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举报奖励

仪器信息网举报奖励专题为您整合举报奖励相关的最新文章,在举报奖励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举报奖励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举报奖励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举报奖励话题讨论。

举报奖励相关的资讯

  • 北京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新规:实名举报 最高奖5万元
    p   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新修订的北京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已于本月19日发布实施。按照新的奖励规定,举报人需实名举报,奖励标准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200元、3000元、5000元、50000元。 br/ /p p   据介绍,2014年12月,北京市环保局首次开设了环保有奖举报 2016年4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发布实施。 /p p   北京市环保局介绍,在总结以往环保有奖举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此次北京新修订印发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新规定在条文通俗化表述、提高快捷参与、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p p   为了便于市民快捷参与,新规定中对重大环境污染线索且取证有一定难度或风险的,不再硬性要求举报人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影像)等,只需要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发生地、违法事实并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经查属实的,即可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降低了市民参与有奖举报的难度。 /p p   与以往相比,新规的奖励范围有所扩大。原规定明确,重点奖励举报17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 新规定明确,重点奖励举报23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奖励范围有所扩大。 /p p   奖励标准方面,原规定奖金标准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100元、2000元、5000元、50000元。新规定对相同情形下的奖励标准进行调整,仍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200元、3000元、5000元、50000元。 /p p   记者发现,可以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等等。 /p p   北京市环保投诉举报中心主任杜凤军介绍,为便于核实情况、领取奖金,按照新规,举报人需实名举报,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环保部门会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p p   据杜凤军介绍,按照新规,举报范围为北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p p   此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在奖励范围的几种情形: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环境违法行为事先已被环保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准确信息等。此外,对于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恶意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p p   据介绍,举报人可以通过本局政务网站“环保有奖举报”专栏(www.bjepb.gov.cn)在线提交举报信息,也可以通过邮寄或个人送达形式举报。除积极参与环保有奖举报外,北京市民还可随时通过12369热线、“12369环保举报”微信、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渠道举报身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p p br/ /p
  • 最高50万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可获奖励
    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依法向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等。 第三条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 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条 在充分发挥“12345”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 报电话作用的同时,利用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随手拍”等 方式,拓展举报渠道,扩大线索来源。 第五条 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 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 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 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 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 隐患的; (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 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九)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 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危 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 高1万元奖励。 (二)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 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报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 (三)对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 万元奖励。 (四)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1 万元奖励。 (五)举报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 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1.5万元。 上述具体奖励金额,可参照罚款金额的1%-5%确定。 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 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通过通报表扬、颁发奖旗、奖状、 奖章、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 第七条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举报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 举报人在不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 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违法情节、性质、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的途径。举报奖励以“应奖尽奖、足额发放”为原则,减少不必要的 个人信息的获取,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对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酌情考虑。 第九条 简化领奖程序。在生态环境部门微信公众号、官网上设置领奖平台,对1000元以下的小额奖励以电子支付形式发 放。对1000元以上的奖励通过平台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在领奖 平台上进行领奖。逾期不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 理中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梳理举报事项办理 进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主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做到“应 奖尽奖”。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 筹安排、予以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上海:举报企业无组织排放VOCs,最高可奖励5万元
    p   2018年6月4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79d97513-53f6-432b-93ac-02656f24e43b.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通知内容显示,《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过上海市环保局2018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6月5日起实施。其中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并且列出了十项典型的违法行为描述,其 strong 中第八个为: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 img title=" 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d35c7363-f021-4be4-b13f-7e91cb58c654.jpg" / /strong /p p & nbsp /p p    strong 奖励方面: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53a72445-bf76-4276-b7d8-5b13a0a5009e.jpg" / /p p   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最高可以给予50000元的奖励, /p p    strong 附“办法”全文,如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strong /span /p p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加大执法力度,推进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p p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举报,环保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p p   环保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拓展举报途径、发展环保志愿者队伍、组织属地网格督察员等方式,推进公众参与。 /p p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p p   (一)微信:“12369环保举报”平台 /p p   (二)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电话 /p p   (三)网络:“上海环境”网站“网上举报”栏目(http://www.sepb.gov.cn) /p p   (四)来函、来访:上海市环保局信访办(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或各区环保局信访部门。 /p p   (五)通过其他部门转送、移送至环保部门等其他途径。 /p p   第五条 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信访办理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处理。对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核实 查证属实的,依法查处。 /p p   第六条 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p p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p p   (二)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 /p p   (三)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p p   (四)未经批准或备案,非法使用、销售、转移放射源的 /p p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p p   (六)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p p   (七)锅炉、窑炉排放明显黑烟的 /p p   strong  (八)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 /strong /p p   (九)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p p   (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p p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 /p p   (一)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p p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 /p p   (三)举报内容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 /p p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p p   第八条 举报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p p   举报危害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5000-20000元的奖励。 /p p   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最高可以给予50000元的奖励。 /p p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处理结果、举报人协查等情况,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定期确定奖励事项名单。 /p p   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 /p p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领取奖金,并在核对相关信息后,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p p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环保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p p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奖金奖励。 /p p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环保荣誉称号。 /p p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p p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统一管理本市环保举报奖励工作。各区环保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p p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5日起实施至2023年6月4日止,有效期五年。 /p p & nbsp /p
  • 质检总局:举报食药违法最高可奖30万元
    原标题:举报食品药品违法最高可获奖30万元   据新华社电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财政部出台相关规定,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行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记者昨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将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奖励数额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视具体情况另定。
  • 食品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中国将推进科技评价奖励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推进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   科技奖励探索同行提名   意见提出,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特点,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意见提出,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公信度高的科技奖励机制。提高奖励质量,减少数量,适当延长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根据不同奖项的特点完善评审标准和办法,增加评审过程透明度。探索科技奖励的同行提名制。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   加强科研诚信社会监督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强化科技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和科学伦理的社会监督,扩大公众对科研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国家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   科技成果评价要点   ●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特别要加强国际同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   ●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   ●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
  • 『重磅』中科院提出7条诚信提醒,事关科技奖励申报!
    5月11日,中国科学院召开2022年度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视频会,会上发布了《关于在科技奖励推荐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诚信提醒》(以下简称《诚信提醒》),倡导在科技奖励申报过程中的诚实守信行为。针对当前科技奖励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诚信提醒》对中科院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提出7条提醒,包括:申报奖项的有关材料存在失实情形;申报项目署名及完成人排序与实际情况不符;推荐单位未按规范程序申报相关奖励;未经协商一致单独申报多机构合作的成果;为申报奖励临时补充伦理审查材料;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示范效果和经济效益;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完成人干预评审过程。《诚信提醒》明确提出:反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反对不经民主协商、简单按照奖项个别完成人的意愿确定完成人及排名顺序的行为;反对推荐单位不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仅委托完成人撰写材料并将材料直接转呈授奖部门;反对绕过合作方或未经各方达成一致申报奖项;反对为申报奖项而临时补做伦理审查;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实际价值;反对学术权威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声望或人际关系等干预评审过程。据悉,这是中科院科研道德委员会自2018年以来按年度发布的第5次诚信提醒。此前4次为《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关于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恪守科研伦理的提醒》《关于科研活动原始记录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和《关于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学术成果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以下为《关于在科技奖励推荐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诚信提醒》全文:为确保科技奖励推荐、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提高奖励推荐单位及推荐人的责任意识,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要求,结合当前科技奖励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予我院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以提醒,倡导在科技奖励申报过程中的诚实守信行为。提醒一:申报奖项的有关材料存在失实情形。推荐单位及推荐人应认真审核报奖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申报奖项的各类材料完整、详实,包括支撑奖项的原始数据、专利和技术指标、已发表的学术论著、奖项完成人的信息、所作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反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提醒二:申报项目署名及完成人排序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按照学术惯例、综合考虑完成人的实际贡献确定完成人排序,推荐人应充分征求所有完成人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排名顺序,完成人属于不同单位的应由各单位充分协商后确定。反对不经民主协商、简单按照奖项个别完成人的意愿确定完成人及排名顺序的行为。提醒三:推荐单位未按规范程序申报相关奖励。推荐单位应遵守所属部门和授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对用以申报的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支撑材料、完成人信息等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审核或评议。反对推荐单位不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仅委托完成人撰写材料并将材料直接转呈授奖部门。提醒四:未经协商一致单独申报多机构合作的成果。多机构合作的研究成果申报奖项时应及时通报合作方,共同协商申报材料。个人被合作单位通知参与奖项申报时应主动向本单位报告,确保合作双方及时沟通协商,避免发生成果归属纠纷。反对绕过合作方或未经各方达成一致申报奖项。提醒五:为申报奖励临时补充伦理审查材料。提交伦理审查材料时应提供原始的伦理审查结果。伦理审查作为相关科学研究的前置性条件,应在科研项目立项之前开展,并在研究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跟踪审查及补充审查。反对为申报奖项而临时补做伦理审查。提醒六: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示范效果和经济效益。推荐单位及推荐人应提供客观、真实的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验收意见、鉴定结论和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评价意见等,准确体现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示范效果和经济效益,并客观表述项目成果的适用情形。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实际价值。提醒七: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完成人干预评审过程。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完成人应提高自律意识,不主动打听、不私下联系评审专家,不与授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联系以施加影响,不通过请托第三方干扰评审过程。反对学术权威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声望或人际关系等干预评审过程。
