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建设用地

仪器信息网建设用地专题为您整合建设用地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建设用地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建设用地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建设用地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建设用地话题讨论。

建设用地相关的论坛

  • 《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解读

    1.《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十三五”以来,四川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全面推动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四川省工作方案,全面完成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但我省仍处于保护与发展长期矛盾和短期问题的交织期,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尚未根本改变,局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仍保持高位,土壤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同时,随着四川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企业关停和搬迁改造等发现的污染地块增多,土壤污染历史遗留问题依然突出。?目前,四川省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GB 36600-2018规定了85类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内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中基础性标准缺失的问题,但其主要针对全国较为普遍的污染物项目,对我省一些污染地块的覆盖面不够。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四川省涉及工业行业650类,工业产品12000多种,污染物类型多样。铊、锰、草甘磷等高检出率污染物未包含在GB 36600-2018之中,制约了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制定《标准》是完善我省土壤环境管理体系的需要,也是重要举措,可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提供重要技术支撑。2.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本标准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三是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及其编制说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等。3.本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一是补充性原则。对于已经列入GB 36600-2018中的污染物项目(共85项),其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按GB 36600-2018中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仅考虑未列入GB 36600-2018中的污染物项目,是对国家标准的重要补充。二是重点覆盖原则。本标准重点筛选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调查信息采集中特征污染物涉及地块较多,初步采样地块检出率较高的污染物。三是健康防护原则。本标准重点筛选土壤中易累积、毒性较高、对人体健康影响大的污染物。四是可操作性原则。土壤污染物项目具有毒理数据和检测方法支撑,便于筛选值和管制值的计算和使用。4.本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是什么?本标准制定的具体技术路线如下:首先,通过资料收集和调研等途径掌握全省重点行业企业调查、风险评估、污染物毒性参数和理化性质参数等数据,筛选确定土壤污染物项目,共确定我省出现频率较高、毒性较强、易在土壤中累积的土壤污染物49项。其次,通过资料分析将地块暴露参数本地化,综合国际主流毒性数据库,并根据HJ 25.3等相关技术规范计算获取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第三,参考重金属和无机物的环境背景值,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饱和浓度限值确定筛选值和管制值的取值。最后,通过咨询相关省级部门、市(州)生态环境局、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专家和领导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5.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本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6.本标准中筛选值和管制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本标准涉及的土壤污染物项目主要覆盖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信息采集和详查中涉及的有毒、有害、易累积特征污染物。绝大部分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和国家标准GB 36600编制说明等相关技术规范计算得出,6项挥发性有机物(对氯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异丙苯、正丁基苯、六氯丁二烯)的筛选值和管制值依据其土壤饱和浓度进行修正,1项重金属类污染物(铊)参考了相关调查数据进行了修正。7.本标准中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如何使用?标准中所列项目为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选测项目。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监测项目依据GB 36600、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表1中所列项目。GB 36600中包含的污染物项目,采用GB 36600规定的筛选值和管制值。GB 36600中不包含的污染物项目,采用表1规定的筛选值和管制值。GB 36600和表1均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 25.1、HJ 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管制值,应当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HJ 25.3、HJ 25.4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具体地块土壤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鼓励各市(州)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8.本标准的实施将对我省土壤环境质量产生哪些积极影响?本标准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依据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和我省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标准实施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人体健康风险将会得到进一步管控,持续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环境标准12月5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相关工作,现批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四、《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2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承担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6日印发

  •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含地下水污染场地)与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2年7月7日更新)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含地下水污染场地)与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已于2022年7月7日更新,详见附件。[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89dbc604e9c24bea9a987f4d5ba28f94.pdf]附件1-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含地下水污染场地)20220707更新.pdf[/url][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9555ac3db5fc4c3481c3dc1970c64ca5.pdf]附件2-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20707更新.pdf[/url][url=http://sthjt.zj.gov.cn/art/2022/7/7/art_1229263559_4948749.html]点此下载附件[/url]

