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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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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限制相关的资讯

  •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修订
    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 (记者朱立毅、雷敏)商务部刚刚公布了新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根据这个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成为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管理办法规定,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中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是否符合中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是否破坏环境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中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中国经济技术权益。   新的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2001年发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将被废止。
  •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将压缩 目录涉及哪些分析仪器技术?
    p   11月6日,在第三届进博会开幕式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中国将压缩《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为技术要素跨境自由流动创造良好环境。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司长陈春江表示,为了顺应技术贸易快速发展的新趋势,商务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主旨演讲的要求,抓紧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的调整工作。除了保留涉及国家安全、环境安全等必要的技术条目外,将更加突出市场调节的作用,对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技术项目进行压缩,为技术要素的跨境自由流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p p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于2001年首次通过实施,2007年进行了修订。《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显示,单组份气体分析仪器技术(编号:054102X)被列为限制进口,采用红外、紫外、光谱法、热磁、热导、电化学原理,检测CO、CO2、SO2、H2、O2等单一组份含量的分析仪器的设计制造技术被纳入控制要点。 /p p    strong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参考原则 /strong /p p    strong 一、禁止进口技术参考原则: /strong /p p    i (一)进口后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技术 /i /p p i   (二)进口后将严重影响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严重影响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或破坏我国生态环境的技术 /i /p p i   (三)进口后将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技术 /i /p p i   (四)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 /i /p p i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进口的技术 /i /p p i   (六)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技术。 /i /p p    strong 二、限制进口技术参考原则: /strong /p p    i (一)进口后将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造成不利影响的技术 /i /p p i   (二)进口后将一定程度上影响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影响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或者将对我国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技术 /i /p p i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技术 /i /p p i   (四)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技术 /i /p p i   (五)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 /i /p p i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技术 /i /p p i   (七)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技术。 /i /p p    /p
  • 电镜零部件国产化解决进口卡脖子限制
    电镜消零部件国产化解决进口卡脖子限制中国电子显微镜长期以来依靠进口,据不完全统计已经安装使用的电子显微镜95%以上从美、日、欧进口。但是越来越多的科研院所和企业被原产地国家列入制裁商业实体清单,被限制继续采购设备以及备件和服务,导致很多正在运行的电镜有维修和备件供应的隐患,这手段有被不断加码的趋势。大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研发了电镜零部件,尤其是消耗型的部件都做到了国产化,例如液态镓离子源、电子枪和离子枪配件、光阑、电镜上使用的各种电源等,可以完全替代进口产品。大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量产的生产制造场地即将装修完毕投入使用,实现量产以后,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如果在国内已经安装的进口电镜原厂家不再提供配件,大束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可以保障国内这些进口电镜正常运行。大束科技的技术服务团队也在不断地壮大,我们的工程师可以独立维修大部分型号的电子显微镜,同时也可以对大部分型号机器独立更换灯丝和离子源。不论世界局势如何变化,中国的电子显微镜都能稳定运行,但是需要从管理者、使用者、国产化配件厂家和广大的电镜技术服务人员共同努力。大束科技欢迎更多的电镜行业从业人员以各种方式加入,实现更多的电镜产品的国产化、有更多的研发单位和企业使用国产配件保障电镜良好运行。您在电镜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咨询。
  • 美国环保局执行三种化学物的进口限制
    美国环保局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TSCA)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该规则关于在预生产通知和TSCA法案第5(e)部分指令中的三种化学物质的新的进口限制,将于10月11日生效。在该规则下,任何人进口、制造或加工这三种化学物计划用于一个重要的新用途时,必须在使用前90天内通知EPA,这使EPA有机会评估该计划的新用途,并且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采取行动禁止或限制该用途。   确定该化学物质的用途是否是一个重要的新用途必须考虑所有评估因素后再做决定,其中包括:   1、化学物质制造或加工的计划量   2、化学物质的某种用途对人类或环境暴露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变化程度   3、化学物质的某种用途对人类或环境暴露的量级和持续时间增加的程度   4、化学物质在商业活动中合理的可预见的制造、加工、分销及处理的方式和方法   5、其他相关因素。
  • 美国环保署拟限制37种化学物质进口
    美国环保署(EPA)近日发布一项拟议规则,将根据“制造前通知(pre-manufacture notices)”建立针对37种化学物质的进口限制。   这些化学物质被用于农药、电极、硅胶涂料粘合剂、压缩机油、硬化剂、阻燃剂、黏合剂、清洁剂和洗涤剂等商品。根据规则,个人欲进口、制造或因指定新用途而加工任何这些物质的,必须在活动开始至少90天前通知EPA。该通知将使EPA有机会评估这些物质的预期用途,如有必要,在活动开始前予以禁止或限制。利益相关方可在4月26日之前对提案提交评议意见。
  • 美国环保署向若干类化学品实施进口限制
    美国环保署(EPA)近日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发布了一份直接最终规则,将依据“制造前通知(pre-manufacture notices)”对17种化学物质实施新的进口限制,措施将从2013年8月26日起生效。其中的15种物质将受到《有毒物质控制法案》第5(e)节的认可令(consent orders)的规管。根据规则,个人欲进口、制造或加工这17种化学物质中的任意一种作为重要的新用途使用时,都要求在活动开始前的至少90天内通知EPA,EPA可对该化学物质的预期用途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在活动开始前禁止或进行限制。   确定该化学物质是否用于一项重要的新用途必须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包括:(一)生产和加工这一种化学物质的预期量 (二)该化学物质的新用途对人类或环境带来的暴露的类型或形式上的改变程度 (三)该化学物质的新用途对人类或环境的暴露强度和持续时间上增加的程度 (四)该化学物质制造、加工、分销、商业流通和处理的合理预期方式和方法 (四)其他任何相关因素。
  • 美国环保署为一种化学品订立进口限制
    近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一份最终规则,将根据“预生产通知(PMN)”为识别通用名称为乙氧基,丙氧基化二胺二芳基烯基取代苯基酯,二烃基乙醇胺盐(ethoxylated, propoxylated diamine diaryl substituted phenylmethane ester with alkenylsuccinate, dialkylethanolamine salt)的化学物质订立进口限制。   根据该规则,个人欲进口、制造或指定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新用途而使用这种化学物质进行活动(即不作为油墨着色剂使用),都要求在活动开始前的至少90天内通知EPA。该通知将提供EPA评估该化学物质预期用途,如有必要,在活动开始前禁止或限制其使用的权利。
  • 美国拟对57种化学物质实施进口限制 企业需提前90天通报
    p   日前,美国环保局发布一项关于化学物质直接及最终重大新用途的规则,拟对57种指定的化学物质实施进口限制。规定这些物质于生产前必须向官方通报。制造(包括进口)或处理这些化学物质的人士,若所从事的活动属于该规则所指的重大新用途,必须在开始该活动前至少90天通知环境保护局。 /p p   据介绍,此规则将于1月17日生效。业者可于12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或批评意见,或是通知该局准备提出这类意见。 /p p   美国是我国化工产品重要出口市场,漳州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企业,新规则实施后,企业需至少提前90天通知美国当地环境保护局。同时,要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对于规定中涉及到的57种化学物质,企业务必要强化风险控制并改进生产设备和加工工艺。此外,要做好出口前的质量把关,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确保产品合格,有效防范后续风险。 /p p br/ /p
  • 财政厅下令,进一步限制进口医疗设备!
