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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环保纷争战火已燃】我国禁止境内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back=rgb(245,248,253)][color=rgb(0,0,0)][/color][/back]新华网北京2月6日电(记者 林红梅)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于近日向各航空公司发出指令,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中国境内各运输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禁止各运输航空公司以此为由提高运价或增加收费项目。  中国民航局有关负责人6日在此间表示,欧盟单方面立法将进出欧盟国际航班的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违反了《联合国[url=http://weibo.com/un?zw=finance](微博)[/url]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原则和规定。此前,中方已通过双边和多边渠道多次向欧盟方面表达关切,反对欧盟将他国进出欧盟的国际航班纳入排放交易体系,主张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国际民航组织多边框架下通过充分协商解决国际航空排放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中方希望欧方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航空可持续发展和中欧关系大局出发,正视中方关切,本着务实和建设性态度,加强沟通和协调,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善解决办法。此外,中方也将根据事态发展考虑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本国民众和企业的利益。

  • 【讨论】温室气体减排自愿交易对企业是否有利?

    近日,有报道称,国家发改委相关领导透露,国家即将出台《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业界普遍预计,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带动更多中国企业参与国内自愿减排市场,推动自愿减排市场蓬勃发展。2011年6月26日,中国企业自愿减排2010年度排行榜在北京发布,这也是国内首个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为主要衡量指标的企业排行榜。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唐茂松在此次发布会上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称,管理办法将从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登记注册、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对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行详细地界定和规范。唐还透露,在我国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开展碳交易试点的研究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在总量控制条件下开展此项活动我认为有利于国家温室减排力度的更好加大!

  • 【转帖】美国电力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践排污权交易制度,其中以针对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而实施的许可证总量交易模式最为成功,并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美国电力   排污权交易的经验   美国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实行的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政府管理部门根据由期望的环境目标而确定的排放总量上限来计算并发放排污权,且都可以用来进行交易。   首先,总量控制模式,使管理者只核定排放总量即可,该总量并不随经济增长而突破。而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的选择上,其做法是:研究确定化石燃料产生热功排放二氧化硫的比率,再乘以每个污染源历史年度平均化石燃料消耗产生的热功量(即历史法)。这种单一的计算公式难以操纵,减少了企业寻租的行为。此外,这种方法使历史使用者的现有格局基本得以维持,其经济负担较小,同时对新生产者形成壁垒,容易得到现有使用者的支持,从而提高政策的可行性。而管理者通过调整比率,可以对排放量进行调整。2000年收紧排污权指标分配后,实际排污量超过分配的排污量,需要动用以前年度结余的排污权配额,到2006年基本持平,说明排污权分配收紧的政策对减排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以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基础,持续监督与严格的违法惩罚并举。美国在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了通过排污权交易政策实现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目标,并授权环保局具体实施管理。美国的交易权制度对企业的达标决策和交易过程限制较少,但要求建立严格的检测和执行体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监督和信息采集,较少干预市场。在执行中,通过三个数据信息系统:排污跟踪系统,年度调整系统和排污权跟踪系统,对交易体系实施每年一次的审核和调整。同时,对于许可证数量不足于二氧化硫排放的,课以2000美元/吨的制裁金,该标准还根据年度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这使企业的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获取排污权的成本,从而很大程度地抑制了违法排放行为。而补扣许可证制度则避免了企业以罚款代替引入减排技术,从而保证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对我国电力行业推行二氧化硫   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首先,对现有的总量控制模式加以修订完善,赋予电力企业减排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企业被赋予自主权,才有积极性去寻找低成本的减排措施。我国目前实施的总量控制模式,由国家先确定全国当前的排放总量再由各地方政府限期完成。而各地方政府的主要做法就是要求辖区内的电厂新建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备,而且规定了老机组脱硫装备的建设时间,这种一刀切的手段,忽略了不同减排技术的存在和个体减排成本的差异,电厂脱硫设备不运转,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环境污染,同时也使排污权交易失去运行空间。另外,试点的排污权交易只在一些区域进行,而电力行业排放二氧化硫所造成的污染,是经过高空长距离传输产生的,对空间分布不敏感,在实施二氧化硫的排污权制度时,应建立中央集权——垂直管理的体系,由环保部统一制定全国的排放总量并进行初始分配,同时在全国范围进行交易管理,交易也不仅局限于某些地区(即不进行属地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地区之间的环境成本差异而导致套利行为,影响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其次,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上,建立缓冲期,多种模式并举,并逐渐向有偿出售转化。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两种模式。从我国目前的试点情况看,两种模式都有。无偿分配相当于政府将资源的一部分租金分配给现有的使用者,是促进交易权制度实施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考虑到我国电力市场的改革,对新老企业就已经执行不同的脱硫电价政策,因此,分别实施排污权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的模式,在初期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再次,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在有关二氧化硫的控制和减排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如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指出,电力行业二氧化硫计划单列,到2010年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51.7万吨。另外,2007年国务院下发颁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制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目前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中。为了排污权交易的顺利推行,需要考察现阶段各行政法规政策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容性,对发生冲突的政策应及时进行修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为路径,覆盖生产生活各领域,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厚植绿色低碳根基,助力全面建设美丽中国。——系统谋划、协同推进。立足我国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系统推进各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着力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各环节能力水平。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政策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产业协同,强化政策机制配套衔接。——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根据各类废弃物来源、规模、资源价值、利用方式、生态环境影响等特性,分类明确废弃物循环利用主体责任和技术路径,因地制宜布局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高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运转效率。——创新驱动、提质增效。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科技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开辟新领域、塑造新动能,拓展废弃物循环利用方式,丰富废弃物循环利用品类,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价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有利于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政策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引导全民参与,增强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内生动力。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秸秆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年产值达到5万亿元。到2030年,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总体居于世界前列。二、推进废弃物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一)加强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压实废弃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防范混堆混排,为资源循环利用预留条件。全面摸底排查历史遗留固体废弃物堆存场,实施分级分类整改,督促贮存量大的企业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完善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设施。鼓励废弃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开展点对点定向合作。(二)完善农业废弃物收集体系。建立健全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体系,因地制宜建设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沼渣沼液贮存利用等配套设施。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引导秸秆产出大户就地收贮,培育收储运第三方服务主体。指导地方加强农膜、农药与化肥包装、农机具、渔网等废旧农用物资回收。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系统回收网络作用。(三)推进社会源废弃物分类回收。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善废旧家电、电子产品等各类废旧物资回收网络。进一步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预处理能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因地制宜健全农村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修订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鼓励公共机构在废旧物资分类回收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支持“互联网+回收”模式发展。