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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解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把好学术期刊诚信关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科技界引起热烈反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科学计量与评价中心主任潘云涛认为,《意见》的出台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治理学术不端、营造科研诚信氛围的高度重视,立场鲜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潘云涛说:“这个文件不仅仅有原则性的条款,还很有可操作性。比如,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此外,还明确了责任主体,比如,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第一责任主体,学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科研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等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意见》指出,“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潘云涛表示,学术期刊是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是经过同行评议的研究产出,人们通常把科技期刊的审稿人比作科研工作的守门人。作为科研工作全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学术期刊中的诚信问题是科研诚信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对于解决学术期刊的诚信问题,潘云涛认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内控制度,比如,管理规范、严格的同行评议制度、撤稿机制等;另一方面是外部监督,有国家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也有社会舆论的监督,还有同行的监督。两方面应该结合起来,共同对学术期刊的发展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意见》提出,“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这里有对相关机制的描述,即谁负责、谁承担、谁发布,如何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是国内最早从事科技论文和科技期刊评价研究的权威机构,每年定期发布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已成为我国科技期刊出版和管理部门的重要参考依据。”潘云涛说,“我们正在尝试建立科技期刊的监测预警体系,希望通过建立科技期刊诚信及舆情监测指标的方式,为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提供客观数据支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意见》提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我认为科研评价是抓手。科研评价在科研工作中起导向作用,科研诚信中的问题,必须与科研评价问题一起研究,以评价为抓手,带动相关工作和政策的进步,共同为科技创新工作保驾护航。比如,进一步改革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意见》要求加强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潘云涛说,“科研诚信问题不仅仅是科学研究中的问题,它也是社会问题,关系到文化、经济和生活的许多方面,要通盘考虑、精准施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最后,潘云涛认为政策宣传也很重要。一方面管理部门要用多样的形式宣传,另一方面科研人员也要自觉成为宣传员,向同行、学生宣传科研诚信相关政策。 /p p br/ /p
  • 对科研诚信问题查处结果的冷思考
    从客观层面而非主观上认定科研不端行为这次引发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是通报中前三项中“未发现有造假”但有“图片误用”的结论,如“对网络质疑曹雪涛院士的63篇论文,经调查未发现有造假、剽窃和抄袭,但发现较多论文存在图片误用,反映实验室管理不严谨。”如何解读这一结论呢?尽管通报中“未发现造假”与“图片误用”存在一定的模糊解释空间,但对前三项的定性实际上就是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或科学不端行为。一方面,“未发现有造假”但有“图片误用”是指,联合工作机制认为,在客观上或根据常识就可以断定涉嫌造假者在图片采用和处理上存在错误,导致了不实,但经过一系列审核与复核程序之后,未得出当事人有意为之的结论。也就是说,或因为缺乏证据优势,或由于缺乏多数共识,联合工作机制认识不到或不能共同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有造假”——有意欺诈;尽管联合工作机制中的个体与群体认知具有权威性但其认知能力不是无限的,这一结论实质上是对其认知局限性的坦诚,而非宣称事实上不存在“有造假”。另一方面,从处理来看,通报对前三项论文涉嫌造假就是按照科研失信行为或科学不端行为处理的。对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不难看到,取消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取消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评审专家资格、取消招收研究生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都可以在相关文件中找到依据。通过对这两个方面的分析容易看到,鉴于联合工作机制的查处审核涉及不同的主体,由于立场与知识背景的不同,就相对客观的事实表述(如“图片误用”)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图片错误本身就是图片误用的客观证据。相比之下,对于是否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则需要对当事人基于主观意图的造假行为的认定,在查处实践中是十分困难的。这就类似于相对客观的“文字重复”较涉及主观犯意的“抄袭剽窃“更容易确认。实际上,“巴尔的摩案”等著名的国际科研诚信案件的查处之所以出现反复甚至逆转等案例表明,由于科学研究固有的复杂性与专业性,不论采取类似法庭庭辩还是权威机构审问的方式,就相关人员是否有意或因为急功近利等原因实施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很难认定的。正是由于主观行为认定的困难,所以“图片误用”尽管有“白马非马”之虞,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认知在认识论上的困境。更进一步而言,联合工作机制在认知上的局限性表明,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不是也不可能成为科技界的司法体系,科研诚信最终要靠科技共同体的自我纠偏——包括个体与机构的科研诚信意识的树立与践行。论道易,实行难。平心而论,这次调查是自2018年两办《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来,联合查处科研诚信案件的首次。中国此次科研诚信查处联合工作机制在世界上类似情况也不多见,如果能静下来心来仔细领会通报中的字句,对中国科技实践有所了解与思考的人,不难细察其背后无以明示的艰难与折衷协调的智慧。科研诚信建设应以确保科研质量为目的通报针对“有关论文涉嫌造假调查处理”而非“对某人涉嫌造假行为的查处”本身说明,对科研诚信的查处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科研质量的提升,而不是查处造假的科研人员。就像日常的道德行为规范是为了让人们更和谐地相处和过上更美好的生活一样,科研诚信建设是为了促进中国在科技自立自强的道路上更好地实现高质量的创新。从国际科学界通行的惯例来看,更正和撤销论文等举措首先是为了保持科学研究过程与记录的科学性。而科学研究的科学性,一方面与科研人员的认知能力和水平相关,另一方面取决于科学研究过程与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integrity ):做了什么研究就说做了什么研究,取得了哪些数据就如实记录或呈现… … 正是后者对科研人员的行为提出了科研诚信上的要求。正是基于这一对科研诚信建设与科技事业的关系的本质的认识,在一些科研诚信案例中,人们获得的一项重要经验是,科研诚信建设应为推进高质量的科学研究保驾护航,而不是将科学家放到道德的聚光灯下。这次通报的目的实质上是国家层面对于科技走向自立自强新阶段将更加注重科研质量和科技的高质量发展的宣示。对涉嫌造假论文在国家层面的机制化查处与通报,不是为了扮演科学道德审查员,也不是一般的纪检监察工作,而是希望增进科研人员与公众对中国科技界奉行科学精神和实现高质量创新的信心。能否做到这一点或会不会事与愿违,既是检验这次联合工作机制的首秀的实践标准,也是促使其今后改进工作的基线。科研诚信建设是一项合作性的事业再来说饶毅教授在通报发布后再次公开举报林-裴论文一事。虽然此事引发了不小的舆论波动,但仅就程序正义而言,中科院道德委员会最后做出的“不再进行调查”的决定是有其依据的。尽管此次饶毅更换了举报受理主体,但从国家科研诚信建设的架构来看,联合工作机制具有最高权威性。依据联合工作机制,中科院(也包括前此受理主体自然科学基金委)已经按照《规则》开展了调查、接受了复核、参与了审议,因而这一处置决定符合《规则》第十三条有关“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以及“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的举报不予受理之规定。客观而论,科研诚信案件的查处,既要保护举报者的权利,也不能忽视被举报者的权利,其中包括以相对公平的程序保护被举报人及其所在机构免受不必要的频繁打扰的权利。在通报中,对初次出场的联合工作机制的描述性说明是“建立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尽管其首秀造成了不小的争议,但从长期主义的维度来看,科研诚信的正道是将其视为一项合作性的事业。不少科研诚信争议事件的现实发展表明,科研诚信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基于科学共同体的对话,而非诉诸法律对抗和舆论攻势。科学发现的复杂性尚待深入探讨应该看到,当代科技的发展日益复杂,对不利于高质量研究的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往往很难简单地判定与处理,而且十分耗时费力。更重要的是,科学研究是人的活动,人们至今未参透发现的复杂过程与创新的奥妙所在,并没有找到可以标准化的研究方法和发现算法。密立根油滴实验之类的案例表明,数据选择与研究技巧之间并没有非黑即白的边界。科学并不是完成了的真理,而是一直在路上的试错。有些理论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既无法纳入已有的科学范式,也难说代表着未来方向。甚至可以说,大多数研究都是知识世界的逆旅过客,究竟哪些可以沉淀下来成为科学研究的新范式,往往见仁见智。固然任何科学研究原则上都应该准备接受一切科学上的质疑,但并不是所有的研究都值得严肃对待。特别是科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阶段性研究,在时过境迁之后,未必值得深究;而一些被忽视的方向,说不定什么时候又大放异彩。因此,科学共同体不可能也没有人愿意拿着放大镜检查每一项研究。在出现实验不可重复等科研诚信方面的争议时,国际科学界首先采取的应对还是纠正事实和删除错误的知识,而是否展开进一步的科研诚信查处则视其重要性、关注度而定,调查的人力物力成本也是其中不得不考量的因素。拧紧螺钉与较真精神缺一不可抛开网络媒体的议论纷纷,单说这次通报与饶毅的再举报皆有其历史意义。相关主管部门之所以构建并实行科研诚信联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来讲,最重要的动因在于,不论是科技界还是一般公众,对于中国科技界的研究质量和科研人员特别是有一定地位和影响力的权威的科学诚信状况不甚满意,而这次通报的初衷就是给科技界“拧紧螺钉”。同时,饶毅的再次举报反映了科学家和科研人员所具有的较真精神,就算是与他立场不同的人,也不能不承认,从科技界到普通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关注与较真,对于我国新时期迈向科技自立自强之路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而这种精神及其背后客观求实的态度,值得提倡和保护。科技高质量发展与科研诚信建设任重道远,求真精神与实践智慧缺一不可。
  • 杨卫为《科学》撰写社论谈中国科研诚信
    11月29日出版的《科学》杂志刊登了由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杨卫撰写的社论&mdash &mdash 《中国的科研诚信》(Research Integrity in China),以下为全文中文翻译:   中国的科研能力过去十来年大幅增长,正在重塑着全球科研图景。但是,快速增长的科研能力并不必然意味着科研文化规范同等程度的提升。最让人忧虑的是科研诚信的缺失,它将可能阻碍中国原创科学的进步,损害中国学术界的声誉,并减弱科学在中国的影响力。   多种因素促成了中国的不健康科研环境。在许多研究型大学和科研机构,竞争性科研资助占到了预算的大部分,为违规操作提供了经济刺激。同时,注重数量而非质量无意中也鼓励了不端行为,诱使年轻科研人员不遵循科研伦理规范。基于表现给予补贴收入的政策也会诱惑科研人员行为不端。此外,学术界的人才等级制度也鼓动科研人员过度吹嘘他们的发现。   好消息是,过去十年间,几起关键性事件标志着中国正朝着科研诚信前行。21世纪初的第一件事是,在厘清双语投稿翻译权的微妙问题后,中国禁止了一稿多投。同时,为了适应学术论文评审所需时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延长了禁止发表时间。而揭发者的指控&mdash &mdash 多数是匿名的,是大部分不端行为被曝光的途径。比如,我在浙大处理的80%学术不端事件都是如此。此外,媒体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曝光,从贺海波事件中的剽窃和撤稿,到&ldquo 汉芯&rdquo 造假事件,这些都点燃了公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愤怒,促使官员承认了问题的严重性。   中国科协和教育部正在针对研究生、博士后和青年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进行大量的教育工作。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将颁布新的道德守则,以规范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人员。各个重点大学和中科院一起修订了晋升标准,将重点强调研究贡献质量而非研究论文发表数量。从1998年以来,NSFC一直积极对提交剽窃他人的基金申请书的科研人员进行审查。这一举措使得过去14年里发生基金申请过程中的学术不端行为下降70%。在今年8月的一次会议上,NSFC公布了六个基金项目申请造假和剽窃的学术不端案例,其中包括雇&ldquo 枪手&rdquo 完成基金项目书。而且,中国政府在2012年就开始对提交的研究计划书进行审查和监督,以完善研究资助机构为保证科研经费合理使用而做出的举措。   来自全球学术界的帮助对促进中国科研诚信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例如,在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和中国科协的一次对话中,双方就着重谈到了如何起草指南和个案记录来防止学术不端。由全球研究委员会(GRC)开展的建立科研诚信标准的运动也为中国和其他国家带来了契机。   要实现科研不道德行为的零容忍,我们还要面对许多挑战。中国还在努力实现与奖励资助审批有关的审查小组、促进委员会和奖项推荐人的结合。中国科学的良性发展应该达到以下三个目标:有原创的科研突破 在其他研究基础上有更深入发现 产生世界影响。要实现这些目标,我们的科研事业必须是健康、可信任的。
