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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验检测机构引用报告行为

    2018年6月19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辖区内[color=#ff6666]C[/color]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构[color=#ff6666]5份检测报告中检测结果数据完全一致,样品图片也完全一致[/color],[color=#ff6666]但送检人信息和样品信息不一致[/color]。经查,该机构于3月份收到D公司提交的检测申请表并收到该公司寄送的样品后, 按照检测流程,对该样品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随后,该机构接受D公司申请,[color=#ff6666]引用上述检测报告结果为同一样品的不同销售商出具新的检测报告[/color]。在该案中,[color=#ff6666]C[/color]检测机构引用检测报告结果出具新报告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引用报告结果的行为定性为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因为,衍生报告的数据及结果, 实际还是通过对样品依据标准检测后产生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但在实际操作中机构应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关系证明材料, 并在一份报告中注明该报告使用的样品是另一家委托方提供的样品。且《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禁止引用报告的行为,根据法[color=#990000]无禁止皆可为[/color]的法制理念, 故应免于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 通过引用报告数据、结果出具的衍生报告实际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的报告,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 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因此,每一份报告中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应只对一个样品负责。每一个样品也应只出具一份报告,衍生报告属于[color=#cc0000]虚假报告[/color]。但在实际事件中,衍生报告的数据是真实的,可以进行减轻行政处罚。这是2018年的案例,但是现在还有机构这样做,请教你们有什么看法呢?附件:多数机构回复,一致认为不合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发布

    近日,认监委秘书处发布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详情如下:[align=center][img=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d584afb5-c99e-47f4-acf5-2517db97fb10.jpg[/img][/align][align=center]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align][align=center]认秘函〔2024〕12号[/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资质认定评审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制度,强化评审人员廉洁建设,畅通监督渠道,认监委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  认监委秘书处[/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29日[/align][align=center]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align]  技术评审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组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必须做到“八个不得”:  一、不得违反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和评审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   二、不得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培训又从事技术评审   三、不得与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   四、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五、不得收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不得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不得让评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七、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恶劣、吃拿卡要   八、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如实上报评审结果,不得瞒报、漏报。  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上述行为,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并将评审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的线索反馈给评审人员所在单位。  评审人员及相关人员发现评审对象存在打招呼、送礼等妨碍评审,影响评审独立性、公正性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size=14px]关键词:[/size] [size=14px][url=https://www.woyaoce.cn/searchv2/news?keywords=%e6%a3%80%e9%aa%8c%e6%a3%80%e6%b5%8b%e6%9c%ba%e6%9e%84]检验检测机构[/url][/size] [size=14px][url=https://www.woyaoce.cn/searchv2/news?keywords=%e8%b5%84%e8%b4%a8%e8%ae%a4%e5%ae%9a]资质认定[/url][/size]

  • 【原创大赛】检测人员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检测人员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对工作十分重要,检验工作是一项技术要求较高的操作工作,因此操作的行为习惯对检验的结果会产生巨大影响,如何成为一名具备良好行为习惯的检验人员,下面来举例说明。例如:在化学滴定操作中,我们大都会用到刻度吸管。来量取一定体积的溶液,在一些刻度吸管的上部会标注一个“吹”字,一般人员都不太会注意,大多的做法都是,在量取溶液前,都会用洗耳球将刻度吸管前端的少量液体吹出,实际这种习惯是不可取的,有吹字时才可采取吹出前端余液,没有就不要吹出。因为,前端的余液量将会对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带来影响,这点要注意。1.及时记录的习惯及时一次记录的习惯,有些习惯于将记录先记在草稿纸上,再去誊写。担心一次记错,修改起来麻烦,采取先记下再誊抄的办法,这种习惯一旦养成很难改变,因此,在对检验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时,一定要严格要求,就必须一次规范记录,不可抄写,不可涂改。复核数据的习惯一个优秀的检验人员,要养成良好的数据自查复核习惯,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复核,检验过程的回顾,数据的计算等等,都要仔细复核,发现任何的异常应及时认真复查,直至问题消除。特别是对于多平行样的测试,数据结果误差较大时,应仔细查询原因。实验前后的准备和清洗 开始试验前,应细细了解样品信息,检测方法,仪器状态及所用的药品试剂是否有效,特别是标准溶液类的浓度信息,要确认无误后才可开始实验。实验结束后,应仔细清洗实验器具,确保下次实验使用时,器具干净不被污染。及时留存样品,以备复查或溯源。

  • 什么是“篡改”监测数据? “伪造”监测数据行为有哪些?

