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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澳大利亚发布竹制品检疫新规

    2011年2月8日,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AQIS)在其官方网站发布PQA0709号检疫预警,对竹藤柳制品的进口提出了新的要求,自2011年5月2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溴甲烷将不能再用于竹制品的检疫处理,藤(cane)和藤条(rattan)条款及柳木制品(willow)和柳条(wicker)条款将合并成一个新的条款。  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认可的竹制品处理方法如下:  一是热处理,中心温度74℃以上持续至少60分钟;二是窑干处理:根据不同的木材厚度,要在74℃高温下处理4~18小时不等。只有处理窑温度和湿度稳定而且中心温度至少达到74℃以上,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算;三是在初始真空压力为50千帕、浓度为1200g/m3的情况下,使用环氧乙烷在50℃的温度下熏蒸5个小时,或在浓度为1500g/m3的情况下,使用环氧乙烷在21℃的温度下熏蒸24小时;四是在25kGray的条件下,进行伽马射线辐照。以上处理方法可以选择一种即可,否则产品将会被销毁或者退运。  对于藤、柳制品的处理方法在进一步的通知前维持原来的要求。  世界竹制品生产主要在中国,中国竹制品生产主要在浙江。据了解,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约有450余家出口竹制品企业,年出口货值约3.5亿美元。该办法出台将对出口有一定的影响,浙江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澳方有关规定,提前做好应对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输意产品标识有新规

    今年10月1日起,意大利将对进入该国市场销售的纺织、鞋类和皮革类等产品的标识实施强制性法规。该法规要求,上述产品标签必须标明产品原产地、使用说明、符合现行法规的加工程序和产品的安全可靠性等,否则将对违规者处以重罚。近年来,意大利一直是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重要市场。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密切关注进口国的新规要求,提早准备、积极应对,切实提高产品质 量,规避出口风险:一方面要加强对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收集与学习;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其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生产,避免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产品缺陷,严把产品质量关。对于产品标签,无论是自行设计还是客户提供的,在加贴时都应认真审查,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

  • 有害物质限制检测新规7月1日实施

    7月1日起,由工信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等八部委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该《办法》相比2006年发布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在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对电器电子产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范。根据《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部门监管的进口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品种有计算机、音响设备、医疗器械、家用电器、工业电子设备、电池等。广东省中山市是进口电器电子产品较为集中的地区,据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受新规影响的中山进口电器电子产品企业共有300多家,2015年中山电器电子产品进口货值超过3.8亿美元。  据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人梁锦安表示,《办法》最大的改变是将电器产品(而不仅仅是电子信息产品)纳入了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家电均被《办法》覆盖,并且进出口产品与国产一视同仁,这将改变部分进出口企业使用两套标准进行生产的现状。《办法》还特别将进口者列为三大企业主体对象之一,一旦违规,将受到严格监控及处罚。此外,他还特别提醒进口企业,即使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最终产品因为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被查出不符合《办法》规定,那么责任依然由最终产品生产者来负。上游供应商的责任由生产者自行追溯。进口电子器材,本地组装制造的生产企业尤其要重视这点。  鉴于新规对各类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严格、全面的要求,电器电子产品进口企业应对这一新规引起足够重视,对《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对采购环节作出及时调整,尤其是在落实欧盟RoHS(RoHS系指欧盟通过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即《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检测、环保规范等涉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质量控制体系方面。进口企业在和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时也应尽可能直接比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并要求把《办法》的检测标准和技术参数列入合同文本。  链接——今年初,工信部会同质检总局等八部委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海关机构验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即为电器电子产品。《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1.通信设备2.广播电视设备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5.电子仪器仪表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7.电动工具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9.照明产品10.电子文教、玩具、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包含下列物质:1、铅及其化合物2、汞及其化合物3、镉及其化合物4、六价铬化合物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文章来源:人民网)