  • 国家自然基金委将加强科研诚信理论研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从加强治理学术不端理论研究、完善监督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力度等方面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基金委监审局副局长陈越在11月30日召开的第53期“双清论坛”——“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防范”专题学术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   陈越透露,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将加强理论研究,深入探讨学术不端成因等问题,为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防范提供科学依据 进一步完善监督规章制度,修订现行《基金资助过程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学术自律。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院院长饶毅提出,目前虽然有些部门已经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但缺乏具体执行措施,尚无全国性的约束机制。他认为,可以参照国外行之有效的相应机构和措施,建立规范机制。具体说来,即主管部门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制定学术不端处理的规章制度。主管部门的责任在于审查这些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出现学术不端问题时审核各单位的调查取证,在个人不服要求申诉时进行终审。   本次研讨会由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与纪检监察审计局、政策局共同主办。会上,中科院监察审计局局长李定、清华大学教授曹南燕等围绕学术不端行为中涉及的管理体制、科研伦理、媒体监督、论文发表等作了报告。
  • 上海拟建科研人员诚信档案
    电费长期欠缴、贷款逾期不还将给市民个人信用记录“抹黑”,不久的将来,科研人员若有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也将被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记者11月2日从上海市科委获悉,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建立科研诚信档案的相关事宜已经写入新版《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有望于“十二五”期间探索实施。   2010年9月,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过程中,备受企业关注的创新“36条”和新“32条”由地方政策上升为法规。   针对上海市“科技实力强、创新活力弱”的现实问题,新《条例》重点在企业主体、科技金融、公共服务等方面“对症下药”——在企业创新方面,《条例》规定企业引进技术时要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经费来源,同时明确国企负责人对企业的科技进步负责,企业研发投入等创新指标将被纳入业绩考核。在科技金融方面,《条例》鼓励商业银行开设针对中小企业的专营机构,逐步试点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新产品。在政府监管方面,《条例》明确要加强财政性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减少各部门之间因信息不畅造成的重复立项和资源浪费。
  • 基金委发布《科研诚信规范手册》,明确“应当”与“不可”的边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近日发布了《科研诚信规范手册》,分别从“四方主体”出发,主要内容包括科研人员诚信规范、评审专家诚信规范、依托单位诚信规范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诚信规范4部分内容。内容涵盖三个层面:一是通过阐述科学研究、科研管理等活动中应该遵守的相关行为准则,重点说明有关科研诚信“应该做”的方面,作为所有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机构和资助机构在科研诚信方面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二是说明有关科研诚信“不能做”的方面,即“有问题”的行为,作为对“应该做”方面的补充说明,同时也是一种警示;三是对科研不端行为做出说明,这是科研活动不能突破的底线。《科研诚信规范手册》手册里界定:科研人员如发生(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将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 不诚实地表达篡改。故意改动研究材料、设备、过程,或者改变、省略数据或结果,使得研究结果不能准确呈现。剽窃。在未注明出处或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研究计划、假说、观点、方法、结果或表述。伪造。在申请书、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中提供造假数据或信息。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不准确信息。■ 对研究对象的不当处理或伤害。在涉及人类参与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或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定的行为。■ 侵犯或损害他人的正当权利,如署名权、优先权等,妨碍他人研究成果的正常发表,擅自或胡乱标注资助来源以及恶意投拆等。■ 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参与、与他人合谋隐瞒不端行为或为其提供方便。■ 通过“请托、打招呼”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虚报、冒领、套取、贪污、挪用、侵占、滥用项目资金。■ 有些有失诚信的行为会严重妨害正常的科研秩序,根据科研人员所属专业领域、任职机构或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惯例,也可能会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 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或规则等。除了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科学研究还要遵守许多政策、规定或规则等,如有违反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是科研不端行为。■ 擅自透露保密信息。对要求保密信息的透露虽然不会破坏研究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但却违背了科研诚信的基本要求,扰乱了正常的科研秩序,仍有可能会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 故意隐瞒可能会对社会或公众造成危害的研究信息。如果因为隐瞒而导致社会或其他人处于危险之中,也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违背诚信的行为。附件:科研诚信规范手册.pdf
  • 院士专家热议如何走出科技评价与科研诚信困局
    11月9日,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办的“科技评价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研讨会在湖北武汉召开, 60余名自然科学,科技政策、科研管理、科研伦理、科学社会学等领域的院士专家围绕科技评价对科研诚信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唯SCI或数字崇拜评价文化的形成及其诱因、科研诚信视角下的科技评价、评价体系的重构等议题积极建言献策。  一本巴西医学SCI期刊同一期刊登了数篇相似的中国投稿者论文,论文使用了相同图表、相同研究对象,得出了相同实验结果。该事件于今年9月20日在美国知名英文论文抄袭检测网站PlagiarismWatch曝光。  谈及这些科研诚信事件,中科院院士王乃彦痛心不已,他表示,之所以医学领域的造假现象尤其严重,恰恰是因为门诊医生没有时间写论文,这就给一些中介机构和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评价医生的方式并不是发表论文,而是救死扶伤、看病救人。”王乃彦指出,科技成果的评估体系要因工作性质和学科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不能一切都以发论文为唯一的标准。  中科院院士朱作言也指出,科技评价与科研诚信本来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不能脱离社会影响孤立地谈科研诚信。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过度或者不当的科技评价对科研诚信产生了很大影响,使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在今年召开的“科技三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并不能简单地认为科技评价不当就一定会导致科研诚信的问题。”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中科院院士裴钢表示,长期以来科技评价在科学共同体内部管理、科技政策规划的制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在推动我国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科技评价也应该与时俱进”。  “总书记的讲话吹响了营造创新环境、改革现行评价体系的集结号。”中科院院士程津培表示,不当的科技评价所产生的种种弊病,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学术生态和科学自身的健康发展。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机械的量化评估,并且与利益挂钩。”清华大学教授鲁白认为,很多科学家跟着SCI、基金标书的指挥棒转,只追求论文的影响因子,不求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急功近利的科技评价最终会导致科学研究不成系统,对科学道德的认识不足,使科学创新和合作严重受阻。  究竟应如何走出科技评价与科研诚信困局?对此,王乃彦认为,科技评估应该由科学共同体来实施,应该重视发挥小同行的作用,参加评估的专家中小同行应该占三分之二以上 同时要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大力惩治学术不端的行为。  很多院士专家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科学共同体的作用,不要全部依赖政府。回顾我国科技发展历史梳理和国际对比可以发现,我国政府在科技管理中的缺位和越位以及科学共同体自身缺陷可能是造成当前科技评价问题的根源之一。相应地,改革科技评价也应该从处理好政府和科学共同体的关系着手,而不能就评价谈评价。  “科学道德也是科学文化的一部分。”鲁白认为,除了改革科技评价体制外,还需要发展新时代的科学文化。“因为科学不仅是发现本身,还有从事发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
  • 多部门联合发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p   日前,多部门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明确指出,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p p   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p p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p p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p p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p p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p p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p p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p p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p p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p p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p p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p p   第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p p   第二章 职责分工 /p p   第五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 /p p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独立组织开展调查。 /p p   第六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p p   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p p   第七条 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 /p p   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 /p p   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p p   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 /p p   第十条 负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科研诚信案件的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 /p p   第三章 调 查 /p p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p p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p p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p p   (二)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p p   (三)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监督主管部门举报 /p p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 /p p   (五)其他方式。 /p p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p p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p p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p p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p p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p p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p p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p p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p p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p p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p p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 /p p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本单位调查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p p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p p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p p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p p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p p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p p   第二节 调查 /p p   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p p   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p p   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p p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p p   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p p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p p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或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可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p p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p p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p p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p p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p p   第四章 处 理 /p p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认定后,由调查单位按职责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 /p p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p p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 /p p   (二)违规事实情况 /p p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p p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p p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p p   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p p   第二十七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p p   第二十八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p p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p p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p p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p p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p p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p p   (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p p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p p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p p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p p   (十)其它处理。 /p p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p p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p p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p p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p p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p p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p p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p p   第三十一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p p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p p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p p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p p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p p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p p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p p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p p   (八)其他情形。 /p p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p p   第三十二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p p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p p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p p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p p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p p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p p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p p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p p   (一)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 /p p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p p   (三)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p p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p p   存在本规则第二条(一)(二)(三)(四)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二)规定的尺度。 /p p   第三十四条 被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二)(三)(四)规定处理的责任人正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推荐资格。 /p p   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人才称号、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的,撤销获得的资助项目和人才、奖励、荣誉等称号及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追回项目经费、奖金。 /p p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均应对责任人在单位内部或系统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提供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p p   根据前款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在处理决定书中载明。 /p p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提交至科技部。 /p p   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提交至科技部。 /p p   第三十七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调查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书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在接到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后,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调查人同步做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p p   第三十八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 /p p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p p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 /p p   第五章 申诉复查 /p p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做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p p   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向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 /p p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p p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再次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p p   第四十二条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一一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p p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p p   第四十三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p p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p p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p p   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p p   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p p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 /p p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p p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 /p p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p p   第七章 附 则 /p p   第四十九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p p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p p   减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p p   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p p   第五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p p   第五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涉事人员或单位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p p   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 /p p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社科院负责解释。 /p p br/ /p
  • 警示!又有一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精神,适应新形势下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工作需求,切实践行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中国科研诚信网(以下简称“诚信网”)改版完成,于2021年7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网址为https://www.orichina.cn。  据悉诚信网是发布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政务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开展宣传教育的重要窗口,是服务科研一线的重要阵地。  近期,该网公布了一批医学科研诚信案例调查处理结果,情况如下:现将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育、医疗机构近期公开通报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转载如下:  一、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于硕为通讯作者、刘博为第一作者的论文“Amentoflavone suppresses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by repressing hexokinase 2 expression through inhibiting JAK2/STAT3 signaling”。经调查,该论文由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对于硕和刘博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收回科研奖金;取消5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3年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通报链接:http://www.hb2h.com/extranet/pages/second/info.htm?iid=17584)  二、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盖利为通讯作者、张增山为第一作者的论文“Long noncoding RNA UCA1 promotes multiple myeloma cell growth by targeting TGF-β”。经调查,该论文由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对盖利、张增山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盖利副主任医师聘任及高一级职务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等资格5年;取消张增山晋升聘任高一级职务职称、评先评优、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等资格5年;给予盖利、张增山警告处分,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收回论文奖励;撤消张增山2019年度获得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并退回奖励。  (通报链接:http://www.wyfy.cn/contents/145/10853.html)  三、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罗震为通讯作者、马伟群为第一作者的论文“LncRNA INHBA-AS1 promotes cell growth migration and invasion of oral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by sponging miR-143-3p”。经调查,该论文作者未亲自完成实验,未能就涉事论文的数据提供完整齐全的原始资料;未经他人同意在论文上擅自署他人姓名。