    [font=黑体][size=21px]一、篡改监测数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九)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font][font=黑体][size=21px]二、伪造监测数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font][font=黑体][size=21px]三、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具体包括以下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font]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size=15px][color=#000000]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监测数据质量,把监测数据质量作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5月25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表示,“谁弄虚作假,谁就触碰了‘带电的高压线’,我们坚决‘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蒋火华表示,2021年3月重污染天气预警检查通报的唐山市4家钢铁企业数据造假、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案件。四家钢铁企业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参与人员共4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021年5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的云南省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干扰国控水质监测点采样环境案件。云南省纪委监委已对6个责任单位29名责任人追责问责。[/color][/size][align=center][b][back=#ffa900][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弄虚作假行为首次纳入刑法规定[/color][/size][/back][/b][/align][size=15px][color=#000000]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color][/size][size=15px]【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size][size=15px]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size][size=15px]【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size][size=15px]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size][back=#ffa900][b][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color][/size][/b][/back][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size][font=&][size=16px][color=#000000]分割线[/color][/size][/font][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color=#000000][back=#fffb00]《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back][/color][/b][/align][size=15px][color=#000000]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color][/size]

  • 9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

    [font=SimSun, sans-serif][size=12px][back=#f6f6f6][b]省生态环境厅: 9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b][/back][/size][/font][font=SimSun, sans-serif][size=12px][back=#f6f6f6]来源:山西经济网 作者:张剑雯 发布时间:2020/1/21 9:19:03[/back][/size][/font]本报太原1月20日讯(记者 张剑雯)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19年山西省社会环境监测单位监测质量检查结果的通报》,决定对9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通报》指出,一些社会环境监测单位依法监测意识不高、诚信立身观念不强、监测技术偏低、监测数据不准、社会形象亟待改善。其中,山西华澈天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天鑫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丽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山西怡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明显违规。省生态环境厅决定,上述9家单位要将2019年出具的存在问题的环境监测报告迅速召回,必要时重新进行监测,重新出具监测报告;9家单位2020年不得承担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仲裁性监测等工作;9家单位要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全面检视从接受监测任务到出具监测报告的各个环节中的问题,确保今后真正做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2020年4月5日前,9家单位要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整改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届时将对9家单位的整改工作逐一进行核查。

  • 2024年重点查处这类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重点领域执法、持续开展“铁拳”行动、深化系列专项行动,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不断提升消费信心,有效促进高质量发展动能的释放。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违法案件140.62万件,比上年增长10.6%;罚没金额105.35亿元,下降22%,办案数量和罚没金额自2018年以来首次出现“一增一减”,统筹执法力度与温度取得重要成效。[align=center]“铁拳”出击护民生 让消费者敢消费[/align]不断健全“铁拳”工作机制,打造执法为民“铁拳”品牌,整治群众身边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涉老违法行为、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等8类违法行为,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查办民生领域违法案件56.5万件,涉案货值金额28.1亿元,向社会公开曝光1034起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大案要案形成有力震慑,2023年挂牌督办食品非法添加、制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假冒农资化肥和知名品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重点案件128件,交办转办重要案件线索79件。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2023年查办食品案件54.4万件,罚没金额26.3亿元。[align=center]重点执法稳发展 让消费者能消费[/align]开展产品质量执法,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加大质量违法打击力度,2023年查办违法案件5.67万件,涉案货值6.77亿元;推进燃气安全“灶、管、阀、气”专项执法,立案查处燃气用具案件6101件、添加二甲醚案件237件;整治家居消费市场乱象,查办家居质量违法案件4406件,涉案货值2733.41万元;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立案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69件,撤销认证机构资质51家,对227家机构给予行政告诫和责令整改。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定《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品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规代理等商标专利领域违法行为,2023年查办知识产权案件3.31万件,罚没金额4.89亿元;开展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集中销毁涉案商品4700余吨、货值8.3亿元。全面完成“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三年专项行动,检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2600万家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1.1万件,监测电商平台(网站)796.75万家次,开展行政指导11.64万次,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3.61万条。非法销售渠道基本阻断,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执法长效机制日益完善。[align=center]专项行动优环境 让消费者愿消费[/align]综合治理加油机“偷油”作弊,2023年查处加油机作弊违法案件829件,涉案金额10.87亿元,移送司法机关42件;研究修订《机动车燃油加油机》国家标准和《燃油加油机型式评价大纲》《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综合治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推进茶叶过度包装治理,责令改正过度包装行为3884起,作出行政处罚422件,曝光典型案例756件;制定查处过度包装行为执法指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修改单等标准规范,推动监管执法标准统一;制作《新买椟还珠》《茶者精神》等抵制过度包装公益广告在央视播出,推动绿色生产和简约消费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据介绍,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以“护民生”为中心,深入推进“铁拳”行动,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主题。“保安全”方面,以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儿童玩具等为重点产品,重点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以宣称镇痛、安睡等功能食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药品及其衍生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行为;重点查处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反欺诈”方面,重点查处加油机计量作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商标侵权、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价格欺诈、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案件。转变执法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扛牢职责使命,让人民群众在市场监管执法中感受到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人民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请问各位怎样才算是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请问各位怎样才算是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我们单位的领导弄了一个快速通道:把五水共治办自送样品,还有监察大队的信访监测,不通过计量认证出正式报告,直接给他们一个快速报告。有些数据是通过应急设备做出来的,这种算不算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3/201603181051_587332_1834255_3.png2)我们单位的领导弄了一个环境监测管理软件:他们让化验员,做完数据,直接把数据登记到软件里,看到数据不满领导意,就让化验员改,数据领导满意了,就让化验员再抄数据。这样 电子计算机存储记录没有在后台保留修改痕迹,这样算不算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3/201603181054_587333_1834255_3.png3)化验员做污水厂化学需氧量时,用浓的重铬酸钾法做化学需氧量,结果是75~83mg/L,领导看看不行,超标了,马上叫样品管理员去样品间把样品找出来,用低重铬酸钾法再做一遍看看,发现结果是34~48mg/L,满意了,用这个低的数据出报告,这样算不算监测数据弄虚作假?4)化验员做化验的时候,发现数据结果很大,报告了领导,领导让采样人员,去重新采一次,化验员做出来还是结果很大,超标,领导再让采样人员,再采一次……采样人员到最后都去实验楼威胁化验员了,这样算不算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175号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我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28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印发

