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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限制中国收购德国技术型企业 都是美国惹的祸?
    俄罗斯卫星网援引德新社消息,德国改变了对中国投资的立场,对外国购买德国企业行为进行限制。受到限制的主要对象是中国,特别是限制中国收购德国的技术型企业。  然而,德国的决定或并不是独立做出的,而是受到美国的巨大压力。美国情报部门甚至给出“建议”:要求德国不要向中国出售一家公司。  此前德国副总理曾表示,打算对外国购买行为和投资进行限制。而受到限制的主要对象是中国,特别是限制中国收购德国的技术型企业。他表示,“我们应该清楚,德国与欧洲有义务建立一些机制来保护我们的技术安全。”  此外,西格玛尔?加布里尔还指责中国实行保护关税政策,并强调德国希望为自己的公司获得一些平等的权利。西格玛尔?加布里尔列举了中国公司所获得的一系列成果。  今年,中国电子设备生产商--美的集团以45亿美元收购了德国机器人技术企业Kuka公司95%的股份。德国经济部上周在没有解释和说明原因的情况下收回了出售机器制造联合企业Aixtrom公司的决定,且推出了第二轮申请审理程序。  据媒体指出,这家德国企业拥有独一无二的仪器制造技术,其中包括军事方面的制造技术,而放弃出售该公司的“建议”是由美国情报部门给出的。  中方强势回应:外交部召见德外交官  德国经济与能源部长、德国副总理西格玛尔?加布里尔将于11月1–4日访问中国,在此前夕,中国外交部召见了德国驻北京参赞公使。  据德新社消息,中国在与德国使馆二等外交官的谈话中表示不满,因德国在美国的压力之下反悔,不允许出售中国方面投资者感兴趣的企业。  德部长访华前炮轰中国:指责中企“犯规”  据《参考消息》报答,德国经济部长西格马加布里尔在访华前不久宣布将对中国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以保护德国和欧洲的技术。加布里尔在为《世界报》撰写的一篇文章中说:“没人可以认定欧洲会容忍贸易伙伴的犯规。”  据德国《世界报》网站10月29日报道,德国是世界上最开放的经济体之一。“中国一再加大欧洲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难度而且这些企业只有同意歧视性的条件才会获得允许,可中国自己却带着长长的感兴趣企业名单在我们这里展开购物之旅,这对我们来说就愈发困难了,”加布里尔说。  报道称,上周经济部叫停了原本已被列为没有疑问的中国投资者对芯片设备制造商爱思强公司的收购,以便对收购计划进行重新审查,加布里尔计划未来找到一个更好的依据来阻止来自欧洲以外的任意收购。  “同时也必须清楚,德国和欧洲未来将建立起保护与安全有关的技术的手段,”加布里尔在文章中说,“我们也将继续欢迎真正在经济方面感兴趣的外国投资者。但是我们将学着将以下这种案例区别对待,那就是国家控制下的企业把对技术的获取与地缘政治影响力的扩大联系起来。”  与此同时,加布里尔批评了中国的保护主义态度,它单方面地设置壁垒,加大了德国和欧洲产品及投资进入中国的难度。他说:“希望在世界其他地区投资的人不能在自己的国家阻挠来自这些国家的投资。”  据德国《法兰克福汇报》网站10月29日报道,德国经济部长西格马加布里尔31日将偕同约60名企业代表登上飞机前往中国,此次访问是在他最近不断出手干预中资收购的背景下进行的:经济部撤回了对中国投资者收购爱思强公司的许可,此后不久又宣布将对欧司朗的子公司被卖给中国进行深入审查。  报道称,德国与它在欧盟以外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之间的气氛变得紧张。长期以来,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平等伙伴关系一直是德国经济和政治界关注的核心。自从中国人加大在欧洲的收购力度以来,这个问题变得更加迫切了。经济界因为近期的骚动而感到不安。将随同加布里尔访华的德国工商总会主席埃里克施魏策尔说:“从企业角度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应遭到政界的质疑,只要它在法律框架内。”他指出中国转型为以消费和科技为基础的、具有环保意识的经济带来了机遇。德国联邦批发和外贸协会主席安东伯尔纳同样对干预提出了批评,他说:“德国恰恰依赖自由的市场准入。只有我们也具备这种开放性,我们才能这么要求我们的伙伴。”  据经济部称,争取公平竞争是加布里尔此行的目标。
  • 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清零”!2024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修订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要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一道,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听取各地方、跨国公司、商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我国更深层次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合作,打造更加开放、更富有韧性的产业链供应链;是提升引资规模和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等领域,持续优化引资结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更大范围实施内外资一致管理,将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积极动力。《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答记者问2024年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为了解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问:请介绍一下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的背景。答: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新形势下,出台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国内市场良性竞争;也将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提供更广阔空间,促进国际合作、互利共赢。近年来,我国不断放宽外资准入,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两个清单的限制措施分别由93条、122条缩减至31条、27条,在制造业、采矿业、农业、金融业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其中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已于2021年率先实现“清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听取地方、跨国公司、商协会意见建议,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开放措施,在此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持续扩大对外开放。问: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开放措施?答:与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删除了制造业领域仅剩的2条限制措施,一是“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二是“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本次修订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制造业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最紧密的领域。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充分彰显了我国扩大国际合作的积极意愿和支持经济全球化的鲜明态度。我国将依托自身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支持中外企业交流合作,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问:本次修订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未来在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方面有什么工作考虑?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本次负面清单修订后,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新进展。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将有助于提升服务业多元化供给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努力实现外资不仅可以“进得来”,而且能够“发展好”。一方面,我们将创新方式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今年以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增值电信等领域启动了开放试点工作。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平台建设,扎实开展相关领域开放试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将持续优化外资促进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点方向之一就是继续增加服务业条目,引导更多外资投向服务业领域。问:请介绍一下如何保障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对于新开放领域,如何在开放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各地区,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做好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对于新开放领域,我国已建立较为规范成熟的行业监管制度,未来将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而不是“一放了之、只放不管”。外商来华投资新开放领域项目,需与内资同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等。我们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 中国将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 ,这意味着什么?
    10月18日,中国宣布了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行动方面,提及将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高瑞东表示,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有利于吸引外资进入制造业领域,并促进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国制造业做大做强,也向世界表达了中国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的决心。“吸引外资,促进产业升级,需要中国进一步坚持和扩大改革开放,做全球化的捍卫者。此外,还需要扩大需求,构建更加强韧的供应链体系。外资选择到中国投资,也正是看中了中国的市场需求和营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高瑞东说。制造业是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近年来,中国制造业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2021年,时任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即表示,中国在制造业领域基本全面取消了针对外资的限制。目前,我国一般制造业领域已实现全面开放。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全面清零,汽车行业自2022年起全部取消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涉及制造业的负面清单仅有两项,分别是“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意味着上述两项特别管理措施也将取消。高瑞东表示:“制造业最后两类投资限制被取消,有利于行业发展和全球化竞争,也有利于行业投资的多元化。推动行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表明了中国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此次中方宣布的八项行动包括:构建“一带一路”立体互联互通网络;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开展务实合作;促进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支持民间交往;建设廉洁之路;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行动中,中方提出将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同更多国家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主动对照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扩大数字产品等市场准入,深化国有企业、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领域改革;中方将每年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未来5年(2024—2028年),中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有望累计超过32万亿美元、5万亿美元。
  • 专家解读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
    “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这是中国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的重磅消息。  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意味着什么?带来什么影响?释放了什么鲜明信号?  “全面取消”意味着什么?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总经济师、执行局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陈文玲对中新财经表示,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这意味着将来中国制造业在不断的转型升级中,外资进入是无障碍的。  商务部研究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白明对中新财经记者表示,实际上,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是循序渐进的一个过程,一开始是在自贸试验区内放开,现在放开的范围扩大到全国,从自贸试验区向全国推广复制,从试点到推广这个过程已经完成了,水到渠成。  9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经实现了制造业“清零”,下一步将重点推进服务业开放。商务部将与有关部门一道深化研究,推动合理缩减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同时,推动出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引领全国持续扩大开放。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制造业已基本完全开放,仅保留“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两项。  此外,2022年1月1日实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减至27项,其中禁止类17项、限制类10项,实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将带来什么影响?  在白明看来,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一方面是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制造业发展自身的需要。  他指出,越是放开,合作机会越多,因为中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利用更多优质的国际要素,全面放开才能够进行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尤其是在中国从制造业大国迈向制造业强国的阶段,更应该强调开放带来的机会。  白明认为,全面放开后确实会对国内制造企业产生一定的竞争压力,压力之下优胜劣汰,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压力面前能够顶住,甚至发展空间会更大。因为越是有作为的企业,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越愿意与其合作,这样可以优势互补,越做越大、越做越强。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合作学到别人的长处,这会为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增加新的动力。  释放了什么鲜明信号?  在外界看来,这是中国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力度吸引外资的新举措。近期,中国吸收外资规模有所下降。据官方数据,今年前8个月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下降5.1%。  “新措施释放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的信号。”白明表示,在当今世界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环境下,中国更加坚定对外开放的决心和信心。  白明认为,跨国公司特别重视营商环境,中国不仅是扩大开放,也在优化营商环境,这对于制造业来说尤为重要。中国开放的范围越来越大,但不是一开了之,开放的背后还要有一系列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作为配套。  国务院8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聚焦外资企业的突出关切,推出了新一批24条针对性政策措施。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在10月12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研究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外资股比限制的可行性,吸引更多全球要素进入中国市场。同时,还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方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努力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并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 不透明液体中样品也能扫!突破限制的原子力显微镜, 只有手掌大小!