  • 国家科技奖励改革关键词:提高质量 减少数量
    记者&ldquo 上交&rdquo 手机、相机后,在工作人员带领下轻轻走进正在进行评审的某专业组会议室。每个桌上都有姓名座签和一台专用电脑,评委用座签上印着的账号密码才能进入评审系统,看到项目的材料,打分过程也是通过系统进行&hellip &hellip   自2011年起,中央主要媒体走进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会现场,亲身感受候选项目网络视频答辩的全过程。为实现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2014年,公众旁听制引入其中。   在近日闭幕的2015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王志刚透露,今年要加快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更加强化学术性和荣誉性。   提高质量、减少数量、优化结构、规范程序,成为国家科技奖励改革的关键词。   提质减量 优化结构   削减数量、提升质量、优化奖励结构,贯穿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全过程。   2012年,我国修订了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的评价指标体系,将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开单独评审,鼓励原始创新和重大发明创造的导向。2014年,为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在严格要求自然科学奖代表性论文、论著不超过8篇的基础上,规定提交的授权发明专利最多不超过10项(前3项填写核心发明专利)。   数据显示,2012年,三大奖励项目总数比2011年减少11.8%,其中科技进步奖减少25.1%、自然科学奖增加13.9%、技术发明奖增加40%,奖励结构进一步优化。2013年,三大奖项总数减少16.3%,比例结构大体上从原来的10%、15%、75%调整为15%、25%、60%,其中科技进步奖从2011年的283项减少到188项。2014年,总数和结构与2013年基本持平。   值得关注的是,为进一步提高推荐质量,2014年首次对连续三年获奖数为零的推荐单位,不直接下达推荐指标,形成了动态调整机制。   激励青年 协同创新   在提质减量的同时,改革还着重发挥奖励的激励性,激活青年科技人员创新创造热情,突出对创新团队、企业自主创新的奖励。   2012年,鼓励推荐45岁以下青年工程师或科学家作为牵头完成人申报国家科技奖,并适度向这些项目倾斜。2013年,国家自然科学奖首次为40岁以下的青年科学家设立专门推荐渠道,不受推荐指标限制,2013年和2014年,各有1项通过该渠道推荐的项目通过评审。   2012年,科技进步奖试点设立创新团队奖励,并奖励了3个创新团队 2013年,扩大试点推荐单位范围,奖励了3个创新团队 2014年,试点面向所有推荐单位,3个创新团队通过评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2013年,修订创新企业奖励办法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和规则,加大了对企业主导完成的产学研用项目的激励力度。   规范评审 社会监督   国家科技奖励评审的公正、公开、透明,历来是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改革回归学术和荣誉的根本之道。   从推荐项目公示、规范评审程序,从&ldquo 一天评审制&rdquo 、网络评审全盲管理到全面实行视频答辩,从提高专家队伍质量到建立小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这些改革举措让评审过程暴晒于阳光下。   在连续四年举办媒体开放日活动的基础上,2014年探索建立公众旁听制。初评会期间,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院院士和专家学者代表,到评审现场旁听,并进行交流座谈,听取意见建议。   3年来,国家科技奖励专家数据库完成新老交替,增加海外专家数量,吸收行业、产业(企业)专家参与评审,专家库规模已达2.5万多人,并探索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制度。   小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的引入,无疑是国家科技奖励的一大亮点。这是&ldquo 为提高评审专家与被评项目在学科专业上的一致性,杜绝外行评内行。&rdquo   2012年,小同行专家审读试点,在国家自然科学奖中选取2个评审组,用小同行专家审读评议替代网评,以审读评价的结果确定进入初评会的答辩项目。2013年,扩大小同行专家审读制试点范围,逾80%的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都进行了小同行审读 2014年,全面推行国家自然科学奖小同行专家审读制,每个审读组有5名以上专家参与评价并撰写审读意见。   引导诚信 潜心科研   &ldquo 针对频繁报奖、搭车报奖的问题,今年明确规定同一年度每个人只允许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参加国家科技奖励的评审。&rdquo   这意味着,想通过&ldquo 搭顺风车&rdquo 或频繁报奖,来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不再那么容易。为引导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国家科技奖励评审从2014年明确上述规定。   &ldquo 针对占用他人成果报奖和拼凑报奖的问题,我们今年要求报奖人提交知识产权共有人的知情同意证明和不同单位间的人员合作关系证明。&rdquo 国家科技奖励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早在2013年,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就要求提供不在报奖人之列的论文合著者对报奖事项的知情同意证明。   据悉,国家科技奖励从2013年就细化奖励评审的评议事项和重点内容,对申报奖种、组别投机取巧,题目、效果明显夸大,成果拼凑、拆分等问题进行专题评议,如虚假浮夸情节明显,可直接取消该项目的评审资格。(原标题:国家科技奖励改革进行时)
  • 听专家解读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p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等作为重点任务。 /p p   其中,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一条下的多项举措,引起了科技工作者的关注。 /p p    strong “提名制”获点赞 /strong /p p   在现行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下,大多数科技奖项都要经过一个申报流程: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 /p p   看起来比较合理,但有些人并不习惯。“我从来没有独立报过奖。”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彭真明说,“申报一个奖项,要走很多程序,要交很多材料。我们团队人比较少,真没这个时间。” /p p   未来,类似这样的烦恼可能会越来越少。《方案》中提出,将用“提名制”代替“申报制”,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 /p p   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李真真表示,这一举措带来的最大改变是,踏踏实实在一线工作的科研人员会得到更多机会,惯于自我吹嘘、热衷四处报奖的人则不再占据优势。 /p p   中科院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穆荣平表示,提名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科研人员逐级申报带来的“非科研活动”时间成本,是进步。至于一些人所担心的,提名制会不会存在较大盲区,他说:“自然科学奖应该不会埋没好成果的。对特别好的成果,科学共同体具有辨别能力。” /p p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李侠则认为,提名制重申了一个原则:好的工作比好的包装和沟通更具有价值。这种结构性变革,将会重塑科技界的承认模式与行为选择方式。不过他也指出,提名制最大的潜在危险在于强势利益团体之间的相互换票行为:“你提名我,我提名你,从而垄断奖励资源的配置与分布。” /p p    strong 宁缺毋滥是原则 /strong /p p   根据《方案》,国家科技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将大幅减少奖励数量,“由总数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 /p p   穆荣平解释道:三大奖数量的调整是减少政府设奖的一个信号,以后还应该减少,一方面是因为评奖过程消耗了大量科技资源,另一方面,这也是注重质量、宁缺毋滥的措施,是一种进步。 /p p   除了“定额”,还要“定标”。《方案》进一步强调,“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 /p p   在李侠看来,明确三大奖的不同标准体系,可以最大限度上遏制片面论文化的趋势,从而鼓励科研人员在各自的领域做出符合本领域要求的更好的工作。 /p p   此次《方案》中还有一个引人注目的表述: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这又意味着什么呢? /p p   李真真说:“‘公民’更强调特定国籍,如今把奖励对象扩大到‘个人’,是一种更加开放的趋势,意味着不管你是否是中国国籍,只要你为中国的科技进步做出贡献,就有机会问鼎国家科技奖。” /p p   对此,穆荣平还有进一步的思考:相比以往基于项目的奖励,《方案》强调奖励个人是一种进步,但也很难避免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比如,当获奖人数少于实际参与项目的人数时,就会存在少部分获奖人占有多数人成果的嫌疑。 /p p    strong 诚信制度要健全 /strong /p p   《方案》强调,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p p   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所长徐涛表示:“监督很重要。应该进一步加强公示制度,在公示期间广开言路,妥善处理异议,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名实不符的奖项。” /p p   针对科技奖励诚信制度,网友的讨论也很热烈:一旦奖励出现了错误该怎么办?是否应该撤销这样的奖励?对此,李侠说:“面对奖励错误,应该区别对待、具体分析。如果是有意蒙混出错的,应该追回奖励并给予提名人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避免以国家公信力营私的行为 至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误判,是特定阶段人类认知局限造成的,可以不让提名人负责,奖励也不必追回,作为失败的提名留存。” /p p   穆荣平认为,此次的《方案》体现了多方面的进步,但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可做的还有很多。他说:“我个人认为应该取消针对项目的科技进步奖,用针对企业家的创新发展奖取代,用新增税收和就业作为指标,奖励对创新发展有贡献的企业家。” /p
  • 2014年度国家科技奖励科技报告工作启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呈交科技报告工作的说明   一、背景及有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科技部自2013年开始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开展科技报告工作(包括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重大专项、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等),并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2014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国家科技奖励参照上述意见、办法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为促进科技报告制度的建立,国家科技奖励从两个方面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一是,开展奖励科技报告试点。自2013年度开始,要求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ldquo 科技报告申报&rdquo 栏目,根据模板格式,在已有数据的基础上,在线修改、补充并呈交奖励科技报告。2013年度奖励科技报告呈交情况,可登陆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http://www.nstrs.org.cn/)查阅。   二是,建立激励科技人员呈交科技报告的政策导向。自2014年开始,将科技报告呈交情况作为国家科技奖励评审的一项参考内容,并逐步将呈交科技报告作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必要条件。为此,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中,增加了&ldquo 已呈交科技报告编号&rdquo 栏目。   二、2014年度呈交奖励科技报告的要求   1.规定: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中,除专用项目外,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呈交奖励科技报告(其中,在&ldquo 已呈交科技报告编号&rdquo 栏目中填写了计划类科技报告编号的,自愿呈交奖励科技报告)。鼓励非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呈交奖励科技报告。   2.登录网址及时间要求:接到我办短信通知的获奖人(指第一完成人),请抓紧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填报奖励科技报告,并于2014年12月19日前提交。接到我办短信通知的推荐单位,请协助做好通知、催交工作。   3.登录办法:登录用户名及密码,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完成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第一完成单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部门分配。完成单位科研部门以单位管理员用户登录,为第一完成人分配用户名及密码。   未在科技部信息中心注册备案的单位,请及时与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联系。   三、联系方式   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需要咨询,请与我办联系。   联系人:王谋勇(成果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68598043,68511853   申报系统技术咨询:010-88659000(科技部信息中心)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14年11月15日
  • 环保部拟推荐的2011年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公示
    关于对拟推荐的2011年国家科技奖励项目进行提前公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奖励办《关于2011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提前公示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科奖字〔2010〕7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部拟推荐的2011年国家科技奖励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至2011年2月2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我部提出或电话反映。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科技司 (邮编: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09,66556208   传  真:010-66556206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拟推荐2011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完成人 申报奖种 1 工业、城镇生活及集中处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核算技术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 段宁、许振成、乔琦、孙启宏、朱法华、武雪芳、曹春昱、马宏瑞、欧阳朝斌、陈斌、万迎峰、彭晓春、姚扬、李艳萍、姚芝茂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2 环境一号卫星环境应用系统工程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对地观测与数字地球科学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桥、罗毅、魏斌、王昌佐、王文杰、张峰、韩梅、厉青、吴传庆、申文明、杨一鹏、刘晓曼、孙中平、熊文成、许全文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3 大气污染跨省域输送转化机制与联合控制技术及其应用 北京大学、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朱彤、徐祥德、柴发合、邵敏、唐孝炎、周秀骥、胡炳清、张世秋、胡敏、丁国安、卞林根、王淑兰、曾立民、王雪松、陈义珍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4 我国二氧化硫减排理论与实践 清华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郝吉明、柴发合、王金南、贺克斌、杨金田、王书肖、段宁、薛志钢、严刚、段雷、谢绍东、陈义珍、陈潇君、陈罕立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数据分析:27年来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独家发布:1985-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数据统计及分析白皮书   2012年2月14日,代表着国家科技领域最高奖励的“五大奖”再次揭晓。   其中以“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尤为引人注目,它是从事科技工作的个人在国内可以获得的最高奖项,已有10余年的历史,目前获奖人数仅有20人,且大多为耄耋老人。从某种意义上说,该奖的性质好像艺术界的“终身成就奖”.   而其他的四项即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也分别是基础研究领域、技术发明、技术应用、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最具代表性的奖项。   今年的国家最高科技奖授予了高能物理学家谢家麟和城市建筑学家吴良镛。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到今年已连续13年空缺。发明奖一等奖属意如今热到发烫的信息技术领域--有机发光显示材料和宽带移动通信领域。而“五大奖”中唯一拥有特等奖的“科技进步奖”更是百花齐放,颇多斩获。   纵观27年来这五大奖项的基本情况,它们其实折射出我国科技发展的历程和脉络。为此 ,我们对获奖人的年龄、性别、学科、身份等信息做了一些比对分析,发现了一些有意思的现象,也试图寻找一些规律,希望对如何改善中国科技奖励工作有所启发。   获奖者年龄和性别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从2000年开始评选,到2012年共有20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这20位获奖者全部为男性,获奖时的平均年龄为82.9岁,最年长的一位为92岁, 最年轻的也已65岁。 图1 历年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奖者年龄分布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于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在网上公布的数据中并不包括获奖人年龄和性别,我们只能到其他地方去搜寻相关信息。限于时间,只查找到特等奖和一等奖的174个项目第一完成人的数据。174位特等奖或一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中,平均获奖年龄是58.68岁,年龄最大者87岁,最小33岁。在174人中,男性165人,占94.83%,男性平均年龄58.45岁 女性9人,占5.17% 女性平均年龄62.89岁,年龄最大75岁,最小为52岁。174人中61岁以上者共75人,占43.10%,9位女性中61岁以上有6位。33岁-49岁共38人,占21.84%.   我们祝愿,今后有更多三四十岁的青年才俊获奖。 图2 获奖人平均年龄变化不明显 图3 获奖人性别及年龄分布   获奖者当选院士情况   20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均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中有11位是1980年或更早以前当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在上述174位特等奖或一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中,获奖时已当选院士的,有48人,占27.59% 获奖时不是院士,但在2012年统计时已当选院士的,有69人,占39.66% 目前尚不是院士的,有57人,占32.76%. 图4 获奖者当选院士情况   报奖人数   一等奖最多允许15人申报。如果我们从首次颁奖的1985年一直统计到2011年(只能找到其中23年的数据),20多年来获得一等奖的412个项目中,有229项的申报人数是15人,占项目总数的55.58%,申报人数为14人的项目有17个,占3.4%.但是应当看到,申报人数为1人的有7项,2人的有4项,3人的有8项,4人的有11项,总共30项,占获奖总数的7.8%.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大的科研团队才能获取一等奖,独立作战者和2至4人的小型团队仍然有凭借其突出科研成就而获奖的机会。(见图5) 图5 一等奖上报完成人数量与一等奖项目数量   产学研合作   在27年来的所有9087个获奖项目中,有470个项目是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即申报单位包括了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三种类型。从产学研合作获奖项目占当年获奖项目总数的比例来看,总趋势是产学研合作越来越强,令人欣慰。(见图6)。比如,1985年,这个比例是2.64%, 到了2011年,这个比例高达17.57%, 是27年来最高的比例。从2008年开始,连续4年产学研合作获奖项目的比例都超过10%.其中企业为第一单位的有132个项目,占470个产学研项目的28%. 图6 产学研项目占当年获奖百分比   这些数据从一个侧面见证了国家科技奖励“五大奖”27年来的历程,也见证了我国科研队伍的成长、壮大,见证了我国整体科技实力的明显进步,以及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这一历史过程中产学研结合项目的崛起和成效。
