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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相关的论坛

  • 【求助】实验室建设!急!急!急!

    急啊! 论坛的高手,在这里给大家拜年了! 新的一年开始了,我单位想申请计量认证,是关于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鉴定,比如施工现场的安全网质量鉴定,安全帽质量鉴定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用电鉴定,谁有这方面的资料,方便指导下啊!另外这是不是属于计量认证的范围啊!谢谢了!!! 手机:13516354858 E:lzsjcz@sina.com

  • 季节交替时建筑外墙系统的安全隐患

    目前,建筑外墙大多使用保温材料,除了装饰建筑外观外,其构建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起到了节能隔热的作用,同时保温材料的应用替代了传统建筑材料,减少了污染和不必要的排放,是我国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战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实际应用中由于建筑外墙系统长期暴露在室外,尤其在南方地区,季节更替时气候变化频繁,状况多变。外墙系统会频繁接受着“风吹日晒”和“雨水冲刷”的考验,再加上可能存在的施工中操作不严谨或者不达标材料的使用,为外墙系统埋下安全隐患。各类事故如:外墙保温层脱落、开裂以及起火等情况也多次发生,造成各种质量安全事故,危及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合格的外墙保温系统该具备工程安全长期稳定、表观质量长期稳定、节能效果长期稳定、满足设计标准等基本要求。因此,为了保证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和系统稳定性,实施外墙外保温的建筑物的评估变得十分重要。这时需要一支专业的第三方团队来定期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安全质量检测及评估能有效的减少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生,保证保温系统的功能性延续,对已产生问题的保温系统可以做到及时的修缮并得出合适的处理方案。谱尼测试集团拥有专业的设备,专业的技术,专业的团队,助力外墙保温系统的检验检测。工程师团队可通过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现场检测、软件及人工计算和分析,最后进行总体评估、总结,出具外墙外保温系统整体的质量安全性鉴定评估报告,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和规避常见的安全隐患。

  • 【讲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生物安全设施原理介绍(一)

    【讲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生物安全设施原理介绍(一)

    [size=4][font=黑体]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生物安全设施原理介绍 [/font][/size][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11/200811211622_119733_1611037_3.jpg[/img]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生物安全设施原理介绍共两集现在是第一集。第一集资料下载请连接: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84105.shtml第二集资料下载请连接: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84107.shtml

  • 警惕丨季节交替时建筑外墙系统的安全隐患

    目前,建筑外墙大多使用保温材料,除了装饰建筑外观外,其构建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起到了节能隔热的作用,同时保温材料的应用替代了传统建筑材料,减少了污染和不必要的排放,是我国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战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实际应用中由于建筑外墙系统长期暴露在室外,尤其在南方地区,季节更替时气候变化频繁,状况多变。外墙系统会频繁接受着“风吹日晒”和“雨水冲刷”的考验,再加上可能存在的施工中操作不严谨或者不达标材料的使用,为外墙系统埋下安全隐患。各类事故如:外墙保温层脱落、开裂以及起火等情况也多次发生,造成各种质量安全事故,危及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合格的外墙保温系统该具备工程安全长期稳定、表观质量长期稳定、节能效果长期稳定、满足设计标准等基本要求。因此,为了保证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和系统稳定性,实施外墙外保温的建筑物的评估变得十分重要。这时需要一支专业的第三方团队来定期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安全质量检测及评估能有效的减少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生,保证保温系统的功能性延续,对已产生问题的保温系统可以做到及时的修缮并得出合适的处理方案。

  • 【求助】成立检测室求教

    各位高手: 先问个好,我们单位最近想成立关于建筑安全防护用品检测的一个实验室,有这方面的专家吗,教我下啊,谢谢!

  • GB503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 Architectural and technical code for biosafety laboratories GB 50346—200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4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252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346—2004 ,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4.3.5、4.3.8、5.1.5、5.3.1 (1)(2)(3)、 5.3.2、5.3.6、5.3.8、5.4.4、5.4.5、6.2.2、7.1.1、7.2.2、7.3.3、7.3.10、8.0.2、8.0.3、8.0.5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 年 8 月 3 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102 号文“关于印发《2002~2003 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包括 10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平面、装修和结构的技术要求;实验室的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对作为规范核心内容的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部分,则详尽地规定了气流组织、系统构成及系统部件和材料的选择方案、构造和设计要求;还规定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给水排水、气体供应、配电、自动控制和消防设施配置的原则;最后对施工、检测和验收的原则、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气调节研究所 (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 100013 ;电话: 84270568、84278378 ;传真: 84283555、84273077 ;电子邮件:qqwang@263.net , iac99@sina.com)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 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上海特莱仕千思板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清勤 许钟麟 卢金星 秦 川 陈国胜 张益昭 张彦国 蒋 岩 何星海 邓曙光 沈晋明 俞涌霆 倪照鹏 姚伟毅

  • 【讲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生物安全设施原理介绍(二)

    【讲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生物安全设施原理介绍(二)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生物安全设施原理介绍(二)上接(一):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shtml/20081121/1599187/[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11/200811240835_120040_1611037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11/200811240835_120041_1611037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11/200811240836_120042_1611037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11/200811240831_120037_1611037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11/200811240831_120038_1611037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11/200811240831_120039_1611037_3.jpg[/img]

