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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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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规定相关的资讯

  • 美国消费品检测及认证规定再度延期执行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继续推行《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内多项条文,并于2009年12月采取多项重要监管行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系列消费品实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检测及认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已获延长。   检测及认证规定押后执行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12月18日一致通过延长检测及认证规定的押后执行期。虽然检测及认证规定的实施日期再一次推迟,但一些受监管的产品仍须遵守所有适用规例及禁令。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指出,押后执行措施适用于以下儿童产品类别,包括含有被禁邻苯二甲酸盬的儿童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适用ASTM F-963安全标准的玩具、软帽及玩具枪、的得球(clacker balls)、婴儿学行车、沐浴座椅、其他耐用婴儿产品、电动玩具、儿童全地形车、儿童床垫、儿童自行车、地毯及垫子、乙烯基塑胶薄膜及儿童睡衣。虽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继续进行合格化验所认可工作,但押后执行措施仍会适用于上述儿童产品。直至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就个别产品类别发出认可化验所名单后90天,这些产品才须接受独立第三方检测及认证。   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通过,受含铅量限制的儿童产品,其认证及第三方检测规定押后至2011年2月10日后才实施。虽然儿童产品仍须符合百万分之三百的含铅量限制,但合格认证及第三方检测将继续押后执行。另一方面,自行车头盔、双层床、婴儿摇铃及潜水捧的押后执行措施将于2月10日届满,其后有关产品须附有根据第三方检测结果发出的证书。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就若干类儿童产品公布化验所认证规定,这些产品的第三方检测规定将继续有效。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表示,2月10日后生产的若干类成年人产品须附有一般合格证明书,包括建筑玻璃材料、全地形车、成人双层床、含金属灯芯蜡烛、民用波段天线、接触型胶黏剂、香烟打火机、多用途打火机、纸板火柴、车房开门器、便携式气体容器、割草机、床垫、可移式垃圾箱、冰箱门锁、泳池滑梯、受《预防中毒包装法》管制的产品,以及受含铅油漆规例管制的油漆和家具。现时泳池渠盖须附有一般证明书。另一方面,押后执行措施仍适用于多类成年人产品,如自行车、地毯及垫子、乙烯基塑胶薄膜及服装。最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确定,根据《联邦有害物质法》须附有标签的产品毋须就上述标准进行额外认证。   部件检测临时政策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亦于12月18日一致通过采纳临时执行政策,允许进口商及本土生产商按以下方法为儿童产品零部件进行含铅量检测:(i)把整件儿童产品样本送往独立第三方进行检测,或(ii)对零部件油漆进行检测,以证明其符合百万分之九十含铅量上限,或对可接触的零部件进行检测,以证明其符合百万分之三百含铅量上限。除非扣件用于儿童产品中,否则大部分扣件如钮扣、拉链及螺丝均不属儿童产品,毋须进行含铅量检测。   耐用婴幼儿产品登记规定   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的规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公布耐用婴幼儿产品消费者登记最终规例。规例要求耐用婴幼儿产品生产商(1)为每项产品提供已付邮费的消费者登记表格 (2)保留已向生产商登记上述产品的消费者纪录 及(3)在每项产品上永久标示生产商名称及联络资料、产品型号及编号,以及生产日期。规例明确规定登记表格的内容及形式,亦制订通过互联网登记的规定。此外,规例禁止生产商利用或向任何人散播根据此规定收集回来的消费者资料,但若产品需要回收或有安全问题,则可按有关资料通知消费者。   延长休闲非公路用车规例谘询期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延长休闲非公路用车的强制性安全标准谘询期,有关意见的最后提交限期由2009年12月28日延至2010年3月15日。   考虑实施墙板识别标签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正就实施墙板识别标签征询意见,谘询期至2月16日。自2008年12月以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收到多份关于来自中国的进口墙板相关问题的报告,现正对进口及本土制造的墙板进行调查。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透露,调查显示很难查明墙板的生产商和来源。因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考虑制订定法例,规定墙板生产商为产品贴上标签或标记,以标示(1)生产商名称,(2)厂房名称及地点,(3)材料来源(天然石膏,合成石膏或混合石膏),(4)供应石膏的矿场或发电厂的识别编码,(5)墙板生产日期及(6)批次编号。
  • 中药材检测应成硬性规定
    日前,绿色和平组织发布调查报告称,其购自同仁堂、云南白药、天士力、九芝堂等九家品牌药店的多种常用中药材,超过七成被检测出含有多种农药残留。绿色和平食品与农业项目主任王婧表示,由于新版《国家药典》中,对于大多数农药并无含量规定,而药材批发商或者药企在购入药材时很少对农药残留进行检测,因此富含农药残留的中药材很容易进入流通环节。   俗话说&ldquo 是药三分毒&rdquo ,但是药品的毒性如果出自农药残留上,则是一种对病患不负责任的态度。中药材检测应成硬性规定,这其中应包括中药材生产企业、中药材原料生产供应企业及药材批发企业这三个环节。   对中药生产企业而言,在采购药材及原料的把关上,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而这种管理制度首先要完善好《国家药典》对于农药含量规定,制定严格的检测标准。&ldquo 毒胶囊&rdquo 事件表明,不论化学药还是中药,不严格把控原材料及药材的采购质量关,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就无法得到保障。目前,国内大部分中药药企及批发企业的药材采购基本上来源于市场,就算有自己的生产基地,是否完全去除化学生产方式,也是一大疑问。   对中药批发企业而言,虽说有几层的上级供应商,但是自身的检测既是对企业自身声誉的维护,也是对下游进货商及病患的身体健康负责。对中药材原料生产供应企业而言,是检测的源头,也改变生产方式的源头,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应重点从源头抓起。目前,国内的药材种植相对松散,农户的种植经营很难控制和监管,只有在采购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才能对农户的在农药等毒性的化学物品使用上形成触动和转变。   要想有纯天然的中药材,种植、采购、生产、批发这些环节都要逐一把关,更需要种植环境和气候的保护下功夫。环保方面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之一,在中药材行业都比较看重药材种植的产地来源,其价格也不一样,因此,环境的因素也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当然,在目前,连基本的对农药的含量规定及严格的检测标准都没有完善,解决这一棘手问题成了当务之急,一旦有了检测标准和硬性制度,如何真正落实和监管,真正保障中药的安全上市流通,也将成为关键问题所在。
  • 六项环保检测标准重新规定检出限、仪器等内容
    日前,环保部就《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环保部网站(http://www.mep.gov.cn/)&ldquo 征集意见&rdquo 栏目检索查阅。   其中,《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为首次发布,主要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汞的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其余六项环保检测标准均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对各方法的检出限、干扰和消除、样品穿透试验、仪器设备、样品采集、试剂制备及分析步骤等内容重新进行了规定,增加了精密度、准确度和气体采集吸收效率,补充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征求意见稿)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ldquo 征集意见&rdquo 栏目检索查阅。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于勇 吴文晖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  话:(010)66503308   传  真:(010)66556213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邹兰   电  话:(010)8493385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征求意见稿)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征求意见稿)   5.《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7.《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征求意见稿)   9.《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0.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11.《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2.环境空气 五氧化二磷的测定 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13.《环境空气 五氧化二磷的测定 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4.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15.《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 海南瓜菜药残快速检测符合有关规定
    海南快速检测法(定性)检测合格的豇豆,在部分销地市场遭遇定量检测法抽检,严重影响市场流通速度。今天,省农业厅有关人员指出,海南采用快速检测法检测农药残留,符合《农产品质量法》规定,希望得到各地农业部门认可。   自2月26日晚开始,海南上市豇豆实行100%检测,出岛豇豆均携带《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单》。报告单是采用快速检测法检测出具的质量合格凭证。   但近几天来,不少运销商反映,携带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单》,不但不被一些销地市场认可,当地市场还采用定量检测法,对海南检测合格豇豆进行抽检。虽然最终检测结果也是合格,但由于定量检测法需要48小时才有结果,等到检测报告出来时,经过三五天运输到销地的豇豆再折腾两天,容易变质,给运销商造成很大损失。   《农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省农业厅质量与标准处处长邢诒铁说,根据这条法律,海南采用快速检测法检测豇豆等瓜菜药残是符合法律的,也是全国农业部门通行的做法。因为鲜活农产品不同于工业品,上市货架时间短,采用定量检测法,等检测报告出来时,大部分鲜活农产品都会变质。目前,大部分销售地市场都采用快速检测法抽检,但也有少数销地市场采用定量检测法,这样做明显不利于海南合格豇豆正常销售。   邢诒铁说,对于采用定量检测法抽检海南检测合格豇豆的销地市场,省农业厅将派人前往协商沟通,希望他们采用快速检测法抽检。如果双方检测结果不一致,建议采用定量检测法进行复检。   邢诒铁透露,为进一步保障海南豇豆质量安全,从明天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单》,对产品信息标示更加具体、更加明确,更有利于进行质量追溯,更能够取得销地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
