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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相关的资讯

  • 科技成果转化法首修改:高校可自主转让投资科技成果
    今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科技部部长万钢向与会全体出席人员做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据悉,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这是近20年来其首次修改。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了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提交的修正案草案,就是在上述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基础上,经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调研等程序修改形成的。   万钢介绍,此次草案的修改思路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信息发布 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 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 四是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国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服务   从草案看来,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在未来或将成为公共图书馆式的公益服务。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重建高校科研成果分配制度   为了激发研究机构、个人对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第十三条则规定,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四、十五条则进一步要求高校应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相应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也应建立符合这一价值取向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此外,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还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允许单位可以自行规定、约定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定标准。   强化企业作用 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发   草案还以多个条款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如要求科技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应当听取企业、行业的意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应发挥企业主导作用等,并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科技人员交流、联合培训机构等活动。   草案还提出,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根据需要建立的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
  • 首个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成立 破除科技成果转化束缚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近日, strong 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strong (以下简称平台)成立大会在京举行,这也是首个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全国性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来自全国的60余位临床医院的行业专家和企业代表出席成立大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912914af-fab2-47ca-abef-23e9d0284170.jpg" title=" 1111111111.jpg" alt=" 11111111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取得了进步,然而依然面临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成熟度低、形式单一、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匮乏等限制,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现状同样不容乐观。为了破除束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瓶颈问题, strong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全国首批14家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依托中华中医药学会,成立了首个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王显表示,东直门医院将搭建院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桥梁,为广大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提供药学、临床研究等科技成果孵化服务,使平台成为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形成产学研一体化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中华中医药学会副秘书长孙永章强调,成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方面资源优势,进一步优化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破除制约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障碍,真正打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长周杰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的关键环节之一。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和效率是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中医药是我国最具原始创新潜力的学科领域,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推动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一环,能否成功实现高质量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低。希望该平台按照中国科协“科创中国”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学会的优势和作用,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会上,平台聘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医学科学部原中医中药学科主任王昌恩为主任委员,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直门医院教授田贵华为秘书长,并成立了由首批全国18家医院、科研院所科技负责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王昌恩强调,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成立只是一个开始,大家仍任重而道远,希望各平台成员单位、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们牢记初心使命,遵循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同时,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与管理机制,不断加强中医药科技的协同创新发展,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田贵华介绍,该平台成立后,一方面要建设反映医院、科研院所需求的“问题库”,成立展示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项目库”,另一方面要为各个需求企业创造共享资源的“开源库”,促进供需双方的直接对接,在此基础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提升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参会嘉宾 /p p   【现场专家领导】 /p p   周 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长 /p p   唐隆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传播和成果转化中心副主任 /p p   孙永章 中华中医药学会副秘书长 /p p   王 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综合处副处长 /p p   王昌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医学科学部原中医中药学科主任 /p p   朱立国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院长 /p p   王 显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 /p p   胡元会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p p   商洪才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常务副院长 /p p   于宏伟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人 /p p   张霄潇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普部负责人 /p p   付建华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魏军平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刘宝利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中医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田贵华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负责人 /p p   王 乐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李小黎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科技处处长 /p p   居文政 江苏省中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赫 军 中日友好医院药学部副主任 /p p   尹志臣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科研处成果转化负责人 /p p   董学军 北京扶阳国际中医研究院院长 /p p   邱 媛 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创新服务平台副会长 /p p   叶晓林 广州常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p p   李 仪 北京北昆影业有限公司CEO /p p   张农山 江苏省中医院科研处 /p p   李自刚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 /p p   李新龙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 /p p   郭天星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 /p p   【线上参会专家】 /p p   安红梅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科研处副处长 /p p   蔡桦杨 广东省中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顾翠峰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科技处处长 /p p   黄可儿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李光哲 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处处长 /p p   张春雁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魏 戌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科研处副处长 /p p   朱少璇 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技术协会执行会长 /p p   【现场企业代表】 /p p   赵立军 未来药业董事长 /p p   吴建彬 中信华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p p   童 丰 北京诚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p p   徐 意 北京同仁堂研究院副院长 /p p   孙 虹 丽珠集团副总经理 /p p   关 平 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p p   吴晓明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p p   李晓祥 未来药业 席科学家 /p p   王 贺 未来药业市场总监 /p p   金 秋 未来药业研发总监 /p p   周 鸿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p p   杨晓宏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部长 /p p   汪 平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监 /p p   王玉莉 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信息总监 /p p   周海燕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院长 /p p   杨芮平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p p br/ /p
  • 武汉成立全国首个科技成果转化局
    p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备受诟病。今天下午,武汉市在全国率先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局,力争5年内在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占比达80%,着力打通在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br/ /p p   2016年,在汉高校共登记技术合同达9294项,占全国高校总数的15.5%,名列副省级城市第一。但以往对在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对接服务不够,各方联动协同推进不力。目前大概只有20%的科研成果在湖北落地。与此同时,很多企业家到武汉寻找投资机会,却苦于“有钱没有好项目”。 /p p   武汉市委书记陈一新说,成立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就是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为突破口,抓对接,着力构建市场化、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网络 抓主体,着力集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家和投资人 抓载体,着力建设一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承接平台 抓服务,着力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优政务环境 抓协同,着力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合力。把在汉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这个“富矿”充分挖掘出来,促进就地产业化,形成源源不断的现实生产力。 /p p   新成立的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实行“虚拟机构、实体运作”,挂靠武汉市科技局,不新增人员编制,工作人员从武汉市科技局现有职能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中调整,专门承担在汉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服务对接和督促落实工作。 /p p   武汉现有89所高校、95家科研院所,科教资源丰富,拥有60多位院士和一大批在国际国内各领域具有领先技术的优秀专家。在今天的大会上,武汉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院士专家顾问团同时成立,由两院院士李德仁等12位院士组成。 /p p   来自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余少华代表院士专家顾问团表态,积极支持武汉科技成果转化,为武汉重大科技决策献计献策,发挥院士专家顾问团的作用,推进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生态。 /p p br/ /p
  • 我国重大科技成果首次通过拍卖等方式交易
    记者从3月13日举行的“十一五”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发布会上获悉,我国“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等国家科技计划取得的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将首次尝试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这将为我国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新模式。   据介绍,首批进行公开交易的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共有26项,分别是国家“973”“863”“科技支撑”“科技重大专项”等计划支持的项目,涉及生物医药、节能减排、农业科技、信息技术等领域,将通过挂牌、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当前,我国科技发展进入重要跃升期,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通过技术市场转移转化实现了价值,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规模不断扩大,通过技术市场合同交易共128671项,成交金额2840亿元。   “十一五”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断完善,通过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一批研发基础好、市场需求大的重大产品快速进入市场,直接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资金投入方面,财政性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使用方式不断创新。科技与金融进一步结合,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逐步形成,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的投融资渠道明显拓宽。在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建设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科技中介机构数量快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服务水平和能力不断增强。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部门将不断探索新模式,采取更有力措施,开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新局面。
  • 天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解开阻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的“细绳子”,天津近日出台《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天津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深入调研分析,发现“细绳子”问题突出表现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不敢为”“不愿为”“不会为”3个方面,为此,《实施意见》提出了明确政策界限、完善尽职免责、落实收益分配、改革考核奖励机制等针对性措施,在政策层面放权赋权、容错免责,激励大家放心作为。针对操作方面可能遇到的难题,天津围绕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科技成果评价、技术产权股权挂牌交易等工作,组织编制了13项系列操作指引。作为13项系列操作指引之一,《天津市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操作指引》于日前发布。据了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相比于转让、许可等其他转化方式,高校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操作流程较为复杂,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多个税种,法律和政策问题复杂,一些高校碍于此不敢或不愿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成果转化。指引提出了3种作价入股模式,并且按各模式操作环节编制指引,不仅直观易懂,而且便于高校结合自身实际,选择转化成功率最高、收益最大化的方案。
  • 科技成果转化:高校在纠结什么?