  • 【讨论】安全玻璃门窗是未来建筑节能的趋势

    窗是整个建筑围护结构中隔热、保温、隔音、安全最薄弱的环节。门窗热损失大致有三个途径: 1.门窗框扇与玻璃热传导; 2.门窗框扇之间、扇与玻璃之间、框与墙体之间的空气渗透热交换; 3.窗玻璃的热辐射。 据有关资料表明:通过门窗的能量损失约占建筑的50%,其中通过玻璃的能量损失约占门窗的75%。在一定条件下,玻璃的热辐射与传导是导致室内能量损失的主导性因素。因此随着国家建筑节能工作的持续发展,采用节能玻璃,有效提高门窗玻璃的热功性能将成为门窗节能的主攻目标。 近几年可供选择的玻璃品种日益增多,已由过去传统的采光、挡风、遮雨、围护职能发展为现代的隔热、保温、安全、防噪音、装饰等多种复合职能。用于节能的玻璃主要有吸热玻璃、镀膜玻璃、双层(或三层)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等。镀膜玻璃又分为反幅射玻璃、低幅射膜玻璃与多功能镀膜玻璃。1、双层(或三层)玻璃;2、中空玻璃是由两层(或三层)玻璃发展而来;3、吸热玻璃;4、热反射玻璃;5、低辐射玻璃与多功能镀膜玻璃;低辐射玻璃(ILE)与多功能镀膜玻璃(IMF)又称保温玻璃,具有最大的日光透射率和最小的反射系数。可让80%的可见光进入室被物体所吸收,又能将90%以上的室内物体所辐射的长波保留在室内,大大提高了能量利用率。同时能有选择的传递太阳能量,把大部分的热辐射能传递进室内,在采暖建筑中可起到保温与节能的作用。IMF玻璃与ILE玻璃相比,在热传导控制方面原理相同,但在减少热能进入方面更优越。另外低辐射玻璃和多功能玻璃对不同频谱的太阳光透过具有选择性,能虑掉紫外线,避免室内家具、图片、艺术品等因紫外线照射而褪色,还能吸收部分可见光,起到防炫光的作用。 另外,还有一种镀膜玻璃在夏季可以起阻止太阳辐射及室外热辐射的作用,冬季主要起阻挡室内热辐射的作用,在具有低辐射玻璃性能基础上兼顾热反射玻璃性能,在保留原有低辐射膜层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其它膜层的厚度适当降低太阳光(特别是近红外线)的透过率,提高太阳光(特别是近红外线)的反射与吸收,辐射率低、遮阳系数小。

  • 【转帖】建筑施工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施工现场的可燃物质较多,如冬季施工取暖的炉火、电(气)焊的火焰及高温铁渣、雷击放电等,因而施工现场失火的危险性是很大的。  1)火灾危险性分类  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2—19。表2-19 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 特征 甲 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和设计贮存温度接近(低10℃以内)或超过其闪点的易燃、可燃液体 乙 闪点28℃到小于60℃的易燃、可燃液体 丙 A 闪点60~120℃的可燃液体 B 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   工艺装置及内部的设备、机械、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2—20。表 2-20 工艺装置及内部的设备、机械、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 特征 甲 A 使用或产生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 B 使用或产生氢气 C 不属于甲A、甲B的其他甲类,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1.闪点28℃的易燃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3.温度高于或等于自燃点的易燃、可燃液体 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1. 闪点28℃到小于60℃的易燃、可燃液体2.爆炸显现小于10的可燃气体3.助燃气体4.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如硫磺 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1.闪点不小于60℃的可燃液体2.可燃固体 丁 具有下列情况的产生: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2.将气体、液体、固体进行燃烧,但是不用这种明火对其他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可燃固体进行加热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产生   2)施工现场仓库的防火  (1)易燃仓库的设置:①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方向;②易燃露天仓库四周内应有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③贮量大的易燃仓库应设2个以上的大门,并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④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间距。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⑤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按每500m2的区域分段设立防火墙,把建筑平面划分为若干个防火单元,以便考虑失火后能阻止火势的扩散。  (2)易燃仓库贮存注意事项:①对贮存的易燃货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②在易燃物堆垛附近不准生火烧饭,不准吸烟。  (3)易燃仓库的装卸管理:①在仓库或堆料场内进行吊装作业时,其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防产生火星,引起火灾;②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必须在清洗干净后方准装运易燃和可燃物。  (4)易燃仓库的用电管理:①仓库或堆料场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②仓库或堆料场所使用的照明灯与易燃堆垛间至少应保持1m的距离;③对仓库或堆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应经常维修和管理,贮存大量易燃品的仓库场地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3)施工现场防火  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或作业区域,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区域,仓库、废品集中站和生活等区域。  (2)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3)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4)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铁锹等。  (5)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6)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和生火作业。  (7)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火措施。  (9)制定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预案及紧急救援措施。  (10)建立防火制度:组织义务消防队,每班有消防员。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建立各级消防负责人责任制。  禁火区域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4)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4)灭火器材的配备及使用方法  灭火器材的配备:  (1)现场仓库消防灭火设施: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的有关规定;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管道的口径应根据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仓库或堆料场内,应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2)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①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2个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②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机。