  • 【分享】澳大利亚将实行植物检疫新规定

    澳大利亚动植物检疫局(AQIS)近日针对进境竹藤柳制品发布了新的植物检疫措施,以往常用的溴甲烷熏蒸除害处理将不能再用于竹藤制品的除害处理。新除害处理措施将增加相关出口企业的除害处理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货物通关时间。  根据该新规定,所有出口至澳大利亚的竹藤柳制品必须经过热处理、窑干处理、环氧乙烷真空熏蒸或者辐照处理等其中一种处理方式进行除害处理,并出具除害处理证书,对以往常用的溴甲烷熏蒸除害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拒绝。新规定将于2011年5月2日起正式实施,并规定对违反该措施的进境产品将在口岸实施强制处理或拒绝入境。  溴甲烷具有强烈的熏蒸作用,能广谱地杀灭各种有害生物,由于其价格低廉,使用方便等优点,这种熏蒸剂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就一直被各国广泛使用。但近几年溴甲烷又备受争议,因为它引发出了诸多环境和土壤问题,并且溴甲烷是强烈的神经毒物,人体如果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均会引起中毒。相对于熏蒸处理,热处理具有除害高效、处理安全、无污染等优点。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一是加强与澳洲客户的沟通,适当提高货物出口价格;二是提前联系具有热处理窑的除害处理企业,避免耽误货物通关时间;三是企业接受订单前应明确客户对熏蒸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相关要求,以免客户在口岸无法清关。

  • 我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有新规定

    我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有新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乳品的质量安全,近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新要求对进口乳品检验检疫作出了两处明显的调整。 一是检疫审批范围有新增。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也将加入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行列。 二是检测报告项目有调整。新要求部分修改了非首次进口的乳品报检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规定的项目。除乳粉和调制乳粉保留蛋白质项目、乳清粉和乳清保留蛋白质项目、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保留蛋白质项目和脂肪项目外,所有其他乳品均取消了蛋白质、脂肪、酸度相关的检测项目,增加了重金属元素的检测。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增加了铅、汞、砷、铬四种重金属检测项目;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增加了铅检测项目;乳粉和调制乳粉增加了砷、铬、铅检测项目;乳清和乳清蛋白粉还取消了乳糖的检测,但增加了灰分、铅检测项目;牛初乳粉增加了砷、铬检测项目。另外乳品种类增加了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进口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报检时提交检疫许可证;从今年5月1日起,报检非首次进口乳品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应符合该公告附件的规定;报检首次进口乳品时,仍需按要求提供全项目检测报告。

  • 上海检验检疫局表彰质量诚信企业

    3月19日,上海检验检疫局召开上海地区全国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企业表彰会。会上,上海检验检疫局向上海地区获得“全国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称号和“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授牌。今年1月在京召开的全国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暨行业质量诚信企业经验交流会上,上海地区有55家企业获得“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称号,占全国获奖企业数量的15%以上。此外,上海地区有7家企业获得了“全国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称号。 在受表彰的企业中,既有生产加工企业,也有进出口经营企业,企业的共同特点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抓质量、讲诚信、重责任、践承诺。如荣获“2011年度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的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企业自2007年获出口免验资格以来,产量从13.8亿支增长到22.1亿支,始终坚持让优质安全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该公司代表在发言中谈到,检验检疫部门近年来实施了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强调了政府和企业的互动,有效发挥了政府的服务职能。 据介绍,上海检验检疫部门为进出口企业特别制定了《关于安全卫生标准动态管理的规定》,帮助企业有效实行出口产品安全卫生技术法规。目前,该局已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基础条件,对高信用企业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便利,对低信用企业严加监管或实施限制性措施。通过信用分类监管和奖惩措施,鼓励产品质量好、信用度高的企业发展壮大。

  • 【资料】进境食用植物油检疫规定有调整

    为了保证进境食用油的质量安全,同时促进进口贸易的发展,根据2009年植物保护国际公约(IPPC)发布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基于有害生物风险的商品分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对进境食用植物油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决定对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检验检疫类别"中,有"P/Q"要求的进境食用植物油需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 根据新规,2011年,对于进境后不再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入境时不再要求随附《植物检疫证书》。对于其他进境食用植物油,根据《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应由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进境食用植物油加工工艺等有关信息。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出口国或地区提供的加工工艺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要求随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有关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对于愿意继续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其输华食用植物油可免予上述风险评估程序。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有意进口食用植物油的企业,高度重视产品使用条件和标识,必须了解清楚相关法规要求,积极做好准备,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 【转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09年3号《关于欧委会发布新玩具安全指令的通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09年3号《关于欧委会发布新玩具安全指令的通告》 2009年3号 关于欧委会发布新玩具安全指令的通告 2009年6月30日,欧委会发布了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该指令的第二条的第一款(Article 2(1))关于玩具的定义和附录Ⅱ的第三部分(Part 3 of Annex Ⅱ)的化学要求将于2013年7月20日正式实施,其他部分将于2011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为此,质检总局提醒拟对欧盟出口玩具的企业、贸易商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高度关注此项新指令,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损失。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 【原创】加拿大出台儿童用品检测新规