对罗震和马伟群作出如下处理:给予记过处分;终止承担的院级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暂停申请各类各级科研项目、课题资格4年。  (通报链接:http://www.smukqyy.com/details/2467.html)  四、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木海琦为通讯作者、东阳市人民医院傅军红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MiR-182 affects renal cancer cell proliferation, apoptosis, and invasion by regulating PI3K/AKT/mTOR signaling pathway”。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购买实验数据、不当署名等行为。对木海琦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2年,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对傅军红作出如下处理:院内降低一级聘任,取消副主任医师聘任,追回因职称晋升已享受的相应工资、津贴、福利、考核奖的差额,取消申报科研项目、人才项目、成果奖项、评优评先等资格5年,给予党内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通报链接:http://www.wzhealth.com/news/show-12351.html;http://www.dyhospital.com/Item/3550.aspx)  五、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瑾珺为通讯作者、倪晓洁为第一作者的论文“Ginsenoside Rg1 protects human renal tubular epithelial cells from lipopolysaccharide-induced apoptosis and inflammation damage”。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及违反论文发表规范等行为。对王瑾珺作出如下处理:撤销副主任医师职称,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励;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5年;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倪晓洁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3年;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同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作者徐自强、金昊、郑少玲、蔡勇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1年;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通报链接:https://www.wzhospital.cn/wyyy/web/yydt/yyxw_xx.aspx?type=gg&id=136272)  六、吉林大学李娟作为通讯作者、巩固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Tanshinone IIA alleviates oxidative damage induced by H2O2 through up-regulating miR-124 in PC-12 cells”。经调查,巩固存在由他人代写代投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但其在调查前主动撤稿,且未使用该论文获取利益,对其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留校察看处分。李娟和其他作者对论文实验、撰写、发表等过程均不知情。  (通报链接:http://jluxfjs.jlu.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21&wbnewsid=1431)  七、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冷吉燕作为通讯作者、杜健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两篇论文“Astragaloside IV protects cardiomyocytes from hypoxia-induced injury by down-regulation of lncRNA GAS5”和“Silence of LncRNA GAS5 Protects Cardiomyocytes H9c2 Against Hypoxic Injury via Sponging miR-142-5p”。经调查,杜健存在编造研究过程行为,冷吉燕和其他作者对此不知情,但对数据审核不严。对杜健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对冷吉燕和其他作者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通报链接:http://jluxfjs.jlu.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21&wbnewsid=1431)  八、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付艳作为通讯作者、邵文静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Long non-coding RNA DLEU1 contribut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endometrial cancer by sponging miR-490 to regulate SP1 expression”。经调查,论文第一作者邵文静存在编造研究过程的行为,付艳和其他作者对此不知情,但对数据审核不严。对邵文静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追回利用该论文获得的科研奖励。对付艳和其他作者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追回付艳利用该论文获得的科研奖励。  (通报链接:http://jluxfjs.jlu.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21&wbnewsid=1431)  九、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张超作为通讯作者、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姜睿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Phosphorylation of histone H4 at serine 1 is associated with GCN5 and mediates autophagy in osteosarcoma bone cell line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代投、购买实验数据的行为。对张超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对姜睿(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9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3年;撤销副主任医师职务。  (通报链接:http://jluxfjs.jlu.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21&wbnewsid=1431)  十、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曲辑作为通讯作者、李忱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Silence of lncRNA MIAT protects ATDC5 cells against lipopolysaccharides challenge via upregulating miR-132”。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代投的行为。对曲辑和李忱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  (通报链接:http://jluxfjs.jlu.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21&wbnewsid=1431)  十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季有波作为通讯作者、金辉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Resveratrol Protects Murine Chondrogenic ATDC5 Cells Against LPS-Induced Inflammatory Injury Through Up-Regulating MiR-146b”。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代投的行为。对季有波和金辉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追回利用该论文获得的科研奖励;撤销季有波副主任医师职务;金辉作为在籍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通报链接:http://jluxfjs.jlu.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21&wbnewsid=1431)  十二、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赵英浩作为通讯作者、张堃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MiR-22 inhibits lung cancer cell EMT and invasion through targeting Snail”。经调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代投的行为。对赵英浩和张堃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撤销赵英浩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撤销张堃主管技师职务;追回利用该论文获得的科研奖励。  (通报链接:http://jluxfjs.jlu.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21&wbnewsid=1431)  十三、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张汉阳作为通讯作者、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王杨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Lipopolysaccharides-mediated injury to chondrogenic ATDC5 cells can be relieved by Sinomenine via downregulating microRNA-192”,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代投、购买实验数据的行为。此外,王杨作为通讯作者兼第一作者发表论文“Knockdown of lncRNA MEG3 inhibits viability, migration and invasion and promotes apoptosis by sponging miR-127 in osteosarcoma cell”,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对张汉阳(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对王杨(与另外8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终身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终身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对其他作者孔大亮(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撤销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  (通报链接:http://jluxfjs.jlu.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21&wbnewsid=1441)  十四、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李东原作为通讯作者、许东辉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Long noncoding RNA MEG3 inhibits proliferation and migration but induces autophagy by regulation of Sirt7 and PI3K/AKT/mTOR pathway in glioma cell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购买论文数据的行为。对李东原(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撤销主任医师职务。对许东辉(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对其他作者池国男(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  (通报链接:http://jluxfjs.jlu.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21&wbnewsid=1441)  十五、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赵绮旎、尹立全作为通讯作者,徐海明、刘龙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Intermedin attenuates cardiomyocytes hypoxia‐injury through upregulating long noncoding RNA MALAT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购买论文数据的行为。对徐海明(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撤销副主任医师职务。赵绮旎、尹立全、刘龙对购买论文数据不知情,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通报链接:http://jluxfjs.jlu.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21&wbnewsid=1441)  十六、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李祎作为通讯作者、刘昊川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microRNA-203 promotes proliferation, differentiation, and migration of osteoblasts by upregulation of Msh homeobox 2”。经调查,论文存在购买论文数据的行为。对李祎(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对刘昊川(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作为在职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通报链接:http://jluxfjs.jlu.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21&wbnewsid=1441)  十七、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王尧、王永刚作为通讯作者,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王永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梁婷婷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Long noncoding RNA PEG10 facilitates bladder cancer cells proliferation, migration, and invasion via repressing microRNA-29b”。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的行为。对王永琨(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王尧、王永刚和梁婷婷对编造研究过程不知情,但对相关数据审核不足;对王尧给予通报批评,对王永刚和梁婷婷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通报链接:http://jluxfjs.jlu.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21&wbnewsid=1441)
