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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科研用仪器免税优惠延至2015年末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表示,在2015年12月31日前,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决定全文如下: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进口科研用仪器免税优惠延至2015年末,科研单位会在这之前大批采购么?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表示,在2015年12月31日前,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决定全文如下: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六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一)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实验用材料;  (八)实验用动物;  (九)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七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 具有主体资格的单位采购进口科研设备可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免税设备范围 实验室用减免税设备通常包括多种类别,如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仪器、仪表及其附件,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以及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和大型计算机等。具体来说,这些设备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高精尖科研设备,如超高分辨扫描电子显微镜、眼镜式眼动仪等。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如特种泵类、培养设备、分离纯化设备等。实验室专用设备,如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科研飞机和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等。 这些设备的免税范围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来确定。 二、申请条件 实验室申请减免税设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主体资格:申请单位需为具有免税资格的主体,如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外资研发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设备用途:设备必须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目的,且为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品种。 三、申请流程 实验室申请减免税设备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减免税备案:申请人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确认其免税主体资格。减免税审批:在备案通过后,申请人需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及与设备相关的进出口合同、发票、产品资料等,以确认设备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通关:申请人凭《征免税证明》在进口通关时享受免税待遇。四、政策支持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实验室建设,我国政府不断出台和完善进口科研设备减免税政策。各级海关也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政策宣传等措施,确保科研机构和企业能够及时、充分地享受政策红利。例如,镇海海关为甬江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提供了全方位的减免税政策支持和服务,助力其引进先进科研设备,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五、注意事项 在申请和使用减免税设备时,实验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设备符合免税清单的范围和条件。严格按照申请流程和时间节点办理相关手续。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告设备使用情况和变更情况。综上所述,实验室用减免税设备是支持科研活动、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措施。实验室在申请和使用这些设备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确保合规操作并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 参考文件:《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一国两制”新实践:横琴封关,高端仪器零部件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2024年3月1日,[b]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正式分线管理封关运行[/b]。这是新时期“一国两制”的新实践,给仪器设备在内的多类产业带来发展机遇。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区域和产业规划部部长王福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b]封关运行为高新技术行业带来利好,特别是国内有很大市场但高度依赖海外零配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显微镜制造业,可以依托加工增值30%的政策进入内地市场。[/b]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运行的相关政策中提到,“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color=#c00000][b]什么是“分线管理”?[/b][/color]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9月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实施范围为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其中[b]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b];[b]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b]”,[b]合作区实施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税收政策,人员进出高度便利的分线管理政策。[/b]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实施封关运行后,货物方面,[b]符合条件的货物经“一线”进入合作区免税,其他情形予以保税[/b];[b]经“二线”进入内地按规定征收进口税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b]物品方面,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经“一线”进入合作区,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免税,“二线”进入内地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color=#c00000][b]仪器设备利好政策[/b][/color]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3月23日发布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提出,[b]广东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对电子元器件、计算机、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机械装备、精密仪器设备等鼓励类产业予以积极支持。[/b]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3年12月15日印发的《关于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意见》提出,[b]建立合作区科研试点单位研发用物品“白名单”,对合作区科研设备、样品、试剂、耗材等物资入境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b]。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4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b]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b];[b]已装配的各种材料制透镜、棱镜、反射镜及其他光学元件,作为仪器或装置的零件、配件等“一线”不予免税商品清单内的商品适用保税政策[/b];[b]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b]。[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转帖】环保部和税收部门拟推多种环境税

    国家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国际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周国梅4月22日在“首届中国绿色公司年会”上透露,环保部和相关税收部门一直在研究并将择机出台实施不同的税收方案,包括独立型的环境税设置、融入型环境税设置等,以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周国梅指出,当前我国处于非常关键的环境发展战略转型期,环境保护部和其他部门正在出台的一系列环境政策,都力图调整利益主体的社会关系,这些政策涵盖面非常广,包括价格、贸易、税收等等。她说,目前,环境与发展之间正在构筑一个新型环境治理结构,政府、企业、公众将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政府更多地转换成生态的服务者和提供者;企业不再只是追求利润,而是更多地承担责任,加强环保意识;公众有机会来保护环境,享受环境保护所带来的成果。她认为,目前,由于排污收费的费用很低,很难提供激励机制,很多企业宁愿缴排污税。对此,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表示,解决当前中国环保问题的关键在融资,这需要从机制上有革命性的改变。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吕学都则指出,对企业而言,应该尽快在低碳经济方面进行战略性投资,在应对气侯、保护气侯方面要做超前的部署,同时还要跟踪国际制度、国内政策的发展,利用技术转让的契机,进行技术创新。

  • 求助购买科研设备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最近单位要购买科研设备,求助现在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单位有两个主体,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另一个是企业[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9/201909300945440520_3873_4007090_3.png[/img]

  • 【我们不一YOUNG】+ 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优劣大比拼?

