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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青海欲建中国西部最大的中藏药交易市场

    来源:医药经济报 随着青藏铁路的全线开通,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藏医药知名度不断提高,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据悉,青海省将在青藏铁路起点——西宁市建设专业的中藏药材药品交易市场。目前,这项计划已进入选址阶段,项目建成后,有望成为中国西部地区最大的中藏药交易市场。    据青海省藏药产业整合领导小组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青海省着力对现有藏药生产企业进行整合,计划在西宁建立专业的中藏药材药品交易市场,设立中藏药产业发展基金,引进市场经济理念先进、有雄厚实力的投资者,整合现有制造企业,使中藏药年销售收入能达到50亿元人民币的目标。 青藏高原地区是中国药用植物的一大宝库,据初步统计,野生药用植物资源有上千种,其中冬虫夏草、红景天、麻黄、藏茵陈、大黄、雪莲等是最具代表性的高原特色药材。藏药植物抗寒、抗旱,光合作用充分,药用有效成分积累高、生物活性强,这些特性为其他地区的药用植物资源所难以比拟和替代。    青海省药用植物和动物资源种类丰富,全省有药用植物资源1461种,药用动物资源154种,具有广阔的中藏药开发前景和形成产业规模的潜在基础。目前,藏药产业化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全省通过GMP认证的中藏药生产企业有21家。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

    为系统总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经验,促进社会各界更好了解全国碳市场建设情况,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url=https://www.mee.gov.cn/ywgz/ydqhbh/wsqtkz/202212/P020221230799532329594.pdf]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url]》。  报告全面介绍了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市场交易和履约情况,对配额分配和清缴的工作考虑做了说明,总结梳理了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体系建设进展,对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管理相关举措做了介绍。总体来看,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初步打通了各关键环节间的堵点、难点,价格发现机制作用初步显现,企业减排意识和能力水平得到有效提高,通过专项监督帮扶等措施有效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实现了预期建设目标。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对促进全社会低成本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征求《天津市扩大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9px]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天津市扩大地方[/size][/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9px]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size][/font][/align] [font=仿宋_GB2312]为进一步发挥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碳污同治的导向作用,按照《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我局编制了《天津市扩大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扩大天津碳市场覆盖范围,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截止时间为[font=&]2024[/font]年[/font][font=&]9[/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3[/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 [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font=&]1.[/font][font=仿宋_GB2312]天津市扩大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font] [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2.[/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天津市扩大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编制说明[/font] [align=right][font=&]20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8[/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26[/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 [font=仿宋_GB2312](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 李帆[/font] [font=仿宋_GB2312]联系电话[/font][font=&]:87671547;[/font] [font=仿宋_GB2312]邮箱[/font][font=&]:qihouchu@tj.gov.cn[/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font=仿宋_GB2312](此件主动公开)[/font][font=&][/font] 附件: [list][*][url=https://sthj.tj.gov.cn/ZWXX808/TZGG6419/202408/W020240826632109371176.pdf]《天津市扩大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pdf[/url][/list]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通知》)相关规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  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对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在核定阶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的“配额核定同步”模块进行添加“特殊说明”操作,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需特殊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明确标记,建立清单。  二、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  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三、2023年度配额预支和个性化纾困方案申报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满足《配额分配工作通知》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预支2023年度配额,研究确定预支2023年度配额的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预支配额量,并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填报。重点排放单位申报材料需上传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注登机构,同时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且无法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纾困方案,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抄送注登机构。我部将统筹考虑纾困措施。  四、配额结转  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0年度配额、2021年度配额和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清缴履约,也可用于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统筹做好配额交易及履约清缴相关协调工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加强培训,综合运用多项措施督促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开展配额清缴,对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项帮扶,推动有关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制定交易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履约;不得限制配额跨集团、跨区域流动。注登机构要组织开展履约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积极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配额发放、预支、CCER抵销、清缴等相关工作。我部将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  (二)加强履约监管。注登机构会同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指数,定期评估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将风险提示信息及时推送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建立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协作机制,配合跟踪重点排放单位相关交易活动,于履约截止前1个月,每周向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净购入量信息。  (三)完善履约机制。对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继续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履约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对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注登机构出具履约证明。  2021、2022年度机组核定配额明细表和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报送截止时间由2023年7月15日延至8月4日,注登机构应于8月11日前完成配额和履约通知书发放工作。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邓朝阳、邹毅  电话:(010)65645635、65645641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陈婷婷、易欣飞  电话:18086083240、16715918736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臧奥乾、樊东星  电话:(021)56903000转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  北京绿色交易所 高原、刘晓嫣  电话:(010)57382507、57382590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刘海燕  电话:(010)82268464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管理平台技术咨询) 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7/W020230717512595855708.pdf]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

  •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在京启动 首日成交量超37万吨

    [color=#c0504d][b][font=arial][size=18px]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在北京启动,市场启动首日总成交量375315吨,总成交额23835280元。[/size][/font][/b][/color][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场是全国[/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重大制度创新。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场启动有利于推动形成强制[/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和自愿[/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互补衔接、互联互通的全国[/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体系,将创造巨大绿色市场机遇,助力实现[/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达峰碳[/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中和目标。[/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场通过开展核证自愿减排量即[/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CER[/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交易可为各行业各类市场主体节能[/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减碳行动[/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提供支持。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项目[/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业主通过出售[/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CER[/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获得经济回报,更加主动自觉参与低碳技术开发与应用;高排放企业可使用[/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CER[/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履行碳减排[/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义务;企业和机构可购买[/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CER[/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抵销[/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排放,实现产品和重大活动碳中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践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低碳承诺、履行社会责任。[/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2021[/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年[/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11[/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月,《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在承担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功能的基础上,升级为面向全球的国家级绿色交易所,建设绿色金融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可[/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持续金融中心。[/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2023[/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年[/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3[/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月[/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28[/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复函北京市政府,支持北京市组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机构。[/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在生态环境部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领导,[/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北京市发改委[/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国资委和市金融监管局指导,北京国资公司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大力支持下,北京绿色交易所开发建设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注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编写并发布了《温室气体自[/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试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从基础设施和交易结算规则等方面保障市场安全稳定、规范高效运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注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登记机构成立前,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项目[/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和减排量登记、注销等工作,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注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登记系统运行和管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机构成立前,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系统运行和管理。[/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场启动仪式上,河北塞罕坝机械林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4[/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家项目开发单位负责人签署了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项目[/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开发和减排量交易合[/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规[/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倡议。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电投、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化、中国建材、北京国资公司、[/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京能集团[/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金隅集团、中航信托、中金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河南环能中心、[/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岳阳林[/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纸、北京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摩科瑞、[/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复厚碳投[/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等企业参与了首日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展望未来,北京绿色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扎实做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平台建设和运营,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强化市场能力建设,培育市场参与人体系,探索交易融资协同机制,朝着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有国际影响力的[/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目标不断努力,为国家实现[/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达峰碳[/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中和及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贡献力量。[/color][/size][/font][来源:金台资讯][align=right][/align]

  • 【转帖】【中国的碳排放市场】中国将出台首部碳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将出台首部碳交易管理办法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07日 10:16 财新网  国家层面的自愿减排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和注册登记系统即将推出。国家还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碳强度指标一旦被作为硬性指标分派至各个行业,碳交易市场潜力巨大  【财新网】(记者 李虎军 张瑞丹)10月6日,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官员在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天津会议上透露,《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过反复修改,目前基本成熟,将“争取尽快出台”。  目前,中国已有3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的情况下,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动自愿减排。实际上,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前述三家交易所均做起了自愿减排的单子。其中,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  万科集团董事局主席王石在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和世界资源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与能力建设研讨会”场外边会(side event)上介绍,万科是“世博自愿减排”活动的首位买单者。上海世博会万科馆在建造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正在接受独立核查,然后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平台,购买相应数量标的物。  不过,这三家交易所的自愿减排交易生意比较清淡,且大多具有“演示”性质。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处长王庶在此间另一个关于碳市场的边会上说,自愿减排以企业社会责任和个人觉悟作为交易前提,技术条件虽已基本具备,但在缺乏总量限制激励的情况下,需求十分有限。  此外,王庶表示,交易市场存在制度不规范,减排量核证机构没有资质认定;信息披露平台尚未建立;各交易所委托不同的核证机构,采用不同的核证标准等问题。  有鉴于此,国家发改委已从2009年起着手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召开了多次讨论会,根据各有关部门、地方发改委、交易所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  “我们将争取尽快出台自愿减排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规范自愿减排碳交易活动,”王庶说,“同时建立中国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目的是保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兼任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会员发展委员会主席的王石也表示,建立碳市场需要吸取中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的三十年经验,首当其冲是要遵循公平原则。  王庶还说,中国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探索碳排放交易,结合低碳试点工作,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交易制度和监管体系等。“通过调研和探讨,我们认为市场机制是应当气候变化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完成中国政府承诺的202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的目标,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中国公开承诺的碳强度指标,即2020年比2005年单位GDP碳排放下降40%至45%的目标,已经被不少人士视为中国开展碳交易试点和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契机。与自愿减排交易不同,如果在碳强度目标的执行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则具有总量控制和强制性的特点,市场需求也相当巨大。  在王石看来,尽管目前中国碳交易市场可能从电力行业首先发力,但房地产业最终一定会纳入指标。“因为包括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在内的建筑耗电量是社会总耗电量的大户,占35%。”  据他介绍,从今年起,万科在北京、上海的新开工项目均按照中国绿色建筑三星级的非强制标准建设施工,其他地区将会采取逐步试点建设的方式,以此将建筑能耗降低65%。按此计算,到2020年,仅万科一家企业就可为中国碳强度目标贡献千分之一点二。如果房地产行业都采取相同的绿色建筑模式,那么整个行业对碳强度目标的贡献率可达12.6%。  “可以说,一旦碳排放指标作为硬性指标分派至各个行业,碳交易市场的潜力巨大。而通过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降低排放量的企业很容易通过碳交易的方式将节省的碳排放指标卖出。”王石说。■