    众所周知,原子力显微镜(AFM)对液体中的样品表征十分重要。然而,传统的基于激光反射探测原理的AFM对液体中样品表征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 先,制备传统AFM所用液体样品的时间较长,对扫描样品的尺寸限制多。为了避免液体对传统AFM的激光反射光路产生影响,人们通常会把测试样品通过多个步骤制备在AFM专用的液体腔中。整个制备流程复杂费时。同时,传统的AFM通常不能对较大尺寸的样品进行扫描,例如厘米骨骼样品。这大地限制了医学等学科对各类器官组织的研究。 二,传统的AFM在对液体中样品的表征模式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由于传统AFM在扫描液体中的样品时可能会涉及到AFM探针在大气和液体两个相中的转换。为了避免探针在液气两相转换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基于激光反射原理的AFM在测量液体中的样品时通常使用接触模式(Contact Model),不使用轻敲模式(Tapping Model)。然而对于表面敏感的样品而言,接触模式在扫描过程中接触样品表面时间长,对样品扫描时施加的力大,容易损坏样品表面形貌。 三,传统基于激光反射原理的AFM不能对不透明液体中的样品进行扫描表征。由于传统AFM的成像机理,这类的AFM不可能把探针伸入不透明液体,然后对液体中的样品进行扫描。然而,在生物学等领域,把探针伸入不透明液体对样品进行扫描又是非常必要的研究。因为,细胞在不透明液体(例如血液)和透明缓释液中的状态是不一样的。 四,传统的AFM由于体积原因很难和其他表征设备联用,例如与荧光显微镜进行协同原位表征。 为了解决传统基于激光反射原理AFM在液体中测量样品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Quantum Design公司推出了基于全电系统的生物学AFM-AFSEM。使用AFSEM对液体中样品表征时,无需繁琐的制样过程,扫描探针进入液体中直接扫描即可[1]。在扫描模式上,AFSEM可在对液体中样品扫描时提供接触和轻敲两种模式,扫描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样品的损伤。由于AFSEM是一款基于全电系统的AFM,可以在不透明液体中对样品进行扫描。突破性地解决了以往AFM不能在不透明液体中扫描样品这一难题。后,由于AFSEM的体积仅有手掌大小,如图1所示,AFSEM可以与各种光学显微,电子显微镜,FIB等多平台结合。图1. AFSEM原子力显微镜实物图。A) AFSEM的两种型号。左侧为AFSEM 1.0,右侧为AFSEM Nano。B)AFSEM 1.0尺寸大小示意图。图2. AFSEM在1:8(血液:水)稀释的血液中扫描样品的结果。A) AFSEM在液体中扫描样品的特写。B)在液体中获得的血红细胞血影的形貌图。图中比例尺为10 μm。 图3. 在不同透明度液体中扫描TGZ2 AFM标样的结果。A)表样浸在牛奶液体中。B)牛奶液体中获得的TGZ2 AFM扫描结果。图中比例尺为为10 μm。C)在去离子水液体中扫描标样的结果。D)血清中扫描标样的结果。E)未稀释血液中扫描标样结果。 图4. AFSEM在不同液体中扫描HS-500MG AFM XYZ标准样的结果。图中上半部分为去离子水中的扫描结果,下半部分为在未稀释的人体血液中获得的结果。扫描速度从左至右从30 μm/s增加到750 μm/s。 图5. 装在SEM中的AFSEM对大尺寸骨骼样本进行多维度原位表征。A)AFSEM对大尺寸骨骼样品表征示意图。B)把AFSEM放在SEM样品腔体中。C)在SEM中获得骨骼样品原位形貌信息示意图。D)C图中白色虚线部分的放大图。E)D图中彩色部分的三维立体结果。 Quantum Design公司拥有一只强大专业的定制化团队,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将AFSEM与光学显微镜,电子扫描显微镜,聚焦离子束加工设备,荧光显微镜等设备进行整合。下图为2021年9月Quantum Design公司为斯坦福大学定制的AFSEM系统[2]。图6. 2021年9月Quantum Design公司为斯坦福大学安装定制的AFSEM系统。A)斯坦福大学Fritz Prince教授和Quantum Design工程师在定制AFSEM系统前合影。B)为教授定制的AFSEM系统。定制系统方案为在FEI Teneo电子显微镜的样品腔中将AFSEM与Kleidiek八探针电学测量平台进行整合。 参考文献:[1]. Michael Leitner, Hannah Seferovic, Sarah Stainer, et al.Atomic Force Microscopy Imaging in Turbid Liquids: A Promising Tool in Nanomedicine. Sensors, 2020,20,3715.[2]. https://www.qd-microscopy.com/2021-august-microscopy-virtual-conference-2021/
  • 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中国高水平开放关键信号
    10月1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宣布,中国将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这是在全国制造业已基本开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清零的基础上,又推进了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制造业条目中仅剩“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两项。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制造业条目已完全清零,整体已减至27项,其中禁止类17项、限制类10项。释放关键信号在外界看来,18日的全面开放制造业的表态,释放出了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信号。“中国制造业在全球的生产链、供应链、价值链中,已经从过去的中低端迈向了中高端。这次全面放开对全球都是利好的消息,对制造业更是如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告诉第一财经,此次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释放出三个关键的信号。首先,中国站起来靠的是制造业这个“脊梁骨”,接下来富起来、强起来也要继续靠制造业这个“脊梁骨”。其次,中国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将以中国制造业全面取消外资准入限制为关键的开端。第三,中国经济今后的发展,仍然要靠实体经济,“这改变了过去欧美大国在发展中逐渐走向服务业而轻视了制造业的道路”,中国在制造业上拥有较强的基础和支撑,接下来还要进一步提升,在发展服务业的同时持续加码制造业的升级,“两手都要硬”。商务部研究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研究员白明也对第一财经表示,中国从制造业大国跨越到制造业强国,必须要积极参与经济的全球化,利用全世界一切可利用的优质资源。只有这样,迈向全球制造业强国的步伐才能加快。而此次从自贸试验区制造业负面清单清零扩大到全国层面,是全方位的开放,表明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将越开越大的坚定态度。自2017年以来,中国连续5年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分别压减至31条和27条,在种业、汽车船舶和飞机制造、证券、银行、保险、职业培训等众多行业、领域取消或放宽了外资股比限制,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了更大的市场机遇。上海外资协会会长黄峰告诉第一财经,全国层面的制造业外资准入此前已经基本放开了,这次的全面开放更多是一种表态。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中国吸引外资面临挑战,需要持续推出更具针对性和含金量的稳外资政策。外资结构调整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23年前8个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471.7亿元,同比下降5.1%。这是这项数据三年来首次下降。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提出,实际使用外资在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世界经济恢复缓慢,全球跨国投资乏力,叠加去年同期基数较大,造成增速下行。外商投资是市场行为,阶段性波动是正常的。因此既要看规模,也要看结构;既要看当下,也要看长远。在外资同比下降的背景下,今年前8个月,我国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399.5亿元,同比增长6.8%。高技术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19.7%,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分别增长39.7%、25.6%。高技术服务业中,研发与设计服务领域实际使用外资增长57.1%。同时,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3154家,同比增长33%。今年以来,不少外商用实际行动持续扩大、深化在华投资。就在9月,美国杜邦大规模的新工厂落地长三角,英国豪迈集团亚太区生产与研发一体化基地在上海开业,化工巨头索尔维集团宣布中国研究与创新中心扩建项目完成。8月,科思创多家上海新工厂陆续投产,光学巨头蔡司中国入驻上海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将打造更强大的科研和人才孵化平台。蔡司大中华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福斯特(MaximilianFoerst)对第一财经表示:“我们并没有把中国作为廉价的生产基地,这从来不是我们的战略,我们非但不会转移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反而会考虑把更多的生产、研发放在中国。”近年来,我国吸收外资持续稳定增长。《中国外资统计公报2023》显示,2022年我国全年实际使用外资1891.3亿美元,增长4.5%,按人民币计首次突破1.2万亿元,高技术产业成为重要增长点。欧盟、东盟对华投资分别增长95.3%和9.5%。在魏建国看来,放眼全球,中国超大规模的市场仍然颇具吸引力。无论是医疗机械、高精尖技术、5G应用等等,都存在巨大的需求。如今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全面放开,意味着中国对外商投资将更加看重,也有望在连续多年稳步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加快步伐。普华永道10月17日发布的《在华跨国企业高管洞察:品牌增长的挑战与机遇》调研报告发现,大部分受访在华跨国企业一如既往看好中国市场,市场规模、经济增长和消费者认可是吸引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持续投入品牌建设的三大关键因素,但是跨国企业也面临着地缘不确定性、市场增速放缓和中国本土品牌竞争压力大等问题困扰。