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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结果相关的资讯

  • 国家标准《化学分析实验室结果有效性监控指南》正式发布实施
    日前,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1)归口,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和广东省科学院工业分析检测中心参与起草的国家标准《化学分析实验室结果有效性监控指南》(GB/Z 27426-2022)通过专家审查,于2022年10月12日正式发布实施。主要起草单位包括: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广东省科学院工业分析检测中心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化学分析涉及化工、石油、地质、环境、食品和医药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实验室检测结果有效性监控尤为重要。随着国际标准 ISO/IEC 17025的广泛应用和实验室质量意识的不断增强,实验室管理者对检测结果有效性的监控也越来越重视,检测结果有效性监控已成为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IS0/IEC17025给出了实验室确保结果有效性的通用要求,并适用于所有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结果有效性监控的组织和管理,然而由于实验室能力水平的参差不齐,许多实验室在开展结果有效性监控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困惑。该标准针对化学分析实验室的技术特点,阐明了结果有效性监控管理的总体原则,指引了基于风险分析评价结果用以监控策划的基本方法,给出了内部监控方法和外部监控方法及其结果评价的选择和应用的具体指导,旨在提高实验室检测结果质量,提升实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据悉,本标准是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 ISO/IEC 17025:2017)“7.7 确保结果有效性”条款的细化,从内部控制方法、外部控制方法和控制方案策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充分分析内外部质量控制的不同措施,提出应用范围明确、要素清晰、可操作、可参照的技术要求,有效确保化学分析实验室所提供数据的有效性与可靠性。据悉,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填补了国内外相关标准空白,有助于推进检验检测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 第一批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结果出炉
    p style=" TEXT-ALIGN: left"   2015年1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相关精神,引导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业健康发展,规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工作,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发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及其配套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近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公示了第一批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的单位,其中包括水、气自动监控单位12家,水质自动监控单位2家,大气自动监控单位1家。按照等价划分,通过水质自动监控一级、二级评价的各7家,通过大气自动监控一级、二级评价的分别为7家和6家,其中包括聚光科技、雪迪龙、怡文环境等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2015年第一批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单位的公示 /strong /p p   根据《关于印发& lt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 gt 的通知》(中环协〔2015〕3号)精神,现对2015年第一批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的单位(见附件)予以公示7天。如有疑义,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联系。 /p p   联系人:张纯 /p p   电 话:010-51555007 /p p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中国环保产业协会(100037) /p p   电子邮箱:caepiyunying@163.com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5年7月30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2015年第一批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QQ截图20150803092806.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2966182e-2192-49be-9178-08a1c4f7838f.jpg" / /p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监控结果有效性技术规范》等11项安徽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相关专家:《检验检测机构监控结果有效性技术规范》等11项安徽省地方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安徽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于2024年5月10日前以邮件形式反馈给联系人(详见附件),逾期不复函,视为无异议。序号标准名称项目计划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检验检测机构监控结果有效性技术规范2023-3-10戴福文 13856008556 dfw66@126.com21∶5000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成果资料汇交技术要求2023-2-43魏灵辉 13855138790 13855138790@163.com3养老机构服务评价工作指南2023-2-28佟雷雷 15055553720 0558-2215929525994703@qq.com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2021-1-31何祥亮 13965016392 13579959@qq.com5健康体检机构 体检服务质量控制规范2023-2-180姚 蓓  13003005544 1291531887@qq.com6中华鳖稚、幼鳖养殖技术规程2023-1-22王 芬 13155650990  wangfen523@163.com7银鲫养殖技术规程2023-1-19蒋阳阳 15056038972  kyyang1987@163.com8团头鲂人工繁殖技术规程2023-2-919陆基圆池养殖技术规程 第2部分:鳜2023-2-9410公路加筋土桥台技术指南 第1部分:非承重式加筋土桥台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2022-2-166 周世睿 0551-63756864 1031350960@qq.com 11低温环保沥青路面技术规程2023-3-108 文件下载征求意见标准文本.zip
  • 600家检测单位参与2014中国兽药残留监控
    2月17日,农业部印花《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2014年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分为4个时段,每个时段约70天。监控计划针对三大类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产品:畜禽及其产品、蜂蜜、水产品。监控计划调集全国农业部相关检测单位600家执行,如:农业部蜂产品品质检中心、各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各省兽药监察所等。监控计划规定: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检样样品来源于养殖场。   畜禽及其产品   232家农业部兽药相关检测单位 检样数:4505 11类兽药残留检测项目:地美硝唑/甲硝唑(Dimetridazole/Metronidazole)、氟喹诺酮类(Fluoroquinolones) 、磺胺类(Sulphonamides)、氯霉素(Chloramphenicol)、氯羟吡啶(Clopidol)、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Marker residues of Nicarbazin)、四环素类(Tetracyclines)、泰乐菌素(Tylosin)、替米考星(Tilmicosin)、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AHD、SEM)。   蜂蜜   农业部蜂产品质检中心 检样数:250 6类兽药残留检测项目:氯霉素( Chloramphenicol)、硝基咪唑类(Nitroimidazoles)、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AHD、SEM)、氟喹诺酮类(Fluoroquinolones)、磺胺类(Sulfonamides)、四环素类(Tetracyclines)。   水产品   367个农业部水产品相关检测单位 检样数:8300 6类兽药残留检测项目: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硝基呋喃代谢物(AOZ、AMOZ、AHD、SEM)、喹乙醇(Olaquindox)、己烯雌酚(DES)、甲基睾酮(methyltestosteron)。    原文如下: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我部负责全国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工作。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工作,在组织完成国家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兽药残留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检测任务。   