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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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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规定相关的论坛

  • 欧盟对茶叶农残检测新规定

    欧盟法规EU87/2014于8月25日生效。这次法规的修改,主要是针对原欧盟法规EC396/2005动植物源性食品及饲料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管理规定,加强了其附录中所规定的四项农残检测标准。规定将茶叶中啶虫脒、异丙隆、啶氧菌酯和嘧霉胺的残留限量加严了一倍。这意味着欧盟将加大对中国茶叶的检测力度。欧盟每年在茶叶农残检测方面的法律都会进行相应的更新、修改。此次的新规定,又进一步加强了对我国出口茶叶的检测。事实上,中国茶叶的内销市场也存在着饮用安全隐忧,茶叶农残也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茶叶的种植高度分散,行业集中度又低,这种现状使得在饮用茶叶时会出现问题。

  •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

    目前在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废气比对,依据分别是HJ75-2017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这两个规范,最近有企业提出疑问,他们咨询当地环保局,环保局人员认为总站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这个技术规定已经失效废止,现在只需要依据HJ75-2017就可以,请问一下,现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有明确说废止了吗?

  • 【原创大赛】CMA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及应用

    CMA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及应用摘要:本文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特制定本单位相关规定。为了使规定能够符合要求,又能方便合理地使用,本人通过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论坛平台发了个主题为“CMA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应放在哪儿?”的讨论贴(详见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6175839_1?order=threadid),通过论坛中大家的交流,本人思路逐渐明了,行文下发了本规定,并于2016年7月4日顺利通过了“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 的现场检查。在此象论坛提出建议与意见的版友们表示真挚的感谢!也为仪器信息网创办了这么好的交流平台表示深深的感谢!在交流过程中,也有版友提出“把使用规定发给我们参考一下”,应坛友的要求,现把本人起草并发布的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的文件模板发上来供需要者参考,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文件 **检〔2016〕5号 http://bbs.instrument.com.cn/xheditor/xheditor_skin/blank.gif ***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的通知中心所属各科室:  为了对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2016年5月12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为了对检验检测专用章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要求。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心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二、使用要求  1.本中心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本中心负责。  2.本制度适用于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的管理及使用人员。  3.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检测印章的管理使用方法;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印章的管理制度的实施。  4.本中心应对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存档备查。  5.本中心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本中心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检验检测结论位置和骑缝位置。  6.在认证参数范围内的,经过审核、批准签字的检验报告,允许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7.通过资质认定,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本中心负责。  8.检验检测专用章必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由业务室负责人保管并使用,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否则,属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由其单位和个人负责。  9.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本中心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本中心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10.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本中心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为圆形。  11.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本中心及时声明作废。  12.CMA章的使用限制:  a.不在认证范围的检测项目不得使用;  b.检测室资质有效期超期时不得使用;  c.当设备出现问题是不得使用;  d.标准变更后未及时变更标准时不得使用。  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总结:对文件的发布,是经单位最高管理者签发后实施的,印章的使用严格按照本要求,做好用章记录存档备查。

  • 美国国家局规定的检测下限

    检测下限的定义比较混乱,各种说法都有。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规定的ASTM(美国材料试验标准)噪声测定方法, 以峰对峰的测量为基础,按时间周期大小分为长期噪声、短期噪声和超短期噪声。长期噪声是指每小时内有6~60个变化周期的噪声,测定时间应至少lh;短期噪声是指每分钟内有1~10个变化周期的噪声,测定时间应在10min~60min内;超短期噪声是指每分钟内有10个以上的变化周期,测定时间应至少大于lmin。另外,在一个周期内应至少取7个数据点进行计算。在ASTM方法中,漂移的测定是以噪声对噪声的中间值为基础进行的。美国国家标准局把检测下限分为三类:1)仪器检测下限,即相对于背景,仪器检测的可靠最小信号,通常用信噪比来表示,当N/S≥3(或2)定义为仪器检测下限。2)方法检测下限,即某方法可检测的最小浓度。通常用外推法可求得方法的检测下限,其方法如下:在低浓度范围内(范围不要太大,否则外推法求得的结果容易造成错误)选择三个浓度,每一个浓度水平上分别重复测定,求出每个浓度水平的标准偏差S1,S2 ,S3。如图所示,用线性回归法做出回归线,然后把回归线延长,外推至与纵坐标相交,求得S0,定义3 S0为方法的检测下限。S0为浓度为零时空白样品的标准偏差。3)样品检测下限,即相对于空白可检测的最小样品含量,定义样品检测下限为三倍空白标准偏差,即3δ空。仪器检测下限和方法检测下限在选择仪器和方法时是个重要的参数。样品检测下限不仅与方法检测下限有关而且与空白样品中空白含量以及空白波动情况有关,只有当空白含量为零时样品检测下限等于方法检出限,然而空白含量往往不等于零。因此方法检测下限由外推法求的可能是很低的浓度(或含量),但由于空白含量的存在以及空白波动的存在,样品检测下限可能要比方法检测限大得多。实际使用中,样品检测下限要比方法检测下限要有意义得多。当被测样品种类变化时,测定所用的试剂和环境变化时,即时用同一分析方法,样品检测下限可能要相差很大。