  • 实验室建筑的选址要点

    实验室选址、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验室的防火和安全通道设置应符合国家的消防规定和要求,同时应考虑生物安全的特珠要求,必要时,应事先征询消防主管部门的建议。实验室的安全防卫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那么实验室选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收集外围环境参数开始,将实验室建筑合理定位。  1)  满足动能:场址能有效支持科学实验建筑物、构筑物及场地的建设与发展,以及建成后科学实验的顺利开展。  2)  以人为本:场址在有利于科学家开展研究工作的同时,方便科学家开展社会交流活动。  3)  环境安全:该场址建成料学实验建筑后,场地环境的声、光、热、气、粉全、菌,乃及至爆炸、燃烧、辐射等环境影响参数,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  4)  经济性:在满足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场址选择必须有利于降低建设成本。

  • 【分享】新建民用建筑定义

    [size=3]新建民用建筑,指新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5号)有关名词术语解释,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新建建筑是指:一是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二是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size]

  • 建筑产品CE认证

    CE标志(法语“Conformite Europeenne”的首字母缩写)是证明产品符合欧盟健康,安全和环境要求,确保消费者安全。欧盟 (EU) 和国外的制造商必须满足适用的 CE 标志要求,才能在欧洲销售其产品。也就是说 “CE”标志是一种强制性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CE认证的意义:目前欧盟共给出22个指令,指令所覆盖到的产品进口至欧盟均需要获得CE认证,其中就包括Construction products - Regulation (EU) No 305/2011(建筑产品法规 EU No 305/2011)。不做CE认证贸然出口欧盟国家可能的后果,一是无法通过当地海关,货物会被扣留影响商贸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严重的可能面临罚款,通告欧盟,影响公司声誉;二是有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三是被同行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 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要求 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和企业的信任程度 CE 认证的可适用范围:欧盟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什么是公告机构: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公告机构由每个欧盟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指定,或任何其他签署了《相互承认协定》和《欧洲工业产品合格评定和验收协定议定书》(PECA)的国家指定,并由欧盟委员会通知(因此称为“公告机构”)。只有符合某些权限和独立性标准(通常由国家认证机构确定)的机构才能被指定并通知欧盟委员会。每个成员国的所有指定公告机构名单由[url=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index.cfm%3Ffuseaction%3Dnotifiedbody.main]NANDO(新方法公告和指定组织)数据库[/url]提供。[b]SGS是CPR公告机构,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建筑产品CE认证指导、测试和合格评定服务,为您提供合规所需的专业知识,帮您获得建筑产品CE证书。如下是SGS部分公告机构对应的公告机构编号,均可在欧盟官网直接查询。[/b][table][tr][td]SGS Netherlands[/td][td]NB 0608/1122[/td][td]SGS INTRON[/td][td]NB 0958[/td][/tr][tr][td]SGS Portugal[/td][td]NB 1029[/td][td]SGS Italia[/td][td]NB 1381[/td][/tr][tr][td]SGS Intron B.V.[/td][td]NB 1939[/td][td]SGS Hungary[/td][td]NB 1979[/td][/tr][tr][td]SGS Fimko Ltd.[/td][td]NB 0598[/td][td]SGS Belgium NV-[/td][td]NB 2658[/td][/tr][/table]建材CE服务背景:建筑产品的定义:即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固结在建筑工程内的任何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例如建筑用钢/铝结构、土工织物、胶合板、照明杆、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建筑五金件、建筑用玻璃、地板等。CPR建材指令:305/2011/EU 欧盟颁布(EU)305/2011 Construction Product(CPR)建筑产品法规(已取代之前的89/106/EEC),2013年7月1日之后,所有建筑产品都将加贴CE标志才可进入欧盟市场。认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table][tr][td]装饰装修材料[/td][td]地板、吊顶、玻璃、墙纸、门窗、瓷砖、石材、线缆等[/td][/tr][tr][td]功能类材料[/td][td]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土工合成材料、钢结构或铝结构或部件组件、钢板/板管/型钢等[/td][/tr][tr][td]水泥/混凝土相关[/td][td]管桩、纤维水泥板、混凝土外加剂、颜料、水泥、砂浆[/td][/tr][tr][td]功能性产品[/td][td]紧固件、管道/管件/接头、波纹管、支座、五金件、灯柱、道路标识[/td][/tr][/table]主要性能:[table][tr][td]机械性能及稳定性[/td][td]节能及保温[/td][/tr][tr][td]防火安全[/td][td]卫生,健康与环境[/td][/tr][tr][td]使用安全和方便[/td][td]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td][/tr][tr][td]噪音防护[/td][td] [/td][/tr][/table]我们的优势: SGS拥有欧盟授权的通告机构; 专业的测试、认证工程师; 先进的实验室,所有设备都满足欧洲标准; 欧盟SGS的强大支持。服务流程:[table][tr][td]1.咨询客服[/td][td]2.认证申请[/td][td]3.样品/文件准备[/td][td]4.认证审核[/td][td]5.获取证书[/td][/tr][tr][td]在线咨询沟通业务需求[/td][td]填写申请表提交认证申请[/td][td]确定代表性样品并准备技术文档[/td][td]技术文档/测试审核不符合项整改确认[/td][td]认证完成获取认证证书[/td][/tr][/table]如有需求,欢迎随时联系。姓名:Silde SU 苏先生T:18965221885(WeChat)E:silde.su@sgs.com