推动有条件的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废旧产品逆向物流回收。深入实施家电、电子产品等领域生产者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回收利用。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三、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利用水平(四)强化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进一步拓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渠道,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前提下,加强综合利用产品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纳渠道,促进尾矿、冶炼渣中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和清洁利用。加大复杂难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规模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力度。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五)加强再生资源高效利用。鼓励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支持现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绿色化、机械化、智能化提质改造。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装备研发,支持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六)引导二手商品交易便利化、规范化。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集中规范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完善旧货交易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网络旧货交易管理办法,健全旧货评估鉴定行业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出台二手商品交易企业交易平板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时信息清除方法相关规范,保障旧货交易时出售者信息安全。研究解决旧货转售、翻新等服务或相关商品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支持符合质量等相关要求的二手车出口。(七)促进废旧装备再制造。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文化办公设备等传统领域再制造产业发展,探索在盾构机、航空发动机、工业机器人等新领域有序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再制造共性关键技术。在履行告知消费者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鼓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在售后维修等领域应用。(八)推进废弃物能源化利用。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短板。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废弃油脂等厨余垃圾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农林生物质能源化开发利用,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利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和安全标准,且技术可行、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置部分固体废弃物。(九)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推进企业内、园区内、产业间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工业余压余热和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制造业循环经济发展指南。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结果应用。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进重点行业生产过程中废气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支持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及固碳技术模式探索应用。深入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积极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广种养结合、农牧结合等循环型农业生产模式。四、加强重点废弃物循环利用(十)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组织开展生产者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建立健全动力电池生态设计、碳足迹核算等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制定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国际标准,推动标准规范国际合作互认。大力推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质量认证,研究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开展清理废旧动力电池“作坊式回收”联合专项检查行动。研究旧动力电池进口管理政策。(十一)加强低值可回收物循环利用。指导地方完善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在生活垃圾分类中不断提高废玻璃、低值废塑料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准确率。支持各地将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各地探索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低值可回收物再生利用补贴政策。(十二)探索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路径。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建立健全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推进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研究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加强新型电器电子废弃物管理,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等环境管理配套政策。五、培育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十三)推动产业集聚化发展。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升级行动,支持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等产业集聚区发展,深入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引导各地根据本地区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废弃物特点等情况,优化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布局。(十四)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分领域、分区域培育一批技术装备先进、管理运营规范、创新能力突出、引领带动力强的行业骨干企业。鼓励重点城市群、都市圈建立健全区域废弃物协同利用机制,支持布局建设一批区域性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项目。支持国内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走出去”,为建设绿色丝绸之路作出积极贡献。引导国有企业在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中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十五)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塑料、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实施规范管理。强化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监管,推进固体废弃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强化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依法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完善政策机制(十六)完善支持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落实落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细化贮存或处置固体废弃物的环境保护有关标准要求,综合考虑固体废弃物的环境危害程度、环境保护标准、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等因素,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加大征管力度,引导工业固体废弃物优先循环利用。有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推广应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十七)完善用地保障机制。各地要统筹区域内社会源废弃物分类收集、中转贮存等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城市人民政府完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在规划中留出一定空间用于保障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十八)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动态更新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鼓励各地组织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推广对接、交流培训,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将废弃物循环利用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支持范围。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十九)完善再生材料推广应用机制。完善再生材料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再生材料认证制度,推动国际合作互认。开展重点再生材料碳足迹核算标准与方法研究。建立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再生材料和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结合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再生材料应用升级行动,引导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企业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将再生材料应用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范围。七、加强组织实施(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各领域全过程,切实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政策举措、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强化统筹协调,及时评估本意见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以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城市、“无废城市”为主体,探索开展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成效评价,加强支持引导。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二十一)抓好宣传引导。将循环经济知识理念纳入有关教育培训体系。在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废弃物循环利用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二十二)强化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循环经济领域议题设置,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国际合作。与更多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循环经济领域双边合作机制,以政策对话、经贸合作、经验分享、能力建设等形式深化双边合作。