  • 【讨论】由选秀,交易及本赛季成绩看NBA下赛季走势

    2006-2007的NBA正在进行着季后赛的分区决赛,总冠军花落谁家还有待时日。但是已经钓鱼的球队无不在明里暗里在运筹着下一赛季的蓝图。选秀大会,交易市场都是暗流汹涌。主帅正在经历着更迭,选秀的签位也有了顺序,交易市场的大小鱼和各个球队正准备奋力一搏。想从选秀,交易,本赛季的成绩,等方面来与大家讨论一下下赛季NBA的走势1.选秀2.交易3.战绩4.其他,如换帅等

  • 生态环境部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手段,有利于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对减碳增汇有重要贡献的项目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照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要求,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可在市场出售并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是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目前征求意见稿共分为8章46条,从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环节,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管理要求,明确了各市场参与主体权利和责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对主要环节进行备案管理的模式进行了调整,更加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同时,进一步突出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强全流程信息公开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公开、透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审定与核查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并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与国际通行做法、《巴黎协定》全球市场机制要求保持一致,为国际对接创造条件。  社会各界对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高度期待,但市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建立一整套被广泛接受、科学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制度规则和技术规范体系,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减排量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全国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组建新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保障市场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以尽早启动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强化顶层设计。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以及项目设计与实施规范、审定与核查规则等配套管理制度,将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陆续予以发布。二是公开征集遴选项目方法学。生态环境部以“开门决策”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目前正在开展评估遴选工作,将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择优发布一批项目方法学。三是开展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部组织建设了全国统一的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组织起草了注册登记规则和交易结算规则。目前两个系统已完成初步验收,将为尽早启动市场提供可靠的基础设施保障。四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自愿减排交易领域探索建立部际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自优势,在明确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各自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数据质量管理。

  • 5月1日起!碳排放权交易将迎新政

    中国政府网2月4日消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作出规范。真实准确的碳排放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竺效表示,2021年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后,整体运行较为平稳,但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较为突出。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的数据质量管理问题,《条例》在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义务、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之外,还进一步规定了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竺效认为,《条例》通过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了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徐华清也认为,《条例》对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构建数据质量横向部际联合监管和纵向分级监管机制,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数据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相较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力度有大幅提升,有助于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有效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徐华清表示。[align=center][img=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png,600,236]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noimg/14d7fcd4-e017-420b-81a6-adf3714d7f41.jpg[/img][/align][align=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align][align=center]第775号[/align]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总理 李强[/align][align=right]  2024年1月25日[/align][align=center]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align]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政府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讨论】温室气体减排自愿交易对企业是否有利?

    近日,有报道称,国家发改委相关领导透露,国家即将出台《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业界普遍预计,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带动更多中国企业参与国内自愿减排市场,推动自愿减排市场蓬勃发展。2011年6月26日,中国企业自愿减排2010年度排行榜在北京发布,这也是国内首个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为主要衡量指标的企业排行榜。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唐茂松在此次发布会上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称,管理办法将从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登记注册、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对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行详细地界定和规范。唐还透露,在我国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开展碳交易试点的研究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在总量控制条件下开展此项活动我认为有利于国家温室减排力度的更好加大!

  • 我国已建成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

    近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情况。据了解,截至去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已达到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覆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b]市场活跃度逐步提升 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b]建设统一的全国碳市场,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中国的碳市场是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是强制碳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也就是自愿碳市场组成,强制和自愿两个碳市场既各有侧重、独立运行,又互补衔接、互联互通,共同构成了全国碳市场体系。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正式上线交易。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全国强制碳市场启动两年半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制度规范日趋完善,市场活跃度逐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全面改善,碳排放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价格发现机制作用日益显现。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b]碳价整体呈平稳上涨态势 企业参与交易积极性明显提升[/b]现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顺利完成了2019—2020年和2021、2022年两个履约周期,实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截至去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达到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据介绍,第二个履约周期成交量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19%,成交额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89%。同时,碳价整体呈现平稳上涨态势,已由启动时的每吨48元上涨至每吨80元左右,上涨66%左右。同时,第二个履约周期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参与交易的企业占总数的82%,比第一个履约周期上涨了近50%。[b]相关技术文件起草工作基本完成 争取尽快实现碳市场扩围[/b]对于碳市场扩围,赵英民介绍,生态环境部每年都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述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了年度的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对重点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法、核算报告方法、核算要求指南、扩围实施路径等也开展了专题研究评估论证,相关的技术文件起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积极推动,争取尽快实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首次扩围。“扩围工作将把握好节奏力度,科学合理确定不同行业的纳入时间,分阶段、有步骤地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碳排放重点行业,从而构建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赵英民强调。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行业乃至重点排放单位,都是新生事物,将坚持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充分借鉴运用好已有的碳排放管理制度和经验,加强拟纳入行业的碳排放管理的制度建设、数据管理、宣传培训,使这些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在纳入碳市场后,能够满足碳市场的管理要求,确保碳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推动相关行业和重点排放单位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来源:北京青年报][align=right][/align]

  • 【转帖】环保知识:什么是碳交易 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环保知识:什么是碳交易 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二氧化碳是一种最常见的无色温室气体。现在,它不仅是我们生命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成为了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一分子,碳交易已经日益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这全要仰仗于《京都议定书》的签订。  碳交易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气候变化的威胁已经日益引起各界的重视。1988年,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一个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负责组织全世界的科学家编制全球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截止到目前,IPCC分别在1990年、1995年、2001年和2007年发布了4次评估报告。  在IPCC首次评估报告发布之后,联合国于1990年12月着手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完成,1994年正式生效。1997年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这是作为公约的重要补充。《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的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其中欧盟8%,美国7%,日本6%。  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这些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就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碳交易市场有哪几种机制?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3种在“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其一是联合履约(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EUR);其二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其三是排放贸易(ET),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欧盟在碳交易中的表现最为抢眼。2005年1月1日,在《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之前,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EUETS)正式启动。其中规定,欧盟27国的厂商必须符合EUETS规定的二氧化碳减排标准,如减排量超标,就可卖出称为“欧盟排碳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反之,如果减排没达标,就必须从市场购买相应配额的排放权。目前,这一体系的实施已经进入了第二阶段,总体趋势是加紧了排放限制,配额总量少于第一阶段,并试图覆盖到更多的行业中去。  除了上述强制性的机制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的市场。这个市场相对比较宽松,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或者机构,由于自身宣传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购买一些减排量来抵消其日常经营和活动的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一些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比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芮成钢就曾经购买过一定的减排量,来抵消他一年开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中国开展CDM潜力如何?  在《京都议定书》的3种机制中,发展中国家可以直接从中获益的是CDM,简单地说就是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换取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二氧化碳的减排量可以转让和交易,也就是一个产品。但是,这个产品看不见、摸不着,它不能用桶装,也不能用船运,只有一个电子序列号。这也就说明,这个减排量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只有经过认证后,这种商品才能真正成为商品,而一旦没有通过认证,一切商品属性就不会存在。  我国一直重视发挥CDM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并愿意通过参与CDM项目合作,为温室气体减排做出贡献。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已经接近2000个,我国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的项目数量接近500个,注册成功的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  之所以国家批准的项目数量和注册成功的项目数量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就是国内缺乏CDM项目审核机构。另一方面,国内企业虽然都知道CDM,但对于其操作中的具体规则并不清楚。知识和经验的缺乏,让很多国内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也就丧失了讨价还价的能力。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在建设一个CDM信息服务平台,力求改变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碳交易市场容易受到政治和经济的影响。此次全球的金融危机使世界的碳交易市场目前一片低迷。据了解,欧洲的碳价已经从去年最高的32欧元/吨,跌至目前的8欧元/吨左右。在政治方面,后京都时代谈判的很多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价。