  • 德国IKA/艾卡:献爱心 有奖励--IKA大学生创业基金之恒温器众筹活动
    献爱心 有奖励——IKA 大学生创业基金之恒温器众筹活动活动时间:2014.9.9 — 2014.12.31活动对象:年满 18 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IKA 销售员工除外)众筹说明: 参与人以 RMB 400 元为起始注册金额成为 IKA 水浴众筹计划注册人;以 RMB 400 元整数倍递增注册资金; 注册人将享有赢取 IKA 水浴销售奖金的机会:每成功销售一台已上市水浴(除 RC 2 基本型和控制型)并提供终端用户详细信息供 IKA 跟踪使用情况,IKA 回报奖金 RMB 2000 元(如无终端用户信息,则奖金为RMB 1500 元);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注册人承担,IKA 代缴; 每 RMB 400 元注册对应 IKA 已上市水浴一台,型号不限(除 RC 2 基本型和控制型),奖金亦按销售台数以 RMB 2000 元(或 RMB 1500 元 - 如不能提供用户信息)倍数递增; 水浴销售须遵循当地 IKA 项目经理给出的折扣及渠道体系规则; IKA 项目经理有责任在其权限范围内协助注册人完成水浴销售; 众筹活动自 2014 年 9 月 9 日正式接收注册,额满 RMB 10 万元即止;相关通知请从 IKA 官方微信(IKA-China)或官网获取信息; 注册资金将从 2014 年 9 月 9 日开始接收,请注册人汇入 IKA 中国公司即广州仪科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帐户,并以收到IKA 商务邮件确认函视为注册成功。注册成功后需提交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汇款底单,发送邮件至 INFO@IKA.CN(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注明参与 IKA 水浴众筹活动,并请注明注册人账户,奖金仅限此账户收取。)及 IKA项目经理签名确认有效;账户信息:开户名:广州仪科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账号:120905551010801 众筹回报奖金获得时间限制:2014 年 12 月 31 日截止,即参与本众筹活动的人需要在该时间之前完成 IKA 水浴销售(以 IKA 收到 100% 货款并开具发票为依据) ; 所有注册资金不再退还,而是直接纳入艾卡大学生创业基金; 凡注册人是以第三方名义向 IKA 下单订购水浴,来向 IKA 领取回报奖金的,须有三方(注册人 / 第三方 / IKA 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如第三方公司属于IKA授权代理商,该订单记入销售任务,不记年终返点; 本活动不与 IKA 水浴其它促销活动同享。IKA 中国市场部保留本活动最终解释权IKA 官方微信:关于IKA ( www.ika.cn ) IKA 集团是实验室前处理, 量热分析, 混合分散工业技术的市场领导者. 磁力搅拌器, 顶置式搅拌器, 分散均质机, 混匀器, 恒温摇床, 研磨机, 旋转蒸发仪, 加热板, 恒温循环器,量热仪, 实验室反应釜等相关产品构成了IKA实验室分析的产品线, 而工业技术主要包括用于规模生产的混合设备, 分散乳化设备, 捏合设备, 以及从中试到扩大生产的整套解决方案. 集团总部位于德国南部的Staufen, 在美国,中国, 印度, 马来西亚, 日本, 韩国,巴西等国家都设有子公司. IKA成立于1910年,IKA集团现在可以自豪地回顾过去100年的历史。
  • 2011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产学研结合分析白皮书
    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产学研结合情况分析白皮书   2011年度科技界“五大奖”已于2月14日在国家科技奖励大会上揭晓,374个项目和10位科技专家被授予奖励。数据会说话,既发布《1985-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数据统计及分析白皮书》后,人民网继续推出了2011年度国家科技奖励白皮书系列的第二期——《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产学研结合情况分析白皮书》,用以解读央企和国企在2011年度国家科技创新中的“成绩单”。   前言   当今世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长乏力。发达国家以及跨国公司控制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我国众多企业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目前,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我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并以此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坚持产学研结合对于建设技术创新体系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科技力量主要分布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企业的科技力量不足,企业研发投入低,研发机构少,创新能力薄弱。   国家副主席习近平2009年指出 “国有企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支柱,在科技创新中,有着天然的优势与的艰巨的责任。   因此,我们对国家科技奖励大会发布的项目做了一些统计和分析,希望从“我国产学研合作与科技创新”以及“央企在产学研结合中的地位和作用”角度出发,作一些探索。   一、国家科技奖励27年来产学研结合状况   1985-2011产学研项目占比   在27年来的所有9087个获奖项目中,有470个项目是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即申报单位包括了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三种类型。从产学研合作获奖项目[1]占当年获奖项目总数的比例来看,总趋势是产学研合作越来越强,令人欣慰。   比如,1985年,这个比例是2.64%, 到了2011年,这个比例高达17.57%, 是27年来最高的比例。从2008年开始,连续4年产学研合作获奖项目的比例都超过10%.其中企业为第一单位的有132个项目,占470个产学研项目的28%.   二、2011年度各获奖项目类别产学研结合情况   2011年度产学研结合情况   经统计,2011年度自然科学奖总项目数为36项,产学研结合项目为零 2011年度技术发明奖总项目数为41,其中“产学研”三者结合的项目仅有2个,有央企[2]参与的有1个项目。而2011年度科技进步奖的219个获奖项目中,“产学研”三者结合的项目最多,达50个,比例为22.8%.   自然科学奖产学研结合项目为零。这与该奖项注重基础研究,与现实的生产环节距离较远有关,但同时也说明我国在原始创新方面仍有待加强。   技术发明奖规定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项目涉及的单位较少,产学研结合力度也不强,在41个项目中仅有2个。   相比之下,科技进步奖中产学研结合项目的比例最高。科技进步奖规定每个项目的报奖人数不超过15人(特等奖除外),涉及的单位较多,产学研结合的可能性也越大。  因此以下仅对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通用项目)进行分析。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   三、2011年度科技进步奖产学研结合项目占所有项目的百分比      央企在产学研结合项目中的参与度   科技进步奖共219个获奖项目。其中产学研三者结合的项目有50个。在产学研项目中,央企参与的项目有25个,非央企参与的有25个,各占50%.   我国在 2006年《科技规划》中提出了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战略:“要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如果从2011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获奖项目来看,所有产学研结合的项目中,央企参与的项目有50%,已占“半壁江山”,成为“主体中的主体”.   四、央企参与的产学研结合项目中,“产”、“研”的角色占比(2011年度科技进步奖)   央企在产学研项目中的角色   央企参与到产学研结合项目中时,通常有两个不同的身份:“产”,即以企业或者是产业应用的角色参与 “研”--即以研究单位的身份。   经统计,在获得2011年科技进步奖的25个产学研结合项目中,央企以“产”的身份参与了23个项目(占92%),以“研”参与了18个项目(占72%),其中两者皆有的项目有16个(占64%)。作为“产”参与项目的央企单位有43家,占68%,作为“研”参与的有20家,占32%.   目前,央企作为“产”的角色出现的比例仍要略高于“研”的角色。在有央企参与的产学研结合项目中,央企作为“研”的角色出现在了72%的产学研项目中,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央企的已具备不俗的研发实力。   五、产学研项目涉及的领域(2011年度科技进步奖)   产学研项目涉及的领域   由上表可以看出,医学、采矿、轻工、自动化等领域获奖较多,但在产学研结合方面表现一般。   而林业、土木、冶炼、运输等,是产学研结合较为紧密的领域,产学研项目占比超过50%.观察发现,这些产学研结合较紧密的领域,多数是央企的优势领域。   通常,我们将央企大致分为八类,包括“航天军工、石油石化、电力水利、信息生物、建筑矿业、汽车机械、农业轻工、运输旅游贸易”.   结合上表,我们可以看出,除航天军工大多涉密以外,央企在石油石化、电力水利、交通运输、建筑矿业等领域产学研结合研发能力相对较强。而在农业轻工、信息生物、汽车机械等领域产学研结合相对薄弱。   总结   国家科技奖是一面镜子,透过它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目前科技创新能力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哪些单位,也是“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这一理念的真实体现。认真研究下去,还可从中一窥我国科研队伍、科技实力,甚至从侧面描摹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轮廓。   注   [1] 这里“产学研合作获奖项目”的划分标准为:申报单位包括了企业(产)、大学(学)和科研机构(研)三种类型。   [2] 此处的“央企”包括了国资委网站公布的117家央企及其旗下所属子公司、研究单位。
  • 湖南开通举报专线 重奖食品安全问题举报
    市民拨打12320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一经查实,有望获得5000元甚至更高的现金奖励。昨日,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在全省开通12320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热线,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据湖南省食品安全办副主任、省卫生厅副厅长林安弟介绍,公众对以下8个方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监管部门调查核实的,将给予奖励: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12320投诉举报中心会实施严格的保密制度,以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相关链接   湖南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农产品环节      省农业厅 12316   生猪定点屠宰环节   省商务厅 12312   市场流通环节     省工商局 12315   生产加工环节     省质监局 12365   餐饮与保健食品环节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731-88633315   进出口环节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0731-85627656
  • 绝不姑息!某生态环境局有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违法违纪问题立案
    2021年2月2日,河南电视台《河南都市报道》栏目报道了扶沟县固城乡土河村村民反映环境污染问题被企业相关人员殴打问题后,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媒体报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通报如下。查处情况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2021年1月21日,举报人通过环保投诉热线举报扶沟县豫祥肠衣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异味污染问题。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扶沟分局执法人员李某涛接到上级转办的投诉举报情况后,故意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该企业,致使举报人被该企业负责人叫到厂内受到威胁、殴打。媒体报道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督促当地政府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擅自投产,向渗坑排放严重超标废水以及各种废弃物随意倾倒堆存、恶臭严重。针对上述问题,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企业相关人员因涉嫌犯罪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已对李某涛违纪问题立案,正在审查调查。有关要求  近年来,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纪律建设,层层压实责任,狠抓作风养成,完善廉政机制,打造生态环保铁军。但仍有少数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薄,作风涣散,顶风违纪,造成了恶劣影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坚持正风肃纪,强化使命担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投诉举报是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和监督的重要方式,办理好投诉举报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必须牢记生态环保铁军的初心使命,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规范案件调查程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完善举报保护机制,压实投诉举报受理、具体案件办理、查处结果反馈三个环节的保密责任。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企业商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且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开除。  (三)不断强化法纪刚性约束。泄露举报人信息表面上看似执法人员保密意识淡化,背后隐藏的可能是利益纠葛,个别执法工作人员丧失警惕,成为被“围猎”的对象,甚至借机敛财,充当环境违法的保护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案为鉴,紧盯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系统梳理廉政风险,落实防控措施,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纪律要求,养成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高度自觉,建设风清气正的执法队伍。坚持严格执纪、动真碰硬,对违纪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 科技部副部长深入解读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p   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将成历史,改革完善中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将实行提名制,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意在进一步提高学术性。 /p p   近日,《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布。6月19日,科技部举办《方案》解读会回应公众关切。 /p p   “有学术威望、学术视野、学术境界的人将获得提名资格。”针对备受关注的提名制,科技部副部长黄卫透露,未来还将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p p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提出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所谓“定标”,是指针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比如,自然科学奖要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 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 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 /p p   “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主任邹大挺解释说,提名项目不能评上一等奖,意味着将空手而归。“但以后还可以再次被提名,当然这得让提名人重新考量项目。” /p p   所谓“定额”,即大幅减少奖励数量,三大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方案》改变现行各奖种及其各领域奖励指标与受理数量按既定比例挂钩的做法,根据我国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三大奖一、二等奖的授奖数量,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 /p p   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由‘公民’到‘个人’的改变,表明待时机成熟后,海外人才可参与国家奖励三大奖项目评选。”邹大挺答记者问时说,而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是为中国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专家和相关组织而设。 /p p   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作用,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 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 /p p   减量提质、结构优化,回归学术性和荣誉性,国家科学技术奖在提升含金量的同时,重拳出击严惩学术不端。建立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成为《方案》的另一大亮点。每年国家科技奖励大会后,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奖励工作进行评估。 /p p   《方案》明确提出,要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 /p p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要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的原则,我们将通过管理、监督、服务、扶持的方式鼓励其发展。”邹大挺说。 /p p br/ /p
  • 中国环境质谱大会“优秀墙报奖”颁奖典礼成功举行