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件4)。   (二)畜禽样品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3)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采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4)。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后续追踪检测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附件4)。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并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四)对使用违禁兽药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生产企业组织核查、处理。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进入本辖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   (六)处理结果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表3、附表5和附表6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上报残留办。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上报我部兽医局。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控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同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附件:1.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4.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农业部    2014年1月29日
  • “地空一体化”扬尘在线监控系统
    扬尘是由于地面上的尘土在风力、人为带动及其他带动条件下而进入大气的开放性污染源,是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雾霾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城市扬尘源具有开放性、空间多源性、广泛性、排放随机性等特征。当前城市区域扬尘来源分为一次扬尘和二次扬尘。一次扬尘是在处理散状物料时,由于诱导空气的流动,将粉尘从处理物料中带出而污染局部地带。二次扬尘是由于流动空气及设备部件转动生成的气流,把沉落的粉尘再次扬起而导致的。城市扬尘种类  工地扬尘主要成分粒径分布排放特点影响程度矽尘、水泥厂、木屑粉尘、石膏粉尘、岩棉泡沫尘等粒径10um的颗粒物约占65%;粒径1um的颗粒物约占95%面源排放25%~40%市区施工工地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     交通扬尘主要成分粒径分布排放特点影响程度块、沙土、垃圾、废物、生物碎屑、路面老化破损、尾气排放、机动车刹车片、轮胎磨损等粒径10um的颗粒物约占47%;粒径1um的颗粒物约占95%线源排放25%~35%;主干交通车流、人流量大,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   工业粉尘、烟尘主要成分粒径分布排放特点影响程度金属粉尘、木材粉尘,水泥粉尘、生物粉尘、金属融粒,木油煤不完全燃烧产生的烟尘等粒径分布范围广,机械加工和粉碎产生的粉尘粒径较大,不完全燃烧产生的烟尘和冶金产生的金属融粒粒径较小。室内排放为主,封闭性较好,烟尘主要通过点源对外排放15%~30%一般离市区比较远,封闭性较好,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 城市扬尘监控现状  当前城市扬尘在线监测手段可进行颗粒物浓度、噪声、视频、温湿压、风等多重参数综合监测,但由于城市扬尘排放具有无组织排放、排放源类型复杂、易扩散及存在偷排、漏排现象等特点,导致城市扬尘监控仍面临以下问题:  监控难:工地多、无组织,扬尘布点监控难,监测人力少;  分析难:局地以及外源传输的一次、二次粗、细颗粒物混杂,扬尘监控网络未建立,数据积累不足,监测数据简单堆积,需要逐一甄别,效率低;近地面点式监测,难以说清楚区域内扬尘的来源、分布和变化趋势;  追责难:收集证据难,且未建立明确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及依法追责制度,难以实现追责和有效管理。 “地空一体化”扬尘在线监控系统   中科光电“地空一体化”扬尘在线监控系统由扬尘噪声在线监控系统和颗粒物扫描激光雷达两大部分组成。  扬尘噪声在线监控系统  扬尘噪声在线监控系统智能化地集成了颗粒物、噪声、云台摄像机、风速风向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等监测设备,可全面布设在区域内各主要建筑工地、道路、码头、混凝土搅拌站、重点工业工矿企业等颗粒物污染排放源附近,实时获得tsp、pm10、pm2.5、噪声、视频、温度、湿度、风速风向等近地面数据;  颗粒物扫描激光雷达  颗粒物扫描激光雷达不断扫描,通过监测区域内的消光系数,退偏振度、边界层高度、能见度等信息,获得区域立体空间内扬尘分布,沉降情况,还可以识别粗细粒子,判断是二次源还是一次源,了解区域间扬尘的输送,从而实现对整个城市区域内扬尘来源、现状、发展变化趋势的掌握。  应用“地空一体化”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微观上可进行浓度数据和视频实时查看、报警抓拍;宏观上可实现对城市区域空间内的扬尘污染作全天候监控,为巡查人员监控取证、行政干预、应急响应、纠纷处置,为管理部门确定扬尘来源、了解扬尘减排治理措施的效果,为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为各部门信息联网共享、协同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依据。 “地空一体化”扬尘在线监控系统 “地空一体化”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平台  “地空一体化”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平台包括实时监测、工地管理、设备管理、历史查询、统计分析、视频观看、报警处理、评价方法等多项功能,同时,系统平台将颗粒物扫描激光雷达的垂直监测、垂直扫描、水平扫描、一定仰角(如45°)探测、走航观测等探测模式进行高度集成,实现了区域内扬尘分布、来源、变化趋势的全方位立体化监测。高效、精细的实时监控,为政府监察部门的多维取证、依法追责提供有效数据支撑。登录页面实时监测——近地面数据实时监测——水平遥感污染源监测实时监测——走航道路交通监测历史查询设备管理“地空一体化”扬尘在线监控系统系统优势  基于物联网思维的智能联动技术,云台摄像机除了预置位抓拍之外,还可以根据颗粒物和噪声报警信息,风速风向信息、智能判断方向进行抓拍,更加准确获取污染源头的位置信息,满足实时性与精细化监管的需求。  近地面监测和立体监测的集成创新。多要素多手段综合监测,不仅有量化数据,视频图像取证,还有区域立体空间的颗粒物分布现状、发展变化趋势分析,微观和宏观结合,证据丰富有力,结论一目了然,突破无组织排放监控的技术难题。  基于大数据挖掘、分析的环保云应用平台。可以实现海量扬尘监测数据、环境空气监测站数据的多角度统计分析和比较,满足大数据的价值挖掘和应用,实现监测系统的云端运营、大数据的云端分析,为政府、企业提供环境治理的技术咨询,同时手机app的应用能让公众随时掌握所在地的颗粒物、噪声等环境指标。  核心设备采用行业标杆公司顶级产品,成熟稳定可靠,使用寿命长。该产品内置了加热器控制湿度水平,不仅保护电子和光学系统,还可以排除湿度对测量结果的影响,测量更加准确;  海量数据的高速存储,本地数据存储容量大于等于1t,通讯接口具备可扩展。  停电后可长期保存系统设置参数,电源恢复后可自动启动,进入工作状态。  “地空一体化”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实现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管理一体化,提升了科学管理的效率和能力。该系统对掌握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现状的真实状况,以及采取控尘措施的效果具有权威性。该系统可用定量化、可视化的数据反映扬尘污染治理的水平,是建设智慧环保的有效手段。
  • 日本加强对进口食品农残监控检查
    2009年5月28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第0528001号通知,根据近期的检查结果,厚生劳动省将部分强化了监控检查的食品恢复到通常的监控检查体制。具体食品如下: 强化检查日期 对象国 对象产品 检查项目 2009年1月16日 中国 鳗鱼 残留农药(三氯杀螨醇) 2009年2月13日 中国 胡萝卜及其加工品(限于简单加工) 残留农药(丙线磷) 2009年3月5日 巴西 咖啡豆及其加工品(限于简单加工) 残留农药(百克敏)   此外,对成为自主检查对象的进口商的处理按照以往进行。
  • 佳明测控产品成功入选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及产品推荐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提出的&ldquo 推进自动监控工况试点&rdquo 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实现由&ldquo 点末端监控&rdquo 向&ldquo 全过程监控&rdquo 的转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开展了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及产品的申报评审推荐工作。通过严格的评审工作,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dquo JMCG100型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rdquo 成功入选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及产品推荐目录。 JMCG100型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是针对污水处理厂工艺过程监控和废水在线监测的专用数据采集装置,适用于污水厂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包括:传统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生物接触氧化法、SBR法、A/O与A2/O法等。通过连续工况过程数据对设施运行和结果数据进行有效性验证判断,实现在线监视及预警,为环境执法、总量核定等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基础,促进环保监测的数据化、精细化,推动&ldquo 末端监控&rdquo 向&ldquo 全过程监控&rdquo 转化。
  • 日本取消对中国产山椒的果实中黄曲霉毒素的强化监控检查
