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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相关的资讯

  • 科研经费管理:为了谁?苦了谁?
    &ldquo 每年为了通过验收,很多人不得不想尽办法来找发票,饭店的、宾馆的,甚至于亲属和朋友的。&rdquo 某科研人员日前的爆料让《中国科学报》记者很是惊诧。   &ldquo 课题组就好比居家过日子,谁也不愿故意浪费,都想留点钱为明年研究作些准备。&rdquo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冷民为《中国科学报》记者解开了谜团:&ldquo 由于有关部门在纵向课题资金使用方面的硬性验收要求,有些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花完,否则就算违约。&rdquo   多年来,这个&ldquo 必须&rdquo ,让科研人员苦不堪言。   &ldquo 课题组就好比居家过日子,谁也不愿故意浪费,都想留点钱为明年研究作些准备。&rdquo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冷民为《中国科学报》记者解开了谜团:&ldquo 由于有关部门在纵向课题资金使用方面的硬性验收要求,有些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花完,否则就算违约。&rdquo   多年来,这个&ldquo 必须&rdquo ,让科研人员苦不堪言。   科研人员的苦衷   近年来,我国科研经费每年以超过18%的比重递增。2012年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占GDP总比例的1.98% 2013年的投入更是占到了GDP的2.05%,成为世界上科研投入总量第三位的国家。   &ldquo 不可否认,国家在科研资源与经费方面的投入已十分慷慨,但是,相对于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比重,目前产出的科研成果在总体质量上距离预期目标的差距还比较大。&rdquo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综合室副主任刘军民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说。   然而,科研人员也有着自己的苦衷。&ldquo 目前的经费管理制度实在太严格了,搞得科研工作基本没法做。&rdquo 采访中,这几乎成了科研人员的共识。   &ldquo 现行的管理制度不问青红皂白,没有用完的部分通通按原渠道收回。&rdquo 刘军民质疑说,&ldquo 既然规定了超支不补,那为什么结余不能留用?&rdquo   刘军民进一步指出,预算编制要求过严、过细与审计过程中的&ldquo 按图索骥&rdquo 式问责也同样值得深思。&ldquo 科学研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一般行业的资金管理办法来运行。&rdquo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马殿富看来,朝令夕改的管理政策是造成科研经费使用效能偏低的又一重要因素。&ldquo 很多验收规则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更改的,很难及时作出调整,到头来是一定会出问题的。&rdquo   体制机制的问题   &ldquo 造成这种局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科研管理的体制机制出现了问题。&rdquo 刘军民直言,经费管理的难点在于科研项目管理、预算管理和财政管理三者之间的衔接与兼容,&ldquo 如果不能很好协调,势必会导致科研人员无法在既有体制内提高工作的积极性&rdquo 。   &ldquo 要相信大多数科学家的良知与操守,不能因为少数人的不法行为而对这个群体进行全盘否定。&rdquo 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唐卫清说。   有着多年海外科研经验的微软亚洲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毅对此感触颇深:美国和中国科研管理的最大区别就是人。&ldquo 美国在意的是有没有最优秀的人才为他们做事,而中国对于科研考核,往往看重的是论文数量或项目是否达标,这是舍本逐末的表现。&rdquo   刘军民说,一个理想的科研体制,应该是引导科研人员去关注科学本身,而不是让这些学者战战兢兢地游走在行为失范的边缘地带。   深化改革的方向   &ldquo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已刻不容缓。&rdquo 近日,在以&ldquo 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为什么成了&lsquo 贼&rsquo ?&rdquo 为主题的中国计算机学会青年计算机科技论坛上,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不约而同地发出了这样的呼声。   &ldquo 国家的财务政策实在太复杂了,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搞懂它的所有规定,如果去逐条学习,必然会耗费掉大量的科研精力和时间。&rdquo 马殿富建议,有关部门应为课题组安排专业的财务人员来进行经费的管理与核算。  然而,在冷民看来,这可能仅仅是现行体制下的权宜之计。&ldquo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科研单位往往被几套制度规定所束缚,如果不能彻底改革经费管理制度,则很难从根本上改变科研人员的生存现实。&rdquo   为此,刘军民建议,科研项目必须实行全成本核算,并加快落实间接费用补偿机制,提高间接费用的比例 其次,课题人员的费用分配要实现透明化,与任务承担量和绩效挂钩。   此外,市场契约精神的树立也成了有关专家思考的重要方向。&ldquo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依法管理,绝不能朝令夕改。&rdquo 马殿富强调,国家既然制定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严格执行。&ldquo 老项目按照老办法进行,新项目按照新规定去做,同时,国家也应给学校和科研单位预留出一定的执行滞后期,使原有的财务信息系统能够随之变更。&rdquo
  • 简化科研仪器采购管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他们的成长给予更多关爱帮助 确定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更大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决定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会议指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大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培育新动能,增强发展内生动力,迈向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确定,一是简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二是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从原来的5%提高到20%。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三是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公务员。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四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五是合理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项目自主权,简化用地、环评等手续,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同时,要落实和研究完善股权激励政策,建立科研财务助理等制度,精简各类检查评审。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控机制,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营造更好科研环境。  会议指出,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在近两年已分五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基础上,会议决定,再取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市场管理员、插花员等47项职业资格。至此,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总量比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已减少50%以上。下一步要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的同时,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 五专家解读科研经费管理:根本在于改革管理制度
    前不久,教育部公布4起科研经费使用违规违纪典型案件,7名教授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消息引发热议,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问题再次受到人们的关注。那么,科研经费的管理存在哪些漏洞?如何从制度上加以监督完善?本文中五位相关专家谈了他们的看法。他们分别是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原常务副理事长张碧晖、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黄顺江、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钟书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杨国梁。   大量科研经费没有用于项目,这是个老问题。   科研经费用在哪里了   黄顺江: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开支。   一是研究费用。科研工作是具体的调查、研究和试验活动,通常是以项目的形式进行组织和开展工作的。项目主持人负责具体的科研活动,项目资金也由其直接掌握和使用。在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经费的1/3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硬支出,如设备和科研材料购置、调研活动、劳务人员的工费等 1/3是项目组成员的补助费和报酬 剩下的1/3则是项目主持人自己可支配的费用,包括个人的报酬和&ldquo 收益&rdquo ,以及社会活动和应酬费用等。   二是管理费用。科研人员都是隶属于各个科研机构的,而不是独立的自然人。科研人员申请到的科研项目,往往是以自己所在的科研机构为基础的。所以,项目资金到了科研单位,单位里的科研管理人员及行政、后勤服务人员等,也或多或少地参与到项目运作过程中。因而,科研项目资金就必须拨付一部分给单位相关人员使用。许多科研机构,明确规定要从每个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单位集体(通常单位里从每个项目经费中都要提取至少5%的&ldquo 管理费&rdquo ,多者可达30%甚至40%以上)。   一般的科研项目,只有上述两个方面的费用。但是,对于一些特别大的科研项目,尤其是那些跨学科、多部门参与的&ldquo 合作&rdquo 或&ldquo 联合攻关&rdquo 项目,通常需要有专门的组织和协调人员。很多大的科研项目,专门有一块资金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个项目的大小、组织结构不同,上述两部分或三部分支出所占比例有很大差异。对于一些小项目,许多单位不再提取&ldquo 管理费&rdquo 。这样,课题经费即可用于项目本身,即全部为研究费用。而对于大中型项目,各个单位里的管理费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越是大的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会更大些。对于那些特别大的科研项目,还要增加一项组织协调费用。所以,有些大的科研项目资金真正用于科研活动中的费用(即研究费用)只占40%,并不稀奇。   事实上,上述两项或三项费用,还算是正常&ldquo 合理&rdquo 的开支,只不过各部分比例大小有所差异罢了。而有些项目,由于组织管理上的问题,非常混乱,还会有很多不合理的开支。这时,可能连40%的实际使用率也达不到。当然,这就属于&ldquo 问题&rdquo 项目了。   钟书华:大量科研经费没有用到项目,这是个老问题。我认为其中有两个原因,其一,科技人员本身有违规行为,科技界本身也是社会群体的一部分,不能独善其身 其二,违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贪婪,恶意违规,这属于法律法规处理的问题,另一种是结构性违规,这是管理制度缺陷导致的违规。   比如,高校的科研主要靠研究生完成。按发达国家的经验,应给予他们科研补贴,但按规定我们没有这项开支,导致项目负责人只好挪用其他开支。这种做法合理不合规。   对恶意挪用科研经费的,应按法律法规处理 同时,也须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这才是根本。   科学研究工作最根本的是脑力劳动,但我国现有的财务报销制度根本无法体现出科研人员脑力劳动的价值。   科研经费应该包括人力成本吗   杨国梁:我认为不当侵占科研经费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观念错位造成的。我国科技管理体系为了鼓励大家积极承担科研课题,提高科研人员收入,调动积极性,默认了科研人员可以从承担课题的经费中提取绩效或提成的做法,而且将科研经费按照个人课题的方式进行管理,课题负责人拥有对科研经费的完全支配权(刨除一定的管理费后),进而造成科研人员普遍认为自己争取到的科研经费就是自己的私人财产和收入。在这样的观念下,科研人员就认为用自己掌握的科研经费去进行个人的消费也是理所当然的,甚至某些科研管理人员也会用委托课题的方式,作为对&ldquo 忠心&rdquo 的下属进行奖励的手段,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和承担方都不会认真地从事相关科研工作,也没有人关心相应的产出,因为这种课题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交换,相关经费的花费也必然是&ldquo 腐败&rdquo 的。   我认为在严格管理科研经费,杜绝科研腐败的同时,需要大幅提高有能力的科研人员的收入,但是需要严格有能力科研人员的认定标准。如果单纯地提高科研人员收入,以我国研究人员320万(2012年数据)的体量,也不现实。而且,我们国家现在&ldquo 教授&rdquo &ldquo 研究员&rdquo 已经成了泛滥的态势,建议现有科研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入tenure-track模式,如果进入tenure-track则给予相对较高的待遇和支持,使之可以安心科研,通过严格的国际评估考核给予稳定职位 不能通过则需要另谋高就。如果不选择进入tenure-track模式,则按照老的模式,保持或者降低现有收入水平。   乔新生:科研工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其中既有体力劳动也有脑力劳动,但最根本的是脑力劳动。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在我国现有的财务报销制度中根本无法体现出科研人员的脑力劳动的价值。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如果科研成果获得审批,那么科研经费可以自行掌握。科研人员可以把大量的科研经费用于聘请最优秀的科学家,可以用于支付科研人员的劳动报酬。可是在我国的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中,并不包括科研人员劳动报酬的内容。这就使得科研工作人员在繁重的科研劳动工作之外,还必须搜集大量的发票,用来支付科研人员的劳动报酬问题。   对我国的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核非常有必要。建议国务院出台专门的办法,要求凡是2012年到2014年国家资助的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都必须通过互联网络公开自己的科研成果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如果科研成果缺乏必要的质量,那么应当要求科研课题负责人出面作出解释,如果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不透明,那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管理负责人可以将有关课题申报的原始资料公布,并且与科研课题的总结报告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并且开展专项调查。今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管理部门可以明确规定,凡是接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都必须按照公开化的原则对社会各界公开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如果不能做到双公开,那么,可以追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黄顺江:在当前形势下,如果单独成立一批科研监理机构并参与项目运作,会增加管理费用,进一步降低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为简便起见,可以由各个科研机构自己来完成这一任务。为此,各单位应单独设立一位专门负责科研项目的领导(通常为副职),以负责对本单位大中型科研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包括科研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但是,该负责人不能成为项目组成员,也不能接受项目组或项目主持人的报偿(否则,按行贿受贿罪查处)。此监督工作属于该科研机构正常的科研项目管理业务,不增加额外的管理费用(科研机构从本单位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就包含了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的费用)。   事实上,每一个科研机构都有一位专门负责科研工作的领导人。但是,过去这些负责人通常只是主抓科研工作,并不对科研项目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而且,这些科研负责人通常自身就是科研主帅,承担着多个科研项目,也顾不上对每个科研项目进行具体、深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在需要强调的是,各科研机构的科研负责人,只当裁判,不作教练,专职于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的日常运行和资金监管。   科研经费使用及科研人员薪酬缺乏透明化。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难辞其咎   杨国梁:我认为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主要存在如下漏洞:   (1) 主持、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的时间分配问题。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科研项目管理平台,不少科研人员都在&ldquo 超负荷&rdquo 的工作(平均下来每年工作量远远超过12个月,或每天远远超过24个小时),造成不少学术&ldquo 大牛&rdquo ,到处挂名拿课题,然后转手分包给其他人员,自己从中提成。而国外,往往会要求说明在每个课题上要花多少个小时,当小时数达到法定工作时间后,就不能再增加了,从而避免了到处挂名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需要建立统一的科研项目管理平台,在时间分配的层面避免资源过度集中,形成学术老板和科研包工头。   (2) 避免科研经费与科课题负责人个人收入脱钩。我认为科研活动为研究人员带来的应该主要是学术成就和学术声誉,而不是个人收入,或者是有上限的收入(这也是国外通行的规范,欧洲一般经费与收入无关 美国大学是最多发假期的3个月工资)。当然,这样的话,必然有人会认为这么做会挫伤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但我认为真正想从事科研的恰恰是被科研&ldquo 理想主义&rdquo 所激励的,过多关注收入的科研人员并不是真正对科研感兴趣的。   (3) 严格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形成统一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在国外,虽然科研项目的主持人负责科研项目的执行和进展,但是他们往往并不直接经手经费。国外的科研机构往往有专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统筹整个机构或部门的科研经费(根据核算单元而定),例如:课题组成员需要出差,或者举办研讨会,需要经费支出的话,经领导/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费管理办公室统一操办,比如直接将款项汇入出差所住酒店,直接将劳务费发放到研究生手中等等。同时,国外的科研机构往往会为研究人员统一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设施,年轻研究人员与资深研究人员之间并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自己参与或承提的课题。   乔新生:坦率地说,当前我国科研经费的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重视科研课题的申报,在科研课题申报的过程中出现了论资排队的现象 忽视科研课题的科学研究过程,导致一些科研经费迟迟不能拨付到位,大量的科研活动无法按时进行 第二,重视科研成果的鉴定,举行烦琐的科研成果专家鉴定会,让科研人员不胜其烦 但忽视了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从而导致绝大多数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 第三,重视科研经费的财务报销管理,制定各种各样的科研经费报销制度,但是忽视了科学研究的特殊性,没有为科学家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创造宽松的环境。现在一些单位科学家申请报销科研经费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这不仅不利于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更重要的是打击了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科研经费应该实行&ldquo 目标管理&rdquo ,用对成果质量的要求反向约束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   科研经费管理路在何方   钟书华:第一,应根据科研实际,扩展科研预算支付范围。现行的管理制度规定有些不合理,比如,没有科研补贴(劳务费),或补贴比例偏低。再如,有些项目规定不能购置设备,但科研又须添置设备,这就导致了违规。最突出的是劳务费问题。我在基层经常与科技人员打交道,看到许多项目负责人把经费以劳务费形式发给团队成员。媒体报道的那种挪为己用的情形还是个别现象,科技界在整个社会还是表现较好的群体。   第二,要严格遵守拨款时限。有的项目年初立项,可能到年底才把经费拨过来。最典型的是,有的项目完成了才给经费。这是沿用市场经济甲方和乙方的做法,比如,让乙方(施工方)先垫经费启动,工程完后才支付全部款项。在科研中,项目结题时间到了,必须完成,但此时经费没到位,只好去挪用,于是违规。   第三,财务、审计部门图方便,规定年度项目经费须当年用完,促使基层单位年终突击花钱,造成浪费。这合规、合理,但不合情。科技人员通常精打细算,到了年终,节约的经费为避免上交,只好集中花掉,甚至包括一些意义不大的花费。因此,应强调目标管理,改革经费上交规定。建议只要完成项目任务,剩余经费中,除20%-40%上交,其他的归项目团队所有,并只能用于未来的科研投入。这一点也是很多基层科研人员的呼声。   张碧晖:我们的科研经费管理可以说是&ldquo 既没有原则,又没有约束&rdquo 。&ldquo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rdquo 的科研经费管理现象是长期造成的,已成为科研经费管理的一个很大的矛盾,但是如果从源头管好,这个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   科研经费应该实行&ldquo 目标管理&rdquo ,用对成果质量的要求反向约束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我国的科研管理中往往忽视的就是最后的成果审查。如果科研人员能对最后的成果负责,也就能对科研过程中每一笔经费的使用和去向负责 如果对成果的评价都是不了了之、走过场的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如何保障?   此外,我国目前科技界的科研道德还有待提高。国外的经验表明,在科研经费管理较为合理的国家,科研人员将自己的学术声誉看得非常重要,要想在学术圈立足必须珍惜自己的学术声誉,不然就会有被排除出学术圈的风险。对于在经费使用上有过劣迹的科研人员,应该进入&ldquo 黑名单&rdquo ,对其今后的经费申请进行一定限制,这样也可以使科研人员&ldquo 不敢&rdquo 科研腐败。   黄顺江:当前的科研经费管理,主要是由各单位里的财会人员进行管理的。而财会人员不是科研人员,对科研业务不懂,无法辨别每一项支出的合理性(他们不参与项目活动,并不知道实际开支情况)。于是,只能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使用规定进行简单的管理。而我国的财务制度,时紧时松。松的时候,经费使用顺利(只要有支出几乎都可以报销掉),科研工作很方便(但经费使用上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现象)。然而,紧的时候,很多合理支出也不能报销。这时,虽然经费使用不会出现问题,但却会影响到科研工作的进展。   为了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并最大限度地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经费管理必须宽严适度。为此,建议采取既严格又灵活的管理方式。要严格的,是那些大的支出,尤其是重大项目的大项支出。而对于项目活动中的小的费用支出,可以采取包干制的办法,控制一个总的额度,具体支出可由科研人员自行支配。例如,去某地调研的差旅费,可以拿机票、火车票、住宿票、餐票等实际票据报销。但对于票据不全或不合规的(如偏远地区,尤其是乡镇、农村及野外考察,很难得到合规的票据),可以规定一个低标准,采取部分报销和部分补助(以补助替代实际支出),或全部补助而不予报销的办法,以解决报销难的问题。   另外,今后的科研计划,应重点资助一线科研人员。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一个时段内只能从事一项科研活动。所以,原则上,课题设计应保证每一位科研人员在一个时段内都有科研项目,或都能够参与科研项目,且最多只能主持或参与一项科研活动。这样,最好是多设小项目,由每一位科研人员个人就可以独立完成。项目小,资金不多,既容易管理,也不会出现很大的问题。而大项目,尤其是国家重大项目,应尽可能地少而精。大项目资金多,资金使用效率自然就会降低。实践已充分证明,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是非常低的,成果也并不突出 而小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相对是高的。   许多大项目的主持人,自身成了承包并转包项目的皮包公司,并不真正从事科研活动。这些人手握重金,目标往往不在科研上,而是社会或政治利益。而真正的科研人员,却苦于拉不到项目,只能参与别人的项目,为那些项目大亨打工。所以,这种不合理的科研体制,需要改革了。真正的科研生产力,是那些一线科研人员。科研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经费资助的重心移向一线科研人员,使钱真正花到科研运作上。这就需要一种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以提高科研效率。