    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施行至今,几乎每个月,都有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文件出台。  政策“红包”发了一个又一个,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也上了道。12月17日,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处处长郭俊峰在首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论坛上透露,今年技术交易总额估计将突破万亿元大关。  但是,作为科技成果产出重镇的高校,对于成果转化,依然有些“纠结”。  导向没有变,动力从哪来?  “从法律条文来讲,问题不是很大。但是,做转化的动力从哪里来?”上海海事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莫剑英干脆在纸上写下“论文”“职称”“双一流”几个词,“现在重视的依然是这些”。  论坛上,大家尝试讨论一个宏大的主题——高校专家如何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之间进行平衡?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发布,明确要求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在高校里,确实存在这样的“地位不等式”——“搞科研搞教学做社会服务”。  南京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朱跃钊坦言,校方要争“名分”,教师要争“头衔”,国内高校和人才评价体系都向科研倾斜,如果专注做“社会服务”,那就成了末流。  “国家提了这么多政策,怎么落实呢?各个高校的看法其实是不一样的。政策在空中飘着。”朱跃钊认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者应该是相互促进,荣辱与共的关系。对于目前大学排名,也理应综合考虑大学各项职能的权重。  转化收益税收,能否适用“偶然所得”  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陈柏强的发言,其实就围绕一个词——“个人所得税”。  不少高校成果转化负责人认为,出台了这么多法律法规,却还少了一项——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  原来,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后,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往往能拿到高额现金奖励。  但是,国家对转化收益现金奖励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这部分奖励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根据规定,最高纳税税率可达45%。  也就是说,如果某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净收入为100万元,即使高校将净收入的70%奖励给主要发明人,该发明人拿到手的,最终也只有40余万元。  怎么办?陈柏强调研了一圈,发现兄弟院校各有不同的应对办法。有的“细水长流”,将大笔钱拆成小数目慢慢发 有的“按兵不动”,钱先趴在学校账户上,等政策。  陈柏强专门去研究了税法。他认为,科技成果从诞生到实现转化充满了“偶然”。对大部分教师来说,一生也仅有一项或很少几项科技成果能实现转化。“教师能获得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偶然事件,属于非经常性的机遇性所得,完全符合‘偶然所得’的性质和特征。”陈柏强呼吁,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视作“偶然所得”,这样一来,根据法律,税率可以降至20%。  你给的我要不起,怎么破?  高校、企业和政府,在合作中总有些磕磕绊绊。  广西防城港市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韩凯,曾经在清华大学技术开发部工作。换位思考,他能更清晰地发现问题。  韩凯说,防城港的本地企业多处在产业链的上游,高校的科研项目到了这里,很难落地。企业的技术和人才都不足,对高校出来的科研成果“接不住”。而希望能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政府,又觉得引来的科技成果对本地产业结构的完善、产业体系的建设促进不大,经济效益不明显。  清华大学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友生指出,国外企业以应用研究为主,研发实力强,高校则以基础研究为主,高校和企业的衔接比较顺畅,形成了可持续的创新机制。但在我国,还正在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技术转移体系,企业研发能力有待加强。而高校科研产出又多为实验室阶段成果,中试和金融环境均有待改善。  “从我们在中国做了5年的国际技术转移经验来看,中国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比较弱。他们的技术储备、人才储备都不足。”德国史太白大学中国首席代表覃焱发现,很多中国企业需要的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还是技术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她感慨,中国的技术成果转化市场广阔,但若要推动企业真正参与到科研创新,还需“产学研用”链条上的同行共同努力。
  • 科技成果:从“养在深闺”到人人可用
    对普通人来说,科技的力量体现在哪里?是一步步升级的航空航天技术、是不断更新换代的电子产品、是日新月异的生物医药产业……科技成果的生产或许鲜有人知,但科技成果的消费却历来为人们所关注。正因如此,科技成果的转化已成为科研院所面临的又一研究项目:科技成果如何应用到经济活动中,形成造福于人的高新技术产品或产业,实现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经过多年建设发展,我国科研机构科研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积累和沉淀了较为丰厚的科技资源,包括科技成果、高新技术、科研器材、科研手段、科技人才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为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方面有着很大潜力。正是这个大形势下,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也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中之重提了出来。借助新成立的生物产业化中心,动物所将发挥其学科优势,把生物医药、药效评价、药物安全评价和现代农业平台建设作为重点,加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力度。所长张亚平院士解释此举时说:“基础性研究所的工作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做基础研究工作,另一部分一定要做产业化发展,这样才能使科技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   作为我国从事动物学研究的专门机构,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立足我国西南和东南亚丰富的生物资源,与云南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结合地方需求、以进化遗传与进化发育、生物多样性资源利用与保护生物学、重大疾病机理与灵长类动物模型为三大重点发展领域,开展了大量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科技创新活动。而该所生物产业化中心的成立,无异于为这些科技创新搭建了施展用武之地的平台。中心成立当天,就有三家企业与动物所签字,与该所在三个优势研究方面开展合作,进行产业化开发:   应用畜禽基因分析技术,选育优质藏獒近年来,藏獒养殖日益火爆。然而,虽然越来越多的人涉足该领域,却因缺乏严格的品种培育体系和科学的鉴定标准,藏獒规模养殖仍举步维艰。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遗传资源与进化国家重点实验室长期从事家养动物的遗传资源与基因多样性研究,拥有藏獒品种的分子标记鉴定、藏獒基因组分析和分子选育等高新技术,称得上是藏獒基因研究方面的领先团队。在此基础上,该所与玉龙县雪山藏獒育种有限公司合作,共同设立云南中科藏獒种质资源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充分利用优质的藏獒资源,采用先进的基因分析技术,提供藏獒基因鉴定标准,培育符合国际名犬标准的藏獒品系及规模化养殖,希望形成国际品牌的藏獒品种与企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依托抗菌肽分子资源库,开发新型抗感染药物抗菌肽作为一类新型抗感染候选药物,具有好于传统抗生素的多项优点。因此在某些抗感染治疗中,很有可能取代传统抗生素。围绕抗菌肽研究,目前昆明动物研究所已识别了超过500种以上的抗菌肽分子,占全球已知抗菌肽种类的30%,建立了中国抗菌肽分子资源库,通过筛选得到了10个以上的具有抗感染药物开发潜力的抗菌肽候选药物,并完成除了安全评价以外的大部分临床前研究数据。与江苏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将成为我国开发“抗菌肽”药物的先声之举。苏州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卫华认为,生物产业的迅猛发展决定了这个行业光明的前途,而这次与中科院动物所的合作,或将成为集团的又一次跃升之基。   利用我省灵长类动物及技术资源,搭建生物医药孵化平台随着生物医药产业如火如荼的发展,云南丰富的灵长类动物资源已成一大优势。在此基础上,该所与北京迈刃斯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准备结合云南省发改委支持下“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实验动物中心”的建设,建立灵长类动物药物安全评价GLP中心、药效评价中心和灵长类动物药代动力学实验室等,以此丰富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内涵,提升其对生物医药开发的孵化能力,为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搭建一个切实有效的孵化平台。双方的目标为3年内将3~5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在美国进入临床试验,为国家医药产业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并将云南的医药产业推向国际化市场。   以此为起点,该所还将从产业化的学科布局、重大项目的申报、人才引进、平台建设等方面采取一系列具体举措,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力度。而在不久的将来,越来越多的普通人或将受益于这些以前养在深闺人未识的优秀科技成果。