  • 【分享】室内空气检测规定

    • 每一工地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抽样数量不少于 5%且不少于3间; • 房间使用面积小于 50平方时,设一个检测点; • 房间使用面积小于 50-100平方时,设二个检测点; • 房间使用面积大于 100平方时,设三个检测点; • 对于全装修房有样板房的,样板房必须检测(每个独立房间设一个点),其余按 2.5%抽检。 • 上海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室内环境检测专家委员会补充规定:要求对于房间使用面积大于 400 平方时,务必设五个检测点。 • 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检测条件限制如下:上海市居民居室新近装饰装修完工 7天以上;在检测前居室须封闭(甲醛、苯、氨、TVOC)1小时,氡检测须封闭24小时;新居室检测前最好尚未入住。 • 检测物为:甲醛、苯、氨、 TVOC、氡。 • 为证明室内装饰装修质量而进行的室内空气检测,客户须将影响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检测的生活用品搬出,防止人为的污染。 • 检测时选取检测点,一般 50平方面积选一个点,普通住房选取卧室、客厅检测即可,如果客户有特殊要求,可按客户要求选取检测点。 • 进行“氡”的检测时,在约定的取样之前 24小时关闭好门窗,住户可在室内居住。 进行 TVOC的检测时,24小时内不许抽烟,厨房内不得进行烹饪,否则油烟对TVOC的检测也有影响。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yu《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规定以哪个为准?

    [b][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规定:“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两者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国认实〔2018〕12号文是否仍然有效?[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size][/font][/color][/b]

  • 中国药典上的规定能用于第三方检测公司吗?

    本人毕业后一直在药厂工作,现在转行食品检测公司,但一直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白,第三方检测公司能参考中国药典上的一些规定吗?例如:中国药典2020第四部,0631PH值测定法规定:[b][font=宋体][color=#000000]测定前,按各品种项下的规定,选择三种或两种合适[/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的标准缓冲液对仪器进行校正,使供试品溶液的[/color][/font][font=Constantia][color=#000000]p H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值处于[/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000000][b]它们之间[/b]。[/color][/font]现在对实验室中的一些规定感觉无从寻,只有一些是从带教师傅传下来的,没有中国药典这样具体的文件参考,而国标中的检测方法又太粗糙,有没有关于食品检测实验室操作的一些规定呢,望社友们分享一下