  • 【盛瀚】"标准"加"规定",全力护航土壤中氟离子检测
    为了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我国开展了较大规模的土壤普查工作,此项工作为土壤分离、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土壤改良、合理施肥等提供了科学依据。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由环保、国土、农业等五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已经启动,为了数据可比,国家规定了统一方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报批稿),离子色谱法在检测方法之列。 ★离子色谱法可同时分析水中F-、CL-、NO3-、SO42-等多种离子的含量。离子色谱法是参照 GB 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附录 F 固体废物 氟离子、溴酸根、氯离子、亚硝酸根、氰酸根、溴离子、硝酸根、磷酸根、硫酸根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编制。★ 土壤污染排查工作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样品量大,使用离子色谱搭配自动进样器可以实现昼夜不间断测试,满足短时间内检测大量样品的需求。SHA-15型自动进样器一次可完成108个样品的检测,并且具有自动稀释功能,显著减少标准曲线、样品测试的工作量。 氟离子测试对色谱柱的一个要求就是氟离子与水负峰的分离效果要好,避免水负峰对氟离子的影响。盛瀚自主研发的SH-AC-9型阴离子色谱柱,氟离子与水负峰分离度可达2.0,有效排除了水负峰的影响,使得检测数据准确可靠。CIC-D100型离子色谱仪小知识氟是自然界分布最广泛的元素之一,占地壳组成的0.072%~0.078%,也是人和动物的必需微量元素。土壤中氟的主要来源:一是自然成因,土壤中氟含量的高低和存在形态的变化从根本上受控于自然地质地球化学作用;二是人为成因,在工农业生产领域中产生的大量含氟废弃物进入环境后,直接或间接的进入土壤。
  • 道路交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定将发布
    为贯彻落实环保&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进一步推进我国环境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结合承担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标准课题,环境监测总站于9月16日~17日在长春市召开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座谈会,以摸清我国环境噪声自动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了解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软硬件的技术特点,为制定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标准打下基础。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16家省、市监测中心(站)的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总站傅德黔副站长出席会议。   与会专家结合《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与《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总站物字[2011]200号)两项暂行技术规定,交流了各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开展的现状、存在的困难和相关经验。环境监测总站详细介绍了《道路交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主要内容、技术要点及征求意见情况。与会专家就该技术规定进行了充分讨论,在点位数量、点位位置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该项技术规定将在近期发布。
  • 环保法修正二次审议 增排污单位监测设备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6日起至6月29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20多年未曾修改。2012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应当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作全面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6月2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张鸣起说,《草案》新增以下内容:修正案对企业公开具体环境信息作了强制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针对目前环保领域&ldquo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rdquo 的问题,《草案》将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纳入修改内容,增加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   《草案》还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dquo   同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草案》明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 依法应当做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张鸣起说,为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增加&ldquo 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rdquo 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ldquo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rdquo ,&ldquo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dquo 。三是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ldquo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rdquo 。四是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已经达标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产业结构和城乡规划布局调整的要求关闭、搬迁、转产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rdquo 。五是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ldquo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或者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rdquo 。六是加强对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的规范,规定&ldquo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rdquo 。七是增加规定&ldquo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rdquo 。
  • 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手工对比核查等两项技术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运行与持续改进,落实《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总站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试行)》和《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转发辖区内的相关监测站。   附件1:《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试行)》   附件2:《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试行)》   2014年12月2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第八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健全计量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三级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第九条环境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开展环境检测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一)未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篡改、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检测时间、签名等信息;(二)擅自改变采样或检测点位、改变采样或检测时间、改变或更换检测样品(包括故意或默许他人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干扰采样口(点)或周围局部环境等影响样品代表性;(三)故意漏检检测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改变检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破坏检测设备及辅助设施、擅自改动仪器参数、不按规范处理数据、擅自修改数据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四)违反规定要求,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强制要求检测人员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五)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十条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检测时,不得同时承担不同委托方对同一对象的环境检测业务。第十一条环境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或以有偿服务方式对外提供在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中掌握的数据和信息。第十二条委托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活动质量实施监督。委托方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检测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辖区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以其他方式指使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环境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委托方篡改、伪造检测数据,以及在环境检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检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时,可进入生态环境检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环境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活动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采取盲样考核、留样复测、比对检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环境检测机构下列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检测方法的使用、环境条件与人员;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承接业务信息及工作总结、统计信息等。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宁夏”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环境检测机构在自治区内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委托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举报、投诉。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日。