  • 科技成果转化提法不准 破解"唯成果"式迷局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一直广受诟病。最能反映问题的是这样一组数据: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是80%,而我国仅为25%,而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何志敏代表掌握的数据却有所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对上一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情况做跟踪调查,结果显示平均实施率接近80%,企业接近100%。   无独有偶,北京市科委主任闫傲霜代表则表示:“有人认为科技计划支持的很多项目只用来发论文、评职称、申请专利,没有实际价值,这并不准确,北京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转移出去,2009年,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为1236.23亿元。”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结论差异?科技成果转化率究竟该怎么计算?或者有没有必要计算?   明确“转化”什么,破解“唯成果”式迷局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科技成果。是专利、论文、项目、还是皆有?   “百度百科”中没有“科技成果”词条的解释。   “科技成果是个中国式的概念,国外都说论文、说专利,说它们在生产过程中是不是使用了,并不笼统地提成果。”何志敏说。   何志敏讲了一个故事:有个企业老总,投了800多万开发新产品,成功之后准备投产。因为此前经历过知识产权纠纷,他想万一新产品涉嫌侵权怎么办,于是让技术人员和法务部门调查,结果发现,虽然是自主开发,但所有的创新发明点早已在别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这个老总只好放弃进一步投产,但是800多万研发投入白扔了。“从成果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典型的好成果,开了鉴定会,做了成果登记,但它却不能被实施转化。”   所以,不是所有成果都能转化。“转化的前提是必须拥有权利,谁能将别人的东西进行转化或者卖给别人呢?”何志敏认为,应该用技术产权转移代替成果转化的提法,把根深蒂固的成果论转变为权利论,才能真正获得收益,从而实现转化。“成果主要体现的是荣誉权。”他补充道。   “我在科委工作时也认为专利就是成果,到了知识产权局才理解它真正的含义是财富,成果论不能真正实现自主创新的市场价值。”8年多科委副主任和近3年知识产权局局长的经历让何志敏的观点与众不同。   像是商量好的,闫傲霜在总结去年工作时,就弃用了成果转化的提法,转用“技术交易”——“北京市对技术交易的认可度比以前大大提高,技术交易对首都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率已达8.7%”。   “掩护队”和“后勤队”的疑问,我们算不算转化?   中关村一高新技术企业老总被记者提问:“你们的成果转化率是多少?”   他一时语塞,思索片刻后,说:“如果非要回答,我们的转化率是百分之百。但很多成果,即便没有在产品中体现出来,也不能说没有作用。”   这是闫傲霜给科技日报记者讲述的一个故事。“我接触的很多企业家都头痛被问到成果转化率是多少的问题,这不是一个科研成果拿出实验室变产品的单一过程,是众人拾柴的系统问题。”   “市场如战场,打仗的时候还分突击队、掩护队和后勤队呢,打胜了不能只给突击队立功。同样道理,如果核心技术被转化了,那么起防御作用的外围专利技术、前期的基础研究成果该不该算被转化呢?”何志敏举了一个生动而贴切的例子。   因此,何志敏对80%的发明专利转化率并不欣喜,反而担心不已。“这说明我国大多数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系统工具的能力还太弱,除了将产品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外,构建专利群的能力太弱,起不到应有的防御和竞争工具的作用。”   从事基础研究的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副所长周成虎委员也对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界定心存疑虑:“有些成果今天完成明天用,有些成果20年后才应用。基础性成果就很难在短期内见效,却往往对人类发展推动很大。怎么算转化率?”   只做成果转让的一锤子买卖,不好!   让全国政协委员、辽宁奥克化学董事长朱建成最担心的,不是成果转化成功与否,而是科研人员能不能长期持续提供创新。   “任何一个技术都有时限性,过了一个阶段就不先进了,技术如何改进创新,持续支持企业的发展?”朱建成表示,有些大学和科研院所搞转化,只做成果转让的一锤子买卖,不好。   他希望科研院所能够以技术入股的方式持续支持。但问题是,与院校可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科技人员的走与留他却无能为力。   “我们希望科技人员也能持有一定的股权,但是研究单位是保守的。”朱建成说。  “技术人员的跳槽对技术性企业威胁很大,国外有竞业限制以防泄密,在我国却很难执行。”何志敏道出了诸多企业家的担忧。   不仅如此,法律规定的发明人奖励往往很难兑现。“专利法里写得很清楚,一旦专利授权,要给发明人至少3000元,实用新型至少1000元奖励,但到现在真正兑现的不多。”何志敏说,“国家还规定专利一旦被转化,要有最低10%的收益分享,现实情况是很难兑现。”   技术人员无法参与职务成果获利的分配,他们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锐减。中关村示范区前不久出台的“6+1”先行先试改革措施中提到,“对中关村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奖励个人的,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的条款,正是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探索。   “有那么多深层次的问题,只笼统地评价成果转化率高还是低并不科学。”何志敏一言蔽之,在他看来既然成果转化率的概念都是问题,那又何谈高低?
  • “政策制约科技成果转化”
    “一方面是我们成果转化率低,另一方面我们一些政策仍严重制约着科技成果转化。”中南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黄伯云委员说这句话时显得感触颇深。 来北京参加全国“两会”之前,与中南大学产学研合作的两个企业为办审批手续已经“纠结”了几个月,卡就卡在职务成果转化上。经过调查,黄伯云把这个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写进了今年的提案——《关于规范无形资产处置、推进战略新型产业发展》是他带来的5个提案中最为详尽的一个。 就在几天前,全国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中科院院士王志珍在政协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时披露的数字令人揪心: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她呼吁,尽快制定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分担、收益分配和资金扶持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职务技术成果转化中最大的问题常常是利益的划分,尤其是那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成果,要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怎么处理好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是成果转化的关键。”四川大学校长、四川省科技厅副厅长陈放委员也认为,“科技成果能否成功转化,关键在于科技人员。只有他们发挥能动性才能克服产业化过程中种种不可预见的问题——其中要付出的努力绝不比成果的开发少,甚至是开发过程的十倍百倍。同时,科技人员持有高比例股份也是投资人所乐见甚至要求的,投资人会觉得这样他们在一个共同的利益链条上。” 事实上,有关部门对于成果转化中“利益处分”已经从利于转化的角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转发科技部等部门的通知》,规定“将技术成果投资所获股权应以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技术完成人,且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奖励比例可高于50%”。 “但这些规定到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成了一纸空文。”黄伯云指出,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将技术类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采用统一标准对待,成了成果转化的“绊脚石”,“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没有错,但无形资产跟有形资产应该区别对待,避免僵化处置。” 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到底有什么区别?黄伯云更强调技术对于人的依附性。“技术跟别的东西不一样,尤其是高端技术,对科技人员有很大的依附性,就算是专利,离开开发人员,其价值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价值。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东西我们引进回来,还是做不好的原因。” 陈放则注重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我们跟人谈合作,其实也是一种博弈。技术的价值更多在于需求方对技术的认识——是战略性的还是一般应用性的——他会基于此出价,而这个出价就会决定技术最终的价值。所以,事前评估和备案对于技术类无形资产而言意义不大。” 正是这些区别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目前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和发展中遇到制度性梗阻,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程序显得过于繁杂。“以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为例,公司设立前,要完成两次投资行为审批、国有资产使用审批、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等程序,动辄就是几个月。”黄伯云说得有些痛心疾首,“我们做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啊,投资人拿着钱看你折腾那么久没动静,他能接受吗?!” “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有很强的时效性,如不及时转化,一旦为新的成果取代,其价值就会迅速降低或完全失去。”陈放认为,不同类型资产采用统一标准处置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如果因此而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就把成果锁在抽屉里。这不是很可笑的事吗?” “其实我们遇到的问题国外早就遇到过。”黄伯云举了美国《贝杜法案》的例子。 1980年《贝杜法案》颁布前,美国联邦政府资助大学研究所获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所有,知识产权许可应用的不到4%。《贝杜法案》颁布后,联邦政府将资助大学研究所获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给大学,授权大学负责技术转移工作,政府不享有直接回报,而是从技术转移的经济行为中获得不断增加的税收收入。此举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形成了美国“硅谷”“128公路”等一批以高校智力资源为依托的高技术产业新城,同时催生了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一批世界一流大学。 “我们可以按图索骥嘛!”黄伯云说,“人家已经摸索出来的东西,咱们为什么还要在这里痛苦呢?”
