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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行为相关的资讯

  • 检测机构不规范行为频发 上海拟对检测行为立法
    国内一家网站上周曝出,根据其送检第三方机构的检测结果显示,肯德基豆浆内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但与以往不同,这一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引发轩然大波,因为这家检测机构被证实并不具备转基因检测资质,报告公信力存疑。上海市质监局昨天在新闻通气会上透露,针对近些年来,检测机构不规范行为频发,上海拟率先对检测行为立法,并已被市人大纳入五年立法规划。请听报道:   发布信息的花椒网号称&ldquo 中国首家产品安全评测视频网站&rdquo ,他们委托了一家叫&ldquo 华测&rdquo 的第三方机构对市场在售的4种豆浆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肯德基被检出由转基因大豆制作而成。但肯德基随即回应,其豆浆粉使用的原料为东北产区大豆,从未进口转基因大豆。   就在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时,事件突然峰回路转,这家检测机构由于不在农业部认可具备转基因检测资质的名单中,因此其采样过程、检测报告以及发布渠道都不合规,结果自然也不可取。上海认证协会会员傅张杰说:   [实况] 检测检验行为背后有大量的经济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没有约束的。   就好比该事件曝光的第二天,这家检测机构股票大涨,而发布信息的网站却消失了。傅张杰说,客观分析,所有检测结果只针对样品,但大多时候,送检结果在公布时会无限扩大效应:   [实况] 拿到报告的人出去公布的时候,它有一个很大的前提,最原始的数据是什么?最原始的报告怎么写的?到底是为了炒作而炒作,还是就事论事把事情反映出去?   而且很多送检行为不止目的不纯、还很滑稽可笑,最经典的莫过于拿绿茶当尿液、拿马桶水当自来水。上海市质监局副局长沈伟民表示,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中,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只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但对送检人的行为没有约束,近些年来,不少食品安全事件正是靠这些动机不纯的检测报告&ldquo 炒作&rdquo 出来:   [实况] 我们正在起草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我们的检验检测的市场行为,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以及利用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的市场行为。   除了规范送检过程,立法还将规范公开检测报告的行为,再回到&ldquo 转基因豆浆&rdquo 事件中,网站在没有证明其抽样、检测过程是否规范、检测机构是否有资质的前提下,贸然公布结果的行为也将是不合法的。   不过,这并不代表检测中可能发现的各种安全问题会被瞒报,立法同时明确,出现重大问题时,最&ldquo 权威&rdquo 的发声筒要交给政府部门。   [实况] 你还有义务将你在市场活动当中,所发现的带有行业性、区域性、倾向性的一些安全问题,及时向政府的监管部门通报,便于政府部门及遏制相关的安全隐患的出现。
  • 陕西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
    日前,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出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通知明确,专项执法行动到9月30日结束,按照动员部署、行动准备、全面实施、工作总结四个阶段有序推进。此次行动重点打击两类检验检测机构突出违法行为。其中,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行为。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六个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违法行为,以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两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12315热线、12315互联网平台、日常监督检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排查研判,深挖案件线索,坚持靶向发力、重点突破。要建立完善系统内部和部门之间执法协作机制,确保沟通顺畅高效,形成执法合力和执法闭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行刑衔接、案件督导和执法震慑,通过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净化一个行业领域,坚决破除行业乱象,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 16条检验检测机构行为负面清单公布
    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行为负面清单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一、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三、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四、不得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五、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出具不真实、不客观、不准确、不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八、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九、不得违反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采用原始数据,或者伪造、变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十、不得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十一、不得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样品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十二、不得违反标准等规定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检验检测样品。十三、不得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十四、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十五、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十六、不得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1日
  • 陕西规范检测行为 实施“首问服务制”
    日前,陕西省正式实施《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细化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行风及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规范。   《规范》明确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实施“首问服务制” 对客户的申诉应规定反馈期限及时处理。针对如何处理监督抽查与委托检验检测的关系,《规范》要求,不得借用监督抽查名义要求企业委托检验检测,也不得在承担监督检验任务期间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检测;此前已接受了委托检验检测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监督抽查结果的客观性。在开展协议委托检验检测服务工作时,明确并严格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样品的代表性进行说明,严格按照有关委托检验检测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单件样品委托检验检测时,仅对所送单件样品负责;批量产品委托检验检测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依据相关标准检验检测后,对批量产品负责等。   按照《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受检单位从事非检验工作的任何活动;抽样人员在执行监督抽查任务时,人员不少于两人;检验检测人员不得擅自承接检验检测任务,不得伪造原始记录、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报告。
  • 新规丨这些检测认证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检验检测认证行为免予处罚。以下为规定全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第一条 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含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条 《免罚清单》包括法定不予处罚事项和酌定不予处罚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第四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酌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对于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除外。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免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监督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免予处罚规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适用。附件下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pdf
  • 安徽省印发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为规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程序,不断规范环境监测市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或其他故意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是指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形成并对外出具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监测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可参照执行。(一)检查人员组成1. 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一般应成立联合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技术专家等,其中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2.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其他人员视情而定。(二)现场监督检查和立案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固定证据,按职能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启动立案程序。(三)调查取证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制作或收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1. 需要采样取证的,应由具备相关采样资质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现场采样。采样过程应采用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监测机构当事人需在采样记录单和其他证据材料上签字。监测机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录像取证,并在采样记录单和其他证据材料上注明情况。2. 应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方式,重点收集下列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现场封存样品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原始记录、审核记录等资料。(四)通报和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依规通报和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