  • 监测方案规定每月须监测雨水,几个月不下雨或者雨量很小,咋办?(类似资料整理汇总)
    主题:关于雨水监测内容:请问,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雨水的采样,由于部分企业不具备收集雨水的条件,雨水往往通过雨水管、雨水渠直接流走,在平时监测中可能遇到几个月不下雨或者雨量很小的情况,但方案中规定每个月又必须对雨水进行监测。对于这种情况,作为监测单位应如何实施采样监测?盼请回复,谢谢答复时间:2021-07-05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内容:您好。1、排污单位应按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采样频次从其规定;若无行业指南,应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 ;2、平时监测中几个月不下雨或雨量很小不满足采样要求时,应在自行监测报告中说明未监测原因。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关于雨水排放咨询的回复来信:  初期雨水我们进行收集后,我们进行雨水排放。但是我我们现在不清楚雨水的具体排放标准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对雨水造成污染。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自始至今的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汇总详见以下word文档(为了方便查看,已编排目录)生态环境部部部长信箱回复汇编(更新到2021-09-13)关于雨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来信:  询问下企业雨水排放执行什么标准(特指后期雨水)?清净下水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  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污染雨水。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但是排放标准中不使用“后期雨水”的表述。企业雨水管理应严格执行该行业相应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二、在排放标准中,不使用“清净下水”这一术语。但在日常环境管理中,一般认为清净下水包括间接冷却水、锅炉循环水等。考虑到这类清净下水通常为循环水,运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可能导致循环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因此,多数排放标准将此类废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综上,对于清净下水,应确定其废水类别和所属行业,执行相应排放标准的具体规定。关于事故应急池建设方式及容积计算问题的回复来信:对使用到化学品的工贸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时,各地专家对事故应急池的建设方式和容积计算存在不同的意见,如有些专家认为污水处理系统的调节池剩余容积可以用作事故应急池使用,但有些专家不认可。另外在事故应急池容积的计算上,有些专家认为可以利用企业内的雨水管网、生产车间(在车间出入口设置漫坡形成收集空间)收集部分事故废水,因而在计算事故应急池容积时作为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它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计算,最终得出不需建设事故应急池或事故应急池建设容积较小的结论。由于目前已有的关于事故应急池计算的技术文件中并未对事故应急池建设方式及事故废水收纳方式(是否可以兼用还是只能专用)予以明确,各地环保部门的标准也不一样。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意见? 回复: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有效控制了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企业可参考上述文件中相关要求和计算公式,结合自身特点,设计、建设、管理事故应急池。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和《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有关规定,事故应急池宜采取地下式,使事故废水重力流排入。关于事故应急池是否可以兼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企业可参考《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结合自身实际,规范使用和管理。关于事故应急池咨询的回复来信:  对于非化工类一般工贸企业,但又使用到化学品 在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的时候,各省专家对事故应急池是否必须具备意见差别很大,有的专家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有的专家却认为不需要,甚至有的环保局也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而我们国家关于一般工贸企业是否需要事故应急池也没有明确规定。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文件? 回复:  “非化工类但又使用化学品的一般工贸企业应急池建设”一事。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建设项目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国家的要求是明确的。您所提的“事故应急池”是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俗称。企业可以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等,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设计、建设、管理。
  • 美国药典USP对无菌包装水TOC检测的规定
    背景美国药典(USP)规定了制药生产和测试要求,以确保药品安全有效。USP 总有机碳(TOC)法规就包含了制药用水的测试要求。TOC是重要的水质参数,帮助我们在关键应用之前先了解制药用水的水质。 TOC对工艺控制和患者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各国监管机构都对制药用水的测试提出了严格要求。2021年5月生效的USP 要求对包装水设定取决于容器容积的TOC限值和系统适用性浓度。Sievers® M9 TOC分析仪和标准品满足这些修订后的法规要求。无论您使用Sievers M9分析仪还是其它仪器,现在都应认真审查您所使用的TOC测试技术和流程。本文和下面讨论的USP法规修订只适用于包装水。批量水(即现场水系统生产的纯化水或注射用水)不受此USP 法规修订的影响,您可以继续使用500 ppb系统适用性标准品组和限值。接受标准和系统适用性的更改以前,无菌水的标准化限值和系统适用性浓度曾经是8 ppm。无论容器大小,此浓度应用于所有的包装水。USP 总有机碳规则对容器中的无菌水测试标准进行了修改。请注意,方法的修改只影响无菌包装水的分析,不影响批量水的分析。无菌包装水的接受标准和系统适用性浓度取决于容器的容积大小。如果容器的容积较小,相对于水的单位包装面积就会较大,从容器到水的单位浸出物就会增加,从而提高TOC浓度。USP规则考虑到浸出物浓度的增加,提高了容器中的浓度限值。表1列出了不同容器的标称容积和相应的浓度限值。表1:限值1和限值2的标准品溶液浓度TOC限值从8.0 mg/L C(8 ppm)的设定值更改为取决于容器容积的可变值。在USP 对无菌水测试的要求中,仪器的最大设定范围仍然是0.10 mg/L到容器容积的TOC限值。虽然包装水系统适用性浓度有了改变,但确定系统适用性通过/失败的计算方法不变。USP 的测试程序部分概括了样品测试。测试程序从“通过/失败限值测试”改为分阶段的测试程序,如下所述。请注意,在测试样品之前,必须以适当的频率运行限值2的系统适用性任务。在对设定的容器容积限值测试样品水时:如果样品小于限值1(见表1),则样品测试通过,测试完毕。如果样品大于限值1且小于限值2(见表1),请执行步骤2.9(6.),以检测和量化超过0.20 mg/L碳的有机杂质。如果样品大于限值2(见表1),则样品测试失败,测试完毕。Sievers随时为您提供帮助Sievers M9 TOC分析仪和新的系统适用性标准品组完全符合修订后的规则要求。Sievers分析仪提供满足USP 要求的标准品浓度和任务程序,如表2所示。无菌水系统适用性标准品组包括:试剂水标准品溶液,限值1标准品溶液,限值2 系统适用性溶液表2:Sievers系统适用性标准品部件号各标准品组中的浓度基于容器的标称容积。标准品组中的标准品分别用于确定限值1、限值2、响应效率。用标准品溶液的响应值减去试剂水的响应值,即可得到限值1和限值2。可以像以前一样,用限值2标准品溶液来计算响应效率。用Sievers M9 TOC分析仪进行制药级水质测试时,可以用系统任务来自动运行500 ppb和8 ppm系统适用性任务。M9分析仪还可运行新的系统适用性标准品组,但当前版本的软件并无可用于自动分析和计算通过/失败标准的系统任务。在未来版本的软件有了能满足新系统适用性要求的系统任务之前,请按照下列表3中的内容,用表4中建议的试剂流量来创建手动任务。表3:大于100mL容积的任务配置示例表4:建议的酸剂和氧化剂流量通过/失败的标准与以前版本的USP 中规定的计算方法相同。对于1.09和更早版本的软件,DataPro2不进行自动计算。请用以下定义和公式来手动确定系统适用性通过/失败。rSS = 对系统适用性溶液的仪器响应(1,4-苯醌)rW = 对试剂水控制的仪器响应rs = 对标准品溶液限值2(蔗糖)的仪器响应re= 100 x [(rss– rw)/(rs-rw)]如要通过系统适用性,响应效率(re)必须大于等于85%且小于等于115%。总结制药级水质测试不仅对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而且还必须受各国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例如必须满足美国USP规则)。对于TOC测试,USP 规定了符合TOC分析要求的仪器、测试、接受限值。USP的要求是活的文档,可以被修改,以更好地满足行业需求并提高产品安全。无菌包装水的USP 规则修订要求系统适用性浓度和接受标准取决于容器的容积。这些规则修改只适用于包装水,如表1所示,容器的容积分为三档。Sievers M9 TOC分析仪在分析范围、准确性、精确性、数据可靠性等方面都完全符合更改后的规则要求。此外,如表2所示,Sievers分析仪还研制了新的系统适用性标准品组,帮助用户充分满足2021年5月生效的修订版规则。规则已经被修改,现在应当认真检查您所使用的技术和程序,以确保TOC测试符合监管要求。Sievers分析仪除了为您提供仪器、标准品、耗材之外,我们的专家团队还会随时帮您解决一切问题和疑虑!◆ ◆ ◆联系我们,了解更多!