  •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8月22日,中科院与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意见》提出4大基本原则,分别是: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 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  围绕“简政放权”,《意见》强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根据《意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 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资产管理  (六)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 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院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九)院属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单位利益。要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 加强对单位名称、商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避免对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人员管理  (十)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  (十一)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十二)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十四)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十五)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 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五、考核机制  (十六)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应专家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4月30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 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六、条件保障  (十八)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院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十九)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  (二十)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二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
  • 科技部7新政提速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田”建设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20年6月9日,科技部发布最新通知,出台七项新政,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其中明确规定要以扶持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加大先行先试力度。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制度 /strong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被看做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2017年,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旨在打造形成一批政策先行、机制创新、市场活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高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目前仪被国家批准建设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共有9家,分别是: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宁波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浙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山东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上海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江苏苏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吉林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四川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和广东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通知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国科办区〔2020〕50号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stro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相关管理单位: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先行区。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科技部已批复建设江苏苏南、四川成德绵等9家示范区,为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推进全面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和示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先试,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打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统筹推进科技支撑“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以科技成果转化引领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一、 /span /strong 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发挥支撑复工复产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区要全面落实科技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以实施“百城百园”行动为抓手,加快项目建设,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协调组织,通过成果转化助力示范区成为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主阵地,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推动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参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二、 /span /strong 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模式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先行先试力度。示范区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企业主体和政府统筹作用,进一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技术、资金、应用、市场等对接,着力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健全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规范简化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三、 /span /strong 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为重点,提高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能力。示范区要加强综合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科技成果、产业服务、科技金融、市场应用等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建立绩效奖励机制,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在高等学校中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明显、服务能力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提供服务。建设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将技术转移人才纳入相关人才计划,推动建立技术转移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四、 /span /strong 以示范区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区要聚焦高新区、农高区等科技园区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定期发布技术需求清单和新技术应用场景清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基地,加强产学研协同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示范区开展成果落地转化。依托先进技术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委托第三方建立示范区“定制化”技术成果供给清单。针对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乡村振兴等重大民生需求,示范区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进基层、进园区、进乡村等活动,推动科技成果惠及民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 nbsp 五、 /span /strong 以集聚创新资源为重点,促进技术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示范区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完善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机制。高水平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进出口。推动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员全覆盖,推动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推动企业进入科创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六、 /strong /span 以完善工作推进体系为重点,提升示范区治理水平。示范区要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相关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促进合作共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七、 /span 以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为重点,加快推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科技部按照区域创新战略布局,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建设标准要求和评估遴选程序,建立高层次专家咨询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未来五年再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引领、特色鲜明的示范区。建立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加强周期性绩效考核,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激励和创建示范表扬。建立示范区发展报告制度,定期总结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形成案例集,加强宣传和推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管理服务与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示范区的建设发展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                  strong 科技部办公厅 br/                  2020年6月4日 /strong /p p br/ /p
  • 科技创富!我国首次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8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以下简称“报告”)近日发布。报告显示,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科技成果转化量价齐升,2017年全国2766家公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总金额达121亿元,科技创富效应进一步显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这一报告由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共同编写。根据对全国2766家公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调查,2017年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合同项数均增长迅速。合同金额达121亿元,同比增长66%;合同项数为9907项,同比增长34%。与此同时,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也不断提升。科技成果交易合同均价显著提高,转化合同平均金额为122万元,同比增长约24%。同时,转化合同收入超过1亿元的机构达到31家,同比增长55%。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法规的逐步落实,各研究机构、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科技创富效应进一步显现。报告统计,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大幅增长,2017年达47亿元,同比增长24%,政策红利显著释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此外,高校院所输出技术和服务的能力不断强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提升。2017年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转移机构、转化服务平台6457家,同比增长37%,创设和参股新公司1676家,同比增长近33%。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报告也指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战。既有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也有承接企业科研能力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还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与专业人才队伍缺乏,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尚未有效建立等。 /p p br/ /p
  • 科技部公开推介数百项重大科技成果
    3月9日,科技部对“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完成的数百项重大科技成果进行了公开推介。项目类型包括“863”、“973”、“国家科技支撑”、“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专项,主要涵盖生物医药、节能减排、农业科技、新能源与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出席推介会并致辞。   据介绍,“十一五”以来,我国科技发展进入了重要跃升期,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取得了一大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志性重大成果,有力地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如成功发射神舟、嫦娥系列飞船 研制成功“天河1号”千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 成功完成载人潜水器3000米海上试验 研制成功最高时速达486.1公里的高速轨道列车 成功推动了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利用、环保技术和半导体照明等一批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示范应用等。   “十一五”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断完善,通过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一批研发基础好,市场需求大的重大产品快速进入市场,直接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通过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有力地促进了政产学研用紧密合作。我国还探索实践了有效集聚中央和地方科技资源、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新模式,实施了“十城千辆”、“金太阳”、“十城万盏”、“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等应用示范工程。   同时,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方面,财政性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使用方式不断创新。科技与金融进一步结合,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逐步形成,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的投融资渠道明显拓宽。   在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建设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修订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基础更加牢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国家高新区成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基地,2010年56个国家高新区营业总收入达到10.6万亿。科技中介机构数量快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新型科技中介组织和科技服务形式不断涌现。   “十二五”时期,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将进入攻坚阶段。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一是突出需求导向,聚焦重大问题,按照产业链和创新链进行系统设计,汇聚科技资源,组织实施一批专项任务 二是系统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三是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突出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主体作用 四是继续发挥国家高新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等服务体系建设 五是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着力突破企业创业融资难的问题 六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政策法规,创新产业化项目组织和评价方式。
