投标人在北京市科委的信用评级为C以下(含C)的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3.不接受联合投标。
  • “重大新药创制”十二五实施计划申报指南公布 投入资金将达105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公 告   2010年 第7号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十二五”计划将分批启动实施。其中,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2011年课题申报指南经专项总体组专家研究并编制完成,现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课题申报指南的详细内容请登录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或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网站(www.cncbd.org.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2011年课题申报指南.doc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课题申报有关文件下载: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doc   2.课题申报书基本情况简表(1-3).xls   相关新闻:"十二五"对新药开发资金投入将达105亿元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十二五”规划的制定进程与主要内容。另据介绍,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十二五”规划将与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同时出台。“十二五”期间,国家对于重大创新药开发的资金扶持规模,将从“十一五”时期的66亿元扩大到105亿元。首批300个中标项目预计四季度公布。   据于明德先生介绍,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是产品标准升级。“在这五年计划中,除了增加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新的标准,国家还有一系列具体的行动,来推动药品产品标准提高,这是一个重要工作。其中包括中药,中药注射剂,生化药注射剂,以及原料药与制剂杂质控制和溶剂残留,和一些新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这些都有比较大的变化,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现代中药的产品标准。”   其次是药品质量保障体系升级。质量保障体系的升级,是决定药品安全有效的一个基础。修改版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望近期出台。   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主任钟倩向上海证券报透露,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将提出九大重点工程,其中第一项是发展生物医药以促进传统医药产业升级,并给予资金扶持。   在出台的时间点上,据中国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主任芮国忠透露,规划可能于10月底或11月初出台。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新药筛选技术平台课题在京汇报工作 国际顶尖专家探讨重大新药创制支撑体系 国家将投100多亿元支持重大新药创制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交流汇报会议召开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座谈会在津举行
  •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6年度课题开始申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组织“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6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p p   各有关单位: /p p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精神及重大专项管理改革试点方案要求,“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新药专项”)已被列为重大专项管理改革试点之一,2016年度课题组织立项工作将依托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并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具体实施。有关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主要内容和课题遴选方式 /p p   (一)主要内容。针对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恶性肿瘤等10类(种)重大疾病,以临床试验阶段创新品种研发为主,同时带动与产业化密切相关的共性关键技术的突破。在已基本建成国家新药创新体系的基础上,强化各类平台的资源共享和开放服务,显著提高原始创新转化和重大产品产出的效率。已在本专项“十二五”计划中立项支持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p p   (二)遴选方式。2016年课题组织以滚动支持方式为主,以项目备选库中遴选重大创新药物临床研究课题为补充,同时进一步加强后补助的支持力度。此次不受理自由申报课题。 /p p   二、承担课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p p   (一)承担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p p   1.重大专项课题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课题申报和实施的责任主体。课题必须由法人单位提出申请,法人单位是课题的责任单位,且必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负责人。每个课题申报只能有一个责任单位和一个课题负责人。课题可由一个单位单独申报,亦可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产学研联盟的方式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经费。牵头申报单位应是课题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该课题内部组织实施的管理者。 /p p   2.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过去两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p p   3.国内课题申报单位可以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研究机构联合申请。但境外研究机构所需研究经费须自行解决,并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约定。 /p p   4.申报单位能够按照课题要求投入相应资金,并出具投入资金证明和投入资金承诺书。 /p p   (二)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p p   1.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p p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p p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p p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并有固定工作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 /p p   (4)在承担任务期间,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用于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50% 如申报人同时负责或参加多个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课题,合计投入课题研究的时间不超过其工作时间的100% /p p   (5)现任总体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承担专项课题 /p p   (6)过去三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p p   2.具备以下条件的港澳台和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可作为课题负责人。 /p p   港澳台科技人员:满足上述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中2-6项条件 有正式的合作协议或受聘于课题责任单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责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必须由课题责任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p p   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满足上述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中2-6项条件 正式受聘于课题责任单位,且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责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必须由课题责任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p p   3.为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完成,对课题负责人所承担的课题数量有所限制。在每一个五年计划中,每人最多可参与两项本专项课题,且只能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一项本专项课题。 /p p   4.申请者要遵守科学道德,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申报书,保证课题申报书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进行重复申请。科技重大专项对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进行信用记录,对于故意在课题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三年内取消个人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p p   (三)其他事项。 /p p   1.申报单位需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地在线填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软件中的各项内容,在纸质材料中提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新药注册申请批准材料、其他证明性材料等相关附件,并按相应规定加盖公章和签字。 /p p   2.申报单位应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课题实施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综合考虑前期中央财政经费支持情况、执行情况和专家评审情况,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p p   3.申报专项课题应紧密围绕专项总体目标,同时兼顾地方发展需求,注重发挥地方和部门组织管理作用,鼓励地方财政积极投入。 /p p   三、工作流程 /p p   (一)课题材料填报方式。新药专项2016年度非涉密课题申报将统一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以下简称“申报中心网站”)通过在线方式进行。本专项课题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定密级,确属保密课题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仍按照离线方式进行报送,并派专人送达。 /p p   (二)立项组织流程。 /p p   1.通知课题单位。由科技发展中心通知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单位和课题组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课题申报材料。 /p p   2.课题单位网络申报。 /p p   (1)单位注册。申报单位通过申报中心网站进行在线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及要求请认真阅读申报中心网站说明。已经注册的申报单位不需要重新注册,未注册单位建议尽早提前完成注册。 /p p   (2)账号创建。单位注册通过审核后,申报单位使用所注册的账号(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申报中心网站,创建申报用户账号,并将申报课题在线授权给申报用户。 /p p   (3)在线填报。申报用户在线填报申报材料,完成后提交至单位管理员审核。单位管理员审核确认后,将申报材料在线提交至科技发展中心。 /p p   (4)填报时间。网络受理时间为2015年10月15-24日,请申报单位合理安排课题填报时间,认真审核,按时提交课题申报材料。 /p p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010-51292636。 /p p   传真号码:010-68523108、68520906、88654001、88654002、88654003、88654004、88654005。 /p p   技术支持邮箱:program@most.cn。 /p p   3.递交纸质材料。 /p p   在完成网上在线提交后,各申报单位在线打印或导出申报书电子版,用A4纸双面打印,正文与相关附件一起简易装订成册,将申报材料按时间要求邮寄或派专人送至科技发展中心指定地点。 /p p   邮寄地址、项目联系人、截止时间及其他具体要求,以科技发展中心申报通知为准。 /p p   4.形式审查及专家评审。 /p p   收到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后,科技发展中心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申报材料,将组织专家评审,并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课题评审答辩。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p p   (三)咨询电话。 /p p   联系人:辛宏,赵健 /p p   电 话:010-68792850, 68791854(工作时间08:30-17:00) /p p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科训局 /p p   2015年9月30日 /p p br/ /p
  • 北京市检测服务业质量现状课题开始招标
    北京市检测服务业质量现状及质量管理模式研究课题资格预审公告   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就其北京市检测服务业质量现状及质量管理模式研究课题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接受报名。   1、课题名称:北京市检测服务业质量现状及质量管理模式研究课题   2、项目编号:BJMSJY-110052   3、采购人名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5、课题初步预算:叁拾万元整(¥300000.00)(详见谈判文件)   6、课题任务   鉴于检测服务领域较为庞杂。本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将把检测服务按照检测主体、检测对象和检测服务对象等维度进行细分。一方面,通过在国家和城市地区(以北京为主)两个层面上搜集分析产业发展关键数据,来研究和解决问题。一方面,通过政策法规方面的分析、梳理,借鉴各地在发展、规范检测服务业的一些具体做法,为北京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发展从法规、政策的角度提供决策建议。   对各种不同的检测服务,其服务质量如何进行测评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管理、提高顾客满意度并发挥其应有作用是本研究的重点。   6、课题目标   鉴于检测服务业的重要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本研究将通过文献梳理、法规研读、调查访谈等多种手段,全面把握北京市检测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了解这一行业的服务质量水平 通过访谈,研究国内外检测行业优秀的质量管理做法和模式,为提高北京检测服务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7、课题研究开发内容   (1) 检测服务业总体状况研究   (2) 检测服务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研究   (3) 检测服务业服务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研究   8、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良好的信誉、有技术基础及服务能力的研究所、大专院校及企业   2)具有完成类似或近似课题经验的(提供投标人在三年内完成的类似或近似课题情况介绍并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推举的法人作为代表,此代表对与本次招   标有关的一切事宜有执行权,执行结果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投标资格以   联合体中资格最低一方为准   5)能提供课题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的。   10、报名时必须提交的资料:   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检有效并加盖公章)(独立科研院所或企业提供)   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独立科研院所或企业提供)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独立科研院所或企业提供)   4)财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内的资信证明(独立科研院所或企业提供)   5) 单位社会保险资金缴纳记录(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独立科研院所或企业提供)   6)学校相应证明文件(加盖学校公章的授权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大专院校投标时提供)   7)三年内完成类似或近似课题的情况介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8)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副高级以上职称证明(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11、购买采购文件说明:   资格审查: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的报名人中随机抽取三家或三家以上单   位作为谈判人,发出谈判邀请并向其发售谈判文件。   12、报名资料的送达:   1)报名地点: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1号一商大厦1503室   2)递交报名资料时间: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1月23日9:30-11:30 ,   14:00-16:30(节假日除外)   11、谈判文件的发售:   发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1号一商大厦1503室   发售时间:2011年11月24日至2011年11月29日 9:30-11:30 、14:00-16:30(节假日除外)   标书价格:人民币200元(本项目不接受邮购),售后不退。   12、项目联系人:张秋月   联系方式:010—63518887-806 传真:010-63518887-86   电子信箱:bjmsjy@163.com   开户名(全称):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安门支行   帐 号:0117014170014132   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1日
  • “便携式多种食源性致病菌同步快速检测设备研发”课题招标
    为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研究工作的质量,结合课题特点,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决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课题承担单位。本次招标工作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  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人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是北京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现请投标人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便携式多种食源性致病菌同步快速检测设备的研发”课题进行投标。  现将有关招标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标课题名称及编号  招标课题:便携式多种食源性致病菌同步快速检测设备的研发  招标编号:NF201602  二、课题目标  目前,食品中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给食品安全保障和人民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传统的食源性致病菌现场快检方法在前处理方面,不能实现现场样品制备 在致病菌快速检测技术方面,存在检验周期长、灵敏度低、大多方法只针对一种致病菌、试剂不能常温保存且保质期短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提升食源性致病菌检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对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水平,有力促进整个食品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基层监管日常检查、现场控制、应急处置工作效能,保障首都食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  本课题针对食源性致病菌现场快速检验技术的瓶颈,可利用微流控芯片、分子印迹、荧光标记等先进技术,研制手持式检测设备及软件,建立食品中多种食源性致病菌的现场快速同步检测技术,制备集成化、体积小、效率高的现场快检设备,大幅提升检测灵敏度、可靠性和工作效率,为基层一线执法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检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三、投标人资格  1.在北京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和中方股份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   2.资信良好,在最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3.投标人在北京市科委的信用评级为C以下(含C)的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4.本课题不接受联合投标。  四、投标须知  1.投标单位应具有食源性微生物检测能力,具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开发和相关快检设备研发的技术能力,具备10万级以上净化条件的生产车间。  2.投标单位应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了解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  3.投标单位应具备或可协调相关设备在食品安全监管一线示范应用的能力。  4.前期具备相关研发经验或经历的可优先考虑。  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与其它机构进行技术合作,共同完成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投标人如与其它机构合作,应在投标方案中明确说明合作内容、方式、技术方案、资金使用等重要内容,投标时必须签订分工明确的合作协议。  五、招标课题研究进度要求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课题任务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  六、课题经费  投标报价的币种采用人民币。  投标报价包括投标总报价(投标总报价是投标人自筹资金和招标人资助资金的总和)、自筹资金报价和招标人资助报价。招标人不限定投标报价的上限。但投标人申请招标人资助资金不得超过人民币220万元,投标人自筹资金报价不应低于人民币230万元。  投标人应合理报价,科技经费报价的合理性是评标的标准之一。  投标人申请招标人拨付的科技经费按照《招标文件(下)投标文件格式》中“开标一览表”规定方式报价。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  有意投标者,请按下述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请自备U盘),招标文件售出后概不退还。  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每日9时00分至16时30分。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科技大楼西楼6层601室(北京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八、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  九、投标  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  2016年3月16日9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   2016年3月17日9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科技大楼西楼6层601室。  十、开标  开标时间:2016年3月1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科技大楼西楼6层(618会议室)。  十一、联系方式  北京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联系人:李点睛 杨鸿佼  电话:010-66127010,010-66516155  传真:010-6612701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科技大楼西楼6层601室  邮编: 100035  监督电话: 66153445(纪检监察处)  北京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2016年2月5日