  • 让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跑”起来
    “怎么能让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真正‘跑’起来?”这是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管理信息化技术与应用发展部主任焦文彬经常思考的问题。  这也是国内企事业单位在引进或开发这类系统时经常会遇到的尴尬问题。无论是直接从国外引进成熟系统,还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研发,系统和使用“两张皮”的问题始终存在。  如何让信息化管理的理念真正被管理人员接受,让系统融入日常管理工作?对这个问题,中科院一直有自己的探索。  早在2002年9月,中科院就组织实施了中科院资源规划(ARP)项目,从2006年ARP系统上线至今,覆盖的中科院单位用户已达130个,其中各应用系统相关岗位的关键用户超过4000人,使用系统的活跃用户已超过3万人。  “让ARP‘接地气’,关键在于不断深入了解用户需求,把系统开发与科研管理实际充分结合起来。”焦文彬说。  “没完没了”的ARP  ARP理念源自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通过优化客户、项目、采购供应生产等管理工作达到资源效益最大化。  研发出来的ARP系统会不会出现“水土不服”?在焦文彬看来,这不是简单的移植。“设置完标准化管理流程后,要让系统不断地在实际应用中‘跑通’。”  研发之初,项目团队把中科院主要的科研管理活动全部“犁”了一遍,制定出了一系列管理规范,同时,为了满足全院120余个研究单位的“个性化”需求,还根据不同学科、不同管理模式进行“私人订制”,广大ARP用户形象的称之为“没完没了”的ARP。  ARP系统的开发与维护一直“没完没了”的进行着。10年间,管理流程在变、制度在变、用户人群在变、技术环境在变̷̷项目团队必须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用户反馈等数据资源不断进行流程再造、优化升级。中科院的这支团队既建设又运维,这与目前IT界大力倡导的开发运维一体化(DevOps)不谋而合,保障了ARP系统稳定运行与深入发展。  上线十年,三次全面升级,通过对系统业务和应用架构的持续优化,ARP系统目前包括十大应用系统、两大应用服务平台,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等特色专项系统,几乎涵盖了中科院主要科研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现在很多中科院人都说,他们的日常工作,已经离不开ARP了。”对此,焦文彬颇为自豪。  三分技术,七分管理  ARP的使用,几乎改变了相关人员过去所有的工作习惯。作为“新生事物”,在系统推进之初,团队听到了很多质疑、甚至抵制的声音。  “要想让系统真正成为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推广也是重中之重。”回忆起10年前轰轰烈烈的“玫瑰园封闭”行动,焦文彬至今仍心潮澎湃。  2005年5月,为确保ARP成功上线,中科院抽调了100多名技术和管理骨干,进行了为期6个多月的集中封闭培训,系统接受实施和应用方面的基本技能培训与实践。这是一次“从零开始”的推动,ARP系统最初的理念和用法,就是通过这100多名骨干,传递到各个院所的。“当时参加培训的很多人,都是刚到中科院工作的年轻人,经过这样的历练,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已成长为中科院信息化和科研管理工作的中坚力量。”焦文彬说。  事后,焦文彬总结,一个资源管理系统能否在管理活动中真正“跑”起来,三分靠技术,七分靠管理。但归根结底还是要靠一支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展望“十三五”期间的工作部署,焦文彬告诉记者,“我们希望,这个系统能为更多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服务,以管理创新促进科技创新。”
  • 扩大科研自主权!湖北省发布科研经费管理新政
    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20条”,进一步松绑科研经费管理,破解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诸多难点痛点问题。根据“20条”,湖北省将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简化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在这些直接费用中,除超过50万元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须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即可,不再需要提供预算明细。同时,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接单位可以自行调剂设备预算及相关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引人注目的是,湖北省将在湖北实验室试点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即科研团队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参加项目的科研人员将获更大力度的激励。据介绍,对包括日常水电费、绩效奖励支出等在内的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可统筹安排,可全部用于绩效奖励支出。对自然科学类项目的间接费用,国家规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占比可达25%,1000万元以上的可达20%。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我省将200万元以下部分间接费用的比例由此前的30%提升到40%,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的比例为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可达60%。对软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社会科学类、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更大。根据“20条”,50万元及以下项目最高可达60%,50万元至100万元可达40%,100万元以上的可达30%;职务科技成果在鄂转化的,净收入七成以上可作为研发团队的奖励和报酬;转化成功后,可连续5年将利润的10%以上奖励科研人员。为促进对外交流合作,“20条”规定,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受次数限制,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据悉,为帮助科研人员管好账,湖北省将鼓励项目单位为科研人员聘请“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直接从单位公用经费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同时,在证明充分履职的前提下宽容失败,并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等,对实施周期3年内的科研项目,不再开展过程性检查。文件全文如下: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材料事务费、业务事务费、人资费、其他支出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超过50万元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预算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预算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调增、设备费预算内部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变化等设备费预算及相关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推行经费“包干制”。探索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创新人才及服务专项中的科技服务人才、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经费“包干制”管理,湖北实验室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科研团队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对实行“包干制”管理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包干制”项目的经费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改进科研经费拨付。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除“赛马制”和后补助科研项目之外,其他科研项目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六)提高间接费用比例。自然科学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2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软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社会科学类、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60%;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40%;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30%。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安排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七)开展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湖北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择优开展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从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八)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对在鄂工作1年以上且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高层次科技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为其购买聘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并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九)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指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实际发放的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按现行政策和审批程序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并向承担科研任务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对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在鄂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鄂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股权激励和税收优惠政策,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的70%取得奖励和报酬。科研人员在鄂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转化成功投产后,可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科研人员获得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十一)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工作机制,集中聘请科研财务助理,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模式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加强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依规在项目承担单位公用经费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二)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土地租赁、劳务聘请、临床试验、资料收集、问卷调查、青苗补偿、工具租赁及其他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活动和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证据完整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三)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标准口径、统一上报结果的要求,由审计、财政、科技管理部门等编制项目结题验收操作指南,进一步规范环节、明确职责、简化流程,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作为试点单位,将由其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四)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备案制,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十五)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家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十六)拓展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强化市场需求和应用导向,对由企业提出需求并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的,科研项目纳入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后,采取后补助或与企业联合设立项目共管账户等方式进行支持,形成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分配和成果评价主要由市场决定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由企业主导的科技创新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负责落实)(十七)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面向全球、全国遴选顶尖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赋予领衔科学家自主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和资源调动权等;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措施。(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八)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投资机构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对绩效考核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探索推行项目经费“包干制”,在确保项目目标任务不变、考核指标不降的前提下,下放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资金使用调整审批权限,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决定。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十九)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目标、重结果转变。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对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应用示范类、目标导向类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未达到项目考核指标的,在证明充分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宽容失败,对项目验收允许总结处理,不纳入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诚信记录。(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围绕重大财税政策执行、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探索实行科技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实施周期3年内的科研项目,不再开展过程性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七、组织实施(二十一)加强政策宣传。全面梳理现有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要进行清理。依托“科技创新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多渠道、多载体组织开展国家及省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宣传解读,主动精准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推送改革措施,提升关注度、知晓率,在全省形成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浓厚氛围。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贯彻落实政策精神的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二)强化政策落实。科研经费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定期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和评估,适时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加强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适时对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宣传、提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三)优化管理服务。配套制定财政科研经费“放管服”制度措施,简化优化科研经费的使用程序,大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经费使用机制。进一步梳理管理流程,简化项目申报程序,减少提交材料,明确工作标准,优化科技计划管理,完善专家库管理信息化系统,全面推行科研经费使用“网上办”“一次结”“限时办”工作机制,提高办理效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 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p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p p   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为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p p   二、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上传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后,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备案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再次采购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可附原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实施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产品清单所列举的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p p   三、加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执行。 /p p   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p p   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对纳入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的设备采购,继续按照我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p p   六、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p p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广东省财政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3月28日 /p
  • 科研经费管理问题暴露科研人员薪酬制度问题