  • 2013年度国家科技奖特别强调科研诚信
    今天上午,201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2013年度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共授予10位科技专家和313个项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表示,今年项目的评选过程特别强调学术严谨和科研诚信。规定同一年度每位科技人员只能在一个推荐项目中作为前三完成人参加国家科技奖的评选。对推荐项目使用的论文论著等相关材料,要求出具主要知识产权共有者的知情同意证明。完善推荐书格式设计,强调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要求完成人所在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严格把关。
  • 拒绝科研违规,倡导诚信求实——《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行业自律准则(试行)》发布实施
    p   2020年8月26日,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在线召开第一次联席理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行业自律准则(试行)》,由联盟秘书处正式对外发布生效。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由此,仪器共享服务行业逐步兴起,诞生了诸如科学指南针、牵翼网、聚仪网、人人实验、绿平台等为代表的一批市场化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企业。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的推动,开放共享的仪器不断增加,参与服务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初步形成了全社会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良好氛围,整个仪器共享服务市场开始踏入快速发展的通道。 /p p   作为一个新兴的科研服务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部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如弄虚作假,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违背商业道德,违反科研合约,欠账赖账,或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等失信或不端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事业单位或用户带来经济、声誉等损失,严重影响全行业的社会形象与认可,不利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p p   由此,由科学指南针发起提议,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秘书处组织,在国家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及上海市、广东省平台的指导下,多个公司共同参与起草了《全国科研仪器服务联盟行业自律准则(试行)》。《自律准则》根据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中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对本行业内的科研失信及不端行为进行定义,并制订了相应的惩戒措施。《自律准则》将成为联盟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联盟呼吁全体成员团结一致,与全国科技界共同拒绝一切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倡导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和诚信经营的经营理念。期望据此形成良好导向,引导本行业与国家科研诚信体系的要求相向而行,进入自律规范、守信重诺、合规经营的良性发展通道。 /p p br/ /p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 p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p p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 /p p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p p   ——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p p   ——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p p   (三)主要目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p p   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p p   (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 /p p   (五)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p p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p p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p p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p p   (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p p   (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 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p p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p p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p p   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p p   (八)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p p   (九)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p p   (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p p   (十一)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p p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p p   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p p   (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p p   (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 /p p   (十五)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国学术期刊影响力,提高学术期刊国际话语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 /p p   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 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p p   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p p   (十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p p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p p   (十七)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p p   (十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p p   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p p   (十九)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p p   (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p p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 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 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 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p p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p p   (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p p   七、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p p   (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 /p p   (二十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 /p p   (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p p   八、保障措施 /p p   (二十五)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有关部门、地方应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科技部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 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p p   (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p p   (二十七)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中国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p p   (二十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共同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p
  • 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解读《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
    p & nbsp “最近大家可能关注到中国成功培育体细胞克隆猴,这是世界上第一次成功克隆非人灵长类动物。《意见》就是为了促进我国科学家能够多出这样的成果。”在2月11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发布会上,科技部副部长黄卫多次提及中国科学家成功培育的全球首个体细胞克隆猴。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不只是克隆猴,铁基超导、量子信息等重大原始创新成果竞相涌现,基础物理领域连续三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基础研究亮出的另一份成绩单是,五年间我国基础研究投入增加1倍,从2011年411多亿元增至2016年的820多亿元。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补上基础研究短板& nbsp & nbsp 四大难题待解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我国的基础研究已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在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不能忽视的是,与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相比,从整个科技创新的链条来看,基础研究依然是短板。”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司长叶玉江说,具体体现为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顶尖基础研究人才和团队较匮乏、投入总体不足、环境待优化四方面的问题。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叶玉江表示,科学的理论、原创的思想由中国科学家提出来的还非常少,缺乏能够心无旁骛、长期稳定深耕基础理论的人才队伍。在投入总体不足的同时,投入结构非常不合理,基础研究投入主要靠政府而且主要是中央财政支持。此外,全社会支持基础研究的环境尚需进一步优化。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我国基础研究投入中,政府投入占90%多,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投入较低。”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司长张晓原透露,随着《意见》发布实施,中央财政基础研究投入将进一步加大,除继续大幅增加稳定支持外,2030年的重大项目实施将考虑基础研究的长期部署,并且增加地方财政和企业社会力量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让科学家甘坐冷板凳& nbsp 宽容失败就是鼓励探索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针对制约基础研究发展的问题,《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20条重点任务,明确了我国基础科学研究三步走的发展目标。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与其他研究相比,基础研究周期比较长,而且在这样较长的研究过程中不容易体现科学家的价值。”叶玉江解释说,《意见》里对营造宽松的环境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划:一是加强中央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要完善对高校、科研机构、科学家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是进一步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要完善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项目组织申报、评审与决策机制,落实法人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自主权,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三是建立完善符合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开展基础研究差异化评价试点。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差异化评价试点如何推进?叶玉江指出,要针对不同的高校、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评价,完善以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为核心的评价机制,扩大高校与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的选择权。与此同时,还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nbsp 科学问题要科学评价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关于学术造假特别是去年的学术期刊集中撤稿事件,黄卫介绍,科技部联合20多个部门成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共同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工作,目的就是要从制度、源头上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同时,要配合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过去我们比较看重论文和获奖情况,对科学和技术本身的影响力和意义注意得不够,基础研究如果这样评价会出现引导上的偏差。”针对科技日报记者的提问,黄卫回应说,中国科学家群体这么大,不能用一把尺子去量每一门学科,量每一个科研人员。比如数学尤其是基础数学,应以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进行评价。我们应该多一些宽容、多一些时间、多一些长期稳定的支持,让他们能安心研究。 /p