    笔者了解到,加拿大政府近日宣布将实行新的规定以限制在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含量。该项新规定将于2011年6月10日生效,适用于出口到加拿大以及在加拿大出售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违反规定的生产商可能面临500万加元的罚款。那么,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减少新法规对国内生产企业带来的冲击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咨询了在儿童用品出口检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告诉笔者,邻苯二甲酸酯是一类能起到软化作用的化学品。它被普遍应用于玩具、食品包装、乙烯地板、壁纸、清洁剂、指甲油、喷雾剂、洗发水和沐浴液等数百种产品中。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有可能被小孩放进口中,如果放置的时间足够长,就会导致邻苯二甲酸酯的溶出量超过安全水平,从而危害儿童的肝脏和肾脏,也可引起儿童性早熟。目前,国际上对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关注力度不断加大。主要表现为多项法规的出台,其中包括REACH法规、欧盟第2005/84/EC号指令及美国CPSC于2008年8月14日正式通过的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法案。此次加拿大儿童用品检测新规的出台,又一次把人们的目光聚焦到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根据新规定,在所有软乙烯基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中,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的含量不超过0.1%,此外,对于4岁以下儿童玩具,软乙烯基玩具中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的含量也不能超过0.1%。加拿大是我国第五大玩具出口国,在加拿大传统玩具市场,我国产品所占份额最大。加拿大更为严格的玩具新规实施后,无疑将使我国玩具出口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为了尽可能地规避出口风险,增强国际竞争力,专家建议生产企业做好以下三点:一要加强原料、辅料控制,提高自检自控能力,从源头上确保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限量。二要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加强与进口商的沟通,第一时间获取进口国当地法规、

  • 【转帖】英国出台新规限制抗生素治小病!

    英国出台新规限制抗生素治小病 发布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08-07-24 英国国家医疗服务系统所属“全国卫生与临床学会”出台新规,对抗生素药品的使用提出更严格规定。 英国《每日电讯报》23日报道,根据新规,英国医生将不得给患有轻微耳道感染、咽喉痛、扁桃体发炎、感冒、咳嗽、鼻窦炎、支气管炎的病人开具抗生素类药品处方,取而代之的是建议患者回家休息或服用止痛片。 新规 全国卫生与临床学会制定的用药新规指出,如果不是处于特别危急状况,医生一般不得给上述病人开抗生素类药品,因为这类药品不但“对缓解症状没什么帮助,还会产生不小的副作用”。 规定说,如果一段时间后,病人病情没有好转甚至出现恶化,医生才能考虑给病人提供抗生素类药品。假如病人不愿意使用这样的诊疗程序,医生也可以先开好抗生素处方,但要求病人在至少一周之后,有需要的情况下才去购买。 根据新规,医生可以为2岁以下双耳感染或耳朵流脓的患儿开抗生素药品;那些扁桃体炎并发其他疾病的患者也可服用抗生素。 此外,如果患者有出现其他并发症的危险,或患有心、肺、肾、肝等脏器疾病或免疫系统疾病,医生也可为他们开抗生素药品,并进行进一步检查。 新规定还对65岁和80岁以上病人如何使用抗生素分别作出说明。 滥用 全国卫生与临床学会副执行官吉莲?伦说,这是英国在抗生素应用方面的首个指导原则。医务人员将通过判断患者需要以控制抗生素的使用量。 《每日电讯报》说,推出新规之前,英国的家庭医生通常会建议普通呼吸道感染病人服用抗生素。仅在去年,英国医生就开出了3800万张抗生素处方。英国人服用抗生素的花费高达1.75亿英镑(约合3.48亿美元)。其中三分之二的抗生素处方针对呼吸道感染。 英国卫生部首席医疗官利亚姆?唐纳森说,滥用抗生素容易使病菌产生抗药性。有“超级病菌”之称的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近期在英国各医院的蔓延就是滥用抗生素的结果。 今年年初,英国卫生大臣艾伦?约翰逊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活动,呼吁民众不要在咳嗽或感冒时服用抗生素,因为它对这两种病几乎无效。   顾虑 报道说,一些医生担心,如果拒绝给病人开抗生素处方,可能会招致病人的愤怒。因为在许多人脑海中,抗生素能帮助治好咽喉疼痛等疾病的想法根深蒂固。 英国皇家全科医师学院教授史蒂夫?菲尔德教授说,医生说服患者暂时不使用抗生素并非易事,服用抗生素在某些人看来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轻微的感染不管吃不吃药本身就可以自愈,而吃了药的人们就会以为这是抗生素的功效。 不过,专家说,控制抗生素使用的规定试行一段时间以来收效良好,绝大部分患者听从医生建议,最终没有使用抗生素。(荆晶) 来源:新华网