  • 严打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 两地启动专项执法行动
    陕西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日前,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出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通知明确,专项执法行动到9月30日结束,按照动员部署、行动准备、全面实施、工作总结四个阶段有序推进。此次行动重点打击两类检验检测机构突出违法行为。其中,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行为。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六个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违法行为,以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两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12315热线、12315互联网平台、日常监督检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排查研判,深挖案件线索,坚持靶向发力、重点突破。要建立完善系统内部和部门之间执法协作机制,确保沟通顺畅高效,形成执法合力和执法闭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行刑衔接、案件督导和执法震慑,通过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净化一个行业领域,坚决破除行业乱象,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武汉未来半年对两类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执法即日起至9月30日,武汉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以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专项行动方案,对两类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执法。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有: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转让、出租、出借以及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等行为。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打击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六个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违法行为,以及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将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突出违法行为,查办一批违法案件,加大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坚决破除行业乱象,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 宁夏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对这四种行为严厉打击
    7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了解到,该厅联合自治区公安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即日起至11月1日,在全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提升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公信力。此次联合监督,各部门将按照比例抽取环境、机动车、食品农产品、建筑工程材料、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检测机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机构能力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机构能力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不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车辆检测,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超出资质能力范围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出具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认监委秘书处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为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制度,强化评审人员廉洁建设,畅通监督渠道,认监委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认监委秘书处2024年3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技术评审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组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必须做到“八个不得”:一、不得违反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和评审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二、不得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培训又从事技术评审;三、不得与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四、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五、不得收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不得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六、不得让评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七、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恶劣、吃拿卡要;八、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如实上报评审结果,不得瞒报、漏报。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上述行为,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并将评审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的线索反馈给评审人员所在单位。评审人员及相关人员发现评审对象存在打招呼、送礼等妨碍评审,影响评审独立性、公正性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 环保部: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
    p   1月31日,环境保护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出席发布会,并就记着提出的有关如何避免人为干预甚至篡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事件发生的问题予以回应。 /p p   刘志全表示,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干扰采样环境的行为,环保部的态度是零容忍,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p p   近年来,我国环境监测数据的整体质量全面提升。过去,堵塞采样头、随意出入站房的行为时有发生。现在,国家在数据的采集、监测等方面都有了严格规定,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谁进入,谁担责”,设置警示标志,建立技防体系,安装监控设施。一旦通过远程数据发现异常,马上着手调查。 /p p   刘志全说,目前,媒体所有报道的案件多是环保部通过相关机制自查发现的。发现问题后,环保部均致函给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责成地方立即调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环保部。 /p p   刘志全表示,希望地方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放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污染治理、严格环境执法等削减污染减排的硬措施上,从根本上解决当地环境污染问题,而绝对不能在环境监测及数据质量上打歪主意,动手脚。同时,也希望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目前各地环保部门已经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当地“12369”举报受理平台,公众可以随时举报,并对地方查处结果进行监督。 /p
  • 宁夏将专项监督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作假行为
    p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即日起,宁夏将对全区26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4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p p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将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数据质量的管理工作、原始数据记录、监测报告、仪器设备标定操作和维护记录等。 /p p   通知要求,2018年8月1日起,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监测(检验)技术规范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形成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工作总结报告。8月下旬,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抽取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2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 /p p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将在全国抽取10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100家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p
  • 北京查处8起检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罚没56万余元!