  • 【灯谜了灯谜了...】元宵节灯谜,你知道多少

    1 谢绝参观(一字)2 人心思治(安徽地名)3 雪中送炭(成语)4 烟缸(一字)5 烟火未见(打一字)6 烟火熄灭才放心(一字)7 烟头熄灭人方离(一字)8 一步一个脚印(灾害词汇)9 暑期无事故(物理名词)10 水火相容(一字)11 顺利销往国外(打一消防用语)12 死于内伤(打四字用语)13 他人发言不许插话(交通安全用语)14 他人肇事蒙祸(成语)15 天开红日出(职业卫生用语)16 头部挂彩(打三字口语)17 头戴安全帽,心中不惊慌(一字)18 头手请勿伸出窗外(打一历史事件)19 王储争位动干戈(建筑安全设施三字)20 危险莫倚(打一安全用语)21 维修灵霄殿(术语)22 文明交通(成语)23 我出事故伤害他人(成语)24 无风无浪好行船(打四字新词语)25 请得皇叔好破敌(四字术语)26 请君带话祝平安(外国作家)27 缺水是起火原因(打一易燃品)28 确立刑法(数学名词)29 人死才打强心针(计算机故障)30 乾隆大怒,棒打和坤出宫(事故词汇)31 钱多了烧的(打一消防用语)32 干钧一发(打一电工材料)33 骑牲口赏梅(成语)34 拍电报(成语)35 欧阳海舍身推惊马(打一消防装备)36 怒则伤身(职业卫生用词四字)37 拧开龙头不见流(生活事故)38 你我他都是60分(打一安全用语)39 拿来听听(《劳动保护》一栏目)40 莫存戒心畅所欲言(打一消防用语)41 灭火神速(西药名)42 实(安全防范设施)43 十字路口要当心(打一职业名称)44 十一点进厂,虽有弓不张(安全生产术语)45 十室九危(打一安全用语)46 失火的天堂(打一医疗名词)47 生产时间,谢绝参观(打一成语)48 神医出道整三旬(打一安全用语)49 烧不着火(打一字)50 上下四方无险情(打一安徽省市名)

  • 【分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定义

    [size=4]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5号)有关名词术语解释,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是指:[/size][size=4]  改建是指:一是不增加建筑物或者建设项目体量的,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二是装修工程,即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size][size=4]  扩建是指:一是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二是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的建设项目。[/size]

  • 【建设课堂】实验室建筑设计标准(一)

    [color=#06549f][font=宋体][b][size=4]实验室建筑设计标准 (一)[/size][/b][/font][/color][font=宋体][/font][size=4][font=宋体][color=#fe2419]第1章 总 则[/color]  [size=3] 第1.0.1条 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size][size=3]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size][size=3] 第1.0.3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size][size=3] 第1.0.4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size][size=3] [/size][/font][/size]

  • 有哪些建筑材料能耐酸碱腐蚀呢?

    在有色金属冶炼工厂的酸碱环境下,建筑墙体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不容小觑,想问一下各位,有什么建筑材料是可以耐酸碱腐蚀,或者有什么其它的处理方法?

  • 【建设课堂】实验室建筑设计标准(二)

    [size=3]第5章 安全和防护   [color=#ff483f]5.1 一般规定 [/color]  第5.1.1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法规和规定。   第5.1.2条 科学实验建筑底层的门、窗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5.1.3条 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第5.1.4条 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区或室应在其明显部位或门上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对放射源的贮存室除应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外,还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color=#ff483f][font=宋体]5.2 [/font][/color][/size][font=宋体][size=3][color=#ff483f]防火与疏散 [/color]  第5.2.1条 科学实验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5.2.1.1条 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第5.2.1.2条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第5.2.1.3条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宜向疏散方向开启。[/size][size=4]    [/size][/font]

  • 【求助 已应助】几个建筑等相关的国家标准

    GB/T16730-1997建筑用门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16731-1997建筑吸声产品的吸声性能分级GB16914-2003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T17772-1999土方机械 保护结构的实验室鉴定挠曲极限量的规定GB/T 14894-2005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 【资料】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一)

    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4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设计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的讨论

    新版准则中“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关于这句话的讨论,我在论坛找了半天也没搞得特别明白。后来我觉得这段话,应该分开来看。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这是一个内容,讲述的是检测机构从事风险评估时应指定相应的调查、评估程序;这里的关键词是“领域”这就是说你实验室的经营范围,而不是自己的内部风险。2.” 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这是另一个内容,讲的是实验室应该指定安全管理程序,对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这里看后面的内容,风险仅指安全风险, 什么检测结果不准确并不包括。有人用这段文字来解释:检验检测风险在不同区域、领域或者不同时期会有差异,资质认定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识别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点,逐步形成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下为风险程度较高领域:  1.涉及安全的领域,例如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建筑安全等领域;  2涉及司法鉴定、质量仲裁等领域;  3.涉及民生、公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领域,如装饰装修材料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领域。  资质认定部门应对从事上述领域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关注。我觉得有些驴唇不对马嘴,这段话是用来规范资质认定机构的,就是评审方的,是要求评审方队这3类检测机构进行特别关注,因为这几类机构的检测结果影响比较大。但并不是用来说明这个条款的。当然从事这3条相关领域的,可以认为属于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