  • 海南查处一起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

    [align=center][b][size=16px]海南查处一起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size][/b][/align][size=14px] [/size][size=15px][color=#5f5d5d]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color][/size][b][size=15px][color=#5f5d5d]海口天信科技有限公司[/color][/size][/b][size=15px][color=#5f5d5d]未经检验检测和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处以顶格罚款,并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olor][/size][size=15px][color=#5f5d5d] 经调查,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该公司对临高县3处房屋和东方市1处房屋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检验检测的档案中,存在原始记录缺失、检测数据不能溯源、标准物质台账和关键试剂耗材验收记录缺失、检测数据明显修改的严重问题。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没有参加相关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的情况。[/color][/size] [size=15px][color=#5f5d5d]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损害了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顶格罚款3万元和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211205A036)的行政处罚决定。[/color][/size][size=15px][color=#5f5d5d]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安全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的生命线,而检验检测工作,是确保质量安全的基本手段。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color][/size][size=15px][color=#5f5d5d]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起贯通协同的工作机制,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强化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切实形成震慑作用,规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秩序。[/color][/size]

  • 市场监管总局督促电商平台企业核查处理 买卖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align=center][size=24px]市场监管总局督促电商平台企业核查处理[/size][/align][align=center][size=24px]买卖虚假检测报告行为[/size][/align] 7月7日,有媒体反映“部分网购平台可购买质检报告”。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已要求淘宝、拼多多等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对在平台上销售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网店立即进行处置。同时,已责成上海市、浙江省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依法调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坚决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align=center]出具虚假质检报告或担刑事责任[/align]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明确除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来源:[url=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7/t20210708_332461.html]市场监管总局督促电商平台企业核查处理买卖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samr.gov.cn)[/url]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align=center][size=18px][b]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b][/size][/align][size=18px] [/size][size=18px]第一条(目的和依据)[/size][size=18px]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size][size=18px]第二条(定义)[/size][size=18px]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size][size=18px]第三条(适用范围)[/size][size=18px]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size][size=18px]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size][size=18px]第四条(职责分工)[/size][size=18px]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机构为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size][size=18px]第五条(责任义务)[/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如实完整记录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信息,并在相关原始监测记录上签字确认。[/size][size=18px]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和服务合同履行监测要求,如实将监测实施情况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排污单位提供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size][size=18px]第六条(基本原则)[/size][size=18px]对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size][size=18px]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size][size=18px]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size][size=18px](一)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数据的;[/size][size=18px](二)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通过擅自变更采样点位、时间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的污染物浓度、组成、状态等性质,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的;[/size][size=18px](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备,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的;[/size][size=18px](四)篡改、伪造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的;[/size][size=18px](五)篡改、伪造和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的;[/size][size=18px](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size=18px]第八条(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size][size=18px](一)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时,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但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并记录的;[/size][size=18px](二)自主开展监测时,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的;[/size][size=18px](三)强令、授意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监测报告的;[/size][size=18px](四)提供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陈述、证明材料等行为;[/size][size=18px](五)使用失实或虚假监测报告作为监测数据信息公开依据的;[/size][size=18px](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size=18px]第九条(监督检查)[/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相关技术机构实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计划性检查活动。[/size][size=18px]第十条(审查立案)[/size][size=18px]负有查处职责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或从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获取相关弄虚作假线索进行审查立案。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的管辖、立案和调查 取证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size][size=18px]第十一条 (处理处罚)[/size][size=18px]根据调查结果,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size][size=18px](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二)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台账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三)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四)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为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五)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size][size=18px]第十二条 (通报移送)[/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其中,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同时违反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移送;对于外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或移送。