在挑战中升级在全球价值链重塑的时期,中国的制造业升级应该如何持续突破?在吸引外资上又该如何应对挑战?魏建国提出,中国的制造业目前还有一些关键技术、关键的成套设备存在卡脖子问题,比如芯片、光刻机、蚀刻机等,针对这些中国应投入更大的精力,并下好三步棋。首先,所有的制造业都应该把科技创新当成首要的任务。特别是在当前的数字经济之下,不仅要提升传统制造业的创新,也要加大机器人、新材料、新工艺等行业的投入。其次,在科技创新的整体政策下,人才是关键。中国制造业不仅要有自己本地的人才,也要吸引大量国外人才。最后,要打造全球最佳营商环境。推动制造业升级发展,还需要通过营造全球的最佳营商环境,把全生产要素,也即资本、人才、技术、土地、信息进行匹配,以达到投入最少、效率最高的效果。魏建国认为,在美国要求制造业回流的背景下,中国应该做好统一大市场,因为市场资源是中国在国际上最大的优势,但是这一优势当前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把工厂放在美国,再出口到中国市场,还是把工厂直接放在中国,许多美欧跨国公司老总比我们都精,比我们考虑得都详细。这也是为什么最近一段时间马斯克、库克以及欧美许多跨国公司巨头访华的动因,只有大市场才能引来大项目”。在他看来,吸引外资依靠优惠政策和低成本劳动力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要想实现新的吸引外资的手段和目标,除了靠大市场,还要向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要红利,抓紧实施制度性的开放。另外,当前国内的消费复苏动力较弱,需要出台更多的政策来增强。他提出,今年全年吸引外资的规模有望达到2300亿~2500亿美元。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瑞东也在近日的中国宏观经济论坛上表示,外商到中国投资首先看重中国的市场,其次是中国的营商环境、要素成本相关优势。如果整体总需求不足,价格相对低迷,中国对于外商的吸引力就会出现系统性下降。而着力扩大总需求,让经济增速保证在一定的符合潜在产出的水平上,将有利于推动外商对华资本、技术外溢效应的持续。为了应对挑战,8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等六方面提出24条具体措施。
  • 电镜零部件国产化解决进口卡脖子限制
    电镜消零部件国产化解决进口卡脖子限制中国电子显微镜长期以来依靠进口,据不完全统计已经安装使用的电子显微镜95%以上从美、日、欧进口。但是越来越多的科研院所和企业被原产地国家列入制裁商业实体清单,被限制继续采购设备以及备件和服务,导致很多正在运行的电镜有维修和备件供应的隐患,这手段有被不断加码的趋势。大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研发了电镜零部件,尤其是消耗型的部件都做到了国产化,例如液态镓离子源、电子枪和离子枪配件、光阑、电镜上使用的各种电源等,可以完全替代进口产品。大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量产的生产制造场地即将装修完毕投入使用,实现量产以后,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如果在国内已经安装的进口电镜原厂家不再提供配件,大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可以保障国内这些进口电镜正常运行。大束科技的技术服务团队也在不断地壮大,我们的工程师可以独立维修大部分型号的电子显微镜,同时也可以对大部分型号机器独立更换灯丝和离子源。不论世界局势如何变化,中国的电子显微镜都能稳定运行,但是需要从管理者、使用者、国产化配件厂家和广大的电镜技术服务人员共同努力。大束科技欢迎更多的电镜行业从业人员以各种方式加入,实现更多的电镜产品的国产化、有更多的研发单位和企业使用国产配件保障电镜良好运行。您在电镜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咨询。
  • 中国无明确限制标准 霸王北京暂不下架
    由明星成龙、王菲代言的霸王洗发产品卷入“致癌”风波。据港媒披露,霸王品牌旗下产品含有致癌物质二恶烷。消息一出,霸王股价7月14日暴跌14%后停牌。尽管霸王集团紧急回应力证所有产品安全,北京各超市目前仍在正常销售,但网上调查已显示,有超过7成被调查者表示“不会再购买霸王洗发水”。   事件 霸王发现致癌物   香港媒体壹周刊昨天报道称,“霸王”旗下的中草药洗发露、首乌黑亮洗发露以及追风中草药洗发水,经香港公证所化验发现均含有被美国列为致癌物质的二恶烷。   当日下午,霸王官方网站挂出声明称:对香港壹周刊以“霸王致癌”为题的文章作夸张失实之恶意报道表示震惊。集团所有产品经过严格的质量监控并通过多项质量检验及测试程序和广州出入境检疫检验局检查,绝对符合中国及香港的质量及安全要求,集团产品也同时符合世界包括欧盟及美国FDA所定的标准,客户可放心使用。   霸王还表示,二恶烷是目前国内外清洁类、洗涤类产品中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物质。二恶烷是在原料中出现的,非刻意添加而技术上无法避免由原材料残留的微量二恶烷,在欧盟法例是允许的,“不过含量少对人体无害”。   坚信质量没问题的霸王集团强硬表示,不会因为产品所含少量二恶烷而进行下架处理,暂时也不接受退货要求。   据悉,霸王已将样品送交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将尽快公布检验结果。   进展 超市卖场暂不下架   在北京各大超市的洗发产品区域,几乎都能见到霸王产品的身影。记者看到,多款霸王外包装上都标着“天然植物洗发露”,所含中药成分有何首乌、天麻、地黄、苦参等,没有二恶烷字样。   物美、家乐福等卖场负责人均表示,正在密切关注霸王事件,但在没有国家相关部门的明确说法之前,暂时不下架。   霸王品牌洗发水在中国内地市场占有率约为7.6%,而在中草药洗护发市场占有率则超过46%。美银美林公司昨天发表研究报告称,若报道被证实,必将影响霸王品牌所有产品销售,进而可能导致品牌形象受损。   调查 超7成人不想买霸王   记者今天上午10时看到,在新浪财经进行的5万3千多人的相关调查中,有超过65%的受访者“相信霸王洗发水含致癌成分”,不相信的只占9.2% 超过70%的人表示“不会购买霸王洗发水”,只有14.4%的人表示“会买”。   观点 霸王有误导嫌疑   “不管二恶烷是因什么原因出现在洗发水中,霸王最起码存在宣传不当问题”,维权律师邱宝昌昨天表示,其产品宣称是“天然植物洗发水”,普通消费者理解的“天然植物”的概念就是不会含有化学合成的有致癌危险的物质。因此即使霸王产品是安全的,“天然植物”的说法也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记者 杨滨   新闻链接   化妆品二恶烷含量无限制标准   去年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也被曝含有二恶烷。强生回应称,二恶烷在一些原材料中自然存在无法避免,并指出“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含的二恶烷符合国家标准”。   国家药监局于当年4月3日公布了针对强生等化妆品的检测结果——强生等部分化妆品中检出含有微量二恶烷。药监局专家组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化妆品监管法规,二恶烷为化妆品中的禁用原料,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有可能作为杂质随原料带入化妆品中。   化妆品中含微量二恶烷不会对人体产生伤害,但是到底多少才是“微量”?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郝凤桐告诉记者,我国对于洗发产品当中二恶烷的含量没有明确的限制标准。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就开始对化妆品中的二恶烷含量进行监测。从1992年至1997年,监测到一些化妆品中二恶烷含量达0.079%。,美国FDA认为,这种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   二恶烷是什么   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郝凤桐告诉记者,二恶烷通常由乙二醇和浓磷酸共同蒸馏脱水而制得,是一种常温下为无色,带有醚味的透明液体,最常见的用途是溶剂、乳化剂、去垢剂等,还可以用于生产农药、医药产品、染料等的溶剂。   二恶烷属于微毒类物质,生物学活性和其他众多化学品一样,取决于接触剂量。生产领域也对职业人群的二恶烷接触有所限制。但是目前世界各国在技术上无法完全避免微量二恶烷作为杂质带入产品。   二恶烷毕竟属于具有有害作用的化学品,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应当避免直接接触。如果一旦发生意外接触,需要做好紧急处理措施。比如皮肤接触的应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的应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呼吸道吸入的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 消化道摄入的应及早催吐、洗胃。大量接触二恶烷就需要及时就医了。
  • 美国拟对57种化学物质实施进口限制 企业需提前90天通报
    p   日前,美国环保局发布一项关于化学物质直接及最终重大新用途的规则,拟对57种指定的化学物质实施进口限制。规定这些物质于生产前必须向官方通报。制造(包括进口)或处理这些化学物质的人士,若所从事的活动属于该规则所指的重大新用途,必须在开始该活动前至少90天通知环境保护局。 /p p   据介绍,此规则将于1月17日生效。业者可于12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或批评意见,或是通知该局准备提出这类意见。 /p p   美国是我国化工产品重要出口市场,漳州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企业,新规则实施后,企业需至少提前90天通知美国当地环境保护局。同时,要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对于规定中涉及到的57种化学物质,企业务必要强化风险控制并改进生产设备和加工工艺。此外,要做好出口前的质量把关,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确保产品合格,有效防范后续风险。 /p p br/ /p
  • 明年起欧盟限制使用杀虫剂氟虫腈
    近日,欧盟宣布限制使用杀虫剂氟虫腈。原因是,两个月前,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进行的一项科学风险评估显示,使用含有氟虫腈的农药处理种子对欧洲蜜蜂种群造成严重危害。   该项限制从12月31日开始生效,将禁止氟虫腈使用于玉米和向日葵种子,但可能会允许其使用于只在温室内播种的作物种子,韭菜、葱、洋葱,以及甘蓝、菜花、西兰花等蔬菜作物不在允许范围之内。   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杀虫谱广,与现有杀虫剂无交互抗性,对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等类杀虫剂已经产生抗性的或敏感的害虫均有较好的防治效果。适宜的作物有水稻、玉米、棉花、香蕉、甜菜、马铃薯、花生等,推荐剂量下对作物无药害,同时对卫生害虫的蟑螂防治也有非凡的效果。
  • 您目前使用的脱气技术是否限制了液相色谱分析的进步?