  • “水环境监测现代装备研发与技术突破”课题申报指南
    环保部发布关于水专项“水环境监测现代装备研发与技术突破”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2009-01-16 水专项办函〔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专项“国家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论证意见,现将该项目所属的“水环境监测现代装备研发与技术突破”课题申报指南(见附件1)和课题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及水专项官方网站(nwpcp.mep.gov.cn)上予以发布,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2月12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部门不能承担课题。   (二)为体现产学研用结合,本课题应以企业为主体申报或吸纳企业参与。企业应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关的设备研发业绩和经验。   (三)按重大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单位经费须专款专用,设立单独账簿,独立核算,并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申报单位可联合相关优势单位联合申请。各参与单位之间专业优势互补,与牵头单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申报单位应对某个课题整体研究内容进行申报,不能只申请课题部分研究内容。   (五)过去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课题申报负责人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三)同期只能申报承担1项课题,同时可参加1项课题。   (四)政府部门公务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课题负责人。   (五)过去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书及格式   课题申报书内容必须在本课题申报指南(附件1)的范围之内,并严格按照附件2的编制提纲和格式编写。请将课题申报书一式20份(1正19副),连同word版电子光盘1份,于2009年2月12日之前发至项目牵头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到达邮戳为准,超过截止时间或材料不全的申报无效。   四、联系方式   1、联系方式: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徐成   联系电话:010-66556641   电子邮箱:shuizhuanxiang@yahoo.cn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联 系 人:付强   联系电话:010-84949039  13910330572   2、书面材料寄送地址:   北京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  100012   收 件 人:付强   附件:   1、水专项“水环境监测现代装备研发与技术突破”课题申报指南;   2、水专项课题申报书编制提纲与格式要求。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水专项 课题 申报指南 通知 抄送: 总体专家组  监控预警主题专家组    附件1:    “水环境监测现代装备研发与技术突破”课题择优申请指南   一、指南说明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之一。水专项“流域水污染防治监控预警技术”主题下的“国家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主要针对我国流域水环境问题与水环境监测体系与技术现状,以有效支撑流域水环境管理、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体制顺畅,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评价合理”先进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要求,通过实施“国家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研究,建立先进、完整、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水环境管理需要的流域水环境和污染源监测与监控技术与管理支撑体系,完善水环境监测标准、方法等技术支撑,应用流域水环境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创新环境监测质量监控和管理体系及技术方法,全面反映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跟踪和掌握流域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流域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满足环境管理需要。   本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要求,从体制、机制、技术方法体系、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出发,研究和构建中国先进的监测网络架构,创新和完善全国水环境监测网络,形成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各省、市、县监测站组成的国家、省、市、县四级水环境监控网络。基于流域水环境生态特点,实行“分区、分类、分级、分期”的控制策略,系统研究和解决流域水环境监测的网络机构布设、业务管理以及网点布设、监测指标、质量管理体系、信息集成管理、水质目标管理考核等核心问题,进一步完善适应流域水环境管理需要的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研究水污染源特征污染物筛选技术、水污染源监测方法体系、水污染源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体系、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监管技术体系,建立水污染源监测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结合现代化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发展需求,利用现有多分辨率、多光谱、高光谱遥感数据源及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数据源,选择重点流域开展实用水环境遥感监测技术方法研究,建立现代环境遥感监测技术体系。研究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实用、精准、便携、专业化的仪器设备,推进环境监测设备的国产化和产业化。研究、建立水环境监测监控信息集成、共享与决策支持平台,构建国家水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平台、建立和完善国家级及地方级水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库系统和数据中心。   围绕上述目标,本项目将选择水系发达、水环境压力较大、水污染问题突出、环境监测工作一直处于全国前列的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开展全国四级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示范。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国家“十一五”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太湖流域、辽河流域,以及我国重大工程所在流域——三峡库区为我国典型流域类型,开展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示范。选择我国流域生态环境管理需求最迫切、业务发展最快的太湖和江苏省为重点示范区,开展水环境遥感监测示范。   “国家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共设置8个课题,课题名称如下:   课题1-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方法研究;   课题2-水污染源监测监管技术体系研究;   课题3-流域水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研究;   课题4-水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与决策支持平台研究;   课题5-水环境监测的新技术、新方法研发与应用示范;   课题6-国家水环境遥感遥测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   课题7-水环境监测现代装备研发与技术突破;   课题8-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示范工程。   以上课题中1、2、3、4、5、6、8课题为定向委托课题,课题7为择优委托课题。为进行第7课题的择优委托,制定本《指南》,现发布如下:   二、指南内容   (一)择优课题名称   择优课题的名称是《水环境监测现代装备研发与技术突破》,为水专项国家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第七个课题(课题编号2008ZX07527-007)。   (二)研究目标   开展水环境监测仪器装备现状分析,开展水环境监测装备国产化政策及发展战略研究,研究制定快速引进、消化、吸收关键技术的运作机制与支撑环境方案。   建立水环境监测装备研发中心和创新基地。建立国家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技术转化应用测试平台,研究制定系统的水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认证检测技术和评估体系,针对在线、便携、应急等各类水环境监测仪器,开展新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技术适用性检测和评估。依托国家现有环境监测技术转化平台,研究成套的技术转化规范与标准,形成完整的水环境监测技术转化程序。   结合我国水环境和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发展方向和需求,研究开发系列精准、实用、便捷、专业的在线监测、应急监测等水环境和污染源仪器设备。   (三)研究内容   子课题1 水环境监测现代装备发展策略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开展我国研制、生产水环境监测仪器现状分析,开展水环境监测装备国产化政策及发展战略研究,研究制定快速引进、消化、吸收关键技术的运作机制与支撑环境方案。   子课题2 水环境质量在线监测现代装备产品研制   主要研究内容:针对目前我国水环境在线监测领域装备技术相对滞后的现状, 结合我国水环境监测需求,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线顺序注射水质分析产品,以进行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总铬、六价铬、总锰、挥发酚、氰化物等水质指标的在线分析;研发电化学阳极溶出水中重金属在线分析产品,分析铅、镉、铜、锌、汞等水质指标;研发与上述在线分析仪器相配套的采样、预处理系统。   研究开发高精度注射泵、低残余多通道选向阀、快速质量传导的流通化学反应器、高稳定性光度检测器件等关键部件;研究适应不同测量对象的多种消解技术,适应恶劣水质的样品在线预处理技术。研究基于顺序注射分析技术的多参数集成测量方法。开发集成预处理、流体控制、不同分析检测模块的在线监测仪器产品。   重金属电化学阳极溶出检测法具有灵敏度高、检测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重点研究长寿命、工作稳定的电极及其制备技术,工作电极的预处理和在线清洗技术,具有高转化效率的流通池技术,应用于不同场合、高特异性的选择性缓冲液,提高电极工作寿命的样品预处理技术。