[/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依法应当拘留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8px]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size][size=18px]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size][size=18px]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实名举报并经查实的案件,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人奖励。[/size][size=18px]第十五条(解释权)[/size][size=18px]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size][size=18px]第十六条(施行日期)[/size][size=18px]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1月31日。[/size]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table][tr][td]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002277]2021-08-09 12:25[/color][color=#002277]?|?[/color] [color=#002277]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color][/size][/font][table][tr][td][align=center]索?引?号[/align][/td][td]MB1686999/2021-35044[/td][td][align=center]发文日期[/align][/td][td]2021-08-06[/td][/tr][tr][td][align=center]发布机构[/align][/td][td]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td][td][align=center]文????号[/align][/td][td]鄂市监办认检函〔2021〕39号[/td][/tr][tr][td][align=center]分????类[/align][/td][td]其他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td][td][align=center]有?效?性[/align][/td][td]有效[/td][/tr][tr][td][align=center]文件名称[/align][/td][td=3,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td][/tr][/table][color=#333333][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size][/font][/color]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依法成立的专业技术组织,其客观、公正、准确地出具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日前,网上反应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1〕54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围绕社会舆论突出反映的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问题,督促落实网络交易平台的审核责任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网上经营行为,严历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重点任务(一)严厉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对网络交易平台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活动开展监测与专项检查,对涉嫌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参与买卖伪造或者变造检验检测报告的平台企业、经营者、检验检测机构及个人等一查到底、严厉打击,依照《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惩治乱象,维护市场秩序。对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严格依法处理,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二)压实网络交易平台审核责任。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落实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义务,指导平台强化实施资质资格审核、信息检查监控,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者取得明确授权后方能在平台上提供检验检测相关服务,并对CMA、CNAS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三)清理整顿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开展网络交易平台广告专项监测,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发布“不送样检测”“检验检测包过”“一天出报告”“急速出报告”“不过全额退款”等虚假违法广告和宣传的行为。(四)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指导检验检测机构协助打击假冒机构名称、资质、报告、印章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五)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的公开公示。加强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检查信息与网络交易平台数据交互贯通,引导公众通过省局官网(网址:[url]https://scjg.hubei.gov.cn/[/url])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url]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url])查询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区域公布检验检测能力、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检测时限、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事项,通过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发布诚信声明等方式强化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信息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充分运用12315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三、工作方法(一)督促机构及平台自查。压实检验检测机构及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督促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合规经营风险自查工作,自觉规范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加强审核责任落实,严格对平台内相关检验检测经营者进行资质资格审核,平台内经营者跑腿、代办有关检验检测业务的,需备注说明跑腿、代办等字样。(二)全面排查,依法处理。各地要组织专班力量,采取网络检测、重点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结合机构及平台自查,迅速摸清本地区网络交易平台有关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网上业务情况、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公开公示落实情况,深入排查重点任务事项,及时发现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违法问题。(三)加强责任追究和行刑衔接。对涉嫌伪造或变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合同诈骗、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以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四、有关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迅速组织落实,明确工作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大排查、监管、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二)强化协同配合。要加强综合监管执法,切实加强检验检测、网监、广告、信息技术、执法稽查等部门的配合。涉及跨区域的检查协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处置,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进一步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四)强化信息报送。排查整治行动持续到9月底结束,在此期间各地要加强与省局的信息收集,安排专人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市州汇总工作情况后统一于8月25日前、9月25日前报送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情况(附件1),网络交易平台工作情况(附件2)和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一并报送省局认检处。各单位、检查组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认检处冯鳌章027-88701889,邮箱[back=transparent][email=315766969@qq.com%E3%80%82]315766969@qq.com[/email][/back]网监合同处湛信027-88701980广告处商景027-65398034附件:1.专项整治行动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情况?????2.专项整治行动网络交易平台工作情况?????3.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align=right]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1年8月6日[/align][/td][/tr][/table]