    2013年6月14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发布食安输发0614第17号:取消对中国产山椒的果实中黄曲霉毒素的强化监控检查。   根据2013年度进口食品等的监控检查计划,按2013年3月29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9第3号(最终修正:2013年6月13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613第5号),对食品实施监控检查。此次,根据过去一年的检查结果,取消对中国产山椒的果实中黄曲霉毒素的强化监控检查。同时,取消对危地马拉产芝麻籽中吡虫啉、泰国产未成熟豌豆中四氟醚唑和假蒟中吡氟氯禾灵的强化监控检查。
  •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印发
    p class=" ft_24 ft_w_n txt_c mg_t_35 mg_b_35" style=" margin: 35px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list-style: none font-size: 24px text-align: center white-space: normal text-size-adjust: auto font-weight: normal !important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p p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组织实施 /p p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p p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p p   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相关检测任务。 /p p   二、抽检要求 /p p   (一)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官方兽医进行采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相关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赴采样现场协助官方兽医开展采样。 /p p   (二)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p p   (三)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p p   (四)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p p   (五)兽药残留检测按照《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p p   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和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p p   (六)对于已发布过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p p   (七)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p p   (八)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官方兽医所在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及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获得结果后按要求填报表格(见附件3)。 /p p   三、结果处理 /p p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农村部门、海关部门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p p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p p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p p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及时报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海关部门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p p 四、工作要求 /p p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p p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2019年5月底、7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残留办。 /p p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p p   (四)我部将每半年度对畜禽及畜禽产品、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及时报送监测阳性样品、实施追溯以及处理处罚情况的省份予以通报表扬。 /p p   (五)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残留办。& nbsp /p p   附件: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51c7867b-e7fe-4c34-a1ef-eeba07d318c0.xls" title="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xls"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xls /a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c48ed04f-db34-40e3-b5ee-c84988c4b5c9.doc" title="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doc"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doc /a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09618a66-b2c0-4816-ba47-1dc75f2e5c67.doc" title="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doc /a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4.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f4c49242-b368-471c-9ea5-dc1cdda297e3.xls" title=" 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xls"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xls /a /p p br/ /p
  • 环保产业协会开展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能力评价
    随着国家对环境的重视,我国环境监测网络也在不断完善,如我国338市1436监测点已全部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因此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市场也在不断扩张,那么各公司提供的运维服务如何?如何引导此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日前发布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环协〔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ldquo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rdquo 的相关精神,引导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业健康发展,规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工作,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定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相关文件可登录http://www.caepi.org.cn/进行查询下载),现予印发,自2015年1月29日起施行。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5年1月29日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ldquo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rdquo 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水平,引导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提出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遵循的原则和工作内容,供各相关方采用。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是指从事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专项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统一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企事业单位采用。   第四条专项评价包括自动监控(水)和自动监控(气)两类,每类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级别。   第五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专项评价实行统一管理,会同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现场运行人员培训教材,组织考试并核发考试合格证书。