    近年来,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面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方面,社会各界高度关注&ldquo 科研腐败&rdquo ,财政、审计与科研主管部门不断严格科研经费管理 另一方面,广大科研人员也&ldquo 鸣冤叫屈&rdquo ,指出经费管理规定不科学、不合理,呼吁保证研究人员收入,不要把科研人员&ldquo 当贼防&rdquo 。造成这一矛盾对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科研经费本身,而是科研人员薪酬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本身很简单,却因为承担了薪酬职能而纠结复杂   1.西方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比我们更严格   严格规范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是西方科研强国的通行做法。对于预算支出的合理性、发生费用的真实性等,欧美科研机构都有比我们更严格的规定和审核流程。直接拿科研(项目)经费发给研究人员,在大多数管理规范的国家,都是不被允许的,拿虚假票据、不实人员信息(劳务、专家咨询等)冒领科研经费,不论经费来源,更属于刑事犯罪。   由于西方国家科研人员薪酬水平比较合理,所以科研经费从严管理并未受到诟病,也得到较严格的执行。另外,西方科研机构项目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与薪酬支出之间是相通的,不存在我国人员工资、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都属于不同科目的&ldquo 两张皮&rdquo 现象,所以在预算编列时即充分考虑了支出,体现了&ldquo 量出为入&rdquo 。以美国科研机构项目预算为例,一般先根据所需研究人员按天数计算的工资、差旅、会议、设备、耗材等必要开支,加上额外开销和杂费,即构成整个项目预算。如某项目需要5位研究人员,约200个工作日完成,其中主要研究人员当前年薪标准是9.2万美元,则日薪400美元(按230工作日算),另外4位研究者日工资150美元/人,则该项目人员费用需要20万美元,再加上其他开支及杂费,即构成整个研究项目预算。   需要指出的是:第一,项目中的人员费用并不能直接支付给研究人员,而是体现在薪酬中(一般为年薪)。第二,薪酬也并非研究人员参与所有项目的人员费用简单加总,还会根据专业技术职级、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计算,譬如全年参与所有项目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全年的工作日时间总和,否则可能视为预算不实不准。第三,薪酬标准相对固定,与项目经费多少没有关系。   不少研究人员依据西方科研预算中有较大比例的人员费用,提出按比例在科研经费里为研究人员直接支取课题费,其实是一种误解。如果科研项目都按比例直接提取经费发给研究人员(甚至有人希望除必要支出外,剩余经费都属于课题组成员),那么研究人员的收入高低将不取决于其能力水平、实际付出与工作成效,而主要决定于承接和参与项目的经费额度大小,这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所以必须明确一个观念:研究人员的智力付出是科研项目的必要与重要成本,但智力补偿应通过合理薪酬来体现,不能通过科研经费直接提现。   2.当前&ldquo 科研腐败&rdquo 是特殊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根子在薪酬制度   我国绝大多数科研机构曾经都是吃财政饭的&ldquo 国家单位&rdquo ,计划经济时期没有人才竞争压力,科研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薪酬也有比较优势,没有额外&ldquo 课题费&rdquo 的问题。经历了&ldquo 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rdquo 和全面搞活等特殊时期,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甚至军队都到市场上找饭吃。很多研究机构由于经费紧张,也把研究人员推向市场。研究人员承接委托项目,提交单位一定管理费用和资金外,剩余经费自己支配,作为当时一种普遍的商业行为模式,也被全社会所默许。   上世纪90年代末,部分科研院所转制改革,少数成为企业,大多保留事业单位,不过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机构基本还是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1998年的&ldquo 三定&rdquo 方案里,也多保留了承接社会委托、提供有偿研究服务的职能,维持着靠项目养人和发展的现实局面。各项目提交单位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其余由课题组自己支配,其中很大一部分又作为研究人员的智力补偿,承担竞争性薪酬职能,这种做法逐步形成惯例,并成为有效的激励手段。   因此,对于科研领域习以为常的支取课题费补偿研究人员自身的问题,要客观理性看待,不能简单视为&ldquo 科研腐败&rdquo ,否定绝大多数科研人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革现行科研人员薪酬制度,&ldquo 堵后门&rdquo 与&ldquo 开前门&rdquo 同时进行。   科研人员薪酬应该是按技能付酬、按劳付酬和按绩效付酬的结合   科研工作专业性强,其薪酬设计也必须考虑职业特征和规律,做到三结合,即:研究人员薪酬=职务工资(按岗位和技能付酬)+科研基本业务收入(按劳/工作量付酬)+科研奖励收入(按绩效付酬)   其中:职务工资主要是为岗位付酬和为技能付酬,是对不同职级研究人员所反映的资历学识、专业水平、能力素养的尊重 科研基本业务收入是对研究人员智力付出强度和数量程度的付酬,即对研究人员一定时期参与科研项目数量、担任角色、付出精力等因素综合计量 科研奖励收入主要反映研究人员工作的质量水平,是对研究工作绩效付酬。   按技能付酬、按劳付酬和按绩效付酬相结合确定科研人员薪酬,主要有两个优势:一是符合科研工作规律 二是体现正向激励,即多劳者多得、高水平者高收入。   与西方大多数科研机构属于企业、公益性机构、社团不同,我国公立科研机构还占据主导地位,经费很大部分来自财政投入,人员也多是事业编制,有些政府研究机构还按公务员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必然难以符合科研工作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科研机构改革。   第一,加快科研机构转制,实行市场化薪酬。对大量已经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国家科研机构,可改掉事业单位身份,进一步实现经费来源多元,实行市场竞争性薪酬,通过竞争提高效率。对一些部分公益性的科研机构,譬如具有某个行业共性技术平台特征的研究单位,亦可考虑由国家主办变为社会团体或由行业协会兴办。转制后需要政府投入的基础性研发等,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定向资助。   第二,保留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实行真正的绩效工资。实行前文所述&ldquo 三结合&rdquo 的科研人员薪酬制度,虽然工资支出会上涨,但一方面理顺了关系,更加公平合理,另一方面科研(项目)经费据实开支使用,减少了天量资金滥用与浪费,还使广大科研人员不必继续游走在灰色地带。   第三,少量直接服务政府决策的核心研究机构,需要保留体制内身份的,实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同时也要突破绩效工资的限制,保证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高质量的研究服务。
  • 重磅 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国发〔2018〕25号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br/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敬业报国、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一、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底前要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逐步实行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 strong 避免重复申报 /strong ,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 strong 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 /strong 。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二)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 strong 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strong ,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三)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管理的材料报送相关环节, strong 实现一表多用 /strong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凡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要简化报表及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 strong 允许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 strong 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 /strong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 strong 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strong ,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 strong 自主组建科研团队 /strong ,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五)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 strong 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strong 。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 strong 特事特办、随到随办 /strong 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六)避免重复多头检查。科技部、财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 strong 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strong 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七)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对科技领域人才计划进行优化整合。西部地区因政策倾斜获得人才计划支持的科研人员,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岗位的,取消对其相应支持。开展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查重工作,一个人只能获得一项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支持。科技人才计划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支持周期,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 strong 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 /strong 。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八)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由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2018年底前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 strong 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 /strong ,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减少评价频次,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的制度。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九)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 strong 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 /strong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细化制定。单位从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 strong 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 /strong 。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创新联盟,落实相关政策, strong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 /strong ,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 strong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strong ,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三、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十)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指南要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 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十一)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十二)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 strong 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 /strong ,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 strong 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strong 。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十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strong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 /strong 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四、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十四)建立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与工作对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十五)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十六)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以科研机构评估为统领,协调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国家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strong 五、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在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十七)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项目直接费用中 strong 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strong 。进一步 strong 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 /strong 。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简化相关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 strong 简说明和报表 /stron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十八)开展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 strong 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 /strong ,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 strong 提高间接经费比例 /strong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 strong 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 /strong ,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十九)开展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试点。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等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施差别化的经费保障机制,结合科研机构职责定位,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对基础前沿研究类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稳定支持力度, strong 适当提高人员经费补助标准 /strong ,保障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员潜心长期从事基础研究。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二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 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strong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stron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与效率,管好底线与秩序,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要开展对试点单位落实改革措施的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推进试点工作不力、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及时取消试点资格、终止支持。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在全国推广。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18日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此件公开发布) /p p br/ /p
  • 李克强:科研管理不同行政管理,要尊重其规律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李克强总理近日在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科研管理不能等同于行政管理,要尊重其自身规律,核心是要以科研人员为本。近年来我们大力推动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下发了不少文件,但一直有科研人员反映一些政策落实不到位,这说明科研体制机制改革仍有许多“坚冰”要破。有关部门要对项目管理、技术路线决策、预算调剂、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方面已出台的政策,逐一梳理,明确责任,确保全面兑现,切实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c6de6415-bf7f-44c9-a450-78329772cade.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nbsp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李克强:科技创新仅仅依靠政府力量是不够的】李克强总理12月6日在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基础研究的高度和厚度决定一个国家科技创新的深度和广度。我国基础研究占研发经费比重与发达国家仍有不小差距。科技创新尤其是基础研究要有“真金白银”投入,但仅仅依靠政府力量是不够的:因为很多创新成果不是政府能够“计划”出来的,而是企业在市场中不断磨合创造出来的。我们说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资源”其中就包括科技资源。政府要在科技创新中更加注重发挥引导性作用,出台政策要更多考虑为市场主体和科研主体简除烦苛、松绑放权,更大释放他们的活力和创造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李克强:攀登科学高峰没有“捷径”可走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25d3800e-99f9-4614-a2b4-8bbfa8ffaea1.jpg" title=" 2.jpg" alt=" 2.jp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李克强:攀登科学高峰没有“捷径”可走】李克强总理12月6日在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攀登科学高峰没有“捷径”可走。广大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家精神,切实沉下心来,力戒浮躁,甘于寂寞,十年磨一剑,把“冷板凳”坐热。包括智库在内的研究机构也要发扬实事求是精神,拿出对国家更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政府部门要当好科研人员的“后勤部长”,进一步完善相关保障机制,为他们踏踏实实搞研究营造良好环境,用心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李克强:要正视科技创新关键领域差距,不能“夜郎自大”】李克强总理12月6日在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近年来,我国科技发展在多个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但必须看到,在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等关键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不小差距。当前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形势逼人,在科技创新一些关键领域,我们一定要正视自己的差距,不能“夜郎自大”。 /p
  • 科研经费管理难倒白发老教授 未来是否真能“松绑”
    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性缺陷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趋于严格有助于防止学术腐败,但过犹不及。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从经费比重、开支范围、科目设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措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全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4万亿元,再创新高,同时科技成果转化却不尽如人意。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科研人员认为,若用行政办法来管理横向课题(相对于“纵向课题”即国家项目,横向课题通常指一般法人自然人的委托项目)的科研经费,就会产生诸多不适应科研工作要求的条条框框,或将成为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障碍”。  然而,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改革必然牵涉到科研人员和所在单位的利益关系。受访科研人员认为,要想立即消除这些障碍,眼下仍困难重重。  不要用行政经费思维管理科研经费  今年1月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提出,“要加快改革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砍掉繁文缛节,让科技人员把更多精力用到研究上”。今年,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提“砍掉科研管理中的繁文缛节”,而“十三五”规划也提到要“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此后的5月30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透露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研发支出已达1.3万亿元,占全球研发支出总额的20%,位列全球第二,但世界级投入所带来的科技成果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在受访科研人员看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缩短“差距”,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性缺陷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俞金尧认为,经费及其管理的现状已经把科学家都逼成了会计。  此前,科研经费管理曾多次被曝在使用方面出现违纪违法,以及国有权益损失的问题。不仅存在浪费、挪用,还有科研人员用虚假发票、虚列开支等不法手段套取或转移科研经费,而科研人员变相套取科研经费变成工薪的例子也不时会发生。  俞金尧认为,科研经费管理趋于严格,总体上看是好的转变,有助于防止学术腐败。但是,“管理过于死板,用管理行政经费的办法管理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不适应科研工作的实际,财务人员的过细盘问,对学者的人格不尊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任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的令狐安曾就此类报销问题表示,如果属于“办法规定及制度不合理造成的‘逼良为娼’的现象”,原则上应不予追究。  江苏省社科院研究员叶克林则认为,虽然一再强调企业是创新主体,但我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和富矿仍在高校院所。但这些机构的科研成果大多注重学术价值和“科学前沿”,而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尚需时日。  “然而,企业和市场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遇到很多科技难题,一旦科研人员不愿意接手研究,难道不是在削弱自身的创新能力吗?”他说。  “不少科研人员已放弃申报科研课题,也不主动接下研究任务”,在全国两会等场合,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的贾康曾多次公开批评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他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也作了上述表示。  自己加钱升舱也不行  贾康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也是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的首任院长。  包括贾康在内的多名受访科研人员表示,眼下的科研经费无论是“退还”,还是“报销”,都涉及如何认知科研工作的“特定规律”。  贾康曾讲述一个老教授的故事,作为国内某个学科的著名带头人,已满头白发的老教授不能乘坐飞机的公务舱,经济舱成为唯一选择。  “这位老教授申请自己加钱,或者使用自己的航空里程积分升舱,而管理部门回应说机票是走政府采购程序的,无法办理这种调改,老教授的要求统统遭拒。”他补充说。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告诉记者另外一个故事:对数年间已报销完毕的科研经费开始重新审查,并衡量“超标”的部分,要求退还款项,并不许再作他用。  他说,还有规定,所有报销的单据要成为“证据链”,往返和住宿都要一一衔接齐全,却忽略了科研活动在路线上既有可能重叠,也有可能交叉,而绝非单向线性的规律和事实。  “相比自然科学领域,社科还算好的,因为一般课题总体金额百来万。前者的金额在数千万元上下都很正常,往往退起来压力也大得多。”这位学者表示。  