    仪器信息网讯 2023年3月27日,经过两天紧张热烈的学术交流,中国环境质谱大会落下了帷幕。在大会闭幕环节,隆重举行了“2022年中国环境质谱大会优秀墙报奖”颁奖仪式,以激励致力于质谱领域未来发展的青年才俊。清华大学张新荣教授发表了颁奖致辞,对获得青年优秀论文奖项的各位青年才俊表示了最诚挚的祝贺。南京大学陈洪渊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吴永宁研究员为获奖者颁奖。闭幕式暨颁奖典礼由山东科技大学张建副校长主持,南京大学陈洪渊院士致辞,中国物理学会质谱分会谢孟峡秘书长发表闭幕演讲。山东科技大学 张建 副校长南京大学 陈洪渊 院士 清华大学 张新荣 教授中国物理学会质谱分会 谢孟峡 秘书长优秀墙报奖颁奖典礼现场“2022年中国环境质谱大会优秀墙报奖”获奖名单如下:序号姓名单位1史可哈尔滨工业大学2张梦瑶北京军事医学科学院3罗沛如郑州大学4陈欢南开大学5史可山东科技大学6郝赟北京师范大学7王雅琦山东科技大学8张洪瑞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9袁嘉豪福州大学10王为卿山东师范大学
  • 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表彰奖励活动的通知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各地技术市场协会(促进会),有关中央企业,有关中央部属高校,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p p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着力挖掘重点领域、专精特新等方向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项目、集体和个人,我会决定开展第十届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表彰奖励活动(以下简称金桥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组织机构 /strong /p p   为认真做好表彰奖励工作,本届金桥奖设组织工作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表彰奖励活动办公室,分别负责金桥奖的总体组织协调、奖项评审和日常工作。金桥奖表彰奖励活动办公室设在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科技服务中心。 /p p    strong 二、奖项设置 /strong /p p   本届金桥奖设项目奖、集体奖、个人奖三类奖项,每一类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三个等级。一等奖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二等奖、优秀奖颁发证书和奖牌。 /p p    strong 三、推荐单位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各地技术市场协会(促进会),有关中央企业,有关中央部属高校,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推荐单位。 /p p    strong 四、申报说明 /strong /p p   (一)各推荐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认真组织所属单位积极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可视情况自主选择推荐单位,但只能通过一个归口推荐单位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p p   (二)申报单位自主确定申报某一类奖项及其所属的某一个等级,不能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奖项。 /p p   (三)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统一由各中央企业负责推荐。 /p p   (四)教育部直属高校统一由教育部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他中央部属高校原则上应由其所属部委(直属机构)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推荐,也可视情况直接向金桥奖表彰奖励活动办公室推荐。 /p p   (五)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原则上应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推荐,特殊情况的也可直接向金桥奖表彰奖励活动办公室推荐。 /p p   (六)申报单位请于2020年4月16日起登录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信息港(www.ctm.org.cn)金桥奖申报系统,选择推荐单位、填写申报材料并下载打印,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通过申报系统提交至推荐单位初审。 /p p   推荐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申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申报材料(含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一份报送推荐单位,并由推荐单位盖章后统一邮寄至金桥奖表彰奖励活动办公室。 /p p   本届金桥奖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 /p p    strong 五、推荐名额分配 /strong /p p   坚持宁缺勿滥原则,分配名额为各个推荐单位最多可推荐名额。 /p p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各地技术市场协会(促进会),各20个。 /p p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各15个。 /p p   (三)有关中央企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10个。 /p p   (四)有关中央部属高校,各5个。 /p p   (五)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直属机构、分支机构推荐范围须与其业务范围相同,各10个。 /p p   (六)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会员单位可按照申报条件向表彰奖励活动办公室自荐。 /p p    strong 六、申报原则和申报材料要求 /strong /p p   (一)各推荐单位应坚持聚焦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向新兴行业产业倾斜,突出实际贡献和经济社会效益,严格把关,确保推荐出在技术市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和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突出的项目。 /p p   (二)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并提供突出贡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技术合同、第三方科技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业绩摘要包括主要创新点、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简明扼要阐述,限500字以内。 /p p    strong 七、评审程序 /strong /p p   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初审 金桥奖表彰奖励活动办公室负责材料复审,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通过复审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我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15天。 /p p    strong 八、颁奖活动安排 /strong /p p   (一)第十届金桥奖颁奖大会拟于11月份举办,同期开展优秀科技成果展览、交易、转化对接和企业投融资洽谈等活动。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p p   (二)颁奖大会及相关活动将采取城市申办的方式进行,有意申办的城市(地区)及参加相关活动的单位可向金桥奖表彰奖励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 /p p    strong 九、其他事项 /strong /p p   (一)金桥奖申报和评审不收取费用。 /p p   (二)对于无效申报和未获奖的申报资料不予退回。 /p p   (三)本届金桥奖有关信息请关注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为便于统计及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请申报单位将申报奖项的基本信息进行线上登记,扫描“申报信息登记”二维码提交。 /p p    strong 十、联系方式 /strong /p p   (一)第十届金桥奖表彰奖励活动办公室 /p p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3A02室 /p p   邮 编:100055 /p p   联系人:闫宇彤、刘哲鸣 /p p   电 话:(010) 63361521,15901213180 /p p   (二)中国技术市场协会 /p p   联系人:王彦、付静静 /p p   电 话:(010)68270506 /p p   以此文件为准 /p p   附件: span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6/attachment/5cb05011-a9ae-4591-b921-b878bb8346a9.doc" title=" 第十届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申报条件.doc"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第十届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申报条件.doc /a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6/uepic/35335677-9c55-4a0f-aeeb-9534687a85f7.jpg" title=" 2020-06-22_162235.png" alt=" 2020-06-22_162235.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4月30日 /p
  • 最高达200万元!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清单公布
    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等规定的要求,现将2020-2021年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2日。2020-2021年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清单2021-2021年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现金集体名单荣获先进集体的共7家,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上海测试中心)、上海中科新生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美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师范大学。2020-2021年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先进个人名单(技术类)2020-2021年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先进个人名单(管理类)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反映。按照《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个人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委员会对异议者的信息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被公示者的合法权益,委员会对匿名且无明确证据和可查线索的异议,不予受理。材料寄送至:市科委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投诉举报电话:63584446(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业务咨询电话: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 金钱奖励、纳入征信 多地硬核措施推动全员核酸应检尽检
    北京:  5月2日,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处长田伟提醒,区域三轮核酸筛查后,对三次均未参加筛查的人员,北京健康宝将进行弹窗提示。  江西:  5月10日,江西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公布,实行常态化核酸检测,普通人群实行3天1检,高风险暴露人群实行2天1检,重点场所从业人员实行1天1检。  各地将对未按要求实行1天1检、2天1检或3天1检的应检未检人群,实行健康码“灰码”提醒管理。灰码时间超过12小时仍未完成核酸检测的人员将赋予黄码。  河南郑州:  5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告,5月5日,对金水区等9个城区开展核酸检测。对不参加本次核酸检测的居民,健康码一律标记为黄码;连续三次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居民,健康码一律标记为红码。  江苏江阴:  5月10日,江苏省江阴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公告,自即日起,凭有效记录,连续5轮参与全员核酸检测的奖励100元,以此类推。对继续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苏康码一律标记为黄码同时门铃码赋红色警示,社会信用记录予以扣分  吉林德惠:  5月8日,吉林省德惠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鼓励居民群众举报辖区内5月9日未进行核酸检测人员,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后,给予首报人每人200元的奖励。  吉林宽城:  4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4月25日到27日,宽城区域内未参加全员核酸检测人员,“吉祥码”将被赋“黄码”。两次以上被赋“黄码”人员将依法依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补缴之前所有轮次全员核酸检测费用。  山东兰陵:  4月28日,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对无故不参加、拒不配合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别人的,将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 教育部发布全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
    p   9月21日,教育部正式发布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2011年12月15日印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p p   相比2011年发布的版本,本次新发布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更加细化,明确了提出了长江学者向改革倾斜、向一流倾斜、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向青年倾斜、向哲学社会科学倾斜等方向。此外,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应聘,东部地区高校不得招聘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人选。从国内其他高校招聘候选人的,需由候选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函。 /p p   同时明确提出,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左右,聘期为5年 讲座教授50名左右,聘期为3年 青年学者300名左右,聘期为3年。由于前两年评选的长江学者青年学者数量基本都在200人左右,这意味着未来长江学者青年学者数量将大幅提高。 /p p   同时还明确,教育部统一部署长江学者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年一次。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坚持立德树人,突出品德评价和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强化分类评价,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优化改进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确保过程公正、结果公信。统筹人才选拔培养,避免与其他同层次人才项目重复支持。 /p p   针对长江学者的考核,本办法明确规定, 特聘教授实行中期履职报告和聘期考核制度,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实行聘期考核制度。高校依据聘任合同对受聘专家实行聘期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教育部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高校严格规范实施考核。 /p p   本次教育部还明确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除了教育部撤销“长江学者”称号外,长江学者还可以主动提出申请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下面一起来看看份重磅文件: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5f8d12d5-1839-4496-a7f6-040b82aef409.jpg" title=" 2018-09-24_220322.jpg" alt=" 2018-09-24_22032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建设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中央文件,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性工程,是吸引集聚德才兼备、矢志爱国奉献、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和青年学术英才的重要举措,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协同推进,统筹实施。 /p p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遵循强化政治引领、突出立德树人、服务国家战略、坚持创新导向、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向改革倾斜、向一流倾斜、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向青年倾斜、向哲学社会科学倾斜,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发挥育才引才用才标杆作用,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p p   第四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支持高等学校(简称高校,下同)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特聘教授、青年学者项目面向全国高校实施 讲座教授项目面向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实施,中西部、东北地区的范围参照《中西部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执行。 /p p   第五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突出“高精尖缺”需求,强化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编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岗位指南,作为岗位设置、选才用才的重要指引和依据。 /p p   第六条 长江学者岗位设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导向,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相结合,重点支持在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等设立岗位。加大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力度,支持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禀赋、特色优势学科等设立岗位。 /p p   第七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左右,聘期为5年 讲座教授50名左右,聘期为3年 青年学者300名左右,聘期为3年。 /p p   第八条 教育部授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长江学者”称号,授予青年学者“青年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奖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基本条件 /strong /p p   第九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p p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 /p p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p p   (三)具有扎实学识,胜任本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p p   (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特别优秀的副教授或相应职务者也可申报。 /p p   (五)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推荐的人选年龄放宽2岁。 /p p   (六)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当在签订聘任合同后6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p p   担任现职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者和聘任不满两年的青年学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p p   第十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p p   (一)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 /p p   (二)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当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或相应职务。 /p p   (三)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p p   (四)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p p   (五)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累计2个月以上。 /p p   第十一条 青年学者基本条件 /p p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 /p p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锐意创新,敢为人先,开拓进取。 /p p   (三)胜任本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创新发展潜力大,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学术成果,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协助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p p   (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国内应聘者一般应当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 /p p   (五)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38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 /p p   (六)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当在签订聘任合同后6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p p   担任现职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岗位职责 /strong /p p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p p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在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肩负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要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做“四有”好老师的示范标杆。 /p p   (二)以扎实学识和前沿研究支撑高水平教学,开设学科前沿课程,每学年至少高质量地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主持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编写,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p p   (三)带领本学科发展,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推动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学术创新团队,着力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带领团队开展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 /p p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攻关创新 深入研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积极探索关系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在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大科学中心、国际科技创新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国家高端智库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p p   (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深度融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p p   (六)积极组织各类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主持国际合作项目,担任国际性学术组织和国际一流期刊重要核心职务,积极牵头或参与创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组织和高水平学术会议,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p p   第十三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p p   (一)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应聘高校的相关规定,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p p   (二)开设国际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p p   (三)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p p   (四)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p p   (五)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向国内高校推荐海外优秀人才,向海外著名高校和国际组织推荐国内优秀人才。 /p p   第十四条 青年学者岗位职责 /p p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在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肩负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要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做“四有”好老师,在青年教师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p p   (二)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和课程体系建设,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p p   (三)积极探索学科前沿问题,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提供重要建议,协助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参与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p p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大科学中心、国际科技创新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国家高端智库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p p   (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深度融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p p   (六)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担任国际性学术组织和期刊职务,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遴选聘任程序 /strong /p p   第十五条 教育部统一部署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年一次。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坚持立德树人,突出品德评价和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强化分类评价,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优化改进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确保过程公正、结果公信。统筹人才选拔培养,避免与其他同层次人才项目重复支持。 /p p   第十六条 高校是人选推荐、聘任和管理工作的主体。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做好队伍建设规划和人选推荐工作,把好推荐人选的政治关、师德关、育人关和质量关。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推荐人选档案和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核。 /p p   第十七条 高校合理设置招聘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加大海外招聘力度。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应聘,东部地区高校不得招聘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人选。从国内其他高校招聘候选人的,需由候选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函。 /p p   第十八条 高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对本校候选人进行学术水平评价,报学校审定后推荐。学术评价要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 /p p   第十九条 拟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应当在校内公示至少一周。正式推荐人选中存在被实名举报的,高校党委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所举报问题的,应将有关举报材料及调查结论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p p   第二十条 教育部对高校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提出建议人选。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p p   第二十一条 在公示期间,建议人选被实名举报的,由推荐高校党委组织调查,调查工作要发挥校内外同行专家作用,确保公平公正。调查结果报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评审委员会审议。 /p p   第二十二条 高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并报教育部备案。聘任合同应根据本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聘专家的岗位目标及工作任务、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内容。 /p p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根据高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证书。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关心支持 /strong /p p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 讲座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青年学者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 /p p   高校每年将受聘专家实际在岗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检查评估后按标准颁发奖金。 /p p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和高校党委要加强对受聘专家的思想引领和团结服务,将受聘专家纳入党委重点联系专家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研修,开展座谈、咨询、慰问等活动。 /p p   第二十六条 高校要完善支持政策,按照聘任合同,落实研究生招生指标、科研经费、办公实验用房等具体配套支持措施,为受聘专家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要积极搭建干事创业平台,支持受聘专家组建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受聘专家的示范引领作用。 /p p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支持高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或研讨会,推动长江学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地方、各高校要鼓励和支持受聘专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长江学者群体作为专家智囊团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p p   第二十八条 高校要关心受聘专家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要及时了解受聘专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注重人文关怀、强化服务保障,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营造舒心的发展环境。要加大力度,广泛宣传表彰爱国报国、为党和人民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受聘专家,在广大教师中大力弘扬爱国奉献精神。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管理考核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高校要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对涉及长江学者的重要事项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聘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高校要切实落实支持条件,受聘专家要重诺守信,履职尽责。 /p p   第三十条 特聘教授实行中期履职报告和聘期考核制度,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实行聘期考核制度。高校依据聘任合同对受聘专家实行聘期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教育部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高校严格规范实施考核。 /p p   第三十一条 聘期内受聘专家(讲座教授除外)人事关系应在聘任高校。从东部地区应聘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的,人事关系原则上转入聘任高校。情况特殊、确实无法调入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与聘任高校协商一致,报教育部审核同意后,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但聘期内必须全职在聘任高校工作。 /p p   第三十二条 受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校终止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停发奖金: /p p   (一)因组织需要等特殊情况调离受聘岗位的 /p p   (二)因工作需要担任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 /p p   第三十三条 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依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p p   (一)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聘任合同,本人提出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可以主动退出。 /p p   (二)有下列违约情形的,应当解约退出: /p p   1.聘期内违规离岗的 /p p   2.聘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到岗时间不足、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 /p p   3. 聘期考核不合格,且本人不主动退出的。 /p p   (三)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强制退出: /p p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p p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p p   3.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p p   4.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p p   第三十四条 主动退出的,由受聘者本人向聘任高校提出书面申请,高校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实施 解约和强制退出的,由高校向受聘者发出通知书,受聘者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复核后提出最终意见报教育部批准。 /p p   第三十五条 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由教育部撤销称号。聘期尚未结束的,聘任高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长江学者聘任合同。主动退出和解约退出的,停发奖金并视合同履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奖金 强制退出的,取消入选资格,停发奖金并追回全部已发放奖金。解约退出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国家、各部委高层次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 强制退出的,不得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 /p p   第三十六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将对高校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停止下一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推荐资格: /p p   (一)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不能认真履行推荐职责的 /p p   (二)对严重违规行为失察或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不力的 /p p   (三)违规引进人才,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p p   (四)其他应取消推荐资格的。 /p p   第三十七条 “长江学者”“青年长江学者”是学术性、荣誉性称号,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入选者应珍惜荣誉、严格自律。聘期结束后,不得再使用称号。 /p p   第七章 附 则 /p p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12月15日印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人〔2011〕10号)同时废止。 /p
  • 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北京最高奖30万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揭发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将奖金金额翻番,其中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将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安全协调处处长冯源上周明确表示,北京市修订了于2007年实施的《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为提高社会公众的举报积极性,新奖励办法基本上把原有每一等级的奖励金额都翻了近一倍。   按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对提供重、特大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外,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也会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结合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相对多发的情形,新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基本涵盖了食品安全领域非法生产、制售、加工食品等12种违法行为,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 或者将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等。   据了解,北京在2004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最高举报奖金为1万元。在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最高奖金额度也随之提升到5万元,而本次是该《办法》的第二次修订,奖金额度也大幅提升。“提高奖励幅度是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的举报积极性。”市食品安全办负责人表示,基本上每一等级的奖励金额都翻了近一倍,如一般性奖励最高金额由2007年办法中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新《办法》对举报主体不再做条件限制,只要发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享有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举报并获得奖励的权利。媒体的监督报道是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之一,新《办法》也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媒体工作者做出相应的奖励办法。“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新《办法》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工作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参照新《办法》予以奖励。”
