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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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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疫实验室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求

    动物检疫实验室是从事与动物及其产品有关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免疫学、病原学、血清学、酶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诊断的专设场所。在实验室经常使用各种各样的病原微生物,这些病原微生物不仅对畜禽是致病性的,而且其中一些还可感染人类,如果控制不严引起扩散,不仅污染实验室,导致检验结果失败或混淆,还可能污染周围环境,对畜禽造成威胁,甚至引起疫病暴发;人畜共患疾病还会引起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引起实验室感染的病原体细菌占主要,感染病原体类型的百分比是,细菌49.1%,病毒31.6%,立克次氏体11.3%,真菌5.7%,寄生虫2.3%。因此,要做到检疫检验结果准确,又不造成自身感染和从实验室扩散病原微生物,对动物检疫实验室必须有具体的要求。 检疫实验室应有足够的各类技术人员担负各项检疫任务。这些技术人员包括掌握兽医学基础知识,并在微生物学、病毒学、病理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细胞学、分子生物学以及分析化学等诸学科方面学有专长的人才。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各个学科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只有掌握多学科领域知识的实验室人员,才能在检疫中作出准确、快速的诊断。当然,每个技术人员很难全面深入掌握诸学科领域的知识,但作为实验室应具有各方面的技术人员,组织他们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合作完成各项检疫任务,提高检疫技术水平。各类人员的比例依检疫具体任务而定。 首先,实验室在管理方面,要指定一名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或称实验室主任。他具有适当的权力和技能。其职责是负责检疫技术工作的全面安排,监督按条款、法规和法定程序进行检疫,对检疫检验结果审查和审核,保证检疫检验的准确性,在技术上参与管理策略和方法的讨论,工作上向行政首长负责。 其次,实验室还要有一定比例熟悉法规、条款和检疫程序和方法的监督人员,一般由高级兽医师和有经验的兽医师担任,因为他们一般是各学科的带头人。他们的职责是提供检疫信息,负责督促检疫检验的具体工作,按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检疫结果,在技术方面向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或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三,实验室还要有足够的受过必要教育和技术训练的技术人员。这些人员从事各项检疫检验的具体操作。被指派从事某项检测工作之前,这些工作人员应受到足够的专项训练,具备足够的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分析能力。 第四,实验室还要配备维护人员,负责贵重检测仪器和设备的维护、校准和使用。负责实验室火、电的安全。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对实验室人员的道德规范要作明确规定  实验室独立履行检疫检验工作,结果的判定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如商业的、财政的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 (二)工作人员必须相对稳定 如实行工作人员轮换制度,则应妥善组织,使工作人员能在不同部门留有充分时间,藉以熟悉本部门的工作与性质,特别是对青年初级技术人员更是如此。 (三)勤杂清洁人员  感染事故可由无知或好奇而发生,例如嗅探瓶内物或打开培养皿的盖子等。因此,所有勤杂人员均应接受技术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他们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完毕离开时脱下,同时应使他们明白洗手和消毒的重要性。将他们作为[url=http:

  • 关于水质检测工作中的建议

    公司现在要考核我们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要提出5项专业技术工作、3项工作建议、3项学习研究。其他还好,3项工作建议不是那么好提的,工作就这些,水平太低或者专业工作无关的建议也无法提。不知道大家在水质检测的工作中都有些什么建议啊,我参考一下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2.gif

  • 【转帖】胡锦涛总书记大年初一视察厦门检验检疫工作,说明涛哥很重视啊!

    2010年2月14日,虎年大年初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到厦门海峡邮轮中心暨厦金航线口岸视察厦门检验检疫工作。 下午4时15分,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省长黄小晶,省委常委、厦门市委书记于伟国等省市领导以及厦门检验检疫局局长詹思明的陪同下,来到厦门海峡邮轮中心暨厦金航线口岸旅检现场亲切慰问大年初一坚守在一线的检验检疫人员。当总书记得知现场的工作人员中,有受表彰的抗震救灾和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先进个人时,非常高兴,亲切地和大家一一握手。而后,总书记专门来到检验检疫视频中心,详细了解口岸防控疫情疫病情况。他听了詹思明局长关于检验检疫旅检现场采取红外热成像体温监测系统、放射性检测设备、视频监控中心“三位一体”检疫查验模式的汇报后,专门询问了现场体温检测情况、疫情疫病防控情况、金属等物品安全检测情况,詹思明局长向总书记作了详细的介绍,并说明检验检疫工作在服务两岸“三通”和海西发展做到了科学有效、便捷通畅。总书记听后十分满意,连声说“不错,很好!”。在视察完厦门海峡邮轮中心暨厦金航线口岸准备乘车离开时,总书记还专门和陪同视察的福建省领导、厦门检验检局詹思明局长、在场的检验检疫人员合影留念。

  • 【资料】检验检疫工作手册

    2006班检验检疫手册分享给大家![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8926]动物源性食品、食品包装及化妆品检验检疫手册[/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8927]动物检验检疫手册[/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8928]植物源性食品、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手册[/url]

  • 检验检疫基本知识

    检验检疫基本知识进口商品检验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检验机构报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列入目录的商品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后,方能进入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现已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共47类191种。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动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国家公布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简称“名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属于“名录”之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消毒处理。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衽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卫生检疫与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出境的,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入境。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给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都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财产关系人或代理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仲裁、验资等机构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用船舶或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  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实验室认可  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CIBLAC)统一负责实验室的认可工作。提出申请的实验室经评审组评审证明符合认可委员会规定的认可条件,即可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内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经认可或注册的实验室有资格承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我国出口受惠商品出口到下述28个给惠国时,可以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出口单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质量体系认证认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成立的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负责从事中国进出口领域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和相应的认证评审员注册工作。提出申请的认证机构经评审证明符合认可委员会规定的认可条件,即可在进出口质量体系认证领域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WTO/TBT协议和SPS协议咨询点业务;承担UN、APEC、ASEM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点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   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资料】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第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七条 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八条 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 产地检疫 第十条 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一条 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 【分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三文鱼检验检疫的公告》