    6月4日下午召开了北京市新冠疫情防控第355场新闻发布会,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核酸检测价格专项检查的相关情况。图源:网络按照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四部门1月18日以来陆续发布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全市累计出动检查人员3362人次,检查核酸检测机构(检测点)2080个,对8起价格违法行为立案处罚,罚没金额56万余元。针对近日本市个别社会核酸检测机构上门核酸检测收取费用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已经专题研究,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正在认真组织核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理。鉴于核酸检测对于疫情防控的重要作用,在此,特别提醒各核酸检测机构:一是严格规范核酸检测医疗服务行为,严禁无资质开展核酸检测服务,不得随意委托第三方或者服务平台开展上门服务。二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严格依法诚信经营,更不能借疫情投机敛财。三是对收取加急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也恳请广大市民尽量前往周边常态化核酸检测点进行检测,避免挤占核酸检测公共资源;对于家中行动不便老人确需上门检测的,建议属地政府组织好志愿服务。下一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完善核酸检测价格政策,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立即开展对电商平台执法检查,并持续开展核酸检测价格专项检查,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快速严厉打击、公开曝光,坚决维护核酸检测市场价格秩序。
  • 沧州出台方案: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p   日前,《沧州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出台。根据方案,沧州市将着力解决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制约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p p   着眼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问题,沧州市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p p   同时,沧州市将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遵循“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原则,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该市还强化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 /p p   沧州市还将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此外,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监测设施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 /p p   推进联合惩戒,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环保部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事件被多次曝光,《环境检测第三方为招揽生意 &ldquo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dquo 助企业造假》、《环保部披露检测数据作假企业 中国水泥厂上榜》,多位专家和领导也纷纷表示过对数据造假行为的担忧和解决办法,《铲除虚假环境监测数据土壤》、《城市空气质量监测需引入第三方运营 防止数据造假》、《问责空气监测数据造假才能让&ldquo 长牙&rdquo 》。此次征求意见为大家提供了一个表达观点的很好的机会。 关于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关于&ldquo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rdquo 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意见,并于7月20日前将意见(纸制和电子文档)反馈环境监测司。   联 系 人: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贺德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箱: zhiguanchu@mep.gov.cn   电 话:(010)66556824   传 真:(010)66556824   附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   (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调查   第五条【调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调查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干预记录】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监测或运维人员应如实记录。否则造成的弄虚作假后果由该环境监测机构或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   第八条【举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第九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 接受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   第十条【通用罚则】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环境监测上岗证,责其令调离工作岗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移送其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承担连带责任外,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环保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四条【设备厂家】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配合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机构及其产品名录。   第十五条【通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按降低一级认定或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统计结果、综合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实施。
  • 这13家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结果。在随机抽取的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中,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涉嫌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占抽查机构总数的43 %,已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对被抽查机动车检验机构的46名授权签字人进行闭卷考试后,8名不合格人员不再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规定的授权签字人能力要求,相关名单已移交相关区局处理。市市场监管委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关于通报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认〔2021〕1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管委执法总队、审查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公安交管局,各机动车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认〔2021〕12号)的安排,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本次监督抽查随机抽取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分三个组,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带队,检查人员由机动车检验机构评审员(随机抽取)、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交管局执法人员组成,从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排放检验、安全技术检验角度进行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涉嫌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已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占抽查机构总数的43 %。其中,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4家,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的6家,涉及公安交管部门调查处理的7家。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依据各部门职责分别移交相关区局处理。同时,对被抽查机动车检验机构的46名授权签字人进行了闭卷考试,合格人员38名,不合格人员8名,不合格人员不再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规定的授权签字人能力要求,已将相关名单移交相关区局处理。(涉嫌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详见附件)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1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对人工检验记录和仪器设备检验记录进行保存。二是1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未按总局规定上报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三是7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发生信息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四是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车检验未按要求保存罐体出厂检验证书或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佐证材料。五是8名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未通过理论考核,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规定的能力要求。六是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侧滑检验台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七是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轴重检验台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出具检验报告。