  • 注意:这10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不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align=center][b][size=16px]注意:这10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不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size][/b][/align][size=15px]墨迹CNAS和CMA[b]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b][size=16px][color=#00000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color][color=#ff294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color][color=#000000],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b]02、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b][/size][size=16px][color=#000000]《大气污染防治法》[b]第一百一十二条 [/b][font=&]违反本法规定,[/font][/color][font=&][color=#ff2941]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color][/font][font=&][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color][/font][/size][b]0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b][color=#000000]《农产品质量安全法》[font=&][color=#4c4c4c]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color][/font][/color][font=&][color=#ff294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color][/font][font=&][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font][b]0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color][color=#ff2941](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color][/size][b]0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color][color=#ff294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color][color=#000000]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color][/size][b]0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虚假报告[/b][size=16px][color=#00000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color][color=#ff29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ff29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color][/size][b]07、环境监测评价[font=&][/font][/b][font=&][size=16px][color=#000000]《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冀环监测函 〔2020〕322号):[/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color][/size][/font][align=center][img=,690,73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5/202405050858354630_5553_1626275_3.png!w690x731.jpg[/img][/align][b]0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font=&]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font]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color][color=#ff2941]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color][/size][b]09、种子质量检验[font=&][/font][/b][size=16px][color=#000000]《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color][color=#ff2941]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color][/size][b]10、医学、司法损害鉴定[/b][size=16px][color=#00000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color][color=#ff2941]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第四十九条 [/color][color=#ff2941]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color][/size]

  • 【讨论】质检总局调查“假豆腐”? 如何打击违法行为

    质检总局调查“假豆腐”? 如何打击违法行为依据是什么?检测标准是什么?背景: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今天表示:对媒体报道的个别地区小作坊被查出用大豆分离蛋白、大豆油、变性淀粉、盐和味精制造“假豆腐”的情况,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地方质检系统展开调查。  该负责人表示,对各种造假的手段和危害性要高度重视,一旦发现线索,要立即采取行动查封、控制;同时对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对违法分子要追究刑事责任、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

  • 天津严打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

    [align=left]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尾气排放成为大气污染的一大源头,其中“超标”排放的柴油货车更是重污染源。为重拳治理柴油车排放污染,天津将实施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align][align=left]  天津市提出,2018年12月底前,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align][align=left]  建立健全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align][align=left]  同时,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确定1至2家排放检验机构试点企业,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align][align=left]  天津还将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实施50辆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并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与有关部门联网,完成远程监控试点,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align]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和专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阅读标准文本,按照《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的要求,以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联系人。[/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蔡进[/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电话:0757-81631241[/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箱:nhaepi@126.com[/size][/font][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512/6381948115246102634672931.pdf]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512/6381950984456412076677179.pdf]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512/6381950980719898357985880.pdf]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盖章扫描版).pdf[/url]