  • 做场调的同仁注意,部里新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b]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b]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推动提高调查工作质量,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请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07/W020220715617273813846.pdf]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07/W020220715617274016821.pdf]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7月7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7月8日印发

  • 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移出清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21年 第71号)要求,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移出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326014242/2023010908514752345.doc]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326014242/2023010908514890383.doc]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5日 [/align]

  •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活动,规范并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我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8543185584361.pdf]《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url]。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b]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活动,规范并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我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8543185584361.pdf]《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url]。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移出清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21年 第71号)要求,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移出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325891692/2022080810380560886.doc]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325891692/2022080810380625636.doc]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5日 [/align]

  •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含地下水污染场地)与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2年8月2日更新)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含地下水污染场地)与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已于2022年8月2日更新,详见附件。[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76f5f8758d0e4da39473b525073b6e98.pdf]附件1-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含地下水污染场地)20220802更新.pdf[/url][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5896f7d1f8ad4e438d46b2a8a67705fe.pdf]附件2-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20802更新.pdf[/url][url=http://sthjt.zj.gov.cn/art/2022/8/2/art_1229263559_4960558.html]点此下载附件[/url]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等相关要求,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推动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提速增效,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形及要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严格按照鲁环发〔2020〕49号文件要求,及时将评审会议通知、调查结论及调查报告专家评审结论(含复核意见)等有关文件上传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并根据国家要求将有关材料上传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用地申请依据,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依据。(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以下重点建设用地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地类代码07、08〕的地块,包括用途变更为含“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地块。其中,对于多用途混合地块应当整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 “一住两公”建设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3.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拟用途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地块,应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四)拟(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地块(以下简称“6+1”行业地块),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完善建设用地管理机制(五)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查询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落实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优化土地开发利用时序。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六)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使用权转让、土地供应等环节加强监管,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手续;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环节前,应当查询地块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中状态,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未开展的,以及在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内未移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名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不得办理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手续。(七)共享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优先监管地块清单、“6+1”行业地块清单及用地详细位置等相关信息,共享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土地收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以及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地块信息。地块信息包括地块名称、位置、矢量范围、面积、原用地类型、拟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必要的图件等,实时关注相关地块调查及修复动态,统筹谋划考虑,保障用地安全。三、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八)优化土壤调查启动时序。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工业用地地块,原则上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清理遗留固体废物及废水之后,且遗留建(构)筑物不影响布点采样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防止因二次污染再次开展调查,减轻企业负担,缩短调查周期。(九)从严监管拆分地块调查。原则上,同一地块不得拆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确需进行拆分的风险管控或修复地块,要将拆分方案纳入风险评估报告,拆分方案要充分考虑地块规划用途、地块原空间布局、污染情况以及开发时序等,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并且每个拆分后的区域应当满足最低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基础数据要求。(十)强化污染地块调查边界管理。地块边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块污染的,需确定地块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的(如学校、居民区等)等情形,调查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地块边界以外。(十一)规范调查报告评审。各市要督促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传采样方案,应当编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附件或者在调查报告中编制专门篇章。调查报告评审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直属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调查报告评审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出具委托文件,将委托情况或文件函告或抄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监督受委托方依法行使被委托的事权。组织评审单位应当在调查报告评审会前下发正式评审通知,组织相关单位参会,各单位应切实履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中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十二)加强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关键环节和调查报告。监督检查范围原则上应当涵盖全部“6+1”行业地块,总数不低于当年评审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数量的10%。四、优化建设用地管理服务(十三)主动靠前服务。根据《“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考核节点调整为供地环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重点项目,提前告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引导其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十四)简化农用地调查流程。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中,涉及农用地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通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经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其调查报告评审可以由专家集中评审简化为函审,或由组织评审单位直接出具审核意见,无需专家评审。(十五)优化报告评审程序。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完成报告提交、评审申请、查询、报备“一网通办”。各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实现报告评审受理、审核全过程网上办理,提高评审效率,压缩评审时间,服务高质量发展。组织评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汇总上年度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五、严格组织实施(十六)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行业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计划。建立问题通报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防范“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违法开发利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三方调查机构涉嫌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等行为。(十七)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和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核算本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并于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上一年度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础信息台账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8日。[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 ?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18日?[/align]