(二)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4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车辆基准质量不准确;二是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排放明显可见烟度的车辆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三是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同一辆机动车前后两次检验方法不一致的情况;四是1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车辆转速为0。针对上述问题,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其中4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立案处理、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三)公安交管部门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7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车辆外检把关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仓栅式货车未安装顶棚杆或安装的顶棚杆间距不符合规定,自卸货车违规加装车顶篷布,车辆尾部标志板、反光标识未按要求粘贴或破损缺失,违规加装大灯防护罩,排气管破损漏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拖地带未接地,外观严重破损仍通过检验等;二是8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检验资料审核把关不严;三是6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公示的办公时间、检验流程、标准规范、咨询举报电话等信息内容不全、更新滞后、信息有误。针对以上问题,天津市公安局对7家涉及车辆外检把关不严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召回整改重新进行检验;对8家涉及检验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限期重新核查或收存车辆的相关资料;对6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公示信息有误的问题当场予以指出,要求立即整改。三、工作要求(一)落实整改要求。各相关机构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逐项整改,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规范检验程序,严格按照标准检验。(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严格依法查处,对不涉及行政处罚的机构,督促整改落实,并将处理情况按监督抽查文件要求纳入本单位总结,上报各自市级主管部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由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三)做好检查结果运用。各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要充分运用好本次监督抽查结果,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域机动车检验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更好的规范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附件:涉嫌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机构名单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2021年10月16日附件涉嫌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发现的主要问题后续调查处理部门1天津市武清区凯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安检1号线轴重检验台技术状况异常,出具检验报告。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2.仓栅式货车顶棚杆间距不符合规定 安装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形状不符合规定。市交警总队车管所2天津市津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安检1号线侧滑检验台不具备轮胎侧向力释放功能。河北区市场监管局2.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车辆转速为0。河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天津市通维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安检2号线侧滑检验台不具备轮胎侧向力释放功能。河东区市场监管局4天津通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对排放明显可见烟度的车辆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2.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车辆基准质量不准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近期,我厅根据线索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检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取证、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领航检测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处理决定、有关要求等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领航检测成立于201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8MA384JDH5F,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先路299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泉(总经理)。二、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现场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调阅了部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领航检测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问题如下:1.噪声监测记录虚假。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与原始记录均显示,2023年3月25日的昼间噪声检测点位于某企业厂界西侧外1米,但现场采样照片显示采样人员曹扬(已离职)实际是在厂界内进行现场监测。2.无对应设备使用记录。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中,对应的总悬浮颗粒物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1的天平,在3月26日至3月27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未查询到对应时间段的使用记录。3.实际分析人员与设备使用记录人员不一致。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14601)中,对应的悬浮物重量法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0的天平,在5月15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中显示的使用人是刘某和林某。4.填报虚假的不监测原因。领航检测与某企业签订的生态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全国污染源信息平台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内容,但领航检测在数据填报过程中代企业多次申请了雨水排口不监测,原因为未下雨或雨水排口未见流动水流,不监测原因与当地雨情明显不符。5.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7002)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表记录的取样体积为500mL,但领航检测的培养瓶均为250mL。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2023年7月3日,我厅向领航检测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拟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上传虚假证明行为进行处理的函》。2023年7月19日,领航检测法定代表人陈泉等一行到我厅进行了现场陈述和申辩。经认真研究,我厅依法采纳了领航检测提出的部分申辩意见。四、事实认定结论1.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噪声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判定情形。2.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无对应天平使用记录的情况,认定为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3.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14601)原始分析记录表的签字人员实际并未操作天平,认定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4.领航检测为排污单位(委托方)填报了虚假的雨水口不需开展监测的原因。5.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7002)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属于不如实记录原始数据。五、领航检测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1.领航检测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指出:“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领航检测及相关责任人员需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六、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下:1.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2.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3.将领航检测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1日附件领航检测弄虚作假行为人员名单.doc