  • 【转帖】境资源不再无偿使用 太湖开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江苏省政府今日联合在无锡市举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启动仪式。沿太湖的苏州、无锡、常州、南京、镇江5家排污企业当场与沿湖5市环保局签订了共计购买817吨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的申购合同。这5家企业将以每吨化学需氧量指标4500元的价格(首批申购执行80%优惠价),向当地财政部门支付295万元的有偿使用金,标志着环境资源无偿使用时代的结束。    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可使企业公平利用环境资源,用较少的治理成本达到较大的减排效果    在启动仪式上,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江苏省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共同为“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剪彩。    为了配合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江苏省环保、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了《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方案》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办法》,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范围为太湖流域苏、锡、常3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和南京、镇江市部分行政区域。同时,核定了化学需氧量初始有偿使用价格为每年每吨4500元。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指出,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手段推进节能减排。在这方面,江苏省进行了有益探索,特别是在太湖流域推进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这项试点就是要通过改革排污指标分配办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逐步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利用市场手段治污,建立起治污的长效机制。这种制度对江苏省甚至全国都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财政部将继续给予支持和指导。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指出,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重要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也是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积极探索。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建立排污企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企业对其拥有产权,将其治理后所获得的排污富余指标额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企业把排入环境的污染物视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具有经济价值,在完成治理污染的同时实现利润增值,而不再无偿占有和消耗日趋稀缺的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可以使企业公平地利用环境资源,实现总量控制区域内用较少的治理成本达到较大的减排效果,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下的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在太湖流域试点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张力军强调,在太湖流域试点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正确处理太湖水质改善和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关系。牢记太湖水质改善是检验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将总量指标分配到排污企业,并作为发放排污许可证和启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基础。要及时跟踪分析排污企业有偿取得的排放指标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做好此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后评估工作,避免出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成功,但水体质量无改善的现象。    正确处理太湖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有偿占用环境资源的关系。排污企业要时刻铭记产业升级、达标排放和达到总量控制指标是企业生存的生命线。环境保护部门一方面要积极依法推行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切实监管到位,另一方面要用严格的法规标准政策等手段,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优化太湖流域的工业布局,为建立公平的污染物排放交易市场尽职尽责,避免违法排污企业或落后产能合法占用环境资源的现象出现。    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减排之间的关系。要把交易市场调控好,要从工程减排和结构减排措施已经形成减排量的企业中购买交易量,支持重大项目和稳定平衡交易市场。要明确新建项目排放权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且交易量必须是已经采取减排措施形成的余额,避免出现预付减排量而实际上不兑现的现象。    江苏省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对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他说,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创新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需要在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完善配套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有偿使用和二级市场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尽快制定《江苏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法律支撑。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在环境监测网络、执法体系建设等方面,逐步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珍惜环境资源的理念,形成减少排污的内在激励机制,真正体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法律原则,为开展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的发挥。《条例》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是明确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框架。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以及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等事项。  四是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主要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b]文件原文[/b][align=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align][align=center]第775号[/align]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总理 李强[/align][align=right]  2024年1月25日[/align][align=center][b]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b][/align]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5号)

    [align=center][b][size=18px]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size][/b][/align][size=18px]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size][size=18px]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size][size=18px]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size][size=18px]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size][size=18px]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size][size=18px]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size][size=18px]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8px]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size][size=18px]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size][size=18px]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size][size=18px]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size][size=18px]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size][size=18px]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size][size=18px]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size][size=18px]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size][size=18px]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size][size=18px]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size][size=18px]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size][size=18px]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size][size=18px]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8px]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size][size=18px]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size][size=18px]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size][size=18px]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size][size=18px]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size][size=18px]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size][size=18px]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size][size=18px]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size][size=18px]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size][size=18px]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size][size=18px]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size][size=18px]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size][size=18px]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size][size=18px]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size][size=18px]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size][size=18px](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size][size=18px](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size][size=18px](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size][size=18px](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size][size=18px]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size][size=18px](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size][size=18px](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size][size=18px](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size][size=18px]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size][size=18px]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size][size=18px]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size][size=18px]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size][size=18px]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8px]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8px]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8px]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size][size=18px]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8px]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size][size=18px]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size][size=18px]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size][size=18px](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size][size=18px](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size][size=18px](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size][size=18px]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size][size=18px]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size][size=18px]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size]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9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19日[/align][align=center][b]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机构(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审定与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通过该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健康发展,防止过度投机,防范金融等方面的风险。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以下简称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项目方法学应当规定适用条件、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项目方法学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等因素及时修订,条件成熟时纳入国家标准体系。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二)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四)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项目设计文件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业主公示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第十三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二)是否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三)项目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是否得当;(四)是否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对可持续发展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审定报告应当包括肯定或者否定的项目审定结论,以及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项目审定报告中作出承诺。第十四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并附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第十六条 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注册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项目进行注销。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注销情况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社会公开;注销后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第十七条 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保守性原则;(二)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三)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四)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测。鼓励项目业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第二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一)是否符合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项目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三)减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则。减排量核查报告应当确定经核查的减排量,并说明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减排量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减排量核查报告中作出承诺。第二十一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与减排量核查报告确定的减排量一致。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减排量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并附具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第二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减排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减排量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经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sub]2[/sub]e)”计。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第二十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第二十四条 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第二十五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可以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第二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变更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系统间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第二十七条 交易主体违反关于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第二十八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用途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鼓励参与主体为了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第二十九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 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第三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关于认证机构的规定,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与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配套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十名以上相应领域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人员具有二年及以上温室气体排放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三)建立完善的审定与核查活动管理制度;(四)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支持,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风险基金或者保险,有应对风险的能力;(五)符合审定与核查机构相关标准要求;(六)近五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开展审定与核查机构审批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公布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申请进行评审,经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部同意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定与核查机构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审定与核查活动。第三十一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保证审定与核查活动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确保审定与核查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鼓励审定与核查机构获得认可。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审定报告与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项目业主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提交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定与核查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应当对审定与核查机构遵守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等作出说明。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共同组建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审定与核查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提升审定与核查活动的一致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审定与核查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督促地方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现场检查。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严重失信名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实行分类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协调工作机制。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审定与核查活动问题线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审定与核查公正性的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开发、营销、咨询等活动,不得与委托的项目业主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为项目业主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和减排量核算报告。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第三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登记、交易相关活动和机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相关内容可以抄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记录、留存相关信息。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信用监督管理,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七章 罚 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或者减排量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通知注册登记机构撤销项目登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申请。项目业主因实施前款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取得虚假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对该项目业主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暂停交易,责令项目业主注销与虚假部分同等数量的减排量;逾期未按要求注销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强制注销,对不足部分责令退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项目和减排量申请。第四十四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审定与核查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出具报告的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审定与核查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审定与核查机构接受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项目业主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 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操纵或者扰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由生态环境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属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分。前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构成违反国家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sub]2[/sub])、甲烷(CH[sub]4[/sub])、氧化亚氮(N[sub]2[/sub]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sub]6[/sub])和三氟化氮(NF[sub]3[/sub])。审定与核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查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额外性,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保守性,是指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或者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第四十九条 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资料】熊猫快报--排污权交易有望成为国内减排主要方式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0日 武汉市即将成立节能减排交易所,这是继浙江嘉兴后的国内第二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停留在一级市场的局面有望打破。随着二级交易的开展,再加上排污权交易能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种减排方式有望取代排污费成为国内减排主要方式。 武汉市政府将于08年10月挂牌成立节能减排交易所,搭建全国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交易所成立后,全市企业将免费获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计划从08年开始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启动排污权市场交易。 这是武汉市在07年底获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为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在制度设计上做出的有益安排。实际上,除武汉市外,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已经在07年11月10日揭牌成立,这是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 此前,排污权交易试点在国内已经开展经年,早在90年代,江苏省南通市最早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买卖”,近年天津、浙江、山西、河南、广西等省区市也先后开展了以二氧化硫排污权为主的交易试点。 这些试点的成效一般。据环保部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国内排污权交易主要在政府和排污者之间进行,一级市场已经建立,排污企业之间的二级市场交易远未展开。西安交通大学教授李瑞娥指出,在二氧化硫的减排方面,私企限于资金和技术多有偷排现象发生,国企则控制的比较好,但是却在达标后不出售富裕的排污指标。 但是,要真正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排污权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就必须推动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发展二级市场。因为,排污权交易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政府控制污染物总量的前提下,通过给予企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企业通过货币交换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这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境策略,其本质是把排污权作为商品进行买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排放总量。 分析师认为,支持排污权交易的平台陆续成立,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会随之开展,排污权交易有望成为国内减排主要方式。当然,交易市场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排污权交易可以一蹴而就,武汉大学商学院教授郑君君早前撰文指出,国内发展排污权交易还面临许多困难,包括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排污总量的确定是难题;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等。 李瑞娥指出,虽然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全面展开还面临很多问题,但这种减排方式将会成为一种趋势。排污权交易实际是利用市场手段来解决污染领域的市场失灵现象,能更大限度的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国内现阶段普遍收取的排污费更加有效。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 【分享】2010年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交易大盘点(转载)