  • 新检规检验时间确定?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尊敬的国家局领导,您好!根据最新检规TSG 7001-2023中要求,定期检验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定期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在实际检验中难免出现定期检验月份与监督检验报告差距过大的情况,例如有监督检验报告,报告时间2017年6月,按新检规确定的检验时间应为2024年6月,但上次定期检验时间为2023年1月,现在2024年1月之前报告到期,这种情况如何确定检验时间?是否需要提前进行定期检验?如果要检,之后是按照最近的定期报告检验时间确定下次检验时间,还是6月份再次按照新检规进行定期检验?[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1-24[/back][/color]谢谢您的提问! 一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对于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各地结合本地区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方案,合理选择相应检验、检测规则实施相关工作。过渡期内,具体实施要求(含相关检验检测周期的切换等),请咨询设备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是根据您的描述,可以结合使用单位前期电梯检验情况,将该台电梯2024年的定检日期确定为2024年1月;后续年份按照新版检规的周期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

  •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主体资格;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程序; (四)材料规范。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质检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七条 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质检总局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质检总局提出。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检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质检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质检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质量奖, 中国, 国家

  •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有新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并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九条规定,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 史上最严欧盟新规,新增哪41条?涉及哪些仪器?

    7月20日开始执行的欧盟玩具行业新规,新增了41项检测标准,具体有哪41条,涉及到哪些仪器?欢迎大家分享检测标准和检测仪器【讨论】【号外】史上最严的新规对仪器厂家、检测行业是新机遇?——玩具检测标准新增41条

  • 【分享】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新规今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

    欧盟与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最新法规(EU)No.10/2011将于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新规将取代现行的塑料制品指令2002/72/EC。 与原法规相比,其要求更加细化,特别是检测项目变化较大。新法规将多层复合材料中的塑料层以及带有印刷或涂层的塑料材料和制品也纳入监管范围;新法规明确要求投放市场的食品接触塑料制品应符合要求并根据良好生产规范生产;通过授权物质联合清单对允许使用的单体和添加剂做出了规定和更新,对特定官能团的物质明确了限制要求;首次提出了塑料材料及制品中钡、钴、铜、铁、锂、锰和锌等重金属迁移量的指标要求;要求经营者提供塑料原料和产品合格的书面声明,并能提供材料或制品的成分信息;同时,新规根据欧盟近年的研究数据对迁移量测试的内容进行了更新,修改了部分食品模拟物的浓度和种类,特别新增了针对干性食品的模拟物测试要求;对不同用途产品的具体测试条件也进行了更新。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关注新法规的相关条款,加强与欧洲客户的沟通,严格执行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和成品品质管理,加强与原材料供应商的沟通联系,准备好必要的合格声明资料并提前做好产品检验,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 【原创】加拿大出台儿童用品检测新规

    笔者了解到,加拿大政府近日宣布将实行新的规定以限制在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含量。该项新规定将于2011年6月10日生效,适用于出口到加拿大以及在加拿大出售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违反规定的生产商可能面临500万加元的罚款。那么,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减少新法规对国内生产企业带来的冲击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咨询了在儿童用品出口检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PONY谱尼测试,PONY谱尼测试的专家告诉笔者,邻苯二甲酸酯是一类能起到软化作用的化学品。它被普遍应用于玩具、食品包装、乙烯地板、壁纸、清洁剂、指甲油、喷雾剂、洗发水和沐浴液等数百种产品中。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有可能被小孩放进口中,如果放置的时间足够长,就会导致邻苯二甲酸酯的溶出量超过安全水平,从而危害儿童的肝脏和肾脏,也可引起儿童性早熟。目前,国际上对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关注力度不断加大。主要表现为多项法规的出台,其中包括REACH法规、欧盟第2005/84/EC号指令及美国CPSC于2008年8月14日正式通过的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法案。此次加拿大儿童用品检测新规的出台,又一次把人们的目光聚焦到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根据新规定,在所有软乙烯基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中,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的含量不超过0.1%,此外,对于4岁以下儿童玩具,软乙烯基玩具中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的含量也不能超过0.1%[

