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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43项联合惩戒,让科研失信者“无立锥之地”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近日,科技部、央行、国家发改委、最高检、民航局等4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旨在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43项联合惩戒具体内容请看文末)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备忘录显示,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将面临43项联合惩戒,包括科技领域内的项目申报、评选、评奖等主要活动将受到限制或惩处;经济领域内的限制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在金融、税收、外贸活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被重点监管;还包括在更广泛社会领域内的失信信息公开共享以及长期存档所带来的巨大影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43条“戒律”释放了哪些信号?其操作性如何?有哪些亮点和不足?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记者就条例内容采访了科技、金融等领域内的多位专家,邀请他们进行分析解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板子打得重”,如何操作是关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第7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选定、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及创新基地与人才遴选、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施单位:科技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20个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点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科研立项、职称评定是研究人员科研生涯的重要组成部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此次的处罚规定较具体,涉及方方面面,一旦科研人员被发现失信行为,那么其项目的进行和资金、职称晋升都会受到影响,甚至戛然而止。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nbsp 黄刚&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点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整体来看,这种做法是有国际惯例的,此次发布“43条戒律”主要针对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我国将科研失信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与国际的相关处理机制相比,“板子打的更重”,犯错成本也更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现在列的均为惩罚措施,但从操作层面上来讲,什么才算是“严重”、认定尺度和惩罚尺度怎样达成一致等标准问题,这其实是一个难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在整个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中,既需要有处理,也需要有调查,“43条”戒律很具体明确地给出了处理办法,但这只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但前期的调查环节还未有一致明确的规定,此前已有规定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第一责任主体,更细化地,未来可能每个高校都需要科研诚信管理的职能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nbsp 赵勇&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中国农业大学情报研究中心主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第9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撤销学会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实施单位:科技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20个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点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对于学者来说,向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即是惩罚,其学术生涯、社会任职均会收到影响。此次特别提出惩戒措施将会对科研人员起到警醒作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科研人员支持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此次的惩戒条目涉及众多部门,接下来如何执行很关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姜克隽&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10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荐)资格、院士被提名(推荐)资格。”(实施单位: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点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此次的规定提出“失信”这一概念是一项进步。“失信”是一个更为全面的概念,不仅涵盖论文造假、数据造假等,对科研工作者,特别是对“大家”的学术严谨提出更高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姜克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第11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点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荣誉称号是科研人员的学术成就的奖励,科研人员失信会让这份荣誉沾染污点,应该及时撤销失信人员的荣誉称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长期看,也有必要实行荣誉称号、社会兼职情况的备案审批制度,使科研人员回归科研本身。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吴国忠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研究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与个人信用挂钩 失信将付出更大代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27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作为装备承制单位参与武器装备采购”(实施单位:财政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点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对我国的许多行业来说,如交通、电信、安防、水利、军工等公用事业型行业,以及医疗、教育等民生型行业,政府是战略客户、第一大客户。以限制政府采购(或军队采购)为打击手段,让这些行业的科研失信行为带来的成本大大提高,失去政府(或军队)的订单所产生的损失是他们无法承受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这条政策如果严格执行,对于这些行业的科研主体将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对其科研失信行为能产生较好的防范作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nbsp 匿名专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第31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实施单位:银保监会、证监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点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关系到国家未来发展潜力,诚信同样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限制科研领域失信行为主体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对失信行为人实施市场禁入,使其一时失信、处处受限,使失信行为付出巨大代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匿名专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34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点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企业债券具有成本低、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是投资这些领域的企业非常重要的资本工具,限制企业债券的发行,对于基建、公用事业等行业的科研主体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匿名专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36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将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点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对失信人和失信机构进行经济金融方面的惩戒是一个很重要的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的,各家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都会查阅借贷人在征信体系中的信用数据、资料,这为各个金融机构提供了参考,如果个人或企业有失信记录,其获得金融服务会比较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这些惩戒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当然,限制的程度要根据失信行为程度和危害性、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不同的惩戒级别,“限制”不意味着停止全部的金融服务,只是相对于其他诚信者会更难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惩戒本身不是目的,是让守信者能够受益,也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更讲信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郭田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堪称最全面的由国家部门、机构组成的一次联合惩治行动,力度之大、涉及之广前所未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如果做一个比较,这就像民航、铁路系统的“乘客黑名单”系统,被拉黑的人将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使用上述交通出行方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不同的是,此次出台的“43条戒律”不仅仅是建立一个动态、共享以及具有永久性的失信名单,这些信息还将作为个人或机构在不同领域(几乎囊括科研、经济乃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从事相关活动的重要参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所实施的相应处罚也绝不是像“限制出行”那么简单,而是会让失信者“无立锥之地”。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bcb0da9a-d512-4cc6-83e2-12fc5a3f83e2.jpg"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ca3489f1-c99c-4f75-a5a1-37710c482dd0.jpg"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6c6edce6-aeb7-417c-9f59-965635d3ad72.jpg"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419fb70a-2078-4883-a656-3c56fee5706b.jpg"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2b1640d9-8f39-4275-bfa0-87c327263500.jpg" title=" 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bf11fb12-682c-45c6-99e6-ecfa2e898c65.jpg" title=" 6.jpg" alt=" 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b398a88c-2f50-4f8e-bbe1-cba662c7ef57.jpg" title=" 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858d1e39-d054-40dc-a56b-5216fadca1fa.jpg" title=" 8.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9d485548-556b-438e-93ba-a8ad11cc0ab4.jpg" title=" 9.jpg" / /p
  • 重磅!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新增7种行为!