    关于加强进口三文鱼检验检疫的公告 2010年以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部分进口冰鲜三文鱼中检出寄生虫鱼虱、致病微生物、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并已依法做了妥善处理。为保护我国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应加强对进口三文鱼的检验检疫工作。现公告如下:一、从2月20日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进口养殖三文鱼实施进境检疫审批。所有进口养殖三文鱼(HS编码:0302121000、0302122000、0302190090、0303110000、0303190000、0303221000、0303290090、0305411000、0305412000)须事先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获许可证者不得进境。进口野生捕捞三文鱼须提供出口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注明捕捞渔船编号及捕捞区域的书面证明,否则一律视为养殖三文鱼。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做好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准备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6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冰鲜三文鱼(HS编码:0302121000、0302122000、0302190090、0305411000、0305412000)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国内收货人及代理商做好备案管理。三、要对进口冰鲜三文鱼(HS编码同上)加强现场查验,官方卫生证书等证单不符合规定,或货证不符者不得入境。要按照中国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对进口冰鲜三文鱼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境。四、请消费者注意防范潜在风险,若发现进口三文鱼存在安全卫生问题,请及时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关于食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的几点建议

    [align=center][/align][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食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要坚持[/font][font=仿宋_GB2312]“时、度、效”的基本原则,既要尽早的将食品抽检信息对外发布,又要把握好尺度,同时要注重发布的效果情况。为此,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对食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梳理,以供相关人员参考。[/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抽检信息发布数据源的确定[/font][font=仿宋_GB2312]该步意在确定拟发布的食品抽检信息,一般是以时间范围作为统计口径,将一段时间范围内提交的食品抽检数据进行统计,得到相关信息;再将其中不应进行公布的数据,如风险监测数据等剔除;将需要公布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信息保留。这里要注意一定要把不应公布的内容剔除,其次同一条抽检信息不能重复公布,建议大家充分利用国抽系统平台的查重功能。[/font][font=仿宋_GB2312]二、[/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抽检发布相关信息的准确性[/font][font=仿宋_GB2312]信息发布是非常严肃的一项工作,公布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准确。食品抽检工作中涉及的细节非常多,抽检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瑕疵,因此在发布前建议对信息的准确性再次确认。[/font][font=仿宋_GB2312]三、[/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的多方确认[/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抽检的不合格食品信息,除了上面对拟公布的信息进行准确行确认之外,还需要对其异议情况、涉及的当地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进行确认和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包括检验结果、判定依据等,监管部门受理异议后还有一段处理时间,在没有得到异议处理结果之前,不能完全确认该批次食品一定是不合格,因此在发布前要对异议的相关情况进行确认,以保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font][font=仿宋_GB2312]四、[/font][font=仿宋_GB2312]拟发布抽检信息的研判[/font][font=仿宋_GB2312]建议对拟发布抽检信息进行综合研判,通过不同的角度,全方位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分析,如不合格食品检验结果的合理性等方面。[/font][font=仿宋_GB2312]五、[/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抽检发布信息的制作[/font][font=仿宋_GB2312]发布信息的制作,一是内容要准确无误,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具体信息文字等的准确行,二层是正文与附件相对应;二是格式要按照标准的发文格式,包括字体、字号、行距等。[/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开展该项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平时收集舆情信息,对于易引起舆情的信息发布的同时,要做好引导和应对工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并及时跟踪社会公众的反应情况。[/font]

  • 【分享】检验检疫行业的分析化学专家(欢迎补充)

    此文为原《检验检疫科学》杂志责任副主编周锦帆所写,因工作需要,作者对检验检疫系统从事分析仪器的专家非常熟悉,平时大家比较熟悉的分析专家可能都是科研院所的,作者在本文中则特别推荐了一些检验检疫系统中理论水平高、研究的课题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经手的样品数量大、仪器操作水平好的分析专家,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帮助。同时也欢迎大家推荐自己认识的或心目中的分析仪器专家。[b][center]标题:检验检疫分析化学专家(部分)[/center][/b] 我国检验检疫系统可能是我国目前分析化学研究最实际、样品分析量最大、仪器设备最多最先进的部门之一。检验检疫分析化学研究的重点是食品及日用品有毒有害物质的分析。例如,食品中三聚氰胺与苏丹红、玩具中铅铬、纺织品中偶氮染料、电子产品中铅汞镉铬,即与人民的健康密切相关。 近年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高度重视分析化学研究,并取得了很大成绩。典型的例子是秦皇岛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主任庞国芳研究员多年来在食品安全的研究,特别是食品农残兽残检测的研究取得了显著成绩,获三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建立了数十个食品中农残兽残检测国家标准,组织了多项国际分析化学协同研究,出版了三本近500万字的中英文专著,在国际同行有公认的学术地位,真正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2007年被评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以前,检验检疫系统分析化学工作者主要完成上级指令性的、突发性的课题。例如,三聚氰胺、苏丹红、孔雀石绿、偶氮染料的分析,所以与检验检疫系统外的同行交流不多,外界对检验检疫的分析化学专家了解也比较少。笔者1990年由核工业部北京第五研究所调入当时国家商检局,创办并负责《检验检疫科学》杂志。由于与作者联系较多且编辑部经常举办学术报告会,所以,对系统内的分析化学专家的特长比较了解。现将笔者推荐的第一批检验检疫分析化学专家作简单介绍,以便与国内分析化学工作者加强交流,共同解决目前尚存在的实际分析化学问题,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的分析。 这次推荐的专家推荐的原则是:在理念上,充分认识到“解决分析化学实际问题是分析化学的硬道理”;在学术水平上,真才实学,研究的课题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经手的样品数量大、手上功夫(包括最先进分析仪器的操作)好,相当于心外科手术,不但病例接触多,而且做的手术量大、成功率高。他们的职称都是研究员级(除另行说明外)。符合上述条件者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数量不少,笔者原则上仅推荐仍在一线工作的专家。欢迎检验检疫同事推荐第二批专家。一、色谱/质谱(农残与兽残分析)(以行政地区为序、下同)庞国芳(中国检科院、院士)储晓刚(中国检科院)许泓(天津检验检疫局)孙文彬(辽宁检验检疫局)牟峻、卢利军(吉林检验检疫局)方晓明、朱坚(上海检验检疫局)李建军(江苏检验检疫局)郑志强(浙江检验检疫局)刘心同(山东检验检疫局)杨翼洲(河南检验检疫局)胡小钟(湖北检验检疫局)黄志强(湖南检验检疫局)谢丽琪(深圳检验检疫局)彭云霞(云南检验检疫局)周围(甘肃检验检疫局)二、光谱分析(有毒有害元素分析)王超、邹明强(中国检科院)蒋海宁(上海检验检疫局)陈建国(宁波检验检疫局)郑建国、宋武元(广东检验检疫局)张遴(陕西检验检疫局)蒋晓光(鲅鱼圈检验检疫局、高级工程师)周锦帆(检验检疫科学编辑部)三、生物毒素鲍蕾(山东检验检疫局、高级工程师、AOAC中国分部主席)四、pH与离子电极研制及应用周锦帆(检验检疫科学编辑部)五、天然放射性元素分析周锦帆(检验检疫科学编辑部)六、分离技术方晓明(固相萃取分离,上海检验检疫局)周锦帆(离子交换分离,检验检疫科学编辑部)