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价条件和指标   第七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二)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和运行实践   (三)从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八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五)检测能力的证明   (六)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现场运行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七)运行服务业绩实例,包括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比对监测报告,以及所有运行项目的清单   (八)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九)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专项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质量管理、检测能力、运行专业人员和运行实践四个方面。具体评价指标见《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标》。   第十条评价方式: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照评价程序,对专项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果,确定申请单位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级别。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递交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进行初审,符合各级评价指标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不符合评价指标要求的,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递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型式审查。对通过型式审查的单位,安排专家审查 对未通过型式审查的单位,将名单及原因告知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十三条专家审查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步骤。   技术审查重点是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评价指标给出建议的评价结果。对建议的评价结果为一级和二级的单位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情况,以及运行项目(从运行服务业绩中随机抽取)现场的运行情况。   现场核查应成立现场核查组,邀请技术专家及相关方参与,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应将专家审查未达到一级和二级评价指标要求的单位及原因告知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十四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级的单位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核发证书 对未达到一级或二级评价指标的单位,将名单及原因告知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四章证书   第十五条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运行服务能力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   第十六条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原发证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发证单位授予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第五章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八条通常情况下,对持证单位从首次颁发证书之日起,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的重点是确认持证单位持续符合证书中的运行服务类别和级别要求,以及持证期间运行项目的情况。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所提供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填写《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提交给本单位登记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二十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总体负责专项评价的年度审查,根据情况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对所在地登记的持证单位进行年度审查。必要时,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根据持证单位上一年的运行服务情况,抽查部分持证单位的运行项目现场,最终根据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和现场抽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年审结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向发证单位提交自律承诺书,在运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证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遵守运行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发证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资格。   (一)不按照要求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证书和年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自动监控系统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六)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现场运行人员等影响运行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设置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持证单位证书保持等相关情况,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六章评价收费   第二十四条专项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作、申报系统开发维护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现场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项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指南的规定,保证专项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   第二十六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参与专项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专项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专项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单位在申请专项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经过专项评价获得证书后,应信守承诺并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指南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Zeta电位 | 监控受污染的棉纤维的清洗效率
    Zeta电位可以监控不同种受污染的纺织品清洗情况并且帮助最佳化洗涤剂的组成。纺织品的成功处理与其表面性质密切相关。高性能纺织品的开发,传统染料、光学增白剂和涂饰的应用均需要织物表面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它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表面电荷是增强或减弱例如清洗剂、染料或蛋白质、灰尘颗粒与织物表面相互作用的关键性指标。Zeta电位是固-液界面表面带电情况的重要参数。通过流动电势测量得到的Zeta电位可以进一步反映不同方式处理后的织物表面化学的变化。在这个例子中,受污染棉织品的清洗效率通过流动电势进行了监控。血染后棉织品与干净的棉织品相比Zeta电位发生了很大变化,即使在60°C 下清洗一段时间,棉织品上血的污染仍然存在。通过Zeta点位证实添加酶的清洗剂的清洗效率显著提高。与初始棉织品的对比结果表明洗涤剂中的淀粉酶不仅除去了血的污染而且除去了初始棉织品上的胶和蜡。安东帕中国总部销售热线:+86 4008202259售后热线:+86 4008203230官网:www.anton-paar.cn在线商城:shop.anton-paar.cn
  • 环保部开展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数据直报工作