  • 生态环境部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手段,有利于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对减碳增汇有重要贡献的项目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照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要求,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可在市场出售并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是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目前征求意见稿共分为8章46条,从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环节,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管理要求,明确了各市场参与主体权利和责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对主要环节进行备案管理的模式进行了调整,更加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同时,进一步突出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强全流程信息公开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公开、透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审定与核查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并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与国际通行做法、《巴黎协定》全球市场机制要求保持一致,为国际对接创造条件。  社会各界对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高度期待,但市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建立一整套被广泛接受、科学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制度规则和技术规范体系,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减排量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全国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组建新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保障市场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以尽早启动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强化顶层设计。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以及项目设计与实施规范、审定与核查规则等配套管理制度,将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陆续予以发布。二是公开征集遴选项目方法学。生态环境部以“开门决策”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目前正在开展评估遴选工作,将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择优发布一批项目方法学。三是开展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部组织建设了全国统一的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组织起草了注册登记规则和交易结算规则。目前两个系统已完成初步验收,将为尽早启动市场提供可靠的基础设施保障。四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自愿减排交易领域探索建立部际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自优势,在明确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各自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数据质量管理。

  • 甘肃省印发《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

    [font=宋体, 微软雅黑,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近日,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要求,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全省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显著进展。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秸秆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4000万吨,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年利用量达到600万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年产值达到250亿元。兰州市建成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创建城市。[/color][/size][/font][align=center][b]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b][/align]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有关要求,加快我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美丽甘肃建设步伐,提出如下意见。[b]一、总体要求[/b](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三新一高”总要求,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为路径,覆盖生产生活各领域,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厚植绿色低碳根基,构建美丽甘肃建设新格局,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新篇章。(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全省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显著进展。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秸秆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4000万吨,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年利用量达到600万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年产值达到250亿元。兰州市建成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创建城市。到2030年,全省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规模显著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总体居于全国前列。[b]二、大力推进生产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b](三)提升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水平。依托省内资源型企业,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为重点,全面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压实废弃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作用,倒逼企业落实废弃物利用责任。指导企业做好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防范混堆混排,为资源循环利用预留条件。全面摸底排查省内历史遗留固体废弃物堆存场,实施分级分类整改。加大工业废水回用力度,完善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加大复杂难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规模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力度,鼓励废弃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开展点对点定向合作。(四)加强农业废弃物收集利用。加快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支持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沼渣沼液贮存利用等配套设施,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坚持农用优先,积极推进秸秆饲料化、燃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利用,鼓励发展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建材、板材、包装材料、工艺品等产品,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秸秆利用格局。加快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引导秸秆产出大户就地收贮,培育收储运第三方服务主体。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系统回收网络作用,指导市州加强农膜、农药与肥料包装、农产品包装、农机具、渔网等废旧农用物资回收。(五)稳步推进废旧装备再制造。加快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文化办公设备等领域再制造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兰州西北中心区域优势,探索在盾构机、航空发动机、工业机器人、智能集成等新领域有序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结合工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工业装备再制造,推广应用无损检测、激光熔覆、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再制造共性关键技术。在售后维修、保险、租赁等领域推广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文办设备等。[b]三、加快完善生活服务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b](六)强化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建筑垃圾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应用,支持将建筑垃圾用于土方平衡、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领域。培育支持一批龙头企业,推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企业规范化建设,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推广绿色建材、模块化构件相结合,加快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建设。(七)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体系,落实生产者回收目标责任制。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企业建设规范化的回收服务网点。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与梯次利用成套化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严格落实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认证。培育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骨干企业,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开展清理废旧动力电池“作坊式回收”联合专项检查行动。(八)推动废旧物资回收专业化。鼓励各市州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授权专业化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实行规模化、规范化运营。引导回收企业按照下游再生原料、再生产品相关标准要求,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预处理能力。培育多元化回收主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回收企业与物业企业、环卫单位、利用企业等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畅通回收利用渠道,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利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媒介,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支持回收企业构建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和回收追溯系统。(九)加强再生资源高效利用。依托兰州红古“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兰州市和平凉市崆峒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酒泉市、白银市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积极打造区域性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和交易中心。鼓励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推动兰州红古“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现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提质改造,开展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提高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十)加强低值可回收物循环利用。指导市州完善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在生活垃圾分类中不断提高废玻璃、低值废塑料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准确率。支持各地将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各地探索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实行低值可回收物再生利用补贴政策。(十一)丰富二手商品交易渠道。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鼓励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鼓励人口大于50万的县(区市)建设集中规范的车辆、家电、手机、家具、服装等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专区。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上二手商品交易规则,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交易平台、销售者、消费者、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共享。积极落实二手商品鉴定、评估、分级等相关标准,完善二手商品评估鉴定行业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培育权威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落实计算机类、通讯类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信息清除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规范二手商品转售、翻新等涉及规程标准、知识产权的相关服务。[b]四、全面拓展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规模[/b](十二)推进废弃物能源化利用。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短板。持续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废弃油脂等厨余垃圾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农林生物质能源化开发利用,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利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和安全标准,且技术可行、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置部分固体废弃物。(十三)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积极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促进企业、园区、行业间链接共生、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结果应用。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进重点行业生产过程中废气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支持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及固碳技术模式探索应用。推广种养结合、农牧结合等循环型农业生产模式。(十四)推动新能源等新型固废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废旧光伏组件、风电叶片等新兴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加大综合利用成套技术设备研发推广力度,探索新兴固废综合利用技术路线。推行风光发电行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设计、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企业责任,构建闭环管理体系。推进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范和回收利用处置规定,严格执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利用处置过程技术和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有效降低非法收集处置的环境污染风险。(十五)培育行业骨干企业。支持国有资本积极布局废弃物循环利用领域,发展壮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打造全省绿色低碳领域龙头企业。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培育一批技术装备先进、管理运营规范、创新能力突出、引领带动力强的行业骨干企业。鼓励兰白城市群、酒嘉地区、金武地区、平庆地区、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建立健全区域废弃物协同利用机制,支持布局建设一批区域性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项目。支持省内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走出去”。[b]五、完善政策机制[/b](十六)加强要素保障。各地区要将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相关建设用地纳入相关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配套的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加大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基地、二手交易市场的用地支持。结合农村实际,在人口较多的乡镇规划布局农村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设施。保障废旧物资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十七)加大投资财税金融价格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或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融资力度,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物循环利用。落实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专项政策,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采购再生资源产品。有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十八)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全面执行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鼓励各地组织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推广对接、交流培训,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将废弃物循环利用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研发纳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支持范围。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十九)完善再生材料推广应用机制。严格执行再生材料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重点再生材料碳足迹核算标准与方法研究。落实国家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再生材料和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开展再生材料应用升级行动,引导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企业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将再生材料应用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范围。(二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废旧手机、废旧动力电池等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行业的规范管理。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行业的环境监管,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源头管控和规范处理,确保达标排放。严厉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的非法交易、假冒伪劣、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计算机类、通讯类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二手交易的信息安全监管,防范用户信息恢复泄露及恶意散播。[b]六、加强组织实施[/b](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全面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根本保证,切实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支持引导,及时评估本意见实施情况,会同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以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城市、“无废城市”为主体,适时探索开展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成效评价,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政策举措、重点任务落地见效。(二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将循环经济知识理念纳入有关教育培训体系。在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全国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组织省内新闻媒体挖掘我省废弃物循环利用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废弃物循环利用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二十三)深入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在废弃物循环利用领域的政策沟通、技术交流、项目合作、人才培训等,切实提高我省推动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 【转帖】如何正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如何正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是国际通行的规范质量、管理、责任的一种模式,对提高企业和单位的管理水平、竞争能力、服务效益具有强制性的塑造和整合作用。 为了应对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很多企业很热中这方面的认证,但是,由于中国企业在管理理念、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管理机制、质量意识等方面,存在一种跟风浮虚的思想意识,只是看中这个牌子,没有真正实施这个认证后的牌子,没有注定要保持这个牌子,哪怕认证也是一种表面的,实际不是实打实通过的,抑或存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暗箱认证。毕竟都是国人,这点面子还是要给的。 就象目前搞得很热门的制药GMP认证,本来开始是国家局认证的,最后就变成权利下放,地方肯定保护地方经济建设!难免放宽政策,或者权钱交易,保证认证成交,在所难免! 那么,我们如何正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摆正心态,真抓实干 必须正视现实,要结合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对自身企业进行充分、全面、细致的调研、分析,寻找差距,进行充分、全面整改,不要怀抱侥幸心理,蒙混过关最终会欺骗他人,害了企业的招牌。 2.加强管理,端正作风 企业要开展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端正工作作风,消除应付、走过场的心理,端正认证实施工作小组成员的工作作风,树立持久战精神和思想准备。 3.积极配合,确保真实 企业在开展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必须积极主动配合认证咨询公司的认证相关工作,必须确保所提供和展示的企业资料、形象、数据的完全真实性,才能保证认证结果的真实性。 4.全员参与,论持久战 企业在开展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必须全面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全员的智慧和力量,消除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盲区,同时,要进行长久、持续开展,保证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在企业真正贯彻、实施到位,避免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空牌子、空镜子,要使免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个牌子,真正体现企业品牌的真实品质。 5.保证品质,屹立潮头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的长久品质,避免一些产品质量投诉等售后服务问题,才能屹立市场竞争潮头。范文在线企业管理频道:()

  • 【分享】关于“排污权交易”

    [size=4][font=楷体_GB2312][B]背景知识[/B][/font][/size]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举例说,如果A企业2008年的COD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排污权交易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排污权交易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从那时起,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了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已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将这个概念带到中国来的是在美国颇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美国环保协会及其首席经济学家丹尼尔杜丹德博士。丹尼尔杜丹德一直致力于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污染,是美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主要推动者。1991年,丹尼尔杜丹德第一次被邀请来到中国,期间,他介绍了美国正在进行革新的环保管理制度即排污权交易。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什么?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规定并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早在1985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确定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第31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有关单位可以有偿转让部分排污指标。”  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原国家环保局提出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其中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国务院要求,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指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抓紧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从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它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落地生根提供了土壤。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如何?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了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1年9月,在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的积极配合下,在江苏省南通市实现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功交易。  2002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2007年11月10日,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该平台的成立,意味着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开始实现规模化、制度化。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成立后,在嘉兴,任何市场主体新增的排污权必须从中心交易获得。