  • 【分享】检疫实验室的安排和设计

    [b]检疫实验室的安排和设计 [/b] 动物检疫实验室是从事与动物及其产品有关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病原学、免疫学、酶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诊断的专设场所。在实验室需经常使用各种各样的病原微生物,这些病原微生物不仅对畜禽是致病性的,而且其中一些还可感染人类,如果控制不严引起扩散,不仅污染实验室,导致检验结果失败或混淆,还可能污染周围环境,对畜禽造成威胁,甚至引起疫病暴发;共患疾病还会引起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引起实验室感染的病原类型的百分比是,细菌49.1%,病毒31.6%,立克次氏体11.3%,真菌5.7%,寄生虫2.3%。因此,要做到检疫检验结果准确,又不造成自身感染和从实验室扩散病原微生物,对动物检疫实验室必须有具体的要求。 检疫实验室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的要求。在从事高危险性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实验室,建筑周围应有宽60cm、深60cm的防鼠沟,实验室建筑内不能有野生啮齿动物窜入。实验动物房必须严防动物逃逸,要求门窗严密,动物笼和实验室动物房门均需扣死或加锁,特别对于禽类和猴类实验动物尤其应有完善的防护措施。实验动物房内还需设有可靠的排气消毒设施、高压灭菌装置和独立的污水处理系统和专门的动物焚尸炉,处理动物尸体及强毒实验室内的一切垃圾。 无菌室是无菌实验操作室,应设置在最里面,防止空气流动引起污染。除设置无菌室外,也可利用洁净工作台和无菌操作箱进行无菌操作。 无菌操作室包括操作间、缓冲室和更衣间。操作室不宜过大或过小,缓冲室主要目的是保护操作室的无菌环境,避免因空气对流使外界空气直接进入操作室。同时,还可以放置恒温培养箱和离心机等实验仪器,使实验在相对无菌条件下完成,而不必携出室外。更衣间主要是隔离衣的着装处。作强毒检疫的实验应设置淋浴设施,进出都要淋浴,以保证安全。无菌操作室内密闭不透风,温湿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较高,易滋生细菌,而且损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应装置过滤空气的恒温恒湿调节器。 设计无菌操作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为防止室内温度增高,要选择阳光不能直接照射到的位置,最好设在阴面。 2.天花板高度不要超过2m,以保证紫外线灯的有效消毒效果。 3.室内要防止空气流动,宜安装横拉门和双层密闭毛玻璃窗。 4.天花板、地板和四周墙壁要光滑无死角,宜镶瓷砖或涂油漆,以便于清洁和消毒。 5.恒温恒湿调节器应采用空气室内回流和补充少量滤过新空气系统。 目前普遍采用洁净工作台代替无菌操作室。洁净工作台具有使用方便、占据空间少、清理消毒方便等优点。洁净工作种类很多,有平行气流和垂直气流,有整机和组合式,有单人和双人操作之分。洁净工作台工作原理是利用鼓风机,使经高效过滤的空气徐徐通过台面形成无菌的正气压,使外周有菌的空气不易流入洁净台,达到操作区无菌的目的。因此,在使用时,周围不能有较大的气流,最好洁净台放置在清洁无尘的房间,防止灰尘堵塞滤器,延长使用时间。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实验室,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要根据其特点设置水族箱等。

  • 【转帖】检疫实验室的安排和设计

    动物检疫实验室是从事与动物及其产品有关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病原学、免疫学、酶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诊断的专设场所。在实验室需经常使用各种各样的病原微生物,这些病原微生物不仅对畜禽是致病性的,而且其中一些还可感染人类,如果控制不严引起扩散,不仅污染实验室,导致检验结果失败或混淆,还可能污染周围环境,对畜禽造成威胁,甚至引起疫病暴发;共患疾病还会引起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引起实验室感染的病原类型的百分比是,细菌49.1%,病毒31.6%,立克次氏体11.3%,真菌5.7%,寄生虫2.3%。因此,要做到检疫检验结果准确,又不造成自身感染和从实验室扩散病原微生物,对动物检疫实验室必须有具体的要求。 检疫实验室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的要求。在从事高危险性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实验室,建筑周围应有宽60cm、深60cm的防鼠沟,实验室建筑内不能有野生啮齿动物窜入。实验动物房必须严防动物逃逸,要求门窗严密,动物笼和实验室动物房门均需扣死或加锁,特别对于禽类和猴类实验动物尤其应有完善的防护措施。实验动物房内还需设有可靠的排气消毒设施、高压灭菌装置和独立的污水处理系统和专门的动物焚尸炉,处理动物尸体及强毒实验室内的一切垃圾。 无菌室是无菌实验操作室,应设置在最里面,防止空气流动引起污染。除设置无菌室外,也可利用洁净工作台和无菌操作箱进行无菌操作。 无菌操作室包括操作间、缓冲室和更衣间。操作室不宜过大或过小,缓冲室主要目的是保护操作室的无菌环境,避免因空气对流使外界空气直接进入操作室。同时,还可以放置恒温培养箱和离心机等实验仪器,使实验在相对无菌条件下完成,而不必携出室外。更衣间主要是隔离衣的着装处。作强毒检疫的实验应设置淋浴设施,进出都要淋浴,以保证安全。无菌操作室内密闭不透风,温湿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较高,易滋生细菌,而且损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应装置过滤空气的恒温恒湿调节器。 设计无菌操作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为防止室内温度增高,要选择阳光不能直接照射到的位置,最好设在阴面。 2.天花板高度不要超过2m,以保证紫外线灯的有效消毒效果。 3.室内要防止空气流动,宜安装横拉门和双层密闭毛玻璃窗。 4.天花板、地板和四周墙壁要光滑无死角,宜镶瓷砖或涂油漆,以便于清洁和消毒。 5.恒温恒湿调节器应采用空气室内回流和补充少量滤过新空气系统。 目前普遍采用洁净工作台代替无菌操作室。洁净工作台具有使用方便、占据空间少、清理消毒方便等优点。洁净工作种类很多,有平行气流和垂直气流,有整机和组合式,有单人和双人操作之分。洁净工作台工作原理是利用鼓风机,使经高效过滤的空气徐徐通过台面形成无菌的正气压,使外周有菌的空气不易流入洁净台,达到操作区无菌的目的。因此,在使用时,周围不能有较大的气流,最好洁净台放置在清洁无尘的房间,防止灰尘堵塞滤器,延长使用时间。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实验室,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要根据其特点设置水族箱等。