  • 【原创大赛】对检验检疫实验室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思考

    以前的一点想法,写出来也没有发表,就在这支持QQ一下吧对目前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思考摘要 对目前检验检疫工作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影响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主观和客观原因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今后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方向的建议。关键词 实验室 检验检疫 体制  目前,影响我们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经费投入缺乏和管理体制与实际工作要求不适应。这二个问题一直影响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加大经费投入、改善经费使用方法和妥善解决、进一步完善改革检验检疫工作管理体制,对于提高实验室技术水平、培养高质量人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至关重要。  一、现状及问题  目前,许多检验检疫实验室工作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实验设备和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检验检疫工作设备更新周期长。在检验检疫工作技术交流、培训、科研时,应用的是先进的技术、新的设备和新方法,而实际上实验室所使用的往往是一些过时、陈旧和落后的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即实验手段落后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快速发展的矛盾。检测方法落后,仪器设备超期服役等现象在目前的实验室设备中占有相当一定的比例,使检验检疫的理论工作与实践性检验检疫工作脱节。  其次是在部分实验室设备重复购置现象较为普遍,甚至于同一基层局的不同实验室也有重复设置的问题,设备利用率低下。同时由于主要设备的重复购置和配套资金的短缺,使得不少已经购置的设备又处于闲置状态,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  三是信息严重缺乏的同时,存在着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虽然大部分实验室建立起了资料管理体系,从实际情况看基本上起不到及时提供所需要数据资料的作用,其提供及时的信息资料的提供者还是技术工作者,资料管理体系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实验室产生的数据仅仅为本局或者本科室享用,过分强调信息的保密;对信息资源的交流和共享化的理解仅仅是个书面上的、口头上的;许多实验室尤其是北方的基层局的实验室,没有CHINANET的接口,有的甚至接受电子邮件还得借用别人的地址,不能利用丰富的网上资源,对浩瀚的外界的信息茫然以对,不知道如何利用大量的即时信息,如何利用如万方数据、网上图书馆、数字期刊、搜索引擎等现代化手段查询和发布信息。  四是由于检验检疫公务人员和事业实验人员单独编制定岗,有的局事业性编制比例仅占20%,绝大多数公务人员只负责管理和现场抽取样品工作,繁杂的检测工作及实验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由事业编制的实验人员承担。加之,目前实验室人员的来源复杂,部分实验人员素质存在一定差距,甚至未经过专业培训,很多设备的潜在功能难以开发和充分发挥,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五是人员流动性差。据不完全统计,工作年限为10年~30年的工作人员,基层局之间调动次数不到一次,而跨省调动基本为零。一潭不流动的水,势必带不来竞争和活力。  二、原因分析  造成基层局实验室建设中诸多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实验工作重视不够等主观上的问题,也有因管理体制不完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三检和一"后遗留下较多的原中层领导层的人员安排上,过分强调稳定、保留原来的级别和待遇,用行政管理模式套用到事业管理上,形成部分实验室管理体系"胖头肿脸",真正在实验室从事繁重具体实验工作的人员并没有得到充实,同时有可能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  2、个别主管领导的思想保守,不思进取,用外行的观点和办法领导实验室  个别领导对实验室的工作不了解、不重视、不求发展,有一种小农意识在作崇。认为这块业务是“归我管的”,画地为牢,只强调作好本职工作,不允许本职工作与外界发生联系。他们虽然喊着发展、发展,但思想深处怕实验室发展,怕实验室发展壮大后“不归我管”或者“不好管”。没有站在国家的角度,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去看待问题。这种人虽然极少,但思想和反面作用是会严重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对我们事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害的。3、实验室工作经费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总的说来,基层检验检疫机构近年来的检验检疫工作经费与实际需要相比,严重不足,尤其是仪器设备购置、配套经费。虽然国家局加大了投资力度,但与近几年来规模不断扩大、增长的需求相比,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4、基层局实验室增长过热近几年来,各基层局考虑到加入WTO后检验检疫业务的变化,适当增设和增开一些与辖区内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实验室业务,在现有实验室基础上实施专业改造,进一步拓展业务面是值的称赞的。问题在于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缺少宏观调控措施,一些基层局也没有综合考虑自己的条件,在一轰而上,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硬着头皮也要上,盲目地追求所谓的"热门"。具体表现在同一商品产地间的抢办同一个专业实验室,甚至在同一个检验检疫单位不同的部门之间也竟相争办同一个专业实验室(或者检测项目)的现象时有发生,发展速度有余,水平和效益不行。随之而来的后患是争经费、抢设备、夺人才等问题,使那些专业历史较长、检测基础条件较好的专业实验室不能正常发展,甚至萎缩;而新办实验室的检测项目也因技术力量不足、检验检疫工作经费紧缺而无法开展或者影响工作,几败俱伤。这种发展事业的热情是好的,作法欠妥。这种情况必须引起检验检疫领导及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5、管理体制上的弊端我国检验检疫经历了十几年的改革,在管理、检测等方面正逐步和WTO的市场经济体制接轨。但基层的实验检验检疫工作至今还沿用计划经济时期老一套管理模式,管理机制不协调是引起目前各检验检疫部门的实验室工作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直接隶属于国家局、省局、基层局,各实验室相互独立、自成一体、互不往来,没有形成合力。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各学科领域之间的相互交流渗透,又增加了对检验检疫工作设备的重复投资。  三、实验室建设及改革途径  面向21世纪,检验检疫实验室担负着培养高级技术人才、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等多重任务。要完成这个崇高的使命,就必须把握住人才的培养、体制的合理和实验室建设三个基本环节。其中,实验室承担着繁重的检验检疫工作和科研任务,实验是检验检疫工作、科研的重要基础部分,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取消的疑问