    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 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 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 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解读: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此次修订注重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而且聚焦问题导向,针对3年试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并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文件的整体框架、基本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不变,保持了稳定性。   科技日报记者了解到,《规则》修订过程中,科技部先后向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方科技行政部门等征集修订建议,召开19次座谈研讨会,深入听取调查人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   “我们对各方反馈的百余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凝聚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科技界的共识。”戴国庆说,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   强化惩戒 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规则》适应法律变化调整违规处理措施,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   《规则》还强调了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应用,要求作出包含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措施的单位,应按程序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惩戒。   教育引导 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还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比如,对被调查人没有所在单位的,规定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涉及合作论文的,规定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 …   “我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在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同时,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坦言,《规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制度+教育 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专门出台文件进行了系统部署。”戴国庆说,为此,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规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戴国庆所说的工作机制,是2007年科技部牵头发起成立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如今成员单位已达22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等方式,研究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科研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查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出台“破四唯立新标”政策措施。科技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优良作风学风的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科研道德底线。   “对学术造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技部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坚决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迁就、不包庇、不纵容。”冯楚建介绍,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了常态化通报机制,由调查单位、主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目前已在科技部网站通报21批,涉及1422名责任人。   不仅如此,科技部还建设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汇交、在线审核和信息共享;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全球期刊论文数据动态获取、高风险期刊动态监测、造假问题智能检测等多功能的监测工具系统,开展学术不端问题主动监测。
  • 283个项目终止!部分追缴财政资金,记录严重科研失信
    2023年3月2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示了283个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终止名单,其中处理意见包括78个项目终止;65个项目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53个项目终止,追缴财政资金;63个项目终止,追缴财政资金,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记录严重科研失信等。各有关单位: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并经专家评估等程序,我厅拟对“基于动态流量辨识的管网结构分析与应用项目”等项目予以终止,现进行公示,具体项目情况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3 年3月2日~2023年3月1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拟终止项目有异议,可于公示期或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属单位提出申请复核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属个人提出申请复核的,应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凡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的,将不予受理。联系人:季大琴电 话:020-83163926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邮 编:510033附 件:拟终止项目信息表省科技厅2023年3月1日拟终止项目信息表序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处理意见1面向临床和筛查的智能胶囊胃镜影像辅助诊断系统开发和应用广东安翰科技有限公司吉朋松终止2函数空间理论合作研究汕头大学娄增建终止3家族企业二代涉入与跨代创业研究汕头大学宋丽红终止4土壤-生物炭-水-植物-大气相互作用的机理研究汕头大学AnkitGarg终止5智能材料与结构健康监测汕头大学姜涛终止6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净化与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深圳市尚善循环治污有限公司成家杨终止7广东省科技服务业研究院资源集聚能力与服务竞争优势建设广东省科技服务业研究院邱心贤终止8TRPM7 通道调控内皮间充质转化对糖尿病心肌病微血管病变和心肌间质纤维化的作用研究广州医科大学陈文亮终止9治疗慢阻肺中药新药活肺通片III 期临床研究河源市金源绿色生命有限公司陈楚镇终止10中药 5 类新药艾心酮片的临床研究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谭道鹏终止11miR-338-3p:寻常型天疱疮的生物诊断标记和潜在基因治疗靶点的探索性研究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曾抗终止12廉江市长山镇茶叶专业镇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建设廉江市长山镇人民政府黄喜终止13首个降尿酸中药新药的Ⅱ期临床研究中山市恒生药业有限公司成金乐终止14全自动高速 RF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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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铝合金支柱佛山市南海精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雄文终止79广东全域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广东省旅游发展促进中心肖洋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80新时期广东省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状况及其效率提升策略研究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孙宇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81全媒体时代广东三农科普传播新型机制与模式研究华南农业大学易钢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82综合集成建模方法的产业技术路线图研究暨南大学佟瑞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83专业镇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研究华南师范大学黄楷胤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84北航顺德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建设佛山市顺德区北航先进技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何勇灵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85万科大厦低碳节能技术集成与示范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彭鹏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86横沥模具共性技术服务支撑平台东莞市横沥模具机械行业协会温国福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87“国资监管云”及其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广东用友软件有限公司王英盛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88湛江市城市道路 LED 照明节能改造示范工程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邸海鹰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89工业设计与产品创新服务平台广东华南工业设计院魏昕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90盐酸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口服溶液的研究开发广东福泽医药有限公司黄沛贤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91广东省中医治法与中药创制研究重点实验室广州中医药大学徐志伟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92基于云计算的火炬创新孵化服务平台佛山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梁爱珍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93面向移动数据应用的手机自动化测试技术与平台广东中兴新支点技术有限公司邢昊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94广州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及国际知识型园区人才和政策体系研究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朱平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95兽药原药新霉素的创新与应用关键技术研究四川大学侯太平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96工业有机废气回收及资源化利用示范广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马军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97具有特种油水分离功能的机油、燃油滤清器滤芯胶的研制四川大学黄忠兵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98高性能羟基磷灰石涂层钛基牙种植材料及种植体产业化研究四川大学刘晓光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993D 打印制造复合材料零部件的关键技术与应用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闫春泽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00工业机器人新型摆线滚子精密减速器研制及产业化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韩国震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01基于物联云的城市车位智能感知与诱导服务平台东莞市帕马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朱凤华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02管线智能电子标识技术及其应用系统广东盛华德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尹应增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03人工砂制备混凝土预制件的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东莞市万科建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谭宇昂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04新能源汽车高效安全移动制氢燃料电池研究与应用广东合即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平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05组合雾化法制备 3D 打印用金属粉末的关键技术华南理工大学刘允中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06茂名市华南理工大学技术创新中心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梁剑辉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07粗糙多孔隙的柔性纤维基材纳米表面处理技术研究及应用广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张欣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08基于自主安全 SoC 的高端智能彩色激光打印复印机的研制与应用深圳市金城保密技术有限公司黄智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09功率半导体器件封装材料和模组应用研究及产业化深圳第三代半导体研究院张国旗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106-8 英寸 4H-SiC 衬底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深圳第三代半导体研究院徐现刚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11输电线路状态监测光纤传感器件研发与应用暨南大学关柏鸥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12电源管理 IC 芯片和全裸晶封装光电一体组件研发及产业化中山昂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桑钧晟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13电信大数据分析及应用示范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勇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14柔性显示用聚酰亚胺共聚物的合成与制膜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傅轶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15食品专业镇创新能力培育与创新环境建设吴川市海滨街道办事处彭维明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16莞韶对口合作振兴发展机械装备专业镇项目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武江片区管理委员会曹吾林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17潮州三饶镇与中山东凤镇对接帮扶建设饶平县胜佳陶瓷工艺厂陈炳良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18始兴县科学技术局自身能力建设项目始兴县科学技术局冯明聪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19圭岗柑橘专业镇产业升级示范建设阳春市沣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海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20梅州客家旅游专业镇升级示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五华县转水镇人民政府严季岳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21经食管超声心动图代替肺动脉导管监测 CABG 术中整体心室功能在南疆地区的应用研究广东省心血管病研究所张建军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22喀什地区维吾尔族群众脑血管病防治知识、危险因素及健康教育干预的研究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戴建武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23电子束近距离放疗系统研发与产业化深圳铭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WeiGai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24近海底精细光学探测深海自主水下机器人研制及应用示范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湛江)严俊、胡庆玉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25冠心病治疗药物反应性个体差异的跨组学研究及潜在靶标功能与干预研究广东省人民医院钟诗龙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26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的巴戟天基因资源库的建立及新型质量检测产品的研发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王西亮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27异长春花碱对朗格汉斯组织细胞增生症的抑瘤研究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郭海霞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28白藜芦醇抗高尿酸血症肾损伤的作用及其机制广东省人民医院王端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29便携式多功能针刀镜的研发及产业化研究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韦嵩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30兼具认知能力损伤和抑郁症治疗作用的 1.1 类化学新药磷酸二酯酶 4 