  •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建立退出机制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f8be0f32-aa07-4c36-97a6-d18d93d32d89.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 重点支持在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等设立岗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左右,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左右,聘期为3年;青年学者300名左右,聘期为3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 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青年学者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 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 /p p br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教党〔2018〕51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委,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进一步深入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加强新时代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制定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校实际,认真做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中共教育部党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018年9月21日 /p p br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建设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中央文件,制定本办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性工程,是吸引集聚德才兼备、矢志爱国奉献、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和青年学术英才的重要举措,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协同推进,统筹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遵循强化政治引领、突出立德树人、服务国家战略、坚持创新导向、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向改革倾斜、向一流倾斜、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向青年倾斜、向哲学社会科学倾斜,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发挥育才引才用才标杆作用,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支持高等学校(简称高校,下同)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特聘教授、青年学者项目面向全国高校实施;讲座教授项目面向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实施,中西部、东北地区的范围参照《中西部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突出“高精尖缺”需求,强化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编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岗位指南,作为岗位设置、选才用才的重要指引和依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长江学者岗位设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导向,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相结合,重点支持在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等设立岗位。加大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力度,支持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禀赋、特色优势学科等设立岗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左右,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左右,聘期为3年;青年学者300名左右,聘期为3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教育部授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长江学者”称号,授予青年学者“青年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奖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 基本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具有扎实学识,胜任本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特别优秀的副教授或相应职务者也可申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推荐的人选年龄放宽2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六)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当在签订聘任合同后6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担任现职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者和聘任不满两年的青年学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当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或相应职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累计2个月以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青年学者基本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锐意创新,敢为人先,开拓进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胜任本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创新发展潜力大,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学术成果,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协助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国内应聘者一般应当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38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六)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当在签订聘任合同后6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担任现职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岗位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在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肩负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要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做“四有”好老师的示范标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以扎实学识和前沿研究支撑高水平教学,开设学科前沿课程,每学年至少高质量地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主持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编写,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带领本学科发展,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推动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学术创新团队,着力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带领团队开展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攻关创新;深入研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积极探索关系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在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大科学中心、国际科技创新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国家高端智库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深度融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六)积极组织各类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主持国际合作项目,担任国际性学术组织和国际一流期刊重要核心职务,积极牵头或参与创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组织和高水平学术会议,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应聘高校的相关规定,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开设国际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向国内高校推荐海外优秀人才,向海外著名高校和国际组织推荐国内优秀人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青年学者岗位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在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肩负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要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做“四有”好老师,在青年教师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和课程体系建设,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积极探索学科前沿问题,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提供重要建议,协助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参与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大科学中心、国际科技创新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国家高端智库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深度融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六)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担任国际性学术组织和期刊职务,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遴选聘任程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教育部统一部署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年一次。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坚持立德树人,突出品德评价和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强化分类评价,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优化改进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确保过程公正、结果公信。统筹人才选拔培养,避免与其他同层次人才项目重复支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高校是人选推荐、聘任和管理工作的主体。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做好队伍建设规划和人选推荐工作,把好推荐人选的政治关、师德关、育人关和质量关。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推荐人选档案和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核。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高校合理设置招聘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加大海外招聘力度。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应聘,东部地区高校不得招聘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人选。从国内其他高校招聘候选人的,需由候选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高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对本校候选人进行学术水平评价,报学校审定后推荐。学术评价要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拟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应当在校内公示至少一周。正式推荐人选中存在被实名举报的,高校党委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所举报问题的,应将有关举报材料及调查结论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教育部对高校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提出建议人选。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在公示期间,建议人选被实名举报的,由推荐高校党委组织调查,调查工作要发挥校内外同行专家作用,确保公平公正。调查结果报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评审委员会审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高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并报教育部备案。聘任合同应根据本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聘专家的岗位目标及工作任务、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内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根据高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证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关心支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青年学者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高校每年将受聘专家实际在岗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检查评估后按标准颁发奖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和高校党委要加强对受聘专家的思想引领和团结服务,将受聘专家纳入党委重点联系专家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研修,开展座谈、咨询、慰问等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六条 高校要完善支持政策,按照聘任合同,落实研究生招生指标、科研经费、办公实验用房等具体配套支持措施,为受聘专家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要积极搭建干事创业平台,支持受聘专家组建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受聘专家的示范引领作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支持高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或研讨会,推动长江学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地方、各高校要鼓励和支持受聘专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长江学者群体作为专家智囊团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八条 高校要关心受聘专家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要及时了解受聘专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注重人文关怀、强化服务保障,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营造舒心的发展环境。要加大力度,广泛宣传表彰爱国报国、为党和人民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受聘专家,在广大教师中大力弘扬爱国奉献精神。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章 管理考核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九条 高校要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对涉及长江学者的重要事项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聘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高校要切实落实支持条件,受聘专家要重诺守信,履职尽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条 特聘教授实行中期履职报告和聘期考核制度,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实行聘期考核制度。高校依据聘任合同对受聘专家实行聘期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教育部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高校严格规范实施考核。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一条 聘期内受聘专家(讲座教授除外)人事关系应在聘任高校。从东部地区应聘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的,人事关系原则上转入聘任高校。情况特殊、确实无法调入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与聘任高校协商一致,报教育部审核同意后,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但聘期内必须全职在聘任高校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二条 受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校终止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停发奖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因组织需要等特殊情况调离受聘岗位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因工作需要担任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三条 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依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聘任合同,本人提出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可以主动退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下列违约情形的,应当解约退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1.聘期内违规离岗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聘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到岗时间不足、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3. 聘期考核不合格,且本人不主动退出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强制退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3.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4.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四条 主动退出的,由受聘者本人向聘任高校提出书面申请,高校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实施;解约和强制退出的,由高校向受聘者发出通知书,受聘者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复核后提出最终意见报教育部批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五条 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由教育部撤销称号。聘期尚未结束的,聘任高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长江学者聘任合同。主动退出和解约退出的,停发奖金并视合同履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奖金;强制退出的,取消入选资格,停发奖金并追回全部已发放奖金。解约退出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国家、各部委高层次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强制退出的,不得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六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将对高校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停止下一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推荐资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不能认真履行推荐职责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对严重违规行为失察或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不力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违规引进人才,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其他应取消推荐资格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七条 “长江学者”“青年长江学者”是学术性、荣誉性称号,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入选者应珍惜荣誉、严格自律。聘期结束后,不得再使用称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12月15日印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人〔2011〕10号)同时废止。 /p p br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 /p