    财政厅:采购进口产品,开展全面调查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开展需求调查的通知》。明确要求:从2021年7月1日起,凡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并将需求调查情况作为申请材料之一提交财政部门。如果不申报,视为不符合采购进口条件处理,将无法采购进口产品,财政将不会拨款。根据今年4月,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也就是说,招标采购金额1000万以上的货物如需采购进口,都会被纳入调查。02国家财政部:137种医疗器械全部采购国产实际上,就在今年10月,国家财政部及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流出,这份通知明确规定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采购国产医疗器械及仪器的比例要求。其中137种医疗器械全部要求100%采购国产;12种医疗器械要求75%采购国产;24种医疗器械要求50%采购国产;5种医疗器械要求25%采购国产。除此之外,今年以来,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已相继发布最新“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清单”,并且哪怕是清单内的设备,依旧需要合理的理由,且不能限制国产竞争,而清单外的设备,自然国产优先。2月,浙江省财政厅公布了《2021-2022年度全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清单(医疗设备类)》,浙江省可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有195种。3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2021年省级卫生健康机构进口产品目录清单的公示》,广东省仅46种医疗设备,可选择采购进口产品。4月,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也发布了《省级2021-2022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论证意见公示(医疗卫生设备类)》,四川省仅有59种医疗设备,可选择进口产品。除了省级文件,包括广州市、杭州市等地也随之发布了更加详细的文件,助力国产设备打开市场。可以说,在具体执行环节,各级财政在进行大范围的进口采购调查,在政策层面,从国家到各省市也都在强调规范进口。03从研发到税收优惠,进口替代一直在加速!除了进院采购,在支持国产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和给予税收优惠层面,今年以来国家支持力度一直在加大。2月9日,国家工信部等起草了《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优化创新医疗装备注册评审流程,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首创且国际领先,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疗装备进入特别审批通道,优先审批,促进产品推广应用。6月份,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明确凡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将全额退还增值税。9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最新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国产仪器设备“进口替代”验证评价体系,推动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和“进口替代”。在政策的扶持下,随着国产医疗器械创新能力和产业水平的提高,国内市场长期被进口医疗器械垄断的格局将被逐渐打破。尤其在高端医疗器械领域,我们希望有一天,市场上可以树立起一批真正有技术、有市场的民族优秀创新品牌。
  • 财政部:进一步限制进口!检验科这些设备将全部采购国产!
    近日,国家财政部及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流出,这份通知明确规定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采购国产医疗器械及仪器的比例要求。其中137种医疗器械全部要求100%采购国产;12种医疗器械要求75%采购国产;24种医疗器械要求50%采购国产;5种医疗器械要求25%采购国产。这项标准无疑是从全国范围内,把公立医院在内的单位,采购国产仪器设备的比例进行强制规范。IVD器械类:实际上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国产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够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逐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国产设备配置水平。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中指出继续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下发192亿资金加强实验室建设9月30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21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的通知》。《通知》明确,财政合计下达192.12亿元,用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与包虫病防治、精神卫生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监测等6个项目。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9年国家卫健委下发了《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要求: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主要用途,包括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能力建设。这意味着相关实验室建设,将在今年迎来强需求!多省发文,除进口产品清单外,国产优先今年以来,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均已相继发布最新“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清单”,并且哪怕是清单内的设备,依旧需要合理的理由,且不能限制国产竞争,而清单外的设备,自然国产优先。2月,浙江省财政厅公布了《2021-2022年度全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清单(医疗设备类)》,浙江省可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有195种。3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2021年省级卫生健康机构进口产品目录清单的公示》,广东省仅46种医疗设备,可选择采购进口产品。4月,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也发布了《省级2021-2022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论证意见公示(医疗卫生设备类)》,四川省仅有59种医疗设备,可选择进口产品。除了省级文件,包括广州市、杭州市等地也随之发布了更加详细的文件,助力国产设备打开市场。小编说:虽然已经到了年底,按常规,政府或者医院采购都进入尾声,但就在这个时候,国家仍然投入192亿资金,引导采购国产医疗器械。这样的信号对于国内所有厂家来说,都是令人振奋的消息。说到国产医疗设备,自然免不了再提一下早年间各大医疗机构“非进口不要、非进口不用的”往事。好在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许多国产医疗设备以及企业逐渐步入正轨,尤其是在某些细分领域更是弯道超车,实现了替代进口设备的里程碑式进程。不论是医疗机构对于国产设备的认可度,还是各地对于进口医疗设备的“压缩”,都在预示着国产医疗设备的黄金年代已然到来。无疑,在国产和进口设备正面较量之时,政策上的扶持能帮助国产设备加速项目突破,引导市场转向,调控市场力量以促进国产医疗设备企业的有机整合和技术提升,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但国产厂家能否回应给国家以及行业同等的价值?虽说“国产优先”是好事,但能令各大医疗机构、研究单位放心使用国产医疗设备的底气,同样也是我国越来越优秀的IVD企业带来的。