  •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2月1日起实施

    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于2月1日起实施。[align=center][b]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b][/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直接利用,或者经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进行再利用的行为。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实施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省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本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审批;科学和技术部门负责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规划、用地手续审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等。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六条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得超过限额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工厂化生产构配件、全装修成品住宅、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以及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应用,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第八条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贯彻建筑垃圾减量化理念和要求,并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材料、装饰装修部品部件选择中予以落实。设计单位应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通过优化总平面布置、场地竖向设计、地下管线综合、场地平整填土预处理等设计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并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就地利用、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等具体措施。施工单位应当优化施工组织,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推进绿色施工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应用,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第十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跟踪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第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时,应综合考虑现状地形地貌、道路与排水坡度、土方平衡、工程经济等因素,合理控制场地与道路竖向标高,为减少渣土等废料排放、促进资源直接利用与再利用创造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量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内容及相关技术措施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落实情况纳入属地项目施工日常监督等内容,对不按图纸进行施工、未落实源头减量措施等行为视情形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等。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第十二条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属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动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开工前报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管理部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等);(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贮存、污染防治等措施;(四)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计划及费用概算。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获得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后,方可排放建筑垃圾。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二)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三)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手续可一并办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证明、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运输及处置方案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将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安排运输单位及时进行分类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二)对有毒有害的建筑垃圾,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三)配备建筑垃圾计量设备,建立完整规范的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台账,将建筑垃圾产生量、现场回收加工利用量和外排量等相关信息,分地基基础、主体、装饰安装(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及时上报至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属地项目施工日常监督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核实,核实后通过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共享给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第十六条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分类打包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十七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第十八条运输单位要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实行分类运输,并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等,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道路通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出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损害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现象。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由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制定。第五章 处置管理第十九条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定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涵盖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第二十条各地应当科学预估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导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各市州应建立建筑垃圾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协同处置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获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土地使用证明;(二)具有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三)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五)具有与处置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标准,监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规范建设运营。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生产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规定分类受纳、堆放、处置建筑垃圾,核对确认进入场所的运输车辆,以及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不得受纳、处置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二)实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规范的台账,包括建筑垃圾来源、类型、接收量、处置量、处置利用工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类型与产出量、产品流向等信息。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卸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检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三)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稳定性检测,杜绝安全隐患。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对建筑垃圾堆体的稳定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急预案的可靠性等进行检查评估,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结合堆放规模、场地情况和周边环境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条在满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扬尘和噪声防治等要求下,可以设置现场加工处置设施,就地处置建筑垃圾,降低运输和处置利用成本,减少二次污染。第二十六条应对盾构土涉及地质危害、环境影响等指标进行检测,对具有生物毒性、环境危害的盾构土按相关技术规程等进行处置。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处置双方协商确定。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地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制度,制定鼓励、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价格信息。第三十条国有投资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道(公)路路基或垫(基)层、广场、室外停车场、护坡、人行道、管沟等工程部位,应优先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比例应不低于30%。各地可采取甲供材等措施,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工程项目积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各地要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无机混合料、再生沥青混凝土等再生材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各地应理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职责,统筹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第三十二条各地应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文明施工内容纳入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具体措施实施情况、每万平方米建筑垃圾排放量情况、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使用情况应纳入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绿色施工工地确定、绿色建造项目评定等内容。第三十三条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并将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对接至省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功能,推进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和信息追溯。第三十四条各地应当按规定做好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处置利用量的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公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场所等信息。第三十五条各地应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联单应附注项目名称、产生单位、建筑垃圾类别、数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处置场所等信息,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持有,并指定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鼓励各市州利用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利用联单对建筑垃圾的排放量、运输量及处置量是否匹配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属地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二)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三)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四)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五)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六)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七)未经许可或超出行政许可范围处理建筑垃圾的;(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文件的。第三十八条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责任主体信用管理,认定发布建设、施工、监理、运输、处置等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第三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市州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调研评价,并纳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考核范围,对工作敷衍应付、推进不力的约谈通报,情况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追究责任。各市州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部门应参照进行督促指导和调研评价。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 问: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