  • 科技部撤销科技进步奖续:举报者不满撤销理由
    依照科技部日前在其官网发布的通告,因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奖项目“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被科技部公开撤销了其昔日获得的国家科技奖项。   科技部在通告中称,经调查核实,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奖项目“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的推荐材料中存在代表著作严重抄袭和经济效益数据不实等问题。   科技部解释说,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撤销“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项目所获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   新华社记者2月10日得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这是我国“第一例”因学术造假被撤销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   西安交大原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连生,为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早在2007年底,该校6名老教授就李连生获奖项目中存在造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严重学术不端问题实名举报。目前,李连生已被西安交大解聘。   ■ 反应   举报者:“这不是抄袭,是欺骗捏造”   此前参与举报李连生的西安交大教授杨绍侃、陈永江和冯全科均对结果表示满意,但陈永江对撤销理由不满,杨绍侃和陈永江对西安交大校方在此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表示不满。   冯全科和陈永江在电话中表示,拥护科技部的撤销通告决定,“非常喜悦和非常感谢”。   科技部通告说,“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的推荐材料中存在代表著作严重抄袭和经济效益数据不实等问题。陈永江在电话中说,“这是避重就轻”,这不仅仅是抄袭,这是直接用别人的成果却不列入参考目录而伪称是自己的成果。同时将亏损说成盈利,这就不仅仅是经济效益数据不实的问题,“这是欺骗和捏造”。   而陈永江与杨绍侃还对西安交通大学校方在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表示不满。杨绍侃说,他们给学校写了十几次举报信,只在去年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之后才进行沟通。陈永江表示,希望教育部能对李连生的“长江学者”荣誉给个说法。
  • 第三次大修变在哪里? 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2月1日实施
    p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5章38条,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br/ /p p   《条例》规定,科技奖励制度的目标是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明确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强调科技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p p   《条例》落实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改革报奖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强化奖励的学术性。 /p p   《条例》完善科技奖励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制度,明确科技部与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奖种评审标准和激励导向,完善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p p   《条例》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p p   《条例》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明确提名者、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对奖励活动各主体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strong /p p   (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 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p p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p p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p p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p p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p p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p p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p p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p p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p p   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p p   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p p   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p p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p p   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p p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p p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p p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p p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p p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p p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p p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p p   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p p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p p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p p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p p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p p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p p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p p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p p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p p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p p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p p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p p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p p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p p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p p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p p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p p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p p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p p   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p p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p p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p p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p p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p p   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p p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p p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p p   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p p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p p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p p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p p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p p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p p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p p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奖章和证书。 /p p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p p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p p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p p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p p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p p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p p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 /p p   第二十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p p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p p   第四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p p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p p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p p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p p   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p p   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五章 附  则 /p p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 /p p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p p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p p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p p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 泰坦科技遭实名举报后续:公司称将按要求回复监管工作函举报者指“代持人”曾超低价转让股权
    "我之前一直不知道马琳杰把我们的股票作为股权奖励,转让给了公司高管,直到最近一周,由于律师在计算股票数量时,发现与马琳杰所给付的收益对不上,马琳杰才告知这个情况。”2月28日,作为泰坦科技IPO时的隐名股东,徐辉(化名)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价值8.14元/股的股票,遭代持人以0.1元/股的价格转让,并且被代持股票的隐名股东事先并不知情。根据泰坦科技首次冲击科创板IPO时的第一轮问询回复函,2016年1月21日,包括马琳杰在内的泰坦科技部分股东曾以0.1元/股的低价向公司6名创始团队成员转让股票,理由是公司其他股东为奖励公司创始团队历年来对公司发展所做贡献。而根据当时的《估值报告》,对应的股份市场价值为8.14元/股。彼时,泰坦科技虽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但一般而言,由外部股东奖励公司创始团队也并不多见。对此,记者2月28日致电泰坦科技证券部,后又发送采访函,不过并未得到泰坦科技正面回复,公司仅表示:“相关事项已有公告,请自行查阅。”超低价转让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此前《IPO时存股权代持“抽屉协议”却未披露?“科学服务第一股”泰坦科技遭实名举报》报道,徐辉等隐名股东2011年12月共以149万元入股,2013年泰坦科技改制为股份公司后,这149万元对应83.6784万股,每股成本约为1.78元。徐辉称,马琳杰作为代持人,于2019年12月、2020年3月经隐名股东同意后,先后转让12.20万股、23.00万股。马琳杰上市后清仓减持的股票数量为35.4784万股,加上上述已转让的股票(35.20万股)共计70.6784万股,与83.6784万股相差13万股。这13万股去哪儿了呢?第一轮问询函回复显示,2016年1月,上海大创投、河北产业基金、河北产业投资、上海威派、马琳杰等8名股东以0.1元/股的超低价向谢应波、张庆、6名创始团队成员转让股票,转让缘由为公司其他股东为奖励公司创始团队对公司的贡献。来源:泰坦科技2019年5月1日披露的第一轮问询回复而根据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估值报告》,公司2015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3.57亿元,对应每股市场价值为8.14元。也就是说,0.1元/股的转让价仅为当时泰坦科技每股市场价值的1.23%。截至2022年2月28日收盘,泰坦科技收报167.00元/股。上述8名股东当年共计转让140.60万股,以0.1元/股计,成本为14.06万元,以2月28日收盘价计算,价值则约2.35亿元。若受让的6名创始团队成员一直未曾卖出,浮盈1670倍。2月28日,记者也拨打了马琳杰的电话,试图向其了解相关情况,但电话无人接听。隐名股东知情吗?按照此前报道,徐辉等隐名股东最初是以近2元/股的成本入股,且徐辉称,2014年他经马琳杰协调,还曾以近5元/股价格受让他人股份。为何两年后即2016年,马琳杰会选择以0.1元/股的价格转让股份,且并未事先征求徐辉等人的意见?对此,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徐辉称:“我之前一直不知道马琳杰把我们的股票作为股权奖励,转让给了公司高管,直到最近一周,由于律师在计算股票数量时,发现与马琳杰所给付的收益对不上,马琳杰才告知这个情况。”而对于其他隐名股东是否知晓马琳杰超低价转让股票一事,徐辉表示其无法确定。记者查询新三板公告发现,泰坦科技曾于2016年1月21日晚间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河北产业基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威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0.1元/股转让其所持有泰坦科技38.60万股、37.80万股,一致行动人(包括谢应波、张庆、张华、王靖宇、许峰源、张维燕)以0.1元/股受让的公司股份,却有140.60万股,大大多于38.60万股加37.80万股。而据公告披露,一致行动人受让的股份除两家信息披露义务转让方外,另有几家不需披露义务的转让方。这则公告所述的相关时间点、金额、受让人、转让价格与第一轮问询回复中所述一致。河北产业基金、上海威派转让的股数,均占其转让前持股的15.37%和15.37%。按此前报道,转让前马琳杰持有/代持的股票数量为83.6784万股,若照此比例计算(马琳杰与河北产业基金、上海威派当时同为卖方),马琳杰此次转让的股票约为12.86万股,与相差的13万股差距不大。来源:泰坦科技公告截图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轮问询回复中所说的“奖励”,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并未体现。也就是说,彼时在新三板公告时,并未说明是对公司创始团队的奖励,只是作为普通的权益变动处理。泰坦科技:将按工作函要求回复记者2月23日晚间报道泰坦科技IPO过程中疑存股权代持未披露、遭相关人士实名举报后,上交所2月24日午间对泰坦科技发出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2月28日下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泰坦科技发送采访函了解回复情况,泰坦科技表示:“公司会按(监管)工作函要求进行回复。”北京维京证券律师团队负责人孙连钟对记者表示:“IPO过程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要求名义股东有义务披露其替他人代持的份额。”对于为何要对隐名代持严格监管,孙连钟表示:“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约束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否则如上市公司真实股东都不清晰的话,其他对于上市公司系列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等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从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若证实股权代持且未披露属实,上市公司、代持人会受到相关监管措施处罚吗?孙连钟介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若股权代持属实,隐名股东会受到影响吗?孙连钟表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 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简而言之,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将被处以“没一罚一”的处罚。值得一提的是,若股权代持未披露,被举报后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影响,二级市场投资人是否有权利对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索赔?“能否索赔涉及是否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等影响,现无法判断。”孙连钟认为。
  • 谁说分析检测人员默默无闻?小蜜蜂奖励金让你非燃不可!