    为强化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提升环境统计服务支撑能力,根据环境统计工作和环境统计能力建设的总体安排,环境保护部决定在前一阶段部分省、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以下简称&ldquo 国控源直报&rdquo )试运行工作,要求重点监控企业定期、限时将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数据(其中,废水方面主要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废气方面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 污水处理厂主要包括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向环保部门上报。   继之前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之后,国控源直报工作规定了企业的报送内容和直报时限,工作的展开将使受监控企业为降低成本而采购低劣环保设备、关停环保设备和监测仪器、数据作假等行为受限,对污染治理设施及环境监测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运行,污染排放的控制起到正面影响。   附:环保部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强化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提升环境统计服务支撑能力,根据环境统计工作和环境统计能力建设的总体安排,环境保护部决定在前一阶段部分省、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以下简称&ldquo 国控源直报&rdquo )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报送范围   在国控源直报系统试运行期间,报送对象主要包括列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年度&ldquo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rdquo 中的废水、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国家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   除上述报送对象外,各地环保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当扩展报送对象和范围。   (二)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方面主要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废气方面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 污水处理厂主要包括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9月至10月)   1.核准落实直报单位名单,完成上报系统的软件维护和信息更新。   2.分级组织开展直报业务培训,包括对环保部门环境统计工作人员和辖区内直报企业有关统计人员的培训,培训重点为国控源直报工作要求和数据填报方法。   3.建立各级环保部门国控源直报工作联络人和辖区内直报企业联系人名录。   4.做好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环保专网畅通运行。   (二)试运行阶段(2013年11月1日起)   1.数据填报:直报对象按季度在规定上报时限内通过互联网登陆国控源直报系统上报数据,并按照当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时核准,11月5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数据填报。   2.数据审核:国控源直报数据采用数据直报方式,各级环保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督促上报单位及时核准。市级环保部门应在11月1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上报至省级环保部门 省级环保部门应在 11月15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报送至环境保护部。   11月20日前,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完成国控源直报工作总结报送工作。工作总结包括直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分区域分行业数据分析结果、相关问题和建议等。   3.2014年国控源直报:从2014年1月起,每季度第1个月的7日前,直报对象完成上季度数据填报 12日前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本市直报数据审核和报送 17日前省级环保部门完成本省直报数据审核和工作总结报送。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报、审核期限顺延。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每年1月,各地仍按上一年&ldquo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rdquo 报送上一年第四季度数据 从每年4月起,各地按照当年&ldquo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rdquo 报送当年第一季度数据。   三 、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人员经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2013年环境统计工作部署和国控源直报工作的整体要求,及时布置开展国控源直报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门人员和经费,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 要建立总量部门牵头组织,污防、监测、监察、环评、信息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数据质量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控源直报数据质量负总责,督促指导所辖地市直报工作开展,并对辖区内直报单位数据质量现场抽查核查,每年现场抽查率不得低于10% 市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把关和数据审核等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数据填报工作,开展数据质量现场抽查核查,每年现场抽查率不得低于30% 区县级环保部门要协助市级环保部门落实对当地直报单位数据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 直报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工作台账,如实按时填报数据 各督查中心要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国控源直报工作的抽查核查力度 中石油、中石化、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时做好数据报送等工作,直报对象报送环境保护部的数据应与提供给集团公司的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三)做好技术保障,确保按时上报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直报工作技术保障体系,确定直报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单位),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响应解决直报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加强对直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服务,确保国控源直报工作顺利开展。省级环保部门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将本级及辖区内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直报工作人员联络表(见附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hjtj@mep.gov.cn。   环境保护部将加强对各地国控源直报工作的动态指导,及时为各地国控源直报工作答疑解惑,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对各地直报工作加强督查巡查,并对国控源直报工作以及数据质量情况予以通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直报数据汇总审核、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负责环保专网运行保障和安全认证等工作。国控源直报报表制度以及技术规定可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页上下载。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联系人: 范志国 谢光轩   电话:(010)66556870 (010)66556878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联系人: 王鑫   联系电话:(010)84943162   电子邮箱:cnemcln@vip.163.com   附件:直报工作联络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 “酵” 你实现实时监控
    发酵是是人们较早接触的一种生物化学反应,人们借助于微生物的生命活动来制备微生物菌体,或者借用微生物的生物反应来获取所需的代谢产物。近代以来,发酵工业发展迅速,人们根据微生物的生长特性,在特定的反应器内,调节微生物的生长条件,控制发酵的过程,从而大规模的获取发酵产品。经过不断的发展和积累,目前已经形成了完备的现代发酵工艺体系,发酵产品也应用于医药,食品,环境,材料等多个行业。微生物发酵是一个复杂的生化反应过程,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实时了解发酵体系中的一些重要过程参数的变化是非常有必要。通过及时控制和优化关键的工艺参数,达到控制生产进程,从而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减少资源的浪费,达到增产增效的目的。近红外光谱技术由于其在检测有机物上的优势以及快速高效、绿色无污染,无损样品,无需前处理等优点,正逐步替代复杂的理化测定方法,作为一项重要的过程分析技术而得到广泛的应用,非常适合发酵过程实时监测的要求。01在医药行业,多种生物产品通过微生物发酵技术获得,如:抗生素类药物,VC,VE 等多种维生素,以及多种医用酶制剂,活性多肽等,这些产品对于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近红外光谱仪 N-500使用步琦 N-500 近红外光谱仪,实时监测发酵液中氨基氮,溶磷,还原糖,总糖以及效价变化,及时的进行营养补充和工艺控制,全过程高效,节约,无污染。以效价为例,采用 NIRCAL 软件建立如下定标模型(点击查看大图)随着时间的变化,效价变化曲线 QC 和近红外结果对比02酵母行业同样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例如烘焙食品的生产离不开酵母发挥作用,酿酒离不开酵母的帮助,我们时刻都在享受着酵母行业带给我们的便利。步琦近红外在酵母生产行业同样有丰富的应用经验及技术。在线近红外 NIR-Online使用步琦 NIR-Online 在线近红外外,将仪器安装于罐体,实时监控罐体内部酵母自溶过程,了解干提取物,含氮量等参数的变化,为工艺调节提供实时数据。使用步琦 SX-Plus 建立定标模型每隔 3 秒钟就会有数据反馈,形成含量变化曲线,如下图所示,通过实时数据的记录,了解相关参数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及时优化工艺在酵母自溶的过程中,可以实时了解参数的变化,更好的指导自溶过程的进展,优化自溶时间,提高产量。