由于上述这些情况也大量发生于横向课题研究领域,该学者对此认为,没有必要如此刻板。  刁难:被要求和省长签合同  在科研工作者与科研经费的关系上,叶克林认为,科研经费主要是科研人员通过竞争申报各类研究项目或课题获取的,如果科研经费管理特别是费用报销附带许多难题,科研人员就会渐生抵触心理,继而放弃申报研究项目或课题。  叶克林是“文革”后恢复高考的第一批大学生,自上世纪80年代跟随费孝通先生进行江苏小城镇研究和城乡关系研究以来,一直没有离开过科研一线。  就其35年的科研生涯而言,叶克林在江苏省、中央级的高校院所从事过研究,还曾到国外高校访学。他自嘲在应对科研经费管理上“经验老到”,但遭遇有关“奇葩”要求时,仍无所适从。  叶克林回忆,2013年,在时任江苏省省长李学勇的指示下,省政府设立了6个苏北全面小康建设重要课题,他与江苏省发改委(苏北办)有关负责人联合主持了其中第一项综合性课题《推进“四化”联动 加快苏北发展》。在完成课题之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了《江苏省政府重点课题研究结项证明》并拟拨款,但财务部门表示:要有一份研究课题合同。  “虽然持有省政府正式下达的专门文件编号的‘专题会议纪要’”,但院财务部门非要我去找省长李学勇签份合同。”叶克林说,问题在于,省政府交办的重点课题,又不是省长个人出资,我怎么能和省长个人签合同呢?于是,折腾数月,他最终放弃了这笔款项入账。  2006~2007年,叶克林曾在韩国有关大学担任特聘教授,并与韩国一些高校院所专家学者达成长期国际合作研究计划。回国后,韩方有关教授携带韩国国家研究基金项目,来华在他的指导下进行国际合作研究,并发表了反响较好的科研成果。其间,因中方科研经费管理要求与国际学界科研经费使用惯例相抵触,双方也发生了一些龃龉。由于担心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匪夷所思”,并因此损害自己的国际学术信誉和信用,他婉言谢绝了后续韩方其他专家学者来华进行国际合作研究的要求。  1997年访学美国返回后,叶克林先后竞争申报获批了国家社科基金和江苏省社科基金2个项目,最后自行出资垫付了一部分费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科研人员在经费报销问题上遭遇的“刁难”大致为3种:搭便车、勒索和训斥。  第一种是所在单位管理部门的个别人员将自己的发票塞入科研经费的项目中,比如飞机票。更严重的情况是,少数管理人员凭借掌控科研管理和财务核销大权,主动刁难,并有“卡拿吃要”的嫌疑。  “如果我们派课题组年轻的研究生前往报销,90%的概率会遭到财务人员的斥责,这个不符合要求,那里发生错误,为此跑来跑去,反复修改。”叶克林说。  贾康也提到,此前,我国“事业单位”定位的高校、研究机构中,单位管理方对于横向课题经费实行了繁文缛节式的管理与核查、追溯。  于是,一些科研人员要么出于自身尊严,要么宁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再主动申请任何课题。  上海市社科院研究员刘长秋说,多数功成名就的专家可以不再申请,但是年轻的科研工作者是绕不过去的。  横向课题能否去行政化?  如果以“课题视角”来审视研究机构的课题及其经费来源,即产生了“纵向”和“横向”的区别。叶克林指出,两者的区分不是一个科学定义,属于科研人员约定俗成的说法。  叶克林说,对于“纵向课题”,其经费的使用、报销、预算及其流程都有明文规定,非常严格 而“横向课题”相当于“委托合同”,比如企业、社团组织委托社科院、农科院作相应的研究,多产生于“现实需要”。  多名受访专家指出,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与全要素生产率的水平直接相关,科技成果要想快速转化,多集中在“横向课题”领域。  然而,2014年我国公开的授权发明专利中,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件数仅占31.7%。  在受访专家看来,这一科技和产业“脱节”的事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横向课题”在经费管理上仍采用行政化手段,即与“纵向课题”类似,由此捆绑了快速、灵活、多样的反应手段,也就无法立即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反而损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在中央提出解决科研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后,关于“横向课题去行政化”的呼声在学界日渐高涨。  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包括贾康在内的多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去行政化”的提案。  贾康就在提案中称,高校、科研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财务上代管(承包性质的)横向课题经费,其使用规则应是以相关法律和发包方设立、承包方接受的具体规定为依据,代管单位机构越俎代庖设立和施加上述的限制,难以符合法治要求。  适度放权避免“管得过死”  受访专家认为,要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后一公里”的障碍,必须以利益分配为导向,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而非“一统就死、一放就乱”。  但专家还指出,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将触动科研人员与所在机构的利益而困难重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科研人员指出,科研经费在管理和流程中一般由科研人员所在单位代为管理,而这笔经费在花光之前,事实上存入银行,由此产生了利息。  他说,通常情况下,单位都会对科研经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纵向课题”一般是5%,而“横向课题”也收取类似的管理费,而且至少5%。  该科研人员指出,财务部门收取了利息和管理费,但科研人员并不清楚这两笔费用的去向。  “在不涉及挪用公款的前提下,假如这笔钱使用的速度越慢,谁收益最大?”该科研人员感到很困惑,对科研人员的课题费用的报销作出种种所谓的限制,事实上拉长了费用的使用周期。”  无论是“头等舱”还是“查老账”,甚至财务人员的“起劲”,其逻辑在于,如果科研人员用钱方便、出差方便,规格较高,花钱速度自然就快。此消彼长,单位的收益会降低。  他回忆说,单位的财务人员曾这样直言不讳地告诉他,“科研经费属于单位‘预算外收入’,这就叫作‘数马分肥’。”  在我国多数高校中,学院一级并没有财务权,单列的计划财务统一设在校方,因此高校里的科研人员对此毫无办法。  该科研人员称,利益问题可以解释为何在经费管理体制上频频出现怪事。不过,也有科研人员看到了好转的信号。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前,贾康曾在电话中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求,作了一次长谈交流。贾康解释了如何理解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应有的不同管理方式,从而在经费设计上加以优化。  “我们希望今后会出现来自政府部门的指导文件等权威依据,以解决目前在经费管理上的弊端。”贾康认为,对于改革的方向和内容,不仅是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框架和思路需要改善,具体实施细则也要具备合理的可行性。  近日下发的《意见》,对科研经费“管得过死”作出了调整:如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对一些科目合并“同类项”。  一般情况下,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10类左右的支出科目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意见》指出,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  在“科研项目预算”上,《意见》下放了相应的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  对于“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意见》明确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而且下放差旅会议管理权限,给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的自主权。  加强经费的科学管理  诸多学者认为,一项科研经费管理的合理制度,在于既能激发科研人员的热情,也能对其使用作出科学规划和约束。为此,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都对科研资金管理提出要求,并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日益科学化、人性化。  “如2015年12月,科技部、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中央出台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对科研资金管理提出要求。”贾康说,《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正式颁布实施,也提到“改革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这些制度对科研费用的规范使用提出了要求,任何使用假发票来套取科研经费到私人口袋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甚至涉嫌犯罪。”叶克林说。  此外,高校和科研院所所集中的区域也加大了对具体单位使用科研经费的管理力度,如规范审计程序和行为,以及进一步简化程序,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的审计服务等。
  • 国务院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mdash &mdash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mdash &mdash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mdash &mdash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mdash &mdash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ldquo 鼓励探索、宽容失败&rdquo 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ldquo 后补助&rdquo 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ldquo 拉郎配&rdquo 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ldquo 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rdquo 。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ldquo 公务卡&rdquo 结算 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ldquo 黑名单&rdquo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 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 关于加强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办计〔2023〕1号各依托单位: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研仪器项目)是科学基金资助体系中资助强度较大、科技界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类型。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管理工作,保障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资助定位,科学组织项目申请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以科学目标为导向,资助对促进科学发展、探索自然规律和开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创性科研仪器与核心部件的研制。依托单位在组织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时,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以科学目标为导向的原创性科研仪器与核心部件”的资助定位,避免盲目动员科研人员申请项目,避免提交不符合资助定位的项目申请。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做好项目管理  依托单位应切实履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避免产生“重申请、轻管理”的情况。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资助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仪器研制工作,并对研制进度、技术指标、资金使用等负责。项目负责人要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按时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部门推荐类重大科研仪器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配合监理工作组的监理工作。  依托单位要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好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支出凭证、项目档案等文件材料,并为现场测试、检查等提供便利条件。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验收前,依托单位要委托专家组或者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仪器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委托具有科技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资金决算审计报告。依托单位要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  三、及时跟踪研制进展,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工程性双重属性,实施难度较大。依托单位要加强对资助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项目申请书、资助项目计划书中的承诺和约定,充分落实项目实施所需的工作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主要参与者投入仪器研制工作的时间。要注意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支出规范、执行进度科学合理。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逐步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  四、规范做好后续管理,提升仪器使用效益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结题后形成的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依托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依托单位应将研制的科研仪器设备信息报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对社会开放共享,从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曾获批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的依托单位要对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管理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举一反三,切实提升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和管理质量。依托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月10日
  • 科技部通报6家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单位
    科技部关于6家单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通报国科发资〔2016〕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强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科技部每年开展科研项目资金巡视检查、专项审计等工作,对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的单位,减少检查频次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免除检查 对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督促整改,性质严重的要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2014年,科技部继续开展科研资金巡视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涉及20个省、145家单位的450余个课题。检查表明,绝大部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重视科研资金管理,规范科研资金的支出和使用,但也有极少数单位和人员在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一定问题。科技部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开展了深入核查,进一步核实了问题,经研究决定,依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理。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海南师范大学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问题。检查发现,海南师范大学承担的“国际旅游岛海岸带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及示范”(课题编号2012BAC18B04)和“海南南药抗骨质疏松作用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研究”(课题编号2011CB512010)课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虚假票据列支费用 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超范围开支经费等。鉴于该校法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规范,部分课题资金的真实流向脱离监管,决定责成该校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审核 追回已验收课题违规开支资金 对该校及相关课题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课题负责人2016-2018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和参与资格。  二、关于北京交通大学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问题。检查发现,北京交通大学承担的“高速铁路信号系统安全认证和评估技术研究”(课题编号2012AA112801)和“基于Mesh网络井下可视化无线救灾通讯技术与装备”(课题编号2013BAK06B03)课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虚假票据列支材料费和会议费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等。鉴于该校法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规范,决定责成该校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报销审核 课题结余资金按有关要求缴回 对该校及相关课题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关于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问题。检查发现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承担的“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无线宽带接入技术研究”(课题编号2011AA01A105)课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大额虚假票据列支费用 违规分包科研任务等。鉴于该单位违规分包科研任务,且内部控制薄弱,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合同管理不规范,决定责成该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审核 责成该单位对分包科研任务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核实虚假票据对应的材料领用情况 对该单位及相关课题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课题负责人2016-2018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和参与资格。  四、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问题。检查发现,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承担的“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技术研究”(课题编号2013BAD16B01)和参与的“区域特产资源生态高值加工质量安全控制关键技术研究”(课题编号2012BAD36B02)课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专项经费与自筹经费未分别单独核算 违反规定转拨经费 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经费 劳务费发放不规范。鉴于该单位法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规范,决定责成该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课题结余资金按有关要求缴回 对该单位及相关课题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五、关于北京东方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问题。经对北京东方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和参与的5个在研课题进行检查,并对已验收课题进行追溯检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提供虚假财务资料 销毁原始会计凭证 伪造证据 部分设备、材料费采购的发票为虚假发票 违规自行增加课题合作单位 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劳务费发放不规范等。鉴于该公司会计基础薄弱、财务管理混乱、内控制度缺失,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国家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决定终止该公司承担的在研课题,追回已拨在研课题资金 追回已验收课题违规开支资金 对该公司及相关课题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取消该公司及相关课题负责人今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六、关于贵州黎阳天翔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问题。检查发现,贵州黎阳天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多功能燃气射流冰雪消除车研制”(课题编号2013BAK03B08)课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预算外转拨经费 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经费 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等。鉴于该公司法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规范,决定责成该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课题结余资金按有关要求缴回 对该公司及相关课题负责人通报批评。  对于本次通报的违规问题,希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广大科研人员高度重视,举一反三,严格遵守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财政科研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  下一步,科技部将继续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报。  科 技 部  2016年4月19日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新规解读