  • 实验用试剂耗材诚信供应联盟正式成立
    每一项科研成果背后,离不开大量的试验,如果使用的耗材质量不可靠,试验结果不准确,会严重阻碍科研的进步和突破。  日前,在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的支持及见证下,实验用试剂耗材诚信供应联盟(简称诚信联盟)成立发布会在北京工商大学隆重召开。十家发起单位正式完成签约,他们以交互拉手的方式庆祝这一令人兴奋的时刻,期待未来可以精诚合作、互利共赢,为行业规范化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  科技部国家科技基础平台中心的卢凡处长出席发布会,他重点强调了诚信联盟在未来“产学研”顺利对接中的重要角色和未来的努力方向。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王晓华处长介绍,仅靠用户自己的力量,很难在短时间内筛选出同时具备产品质量、服务和诚信的供应商,因此像诚信联盟这样的第三方机构的发起,对于推动实验用试剂耗材领域的发展,势在必行。  诚信联盟第一届理事长黄欣、秘书长翟亚锋在现场介绍了未来联盟的规划方向和具体实施细节,重点就入会标准、提高企业在多个用户单位的入围效率、降低入围成本及建立标准化的行业数据库、成立专业技术委员会以提高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了解读。科技部国家科技基础平台中心 卢帆处长(左)、北京工商大学王晓华处长(中)、诚信联盟秘书长黄欣(右)现场发布诚信联盟Logo  诚信联盟的精髓,正如其Logo所呈现,中心的“试管”状标志代表科研,代表用户 外环代表有志于做诚信供应的企业团结在一起。借助诚信联盟这座桥梁,改善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共同推动行业健康、有序、高效、良性的发展。
  • 科技部:将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
    p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针对日前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科技部6月20日表示,将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发现存在“学术不端”将一票否决。 /p p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直是我国科研导向的风向标之一,以往这些奖项的评选所采取的是推荐方式,政府部门是推荐主体,专家学者和学术组织参与较少,行政色彩浓。 /p p   《方案》明确,今后科技奖励的评选要改为提名制。科技部副部长黄卫表示,变“自荐”为“他荐”,这种方式,既可以评选出受到业界认可的科研项目、成果,也可以减少科研人员因为逐级申报而花费的大量“非科研”时间,“专家提名哪个(科研)项目可以获奖,可以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学术,遏制学术浮躁等一些不良的风气。” /p p   《方案》在提出适当提高国家科技奖奖励标准的同时,还明确“要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进行营销和宣传。 /p p   此外,方案还出,对“拼凑“包装”、游说评委”等行为一票否决 对造假、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黄卫表示,今后,要通过“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激发科技创新的更大活力,“要对涉及违规的科研成果采取一票否决、撤销奖励等措施,对违规责任人采取公开通报,阶段性或者永久性参与国家科技奖活动的资格。” /p
  • 新华社:对学术不诚信者必须零容忍
    p   针对此前发生的一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对来自中国作者的论文集中撤稿事件,14日科技部会同多部门通报了最新调查进展,表示正对被撤论文逐一彻查,对查实存在问题的论文作者将严肃处理。对学术不诚信者必须零容忍,坚决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滋生蔓延。 /p p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的科技工作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涌现了一大批像黄大年、李保国这样具有爱国之情、报国之志的优秀科学家,堪为世范。 /p p   这起撤稿事件严重损害了我国科技界的国际声誉和整体尊严,影响十分恶劣。也反映出我国学术环境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体系、惩戒力度都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对学术生态中的“病灶”亟须对症下药。 /p p   当前,我国科研评价制度还不够完善,现实中,一些单位分类评价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还存在一刀切的做法。对学术不端的惩处多停留在学术道德批评和内部处理层面,导致学术造假成本过低,难以对科研不端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p p   此次撤稿事件中,个别科技工作者底线意识不强,在名利诱惑面前心态失衡,从事了造假和学术不端行为,应承担首要责任。与此同时,一些第三方中介机构打着科技服务的幌子,行代写代投之实,甚至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信息,收取高额费用,毒化学术生态,应予坚决铲除。 /p p   圣洁的科学殿堂容不得半点不端行为抹黑。有关部门应以处理此次撤稿事件为切入点,查查体、治治病,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强化以“品德、能力、贡献”为核心的人才评价导向,推动相关学术机构完善学术期刊跟踪监测机制,加强科研学术领域诚信建设与联合奖惩,力争从根本上铲除论文造假的土壤,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p p   在这个科研创新的黄金时代,广大科技工作者应该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求真务实的科研环境和学术生态,坚守高尚的道德操守,秉承严谨的科学精神,让“科技森林”日益枝繁叶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25b73f01-80cc-4a87-bc8d-3b75824d4d9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p
  • “质量第一 诚信做产品” 金索坤诚信活动主题月正在进行时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北京市通州区印发了《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北京金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照《通知》内容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将本年度8月定为以“质量第一 诚信做产品”为题的诚信活动主题月。诚信属于道德范畴,它是立人之本,齐家之道,在当今社会,它也可以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因信而立,失信而亡的例子比比皆是。作为一家以仪器研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金索坤更是时刻关注产品质量,诚信做产品。在诚信活动主题月,公司成立的诚信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迅速展开行动,先后组织员工学习《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8号)文件。 诚信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大家学习另外,金索坤公司的活动领导小组还组织员工观看了《诚信中国》纪录片。观看完影片之后大家感触颇深,纷纷表示诚信是立人之本、经商之魂。一个人如果想在社会立足就必须讲诚信,一个企业如果想要继续发展更是需要诚信。同时,为了配合金索坤公司诚信活动主题月的活动,公司生产部组织了质量技术大比武活动,在实践活动中体会“质量第一 诚信做产品”的重要性。生产部质量大比武获奖员工此外,公司还计划开展四次质量第一、诚信做产品方面的讲座,进一步了解、体会诚信作为一个生产型企业的重要作用。北京金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市面上唯一一家只专注原子荧光光谱仪的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十多年的研发经验更加体会到诚信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借着这次诚信主题实践活动的东风,金索坤公司会继续努力,以诚信为本,为原子荧光技术的发展探索乾坤。 金索坤SK-乐析原子荧光光度计
  • 3.15在行动 | 阿尔塔与您诚信共守护
    今年“315”晚会聚焦“用诚信之光照亮消费信心”的主题,强调立足于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倡导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价值理念。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也是每年的“315”晚会中,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内容。本期曝光的是餐桌上的主角:“香精大米”国产大米加香精,摇身一变成“泰国香米”关键词:大米,香精,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属于食品添加剂,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提到,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并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违规商户所提到的大米香精,为“吡嗪”、“吡啶”,化学名称为“2-乙酰基吡啶”、“2-丙酰基吡啶”和“2-乙酰基吡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阿尔塔科技研发团队一直致力于满足检测领域的标准品需求,助力政府监管。针对香精类检测,我们提供如下标准物质,时刻为国民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了解更多产品或需要定制服务,请联系我们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介绍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中国领先的具有标准物质专业研发及生产能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坚守“精于标准品科技创新,创造绿色安全品质生活“的企业愿景,秉持”致力于成为全球第一品牌价值的标准品提供者”的企业使命。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通过ISO 17034/CNAS-CL04认可),并通过了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于2022年获批筹建“天津市标准物质与稳定同位素标记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并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等,成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创新中心,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专项稳定同位素产业基地,主持完成和参加了多项天津市重大科研支撑项目和在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处于我国标准品和稳定同位素标记内标行业的领先地位。经过10余年的努力,阿尔塔科技以其卓越的品质和全方位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受到全球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良好赞誉,成长为行业内国产高端有机标准品的知名品牌。2022年底,阿尔塔成功携手杭州凯莱谱精准医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迪安诊断旗下子公司),进一步开拓医药和临床检测标准品,为多组学创新技术以及质谱标准化的解决方案提供技术保障,为广大人民的健康生活做出贡献,真正实现From Medicare to Healthcare。
  • 上海新拓经营之道:“以人为本 诚信至上”
    “100家国产仪器厂商”专题:访上海新拓分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为推动中国国产仪器的发展,了解中国国产仪器厂商的实际情况,促进自主创新,向广大用户介绍一批有特点的优秀国产仪器生产厂商,仪器信息网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启动“百家国产仪器厂商访问计划”。日前,仪器信息网工作人员走访参观了上海新拓分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拓”),上海新拓总经理张和清先生接待了仪器信息网到访人员。 上海新拓分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和清先生   “四大系列高性价比仪器 拥有国家级专利技术25项”   张和清总经理说到:“目前,上海新拓占地面积近千平方米,员工30人左右,其中包括有国外工作经历、深刻掌握现代分析前沿技术的高级工程师、博士、硕士等高层技术人才10余人,拥有国家级专利技术25项,是国内外样品前处理及分析检测等领域的知名企业。”   “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上海新拓已经发展为集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有高压密闭微波消解/萃取仪器系列、常压微波辅助萃取/反应仪系列、多通道营养盐分析系统(特别针对车载/船载实验环境设计)、多通道正压式固相萃取仪、全自动氮吹浓缩仪、石墨预处理加热仪等四大系列十多种高性价比分析仪器,并远销海内外诸多国家和地区。” CW-2000型超声-微波协同萃取/反应仪 (超声、微波、超声-微波协同——真正实现一机多用) XT-3000A型多通道营养盐分析系统 (特别针对车载/船载实验环境设计) XT-NS 1型全自动氮吹浓缩仪   上海新拓已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CE认证,其产品更是通过了国家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中国上海计量测试中心等部门的检测。另外,上海新拓的高端产品系列屡获大奖,其中CW-2000型超声-微波协同萃取/反应仪囊括2007年BCEIA仪器金奖与2008年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学会科学仪器优秀产品奖两项大奖。   “打造完善的质量体系与营销网络 提供终身保修服务”   张和清总经理谈到:“目前,上海新拓的市场占有率是达到了全国领先。同时,我们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营销服务网络,为我们的客户提供终身保修服务。”   “新拓时时以用户为先,放眼长远,以我们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赢得了市场的口碑。不同与其他公司收取高额维修费用的做法,新拓公司始终将客户的使用需求放在第一位,以我们最大的努力换来用户的信任,培养长期的合作关系。” 上海新拓分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所获奖项荣誉   研发投入达到公司利润的20% “重视人才 讲究诚信”   “现在上海新拓的研发投入达到公司利润的20%,研发部门已有8人,负责机电、软件等产品的开发工作。”   “另外,我们先后与中山大学、厦门大学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华东师范大学以及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等科研院校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诚信’支撑我们之间长期的合作关系。”   在谈到新拓的研发人才管理时,张和清总经理表示:“我们十分重视人才的发展,在上海新拓,我们给予员工充分的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员工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助于塑造企业的文化。”   附录:上海新拓分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http://www.sh-xintuo.com/   http://xintuo.instrument.com.cn