    [font=宋体][font=宋体][img=,466,36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311440410479_9678_1954597_3.jpg!w466x362.jpg[/img] 对于实验室来说检测设备的使用是检测的基本条件,但是对于设备的购置确实[/font][font=宋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的说国产的好,有的说进口的好,究竟是谁更胜一筹,在这里我只能说是各有千秋,为什么这么说哪?原因如下:[/font][/font][font=宋体]1. [/font][font=宋体]价格方面[/font][font=宋体][font=宋体]不论是哪种实验室,在购买设备前,价格肯定是值得考虑的一方面,毕竟哪个实验室也不是财大气粗的[/font][font=宋体]“摇钱树”,能买到价格低廉质量好的设备才是最终的目的。但是就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而言,在质量不相上下的基础上,个人建议还是选择国产设备,因为毕竟国产设备在进口税收上是沾优势的,毕竟设备的价格中是包含进口税和运费的,所以,这种情况下能选择国产的就不要“打肿脸充胖子”买进口的了。[/font][/font][font=宋体]2. [/font][font=宋体]使用方便程度[/font][font=宋体]设备使用的最终对象是检测人员,对于一般实验室来说当地的检测人员还是占绝大多数的,因为毕竟工资支付的相对低一些,这样就导致检测人员的语言水平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对于进口设备来说,如果是外文的话如果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估计现场操作时很容易出现失误,这样一来,实验室不如购进国产设备来的要方便一些。[/font][font=宋体]3. [/font][font=宋体]维修效率[/font][font=宋体]既然设备要使用那么损坏很有可能,换件也就成了必然的现象;本着对设备质量及维修效率负责的原则,一般实验室会选择国产配件。这一点对于国产设备来说相信不成问题,但是对于进口的设备来说就难说了,因为毕竟不同的国家设备的结构是不同的,国产的配件不一定适合进口的设备;所以,如果实验室使用的是进口设备的话要想更换配件估计得进口,税收暂且不提,光进口的时间相对与国产配件来说就长很多了。[/font][font=宋体]4. [/font][font=宋体]品牌效应[/font][font=宋体]从品牌来看进口设备一般是国际品牌,而国产设备可能只能是区域内的品牌,实验室如果想向外界展示实力的话购买进口设备要有效力,但是要考虑检测项目的适应性。也就是说如果实验室是国际检测机构专门检测是出口产品,使用的是国际标准,那么购买进口设备是再适合不过的了。[/font][font=宋体]总之[/font][font=宋体]设备的选购是根据实验室的需要而定的,设备的选型好坏主要看是否适合。[/font]

  • 【607】问: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可以作为评审标准打分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可以作为评审标准打分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不可以。《政府采购法》明确,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属于资格条件。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法律依据为《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财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07】2号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font][/font][/color][/b]

  • 请看一下,支持中国的税收,耽误大家三分钟,我们就有半个航母了(ZT)

    去麦当劳、肯德基吃饭一定要记得要发票,他们利用我们不索要发票的习惯,每年掠走近20亿元的税收.一个月前我在麦当劳,看见一人付款后要发票,值班经理要那人签名,说店里规定要发票的客人必须签名,防止店员自己偷发票刮奖。那人拒绝,局面有点僵持。那人身后的人开始嘟囔:中奖也别浪费我们时间啊...那人无奈,拿起笔,庄严的签下三个字:本拉登!!!从不知所措的经理手中拿过发票,撕碎扔进餐盘,说:我只是不想让美国人偷中国的税。后来发现排那人身后的几乎都要了发票。如果我们爱国,却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花费您几分钟而已。中国去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7000亿; 餐饮娱乐消费:6000亿;共13000亿,扣去农村消费、团体消费(国家买单)、大宗消费(家电等必须开票),还有约4000亿现金流动。按5的税率(餐饮娱乐税率更高),每年流失的税收为:200亿。这里面就有麦当劳、KFC、沃尔马、家乐福等等的漏税。如果有10%的人愿意多花几分钟,我们就有10亿,足够建造航母的舰体了!如果有20%的人愿意多花几分钟,我们又多了20亿,足够航母的栖装了。 我已经习惯了要发票,这是我力所能及最简单的爱国方式。虽然这些税收很可能有部分流入某些人的腰包,但我相信这总是一种力量。有一种地方我不要票,那种很小的小吃或杂货铺,因为很可能是下岗的开的。如果您支持请广为传阅

  • 【1224】问:企业有一般税收行政处罚能否被判定为无效投标?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企业有一般税收行政处罚能否被判定为无效投标?[/font][font=微软雅黑][/font][font=微软雅黑]答:如果该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那么就属于无效投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font][/color][/b]