  •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建立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有效运用,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9日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有效运用,根据《行政处罚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环境执法监测,是指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或者委托,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和程序要求,对排污单位开展的监测活动。 本规定所指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排污单位开展以下环境执法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法定职责,或者社会监测机构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的委托,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对排污单位开展的例行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生态环境执法任务要求,协同环境执法机构对排污单位开展的非例行监测活动,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执法检查、建设项目事后监测等涉及的监测活动; (三)根据其他执法需要开展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工作职责)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测制度和社会监测机构参与环境执法监测的考核体系,对全市环境执法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执法监测活动,对委托的环境执法监测活动进行监督,落实对社会监测机构的考核。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生态环境执法计划的要求,组织环境监测机构与环境执法机构制定执法监测计划。 第五条(委托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环境执法监测,并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社会监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社会监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监测任务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范围。委托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的资质资格、仪器设备、监测方案、质控手段等要求。 第六条(回避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委托与排污单位有以下利害关系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环境执法监测: (一)环境监测人员中有排污单位亲属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为排污单位开展环境咨询、服务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社会监测机构与排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经核实后,应当解除委托监测服务合同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再次委托其开展环境执法监测工作;涉及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现场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对排污单位开展例行监测的,应当主动出示《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通知书》,通知排污单位代表到场,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采样的地点、采样过程进行记录,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规范采样并填写采样记录。排污单位代表对样品和采样记录核对确认后,要求其在采样记录上签字确认。排污单位代表拒绝确认的,监测人员应当注明拒签事实以及见证人员。 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的,监测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环境执法监测异常情况记录单》,3日内移交环境执法机构。 第八条(执法联动) 环境执法机构会同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开展非例行监测的,应当有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负责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应当注明任务来源、采样机构、人员身份、采样时间、点位及样品名称等信息,并要求排污单位代表确认;排污口不符合监测规范,无法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的,应当在执法记录单中注明。监测人员负责样品采集、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环境测试、现场采样、样品保存等工作。监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出具监测报告。 第九条(数据复核) 排污单位对监测报告提出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报告复核技术流程》的规定,对监测报告的有效性进行复核。 第十条(证据效力) 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独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经过环境执法机构现场核实、法律审核,是环境执法依据。 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环境执法机构会同环境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现场开展环境监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是环境执法依据。 对监测数据显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异常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监测报告连同现场采样记录等材料移交环境执法机构。 环境执法机构收到环境监测机构移送的环境监测报告等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到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施行。
  • 江苏省拟执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
    p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制定该规定的目的、该规定中所称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定义,该规定适用范围,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以及其他情形几方面做了详细解释。 /p p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p p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wm@jshb.gov.cn /p p   (二)将纸质版意见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邮政编码:210036),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rong  一、目的 /strong /p p   为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二、定义 /strong /p p   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排污单位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p p    strong 三、适用范围 /strong /p p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及其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具体包括:废气参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自动监测数据和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数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清单。 /p p    strong 四、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strong /p p   (一)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排污单位可委托运营单位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但不改变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 /p p   (二)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自行组织比对监测,三个月内完成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p p   (三)排污单位负责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动监控设施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 35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p p   (四)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停运的,应当在拆除或停运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 12 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维修,保证在 5 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 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停运。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加密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废水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 废气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1 次。 /p p   (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12 小时内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校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 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p p   strong  五、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 /strong /p p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控部门、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与数据有效情况进行审核。 /p p   (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过所执行排放标准限值时,生态环境监控部门立即组织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数据传输的有效性。经判断数据传输有效时,出具“数据传输审核报告”(见附件 1),并在数据产生次日(周末及节假日顺延)15:00 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同时反馈给排污单位。 /p p   (三)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收到“数据传输审核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及时组织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数据有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日常运维、检修、校验比对记录等,必要时可对自动监测设施开展比对监测或质控样考核,判断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是否有效,出具“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见附件 2),并在收到“数据传输审核报告”3 日(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反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同时反馈给排污单位。 /p p    strong 六、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 /strong /p p   (一)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自备案之日起,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即可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事实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数据超标情况进行查处。 /p p   (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收到 “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p p   (三)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监测数据超过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报告 7 个工作日内对涉嫌违法的排污单位进行立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四)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 1. 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运、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的 2. 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生态环境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3.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4.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按规定报告的 5. 数据采集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未按规定报告的 6. 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手工加密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的 7. 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p p    strong 七、其他 /strong /p p   (一)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执法应用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p p   (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标判定依据:废气执行小时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小时均值作为判定依据,执行日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断依据 废水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 /p p   (三)排污单位存在阻挠现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比对监测、现场检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等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p p   (四)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p p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设施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数据明显失真或数据相关性不符的,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公开生产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 /p p   (六)本规定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0d0b7c21-840b-4d67-82b1-626c5783da81.jpg" title=" 附件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f588cd36-d398-4c34-9a50-9b83d015170f.jpg" title=" 附件2-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7d97d0a-260b-4848-a57e-2d2c2bc6737b.jpg" title=" 附件2-2.jpg" / /p
  • 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 /strong /p p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加强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控制,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在现行地表水水质监测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p 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以下简称“水质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级站”)负责辖区内水质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协助总站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水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质量控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对上报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p p   一、总站 /p p   1、每年抽取5-10个监测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能力、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实际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情况、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抽查省界断面时,相关省级站人员共同参加。 /p p   2、每年组织一次全体监测单位参加的质量控制考核或能力验证,确定考核或验证项目和发放样品,编制考核或验证报告并予以公布。 /p p   3、视情况组织开展同步监测。 /p p   4、年终编制全国国控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总报告。 /p p   5、将监测数据质量作为国家评比与考核监测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监测数据多次出现问题或不合格的监测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取消国控网补助经费和调整监测单位的建议。 /p p   二、省级站 /p p   1、每年对辖区内的监测单位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能力、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实际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情况、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方面。检查工作应以评估水质监测质量为目标,结合监测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检查内容的侧重可以不同,但不同年度的检查重点应有所区别。 /p p   2、帮助监测单位解决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协助监测单位查找总站质控考核或能力验证中不合格或不满意结果的原因,并将原因分析和解决情况报告总站。 /p p   3、每年选取2-5个监测单位开展同步监测或结果比对。视情况开展辖区内的质控考核或能力验证。 /p p   4、每年编制辖区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报送总站。 /p p   5、对监测数据多次出现问题或不合格的情况及时向总站报告。 /p p   三、监测单位 /p p   1、所有监测人员均应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要求持证上岗。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p p   2、监测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监测项目应为计量认证项目。 /p p   3、监测仪器须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或核查,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p p   4、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原始数据及仪器核查报告等应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p p   5、监测数据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均应实施质量控制。 /p p   每个监测项目质量控制样品的比例应不少于样品量的10%~20% 每批样品至少进行一次精密度质量控制,每月至少做一个准确度质控样品。 /p p   每批样品须做一个实验室空白 需要进行前处理的监测项目应做全程序空白 空白样品测定值明显偏高时,应仔细检查原因并消除影响因素。 /p p   6、监测单位应由本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以密码样的方式对监测工作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应有外部质量控制计划,每月均须进行外部质量控制。 /p p   7、各项质量控制措施实施后,均应进行结果评定。只有结果评定为合格或满意时,方可认定对应的监测样品测定有效,否则应查找原因,并在消除影响因素后重新测定。 /p p   质量控制结果随监测数据一同上报。 /p p   8、负责本单位监测质量的自我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报告质量审查,并保留记录。 /p p   9、每年编制本单位的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报送总站和省级站。 /p
  • 职卫检测规定及注意事项-盐城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方案的采样方案的编制 根据《下厂采样通知单》及《调查写实报告》中有毒有害因素的种类、采样点数工人工作方式、工人接触时间等制定《职业卫生采样方案》,《职业卫生采样方案》的内容包括:规定各采样点的采样编号范围,保证样品编号的唯一标识性 统计空气采样仪器、空气收集器的种类和数量 工人工作方式,采样方式,及采样具体安排等相关事宜。1 签订职业卫生检测合同2 现场调查 2.1 内容 工艺流程、设备、确定有毒有害因素及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主要设备、工人工作方式、工人接触时间、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2.2 编写《下厂采样通知单》及《调查写实报告》。3 检测方案的采样方案的编制 根据《下厂采样通知单》及《调查写实报告》中有毒有害因素的种类、采样点数工人工作方式、工人接触时间等制定《职业卫生采样方案》,《职业卫生采样方案》的内容包括:规定各采样点的采样编号范围,保证样品编号的唯一标识性 统计空气采样仪器、空气收集器的种类和数量 工人工作方式,采样方式,及采样具体安排等相关事宜。4 采样前的准备根据《职业卫生采样方案》作采样前的准备工作,各项工作应按规定认真做好记录。4.1 空气采样器的准备4.1.1 所有的空气采样器都要做一般性检查:是否需要更换电池或者充电,工作是否正常。4.1.2 大气采样器的准备所有操作步骤必须连接相应的收集器,如为吸收管采样,还应在大气采样器和吸收瓶问连接缓冲瓶。4.1.2.1 气密性检查 4.1.2.2 流量校正 流量选择应根据国标方法对毒物采集流量的要求和现场初步调查的情况确定。4.1.2.3 时间校正 4.1.2.4 固定流量旋钮 4.1.3 粉尘采样器的准备 所有操作步骤必须连接粉尘滤膜。4.1.3.1 气密性检查 4.1.3.2 时间校正 4.1.3.3 固定流量旋钮,流量选择应根据国际方法对毒物采集流量的要求和现场初步调查的情况确定 4.1.3.4 噪声测定仪的准备。4.1.3.5 噪声仪的校正。4.1.4 个体采样器的准备所有操作步骤必须连接相应的收集器。4.1.4.1 气密性检查 4.1.4.2 流量校正:流量选择应根据国际方法对毒物采集流量的要求和现场初步调查的情况确定 4.1.4.3 时间校正 4.1.4.4 固定流量旋钮。4.1.5 CO检测仪、CO。检测仪、场强仪的准备 CO、CO 场强仪应调节零点。4.1.6 微波测漏仪、温湿度仪、气压计、风速计、WBGT指数仪等仪器的准备 4.2 空气收集器的准备4.2.1 测尘滤膜带入现场前需称重。4.2.2 活性碳管(硅胶管、聚氨酯泡沫管等) 数量准备应考虑空白样品,需确定解吸效率。4.2.3 吸收管数量准备应考虑空白样品,根据所测毒物,选择合适的吸收管,填充吸收液,大小气泡吸收管、冲击式吸收管要检查气密性。4.2.4 微孔滤膜数量准备应考虑空白样品,除消解方法外,应确定洗脱效率。4.2.5 注射器进行气密性和润滑性检查。4.3 其他物品准备除准备上述仪器外,还应准备硫酸纸、纱布、镊子、标签、样品袋等保证样品真实性的物品。5 现场采样 进入工作现场采样时,着装、使用仪器设备要满足工作现场的一般安全要求 要.了解所处环境的基本情况,紧急疏散通道等安全信息 不得随意动用工作现场的仪器设备。5.1 采样仪器的安装:5.1.1 采样仪器应靠近劳动者的呼吸带 5.1.2 采样仪器应安装在下风向,应远离排气口和可能产 生涡流的地点。5.1.3 采样仪器的进气口应迎着风向 5.1.4 正确安装空气收集器 5.1.5 个体采样器的佩带应便于工人携带,收集器固定在 领口附近,靠近呼吸带,应避免收集器的进气口被衣物等堵 塞 5.2 采样仪器的调整5.2.1 采样前设定采样时间 5.2.2 开始采样,并记录采样开始时间 5.2.3 微调采样流量按钮,使流量控制在设定值 5.3 空白样的采集5.3.1 空白样个数的确定:定点采样每点每天应采集一个空白样品 对流动作业的工人进行个体采样时,在工人工作的路线的起点和终点应每天各采集一个空白样品 5.3.2 空白样应在安装收象器的时候开始,开始采样时封闭空白样品 5.4 样品的采集 根据GBZ159的要求采集空气样品5.4.1 TWA 样品的采集时间应尽可能进行8小时 5.4.2 STEL样品的采集应选择毒物浓度最大的时间段,最好采满15min 5.4.3 MAC样品的采集应选择毒物浓度最大的时间段,最好小于15min 5.4.4 采样时注意流量的变化,波动小时可以微调流量钮,流量变化大应记录结束时的流量示值,回实验室后对此流量进行校正 5.4.5 认真填写采样记录,并请陪同人确认签字 5.4.6 更换样品时要避免样品被污染,更换粉尘时,应将样品夹带到远离采样现场的清洁场所更换。5.5 采样结束:5.5.1 收好采样仪器等设备 5.5.2 清点样品数量,分类正确存放,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5.5.2.1 活性碳管(硅胶管、聚氨酯泡沫管等)两端套上胶帽 5.5.2.2 滤膜样品两次对折后,用硫酸纸包好,记号编号,放入样品袋中 5.5.2.3 吸收管的进气口、出气口用胶管相连,放人防震的箱子内,防止彼此问磕碰 5.5.2.4 注射器封闭进气口后,垂直放置在防震的箱子内,防止彼此问磕碰 6 分析方案的制定6.1 样品交接采完样品回到实验室以后,将样品清点后交给质量负责人,登记样品数量,并按不同样品的保存要求分类保管,或分发到各分析室保管或分析。6.2 分析方案的制定 质量负责人接到采集回来的样品后,根据样品情况和检测项目,制定分析方案《样品接收和检测通知单》,确定分析负责人和分析进度。6.3 样品流转 下发卫生检测报告》交由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8.4 出具正式的卫生检测报告》,每份卫生检测报告》分为正副本,正本交给委托检测单位,并有记录 报告副本连同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 14家检测机构违反CNAS相关规定被撤销或暂停认可资质