  • 【“仪”起享奥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国务院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30日[/align](本文有删减)[align=center][b]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b][/align]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简称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将碳排放指标及相关要求纳入国家规划,建立健全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并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衔接,构建系统完备的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保障。到2025年,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一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相关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标准出台实施,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并定期更新,相关计量、统计、监测能力得到提升,为“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实施碳排放双控奠定基础。“十五五”时期,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重点领域和行业碳排放核算能力,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碳达峰后,实施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建立碳中和目标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各地区及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的碳排放管控要求,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推行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推动碳排放总量稳中有降。二、完善碳排放相关规划制度(一)推动将碳排放指标纳入规划。将碳排放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以及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五年规划期碳排放目标,并对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进行统筹部署。“十五五”时期,将碳排放强度降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开展碳排放总量核算工作,不再将能耗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二)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行动方案。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有关部署,研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行动方案,细化碳排放目标控制的工作举措、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十五五”时期,细化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三)完善碳排放双控相关法规制度。全面清理现行法规政策中与碳排放双控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快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度,纳入碳排放双控有关要求。三、建立地方碳排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四)合理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五年规划初期,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和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等因素,将碳排放双控指标合理分解至各省份。各省份可进一步细化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压实地市及重点企业控排减排责任。(五)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出台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明确评价考核工作程序及结果运用方式,对各省份开展评价考核。统筹建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以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指标为重点,纳入能源结构、能耗强度、资源利用效率、生态系统碳汇、重点领域绿色转型等指标。(六)推动省市两级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推动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碳排放核算,指导省市两级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按年度开展碳排放情况分析和目标预测,并加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协同。2025年底前,指导各地区开展碳排放预算试编制工作。“十五五”时期,指导各地区根据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编制碳排放预算并动态调整。“十六五”时期及以后,推动各地区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刚性约束机制,实行五年规划期和年度碳排放预算全流程管理。四、探索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预警管控机制(七)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八)建立行业领域碳排放监测预警机制。摸清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底数与减排潜力,常态化开展碳排放形势分析监测,对碳排放增长较快的行业领域进行形势预警,并视情采取新上项目从严把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严管控、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从严管理等措施。条件成熟时,将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五、完善企业节能降碳管理制度(九)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制修订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规则标准。制定出台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将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现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推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落实节能降碳管理要求,加强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检定校准。(十)发挥市场机制调控作用。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控机制,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探索配额有偿分配机制,提升报告与核查水平,推动履约企业减少碳排放。健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逐步扩大支持领域,推动更大范围减排。加快健全完善绿证交易市场,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六、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十一)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将有关审查评价意见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以及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十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排放水平进行预测和评价,在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制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七、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十三)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制定发布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通则等国家标准,对产品碳足迹核算原则、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等明确统一要求。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聚焦电力、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煤化工、动力电池、光伏、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等制定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十四)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加快建设全国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建立定期更新发布机制,为地方、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基准数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设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探索建设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十五)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研制碳标识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有条件的城市聚焦重点产品开展先行先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八、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方案,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持续夯实工作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双碳”有关协调职责,强化调度督促和推进落实,加强前瞻性政策研究,及时优化有关任务举措,抓紧补齐制度短板,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解读和教育培训。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 CMA体系+ISO体系

    各位大神,请问电磁监测CMA体系和职业卫生咨询ISO体系能融合成一套运行体系吗?应该采取什么办法,注意什么?

  • 【原创】机械交易系统的致命缺陷

    为了克服人性的弱点,消除在实际交易中情绪的负面作用,有相当多的交易者开发研制各种各样的机械交易系统,期待通过机器交易实现确定性盈利目标。笔者亲自研制并实战操作过这类交易系统,发现这类交易系统存在致命缺陷,这些致命缺陷导致了机械交易系统不可能实现确定性盈利的目标。      一、 机械交易系统在理论上成立   所谓系统化交易是指在某种投资理念指导下,将风险控制技术和交易技术有机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相互关联的交易规则体系。交易系统是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心理控制和市场统计分析的有机结合体。采用系统交易方法,使得交易决策活动具有系统性和一致性,这对于实现持续稳定的盈利具有根本意义。   系统化交易的理论基础:   1、价格波动不是完全随机的。[URL=http://www.cz3fy.cn]纺织仪器[/URL]其非随机部分(趋势)是存在的并且可以追踪识别。   2、在既定风险水平上实现正期望的交易系统是存在的。   3、系统化交易能够克服人性弱点,实现既定风险/收益水平下的持续稳定盈利。   系统化交易的的特点:   1、风险/收益可以预期:交易系统经过十几年交易数据测试,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及参数都经过测试,如预期利润率、可能遭受的最大亏损、最多连续亏损次数、风险/收益比值等可以提前预知,使得风险可以控制,收益可以预期;   2、顺势交易:系统采用趋势追踪技术,动态跟踪市场趋势,不断调整持仓方向使之与目前市场方向一致;   3、客观性:交易系统的全部规则和参数完全机械化,交易信号由系统自动发出,完全排除了交易者的主观判断,从而有效解决了交易者的情绪对交易的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机械交易系统在理论上可以说无懈可击,如果能够将理论百分之百付诸实践,无疑可以实现确定性盈利目标,问题在于没有任何机械交易系统能够百分之百将理论转化为实践。