    2010年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交易大盘点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流通分会不完全统计,2010年我国拥有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万平方米以上)699家,市场经营总面积9172.5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2.55%;市场店铺总数108.41万个,同比增长7.02%;市场经营商户总数93.53万家,同比增长6.49%;市场成交总额1.56万亿元,同比增长10.86%。东部地区市场密集度进一步加大 东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产地型纺织服装市场的聚集地,尤其是华南与华东地区。从市场数量来看,2010年东部地区市场数量达到380个,占全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总数的54.36%;中西部市场数量分别为119、139个,占比为17.02%和19.89%;东北地区市场主要集中在省会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数量共计61个,占比为8.73%。从经营面积来看,2010年东部地区市场经营面积达到6114.0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66.66%。与2009年东部市场经营面积所占比重相比,提高了5.93个百分点,体现出东部地区市场的密集度正在进一步增强。中西部地区市场经营面积所占比重则分别有不同程度下降。2010年中西部地区市场经营面积分别为1112.84万平方米和1495.14万平方米,占比依次为12.13%、16.3%,与2009年相比分别下降了2.18和3.08个百分点。2010年东北地区市场为450.52万平方米,同比下降了0.67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市场交易额实现提升 2010年,从市场经营规模来看,中部地区商铺和经营商户的数量分别为15.2万和13.96万,占比分别达到14.02%和13.96%;同期,西部地区市场商铺总数为16.92万个,商户总数为14.82万家,占比分别为15.6%和15.85%,由此可以看出中部地区市场的整体经营规模小于西部。 但是从交易额来看,中部地区交易额却是大于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市场2010年成交额达到2176.16亿,占比为13.98%;而西部地区市场成交额为1223.1亿元,占比仅为7.86%。近年来,中部地区如河南、安徽、江西等中部省份通过承接产业转移,积极发展本地纺织服装产业,为商贸流通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产业基础,有助于市场交易额的提升。服装类与综合类市场经营规模增幅明显 2010年各类别专业市场数量排名前两位的分别为服装类和综合类。服装类市场数量438个,占比62.66%;综合类(主要是小商品与鞋类市场)市场为124个,占比17.74%;原、面(辅)料类和家纺类市场数量分别为97个和25个,占比分别为13.88%、3.58%;皮草、皮革类市场数量为15个,占比2.15%。从经营面积来看,2010年我国服装类市场与综合类市场的经营规模扩张较快,经营面积同比分别增长22.37%、42.35%,体现出近年来整体专业市场的投资走向。由于服装类市场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而综合类市场主要是一些大型综合商业体项目,体量大,有利于规避风险,故这两类市场更易受到投资商的青睐。原、面(辅)料类和家纺类市场的经营面积增幅则相对有限,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原、面(辅)料市场较为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地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套。原、面(辅)料类市场呈中西部转移之势 我国原、面(辅)料类市场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其经营面积占全国同类市场总经营面积的比例为88.75%,成交额占比则达到91.6%。而中西部、东北地区市场随着承接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也正在吸引更多的原、面(辅)料类专业市场投资、运营。以重庆地区为例,近年来重庆市正在通过各项措施扶持渝派女装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0年,经营面积近1万平方米的面辅料市场已经开业。服装市场交易规模增幅低于全行业增幅 2010年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中服装产品交易额为8312.81亿元,同比增长8.36%,低于全行业10.86%的增幅。原、面(辅)料,家纺,皮草、皮革和以小商品为代表的综合类别产品交易额的同比增幅均超过10%,分别为13.58%,19.75%,10.92%和23.24%,它们的成交额分别为3692.28亿元、887.4亿元、2304.46亿元和363.82亿元。引起服装类产品交易额同比增幅相对较低的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首先,2010年以来,以棉花为代表的纺织原材料价格上涨明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原料与面辅料产品价格的上涨,拉高了其总成交额。而我国产业链传导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原材料价格对终端服装产品的影响要到次年春季时才能逐步体现出来,因此服装产品交易额的同比增幅比例相对较低;其次,近年来,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投资方向逐步延伸至二三线城市,这些市场尚处在新兴培育阶段,交易量的释放需要一定周期。原、面(辅)料和家纺类市场经营效率提高 2010年,我国原、面(辅)料类和家纺类市场经营规模与交易规模稳步增长,市场投入产出效率较大。原、面(辅)料类市场97个,经营面积1683.1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13%;交易额3692.28亿元,同比增长13.57%。家纺类市场25个,经营面积309.0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6.37%;交易额887.4亿元,同比增长19.75%,交易额的增幅远大于经营面积。 引起这两大类市场投入产出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在于2010年产品价格走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交易额的增长;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我国纺织服装产业链对于原、面(辅)料类和家纺产品的需求正在逐步增大。市场交易集中度进一步增强 据流通分会不完全统计,2010年,成交额在百亿元以上的市场数量为34个。它们的总经营面积为1970.38万平方米,占全国专业市场总面积的21.48%,比2009年下降3.61个百分点;成交额7015.62亿元,占总交易额的比重为45.09%,与同期相比提高了0.52个百分点。 成交额占比逐年提高,经营面积占比相对有所下降,体现出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交易集中度正在进一步增强,成熟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范围正逐步加大。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具备较大发展空间 2011年初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流通分会对会员单位的最新抽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电子商务在会员中的应用率达到了62.50%。在30家已经应用电子商务的单位中,有13家市场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具备在线交易功能;11家已自建了电子商务平台,仅具备商务展示功能;另外6家市场则是通过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来实现电子商务展示与交易功能。 从网上交易规模来看,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实体市场交易不可或缺的补充力量。目前市场通过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所实现的成交额,与实体交易相比比重较小,市场的电子商务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 13家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的市场电子商务成交额显示,2010年,其成交额主要维持在1000万元以下,这部分市场占到样本总数的61.54%。而像由清河县人民政府、清河县商务局、清河·濮院羊绒制品市场管理委员会、清河县羊绒制品市场共同筹建的电子商务平台,2010年电子商务成交额已经达到3亿元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已经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4日[/align][align=center][b]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碳交易促进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市场机制作用,助力深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充分考虑全市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科学合理将碳市场配额总量与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挂钩,持续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打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完成深圳碳普惠和碳市场统一管理平台等服务平台的搭建,完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高质量支撑深圳碳交易市场在全国先行示范。到2030年,碳交易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对碳达峰碳中和支持效果更加显著,碳市场配额总量控制完全落实,助力深圳建成引领可持续发展的全球绿色低碳城市,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大力推进深圳市在碳中和道路上迈向新征程。二、重点任务(一)做好碳排放总量控制1.合理制定碳市场碳排放总量目标。强化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引领作用,配合全市碳达峰目标,逐步落实深圳碳市场绝对总量控制制度。除当年新增和移出管控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外,力争2027年起实现碳市场年度配额总量不增长,2030年后实现碳市场年度配额总量稳中有降。探索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2.率先推进碳排放强度与总量双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强度与总量双控(以下简称“碳排放双控”)制度,推动产品产能较为稳定的行业率先采用碳排放双控方式确定配额分配量,引导重点排放单位由碳排放强度单一下降控制向碳排放双控过渡,推进全市由能耗双控与碳排放强度管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力争到2028年实现深圳碳市场制造业基本采用碳排放双控方式开展配额分配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3.完善配额分配方案与市场调节机制。提升配额分配方式方法科学性与合理性,研究制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适时提高有偿分配配额在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中的比例;结合市场流动配额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研究建立配额储备机制,出台配套操作细则,提高碳市场供给弹性。研究制定深圳碳市场稳定调节机制,力争到2030年实现市场调节能力显著提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4.健全市场履约抵销机制。加强碳市场与自愿减排机制衔接,丰富完善核证自愿减排量产品,完善碳市场履约抵销机制,合理设置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核证减排量可用于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抵销比例,探索将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其他自愿减排机制不重复核证部分)纳入深圳市碳交易市场履约补充机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优先购买符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的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5.大力扶持绿色低碳产业。对符合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在确定年度配额方案时予以适当扶持,大力推动碳排放监测、量化、核查,低碳认证、咨询、培训,碳减排评估、碳足迹评价、碳金融服务、碳资产交易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6.助推淘汰高排放低附加值落后产品产能。筛选碳排放强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排放单位,通过配额分配管理等途径助推碳减排落后企业研发、应用绿色低碳技术,优化升级产品产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三)促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7.推进重大新建项目主体纳入碳市场管控。充分发挥源头防控作用,对重大新建项目实施碳排放评价影响分析,量化重大新建项目碳排放水平,评估重大新建项目纳入碳市场管控的符合性和实操性,对符合管控要求并建成投产的重大新建项目主体及时纳入碳市场予以管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8.以碳交易促进工业低碳化发展。鼓励工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推动企业、园区低碳循环化改造和分布式光伏等非化石能源利用,遵照“奖优罚劣”原则分行业设定工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差异化年度下降目标,推动行业内排放水平较高重点排放单位绿色化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9.积极推动建筑领域纳入碳市场管控。研究并明确建筑领域纳入碳市场管控的方式,对大型商超、酒店宾馆、公共机构、数据中心等重点服务业领域开展碳排放核算,并根据行业管理成熟度逐步纳入碳市场管控范围,发挥碳交易市场工具作用,推动建筑主体或业主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建筑节能降碳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10.探索扩大交通领域碳市场覆盖面。根据交通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运营特征,扩大交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覆盖范围,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碳排放核算及配额设定方法,为更多交通运输企业参与碳市场交易打好基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四)激发全民践行低碳理念11.加快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丰富完善低碳场景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和方法学体系,制定减排量和碳积分兑换规则,形成碳普惠场景创建指引,探索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衔接。鼓励各类主体在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下开发基于公众低碳行为的碳普惠应用程序,推动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按规则用于重点排放单位碳市场履约,推动碳普惠体系与碳市场实现互联互通,鼓励社会积极开展碳普惠创新。鼓励引导大型活动、组织和个人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用于碳中和抵销。力争到2030年实现发布碳普惠方法学15个、登记碳普惠场景20个。(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12.探索开设公益碳账户。鼓励组织、个人开立公益碳账户,通过购买核证减排量抵销碳排放,实现组织、个人碳中和。探索基于公益性质企业碳账户和个人碳账户,核算并记录减排行为数据、碳排放行为数据和碳抵销碳中和情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五)引导提升碳汇增汇能力13.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海洋碳汇交易。逐步强化深圳海洋碳汇监测试点配套监测体系,研究制定海洋系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创新海洋生态系统及其产品的价值实现途径,推动海洋等碳汇项目开发,推进建立海洋碳汇交易制度,开展海洋碳汇交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及后续产业开发,支持社会资本依托海洋等优质自然资源开展生态产业化经营,推动海洋产业发展。鼓励多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公众参与机制。(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14.探索建立碳汇生态补偿机制。引导支持深圳对口帮扶地区、森林和海洋等碳汇资源丰富地区等开发碳汇项目,鼓励项目申请核证减排量。制定通过引入外地碳汇项目交易实现异地生态补偿的机制方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六)强化碳金融创新与推广15. 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为企业提供气候项目融资。做好气候投融资机制改革工作,建立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在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中广泛征集符合入库标准的气候项目,引导深圳市绿色低碳气候投资基金募集社会资金投向入库项目,为重点排放单位开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等气候友好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16.持续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健全碳金融标准体系。推动碳资产抵质押融资、回购交易等产品规模化应用,支持节能减碳创新技术贷款、碳债券、碳基金、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保险等碳金融产品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个人碳账户、碳积分等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创新型碳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金融产品与产品碳足迹等对接途径,激励企业开展绿色低碳科技研发及投资。推动深圳金融机构和其他绿色金融服务机构深度参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研究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17.探索建立企业碳账户体系。搭建企业碳账户平台,推动建立基于企业碳排放的碳绩效评价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将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融资贷款利率设定等与重点排放单位碳市场履约完成情况、企业自主减排目标设立与执行情况等挂钩,在融资、贴息、担保等方面为碳绩效评价等级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七)完善政策规则和标准体系18.完善法规规章体系。根据深圳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际,完善碳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出台配套管理规则,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深圳碳市场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19.优化量化核算机制。持续优化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算机制,研究建立个人碳排放核算指南。探索利用数字化手段定期跟踪排放情况,评估碳排放情况及控制成效。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数据收集统计方面工作的协同合作,保证碳市场基于真实有效的数据基础运行。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建立常态化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20.优化市场交易规则。根据市场情况持续优化交易成交方式等交易规则,探索引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委托竞价机制,研究制定配额竞价细则及允许委托竞价比例和委托竞价配额成交规则,提高配额流动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1. 强化碳中和评价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制定区域级、社区级、行业级、企业级、产品级等多维度碳中和评价标准,规范碳中和认定流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22. 试点创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价,加快建设产品碳排放数据库,率先在全国建立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加强产品碳足迹与绿色采购、碳普惠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和采信应用研究。探索推进碳足迹标识认证粤港澳大湾区互认,到2025年底建成大湾区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八)健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3.建设深圳碳普惠和碳市场统一管理平台。建设碳普惠统一平台系统,开展碳普惠项目及核证减排量的签发、登记、转移及消纳等记录工作,管理低碳场景方法学、碳积分等内容。完善深圳碳市场管理系统,为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及碳排放数据报送、配额分配与转移、履约等工作提供数据平台支撑。建设碳普惠和碳市场窗口展示系统,及时公开碳市场相关政策文件,展示碳普惠和碳市场各项公开数据及信息,科普宣传碳普惠和碳市场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4.建设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与各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共建能源消费与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一管理平台,对接煤、油、气、电等能源数据,实现能源数据可快速报送、可准确统计、可追踪、可考核,为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基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统计局、深圳供电局)25.完善温室气体监测网络体系。开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将监测作为企业碳排放量核算的重要校核和辅助手段。完善以高精度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通量为主要观测要素的温室气体监测网,积极探索遥感监测和移动监测等碳监测前沿技术,与气象部门开展卫星遥感和西涌天文台地面高精度遥感观测资料共享,合作研究深圳二氧化碳垂直分布反演,加强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共享与减排评估分析,为主管部门拟定深圳碳市场碳排放控制目标提供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九)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26.探索开展跨区域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探索与港澳地区、兄弟省市、对口帮扶地区共建特色碳普惠体系,并向全国输出“深圳经验”,争先成为我国碳普惠体系建设实践排头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7.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建设。加强与广东碳市场、香港及澳门交流合作,推动深港碳市场互联互通,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建设,积极参与大湾区碳市场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对外交流等重点工作,助力区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8.做好与全国碳市场有序衔接。进一步提升深圳电力企业数据监测、数据报告与核查、配额管理、交易决策、市场风险控制及配额清缴履约能力,配合做好全国碳市场履约。根据全国碳市场建设进展,配合做好民航、钢铁等行业企业衔接管理等工作,保证平稳纳入全国碳市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民航深圳监管局)29.探索打通国际自愿减排量交易。利用深圳全国首个获批开展跨境碳排放权交易的资质以及跨境交易经验,开展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机制研究。探索与国际自愿减排量体系接轨,推动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制定跨境交易配套制度,支持国际自愿减排机制下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业主和国内减排量需求方在深圳开展交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30.强化与“一带一路”国家碳市场合作。加强深圳与“一带一路”国家绿色技术交流,吸引国内资金投向“一带一路”地区优质减排项目,探索“一带一路”国家减排项目引入国内碳市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十)辅助碳中和前瞻布局31.探索扩大碳市场温室气体种类覆盖范围。探索将碳市场温室气体覆盖范围扩大至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结合深圳产业实际,研究重点排放单位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算方法,分行业组织开展排放核算,研究建立相关温室气体活动水平数据统计及报送制度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32.探索碳市场与其他环境权益市场协同发展。深化碳市场与用能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其他环境权益市场融合发展的研究。聚焦发展空间与发展质量,探索碳交易与用能权交易互补互联。统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管理,探索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指导按照系统谋划、分工协作、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建设工作。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统筹推动的作用,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细化任务分工,凝聚各方合力,支持深圳碳交易市场发展工作的开展。(二)强化资金扶持加大市政府部门预算对碳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申请政府配额拍卖收益资金用于支持碳交易市场建设和企业节能降碳重点项目开展,切实保障深圳碳市场工作的有效开展。设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碳市场发展建设。(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碳市场定期评估机制,评估碳市场运行成效和交易等情况,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对市场机制或交易规则进行调整。建立完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公开披露碳排放信息,搭建碳排放信息披露平台,鼓励上市公司开展ESG信息披露工作,为社会监督市场公平公开性、提升市场透明度提供基础。(四)加强能力建设依托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深圳)中心,针对重点排放单位、投资者及核查机构等持续开展碳达峰、碳市场相关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全面提升社会对碳市场激励减碳作用的认识和理解。鼓励和引导市内碳市场专业支撑机构、专业院校高校、科研机构等深入合作,加强碳排放监测核算、碳减排技术研发、生态系统碳汇等基础理论、方法研究。(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碳交易和碳普惠体系的原理、规则、相关政策措施、进展成效的宣贯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国际低碳城论坛等重要时间节点及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内容,在全社会营造绿色低碳发展的浓厚氛围,鼓励国有企业、重点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向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你想知道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要点都在这里!