  • 【转帖】FLIR 热像仪在建筑行业的应用

    原文转自:[url]http://www.pefeco.com[/url] 现代社会中有种类繁多的建筑,从别墅到高楼大厦,由于其结构,设计相当复杂,往往会造成诸多困扰,通常会有许多难以诊断和解决的问题:这些包括: 1.由于保温问题所造成的额外的能量流失和空气泄漏 2.由于渗漏,结露,或结霜造成湿气侵人 3.冰,雪及阳光对屋顶造成的损害 4.差的空调系统性能 5.对结构或性能验证 6.大楼综合病 我们面对如此多而频繁的问题,如它们其中的种种因果关系—我们不得不在受到昂贵的损失后才能发现。 [URL=http://www.pefeco.com]FLIR[/URL] 热像仪是一种宝贵的工具,使我们可以从另一个方面,从不可见光的角度详细地解读建筑物所发出的信号,一旦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热像仪可以让业主、建筑师、承包商去发现问题所在,核实建筑物的性能以及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 空气泄露:通常这种因素可以占到建筑物空调能量损失的一以上,当然足够的空气交换对于健康和安全是基本的要求,大多数建筑物的设计会考虑到这些。但有时一些错误的设计,特别在结构,材料及工艺会使得问题更为突出。 湿气侵入:一般来说建筑物的设计和相关设备保证了其气密性,一旦有湿空气进入,许多时候会让人产生困惑的问题,特别是潮湿会成为霉菌适合生长的地方,一些霉菌可能对这些潮湿点定位变得非常简单,因为它有一个较高的热传导和一个较大的热容量。 结构验证:有时面对已完成的构件结构,因为某些原因,我们可能要进行结构验证,如整体墙中带钢筋的灌浆室,浇注墙中的结构件或定位历史建筑物中表面以下的某些细节。通过这些物件不同的热容量的特性,我们可以运行热像仪从温度的方面加以判断。 屋顶翻修:城市中房屋,特别是屋顶,其往往要经受日晒雨淋,甚至大气的一些侵蚀,而其受损情况各有不同,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将所有屋顶加以更换,可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如果我们拥有热像仪,它们将辐射转为热图像或热图谱,它们可以形象地显示温度差别,从而轻松地区分屋顶的破损区域,节约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 建筑工程实验室的特定要求——实验室人员(这个最多……)

    [font=Arial][size=12px] 实验室从事建设工程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1]应具有建设工程检测相关专业技[/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术经历,并经过上岗培训、考核和授权。[/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实验室成立年限小于3年或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或[/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主要管理者)发生变更时,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或主要管理者)应参加过实验室质量管理[/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或认可相关知识的培训。[/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管理层中从事实验室技术管理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本实验室工作 2年以上且具有5年以上检测及管理经历。技术管理者除熟悉专业知识外,还应熟悉认可准 则中要求的相关技术内容,例如测量溯源性、测量不确定度及质量控制等。[/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管理层中从事实验室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注2],在本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且具有5年以上检测及管理经历,经过实验室质量管理的 培训并能提供相应有效证据。[/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注1:专业技术人员指检测人员、进行检测结果复核的人员、检测方法验证或确认的人员、签发证书或 报告的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 [/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注2:同等能力指博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或硕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或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8年及以上。 [/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考核合格的,可独立开展 检测工作:[/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a)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不低于 1 年的相关检测工作经历;[/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b)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且不低于 3 年的相关检测工作经历;[/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c)具有中专(高中)学历和 10 年以上的相关检测经历。 [/size][/font][align=center][/align][font=Arial][size=12px] 实验室应对检测人员进行管理体系、检测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并经理论和现场操作考 核合格后,方可授权上岗。 [/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检测报告审核人、监督员应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相 关专业检测工作3年以上;[/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在本实验 室工作 1 年以上且从事相关专业检测工作 5 年以上。[/size][/font][align=center][/align][font=Arial][size=12px]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 施工程检测、人防工程、消防工程、建筑防雷工程、建筑节能工程,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 还应满足下列要求:[/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a)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 4 名,其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2 名。从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至少 1 人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 资格;从事交通、水利行业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应的职业资格。[/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b) 建筑结构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结构工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 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 4 名,其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2 名。从事建筑结构工程检测的,至少 1 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钢 结构焊接质量检测应满足 CNAS-CL01-A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从事交通、水利行业结构工程检测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应的职业资格。 [/size][/font][align=center][/align][font=Arial][size=12px] c)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 4 名,其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2 名。[/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d) 桥梁隧道工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桥梁隧道工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 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 7 名,其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2 名。从事桥梁隧道工程检测的,至少有 7 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桥隧专业职业资格。 [/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e)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交通安全设施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 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 5 名,其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1 名。从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检测的,至少有 3 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交通安全设施专业职业 资格。 [/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f)人防工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人防工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 8 名,其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3 名。从事人防工程检测的,相关专业领域要覆盖机械、力学、土木等领域。 [/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g)消防工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消防工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 4 名,其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2 名。从事消防工程检测的,相关专业领域要覆盖消防、机械、电气、土木等领域。有职业 资格要求的需持职业资格证书,还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h)建筑防雷工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防雷工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 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 6 名,其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2 名。从事建筑防雷工程检测的,相关专业领域要覆盖电气、通信、土木等领域。[/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i) 建筑节能工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 4 名,其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 2 名。 [/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的,相关专业领域要覆盖建筑物理、暖通、电气、土木等领域。[/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从事建设工程领域检测的人员,应是实验室签约聘用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同 类检测机构中执业。[/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到人员所在的检测机构,行业特殊管 理规定除外。[/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 实验室应根据需要设立技术监督员,该人员应有能力对检测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 指导和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说明。[/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实验室应制定保证技术监督工作有效进行的程序。[/size][/font]