  • 质量管理体系&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实验室最近在搞这个,在原有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中增加要素去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按照自己的理解,是实验室内原来的管理体系由单纯的质量体系变成两个体系的运作,但总有点格格不入的感觉。不知道谁有好的建议把体系合在一起。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已经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4日[/align][align=center][b]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碳交易促进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市场机制作用,助力深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充分考虑全市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科学合理将碳市场配额总量与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挂钩,持续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打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完成深圳碳普惠和碳市场统一管理平台等服务平台的搭建,完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高质量支撑深圳碳交易市场在全国先行示范。到2030年,碳交易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对碳达峰碳中和支持效果更加显著,碳市场配额总量控制完全落实,助力深圳建成引领可持续发展的全球绿色低碳城市,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大力推进深圳市在碳中和道路上迈向新征程。二、重点任务(一)做好碳排放总量控制1.合理制定碳市场碳排放总量目标。强化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引领作用,配合全市碳达峰目标,逐步落实深圳碳市场绝对总量控制制度。除当年新增和移出管控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外,力争2027年起实现碳市场年度配额总量不增长,2030年后实现碳市场年度配额总量稳中有降。探索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2.率先推进碳排放强度与总量双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强度与总量双控(以下简称“碳排放双控”)制度,推动产品产能较为稳定的行业率先采用碳排放双控方式确定配额分配量,引导重点排放单位由碳排放强度单一下降控制向碳排放双控过渡,推进全市由能耗双控与碳排放强度管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力争到2028年实现深圳碳市场制造业基本采用碳排放双控方式开展配额分配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3.完善配额分配方案与市场调节机制。提升配额分配方式方法科学性与合理性,研究制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适时提高有偿分配配额在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中的比例;结合市场流动配额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研究建立配额储备机制,出台配套操作细则,提高碳市场供给弹性。研究制定深圳碳市场稳定调节机制,力争到2030年实现市场调节能力显著提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4.健全市场履约抵销机制。加强碳市场与自愿减排机制衔接,丰富完善核证自愿减排量产品,完善碳市场履约抵销机制,合理设置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核证减排量可用于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抵销比例,探索将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其他自愿减排机制不重复核证部分)纳入深圳市碳交易市场履约补充机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优先购买符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的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5.大力扶持绿色低碳产业。对符合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在确定年度配额方案时予以适当扶持,大力推动碳排放监测、量化、核查,低碳认证、咨询、培训,碳减排评估、碳足迹评价、碳金融服务、碳资产交易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6.助推淘汰高排放低附加值落后产品产能。筛选碳排放强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排放单位,通过配额分配管理等途径助推碳减排落后企业研发、应用绿色低碳技术,优化升级产品产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三)促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7.推进重大新建项目主体纳入碳市场管控。充分发挥源头防控作用,对重大新建项目实施碳排放评价影响分析,量化重大新建项目碳排放水平,评估重大新建项目纳入碳市场管控的符合性和实操性,对符合管控要求并建成投产的重大新建项目主体及时纳入碳市场予以管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8.以碳交易促进工业低碳化发展。鼓励工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推动企业、园区低碳循环化改造和分布式光伏等非化石能源利用,遵照“奖优罚劣”原则分行业设定工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差异化年度下降目标,推动行业内排放水平较高重点排放单位绿色化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9.积极推动建筑领域纳入碳市场管控。研究并明确建筑领域纳入碳市场管控的方式,对大型商超、酒店宾馆、公共机构、数据中心等重点服务业领域开展碳排放核算,并根据行业管理成熟度逐步纳入碳市场管控范围,发挥碳交易市场工具作用,推动建筑主体或业主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建筑节能降碳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10.探索扩大交通领域碳市场覆盖面。根据交通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运营特征,扩大交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覆盖范围,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碳排放核算及配额设定方法,为更多交通运输企业参与碳市场交易打好基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四)激发全民践行低碳理念11.加快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丰富完善低碳场景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和方法学体系,制定减排量和碳积分兑换规则,形成碳普惠场景创建指引,探索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衔接。鼓励各类主体在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下开发基于公众低碳行为的碳普惠应用程序,推动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按规则用于重点排放单位碳市场履约,推动碳普惠体系与碳市场实现互联互通,鼓励社会积极开展碳普惠创新。鼓励引导大型活动、组织和个人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用于碳中和抵销。力争到2030年实现发布碳普惠方法学15个、登记碳普惠场景20个。(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12.探索开设公益碳账户。鼓励组织、个人开立公益碳账户,通过购买核证减排量抵销碳排放,实现组织、个人碳中和。探索基于公益性质企业碳账户和个人碳账户,核算并记录减排行为数据、碳排放行为数据和碳抵销碳中和情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五)引导提升碳汇增汇能力13.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海洋碳汇交易。逐步强化深圳海洋碳汇监测试点配套监测体系,研究制定海洋系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创新海洋生态系统及其产品的价值实现途径,推动海洋等碳汇项目开发,推进建立海洋碳汇交易制度,开展海洋碳汇交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及后续产业开发,支持社会资本依托海洋等优质自然资源开展生态产业化经营,推动海洋产业发展。鼓励多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公众参与机制。(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14.探索建立碳汇生态补偿机制。引导支持深圳对口帮扶地区、森林和海洋等碳汇资源丰富地区等开发碳汇项目,鼓励项目申请核证减排量。制定通过引入外地碳汇项目交易实现异地生态补偿的机制方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六)强化碳金融创新与推广15. 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为企业提供气候项目融资。做好气候投融资机制改革工作,建立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在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中广泛征集符合入库标准的气候项目,引导深圳市绿色低碳气候投资基金募集社会资金投向入库项目,为重点排放单位开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等气候友好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16.持续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健全碳金融标准体系。推动碳资产抵质押融资、回购交易等产品规模化应用,支持节能减碳创新技术贷款、碳债券、碳基金、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保险等碳金融产品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个人碳账户、碳积分等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创新型碳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金融产品与产品碳足迹等对接途径,激励企业开展绿色低碳科技研发及投资。推动深圳金融机构和其他绿色金融服务机构深度参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研究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17.探索建立企业碳账户体系。搭建企业碳账户平台,推动建立基于企业碳排放的碳绩效评价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将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融资贷款利率设定等与重点排放单位碳市场履约完成情况、企业自主减排目标设立与执行情况等挂钩,在融资、贴息、担保等方面为碳绩效评价等级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七)完善政策规则和标准体系18.完善法规规章体系。根据深圳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际,完善碳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出台配套管理规则,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深圳碳市场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19.优化量化核算机制。持续优化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算机制,研究建立个人碳排放核算指南。探索利用数字化手段定期跟踪排放情况,评估碳排放情况及控制成效。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数据收集统计方面工作的协同合作,保证碳市场基于真实有效的数据基础运行。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建立常态化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20.优化市场交易规则。根据市场情况持续优化交易成交方式等交易规则,探索引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委托竞价机制,研究制定配额竞价细则及允许委托竞价比例和委托竞价配额成交规则,提高配额流动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1. 强化碳中和评价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制定区域级、社区级、行业级、企业级、产品级等多维度碳中和评价标准,规范碳中和认定流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22. 试点创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价,加快建设产品碳排放数据库,率先在全国建立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加强产品碳足迹与绿色采购、碳普惠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和采信应用研究。探索推进碳足迹标识认证粤港澳大湾区互认,到2025年底建成大湾区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八)健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3.建设深圳碳普惠和碳市场统一管理平台。建设碳普惠统一平台系统,开展碳普惠项目及核证减排量的签发、登记、转移及消纳等记录工作,管理低碳场景方法学、碳积分等内容。完善深圳碳市场管理系统,为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及碳排放数据报送、配额分配与转移、履约等工作提供数据平台支撑。建设碳普惠和碳市场窗口展示系统,及时公开碳市场相关政策文件,展示碳普惠和碳市场各项公开数据及信息,科普宣传碳普惠和碳市场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4.建设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与各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共建能源消费与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一管理平台,对接煤、油、气、电等能源数据,实现能源数据可快速报送、可准确统计、可追踪、可考核,为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基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统计局、深圳供电局)25.完善温室气体监测网络体系。开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将监测作为企业碳排放量核算的重要校核和辅助手段。完善以高精度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通量为主要观测要素的温室气体监测网,积极探索遥感监测和移动监测等碳监测前沿技术,与气象部门开展卫星遥感和西涌天文台地面高精度遥感观测资料共享,合作研究深圳二氧化碳垂直分布反演,加强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共享与减排评估分析,为主管部门拟定深圳碳市场碳排放控制目标提供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九)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26.探索开展跨区域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探索与港澳地区、兄弟省市、对口帮扶地区共建特色碳普惠体系,并向全国输出“深圳经验”,争先成为我国碳普惠体系建设实践排头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7.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建设。加强与广东碳市场、香港及澳门交流合作,推动深港碳市场互联互通,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建设,积极参与大湾区碳市场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对外交流等重点工作,助力区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8.做好与全国碳市场有序衔接。进一步提升深圳电力企业数据监测、数据报告与核查、配额管理、交易决策、市场风险控制及配额清缴履约能力,配合做好全国碳市场履约。根据全国碳市场建设进展,配合做好民航、钢铁等行业企业衔接管理等工作,保证平稳纳入全国碳市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民航深圳监管局)29.探索打通国际自愿减排量交易。利用深圳全国首个获批开展跨境碳排放权交易的资质以及跨境交易经验,开展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机制研究。探索与国际自愿减排量体系接轨,推动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制定跨境交易配套制度,支持国际自愿减排机制下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业主和国内减排量需求方在深圳开展交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30.强化与“一带一路”国家碳市场合作。加强深圳与“一带一路”国家绿色技术交流,吸引国内资金投向“一带一路”地区优质减排项目,探索“一带一路”国家减排项目引入国内碳市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十)辅助碳中和前瞻布局31.探索扩大碳市场温室气体种类覆盖范围。探索将碳市场温室气体覆盖范围扩大至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结合深圳产业实际,研究重点排放单位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算方法,分行业组织开展排放核算,研究建立相关温室气体活动水平数据统计及报送制度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32.探索碳市场与其他环境权益市场协同发展。深化碳市场与用能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其他环境权益市场融合发展的研究。聚焦发展空间与发展质量,探索碳交易与用能权交易互补互联。统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管理,探索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指导按照系统谋划、分工协作、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建设工作。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统筹推动的作用,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细化任务分工,凝聚各方合力,支持深圳碳交易市场发展工作的开展。(二)强化资金扶持加大市政府部门预算对碳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申请政府配额拍卖收益资金用于支持碳交易市场建设和企业节能降碳重点项目开展,切实保障深圳碳市场工作的有效开展。设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碳市场发展建设。(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碳市场定期评估机制,评估碳市场运行成效和交易等情况,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对市场机制或交易规则进行调整。建立完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公开披露碳排放信息,搭建碳排放信息披露平台,鼓励上市公司开展ESG信息披露工作,为社会监督市场公平公开性、提升市场透明度提供基础。(四)加强能力建设依托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深圳)中心,针对重点排放单位、投资者及核查机构等持续开展碳达峰、碳市场相关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全面提升社会对碳市场激励减碳作用的认识和理解。鼓励和引导市内碳市场专业支撑机构、专业院校高校、科研机构等深入合作,加强碳排放监测核算、碳减排技术研发、生态系统碳汇等基础理论、方法研究。(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碳交易和碳普惠体系的原理、规则、相关政策措施、进展成效的宣贯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国际低碳城论坛等重要时间节点及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内容,在全社会营造绿色低碳发展的浓厚氛围,鼓励国有企业、重点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向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9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19日[/align][align=center][b]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机构(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审定与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通过该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健康发展,防止过度投机,防范金融等方面的风险。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以下简称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项目方法学应当规定适用条件、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项目方法学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等因素及时修订,条件成熟时纳入国家标准体系。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二)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四)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项目设计文件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业主公示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第十三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二)是否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三)项目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是否得当;(四)是否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对可持续发展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审定报告应当包括肯定或者否定的项目审定结论,以及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项目审定报告中作出承诺。