    据中国认可消息,2022年9月共有81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检验机构、医学实验室等机构暂停/注销/撤销全部或部分资质,其中14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因违反CNAS相关规定被撤销或暂停认可资质。   实验室部分能力范围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 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企业须建设相关试验检测能力
    p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下发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该政策将于2018年内公布实施,但具体时间并未确定。 /p p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企业的设计、研发、生产等方面都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7e2ba80b-14bb-4078-a19e-9361bb0ba66c.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能力.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a8e3db6b-6340-437d-8ac4-1a21287a2da4.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能力2.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67295e8e-8743-4b77-ba25-cd85360706f5.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研发.png" / /p p   《征求意见稿》提升了新能源汽车的准入门槛,同时向汽车全行业发出明确信号:不管新能源汽车的时代何时到来,车企都要对传统燃油车的产能进行转换。第八条特别为新能源汽车的重点发展领域指明了方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2c9f45d4-c934-4c6f-a378-a592efe6dee4.jpg" title=" 新能源汽车领域.png" / /p p   一方面,发改委将重启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审核。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分别拿到由发改委以及工信部颁发的两项资质,才能算真正拥有新能源车型的生产资质。目前,广东(小鹏、广汽新能源、广汽蔚来、陆地方舟等)、浙江(合众新能源、威马汽车、长江汽车、零跑汽车等)、江苏(前途汽车、电咖、车和家等)、江西(赣州昶洧、爱驰汽车、江铃新能源等)等省份有多个新建纯电动车项目正在进行。据了解,尽管15家企业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项目获发改委批复,但通过工信部审核的企业仅北汽新能源、云度新能源、江铃新能源、知豆、长江汽车、前途汽车、合众新能源七家企业。如今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的审批将重启,而且各方面要求严格,企业要想获得生产资质,必须在整机和零部件的研发、质量管理的试验检测方面大规模投入,以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 /p p br/ /p
  •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印发
    p   为提高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水平,加强VOCs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生态环境部《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9]11号)的相关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br/ /p p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基于低温吸附剂或超低温空管捕集-热脱附、常温吸附剂捕集-热脱附等富集方法与气相色谱-火焰离子检测器、气相色谱-质谱、气相色谱-火焰离子检测器/质谱等定性定量方法进行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 VOCs)中的 57 种光化学前体物连续自动监测的运行质量控制。其他类型 VOCs(如 TO-15 等毒性 VOCs、醛酮类含氧 VOCs 等)连续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可参考执行。 /p p   此规定对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了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1/uepic/ab8104e0-6d9f-4e65-bba2-610ab20c3290.jpg" title=" 质控.jpg" alt=" 质控.jpg" / /p p   全文如下: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9575.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pdf" textvalue="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pdf"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pdf /a /p p br/ /p
  • 辐射监测质量保证规定时隔31年首修改 助力辐射监测市场发展
    p   辐射监测是指为评价或控制放射性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制定辐射监测计划并对剂量或污染所进行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在电离辐射监测质量控制方面,我国目前遵守的是《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8999-1988)》和《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这两个标准已无法满足现行的工作要求。 /p p   目前国内电离辐射监测的单位较多,随着4月1日我国核电重启,电离辐射监测将进入快速发展。按照此前国家提出的核电发展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国核电将投产约3000万千瓦、开工3000万千瓦以上,2020年装机达到5800万千瓦。据此预计,每年将要开工6-8台核电机组。但现实是,自2015年12月以来,中国便再无新增核电项目审批。今年3月18日,生态环境部公示当天受理的《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两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显示,漳州核电1号机组和太平岭核电1号机组计划于2019年6月开工。这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p p   电离辐射涉及的类型和对象众多,按照监测类型,可分为常规监测、操作监测和特殊监测 按照监测对象,可分为个人监测(包括外照射个人监测、体内污染检测盒皮肤污染监测)、工作场所监测(包括外照射辐射场监测、空气污染监测和表面污染监测)、环境监测(包括外照射辐射场监测,空气、水、土壤和动植物等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监测)、流出物监测等。 /p p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我国实施了31年的旧标准进行了修订。此修订任务于2007年下达,由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和黑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起草。 /p p   新标准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8999-1988)》和《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进行了整合,合并为一项标准 /p p   对总体框架进行了一定调整,增加了标准目录、前言、质量体系部分的内容,原数据处理调整为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原附录B几种控制图的编制方法与应用调整为附录B低本底测量装置的泊松分布检验方法。 /p p   根据最新要求,增加了部分质量控制措施,增加了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海洋辐射环境监测的要求。 /p p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f999508a-8ee2-4618-9d1c-f9a1a0c7b187.pdf" title="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8px "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a /p
  • 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p p   一、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标牌 /p p   1.适用范围: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p p   2.标牌尺寸:宽70cm× 高50cm× 厚4cm。 /p p   3.标牌材质:拉丝不锈钢(镜面边)。 /p p   4.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志”、“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站”、“NO.**”、“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东经:**° **′**″ 北纬:**° **′**″”。(**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p p   5.字体字号:采用Photoshop制作,具体字体字号详见附图1。 /p p   6.编号原则:水站编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具体为: /p p   (1)编号前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六位)的前两位。如北京市为“11”,天津为“12”。 /p p   (2)编号后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内已建成的水站编号。辖区内有多个水站的,先按照断面名称首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 若首字字母相同,则按照断面名称第二个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以此类推。 /p p   (3)新建水站编号在已建水站之后,编号参照上述原则。 /p p   水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1。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e3de860f-dc87-4b60-9d89-d14e1e0dfd1f.jpg" title=" W020120302521839431896_副本.jpg"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附图1 /strong /p p   二、国家空气自动监测站标牌 /p p   1.适用范围: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 /p p   2.标牌尺寸、标牌材质、标牌字体、对应字号均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p p   3.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志”、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网)”、“**站”、“NO.**”、“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东经:**° **′**″ 北纬:**° **′**″”。(**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p p   4.编号原则: /p p   (1)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点位代码(3位)。点位代码按照现有点位代码命名规则,001-050为城市对照点,051-699为城市监测点。现有点位代码不变,代码不足3位的,代码前加“0”补足3位。以后新建站点代码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依次向后编号。 /p p   (2)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8+(01-99)。 /p p   (3)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7+(01-99)。 /p p   (4)其他特殊功能站:行政区编码(6位)+9+(01-99)(凡不能编入以上三类站点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点,如特殊区域监测点,全部归入此类)。 /p p   (5)上述(2)-(4)中,各行政区内每个类型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最后两位数,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从“01-99”开始向后编号。 /p p   空气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2~附图4。 /p p   三、环境监测车标识 /p p   1.适用范围:环境监测业务用车,底色为白色。 /p p   2.标识内容:“环境监测”四个字+“环保标志”图样(详见附图5) /p p   3.标识尺寸:附图5所示图样为标准尺寸,可根据车辆不同按比例缩放,保证与车身协调。 /p p   4.标识字体:“环境监测”为方正综艺字体,环保标志里的“中国环境监测”为华文新魏字体,“ZHB”为Arial字体。 /p p   5.标识颜色:详见附图5。 /p p   6.标识材质:喷漆或贴膜(材料户外耐久性应在5年之上)。 /p p   7.粘贴位置:标识粘贴在汽车的两侧中间位置,“环保标志”图样粘贴在前,“环境监测”四个字粘贴在后,要求位置协调美观。 /p p   列举常见监测车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6~附图7。 /p