研制集成预处理、流体控制、分析检测模块的在线重金属监测产品。   子课题3 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装备产品研制   主要研究内容:针对水环境的水华和重金属污染等事故,应用微流控-石英晶体微天平技术体系,研制适用于现场快速监测的仪器装备。   利用QCM高灵敏的质量响应特性,结合微流控芯片分离、富集等效应进行样品的检测。研制成多通道的微流控芯片和QCM阵列相结合的分析系统原理样机,以检测水体中多种金属离子。   研制针对水体藻毒素的微流控芯片、QCM检测器以及其与微流控的集成系统,开发研制能在现场快速测定水体中藻毒素的原理样机。   研究微流控芯片分析系统的小型化、模块化;研究微流控分析嵌入式控制系统的小型化、模块化;研制高质量的QCM芯片;集成水中重金属微流控芯片分析模块和控制模块;研制水中重金属现场快速检测微流控-QCM仪器产品样机;集成水中藻毒素微流控芯片分析模块和控制模块,研制水中藻毒素现场快速检测微流控-QCM仪器产品样机。   子课题4 水环境污染源监测装备产品的研制   面向水环境监测国家需求,针对水污染关键指标的现场、快速检测,研究基于微纳米技术和生化传感技术的新型敏感方法,研究提高微纳生化传感器灵敏度、选择性、稳定性的技术途径,发展微纳传感器系统的加工、集成与封装方法,研制出基于微纳敏感电极的总磷、总氮微传感器及样品预处理芯片,突破实用化关键技术,研发总磷、总氮微传感器系统产品样机。   子课题5 水环境现代装备技术转化平台   开展新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技术适用性检测和评估。 研究制定系统的水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认证检测技术和评估体系,针对在线、便携、应急等各类水环境监测仪器,研究成套的技术转化规范与标准,形成完整的水环境监测技术转化程序平台。   (四)考核指标   1、水环境监测现代装备发展策略研究报告;   2、编制水环境监测现代装备“准入”制度草案;   3、研制满足水环境质量在线监测的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总锰、总铬、六价铬、挥发酚、氰化物的在线顺序注射水质分析仪产品各3套;   4、研制在线监测铅、镉、铜、锌、汞的电化学阳极溶出水中重金属在线分析仪产品3台;铅、镉、铜、锌检测下限1ppb,汞检测下限0.1ppb。   5、水体中藻毒素现场快速测定的微流控-QCM的原理样机及2套产品样机,微囊藻毒素检出限为1μg/L;   6、水体中多种重金属同时测定的微流芯片-QCM传感器检测的原理样机及2套产品样机,重金属(铅、镉、锌、铜、汞) 检测下限满足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研制出基于微纳敏感电极的总磷、总氮微传感器仪器样机各2套,体积不大于15×10×5cm3,其中敏感单元面积不大于2×2cm2;总磷检测下限0.1mg/L,总氮检测下限0.5mg/L;   8、新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技术适用性检测和评估的研究报告;   9、编制成套的水环境监测技术转化程序的规范草案;   10、申请专利15项;   11、 培养水环境监测仪器领域学术带头人1-2人,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4-6人。   (五)课题实施年限   三年,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   (六)课题经费来源及构成   本课题国拨经费不高于1800万元,企业配套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配套经费应已列入企业的资金计划。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不做硬性要求。   (七)其他要求   1、要求申报单位在相关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和研究团队,取得了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具备开展本课题研究的数据积累、工程实践和前期成果基础;鼓励产学研单位联合申请。   2、要求企业具有从事环境监测仪器研发的技术支撑,并同意出具配套资金的证明。
  • 十三五科技规划前期研究重大课题遴选结果公布
    6月24日,我部公布&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前期研究重大课题遴选公告,向社会公开遴选研究单位,截至7月25日(以邮戳为准)共收到176份课题申请书。经专家严格评审,遴选了25课题30个单位参与&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规划研究(为集思广益、开阔视野,部分重点课题同期委托两个单位并行开展研究)。现将拟承担重大课题研究的课题和单位予以公告。   近日,我司将与上述承担单位联系,沟通课题研究方向和重点,办理课题委托手续。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按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于10月15日前提交中期研究报告并参与交流,12月底提交最终研究报告。   本次遴选活动得到了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研究机构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由于经费有限,仅对上述30个单位予以经费支持,同时鼓励其他有积极性的申报单位自主开展研究,提交报告,我们也将认真研究吸纳。   联 系 人:吴国治 吕 静   联系电话:010-58881605 010-58881657   传 真:010-58881658 课题名称 申请单位 负责人 1 &ldquo 十三五&rdquo 创新生态环境国际比较及发展趋势研究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沈 能 2 创新型国家内涵和标志性指标研究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李 平 3 &ldquo 十三五&rdquo 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研究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院 江 洋 4 &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的措施研究 南开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 刘秉镰 5 &ldquo 十三五&rdquo 农业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朱晓峰 6 &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创新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措施研究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 张 义 7 &ldquo 十三五&rdquo 促进科技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融合的措施研究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安 晖 8 &ldquo 十三五&rdquo 促进科技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融合的措施研究 深圳市现代供应链管理研究院 郑艳玲 9 &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创新促进创业就业的路径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赖德胜 10 &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创新推动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研究 首钢总公司发展研究院 薛 晗 11 &ldquo 十三五&rdquo 生物科技安全研究 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 郑 涛 12 &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创新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王夏晖 13 &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创新促进新型城镇化研究 哈尔滨工业大学 马 涛 14 &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国际比较及战略路径研究 青岛大学 华青松 15 &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服务业发展战略研究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徐宏毅 16 &ldquo 十三五&rdquo 加强基础研究的措施研究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文 亚 17 &ldquo 十三五&rdquo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投融资机制研究 北京理工大学经管学院 马秋君 18 &ldquo 十三五&rdquo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贺 俊 19 &ldquo 十三五&rdquo 区域科技创新战略布局与重点措施研究 电子科技大学经管学院 银 路 20 &ldquo 十三五&rdquo 适应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科技战略研究 清华大学科研院 马 军 21 &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创新资源统筹与优化配置研究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万劲波 22 &ldquo 十三五&rdquo 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创新的机制与措施研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韩凤芹 23 &ldquo 十三五&rdquo 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创新的机制与措施研究 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 孔凡萍 24 &ldquo 十三五&rdquo 适应创新驱动需要的科技人才发展机制研究 华侨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中心 张向前 25 &ldquo 十三五&rdquo 有利于创新驱动的政策体系研究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陈 劲 26 &ldquo 十三五&rdquo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研究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赵兰香 27 &ldquo 十三五&rdquo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研究 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 郭书贵 28 &ldquo 十三五&rdquo 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研究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杨 智 29 &ldquo 十三五&rdquo 财政资助形成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应用研究 中国科学院大学 张 艳 30&ldquo 十三五&rdquo 科学精神与创新文化建设研究 中国科普研究所 罗 晖
  • “国际标准研制”课题全面启动