亚型抑制剂氯比普兰的临床前研究南方医科大学徐江平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31基于引射和多效加湿除湿新方法的太阳能海水淡化装置研究广东海洋大学候少波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32两种新型颈椎前路内植物系统的研制及生物力学研究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顾洪生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33甘氨酸受体调控改善颅脑照射后认知障碍的实验研究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邱幸生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34儿科学教学网站的建设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张振洪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35惠州仲恺高新区创新型电子产业集群建设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扈伟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36儿童健康管理手机应用平台的开发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张振洪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37高效稳定的钙钛矿核壳结构量子点发光二极管的材料与器件研究深圳第三代半导体研究院唐孝生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38抗病毒多肽的表面化以及生物医学应用开发中新国际联合研究院贾永光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39中国铁路桥梁智能检查、监测和维养系统广州瀚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孙峻岭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40特种油料植物印加果的良种选育和高效栽培技术研究与示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桉树研究开发中心陈鸿鹏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41Fidgetin-like 2 siRNA 纳米颗粒促进视神经挤压伤后视网膜神经节细胞轴突再生及存活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周世有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42基于9G 膜技术平台的HPV 检测试剂盒及配套仪器广州鸿琪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王朝阳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43智慧大数据处理与应用粤港联合科技创新平台中山大学张军终止,追缴部分财政资金144制造业自主品牌升级过程中的供应链冲突及政策协调中山大学牛保庄终止,追缴财政资金145介入导丝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广东爱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许燕婷终止,追缴财政资金146肾脏移植中 HLA 氨基酸错配对DSA 产生的影响南方医科大学于立新终止,追缴财政资金147白云区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及应用广州市白云区供销合作联社郭义端终止,追缴财政资金148塑料激光焊接装备开发及其产业化东莞市创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梁昆终止,追缴财政资金149强迫症注意转换功能的脑机制研究广州市惠爱医院阳琼终止,追缴财政资金150用友全程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广东用友软件有限公司蔡伟终止,追缴财政资金151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制造企业全数字化物流管控协同平台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马杰终止,追缴财政资金152佛山高新区“新三板”试点园区建设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徐平终止,追缴财政资金153密集型超高频 RFID 读写器和硬件中间件控制平台及相关软件的研发深圳市一信通软件有限公司孙铭终止,追缴财政资金154宽幅高磁感取向硅钢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广东盈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彭志
  • 质检总局将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5日表示,将重点推进食品、建材等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加大质量失信惩戒力度。   支树平说,2011年,质检总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完善进出口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全年清查出口种植养殖备案场4470家,55家严重违规出口企业被列入“黑名单”。   据介绍,今年,质检总局将整合质量信用信息包括进出口企业质量信用信息,重点推进食品、建材、农资以及中小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加大质量失信惩戒力度。   此外,质检总局还将拓展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的应用领域,加快推进质检、商务、金融、工商等部门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的作用,共同推进质量诚信建设
  • 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书,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2023年8月8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二章 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第六条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七条 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以下简称被列入对象)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二)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四)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五)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第十二条 被列入对象公示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管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事项。用于对社会公示的信息,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第十四条 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移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发生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即将当事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第十六条 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 信用修复第十七条 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第十八条 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九条 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象;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期自恢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二条 被列入对象对不予提前移出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同时废止。
  • 一检测机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合肥安信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1年12月9日,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合肥安信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经长丰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缺少对车辆防抱死制动装置和辅助制动装置的检验、未检验轴距、底盘动态检验未进行点制动检验、检测报告出具的制动初速度与视频反映的制动初速度不符等问题,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2年7月11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连续三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严重危害汽车安全性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点评:检验检测机构对于汽车安全性能的把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检测过程不合规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公信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坚决打击。
  • 这七种情形将被列入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认监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范、细化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强认证信用监管,认监委组织起草了《认监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1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邮件发送至:rzzlc@samr.gov.cn ,邮件主题请注明“《认监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2.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认监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认监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认监委秘书处2021年12月28日认监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第44号令)《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加强认证信用监管,维护认证诚信原则,净化认证市场秩序,认监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统一工作框架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认证监管实际,对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列入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认证领域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44号令的相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上述认证领域市场主体包括: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申请或者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或者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商或者其他经营者;符合第44号令规定的其他认证领域市场主体。二、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机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负责规范、指导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司局、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决定、发布、移出和修复(即提前移出)等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三、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列入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符合44号令第二条、第七条(四)(五)、第十条的规定,受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的以下情形,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列入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1.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2.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3.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4.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5.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三)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四)未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从事认证活动;(五)未依法取得指定或者超出指定范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六)未依法取得指定或者超出指定范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活动;(七)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测指定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交虚假材料、自我承诺内容不实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上述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条款见附件。四、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程序(一)作出列入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司局、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列入失信名单的,填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列入失信名单的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名单有规定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至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登记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三)认监委网站公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认证领域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同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在认监委官方网站公布。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主体的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督管理;(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六、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移出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实施限制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同时在认监委官方网站作出相应移出。七、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修复(即提前移出)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依法提前移出失信名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负责规范、指导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工作。作出列入决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司局、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修复工作。(一)修复(即提前移出)条件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被列入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修复: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二)修复(即提前移出)程序1.已列入失信名单的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多家械企虚假中标被罚 发改委发布38项失信惩戒措施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11家械企被罚!多家3年内被禁止参与政府医疗设备采购! /strong /span /p p   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公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qqq.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95f4b66c-43df-447b-9c8d-3e04fda262a2.jpg" / /p p   5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公布了3家医疗器械企业在“在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处罚结果,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其中2家械企分别被罚款71280元,并且3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span /strong /p p   而《名单》中,仅2018年开年以来,就有5家医疗器械企业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罚,2-3年被禁止参与政府医疗设备采购,而且要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而2017年6月以来,已经有11家医疗器械因违法中标被罚!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www.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7993711f-4a3f-45ac-b368-67c2fda1d2da.jp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而这不过是医疗器械行业招投标违法行为中的九牛一毛。正因如此,近年来,政府采购,招标等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发改委出台38项失信惩戒措施,剑指医疗器械领域 /strong /p p   就在4月8日,国家发改委、卫计委等23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22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2727660e-a6b3-435e-90e1-81bccca1003f.jpg" / /p p   其中16种招投标失信联合惩戒行为剑指政府采购中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虚假中标、骗标、串投标 /span /strong 等行为。