  • 『重磅』中科院提出7条诚信提醒,事关科技奖励申报!
    5月11日,中国科学院召开2022年度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视频会,会上发布了《关于在科技奖励推荐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诚信提醒》(以下简称《诚信提醒》),倡导在科技奖励申报过程中的诚实守信行为。针对当前科技奖励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诚信提醒》对中科院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提出7条提醒,包括:申报奖项的有关材料存在失实情形;申报项目署名及完成人排序与实际情况不符;推荐单位未按规范程序申报相关奖励;未经协商一致单独申报多机构合作的成果;为申报奖励临时补充伦理审查材料;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示范效果和经济效益;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完成人干预评审过程。《诚信提醒》明确提出:反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反对不经民主协商、简单按照奖项个别完成人的意愿确定完成人及排名顺序的行为;反对推荐单位不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仅委托完成人撰写材料并将材料直接转呈授奖部门;反对绕过合作方或未经各方达成一致申报奖项;反对为申报奖项而临时补做伦理审查;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实际价值;反对学术权威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声望或人际关系等干预评审过程。据悉,这是中科院科研道德委员会自2018年以来按年度发布的第5次诚信提醒。此前4次为《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关于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恪守科研伦理的提醒》《关于科研活动原始记录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和《关于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学术成果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以下为《关于在科技奖励推荐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诚信提醒》全文:为确保科技奖励推荐、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提高奖励推荐单位及推荐人的责任意识,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要求,结合当前科技奖励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予我院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以提醒,倡导在科技奖励申报过程中的诚实守信行为。提醒一:申报奖项的有关材料存在失实情形。推荐单位及推荐人应认真审核报奖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申报奖项的各类材料完整、详实,包括支撑奖项的原始数据、专利和技术指标、已发表的学术论著、奖项完成人的信息、所作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反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提醒二:申报项目署名及完成人排序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按照学术惯例、综合考虑完成人的实际贡献确定完成人排序,推荐人应充分征求所有完成人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排名顺序,完成人属于不同单位的应由各单位充分协商后确定。反对不经民主协商、简单按照奖项个别完成人的意愿确定完成人及排名顺序的行为。提醒三:推荐单位未按规范程序申报相关奖励。推荐单位应遵守所属部门和授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对用以申报的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支撑材料、完成人信息等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审核或评议。反对推荐单位不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仅委托完成人撰写材料并将材料直接转呈授奖部门。提醒四:未经协商一致单独申报多机构合作的成果。多机构合作的研究成果申报奖项时应及时通报合作方,共同协商申报材料。个人被合作单位通知参与奖项申报时应主动向本单位报告,确保合作双方及时沟通协商,避免发生成果归属纠纷。反对绕过合作方或未经各方达成一致申报奖项。提醒五:为申报奖励临时补充伦理审查材料。提交伦理审查材料时应提供原始的伦理审查结果。伦理审查作为相关科学研究的前置性条件,应在科研项目立项之前开展,并在研究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跟踪审查及补充审查。反对为申报奖项而临时补做伦理审查。提醒六: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示范效果和经济效益。推荐单位及推荐人应提供客观、真实的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验收意见、鉴定结论和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评价意见等,准确体现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示范效果和经济效益,并客观表述项目成果的适用情形。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实际价值。提醒七: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完成人干预评审过程。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完成人应提高自律意识,不主动打听、不私下联系评审专家,不与授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联系以施加影响,不通过请托第三方干扰评审过程。反对学术权威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声望或人际关系等干预评审过程。
  • 构建高质量诚信共赢生态 海尔生物入选“品牌信用建设典型案例”
    近日,由新华社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等联合主办的2023中国企业家博鳌论坛落下帷幕,论坛以“聚焦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为主题,共谋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之道。会上发布了“品牌信用建设典型案例”,海尔生物凭借稳健运营和社会多方共赢发展的卓越表现成功入选。海尔生物以“诚信共赢”为基石,遵循最高商业道德标准和企业治理规范,通过在经营合规与风险控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等方面的卓越实践,构建独具公司特色的诚信共赢生态。在公司治理上,一方面,通过完善治理体系、法人治理及三会运作,公司实现了独立运作、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的机制,并且专门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发布管理层问责规范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了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海尔生物深知信息披露管理透明是建立投资者信任的基础,也是赢得市场认可和投资者信心的关键之举。因此,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积极畅通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沟通渠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在2022-2023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公司荣获上交所最高评级A级。信以立身,质以立业。海尔生物始终将用户体验视作初心,坚守“敬畏生命”的质量文化,追求卓越品质。医疗器械行业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生命健康质量,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从设计研发、原材料采购,再到生产、售后服务,严格监控每个环节,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同时,公司注重质量风险管理,通过评估和控制措施,减少产品风险影响,为用户提供更安全可靠的智慧方案。在技术蓬勃发展的当下,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引擎,海尔生物将“绿色科创”融入发展基因,以绿色科技创新促进节能减排,不断引领生物医疗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从最早突破低温保存箱关键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到突破碳氢制冷关键技术、斯特林制冷技术等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一直以来,海尔生物持续抢占关键技术制高点,打造节能高效产品方案。此外,公司重视完善的科研诚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了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专利维权管控机制,通过全球专利管理系统,形成全链条的专利管理与保护机制,2022年,公司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突显了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实力。一系列举措推动了创新成果的转化,截至2023年三季度,公司累计获得专利1205项,软件著作275项,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持。随着未来的不断探索,海尔生物将持续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添砖加瓦,通过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和持续的科技创新为自身发展注入新动力,引领整个行业更快更好的前行。
  • CISILE被评定为“中国诚信展览”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CISILE)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被评定为“中国诚信展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672" height=" 894" title=" 1.png" style=" width: 302px height: 379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198a5ccc-7f50-44c3-9c1d-28c33fdf55bd.jpg" / /p p   由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发起,联合商务部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和展酷网共同推出国内展览业首个诚信认证体系——中国诚信展览(China Credit Exhibition,缩写CCE),旨在通过建立健全权威可靠、公正公信、专业规范的认证体系,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p p   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通过层层审核,被评定为“中国诚信展览”,并荣获“中国诚信展览认证”证书。这不仅仅是一个认证,也是大会对大众的承诺,诚信展览,造福科学仪器行业。 /p p strong   关于中国诚信展览 /strong /p p   权威可靠 /p p   中国诚信展览认证是中国首个也是唯一的会展行业权威认证 /p p   中国诚信展览认证由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发起,联合商务部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和展酷网共同推出的国内首个展会认证项目,具有绝对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p p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成立于2006年2月18日,是目前国内唯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冠以“中国”、“会展经济”字样的,全国性的组织机构。商务部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是在2008年经商务部人事司正式批准成立的机构,其主要工作是从事商务领域企业信用认证与信用评级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展酷网拥有独创的360度测评系统、中国最大规模的展会点评社区以及智能搜索技术,通过云计算和大数据,着力于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涵盖找展会、预登记、订展位、找展装、对接展会服务等各个环节。 /p p   公正公信 /p p   中国诚信展览认证是一个标准化的认证体系 /p p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中国诚信展览认证对展会信息进行标准化的严格审核筛查,确保内容客观公正、真实可信,并在此基础上以认证证书、第三方网络公示及主体挂标等形式,随时供社会公众查询验证。通过认证的展会拥有唯一的诚信档案编号,可在中国诚信展览官网(http://www.chinacreditexhibition.org/)、商务部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网站(中国信用+)、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官网查询验证 其获得授权使用的CCE标识可全面应用于展会现场、新闻发布会、官网、会刊、招展函等各种场景。中国诚信展览认证通过多种方式将认证展会从同质展会中显著区分,是社会公众在展会活动过程中重要的识别和参考依据。 /p p   专业规范 /p p   中国诚信展览认证是一个完整的认证体系 /p p   目前多数认证并不区分行业,只认证工商主体,而中国诚信展览认证深耕于会展行业,并只做以展会为主体的认证项目,认证审核标准含22大项、36小项,专业性受国家及公众认可。认证流程科学规范,采用严格的双审制度。首先对展会信息和资质进行形式审核(初审),符合标准才能进入最终审核,最终审核是由商务部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充分保证了认证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p p   中国诚信展览认证的推出,展现了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维护社会诚信的格局,让展会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减少傍展、伪展、骗展的行为及现象,帮助社会公众有效地区分出诚信的展会品牌,促进行业生态的健康稳定及可持续发展,构建美好诚信的和谐社会。 /p p /p