    在分析检测行业有这样两种人:有些人认为是在度日如年的死磕,他却始终为民保驾护航的信念而坚持;有些人习惯贬低自己职业入不敷出,他却懂得欣赏在实验中的一点一滴;有些人在意自尊,他却励志自强!——他们就是分析测试界的一线实验人员!谁说他们总是默默无闻?信立方小蜜蜂奖励金,旨在发现那些“一路开挂”的分析检测人员。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1401,旗下网站:仪器信息网、我要测网、仪品汇电商平台等)于2015年度特别发起并设立“信立方小蜜蜂奖励金”,旨在奖励默默无闻工作在实验室一线的在职人员,特别面向各类实验室中具有良好服务口碑、动手能力强、具有扎实理论基础与创新能力的实验操作人员,以鼓励从业者的岗位坚守及工作奉献。自2015年起,奖励计划三年为一周期,每年评选一次。本奖励金从每年度的“仪器信息网品牌合作伙伴项目”成交金额中抽取。2016年度第二届信立方小蜜蜂奖励金于去年10月份启动,瞬间吸引来自四面八方的优秀实验人员、检测人员的踊跃申报。 部分奖励金申报材料奖项评选根据报名人员其在职年限以及在工作表现、创新研发成果、实验室新项目/大型检测项目、仪器信息网论坛活跃度等九大维度进行综合打分。通过层层评分与筛选,最终评选出10位年度小蜜蜂奖励金获得者,每人获得 奖金5000元。 “事多言轻薪低”——这是实验人员对自己职业的普遍评价。每个岁末年初,年轻分析检测人员纷纷选择“佛袖而去”。仪器论坛曾发帖征集“分析检测人员离职的理由”,网友纷纷回复: 不得不走之太偏僻、无法回头之工资低、 毅然离去之上升无望、 华丽转身之追求自由、 只能放弃之为了健康? 这确实是现在分析检测行业存在弊端:做着科研人员的事情,拿着搬砖工一样的工资。因而,我们希望通过此奖励金的设立,表彰长年奋斗在实验一线,如“蜜蜂”一般勤劳奉献、敢于创新的实验员群体,并对他们高超技能、专研态度给予肯定!希望藉此,鼓励新入行的实验员,如何在大浪淘沙的环境中,少些抱怨,不断自强。第一届小蜜蜂奖励金获奖公告网友留言通过小蜜蜂奖励金的申请者可以一窥默默在自己擅长领域耕耘的分析检测人员:在申报的数十位分析检测人员中,工作年限超十年的占半数以上。其中,获奖人员4位工作十年,2位八年,4位工作6年。他们在岗位上的坚守,在技术上的钻研,无一不为初来乍到浮躁的年轻检测人员做了好榜样。 小蜜蜂奖励金申请文件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更希望借此奖励金的影响力,让实验人员可以“从幕后走向台前”,让行业各界意识到实验人员是检测行业运转的源动力,更是民生保驾护航的卫士!信立方小蜜蜂奖励金的设立,更代表了仪器行业众多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以及对实验员群体的关心与期望,同时发挥第三方对公益事业的推动作用。在此特别鸣谢:2017年度仪器信息网品牌合作伙伴(排名不分先后)信立方小蜜蜂奖励金将于ACCSI 2017同期“仪器风云榜”晚宴举行颁奖仪式,诚邀各位届时参加。 附:小蜜蜂奖励金评选流程 详见:http://www.instrument.com.cn/zt/xiaomifeng
  • PBA 2016优秀青年科学家口头报告奖与优秀墙报奖评出
    历时4天的第27届国际药物及生物药物分析大会(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Pharmaceutical and Biomedical Analysis,PBA)于11月16日圆满落幕。本次大会为广大药物分析领域同仁构建了一个共同探讨和交流学科前沿研究的平台,为各国学者拓展研究领域以及建立合作研究提供有效的渠道,同时也大力推动了生物药物分析及药物分析的基础研究和产业发展,促进生物药物分析学科的全面发展以及分析新技术、新方法的迅速推广。第27届国际药物及生物药物分析大会现场传真在16日大会闭幕仪式上颁发了优秀青年科学家口头报告奖与优秀墙报奖。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分析仪器事业部朱精华部长为优秀青年科学家口头报告奖获奖者颁发了奖杯和奖金,鼓励青年学者努力创新,推动药物及生物药物分析应用水平的进步,促进生物药物分析学科的全面发展。优秀墙报奖颁发现场传真岛津公司朱精华部长(右)为优秀青年科学家口头报告奖获奖者颁奖在药物及生物药物分析领域拥雄厚技术基础、长期不断推出该领域全面分析解决方案的岛津公司白金赞助本次大会,并携近年来在该领域的新研发成果精彩亮相本届大会,以口头报告、墙报展示、展台展示等多种方式和与会者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来自海外的专家学者出席岛津公司招待晚宴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an/ 。岛津官方微博地址http://weibo.com/chinashimadzu。岛津微信平台
  • 【文章奖励】博鹭腾2022年度文章奖励说明
    文章奖励来啦广州博鹭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坚持本着“科技点亮生命之光”的信念,自2019年5月份发布“博高”计划以来,已对多个使用我司仪器发表文章的客户进行了相应的奖励,有力地推动了成像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为了惠及更多科研用户,促进生命科学领域成像技术高质量发展,博鹭腾现发布“2022年文章奖励说明”,欢迎新老客户积极参与,与博鹭腾一同分享您科研路上的成果和喜悦!时间012022年5月6日起,以文章接收(Accepted)时间为准,截止日期另行通知。适用范围02凡已发表文章中所用仪器包含“BLT”、“博鹭腾”、“Biolight”、“广州博鹭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uangzhou Biolight Biotechnology Co., Ltd.”等公司信息以及所属产品型号标识的均可申请奖励(请正确书写设备名称及型号,可致电我公司020-85657449或联系区域产品经理进行咨询)。奖励说明03发表《Nature》、《Science》、《Cell》主刊的Research Articles,奖励现金20000元;SCI收录文章,大类学科分区Ⅰ区,IF≥10,奖励现金2000元;SCI收录文章,大类学科分区Ⅰ区,IF<10,奖励现金1000元;其他SCI收录文章,奖励精美礼品一份。说明:1、以上标准仅适用于使用非凝胶成像实验结果发表的研究型论文,其他类型文章视具体情况由本公司自行决定奖励标准;2、上述奖励标准只针对使用已购买博鹭腾产品发表文章的用户。试用或其他形式发表文章则奖励上述标准的20%,剩余部分将在仪器购买后发放;3、只有正确书写公司信息或产品型号的,才可获得相应奖励;4、文章发表时间以接收(Accepted)时间为准;5、文章所发表期刊的分区以发表刊物当年中科院公布为准,为避免争议,您可出示由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提供的证明,否则将由本公司决定;6、每篇文章仅奖励一次,一般为第一作者,奖金分配方案由作者协商,我公司不参与具体分配;7、接受奖励即代表同意本公司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使用文章内容进行市场活动推广,且不另行单独通知;8、原奖励政策即日起废止;9、本公司享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广州博鹭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5月6日广州博鹭腾博鹭腾作为一家集生命科学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服务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已开发并上市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形成了活体成像、分子影像、蛋白凝胶预制及印迹处理系统、发光检测四个系列,用户包括清华大学、中山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上百家高校及科研单位。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