  • 环保部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b][color=#ff0000] 环境保护部公告[/color][/b][color=#000000] 公告 2017年 第72号[/color][b]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b]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1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  [b]附件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b]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b]一、适用范围[/b]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b]二、原则规定 [/b]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b]三、调查评估程序[/b]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b]初步调查:[/b]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信息,进一步进行判别。  [b]详细调查:[/b]包括详细调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水文地质调查、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详细调查应当进一步确定土壤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分析污染物在该地块的迁移与归宿等,为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提供支撑。详细调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或需要进一步精细测算治理与修复范围时,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更多信息。  [b]风险评估:[/b]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风险控制值计算等。通过风险评估判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是否超过可接受水平,并计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控制值。  [b]四、调查评估要点   (一)调查范围[/b]  调查范围原则上为疑似污染地块的边界范围内。  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地块边界以外:如地块边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块污染的,需确定地块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的(如学校、居民区等)等情形。  [b](二)布点要求[/b]  布点是土壤环境调查的关键环节。布点不当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布点数量应当综合考虑代表性和经济可行性原则。鉴于具体地块的差异性,布点的位置和数量应当主要基于专业的判断。原则上:  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详细调查阶段,对于根据污染识别和初步调查筛选的涉嫌污染的区域,土壤采样点位数每400m2不少于1个,其他区域每1600m2不少于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6400m2不少于1个。  有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布点,如污染历史复杂或信息缺失严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等。  [b](三)土壤污染物的检测项目 [/b]  漏检污染项目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  土壤中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疑似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  [b](四)水文地质和土壤理化性质调查 [/b]  水文地质条件关系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和分布。需要调查:地块土层结构及分布、地下水位、地下水垂向水力梯度、地下水水平流速及流向等。  土壤的具体理化性质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参数。需要调查:土壤有机质含量、容重、含水率、土壤孔隙率、渗透系数等。  [b](五)实验室检测原始数据管理 [/b]  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调查评估的基础。参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实验室,应当保存所有样品检测的原始数据(包括电子数据)以备检查,原则上至少保存20年。  [b](六)风险评估要点   1.建立污染地块概念模型 [/b]  概念模型的内容包括污染来源、潜在受体以及暴露途径(即污染到达受体的途径)。概念模型应当贯穿于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整个过程,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完善。  即使存在污染来源,如果没有暴露途径,则对潜在受体而言,就没有风险。《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了多种暴露途径。根据建立的概念模型,某种暴露途径对于该特定地块并不存在的,则风险评估可以不考虑该暴露途径。污染地块上如果存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未规定的暴露途径的,可参考国际上具有较高认可度的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组织开展相应暴露途径的风险评估工作,说明方法的合理性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b]2.风险评估的参数选择 [/b]  对于污染物理化和毒性参数,原则上选择《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所规定的参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未规定的,可引用国际上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认可度的数据库中的参数,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对于人体暴露特征参数,原则上采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参数推荐值;确需调整的,应参照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对于污染地块的特征参数,应通过水文地质调查、室内土工试验等方式获取实测数据,对于面积较大且水文地质情况复杂、变异性较大的地块,可分区域获取地块特征参数。  [b]3.关于风险控制值 [/b]  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土壤风险控制值指根据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规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当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明确时,应根据规划用途计算风险控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时,可结合可能的多种规划用途,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值。  通过风险评估计算得出的风险控制值,是确定污染地块修复目标值的重要依据,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如对于土壤背景值较高的污染物(如重金属),考虑成本效益,技术可操作性,以及修复后存在被更高背景的周边区域再次污染的可能性,原则上不要求清理到背景水平之下。  污染地块的修复目标可依据《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导则》确定。  [b]五、成果及审核   (一)成果[/b]  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应以电子和书面方式提交相关工作成果,包括报告书、图件、附件材料等。  1.报告书应包括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2.图件应包括地块地理位置图、地块平面图、土壤污染物浓度分布平面图及截面图、地块土层分布截面图、地下水位等高线图、地下水污染物分布图等;  3.附件材料应包括相关历史记录、现场状况及工作过程照片、钻孔柱状图、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测绘报告、建井记录、洗井记录、手持设备日常校准记录、原始采样记录、现场工作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专家咨询意见等。  [b](二)审核要点[/b]  对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工作进行审核的,可参考下表所列要点。[table=600][tr][td][align=center][b][color=#000000]阶  段[/color][/b][/align][/td][td][align=center][b][color=#000000]要[/color][color=#000000]点[/color][/b][/align][/td][/tr][tr][td=1,5][align=center][color=#000000]调查阶段[/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调查范围是否合理[/color][/td][/tr][tr][td][color=#000000]资料收集是否完备[/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采样点位布设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采样深度设置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color=#000000]现场样品采集过程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1,4][align=center][color=#000000]调查阶段[/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水文地质资料是否完备[/color][/td][/tr][tr][td][color=#000000]检测项目选择是否全面[/color][/td][/tr][tr][td][color=#000000]实验室检测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color=#000000]检测数据统计表征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1,5][align=center][color=#000000]风险评估阶段[/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概念模型是否合理[/color][/td][/tr][tr][td][color=#000000]参数选择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风险表征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color=#000000]不确定性分析是否合理[/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风险控制值的确定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1,3][align=center][color=#000000]工作成果提交[/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相关报告书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color=#000000]图件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附件材料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1,3][align=center][color=#000000]总结[/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调查评估过程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color=#000000]相关材料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color=#000000]结论是否科学可信[/color][/td][/tr][/table]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