  • 7家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粤市监认监〔2022〕551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获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2〕81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2〕138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药监局联合组织开展了2022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以对生态环境监、机动车检验等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和对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将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食品检验和化妆品检验等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抽查2583家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636家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对194家机构实施立案查处;撤销东莞市顺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东莞市中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惠来县安科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深圳中测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质准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众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中保国检检验检测(陕西)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7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机构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含机构主动申请注销)广州市科福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等93家机构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管理体系没有有效运转、仪器设备及样品管理不规范、对检验检测人员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业务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二)检验检测活动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检测报告不把关、不审核等情形,检验检测过程缺乏应有的质量控制;有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  (三)违法行为仍有发生。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按照标准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在实验室关键人员培训、设备使用、样品处理、数据传输与保存、实施检验检测方法以及检验过程控制等方面全面加强管理。要提高遵规意识,加强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责任风险意识的学习,特别是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等,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确保整改及时、到位,确保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二)依法依规处理监督抽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整改的跟进督促工作;对于拒不整改或未及时整改的行为,应及时由稽查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对涉嫌违法的机构应加快调查取证进度,固化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要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公开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本部门监督抽查结果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省级、地市信用网向社会公示。  (三)不断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深化与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统筹推进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监管的整体优势,不断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综合监管能力。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9日 附件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地市检查机构数(家)责令改正(家)立案查处案件数(宗)撤销证书数(张)注销证书数(张)广州市4138017014深圳市3106216213珠海市8032013汕头市7717003佛山市342762607韶关市587108河源市2222001梅州市7529602惠州市1522830111汕尾市4019003东莞市33964924中山市45111105江门市98273900阳江市5516102湛江市5820004茂名市10539901肇庆市13742303清远市590002潮州市42222600揭阳市5511016云浮市2112001合计2583636194793
  • 生态环境部:强化对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
    p   5月31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召开2018年5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刘志全司长向媒体介绍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p p   有记者问,如何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刘志全表示,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生命线,客观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环境管理决策,评价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所以数据质量至关重要。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重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p p   一、从法规上,加快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制定,从立法层面强化法规建设,构建各类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系,强化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这项工作我们正在加紧编制,争取能够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尽快发布。 /p p   二、从政策上,我们认真贯彻两办意见,正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规定,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正在研究编制、已经或陆续发布关于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据了解,已经有近一半省份发布或即将发布实施方案。 /p p   三、从体系上,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发布环境监测类方法标准,统一监测规范,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建立定期日常检查(就是例行检查)、飞行检查(就是不打招呼直接去现场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的制度。组织实施《“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6大区域质控任务,构建国家、区域、监测机构三级质控体系。 /p p   四、从行动上,每年我们都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了落实两办意见,2018年我们专门制定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今年就启动,重点针对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在线自动监控等的监测数据质量。其中,为了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进一步规范准入门槛 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类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 /p p   最后,对于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和人为干扰行为,生态环境部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严厉打击、严肃惩处。今年生态环境部已通报了9个案例,2017年年底通报了两起,都是喷淋干扰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人为干扰案例,发现这些问题生态环境部将责成地方严肃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p
  • 明查暗访!发现33家检测机构执业行为问题及线索219条
    明查暗访组结合当地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情,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和信访举报线索,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重点检查了山东省济南市、临沂市,辽宁省沈阳市、铁岭市,陕西省西安市、延安市,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等10个地市的33家评价检测机构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共发现评价检测机构在资质保持、评价漏项、报告失实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问题及线索219条。其中,资质认定和保持不够方面21条,报告失实和漏项方面31条,过程控制不严格方面33条,报告及信息公开不规范方面36条,档案管理不到位方面27条,标准引用不准确方面25条,以及其他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及线索,明查暗访组以清单形式向属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了反馈,要求属地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评价检测机构、责任人和生产经营单位联动查处。同时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明查暗访期间同步开展了专题调研,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出了加强评价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的意见建议。
  • 环保部正式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环保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并与近日正式印发。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 Nature | 实现对免疫细胞的实时行为监测