    知道有这个证书 但是没有考取,希望获得证书的朋友确认一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是实验室测试人员考取的那种吗?如果不是讨论一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取消了 ,实验室人员考取的证书会不会以后也要取消的,还有必要考取吗里面还提到了取消内部审计证书,这个和内审员证书应该是2回事吧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AzOTc2NQ==&mid=201584679&idx=1&sn=93a1c92fbaaebee0da9ba16c6a3ff439&scene=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rd

  • 【号外】史上最严的新规对仪器厂家、检测行业是新机遇?——玩具检测标准新增41条

    欧盟一声令下,令国货不得不抖三抖,南方就有大的玩具企业关门大吉,不少的商家也蠢蠢欲动。为啥它们一次次打击我们,为啥出口给他们的上等货受到歧视,我们的国货到底咋了?这次增加41条新标,是否给我们仪器商家带来新的赚头?仪器商家还在想啥呢?!给检测机构又带来了新的项目,又增加了不少外快!估计他们都是偷笑吧~其实这次事件有很多值得我们反思的:1)国内外标准不一,到底是为了啥?!2)国际形势准备不足,谁蒙了你的眼?3)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谁赚大了?4)国货臭、外货香,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其他的欢迎大家来补充【讨论】史上最严欧盟新规,新增哪41条?涉及哪些仪器?

  • 【转帖】关于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调整进境货物植物包装随附单证有关要求的说明

    近日,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AQIS)官方网站发布行业通报(NoticetoIndustry23/2009),对原有输澳货物植物包装随附单证要求进行了部分调整,并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我输澳贸易正常进行,经与澳方多次沟通确认,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胶合板制成的包装需要强制处理问题。由于新规发布后收到大量来自外界的评议意见,AQIS决定对这些评议意见进行评估,并取消实施该项调整。同时,AQIS将继续延用现有规定,接受胶合板加工声明。具体情况及有关要求请参见附件(Noticetoindustry38/2009)。二、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须按木质包装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不再接受检疫处理证书。三、关于包装年度声明(AnnualPackingDeclaration)的理解问题。APD应由包装企业出具,适用于长期(一年以上)向特定的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相同包装种类的情况。APD如经AQIS认可,将持续一年有效。该项规定调整后,包装企业可不必为每一批出口货物出具包装声明。此外,据澳方介绍,通报中还要求所有实施熏蒸处理的输澳货物随附的熏蒸证书,必须符合AQIS溴甲烷熏蒸标准附件5有关规定,或者在证书上注明以下任意一条声明:1.该批货物中未使用塑料包裹;2.该批货物在使用塑料包裹前实施熏蒸处理;3.该批货物中使用的塑料包裹符合AQIS溴甲烷熏蒸标准中关于包裹和穿孔的规定。