近红外作为一种快速,无损,简单,高效的检测方法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正在逐步替代附在的理化检测方法,特别是作为一项重要的过程分析技术,对于发酵行业的工艺控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10%的约束性指标,2007年,由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专门安排20亿元用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其中相当部分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07年底至今,中央财政又安排了大量资金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运行与管理。   □为何要编制《办法》?   截至目前,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期工作已基本完成。主要建设成果有:一是初步建成了部、省、市三级上下联通、纵向延伸、横向共享的环保物联网体系。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超额完成任务。二是形成一套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三是培养和锻炼了一批管理和技术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四是带动了环保产业大发展和科技创新。五是促进了环境管理手段的创新。六是推动了全国环境保护信息化能力的提高。   但是,建成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自动监控手段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管理中问题较多。例如,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   因此,当前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和工作管理制度,着力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程度。   为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数据真实准确,有必要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办法》有何特点?   《办法》有总则、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罚则等多章。《办法》起草编制时,西北环保督查中心同步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指南》将以《办法》配套文件形式下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新生事物,技术性、系统性强,并涉及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等多个部门工作职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出资有排污单位全资、政府全资、排污单位出资加政府补助、BOT等多种方式。   上述几方面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产权、属性的复杂化。监管对象既有排污单位,还有设备供应商、集成商、运营商。《办法》力图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框架下,考虑地方工作的现状,主要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   此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种类繁多且系统性强,为了使环保部门全面掌握分散安装在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参照排污申报制度,《办法》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登记备案制度。   □现场监督检查由谁实施?   《办法》规范的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现场执法检查,应由具有环境执法权的部门组织实施。   考虑到现场监督检查大部分地方是由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但同时山西、河南、内蒙古等设立独立监控中心专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的监督检查主体表述为“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   □《办法》怎样定位?   《办法》定位是基于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的现场执法监督检查。   随《办法》同步编制《指南》,进一步细化了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步骤,作为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时的技术支撑。   《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共同构成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工作管理体系。   其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作为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总纲,《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规定了解决数据产生源有效性问题的程序,是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约束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中各方责任,是运营管理的依据。而《办法》则是环境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自动监控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   □《办法》如何操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大量的仪器仪表、化学分析、计算机网络等专业知识。   从2005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包括设备安装、校验、验收等各个方面。《办法》定位于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突出的是可操作性。在检查内容和方法的设置上,力求深入浅出。   例如,关于检查频次问题,《办法》一是对检查频次的规定与现行检查频次保持一致,二是未强调污染源监控设施必须单独检查,而是提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   同时,鉴于快速监测仪在现场执法中发挥快速、便捷和初步定量分析的作用,可为判断企业排污行为提供第一手资料。考虑到现场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现场快速监测是必要的,在《办法》中规定了“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此外,在与《办法》配套的《指南》中,设计了现场检查表,涵盖了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所有内容,且均只需填写是或否,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用选择题的方式克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专业性强、难于操作的问题。   当然,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具有多学科的集成性,《办法》配套的《指南》相对较专业,也对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提出了考验。   □责任怎么追究?   由于各地污染源监控现场端仪器设备的出资、采购、产权归属、运维模式的多样化,把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全部都推给排污单位是不合理的,但排污企业是污染产生的责任方,也是环境执法的对象,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其运行状况与排污企业的管理、工作配合等有很大关系。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精神,规定了排污单位的相关责任。   同时,《办法》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视为污染防治设施,引申出《办法》中对于拒绝申报和谎报、拒绝检查、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除一般性规定外,应该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因此,《办法》试图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从各个方面进行递进式的约束,以达到杜绝弄虚作假的目的。   一是对于排污单位,强调其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除罚款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外,如以弄虚作假行为掩盖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还要限期治理和追缴排污费,并对其法人处以罚款,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于设施生产厂商,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同类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国家适用性检测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审查程序。在未通过重新检测、审查前,暂停其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使其退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经销市场。   三是对于社会化运行单位,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其负责运行管理的设施一律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对其有关资质的国家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审查通过前,暂停其有关资质,使其退出运行市场。   四是对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经查实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获取总量减排核定削减量或有关环保考评优秀等次的,一律取消,使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