  •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亮红灯 发改委草拟禁限名单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报 发布日期 :2006-11-17 文章作者:王延春 一批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将被禁止和限制进口。本报获悉,一份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禁止和限制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目录》已初步成稿,进入首批目录呼声最高的包括石油化工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机械等九个行业的相关产品。 这是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一揽子政策的一部分。与此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在制定中,困扰装备制造业的税收倒挂现象也在解决之列。禁止和限制 本报获悉,这个目录目前已进入意见征求阶段。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相关人士说,首批禁止和限制引进的重大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目录尚未最终确定,但石油化工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冶金设备、环保设备、数控机床、煤矿设备、电力设备等9个行业的相关产品业界呼声最高。 这份目录旨在防止盲目和重复引进国外技术和装备。具体目录将以关键单机为主,对于关键零部件,基本采取不限制的政策。 解决装备制造业中存在的税收倒挂现象也是这个目录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调研论证稿都经过了五六轮了,才最后定下这一结果。”中国纺机协会的一位负责人表示,第一批调整的新税目就包括一类纺织机械产品。 所谓“倒挂现象”,即装备制造企业为实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所需要进口的材料和配套零部件,必须全额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进口成套设备,则可减免上述两项税收。 “这样一来,企业都愿意进口成套设备,没兴趣搞自主研发。”上述纺机协会的人士表示。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曾经做过机电设备税收扭曲现状分析课题。他说:“实际上,扩大进口机电设备政策与振兴自主装备产业政策是矛盾的。”据悉,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内外差别政策曾经在1996年取消,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了吸收外资,防止经济下滑,又恢复了这一政策。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人士表示,一些企业为了获得进口设备上的税收优惠,只好到境外注册公司,把注册资本追加到400万美元,以享受外商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这样进口几台机器可以节省十几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只有一小部分国家鼓励类产业可享受进口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并且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内企业不在退税之列。系统方案 在国家明确振兴装备制造业、鼓励自主研发的大环境下,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已成必然。目前,涉及到装备制造业的税收优惠还包括,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等。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9日也透露,将修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一步缩小内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待遇差距,最终实行统一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 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完成的“关于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问题研究”的课题中,提出了对装备制造业进行税收调整的系统方案。这份方案已经引起了高层的关注。 课题组成员、财政部财科所税收室副主任张学诞表示,跟国外促进产业发展的税收相比,我国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显得非常凌乱,难成体系,税收激励的目标不明确。 财科所的报告建议,在东北地区业已取得增值税转型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改革由地区试验扩大为全国范围内的产业行业试验,对装备制造业采用固定资产进项全额抵扣制度。 对企业比较关心的进口货物免税制度,报告提出,对于装备制造业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备)件,国内又无替代品的原材料等,建议参照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报告同时建议,对成套设备引进可只给予免征进口增值税的照顾,对进口关税则不予免征;对于关键零部件、关键技术的引进则同时给予免征增值税和免征关税的照顾,以此调节进口结构,促进国内自主研发。 该报告还建议,对商品铸锻件、模具产品、数控机床产品等装备制造业产品在整个装备制造业全部企业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给予全部先征后返。 “但是,先征后返的税款不再直接到达企业的资金账户,而是用全部先征后返的税款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装备制造业科研开发基金,由这个基金会专项向企业的科研开发提供资助。”课题组人士说。 事实上,东北三省进行的增值税改革,在部分行业中已推广了增值税转型试点,也就是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其中包括装备制造在内的八大行业。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说,要根本解决税收上的扭曲,核心问题就是加快增值税转型全国推广进程。

  • 斯里兰卡政府将取消纱线关税

    为了刺激国家纺织产业的扩张,斯里兰卡政府已决定,从2012年1月起取消纱线关税。  政府还决定结束纺织制造业为提高国家产能增强出口潜力而进口纺织机器的进口增值税(VAT)。  政府2012年新预算计划宣布了一系列新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措施,旨在促进出口和加强该国的经济。  这些措施包括斯里兰卡的国家货币贬值3%,以增加国家的全球竞争力和增加出口规模。  斯里兰卡总统拉贾帕克萨先生说,斯里兰卡正在远离几十年来不利的经济政策和社会不平等,现在,斯里兰卡正在朝着一个发展开放型经济前进。  斯里兰卡总统表示,新政策的实施,意在鼓励开发新的业务,同时为出口或者进口代替行业的企业提供长达6年的税收减免。初步资本投资不超过3 亿斯里兰卡卢比的公司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投资不超过25亿斯里兰卡卢的大公司可享受长达12年的免税期。转载“中华纺织网”

  • 【“仪”起享奥运】+买设备批了这么多的钱都花到哪里了?