  • 【分享】欧盟即将出台食品标签新规

    欧洲议会下属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磋商代表6月14日深夜至6月15日凌晨与欧盟委员会官员就食品标签新规达成一致。新规获通过并实施后,将规范食品生产商标注食品信息。根据磋商结果,今后欧洲销售的全部食品必须标注热量、盐、糖、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饱和脂肪这几种营养成分的含量;营养成分不必标注在食品包装正面;生产商可自愿标注热量、盐、糖、蛋白质和脂肪的“单日建议摄入量”;食品名称、配料、最佳食用期、特定食用条件等信息由先前的强制标注变为可选标注。酒精饮料不必标注营养成分,添加果汁成分的“低酒精饮料”同样适用这一规定“低酒精饮料”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对青少年颇具吸引力。针对肉类食品的原产地规定更为严格。新规实施两年内,欧洲销售的猪肉、家禽肉、羊羔肉、山羊肉食品必须标注原产地。

  • 【分享】一批食品新规、新国标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0年6月1日起,一批食品新规、新国标将正式施行。  转基因食品须标中文标签  国家质检总局修订的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正式起效。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如果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规定将受到处罚。  据悉,新规要求食品标识除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加上了需标注联系方式一项。食品标识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方式。婴幼儿食品方面,在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配料清单”的同时,特意增加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的规定。此外,新规定明确要求,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必须在标识上标注中文标签。  食品添加剂应有标签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食品添加剂将正式推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 从新《食品安全法》看检验检疫职能转变

    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举措。如何在依法改革中实现简政放权,在放管结合中实现职能转变是一项大课题。 新《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于今年4月24日修订完成,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相比旧《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旧法”)有巨大改动,一是明确了进口食品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检验检疫承担监管职能,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第91、94条)。此外还明确了检验检疫评估国外官方体系的职能(第101条)。二是进出口检验要求的转变。旧法中“检验合格才能通关”的法条彻底重写,改为进口食品“依法检验合格”,出口食品“监督管理”(第92条第2款,第99条)。三是强化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细化了检验检疫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的范围(第100条),加强了信息沟通的机制(第93条第2款,第95条)。 本文以新法对监督管理职能的明确,及对进口食品检验要求的转变为切入点,对检验检疫机构如何在进口食品检验工作中转变职能,做一个合格的“裁判员”进行思考和探讨。监督管理,就是做“裁判员” 新法新增法条明确规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这为检验检疫职能转变指明了方向。 监督管理就是做“裁判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强调,政府要简政放权,做好裁判员,不要老想当运动员。市场中,企业是“运动员”,检验检疫是其中一个“裁判员”,产品质量就是“球”。检验检疫的监管职责,就是在球出界时,吹响哨声,并对运动员作出判罚。但现在的情况是,这个裁判员一边吹哨,还要一边护着球不让它出界。其后果是,出了力还不讨好,甚至当球最终出界时,他还要承担“护球不力”的责罚。

  • 【资料】-日本对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又出新规zz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又出新规 日本有关部门日前出台《食品卫生法》修正案,规定从2006年起,我国江苏省苏北地区的莲藕如果出口日本,有关农药残留的检测将在现有51项基础上再加178项,且没有最低标准。业内人士称,这一规定将使农药残留检出的可能性增加了数十倍。据了解,日本这项规定是在对我国出口菠菜封杀令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出台的,在现行制度所涉及的130种农作物、229种农药、9000个农残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到了135种农作物,724种农药、28000个农残标准,自2006年5月起正式推行可用农药清单制度。虽然具体基准值尚在讨论中,但采用0.01ppm的可能性很大。而一旦确定,意味着进入日本市场的农作物几乎不允许有农药残留。 日本是江苏省蔬菜出口主要市场之一,年出口量最多达30万吨,创汇近1.5亿美元。日本对进口蔬菜农残标准越来越严,尤其对中国进口蔬菜检验检疫措施更加严格。2002年5月,日本宣布中国冷冻菠菜农药残留超标,使得我国冷冻菠菜出口锐减,江苏省今年菠菜对日出口更是完全停止,只有少量对美、加等国出口,且价格也从每吨1000美元降到了500美元。(摘自《中国化工报》2004/8/19)