    [font=宋体, SimSun]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font]  [font=宋体, SimSun]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关于委托广州、深圳市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委托佛山市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近期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相关报告评审情况(截至2023年8月8日),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精神,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联合更新了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font]  [font=宋体, SimSun]一、纳入名录地块[/font]  [font=宋体, SimSun]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情况,将珠海高新区裕华聚酯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地块、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A地块、广州浪奇化工厂地块二、广东川南减震器有限公司第10040689号地块共4个地块纳入名录。[/font]  [font=宋体, SimSun]二、移出名录地块[/font]  [font=宋体, SimSun]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情况,将惠州仲恺平南项目ZKB-046-04地块、广州锌片厂(不含保障性住房地块)、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大道南侧STJ15-02地块(原番禺水泥厂)、广州浪奇化工厂地块一共4个地块移出名录。[/font]  [font=宋体, SimSun]三、有关要求[/font]  [font=宋体, SimSun](一)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font]  [font=宋体, SimSun]1.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font]  [font=宋体, SimSun]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font]  [font=宋体, SimSun]3.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后期管理(后期管理要求详见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font]  [font=宋体, SimSun](二)有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落实有关要求,对名录内的地块做好风险管控工作,严防违法违规开发利用,对已移出名录的地块实施后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管。[/font]  [font=宋体, SimSun]附件: [/font]  [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529/529216/4238525.pdf]1.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3年8月更新).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529/529215/4238525.pdf]2.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3年8月更新).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529/529214/4238525.pdf]3.广东省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2023年8月更新).pdf[/url][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font][/align][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2023年8月17日[/font][/align]

  • 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移出清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21年 第71号)要求,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移出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325998338/2022120718081621665.doc]2.[/url][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325998338/2022120718081677336.doc]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6日 [/align]

  • 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 铅元素测定用HJ491-2019原子吸收法

    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  铅元素测定用HJ491-2019原子吸收法

    各位老师好,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标准中关于铅的测定给了两个方法,其中一个是GB17141石墨法。今年新出了HJ491-2019的标准,其中铅是可以用火焰法测的。可以不可以用HJ491-2019火焰法测建设用地相关环评项目的铅?毕竟,建设用地里的铅的筛选值和管控值都很高。[img=,690,6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0/201910231629141713_6407_3255908_3.png!w690x64.jpg[/img][img=,690,41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0/201910231629146833_4583_3255908_3.png!w690x414.jpg[/img]