    作为检测实验室设备的质量不但关系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还关系到设备的使用寿命,不论是设备的新购进还是旧设备的更新换代,每个实验室都希望能够买到货真价实的产品,有的实验室甚至不惜代价要求采购人员采购好的设备,不论钱多钱少只要设备好上档次就行。但是,说起来简单,办起来确实难,因为很多实验室在购买到新设备后会遭到领导吐槽“买设备批了这么多钱都还到哪里了?”对于这种常用语言,我分析有以下几点:1. 崇洋媚外论 很多实验室认为进口的设备一定比国产的设备强,首先有“面”,毕竟是国外品牌,牌子打得开,质量另说,有外宾来访能体现实验室的“价值”和“实力”,殊不知这些进口设备抛去本身成本和供应商利润不说,光进口税收就花费不少,这些就是花冤枉钱的地方。2. 性能不匹配 本来是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也就是一点点,可是实验室非得要买功能齐全的,结果设备买来后功能没有全部利用,或者说直接用了那么一点点,打个比方实验室如果只想扩展色牢度仪器评级的项目,就没有必要配备带有打样功能的大型设备。而这些附带的功能就是乱花的钱。3. 服务附加费 实验室在购买设备时有时候买的不但是设备还有服务,这个服务包括上门安装服务、培训服务、后期维修服务等。而对于这些服务来说实验室可量力而行,在同等质量的情况下,实验室选择的供应商是越近越好,毕竟提供的服务包含路费、住宿费等,甚至对于简单的设备来说如果实验室自己能安装的话连服务费都省了。这些费用有时候相对于设备本身来说价格都要贵,所以实验室在购买设备时一定要高清附加费用的明细,能省则省,否则花冤枉钱可是真的不值了。总之 设备的采购不是越贵越好,也不是越出名越好,而是以适用为目的,所以,实验室在购买设备时应量力而行。

  • 【讨论】进口仪器的关税是如何计算的?

    大家大部分都是购买的进口仪器,仪器进口入关需要缴税,有进口仪器的关税是是如何计算的?这里转载一些相关知识: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目前我国对进口关税采用的计征标准有: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3种。1.从价关税(1)从价关税是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作为税率,货物进口时,以此税率和实际完税价格相乘计算应征税额。(2)计算公式:  正常征收的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法定进口关税税率  减税征收的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减按进口关税税率(3)计算程序:  ①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②根据原产地规则,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③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和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④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⑤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税款。2.从量关税(1)从量关税是以进口商品的数量、体积、重量等计量单位计征关税的方法。计税时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乘以每单位应纳税金额即可得出该货物的关税税额。(2)计算公式:进口关税税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税额(3)计算程序:  ①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②根据原产地规则,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③确定其实际进口量;  ④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计征增值税需要);  ⑤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⑥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税款。3.复合关税 (1)复合关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混合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计征关税。 (2)计算公式:进口关税税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3)计算程序:  ①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②根据原产地规则,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③确定其实际进口量;  ④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⑤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⑥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税款。

  • 您认为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行业的影响有多大

    我国现在已经是污染大国,近年重大环保事故高发,已呈应接不暇之态。环保行业非常热闹,但多年以来,业内领先的国内企业并未有较大的基础实力尤其是创新性企业出现。财税政策作为杠杆,应如何刺激环保产业?此处列了三条,增加第四条,您可以说明行业发展与财税相关之处,也可列举说明与财税政策无关之处:1.财税增速为GDP增速的3倍,企业和个人的税负过重;2.环保企业多属中小企业,资金尚且成问题,财税负担更使其难以发展;3.环保属于公益事业部分,政府原已在财税政策上倾斜,因此不存在财税阻碍发展之说;4.其它影响,各位行家可以列举!