并且公布了对于失信企业的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38项联合惩戒措施 /strong /span ,其中明确在药械招标领域,一旦失信,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备忘录》一并公布在工商、税务、进出口等领域其余26项惩戒措施,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全国公布! /strong /span 一旦失信,意味着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无法在行业和市场中立足,这些惩罚措施将限制其寸步难行! /p p   不难看出,在《备忘录》公布之后,医疗器械企业在政府招投标中的违法失信行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罚款事小,失信事大,一旦在行业内寸步难行,也就没有活路了!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国家市场总局出手,医疗领域串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被严惩 /span /strong /p p   发改委之后,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出手了!剑指医疗器械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中虚假中标、串投标行为第一个中枪!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eee.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69a8c830-32ef-4ef1-8560-d5ad28819cdb.jpg" / /p p   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决定自2018年5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医药领域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将被集中整治! /strong /span /p p   这是机构改革之后,“大权在握”的市场监管局面向医药行业的大规模整治行动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和施行后,市场监管局为配合新法落地,面向医药行业的集中整治行动。 /span /strong /p p   而此次之前,国家财政部、全国人大都相继出台过加强招投标领域监管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p p   去年7月,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财政部出台87号令,明确规定6种& quot 串通投标& quot 的行为 /strong /span 。这是也是87号令的亮点之一,18号令只对串通投标的利害作了阐述,没有对串标情形作具体的细化规定。因此,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这一规定的确定从一定意义设定了一条供应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红线”。 /span /strong /p p   紧接着去年12月,全国人大决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机构违法,由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strong /span 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手段丰富,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 /p p   国家相关机构相继出手,对所有招投标、政府采购违规失信行为重点、联合惩治,行业禁入,失信全国公开,将是一次全面出击! /p
  • 沃特世新质谱总部将落户英国
    据外媒报道,2011年1月20日,沃特世公司今天宣布与苏格兰皇家银行达成了一项土地购买协议,沃特世将在英国威尔姆斯洛建造一个新的质谱总部。   新工厂占地面积37英亩。据悉,届时沃特世公司分布在南曼彻斯特和奥尔特灵厄姆的四个质谱工厂都将迁移至此。该工厂将包括最先进的客户演示实验室、研发能力和扩大制造生产的能力。   “新总部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的革新,为世界上有想法的科学家提供更多的先进技术,”沃特世质谱业务运营副总裁Brian Smith在一份声明中说到。   最终销售土地的规划和建设要得到东柴郡议会的许可。沃特世新质谱总部预计2013年开业。
  • 多部门联合发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p   日前,多部门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明确指出,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p p   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p p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p p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p p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p p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p p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p p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p p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p p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p p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p p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p p   第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p p   第二章 职责分工 /p p   第五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 /p p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独立组织开展调查。 /p p   第六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p p   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p p   第七条 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 /p p   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 /p p   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p p   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 /p p   第十条 负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科研诚信案件的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 /p p   第三章 调 查 /p p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p p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p p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p p   (二)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p p   (三)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监督主管部门举报 /p p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 /p p   (五)其他方式。 /p p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p p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p p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p p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p p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p p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p p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p p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p p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p p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p p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 /p p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本单位调查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p p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p p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p p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p p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p p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p p   第二节 调查 /p p   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p p   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p p   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p p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p p   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p p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p p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或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可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p p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p p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p p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p p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p p   第四章 处 理 /p p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认定后,由调查单位按职责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 /p p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p p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 /p p   (二)违规事实情况 /p p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p p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p p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p p   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p p   第二十七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p p   第二十八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p p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p p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p p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p p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p p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p p   (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p p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p p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p p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p p   (十)其它处理。 /p p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p p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p p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p p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p p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p p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p p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p p   第三十一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p p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p p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p p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p p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p p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p p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p p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p p   (八)其他情形。 /p p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p p   第三十二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p p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p p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p p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p p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p p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p p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p p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p p   (一)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 /p p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p p   (三)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p p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p p   存在本规则第二条(一)(二)(三)(四)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二)规定的尺度。 /p p   第三十四条 被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二)(三)(四)规定处理的责任人正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推荐资格。 /p p   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人才称号、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的,撤销获得的资助项目和人才、奖励、荣誉等称号及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追回项目经费、奖金。 /p p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均应对责任人在单位内部或系统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提供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p p   根据前款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在处理决定书中载明。 /p p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提交至科技部。 /p p   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提交至科技部。 /p p   第三十七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调查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书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在接到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后,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调查人同步做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p p   第三十八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 /p p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p p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 /p p   第五章 申诉复查 /p p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做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p p   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向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 /p p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p p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再次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p p   第四十二条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一一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p p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p p   第四十三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p p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p p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p p   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p p   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p p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 /p p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p p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 /p p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p p   第七章 附 则 /p p   第四十九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p p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p p   减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p p   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p p   第五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p p   第五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涉事人员或单位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p p   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 /p p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社科院负责解释。 /p p br/ /p