    11月1日,《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自2009年开始施行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此废止。  基本科研业务费,算是高校众多竞争性支持项目和经费中“一股清流”。从2008年开始,财政部和教育部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对高校科技工作实行稳定的经费支持。当年,北京大学等14所高校成为试点资助高校 次年,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在内的92所中央高校都被纳入到了资助范围。随后,资助范围进一步扩大,资助金额也在提升。  那么,基本科研业务费都发挥了哪些作用?高校在使用这笔钱时遇上了哪些问题?新的规定又呈现出哪些特点?科技日报对此进行了梳理。  业务费面向基础 面向青年  从一些研究中,可以一窥“基本科研业务费”这一类目在高校的“打开方式”。  华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处的伏琳等人,选取了14所以理工为主的“985”大学为分析样本。发现绝大部分高校在相关项目类型上,设置了自由探索类项目,大部分高校设置了重点类项目和学生创新计划,少数高校设置了交叉专项和预研类项目。这些项目,和科技主管部门的基础类和应用类项目形成补充,也确实符合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原则——面向基础前沿。  而且,由于基础研究本身的不确定性,只有少数高校对项目受资助后设置了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多数高校的项目结题以提交结题报告、组织专家验收为主,以论文作为成果评价的主要标准。  不过,基本科研业务费并不算一笔“巨款”,它更像某种启动资金。山东大学学术研究部的刘德宝等人撰文指出,对综合类高校,一般会对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按领域特点分别设置资助类别。因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领域具有差异,前者资助力度一般会高于后者。“自然科学领域的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一般在4—10万元左右,人才类项目资助金额在1—10万元之间,而重点项目则可能达到20—100万元”。  数额不多,但对青年科研工作者来说,也为其科研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障。刘德宝在上述文章中指出,对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教师,能够获得的各种科研资源非常有限。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统计资料(2010年度)》,40岁以下青年科研工作受资助比例仅在37.1%,35岁以下的仅有9.1%。由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主要支持对象恰恰就是40岁以下、在科研项目上还“缺衣少粮”的年轻人,也是为这部分人科研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障。  老办法存“两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老办法存在两大难题。  难题一是预算科目管理难。西南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廖忆崎等人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小议》中写到,这笔资金是分批划拨高校,并非一次到位,存在一定滞后性,而当年下拨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当在当年支出完毕,这就给学校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其实,在科研活动中,严格按照预算科目进行管理很难反映科研活动的实际情况。毕竟做科研不比盖房子,难以算清一砖一瓦的价钱。廖忆崎就举了个例子:某项目的设备费预计发生2.5万元,该预算科目即按照2.5万元进行控制。结果,实际支出2.45万元,该科目剩余0.05万元。多出的钱反而成了烦恼,因为负责人不大可能再去买一个0.05万元的科研设备,就必须更改预算,将经费调整至其他预算项目。“为了完成经费执行进度,项目负责人必须支出全部经费,就不得不按照程序,层层报批,待完成预算调整审批手续后,再对剩余经费进行报销。”  不过,西南交通大学也想出了对策。他们从2014年7月开始,实施公务卡制度,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又在学习其他高校经验的基础上,从2015年起实行灵活的预算管理制度,每个项目的劳务费比例按不超过当年年度经费的20%进行控制,除此之外其他预算科目拉通进行报账。  在如今的管理办法中,关于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规定“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实行“公务卡”结算。这和一些高校已经开展的实践相吻合。  当然,不能碰的禁区依然非常明确: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 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难题二是经费使用绩效评估难。中央高校自身对基本科研业务费具备完全分配权,中南民族大学科学技术处白云和中南民族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马楠指出,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一些诸如“基本科研业务费由学校自主管理,只要学校批了就行了,项目的实施和结题道以后再说”“项目结题验收工作自主完成,申请项目时可以禁令写高结题条件,结题时管理部门有熟人结题条件可以随意调整”等不正确的思想就冒了出来。  如何自主分配对项目进行科学评估,让钱花得符合初衷?  刘德宝认为,在项目过程管理上,应进行定期的节点考核,可采用建立立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方法将考核的过程系统化、制度化 考核结果要定期公布,做到过程管理的公开透明。而项目的结题验收,应严格按照立项项目合同进行考核,条件允许,还应邀请校外专家通过会评或函评的方式,对立项项目进行第三方评价。“探索宽严相济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方法,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白云和马楠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要将项目的结题成果,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下一轮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参考依据。  现行管理办法也辟章节专门谈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明确中央高校每年需填报本校项目数据,上传上一年度经费实施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要切实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对未按照校内管理要求自行调整经费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应当采取调整和扣减当年预算、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强化激励约束。  放管结合 新办法突出五重点  同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硕士生导师张端鸿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是针对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来的一项支持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政策。在现实运作当中,这笔经费在相当程度上使用得并不是特别理想,执行率并不是特别的高。同时,一种相对比较公平的、能够真正支持青年人才进行自主探究的经费使用和配置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样一来,就需要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进行进一步规范,也要进一步地提高其使用效率。  他表示,从新政内容来看,首先是提升了高校自主权,选题范围进一步放宽。其次,更好地体现了对年轻人的扶持。其实,过去从经费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它有时会成为学校内部一些具有资源配置权力的人进行内部配置的一种资金。第三,在资金使用原则方面,现在比过去更为灵活。  总的来说,管理办法的调整,主要突出五个方面:一是扶持自由探索的研究。二是扶持年轻人的发展。三是扶持优秀创新团队的建设。四是扶持绩效比较高的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五是扶持交叉学科的发展。  从严格管理的角度来说,这次的管理办法也特别强调了两个关键准则。第一个是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第二个是必须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去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这样就控制了现金的支付。体现了放管结合,保护教师的思路。 相关新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新规出台 不得购置40万以上仪器设备
  • 科技部将建科研信用管理“黑名单”制度
    近年来,科技经费使用安全和效率问题,备受舆论和社会的关注。   据《2012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显示,2012年全国研发投入突破万亿元。在这块越来越大的&ldquo 蛋糕&rdquo 中,企业研发投入占比约74%,而源于纳税人的财政科技支出也达到2221.4亿元。如何用好管好这笔钱,使其在阳光下运作,这既是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尽管科技管理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工作、探索创新管理模式,一些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其中症结在哪,如何寻求解决之道,成为科技界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   &ldquo 零容忍&rdquo 不能保证&ldquo 零违规&rdquo   在许多人眼中,科技界应是&ldquo 一方净土&rdquo ,事实并非如此。   通过科技管理部门近年实施的科技经费监管工作发现,当前科技经费使用违规问题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于科研单位和经费使用人员不了解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所导致的违规行为,如有些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对财政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没有履行审批手续违规转拨经费、没有认真执行关于人员激励的政策、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经费等 二是由于管理疏忽带来的违纪行为,如违纪公款吃喝等 还有极少数科技人员弄虚作假,用假票据套取资金、假合同转移资金等手段中饱私囊,已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这些问题,管理部门采取了&ldquo 零容忍&rdquo 态度,实施了多项措施。   今年6月,科技部启动了2013年科研经费巡视检查工作。&ldquo 巡视检查,是丈量经费管理水准的一把标尺,就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着人们。&rdquo 科技部条件与财务司相关负责人说,&ldquo 建立巡视检查制度,是将服务前移,防患于未然,让经费监管更加贴近科研人员实际。一旦查实经费使用中有蓄意违规行为,必将严惩不贷!&rdquo   经过巡视组现场认定,本次检查发现部分单位依然存在经费管理和使用风险。对有关问题,巡视组已做了现场纠正和记录,将加强对其后期整改的监督落实。   鉴于大多数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科研单位和经费使用人员对政策规定存在理解偏差,或是管理不到位、核算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因此巡视组在检查的同时,也开展了多场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培训,讲解最新的政策法规。同时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听取了一线科研人员的诉求。   三方面原因造成科技经费监管困难   科技界人士多方反映,当前科技经费监管存在诸多问题,主要由三方面原因造成。   首先是各科技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没有统一管理,存在&ldquo 政出多门&rdquo &ldquo 钱出多门&rdquo 现象。   许多科研人员反映,当前各科技管理部门出台的经费监管政策不尽一致、宽严不一,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偏差。   据《2012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显示,当年我国科技项目经费中,由科技部下达的约占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约7%,中科院约5%。此外,还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教育部等30多个部委参与了经费下达。承担过国家科技项目的长春圣博玛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学思说,目前我国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和申请渠道众多,且自成体系,相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以至于一个项目可以多头申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科技资源和经费的分散重复。&ldquo 科研经费多头管理,这是我国既有体制造成的怪现象。&rdquo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曹雪涛认为,应该加强科技项目的顶层设计,集中力量,凝练目标,发挥财政科研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科技创新能力跨越发展。   陈学思还表示,科技项目有时会集中在少数大牌学术专家手中,有些&ldquo 学霸&rdquo 甚至形成了利益集团,垄断了大量项目和经费,在项目评审中&ldquo 礼尚往来&rdquo ,导致了腐败的滋生。   其次是在具体经费管理过程中,法人责任被弱化。   自2000年国家科技计划全面实施课题制管理制度以后,课题成为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单元,课题承担单位在被赋予科研和经费自主权的同时,也肩负起落实法人作用、加强课题日常管理与服务的职责。   然而由于对政策的曲解,一些课题承担单位更多看到的是法人的权力,却弱化了法人责任,导致对课题的服务和监管不到位,课题组各自为战,经费使用方面随意性比较大,在科学编制、合理调整课题预算方面也遇到了一些专业性的问题。陈学思说,某些单位财务人员发了钱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管理不细致、服务不专业,造成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中存在不规范行为。   曹雪涛则表示,应进一步落实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加强指导管理。对于存在财务行为不规范现象的企业,应对其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和宣贯。   另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科技腐败案件,除了因为极少数科技人员有章不执行、恶意违法牟利,也从侧面反映出事业单位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问题。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杨洪广说,目前央属企业人员经费不足,由于项目中不能支出劳务费,部分科研人员只有在项目实施中&ldquo 打擦边球&rdquo ,甚至挪用其他经费。对此他呼吁,应加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而曹雪涛分析,科研人员挪用项目经费,除了极少数是满足私利,也有很多是为了提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ldquo 我们需要对人才经费使用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要进一步调动青年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在面对国外诱惑时,能够有志于在国内学习创业。&rdquo 他说。   科技界需形成科技经费&ldquo 共管&rdquo 合力   许多科技界人士表示,科技经费管理应该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让科研工作者不仅从道德自律层面杜绝违法违纪念头,更要营造科研人员不能腐不敢腐无法腐的生态和法制环境。   为此,各科技管理部门一直在积极探寻解决之道。   记者从科技部了解到,该部将进一步在信息透明度、明晰权责关系,以及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等方面下工夫,力求形成&ldquo 共管&rdquo 的合力。为此将重点采取多项措施。   在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方面,科技部将对非涉密项目立项和预算情况、项目验收情况,以及评审评估专家参评项目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敦促项目承担单位在内部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同时该部将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按信用评级对项目单位分类管理。其中,对信用高的单位充分发挥其内部管理作用 对信用低的单位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形成&ldquo 奖优惩劣&rdquo 机制 严重不良信用纪录者和违法违纪者将被录入&ldquo 黑名单&rdquo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针对当前出现的重点问题,科技部将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处罚力度,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不通过财务验收、追回已拨经费,乃至取消其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ldquo 在中国科技界引入竞争机制和向国际化管理的转型过程中,我们要坦然面对各种声音,但不能否认主流。&rdquo 曹雪涛说。   &ldquo 无论是管理还是科研人员,都要共同负起责任来。&rdquo 科技部部长万钢认为,作为管理部门,就要创造条件,公开透明,自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同时发挥社会监督,让科技人员参与到管理过程中。
  •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逼”人乱花钱
    3月6日上午,中科院院士方荣祥、中国工程院院士宋湛谦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对目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提出批评:科研经费管理不科学,逼人乱花钱,令人心痛又心忧。   中国科学院院士方荣祥对总理报告中所说“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感触很深,目前科研经费中浪费很大,主要原因是经费管理不符合科研工作规律,希望有关部门能加以研讨。中国工程院院士宋湛谦接着表示,科研经费管理很有问题。行政管理人员为了方便自己的管理,一些条条框框把科研项目给管死了,把科研人员管苦了。科研单位又不是企业,原先申报买国产的仪器,结果研究过程要求用进口的,但这就不符合资金使用规定了。有些项目的经费11月份才发到手上,结果12月底就要报告资金执行情况。如果报告没有使用完,结果就是从第二年的钱里扣除没使用完的。那助手就说,就把电脑再更新一下吧,他也不去挑,一个电话就叫人送来了。完全不像我们过去,千方百计省下一点钱搞探索项目研究,现在是容不得你省钱。“科研经费投入多了,管理却越来越死,浪费也越来越大。”
  • 审计曝科研经费管理漏洞:中科院4亿黑洞
    科研经费&ldquo 病灶&rdquo 调查:异化的制度   一份来自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把中国科学院这一国内最高等级的学术机构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审计列出2013年中科院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所涉问题金额共计4亿元之巨。   去年以来,震动科技界的广东科技系统窝案,已有近50名官员先后落马,其中多涉及部门&ldquo 一把手&rdquo ,发案集中在科技资金使用、分配及信息工程发包环节。   审计报告和腐败大案共同揭示出中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存在着严重漏洞,中科院审计报告、广东窝案都仅仅是冰山一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发现,现行制度下,各个研究机构往往重项目立项、轻研究,一旦课题到手,尚未研究,就已经成为申报人员的科研成就。   另一方面,现行课题制度对诸多费用尤其是劳务费的严苛限制,使得科研人员只能靠虚列支出或增加无关票据来获取本应合理的收入。根据项目的不同,劳务费一般限制在15%、10%,且只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不得列支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也就是说,项目中,在高校有薪酬的教师等成员并不能获取额外劳务报酬。   财政部财科所综合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刘军民建议,科研投入应从传统的&ldquo 以物为本&rdquo 转到&ldquo 以人为本&rdquo ,通过科研经费绩效支出增加人力资本补偿。   项目大战:重立项轻研究   数据显示,中国科研经费近年来保持年均20%以上的增长,2013年,中央财政科技支出达到2530亿元,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这些支出中,很大一部分是以科研经费的形式划拨到具体项目。记者了解到,这些科研项目按级别一般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国家科研项目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部委也有一些项目,比如教育部有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同时,各省一般也会提供一些省级项目,学校的项目主要有自主创新项目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13年对各类自科项目支出共计162亿元。   在高校,科研项目不仅关系到教师的职称评定和实际收入,与学校的收入和排名也密切相关。   一般而言,经费盘子分配会更多向985高校倾斜。2013年科研经费最多的五所学校依次是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大、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经费总额分别为39.31亿、36.07亿、31.09亿、27.73亿和25.52亿。   据一位未具名的985高校教师介绍,每年的11月份,各大高校都为申请国家自科基金和社科基金点燃战火。学校或者学院会召开专门的&ldquo 申请基金启动会议&rdquo ,邀请往年成功申请到基金的同事给还在申请中的同事介绍经验。但这一经费的获取并不容易,不少研究项目持续申请多年也仍未获批。   每年在春节前后,是申请基金的高峰时段,各个院系内部甚至会爆发&ldquo 抢人大战&rdquo 。&ldquo 每个申请课题的主申请人都希望把那些有资历,有名气和科研成果多的同事或朋友拉入自己的阵营,这样课题组的人员配备更优质,能增加中标的概率。&rdquo 华中科技大学的一名青年教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课题的选定甚为关键。   &ldquo 确定主题是最难的,一方面主题最好要与时俱进,关心国家政策关心的问题。另一方面,主题得具有科研价值和创新性。为了确定一个主题,我们既要阅读大量的学术文献,还得追踪国家热点政策。课题组成员要开很多次会才能最终确定一个主题。&rdquo 上述青年教师说。   主题确定后,申请人要描述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论述该课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除此以外,申请人还要拟出研究框架、研究方法和研究计划。为了增加中标概率,申请人对每一个板块都要一再打磨,改稿数十次。   这些工作,青年教师必须亲力亲为,而有带硕士生或者博士生资格的教授,一般都有研究生、博士生来协助完成。   &ldquo 为了导师的自科项目,我已经四年都没过个好年了。每年基本都是大年三十当天才回去,年初三就要回学校。&rdquo 某985高校的一名博四学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每年的二、三月份,申请人先把申请书交到学院初审,然后由学院把所有的申请书统一交到学校,再由学校交给国家自科委或者社科委。基金委会把申请书发给专家组进行评阅,要求专家给出是否予以立项的意见。立项的结果一般会在当年的8月份公布。   基金委对课题申报书采取的是&ldquo 盲审&rdquo 的方式,在送给评阅人的材料中,申请人的姓名和单位是被隐去的。   &ldquo 基金委这样做确实做到相对公平,但是申报书后面有参考文献列表。一般专家查参考文献列表大致能猜出来是谁申报的。这样的话,那些导师特别厉害的青年教师或者特别有名气的教授获批立项的几率肯定是大一些。&rdquo 中南民族大学的一位教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这种由行政主导的科研经费配置,普遍存在&ldquo 重立项,轻研究&rdquo 的问题,一旦课题到手,尚未进行研究,就已成为科研人员的&ldquo 科研成就&rdquo 。   立项不跑不行。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梦恕直言:&ldquo 现在变成这样一种状况,老师和下面的学生成天&lsquo 写本子&rsquo 、跑关系、申请钱,结果跑上了就休息了。&rdquo   &ldquo 86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这些都是大项目,争的很厉害,最后该给的拿不到,不该给的拿到了。&rdquo 王梦恕说。   经费之惑:过低的劳务费   此次审计署对中科院的审计报告显示:中科院所属国家纳米科学中心2012年用已完工项目申报预算,套取财政资金912万元 物理所2009年重复申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606万元。2008年以来,部分院属机构在基本支出、课题和项目经费中列支无关支出等15826.84万元。2013年,物理所、大气所、生态中心超预算列支出国费884.47万元。诸如此类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还有很多。   