  • 杭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药品检测车运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药品检测车的管理,充分发挥检测车“掌握信息、快速筛选、靶向抽样、目标检验”的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近日,浙江省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药品检测车运行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实行车长负责制,车长负责制定年度运行计划、检测车运行期间的管理及各辖区局协调沟通 检测车专车专用,在执行药品监督检查和抽样任务时用车要记录完整、真实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车载系统操作规程及其它适宜方法进行样品筛查,对筛查未通过的样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性抽样,并将抽取的样品及时送市药品检验所,进入药品检验程序。   规定要求:每次检测工作结束后,应退出仪器操作软件,关闭计算机和近红外光谱仪电源,拆除电源电缆、光谱仪和计算机的连接和光线探头,并检查其他仪器设备是否恢复原始状态 检测车在进行药品检测时,应保持适宜的检测环境,一般温度应控制在10~28℃,相对湿度控制在35 %~75 % 使用外接电源时,应保证电压的稳定 检测人员对检测车设备的密码、数据和涉及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严禁向公众和媒体透露。
  • 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垃圾围城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之一。垃圾焚烧发电具有占地小、减量效果明显、余热资源可利用等显著特点,是解决垃圾围城的重要手段,已逐步取代传统卫生填埋成为主流。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科学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已成为我国现实国情的迫切需求。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技术装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技术已与国际接轨。通过2017年以来的“装、树、联”(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管理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为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业环境管理打好了扎实的实践基础。 《管理规定》提出以颗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等5项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作为考核指标;以《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的24小时均值限值或日均值限值作为超标判断标准。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执行。为确保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考虑其运行实际,《管理规定》明确1个月内5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超标天数累计5天以上的,在予以处罚的同时,还应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ZR-3211型便携式紫外烟气综合分析仪(C款)
  • 连云港市制定《走航监测管理规定办法(试行)》 网格化严查大气污染
    p   为进一步加强走航监测管理,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精准管控能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2日制定《走航监测管理规定办法(试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该办法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全面组织实施走航监测工作,各驻县区局与各处室、直属单位具体落实。由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结合VOCs管理需求制定全市走航监测计划,分析研判走航监测结果,优化走航区域与路线;监测处配合做好监测机构现场执法监测保障工作;执法局配合做好执法人员抽调、业务指导等工作;信息中心做好走航车运行维护管理,将走航监测数据纳入大数据平台,开展统计分析 各驻县区局环境具体负责执法与问题整改工作。 /p p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试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执法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开展VOCs现场执法检查,切实提升大气监管执法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据了解,连云港市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车已于8月份正式上岗,在目标区域内臭氧和VOCs的精细化管控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 /p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p   为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p p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 /p p   联系人:执法局史力争、牛光甲 /p p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p p   邮编:100035 /p p   电话:(010)66556464、66556944 /p p   传真:(010)66556986 /p p   邮箱:niu.guangjia@mee.gov.cn /p p   附件: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3/attachment/509c260c-021b-4b88-9ec0-cd9f4b658a7e.pdf" title="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size: 14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p p   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3月16日 /p p   抄送:各有关单位。 /p p   附件3: /p p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p p   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p p   2.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p p   3.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p p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p p   5.司法部办公厅 /p p   6.财政部办公厅 /p p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p p   8.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9.能源局综合司 /p p   10.清华大学 /p p   11.浙江大学 /p p   12.青岛理工大学 /p p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p p   1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p p   15.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 /p p   16.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p p   17.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p p   18.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p p   19.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p p   20.环境发展中心 /p p   21.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p p   22.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p p   23.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p p   24.环境规划院 /p p   25.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p p   26.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p p   27.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p p   28.中华环保联合会 /p p   29.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p p   30.中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p p   31.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 /p p   32.重庆三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p p   33.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p p   34.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 p   35.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p p   36.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p p   37.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p p   38.浙江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p p   39.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 p   40.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p p   41.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p p   42.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p p   43.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p p   44.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 /p p   45.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p p   46.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p p   47.安徽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p p   48.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p
  • 生态环境部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