  • 美国农业部同意撤销中国大陆熟家禽产品的进口限制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经过多年商讨以及在美国相关业界多番要求下,于8月30日通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表示中国质检局可以开始为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规定的中国家禽加工设施签发认证。这些获认证的设施将可出口加工家禽产品(经过热处理/煮熟)到美国,条件是用来制造这些产品的家禽,必须在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监检下于美国屠宰,或于有资格向美国出口屠宰家禽的国家屠宰。这些合资格的国家包括澳洲(仅限于平胸类雀鸟)、加拿大、智利、法国、墨西哥(有若干限制)及新西兰(仅限于平胸类雀鸟)。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表示,正在审核中国的屠宰检验制度,而现时在中国内地饲养及屠宰的鸡不得出口到美国。   早于2006年4月,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曾颁布一项最终规则,准许中国内地的加工家禽产品出口至美国,条件是这些产品必须在认可设施加工,而所使用的家禽必须在认可屠宰房屠宰,有关屠宰房位于有资格向美国出口家禽的其他国家内 此外,这些家禽产品必须在美国入境港口再受检查,以防出现运输损坏、标签、适当认证、一般情况、准确数量、缺陷及微生物污染等问题。后来美国国会通过法例,成功阻止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实施上述规则。不过,美国国会议员已于2009年秋天同意废除这项法例,但要求美国农业部作出以下承诺:   1.对于中国提出向美国出口家禽或家禽产品的申请,不会提供任何优待   2.中国内地设施获发认证并有资格对美国出口家禽产品前,必须先审核有关的检验制度,并派员实地视察有关屠宰及加工设施、化验所及其他监管运作,之后至少每年1次进行有关审核   3.显着提升进境口岸的重检水平   4.与其他输入中国内地家禽产品并进行审核和实地视察的国家建立正式和快捷的资料共用系统   5.向美国参众两院拨款委员会汇报有否颁布或实施任何家禽产品检查规定,允许中国内地向美国出口家禽或家禽产品   6.美国农业部就新审核和实地视察完成报告后,须于30天内公布。若有关审核或实地视察的目的,是要决定中国的家禽检查制度是否达到美国的卫生保护水平,则须在发出任何有关决议的通知前至少30天公布有关审核或视察报告   7.对外公布获认可对美国出口家禽或家禽产品的中国内地设施名单,若有关认可设施超过10家,即须通知美国参众两院拨款委员会。   过去4年,美国农业部与当地机构及中国内地的相关部门合作,确保能够履行上述承诺。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于2013年3月4至19日进行了实地审核,认为在2010年12月审计时发现的问题已经解决,监管加工家禽的中国食品安全制度与美国的卫生保护水平相同,有能力确保加工设施生产安全、健康、无掺杂以及有正确标签的产品。审核主要检视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加工家禽生产活动的能力,以及评估以下6个范畴的表现,包括政府监管、法定机构和食品安全规例、卫生、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系统、化学残余物项目,以及微生物检测项目。   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指出,将执行以下措施,确保中国可以维持监管水平:(1)中国内地必须使用指定的标准方法,向美国提供其食品安全制度的各方面详细资料,(2)在中国内地加工的鸡产品进口美国时必须接受较严格的检查,(3)局方每年都会审核中国的家禽加工制度,以及(4)若局方发现中国内地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未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国内地将不再有资格向美国出口加工家禽。
  • 欧盟可能限制使用全氟辛酸及相关物质
    德国与挪威合作,计划于2014年10月17日就全氟辛酸提交一份文件,称为《附件XV限制资料文件》。该份文件根据《化学品註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内的相关资料规定匯编而成。   2014年3月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宣布,德国与挪威政府已展开一项资料收集工作,以确定全氟辛酸及全氟辛酸相关物质的使用、数量和供应情况,以及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   这些资料将会用于评估替代品以及匯编「限制资料文件」。该份文件最终可能会导至限制含有全氟辛酸的物品及混合物在市场贩售。如当局採用限制措施,欧洲委员会将会把有关措施纳入REACH法规附件XVII内。   附件XVII现已载有一份禁止在欧盟市场贩售的产品清单,包括含有若干类邻苯二甲酸盐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物品,以及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   多项产品会含有全氟辛酸,包括纺织品、地毯、家具布料、纸张、皮革、碳粉、清洁剂和地毯护理剂、密封剂、地板蜡及油漆。全氟辛酸会残留在若干物件上,包括电线绝缘体、专用电路板、用于衣服的防水膜(如Gore-Tex)、外科植入物、牙线和不粘涂层。此外,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I)在一份报告中特别指出,进口产品(如户外衣服)是全氟辛酸的主要来源。   德国及挪威正制订限制全氟辛酸及相关物质(可以分解为全氟辛酸的前体物质)的建议。建议将涉及全氟辛酸、相关物质、其混合物、製品以及其他物质成份的製造、使用及市场贩售。含有全氟辛酸及相关物质的进口货亦包括在内。   德国及挪威展开资料收集工作的目的,在于尽量鼓励更多相关人士回答问卷,就全氟辛酸及相关物质的使用、供应以及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品等问题提供资料。   收集资料的对象包括全氟辛酸、全氟辛酸盐和全氟辛酸相关物质的生产商、替代品生产商、消防泡沫生产商,以及纺织品整理加工业、摄影成像业及半导体业等下游使用者。   德国及挪威邀请可能受限制措施影响或持有相关资料的人士,于2014年4月30日提出意见。相关人士可以通过以下网址填写问卷及提交资料:http://goo.gl/yqWbFq   若德国及/或挪威提出限制措施的建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亦会进行公众谘询。
  • 哥伦比亚拟限制磷含量超过最大规定限值的洗涤剂或肥皂
    哥伦比亚环境、住房和国土开发部-行业可持续发展司2010年7月7日发布了G/TBT/N/COL/151号通报。标题:环境、住房和国土开发部决议草案“限制生产、进口、配送和销售磷含量超过最大规定限值的洗涤剂或肥皂”。   其肥皂包括作肥皂用的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的,不论是否含有肥皂 洁肤用的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液状或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的,不论是否含有肥皂 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 有机表面活性剂(肥皂除外) 表面活性剂制品、洗涤剂(包括助洗剂)及清洁剂,不论是否含有肥皂,但税目3401的产品除外 去污膏或粉及其他去污剂。   该通报的决议草案限制生产、进口、配送和销售磷含量超过最大规定限值的洗涤剂或肥皂,以防止可能引起环境危险。草案包括定义及产品标签规定、合格评定、取样及物理化学分析测试方法、检查、监督和控制、处罚、通报及有效期。   上述做法的目的是防止人类及动物健康危险 防止富营养化对环境造成损害(由于水中存在大量的磷,水中的藻类增殖)。   该决议拟批准日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拟生效日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6个月。提意见截止日期:2010年9月1日。
  • 美国国会下达木制品甲醛释放限制令
    近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一项修正《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的参议员议案,该议案将指导美国环保署(EPA)建立一套有关特殊木制品甲醛释放限制的国家标准。   议案1660,又称《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其规定的释放新标准等同于加拿大主管当局标准,并且此规定还将适用于包括硬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以及在美销售、供应和制造的刨木板等合成木制品。新标准对国内制品与国外进口品同等适用。   根据联邦立法议案,制造商截止2013年1月1日必须满足0.09ppm的新标准,立法机构要求进行第三方检测和认证,以确保产品符合法规。此外,立法还将指导EPA、美国海关和边防局以及其他联邦机构针对进口产品实施新标准。   EPA于6月2日颁布了甲醛健康评估草案,包括对人体吸入甲醛致癌的评估。议案公开意见征询截至2010年8月底,随后EPA的最新污染物风险信息集成系统(IRIS)甲醛评估至2011年5月结束。   立法得到了美国林业纸业协会、工业木业协会、合成木板协会、美国家具陈设联盟、塞拉俱乐部、美国钢铁学会以及美国公共卫生系会等相关机构的集体认同。   据调查报告显示,近100%的美国产合成木制品符合加拿大现行标准,而这次新释放限制堪称“史上最严格的标准”。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新规7月1日实施