审计署2014年第8号公告称,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原执行院长在负责科研课题期间,编造劳务人员名单冒领劳务费 厦门大学两位知名教授因负责的课题组使用与课题无关的票据报销科研经费遭处分。   部分受访业内人士认为,列支无关经费或用无关票据报销有时也是无奈之举。近年,国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日趋严格,这种管理办法的出发点本是减少钻营的空间,但由于管得过死,在使用中反而出现了反效果。   财政部财科所综合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刘军民认为,当前科研经费支出中存在普遍的合法不合理的浪费、低效使用和滥用行为,以及违规、违纪乃至违法挪用和侵占国家资金。这一方面与监管制度不健全有关,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由于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僵化导致的科研人员逆向选择的因素。   记者调查了解,以高校为例,一个项目获批,拨下来的经费一般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课题主持人需持发票到财务处报账。根据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学校一般会收取5%左右的管理费。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只有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可列入支出预算科目,其中研究经费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和协作费。   国家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劳务费、管理费都有严格的比例限制,根据面上项目、重大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不同,劳务费各限制在15%和10%。但劳务费只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不得列支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也就是说,项目中,在高校有薪酬的教师等成员并不能获取额外劳务报酬。   尴尬的是,一些科研机构、高校,对科研人员采取的薪酬制度,就是基本工资加津贴、奖励,而津贴、奖励部分大多是自己去挣的,这就是&ldquo 科研提成&rdquo 。这部分合理不合法的收入,有时候只能靠虚列支出或增加无关票据来获取。   另据统计,中国科研经费投入中,劳务使用情况占23.6%,而发达国家的比例则达45%。中国科研人员人均每年劳务成本仅有日本的1/12,韩国的1/6。   此外,根据项目不同,研究经费基本能占到65%-75%,为了更具象,这些费用往往需要以实物的形式来体现,而且可报销的范围越来越窄。   &ldquo 最近五年大家都在吐槽,科研经费,现在已经不是用一个严字可以说明的了。一些教授或者科研人员申请下来的经费,钱进了大学财务处的大门就很难拿出来,每一分钱都要拿发票去报销&rdquo ,湖北统计局副局长、财税专家叶青说。   这也导致了一些学生到处帮老师找发票,甚至去买假发票的乱象。中国社科界辞去&ldquo 院士待遇&rdquo 第一人的章开沅教授就曾公开呼吁,拼命买发票报销,&ldquo 不用白不用&rdquo ,这种体制本身就存在问题。   &ldquo 以前我们能报油票,因为我们一般要开车到做实验的地方去。现在管得严了,油票报不了。要做实验,只能去租车,然后把租车发票拿去报。&rdquo 中国科学院武汉水生研究所的一名研究员说。   &ldquo 在我看来,现在科研经费只能起到减少个人支出的作用,也就是说我们不用从自己的工资里掏钱出来花费在科研上,但确实起不了什么创收的作用。&rdquo 厦门大学的一名青年教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刘军民认为,科研投入应从传统的&ldquo 以物为本&rdquo 转到&ldquo 以人为本&rdquo ,通过科研经费绩效支出增加人力资本补偿。   11号文的变革方向   &ldquo 这样的经费管理制度本身就不甚合理。&rdquo 叶青说,应该尽快改变当前的经费制度。   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也就是科技和学术界众所周知的&ldquo 11号文&rdquo ,提出了下一步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方向。   11号文确立了以统筹协调、激励导向、问题导向、监管与服务并重、简政放权为核心的改革思路,并在科研项目与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加强科研资金监管、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政策等7个方面安排了具体改革措施。   争议颇多的劳务费开支上,11号文提出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放心保)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同时,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新规较早前规则已经灵活很多,如: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6月10日,科技部还联合财政部专门召开对于11号文的培训会议,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赵路要求各单位尽快制定学习贯彻落实11号文件的措施和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将把各部门、各单位、各地区贯彻落实11号文件的执行情况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科技管理、巡视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督促有关单位切实采取措施,将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落到实处。   刘军民建议,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面向结果的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机制,通过构建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并通过后补助、奖励等方式与项目预算安排动态&ldquo 挂钩&rdquo 。
  • 科技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将简化流程接受监督
    1月9日电,科技部部长万钢9日表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是科技管理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今年将简化项目管理流程,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从当日在京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获悉,2013年国家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迈出了新步伐。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科技部还会同中组部等9家单位开展了改进&ldquo 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rdquo 工作,经初步梳理整合,&ldquo 三评&rdquo 项目压缩28%,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   万钢指出,目前科技管理方式与快速增长的科研资金和日益复杂的科技创新活动还不相适应,面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的分类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科技管理的效率和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他透露,今年科技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就是要落实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意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大项目要突出国家目标、基础前沿项目要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项目要聚焦重大需求、市场导向类项目要突出企业主体。   此外,还将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将查实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并进行相应处理 健全经费巡视检查机制和过程监管,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根据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查实后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中科院启动科研管理体系重大改革
    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从中国科学院今天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中科院党组近日决定,对中科院机关科研管理体系进行重大改革,有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编制办公室批准,机关改革中的职能和机构调整已基本到位。   此次中科院机关科研管理改革后,各部门分别按照科研业务管理、综合职能管理两个序列设立。组建设置前沿科学与教育局、重大科技任务局、科技促进发展局3个科研业务管理部门 同时对原综合职能部门进行整合,经过调整或更名后新出现的综合部门包括学部工作局、发展规划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人事局、科学传播局等。改革坚持&ldquo 一件事情一个部门负责&rdquo 的原则,优化院机关管理职能,完善科研管理组织体系、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扩大研究所和科研人员创新自主权,进一步释放和激发创新活力。   中科院党组成员、秘书长邓麦村介绍,此次改革的指导思路是,以理顺关系、简政放权、强化协同、提高效能为着力点,&ldquo 建立以科技创新价值链和学科领域两个维度构成矩阵式管理模式&rdquo 目标是改变原有的思维定式和工作惯性,&ldquo 抓大事、议长远、谋全局、促进学科交叉融合&rdquo 。   他表示,以往中科院机关的科研业务管理部门既有按照学科的模式,又有按照工作性质的模式来设置,职能交叉、条块分割现象比较严重,研究所按条块划分、经费切块管理,带来经费分配、项目组织等方面诸多问题。此外,在综合管理方面,一些管理职能分割过细、线条过多,界面不清晰,设置不尽合理,导致一些管理工作陷于具体事务,很多专项工作需要各部门共同参与,统筹协调难度大、成本高、效率低,难以有效进行长远的战略谋划。   邓麦村强调,这次改革进一步扩大了研究所和科研人员的创新自主权。明确了研究所凡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院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自己能做的事,都可以放手去做,研究所和其他院属单位需要提请院机关协调解决的问题,按工作性质与对应职能的机关管理部门做好对接,从而进一步理顺了院所两级管理体制,进一步释放和激发中科院创新活力。   此次中科院机关改革是近年来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后,机关部门和内设处室数量、局处级岗位设置和机关编制都有所减少,同时取消以前超编的非实职局级领导序列。
  •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当改革
    “十二五”时期,我国将进入以创新促转型、以转型促发展的新阶段,面对促进经济转型、创新发展模式的艰巨任务,大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要求越来越迫切。2009年,政府科研经费支出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的23%。如何提高政府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好发挥政府科研经费的引导作用,是我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一个重点任务。   我国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尚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一是科研经费配置分散。科技宏观管理各自为政,科研经费分配部门过多、计划项目林立,科技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和“863”计划,中科院有知识创新工程,发改委、教育部、工程院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也都有各自的科技计划,导致科研经费条块分割、重复分散,整体使用效率不高。二是基础研究经费过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配置不够均衡,基础研究经费仅占总支出的4.6%。三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投入过低。2009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国外技术经费支出422亿元,消化吸收经费支出182亿元,比重为1∶0.43,远远低于日韩等国1∶5—8的水平,导致生产线升级和产品改进只能依靠重复引进。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十二五”规划应当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一是探索建立国家科研经费统筹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国家各部委的科研经费管理权限,将政府科研经费支出职责归并到一或两个部委内,加强对重大科技计划实施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强化国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总体部署和宏观管理。 二是明显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科研经费支出比重。政府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社会公益性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等公共科技活动,建立适合基础研究特点的长期稳定资助模式,引导企业和全社会加大相关科技投入,破解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结构失衡难题。 三是大力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政府科研经费中设立消化吸收再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
  • 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解读
    p strong   一、《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strong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p p   为明确开放共享工作中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提高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的使用效率,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和《意见》的要求,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p p    strong 二、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strong /p p   《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为依托,以解决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问题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科研仪器与设施的使用效率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要求。 /p p   《办法》强调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按照《意见》要求,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一律向社会开放。二是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应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和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紧密结合的奖惩机制。三是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实施分类考核。 /p p    strong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strong /p p   《办法》共有五章:总则、管理职责、开放共享、考核和奖惩、附则。 /p p   《办法》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 明确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政府、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 对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了要求 规定了评价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方式、考核流程及考核结果的用途,建立了评价考核后补助机制,制定了惩罚措施。 /p p   《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p p    strong 四、《办法》中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的范畴是什么? /strong /p p   《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p p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是指由政府预算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投入,同时通过较长时间工程建设完成,建成后一般需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或公益服务目标的重大科学研究系统,既包括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如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上海光源等,也包括各部门、单位立项建设的其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如各类风洞、超算中心等。 /p p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教学仪器,但不包括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辅助设备,也不包括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 /p p    strong 五、部门和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strong /p p   《办法》对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的分工,具体的职责划分如下。 /p p   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p p   财政部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p p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鼓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p p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 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p p    strong 六、《办法》哪些措施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有效实施? /strong /p p   第一,允许对外共享服务合理收费,保障开放共享主体的合理利益。《办法》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依据有关规定健全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建立有偿服务收支管理制度,保障本单位的合理利益。 /p p   第二,通过后补助机制鼓励开放共享。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 /p p   第三,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保障,提高一线技术人员开放共享的积极性。《办法》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服务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p p    strong 七、《办法》提出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strong /p p   《办法》从考核的组织方式、考核方法、考核对象以及考核结果四个方面对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做了具体规定。 /p p   关于考核的组织。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单位先行考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p p   关于考核的方法。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办法,实施分类考核 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的不同特点分步进行考核。 /p p   关于考核的对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单独作为考核对象,其他大型仪器以管理单位作为考核对象,对管理单位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进行整体考核。 /p p   关于考核的结果。考核结果将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有三种应用。一是前文所述的后补助机制。二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方面。《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的查重评议要结合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还要采取核减下一年度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处罚。三是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影响。《办法》规定,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履行共享使用义务的,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p p    strong 八、《办法》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strong /p p   《意见》明确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全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p p   《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于未纳入的,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同时,《办法》也要求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季度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600" height=" 1667" title=" 001.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1667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3eede321-b2c3-4985-a6c1-3510164663ee.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14051da1-c9c0-491b-a9ac-34a6e8bf03d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8f04104f-d17d-44c3-9772-1b7797ee2c8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1dabe818-7a11-4d8c-8840-cc08a45318a1.jpg" / /p p /p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 《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发布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3〕5号HNPR—2023—04003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三部门制定了《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1月12日 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各管理单位所属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及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等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纳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对于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省共享平台。