    p   目前,我国国家地表水监测采购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为充分发挥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作用,建立地表水手工、自动监测结果相结合的水质监测评价体系,客观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 /p p   地表水质量评价分为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和营养状态评价指标两类,其中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包括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汞、铜、锌、铅、镉、铬(六价)、砷、硒、氟化物、氰化物、硫化物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营养状态评价指标包括叶绿素a、总磷、总氮、透明度和高锰酸盐指数等5项。 /p p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包括温度、pH、溶解氧、电导、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九个参数,部分断面有叶绿素a等特征参数 手工监测则包括评价、考核、排名等所需的全面参数。 /p p   此次文件要求,在实际数据统计中,如果有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自动数据,则优先采用自动数据。 /p 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9cb63fab-6fba-45e5-8695-502b29b4074f.jpg" title=" 11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21779af0-d563-440f-ab01-b9544fbc4a35.jpg" title=" 22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8513f6f5-0055-4380-9425-87db6563bc2f.jpg" title=" 3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e2aa742e-b5e3-4548-afd7-da261d7964ac.jpg" title=" 4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25ed081b-1f97-456a-a576-2d7ebacfd5bb.jpg" title=" 5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f9353efe-fdf3-4765-ae32-20c8ce4e9942.jpg" title=" 6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000c1ba0-6cbe-4e80-b517-53edfba32db3.jpg" title=" 7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e172332c-ea50-429c-8508-e3ec401a7e56.jpg" title=" 88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e51d13d9-fe3d-45eb-b9b3-4ea91e277a49.jpg" title=" 99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1a52eb32-0c47-4314-ac2a-95ef87f3a146.jpg" title=" 1010.jpg" / /p p br/ /p
  • 生态环境部印发国家标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征求国家标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中指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电离辐射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国家标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现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相关单位如有意见请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p p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马磊 /p p   电话:(010)66556841 /p p   传真:(010)66556837 /p p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p p   邮编:100035 /p p   联系人: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周彦、张荣锁 /p p   电话:13777835643、13957189100 /p p   邮箱:zhouy@rmtc.org.cn /p p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路306号浙江环保大厦811 /p p   邮编:310012 /p p   附件: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84851347-f267-4a3b-83d7-133bd86b475c.pdf" target=" _self" title=" 1.pdf" textvalue=" 1.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的一般原则。 /p p   本标准是对《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 GB 8999-1988)和《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GB 11216-1989)的修订。 /p p   《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 GB 8999-1988)首次发布于198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首次发布于198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p p   ——对以上二项标准进行了整合,合并为一项标准 /p p   ——对总体框架进行了一定调整,增加了标准目录、前言、质量体系部分的内容,原数据处理调整为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原附录B几种控制图的编制方法与应用调整为附录B低本底测量装置的泊松分布检验方法 /p p   ——根据最新要求,增加了部分质量控制措施,增加了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海洋辐射环境监测的要求 /p p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GB 11216-1989)废止。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bf6cae90-66af-4277-8db3-ceeaaad08c10.pdf" target=" _self" title=" 2.pdf" textvalue=" 2.《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2.《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a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880f0b46-bf8e-4587-adbd-058ab8bfe957.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对科学仪器市场的分析评论! /span br/ /p
  • 塑料软包装溶剂残留检测又有新规定
    5月22日,参加塑料软包装溶剂残留标准制定会议的北京兰德梅克公司王庆国高工对记者表示,这次塑料软包装溶剂残留检测标准草稿的修改会议上,把原来的取样要求取0.2m2,裁剪为1×3cm的小块,放入500ml玻璃瓶进行烘烤。改为取内表面积100cm2放入20ml玻璃瓶进行烘烤,并且样品不要求裁剪。   这次修改是根据国外最新标准制定的,新方法比原来有三个优点:   1、 面积减小后容易取样。因为对于已经分切的卷膜,因为要除去边缘处,面积太大不方便取样。   2、 减少复合膜层间粘合剂层的溶剂干扰。溶剂残留主要指表层印刷的溶剂残留量,如果裁剪成很多小碎片,层间粘合剂层暴露多,集中挥发的溶剂对结果影响大。   3、 方便操作,减少了工作量。   王庆国高工是国内最早关注软包装溶剂残留的权威人士之一,曾经主持设计了专门用于软包装溶剂残留的2061C 、3061C气相色谱仪,是这次会议专家组中唯一被邀请的塑料包装检测仪器生产代表。
  • 温室气体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体系技术规定顺利通过专家论证会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完善标准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的明确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碳监测评估试点方案》中“构建量值准确、统一的环境温室气体监测量值溯源体系”的明确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共同编制完成了《环境空气二氧化碳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甲烷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二氧化碳、甲烷标准气体高精度光谱法定值技术规定(试行)》三项技术规定,并于近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科研院所、高校、环境监测机构、计量技术机构等多领域专家对上述文件进行技术论证。会上,专家一致认为上述三项技术规定是目前开展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的质量基础,对我国建立自主可控、国际等效可比的量值溯源体系以保障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的量值准确与等效可比具有重要意义。《环境空气二氧化碳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甲烷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规定了以通过国际比对取得国际等效度的国家基准作为量值源头,通过高精度逐级定值将基准量值准确复现至工作标气,工作标气用于高精度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校准和质量控制。《环境空气二氧化碳、甲烷标准气体高精度光谱法定值技术规定(试行)》提出了环境空气CO2/CH4标气高精度定值的技术要点,包括定值系统组成、定值系统各环节性能要求、定值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等。上述技术规定的发布对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系统CO2/CH4监测量值溯源体系框架以及标准气体高精度逐级定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总站将继续发布系列温室气体监测量值溯源相关技术规定,进一步健全温室气体监测量值溯源技术体系建设,为我国温室气体监测提供坚实的计量技术保障。
  • 温室气体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体系技术规定顺利通过专家论证会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完善标准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的明确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碳监测评估试点方案》中“构建量值准确、统一的环境温室气体监测量值溯源体系”的明确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共同编制完成了《环境空气二氧化碳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甲烷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二氧化碳、甲烷标准气体高精度光谱法定值技术规定(试行)》三项技术规定,并于近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科研院所、高校、环境监测机构、计量技术机构等多领域专家对上述文件进行技术论证。   会上,专家一致认为上述三项技术规定是目前开展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的质量基础,对我国建立自主可控、国际等效可比的量值溯源体系以保障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的量值准确与等效可比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空气二氧化碳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甲烷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规定了以通过国际比对取得国际等效度的国家基准作为量值源头,通过高精度逐级定值将基准量值准确复现至工作标气,工作标气用于高精度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校准和质量控制。   《环境空气二氧化碳、甲烷标准气体高精度光谱法定值技术规定(试行)》提出了环境空气CO2/CH4标气高精度定值的技术要点,包括定值系统组成、定值系统各环节性能要求、定值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等。上述技术规定的发布对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系统CO2/CH4监测量值溯源体系框架以及标准气体高精度逐级定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总站将继续发布系列温室气体监测量值溯源相关技术规定,进一步健全温室气体监测量值溯源技术体系建设,为我国温室气体监测提供坚实的计量技术保障。
  •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医疗器械注册时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医疗器械设计验证的重要评价资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医疗器械注册时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这是医疗器械注册工作要求的重大调整。为了落实《条例》要求,国家局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分为六部分。分别是自检能力要求、自检报告要求、委托检验要求、申报资料要求、现场检查要求和责任要求。规定明确了注册人应当具备自检能力的总体要求,从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样品管理、检验质量控制、记录的控制等方面提出了细化要求,确保了开展自检的注册申请人真正有能力保障自检工作质量。同时,《规定》对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时提交报告形式要求、签章要求、产品检验型号覆盖要求、委托检验要求、提交资料要求和现场检查要求进行了明确,并提供了自检报告模板,可以有效指导并规范注册申请人出具自检报告活动。作为《条例》重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文件的发布,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举措,也符合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强化了注册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医疗器械行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积极做好《规定》解读、宣贯和培训,跟踪了解《规定》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地方监管工作的指导,保证上市产品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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