    您目前使用的脱气技术是否限制了液相色谱分析的进步?您目前使用的脱气技术是否限制了液相色谱分析的进步?★PROBLEMHave your current degassingmethods reached the limit foradvancing your liquidchormatography analyses?高效液相色谱法的关键在于结果一致性。因此,当流动相气体析出时,使用适合流路的在线脱气技术,对于稳定系统流速并提高色谱准确度至关重要。然而,需要考虑因素有很多… … 艺达思提供优质的液相色谱分析脱气技术您可以点击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1586/ ,获取相关产品信息。或者给我们 400-860-5168转1586 留言,了解更多最新的技术。请关注艺达思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艺达思健康与科学,查看相关视频”
  • 扫描电镜在列!日本扩大对半导体、量子计算相关四项技术出口限制
    仪器信息网讯 据日本媒体报道,4月26日,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对外宣布,将半导体和量子科技领域的四个品类纳入全新的出口管控名单。这意味着,日本面向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出口这些货物,都需经过官方政府的审批流程。这一举措的背后,是日本这样拥有相应技术的国家率先实施限制,以防止这些新兴技术被不当利用,尤其是被转用于军事目的。出口管制措施日本政府本次措施将影响用于分析纳米粒子图像的扫描电子显微镜,以及三星电子公司采用的用于改进半导体设计的全栅晶体管技术,还要求量子计算机中使用的低温CMOS电路以及量子计算机本身的运输都必须要取得许可证。在部分国家,这些品类在国际间形成共识之前就已被纳入管理范畴。日本也紧跟这一趋势,相应提高出口管制的实效性。经济产业省表示,这些措施旨在更好地监管军事用途设备的出口,该措施与世界各地实施的措施类似。还补充道,这一变化从4月26日到5月25日征集公众意见,意见征集结束后公布,最早将于7月生效。目前,国际社会在《瓦森纳协定》的框架下,主要就限制品类展开深入讨论。各国基于协定所达成的共识,进一步将其融入本国的限制清单之中。但在《瓦森纳协定》中,新增品类必须得到全体成员国的共同认可,这使得协定在应对技术进步时稍显滞后。不过,日本此次所限制的品类将依照既定计划,逐步纳入《瓦森纳协定》的范畴。4月24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的中间报告明确了出口管制制度的调整方向。针对《瓦森纳协定》框架内难以达成共识的品类以及紧迫性较高的新技术,报告强调了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先行实施限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应对当前复杂的国际技术交易环境。商务部回应根据商务部网站29日消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我们注意到,日本政府宣布拟对半导体等领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称,半导体是高度全球化的产业,经过数十年发展,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产业格局,这是市场规律和企业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国家频频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出口管制措施,人为割裂全球半导体市场,严重背离自由贸易原则和多边贸易规则,严重冲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日方拟议的有关措施,将严重影响中日企业间的正常贸易往来,损人不利己,也损害全球供应链的稳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方敦促日方从双边经贸关系大局出发,及时纠正错误做法,共同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拓展阅读早在去年1月,华盛顿官员游说日本和荷兰等国际伙伴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美国、日本、荷兰就美国拜登政府主导的尖端芯片技术对华出口限制达成协议。日本随后修改外汇法相关法规,宣布加强尖端芯片领域出口管制,被限制出口的芯片制造设备共有23种,涵盖清洁、沉积、退火、光刻、蚀刻和测试。自去年7月始,该管制正式实施。去年7月日本相关管制措施正式生效前,中国商务部发言人曾评论称,个别国家将经贸问题政治化,泛化国家安全,在半导体等领域人为削弱同中国的联系,这将严重损害双方企业利益,破坏产业界长期以来形成的互利共赢的合作格局,冲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希望日方从维护自身利益和中日经贸合作大局出发,信守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承诺,遵守国际经贸规则,避免对两国经贸合作进行政治干扰、限制企业正常自主经营和企业间公平竞争。
  • 无理打压!美国众议院通过《生物安全法案》,限制药明康德、华大基因等5家企业业务往来
    药明康德、药明生物等快速做出回应,表示公司既没有人类基因组学业务、也不会构成国家安全风险等。9月10日,美国众议院当地时间9月9日宣布,以306票对81票通过了H.R.8333号法案,即《生物安全法案》(The Biosecure Act)。该法案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美国联邦机构与外国生物技术公司展开业务往来,并点名了5家中国公司,分别是中国合同研究组织(CRO)巨头药明康德、其姊妹公司药明生物、华大基因集团、华大基因关联公司华大智造以及华大基因子公司Complete Genomics。法案还需参议院及总统审批被点名的公司均否认它们对美国构成任何安全威胁。按照美国立法相关流程,该法案正式成为法律前,需要经过参议院、众议院各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两院通过的版本协调一致,最终递交美国总统签署。
  • 打破地域限制,光刻胶企业晶瑞股份拟更名!
    3月1日,晶瑞股份公告披露,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告,晶瑞股份拟将中文名称由“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晶瑞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Suzhou Crystal Clear Chemical Co.,Ltd.”变更为“Crystal Clear Electronic Material Co.,Ltd.”,中文简称保持不变,仍为“晶瑞股份”,英文简称由“SCCC”变更为“CCEM”。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原因,晶瑞股份表示,考虑到公司主导产品如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等产品的产品用途、公司在建项目及未来产品规划,为更好地反映公司的产品定位及战略发展目标,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公司拟修订公司名称,本次修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告指出,公司证券简称(晶瑞股份)、证券代码(300655)、债券简称(晶瑞转债)、 债券代码(123031)均保持不变;本次拟变更的公司名称已经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核准,并取得《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准。
  • 美国农业部同意撤销中国大陆熟家禽产品的进口限制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经过多年商讨以及在美国相关业界多番要求下,于8月30日通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表示中国质检局可以开始为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规定的中国家禽加工设施签发认证。这些获认证的设施将可出口加工家禽产品(经过热处理/煮熟)到美国,条件是用来制造这些产品的家禽,必须在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监检下于美国屠宰,或于有资格向美国出口屠宰家禽的国家屠宰。这些合资格的国家包括澳洲(仅限于平胸类雀鸟)、加拿大、智利、法国、墨西哥(有若干限制)及新西兰(仅限于平胸类雀鸟)。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表示,正在审核中国的屠宰检验制度,而现时在中国内地饲养及屠宰的鸡不得出口到美国。   早于2006年4月,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曾颁布一项最终规则,准许中国内地的加工家禽产品出口至美国,条件是这些产品必须在认可设施加工,而所使用的家禽必须在认可屠宰房屠宰,有关屠宰房位于有资格向美国出口家禽的其他国家内 此外,这些家禽产品必须在美国入境港口再受检查,以防出现运输损坏、标签、适当认证、一般情况、准确数量、缺陷及微生物污染等问题。后来美国国会通过法例,成功阻止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实施上述规则。不过,美国国会议员已于2009年秋天同意废除这项法例,但要求美国农业部作出以下承诺:   1.对于中国提出向美国出口家禽或家禽产品的申请,不会提供任何优待   2.中国内地设施获发认证并有资格对美国出口家禽产品前,必须先审核有关的检验制度,并派员实地视察有关屠宰及加工设施、化验所及其他监管运作,之后至少每年1次进行有关审核   3.显着提升进境口岸的重检水平   4.与其他输入中国内地家禽产品并进行审核和实地视察的国家建立正式和快捷的资料共用系统   5.向美国参众两院拨款委员会汇报有否颁布或实施任何家禽产品检查规定,允许中国内地向美国出口家禽或家禽产品   6.美国农业部就新审核和实地视察完成报告后,须于30天内公布。若有关审核或实地视察的目的,是要决定中国的家禽检查制度是否达到美国的卫生保护水平,则须在发出任何有关决议的通知前至少30天公布有关审核或视察报告   7.对外公布获认可对美国出口家禽或家禽产品的中国内地设施名单,若有关认可设施超过10家,即须通知美国参众两院拨款委员会。   过去4年,美国农业部与当地机构及中国内地的相关部门合作,确保能够履行上述承诺。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于2013年3月4至19日进行了实地审核,认为在2010年12月审计时发现的问题已经解决,监管加工家禽的中国食品安全制度与美国的卫生保护水平相同,有能力确保加工设施生产安全、健康、无掺杂以及有正确标签的产品。审核主要检视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加工家禽生产活动的能力,以及评估以下6个范畴的表现,包括政府监管、法定机构和食品安全规例、卫生、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系统、化学残余物项目,以及微生物检测项目。   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指出,将执行以下措施,确保中国可以维持监管水平:(1)中国内地必须使用指定的标准方法,向美国提供其食品安全制度的各方面详细资料,(2)在中国内地加工的鸡产品进口美国时必须接受较严格的检查,(3)局方每年都会审核中国的家禽加工制度,以及(4)若局方发现中国内地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未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国内地将不再有资格向美国出口加工家禽。
  • 曝料!美升级,对华芯片设备出口限制!晶圆厂、EDA软件受影响
    半个月前美国释出“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试图严控ASML与东电之类的国际企业继续供应中国大陆。7月31日外媒爆出美国在盟友的反对下,赦免ASML与东电继续供应中国大陆。但同时美国将变本加厉地出台一系列制裁措施:一,阻止美光、SK海力士、三星向中国企业供应用于人工智能的HBM芯片;二,计划将大约 120 家中国实体添加到制裁名单中,其中包括6家芯片制造工厂,以及一些设备制造商、EDA相关公司等;三,限制中国台湾、马来西亚、以色列、新加坡等地的半导体企业与中国半导体企业的合作。美国《外国直接产品规则》规定,如果某产品是使用美国技术生产的,美国政府有权阻止其销售,包括在海外生产的产品。消息人士称,最新出口管制方案的另一部分将降低决定海外产品何时受美国管制的美国含量,并填补《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漏洞。例如,某些设备可能仅仅因为内置了含有美国技术的芯片而被指定为出口管制对象。美国商务部在其网站上表示,它“根据外交关系和安全考虑等因素”对国家进行分类。这些分类有助于确定许可证要求和简化出口管制条例,确保合法和安全的国际贸易。这体现了在美国大选期间,美国更加严厉地制裁中国半导体,从重点限制设备供应,扩大到能力所及的更多领域来打压中国半导体。尤其是当有些盟友配合度下降,美国就向另外的盟友下手,编织一张更大的制裁网络。关于HBM的限制,美国计划涵盖 HBM2、HBM3 和 HBM3E 在内的更先进的芯片,以及制造这些芯片所需的设备,目前美国尚未就限制做出最终决定。
  • SEAC通过限制DMFu的意见和两项限制提议草案
    2011年6月14日-16日,欧盟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在赫尔辛基会议上一次通过了在物品中限制富马酸二甲酯(DMFu)的意见,并同意了两项限制提议草案,包括对测试仪器中汞的限制和对苯基汞盐的限制。   在物品中限制DMFu的提议由法国提出,ECHA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在2011年3月已经一次通过该项限制提议。   而关于此前RAC通过的关于汞和苯基汞盐限制提议,SEAC在同意的基础上建议还要限制200°C以上温度测量工业用的水银玻璃温度计的市场投放,并给出证据表明存在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此外,SEAC还支持限制水银压力计的市场投放,而没有提议限制苯基汞盐(用于生产制造水银压力计)。   SEAC的这些提议将要举行公众咨询,最终意见预期在2011年9月通过。   SEAC表示限制提议被通过后应该延后5年实施,以实现物质和工艺的替换。
  • 日本半导体禁令,限制了啥?