  • 【分享】关于下达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  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已经完成,经专业委审议,现将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修订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下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尽快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按照时间要求完成起草、验证、征求意见、送审等环节工作,高质量完成标准修订任务。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起草小组应主动与主管业务司(局)沟通联系,使修订的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业务工作的需要。  二、各负责起草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管理,为起草小组的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按时完成标准修订工作。  三、各标准起草小组请根据修订说明及时填报标准修订的计划任务书,并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开展标准修订工作。  四、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本次修订计划,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预审或通稿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分歧做好阶段性把关,确保标准修订质量和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衔接;对本专业重点项目或承担单位技术实力偏弱的项目,专业委应指定专家负责项目指导,保证项目技术路线的准确性和起草质量。  五、为扩大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力和服务力度,增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实用性和有效性,鼓励各项目负责单位吸纳有条件和能力、愿意共同参与标准修订工作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参加起草。  六、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另行下达。

  • 【分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52号公告)

    关于公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完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法制体系,推动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予以公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附件: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公告2011年第52号_附件_工作规范.doc公告2011年第52号_附录_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xls

  • 【原创大赛】对检验检疫实验室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思考

    以前的一点想法,写出来也没有发表,就在这支持QQ一下吧对目前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思考摘要 对目前检验检疫工作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影响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主观和客观原因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今后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方向的建议。关键词 实验室 检验检疫 体制  目前,影响我们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经费投入缺乏和管理体制与实际工作要求不适应。这二个问题一直影响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加大经费投入、改善经费使用方法和妥善解决、进一步完善改革检验检疫工作管理体制,对于提高实验室技术水平、培养高质量人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至关重要。  一、现状及问题  目前,许多检验检疫实验室工作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实验设备和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检验检疫工作设备更新周期长。在检验检疫工作技术交流、培训、科研时,应用的是先进的技术、新的设备和新方法,而实际上实验室所使用的往往是一些过时、陈旧和落后的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即实验手段落后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快速发展的矛盾。检测方法落后,仪器设备超期服役等现象在目前的实验室设备中占有相当一定的比例,使检验检疫的理论工作与实践性检验检疫工作脱节。  其次是在部分实验室设备重复购置现象较为普遍,甚至于同一基层局的不同实验室也有重复设置的问题,设备利用率低下。同时由于主要设备的重复购置和配套资金的短缺,使得不少已经购置的设备又处于闲置状态,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  三是信息严重缺乏的同时,存在着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虽然大部分实验室建立起了资料管理体系,从实际情况看基本上起不到及时提供所需要数据资料的作用,其提供及时的信息资料的提供者还是技术工作者,资料管理体系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实验室产生的数据仅仅为本局或者本科室享用,过分强调信息的保密;对信息资源的交流和共享化的理解仅仅是个书面上的、口头上的;许多实验室尤其是北方的基层局的实验室,没有CHINANET的接口,有的甚至接受电子邮件还得借用别人的地址,不能利用丰富的网上资源,对浩瀚的外界的信息茫然以对,不知道如何利用大量的即时信息,如何利用如万方数据、网上图书馆、数字期刊、搜索引擎等现代化手段查询和发布信息。  四是由于检验检疫公务人员和事业实验人员单独编制定岗,有的局事业性编制比例仅占20%,绝大多数公务人员只负责管理和现场抽取样品工作,繁杂的检测工作及实验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由事业编制的实验人员承担。加之,目前实验室人员的来源复杂,部分实验人员素质存在一定差距,甚至未经过专业培训,很多设备的潜在功能难以开发和充分发挥,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五是人员流动性差。据不完全统计,工作年限为10年~30年的工作人员,基层局之间调动次数不到一次,而跨省调动基本为零。一潭不流动的水,势必带不来竞争和活力。  二、原因分析  造成基层局实验室建设中诸多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实验工作重视不够等主观上的问题,也有因管理体制不完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三检和一"后遗留下较多的原中层领导层的人员安排上,过分强调稳定、保留原来的级别和待遇,用行政管理模式套用到事业管理上,形成部分实验室管理体系"胖头肿脸",真正在实验室从事繁重具体实验工作的人员并没有得到充实,同时有可能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  2、个别主管领导的思想保守,不思进取,用外行的观点和办法领导实验室  个别领导对实验室的工作不了解、不重视、不求发展,有一种小农意识在作崇。认为这块业务是“归我管的”,画地为牢,只强调作好本职工作,不允许本职工作与外界发生联系。他们虽然喊着发展、发展,但思想深处怕实验室发展,怕实验室发展壮大后“不归我管”或者“不好管”。没有站在国家的角度,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去看待问题。这种人虽然极少,但思想和反面作用是会严重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对我们事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害的。3、实验室工作经费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总的说来,基层检验检疫机构近年来的检验检疫工作经费与实际需要相比,严重不足,尤其是仪器设备购置、配套经费。虽然国家局加大了投资力度,但与近几年来规模不断扩大、增长的需求相比,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4、基层局实验室增长过热近几年来,各基层局考虑到加入WTO后检验检疫业务的变化,适当增设和增开一些与辖区内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实验室业务,在现有实验室基础上实施专业改造,进一步拓展业务面是值的称赞的。问题在于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缺少宏观调控措施,一些基层局也没有综合考虑自己的条件,在一轰而上,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硬着头皮也要上,盲目地追求所谓的"热门"。具体表现在同一商品产地间的抢办同一个专业实验室,甚至在同一个检验检疫单位不同的部门之间也竟相争办同一个专业实验室(或者检测项目)的现象时有发生,发展速度有余,水平和效益不行。随之而来的后患是争经费、抢设备、夺人才等问题,使那些专业历史较长、检测基础条件较好的专业实验室不能正常发展,甚至萎缩;而新办实验室的检测项目也因技术力量不足、检验检疫工作经费紧缺而无法开展或者影响工作,几败俱伤。这种发展事业的热情是好的,作法欠妥。这种情况必须引起检验检疫领导及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5、管理体制上的弊端我国检验检疫经历了十几年的改革,在管理、检测等方面正逐步和WTO的市场经济体制接轨。但基层的实验检验检疫工作至今还沿用计划经济时期老一套管理模式,管理机制不协调是引起目前各检验检疫部门的实验室工作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直接隶属于国家局、省局、基层局,各实验室相互独立、自成一体、互不往来,没有形成合力。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各学科领域之间的相互交流渗透,又增加了对检验检疫工作设备的重复投资。  三、实验室建设及改革途径  面向21世纪,检验检疫实验室担负着培养高级技术人才、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等多重任务。要完成这个崇高的使命,就必须把握住人才的培养、体制的合理和实验室建设三个基本环节。其中,实验室承担着繁重的检验检疫工作和科研任务,实验是检验检疫工作、科研的重要基础部分,