    7月1日起,由工信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等八部委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该《办法》相比2006年发布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在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对电器电子产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范。根据《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部门监管的进口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品种有计算机、音响设备、医疗器械、家用电器、工业电子设备、电池等。广东省中山市是进口电器电子产品较为集中的地区,据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受新规影响的中山进口电器电子产品企业共有300多家,2015年中山电器电子产品进口货值超过3.8亿美元。  据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人梁锦安表示,《办法》最大的改变是将电器产品(而不仅仅是电子信息产品)纳入了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家电均被《办法》覆盖,并且进出口产品与国产一视同仁,这将改变部分进出口企业使用两套标准进行生产的现状。《办法》还特别将进口者列为三大企业主体对象之一,一旦违规,将受到严格监控及处罚。此外,他还特别提醒进口企业,即使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最终产品因为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被查出不符合《办法》规定,那么责任依然由最终产品生产者来负。上游供应商的责任由生产者自行追溯。进口电子器材,本地组装制造的生产企业尤其要重视这点。  鉴于新规对各类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严格、全面的要求,电器电子产品进口企业应对这一新规引起足够重视,对《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对采购环节作出及时调整,尤其是在落实欧盟RoHS(RoHS系指欧盟通过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即《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检测、环保规范等涉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质量控制体系方面。进口企业在和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时也应尽可能直接比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并要求把《办法》的检测标准和技术参数列入合同文本。  链接——今年初,工信部会同质检总局等八部委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海关机构验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 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即为电器电子产品。《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1.通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10.电子文教、玩具、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包含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 官方发文:限制采购国产将被拉入负面清单!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财政局印发了《眉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方面,列出了53种禁止情形。  在此份清单中,多条内容都与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例如禁止未经核准、未开展需求调查就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  《负面清单》第六条要求第四项要求,“禁止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  也就是说,在招标采购活动时,对于国产产品设立一些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的不合理招标标准是严格禁止的。  《负面清单》第十条第五项要求,“禁止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如何进行核准?以广东省为例,在核准程序方面提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釆购活动。  也就是说,必须是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进口医疗设备,否则必须优先采购国产设备。  《负面清单》第十二条中,也有两项限制采购进口的内容:“禁止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禁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的行为。”  《负面清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要求:“禁止采购进口产品项目中参加论证的专家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必须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专家论证,而后逐级上报备案,再实施采购。  可以看到,实施专家论证意见为采购设备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且非常严格。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防止其中的关系影响评审的准确性。  不难发现,近年来国家在鼓励国产设备发展的同时,也不断通过政策上的引导,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产品。  但政策支持只是一方面,国产厂商更需要的是提升自己的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努力钻研新技术,迎合市场新需求,最终使得国产设备行业向高端制造升级,逐步打破进口。  不然,质量跟不上,还是会有许多招投标代理机构钻空子,非进口不用,非大牌不用,设置招投标歧视标准的幌子,使国产设备市场空间进一步压缩。  但我们还是相信,随着更多省市出台有关政府采购的监管政策,这类恶性招标条款将被严格禁止,国产设备也将迎来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负面清单》全文如下:序号禁止行为具体内容主要依据备注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资格条件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排除民营企业;(2)限定组织形式,设置法人资格,排除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3)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经营部。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1)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妨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阻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4)在投诉处理中,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妨碍维护其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3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2)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3)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5条4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5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标准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1)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3)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5)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6)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7)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却以没有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取消投标资格;(8)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 2 