    单细胞转录组以及蛋白质组分析为获得健康和疾病相关细胞图谱提供了技术支持,也彻底的改变了对多种生物现象的解释。单细胞技术能够在高精度和高分辨率的水平上分析细胞状态。但是当前技术还不能够在动态的场景中捕捉细胞状态的转变。每个细胞的行为改变是遗传和信号网络共同作用的结果,因组织和细胞类型而异。2022年1月5日,来自西班牙国家心血管研究中心的Andrés Hidalgo 团队在Nature上发表题为Behavioural immune landscapes of inflammation 的文章。作者利用成像技术结合机器学习开发出实时细胞行为分析体系。作者首先使用CD11c-YFP小鼠,过继回输CFP+中性粒细胞,并用流感病毒PR8感染小鼠,对气管进行成像。作者总共提取了118个参数进行分析,这118个参数描述了单细胞的运动和性状特征。过滤处理后,生成了一个可视化网络图。通过筛选最能代表细胞行为的参数,作者选定了31个参数,包括19个动力学参数和12个形态参数。作者用31个参数生成了t-SNE图,显示了基于细胞行为的两个主要细胞群。作者进一步在多维度分析基础上确定最能区分各细胞群的特定参数。如细胞运动变化的速度比绝对细胞大小的参数更能预测细胞身份,这也表明行为变化中包含生物信息。作者用每个参数的可预测性强度改进了细胞预测网络,来推断在病毒感染模型中气管中特定的生物学特征。如中性粒细胞在DC附近移动较慢,而DC则表现出较高的同质行为。作者又利用皮肤缺血再灌注和激光烧伤模型测试了这些基于行为的分析模式。在缺血再灌注损伤模型中,三个细胞簇可以匹配三种细胞类型:中性粒细胞、DC和巨噬细胞。进一步子聚类分析可以识别两种中性粒细胞、两种类型DC和三种巨噬细胞。而在激光损伤模型中,作者能够利用参数分析模式更加精准区分中性粒细胞和DC。作者还发现了中性粒细胞以不同的行为模式涌向损伤部位。作者利用每个细胞数据中包含的位置信息将细胞投影到实际位置,以此构建行为图,试图实现个体特征与复杂行为模式的关联。这样的分析能够实现不同细胞分布可视化,同时能够通过实时成像捕获细胞行为,可以在其原生环境中分析细胞特征。炎症与中性粒细胞等细胞亚群特别相关,其中蛋白质或转录组变化都会影响炎症的结果。而细胞状态是细胞动态变化的基础。所以作者接下来用lyzM-GFP小鼠构建TNF诱导的血管炎模型,以此模型分析中性粒细胞状态变化。为了提高形态测量、动力学特征以及与血管壁距离测定的准确性,作者开发了一个基于机器学习的定制分析工具,它可以产生73个参数,准确描述血管内粘附细胞状态。作者总共发现了血管内三种细胞簇。分析发现第一和第三代表一个连续体的两个极端,第二种细胞簇代表血管内中性粒细胞的过渡状态。接下来作者使用24种突变小鼠。并利用以上分析模式对细胞状态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其中五种品系小鼠会出现抗炎表型,血管中中性粒细胞行为状态转换会出现不同变化。这表明细胞的状态调控开关主要由特定的信号通路组成,提高了靶向治疗以保护机体免受血管损伤的可能性。作者最后利用肾小球肾炎模型重点分析了Fgr这一分子对中性粒状态的调控。结果发现Fgr可以介导血管中中性粒细胞向致病方向转变。本文利用机器学习结合成像生成的数百种参数分析细胞行为状态变化,可以实现实时捕捉在原生环境中的细胞行为变化,并利用这一体系分析发现靶向特定免疫行为特征,具有治疗价值。原文链接:https://doi.org/10.1038/s41586-021-04263-y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其中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被认定为弄虚作假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六种行为。沪环规〔2024〕1号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机构为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第五条(责任义务)排污单位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如实完整记录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信息,并在相关原始监测记录上签字确认。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和服务合同履行监测要求,如实将监测实施情况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排污单位提供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第六条(基本原则)对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一)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数据的;(二)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通过擅自变更采样点位、时间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的污染物浓度、组成、状态等性质,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的;(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备,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的;(四)篡改、伪造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的;(五)篡改、伪造和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的;(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第八条(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一)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时,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但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并记录的;(二)自主开展监测时,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的;(三)强令、授意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监测报告的;(四)提供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陈述、证明材料等行为;(五)使用失实或虚假监测报告作为监测数据信息公开依据的;(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第九条(监督检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相关技术机构实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计划性检查活动。第十条(审查立案)负有查处职责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或从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获取相关弄虚作假线索进行审查立案。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的管辖、立案和调查 取证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一条 (处理处罚)根据调查结果,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台账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为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予以处罚。(五)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通报移送)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其中,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同时违反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移送;对于外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或移送。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依法应当拘留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实名举报并经查实的案件,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和专家: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阅读标准文本,按照《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的要求,以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联系人。联系人:蔡进联系电话:0757-81631241邮箱:nhaepi@126.com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pdf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盖章扫描版).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公布 环境监测造假等行为正式入刑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其中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在刑法中明确中介机构环评及环境监测造假入刑, /span 表明了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 /p p   环境监测数据是国家和地方决策的依据,是环评的依据,也是生态环保督察、环境执法的依据,还能够为环境司法提供证据。环境监测的真实性非常重要。然而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乱象时有曝光,如2016年的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给空气采样器“戴口罩”事件;2017年4月环保部点名通报的安阳某企业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为负数的奇葩景象;2018年山西临汾6个站点采样系统受人为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这些现象都昭示着,在环保考核权重加大的语境中,有些地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冲动不可不警惕。对于此类犯罪明确规定在刑法条款中,依法进行惩治,有助于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 /p p   具体内容如下: /p p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 /span 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p p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p p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p p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p p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p p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p p   ...... /p p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严重污染环境 /span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p p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p p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p p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p p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p p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p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团体标准
    根据团体标准编制程序,经专家组审查通过,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规范》(T/NHAEPI 001-2023)团体标准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现予公告。