  • 【分享】马光远:汽车污染税只关创收无关环保

    马光远 经济学博士,执业律师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张燕友在北京市人代会上透露,国家已经开始着手研究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的问题。机动车的环境税在征收时,车主将按照机动车不同的污染排放量情况,缴纳不同的税费。购买高排量汽车的车主,肯定会比购买低排量机动车的车主缴纳更多的机动车环境税,类似于车辆征收购置税。 从制度设计的初衷看,通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机动车征收“污染税”,并按照尾气排放量确定不同的税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调整汽车的消费结构,鼓励人们购买小排量,低能耗的汽车;同时,这样的税收杠杆传导到生产环节,亦可以使得汽车厂家的生产结构发生变化,多生产环保,电动,新能源的车辆,从而既保护了环境,又促进了汽车产业的转型,的确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制度选择。而且,根据此前国家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一些场合透露出的信息,环境污染税的开征的确已经提上了制度设计的日程,在思想认识上已经达成了一致,只需要确定具体的技术环节和税收的名称。然而,切不说中国目前环境污染严重的深层原因之复杂,但就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的途径而论,需要多管齐下,通过法律、税收、金融、技术等一系列的办法予以改进,靠任何貌似完美的单一的办法很难毕其功于一役,这是多年来中国环境治理并不多见的共识之一。期待通过所谓的“环境税”就能治理大气污染,就能促进产业转型,就能引导消费理念,事实证明只是一种制度设计上想当然的幼稚病。再进一步,先不论国际上鲜有国家通过所谓的环境污染税来“引导”汽车业的发展,退一步,即使环境污染税在设计上真的有这样的功效,如果考察一下中国多次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为名征收的各种税费,那一个又真正起到了改善环境的作用?以燃油税为例,燃油税改革的初衷也是通过征收燃油税,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同时将各种收费纳入燃油税。但实施一年,我们看到了,中国石油[13.12 -0.15%]消费有增无减少,就是名目繁多的各种公路收费仍然健在。笔者担心,听起来似乎很美的环境污染税,不仅达不到治理环境的目的,而只是税收部门增收的一个噱头。特别是,我们看到,中国在2009年一举取代美国成为全球产销第一大国,1300万辆的产销笑傲全球,在全球经济萧条的情况下取得这样的佳绩,车辆购置税的减免政策功不可没。从中国车辆购置的税费负担来看,中国的车辆税费即使不是全球最高的,税费占车辆购置费用高达30%以上,因此,至少应该是最高的之一。如果说税收杠杆真的可以抑制高能耗,豪华车的消费得话,全球最高的车辆购置税费早就应该发挥政策的威力了。然而,事实是,现在全球的豪华车,最抢眼的市场仍然是中国,悍马在中国热销就是典型例证。的确,在当前中国的语境下,很多税费改革最终都偏离了政策的初衷,甚至与政策背道而驰,沦为有关部门增收的手段和工具,这是应该引起我们警惕的。中国的环境问题非常复杂,不要期待通过什么“污染税”就可以解决。特别是,中国汽车业有今天的成就来之不易,而税负之高已经成为中国汽车业发展的制度瓶颈,未来政策的取向应该是减税而不是以各种名义增加税收。只有减轻汽车行业的负担,才能让汽车产业有一定的空间去改进技术,去研发新能源等环保型的汽车,在重税的环境下,企业苟延残喘,遑论研发新技术了。

  • 焦点调查-为了加强环境治理,征收环境税能有用吗?(投票有积分奖励)

    交锋焦点:   开征环境税将成为我国重点推进的税收政策之一。对此,有人认为通过税收手段来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是加强环境治理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环境税制度已经刻不容缓;有人则认为,开征环境税除了增加老百姓的负担,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color=#DC143C]请大家积极投票,说说自己的看法[/color]

  • 【讨论】按排量征车船税 为环保还是加税?

    作为一种财产税,车船税理应从财产关系角度进行立法。以排量为标准的征收草案,不仅让不少专业人士产生疑惑,更会让公众有税制调整即加税的不良观感。车船税也要调整了。按全国人大最新公布的车船税调整草案,新的车船税将划为七个梯度,除了第一档之外,其他六个梯度的车船税都有大幅提高。从各界反映来看,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吴晓灵委员所言,车船税改革的目的是“调整财产关系”还是“解决节能减排问题”?二是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能否使用汽车排量这种指标来进行划分?应该说,这两个问题都触及了当前税制调整的核心,即税制调整的目的何在?合理性何在?公众的普遍感受,仿佛近年来诸多税制调整或征收办法调整,都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这并不令人奇怪,从消费税到燃油税,从进口代购商品征税到最近的IPAD关税风波,还有即将到来的房产税,无一例外都是以增加税收为目的的。假如车船税调整草案得以通过,除了1.0升以下排量的汽车会得到税收优惠之外,其他车主的负担或有不同程度增加。虽然按排量征收使其看上去有了节能减排的环保标签,但谁都清楚,排量并不是汽车节能减排的关键性技术标准,天天用的低排量汽车并不比偶尔使用的高排量汽车环保。更重要的是,正如吴委员所担忧的那样,车船税这种财产税,有没有能力承担财产调整和节能减排双重职能?答案是颇具争议的。在财产关系调整方面,拥有大排量汽车的人,每年为此付出的折旧及维修费用本身就相当可观,对几千元税负增加不会敏感。相反,使用中小排量汽车的人往往对此敏感度很高,几百元的税费或许意味着若干天的油费了。如果要说节能减排,燃油税的调整能力足矣,车船税在环保方面的作用几可忽略。财政部有关人士称,排量与价值之间正相关性高达97%,所以此次按排量征收体现了财产税的性质,并无其他意图。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从征税成本角度出发,避免产生过高的征收成本。车船税与汽车购置税按排量征收的划分标准几乎一致,这很难说是一种巧合。可让人疑惑的是,汽车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却不是从“征收成本”而是从“节能减排”角度解释的。也难怪作为资深财经工作人士的吴晓灵委员也质疑车船税调整的立法角度。不能否认排量与汽车价值之间有高度相关性,但大量低排量、同排量汽车价值区别很大,也是事实。尽管有些国家也是按汽车排量征收车船税,但这并不能成为中国也可据此办理的天然理由,毕竟很多国家也不是按此征税的。作为一种财产税,车船税理应从财产关系角度进行立法。此次草案以排量为标准进行征收很容易让人误解,不同排量、不同价值、不同用途的车辆在所有人财产关系方面的体现也截然不同,一刀切式的排量征收法无法体现对不同纳税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调整作用。当前以排量为标准的征收草案存在着误导倾向,不仅让不少专业人士产生疑惑,更会让公众有税制调整即加税的不良观感。