第十四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并附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第十六条 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注册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项目进行注销。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注销情况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社会公开;注销后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第十七条 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保守性原则;(二)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三)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四)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测。鼓励项目业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第二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一)是否符合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项目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三)减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则。减排量核查报告应当确定经核查的减排量,并说明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减排量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减排量核查报告中作出承诺。第二十一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与减排量核查报告确定的减排量一致。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减排量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并附具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第二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减排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减排量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经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sub]2[/sub]e)”计。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第二十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第二十四条 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第二十五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可以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第二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变更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系统间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第二十七条 交易主体违反关于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第二十八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用途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鼓励参与主体为了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第二十九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 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第三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关于认证机构的规定,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与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配套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十名以上相应领域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人员具有二年及以上温室气体排放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三)建立完善的审定与核查活动管理制度;(四)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支持,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风险基金或者保险,有应对风险的能力;(五)符合审定与核查机构相关标准要求;(六)近五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开展审定与核查机构审批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公布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申请进行评审,经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部同意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定与核查机构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审定与核查活动。第三十一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保证审定与核查活动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确保审定与核查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鼓励审定与核查机构获得认可。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审定报告与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项目业主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提交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定与核查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应当对审定与核查机构遵守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等作出说明。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共同组建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审定与核查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提升审定与核查活动的一致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审定与核查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督促地方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现场检查。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严重失信名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实行分类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协调工作机制。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审定与核查活动问题线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审定与核查公正性的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开发、营销、咨询等活动,不得与委托的项目业主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为项目业主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和减排量核算报告。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第三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登记、交易相关活动和机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相关内容可以抄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记录、留存相关信息。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信用监督管理,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七章 罚 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或者减排量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通知注册登记机构撤销项目登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申请。项目业主因实施前款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取得虚假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对该项目业主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暂停交易,责令项目业主注销与虚假部分同等数量的减排量;逾期未按要求注销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强制注销,对不足部分责令退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项目和减排量申请。第四十四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审定与核查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出具报告的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审定与核查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审定与核查机构接受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项目业主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 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操纵或者扰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由生态环境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属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分。前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构成违反国家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sub]2[/sub])、甲烷(CH[sub]4[/sub])、氧化亚氮(N[sub]2[/sub]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sub]6[/sub])和三氟化氮(NF[sub]3[/sub])。审定与核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查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额外性,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保守性,是指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或者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第四十九条 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三方检测机构再迎利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size=15px]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size][size=15px]  其中在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方面:要求加快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提升市场专业化服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深化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发展。[/size][size=15px]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全文如下:[/size][align=center][size=15px][size=18px][color=#d92142][b]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b][/color][/size][font=Simsun][size=15px][/size][/font][size=15px]  [/size][/size][/align][size=15px][size=15px]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对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制定以下行动方案。[/size][size=16px][color=#d92142][b]  [/b][/color][/size][/size][size=15px][size=16px][color=#d92142][b]一、总体要求[/b][/color][/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畅通市场循环,疏通政策堵点,打通流通大动脉,推进市场提质增效,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size][size=16px][color=#d92142][b]  [/b][/color][/size][/size][size=15px][size=16px][color=#d92142][b]二、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b][/color][/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一)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1.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实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等相关犯罪的规定,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出台实施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各项制度。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法规。[/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2.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启动第二批涉产权纠纷案件再审工作。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总结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成功经验,研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公检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建立健全有效衔接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体系。[/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实施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药品专利保护、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优化专利、商标等申请和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压缩审查时间。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系。[/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4.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完善集体产权资产评估、流转交易、担保等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size][size=15px]  (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5.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制定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标准并开展综合评估。[/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6.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7.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实施对未开业以及无债权债务非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优化注销办理流程。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size][size=15px]  (三)全面完善公平竞争制度[/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8.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及时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指南,建立例外规定动态调整和重大事项实时调整机制。研究制定行业性审查规则,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9.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原料药等专项领域反垄断指南、豁免制度适用指南,出台实施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10.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完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制度。鼓励各地区构建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系统,统一身份实名认证互认、统一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统一企业经营范围库,实现跨区域注册登记无差别标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构建跨区域的市场监管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size][size=16px][color=#d92142][b]  [/b][/color][/size][/size][size=15px][size=16px][color=#d92142][b]三、推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b][/color][/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四)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11.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和跟踪评估,完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健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增存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推进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建立健全省级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试点省份。[/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12.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13.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实施评估,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改进完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稳妥推进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size][size=15px]  (五)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14.推动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除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落户。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社保转移接续。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促进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15.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简化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流程,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开展社会化职称评审。[/size][size=15px]  (六)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16.