  • 【原创大赛】规范委托检验行为 有效控制机构风险

    [align=center][b]规范委托检验行为 有效控制机构风险[/b][/align][align=center]顾建华(南京质检NQI)[/align] 内容提要: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与检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检验之外的委托检验行为。作者通过发生的事件,分析了委托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出了控制机构风险的措施,为检验机构如何规范委托检验行为,有效控制机构风险提供了参考。关键词:委托检验 风险 应对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为规范检验机构委托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于2010年6月制定了国质检监〔2010〕358号《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但随着检验检测业务市场化的逐步深入,市场的需求不断扩大和多样化,在接受委托检验工作的过程中,检验机构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下面作者根据所在单位发生的事件,对委托检验中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如下:一、事件描述: 2011年4月,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委托我院检验建筑用轻钢龙骨。A企业在办理委托检验合同时,在委托书商标栏内填写了某知名生产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商标的中文名称。由于该中文名称为该类产品行业内的知名品牌,我院在发现此情况后,要求其提供该中文名称的商标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A企业立即提供(包括商标注册人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我院在完成检验后,出具了检验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示了该商标。 2011年11月,B企业到我院递交公函,声称在全球范围内合法拥有该商标中文和外文的商标专用权,且与工商总局商标局确认了A企业使用的中文商标无效。在起诉A企业的同时,B企业由于担心装饰公司和项目业主被该检验报告误导和混淆,恳请我院撤销检验报告。我院在收到公函后,会同外聘的律师事务所,做了如下答复: 首先,委托方A企业在委托送检时,向我院提交了中文商标注册证及与商标注册人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保证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和实物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虽然报告中提及了该中文商标,但此仅系对送检样品在送检时商标使用情况的客观描述,并未直接或隐晦地对该中文商标的权属或其使用是否合法进行认定。 其次,我院作为承检机构,依据有关标准、合同约定和实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样品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具体到《检验报告》,GB/T 11981-2008《建筑用轻钢龙骨》是我院判定送检样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唯一标准,且《检验报告》仅对来样负责。 再次,除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之外,我院与A企业不存在任何其他合作、协作,从未对A企业的产品进行认证、推荐。《检验报告》在“注意事项”中特别要求“不得部分复制检验报告,复制的检验报告未加盖本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无效”、“本检验报告不得作广告宣传用”。 综上,我院从接受检验委托至签发《检验报告》,全过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B企业与A企业之间与中文商标有关的争议,对《检验报告》对于有关样品是否符合GB/T 11981-2008《建筑用轻钢龙骨》标准规定要求的检验结论并无实质影响,因此我院无法对《检验报告》予以撤销。回函B企业后,B企业无异议。二、存在风险: (一)样品的风险。主要是接受的样品是否是按照规范抽取的样品,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检验委托书等文书填写是否规范无错误等 接样过程中对客户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的确认。 (二)检验检测过程的风险。主要有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方法是否现行有效;检验人员技术是否熟练;检验仪器设备量值是否已经溯源,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要求;检验结果、结论是否正确规范;检验报告编制、信息审核、打印是否规范准确。 (三)检验报告离开检验机构后的风险。主要是客户检验报告原件的私自处理(比如复制、用作宣传等),将会对检验机构的外部形象和信誉造成重大影响。三、应对措施: (一)切实认识国质检监(2010)358号《委托检验行为规范(试行)》对工作的指导性作用,在机构内部组织认真学习,并按照工作环节建立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类检验检测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实行抽样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机构负责人分工负责制,认真执行检验检测、审核、批准的报告审批程序。 (二)检验机构在承诺不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转移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产品的前提下,须加强对委托方检验合同内容中相关条款的解读,具体包括委托方信息、对样品的要求、样品的状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异议处理、样品处理方式和保存期、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并注明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明确送样检验检测产品的生产者确认情况,明确关于免责、限定条件的信息。 (三)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是否适宜检验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必要时可拍照留存。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检验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同时加强对检验检测样品的管理,要建立样品登记、编号、流转、保存、退回等流程记录,保证样品保存完好或可追溯备查(无法再现结果的样品除外),确保在检验检测报告签发后三个月内可实现对样品的复核或复检,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检验人员须熟悉相关标准要求、仪器设备操作、检验结论的选取,不得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的审核批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本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部业务流程、检验过程及所检产品涉及行业的信息,具备对检验风险进行研究的能力。 (五)检验机构在签署重大合同或碰到业务纠纷时,可适当引入法律咨询,共同研判存在的风险。 以上只是一家之言,望能抛砖引玉。