  • 【讨论】解读《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加强进口兽药监督管理,对保证进口兽药质量、规范进口兽药市场、打击非法走私进口兽药、确保食用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体健康,特别是对保护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和国家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部一贯重视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农业部于1998年1月5日发布了《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对加强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办法于2004年11月1日被废止。   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对进口兽药管理、进口兽药通关手续、进口兽药经营等都有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并授权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兽药进口管理办法。为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切实加强进口兽药管理,进一步规范兽药进口行为,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的一些重要内容和管理制度,以及制定的背景和总体设想归纳整理如下,以便于广大读者学习、理解本办法。   一、关于兽药进口申请管理本   办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对不同情形的进口兽药设定了不同的进口申请程序和条件。   进口化药、抗生素等兽药(不含生物制品)的,代理商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代理商先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凭《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少量科研用兽药和注册用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等的,从减化办事程序、方便申请人办事的角度考虑,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农业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   当发生大的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国内兽药不能满足需求时,农业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进口所需兽药,并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   二、关于进口兽药经营管理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但是,考虑到兽用生物制品不仅关系到全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还关系到国家生物安全,有必要对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进行严格管理。   从我国兽药管理实践看,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管理,是规范兽药市场,保证兽药质量的重要措施。所以本办法重点强化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环节管理。   办法规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进行销售,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兽药,境外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销售。   三、关于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   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为严格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本办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管理。办法规定,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代理商应当向农业部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办理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手续。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四、关于特殊贸易方式和特殊监管区域的兽药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海关总署要求,借鉴了其他进口货物已有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本办法对特殊贸易方式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兽药管理予以明确。   办法规定,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兽药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进口料件或加工制成品属于兽药且无法出口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内销手续。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加工贸易企业承担。以暂时进口方式进口的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兽药,不需要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暂时进口期满后应当全部复运出境,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口的,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后方可在境内销售。无法复运出境又无法办理进口手续的,经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商进境地直属海关同意,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本办法还规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兽药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兽药,免予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兽药,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此外,本办法还加强了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为切实加强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避免对国内的养殖业生产、食品安全造成危害,办法还规定了禁止进口的几种情况。一是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兽药禁止进口;二是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兽药禁止进口;三是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禁止进口;四是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禁止进口;五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禁止进口;六是被撤销、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禁止进口;七是《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兽药禁止进口;八是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兽药禁止进口;九是农业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禁止进口。

  • 国产仪器情何以堪,地方政府竟说无国产只买进口

    国产仪器情何以堪,地方政府竟说无国产只买进口

    偶然看到**省财政厅监测设备进口类通知,堂而皇之的说这些设备国内没有,直接采购国外的,让人不解和疑惑。国家领导人在不同的场所强调拉动内需,不得屏蔽国产。但**省财政的文件 明明就是背道而驰,国内真没有这些设备么?还是花纳税人的钱不心痛,中国企业缴纳的税收让职能部门来采购国外设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user/Application%20Data/Tencent/Users/772955225/QQ/WinTemp/RichOle/8%60U](X3bT]VV@%60V8LNSA7.jpg[/img]备。。。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user/Application%20Data/Tencent/Users/772955225/QQ/WinTemp/RichOle/8%60U](X3bT]VV@%60V8LNSA7.jp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9/201209131522_390631_2469050_3.jpg[/img] 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user/Application%20Data/Tencent/Users/772955225/QQ/WinTemp/RichOle/8%60U](X3bT]VV@%60V8LNSA7.jpg[/img]