    [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4px]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你想知道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要点都在这里![/size][/font][/align][font=宋体][/font][align=center][size=16px]信息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2-04-12[/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size][/align][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从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六个方面明确重点任务。  其中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color=#ff0000][b]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b][/color]  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b][color=#ff0000]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color][/b]  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b][color=#ff0000]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color][/b][/font]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公众对《安徽省关于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后《安徽省关于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2023年8月12日(因时间紧急,征求意见时限缩短至1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 联系方式:杨皖玲 0551-623792932. 电子邮件:ahhjgjb@163.com3. 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766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邮编:230071)[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8日[/align][align=center]安徽省关于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alig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以及我省有关部署要求,现就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体现资源有价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深化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改革成果,健全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激励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污染减排腾退指标,新排污单位控制污染排放节约成本,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优质、重大建设项目落地,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二)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差别推进。区别对待新老企业排污权指标获取方式,差异化推进不同指标、不同行业的排污权交易工作,鼓励市级层面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创新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要素的配置作用,有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政府通过储备排污权,统筹调控排污权市场。规范统一,公开透明。制定公开透明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建立规范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强化确权、申请、交易、登记、储备等全过程监管。(三)工作安排在新安江流域(黄山市境内)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基础上,将排污权交易范围拓展至全省域。按照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工作要求,选择部分设区市、县(市、区)参加长三角跨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指标排污权交易试点。2023年底,完成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场运行机制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排污权政府储备库。开展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前期工作。2024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完善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场机制。配合开展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选定合适的县(市、区)纳入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2025年底,我省基本建成配置科学、运转高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积极参加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实施范围分阶段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现阶段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范围为列入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现阶段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随着交易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将其他有许可排放量控制要求的污染物纳入交易。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二)合理核定权属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与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定,排污权有效期限以排污许可证载明时间为准,一般为5年,出售(让)的排污权有限期限不足5年的,应按有关规定补足5年。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由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审核确定,废水、废气进入集中式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按达到集中式治理设施排入外环境的排放标准进行核定。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应重新核定排污权,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在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和其他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优先用于本单位或具有绝对控股关联关系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三)规范工作流程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互联互通。交易主体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发起交易请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拟交易排污权指标、排污权可申购量和来源条件进行确认。交易主体按核定量和来源条件,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交易。交易生效后,排污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四)健全交易机制一是区别对待新老单位排污权指标的有偿获取。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除集中式污水治理和集中式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外,列入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新改扩建项目,确需新增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政府出让等方式有偿获取。现有排污单位出售、出租、抵押排污权指标的,需缴纳相应的初始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进行。二是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区域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省级层面制定我省统一实施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市级层面制定自行纳入污染物种类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并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排污权交易(买卖、租赁等)价格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三是完善排污权交易形式。排污单位可依规定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允许排放量的,在确保排放浓度达标情况下,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积极探索包括排污权抵押等在内的绿色信贷模式,通过拓宽融资方式等形式盘活企业排污权的无形资产。四是健全跨区域调控机制。排污权交易应符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并按照排污权指标来源条件进行。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排污单位优先在本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购买排污权指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交易,受让区域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须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对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未完成减排任务的行政区域,不得开展增加本区域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排污权购买、租赁。五是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排污权储备库,政府通过预留、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排污权交易市场和重点支持保障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省、市两级财政安排适当资金,储备排污权。排污单位自愿放弃,或者破产、依法关停、取缔、法定淘汰产污设施或迁出所在行政区域,或者不再排放相应污染物等原因形成的排污权,其无偿取得的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可通过交易或协议出让等方式由政府有偿收储。在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投入的污染治理项目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按相应的投资比例纳入政府储备。省级排污权储备来源包括预留初始排污权、无偿收回或有偿收储的排污权、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的污染治理项目中按投资比例获得的排污权、排污单位在正式适用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后通过排污许可证变更核减的排污权(省市按比例收储)等。探索将符合要求的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工程逐步纳入政府排污权储备范围。(五)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完善管理体系。结合我省重点污染源“三个全覆盖”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科学核定、监控企业实际排污量,强化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管理平台,及时记录排污权核定结果、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区域排污权变化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二是加强资金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三是妥善处置争议。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污权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复核结果。排污单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核定。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向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交易管理机构的,相关单位可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组织保障(一)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并保障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省、市、县三级成立专门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排污权交易管理、收储、出让及相关日常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应依照职责和分工,协同推进改革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政策框架,开展辖区内排污权核定、分配、监管和储备管理工作,建立排污权交易系统等;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排污权交易工作和管理经费保障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制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工作。(三)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工作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环保体制机制创新的良好氛围。开展排污权交易业务培训,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形成内在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绩效,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把改革创新引向深入。(四)加强制度建设。有关部门需结合我省实际,共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细化制定排污权相关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储备和出让、租赁、交易规则等办法;省财政厅牵头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办法;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制定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其它相关部门做好配好支持。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31/105727371562029.docx]关于征求公众对《安徽省关于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docx[/url]