  • 【分享】谷氨酸钠检验检疫类别之我见

    谷氨酸钠属于氨基酸类产品,俗称味精,是食品工业中用量最大的鲜味剂。它作为一种增加食品风味的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烹调、调味品、快餐方便食品、肉制品、水产制品和汤料等方面。谷氨酸钠曾一度让世界各国消费者对其食用的安全性产生怀疑,FAO/WHO对其进行了各种毒性试验,试验结果表明食用谷氨酸钠是安全的。这无疑对谷氨酸钠的消费起了极大的促销作用。近年来,我国的谷氨酸钠出口逐年增加,也是目前我国出口量最大的单品种氨基酸。如何对出口谷氨酸钠准确有效地实施检验检疫,是当前不容忽视的问题。El前,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El录》的要求,出口谷氨酸钠主要实施检疫,未列明检验要求。笔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该产品的特性,从以下几点谈谈出口谷氨酸钠无需检疫更需检验的问题。 一、复杂的加工工艺使谷氨酸钠失去了检疫的意义 谷氨酸钠即味精的生产加工工艺步骤为:玉米原料一淀粉一加水调浆一糖化一加火碱中和一用活性炭脱色一过滤一发酵一提取谷氨酸一加纯碱中和一脱色一过滤一蒸发、结晶一分离一湿谷氨酸钠一烘干一筛分一包装一成品谷氨酸钠(味精)。 上述工艺流程图中可以看出,玉米原料经过发酵、酸碱的中和以及高温结 晶、烘干等过程处理,形态性质已发生了质的变化,疫情风险已不复存在,不需检疫。 二、统一掌握检验检疫类别。确定检验方式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El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El录》)中所列谷氨酸钠的商品编码是2922422O00,实施的检验检疫类别是M。P/Q即进口商品检验、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而味精报检出口时的检验检疫类别,在《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所列味精的商品编码是2l03901O00,实施的检验检疫类别是R 即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际上,谷氨酸钠和味精是同一种商品,仅名称不同而已,从上述味精即谷氨酸钠的加工工艺来看,实施检疫已没有多大意义,相反,对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化学物质所形成的残留实施检测则更显得重要些。所以,谷氨酸钠作为食品,需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即R/S。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分享】2009中国检验检疫十大新闻

    【分享】2009中国检验检疫十大新闻

    [B][center]2009中国检验检疫十大新闻[/center][/B]年终岁尾,本报编辑部评出2009年检验检疫系统十大新闻,这些新闻事件再次见证了这一年的不寻常与不平凡。 这不寻常,来自于检验检疫工作面临的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不平凡,来自于我们万众一心,攻坚克难,书写着前进道路上的辉煌。 站在新的起跑线上,梳理一年来的新闻宣传工作,盘点2009,我们感慨万端;面向2010,我们充满希望![B]十大新闻之1[/B]国家质检总局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311334_193291_1636164_3.jpg[/img] 2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北京召开的全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视频会议上,就今年质检系统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这意味着全国质检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正式启动。会上提出,要把2009年作为质量宣传年、质量提升年、质量服务年、质量整治年、质量建设年,成为打基础、作贡献、树形象之年。 国家质检总局部署了33项重大活动,确定了119项重点工作,按照总局的部署,各有关单位积极落实,举办了质量高层论坛、质量诚信论坛、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论坛、标准化论坛、国际认可日中国论坛、供港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千里追踪宣传、服务外贸企业检验检疫知识宣讲、质量万里行出征仪式、网上系列在线访谈等主题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B]十大新闻之2[/B]全力打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这场硬仗[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311334_193292_1636164_3.jpg[/img] 4月30日,在全国质检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紧急视频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传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的最新部署和要求,通报了当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有关情况,总结了近来质检系统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有关工作,并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王勇要求全系统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以赴,打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这场硬仗,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自4月13日墨西哥发现第一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以来,甲型H1N1流感在全球迅速蔓延,确诊病例逐渐增加,受染地区逐渐增多。面对日益严峻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党中央提出的“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国家质检总局把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作为压倒一切的突出任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部署并组织实施全部恢复填报健康申明卡、加强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加强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的检疫查验、对交通工具入境检疫实施严格的卫生处理、规范查验各项操作流程、加大防控宣传教育力度、抽调人员支援口岸一线等一系列行动。[B]十大新闻之3[/B]商务部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贸检协作备忘录[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311335_193293_1636164_3.jpg[/img] 2月5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与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京签署贸检协作备忘录。双方商定,为服务经济增长大局,改善贸易便利化环境,努力保持出口稳定增长,将建立更为紧密长效的协作机制,采取务实措施,丰富协作领域。 贸检协作共分为八个方面,主要包括: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交流情况。共同指导企业,提高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共同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外贸增长。共同加强壁垒应对和宣传工作。共同加强风险管理,服务外贸调控。共同加强国际性、区域性和涉台港澳事务合作。共同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贸检协作机制,密切双方联系。 双方将推出八项惠及广大外贸企业的政策措施,旨在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帮助企业加强质量安全和风险防范:一是逐步建立法检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二是积极促进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国际互认工作。三是调整监管重点,优化监管模式,扩大出口免验范围,提高通关效率。四是共同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培训。五是协作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及时向企业提示相关风险,加强对企业的信息服务。六是共同加强壁垒应对和宣传工作。七是共同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八是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借鉴建立贸检协作机制。[B]十大新闻之4[/B]自觉将质检工作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311335_193294_1636164_3.jpg[/img] 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与甘肃、河南、湖南、云南、上海、山东、江苏、湖北等8个省(市)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6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与甘肃省政府就支持甘肃优势产业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签署合作备忘录;8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与河南省政府签署《实施质量兴省战略推动中原崛起全面合作备忘录》;8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与湖南省政府共同签署《关于推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合作备忘录》;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与云南省政府在昆明共同签署《国家质检总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云南沿边开放水平战略合作备忘录》;9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合作的备忘录》签署仪式在沪举行;10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与山东省政府在济南签署了关于加强全面合作的备忘录;11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与江苏省政府在南京签署了《关于推进江苏质量振兴和外经贸发展合作备忘录》;11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在武汉签署《关于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打造公共服务平台的合作备忘录》。这些备忘录的签署,是国家质检总局关心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质检部门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把质检工作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具体体现。[B]十大新闻之5[/B]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311335_193295_1636164_3.jpg[/img] 7月23日,国家认监委、工信部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哈尔滨市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三方通过建立紧密合作机制,在黑龙江省开展以乳制品生产企业为主要对象的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试点示范工作,以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乳业振兴和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黑龙江省副省长孙尧出席并见证签字仪式。 根据合作备忘录的安排,三方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深入开展试点工作。一是将联合确定试点示范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乳制品企业发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乳制品质量跟踪监测,向乳制品企业提供良好生产规范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诚信体系、食品防护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支持,指导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和诚信体系。二是联合挑选乳业集中区域,由地方政府牵头,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和力量,开展乳制品质量安全区域化建设试点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和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促进该区域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提高。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在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区域中推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区域化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三是联合组织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生产企业专家,开展乳制品等非传统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研究工作。