  • 院士谈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
    “我们现在的成果多吗?”在中国工程院化工、冶金与材料学部的全体会上,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副所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刘中民发言中的一句反问,吊起了在场院士们的胃口。  目前,中国研究人员撰写的科技论文在数量上仅次于美国。但在刘中民看来,真正拿得出手的、能够为国家真正作贡献的,并不多甚至可以说是太少了。  华南理工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迎军对此深有同感。她在学习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座谈会上就道出了对现状的担忧:“我很清楚,我们现在有很多技术成果没有转化出去。”  在2015年全国高校科技转化指标的评审中,华南理工大学位列全国高校第一名。身为校长,王迎军本应自豪,可她却并不满意:“我们学校每年大概产出2000多项专利,到底有多少转到企业里去变成了生产力造福人类,真正发挥它的作用了?”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发展动力不断减弱。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强大的科技创新力量。然而,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科技对经济社会引领支撑不足,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低是我国经济大个头的“阿喀琉斯之踵”。  “科技不提供实用性成果,光提供论文是不行的。”刘中民直言。  常听科研人员说,每年都有不少的科研成果产出,但往往是论文一发表就完事了,很多的成果就这样被束之高阁了。  可在刘中民看来,那些成果压根都不能用,他更看中的是科技成果的实用性。“现在我们缺的是企业真正需要的成果。”  “这里头,我们的指挥棒出了问题——只认论文。”刘中民认为,成果转化需要通过市场,也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包括各种激励机制。  为什么现在很多科技成果都去了珠三角、长三角?中国工程院院士徐匡迪在调研中发现,北京、天津的科技成果大部分都在珠三角、长三角实现产业化。“这跟地方管理者对科技的重视和支持程度有关系。”徐匡迪说,“他们的管理比较接近于市场,脑子里有商业管理理念,成果自然都流向那里了。”  “好成果其实不需要吆喝。”刘中民表示,科研人员要自觉地关心国家的经济发展态势、技术现状等,主动跟企业结合,站在企业发展更高的位置来审视技术瓶颈、设定技术路线,真正做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重大瓶颈问题的战略性的应用技术。  “一位科技工作者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至少要对得起他那份工资。”刘中民笑着说。  王迎军坦言,让更多的成果能更快地转化出去,并不是让科技工作者名利双收。  “科技工作者把一生的心血和精力投入到某一项科研工作当中,甚至一辈子都在做一件事,其实心里想的是要把做出的成果用到社会上,让我们国家在某方面变得更强,让我们国家发展得更好。”王迎军表示,这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心里真正期盼的一件事,尽管做起来不是那么容易。
  • 国务院新规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p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p p   《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p p   《规定》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对其给予奖励。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能否获得奖励做了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形式。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p p   《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发〔2016〕16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2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此件公开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strong /p p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p p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p p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p p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p p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p p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p p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p p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p p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p p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p p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p p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p p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p p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p p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p p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p p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p p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p p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p p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p p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p p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p p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p p   (九)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p p   (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p p   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p p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p p   (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p p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p p   (十四)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p p   (十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p p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p p /p p br/ /p
  •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出炉
    4月14日,从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国家科技评估中心)获悉,《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近日在全国出版。报告显示,2019年,3450家公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有所增长。合同项数为15035项,比上一年增长32.3% 合同总金额为152.4亿元,较上一年下降19.1%。  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副主任黄灿宏介绍,其中,单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成果有24项,较上年下降20%。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项数为2815项,比上一年增长10.9% 合同金额为47.0亿元,比上一年下降18.9%。  报告由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共同编写,得到了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的指导。  交易金额下降为哪般  报告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持续活跃,但科技成果交易金额下降。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平均金额为101.4万元,较上年下降38.8%。作价投资合同金额也有所下降,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达51.0亿元,以作价投资平均合同金额达1016.6万元,比上一年下降39.1%。  “随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部曲的出台实施,2016年—2019年全国出现‘井喷式’成果转化热潮,各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合同实现了兑现。”究其原因,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副总评估师、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秘书长韩军认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是有规律的,即“十年磨一剑”。现有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存量不多,后续成果的产出及转化,尚需时日。  需要注意的是,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强度也在下滑。2019年,个人获得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达53.1亿元,较上年下降23.6% 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总金额达47.6亿元,比上一年下降26.2%,占奖励个人总金额(53.1亿元)的比重达到89.6%。  针对报告中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2019年有所下降的原因,在初步调研后,韩军分析说,高价值科技成果的产出需要一定的研发周期,不具有连续性。  “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积累的可转化的高价值科技成果近几年逐渐实施转化后,未转化及新产出的科技成果因成熟度有限,高校院所更趋向于以产学研合作方式(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行转化,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有所减少。”韩军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国家要求对高校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大额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受到一定影响。  推动高价值成果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流向聚集明显。”报告显示,2019年,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至制造业的合同金额最大,为58.2亿元 转化至中小微其他类型企业的合同金额最大,为91.9亿元。东部地区成为科技成果的主要产生地和承接地。  报告显示,2019年,3450家高校院所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金额为933.5亿元,比上年增长22.9% 高校院所兼职从事成果转化和离岗创业人员数量为14210人,比上年增长23.4%。数据表明,产学研合作稳定增长。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一些高校院所结合实际,探索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成果转化模式。如优化成果转化制度体系,瞄准国家战略及市场需求,推动高价值成果产业化。”黄灿宏说,在推动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深化产学研合作、注重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一些高校院所也做出了典型示范。  比如,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围绕集成电路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重大需求,探索“产业链、创新链、金融链”三链融合创新模式,与合肥市等发起设立总规模102亿元的集成电路相关产业基金,累计成功孵化企业116家,2019年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超90亿元 浙江大学技术转移机构通过开展高价值专利筛选工作,促成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总经费逾1.6亿元,推动校企战略合作2.5亿元… …   成果转化老难题待新解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韩军坦言,目前,政府部门间科技成果转化部分相关法规政策衔接不够,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不到位,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附属医疗机构的成果转化机制不明确。  不容忽视的是,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体系亟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平台)还待系统布局,科技成果质量和转化动力有待提高。  “高校院所反映的‘四唯’问题仍然存在,部分科研工作者重基础研究轻应用研究,重论文轻成果转化,不了解市场情况和企业需求,转化动力有待提高。”黄灿宏坦承,部分科技成果质量水平不高,一些成果是为了完成项目、发表论文、申报专利和申报职称凑数。同时,成果转化主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虽然2020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部分单位反映,“四唯”破而未立,如何将科技成果转化放入职称晋升的考核体系没有统一方式,科技成果评价缺乏规范性的问题依然存在。  直面成果转化中的老难题,报告提出针对性建议,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堵点,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供需两端双向发力,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  “扎实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以质量、贡献和转化绩效为导向,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热情。”在黄灿宏看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现有可操作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的推广应用,适时将技术成熟度评价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立项、验收评审标准中。
  • 国办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针对科技成果具有多元价值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营造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三)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建设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的办法。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  (四)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推动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提升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  (五)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通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信用评价模型等,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  (六)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明确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  (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坚决排除人情、关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优化科技奖励项目,科学定位国家科技奖和省部级科技奖、社会力量设奖,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强化国家科技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培育高水平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提高科技奖励整体水平。  (八)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  (九)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  (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科技部要发挥主责作用,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行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在本意见出台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  (二)开展改革试点。选择不同类型单位和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探索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解决改革落地难问题,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并进行推广。  (三)落实主体责任。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照本意见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制修订任务,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四)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7月16日