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坚守科创板定位,突出“硬科技”特色,评估完善注册制试点安排,深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与市场板块、产品风险特点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鼓励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增强监管的全面性、一致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监管不到位的金融改革举措不能贸然推出。坚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确保金融改革行稳致远。[/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17.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对恶意规避退市标准的予以严厉打击。[/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18.培育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稳步推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鼓励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依法依规与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研究完善保险机构投资私募理财产品、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债转股的相关政策。提高各类养老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开展长周期考核。[/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19.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促进银行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运用,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合理定价,发挥好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发展普惠金融,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信易贷”模式推广力度,支持开展信用融资,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七)发展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20.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制定出台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修订发布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加强对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的规范管理。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培育发展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技术转移人员的技术评价与筛选、知识产权运营、商业化咨询等专业服务能力。[/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21.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22.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加强地区间、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研究制定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意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23.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加快推进技术交易服务发展。[/size][size=16px][color=#d92142][b]  [/b][/color][/size][/size][size=15px][size=16px][color=#d92142][b]四、改善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b][/color][/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八)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24.完善质量管理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建立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宣传推广长效机制。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产品伤害监测与预防干预体系,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25.优化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引导更多企业声明公开更高质量的标准。修订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26.进一步发挥品牌的引领作用。加强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组织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健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品牌。开展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双品网购节”活动。[/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27.推动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建立重点市场联系机制,开展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培育一批商品经营特色突出、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功能强大、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商品市场示范基地。[/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九)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28.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在诉讼程序、庭审过程、举证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性诉讼权利。[/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29.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尽快明确小额消费纠纷的数额,完善小额消费纠纷司法程序,鼓励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通过进入小额诉讼程序实现快速处理。完善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十)强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30.推动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持续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领域的应用,提升综合运行效能。支持公共性快递分拣处理中心、智能投递设施等建设。打造一批物联网产业基地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城市。持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城乡结合部、县域和农村商贸基础设施建设和协同共享,畅通区域间、城乡间流通网络。[/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31.实施智能市场发展示范工程。积极发展“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社区”,建设一批智能消费综合体验馆。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推动第五代移动通信、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结合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市场发展需求,针对跨境电商、跨境寄递物流、跨境支付和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场景,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和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32.引导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实施教育、医疗、快递物流等网络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推动互联网医疗、在线教育、第三方物流、即时递送、在线办公、网上办事等新型服务平台发展,有效发挥平台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畅通市场数据信息流,整合线上线下支付交易数据,推动实现跨部门共享。依法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强化对平台企业监管。[/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33.培育发展能源商品交易平台。通过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在油气、电力、煤炭等领域积极培育形成运营规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交易平台。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全国电力交易机构、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健全交易机制、完善交易规则、严格监管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地区依托现有交易场所,探索建设区域性能源资源交易中心。[/size][size=16px][color=#d92142][b]  [/b][/color][/size][/size][size=15px][size=16px][color=#d92142][b]五、实施高水平市场开放[/b][/color][/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十一)有序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34.有序扩大金融服务业市场开放。支持社会资本依法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允许在境内设立外资控股的合资银行、证券公司及外商独资或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统筹规划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准入标准、发行管理,明确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性制度框架,研究制定交易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金融机构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商资格,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35.有序扩大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以医疗、教育、体育、托幼、环保、市政等领域为重点,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教育等机构在证照办理、设备购置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36.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支持外资加大创新投入力度,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公正市场环境。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破除各种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37.完善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政策。鼓励重点城市增设一批离境退税商店,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离境退税商店推广开展“即买即退”业务。增加海南离岛免税城市和门店。[/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十二)推动规则等制度型开放[/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38.深化竞争规则领域开放合作。积极推进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等议题谈判,加强竞争领域多双边合作交流,不断深化改革,提升合作水平。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加强国际合格评定人才培养,主动参与认证认可有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39.推动消费品国内外标准接轨。在医用电器、消毒用品、智能照明电器、家用电器、学生用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领域制定修订一批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大国际标准采用力度。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在消费品领域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size][b][size=16px][color=#d92142]  [/color][/size][/b][/size][size=15px][b][size=16px][color=#d92142]六、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color][/size][/b][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十三)推进综合协同监管[/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40.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并严格执行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行业监管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加强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完善“互联网+监管”,实现重要监管业务在线办理、信息及时上传、问题及时处置。[/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41.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十四)加强重点领域监管[/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42.加强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与价格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价格监管规则,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监测。整合部门和市场机构对重点市场的调查监测资源,建立价格监管智慧支撑平台。[/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43.强化要素市场交易监管。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逐步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规范各类交易平台规则,完善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制定技术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数据交易准则,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规范交易行为。[/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十五)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44.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根据信用记录为其提供便利措施;对不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视情节依法实施限制。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45.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服务。[/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十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46.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及有关政策法规。[/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47.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快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提升市场专业化服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深化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发展。[/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48.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强政策宣传,更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修订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打假”行为的认定细则和处罚制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十七)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49.健全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监管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对监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要依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推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实现依法监管、公正监管、廉洁监管。[/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十八)维护市场安全和稳定[/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50.完善维护市场安全的体制机制。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高度重视市场运行的风险挑战和市场体系安全问题,密切跟踪国内外重要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和要素市场形势变化,完善政策储备并动态更新政策工具箱。完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强化对重点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完善安全审查机制,重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国家安全。[/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51.积极防范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对大宗商品、资本、技术、数据等重点市场交易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制定重大市场风险冲击应对预案。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提高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认定竞争违法行为、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的能力,强化市场预期管理。[/size][size=15px]  [/size][/size][size=15px][size=15px] 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作为,破除本位主义,增强合作意识,认真抓好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市场体系示范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任务落实,及时对行动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size][/size][align=center][size=15px][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4px]END[/size][/font][/size][/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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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名称:品管体系中,近红外体系的建立  主讲老师:端木军  福斯资深近红外应用专家,饲料行业品质体系从业人员,对饲料行业品质控制有着深度的理解,熟悉饲料产品加工工艺流程,对于近红外在饲料加工过程控制及品质控制的应用有丰富的经验和统筹理论,衷情于近红外技术应用与开发;对公司ISO 体系,HACCP体系建立及相关体系文件的编写,内审及外审平台积累了深厚经验。  主要内容:  近红外体系与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完美融合  质量管理构架的融合  质量管理制度与应用方案融合  combination of quality management evaluation and decision making  质量管理网络化建设(近红外独特功能) 举行时间:2016-10-11 10:00  报名链接: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meetingInsidePage/214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8/201608261125_606861_2507958_3.jpg手机扫描二维码,报名参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701_668812_2507958_3.gif