  • 华测检测武汉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通报

    [align=center]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文件鄂环办〔2019〕29号[/align][align=center]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align][align=center]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align][color=#44444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color][color=#444444] 2019年3月26日,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来函,要求我厅针对“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结果均超标,但武汉华测公司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均显示监测结果达标”这一线索,对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测公司)开展的企业自行监测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监测司的要求,我厅对武汉华测公司监测报告数据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监测司。根据我厅调查结果,监测司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判定办法》),判定武汉华测公司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要求我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color][color=#444444]一、基本情况[/color][color=#444444] 根据部监测司提供的线索和要求,我厅调阅了武汉华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组织专家对监测报告中反映的企业生产状况、监测过程、监测结果进行了审阅。4月2日,前往咸宁市对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采样现场、生产工况历史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4月4日,前往武汉华测公司对二噁英实验室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4月19日,将调查情况上报监测司。针对我厅反映的情况,经专家研判,监测司将武汉华测公司采样过程存在的部分问题判定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5月15日,监测司将判定结果函告我厅,同时要求我厅依法依规处理武汉华测公司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color][color=#444444]二、判定结果[/color][color=#444444] 根据判定结果,武汉华测公司以下三种行为构成了伪造监测数据:[/color][color=#444444](一)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中O2浓度与采样仪器设备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采样仪器设备的电子存储记录O2浓度数据为20.7%-21.1%,而报告原始记录O2浓度数据为9.3%-10.4%。该行为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纸质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规定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color][color=#444444](二)样品交接时间与实际不符。报告原始记录中交接样品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但经与采样人员核实,7月19日没有送回样品,涉嫌实验室分析样品为非实际采样的样品。该行为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签名的”规定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color][color=#444444](三)采样点位原始记录与实际不符。报告原始记录中采样点呈垂直分布,与实际的平行烟道不符。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八款“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color][color=#444444]三、处理决定[/color][color=#444444] 依据《判定办法》第十二条、《湖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鄂办文〔2018〕47号)第六条、第八条款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武汉华测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color][color=#444444](一)禁止武汉华测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color][color=#444444](二)将武汉华测公司法人代表罗锋、环境实验室质量负责人陈瑞庭、授权签字人张细燕、采样人员杜开平、吴友明列入弄虚作假不良记录名单。[/color][color=#444444](三)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将武汉华测公司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color][color=#444444]四、有关要求[/color][color=#444444](一)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履行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特别是政府及企业委托的环境监测服务行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color][color=#444444](二)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内部管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此次事件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自身在各类环境监测活动中是否存在操作不规范、数据审核不严等问题,确保各项标准规范和质控措施执行到位。[/color][color=#444444](三)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各地要广泛开展环境监测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普及环境监测相关知识,曝光监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宣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行业的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color][align=right]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19年6月4日[/align][quote][/quote]

  • 7家检测公司退还检测费91万!原因竟是......

    [size=15px][color=#888888]近期,甘肃省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机动车检测行业价格收费专项整治工作,[/color][/size][size=15px][color=#7a4fd6]针对全市7家机动车检测公司提高机动车检测收费价格,涉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888888],进行集体约谈、宣传教育,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收费行为。[/color][/size][b][size=15px][color=#7a4fd6]截至目前,7家机动车检测公司主动退还车主多收取的机动车检测费91万元。[/color][/size][size=15px][color=#7a4fd6]执行维权退费。[/color][/size][/b][size=15px][color=#888888]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三抓三促”行动为有力抓手,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用实际行动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价格秩序,促进机动车检测行业市场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2年12月,嘉峪关市7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在甘肃省机动车环保检测行业协会机动车防污减排专业委员会的组织下,共同制定了《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从2022年12月19日起执行新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车辆检测费用均有所调整,其中小型客车检测收费标准涨幅达43.75%。针对这种情况,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集中约谈全市机动车检测公司负责人,针对涉及的问题及时开展普法宣教,各机动车检测公司负责人通过学法认识到自身违法经营行为,对多收取的机动车检测费用主动进行清退。[/color][/size][color=#7a4fd6][b][size=15px]抓效能全力整治。[/size][/b][/color][size=15px][color=#888888]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迅速组织执法力量对全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价格开展专项检查,通过问题线索排查,及时掌握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价格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价格行为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强化监管责任和手段,依法履职尽责,对7家机动车检测公司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color][/size][color=#7a4fd6][b][size=15px]抓规范净化秩序。[/size][/b][/color][size=15px][color=#888888]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开展价格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围绕增进民生福祉、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做好认真做好大宗商品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加强节假日及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强化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殡葬、养老、教育、电信、金融等重点行业价格监督执法,严格规范物业及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加强对涉企违规收费 “纾困减负”和机场、铁路等领域超标准收费专项整治,有效净化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color][/size]

  • 谨防不规范分包行为“为祸四方”!