    日本经济产业省(以下简称为:“经产省”)于3月31日提出了计划“新增23类禁止出口的尖端半导体生产设备”的政令,并计划在今年五月修改政令、7月份正式实施。如今正处于收集公众意见(Public Comment)的阶段。当日本企业向不属于“一般许可(General License)”对象范围的同盟国、友好国家的地区和国家出口相关半导体设备时,需要单独申请、获得政府的许可。在当日的记者招待会上,经产省西村大臣明确表示:“这不是一项针对某个国家的政令”、“这不是紧跟美国步伐的政令”、“并不是完全禁止出口,在调查了出口对象明确没有军事用途的可能性后,也可以予以出口许可”。但西村大臣的发言明显没有得到相关人员的认可。据日本经产省表示,日本东京电子株式会社、尼康株式会社、SCREEN株式会社、Lasertec株式会社等十家尖端半导体生产设备厂家、检测设备厂家会成为此次政令影响的对象,“对日本半导体设备厂家的影响很轻微”(经产省)。日系各半导体生产设备厂家已经开始详细调查本公司哪些设备属于限制范围、以及对业绩的影响程度如何。但是,有声音指出日本产经省的法律文书难以理解,该文书虽然涵盖了详细的相关技术的细节,但文书晦涩难懂,此外,还涵盖了一些非尖端技术相关的内容。于是,笔者按照半导体的制程,对23个品种(实际上是30类,不仅包含设备,还包含半导体制程中的护膜(Pellicle)类)进行了分类。本文笔者的记录顺序不同于日本经产省的记录顺序。热处理相关(1类)在0.01Pa以下的真空状态下,对铜(Cu)、钴(Co)、钨(W)(任何一种元素)进行回流(Reflow)的“退火设备(Anneal)”。检测设备(1类)EUV曝光方向的光掩膜版(Mask Blanks)的检测设备、或者“带有线路的掩膜”的检测设备。曝光相关(4类)1.用于EUV曝光的护膜(Pellicle)。2.用于EUV曝光的护膜(Pellicle)的生产设备。3.用于EUV曝光的光刻胶涂覆、显影设备(Coater Developer)。4.用于处理晶圆的步进重复式、步进扫描式光刻机设备(光源波长为193纳米以上、且光源波长乘以0.25再除以数值孔径得到的数值为45及以下)。(按照笔者的计算,尼康的ArF液浸式曝光设备属于此次管控范围,干蚀ArF以前的曝光设备不在此范围。)干法清洗设备、湿法清洗设备(3类)1.在0.01Pa以下的真空状态下,除去高分子残渣、氧化铜膜,形成铜膜的设备。2.在除去晶圆表面氧化膜的前道处理工序中所使用的、用于干法蚀刻(Dry Etch)的多反应腔(Multi-chamber)设备。3.单片式湿法清洗设备(在晶圆表面性质改变后,进行干燥)。蚀刻(3类)1.属于向性蚀刻 (Isotropic Etching)设备,且硅锗(SiGe)和硅(Si)的选择比为100以上的设备;属于异向性(Anisotropic Etching)刻蚀设备,且含高频脉冲输出电源,以及含有切换时间不足300m秒的高速切换阀和静电吸盘(Chuck)的设备。2.湿法蚀刻设备,且硅锗(SiGe)和硅(Si)的蚀刻选择比为100以上。3.为异向性蚀刻设备,且蚀刻介电材料的蚀刻尺寸而言,蚀刻深度与蚀刻宽度的比率大于30倍、而且蚀刻幅宽度低于100纳米。含有高速脉冲输出电源、切换时间不足300m秒的高速切换阀的设备。成膜设备(11类)1.如下所示的各类成膜设备。*利用电镀形成钴(Co)膜的设备。利用电镀形成钴(Co)膜的设备。利用自下而上(Bottom-up)成膜技术,填充钴(Co)或者钨(W)时,填充的金属的空隙、或者接缝的最大尺寸为3纳米以下的CVD设备。在同一个腔体(Chamber)内进行多道工序,形成金属接触层(膜)的设备、氢(或者含氢、氮、氨混合物)等离子设备、在维持晶圆温度为100度一一500度的同时、利用有机化合物形成钨(W)膜的设备。可保持气压为0.01Pa以下真空状态(或者惰性环境)的、含多个腔体的、可处理多个工序的成膜设备,以及下面的所有工序中所使用的金属接触层成膜设备:(1)在维持晶圆温度为20度一一500度的同时,利用有机金属化合物,形成氮化钛层膜或者碳化钨层膜的工艺。(2)在保持晶圆温度低于500度的同时,在压力为0.1333Pa一一13.33Pa的范围内,利用溅射工艺,形成钴(Co)层膜的工艺。(3)在维持晶圆温度为20度一一500度的同时,在压力为133.3Pa一一13.33kPa的范围内,利用有机金属化合物,形成钴(Co)层膜的工艺。利用以下所有工艺形成铜线路的设备。(1)在保持晶圆温度为20度一一500度的同时,在压力为133.3Pa一一13.33kPa的范围内,利用有机金属化合物,形成钴(Co)层膜、或者钌(Ru)层膜的工艺。(2)在保持晶圆温度低于500度的同时,在压力为0.1333Pa一一13.33Pa的范围内,利用PVD技术,形成铜(Cu)层膜的工艺。利用金属有机化合物,有选择性地形成阻障层(Barrier)或者Liner的ALD设备。在保持晶圆温度低于500度的同时,为了使绝缘膜和绝缘膜之间不产生空隙(空隙的宽度和深度比超过五倍,且空隙宽度为40纳米以下),而填充钨(W)或者钴(Co)的ALD设备。2.在压力为0.01Pa以下的真空状态下(或者惰性环境下),不采用阻障层(Barrier),有选择性地生长钨(W)或者钼(Mo)的成膜设备。3.在保持晶圆温度为20度一一500度的同时,利用有机金属化合物,形成钌(Ru)膜的设备。4.“空间原子层沉积设备(仅限于支持与旋转轴晶圆的设备)”,以下皆属于限制范围。(1)利用等离子,形成原子层膜。(2)带等离子源。(3)具有将等离子体封闭在等离子照射区域的“等离子屏蔽体(Plasma Shield)”或相关技术手法。5.可在400度一一650度温度下成膜的设备,或者利用其他空间(与晶圆不在同一空间)内产生的自由基(Radical)产生化学反应,从而形成薄膜的设备,以下所有可形成硅(Si)或碳(C)膜的设备属于限制出口范围:(1)相对介电常数(Relative Permittivity)低于5.3。(2)对水平方向孔径部分尺寸不满70纳米的线路而言,其与线路深度的比超过五倍。(3)线路的线距(Pitch)为100纳米以下。6.利用离子束(Ion Beam)蒸镀或者物理气相生长法(PVD)工艺,形成多层反射膜(用于极紫外集成电路制造设备的掩膜)的设备。7.用于硅(Si)或者硅锗(SiGe)(包括添加了碳的材料)外延生长的以下所有设备属于管控范围。(1)拥有多个腔体,在多个工序之间,可以保持0.01Pa以下的真空状态(或者在水和氧的分压低于0.01Pa的惰性环境)的设备。(2)用于半导体前段制程,带有为净化晶圆表面而设计的腔体的设备。(3)外延生长的工作温度在685度以下的设备。8.可利用等离子技术,形成厚度超过100纳米、而且应力低于450MPa的碳硬掩膜(Carbon Hard Mask)的设备。9.可利用原子层沉积法或者化学气相法,形成钨(W)膜(仅限每立方厘米内氟原子数量低于1019个)的设备。10.为了不在金属线路之间(仅限宽度不足25纳米、且深度大于50纳米)产生间隙,利用等离子形成相对介电常数(Relative Permittivity)低于3.3的低介电层膜的等离子体成膜设备。11.在0.01Pa以下的真空状态下工作的退火设备,通过再回流(Reflow)铜(Cu)、钴(Co)、钨(W),使铜线路的空隙、接缝最小化,或者使其消失。据日经报道,针对这个公告,日本一家大型半导体制造设备生产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感到困惑,他表示:“我们做出了各种各样的设想,但比预想的更难理解”。生产超微细加工使用的“EUV曝光”相关检测设备的Lasertec指出,“如何操作还存在不明朗的部分”,“将从相关省厅和业界团体等收集信息,采取应对措施”。英国调查公司Omdia的南川明指出:“各企业的模式不同,详查设备是否用于尖端产品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并表示“日本厂商有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停止业务”。考虑到日本在设备领域的影响力,这个限制带来的影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作者:张竞扬-摩尔精英CEO链接:https://xueqiu.com/4927163759/246457921来源:雪球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风险提示:本文所提到的观点仅代表个人的意见,所涉及标的不作推荐,据此买卖,风险自负。
  •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修订
    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 (记者朱立毅、雷敏)商务部刚刚公布了新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根据这个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成为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管理办法规定,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中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是否符合中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是否破坏环境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中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中国经济技术权益。   新的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2001年发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将被废止。
  • ASML限制对华服务
    全球最重要的半导体工具制造商之一告诉美国员工停止为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因为华盛顿最新的出口限制开始打击全球芯片行业。这家荷兰公司在一份备忘录中表示,任何美国员工,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和居住在美国的外国公民,“被禁止向中国的先进晶圆厂提供某些服务”。ASML的美国员工“必须直接或间接地避免为中国的任何客户提供服务,运输或提供支持,直到另行通知,而ASML正在积极评估哪些特定的晶圆厂受到此限制的影响。”在社交媒体上流传的ASML备忘录被该公司发言人确认为真实。ASML是半导体供应链中最关键的参与者之一,因为它生产制造世界上最先进的芯片所需的机器。这家总部位于荷兰的公司是世界上唯一一家制造这些极紫外光刻机的公司,这些机器被以下公司使用。台积电,世界上最先进的芯片制造商。上周,美国政府颁布了全面的规则,旨在切断中国的关键芯片和半导体制造设备。作为这些规则的一部分,支持在中国开发或生产某些芯片(包括用于军事用途的芯片)的“美国人”需要获得许可才能这样做。这条规则似乎相当广泛,公司正在争先恐后地弄清楚它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我们正在努力评估新法规及其对ASML的影响,”该公司在其备忘录中表示。与此同时,美国还向世界上一些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提供了新限制的豁免。据日经周五报道,台积电已获得为期一年的许可证,可以继续购买美国芯片制造设备并将其送往其在中国的制造工厂。台积电在中国南京工厂的运营是用于不太复杂的芯片。华盛顿尤其担心中国获得可用于军事应用、人工智能或超级计算的最先进芯片的准入。台积电没有回应置评请求。韩国芯片制造商三星和海力士据《韩国时报》周四报道,他们还从美国获得了一年的豁免,这样他们就可以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向中国工厂发送设备。三星拒绝置评。SK海力士在一份声明中证实,该公司以及目前的供应商和业务合作伙伴被授权“从事必要的活动,以维持目前在中国的集成电路生产一年,而无需进一步的许可要求。
  • 美国正推进限制对华半导体投资计划
    据外媒报道,美国政府正在推进限制美国个人和公司在华投资的计划,主要针对人工智能、半导体和量子计算等关键领域。这些规定源于美国总统拜登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防止美国的专业技术协助中国的技术进步。财政部希望在年底前最终确定这些规定,公众反馈截止日期为 8 月 4 日。拟议的对外投资法规特别针对人工智能、半导体和量子计算投资。这些技术对未来的军事、情报、大规模监控和网络战能力至关重要,可能对美国构成风险。另一方面,其目标是遏制美国的投资,因为这些投资可能帮助中国开发先进技术,在全球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并提高其对美国的竞争优势。虽然这些措施是限制中国获得美国技术和知识的更广泛战略的一部分,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其中包括服务于美国国家利益或涉及公开交易证券的交易。拟议的规则将影响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以及美国有限合伙人对外国管理基金和可转换债务的投资。计划中的限制针对各种类型的交易,包括股权收购、可转换为股权的债务融资、绿地投资、合资企业以及特定有限合伙人对非美国集合基金的投资。这些规则涉及人工智能、半导体、量子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系统等领域。最初,这些规定将集中在中国大陆、中国澳门和中国香港,但也有可能扩展到其他地区。在这些地区投资的美国公司必须加强尽职调查,以确保遵守新规定。新规定与现有的对华先进技术出口管制保持一致,强化了美国限制中国军事现代化努力的战略。违反规定者可能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刑事和民事指控,其投资也可能前功尽弃。某些交易,如涉及上市公司、特定规模基金投资和完全所有权收购的交易,可能会被豁免。外媒报的称,为了确保新的限制措施发挥作用,限制中国获得美国的技术和资金,美国一直在与其盟国讨论这些投资限制措施,以确保采取协调一致的方法。因此,欧盟委员会和英国也在考虑针对类似境外投资的措施。
  • 科技项目申报不得将职称论文等作为限制条件