  • 爱大制药:明年升级美国主板市场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报 发布日期 :2006-11-17 文章作者:张衍阁 杭州爱大制药有限公司投资1.45亿元的基因抗癌药物基地上周在杭州开工建设,这个基地主要用于生产该公司自主研发的一种世界最新的抗癌基因药物,最快将于2008年下半年投产。那时候,爱大制药可能已经在美国主板市场挂牌交易,该公司已经提出了从美国场外交易市场转板的申请。转战主板 “该基地将主要生产我们自主研发的抗癌新药重组人凋亡素2配体(简称凋亡素),” 爱大制药董事长金彪表示,项目分两期进行,建成后规模将达到年产800万瓶药物。 爱大制药前身是创建于1979年的杭州利民制药厂,1999年正式改制为杭州爱大制药有限公司。2005年,亚商投资(Panasia Strategy Investment Co.,Ltd)成为其战略投资者,同年12月,爱大制药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借壳上市(OTCB交易代码AIDA)。 亚商投资是一家具有外资背景的中国股权投资机构,以咨询业起家,曾成功策划了中远集团收购众城实业、上房集团收购嘉丰股份两起大型国企集团买壳上市的案例。 亚商投资总裁张琼表示,投资爱大制药主要出于两个原因。“一是,大部分中国医药企业都是以仿制外国医药品种的方式生产,而爱大拥有自己的研发力量,并成功在国内推广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首个也是惟一一个抗生素一类新药——硫酸依替米星。其二是看好爱大的管理团队。” 双方均未透露亚商投资对爱大的投资金额以及爱大制药的上市融资额。2005年,爱大销售收入达1亿元,利润1478万元。 “我们已经申请从场外交易市场转板到主板。”张琼透露,“明年爱大应该就可以在美国主板市场交易。”抗癌新药08年面市 今年8月,爱大制药成为中国基因药物先驱上海恰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后者主要以研究开发抗肿瘤生物技术药物为主,凋亡素正是其自主研发的项目。 “我们从1998年开始研发调亡素, 该项目现已申报国家专利三项,其中一项已获授权。预计在2008年可取得生产许可。这将大大领先于世界任何国家,包括美国公司的研发进度。” 金彪操着带有浓重江苏口音的普通话说。凋亡素的研发投资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3000万来自国家项目资金支持。而美国在同类药物投入的研发资金已达2.6亿美元。 凋亡素2002年被列入国家“863”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并于2005年12月通过验收。与干扰素等现有的其他抗癌基因药物的不同之处在于,干扰素等药物主要是通过调节人体免疫系统,增强免疫力来达到抗癌的功效,而调亡素有望直接杀死癌细胞。 该药于今年6月完成I期临床试验,Ⅱ、Ⅲ期临床试验已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据估计,如果进展顺利,该药最快能在2008年下半年正式生产。 目前,爱大制药已着手准备实施年产800万瓶凋亡素的原料、冻干剂的生产线项目,该项目一期工程将和凋亡素二三期临床同时完成。 金彪表示,凋亡素项目达产以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40亿人民币。 “对于癌症来说,新的进口药都是非常昂贵的,大多数中国病人都用不起,如果我们自己研发生产,那药价就决不会那么贵,这对癌症病人是个好消息。”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专家冯奉仪说。 目前,爱大制药正在对调亡素的定价进行调研。金彪说,价格会比国外低很多。

  • 监督抽检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总局领导,您好,请问在什么地方可以查到监督抽检的检测报告,谢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08[/back][/color]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谢谢!