  • 问: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

  • 【原创大赛】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align=left][b][font=宋体][color=black]1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目的[/color][/font][/b][/align][font=宋体]为规范和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减少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font][b][font=宋体]2 [/font][font=宋体]范围[/font][/b][font=宋体]适用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和控制。[/font][b][font=宋体][color=black]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引用文件[/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black]3.1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61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3.2 [/color][/font][font=宋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font][b][font=宋体]4 [/font][font=宋体]定义[/font][/b][font=宋体]无。[/font][b][font=宋体]5 [/font][font=宋体]职责[/font][/b][font=宋体]5.1 [/font][font=宋体]公司法人[/font][font=宋体]作为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公司消防安全法定责任。[/font][font=宋体]5.2 [/font][font=宋体]行政总经理[/font][font=宋体]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承担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公司贯彻执行各级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管理办法,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源和组织保障。批准消防演习、消防检查计划的组织开展,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font][font=宋体]5.3 [/font][font=宋体]行政综合部[/font][font=宋体]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主要职责包括:[/font][font=宋体]1) [/font][font=宋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与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消防大队联络;[/font][font=宋体]2) [/font][font=宋体]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font][font=宋体]3) [/font][font=宋体]建立和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font][font=宋体]4) [/font][font=宋体]负责制定消防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火灾隐患组织整改,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定期组织消防演习;[/font][font=宋体]5) [/font][font=宋体]负责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的配置,及日常点检、维护与保养,确保消防通道和出口的顺畅;[/font][font=宋体]6) [/font][font=宋体]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实验室,及明火实验区域的消防安全进行评估。[/font][font=宋体]5.4 [/font][font=宋体]各部门负责人[/font][font=宋体]作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负责任命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逐级落实部门内安全防火责任,保障公司消防安全办法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积极配合行政综合部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font][font=宋体]5.5 [/font][font=宋体]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font][font=宋体]作为本部门的防火负责人,负责根据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识别本部门消防风险环节,必要时编制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对于发现的火线隐患应及时解决,无法解决时及时报告行政综合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参与及协助行政综合部组织的消防演习、消防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font][font=宋体]5.6 [/font][font=宋体]义务消防队[/font][font=宋体]公司义务消防队为兼职人员,由各部门推荐、行政综合部组建并管理。学习防火和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公司消防演习;发现起火时负责应急指挥和应急灭火救灾。[/font][b][font=宋体]6 [/font][font=宋体]程序[/font][font=宋体]6.1 [/font][font=宋体]消防组织管理[/font][/b][font=宋体]6.1.1[/font][font=宋体]公司各部门的所有员工应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文件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止,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font][font=宋体]6.1.2[/font][font=宋体]公司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部门应任命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员,并上报行政综合部备案。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将安全防火责任逐级落实到区域、班组、岗位、个人,必要时应制定部门安全防火实施细则文件,对本部门内火险隐患加以管控。[/font][font=宋体]6.1.3 [/font][font=宋体]行政综合部负责组建公司义务消防队,消防队员由各部门推荐,消防队员人数应与公司规模大小相匹配。[/font][font=宋体]6.1.4[/font][font=宋体]行政综合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地方性消防管理实施细则,但实施细则应不与本文件内容冲突。[/font][b][font=宋体]6.2 [/font][font=宋体]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演习[/font][/b][font=宋体]6.2.1[/font][font=宋体]消防培训应纳入人力资源部新员工入职培训计划。[/font][font=宋体]6.2.2 [/font][font=宋体]行政综合部应制定计划或日程表,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公司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如宣传板、海报、公司论坛等,采取多样形式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全员消防意识,推动消防管理办法的落实。[/font][font=宋体]6.2.3 [/font][font=宋体]各部门应有针对性的对员工开展专项、岗位防火教育和培训,对于存在火灾风险的岗位人员,如电工、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搬运、保管、处理人员、明火实验人员等,必须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font][font=宋体]6.2.4 [/font][font=宋体]行政综合部应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灭火、应急疏散和救助等方面培训。6.2.5 行政综合部每年应制定消防演习方案/计划或日程表,通过演习考核消防员的能力水平,同时对公司全体人员的应急疏散进行演练。[/font][font=宋体]6.2.6 [/font][font=宋体]必要时可以联络地方消防单位来公司指导演习或进行消防知识培训。[/font][b][font=宋体]6.3 [/font][font=宋体]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font][/b][font=宋体]6.3.1[/font][font=宋体]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行政综合部应对建筑和装修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进行审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各项规定。[/font][font=宋体]6.3.2 [/font][font=宋体]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安全出口等应确保通畅,建筑安全出口、安全距离等必须按消防安全规定执行。行政综合部应绘制公司“各楼层消防疏散平面图”,并张贴在易于看到的显著位置。[/font][font=宋体]6.3.3 [/font][font=宋体]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风险性等,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及其它必要的消防设备、消防器材。行政综合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所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警示标志的设置、维修、更换实行统一管理。[/font][font=宋体]6.3.4 [/font][font=宋体]在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应设有足够数量的移动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应与该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移动灭火器应摆放在固定且便于取用的位置。[/font][font=宋体]6.3.5 [/font][font=宋体]各部门如发生实验室布局调整、储存物料改变等情况,应及时向行政综合部报告并提出消防器材的调整意见,由行政综合部负责重新配置。未经行政综合部同意,严禁私自更改、调换、挪动以及非火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font][font=宋体]6.3.6 [/font][font=宋体]各部门如因火动用消防器材,或发现消防设备器材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行政综合部。[/font][font=宋体]6.3.7 [/font][font=宋体]行政综合部应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并组织各相关部门/人员对公司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灭火器(箱)、消防栓及配件以及应急照明灯、消防通道指示灯等进行点检、维护和保养,保障其正常使用状态,并填写“消防设施器材点检维护记录卡”(表单内容由行政综合部根据维护保养项目编制)。[/font][b][font=宋体]6.4 [/font][font=宋体]消防安全检查[/font][/b][font=宋体]6.4.1 [/font][font=宋体]行政综合部每年应制定“消防安全检查计划”,包括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并报行政总经理批准。检查范围应覆盖到公司所有场所,可以采用滚动式审查,时间上可以考虑在长假放假前(或后)开展安全检查。[/font][font=宋体]6.4.2 [/font][font=宋体]检查内容应包括方面:[/font][font=宋体]1) [/font][font=宋体]对各部门/场所火灾隐患及其防范措施情况;[/font][font=宋体]2) [/font][font=宋体]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各类指示和警示标志、应急照明装置、报警装置、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器材等的有效性,以及日常点检和维护情况;[/font][font=宋体]3) [/font][font=宋体]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font][font=宋体]4) [/font][font=宋体]特殊岗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font][font=宋体]5) [/font][font=宋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情况;[/font][font=宋体]6) [/font][font=宋体]其它消防安全相关情况。[/font][font=宋体]6.4.3 [/font][font=宋体]行政综合部负责按计划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限期采取整改措施。[/font][b][font=宋体]6.5 [/font][font=宋体]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font][/b][font=宋体]6.5.1 [/font][font=宋体]公司实验场所、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储存场所、样品和记录储存场所、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是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应予以加强管理和检查力度。[/font][font=宋体]6.5.2 [/font][font=宋体]以上场所均禁止吸烟,行政综合部应设置吸烟区,并予以明确标识。[/font][font=宋体]6.5.3 [/font][font=宋体]公司内部如需使用明火,例如需开展明火实验(燃烧实验、火焰炉、电炉等)、需要明火取暖(电暖气等)等,应填写“明火使用审批表”,报行政综合部审批许可,并由行政综合部备案存档。明火作业应设在固定地点,不得随意调整。[/font][font=宋体]6.5.4 [/font][font=宋体]公司内部电焊工、气焊工、电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font][font=宋体]6.5.5 [/font][font=宋体]外来单位如因建筑、装修、设备安装等原因需要在公司内动用明火、或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需要经过行政综合部审批,并与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font][b][font=宋体]6.6 [/font][font=宋体]火灾事故管理[/font][/b][font=宋体]6.6.1 [/font][font=宋体]火情报告[/font][font=宋体]一旦发生火灾,火灾事故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拨打当地的火灾报警电话,报告火灾情况,然后及时联系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和公司行政综合部。火情报告包括:[/font][font=宋体]1) [/font][font=宋体]发生火灾的地点;[/font][font=宋体]2) [/font][font=宋体]火灾的大小和类型;[/font][font=宋体]3) [/font][font=宋体]是否有危险化学品;[/font][font=宋体]4) [/font][font=宋体]是否有适当类型的灭火设施和器材;[/font][font=宋体]5) [/font][font=宋体]所属公司的名称和报告者姓名等。[/font][font=宋体]6.6.2 [/font][font=宋体]灭火和疏散[/font][font=宋体]火灾发生时,消防管理员和义务消防队成员应第一时间组织疏散人员。同时在确保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为防止火情的扩大,应特别关注以下情况:[/font][font=宋体]1) [/font][font=宋体]如火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质,应尽可能采取隔离措施,如移走易燃物、关闭易燃气体阀门开关等;[/font][font=宋体]2) [/font][font=宋体]尽快切断电源,防止电火发生;[/font][font=宋体]6.6.3 [/font][font=宋体]事故调查和处理[/font][font=宋体]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启动事故处理程序。对于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行政综合部应向当地安全消防部门报告,如有人员伤亡时影响当地劳动部门报告。[/font][align=center][/align]