  • 又一重磅文件发布!严肃查处环评、监测弄虚作假行为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污染防治的措施之实、力度之大、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艰巨,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二)工作原则——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巩固拓展“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成果,继续打好一批标志性战役,接续攻坚、久久为功。——坚持问题导向、环保为民。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以解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最严格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政策、管理创新力度,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四)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峰。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扩大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纳入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大力推进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工作。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五)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强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打造雄安新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样板之城”。积极推动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深化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扎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粤港澳大湾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六)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重点区域的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有序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稳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水平。(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控新增炼油产能。(八)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九)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建设,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十一)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东北地区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和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天山北坡城市群加强兵地协作,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参照重点区域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科学调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构建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到2025年,全国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十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在相关条件成熟后,研究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钢铁、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十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推进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不断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实施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十四五”时期,铁路货运量占比提高0.5个百分点,水路货运量年均增速超过2%。(十四)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十五)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强化溯源整治,杜绝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提前1年完成。
  • 国家卫健委:对出具虚假核酸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于核酸检测工作,国家卫健委医疗应急司司长郭燕红介绍,我们历来严格检测资质的准入和质量控制,不断地优化技术规范,同时重点加强对检测机构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今年以来,像北京、安徽合肥、河北石家庄、河南许昌、内蒙古等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都对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严肃的处罚,有的违法机构和个人,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这样的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中国首批检验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团体标准正式实施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20年3月2日,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组织起草的首批两个检验鉴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团体标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T/CIQA1-2019检验鉴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strong /span 和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T/CIQA2-2019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strong /span 正式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两个团体标准由该协会检验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IQA/TC1)提出,组织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祥(天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州汉斯曼产品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编写。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T/CIQA1-2019检验鉴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重点 /span /strong 是通过自律机制的要求,规范检验机构在公平竞争、价格自律、科学从业、规范从业等自律行为,并通过质量管理、人员管理、监督、调查和处理实现行业的自律管理。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T/CIQA2-2019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重点 /span /strong 强调了通过建立职业道德规范、利益冲突和公正性规范、工作行为规范、技术能力规范以及监督与处置来规范检验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科学、公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span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作为代表检验机构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多年来致力于检验行业的自律规范可持续发展,始终把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检验服务作为核心工作。从入会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到成立行风监督委员会对检验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到今天将《T/CIQA1-2019检验鉴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和《T/CIQA2-2019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确定为协会首批发布的团体标准,这既是该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逐渐完善的成果,也是该协会注重行业自律发展的重要体现。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 /span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34318.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检验鉴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发布稿).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34316.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稿).pdf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以下26家机构已承诺实施上述两个规范团标: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优力胜邦质量检测(上海)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北京中联海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优力胜邦质量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上海爱丽纺织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福建省鼎嘉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嘉德信(大连)检验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上海祥进商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上海科恳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德凯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天津天衡海事检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珠海中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南京先施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青岛中检纺织品检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北京天平检验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上海森亿服饰整理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博瑞天(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 /p
  • 近期环境监测行业热点与用户采购行为探讨