  • 最新!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align=center][b][size=16px]《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size][/b][/align][size=16px][color=#3e3e3e] 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31届“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该《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权益的具体制度规范。[/color][/size][size=16px][color=#3e3e3e] 近年来,网络交易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快速壮大,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回应市场和消费者关切的重点、热点和难点。[/color][/size][size=16px][color=#3e3e3e]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办法》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color][/size][size=16px][color=#3e3e3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color][/size][size=16px][color=#333333][/color][/size][size=16px][color=#3e3e3e] [color=#3e3e3e]《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请见附件。[/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3e3e3e][/color][/size]

  • 碳盘查/核查服务/碳交易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739.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000000]2011年,我国启动了碳交易试点(4直辖市+湖北省、广东省、深圳市),以“限额+交易”的方式对重点企业提出了约束,通过碳核查的方式确定企业可排放温室气体的额度(即碳配额)。经过试点经验累积,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1年正式启动了全国碳市场交易。广电计量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碳盘查/核查服务。[/color][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b][color=#000000]碳盘查[/color][/b]以企业为单位,按照常用的国际或国家标准,为企业计算某一时间段内,其运营和生产活动各环节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形成企业温室气体清单及排放报告。常用的标准包括:ISO14064-1《组织层面上标准化组织ISO发布ISO 14064第?部分最新版ISO14064-1:2018《组织层?上对温室?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和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b][color=#000000]碳核查[/color][/b]依据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标准和要求,对重点排放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这是确保企业填报的排放数据客观、真实和准确的重要手段,也是整个碳交易市场得以有效运转的基础。[b][color=#000000]客户来源[/color][/b]8大重点行业(电力、水泥、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造纸、航空)的碳核查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其他行业企业自主寻找第三方机构实施核查。[b][color=#000000]服务步骤[/color][/b][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 [img=流程.png]https://img2.17img.cn/pic/kind/20220617/20220617082454_2817.jpg[/img][/align][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碳盘查[/td][td]碳排放含量[/td][td]:ISO14064-1《组织层面上标准化组织ISO发布ISO 14064第?部分最新版》[/td][/tr][tr][td]碳排放[/td][td]温室?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td][td]ISO14064-1:2018《组织层?上对温室?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td][/tr][tr][td]企业环境卫生[/td][td]碳含量,有害物含量[/td][td]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td][/tr][/table][font=&][size=16px][color=#333333]我们的优势[/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000000]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广电计量)是一家全国化、综合性国有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集计量、检测和认证服务、试验分析、设计整改以及科研开发和标准规范编制于一体,在计量校准、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电磁兼容检测等多个领域的技术能力及行业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color][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广电计量在全国建有23个技术服务基地,覆盖全国主要城市;其中广州、郑州、长沙、沈阳、南宁、成都、西安、南昌、天津、福州、合肥等地设有生态环境咨询中心和环保检测实验室,为政府职能部门、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碳排放核查、减排项目审定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双碳”规划、产品碳足迹核查等系列服务。[/color][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广电计量“双碳”业务服务团队由数十名中高级工程师组成,拥有CCAA温室气体核查员资质与相关行业经验。广电计量在碳排放核查、减排项目审定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低碳社区/园区规划、低碳课题等各方面有丰富经验。广电计量已为广西、辽宁、江西、福建、广东等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碳核查、“双碳”规划等服务。[/color][color=#000000][/color]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相关机构、重点排放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规范全区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维护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推动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根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号)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2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童晓庆5160969、马晓燕5160680)附件[align=center][b]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的工作要求,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19号令)和《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号)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包括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报送、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碳排放信息公开等,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的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以及信息公开等相关活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下同)负责协助筛选本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督促指导所辖重点排放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报送并完成相关数据材料的初审,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配合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及数据质量帮扶,并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情况、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日常监督执法。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第四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一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其中,全国碳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生物质发电机组、掺烧发电机组、特殊燃料发电机组、使用自产资源发电机组和其他特殊发电机组等机组类别暂不纳入配额管理。第五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更新辖区内下一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报送生态环境部。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向重点排放单位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相应义务后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二)经核查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第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内部温室气体数据台账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审核等数据质量管理制度。重点排放单位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报送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在国家规定的履约期限内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开展年度碳排放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第三章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第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第九条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的重要依据。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版本及修订情况;(二)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三)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情况;(四)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获取方式;(五)监测设备情况;(六)监测记录形式和频率;(七)数据缺失的补充方式;(八)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应与实际生产管理情况相适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碳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数据进行监测。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核实,并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次审核确认;对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退回重点排放单位修正后重新上报。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时,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计划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物料而产生排放的;(二)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方法可以使数据的准确性提高的;(三)发现之前采用的测量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四)发现更改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五)发现计划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先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提交申请,说明因何原因修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待各设区市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第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按月提交月度信息化存证。重点排放单位对月度信息化存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对月度信息化存证提交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和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应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第十六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的技术审核,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给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组织企业查实整改:(一)核算边界、排放源确认、参数数据确定方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或未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二)存证数据超过理论极值、同类型设施参数极值或者该企业历史数据极值等异常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月度信息化存证数据及信息异常情形,重点排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整改:(一)对于活动数据存在缺失或异常,且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数据及支撑材料不充分的,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活动情况,按照保守性原则确认相应的活动水平数据;(二)对于排放因子存在缺失或异常,且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支撑材料不充分的,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参数。第四章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以及与配额分配相关的数据,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九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核查机构开展年度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当在开展核查工作前,制定核查计划,并提供充足的工作资源,配备专业人员开展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并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最终的核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第五章 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放单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并书面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确认,确认无异议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生态环境部审定。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部下发全区碳排放配额总量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重点排放单位做好碳排放配额的对接与确认。第二十五条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第二十六条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相应在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配额清缴督促监管工作。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第六章 碳排放权登记与交易第二十九条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户资料;相关材料须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后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第三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存在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相关材料须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提交。(一)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注销登记账户。相关申请材料须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提交。(一)重点排放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依法被解散以及破产等原因造成主体不存在的;(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重点排放单位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完成配额清缴履约等相关业务。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期间和登记账户注销后,登记主体不能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等相关操作。第三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第三十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第三十四条鼓励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富余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出售获利;碳排放配额有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按时履行清缴义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做好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放异常或未按期履约的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第三十六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工作监管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开展对月度信息化存证、现场核查、检验检测及配额履约等重要环节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第三十七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一)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排放设施、覆盖范围、核算边界、企业台账、核算方法以及配额分配相关参数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测机构信息,检查有关信息系统;(三)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第三十八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信息公开的要求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依法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各设区市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及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及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三)碳排放配额: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能源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四)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五)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资源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六)核查: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全面核查、复查的过程。(七)保守性原则:是指在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排放量不低于实际排放。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公开征求《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做好发电行业2023、2024年度配额分配相关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邓朝阳、曹园树  电话:(010)65645635  电子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邮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2328244215540.pdf]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2328245014851.pdf]《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2328245807890.pdf]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6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原创】适用于农贸批发市场的专用POS机