  • 科技部:打出政策“组合拳” 让科研生态环境更净化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从《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到《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再到《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近日,随着一系列改革举措紧锣密鼓地出台,科研诚信建设打出政策“组合拳”。科技部等有关部门通过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正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净化科研生态环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正推进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此外,科技部还将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依法依规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表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是为了让科技创新释放出更多活力、更多效益,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科研工作者视科研诚信为生命,更好地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明确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建设完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对纳入系统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 /p p br/ /p
  • 拒绝科研违规,倡导诚信求实——《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行业自律准则(试行)》发布实施
    p   2020年8月26日,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在线召开第一次联席理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行业自律准则(试行)》,由联盟秘书处正式对外发布生效。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由此,仪器共享服务行业逐步兴起,诞生了诸如科学指南针、牵翼网、聚仪网、人人实验、绿平台等为代表的一批市场化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企业。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的推动,开放共享的仪器不断增加,参与服务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初步形成了全社会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良好氛围,整个仪器共享服务市场开始踏入快速发展的通道。 /p p   作为一个新兴的科研服务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部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如弄虚作假,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违背商业道德,违反科研合约,欠账赖账,或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等失信或不端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事业单位或用户带来经济、声誉等损失,严重影响全行业的社会形象与认可,不利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p p   由此,由科学指南针发起提议,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秘书处组织,在国家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及上海市、广东省平台的指导下,多个公司共同参与起草了《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行业自律准则(试行)》。《自律准则》根据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中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对本行业内的科研失信及不端行为进行定义,并制订了相应的惩戒措施。《自律准则》将成为联盟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联盟呼吁全体成员团结一致,与全国科技界共同拒绝一切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倡导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和诚信经营的经营理念。期望据此形成良好导向,引导本行业与国家科研诚信体系的要求相向而行,进入自律规范、守信重诺、合规经营的良性发展通道。 /p p br/ /p
  • 环保部:超九成实施新标准城市空气质量未达标
    记者5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环保部公布了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已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的161个城市中,仅舟山、深圳、珠海、湛江、云浮、北海、海口、三亚、拉萨9个城市达标,其余152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标。   未实施新标准的166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105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达标城市比例为63.3%,同比降低7.1个百分点。
  • 169万!赣南科学院科研仪器(进口)采购
    项目概况赣南科学院科研仪器(进口)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xsggzy.cn/web/)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12月28日 09点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GZ2021-C035项目名称:赣南科学院科研仪器(进口)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690000.00 元最高限价:无采购需求:采购条目编号采购条目名称数量单位采购预算(人民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赣市购2021J000523926实验仪器1批1690000.00元详见公告附件合同履行期限: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和采购人签订正式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天内供齐货并完成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进行现场技术培训、验收合格后交给采购人使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方法为在信用信息栏为输入企业名称然后点搜索一下);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查询方法为输入企业名称,执法单位填空白,处罚日期填空白至截止时点)。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1年12月15日 00:00 至 2021年12月22日 00:00(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地点: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xsggzy.cn/web/)方式:自行下载售价:0.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2021年12月28日 09点30分 (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地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5楼,详见当日场所安排告示牌)五、开启:2021年12月28日 09点30分 (北京时间)地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征大道9号赣州市行政审批局5楼,详见当日场所安排告示牌)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无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章贡路38号联系方式:1872070960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市行政审批局大楼403室)联系方式:0797-839086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先生、湛女士电话:0797-8390861
  •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招标
    p   2017年07月31日,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拓展建设及系统运维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p p    strong 项目名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拓展建设及系统运维项目 /strong /p p   项目编号:0701-174030070072 /p p   项目联系方式: /p p   项目联系人:李青 /p p   项目联系电话:010-63348567 /p p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p p   采购单位: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p p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p p   联系方式:王祎,010-58881469 /p p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p p   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p p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青 /p p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p p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p p   见原公告附件 /p p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p p   (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附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等)。(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附相关证明材料(自行编写)。(4) 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记录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依法缴纳税收记录:投标人须提供近一年任意1个月的纳税证明文件(包括增值税等纳税文件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开标前3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任意1个月即可),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公司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自行编写)。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分包。(7) 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9)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p p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p p   预算金额:1000.0 万元(人民币) /p p   时间:2017年08月01日 08:30 至 2017年08月07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p p   地点:“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www.china-tender.com.cn/) /p p   招标文件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p p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中国通用招标网”注册并购买招标文件 /p p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8月23日 09:30 /p p   五、开标时间:2017年08月23日 09:30 /p p   六、开标地点: /p p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三层310会议室 /p p   七、其它补充事宜 /p p   无 /p p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p p   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投标人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评审时投标价给予6%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p p   2、鼓励节能环保政策:投标人在本项目中体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评标时将予以考虑。 /p p /p
  • 2023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启动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基〔2023〕6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开展2023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考核目的评价考核是《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并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中优先考虑;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核减相关经费等相应的处理。同时,评价考核结果还将作为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机构等评估的重要依据。二、评价考核范围本次评价考核范围为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对其拥有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2022年度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021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8家单位已完成整改(整改期1年),参加此次考核。2022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6家单位尚处于整改期,不纳入此次考核范围。三、评价考核内容1. 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等。2. 共享服务成效,包括围绕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用户评价情况等。3. 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仪器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四、有关要求1.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本部门参评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数据和自评报告审核把关,汇总相关材料,确保本次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2. 请各参评单位对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照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nrii.org.cn)上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自评报告,并打印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主管部门汇总。3. 请各参评单位于7月23日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自评报告电子版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各有关部门将汇总的纸质材料寄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4. 参评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考核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实相关数据,对发现数据造假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5. 本次评价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联系人及电话:科技部平台中心:岳琦、王晋,010-58881464、58881465科技部基础司:闫益康,010-58881505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孙力强、刘瑞,010-82319708、82338083附件: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23年6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一、运行使用情况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年度运行使用情况,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二、共享服务成效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和收入情况,服务支撑重大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三、组织管理情况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等