个或未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第26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18条(二)采购需求及文件7未公开采购预算未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第30条8无预算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1)无预算采购;(2)超出采购预算;(3)超过资产配置标准;(4)超出实际办公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1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眉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标准》(眉财行〔2017〕35号)9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2)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3)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4)不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擅自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74条、28条、31条、32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3条10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1)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2)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3)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4)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5)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6)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11未公开采购意向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公开采购意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眉财采〔2021〕29号)12未按要求开展需求管理(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4)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少于 3 个或者不具有代表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10条、第11条13非招标采购方式未按规定邀请供应商(1)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公开招标只有两家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外,邀请供应商不足3家的;(2)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以专家推荐代替采购人推荐;(3)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比例超过50%。《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2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6条14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1)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备选”等表述的;(2)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4)要求提供特定检测机构(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0条、22条15违规要求提供样品(1)凭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2)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3)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4)接受与样品无关的东西;(5)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及时退还或者未经同意自行处理;(6)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2条16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2)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3)未载明采购标的验收标准;(4)未载明支持预付款或预付款比例不足30%;(5)未载明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17条、20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2021年眉山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工作措施”第181项《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采〔2021〕11号)第28条17非单一产品采购未按规定设置、载明核心产品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者确定了核心产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1条18未依法分包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具体内容、金额(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8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19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三)评审因素、办法2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年限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3)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4)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5)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分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单一来源除外);(6)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7)以特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8)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9)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10)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设定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第55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10号)第9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1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1)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2)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4条、第68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22未依法设定价格分(1)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3)招标采购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或固定价格的项目除外);(4)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5)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第55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24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9条(四)开、评、定标23未按规定组织开标(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2)开标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3)