  • 【讨论】建议有一个化验员自己的节日-"分析工作者节"

    分析工作在任何企业都是辅助单位,当企业效益好时是生产出来的,出了质量事故首先检查分析结果是否影响了质量,所以分析工作者每年只有苦劳没有功劳,不被人认可,并且待遇在企业中最低.建议所有分析工作者联合起来,为自己争取一个自己的节日--"分析工作者节",让天下人知道还有一个分析工作者值得人们认可.每年有"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等,应该有一个”分析工作者节“

  • 【讨论】建议有一个"分析工作者节"

    分析工作在任何企业都是辅助单位,当企业效益好时是生产出来的,出了质量事故首先检查分析结果是否影响了质量,所以分析工作者每年只有苦劳没有功劳,不被人认可,并且待遇在企业中最低.建议所有分析工作者联合起来,为自己争取一个自己的节日--"分析工作者节",让天下人知道还有一个分析工作者值得人们认可.每年有"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等,应该有一个”分析工作者节“

  • 江苏常州检验检疫局检出不合格进口3D显微镜

    [color=#252525]日前,江苏常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一批来自美国的3D显微镜进行现场检验时发现,其电源插头为一圆二扁的美标插头,不符合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就此,检验检疫人员当场判定该批3D显微镜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企业对设备插头进行有效整改。[/color][color=#252525]大家怎么看?[/color]

  • 如何挑选合格洋酒 检验检疫为你支招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日前监督销毁了两批不合格的进口白兰地和葡萄酒。如何挑选合格的洋酒,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为市民支招:选购要认准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辨明是否国内灌装。  据悉,被销毁的白兰地和葡萄酒是温州两家贸易公司从意大利进口的,其中白兰地308瓶,折合人民币8.2万余元;葡萄酒200箱,折合人民币2.5万余元。经实验室检测,白兰地和葡萄酒分别是甲醛超标和大肠杆菌菌落总数超标。甲醛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菌落总数严重超标,说明该批葡萄酒在生产环节或其他途径受到较严重的污染。  近几年来,随着进口酒数量大增,该市场的酒出现良莠不齐的现象。  检验检疫人员提醒,市民选购洋酒时,要认准洋酒是否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可以要求商家出示。此外,温州市场不乏进口散装洋酒,这类洋酒经过长途跋涉后在国内灌装,需要添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品质远不如原装进口的洋酒。按照国家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这类洋酒必须在标签上注明国内的灌装地。但一些商家会刻意缩小灌装地的字体,充当原装卖。市民一不留心,就可能被蒙蔽。

  • 青岛检验检疫技术发展中心招聘合同制聘用人员

    青岛检验检疫技术发展中心隶属于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青岛检验检疫技术发展中心公开招聘合同制聘用工作人员,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及要求1、岗位:化学分析检测岗检验员计划招聘人数:2人岗位描述:主要从事石油及石油产品、化工品、矿产品等实验室化学分析和仪器分析工作,工作强度较大,需登轮爬罐和昼夜码头取样,日常接触化学试剂等,有时需业务加班。2、报名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思想作风正派,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2)需全日制正规院校大学本科或以上毕业,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应用化学、环境保护、材料科学等相关专业,具有化学分析检测及货物检验鉴定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3)需获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425分及以上。(4)30周岁以下(截止2014年12月31日)。(5)身体健康。(6)需登轮、码头作业,适合男性。(7)主要工作地点为黄岛区黄河东路99号,工作场所具备食宿条件,不保障通勤班车。二、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2014年11月20日10:00时至12日5日10:00时。2.报名方式:本次招录只接受网上报名。有报名意向人员请下载《公开招聘合同制聘用人员报名表》(见附件)填写相关信息后发送邮件至sd_hkzx@163.com。报名要求根据本人身份证实名填写,并确保提交的报名信息准确、真实、完整。3.报名结束后,将在3天内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网站(http://www.sticm.org)发布资格审查结果及进入考试人员名单,并公告下一步工作安排。三、其他1、咨询电话:0532-80885805/80885811;联系人:张建文、李艳秋;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6:00。2、招聘过程中,敬请留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网站最新公告。3、本次招聘最终聘用人数可少于2人。 附件:《公开招聘合同制聘用人员报名表》 青岛检验检疫技术发展中心2014年11月17日

  • 【分享】湖北检验检疫局帮扶企业应对REACH法规纪实!