  • 日本取消对中国产蜂蜜中氯霉素的强化监控检查
    2011年8月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809第1号:取消对中国产蜂蜜中氯霉素的强化监控检查。   根据2011年3月30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30第15号(最终修正:2011年8月8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808第2号),对食品实施监控检查。   此次,根据过去一年的检查结果,取消对中国产蜂蜜中氯霉素的强化监控检查。   来源:http://www.mhlw.go.jp/topics/yunyu/monitoring/2011/dl/m110809-01.pdf
  • 八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
    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今日公布了2015年第二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2015年下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共查实8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  随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挥作用,少数不法企业在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上弄虚作假,试图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为此,环境保护部持续组织各级环保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查实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例,特别是山东、河南、广东、福建、重庆、甘肃等省(区、市)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创新检查方法,采取了以“技术创新”反制“技术造假”等有效手段,取得了显著的执法成效。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具体通报了这些案例的造假事实: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联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5年8月11~12日、8月15日对东莞市长安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出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投放自来水稀释水样干扰人工采样监测等多种违法行为。  一是经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东莞分院多次排水实验测试,出水流量计实验误差超出最大允许误差,该厂流量计涉嫌造假、非法骗取污水处理费用。二是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出水口自动监测设施预处理器电磁阀被拆除,增加自来水管道。进水口三条进水管道设有手动控制阀门,可调节进水样稀释比例。三是检查组发现该厂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取样口附近埋设了稀释管道,可通过加注自来水稀释取样口水样。四是自动设备运维商严重失职,设备运维商日常校准维护长期缺失,对仪器设施存在故障问题从未记录,日常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东莞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东莞三洲公司涉嫌出水流量计作假、骗取巨额污水处理费用等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并于10月24日对1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东莞市已暂停支付该公司今年5至9月份污水处理服务费共约2079万元。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第三方运营商德林聚光公司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管理,完善运营工作,并扣减德林聚光公司2015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对东莞三洲公司的运营费合计共约4.88万元。  福建省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主营羊绒基布、静电植毛绒综合涂层基布。201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环保设施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显示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数值存在异常。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在污水总排污口监控设施取样位置私自接入水管,抽取河水稀释废水后监测。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经人工采样监测,企业排放的废水COD浓度为426mg/L,超标4.3倍,加河水稀释后废水COD浓度为55mg/L,现场COD自动监控设备显示COD浓度为37.8mg/L。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采用河水稀释排放污染物,人为干扰采样监测、造成监控数据严重失真,针对这一违法行为,三明市环保局依法立案查处,对企业干扰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处罚3万元,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黑龙江省富裕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本色浆系列牛皮纸。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利用地下暗管,将污水处理站沉淀池产生的泥水混合物直接排入厂外冲灰水池,最终排入天然泡泽外。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超标13倍,氨氮超标2.75倍。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并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对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污水处理站主任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的处罚。二是运维公司对氮氧化物转换系数造假。该企业自动监控数据通过工控机传输至数采仪,工控机采集为NO数据,未直接采集自动监控分析单元中经转换的NO2数据。第三方运维公司借口无法修改转换系数、通过改变量程上限设置转换数据,转换倍数为1.33(NO转换NO2系数正常值为1.53),致使监控数据偏低15%左右。齐齐哈尔市环保局针对第三方运维公司黑龙江先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问题,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发现,豫龙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号炉、2号炉的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浓度明显偏低,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进行现场比对监测后发现,该企业1号炉、2号炉二氧化硫人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控数据差距较大。经调查,该企业承认在标定仪器时人为将监控数据调低的事实。安阳市环保局会同安阳县环保局对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对该企业监控数据造假行为给予2万元罚款,对超标排污行为罚款3.3万元,追缴排污费304747元,安阳县公安局对企业副总经理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在调阅视频监控系统时发现,偃师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基站站房内有人员连续2次将不明液体倒入采样器,经排除此行为的合法性后,派人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自动监控数据和视频图片发现,该企业出口自动监控数据两次不正常突变,分别为:氨氮从5.59mg/L突变为3.89mg/L,从7.83mg/L突变为0.87mg/L。经调查,该企业承认派人违规进入基站对采样器倾倒水样的事实。针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方法》,洛阳市环保局会同偃师市环保局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立案查处,对监控数据造假行为给予6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偃师市公安局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副厂长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排放水质较差,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通过查阅其自动监控数据,横向相比同类型企业发现该企业监控数据明显异常,以此为线索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排污口水样与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水样明显不一致,自动监控设施内的水样色度较低,外排污水色度较高。经调查,该企业承认在监控设施采样点前加入清水对监测水样进行了稀释。针对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开封市环保局对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企业通过暗管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给予1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对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重庆市綦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是中国建材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营生产、销售水泥熟料。