  • 关于第八次更新《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结合近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等情况,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第八次对《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进行动态更新。现予公告。列入本名录的82个地块,不得实施任何与风险管控或修复无关的项目。对达到确定的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附件:[img]http://sthjt.sc.gov.cn/default/images/icon16/pdf.gif[/img][url=http://sthjt.sc.gov.cn/sthjt/c103951/2022/10/13/5823561689364165bf80fd7c76ff65b6/files/21a1667885b349a289e7751141118157.pdf]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url][align=right]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10月9日[/align]

  • 关于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活动,规范并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土壤生态环境司 吴颖欣、任静  电话:(010)65645697  邮箱:wrdk@mee.gov.cn  传真:(010)65645673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02546778574431.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02546778771770.pdf]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02546778918589.pdf]《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30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世界环境日】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问题的答复

    [size=18px]来信:[/size]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中是否需提出回填士的判断依据并说明回填土来源。[size=18px]生态环境部回复:[/size]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的是查明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情况。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要,如需对回填土来源等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可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有关要求,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进行识别和描述。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问题

    [font=宋体]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中是否需提出回填土的判断依据并说明回填土来源。[/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回复[/font][font=宋体]:[/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的是查明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情况。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査工作需要,如需对回填土来源等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可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査技术导则》[/font][font=宋体](HJ25.1-2019)有关要求,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进行识别和描述。[/font][/font]

  • 关于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活动,规范并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土壤生态环境司 吴颖欣、任静  电话:(010)65645697  邮箱:wrdk@mee.gov.cn  传真:(010)65645673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02546778574431.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02546778771770.pdf]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02546778918589.pdf]《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30日附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t20220602_984216.html[/align]