  • 科技成果转化法首次大修 力促“陈果”变“硕果”
    时隔19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今天迎来首次修订审议。   推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改革,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报酬制度,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强化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程度&hellip &hellip 经过充分酝酿和实践调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政策上有一系列的突破,意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链条。   修法已具备较好实践基础   &ldquo 1996年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比较原则,在法律落实中受到相关政策规定不协调的制约,修法呼声较高。&rdquo 参与该法修订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党委书记林新说,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ldquo 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企业对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形成的倒逼效果,以及当前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新要求中都显现出来了,现行法律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需求。&rdquo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本次修法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科研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的结合还不够紧密 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存在着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   &ldquo 从我们调研情况来看,有些高校在评定职称等考核时倾向于研究论文、专著,有的学校很少顾及甚至完全没有考虑到成果转化的问题。成果形成之后处置需要诸多审批程序,转化所得收益管理也较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人员将成果及时转化的积极性。&rdquo 该负责人说,本次修法就是回应了一线的呼声。   在林新看来,法律修订具备了较好的制度和实践基础,特别是近年来地方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了很多的探索和突破,比如南京九条、武汉十条等,都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者是离岗创业。值得一提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也把科技成果的转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去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中关村试点政策中的6项向全国推广,4项向其他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   &ldquo 此次修法将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修改重点是从成果转化供给推动到强化需求拉动,内容也较现行法有大幅度增加,补充增加的内容超过1/3。&rdquo 林新说,2012年科技部启动修法相关研究工作,2013年建立了跨部门修订起草机制,2014年11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并将该草案提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有重大突破   近年来,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但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奖励制度不健全,对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政策缺乏可操作性,落实不到位。   科技成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比如,当中央级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转让科技成果时,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要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同时,国家科研机构和大学科技成果的处置审批手续比较繁琐,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照现行规定都要上缴财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据知情人透露,为了规避审批,还出现过将科技成果拆分的情况。   为进一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科技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ldquo 开展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就是要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rdquo 科技部政策法规监督司副司长周国林说。   为科技人员奖励留下更多空间   科研活动中,最核心的还是人。草案修订中,特别注意完善科技人员奖励、评价制度。   林新介绍,很多地方或单位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上先行先试,取得了良好效果。例如,《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在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南京工业大学还单列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编制和岗位、强化技术转移中心的职能。   在吸纳这些做法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 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ldquo 这等于是提倡优先约定或者单位规定。&rdquo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之所以没有定高限,因为中部、东部、西部有差异,但对全国来说,如果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法定标准有个底线。这种做法也是为了根据实际情况,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   修法调研过程中,还充分借鉴和吸纳了国际成功经验和做法。   &ldquo 相比较国外的相关法律,我国此次修法措施更宽、内容更实,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更高,步子迈得更大。例如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案规定,来自技术转移的收入,技术发明人的个人所得不少于15%,奖金最高不超过15万美金。而我国规定的最低比例是20%,且可按约定奖励,上不封顶。&rdquo 林新说。   此外,在评价考核方面,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   &ldquo 我们要建成创新型国家,如果企业动不起来,长远看还是缺乏持久的动力。&rdquo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这次法律修改想让企业发挥更多主导作用,强化企业作用,促进科技研发活动和市场的紧密结合。   草案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   此外,为推进产学研合作,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等。   为给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草案还增加了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制度、金融支持制度等内容 并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明确提出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此外,在促进军民融合科技发展等方面的修改也让人期待。
  •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25%以上归主创
    p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解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时表示,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这意味着,主要贡献人员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25%作为奖励。 /p p   《规定》重点从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等三方面做出进一步细化。 /p p   在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方面,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鼓励他们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明确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等等。此前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已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p p   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去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明确,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此次《规定》又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而且上不封顶。 /p p   《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奖励,即在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前提下,担任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p p   《规定》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p p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单位领导在履行尽职义务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决策责任。 /p p   在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方面,《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br/ /p
  • 新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布
    p    strong 解读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strong /p p strong   为研究成果走出实验室提供制度保障 /strong /p p   8月29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156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p p   据了解,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措施进行了修改。作为长期关注产学研问题的学者,中科院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柳卸林表示:“这些具体措施将为大量的研究成果走出实验室提供制度保障。” /p p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介绍,修改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科技成果处置问题和收益的管理问题等。例如,新的法律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六种方式处置科技成果,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等。而此前的法律规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按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p p   柳卸林表示,过去,科研成果被视为国有资产,在达到一定额度时,要转化、入股,需要报批到多个部门。“很多科研人员和单位会觉得很慢,有时候甚至需要几年才能批,影响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他说。 /p p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新法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同时,应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p p   对比此前的法律,这一比例均从之前的20%提高到了50%。“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创新和改革,这种给科研单位的自主权,即给科技人员的实惠,说到底就一个目的,极大地激发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对科技转化的积极性。”郭茂林在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p p   对此,柳卸林也指出,新的法律把科技成果的收益也下放给了科研单位了,相比较原来的法律。“从法律上松绑,从制度上解放科研单位、解放科研人员。这是很大的突破。”他说。 /p p   身为有望从新法律中获益的科学家,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副所长姚斌则表示,放开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后,一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在实验室中“自娱自乐”的现状有可能发生改变。“新法律有望帮助科学家、企业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的链条打通。” /p p   最后,柳卸林强调,要打通产学研链条,还应在此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细节。“比如,科技成果获利后到底应该有多少给科研团队发奖金、多少留下来给研究机构作为经济效益,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不是也可以办企业等问题。” /p
  • 北京审议通过“京科九条” 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设置科研岗位,可以年薪制聘任高层次人才 科研经费可用于产业化,成果转化70%收益可用于奖励 鼓励科研机构将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hellip &hellip   记者昨天从市科委获悉,北京市已经审议通过&ldquo 京科九条&rdquo &mdash 《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本市在政策创新方面的又一突破,将全面盘活人、财、物,最大限度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   加快成果转化   科研成果试行公开交易制度   据了解,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意见》,共涉及9方面具体实施政策,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研机构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   《意见》第一条即提出,要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和目前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率低有关系。   按照新政策,本市将探索建立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科研机构通过托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今后,还将试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制度,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等方式确定价格并实现交易。   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的自主权将更加充分。据悉,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将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并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同时,鼓励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通知》还提出深化财政经费管理改革。由市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转化和产业化需要,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厂房、设备及相关费用。今后还将进一步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支持新产品产业化   政府采购可订购新产品   为加强对科研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意见》要求,今后政府采购将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   &ldquo 可以订购的话,意味着科研机构的新产品,可以提前拿到产品化、产业化的资金。&rdquo 一位生产节水器的发明人惊喜地说,&ldquo 这能解决新产品上生产线的&lsquo 第一桶金&rsquo 难题,简直是&lsquo 及时雨&rsquo 。&rdquo   按照《意见》要求,使用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今后都会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优先考虑科研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   据介绍,政府采购优先支持的新技术、新产品,主要集中在城市建设、智能交通、健康养老、文化惠民、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科研资产管理改革,特别是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据介绍,市属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其已经实际使用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可以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变更房屋、土地产权手续。