    从2009年3月13日在广东省珠海市召开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专项“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中的“国际标准研制”课题启动会上获悉,到2010年年底前,我国将主导完成30~40项国际标准的研制任务,具体包括信息技术、装备制造业、基础公益、检测方法等领域86项国际标准。这将成为我国实现从国际标准本地化到国家标准国际化的关键一步。   据课题负责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基础标准化研究所副所长柳成洋介绍,该课题是强化我国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能力,巩固我国优势技术和产业,争夺国际贸易主动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升我国企业、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需求。这项研究将通过深入挖掘对我国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并在技术上具有相对国际优势的重点领域,开展国际标准研制工作。   据介绍,这项研究的课题立项经过了扎实的前期调研工作,并通过网络公开征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任务的评审遵循优中选优的原则,即紧密结合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我国具有相对优势和特色的领域,优选出能够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支撑优势产业参与国际竞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同时,在组织和技术上有保障并有一定资金配套支持的国际标准研制任务也得到优先考虑。   本课题最终确定了33项国际标准研制任务,共计86项标准,涉及信息与通信、装备制造业、基础公益及关键检测方法等领域。其中,信息与通信领域,涉及信息技术资源共享协同服务、办公软件文档格式规范、射频连接器、数字家电网络控制平台等41项重要技术内容;装备制造业领域涉及不用洗衣粉洗衣机、舾装与甲板机械、电子束电热装置安全与实验,以及先进钢铁、纳米产品等14项重要技术内容 基础公益领域涉及渐进多焦点镜片的检测和校准、无障碍设计、制备小麦标准样品等31项重要技术内容。按照国际标准的程序,预计其中的20~25项达到批准阶段或出版阶段,10~15项在现有研究阶段的基础上前进两个阶段。   据柳成洋介绍,这项课题还将提交4份研究报告,包括国际标准技术突破领域选择方法研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方法研究、国际标准研制各阶段推进方法研究、国际标准技术信息动态跟踪方法研究。还将在共性技术领域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潜力分析模型,国际标准技术突破领域选择模型,研究国际标准推进的策略与方法,研究国际标准技术信息的动态跟踪方法。和具体的某一项国际标准相比,这些研究可能不会引起更多的关注,作用也不会很直接,但可以为我国的国际标准研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据悉,参与这项研究的单位,除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外,还包括11家科研院所、11家企业、3家检测机构、两个协会和5个高校。具体项目负责人由企业、科研院所以及高校专家共同组成。这项研究将通过国际标准研制、专题研讨、论坛等活动,培养一支国际标准化高端人才队伍。
  • 人民日报:报酬待遇不能亏科学家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再松绑
    p   7月12日,人民日报发文《报酬待遇不能亏科学家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再松绑》,文中指出,中央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宝贵 科研人员是国家的优秀人才,同样宝贵。重大专项又是国家急需解决的科技攻坚难题,资金怎样花才能更有效率,能够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备受社会瞩目。 /p p   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管理办法都做了哪些修改?科技人员承担项目、使用资金,这钱“好使”吗?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支持方式 /strong /span /p p    strong 分为前补助、后补助两种 /strong /p p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之一,资金主要是支持科技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公共科技活动等。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主要是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承担。重大专项资金,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p p   “重大专项的财政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后补助两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前补助是指项目或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执行进度拨付资金。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p p   也就是说,这些研究项目的效益不是立竿见影的,由于投资大、见效慢,社会资本往往不愿意投入。但这些研究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就需要国家财政投入来支持。 /p p   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取得相应成果后,中央财政再给予相应补助。 /p p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项目先实施后拨款,财政经费投入与科研产出挂钩。”这位负责人表示,后补助是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一项重要政策,从重过程转变为重结果,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打水漂”现象。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简政放权 /strong /span /p p strong   给予专业机构预算评审权、实行决算报告制度 /strong /p p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 二是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建立有利于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四链融合的资金管理模式 三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要求。 /p p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激励力度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重大专项任务目标顺利完成。”这位负责人强调。 /p p   在简政放权方面,主要是提高相关各方管理自主权:给予专业机构预算评审权,放宽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取消财政部结题财务决算审批。 /p p   管理办法还有一大变化,就是采纳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取消了特设账户。自2018年1月1日起,重大专项资金不再通过特设账户拨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对项目承担单位来说用款更加方便,有利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p p   此次修订,管理办法取消了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扩大会议差旅等部分费用管理自主权,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同时,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监督评估、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资金使用 /strong /span /p p strong   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 /strong /p p   重大专项在资金使用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项目资金或课题资金,另一部分是管理工作经费。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会议差旅费、劳务费等。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比如,项目研究所需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p p   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差旅费的支出,如果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也就是说,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了。购买仪器设备,也有了一定的调整余地。 /p p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很多重大项目都有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参与研究,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他们的劳动报酬能够得到较好体现。 /p p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p p   过去,由于项目资金管得过死,不少科研人员抱怨,申请科研项目不易,经费到手了花出去更不容易,花钱限制多、报销经费难,事务性工作占据了科研人员大量精力和时间。 /p p   实际上,从去年起,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就在持续发力。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他们专心干事业。 /p p   今年3月,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力求适应科研活动规律、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p p   科研资金管理“激励+松绑”,目的只有一个:不在报酬待遇上亏欠科学家,不让事务性工作打扰科学家,让他们集中精力搞科研、出成果。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 /p
  • 经费达1.475亿元 “十二五”重大新药创制首批课题立项
    记者11月16日从四川省科技厅获悉,四川省申报2011年度“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第一批课题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此次首批18项课题获得立项,专项总体组核定经费达1.475亿元,经费额度位于全国前列,西部第一。   据悉,此次入选“十二五”国家生物医药科技专项支持的课题涉及创新药物研究开发、药物大品种技术改造、药物安全评价技术平台、实验动物研发平台、企业创新药物孵化基地建设、生物医药高新园区等重点领域,其重点项目包括一类新药KH903、新型多烯紫杉醇水性制剂、10%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一类新药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EDS01)等创新药物研究开发、平台和基地建设重点包括药物安全性评价关键技术研究与平台建设、新药临床评价研究技术平台、现代创新生物逻辑制药孵化基地的建设等,值得一提的是,成都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孵化基地获得3500万元支持。
  • 谁是“雾”?谁是“霾”?国务院设立专项资金 力争分辨“真假美猴王”
    3月17日下午,李克强总理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工作加入一项新任务:设立专项资金,组织相关学科优秀科学家,集中攻关雾霾形成机理与治理。  “我这次参加陕西代表团讨论时,一位中科院院士告诉我,他们经过十多年跟踪研究发现,中国北方冬季雾霾在全世界都是特殊的,除了我们熟悉的燃煤、尾气排放和扬尘等,还有其他影响因素。”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这项工作没有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但我在记者会上做出承诺。今天我们就确定下来,要跨部门组织多学科科学家集中开展攻关,专心做好这一件事,坚决打胜这场雾霾‘歼灭战’!”  两天前的记者招待会上,李克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国家将设立专项基金,不惜重金组织最优秀的相关科学家集中攻关,抓紧把雾霾形成的未知因素研究透,使治理更加有效。在17日的常务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现在雾霾研究主要溯源到一次排放,对二次排放的一些机理还没有研究清楚。设立专项资金,把雾霾二次形成的机理搞清楚,对科学治理“非常重要”。  “现在我们观测雾霾的几种方法,无论是‘微量振荡天平法’还是‘β 射线法’,都分不清什么是‘雾’、什么是‘霾’。我们对雾霾的形成机理和成分确实还没有完全搞透,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李克强说,“无论是研究大气的,还是研究土壤的,各相关学科力量都组织起来,进行跨学科集中攻关,真正打一场‘蓝天保卫战’,让大家都看到更多蓝天!”  他强调,雾霾涉及人民群众健康,人民群众对此有很大期盼,可以说已经成为“民生之痛”、当务之急。所以我们更要抓紧时间进行大规模、高质量的观测研究,找到治理雾霾的有效对策,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  “今天我们就定下来,国务院设立专项资金,集中攻克这个课题。”李克强说,“两弹一星我们都研究出来了,这一事关人民群众重大期盼的难题必须拿下来!我们不计成本,再多钱也要拿。只有研究透了才能‘对症下药’!”