  • 关于开展2022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基〔2022〕98号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开展2022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考核目的  评价考核是《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并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中优先考虑;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核减相关经费等相应的处理。同时,评价考核结果还将作为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机构等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考核范围  本次评价考核范围为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对其拥有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2021年度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020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9家单位已完成整改(整改期1年),参加本年度考核。2021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8家单位尚处于整改期,不纳入考核范围。  三、评价考核内容  1. 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等。  2. 共享服务成效,包括围绕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支撑服务外单位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用户评价情况等。  3. 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仪器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四、有关要求  1.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本部门参评单位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数据和自评报告审核把关,汇总相关材料,确保本次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2. 请各参评单位对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照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的要求,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nrii.org.cn)上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自评报告,并打印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主管部门汇总。  3. 请各参评单位于7月20日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自评报告电子版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各有关部门将汇总的纸质材料寄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4. 参评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考核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实相关数据,对发现数据造假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5. 本次评价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  联系人及电话:  平台中心:岳琦、王晋,010-58881464、58881465  科技部基础司:闫益康,010-58881505  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孙力强、刘瑞,010-82319708、82338083   附件: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7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一、运行使用情况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年度运行使用情况,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  二、共享服务成效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和收入情况,服务支撑外单位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  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等。
  • FDA建议对药物实施新行政扣留权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目前正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和创新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afety and Innovation Act)修订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对用于人类或动物的药物实施新行政扣留权的提议寻求公众评议,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   一旦最终确定适用法规,检查过程中若检验官员或检验人员有理由相信掺假或张贴错误标签,FDA将能够行使行政扣留权。该权利在检查过程中通过阻止被认为是掺假或张贴错误标签的药物的分销或后续使用而保护公众,直至FDA有足够时间考虑对药物采取何种行动,合适的话将发起法律行动。   据悉,FDA已拥有对被有理由认为掺假、张贴错误标签的设备、烟草和食品等产品实施行政扣留的权利。该新权利将在联邦公报公布最终规则的30天后生效。FDA指出,其将在2014年7月9日之前公布最终规则,生效日期不晚于2014年8月8日。
  • 解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强调坚决杜绝评审期间“请托、打招呼”等行为
    1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调查处理办法》是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所依据的重要规章制度,最早制定于2005年3月,2020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22年12月第二次修订。为何时隔两年再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记者就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负责人。科技日报:请简要介绍下本次修订《调查处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自然科学基金委:2022年以来,《调查处理办法》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相继修订实施,对科研诚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处理措施和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相关调整。为落实修订后的上述法律法规对科学基金科研诚信的要求,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我们对《调查处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一是进一步完善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和相关处理措施,在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调查处理办法》的适用和效能,强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训和惩戒。二是根据上位法的最新修订原则和内容,修订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科技日报:请简要介绍一下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自然科学基金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一是充实科研不端行为类型。结合当前学风异化中新变化,特别将“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中的“打探”、“打招呼”、“请托”纳入科研不端行为予以惩戒。二是完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措施。针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增加了“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在处理措施中增加“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同时将原“通报批评”按照范围分为“内部通报批评”和“通报批评”两档;增加对依托单位的处理视情况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增加联合惩戒的有关内容。三是修改被处理主体适用范围。删除或修改有关条款中对具体被处理主体的列举(如项目申请人、参与者等),使《调查处理办法》适用范围更加完备。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只要与科学基金相关,自然科学基金委均可以按程序开展调查处理,无论责任人本人是否申请或主持过科学基金项目。四是进一步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调查处理办法》中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修订,如:在接到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科技日报:如何发挥《调查处理办法》在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自然科学基金委:《调查处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就学风建设突出强调了以下两点。一是要坚决杜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承担或参与科学基金项目。对于相关行为人和单位作出取消一定年限有关资格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仅要将处理决定汇交至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行为人和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联合惩戒。二是坚决杜绝评审期间“请托、打招呼”等行为。严格落实《调查处理办法》对“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严肃调查处理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评审专家、委内工作人员等多方主体自觉抵制此类行为,维护公正的评审环境。科技日报:依托单位在宣传贯彻《调查处理办法》中应当如何发挥作用?自然科学基金委:要坚决发挥依托单位在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查处理办法》从规范、监督、惩戒等方面对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提出了具体举措,各个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要做好学习贯彻工作,对科研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向科研人员组织宣讲,引导科研人员明晰制度底线,让负面清单转为正面教育的警示教材,让科研不端行为人皆所忌、人皆所恶、人皆所治,使诚实创新者一路绿灯,科研失信者寸步难行,大力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勇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 科技部:开展中央级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基〔2024〕60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开展2024年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考核目的评价考核是《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是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通过后补助予以支持,并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中优先考虑;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核减相关经费等相应的处理。同时,评价考核结果还将作为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机构等评估的重要依据。二、评价考核范围本次评价考核范围为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对其拥有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2023年度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2022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6家单位已完成整改(整改期1年),参加此次考核。2023年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5家单位尚处于整改期,不纳入此次考核范围。三、评价考核内容1. 运行使用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等。2. 共享服务成效,包括围绕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用户评价情况等。3. 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仪器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四、有关要求1.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本部门参评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数据和自评报告审核把关,汇总相关材料,确保本次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2. 请各参评单位对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照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nrii.org.cn)上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自评报告,并打印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主管部门汇总。3. 请各参评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自评报告电子版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各有关部门将汇总的纸质材料寄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4. 参评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考核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实相关数据,对发现数据造假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5. 本次评价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承担。联系人及电话:科技部平台中心:岳琦、王晋,010-58881464、58881465科技部基础司:闫益康,010-58881505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孙力强、刘瑞,010-82319708、82338083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24年5月8日附件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一、运行使用情况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基本信息,年度运行使用情况,支撑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二、共享服务成效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和收入情况,服务支撑重大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三、组织管理情况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等。
  • 科技部: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管 倒查违规用人
    2月24日上午,科技部召开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科技部去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部署今年的工作任务。科技部党组书记王志刚代表科技部党组作了工作报告,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发表讲话。   王志刚总结了科技部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肯定了科技部2013年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加大科研项目经费监管力度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阐述了科技部反腐倡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强调要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严明党的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结合科技部实际,王志刚要求抓好2014年科技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科技部党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部属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严格实施问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问题的部门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二是继续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建立健全反对&ldquo 四风&rdquo 、改进作风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形成刚性约束,实现作风建设长效化。三是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科技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规划部署实施。以改革的精神,做到三管齐下,即改革办法、培训教育、严格惩处,着力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管工作。不断深化科技行政管理改革,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四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按照规定要求选配领导班子和优秀干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选人用人行为要&ldquo 零容忍&rdquo ,建立倒查机制,谁提名,谁负责 谁考察,谁负责 谁监督,谁负责。五是加大信访举报核查和案件查办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对于违法违纪的腐败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加强案件通报,利用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   万钢在讲话中对2014年科技部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中央精神,把反腐倡廉各项要求融入科技管理工作,坚持同部署、同实施。围绕创新驱动发展这个核心,坚持在科技工作中统筹部署和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反腐倡廉各项要求,真正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转变成科技改革发展的实践,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二是要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科技部要围绕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在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方面,下大力气、下大功夫。抓紧制定实施新的&ldquo 三定&rdquo 方案,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互相协调、又相互制约的科技管理运行架构。三是要全面部署落实2014年科技管理基础性工作,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重点做好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加快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和创新调查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道德建设等四项工作。强调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既是重点业务工作,也是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部署、加快推进。强调要正确区别&ldquo 造假&rdquo 、&ldquo 失信&rdquo 与&ldquo 失败&rdquo 的情况,对科研失败要宽容,但对科研造假、失信、失德以及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惩。科技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自身要有更高的要求,要弘扬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科学精神,着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创新激情,形成良好的科研诚信和伦理道德氛围。