  • 诚信是立足之本 科学仪器行业也不例外
    p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企无信不兴”。对于个人而言,诚信是立身处世的基本准则,对于企业而言,诚信是企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诚信意识、诚信品质 、诚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发展。 /p p   有专家曾撰文指出,经过10多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信用观念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信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近年来社会信用缺失的不和谐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与不断完善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比,信用意识、信用市场发育、信用法律规范等方面还存在很突出的问题。 /p p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小编比较关注的环保行业也积极行动起来,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发布了《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诚信自律承诺书》,并于去年底发布了《环保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p p   随着对诚信的重视,对于公司的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必将不断加大,仪器企业也概莫能外。 /p p   例如:某上市仪器公司曾在“惠州市水环境质量在线监测项目”建设运营服务采购项目因触犯“中标人是否存在隐瞒近三年内被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通报等违法事实,而未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函列明违法情况”这一条例,受到中标金额千分之六(75,6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及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 /p p   相信随着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加强,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必将推动我国科学仪器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p
  • 西派特荣获”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称号
    近日,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评选的“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名单公布,西派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荣获此称号。 质量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国的基础。此次评选旨在加强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建设,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提高企业的质量诚信意识和质量法制意识,全面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市场的消费信心。通知原文:
  • 朗诚科技获得工信部“中国中小企业诚信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近日,朗诚科技获得由国家工信部授予的“中国中小企业诚信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并获得由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牌匾与证书。 诚信示范单位是由中国权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管理中心采用信用监管手段,结合行业自律要求,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管理中心官网、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官网、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及中国工商报予以公示。 这一荣誉称号的获得是对朗诚科技“信用价值”的一个肯定,朗诚科技将始终坚持诚信经营,进一步树立品牌形象,传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把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努力成为中小企业诚信经营的行业标杆企业。
  • 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诚信体系建设启动
    8月3日,首期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诚信体系建设培训班在京召开,本次培训班的举办,标志着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对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正式启动。   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检测数据诚信与否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更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由于国内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完善、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我国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影响较大的不诚信行为。启动诚信体系建设将促进我国整个检测市场规范化进程,带动我国整个检测行业不出假报告、不出假证明、不做假账、不做失信承诺,从而促进整个检测行业诚信体系的确立,提高我国检测行业的公信力。   据了解,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总体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及时组织专家开始针对国家检测机构和乳制品企业的特点,在大量社会调查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要求》准则。本次培训活动,主要是对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进行该准则的宣传。
  • 上海科哲荣获“诚信创建企业”称号
    上海科哲荣获“诚信创建企业”称号 上海科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中荣获2015-2016年度“诚信创建企业”称号。 本次活动由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举办,行业协会审核、专业机构鉴定和公众评议、信誉公示相结合等方式展开。2016年03月16日,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共同为诚信企业颁发获奖证书和诚信称号。
  • 复原乳须标注 考验企业诚信
    近日由国家七部委联同乳业协会起草的最新《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此前多达160余项的安全标准被化繁为简。   “几家欢乐几家愁”。各项乳品安全标准即将来临的这一次“大修订”,给“三聚氰胺”风波后的中国乳业又带来了调整的契机。   复原乳须标注考验企业诚信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的百分比。   专家解读:“复原乳”是指把浓缩乳(炼乳)或乳粉,添加适量水,制成与原乳中水、固体物比例相当的乳液。复原乳与生鲜牛奶的营养成分不同。“复原乳”在经过两次超高温处理后,营养成分有所流失 而生鲜奶中的营养成分基本保存。   乳业专家王丁棉表示,基于复原乳在多次还原过程中营养价值的流失,一般还是不被消费者认可。复原乳制品在与鲜奶制品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但由于没有硬性规定,多数企业生产的复原乳制品都不做标明。今后,企业在执行此条款时诚信度也会经受深度考验。此条款若得以实施,为了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企业势必会加大生鲜奶制品的投入力度,收窄复原乳制品的产销。   三指标解禁恐致酸奶营养降低   发酵乳产品的标准中,对脱脂和部分脱脂产品的脂肪指标不做要求 删除了调制酸乳产品中非脂乳固体指标 删除了总固形物指标。   专家解读:东方艾格乳业分析师陈连芳介绍,酸奶的固形物组成包括乳蛋白、乳脂肪、维生素、乳糖和矿物质等。而上述指标放宽后,今后酸奶产品在固形物指标上选择空间过大,酸奶的营养很难得到保证。   王丁棉认为,酸奶的创新多是在口味上做文章。新标对发酵乳标准的解禁给了一些非传统意义上的乳饮品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可以任意加入果粒、麦片等辅料开发新的口味,尤其是给乳饮料的开发提供了更大空间。目前这种非主流的产品很流行,娃哈哈的“营养快线”和旺仔牛奶这两个品牌的年销售额都超过40亿元以上,小洋人也超过20亿元。可口可乐、汇源等企业也已经参与进来。今后非主流产品会引领酸奶板块的市场。   “禁鲜令”解除利好巴氏奶企业   巴氏杀菌乳产品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奶/乳”。   专家解读:2006年6月1日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规定:“加工食品(包括乳制品)不得称鲜”。因此,凡采用巴氏杀菌法、低温存放的“鲜奶”,必须使用“灭菌奶(乳)”和“巴氏杀菌奶(乳)”等标准名称。而此次巴氏奶的“禁鲜令”终于得以解除。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首席研究员陈晨认为,光明、三元等巴氏奶企业有望借助明确后的标识,进一步获得市场认可。王丁棉也认为,“巴氏奶”和“常温奶 ”在标识上的区分,将使得光明、三元为代表的“巴氏奶”和以蒙牛、伊利为代表的“常温奶”两大阵营竞争加剧。但由于巴氏奶保质期为3-7日,而常温奶可以保质期长达6-8个月。对冷链要求过高的巴氏奶不会很快挤压常温奶的市场份额。
  • “诚信加油万里行”暗访发现:民营企业加油计量合格率不足8成
    以“保障油品质量 提振消费信心”为主题的“诚信加油万里行”为民服务活动3月14日启动。活动现场发布了2022年度“诚信加油万里行”调查大数据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调查活动对全国10多个省份的2836座加油站共计9685个油品样本质量进行暗访调查,通过线下检测机构复检比对,整体合格率 97.5%。  消费者普遍关心的计量加油的调查数据显示,国有企业加油计量合格率100%,民营企业加油计量合格率78.83%,存在较大差距。  计量加油暗访最高误差达61‰  2022年度“诚信加油万里行”调查大数据报告显示,当前国内约有11万余座加油站,国有公司加油站(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化等)约占55%,民营公司加油站约占43%;外企约占2%。 2022年在计量加油调查方面,总共暗访样本加油站1871座,中石化1366座,中石油113座,其他民营392座。其中符合国家误差值±3‰检定标准的加油站为1788家,占比95.56%;超过±3‰的83家,占比4.44%。国有企业加油计量合格率100%,民营合格加油计量合格率78.83%。  值得关注的是,计量加油误差在31‰以上的有10家,最高误差达到61‰。报告显示,计量超标加油站多运用高科技手段作 弊;加油机装有外接式的作 弊装置与信号接收装置;可以通过遥控进行一键计量作 弊与一键计量精度恢复。针对上述情况,“诚信加油万里行”主办方均及时反馈给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及油品企业。  在油品质量方面,通过对9685个油品样本进行快速检验,并通过线下检测机构复检比对,不合格油品共243个,整体合格率97.5%。其中因运输储存环节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占比最多,为45.2%。  “诚信加油万里行”为民服务活动是2020年10月由《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联合行业机构、业内专家、知名石化企业、媒体等单位发起,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油品质量提升”。据了解,2023 年,“诚信加油万里行”为民服务活动将再覆盖10个省区市、近3000家加油站,对加油行业的不诚信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快检设备亮相 40余个成品油项目5分钟可出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诚信加油”是成品油行业落实质量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监管部门非常重视的领域。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全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成品油质量案件2500余件,案值超1亿元;加油计量作 弊手段越来越隐蔽化和科技化。提升全行业的诚信加油程度,需要社会各界来共同承担起社会共治的责任。成品油行业的相关企业应当加强主体责任,做到诚信经营;社会机构和媒体单位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引导诚信经营的风气;技术机构积极研发应用推广技术装备。市场监管部门也会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和惩戒力度,提升执法效能,不断清除成品油经营不诚信的主体和行为。
  • 勤恳诚信惠人达己 富睿捷用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2021年10月14日至16日,2021年第十届华中科学仪器与实验室装备展览会(华中科仪展)在武汉中国光谷科技会展中心隆重召开。作为“中三角地区”研发检测市场交流平台,华中科仪展为中西部地区提供专业的实验室装备整体解决方案,服务于高校、科研机构、检测机构、卫生疾控,研发企业技术中心等单位,在全国已经拥有较大的影响力。 杭州富睿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睿捷)是一家专业从事真空冷冻干燥系统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技术型企业。在本届华中科仪展的展会现场,富睿捷向现场观众展示了公司的两款2.5L实验室冷冻干燥机:实验室冷冻干燥机2.5L(-55℃)和实验室冷冻干燥机2.5L(-90℃),受到现场观众诚挚好评。 富睿捷智慧化真空冷冻干燥系统采用自主研发的FTFDS系统,能够给用户提供一个操作简单、直观的界面。系统采用物联网技术,用户可以在云端获取数据,并在云数据进行存储,可以避免数据丢失,也可对冷冻干燥机进行远程控制及实时监控。极大程度降低了仪器夜间或者无人值守运行时出现的故障所导致的样品损坏等问题。用户可根据不同需求选择不同温度冷冻干燥机。 富睿捷的智慧化冷冻干燥机标配智慧化冻干终点判断系统,配合自主研发高精度真空传感器,并配合FTFDS系统,可以进行冻干终点的判断。内置式盘管结构,显示温度和实际温度一致,捕水能力更佳。采用WIFI、物联网技术,配合手机APP,可远程实时监控和控制设备运行。自主研发高精度真空计,真空度更真实更精准。自主研发混合制冷技术,温度更低、更稳定。一体成型冷阱,保证更好的密封性。    富睿捷秉承“勤恳诚信,惠人达己”的企业文化,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公司拥有专门的科研团队,在销售常规仪器的同时,还能为为客户定制冻干工艺解决方案,更好地服务客户。凭借可靠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富睿捷赢得了市场和用户的信任,目前公司产品已覆盖生物材料、生物医药、环 境、食品、大健康等多种行业。相信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富睿捷能够给广大用户带来更多优秀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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