    11月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强化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等内容,并持续完善创新生态环境建设,明确科技项目申报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等作为限制性条件。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科研机构草案一审稿突出体现了对各类创新主体的赋权激励。这一特点,在二审稿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孟繁华介绍,有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创新发展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加大对各创新主体支持力度。吸纳意见,二审稿强化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明确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带动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等联合攻关。并提出,相关部门应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科研机构,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资助、科技创新券等支持政策。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首次被写入草案中。二审稿明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在科技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科技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行代表性成果职称评审制度更好支持创新人才发展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孟繁华说,根据各方面意见,二审稿补充完善了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科技人员分类评价等内容。其中,新增了“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等。并提出,健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推行代表性成果职称评审制度,明确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可由主要负责人推荐技术专家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为了更好引才留才,二审稿还就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等内容作出重点研究,提出,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建立健全符合建设需要的人才引进、落户相关制度措施。此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人才在薪酬激励方面的保障得到进一步完善。二审稿提出,建立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所需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扩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科研经费管理使用问题一直备受科研人员关注。回应关切,二审稿重点对科技项目统筹管理进行完善,提出,推行经费包干制、预算加负面清单等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完善科研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并明确,项目申报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等作为限制性条件。有意见提出,北京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有必要推动两个中心的联动建设。对此,二审稿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突出国际化的制度供给,增加推进开放科学等内容,明确要推动国际科研学术资源开放共享,完善创新主体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的安全保障服务,支持在京创办国际科技期刊,鼓励创新主体与国际学术期刊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加大与国际科技组织开放合作,支持组织和个人在京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国际产业与标准组织,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总部集聚区。
  • 德国严格限制玩具化学物质
    近日,欧盟普通法院对德国就反对欧委会要求该国遵守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化学物限制的决定作出初裁,并向德国发出临时令,允许该国对若干类可在玩具中找到的危险物质实施较为严格的限制。这意味着在德国销售的玩具中的化学物质含量将区别于欧盟其他成员国,生产商向德国出口玩具时,须在化学物质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注意力。   与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相比,德国法例在玩具及玩具物料释出的铅、砷、汞、钡、锑,以及亚硝胺和亚硝胺化合物这两方面制定的限制更加严格。具体表现为:一是化学物含量限制制定方式不同。欧盟指令根据将玩具物料分别归类为干、粉末状或柔韧玩具物料,液体或黏性玩具物料,可被刮去的玩具物料三类,根据物料的不同其所含的有关化学物不得超过以下迁移限值,如铅分别为13.5毫克/千克、3.4毫克/千克及160毫克/千克 砷分别为3.8毫克/千克、0.9毫克/千克及47毫克/千克 汞分别为7.5毫克/千克、1.9毫克/千克及94毫克/千克 钡分别为4500毫克/千克、1125毫克/千克及56000毫克/千克 锑分别为45毫克/千克、11.3毫克/千克及560毫克/千克。二是针对亚硝胺及亚硝胺化合物含量不同。新的玩具安全指令规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或可放入口内的玩具,其亚硝胺及亚硝基胺物质迁移限值分别要低于0.05毫克/千克及1毫克/千克。   目前,欧盟普通法院已发出中期命令,裁定欧委会必须让德国实施较为严格的规定,同时表示未能于明年之前作出最终判决,德国可以继续实施较为严格的限制。
  • 卡外国“脖子”,大量仪器技术限制出口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商务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包括商务部、科技部2008年第12号令和商务部、科技部2020年第38号公告,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拟删除技术条目32项,修改36项,新增7项,修订后《目录》共139项,其中,禁止出口技术24项,限制出口技术115项。此次修订对《目录》进行较大幅度删减,细化部分技术条目控制要点,为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创造积极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目录》中涉及大量仪器与检测技术并限制出口。部分仪器技术如下:行业领域技术名称技术名称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空间仪器及设备制造技术1. 通道数500的遥感成像光谱仪制造技术2.空间环境专用器件设计和工艺、评价方法和设备、空间润滑方法和润滑件;3. 高分辨率合成孔径雷达技术的总体技术方案和主要技术指标;4. 高分辨率可见光、红外成像技术的总体方案及指标;5. 毫米波、亚毫米波天基空间目标探测技术的总体方案及指标无人机技术1. 不同级别的固定翼和旋翼类无人机中的微型任务载荷,自主导航、自适应控制、感知与规避、高可靠通信及空域管理等关键技术2. 无人机制造中所涉及的惯性测量单元、倾角传感器、大气监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磁传感器、发动机流量传感器等集中类型传感器的关键技术3. 电磁干扰射线枪等反无人机技术4. 无人机任务载荷关键技术(光电/红外传感器、合成孔径雷达及激光雷达的制造技术等)5. 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自主导航、路径及避障规划等相关的算法及软件)激光技术利用自主研发的KBBF单晶体制造深紫外固体激光器的关键技术激光雷达系统车载激光探测及测距系统技术传感器制造技术1. 电子对撞机谱仪用霍尔探头的设计制造与标定技术2. 远场涡流测试探头的设计与制造技术微波技术高功率(百兆瓦级)微波技术1. 脉冲功率技术与强流电子束加速技术2. 爆炸磁压缩技术仪器仪表制造业热工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同时具有下列指标的双涡街流量计制造技术1. 用于管道直径50~2,000mm2. 测量精度高于0.5%3. 流速≥0.2m /s4. 管道介质为水与温度≤300℃蒸汽机械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高精度圆度仪1. 大尺寸(Ф250~Ф1,000)圆度与圆柱度在线测量技术2. 为提高主轴回转精度和测量精度(±0.017μm)的误差分离与误差补偿技术无损探伤技术探伤用驻波电子直线加速器用加速管的制造技术材料试验机与仪器制造技术1. 贴片光弹性在线、动态、同步检测技术2. 液氢高速(>4万转/分)轴承试验机设计技术(1)主轴低温(低于-240℃)变形控制技术(2)热传导及热隔离技术(3)加载系统计时仪器制造技术1. CCD(光电耦合器件)终点摄象计时及判读专用设备中成象传感技术及控制方式2. 游泳(蹼泳)成套计时记分专用设备中的触摸板传感方式及制作工艺精密仪器制造技术1. 高精度(在5.1mm处分辨率20μm)反射式声显微镜(1)声镜制造技术(2)声镜成象和V(Z)曲线原理和阴影成象法2. 柴油机振型现代激光光测研究(1)非球面透镜设计和制造技术(2)二路光路系统设计结构技术3. 四坐标探针位移机构技术(1)四坐标位移机构的设计及制造工艺(2)高频率响应(≥20kHz)压力探针的设计制造工艺地图制图技术1.我国地理信息系统的关键算法和系统中具有比例尺1:100万的地形及地理坐标数据2. 直接输出比例尺≥1:10万地形要素的应用技术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1. 观测频带到直流,灵敏度≥1,000Vs/m的地震计生产技术2. 井孔径1s,灵敏度≥500Vs/m的井下三分向地震计生产技术玻璃与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1. 镀膜机多头小离子源制造技术(1)离子束辅助蒸发工艺(2)离子束斑合成技术2. 制作坩埚用F1强化铂的成份及其制作技术专业技术服务业海洋环境仿真技术1. 海洋环境仿真、背景干扰仿真2. 内插滤波技术和模拟通道时延误差的修正技术3. 建模大地测量技术我国大地控制网整体平差方法及软件技术精密工程测量技术我国重点工程精密测量的技术和方法真空技术真空度<10-9mPa的超高真空获取技术声学工程技术1. 专门设计用于航空、航天、船舶、火车的有源噪声控制的系统设计技术和算法软件2. 声功率>10,000W的气动声源设计技术和制造工艺计量测试技术1. 六氟化硫微量含水量测量技术(1)检测限十万分之三(体积分数)的传感器制造技术2. 氯化钠温度定点技术(1)相平衡态时氯化钠密度值(2)密封腔改善热传导技术和防腐蚀技术(3)定点黑体防泄漏技术地质勘查业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地磁场测定灵敏度≤0.01nT(包括单光系、多光系)氦光泵磁力仪探头制造技术医药制造业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的制备和加工技术1. 组织细胞分离和培养技术2. 组织细胞培养基的配方技术3. 材料支架的加工技术4. 组织工程产品的培养加工技术5. 组织工程产品的保存技术6. 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包括国产新一代基因检测仪、第三代单分子测序仪)附件: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doc
  •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发布!解除对CRISPR技术和合成生物学技术出口限制
    2023年12月21日,商务部、科技部修订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共删除34项技术条目,新增4项,对37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目录》由164项压缩至134项,其中禁止类24项,限制类110项。本次《目录》修订是中国适应技术发展形势变化、完善技术贸易管理的具体举措。值得关注的是,该正式发布的目录,与2022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的《目录》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两项限制出口技术“CRISPR基因编辑技术”和“合成生物学技术”,并且将一项禁止出口技术“用于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控制要点修改为“对人体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这一消息,无疑给中国细胞与基因治疗(cell and gene therapy,CGT)企业“走出去”和“全球化发展”创造了积极条件。《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23年12月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征求公众意见版(2022年12月发布)细胞与基因治疗领域(cell and gene therapy,CGT)主要包括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其中基因治疗是指通过基因添加、基因修正、基因沉默等方式修饰个体基因的表达或修复异常基因,达到治愈疾病目的的疗法,2023年12月8日,FDA一次批准了两个针对镰状细胞病的基因治疗,这无疑显示了基因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细胞治疗主要可分为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治疗和其它体细胞治疗等。CGT的独特优势有望实现“一次性给药,永久性治疗”的效果,目前已在遗传病及恶性肿瘤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并为广大慢性病及传染病患者带来希望。相信随着这次限令的解除、未来各种利好政策的扶持,加上国际化技术交流、引进和合作的加强,中国的CGT产业一定会得到快速发展,真正实现对行业技术的全球引领。