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0条、第33条、第39条24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未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4条25未按规定录音录像(1)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2)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26未按规定组织评审(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2)未核实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3)代理机构人员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4)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5)除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的;(6)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7)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8)未实行独立评审(尤其是样品评审);(9)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4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6条、
  • 加拿大儿童用品将限制使用6种化学物质
    加拿大政府18日宣布,将从6月10日开始限制使用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制造儿童用品,违规生产商可能面临500万加元(约合500万美元)罚款。   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是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的增塑剂,也用作某些产品的固色剂和固香剂。除用于婴儿奶嘴、出牙器等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外,邻苯二甲酸酯还应用于指甲油、香水、洗涤剂、润滑剂、食品包装、空气清新剂和塑料袋等多种消费品。   加拿大卫生部长利昂娜阿格卢卡克说,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不会对健康带来直接威胁,但如果儿童吮吸或咀嚼含有这些物质的塑料制品,如围嘴或橡皮鸭,则可能对儿童健康造成长期影响。研究表明,即使低剂量的某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也可能影响儿童发育和行为。   新规对6种化学物质在软乙烯基塑料中的含量进行了限制:在所有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软乙烯基塑料中的DEHP、DBP和BBP3种物质含量不得超过0.1% 在可能被4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和儿童用品中,同时限制使用DINP、DIDP和DNOP,这3种物质在软乙烯基塑料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1%。   这项新规适用于进口到加拿大和在加拿大出售、做广告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   目前,美国和欧盟均已实行类似严格限制。
  • 美CPSC发布新的儿童产品铅含量限制规定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近日以3比2的最终投票结果以充分的理由通过了一项新的决定,美国市场上制造销售的儿童产品铅含量必须符合100ppm的限量规定。新的总铅含量限制根据《消费者产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制定,将于2011年8月14日对儿童产品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和分销商正式生效。   根据《消费者产品安全改进法案》,美国国会针对适合或主要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的产品中的铅含量水平制定了严格的标准。铅是一种对儿童有毒的重金属,与降低儿童学习能力、听力受损、大脑损伤有一定的联系,其危害甚至是致命的。   美国国会一直致力于要求CPSC降低儿童产品中的铅含量水平,时间长达三年。2009年2月10日,CPSC制定的限制含量为600ppm。2009年8月14日降低至300ppm。最后,国会将铅含量限定为100ppm,除非委员会认为该值不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   随后制造商发现,生产过程中可达到总铅含量限制小于100ppm的技术要求。CPSC工作人员在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检测后也发现,许多产品中的铅含量已达到100ppm的限量规定。   新的100ppm铅含量限制并不适用于不可接触(内部)的儿童产品部件和某些特定的儿童电子设备组成部分,如电子连接器、插头(包括耳机插头)等。   此外,儿童产品铅含量水平与国会对油漆或表面涂层制定的要求不同。油漆或表面涂层材料中的铅含量限制为90ppm,并已于2009年8月14日生效。同时要求对所有儿童产品表全面的油漆或涂层进行强制性第三方检测。   根据要求,从2011年8月14日起,儿童产品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和分销商必须符合新的100ppm的总铅含量限制规定。但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暂不会执行《消费者产品安??的是暂缓的强制性第三方测试并不适用于儿童金属珠宝首饰。
  • 美国环保署建议限制使用四类可能有害的化学品
    美国环境保护署最近公布对4类可能危害健康和环境的化学品采取连串行动,最终或会限制该等化学品进口。环保署是行使《有毒物质管制法》赋予的监管权力,采取上述行动。虽然该署认为《有毒物质管制法》已经过时,需要革新,但仍尽量利用这套法例来达到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的目标。该署表示会致力革新《有毒物质管制法》,以便全面评估市面上化学品的安全性,及采取有效的行动以减少化学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所构成的风险。   环保署近期采取的行动概述如下:   邻苯二甲酸盐:环保署打算今年秋天公布建议规例,把下列邻苯二甲酸盐加入《有毒物质管制法》第5(b)(4)条下的化学品清单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 (BBP)、二戊基苯二甲酸酯(DnP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及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   环保署计划在2012年根据《有毒物质管制法》第6(a)条公布决定,把上述8种邻苯二甲??委员会定于2012年完成的评估报告、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持续进行的邻苯二甲酸盐检讨结果,以及定于2011年完成的环保署综合风险资料系统计划评估结果。最后,该署可能禁止部分或全部8种邻苯二甲酸盐。   多溴联苯醚(PBDE):多溴联苯醚在多类产品中用作阻燃剂。五溴联苯醚(penta-BDE)和八溴联苯醚(octa-BDE)的生产和进口已于2004年取缔,但人体和环境仍然测出含有这些化学物质,这可能是由于含有多溴联苯醚的进口产品释出这些物质。环保署因此关注十溴联苯醚(deca-BDE)的影响。最近美国三家公司宣布在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进口及销售大部分在美国使用的十溴联苯醚,2013年底前完全停用十溴联苯醚,环保署表示欢迎此决定。   为减少人类和环境接触多溴联苯醚的机会,环保署计划:   l 在2010年底公布建议规例,规定任何人若打算生产或进口含有五溴联苯醚或八溴联苯醚的产品,须于至少90天前通知环保署   l 支持并鼓励业者自愿逐步停止生产及进口十溴联苯醚   l 在2010年底公布决定,就十溴联苯醚提出下列建议:(1)订立新用途规定,把生产及输入含有十溴联苯醚的物品列为新用途 (2)订立测试规定,以判断涉及十溴联苯醚的活动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有何影响   l 今年秋天公布建议规例,把商业用多溴联苯醚加入化学品清单   l 今年春天开始进行十溴联苯醚替代品分析。   长链全氟化合物:环保署打算根据《有毒物质管制法》第6条制订规例,监管长链全氟化合物。全氟化合物(PFC)包括两个次类别:全氟烷基磺酸盐(PFAS)及全氟羧酸(PFAC)。   全氟化合物是用来制造炊具的不黏表面,衣服的透气薄膜,地毯、服装和纸张的防油污涂层等。这些化学品在许多产品中发挥重要的防火特性,但会在人畜体内积累。虽然并未发现对人体有重大的负面影响,但环保署担心持续接触全氟化合物会加重人体负担至某个水平,最终引致不良后果。   环保署若发现氟化合物带来负面影响,可根据《有毒物质管制法》第6条禁止或限制这些物质的生产、进口、加工及用途。   短链氯化石蜡:只有部分进口或在美国生产的短链氯化石蜡被纳入《有毒物质管制法》的监管清单,因此环保署拟规定企业在生产清单上没有的短链、中链及长链氯化石蜡前,须预先通知该局。如有需要,环保署会根据《有毒物质管制法》第5条采取行动,处理短链氯化石蜡构成的风险,及和中链、长链氯化石蜡有关的潜在风险。   同时,环保署打算考虑根据《有毒物质管制法》第6(a)条采取行动,禁止或限制短链氯化石蜡的生产、进口、加工、分销、出口及用途 并进一步评估中链、长链氯化石蜡的生产、加工、分销、使用及/或处置应否同样根据第6(a)条处理。   环保署表示,短链氯化石蜡在金属切割及成形过程中用作润滑剂及冷却剂,但一些来自加拿大和英国的人奶样本、来自日本和欧洲的食物样本却被测出含有这些化学物质。