  • 如何确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关注污染物

    如何确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关注污染物

    [align=center][b][size=16px][font=宋体]如何确定建设用地[/font][font=宋体]土壤污染状况详查[/font][font=宋体]的关注污染物[/font][/size][/b][/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6px](老兵)[/size][/font][/align][size=16px][b][font=宋体]摘要:[/font][/b][font=宋体]本文针对建设用地[/font][font=宋体]土壤污染状况详查[/font][font=宋体]中存在的问题,从说清土壤环境风险出发,根据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为尽可能获得客观、科学和可比的调查结果,介绍了如何确定建设用地[/font][font=宋体]土壤污染状况详查[/font][font=宋体]关注污染物的量化方法。[/font][font=Calibri] [/font][b][font=宋体]关键词:土壤污染;详查;关注污染物[/font][/b][font=宋体] 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第二阶段调查通常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初步采样分析的检测指标是[/font][font=宋体]GB 36600 [/font][font=宋体][font=宋体]中的基本项目([/font][font=宋体]45项)+基本项目之外增测的特征污染物。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 [/font][/font][font=宋体]GB 36600 [/font][font=宋体]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但各地在开展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实践中,不少调查单位仅将初调超标的项目列为详调的关注污染物(检测项目),由于[/font][font=宋体]那些接近筛选值的指标不再检测,[/font][font=宋体]将导致潜在的环境风险未被发现,笔者现就详调阶段关注污染物的确定谈谈自己的看法。[/font][b][font=宋体]1 对未超标特征污染物采样分析的理由[/font][/b][font=宋体] 首先土壤污染物分布极不均匀,仅凭初调有效的点位和专业判断未必能最大限度地捕捉到地块的特征污染物;其次是建设用地单点法的采样方式未能获得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再次是[/font][font=宋体]对于接近筛选值的指标来说,由于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误差大的原因,可能会导致某些超标污染物被检测为不超标。鉴于初调调查结果的不确定性,[/font][font=宋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未超标的特征污染物进行识别,将其中环境风险大的确定为详调必须关注的[/font][font=宋体]污染物。[/font][b][font=宋体]2关注污染物确定的原则[/font][/b][font=宋体][font=宋体] 关注污染物是根据地块污染特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地块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污染物。详调阶段关注污染物确定的原则是:[/font] [/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1) 必须针对地块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来确定,特征污染物即初调超标的污染物,而潜在污染物即初调占标率高和对土壤环境有一定危害的污染物。[/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2)对潜在污染物特性的识别和确认为关注污染物的过程必须量化和规范,鉴于国家对此无具体规定,各地应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3)确定关注污染物要科学合理,即妥善处理好保守与经济可操作性的关系,应在[/font][/font][font=宋体]保证查明超标地块污染范围和[/font][font=宋体]说清环境[/font][font=宋体]风险的前提下,[/font][font=宋体][font=宋体]科学合理地优化[/font][font=宋体]“关注污染物”。[/font][/font][font=宋体] 在最近下发的《[/font][font=宋体]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font=宋体]生态环境部公告[/font] 2022年 第17号[/font][font=宋体][font=宋体])中有关详查检测项目设置是否全面合理的检查要点是:[/font][font=宋体]“应当包含初步采样分析发现的全部超标污染物,必要时考虑初步采样分析未超标的特征污染物”。[/font][/font][b][font=宋体]3 将未超标的特征污染物识别为关注污染物的方法[/font][/b][font=宋体][font=宋体] 什么才算必要?建设用地只要未超标的特征污染物占标率高和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由其是毒性大的污染物和[/font][font=宋体]“6+1”地块的污染物,均有必要将此类未超标的污染物识别为地块的关注污染物。[/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占标率([/font][font=宋体]%)=某指标有检出的[/font][/font][font=宋体]平均[/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值[/font][font=宋体]/该指标对应GB36600的筛选值[/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font][font=宋体]“凡[/font][/font][font=宋体]有检出样品[/font][font=宋体]”是指样本量≥3,小于此数无统计意义;个别点位超标只能启动异常点排查;若有检出的样本量仅为1或2,建议按异常值处理,至多只需在异常点增测对应的指标;均不宜在详调中通测。筛选值可根据规划的用地类型来选取,也可选取GB36600附录A对应的土壤背景值或有关地标规定的筛选值。未超标关注污染物的判定方法如下:[/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1)凡[/font][/font][font=宋体]有机污染[/font][font=宋体]物[/font][font=宋体]有检出,且有检出样品的平均占标率[/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10%[/font][font=宋体]的应关注,这是基于有机污染物的检测方法可同时检测多个目标化合物来考虑,一般地块不易检出,有检出的则不确定性较大,统一按[/font][font=宋体]占标率[/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10%[/font][font=宋体]来识别较为方便。[/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2)对于污染环境风险较高的[/font][/font][font=宋体]铅、砷、汞、镉、[/font][font=宋体]六价铬、[/font][font=宋体]铊、锑、铍和钴等无机元素[/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毒性[/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分值为[/font][font=宋体]1000或10000),凡[/font][/font][font=宋体]有检出样品的平均占标率[/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20%的[/font][font=宋体]元素应关注。[/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3[/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对于污染环境风险中等的铜、[/font][font=宋体]镍、[/font][font=宋体]锰、钒、钼、银、硒[/font][font=宋体]等无机元素[/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毒性[/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分值为[/font][font=宋体]100),凡[/font][/font][font=宋体]有检出样品的平均占标率[/font][font=宋体][font=宋体]>[/font][font=宋体]3[/font][/font][font=宋体]0%的[/font][font=宋体]元素应关注。[/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4)对于污染环境风险较低的锌、总氟、钡、铬、铋[/font][/font][font=宋体]等无机元素[/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毒性[/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分值为[/font][font=宋体]1或10),凡[/font][/font][font=宋体]有检出样品的平均占标率[/font][font=宋体][font=宋体]>[/font][font=宋体]4[/font][/font][font=宋体]0%的[/font][font=宋体]元素应关注。