  • 【转帖】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91-93

    第1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4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 语  第2.0.1条 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2.0.2条 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条 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2.0.4条 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第2.0.5条 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  第2.0.6条 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2.0.7条 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2.0.8条 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  第2.0.9条 生物培养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用房。要求的环境条件包括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等及灭菌消毒等措施。常采用的仪器设备包括摇床、培养箱等。  第2.0.10条 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1~0.01mg天平的房间。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的防振天平台上第2.0.11条 高精度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  第2.0.12条 前室: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第2.0.13条 准备间:某些专用实验室的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2.0.14条 防生物危害实验室:也称为生物安全实验室。用于从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工作的房间,最重要的环境条件是维持房间的负压。  第2.0.15条 管道井: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的竖向井道。  第2.0.16条 管道走廊: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7条 管道技术层: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8条 应急喷淋:为保证实验人员在实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的安全,多在靠近该类实验室的公共走道处设置带有自动或人控开关的喷淋设备,以备实验人员一旦被药品污染时,能及时进行喷淋救护。  第2.0.19条 反应池:指排水系统排出的污(废)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或附近设置排出污水处理的构筑物,用物理、化学方法予以处理,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2.0.20条 实验室工作接地:为保证要求接地的仪器设备稳定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第2.0.21条 供电电源工作接地:为交流和直流电源系统提供的接地。  第2.0.22条 保护接地:为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而设置的接地。  第2.0.23条 特殊防护接地:为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提供的接地。  第2.0.24条 防雷接地:为保证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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