鼓励市属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预算管理后,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激励人才   转化收益70%可用于奖励   人才是创新的核心要素。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也是《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据《意见》,本市鼓励科研机构聘任高层次人才,市属科研机构还可以按照要求自主设置科研岗位。市属科研机构可以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人才,人员工资以及实施股权激励等费用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开支,经批准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科研机构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科研人员也将成为核心。《意见》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科研机构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转化所得收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而过去,尽管没有统一标准,但大多数情况下提取的转化收益,都难以超过20%。   支持协同创新   科技资源将对外开放   《意见》明确表示,要支持科研机构深入开展协同创新。要深化&ldquo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rdquo 建设,鼓励科研机构将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今后,科研机构除了开放科技资源获得服务收益、合作生产收益等效益外,政府还将根据开放的科技资源量、服务业绩等,给予一定补助支持。   同时,本市将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重大课题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今后,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为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   鼓励开放科技资源的同时,还将完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其中,政府将鼓励科研机构利用仪器设备、自有房屋、土地等资源,自建或与社会资金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   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建立市、区(县)两级科技成果转化用地协调机制,鼓励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区(县)转化落地。&ldquo 科研机构建设孵化器,本身就成为了科研成果产业化链条上的紧密一环。&rdquo 业内人士说,这可以增强科研机构的市场敏感性。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环境、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今后,本市将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并支持海外风险投资机构来京发展。(记者童曙泉)   &ldquo 京科九条&rdquo   一、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   二、推进科研资产管理改革。   三、深化财政经费管理改革。   四、强化科研人员激励机制。   五、加强对科研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环境。   七、支持科研机构深入开展协同创新。   八、完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   九、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 环保部开展2011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
    关于开展2011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直属科研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各环保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环发〔2001〕111号)有关规定,我部拟开展2011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由我部主持或者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根据我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的通知》(环办函〔2011〕30号),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在我部进行登记。   (三)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各大公司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组织或主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环保科技成果在我部进行登记。   (四)为了推动国家科技人才战略、标准战略、专利战略的实施,各级环境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科技成果也可在我部进行成果登记。   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应报送的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   (二)技术评价证明(专利证书、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   (三)光盘两张(内容应与纸质版一致),光盘内容包括:   1.《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本。   2.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6.0版本简易版的导出文件。   3.申请成果登记单位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的电子文本。   《成果登记表》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6.0版本简易版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成果登记下载区下载。   三、经我部审查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将按年度在我部网站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成果登记者可以申请完成单位成果证书和成果完成者证书。2011年10月31日前登记的科技成果将在我部网站科技标准栏目下发布。我部将择优推荐成果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并申请国家有关计划项目的支持。对重点项目,我部将加大示范、推广、转化的力度。   四、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办2011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周羽化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刘海波   电话:(010)84913890 66556210   传真:(010)84915158   E-mail:zhouyh@craes.org.cn   邮编:100012   通讯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科技处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 目标1000亿!安徽发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近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加快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力争“十四五”末,促成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项目金额达到1000亿元,累计举办1000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汇聚对接不少于1000项高新技术产业合作项目,培养专业持证技术经纪(经理)人2000人,累计引进孵化200家科技型企业,成为辐射长三角区域的国内一流的科技大市场。为实现目标,《实施意见》明确以下6项重点任务:(一)构建统一的技术要素市场服务体系支持安徽创新馆发挥“总枢纽、主节点”作用,推动与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相融合,统筹省市县三级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技术要素。支持赋予安徽创新馆在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中战略规划、资源配置、经费统筹、载体管理等方面权限。由安徽创新馆牵头、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公司依法依规负责安徽科技大市场具体建设和市场化运营。鼓励各市、县(市、区)参与安徽科技大市场分级市场建设,并对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予以激励。(二)夯实市场基础功能整合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相关职能,完善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多元化交易服务功能。整合安徽网上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线上平台,推进羚羊工业互联网平台同安徽科技大市场线上平台互嵌,形成一体化运营的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平台,提升安徽科技大市场信息服务功能。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开展面向市场的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探索符合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完善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功能。依托安徽创新馆谋划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众创空间,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和标准,健全安徽科技大市场知识产权服务功能。(三)促进成果对接交易支持安徽科技大市场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征集发布、路演对接、撮合交易机制。定期征集发布企业技术需求清单与科技成果披露清单,推动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对3年内未转化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鼓励在安徽科技大市场交易平台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转化。鼓励本省企业通过安徽科技大市场交易平台购买省外科技成果并在皖产业化。支持建设安徽科技大市场融媒体中心,探索成果多元化推广形式,推进中国(安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会等重大展会活动市场化运营,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会展品牌。面向国内外公开遴选知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安徽科技大市场。(四)培养技术转移人才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商学院联合建设实训基地,完善课程教材体系和师资队伍,采取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方式,创新技术经纪人培养、认证、积分、进场交易闭环工作模式,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开展技术经纪(经理)人职称评定改革试点工作,畅通职业技术转移人才发展路径。支持安徽创新馆探索技术经纪(经理)人信用积分与从业佣金制度,推动建立技术经纪(经理)人事务所,开展全省“金牌技术经纪(经理)人”评选活动。(五)完善金融服务支撑支持安徽创新馆与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合作,组建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大力引进国有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矩阵,推动基金投早、投小,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前端延伸和倾斜,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产品,联合省市金融服务平台和商业银行,开发“研发贷”、“转化贷”、“人才贷”等信贷产品,推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推广新兴科技保险业务,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六)加强成果熟化孵化依托安徽科技大市场服务体系,积极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我省产业园区联合建设重大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中试平台、技术领军企业训练营,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依托安徽创新馆建设安徽省科创企业上市加速孵化中心、安徽省“科技成果应用场景创新促进中心”,推动海内外科技成果在安徽产业化,以场景驱动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省内转化落地。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双创载体利用安徽科技大市场寻找捕捉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孵化,服务“科大硅谷”等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
  •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 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   (二)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应制定和公布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降低贷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当地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报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总行按年度汇总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提出贷款风险补偿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贷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 中央企业院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签约
    10月26日,“中央企业院校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落地项目签约仪式”在北京国际饭店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吉林,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李士祥,北京市委常委赵凤桐,北京市副市长苟仲文等领导出席签约仪式。来自中央单位、市相关部门、区县、高校院所的200余名代表参加了签约仪式。   北京市科委主任闫傲霜介绍了北京市支持中央企业、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落地的工作情况,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吉林代表市委、市政府在签约仪式上讲话,北京市委常委赵凤桐主持会议。   签约仪式的主旨是宣传、展示北京市在深入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支持中央企业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突破。签约仪式由现场签约、揭牌仪式、展览展示等部分组成,集中推介来自中科院、中央转制院所、九个国防科技工业集团公司、高校及其他在京中央企业的25个正在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为4个科技成果承接及转化平台、新认定的12个在京中央企业院校所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揭牌。推介的成果转化项目都具有创新水平和成熟程度高、市场前景好、目标市场明确、企业整体实力较强、产业化实施步骤清晰、符合首都产业定位和要求等特点。   北京市科委主任闫傲霜在发言中指出,为深入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中央在京科技产业资源作用推动首都发展,市科委积极探索首都科技资源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以服务促合作,以合作促转化,以转化促产业”,广泛建立与中央单位的联系,创新服务方式,搭建服务平台,促进首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为促进中央企业院校重大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市科委在发现项目、评价项目、培育项目、推进项目方面整合渠道、完善链条,加快成果转化落地进程,提升企业吸纳成果、承接项目的能力。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强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载体建设。   今天集中展示的25个项目以及揭牌的4个科技成果承接与转化平台、12个首批认定的北京市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就是市科委科技工作的代表成果,也反映出了近期科技工作新的特点:   一是中国科学院成果在京转化成效明显。中科院绿色制版技术、动力锂离子电池隔膜、液态金属芯片散热等原始创新科技成果在北京转化 联合建设中科院北京怀柔科教产业园,目前中科院所属15个研究所的24个项目入驻怀柔科教园,3个项目已开工建设。其中一批项目得到市科技资金支持,为完成中试阶段和产业化初期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与中央企业的科技合作范围拓宽力度加大。积极推进中央转制院所科技成果在北京转化落地,将中央企业发展产业的思路、布局与促进科技资源整合、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注重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发现、筛选、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为重点,以建立和强化多层次、多方位联系为方式,“点、线、面”同步推进,拓展了科技工作的新领域。   三是高校科研成果持续在区县转化落地效果良好。继2009年重点促进30多个首都高校科研成果与区县对接项目之后,进一步调研高校科研成果300余项,努力促进高校的科技研发优势、区县的空间和政策优势、企业的生产制造优势和投融资服务机构的资本优势相结合。通过“市区两级政府重大科技需求”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重点支持区县承接和转化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   最后,闫主任强调,市科委将进一步加强为中央单位科技创新的服务,推进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北京转化落地。结合“十二五”国家和北京市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按照需求导向,加大力度支持军民融合、替代进口等方面的自主研发和成果转化。   签约单位代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代表以及科技成果承接及转化平台建设单位代表分别发言,表示将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做好、做大、做强,共同为推动北京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吉林在讲话中强调,对于首都工作来讲,服务是职责,也是发展。北京市政府与九个国防科技工业集团公司已经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中科院签署了院市合作协议,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和服务体系,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中央企业院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落地,不断深化战略合作,加快推进首都经济结构调整。   在京中央大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是北京市做好首都工作、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托力量。当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全面建设世界城市的新阶段,需要深入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按照“四个服务”的要求,搭建平台,优化环境,搞好服务,做好中央在京企业重大项目的落地对接工作,把中央在京企业丰富的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在京央企与北京发展的有机融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随后参观了中央企业院校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落地项目展,表示中央企业院校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丰富,振奋人心。北京市将继续做好服务工作,推动更多科技成果早日实现产业化。刘淇强调,要坚持高端发展,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使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为加快首都科学发展的切入点、着力点和支撑点,努力在更高的层次上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南宁)示范基地正式启动