    现在行业内,存在少数环境监(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任性实施检测项目分包,并根据其产生的数据出具监测报告的行为,此行为导致了一系列恶果,严重影响到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比如,《关于2018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就称,有一个监测机构实施检测项目分包行为不规范,受到了限期整改并行政处罚的严肃处理。据此,该处理不仅影响到该监测机构的生存发展,也损害了该监测机构客户的利益,还会使相关方权益受到侵害。事实证明,不规范分包行为确实遗害无穷。 规范的检测项目分包行为是监测机构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依据法规要求,在取得客户同意后,把部分检测项目分包给其他监测机构,进行检测分析,获取有效数据,出具监测报告的工作。实施检测项目分包有利于监测机构拓展监测领域和服务范围,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客户,有利于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如何更好地实施检测项目分包,谨防不规范行为发生,损害多方利益?我们以为,监测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 首先,按照现行评审准则及其他规定要求,适时更新监测机构技术文件。修订《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等技术文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内容,充实相关条目。重点是在《质量手册》中强调实施检测项目分包合同和条款约定要求,在《程序文件》中明细实施检测项目分包程序步骤和控制要求。要在《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下游文件,比如监测机构管理制度中,拟定一个管理办法,指导分包工作操作。其内容应该有监测机构遴选承担分包单位过程要求、承担分包单位资质和技术能力要求;监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测项目、质控办法、获取有效数据和合规使用要求;监测机构与承担分包单位的权责及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要求等。以便落细落实现行评审准则规定要求,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监测机构和分包单位权益。 其次,在实施检测项目分包工作中,监测机构要坚决执行本机构技术文件及其相关制度规定要求。一是遴选出能够承担本机构分包检测项目工作的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加强工作联系,建立一个稳定的信息资源库,以便及时选择分包单位,实施分包工作。二是实施检测项目分包工作时,监测机构要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明确发包责任,选择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作。要通过能力评审,选择分包单位;分包项目要在承担工作单位检测能力范围内,并有资质证书对此予以证明。三是监测机构要对分包项目的检测工作,实施有效控制和管理。督促承担分包工作单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监测机构获取有效数据后,要按客户要求,及时出具监测报告。为客户及其相关方提供服务,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失。 再次,要对已经完成的检测项目分包工作进行“回头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监测机构可以通过期间核査、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形式,对已经完成的分包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监测机构要釆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教育培训方式,提高实施检测项目分包工作能力水平。要加强监测机构信息公开力度,让检测项目分包工作在阳光下操作运行,以便能够主动接受全社会监督,防止不规范分包行为发生。 监测机构要认真对待资质评审和环保、质监部门各种巡检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本机构检测项目分包工作中已出现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精准识别问题发生原因。然后,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深入整改,完成整改任务,并对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努力提升管理和技术人员工作责任意识,谨防不规范分包行为发生,损害多方利益。

  • 【讨论】环境委托样品的检测,是否给监测人员补助?给的话补助是都少?

    我真是不知道环境监测站中监测人员扮演人么样的角色了!职责范围到底是什么?委托测得样品,是否是否给监测人员补助?给的话补助是都少?[quote]原文由 [B]chemistryren[/B] 发表:委托测试怎么会给检测人员钱,除非单位有提成的规定...我们这里是一分都没的,钱是不经检测人员手的,直接到财务交检测费.[/quote]那我就不明白了,那我凭什么加班加点的出数呢!我们又不是政府赚钱的机器!对于环境公益性质监测行为,监测人员应该义不容辞的监测,甚至可以加班加点!但是对于政府有收入性质的监测行为,并非公益事业单位人员公益性行为,我们有权利争取自身利益!我觉得体制有问题!这种体制非常有问题!!有悖多劳多得的原则!有悖于公益性质!这种体制下造成的后果就是部分人员以牺牲众多无辜监测人员的利益谋求自身利益!肥的是作威作福的领导,苦的是实实在在下面干活的人。这样不利于团结,不利于稳定!!更加难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 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制度

    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制度1 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调查和处理。3 职责公司管理层(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综合室经理)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的,应依法查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公司所有员工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层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4 工作程序4.1 弄虚作假行为的定义本制度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4.2 自律职责本公司及其管理层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委托单位(或客户)及其负责人对其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有项目均依法依规开展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台账,保证各类台账真实且可追溯,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4.3 防范干预和基本原则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总经理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4.4 调查程序4.4.1 现场检查和立案4.4.1.1 总经理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对涉及环境监测活动的各类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妥善保存相关材料,经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过程中涉及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4.4.2 调查取证4.4.2.1 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可参照《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本公司必要时邀请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或邀请其他专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4.4.2.2 调查人员需要抽样取证的,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采样人员应具备相关采样资质,现场采样取证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抽样采样过程。抽样采样过程中须有当事人在场,并要求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或采样记录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其他见证人签名。4.4.2.3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证据,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外,按照不同情形还应收集下列关键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含仪器存储文件或打印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现场封存的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谱图和自动存储记录)、质控措施记录、试剂标物的购买和配制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监控视频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监测原始记录、报告审核记录,以及其他存档资料等书证。4.5 案件处理对于经查实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由具有总经理交由具有处罚权限的环境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接受资质认定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本公司的检测资格,并分别追究直接过错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检测人员、采样人员、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相关责任。4.6 复核复议当事人对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并能提供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开展复核或复议工作。4.5 移交公司总经理及管理层对在本公司环境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负有通报和移送的职责。其中,对于弄虚作假行为同时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向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管理部门通报移送;4.6 违法处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4.7 社会监督公司及公司任何个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向市或某某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等上级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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