  • 新品发布丨Shim-pack Velox 实心核颗粒色谱柱
    岛津实心核颗粒色谱柱,更高通量,更多选择!Shim-pack Velox系列色谱柱是岛津新推出的实心核表面多孔颗粒色谱柱系列,与全多孔颗粒色谱柱相比,表面多孔颗粒具有更高的通量和更快的速度。Shim-pack Velox系列填料颗粒分散均匀,因此色谱柱具有非常低的背压,而且填料之间的间隙几乎保持一致,因此能够大幅降低涡流扩散引起的谱带变宽,获得尖锐的峰型,从而带来特高的色谱柱柱效和特优异的重现性。■Shim-pack Velox系列色谱柱种类Shim-pack Velox系列色谱柱可以提供5种不同选择性的固定相,能为您提供灵活的方法开发选择性,从而可以轻松应对各种分离难题。Velox系列具有3种粒径选择, 5μm、 2.7μm和 1.8μm, 这三种粒径颗粒有助于您在各种系统上开发和转移方法。■Shim-pack Velox C18---通用型更强的实心核颗粒色谱柱Shim-pac Velox C18是一款通用型高效实心核颗粒反相色谱柱,具有较强的保留能力,满足制药,食品,环境和临床等多种领域样品分析需求 ,是您实现高效分析的主推。应用:11种醛酮类化合物分析色谱柱Shim-pack Velox C18 (2.7um, 4.6*150mm)柱温30 °C样品Aldehyde-ketone-DNPH TO-11A 混标溶剂乙腈样品浓度15 μg/mL进样量2 μL流动相A:水B:甲醇:乙腈 (650:50)* 梯度洗脱检测器UV 365nm■Shim-pack Velox SP-C18---专为低pH值流动相条件下分析的C18柱!SP (Sterically Protected,立体结构保护),SP-C18键合相采用异丁基侧链保护技术,进一步降低了硅胶表面硅醇基的活性,所以即使在非常严苛的酸性体系下,依然具有非常好的使用寿命。pH 1流动相条件下,色谱柱保留损失比较从上图可以看出,在长时间采用pH 1流动相条件下,SP-C18相比其他品牌色谱柱对化合物的保留损失更小,表现出更强的稳定性和耐受性,。■Shim-pack Velox Biphenyl---独特的芳香选择性!Shim-pack Velox Biphenyl 色谱柱是键合二苯基固定相的实心核颗粒色谱柱,能够增强含有芳香基团的化合物的保留,因此非常适合用于生物样品分析中含有偶作用,不饱和键和配位基团的性化合物分析,另外,联苯键合相也增强了立体空间结构的选择性,对结构具有微小差异的化合物或者同分异构体也有惊喜的分离结果!■Shim-pack Velox PFPP---异构体分离更有优势!Shim-pack Velox PFPP (Pentafluorophenylpropyl,五氟苯基丙基) 能够提供与C18固定相不同的选择性,比较适合用于卤代化合物,位置异构体和带电碱性基团物质的分离,尤其对于异构体的分离,PFPP往往能够带来惊喜的分离效果!应用:人血浆中25-羟基维生素 D2/D3和3-Epi-25-羟基维生素 D2/D3检测色谱柱Shim-pack Velox PFPP(2.7um, 4.6*100mm)柱温30 °C溶解溶剂水:甲醇=50:50样品浓度 25-50 ng/mL进样量5 μL流动相A:0.1%甲酸水溶液B:甲醇 梯度洗脱检测LCMSMS, ESI+, MRM■Shim-pack Velox HILIC---应对性化合物分离挑战亲水性相互作用(Hydrophilic interaction chromatography ,简称HILIC) 模式目前主要用于性化合物的分析,Shim-pack Velox HILIC 固定相填料是不键合任何基团的实心核硅胶,利用硅胶基团表面硅醇基的性来显著提升性化合物保留,流动相采用高比例乙腈配合低比例水或者挥发性缓冲盐水溶液,由于有机相比例高,所以可以显著提升 MS检测灵敏度。■EXP系列一体式保护柱和直连式过滤器显著延长色谱柱柱寿命在药物、生物样品、天然产物、环境以及化工分析中,常常会遇到复杂的样品基质,导致分析色谱柱寿命大为缩短。Shim-pack Velox EXP系列一体式保护柱通过拦截流动相和样品溶液中的颗粒物质以及吸附性化学污染物,可以显著提升分析色谱柱寿命,同时确保等同的色谱分离效果,如果是采用UHPLC分析,则可以采用EXP系列直连式过滤器,连接方便,而且死体积小。
  • 506万!嘉应学院医学院计划采购科研实验仪器设备
    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209068912035项目名称:嘉应学院医学院科研实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063,5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合同包预算金额:5,063,5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教学专用仪器科研实验仪器设备1(批)详见采购文件2,503,615.00-1-2教学专用仪器科研实验仪器设备1(批)详见采购文件2,559,885.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或2021年)的会计师事务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10月10日 至 2022年10月17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方式:在线获取售价: 免费获取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2年10月31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递交文件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路丰盛大厦A栋三楼303开标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路丰盛大厦A栋三楼303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获取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transaction/download.html。投标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通过020-88696588 进行咨询或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运维服务说明中提供的其他服务方式获取帮助。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要提前办理CA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与CA办理指南,指南获取地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problem/。3.如需缴纳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保函。/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嘉应学院医学院地 址:梅江区黄塘路146号联系方式:0753-220670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路丰盛大厦A栋三楼303联系方式:0753-225388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先生电 话:0753-2253882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0日
  • 沃特世公司隆重推出CORTECS 2.7 μm实心核颗粒色谱柱
    经验证可最大化提高HPLC分离效率和通量的新型色谱柱 新奥尔良——2014年5月12日——沃特世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WAT)今天隆重推出CORTECS 2.7 μm硅胶实心核颗粒色谱柱产品,该系列产品为HPLC色谱柱性能树立了全新的标杆。与此同时,新产品也扩充了CORTECS色谱柱家族,沃特世曾于2013年推出了首个1.6 μm实心核颗粒系列色谱柱。沃特世在刚刚结束的HPLC 2014大会上展出了最新的色谱柱产品。 CORTECS 2.7μm硅胶基质实心核颗粒色谱柱专为寻求最大化提高LC利用率的科学家而设计, 该色谱柱可以在较低的压力下运行并提供高柱效性能。该特性能为科学工作者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既可以在HPLC上选择更长色谱柱以提高分离度,也可以使用更高流速加快分析时间并提高通量。 沃特世公司现提供48种独特的色谱柱型号,包括C18+、C18和HILIC键合相,可立即面向全球供货。 “随着CORTECS 2.7 μm色谱柱的推出,沃特世可提升色谱实验室现有HPLC的分离度、速度和灵敏度,”沃特世消耗品业务部门副总裁Michael Yelle说道。“先进的CORTECS 2.7 μm实心核颗粒设计结合沃特世40多年的色谱柱制造经验,使其色谱柱产品具有行业领先的色谱性能,产品批次间重现性、可靠性和质量保证,满足用户对沃特世一直以来的较高期望。 CORTECS 2.7 μm色谱柱是2013年推出的用于UltraPerformance LC (UPLC)的Waters CORTECS 1.6 μm色谱柱的良好补充。CORTECS 2.7 μm色谱柱方法可无缝转移至CORTECS 1.6 μm色谱柱,从而让那些正在进行HPLC分析的科学家实验室满足未来发展的需求,可将HPLC方法无缝转换至UPLC。 CORTECS C18+色谱柱为碱性化合物提供了卓越的峰形、独特的选择性以及超低键合相流失,尤其适用于甲酸条件液质方法开发。 CORTECS C18色谱柱是一款通用型高效反相色谱柱,为酸性、碱性和中性分析物在中-低p H条件下提供平衡性的保留。CORTECS C18色谱柱为复杂混合物提供了优异的分离度和保留性能。 CORTECS HILIC色谱柱设计用于保留强极性分析物的高效色谱柱,基于亲水作用色谱法(HILIC)原理。此外,它还将为分析工作者带来其他的便利如提高质谱响应、采用常见样品制备技术比如固相萃取(SPE)、液液萃取(LLE)和蛋白质沉淀(PPT)获得的有机萃取物可直接进样。 有关详细信息,请访问:www.waters.com/cortecs 关于沃特世公司(www.waters.com) 50多年来,沃特世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WAT)通过提供实用、可持续的创新,使医疗服务、环境管理、食品安全和全球水质监测领域有了显著进步,从而为实验室相关机构创造了业务优势。 作为一系列分离科学、实验室信息管理、质谱分析和热分析技术的开创者,沃特世技术的重大突破和实验室解决方案为客户的成功创造了持久的平台。 2013年沃特世拥有19亿美元的收入,它将继续带领全世界的客户探索科学并取得卓越成就。
  • 243万!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发展中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概况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供应商须在开标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关注该项目。开标时间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免费下载电子谈判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2月10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ZFCG2021001179项目名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预算金额:标包【1】:148万元;标包【2】:95万元;最高限价(如有):标包【1】:148万元;标包【2】:95万元;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见采购文件合同履行期限:见采购文件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标包【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采购需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 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标包【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采购需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 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9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供应商须在开标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关注该项目。开标时间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qingdao.gov.cn)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免费下载电子谈判文件。方式:报名后下载售价: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0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6层会议室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1年12月10日 14点00分地点:青岛市山东路70号锦绣大厦C座16层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发展中心地  址:青岛市即墨鳌山卫镇问海中路168路联系方式: 0532-5871977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  称:青岛市招标中心地 址:山东青岛市北山东路70锦绣大厦17层联系方式:0532-8581011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郭可电 话:13964811689
  • 对科研诚信问题查处结果的冷思考
    从客观层面而非主观上认定科研不端行为这次引发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是通报中前三项中“未发现有造假”但有“图片误用”的结论,如“对网络质疑曹雪涛院士的63篇论文,经调查未发现有造假、剽窃和抄袭,但发现较多论文存在图片误用,反映实验室管理不严谨。”如何解读这一结论呢?尽管通报中“未发现造假”与“图片误用”存在一定的模糊解释空间,但对前三项的定性实际上就是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或科学不端行为。一方面,“未发现有造假”但有“图片误用”是指,联合工作机制认为,在客观上或根据常识就可以断定涉嫌造假者在图片采用和处理上存在错误,导致了不实,但经过一系列审核与复核程序之后,未得出当事人有意为之的结论。也就是说,或因为缺乏证据优势,或由于缺乏多数共识,联合工作机制认识不到或不能共同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有造假”——有意欺诈;尽管联合工作机制中的个体与群体认知具有权威性但其认知能力不是无限的,这一结论实质上是对其认知局限性的坦诚,而非宣称事实上不存在“有造假”。另一方面,从处理来看,通报对前三项论文涉嫌造假就是按照科研失信行为或科学不端行为处理的。对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不难看到,取消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取消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评审专家资格、取消招收研究生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都可以在相关文件中找到依据。通过对这两个方面的分析容易看到,鉴于联合工作机制的查处审核涉及不同的主体,由于立场与知识背景的不同,就相对客观的事实表述(如“图片误用”)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图片错误本身就是图片误用的客观证据。相比之下,对于是否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则需要对当事人基于主观意图的造假行为的认定,在查处实践中是十分困难的。这就类似于相对客观的“文字重复”较涉及主观犯意的“抄袭剽窃“更容易确认。实际上,“巴尔的摩案”等著名的国际科研诚信案件的查处之所以出现反复甚至逆转等案例表明,由于科学研究固有的复杂性与专业性,不论采取类似法庭庭辩还是权威机构审问的方式,就相关人员是否有意或因为急功近利等原因实施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很难认定的。正是由于主观行为认定的困难,所以“图片误用”尽管有“白马非马”之虞,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认知在认识论上的困境。更进一步而言,联合工作机制在认知上的局限性表明,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不是也不可能成为科技界的司法体系,科研诚信最终要靠科技共同体的自我纠偏——包括个体与机构的科研诚信意识的树立与践行。论道易,实行难。平心而论,这次调查是自2018年两办《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来,联合查处科研诚信案件的首次。中国此次科研诚信查处联合工作机制在世界上类似情况也不多见,如果能静下来心来仔细领会通报中的字句,对中国科技实践有所了解与思考的人,不难细察其背后无以明示的艰难与折衷协调的智慧。科研诚信建设应以确保科研质量为目的通报针对“有关论文涉嫌造假调查处理”而非“对某人涉嫌造假行为的查处”本身说明,对科研诚信的查处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科研质量的提升,而不是查处造假的科研人员。就像日常的道德行为规范是为了让人们更和谐地相处和过上更美好的生活一样,科研诚信建设是为了促进中国在科技自立自强的道路上更好地实现高质量的创新。从国际科学界通行的惯例来看,更正和撤销论文等举措首先是为了保持科学研究过程与记录的科学性。而科学研究的科学性,一方面与科研人员的认知能力和水平相关,另一方面取决于科学研究过程与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integrity ):做了什么研究就说做了什么研究,取得了哪些数据就如实记录或呈现… … 正是后者对科研人员的行为提出了科研诚信上的要求。正是基于这一对科研诚信建设与科技事业的关系的本质的认识,在一些科研诚信案例中,人们获得的一项重要经验是,科研诚信建设应为推进高质量的科学研究保驾护航,而不是将科学家放到道德的聚光灯下。这次通报的目的实质上是国家层面对于科技走向自立自强新阶段将更加注重科研质量和科技的高质量发展的宣示。对涉嫌造假论文在国家层面的机制化查处与通报,不是为了扮演科学道德审查员,也不是一般的纪检监察工作,而是希望增进科研人员与公众对中国科技界奉行科学精神和实现高质量创新的信心。能否做到这一点或会不会事与愿违,既是检验这次联合工作机制的首秀的实践标准,也是促使其今后改进工作的基线。科研诚信建设是一项合作性的事业再来说饶毅教授在通报发布后再次公开举报林-裴论文一事。虽然此事引发了不小的舆论波动,但仅就程序正义而言,中科院道德委员会最后做出的“不再进行调查”的决定是有其依据的。尽管此次饶毅更换了举报受理主体,但从国家科研诚信建设的架构来看,联合工作机制具有最高权威性。依据联合工作机制,中科院(也包括前此受理主体自然科学基金委)已经按照《规则》开展了调查、接受了复核、参与了审议,因而这一处置决定符合《规则》第十三条有关“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以及“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的举报不予受理之规定。客观而论,科研诚信案件的查处,既要保护举报者的权利,也不能忽视被举报者的权利,其中包括以相对公平的程序保护被举报人及其所在机构免受不必要的频繁打扰的权利。在通报中,对初次出场的联合工作机制的描述性说明是“建立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尽管其首秀造成了不小的争议,但从长期主义的维度来看,科研诚信的正道是将其视为一项合作性的事业。不少科研诚信争议事件的现实发展表明,科研诚信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基于科学共同体的对话,而非诉诸法律对抗和舆论攻势。科学发现的复杂性尚待深入探讨应该看到,当代科技的发展日益复杂,对不利于高质量研究的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往往很难简单地判定与处理,而且十分耗时费力。更重要的是,科学研究是人的活动,人们至今未参透发现的复杂过程与创新的奥妙所在,并没有找到可以标准化的研究方法和发现算法。密立根油滴实验之类的案例表明,数据选择与研究技巧之间并没有非黑即白的边界。科学并不是完成了的真理,而是一直在路上的试错。有些理论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既无法纳入已有的科学范式,也难说代表着未来方向。甚至可以说,大多数研究都是知识世界的逆旅过客,究竟哪些可以沉淀下来成为科学研究的新范式,往往见仁见智。固然任何科学研究原则上都应该准备接受一切科学上的质疑,但并不是所有的研究都值得严肃对待。特别是科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阶段性研究,在时过境迁之后,未必值得深究;而一些被忽视的方向,说不定什么时候又大放异彩。因此,科学共同体不可能也没有人愿意拿着放大镜检查每一项研究。在出现实验不可重复等科研诚信方面的争议时,国际科学界首先采取的应对还是纠正事实和删除错误的知识,而是否展开进一步的科研诚信查处则视其重要性、关注度而定,调查的人力物力成本也是其中不得不考量的因素。拧紧螺钉与较真精神缺一不可抛开网络媒体的议论纷纷,单说这次通报与饶毅的再举报皆有其历史意义。相关主管部门之所以构建并实行科研诚信联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来讲,最重要的动因在于,不论是科技界还是一般公众,对于中国科技界的研究质量和科研人员特别是有一定地位和影响力的权威的科学诚信状况不甚满意,而这次通报的初衷就是给科技界“拧紧螺钉”。同时,饶毅的再次举报反映了科学家和科研人员所具有的较真精神,就算是与他立场不同的人,也不能不承认,从科技界到普通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关注与较真,对于我国新时期迈向科技自立自强之路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而这种精神及其背后客观求实的态度,值得提倡和保护。科技高质量发展与科研诚信建设任重道远,求真精神与实践智慧缺一不可。