鼓励由社会资金购建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可参照享受开放共享财政奖补政策。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或个人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第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省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省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第六条  推进以授权为基础、市场化方式运营为核心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机制。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科研设施和仪器所有方与专业服务机构协议约定服务价格,或约定服务收入分配比例,授权专业服务机构对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研究制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管理和完善省共享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工作。(四)监督评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第八条  省财政厅协同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制定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激励政策。(二)会同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等工作。(三)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予以财政奖补。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落实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内开放共享激励政策。第十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推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二)根据需要建立本单位的在线服务平台,按照规范向省共享平台报送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信息。(三)建立专业化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薪酬、职称晋升和评价等政策。(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等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开放共享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已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等信息更新,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年5月31日前在省共享平台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使用情况及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第十六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当标注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情况。第四章  查重评议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年度新立项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拟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新购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的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查重评议。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涉及国防领域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不进行查重评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配套国家项目的,如拟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评议的,无需再行评议。第十八条  查重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购单位相关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市州同类仪器设备的保有情况(包括分布情况、共享利用情况等)。(三)申购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四)申购单位实验队伍、安装条件等支撑保障能力。第十九条  查重评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的原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托省共享平台开展,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监督指导。评估结果进行公示,申购单位如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按程序申诉,省科技厅将按相关程序处理。第二十条  根据查重评议意见,对本省已有同类科研仪器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需要的,在项目经费预算中不予安排该项新购仪器经费。第五章  评价考核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分类考核、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第二十二条  评价考核指标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三个部分。(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科研设施和仪器集约化管理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使用、服务收入等总体情况,科研设施和仪器、科技创新平台纳入省共享平台情况,支撑服务本单位科研任务的具体成效等。(三)开放共享情况。包括对管理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情况,支撑服务外单位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等。第二十三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档,具体考核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评价考核结果公开发布。第二十四条  强化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单位评价考核结果与开放共享财政奖补挂钩,同时作为科研仪器购置审核、管理单位下一年度分级分类考核、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评价考核,并视情节采取在申报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时限制新购置科研仪器等措施予以约束。第六章  财政奖补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财政奖补制度。第二十六条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的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予以财政奖补。财政奖补比例根据其评价考核结果确定,不超过10%;单家单位财政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所需经费从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财政奖补的具体业务工作,包括受理、初审、组织专家复核等。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审计署将关注落实简化科研仪器采购管理等情况
    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现就做好相关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科技创新的极端重要性。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分析了我国科技创新所处的时代方位、时代定位和国际地位,明确了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到203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的科技事业发展目标和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兴则国家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引领型发展。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大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认识推进科技创新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做好相关审计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推进科技资金和科研项目管理创新,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有利于多出科技创新成果和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为我国如期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着力把握科技创新的新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深刻理解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总体部署和具体政策措施,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政策意图。要坚持客观求实,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做出审计处理和提出审计建议。  三、着力推动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落实。审计中要持续关注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政策情况,以及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等措施的进展和效果,关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服务、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国家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等情况,着力反映有关部门和地方贯彻中央政策措施不到位,有关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  四、着力推动建立完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审计中要关注各地区、各部门科技经费管理以及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立项遴选情况,重点揭示立项遴选机制不公开不透明,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等问题。关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健全情况,重点揭示兼职和离岗创业、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让流程等配套制度不完善,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置难,项目验收或结题不及时、走形式等,以及由此造成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不足、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低等问题。关注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制度化和改革科技评价制度等情况,推动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五、着力推动科技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改革。审计中要关注财政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简化项目预算编制、下放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大幅提高人员费用比例、增加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等情况,关注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落实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扩大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基建项目自主权、简化用地和环评等手续情况,关注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差旅会议管理规定、优化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审批程序、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控机制情况,重点揭示改革不到位或进展迟缓,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管理科技资源等问题,推动建立健全体现科研人员智力价值的科技经费分配制度,完善经费报销制度,促进科技经费更好地服务于人的创造性活动。  六、着力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履职尽责。审计中要关注科技管理部门落实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要求,构建科技创新平台、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重点揭示服务机制不健全、评价机制不科学、检查评审过多、管理信息系统滞后、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不到位和转化平台不完善等问题,促进相关部门转变职能、推进科技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减少科技项目行政审批,真正赋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开展科研更大的自主权,赋予领衔科技专家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  七、着力推动科技经费加大投入和有效使用。审计中要关注各级政府科技经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重点揭示财政科技投入不足、资金分配“小、散”、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大量沉淀,以及科技资金“管得过死”等影响科研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的问题,促进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关注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等各项科技创新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是否真正起到引导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增加科技研发投入的作用。关注科技资金的安全,重点揭示相关部门和单位借科技项目之名,以权谋私、截留侵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科技资金,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人员在科技资金分配管理中利用职权违法违纪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等问题。  八、着力推动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审计中要贯彻中央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要求,注重保护科技创新中的新生事物,注重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性和积极性,注重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制度。对突破原有制度或规定,但符合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科技创新目标实现,有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的创新举措,要坚决支持,鼓励探索。要积极发现破解科技创新难题的好做法好经验,促进总结和推广。  九、着力推动完善体制制度机制。审计中要贯彻科技体制及其相关体制改革要求,对制约和阻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制约和阻碍“双创”环境优化,制约和阻碍提高科技资金绩效,制约和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等体制机制性问题,要及时反映,推动破除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要关注影响科技创新的深层次问题,关注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完善科技制度和深化改革,促进形成新的制度或规定。  十、着力推动审计工作创新。各级审计机关要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推动审计理念思路的与时俱进、审计制度机制的与时俱进、审计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要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广泛运用数字化审计方式,归集数据、分析数据、查找疑点、综合提炼,大幅提高审计的精准度和时效性。要注重从宏观层面进行大数据关联分析,提高研判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感知经济社会运行风险、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能力。要加强对国家战略、公共政策、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加强审计实践的理论总结和提炼,提升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审计署2016年6月3日
  • 试解科研经费管理中的十大矛盾
    目前,学术界广泛关注科研投入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其中,既有全面清醒客观的认识,也有片面糊涂主观的想法。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十大矛盾。本文试图澄清是非,提出相应的化解对策与思路。   一是科研投入方向上重视科学规划与轻视自由探索的矛盾。爱因斯坦认为:伟大的科学成就并不是通过组织和计划取得的。科学研究具有探索性、不确定性和首创性等重要特性,具体科学规划不容易做得准确无误,“有心栽花花不开,无意插柳柳成荫”现象的确存在。重大的科学研究发现,往往具有偶然性。国家科研发展规划不能覆盖所有领域,应允许并鼓励自由探索,以弥补科学规划不周造成的错漏。   二是科研资源分配上“源”过度集中与适度分散的矛盾。科技管理部门分工不清,各类科技计划名目繁多、定位趋同,有限科技资源分散重复配置、效率不高。科技部有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和“863”计划,中科院有知识创新工程,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程院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也都有各自的科技计划。科研项目分散在不同部门,由于马太效应,各部门对知名研究机构及科研人员“抢着给钱”,资源就过分集中在少数机构少数人手里。   对PI (Principle Investigator,学术带头人)的过度资助与对大量一般科研人员的资助不足同时存在。对于多渠道申请,出现一篇文章应付多个项目交差的现象应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科研人员从一个渠道得到的经费不足以支撑科研任务的完成 一种情况是科研人员出于自身或单位的利益驱动,“韩信点兵,多多益善”。成立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统筹各类繁杂项目的建议也值得考虑。实践证明,科研资源过度集中的效果并不突出,基于自由探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运行得到学界普遍肯定。应减少重大、重点项目,杜绝捆绑式、“拉郎配”的“伪大科学”,增加自由探索的面上项目,使国家科研经费的阳光能够普照顾及更多科研人员。   三是科研投入总量与投入结构的矛盾。近年来,R&D(研究与开发)总经费增长年均速度为20%以上,远远超过同时期GDP的增长速度。但这种增长似乎对中国的科学研究没有起到应有的推进作用。因此,在投入结构上存在一定问题,该投入的没有投入或投入过少。比如R&D投入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三方面没有实现合理的比例分配,基础研究投入偏低,约占R&D的6%。在保住投入总量的同时,应改善投资结构,把国家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四是科技投入比例上竞争性经费过高与保障性经费过低的矛盾。据财政部教科文司的统计,中央级科研经费中竞争性经费的比例一度达到接近80%的比例。由于保障性经费投入不足,大部分科学家都被迫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参加各种项目竞争,科研工作本身的时间和精力逐步被压缩。科学家自嘲为销售员,通过讲故事来包装项目。由于会议太多,“不是在开会,就是在开会路上”,由于事务繁杂,成为“兼职科学家”、“双休日科学家”。应适度提高保障性经费,降低竞争性经费,保证科研人员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时间长期得不到保证成为突出问题。1956年中共中央提出要保证科学家5/6的工作时间。最近,中科院提出保障科研人员80%时间用于科研工作。建立适合基础研究特点的长期稳定资助模式,如采用年薪制,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研究提供基本保障。   五是效益上的科研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的矛盾。科研的投入与产出并不正相关。既有投入大产出少的情况,也有投入少产出大的现象,遭学界诟病的一般是投入大产出少的不经济现象。如果一个学者获得经费资助的级别不高,经费数量不多,甚至没有经费资助,但也能产生同样的甚至更大的效益,应该说这样的学者创造性更强,贡献更大,性价比更高,更应得到肯定。实际上不然,获得项目本身就是莫大功劳,得到相关部门承认 有成果没有课题资助的反而得不到承认,这会导致“重申报,轻结题”的不良现象。有的科技管理部门开始尝试事后购买,实行“以奖励代申请”制或“成果购买”制,这更有合理性,也有可操作性。   六是科研项目的手段与目的倒置的矛盾。科研院所把申请的国家经费额度和级别作为考核科研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研究机构参与各种竞争(如实验室评估、重点学科设立、各类科技评奖活动等)的指标。科研基金被异化为政绩,获得资助的目的,不再是为科研,更多的是为了政绩,获得资助本身就是成功。科研工作不再是“研究科学的工作”,而变成了“研究如何申请经费的工作”。科研人员每天的工作目标不再是如何能够取得良好的科研成果,而变成了如何取得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和论文数成为科技领域的GDP。   七是科研产出评价中论文至上与忽视应用导向的矛盾。长期以来,科研人员的研究题目来自论文,产出也是论文,评价依据还是论文的“论文导向”得到各界广泛认可。但是,以科研论文的数量作为科研工作的“产量”具有很大局限性,鼓励纸上谈兵,忽视专利、产品,造成“课题完成——验收合格——获得奖励——束之高阁”的内部封闭循环。科研领域主导的专家基本上来自学术机构,往往以论文论英雄,这对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也不利。不少科技进步奖的产品并没有占领市场,不少发明奖的专利无人问津,不少自然科学的论文没有多少人引用。论文导向的跟踪型研究应转变到“问题导向”的原创性研究和“产品导向”的应用性研究。事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规划专项,本是用来从事应用开发的,不能最后发几篇论文交差结题。所有重大项目的结题,应严格审查是否具有实用性。鼓励论文写在“大地上”,鼓励产学研结合,有助于真正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进而克服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   八是科研管理上学术共同体弱势与行政主导强势之间的矛盾。中国科研投入主体和最终受益主体仍然是国家,但国家是抽象的,科技管理官员作为国家行政的代理人,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约束,难以从国家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如果人情大于规则,私利重于良知,那么科研资源配置往往不是凭业绩(merit-based)分配而是凭关系(guanxi-based)分配,如果按权力和身份分配并获取科技资源,科研人员就得熟悉并适应潜规则,有一双 “隐形的翅膀”。科研人员的主业由科研转向拉项目、搞关系。科技管理者、院士、学科评议组成员、资深教授等在研究课题设置和科研经费分配的过程中具有主导话语权。国家课题指南只能来自真正的“国家重大需求”,而不是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而自导自演:自己撰写课题指南,自己申请项目,自己验收成果。学界强烈不满“小项目大审,大项目小审、超大项目不审”的现象。建立公开、透明的重大项目遴选机制,实现学术共同体的自治,对于哪些是最前沿最需要资助的,学者应该有一个共识,作出战略性的科研方向判断。应采用“竞争优胜体制”,真正按照科技项目的专业水平及其意义来进行竞争和选择,使优势课题胜出。   九是科研经费使用中人本与物本的矛盾。科研经费使用中“见物不见人”,经费的90%左右,是用来购买仪器设备和支付材料费、会议费、出差费的 只有10%左右用于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劳务成本太低。造成购买了大量使用效率低下的设备,而作为生产力最活跃要素的“人”却得不到相适应的补偿。有的科研人员不得不采取种种手法套取科研经费。提高劳务费开支比例势在必行。   十是科研经费使用中刚性与弹性的矛盾。科研人员争取到的每笔科研费用都要执行严格的预算制,在申请项目经费时就会明确各项经费的具体数目,只允许执行过程中有10%的微调。然而,许多项目的执行时间较长,加上科学研究的一些不可预见性,往往很难与预算时的情况相符。   国家设立科研项目的出发点是让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管用的成果,必须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充分发挥科研资金效益。在科研投入方向上,制定科学规划的同时,还要鼓励自由探索 在总体科研投入上,稳住并不断增加总量的同时,要优化投入结构 在科研投入的对象上,有限集中,适度分散 在科研投入的效益上,注重投入产出比 在科研产出的评价上,防止论文至上,注意应用导向 在科研投入比例上,适度提高保障性经费,降低竞争性经费 在科研管理上,突出学术共同体的作用,强调行政系统的服务功能 在科研经费使用上,既见物又见人,去除刚性,增大弹性,更好地服务于科研人员。