    由上海某公司自主开发的“EX2智能型交易计价器”是一种为农贸批发市场量身定做的专用POS机。作为一种嵌入式交易计价终端设备,它特别适用于蔬菜、肉类、粮油、果品、禽蛋、水产等农副产品的批发交易。当然也可应用于其他相关行业(如食品超市、物流市场及码头货运交易等等)的交易。从设计理念与设计流程来看,它特别适宜于农批市场交易的实际。与现有市场上其他采用PC技术的终端设备(如“一体机”)不同,这款农贸批发专用POS机(EX2智能型交易计价器)所采用的是工业标准的单片机技术,两相比较,其环境适应性更强、管理成本更低、操作及维护更容易,同时也更切合我国农批市场批发交易的现实状况。农贸批发专用POS机首创了目前国内一种新颖的分布式实时现场交易体系,实现了交易结算的电子化和IC卡化(非现金交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将结算功能直接推向前端交易现场,实现了交易现场的电子化;同时,它还能将批发市场中所有的交易过程全部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凡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均能被跟踪,能为批发交易市场的有效管理带来切实便利及可控效益。故此,就其功能特点及技术特性而言,“EX2智能型交易计价器”可称得上是目前国内比较先进同时也是绝无仅有的嵌入式交易计价终端设备,能够为农批市场提供全面而便捷的服务。首先,它在批发交易中实现了实时结算、实时传输、实时采集(数据)。实时结算加快了商品批发交割和商品交易流转的速度;实时传输和实时采集(数据)保证了交易数据回收的及时性,是农批市场实施信息化的基础。其次,它还采用了非接触式IC卡技术,一卡一密的加密方法保证了商品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再次,在通讯网络上,它采用了工业控制系统中常用的标准现场总线。现场总线是应用在生产最低层的一种总线型拓扑网络,由于现场控制系统的受控(设备)节点和网络所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现场总线必须具有很强的抗干扰特点。因此,采用现场总线技术,能有效保证交易计价设备的通讯更趋可靠与稳定。最后,它还具有操作简单、维护方便及环境适用性强的特点。操作人员只需简单培训即可进行操作,而容易操作的特点又可降低企业的培训及管理成本;便捷地维护维修能为批发市场的连续交易和整体管理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较强的环境适用性更能体现其对交易现场异常因素的抗干扰特性。

  • 《四川省碳市场能力提升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align=right][size=16px][url=http://sthjt.sc.gov.cn/sthjt/qta/2022/11/10/60400bc949054d62b528778f404089c1.shtml]关于印发《四川省碳市场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url][/size][/align][font=???’???¥??a€????????¢?¢a€??????1???’???¤??a€????????¢?¢a€????…a€? !important]近期,经省政府同意,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四川省碳市场能力提升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全省碳市场能力提升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这是全国首份以碳市场能力提升为主题的专项行动方案。[/font]问题一:《方案》编制有何政策依据?建设全国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碳市场建设和发展。《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碳资产提升行动,推动林草碳汇开发和交易。《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将探索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改革作为三项具有牵引性的改革举措之一。《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列为重点任务。《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实施碳资产能力提升行动。制定《方案》是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举措,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支撑。问题二:《方案》与以往方案有何差异?早在2015年,四川省就印发《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方案》,首次部署碳交易体系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后,2018年又制定《四川省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工作方案》。2022年版《方案》与以往类似方案既有一脉相承的地方,又结合新形势新政策新要求,推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聚焦全国统一市场下地方和企业能力建设方面的短板和弱项,充分调查研究,细化实化各项措施,具有较强引领性和可操作性。问题三:《方案》编制的基本思路是什么?《方案》编制以市场化为导向,充分结合地方职责权限和能力建设需求,确保“有用、实用、管用”。(一)坚持全国“一盘棋”。将全国碳市场的“统一”要求贯穿始终,秉持全国统一规则之下,结合地方权责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布局谋划,增强适应和参与全国碳市场的能力。(二)坚持发展导向。兼顾发展与减排、治标与治本需要,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推动降碳资产化、资产绿色化,既“节流”、减少碳排放配额缺口,又“开源”、促进碳资产开发,多措并举用好盘活碳资产,提升企业和行业低碳竞争力。(三)坚持系统思维。不仅考虑重点排放单位的碳市场能力提升,还统筹纳入碳资产管理、咨询、检测、核查、认证、金融等相关主体。不仅涉及数据质控环节,也涵盖碳资产开发、交易清缴、衍生金融、节能降碳等领域。(四)坚持协同融合。充分与上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衔接,同时考虑节能降碳、气候投融资、能源发展、电力交易等政策要求,增强目标的一致性和政策的兼容性。问题四:《方案》阶段性目标是什么?《方案》提出,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为引领,以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系统布局和重点突破、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管理提质和交易提效为基本原则,以提升数据质量为重点,主动适应、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全面提升各类主体参与碳市场能力,管好盘活碳资产,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强化监管执法,夯实碳达峰碳中和基础。《方案》明确,到2025年,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核查溯源、质量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碳市场相关咨询、检测、核查、认证、交易、科技、金融等机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碳市场监管执法全面加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备案数量居全国前列,碳排放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基本满足市场需求,全社会“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低碳发展意识明显增强。问题五:《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案》从五个方面提出了23条具体任务,系统推进碳市场能力建设和提升。(一)培育碳市场参与主体。要求加强重点企业名录管理、壮大碳资产管理机构、聚集培育技术服务机构、强化行业组织服务功能、支持交易服务平台发展、规范培育碳排放管理人才等任务。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设立碳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发展碳资产委托管理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商业模式。(二)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要求完善实施碳排放管理政策、提升企业碳排放管理水平、探索碳排放监测核算互证、规范关键核算参数检验行为、加强核查机构评价和管理、强化数据质量检查和执法等任务。明确要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三)规范碳资产开发交易。要求推动自愿减排项目储备开发、促进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用好碳排放权抵销机制、探索与用能权交易衔接等任务。明确要有序开展林草碳汇项目开发试点,加强用能权交易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四)推动碳金融创新发展。要求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和绿色金融创新示范、引导碳资产质押贷款发展、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推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等任务。明确要规范有序开展碳资产质押贷款,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五)提升发展低碳化水平。要求推动发电行业改造提效、降低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促进可再生能源交易消纳、探索构建区域碳普惠机制等任务。明确要稳妥有序推动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开展自备电厂电能替代和“煤改气”,促进重点排放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绿电交易、替代、消纳。问题六:如何保障《方案》落地落实?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为确保《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将从四个方面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协调。统筹推动和定期研究碳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各部门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督促地方监管部门提升业务及管理能力,强化监管执法。(二)提升支撑能力。鼓励加大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培养引进力度,充实支撑和研究专家队伍。开展重点排放行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等区域性、关键性问题研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与用能权、电力交易的统筹衔接研究和跟踪分析。(三)拓展对外合作。建立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的联系机制,加强账户开立、信息沟通、监测预警等领域合作。(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大绿色发展理念宣传力度,强化碳排放交易政策解读,定期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和培训。畅通公众参与碳市场监督渠道,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问题七:碳市场能力提升已开展了哪些工作?“十四五”以来,四川省紧扣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持续推动碳市场能力建设。(一)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组织2021年度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八大行业273户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落实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发电企业开展碳排放数据信息化月度存证,定期审核和通报存证质量。开展碳排放管理帮扶指导,对承担2019—2021年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评估。(二)持续开展基础能力建设活动。制定地方标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指导编制《四川省碳市场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常见问题清单》,推动发布《四川省碳资产提升创新行动倡议》《关于规范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的倡议》。推动企业组建碳资产管理公司,培育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印发林草碳汇发展推进方案,启动林草碳汇项目开发试点。指导召开四川省降低碳市场清缴履约成本研讨会、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建设研讨会及天府碳资产沙龙。(三)规范发展碳资产抵质押贷款。以四川天府新区开展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为契机,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四川省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指导意见》,落地首单国家碳排放配额(CEA)、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碳惠天府”机制碳减排量(CDCER)质押贷款,不断丰富碳金融业态。问题八:近期如何推动《方案》提出的任务?下一步,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坚持市场化思维和法治思维,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升碳市场综合能力,切实发挥碳市场发现价格、倒逼转型、引导投资的功能和作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推动政策协同。全面落实国家碳市场相关制度规范,研究制定地方配套落实制度规范,面向基层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贯彻,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日常监管机制。以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为契机,推动《方案》目标任务与相关政策深度衔接,形成碳市场建设和监管合力。(二)推动重点工作。以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为契机,推动企业加大温室气体排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升碳排放和碳资产管理水平。支持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发展,稳定运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三)夯实基础建设。研究制定专项政策,规范重点排放单位供热计量、煤炭化验检测等行为。加强碳排放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培育咨询、核查、检验等技术支撑机构。加强省级和市(州)碳市场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 【转帖】工商总局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食品安全列入重点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市字〔2010〕58号文——《[color=#0000ff]关于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color]》,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2010年4月到10月,用半年多的时间,在全国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在此次专项整治中,突出三个重点:重点整治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侵害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重点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检查各类食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汽车摩托车家电下乡产品、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重点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使假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各类违法行为。 其中,强化食品安全是本次整治的重点,工商总局要求: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审核农村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监督农村食品、商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记录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加强对农村市场中各类食品经营场所、食杂店的监管和整治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以查处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为重点,严防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通过在农村商品交易市场设立商品质量警示牌、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及时公布商品质量信息,认真实施质量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坚决把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清除出市场。 各地工商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赋予的执法手段,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农村消费者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同时,要求各地工商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农村市场监管效能。 最后,工商总局的通知对本次农村市场专项整治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主要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制。 (三)创新工作机制,务求实效。 (四)加强协调配合,促进齐抓共管。 (五)强化督查指导,狠抓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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