    2013年1月7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南宁)示范基地启动暨成果推介会在南宁市召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张木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李国忠副厅长,南宁市眭国华副市长等出席会议。南宁市属各区县共20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南宁市科技局覃永武局长主持。   南宁示范基地建设是纳入广西区科技厅、南宁市政府工作会商的主要议题之一。截止到2012年底,南宁市政府、广西区科技厅对示范基地建设已投入476万元。   南宁示范基地建设将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手段,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网数据资源优势,搭建生物技术、现代农业、机械与装备制造领域技术创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面向东盟的技术输出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与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平台,组织国家重点科技成果与南宁的推介对接活动,培育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努力搭建好服务桥梁,确保国家优秀科技成果在南宁的转化扎根,形成面向南宁、面向北部湾、辐射东盟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新格局,为广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会上,国家科技成果网推荐了来自广西区以外的现代农业、生物技术、机械与装备制造等行业136项国家科技成果。其中,108项成果为原始性创新项目,130项成果达到成熟应用阶段,42项为国家支撑计划、863计划项目科技成果,68个项目获得数百项专利。
  • 事关科技成果转化!两部门发布重要通知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176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科技部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进行了修订。据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1〕17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同时废止。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同时,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  新版办法表示,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出资比例方面,新版办法要求,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同时,新版办法提出,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存续期方面,新版办法要求,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另外,新版办法称,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转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其适当让利。  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组织管理与监督方面,新版办法称,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转化基金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统筹负责转化基金管理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新版办法提出,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派出代表不得在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兼职,不得从子基金领取工作津贴、补助、奖金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同时,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理事会,成员由科技、财务、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理事会通过理事工作会议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定期召开年度全体会议为转化基金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等。理事会成员依规履行职责,并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监督。  另外,新版办法称,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新版办法表示,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科技部认可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六条 转化基金应坚持绩效导向,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子基金  第七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第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投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子基金应当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载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转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其适当让利。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转化基金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统筹负责转化基金管理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派出代表不得在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兼职,不得从子基金领取工作津贴、补助、奖金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理事会,成员由科技、财务、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  理事会通过理事工作会议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定期召开年度全体会议为转化基金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等。理事会成员依规履行职责,并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以外的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理事会任届期满时,除科技部、财政部外的理事会成员应至少更换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工作会议。出席理事会工作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人数应达到全体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各领域至少应有1名理事会成员参加。  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设立子基金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审核意见。同意票数占比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科技部认可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转化基金管理费参照市场同等规模政府投资基金情况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管理费具体核定比例和使用管理,由科技部、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及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转化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同时废止。
  • 科技成果“束之高阁” 建议出台相关政策
    长期以来,由于政策、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还较低,据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每年有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3万多项,但是能大面积推广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每年的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但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9%左右,其中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一些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究出的科技成果,被鉴定为“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却都被束之高阁。   根本原因:   一是科研人员“拒绝转化”,二是技术拥有者“隐性转化”,两种现象都很普遍,但长期以来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应引起高等院校科技工作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所谓“拒绝转化”是由于学校专利转让办法明确规定专利技术一旦转让或买卖,科研人员只能从转让费中获得一定的报酬,而专利技术从此不再属于学校或个人,在职称评定时不能作为评定的内容,使科研人员为了职称的评定只能让该专利技术长期束之高阁,放弃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或失去了转化的最佳时机。所谓“隐性转化”是指已经通过教授评审或已达到职称需求的科研人员用自己所掌握的科技成果私下与企业达成合作或技术转让协议,从而满足自己所需报酬的需求,为实现“自身价值”而“单兵作战”。   “拒绝转化”带来的科研成果转化梗阻问题无需赘言,而“隐性转化”的危害性还没有得到高层管理者重视。科研成果私下转化的现象看起来是弥补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不足,但其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专利实施率的真正统计数据和知识产权的界定,让本应是学校的科研成果为个人占有,使国家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阻碍科学研究上档次上台阶。   为此建议:   一、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法》: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估法律,没有形成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估体系,客观上导致科研开发与市场无规可依,宏观环境不利。法律出台之前,可先拟订《科技成果转化评估办法》,规范当前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混乱局面。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激励机制:国家应引导高校建立公正合理的评估机制,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建立不同的评估体系。将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与职称评定体系挂钩,与工作量考核体系挂钩,让技术拥有者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被动转化到主动转化。   三、建立对技术拥有者或技术团队的合理的报酬机制:技术拥有者要跳出知识产权的政策约束是很容易的事情,因此必须在成果转化的报酬机制上让技术拥有者及其技术团队充分享有体现其自身真正价值的利益 同时以学校作为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主体单位,从而避免科技成果的私有化。   四、建立完善的科研成果转化的市场机制:一是引入风险投资机制,让企业和高校共担研发风险和收益。政府应积极引导,并给予税收资金优惠倾斜政策,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等策略,降低研发风险。二是建立专业化中介组织,完善信息交流平台。提供信息咨询,设计商业化的路径,保障科研成果转化的信息畅通。三是鼓励科研人员开办企业转化科研成果。可以鼓励科研人员带薪离岗创办与科研成果转化相关的公司,或去科研成果转化的单位兼职。
  • 国家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中国证监会、科技部制定了《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科技部   2012年11月15日   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   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建立资本市场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现就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出资入股,依法确认股权的相关制度安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支持在企业创立之初,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和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形成明晰的产权,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影响企业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70%。   二、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支持企业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的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   三、落实北京中关村等园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确认股权。支持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先行先试政策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实施的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以合理的方式确认其在企业中的股权。   四、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对于企业在股权形成及演变过程中存在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方面的瑕疵,中国证监会本着重要性原则处理。涉及的股权占比较低、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且没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在做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说明出现股权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将不再要求企业在上市前补办相关确认手续。
  • 科技成果收益权改革:部分归单位 其余缴国库
    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   为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127号),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该文件对科技成果收益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提出收益分段留归单位的具体办法,即:科技成果收益按照800万元以下、800-5000万元、 5000万元分段按相应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   该文件是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1+6”政策中一项重要政策,也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重大突破,赋予了示范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相当的支配权,对调动科研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补充研发和转化资金、提高其持续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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