  • 【分享】检验检疫行业的分析化学专家(欢迎补充)

    此文为原《检验检疫科学》杂志责任副主编周锦帆所写,因工作需要,作者对检验检疫系统从事分析仪器的专家非常熟悉,平时大家比较熟悉的分析专家可能都是科研院所的,作者在本文中则特别推荐了一些检验检疫系统中理论水平高、研究的课题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经手的样品数量大、仪器操作水平好的分析专家,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帮助。同时也欢迎大家推荐自己认识的或心目中的分析仪器专家。[b][center]标题:检验检疫分析化学专家(部分)[/center][/b] 我国检验检疫系统可能是我国目前分析化学研究最实际、样品分析量最大、仪器设备最多最先进的部门之一。检验检疫分析化学研究的重点是食品及日用品有毒有害物质的分析。例如,食品中三聚氰胺与苏丹红、玩具中铅铬、纺织品中偶氮染料、电子产品中铅汞镉铬,即与人民的健康密切相关。 近年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高度重视分析化学研究,并取得了很大成绩。典型的例子是秦皇岛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主任庞国芳研究员多年来在食品安全的研究,特别是食品农残兽残检测的研究取得了显著成绩,获三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建立了数十个食品中农残兽残检测国家标准,组织了多项国际分析化学协同研究,出版了三本近500万字的中英文专著,在国际同行有公认的学术地位,真正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2007年被评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以前,检验检疫系统分析化学工作者主要完成上级指令性的、突发性的课题。例如,三聚氰胺、苏丹红、孔雀石绿、偶氮染料的分析,所以与检验检疫系统外的同行交流不多,外界对检验检疫的分析化学专家了解也比较少。笔者1990年由核工业部北京第五研究所调入当时国家商检局,创办并负责《检验检疫科学》杂志。由于与作者联系较多且编辑部经常举办学术报告会,所以,对系统内的分析化学专家的特长比较了解。现将笔者推荐的第一批检验检疫分析化学专家作简单介绍,以便与国内分析化学工作者加强交流,共同解决目前尚存在的实际分析化学问题,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的分析。 这次推荐的专家推荐的原则是:在理念上,充分认识到“解决分析化学实际问题是分析化学的硬道理”;在学术水平上,真才实学,研究的课题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经手的样品数量大、手上功夫(包括最先进分析仪器的操作)好,相当于心外科手术,不但病例接触多,而且做的手术量大、成功率高。他们的职称都是研究员级(除另行说明外)。符合上述条件者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数量不少,笔者原则上仅推荐仍在一线工作的专家。欢迎检验检疫同事推荐第二批专家。一、色谱/质谱(农残与兽残分析)(以行政地区为序、下同)庞国芳(中国检科院、院士)储晓刚(中国检科院)许泓(天津检验检疫局)孙文彬(辽宁检验检疫局)牟峻、卢利军(吉林检验检疫局)方晓明、朱坚(上海检验检疫局)李建军(江苏检验检疫局)郑志强(浙江检验检疫局)刘心同(山东检验检疫局)杨翼洲(河南检验检疫局)胡小钟(湖北检验检疫局)黄志强(湖南检验检疫局)谢丽琪(深圳检验检疫局)彭云霞(云南检验检疫局)周围(甘肃检验检疫局)二、光谱分析(有毒有害元素分析)王超、邹明强(中国检科院)蒋海宁(上海检验检疫局)陈建国(宁波检验检疫局)郑建国、宋武元(广东检验检疫局)张遴(陕西检验检疫局)蒋晓光(鲅鱼圈检验检疫局、高级工程师)周锦帆(检验检疫科学编辑部)三、生物毒素鲍蕾(山东检验检疫局、高级工程师、AOAC中国分部主席)四、pH与离子电极研制及应用周锦帆(检验检疫科学编辑部)五、天然放射性元素分析周锦帆(检验检疫科学编辑部)六、分离技术方晓明(固相萃取分离,上海检验检疫局)周锦帆(离子交换分离,检验检疫科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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