  • 三部委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p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日前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p p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p p   《办法》中指出,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p p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采取网络上传方式,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 /p p   而对于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详细内容请参见《 a title=" " href=" http://www.gov.cn/xinwen/2017-09/23/5227060/files/a6a07cf6700f4a28abcae40dee8146b6.doc" target=" _blank" strong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strong /a 》原文。 /p p /p
  • 饶毅:科研经费管理 应由专家主导
    “我认为科技体制改革是相对独立于其它领域的。”   同样是体制改革的问题,北大生命科学院院长饶毅认为,“相对独立”是科技体制改革与其它领域改革的不同之处。也正因如此,改革的进程则更多取决于我们在多大程度愿意改变这个体制。   关于国家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意志,刚刚结束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通过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而且官方媒体还将大会定性为“一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动员大会”。   可以看到,科技体制改革已成为我国未来改革与发展的重点。   科技部部长万钢在阐述意见的背景时指出,“应对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对科技体制机制作出相应调整。”而且“我国科技体制机制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经费使用效率不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是我国目前经济建设的主线,而一个普遍的共识是,科技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支撑的作用。这也使科技体制改革的问题显得更为紧迫。   万钢将影响我国科技创新的问题归结为四类,包括原始创新能力不足、关键技术自给率低,资源配置当中的行政因素太多,科研管理的方式不能完全符合创新的规律,以及人才培养的环境还不够优化。在诸多影响我国科技创新的因素方面,饶毅认为其中的突出表现是在经费管理体系不健全、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等方面。   早在2010年,饶毅和清华大学生命科学院院长施一公曾联合撰文探讨我国的科研基金分配体制问题。该文的英文版,以社论的形式发表在当年9月份的美国《科学》杂志上。   近年,国家在科研方面的投入在不断增加。饶、施二人在文中曾提到,中国政府投入的研究经费以每年超过20%的比例增加,这“超过了中国最乐观的科学家们的预期”。而从此次科技大会释放出的信息可以看到,未来政府对科技的投入力度还将继续加大,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并实现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2.5%以上的目标。   谈及如此庞大的科研经费如何分配时,饶、施提及了一个圈内“公开的秘密”:作好的研究不如与官员和他们赏识的专家拉关系重要。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则是负责项目评审的委员会常“听从”官员的意见并与之合作。   “最近十多年来,国家经济发展高速、对科技要求提高、对科技投入经费大量增加,而体制没有相应改变。”饶毅说,“一些科技管理部门忙于分配经费,而国家没有从高层全面检阅我国的科技体制做出相应的改革,有些势力还阻挠改革。”   除经费分配的问题,科技资源配置当中的行政因素还包括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等问题,这样的体制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精神的腐蚀,并将最终阻碍创新。   不过让饶毅感到乐观的一点,科技体制改革近年日益受到高层重视,他和施一公2010年的文章国家领导人曾批示给六个主要部委。伴随国家今年提出科技体制改革,饶毅认为有望取得较大的进展。   科研还应专家主导   基于以往的经验,每遇体制改革总会有一种的论调出现,即没有相关领域的改革,本领域改革亦无法进行。但饶毅认为,科技领域的体制改革是相对独立的。   “世界各国的科技体制影响的人数不多、以科技界为主,而且科技体制的基本不是选民投票,而是专家主导的管理体系,这与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没有矛盾。”饶毅说,“所以,无需改变政治体制就可以进行科技体制改革。”   针对当前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改革措施,饶毅延续了发挥科技专家作用的思路,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提出可以建立国家科技办公室,由科技专家为主组成委员会,针对国家长远和全局的科技问题直接向总理提供咨询。   与此同时,将目前由科技部掌握的科研经费分配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和中国科学院等这样直接进行科学研究的部门,而将技术经费则依据专业分到农业、卫生等专门的部委。   “国家各部门的科技工作应该有相对分工,有竞争与合作、减少重复设置。”饶毅同时表示,“对自由探索的科研、国家需求的科技、应用型科研,应建立不同的管理和评审体系。”   过去的经费管理体制不仅造成了拉项目、拉关系的问题,而且缺少专家的评判和监督,导致大量的成果产出只重数量、不重质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本次科技大会通过的改革意见提出,将改变过去以论文、项目、经费等标准来评价人才的方法。   意见中特别提到,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特别要加强国际同行评价 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 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此外,还将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 专家解读“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
    &ldquo 这是一份实事求是而且操作性较强的文件。&rdquo 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方新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在她看来,《意见》从统筹协调、分类管理、项目流程、经费管理、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对科技人员及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各类计划林立缘于&ldquo 政出多门&rdquo   2013年,我国全社会研发投入达到11906亿元,其中企业研发支出占76%以上。全社会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2013年达到2.09%。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从2006年的774亿元,增至2013年的2460亿元,年均增长率约18%。   科技投入总量和强度的大幅提高,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但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为社会各界诟病的问题:各类科技计划、专项林立,重复交叉严重,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违纪现象&hellip &hellip   &ldquo 导致资源分散、重复、低效和条块分割的症结在于&lsquo 政出多门&rsquo ,科技工作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国家层面设立的科技计划太多,而且这些计划都是&lsquo 横切&rsquo ,并非按照产业和行业的发展进行立项攻关。&rdquo 方新以基础研究领域为例说,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专门管理和支持基础研究,973计划也在关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难免会造成重大项目的交叉重复。   我国863计划、973计划和以自然科学基金等为主的科技计划体系,在过去30年改革中逐步形成。方新认为&ldquo 它有重要的历史作用&rdquo ,上世纪80年代中期经费投入太少,863计划在当时稳定了从事高技术研究开发的工作和人才队伍。&ldquo 但是走到今天,这样的计划体系是不是需要做相应调整?这需要思考。&rdquo   统筹协调打破机制束缚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当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多头申报、重复支持,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方面,都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ldquo 《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其中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是解决科技资源重复分散、碎片化问题的关键之一。&rdquo 方新告诉记者,各部门对每年度的方案要做综合平衡,这就从计划源头上减少项目的重复交叉,同时新设的计划要有动态评估和终止,并且要上报国务院批准。这意味着,要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功能定位,对&ldquo 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调整和优化&rdquo 。   作为实现科技资源统筹协调、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意见》要求,到2014年底要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将为宏观统筹和项目查重提供技术支撑。   &ldquo 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每个计划支持什么项目,这些项目出了什么成果,这都是公开可查的。&rdquo 方新说,公开是公平的前提,&ldquo 这是机制上挺大的一个突破&rdquo 。   围绕产业链配置科技资源   采访中,方新一再表示《意见》&ldquo 实事求是&rdquo &mdash &mdash 不管是针对性较强的改革措施,还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都实事求是。   &ldquo 现有的改革是动增量没动存量,国家层面的各个计划、项目还都保留,希望在新增的计划上有所调整、改变。&rdquo 方新称,《意见》中提及的计划体系、统筹协调、分类管理等原则都很好,但落实起来难度较大,需要更加细化以真正落实。   相比我国各类科技计划的&ldquo 横切&rdquo ,其他国家的科学计划多是&ldquo 纵切&rdquo ,即围绕提升某个关键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制定科技计划,例如美国的先进制造计划,韩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围绕14个产业制定的国家科技计划等。   &ldquo 横向进行的科研计划,最大的问题是科技和经济不容易紧密结合在一起,国家科技计划在立项时就应注意科技与经济的结合。&rdquo 方新直言,863计划等多是由专家提出项目建议进而形成项目指南,对市场和企业的真实需求把握不够,虽然做出来一批成果,但可能不是企业和产业最需要的。而纵向的计划,是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再按照创新链配置科技资源。&ldquo 这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rdquo 。   &ldquo 我们不能指望一份文件就解决科技界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关计划,这方面的调整太难了。&rdquo 方新说:&ldquo 在体制上动不了的时候就在机制上做了突破,终归是往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rdquo (原标题:打破科研资源条块分割的枷锁&mdash &mdash &mdash &mdash 专家解读《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一))
  • 国自然!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的精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改革完善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机制。为做好《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经费包干制实行范围  在前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试点经费包干制基础上,从2021年起,将新批准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纳入包干制实施范围,2020年及以前批准的不做调整。项目经费申请和审批时不再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总资助经费的形式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结题时,依托单位应按《资  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开相关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对于2021年获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制定包干制内部管理制度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对于之前已完成备案但需要重新修订的,也应在上述时间之前完成修订工作并重新备案。  二、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自2021年8月5日起,对于实行预算制且核定间接费用的项目,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预算制项目,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目前在数学领域开展试点,比例提高至60%/50%/40%。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保持原有间接费用结构比例。对于实行预算制且原不核定间接费用的项目,保持原有不核定间接费用的管理方式。  预算制项目经费审批沿用原有方式。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申请时只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经评审批准直接费用后,次年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按依托单位单独核定间接费用。  对于2021年8月5日前批准的在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依托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新政策,并自行调整。  三、简化预算编制  对于2021年8月5日以后批准的预算制项目,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进一步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四、下放预算调剂权  对于目前所有在研及新批准的预算制项目,将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给依托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五、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对于目前所有在研及新批准的各类项目,在原劳务费开支范围基础上,可将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列支范围。  六、其他事项  对于已经准予结题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做调整。  请各依托单位切实强化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尽快修订或制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把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配备等政策落实落细,并做好在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务局计划局  2021年11月4日
  • 政府部门将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
    p   据新华社电(记者陈芳、胡喆)日前,《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公开发布。规定明确,科技部将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 /p p   规定提出,科技部将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 /p p   规定还明确,科技部对一般性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其他培训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审核,由各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安排。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国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p p   此次规定的另一大亮点,就是提出成立“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该司将承担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设。 /p p /p
  • 安徽改革科研资金管理:省属高校可自行采购仪器和选择评审
    12月29日,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2月26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为科研人员“松绑+激励”,增进其获得感,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孟照红介绍说,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全力服务保障创新型省份建设。一方面,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建立健全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依法理财要求的科技资金管理机制。但是,现实中仍有部分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不够强,反映科研项目资金存在“过细过繁”、“重物轻人”等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属于政策措施已经明确,需要落实细化和加强宣传解释的问题 有些属于在项目和资金管理上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有些还涉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收入分配制度等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孟照红解释说,在全省层面,《实施意见》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加快实施创新发展行动、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科教大省提供有力保障。在科技层面,《实施意见》加大了简政放权和激励力度,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在财政层面,《实施意见》坚持“放管服”结合,通过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地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据悉,《实施意见》分为六段,24条,在政策总体要求上明确“六个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公开透明、坚持“放管服” 结合、坚持政策落实落地。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财政部门注重公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目录,增强透明度 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增进获得感。在项目管理方面,后补助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稳定支持科研项目按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列支 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自主规范使用。在人员经费使用方面,提高公开竞争研发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专家咨询费参照国家规定据实列支。在工资政策方面,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在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实施意见》出台了六项措施。一是公开科研项目资金,实施分类管理。按年度制定并公开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目录。二是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多数科目的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三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比重按规定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25%、 20%、15%。四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开支劳务费。五是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结转使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使用。六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经费。通过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财务管理自主权方面有四项举措。一是扩大差旅会议管理权限。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二是完善国际交流合作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经费,不纳入 “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三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四是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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