  • 某招标项目近期拟采购大量色谱仪全部要求原装进口

    近日某招标项目公布,拟计划采购大量色谱类仪器,全部要求原装进口。详细情况如下: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14G】1747号 受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的委托,对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全省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项目(农业部)仪器设备采购(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14G】1747号、委托代理编号:MXZB-2015-0047)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并对此有兴趣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采购项目情况:第1包:原装进口气相色谱仪和液相色谱仪品目号品目名数量单位预算金额1-1原装进口气相色谱仪(可采购进口产品)13台705万元1-2原装进口高效液相色谱仪(可采购进口产品)4台第2包:原装进口气相色谱质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品目号品目名数量单位预算金额2-1原装进口气相色谱仪(可采购进口产品)13台720万元2-2原装进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采购进口产品)3台第3包:原装进口气相色谱仪和原子荧光光度计等仪器品目号品目名数量单位预算金额3-1原装进口气相色谱仪(可采购进口产品)13台694万元3-2原子荧光光度计4台3-3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3台3-4超纯水机2台3-5快速检测仪6台3-6酶标仪2台注:本项目整包投标整包定标,只接受投标人唯一方案报价。  二、政府采购编号: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14G】1747号、委托代理编号:MXZB-2015-0047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14年11月-2015年4月)社保缴纳证明;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2013或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注册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  特殊资格条件:  (6)如代理商投标,需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的授权证书,以及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请于即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每日上午8:30时到12:00时,下午14:30时到17:00时(节假日休息,不对外办公);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19楼财务室;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  五、招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招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5年6月16日(星期二)上午9:30整(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19楼(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费用缴纳方式:  1、保证金: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湘财购【2013】1号)文件执行。  1.12015年6月15日下午16:00整前用公司账户以转账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1.2账户名称: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解放中路支行  账号:43001715661052503045  投标保证金咨询:黄敏 电话:0731-85607016  1.3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标书款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2.1账户名称: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解放中路支行  账号:43001715661052502589  2.2费用缴纳方式:以转账或现金形式缴入相应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七、联系人:  名称: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地址:长沙市教育街66号  电话:0731-84426861,联系人:王颂华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明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伟,电话:0731-82587018  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19楼

  • 【转帖】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摘要]本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特点,针对我国现有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坚持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和中性原则,在环境税改革中注意营造完善的市场体系,在环境税设计时注意把握税收措施的多样性和税率的次优性,在环境税实施中注意环境税的收入使用、管理级次、相关配合问题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广泛利用诸如税收、收费、排污权交易、押金等经济政策来保护环境。而经济政策的最新发展趋势就是利用财税政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突破口。就财税政策角度而言,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税,进而使整个税制体现环保要求。    一、西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庇古税。从国外环境税的具体应用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3.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开征环境税愈加普遍,环境税费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由于各国国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反映环境管理思路的具体税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别,开征的具体税种、开征方法五花八门。下面对几个较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简单介绍。    (一)美国    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一个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向环境排放硫化物征税的议案,并在1 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税。自此以后,美国政府逐步把税收手段引进环保领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有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如卡车、拖车消费税,轮胎税等)、开采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费)、二氧化硫税、环境收入税等,还有较多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从征收管理看,美国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非常严格。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财政部将其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转入下设的超级基金。由于征管部门集中,征管手段现代化水平高,因此,在美国,拖欠、逃漏环境税的现象很少,环境税征收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该国环境税以重点突出、制度配套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荷兰    荷兰在世界上以环境优美著称,是OECD国家中环境税开征较早的一个国家。荷兰环境税大都属于特定目的的税收,特点是以小税种为主,各种环境税的税率规定得十分明确和详细,税种繁多并且深入到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荷兰环境税制的完善和迅猛发展,环境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加大,从1 996年的1.22%已上升到2004年的14%,占GDP的3.5%。同时.荷兰环境税大都是专门目的税,所以其税收收入大都作为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另外,荷兰在制定环境税时充分考虑到对同一种产品的不同消费行为征税将对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大都对影响环境不大的行为作出一些减免税的规定,较好地发挥了保护环境的功能。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种主要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从实践看,该国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收目的和条件方面的不同,在环境税的征收管理上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灵活性,并充分协调了税务部门和各环境、资源部门的配合,保证了荷兰环境税征收的高效率。    (三)波兰    作为同我国一样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波兰从1970年开始设立环境税与资源税,当时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污染者调整其行为。但由于开始时税率较低,特别是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消费对价格信号的反应都很微弱,环境税并不能通过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更多的是发挥了为环境投资和污染削减项目筹集资金的作用。其后,在1989年、1990年和1992年,又对环境税进行了改革,税率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征收系统也得到了加强。波兰主要依靠一套环境标准与环境税、(自然)资源税相结合的混合系统来处理环境问题。一大特点在于其污染税与(自然)资源税征收的广泛性。目前,该国对几百种污染物征收污染税,最主要的是针对三类污染物:SO2、NOx和含盐的采煤用水。税率根据污染物有害性的大小制定,并按一定比例适时调增,同时参照已有污染物税率水平确定新的污染物税率。波兰环境税的主要污染税税率一直较高,如作为其最主要收入来源的二氧化硫税,从1991年以来,一直在70美元/吨SO2以上,这个税率与OECD大部分国家相比也是较高的。除了征收的广泛性外,另一大特点是通过特别环境基金将税收收入返还企业和市政当局的专款专用制度,且该制度的落实被认为是环境投资开支有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波兰有三个层次的环境基金:国家环境保护基金和水资源管理基金(即国家基金),49个地区环境基金,2400多个市政环境基金。污染税、水抽取费、废物处理费、树木砍伐税、地质费等收入在不同层级的基金间均有明确的预算划分。