  • 资质认定不能在两个检测机构任职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个人在评审和被评审的过程中,对这个条款的设计思想有些想法,希望高手们指点。[list][*]有罪推定:这个条款在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里,该章的第一项(第二十二条) ( CATCH 22) 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怎么理解恪守职业道德?就是如实完成检测记录,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同时隔离不公正的干扰(这个大家可以不讨论哈)。我认为这个原则是整个第四章的基调。而第二十六条是对这个原则的自我否定。评审机构在没有收集证据前,仅凭在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有问题,不可接受,是有罪推定。自己否定了客观,公平的原则。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评审人员的公正性予以质疑。[*]情况复杂:如果检测人员老王,为了养家糊口(如今检测行业受苦受累程度和挖煤差不多)同时在检测机构A和B工作,老王在A做鞋类检测,在B做纺织品检测(厉害了我的老王)A和B机构知道与否?A和B是否有竞争关系?A和B都是第三方机构/官方背景检测机构?A和B的客户是否有冲突或重叠?老王是否如实检测?老王是否把客户从A拉到B?客户要检测报告是内部质控还是用于客户确认或者商超索证索票的一部分,客户是要确保质量,改进提高还是仅为获得一页纸。[*] 顶层思维;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最大因素就是人员的技术能力,为了防止技术人员的流失,顶层大哥费劲心机。按照商业运行原则,检测机构会与所聘请的人员签订限制条款,包括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派出余则成的情况除外),检测人员在多个机构任职(检测岗位或授权签字人岗位)要增加面对法律的风险。在有法律铁规和商业保护需求,管理办法制定者(有第三方商业机构参与征求意见吗?)要行政机构制定行政手段去控制(元芳会怎么看,巡航导弹打蚊子)[*]解决方式,实验室如何确保公正性和保密性(担心偷客户吗?影响营收,净利)就要自我约束、管理、控制人员兼职的情况。作为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实验室要进行分析这个因素是否会给实验室商誉带来风险,如何控制风险,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性职业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是符合CATCH22原则的。[*]协和医院的大夫,周末去上海瑞金医院去动个手术,救死扶伤,双方医院怎么管?谁为最后的结果负责?按照CATCH26,不行,让病人来协和医院吧。[/list]

  • 【原创大赛】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相关规定(最新版)

    [font=宋体][/font]何为不实报告?何为虚假报告?作为检测机构的一员,你弄懂了吗?根据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14条:”一、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在签订检测合同的那一刻起,整个检测环节就处于启动状态, 其中,抽样人员技术水平、抽样方法的选用以及样品在完成交接之前的保存方法,都是直接影响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性;送检的样品,应审查抽样程序、方法、数量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下就浅谈一下检测报告中抽样原始记录和报告的审核要点:1、原始记录的的内容:1)对原始数据和数据抄写进行校核,是否正确?2)检查数据记录是否完整?数据之间是否异常?7)使用的方法标准是否正确?8)实验的条件是否合理?9)数据的有效位数是否正确?10)数据计算和处理过程有没有问题?11)法定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有没有错误的单位?12)质量控制手段情况检查2、报告审核的内容1)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可以通过质量控制数据判断;2)审核数据的逻辑性,比如:土壤样品PH值呈强酸性,但同一采样点的渗出液样品PH值呈强碱性,则逻辑不合理。3)审核数据的可比性,例如,食用动植物油的抗氧化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的4)审核数据的合理性,例如,同一样品,有关联的分析结果的相关性和合理性,重金属含量高,那么伴随的灰分的结果也会高5)实验的采样方案是否准确;6)现场采样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采样规定;7)本次结果和历史数据的比较;小结:在行业规范化的今日,各位检测机构人员需要保障自己和维护公司,应尽快规划化检测检验流程高质量要求自己和公司,靠虚假内容、价格战抢占市场,只会做坏市场,打击未来检测人才的专业热情我们这批人当中不少同僚已经是在旋涡当中,如果不想检测市场像房地产那样进入报告泡沫危机,请为自己和后来者尽一份努力! [font=宋体][/font]

  •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

    最近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该规定提出了地表水(海水除外) 监测数据用于环境质量评价时, 在数据统计、 整合、 补遗和修约等方面的技术规则。 主要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应用, 地方可参照执行。文本详见附件

  • 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 【转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

    大家学习一下,也可以讨论[b]卫 生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 商 总 局 文件质 检 总 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b][align=center][color=#993300][size=3][b]卫监督发〔2010〕17号[/b][/size][/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993300][size=3][b]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b][/size][/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993300][size=3][b]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b][/size][/color][/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align][align=center][size=3][b]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b][/size][/alig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供相关技术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评判依据应经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卫生部等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 卫生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向卫生部提交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卫生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十五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方案调整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

    关于印发《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与《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总站物字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各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需要,为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总站结合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应用研究”成果,编制完成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和《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意见与建议,以便为制定相关“噪声自动监测”国家标准提供基础资料。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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