  • 760万!甘肃农业大学计划采购实验室科研仪器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GNDCN2022017项目名称:甘肃农业大学国重实验室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建设项目第二次预算金额:760.0(万元)最高限价:756(万元)采购需求:国重实验室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建设(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要求的材料;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 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 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②投标产品为进口货物的,必须是产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制造厂家授权的代理商;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12-26至2022-12-30,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3-01-17 09:00:00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第四电子开标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①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甘肃农业大学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营门村1号联系方式:0931-765523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中远天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1号楼1103至1106室联系方式:0931-510161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毕蕊、张成梅电话:0931-5101611
  • 内蒙古大学大学400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项目概况内蒙古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二部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8月3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NMCX21T-0093-ND2021-24项目名称:内蒙古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40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第一包:X射线衍射仪,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预算金额为360万元;第二包:纯水、超纯水一体化系统,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预算金额为40万元。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第六项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第六项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08月10日 至 2021年08月17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二部方式:电子获取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8月3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08月3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 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内蒙古大学委托,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研仪器设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1、项目概述1.1项目名称:内蒙古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1.2招标编号:NMCX21T-0093-ND2021-241.3分包情况及招标内容第一包:X射线衍射仪,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预算金额为360万元;第二包:纯水、超纯水一体化系统,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预算金额为40万元。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的规定;2.2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须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产品授权书;2.3投标人所投产品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标★产品,须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分包的采购活动。3、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3.1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17日,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时,下午2:30—5:00时到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递交报名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名供应商登记表》。3.2报名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可以从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二部获取采购文件。3.3报名时,报告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被授权人必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投标人须在报名时间内将以上报名资料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发送到指定邮箱(nmcxeb@163.com),并电话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核。邮件主题为本项目全称+采购编号,邮件正文部分注明投标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均拒绝接受。注:(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实行“三证合一”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在报名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采购活动。(3)报名资料审核合格后,投标人需填写由代理机构提供的电子版《报名供应商登记表》。3.4 采购文件售价:每份300元人民币。4、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内蒙古大学资产管理处网站(https://zcgl.imu.edu.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其他网站转载无效。5、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1年8月31日 9:00投标地点: 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开标时间:2021年8月31日 9:00开标地点: 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6、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亚辰商务中心14楼邮政编码:010010联 系 人:何霞 李晓娜联系电话:0471-4675102账户名称: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 户 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建东街支行账 号:152448633213采购单位名称:内蒙古大学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大学西路235号邮政编码:010010联 系 人:段老师、张老师联系电话:0471-4994859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内蒙古大学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大学西路235号        联系方式:段老师、张老师 0471-49948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亚辰商务中心14楼            联系方式:何霞 李晓娜 0471-4675102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何霞 李晓娜电 话:  0471-4675102
  • 498万!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受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购置广东省烟草科学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一、招标项目编号:1210-2240YDZB4654二、招标项目名称: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购置广东省烟草科学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三、招标预算金额:人民币498万元四、招标项目内容及需求:1、项目内容:包组号招标内容采购数量最高限价(人民币 :万元)交货期1科研基础研究设备1批210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使用2科研检测分析设备1批288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使用2、招标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3、本项目部分设备允许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其余设备采购本国产品(本国产品是指不需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已在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内的产品)。详见本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4、合同履行期限:包组1: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付;包组2: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付。5、供应商可对个别包组或全部包组进行投标,但应对包组内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包组内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本项目可兼投不兼中。每家供应商可参投2个包组。如果供应商在包组1中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包组2经评审后仍为综合评分第一名的,不再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得分排名第二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五、供应商资格: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的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和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4、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函,格式自定。)5、供应商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格式自定。)6、根据烟草行业对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的管理要求,向行业内干部职工行贿,被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且在禁入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投标(以招标人提供的名单为准)。7、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前3年内(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起计算)不得有行贿行为记录。投标人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提供无行贿行为记录的书面承诺(加盖公章)。如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已签订的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8、查询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信息,查询的公告平台及信息内容包括:(供应商出具自查承诺声明函原件及截止至开标前一天的网站结果查询截图证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评审当天复查,以复查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息。(2)“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是否处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是否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以及相关行政处罚信息。9、在烟草行业供应商不良行为数据库未查询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贿人信息及处罚限制措施等,以投标截止日当天招标人出具的盖章文件为准。10、向行业内干部职工行贿,被列入烟草企业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且在禁入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投标。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须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信息截图或书面声明)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备注:1、现场领购招标文件者,投标人凭《投标登记表》,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至招标代理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2、线上领购招标文件者,将《投标登记表》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扫描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报名电话:020-88260060),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3、线上领购招标文件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招标代理机构只接受以投标人名义的汇款,不接受个人的汇款及其它款项):(1)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2)单位名称: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3)账号:38610188000123567六、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5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300元/包组(人民币),售后不退。七、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2月 22日9时30分(投标文件开始递交时间:2022年2月 22日9时00分)八、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广州市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5楼九、开标时间:2022年2月22日9时30分十、开标地点:广州市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5楼十一、联系事项招标人: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滨江路69号城投商务大厦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751-8883116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5楼联系人:凌小姐、李小姐联系电话:020-83625516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2022年1月29日
  • 美对进口植物繁殖材料实施新规
    上海检验检疫局近日通过对美国相关网站的跟踪,发现美国近期修订法规,对进口植物繁殖材料实施新的植物检疫管理措施。   通过本次修订,授权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为进口植物繁殖材料设立了一个新的管理类别—“待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后批准”。根据新规则,APHIS将公布一个被认为是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性有害生物寄主的植物名单。名单内的植物只有APHIS完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后才允许进口。APHIS在有科学证据表明进口某种植物会带来检疫性有害生物被引入美国的风险时,可将该植物类别添加至NAPPRA目录内。在将任何植物补充进入NAPPRA目录之前,APHIS会通过公告寻求公众评议。NAPPRA名单将在网上公布。任何人都可以要求APHIS对列入NAPPRA目录的任何类别植物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完成分析后,APHIS将着手制定规则,允许属于限制类别的植物进口,如果因植物进口的相关风险不能有效减轻,则禁止其进口。该法规在5月27日的《联邦记事》上发布,6月27日生效。   此前美国的相关法规仅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分为禁止进境和限制进境两种类别,并不像进口水果、蔬菜那样要求事先完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APHIS不允许禁止进境类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对于限制进境类植物繁殖材料,则要求在原产地或第一入境口岸实施检查,同时要求随附由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有关专家指出,美国新出台的管理措施,将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产生重大影响。为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企业积极应对:随时掌握美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有关植物检疫措施的最新进展 积极改进技术、管理手段,加强品牌和规模化经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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