  • 关于编报2010年度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预算书的通知
    关于编报2010年度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预算书的通知   国科财便字[2011]17号 各项目组织单位、各课题承担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现将2010年度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预算书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2010年度科技部已经批复预算的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   二、编报要求   1.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课题负责人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在学习掌握课题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填报课题预算书,确保填报内容详实、准确。项目组织单位应结合项目总体任务安排,做好课题预算书的审核工作和课题启动后的管理与监督。   2.课题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核批的预算内容进行填报,其中课题专项经费按预算核批数填报,课题自筹经费原则上按照课题预算申报时的资金承诺填报。课题经费支出分经费科目填报,专项经费支出参照预算评估核定数填报。   3.课题承担单位需对课题预算安排中的支出内容及支出用途进行详细说明。   4.课题预算书中列示的合作研究单位应与课题预算申报保持一致,并对合作研究单位的任务分工及经费分解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若有调整变化,课题承担单位需按程序报项目组织单位同意,并在预算书填报阶段将相关材料报送科技部。   三、编报程序   按照“自下而上,逐层汇审”原则组织课题预算书填报。   1.课题承担单位作为课题预算书的编制单位,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进入左侧列表中的支撑计划预算书填报系统,编制预算书报表及说明,审核后通过课题单位管理员账号提交至项目组织单位预审。   2.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课题预算书中课题经费分解、课题预算支出内容及自筹经费安排情况等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通过项目管理员账号提交科技部审核。   3.科技部审核完成后,及时通过预算书填报系统向项目组织单位及课题承担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如涉及修改、调整等内容,课题承担单位需按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后,依照上述程序再次提交。   4.课题承担单位通过科技部审核确认后,在预算书填报系统中打印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如有自筹经费,需提供加盖有相关来源渠道公章的经费来源证明,签章完备后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纸质材料进行审核、签章后报送科技部。   具体系统操作方法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预算书WEB系统使用帮助。   5.科技部对预算书审核签章,返还项目组织单位一式两份(含课题承担单位一份)。   四、时间节点安排:   2011年3月10日前,项目组织(牵头)单位完成课题预算书网上审核,并提请科技部审核。   2011年3月31日前,科技部通过填报系统反馈预算结果。   2011年4月25日前,项目组织单位将课题预算书报送科技部相关专业司局。   五、其他事项   此项工作具体委托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组织。   联系电话:88301357,88301360-687,668 传真:68340830   软件技术支持 国家科技预算申报管理中心   电话:010-88659000-5 邮箱:support@owlsoft.com.cn   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 2010年度863计划课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开始
    关于编报2010年度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财务决算报告的通知 各课题承担单位:   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真实、全面、客观地掌握科技经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开展2010年度863计划课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编报范围   2006年至2010年度已立项下达预算,且尚未验收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及专题的课题。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2010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不编报2010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2011年的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二、决算编报要求   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课题经费使用的客观反映,也是课题经费财务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各课题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年度决算编报的各项工作。   2. 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主体。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做到账表一致、账实相符。课题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写决算编制说明,全面分析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由课题第一承担单位汇总所有承担单位收支情况后填报。   三、决算编报程序   1.课题承担单位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下载“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决算填报系统”,填报课题年度财务决算相关报表并编写说明,审核后上报。   2. 课题承担单位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由单位管理员进入项目申报中心予以设置。   3.涉密课题使用在国家科技经费预算申报管理中心(http://finance.most.gov.cn)下载的单机版软件报送。   4. 书面决算报告必须通过软件系统打印生成,保证与网上正式提交的数据完全一致。   5. 科技部相关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分管领域课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报送时间及地点   报送时间安排:   2011年4月15日前,各课题承担单位将年度财务决算资料按所属领域报送我部各相关管理中心。   2011年4月20日前,各相关管理中心将课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份)报送我司。   报送地点: 领 域 报送地点 邮编 地址 联系电话 现代农业技术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100045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68529088 生物与医药技术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100036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D座88225163 资源环境、海洋技术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100038 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 资环:58884862 海洋:58884875 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现代交通技术 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100044 北京市三里河路 1号9号楼 信息: 88361163 新材料: 68338021 先进制造:68338957 先进能源:68338997 现代交通:68319367 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 国家遥感中心 100036 北京市海淀区柳林馆南里甲8号楼西楼 68529094   软件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 51292636   软件技术支持电子邮箱:program@most.cn   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 “重大新药创制”十二五期间可能不再有更多新的课题得到资助
    已经完成了“十一五(2006-2010)”课题发布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可能在“十二五”期间不再布置更多新的课题,而后续资助将主要给予那些已经发布的课题中进展良好和更有前景的项目。 这是“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的技术副总师、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院士在8月2日于大连举行的“中科院本草物质组学术研讨会”上透露的。 此前,“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今年5月5日在北京正式启动实施,“十一五”期间已确定970项课题,课题经费53亿元人民币。这是中国中长期科技规划(2005—2020)确定的16个重大专项之一。 据科技部官员表示,16个重大专项中的9个民口项目在中长期规划中将总共投入6900亿元,这意味着在“十二五(2011-2015)”和“十三五(2016-2020)”期间,“重大新药创制”项目仍然能得到进一步资助。 张伯礼解释,原则上不再布置更多新课题的原因是“更加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确保项目最后有更高的成功率。 “对于这么大的项目,我们缺乏经验,人们的理解也不一样,‘十二五’(布置项目)的时候就不会这么轰轰烈烈了。”张伯礼笑谈。 在随后的交流中,这位“重大新药创制”副总师对《科学新闻》说,该重大专项“十一五”的课题中标率只有百分之十几,有些争议是正常的。而不再布置课题也主要是一项原则。对于那些真正好的项目,也会慎重考虑。 张伯礼还介绍,“重大新药创制”在“十一五”期间的53亿元经费,第一批已经下发,第二批也已经到位。“十一五”期间预计完成30个新药,“现在看来完成的问题应该不大”。但是如“重大新药创制”的项目说明书一样,张伯礼也没有透露这些新药的界定标准。 在“十一五”期间,该专项还将找到一批有(中国)自主核心专利的候选药物并有一两个新药在国际成功启动临床试验,这方面也进展顺利。 张伯礼说,在“重大新药创制”的工作中,现有药物大品种的技术改造进展比较快。“我们现有的计划对这方面重视不够,在‘十二五’期间将加大在这个方面的投入”。 另一个进展顺利的项目是新药创制的大平台,按照原定的计划不超过10个,但是现在已经有了15个,原因是各个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省长和书记亲自带队来争取,地方匹配了很多资金”。 目前,中央财政的53亿经费中,为大平台建设投入了30多个亿,而地方配套资金已经有200多个亿,其中,湖北有30多个亿,天津有20多个亿,张伯礼说。 但是他也提到,在“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执行中,新药技术产业化转换平台的进展不太顺利,现在只确定了计划中10-20个这样的平台的一半左右。一方面是此前对此重视不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不够。 “在国外都是大公司是新药研发的主体,而我们主要是研究所,我们就是要通过这次的重大专项发展出有中国特色的开发新药的模式,”张伯礼说。 不过,山西亚宝药业集团总工程师禹玉洪则表示,很多学术界人士对中国医药企业的研发能力并没有正确的认识。亚宝药业作为中国销售额排名几十位的企业,每年也会在研发中投入2亿元的经费。 在会上,张伯礼还补充说,从战略上,中国新药开发的定位很清楚,化学药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很大,还是以仿制为主,生物药要紧跟国外发展,而中药要做到引领世界。