    p   环保领域一直以来是以政策为导向,以政府采购为风向标,环境监测仪器也不例外。政策法规、政府采购一直是行业关注的重点。那么,这些信息的密集发布是否也会带动相关仪器采购市场的提升呢? /p p   仪器信息网基于2015年1-10月份相关仪器专场的访问数据,对环境监测行业政策法规、政府采购与仪器专场用户关注度进行了分析,并整理成文与广大网友分享。 /p p    strong 政策法规 /strong /p p   2015年2月5日,环保部印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这是环保部对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在环境监测领域的细化。随后,各级政府纷纷开始尝试,我国环境监测领域第三方运营事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 /p p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大气十条”对行业的影响使大家对“水十条”充满了期待,大部分环保企业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机遇。从本网曾报道的多起收购可以看出,各仪器生产厂商对此市场充满信心。仪器信息网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list/sort/026.shtml" strong 水质分析仪 /strong /a 类专场收录了28类水质分析仪器,1-10月份访问量比2014年同期增长了76.17%,可见用户对该专场的关注度有明显提升。 /p p   2015年5月19日,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此文件要求钢铁企业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等,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企业要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同时经过“十二五”的建设,我国电力行业烟气监测市场已比较成熟,其他行业的烟气监测仪器采购量也正在逐步增加。仪器信息网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10.html" strong 烟气分析仪 /strong /a 专场1-10月份访问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8.22%,留言量增长82.57%,留言量增速明显大于访问量增速,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经过多年的使用推广,用户对此类仪器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更加希望与广大厂商有更多的交流,获得更多的信息。 /p p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正式发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的环境监察受到众多关注。对于大气环境监督,此法规中提到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在大气遥感监测中,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0.html" strong 激光雷达 /strong /a 是最近比较受关注的仪器。仪器信息网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0.html" strong 激光雷达 /strong /a 专场1-10月份访问量比2014年同期增长39.47%,留言量增长61.54%,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0.html" strong 激光雷达 /strong /a 在监测领域的应用较晚而且技术复杂,因此一般的介绍可能无法满足用户对仪器信息的需求,用户更希望与厂商取得直接联系获取更多细节信息。 /p p    strong 招标采购 /strong /p p   对于环境监测行业,政府采购直接反映了市场规模,据仪器信息网不完全统计,2015年1-10月份值得关注的政府采购集中在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2.html" strong 空气自动监测站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47.html" strong 水质自动监测站 /strong /a 、污染源监测和农村饮用水项目。 /p p   2014年,我国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提前一年完成。自今年开始各城市开始地方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如重庆采购47套空气自动站、内蒙古采购3536万元的空气自动站、北京采购79套。而随着监测事权的上收,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全部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经过招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全部站点以每年2.13亿元的费用委托仪器公司运行维护。仪器信息网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2.html" strong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strong /a 专场1-10月份访问量比上年同期增长114%,留言量劲增247%。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2.html" strong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strong /a 市场是从2012年开始进入爆发式增长,随着相关政策及采购项目的逐渐落地,用户对此类仪器的关注仍处于快速增长阶段。 /p p   普遍认为,“水十条”的发布是水质监测仪器市场的一大推动政策。今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曾两次采购水质自动监测站用于站点的新建和更新,采购数量分别为38套和50套。仪器信息网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47.html" strong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strong /a 专场1-10月份留言量与上年同期增长27.78%。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基本由政府主导,整体规划需要一定的时间,今年关注度有一定上升,随着相关建设工作的逐步开展,未来一段时间,该专场关注度可能上升会更快。 /p p   《农村饮用水十二五规划》要求以县城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在“十二五”收官之年,此项采购集中爆发。甘肃、西藏、辽宁、河南、河北等省份纷纷公布招中标结果,每次采购金额都在千万元级别。此次采购涉及的分析仪器有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7.html" strong 原子吸收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6.html" strong 原子荧光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html" strong 气相色谱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24.html" strong 离子色谱仪 /strong /a 和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5.html" strong 紫外分光光度计 /strong /a 。仪器信息网1-10月份对应仪器专场留言量与2014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26.55%、32.82%、9.01%、44.71%、11.35%,结合各厂家的反馈,这可能与农饮水项目的开展相关。 /p p   基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政策法规、招标采购等行业重点信息与仪器信息网对应仪器专场的访问量和留言量基本成正比。气体分析仪(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10.html" strong 烟气分析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0.html" strong 激光雷达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02.html" strong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strong /a )相关专场的访问量和留言量基本呈现同步增长,留言量增速大于访问量增速,说明用户对此类仪器关注度在持续上升,而且对仪器详细信息的需求较多。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list/sort/026.shtml" strong 水质分析仪 /strong /a 发展时间较长,总市场容量较大,而相关专场访问量仍在增加,这与最近的多项利好政策的颁布有关。实验室仪器(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7.html" strong 原子吸收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6.html" strong 原子荧光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html" strong 气相色谱仪 /strong /a 、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24.html" strong 离子色谱仪 /strong /a 和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5.html" strong 紫外分光光度计 /strong /a )的留言量增长较快,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今年水利部的农村饮用水新建实验室的大量建设。(编辑:李学雷) /p
  • 本科毕业论文将每年抽检!有这些行为将撤销学位
    近日,教育部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办法》如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学科门类分别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第六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应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七条教育部建立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面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提取和专家评审等定制功能,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基于抽检信息平台和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检论文要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第十一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省域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三)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四)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五)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第十三条教育部定期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范畴。第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各有关高校应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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