  • 欧盟在消费品中设定 PFAS 限制
    2023 年 5 月 11 日,欧盟根据 REACH、POP 立法和 SVHC 清单制定了限制 PFAS 在消费品中使用的法规。正在制定更大的提案以涵盖更多的物质。欧盟正在采取多项监管行动来监管消费品中的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 (PFAS)。这些有毒物质由于其持久性高,也被称为“永远的化学品”。如果没有降解能力,它们在环境中的浓度将不断增加。接触这些物质会对人类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PFAS 被定义为任何含有至少一个完全氟化的甲基 (CF3-) 或亚甲基 (-CF2-) 碳原子且未连接任何 H/Cl/Br/I 的物质。PFAS 是一组约 10,000 种主要人造物质,在欧盟的许多应用中使用。这些应用包括纺织品、食品包装、润滑剂、制冷剂、电子、建筑等等。在欧盟,一些 PFAS 已经受到 REACH 和 POP 立法(见表 1)和 SVHC 清单的监管,而其他群体正在提议限制(见表 2)。表格1 PFAS 在欧盟受限物质组文章中的限制适用于PFOA 和 PFOA 相关物质(各种 cas 编号)总含量为 25 ppb,PFOA 相关物质为 1000 ppb2020 年 7 月 4 日PFOS(各种 CAS 编号)1 microg/m 2对于处理过的物品,总含量为 0.1%(按重量计)2010 年 8 月 25 日PFCA 和 PFCA 相关物质(各种 CAS 编号)C9-C14 PFCA 及其盐类总量为 25 ppb,或 C9-C14 PFCA 相关物质总量为 260 ppb2023 年 2 月 25 日表格2 欧盟提议限制 PFAS 组物质组文章中的限制适用于全氟己烷磺酸PFHxS 及其盐类总量为 25 ppb,或 PFHxS 相关物质总量为 1,000 ppb仍在提案中全氟己烷磺酸PFHxA 及其盐类总量为 25 ppb,或 PFHxA 相关物质总量为 1,000 ppb仍在提案中当前更大的限制提案(见表 3)将涵盖更多具有特定豁免和针对特定用途的不同生效日期的物质。仅包含以下结构元素的物质被排除在拟议限制的范围之外:-CF3-X 或 X-CF2-X',其中 X = -OR 或 -NRR' 且 X' = 甲基 (-CH3),亚甲基 (-CH2-)、芳族基团、羰基 (-C(O)-)、-OR''、-SR'' 或 –NR''R''',其中 R/R'/R ''/R'''是氢(-H)、甲基(-CH3)、亚甲基(-CH2-)、芳基或羰基(-C(O)-)。表格3 更大的 PFAS 限制提案限制提案文章中的限制适用于选项1全面禁止仍在提案中,将有 18 个月的过渡期,不得减损。选项 2通过靶向 PFAS 分析测得的任何 PFAS 均为 25 ppb(聚合物 PFAS 不包括在量化中) 作为目标 PFAS 分析的总和测量的 PFAS 总和为 250 ppb,可选地预先降解前体(聚合 PFAS 不包括在量化中)PFAS 为 50 ppm(包括聚合 PFAS)如果总氟超过 50 mg F/kg,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应根据要求向执法机构提供以 PFAS 或非 PFAS 含量测量的氟证明。仍在提案中,将有 18 个月的过渡期,某些用途会减损。为确保符合监管要求,相关企业应尽早熟悉这些要求,并调整其协议和手册以调查其产品中是否存在 PFAS。
  • 墨西哥建议制订消费品铅含量限制
    墨西哥政府拟议就一系列消费品中的最高铅含量限制设立PROY-NOM-004-SSA1-2013标准,号召利益相关方于8月12日之前提交意见。该提案将禁止铅化合物作为成分或原料用于生产油漆、搪瓷、涂料、油墨、釉陶以及用于盛放或处理食品/饮料的陶瓷器 玩具、铅笔、钢笔和绘画颜料、制模粘土以及其他学校用品 油墨、化妆品、家具和住宅楼、写字楼、学校、幼儿园的内外墙涂料 乳液和指甲油以及其他可能会与人发生接触的含有铅化合物的消费品。最高铅含量限制将按照以下标准验证并应用。   NOM-003-SSA1-2006 -颜料、墨水、清漆、木器漆和指甲油标签的卫生要求。   NOM-231-SSA1-2002 -釉面陶器、釉面陶瓷中可溶性铅和镉含量的测试程序。   NOM-252-SSA1-2011-玩具和学生用品中某些重金属的生物利用度限值以及化学规格和测试程序。   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将被要求保持记录显示其产品不含有铅基材料。该提案将允许在以下情况下使用铅化合物:(1)工业防护涂层 (2)用于工业或农业设备的涂料涂层,包括园艺器具和设备 (3)商业和工业设备防护的涂料涂层,包括平面信号漆和安全漆 (4)艺术品涂层(如产品销售的专用广告牌、路标和类似项目,以及工业设施上的标识符)。   该标准将在其公布于墨西哥公报刊登之日起的一年后生效。利益相关企业可以就库存或商店货架上的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在标准生效后申请获得一次豁免。相关企业可以在最终标准公布之日起,直至其生效前三个月提交相关申请文件。
  • 欧盟限制化妆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使用
    4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官方公报(EU) No 358/2014,修订了欧洲化妆品法规No 1223/2009附件Ⅱ,限制物质清单新增尼泊金异丙酯、羟苯异丁酯、羟苯苄酯、4-羟基苯甲酸苯酯、戊烷基对羟苯甲酸酯5种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物质。   此外,修订案还规定二氯苯氧氯酚在漱口水中使用最大浓度为0.2%,在其他化妆品如牙膏、手皂、扑面粉中使用最大浓度为0.3%。羟基苯甲酸及其盐和酯类作为单酯中的酸用于制作配制品中的最大浓度为0.4%,作为混合酯中的酸最大允许浓度为0.8%。2014年10月30日前,不符合新规的化妆品仍可在市场上正常销售,2015年6月30日起,所有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新规。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密切关注欧盟化妆品修订案,及时掌握法规变化动态 二是强化同进口商的沟通,做好过渡期期间的合同评审,避免因法规认识偏差导致的退运风险 三是加强产品质量管控,通过优化升级生产工艺、第三方检测,确保降低对羟基苯甲酸酯类限制物质含量,确保平稳过渡。
  • 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电器电子行业或受影响
    本月起,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昨日,宁波检验检疫局发布提醒公告称,新办法对宁波市电器电子产品带来重大影响,相关企业务必早作准备。  当前,绿色制造已成为国际电子电器产业发展趋势。《办法》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按照行业标准,对电器电子产品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不当利用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等信息,检验检疫部门将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  与10年前开始施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将适用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家用电器电子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电子仪器仪表、照明产品等。同时,扩大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新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将“铅” “汞”“镉”分别扩展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宁波是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大市,特别是灯具、冰箱、洗衣机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新办法的实施,将倒逼“宁波制造”加快与国际接轨。检验检疫部门建议,宁波市电器电子产品相关企业要及时理解并掌握新办法的各项要求,加强生产物料的管控,特别要加强供应链的管理,确保源头合格。同时,要建立“内部自检把关+第三方检测”的双重把关机制,加强对非金属材料中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的检测,防患于未然。
  • 美国密集推出儿童产品镉含量限制法规