  • 14家机构被抽查 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大监管”
    p   记者21日从科技部获悉,为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决策科学、执行坚决和监督有力,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等五部门组织专家组在北京开展了2017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落实情况随机抽查材料审查工作。 /p p   据悉,抽查工作旨在探索实现跨部门联动检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大监管”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抽查工作的强执行、防风险和促规范作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本次抽查利用信息技术随机抽取,本年度确定14家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承担的30个项目为被抽查对象,项目单位分布在江苏、辽宁、广东、湖南、重庆等5个省市,项目类型覆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 /p p   抽查内容重点包括四个方面: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和内控建设、项目技术进展和资金使用效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和流程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科技政策在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情况等。 /p p   抽查工作将采取单位自查、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加强宣传推广 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和项目,相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将进行深入核查,经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规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p p   “目前正是材料审查阶段,通过材料审查工作,实现了检查者事前做好案头工作,‘备好课’,为下一步现场检查锁定了目标,对检查事项‘瘦身’,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科技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核查将充分应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强化方式方法创新,转变监督检查方式,建立完善以人为本的监督检查机制。 /p p   该负责人透露,在前期各有关单位按照科技部等五部门开展随机抽查相关要求提供的自查表和微视频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管理部门/机构提供的项目任务书、过程管理资料以及第三方资料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系统挖掘,找出了被抽查项目在执行和政策落实中的典型经验、风险点和存在的问题。 /p p   据悉,为遵循科研规律,落实“放管服”要求,本次抽查工作坚持包容审慎监督,注重方式方法创新,实施“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凡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被监督检查对象已提供过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推行报送材料结构化表格化,大幅度减少填报工作量 探索实施“微视频”报送、微信远程视频检查和第三方大数据挖掘分析,“让数据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p p   资料显示,“十二五”以来,科技部对12492个结题课题进行了结题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特别是初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202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实行结题项目财务审计和验收100%覆盖。2014年7月,科技部公布了包括大连三维传热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科研经费等4起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典型问题。 /p p /p
  • 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十二五”2014新增课题申报指南
    日前,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布了“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2014年新增课题申报指南。该指南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实施方案和“十二五”实施计划,专项牵头组织部门组织专家所编制。具体内容如下: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2014年新增课题申报指南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根据“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十二五”实施计划的总体部署,现发布专项“十二五”计划2014年新增课题申报指南。   2014年课题按照“顶层设计、广泛征集、组织论证、系统集成”的原则,采取“公开征集、择优支持”和“结题验收、滚动支持”的方式组织实施。本指南为采取“公开征集、择优支持”方式新增的研究内容,实施期限为2014-2016年。   2014年课题重点支持具有重大目标导向和良好运行机制的集成性课题,不支持已在本专项立项的课题内容。   一、申报原则   (一)“三重”原则。按照“培育重大产品,满足重要需求,解决重点问题”(以下简称“三重”)的原则进行组织。   “重大产品”课题针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将在产业发展和民生保障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产品,包括正在进行临床研究和已批准上市的创新品种。   “重要需求”课题主要针对疾病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开展相关重大和急需药物品种研究。   “重点问题”课题主要解决药物研发过程中的瓶颈性、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重点是在新药研发、大品种药物技术改造及产业化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等。   (二)集成原则。通过相关部门、地方、园区组织优势资源进行联合申报。组织课题应突出集成创新,优势互补,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三)企业主体原则。鼓励企业牵头申报,整合优势资源。优先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以实现产业化为目标的实质性联合申请。优先遴选行业优势骨干企业,促进其完成重大品种的研发和产业化。   (四)利益机制原则。各联合申报单位应签署经济或商业合同以明确任务分工和利益机制。企业牵头课题应有明确的自筹经费投入,并将一定比例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参研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知识产权明晰的国际合作研究。   二、重点内容方向   申报课题应围绕明确目标集成资源,研究内容清晰,内在联系紧密。研究内容可包含以下单项或多项(技术研发课题应与明确的产品研发和平台建设紧密结合,不得单独成题申报)。本指南为指导性,如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三重”原则、服务重要需求的课题,可适当突破以下重点内容范围。   (一)重大品种。针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多发病和常见病(如儿科疾病、老年病等),自主创制或技术改造符合“三重”要求的药物品种。支持开展具有重要临床价值新适应证药物研究、以结局研究(Outcomes research)为主的注册研究和个体化治疗药物研究。   化学药:抗多重耐药菌、广谱抗病毒、精神疾患、心脑血管及免疫、抗肿瘤、代谢疾病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靶点、新技术药物,满足临床和产业需求的专利到期药的仿制再创新,候选药物再定位。中药:多学科创新中药,中药复方新药,经方验方开发,组分中药,中药国际化注册研究,中药注射剂安全性系统评价和大品种药物上市后再评价。生物药:新型抗体(抗体偶联药物、多功能抗体、复合抗体等),新型疫苗,联合疫苗及疫苗佐剂,多肽,凝血因子等基因工程药物,基因治疗与核酸药物,干细胞药物(Out off shelf),生物类似药(SBP)等。   (二)平台建设。企业主导的研发中心、技术创新平台或产学研联盟建设 依托高新园区(扶持中小创新型企业,特别是生物技术企业)开展的创新品种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民生和疑难病症防治需求,突出技术的先进性、产业化能力和广泛提供技术服务的特征。符合新药研发需求和国际规范的临床试验技术平台。   (三)核心技术。瞄准国际技术前沿,开展有助于解决瓶颈性问题的关键技术和具有战略作用的培育性技术研究。包括合成生物学技术研究,制药工艺创新,大分子药物摄药、释药工艺技术研究等。核心技术研发必须与产品开发和平台建设相结合。   三、推荐主体及推荐要求   (一)推荐主体。专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和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局和卫生局。国家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   (二)推荐要求。   1.结合本部门、行业和地区的重点需求,组织重点企业、具备较强研究基础和较好资质的研发单位、高等学校等机构,围绕“三重”要求,梳理凝炼重大目标,明确运行机制,联合组织重大课题。已获得本专项支持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2.所推荐项目应已获得推荐主体所在区域(或部门)重点支持,并有相应的地方经费投入和自筹资金支持。项目内容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3.各推荐主体应对组织推荐的项目进行专家论证,并对所推荐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和伦理等内容负责。   4.采取限额推荐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与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联合组织、论证和推荐课题。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各8项,江苏省、广东省、山东省、浙江省各6项,其余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4项,计划单列市各3项。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5项。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各2项。   5.实施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推荐课题进行初审。