[/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5)对于环境风险可忽略的铝、铁、钛、锡、铟、锗[/font][/font][font=宋体]等无机元素[/font][font=宋体](无毒性分值和评价标准),均无需检测。这里说明锡虽有[/font][font=宋体]地标[/font][font=宋体][font=宋体],但筛选值高达[/font][font=宋体]10000mg/kg,占标率高的情况极少。[/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6)[/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初调时[/font]100%未检出的[/font][font=宋体]污染物在详查时均无需增[/font][font=宋体]测[/font][font=宋体]。[/font][b][font=宋体]4 [/font][font=宋体]土壤污染状况详查[/font][font=宋体]关注污染物选取案例[/font][/b][font=宋体][font=宋体] 某关停铅锌冶炼厂的初调结果表明,[/font][font=Calibri]10[/font][font=宋体]个孔[/font][font=Calibri]60[/font][font=宋体]件土壤样品的超标污染物是铅、砷、镉,除铊未检测外,其它指标的检测结果和占标率统计详见下表。[/font][/font][/size][align=center][b][size=16px][font='Times New Roman'][font=宋体]表[/font][/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企业地块初步采样调查结果及[/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宋体]占标率[/font][/font][font=宋体]统计表[/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size][/b][/align][font=宋体][size=16px][/size][/font][align=center][size=16px][font=宋体][font=宋体][img=,690,64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9/202209011325132346_3359_1634717_3.png!w690x641.jpg[/img]注:凡带[/font][font=宋体]“*”者为参考[/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font][font=宋体]DB4403/T 67-2020)。[/font][/font][/size][/align][size=16px][font=宋体][font=宋体]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发现的全部超标污染物和上表识别出来的应该关注的未超标污染物,本地块详调的检测指标是铅、砷、镉、镍、锑、铊和苯并([/font][font=宋体]a)芘,其中铊为初调后新发布的《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增加的特征污染物,属初调未测须在详调补测的指标;苯并(a)芘鉴于只是个别点有检出,只需在初调有检出的区域增测,未检出区域无需检测该项指标。[/font][/font][b][font=宋体]5结论和建议[/font][font=宋体]5.1 结论[/font][/b][font=宋体] 不论是第一阶段调查还是初步调查,由于资料收集、访谈和现场踏勘的不确定性和初调的局限性,仅凭有效的点位和专业判断未必能最大限度地捕捉到地块的特征污染物;如果详调只关注超标的污染物,那么对于接近筛选值的指标不测的话,由于样品制备和分析误差的缘故,将导致潜在的超标风险被误判而不再进行详查,因此本着保守、说清风险和科学合理的原则,通过识别增测尚未超标的关注污染物对详调来说是非常必要的。[/font][b][font=宋体]5.2建议[/font][/b][font=宋体] 针对如何考虑初步采样分析未超标的特征污染物,国家尚无规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议国家或各省市出台有关详调阶段如何识别和确认未超标关注污染物的技术要求,以确保详调在不遗漏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的调查结果。[/font][b][font=宋体]参考资料[/font][/b][font=宋体][font=宋体]([/font][font=宋体]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font][font=宋体]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font][font=宋体]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厅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font][font=宋体]4)《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font][font=宋体]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font][font=宋体]6)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 第17号).[/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font][font=宋体]7)污染物字典(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文件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2017).[/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font][font=宋体]8)《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环固体〔2022〕17号).[/font][/font][/size]

  • 【我们不一YOUNG】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1部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地方标准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的相关要求,保护土壤生态环境,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建立健全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监测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1部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2部分: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3部分:建设用地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三项地方标准,按照地方标准制订程序,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所涉及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4年8月1日前反馈我厅,意见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原件寄送至通讯地址,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联系人:科合处肖拥军电话:027-87167182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李星电话:13517194788邮箱:211684886@qq.com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8号,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控大楼609室邮编:430060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1部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1部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2部分: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2部分: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3部分:建设用地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3部分:建设用地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8、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align=right]湖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1日[/align]附件下载

相关帖子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