    今年6月1日,欧盟REACH法规正式实施。如何让湖北地区涉及化学品的石油、化工、制药、纺织服装、玩具、塑料、机电等多个行业的近千家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实现“闯”关出口呢?湖北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汉协很自豪地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我们在应对欧盟REACH法规实施工作中,积极探索‘由政府推动、行业协会搭台、推荐唯一代理机构运作’这一具有湖北特点的新模式,通过多方努力,这种模式正逐步在湖北省出口欧盟市场企业中形成,并发挥出实际效能。” 为了有效应对欧盟REACH法规,湖北局成立了应对欧盟REACH法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湖北检验检疫协会;搭建了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公共服务平台,从技术和信息方面给省内企业以帮助,为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同时,推荐武钢欧洲贸易公司作为湖北省出口企业注册的“唯一代表”,由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技术支撑,政府给予资金扶持;此外,湖北省政府为支持全省相关企业“走出去”、保住欧盟大市场,还从财政方面安排专项资金,为出口企业开展预注册免收代理服务费用。 两个免费惠及企业 为出口企业搞预注册工作免费,为出口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培训、专家支持等服务免费——这两个免费使企业得到了实惠。 今年6月1日,欧盟REACH预注册工作全面展开。由于中介机构收费较高,也相应提高了化工产品和纺织服装的出口成本和价格。 湖北省政府对此极为重视,于今年5月20日召开了湖北省应对欧盟REACH法规第一阶段总结工作会议,建立了主要负责人联系制度,组建了一个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的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荐武钢国贸总公司的咨询公司和欧洲贸易分公司作为中介服务平台,为湖北省出口企业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湖北省政府每年出资150万元,连续三年帮助企业进行REACH法规的预注册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还与首批出口企业签订了帮扶协议。 公共服务平台备受多方关注 湖北局充分利用湖北省应对欧盟REACH法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湖北检验检疫协会的优势,及时制定出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工作方案,并搭建了应对欧盟REACH法规的公益平台,从技术和信息方面给省内企业以帮助,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应对欧盟REACH法规和为湖北省出口欧盟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和法律支撑,湖北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还成立了REACH专家组。 这些举措不仅受到湖北省内企业的欢迎,一些兄弟省份(如江西、河南、内蒙古等)的出口企业也通过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纷纷与湖北局主动取得联系,并借用湖北局的服务平台,为各地出口企业开展预注册工作,同样享受湖北出口企业免费待遇。

  • 屠宰及肉制品生产检验检疫越趋严格——新意见,新机会

    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加上了一道防护网。 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在四个环节: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所有的这些设计和要求,最终都要靠基层来落实,因此,夯实基层基础尤为重要。为避免“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情况发生,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 第一,加强基层监管体系建设。要建立和健全县级畜禽产品检验检疫监测平台,充实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设施,强化经常性的检验监测;加强乡镇村等基层检验检疫队伍建设,强化对检验检疫人员和动监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解决基层监管人员的工作经费问题;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确保监管实效。 第二,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和市场的监管。要强化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采购经营的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或者不按照要求实行检验检疫的,督促整改或者依法取缔;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主的教育,强化其社会责任,对挂靠企业的屠户、临时性屠户、市场上的活禽宰杀和经营者等检验检疫的薄弱环节,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共同维护行业和市场环境。 第三,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和平台,加强对《意见》的宣传。进一步明确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志和质量标准以及相关识别方法,明确假冒伪劣产品的识别方法和举报机制,形成消费者自觉参与畜禽产品监管的社会环境;曝光和依法处置损害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典型案例,着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选自网络,侵删)

  • 从新《食品安全法》看检验检疫职能转变

    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举措。如何在依法改革中实现简政放权,在放管结合中实现职能转变是一项大课题。 新《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于今年4月24日修订完成,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相比旧《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旧法”)有巨大改动,一是明确了进口食品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检验检疫承担监管职能,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第91、94条)。此外还明确了检验检疫评估国外官方体系的职能(第101条)。二是进出口检验要求的转变。旧法中“检验合格才能通关”的法条彻底重写,改为进口食品“依法检验合格”,出口食品“监督管理”(第92条第2款,第99条)。三是强化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细化了检验检疫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的范围(第100条),加强了信息沟通的机制(第93条第2款,第95条)。 本文以新法对监督管理职能的明确,及对进口食品检验要求的转变为切入点,对检验检疫机构如何在进口食品检验工作中转变职能,做一个合格的“裁判员”进行思考和探讨。监督管理,就是做“裁判员” 新法新增法条明确规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这为检验检疫职能转变指明了方向。 监督管理就是做“裁判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强调,政府要简政放权,做好裁判员,不要老想当运动员。市场中,企业是“运动员”,检验检疫是其中一个“裁判员”,产品质量就是“球”。检验检疫的监管职责,就是在球出界时,吹响哨声,并对运动员作出判罚。但现在的情况是,这个裁判员一边吹哨,还要一边护着球不让它出界。其后果是,出了力还不讨好,甚至当球最终出界时,他还要承担“护球不力”的责罚。

  •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主体资格;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程序; (四)材料规范。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质检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七条 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质检总局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质检总局提出。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检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质检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质检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质量奖, 中国, 国家

  • 【分享】评审工作建议!