对初审后拟纳入立项论证程序的课题,将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填报完整版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四、课题单位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课题必须由法人(单位)提出申请。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联合申报。   (二)牵头单位应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过去5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五、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含)以下(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为课题实际承担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并有固定的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   4.在课题执行期间,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用于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50%。   5.过去三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6.具备以下条件的港澳台和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可作为课题负责人。   港澳台科技人员:满足上述2-5项条件 有正式合作协议或受聘于课题责任单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责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满足上述2-5项条件 正式受聘于课题责任单位,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责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相关要求。   1.专项课题负责人不得与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863”、“973”、“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等)在研课题的承担人重复。在每一个五年计划中,每人最多可参与2项本专项课题,且只能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1项本专项课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   2.遵守科学诚信原则,实事求是填写课题申报书(简版),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进行重复申请。   3.未通过专项“十一五”计划结题验收的课题责任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骨干(包括课题副组长和子课题组长或分任务负责人)不得申请。   六、课题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课题申报材料。   1.课题推荐主体的推荐函(包括项目清单)及各课题的专家论证意见。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简版)(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区中下载)。   (二)相关要求。   1.课题申报书(简版)以中文编写,要求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课题申报书(简版)及有关资料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课题申报书(简版)中的课题预算,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结合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   3.课题申报书(简版)使用A4纸打印并于左侧平装成册,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交电子版。   4.如邮寄课题申报资料,请将全部申报材料完好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注明推荐主体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5.课题申报材料由推荐主体连同推荐函和专家论证意见统一送达,不受理课题单位的单独申报。   6.自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推荐项目,请将申报材料一式8份(含2份原件,1张光盘)寄/送至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4号楼,100039),电子版请以附件方式发送至电子信箱zdzxoffice@cncbd.org.cn(文件名中请注明课题名称和申报单位)。   申报材料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7日,以材料送达或到北京市的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郑玉果010-88225196,柴慧婷010-68792241,   卢姗010-88225198。
  • 科研经费腐败频发 科技部禁用课题经费谋取私利
    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5月23日上午,科技部与财政部两部门修订《国家科技项目(课题)预算管理问答》,作出上述规定。   近几年来科研经费腐败频发   近几年来,科研经费腐败频发,北京市某高校教师肖某用学校对科研经费监管的漏洞,用20元发票套取30万科研经费。   今年2月13日,中科院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原主任段振豪因涉嫌贪污约146万元在北京受审,段振豪在庭审时认罪。   严禁使用课题经费谋取私利   科技部规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科技部还规定,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发生违反科技经费管理规定问题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一些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等8项行为,则不通过财务验收。
  • 北京科委260万招标“蔬菜种子无损检测及产品质量提升技术研究应用”课题
    为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研究工作的质量,结合课题特点,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决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课题承担单位。本次招标工作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   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人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是北京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现请投标人就2015年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成果惠民示范工程专项课题&ldquo 蔬菜种子无损检测及产品质量提升技术研究应用&rdquo 进行投标。   现将有关招标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标课题名称及编号   招标课题:蔬菜种子无损检测及产品质量提升技术研究应用   招标编号:NF201504   二、课题目标   围绕北京市蔬菜种业安全和主要蔬菜高质量种子生产的技术需求,针对蔬菜种子质量无损检验与加工技术薄弱等问题,以番茄、辣椒、甜玉米杂交种为研究对象,开展种子质量快速无损检测与种子质量提升技术的研究,为缩小与国外高端蔬菜种子质量的差距,提高首都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种业国际竞争力,保障首都蔬菜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三、投标人资格   1、在北京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和中方股份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资信良好,在最近2年内无不良记录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3、投标人在北京市科委的信用评级为C以下(含C)的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4、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课题到期应结题而未结题的单位,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四、投标须知   1、投标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种子生产无损质量检验技术研发的技术积累以及相应的市场推广示范基础   2、投标单位应拥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并与国际上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或跨国公司具有一定的合作基础   3、投标单位应拥有良好的实验室、种子加工处理等基本设施和设备。   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与其它机构进行技术合作,共同完成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投标人如与其它机构合作,应在投标方案中明确说明合作内容、方式、技术方案、资金使用等重要内容,投标时必须签订分工明确的合作协议。   五、招标课题研究进度要求   完成本课题的时间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课题任务书》之日起三年内完成。   六、课题经费   完成本课题所需的总经费来源于招标人资助资金和中标人自筹资金,招标人资助资金来源于北京市地方财政拨款,按现行财政拨款相关规定支付。招标人对本课题资助资金上限为人民币260万元,经费的支付办法以双方签订的《课题任务书》为准。   课题中标人应提供的配套资金不低于340万元。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   有意投标者,请按下述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请自备U盘),招标文件售出后概不退还。   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每日9时00分至16时30分。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科技大楼西楼6层601室(北京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八、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   九、投标   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   2015年4月20日9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   2015年4月21日9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科技大楼西楼6层601室。   十、开标   开标时间:2015年4月2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科技大楼西楼6层(618会议室)。   十一、联系方式   北京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联系人:杨鸿佼 张辰 李点睛   电话:010-66127010,010-66516155   传真:010-6612701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科技大楼西楼6层601室   邮编: 100035   监督电话: 66153445(纪检监察处)   北京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