  • 巴西外贸委员会决议提高中国大陆进口产品关税

    巴西外贸委员会于2011年9月6日决议通过贸易措施以减少自中国大陆进口产品,将7项进口产品的关税提高至进口关税的最高水平35% ,该水平系经由南方共同市场会员国包括阿根廷、乌拉圭及巴拉圭等决议通过。产品包括自行车(原进口关税20%)、轮胎(原进口关税20%)及分离式冷气机(原进口关税18%), 7项进口产品有5项主要来自中国大陆。该委员会还通过对自中国大陆进口碳钢管课征每吨743美元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该项行动为今年1月1日就职的巴西总统Dilma Rousseff抵制进口产品及保护国内工作机会所实施的强硬措施之一。Rousseff于巴西独立纪念日前夕的电视演说中表示,我们绝不允许外国产品以不公平竞争方式挑战国内产品,在目前的危机下我们主要的武器就是扩展及保护国内市场。巴西外贸委员会还通过对中国大陆厂商课征具追溯效力惩罚性的反倾销税。该项反倾销税目前可于展开反倾销调查起120天以临时税方式课征,在新措施下,于最后确定课征反倾销税时,可回溯至展开反倾销调查后的30天起课征反倾销税。巴西官员表示该项措施保护国内公司于调查期间免于遭受进口涉案产品的倾销,贸易分析家表示该项措施主要针对目前景气繁荣的石油产业所使用的中国大陆进口钢管。外贸委员会秘书长Tatiana Prazeres表示,我们主要保护受倾销厂商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其经济情况不致恶化。由于中国大陆低价出口涉案产品,使巴西制造商失去国内市场,即向巴西当局反映需求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许多产业部门亦要求政府对中国大陆竞争厂商展开反倾销调查。巴当局由于产业界的压力,开始增加对中国大陆进口品的监督,并进而对中国大陆公司实行许多贸易措施。包括于去年12月提高中国大陆进口玩具(占巴西进口市场60%)的关税从20 %提高至35%。今年3月对中国大陆进口鞋类产品课征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巴当局还于今年5月针对中国大陆出口商利用乌拉圭及巴拉圭出口人造纤维毯至巴西,即通过三国间转运以规避反倾销税的方式展开调查。即使中国大陆已成为巴西最大的贸易伙伴及最重要的投资国,巴西仍实行上述贸易措施。去年中国大陆投入巴国的投资金额达170亿,估计占外国投资总金额480亿的35%。尽管巴西实行的措施影响中国大陆出口,但中国大陆并未采取报复行动。由于巴西极度依赖中国大陆维持其出口水平,因此该项议题变得非常敏感。目前中国大陆已成为巴西大豆及铁矿等商品最大的出口市场,超过巴国总出口量的70%。

  • 【求助】进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询价

    欲购进口[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用于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和农业生产环境(水、土、气)检测。包括:主机、火焰和石墨炉系统及配件、全自动进样系统(火焰、石墨炉通用型)、中文操作软件和操作手册、无噪音型空气压缩机和循环冷静水装置、消耗品(氘灯、空心阴极灯Cu-进口、Cd、Pd、Zn、Ni、Cr等)、品牌电脑和激光打印机个1台。请问哪种品牌好?市场售价几何?

  • 【分享】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6号 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6号   【发布日期】2007-0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向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8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1%,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8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8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80万吨,复合肥176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8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10万吨,复合肥169万吨。      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其他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5-2007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有关分配文件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5-2007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8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商务部。

  • 2018年1月1日起,要征收环保税啦!戳开查询各省环保税额盘点

    2018年1月1日起,要征收环保税啦!戳开查询各省环保税额盘点

    [color=#ff6600][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b][/color][hr/]《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中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最早制定并实施长达39年的三大环保政策之一“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废止,“环境保护税”将正式取代现行排污费。此次由“费”改“税”,目的不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税收是外衣,环保是内核,真正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少排污染物,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实现环境保护,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环保税的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是指[b][color=#000066]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color][/b]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这意味着,一旦环保税征收,上述行业将受到更显著的影响。这将有利于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发展,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对当前钢铁、煤炭等行业去产能将产生促进作用。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征税对象分为[b][u][color=#ff6600]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color][/u][/b]等4类。而根据环保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b][u][color=#ff6600]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350元至11200元。[/color][/u][/b][img=,690,84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2/201712071239_01_3254867_3.jpg!w690x841.jpg[/img][b]环保税法针对不同的污染源、不同的省份相应地设置了不同的收费标准。[/b]据悉,环保税开征后,预计每年环保税征收规模可达500亿元。原排污费标准“平移”为环保税税额的占据主流,部分省份则提高了标准。如福建、浙江方案等大致平移了原排污费标准,广东、贵州等综合考虑省内环境承载能力(拟)提高税额标准。[hr/]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hr/]优惠政策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align=center][img=,690,13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2/201712071241_01_3254867_3.jpg!w690x138.jpg[/img][/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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