  •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在京启动 首日成交量超37万吨

    [color=#c0504d][b][font=arial][size=18px]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在北京启动,市场启动首日总成交量375315吨,总成交额23835280元。[/size][/font][/b][/color][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场是全国[/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重大制度创新。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场启动有利于推动形成强制[/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和自愿[/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互补衔接、互联互通的全国[/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体系,将创造巨大绿色市场机遇,助力实现[/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达峰碳[/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中和目标。[/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场通过开展核证自愿减排量即[/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CER[/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交易可为各行业各类市场主体节能[/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减碳行动[/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提供支持。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项目[/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业主通过出售[/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CER[/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获得经济回报,更加主动自觉参与低碳技术开发与应用;高排放企业可使用[/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CER[/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履行碳减排[/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义务;企业和机构可购买[/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CER[/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抵销[/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排放,实现产品和重大活动碳中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践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低碳承诺、履行社会责任。[/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2021[/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年[/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11[/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月,《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在承担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功能的基础上,升级为面向全球的国家级绿色交易所,建设绿色金融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可[/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持续金融中心。[/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2023[/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年[/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3[/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月[/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28[/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复函北京市政府,支持北京市组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机构。[/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在生态环境部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领导,[/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北京市发改委[/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国资委和市金融监管局指导,北京国资公司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大力支持下,北京绿色交易所开发建设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注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编写并发布了《温室气体自[/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试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从基础设施和交易结算规则等方面保障市场安全稳定、规范高效运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注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登记机构成立前,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项目[/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和减排量登记、注销等工作,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注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登记系统运行和管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机构成立前,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系统运行和管理。[/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场启动仪式上,河北塞罕坝机械林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4[/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家项目开发单位负责人签署了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项目[/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开发和减排量交易合[/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规[/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倡议。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电投、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化、中国建材、北京国资公司、[/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京能集团[/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金隅集团、中航信托、中金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河南环能中心、[/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岳阳林[/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纸、北京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摩科瑞、[/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复厚碳投[/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等企业参与了首日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展望未来,北京绿色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扎实做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平台建设和运营,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强化市场能力建设,培育市场参与人体系,探索交易融资协同机制,朝着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有国际影响力的[/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目标不断努力,为国家实现[/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达峰碳[/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中和及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贡献力量。[/color][/size][/font][来源:金台资讯][align=right][/align]

  • 体系换版

    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实验室2019年2月份依据旧版体系文件通过了初次评审,下次监督评审应该在2020年1月左右,实验室现在准备体系换版工作,在监督评审前,只要在实验室新版体系文件发布了就好?还是说,发布后,还必须得有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活动记录呢? ,如果没依据新版体系开展内审、管审都是依据旧版来的,有感觉体系文件是新的,记录和体系文件不同版,有点别扭,求大侠们指点,谢谢。

  • 【原创大赛】质量管理体系的精髓是体系管理

    [font=宋体][size=14.0pt][color=#333333] 质量管理体系的精髓是体系管理[/color][/size][/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 建[/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立科学的、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的基本要求,无论是RB/T214-2017,还是17025,对质量管理体系都有明确的要求。如何构建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其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要做好质量管理,就必须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此也谈点看法:[/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1.[/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领导层度重视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是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新的提法七项)中,其中必须重视领导作用。领导层必须明确质量管理、技术运作、服务支持之间的关系,对质量管理体系足够重视,才能事半功倍。[/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2.[/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必须按照标准如:RB/T 214-2017,或17025的要求,科学构建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质量体系的目的是为实现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目标在不同层次上都能合理地实现。这种质量目标是明确的、基础之上的,不应该只是凭感觉。[/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3.[/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科学的管理体系[/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应该是体系管理,涵盖检测环境、方法、人才、试剂、设备以及可追溯性等诸多要素,即包含人、机、料、法、环、测等各个方面组成的,全体因素的管理。[/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 4[/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管理体系,必须包括从样品管理或采(抽样)开始的,从检验前、检验中、检验后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通过落实每一环节的管理职责,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确保每一项管理都到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全过程的,涉及到人、机、料、法、环、测等等全方位,也包括从样品、到检测、到报告的全过程、多方位的体系管理,是立体的管理。[/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5.[/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管理体系必须加强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在运行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实施有效的质量监督,是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一项重要质量活动。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抽查的方式,对所有质量管理体系涉及的要素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要查明原因,及时制定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尽快解决,并对所采取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此外,应适当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尽可能多的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为更好的解决问题奠定基础,从而确保所有的工作都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使得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实现管理工作的动态进行。 6.建立自我完善机制,加强内部审核,保证质量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实施内部审核,是为了证实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7.[/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加强管理评审,管理评审则应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体系变更、过程和产品的改进,资源的需求,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做出评价。 8.不断完善质量体系文件,确保体系文件持续适宜有效,使其为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依据。质量体系文件作为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法规,应进行不断完善,使该文件在符合认证认可标准的同时,又与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相符合。随着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运行,可能会由于不同原因而需要对作为质量体系文件化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进行修改和完善。质量体系文件的修改和完善,最终都是为了保证质量体系文件的适宜性、有效性、符合性,并使这些文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运行效率进行的,但是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进行的修改,都应是严肃的,经过严格审批的。[/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9[/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要加强质量管理的体系建设,质量管理已不是单纯的质量检验,也不仅仅是全面的质量管理,而是全方位,[/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10[/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加强教育和培训,增强检测机构员工的质量意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为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做好准备工作。检测机构的人力资源是检测机构之本,检测机构质量的进步关键在于整个员工素质的提高,应充分重视人力资源的构建,提高各级人员的质量意识,业务素质、事业心、责任心、职业道德以及适应本职工作的能力。[/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综上所述,质量管理必须以人为本,只有在管理层领导足够重视的前提下,按照法规的要求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其精髓在于体系管理和过程管理,通过不断的改进,实现高效的运行,确保运行的有效性,为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效率,实现质量目标。[/back][/color][/font]

  • 【分享】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容性

    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容性 : 1、共同的概念和词汇运用一致的术语和词汇; 2、基本思想和方法一致; 3、建立管理体系的原理一致; 4、与其他管理体系的协调运作; 5、管理体系运行的模式一致。

  • 能力验证提供者体系单独于实验室认可体系?

    能力验证提供者管理体系和实验室认可(17025)管理体系是完全独立的吗?实验室申请能力验证提供者是不是要再建立一套体系? 这两个体系很大程度上内容一样,那各种记录也得做两套一样的吗? 感觉很麻烦啊

  • 16949体系审核

    各位,16949内部体系审核时按照过程进行审核还是应该按照条款对各个部门进行审核呢?体系审核时每3个日历年进行一次?哪里有16949体系审核、过程审核的检查表供参考?

  • 什么是AB体系?

    什么是AB体系?书上讲频率差值与偶合常数比值小于10就是AB体系。这时化学位移不再是几何中心位置,而是重心点,更靠近高的峰。并且AB体系在高磁场下由于J不变,频率差值变大因而可能变为AX体系。请问在300兆核磁实际样品测试中什么情况会出现这种体系?这种情况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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