    近日,由于公众对镉的使用和其健康危害日渐关注,美国九个州密集推出有关限制儿童产品(包括儿童珠宝)中限制镉的新法规。   在这些州当中,已经通过立法的有康涅狄格州、伊利诺斯州和明尼苏达州,这三个州均设定了在儿童珠宝中可溶镉的含量不超过0.0075%的苛刻要求。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密西西比、新泽西州、纽约州和罗得岛州目前正考虑制定类似的法规。   镉是一种致癌物质,据最新研究结果,镉像铅一样会影响儿童、尤其是婴儿的大脑发育,孩童如果经常吸吮、啃咬镉含量高的儿童产品就会导致镉吸入体内。检验检疫专家指出,目前为止,镉限令已覆盖美国本土五分之一个州,而且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正在拟定强制性标准,全美镉限令的步伐还在逐渐加快,预计波及产品也将从儿童珠宝进一步扩大至大多数儿童产品。   随着宁波儿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率的逐步提高,儿童产品渐渐发展成为新的外贸增长点,美国也成为宁波儿童产品着力开拓的重点市场之一,今年以来有五千多万的儿童产品出口至美国,包括玩具、婴儿奶瓶奶嘴、儿童服装等。宁波检验检疫局提出,美国的限镉令可能会对我儿童产品出口产生较大影响,产品如欲在市场站稳脚跟,加强对美国出口的市场渗透力,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重点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是在产品生产环节予以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有效监控,对工厂外购的关键原辅材料和零配件特别是敏感材料和油漆涂墨材料进行把关检验,合理选用低风险材料。   其次,提高主动应对能力,积极改进电镀或真空吸附等新型生产工艺,防止儿童产品的重金属安全指标出现不合格。   第三,加强与进口商的沟通,及时获取进口国当地法规、标准和市场最新动态及消费者使用信息,到权威的具有国际公信力的检测机构做相关检测,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以避免产品因镉超标而被通报、退货等损害信誉的事件发生。
  • 6月4日起,全欧盟限制富马酸二甲酯
    5月15日,欧盟发布政府公报,颁布(EU)No 412/2012指令,将富马酸二甲酯加入REACH法规附件17(对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物质清单第61项,法令在自欧盟公报发布之日20天后执行,并要求成员国将其无条件转化为本国法律。这预示着6月4日起,全欧盟限制富马酸二甲酯。   富马酸二甲酯是一种挥发性化合物,通常用作真菌杀灭剂,也可用于干燥剂袋中,以防止皮革、家具、鞋或皮革配件在储存或运输过程中产生霉菌。人体吸入、摄入或与之接触,会对皮肤、眼睛和上呼吸道造成刺激和伤害。   针对富马酸二甲酯对人体的伤害作用,欧盟发布2009/251/EC规定,2009年5月1日后,欧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或产品零件中富马酸二甲酯的含量不应超过0.1ppm,产品及包装内不得使用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干燥剂、防霉剂小袋。欧盟又于2012年1月26日发布了该禁令的修订指令2012/48/EU,将2009/251/EC指令的有效期延至2013年3月15日。2012/48/EU指令明确指出,若富马酸二甲酯列入REACH法规附录17中进行强制管控的提案正式通过的时间早于前者,则富马酸二甲酯禁令即时生效。   根据此次修订,用于物品及物品的任一成分中的富马酸二甲酯含量不得超过0.1mg/kg,物品及物品中任一成分富马酸二甲酯含量超过0.1mg/kg不得置于市场销售。在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广大出口企业:继续严格遵守欧盟富马酸二甲酯指令,确保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的相关要求。
  • 欧盟委员会提议限制玩具中的阻燃剂
    2013年7月29日消息,欧盟委员会发布一份拟议草案,将根据欧盟玩具安全指令(Toy Safety Directive ,TSD)对玩具中的阻燃剂引进特定限值。   该要求将在采纳后的18个月后生效,一旦实施,所有进口至欧盟的玩具企业将要求确保其产品中的阻燃剂含量不超过5毫克/千克(ppm),这些物质包括:磷酸三(2-氯乙基)磷酸酯(tris(2-chloroethyl)phosphate ,TCEP)、磷酸三(2-氯-1-甲基乙基)酯(tris(2-chloro-1-methylethyl) phosphate,TCPP),和磷酸三(1,3-二氯异丙基)酯(tris[2-chloro-1-(chloromethyl)ethyl] phosphate ,TDCPP)   美国玩具行业协会(TIA)技术事务高级副总裁称,由于这些物质通常都不会添加到玩具中,因此这些要求只会增加合规成本,实际上不会提高玩具本身的安全性。此外,设置的总含量限制忽略了如暴露和风险等重要因素。欧盟委员会并无正当理由发布这些限制。   TIA将继续提倡科学合理、基于风险、跨越国界的国际玩具安全要求。欧盟目前正在接受有关该草案指令的评议意见 TIA将时刻通知各成员国该提案的发展动态。
  • 环保部公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101号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   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附件三名单的调整、以及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修订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目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76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欧盟根据REACH指令起草法规限制富马酸二甲酯
    欧盟委员会近日公布一项法规草案,限制在消费品中使用富马酸二甲酯(DMF)。法规将在草案公布于欧盟《官方公报》的二十天后生效。该限制法规也将被收录进REACH法规附件十七条中。   富马酸二甲酯一直作为防腐剂在欧盟制造业中使用,直至98/8/EC指令颁布。但是该指令并未限制经DMF处理后的商品进口至欧盟。因此,欧盟采取紧急措施,决定采纳2009/251/EC指令以确保含有DMF的商品不会进入或在欧盟范围内生产。   作为临时措施,2009/251/EC指令被扩展为2010/153/EU指令和2011/135/EU指令,在2012年3月15日之前有效。此次,若DMF被添加至REACH法规附件十七中,临时限制将成为永久性限制措施。
  • 欧盟拟将REACH法规镉限制条款扩至所有塑料材料
    2013年1月14日,ECHA在其官网发布新闻简报,为考虑将镉限制条款扩大到所有可能涉及的塑料材料,邀请各方提出扩大镉限制条款的科学证据。   受镉限制条款扩大而波及到的企业及个人或者已有相关替代品研究等涉及的利益相关者都被邀请直接通过EHCA官网在线问卷调查系统,在2013年2月11日前将相关信息传达。   ECHA另考虑未在监管之列但可能那个含有镉及镉的化合物的消费品,无论是欧盟本土生产还是通过进口的的塑料材料进行镉用途限制。
  • 日媒:日本考虑跟从美国跟进限制对中国出口芯片
    美国于今年10月出台了对华芯片出口管制措施,《日本经济新闻》11月2日爆料,就上述措施,美国敦促日本等盟国跟进,出台类似的措施。报道援引日本政府相关人士的话声称,日本政府考虑跟从美方的意向,正在探讨日本能够采用哪些美方已出台的对华出口管制措施,并关注欧盟和韩国对此事的态度。但另一方面,报道也提到,针对这种情况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日本半导体企业正提高警惕。《日本经济新闻》称,美国商务部10月7日出台了一系列对华限制措施。据美媒此前报道,该措施包括禁止将使用美国设备制造的某些芯片销售给中国。此外,美国政府还将31家中国公司、研究机构和其他团体列入所谓“未经核实的名单”,限制它们获得某些受监管的美国半导体技术的能力。报道称,针对有关对华限制措施,美方敦促日本等盟国与美国保持步调一致,出台类似的措施,限制高端半导体等产品的对华出口。针对中国,美国计划与盟国“合作”,加强限制性措施的效果,从而让中国难以获得或生产高端半导体。就这种管制措施,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在11月1日的记者会上宣称:“正在与美国进行沟通,并听取日本国内企业的意见。”《日本经济新闻》提及,针对这种动向和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日本半导体行业企业正提高警惕。报道称,日本业界人士担忧:“如果中国生产高端半导体受到阻碍,对日本生产的制造半导体的设备的需求就会减少。”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半导体市场,美国半导体企业如英特尔、高通、德州仪器等来自中国市场的营收占比均非常高。关于美方上述有关措施,彭博社此前报道称,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进口美国半导体技术的新限制,一方面让两国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另一方面给已受困于需求下滑的美国芯片业带来新的复杂因素。美国半导体设备企业泛林集团(又称拉姆研究)10月19日公布的财报显示,受有关禁令影响,该集团2023年的营收或将锐减20亿至25亿美元。针对美国商务部10月宣布对芯片实施新的出口管制一事,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10月8日回应称,美国出于维护科技霸权的需要,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对中国企业进行恶意的封锁和打压,这种做法背离公平竞争原则,违反国际经贸规则,不仅损害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也将影响美国企业的权益。毛宁8日强调,这种做法阻碍国际科技交流和经贸合作,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和世界经济恢复都会造成冲击。美方将科技和经贸问题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阻挡不了中国发展,只会封锁自己,反噬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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