  • 日媒:日本考虑跟从美国跟进限制对中国出口芯片
    美国于今年10月出台了对华芯片出口管制措施,《日本经济新闻》11月2日爆料,就上述措施,美国敦促日本等盟国跟进,出台类似的措施。报道援引日本政府相关人士的话声称,日本政府考虑跟从美方的意向,正在探讨日本能够采用哪些美方已出台的对华出口管制措施,并关注欧盟和韩国对此事的态度。但另一方面,报道也提到,针对这种情况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日本半导体企业正提高警惕。《日本经济新闻》称,美国商务部10月7日出台了一系列对华限制措施。据美媒此前报道,该措施包括禁止将使用美国设备制造的某些芯片销售给中国。此外,美国政府还将31家中国公司、研究机构和其他团体列入所谓“未经核实的名单”,限制它们获得某些受监管的美国半导体技术的能力。报道称,针对有关对华限制措施,美方敦促日本等盟国与美国保持步调一致,出台类似的措施,限制高端半导体等产品的对华出口。针对中国,美国计划与盟国“合作”,加强限制性措施的效果,从而让中国难以获得或生产高端半导体。就这种管制措施,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在11月1日的记者会上宣称:“正在与美国进行沟通,并听取日本国内企业的意见。”《日本经济新闻》提及,针对这种动向和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日本半导体行业企业正提高警惕。报道称,日本业界人士担忧:“如果中国生产高端半导体受到阻碍,对日本生产的制造半导体的设备的需求就会减少。”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半导体市场,美国半导体企业如英特尔、高通、德州仪器等来自中国市场的营收占比均非常高。关于美方上述有关措施,彭博社此前报道称,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进口美国半导体技术的新限制,一方面让两国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另一方面给已受困于需求下滑的美国芯片业带来新的复杂因素。美国半导体设备企业泛林集团(又称拉姆研究)10月19日公布的财报显示,受有关禁令影响,该集团2023年的营收或将锐减20亿至25亿美元。针对美国商务部10月宣布对芯片实施新的出口管制一事,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10月8日回应称,美国出于维护科技霸权的需要,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对中国企业进行恶意的封锁和打压,这种做法背离公平竞争原则,违反国际经贸规则,不仅损害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也将影响美国企业的权益。毛宁8日强调,这种做法阻碍国际科技交流和经贸合作,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和世界经济恢复都会造成冲击。美方将科技和经贸问题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阻挡不了中国发展,只会封锁自己,反噬自身。
  • 欧盟在消费品中设定 PFAS 限制
    2023 年 5 月 11 日,欧盟根据 REACH、POP 立法和 SVHC 清单制定了限制 PFAS 在消费品中使用的法规。正在制定更大的提案以涵盖更多的物质。欧盟正在采取多项监管行动来监管消费品中的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 (PFAS)。这些有毒物质由于其持久性高,也被称为“永远的化学品”。如果没有降解能力,它们在环境中的浓度将不断增加。接触这些物质会对人类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PFAS 被定义为任何含有至少一个完全氟化的甲基 (CF3-) 或亚甲基 (-CF2-) 碳原子且未连接任何 H/Cl/Br/I 的物质。PFAS 是一组约 10,000 种主要人造物质,在欧盟的许多应用中使用。这些应用包括纺织品、食品包装、润滑剂、制冷剂、电子、建筑等等。在欧盟,一些 PFAS 已经受到 REACH 和 POP 立法(见表 1)和 SVHC 清单的监管,而其他群体正在提议限制(见表 2)。表格1 PFAS 在欧盟受限物质组文章中的限制适用于PFOA 和 PFOA 相关物质(各种 cas 编号)总含量为 25 ppb,PFOA 相关物质为 1000 ppb2020 年 7 月 4 日PFOS(各种 CAS 编号)1 microg/m 2对于处理过的物品,总含量为 0.1%(按重量计)2010 年 8 月 25 日PFCA 和 PFCA 相关物质(各种 CAS 编号)C9-C14 PFCA 及其盐类总量为 25 ppb,或 C9-C14 PFCA 相关物质总量为 260 ppb2023 年 2 月 25 日表格2 欧盟提议限制 PFAS 组物质组文章中的限制适用于全氟己烷磺酸PFHxS 及其盐类总量为 25 ppb,或 PFHxS 相关物质总量为 1,000 ppb仍在提案中全氟己烷磺酸PFHxA 及其盐类总量为 25 ppb,或 PFHxA 相关物质总量为 1,000 ppb仍在提案中当前更大的限制提案(见表 3)将涵盖更多具有特定豁免和针对特定用途的不同生效日期的物质。仅包含以下结构元素的物质被排除在拟议限制的范围之外:-CF3-X 或 X-CF2-X',其中 X = -OR 或 -NRR' 且 X' = 甲基 (-CH3),亚甲基 (-CH2-)、芳族基团、羰基 (-C(O)-)、-OR''、-SR'' 或 –NR''R''',其中 R/R'/R ''/R'''是氢(-H)、甲基(-CH3)、亚甲基(-CH2-)、芳基或羰基(-C(O)-)。表格3 更大的 PFAS 限制提案限制提案文章中的限制适用于选项1全面禁止仍在提案中,将有 18 个月的过渡期,不得减损。选项 2通过靶向 PFAS 分析测得的任何 PFAS 均为 25 ppb(聚合物 PFAS 不包括在量化中) 作为目标 PFAS 分析的总和测量的 PFAS 总和为 250 ppb,可选地预先降解前体(聚合 PFAS 不包括在量化中)PFAS 为 50 ppm(包括聚合 PFAS)如果总氟超过 50 mg F/kg,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应根据要求向执法机构提供以 PFAS 或非 PFAS 含量测量的氟证明。仍在提案中,将有 18 个月的过渡期,某些用途会减损。为确保符合监管要求,相关企业应尽早熟悉这些要求,并调整其协议和手册以调查其产品中是否存在 PFAS。
  • 官方发文:限制采购国产将被拉入负面清单!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财政局印发了《眉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方面,列出了53种禁止情形。  在此份清单中,多条内容都与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例如禁止未经核准、未开展需求调查就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  《负面清单》第六条要求第四项要求,“禁止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  也就是说,在招标采购活动时,对于国产产品设立一些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的不合理招标标准是严格禁止的。  《负面清单》第十条第五项要求,“禁止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如何进行核准?以广东省为例,在核准程序方面提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釆购活动。  也就是说,必须是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进口医疗设备,否则必须优先采购国产设备。  《负面清单》第十二条中,也有两项限制采购进口的内容:“禁止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禁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的行为。”  《负面清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要求:“禁止采购进口产品项目中参加论证的专家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必须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专家论证,而后逐级上报备案,再实施采购。  可以看到,实施专家论证意见为采购设备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且非常严格。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防止其中的关系影响评审的准确性。  不难发现,近年来国家在鼓励国产设备发展的同时,也不断通过政策上的引导,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产品。  但政策支持只是一方面,国产厂商更需要的是提升自己的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努力钻研新技术,迎合市场新需求,最终使得国产设备行业向高端制造升级,逐步打破进口。  不然,质量跟不上,还是会有许多招投标代理机构钻空子,非进口不用,非大牌不用,设置招投标歧视标准的幌子,使国产设备市场空间进一步压缩。  但我们还是相信,随着更多省市出台有关政府采购的监管政策,这类恶性招标条款将被严格禁止,国产设备也将迎来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负面清单》全文如下:序号禁止行为具体内容主要依据备注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资格条件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排除民营企业;(2)限定组织形式,设置法人资格,排除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3)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经营部。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1)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妨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阻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4)在投诉处理中,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妨碍维护其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3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2)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3)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5条4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5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标准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1)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3)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5)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6)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7)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却以没有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取消投标资格;(8)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 2 个或未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第26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18条(二)采购需求及文件7未公开采购预算未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第30条8无预算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1)无预算采购;(2)超出采购预算;(3)超过资产配置标准;(4)超出实际办公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1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眉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标准》(眉财行〔2017〕35号)9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2)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3)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4)不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擅自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74条、28条、31条、32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3条10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1)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2)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3)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4)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5)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6)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11未公开采购意向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公开采购意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眉财采〔2021〕29号)12未按要求开展需求管理(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4)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少于 3 个或者不具有代表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10条、第11条13非招标采购方式未按规定邀请供应商(1)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公开招标只有两家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外,邀请供应商不足3家的;(2)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以专家推荐代替采购人推荐;(3)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比例超过50%。