    如下评审工作建议主要在效果的保证、工作的导向、人员心理、避免盲目信任,以及保证完整性等方面。1.保证评审效果没有效果的工作还不如不做,所以做一件事情首先要考虑如何保证效果。要保证评审的效果首先应当保证资源,不但要保证评审的资源应当是质量合格且数量充足的,也要保证被评审的资源,使他们能及时地拿出“不冒烟的”阶段成果,及时地修改错误。应当在公司层面结合行政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建立保证评审效果的保障机制。评审与评价相结合将更能保证效果,虽然要区分评审和评价的区别,使管理人员不会不恰当地使用评审数据。但如果评审发现的问题的修改情况不与对项目团队或被评审人员的评价挂钩,评审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应该先评审后评价,评价是针对评审效果和最终成果的评价。也许在评审的过程中发现很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如果都已经改正了,就应该给与鼓励,而不是以原来的文档有多少错误来评价这个项目或文档作者。很重要的一点在前面也已提到,应当做好评审规划、评审准备并分清职责。评审规划和评审标准提前通知相关人员,评审人员应该带着问题进入评审会议。军事上说“不打无准备之仗”,外国人说“Haste makes waste”,古人说“磨刀不误砍柴工”,都指必须做好准备工作。评审效果取决于评审人员的素质和投入,所以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审级别并挑选评审人员。避免“盲人给盲人引路”,必要时邀请行业业务标准制定人员参与评审。评审事先应该建立入口和出口准则,评审开始应当符合入口准则,评审的结束应该符合出口准则。如果文档不容易理解,结合原型演示进行评审会起到更好的效果,特别是对于有用户参与的评审来说。适度评审,分清缺陷与建议。缺陷是一定要修改的问题;否则会造成质量问题或成本及进度问题;建议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项目组视情况而定。因为建议可能“镀金”,所以评审人员应当尽可能不提“镀金”的建议,同时也要在评审中指出需求或设计中出现的“镀金”问题。当然,对于“镀金”问题也要一分为二地看。有的“镀金”可能会形成产品的一些“亮点”,同时在成本上增加的投入又比较少,可以考虑保留。但对于投入成本太高,又不会有什么效果的就应当放弃。对于一种方案是否“镀金”,不同的人会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评审也要综合考虑ROI投资回报率,因为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赚取利润。要注意评审工作不管采用什么形式,形式只是手段,关键看效果和效益。问题:如何看待编码快完成才进行文档评审,这样的评审是否走过场?个人观点:由于项目条件的复杂性,编码快完成时文档才完成,这样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很多人因此就认为这时候评审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编码都编完了还有必要进行文档评审吗”?甚至有些人对于文档的必要性都提出了质疑。确实,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口头沟通比书面沟通来得方便快捷,所以先以口头沟通方式使读者完成软件编码是常有的事。但笔者认为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还是很有必要尽可能早地在软件交付之前进行评审。一是因为这时候评审还是可以帮助发现潜在问题的,纠正还来得及;二是可以帮助对软件的评价提供某些方面的依据;三是为后面的软件维护工作留下一份合格的文档。2.注意评审工作导向现在都讲“以人为本”,什么是以人为本?每件事情都是人做的,特别是软件开发离不开人。人的素质决定了成果的质量,所以人的素质是最重要的因素。每件事情是为了特定的人群做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这部分人的需求很重要,所以人的需求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评审中的“以人为本”是指人的素质与人的需求是最重要的,这里的“人”包括了与软件系统相关的所有的人—项目团队、企业、用户和软件的社会受众等;素质包括与项目相关的人的素质,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评审人员的素质;需求最主要是用户的需求,但也包括组织和项目成员的需求。因此评审工作应该以人性导向、用户导向、成本导向和社会导向。Jesse Liberty在《Clouds to Codes》中强调:“不要让客户离开你的视线,他们不关心你的技术是否先进。”在《客户驱动编程》中的一句话应该引起“技术导向”的人员的思考:“软件开发的目标不是创建伟大的软件,而是帮助客户创造财富,有人买才是开发软件的惟一目的。”软件大师温伯格也说:“如果不明白自己在做什么,技术是毫无价值的”(在此不是宣传技术无用论,而是提醒人们要从技术中去发现人的需求,从人的需求出发去开发技术)。“质量就是对相关人员的价值”,比如对企业的价值是赚取了利润,对用户的价值是服务了社会,对项目团队成员的价值是学习了新的技术、经累了经验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Donald A. Norman在《设计心理学》中提到“诺曼门”的概念,那些因为设计不周而难以打开的门、令人迷惑的电灯开关被称为“诺曼门”或“诺曼开关”。依此类推,难以使用的软件可以称为“诺曼软件”。作者感叹世界上有太多的东西在设计和制作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考虑或是毫不在乎用户的需要,称某种产品为“诺曼门”,实际是承认了该产品的制作者没有关注用户的需求。每当一项新技术被开发出来,公司便把过去的技术抛开,让工程师制造出新颖、前卫且功能众多的产品,结果是用户不断陷入迷惑。要设计出以人为中心并方便适用的产品,设计人员从一开始就要把各种因素考虑进去,协调与设计相关的各类学科,用户需求应当贯穿在整个设计(软件开发)过程之中。我们不妨把需求和设计评审工作中涉及的“人”分为如下4类。① 客户、用户、老板和社会受众:我们说以用户为导向,用户是第一位的,但老板才是项目真正的“客户”。而客户的需求也有可能符合某些“标准”,也有可能他们不了解某些标准或不愿意遵守某些标准,因此无论是评审人员还是项目团队都要在这几个方面进行平衡。② 文档作者:他们在完成文档后一般具有成就感和自豪感,同时又担心被奚落。因此对他们的建议就是应信任并能够尊重评审人员,虚心接受意见。③ 项目下游人员:设计、编码、界面、测试、实施并维护,他们也兼有评审的职责,应积极提出意见。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④ 评审人员:应当尊重作者的辛勤劳动,言词谨慎,要有根据。

  •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结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值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入境关系人)。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以下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按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计算不足最低额时,按最低额收取。第五条 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费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费、发货人的货物。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第七条 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实际情况,以检验检疫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包装鉴定为一项,实验室检验为一项,财产鉴定为一项,安全监测为一项,检疫处理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其中货物检验检疫费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累计收费。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按照有关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或检验检疫条款规定抽样检验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费。第九条 货物品质检验费按不同品质检验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收取定额品质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检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按收费额的50%收取品质检验费。货物重量鉴定费按不同鉴定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鉴重的,按全额计收;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鉴重的(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鉴重设备的重量鉴定业务),按收费额的50%计收。第十条 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品货物做型式试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型式试验费;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第十二条 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的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以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第十三条 出入境贵稀金属,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超过部分免收品质检验费。第十四条 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第十五条 出入境货物每批总值不足2000元的,免收品质检验费,只收证书(单)工本费;涉及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的,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另收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一)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中规定另行收取实验定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的;(二)外国政府或双(多)边协议或出入境关系人要求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检验项目、鉴定项目的;(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规定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检验项目、鉴定项目,且明确要求另行收费的。第十七条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按本办法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一)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二)货物更换包装或拼装的;(三)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四)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第十八条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不合格,并已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的出口货物,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减半收费。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经质检总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的,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支付。检验检疫机构再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向出入境关系人收费。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出入境货物由有关检验单位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检验结果出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换证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查验费等其它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 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检疫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按规定收取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检验检疫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植物、动值物产品抽样检疫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过境动物,根据实际检验检疫要求,按照动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疫费。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含来料加工、出口返销、在免税商店出售的上述货物)实施卫生监督检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用。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费标准计收。第二十四条 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每批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关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检验检疫费用。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出入境关系人应交清全部费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5%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第二十八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附件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附件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中涉及检验检疫机构降低的收费标准 1.动植检运输工具检疫费。  火车收费标准从每厢次20元降低到4元;  汽车收费标准从每辆次10元降低到5元;  集装箱收费标准从每厢次10元降低到4元。  2.小批量进口食品检验费的收费标准从进口金额的6‰降低到5‰。   3.一般商品麻袋包装性能鉴定收费标准从每件0.02元,降低到每件0.01元。  4.进口化肥的品质检验费标准从商品总值的2.5‰,降低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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