《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2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6条14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1)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备选”等表述的;(2)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4)要求提供特定检测机构(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0条、22条15违规要求提供样品(1)凭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2)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3)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4)接受与样品无关的东西;(5)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及时退还或者未经同意自行处理;(6)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2条16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2)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3)未载明采购标的验收标准;(4)未载明支持预付款或预付款比例不足30%;(5)未载明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17条、20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2021年眉山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工作措施”第181项《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采〔2021〕11号)第28条17非单一产品采购未按规定设置、载明核心产品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者确定了核心产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1条18未依法分包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具体内容、金额(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8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19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三)评审因素、办法2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年限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3)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4)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5)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分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单一来源除外);(6)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7)以特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8)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9)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10)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设定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第55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10号)第9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1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1)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2)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4条、第68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22未依法设定价格分(1)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3)招标采购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或固定价格的项目除外);(4)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5)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第55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24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9条(四)开、评、定标23未按规定组织开标(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2)开标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3)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0条、第33条、第39条24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未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4条25未按规定录音录像(1)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2)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26未按规定组织评审(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2)未核实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3)代理机构人员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4)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5)除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的;(6)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7)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8)未实行独立评审(尤其是样品评审);(9)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4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6条、
  • 美国服装鞋类协会发布新版限制物质清单
    近日,美国服装鞋类协会发布了第13版限制物质清单(RSL),该清单由美国服装与鞋类协会环境任务组编制而成,分别列出了当前各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材料、化学品和物质的最严格法规,旨在向服装和鞋类公司提供世界各地关于限制或禁止在家纺、服装和鞋类成品中使用某些化学品和物质的法律法规信息。   新版主要修订了各国对农药、阻燃剂、金属中的金属部件、镉、邻苯二甲酸酯等的规定变化,其中包括新增了某些物质的测试方法,添加了农药、阻燃剂、邻苯二甲酸酯等某些化学物的管控国家范围及最严格管控要求,并对部分化学物的名称、CAS号作出补充或更改。   纺织品是宁波的优势出口产品,主要出口日本、欧盟、美国、俄罗斯等国,近两年来出口呈下降趋势。数据统计显示,宁波地区2012年服装鞋类等纺织品共计出口12万批次,出口货值高达28.75亿美元,较2011年下降了2.5个百分点。可喜的是,今年上半年宁波地区纺织产品出口形势有所好转,出口共计6.6万批次,出口货值达16.07亿美元,相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0.72%和21.37%。   因此,专家提醒,相关企业应积极借助RSL清单,利用清单做好企业的化学品管理,避免对世界环境的不全面了解导致出口市场受限。企业应主动研究RSL清单,分析新版清单中的主要修订点,尤其要提取出与自身产品相关的化学品限制条件要求,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权威的认证机构或政府部门帮助企业理清出口不同国家所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同时,企业应根据各国最严格要求条件,结合自身产品特性,制订出一套企业对应重要出口国的通用标准要求,减少因出口不同国家或地区而频繁改变产品相关要求的负担,降低各项测试成本。最后,企业应提高应变能力,针对不同的客户要求及时改进相关化学品或物质的限制含量,以求出口更优势的产品以开拓更大的市场。
  • 欧盟可能限制使用全氟辛酸及相关物质
    德国与挪威合作,计划于2014年10月17日就全氟辛酸提交一份文件,称为《附件XV限制资料文件》。该份文件根据《化学品註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内的相关资料规定匯编而成。   2014年3月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宣布,德国与挪威政府已展开一项资料收集工作,以确定全氟辛酸及全氟辛酸相关物质的使用、数量和供应情况,以及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   这些资料将会用于评估替代品以及匯编「限制资料文件」。该份文件最终可能会导至限制含有全氟辛酸的物品及混合物在市场贩售。如当局採用限制措施,欧洲委员会将会把有关措施纳入REACH法规附件XVII内。   附件XVII现已载有一份禁止在欧盟市场贩售的产品清单,包括含有若干类邻苯二甲酸盐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物品,以及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   多项产品会含有全氟辛酸,包括纺织品、地毯、家具布料、纸张、皮革、碳粉、清洁剂和地毯护理剂、密封剂、地板蜡及油漆。全氟辛酸会残留在若干物件上,包括电线绝缘体、专用电路板、用于衣服的防水膜(如Gore-Tex)、外科植入物、牙线和不粘涂层。此外,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I)在一份报告中特别指出,进口产品(如户外衣服)是全氟辛酸的主要来源。   德国及挪威正制订限制全氟辛酸及相关物质(可以分解为全氟辛酸的前体物质)的建议。建议将涉及全氟辛酸、相关物质、其混合物、製品以及其他物质成份的製造、使用及市场贩售。含有全氟辛酸及相关物质的进口货亦包括在内。   德国及挪威展开资料收集工作的目的,在于尽量鼓励更多相关人士回答问卷,就全氟辛酸及相关物质的使用、供应以及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等问题提供资料。   收集资料的对象包括全氟辛酸、全氟辛酸盐和全氟辛酸相关物质的生产商、替代品生产商、消防泡沫生产商,以及纺织品整理加工业、摄影成像业及半导体业等下游使用者。   德国及挪威邀请可能受限制措施影响或持有相关资料的人士,于2014年4月30日提出意见。相关人士可以通过以下网址填写问卷及提交资料:http://goo.gl/yqWbFq   若德国及/或挪威提出限制措施的建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亦会进行公众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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