该企业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其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维护保养时发现采样管线被破坏,私自加装了过滤、吸收装置,遂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立即采取措施。经调查询问知,该公司当日因排放污染物浓度较高,担心数据超标受到行政处罚,对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线进行了破坏,加装了过滤、吸收装置。綦江区环保局现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綦环违改字〔2015〕0000022号),要求立即拆除过滤、吸收装置,恢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随后,綦江区环保局进行了立案审批,綦江区政府组织区政府办、区环保局等部门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綦江区环保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处罚十万元,公安机关下发《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陈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甘肃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主营以配制、生产、经营、销售可口可乐系列饮料为主。2015年9月11日,兰州市环境监察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擅自更改COD自动监测设施,将自动监测仪器的采样管抽出,放入现场的一个三角瓶内采集固定水样。经现场监测,三角瓶内污水COD值为12.87mg/L,现场采集该企业废水总排口水样测定COD值为217mg/L,超过其污水排放标准。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海南225辆流动检测车田头监控农产品质量
    技术服务到田头 质量监控到源头 225辆流动检测车田头监控农产品质量 农产品质量检测,不能停留在实验室,还必须走进田头、走向市场。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应对豇豆质量问题上,分布在全岛各地的225辆质量流动检测车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豇豆等瓜菜主要品种做到100%检测上市出岛。   今天下午,在海口秀英码头,一车豇豆没有携带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单,被设在码头的农产品质量检查检测点截住。检测点工作人员现场抽样化验检测,不到半个小时就有了结果。很快,司机拿到报告单过海出岛。   “能够在码头设置农产品检查检测点,能够快速有效检测农产品质量,主要是因为海南现在有质量流动检测车。”省植保站站长蔡德江说,在应对豇豆质量问题上,分布在全岛各地225辆质量流动检测车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7年8月,省长罗保铭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建立全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2008年4月,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农业厅打破常规,创新思路,在筹资1.2亿元建设海南现代农业检测预警中心同时,先后筹资近1000万元,购置21辆配有GPS卫星定位系统和先进的检测仪器的检测大车,分配全省18个市县和省植保站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同时,购置204辆配有快速检测仪的摩托车,分配给全省每一个乡镇,基本覆盖全省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初步构建起全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立体网络。   21辆流动检测大车与204辆流动检测摩托车,每一辆车就是一个流动检测站。这是农产品质检新体制,其特点一是全省“一盘棋、一张网” 二是调动省、市县、乡镇积极性 三是机动灵活,服务快,成本低,覆盖面宽 四是手段先进,每辆大车和摩托车都配有快速检测仪器设备,   蔡德江说,构筑农产品质量检测流动服务体系,是海南热带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迫切需要,是把技术服务到田头、把质量监控到源头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的有效新手段。   据介绍,225辆农产品质量流动检测车,主要用于瓜果菜重点田洋、主要瓜果菜收购点和主要农贸市场的抽样检测,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遇到特殊情况,全省统一调度使用,互相配合互相支援。目前,为保障上市出岛豇豆等瓜菜质量安全,225个流动检测站全部出动,有的在田头巡回检测,有的在瓜菜收购点检测,有的在码头检测,确保上市出岛豇豆等瓜菜产品100%检测。
  • 食品品质实时监控,尽在步琦在线近红外
    NIR-Online ——帮您实现实时质量控制近红外作为一种快速,无损,简单,高效的检测方法已经应用于多个行业,特别是在食品工业中,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质量检测手段。为了实现食品生产中的在线检测,从原料到成品进行质量控制,步琦 NIR-Online 在线近红外凭借丰富的技术和经验,制定了完整的食品行业实时质量控制方案。在食品行业生产过程中,往往出现一些对于生产不利的问题,首先接收原料入仓时,无法快速检测原料质量,原料入库慢,产生积压,其次在生产过程中,传统检测方法滞后,无法快速的给出产品指标,调节原料配比,不能保证产品的稳定,容易产生不合格产品,导致生产上的浪费。根据目前的情况,采用 NIR-Online 在线近红外技术,可以从原料入库,到生产过程,最终到成品进行实时监控,以最低的投入,实现最高的效益。(点击查看大图)结合实际的生产过程,NIR-Onlie 在线近红外在不同的工段提供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实现高效的生产控制:(点击查看大图)1在控制室中实时总览生产过程,以便及时采取纠正措施NIR-Online 在线近红外分析仪提供关于产品或中间产品的实时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输到控制室以用于可视化和过程控制。自动实时操作可以优化安全公差余量或者减少报废或返工。2对生产线上的所有批次进行分析,避免出现错误的结果及时纠正偏差,最大限度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直接在机器内部同时监测水分、蛋白质或脂肪等,从而实现高效的过程控制,确保质量并最大程度提高产量。3采用方便的 NIR 检测,并利用丰富的参数进行分析几乎任何种类的样品都可以直接扫描,不需要任何测量前的样品准备工作,例如在传送带上或管道中可直接测量,只需几秒即可完成。近红外光工艺集成简单直接,可以同时定量测定多种物理化学性质。4快速投资回报通常情况下,实验室方法不会分析整个批次,而是依赖于抽检程序,但这种方式会带来更多误差。如果没有内部实验室,还必须将样品送至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对此,NIR-Online 在线近红外分析仪的投资回报与第三方实验室收取的样品量以及单次分析价格直接相关。
  • 科学组合与智能校准 先河网格化监控显神威
    仪器信息网讯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提出,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而网格化监管被很多人认为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不错选择。其实“网格化监管”在我国管理体系中的应用是方方面面的,如公安、水利、计划生育等领域早有应用,此次将网格化管理引入到环保领域,有利于环境监管工作更加精细化。  在我国,较早启动环保领域网格化管理的城市是兰州,兰州将管理辖区划分成1000多个网格,每一个管理网格都有自己的网格员,网格员负责监察辖区内的不规范行为,如工业企业的偷排偷放,居民餐饮油烟排放、垃圾焚烧等。经过几年的实施,“兰州蓝”成为了全国的典范,但也面临了新的问题:一是人力消耗太大:二是随着一次颗粒物排放量的减少,臭氧、挥发性有机物、二次颗粒物等问题单纯靠人防无法监管。  针对这些新问题和新需求,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提出了以传感器微型站来大面积布点、国标方法监测的小型化设备为支撑的“网格化精准监控”解决方案,打通了环境监测到环境监管的通道。那么,“网格化监控”到底能满足什么需求?对于传感器测量结果不准确的问题,先河环保又是如何解决的呢?带着这些疑问,仪器信息网编辑近日采访了先河环保总裁陈荣强先生。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荣强先生  网格化监控打通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管的通道  先河环保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由高时间分辨率的传感器微型站、基于国标方法原理的小型空气监测站/小型扬尘监测站/标准空气质量监测站等有机组合而成。对于此系统,陈总如此评价说,“此系统更多的是一种应用创新,这种应用创新是将物联网、大数据、环境监测等综合技术应用到环境监管当中”。产品展示  首先,借助物联网、大数据和传感器技术实现“全面布点”。由于传感器成本低、时间分辨率高、可测参数多、布点方便,所以可以实现空间、时间、多参数的三位一体高密度布点。通过与国标法小型化监测设备组合应用,可以厘清特定行政区域及局部空间的环境污染状况,快速、精准锁定污染源头,有效解决污染源监测及管理覆盖不全的问题。  第二,与国内近6000个常规空气质量监测站等组合使用,便于实现“全国联网”。因为现有的空气质量监测站和网格化监控中的国标法小型化设备采用的是国家标准方法,所以其监测数据可以用作行政处罚的依据,而传感器微型站的数据可以与国标法设备的数据实时对比,进行数据监控和趋势研判,因此网格化监控系统可进行有理有据的环境监管。  第三,利用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预警预报和源解析,实现“自动预警、依法追责”。这方面的工作先河环保已经有条不紊地进行,目前已与北大、北师大、清华等高校的专家教授进行多方面合作,先河环保与清华大学还申报了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精细网格大气动态污染源清单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此外,先河环保自己也有专业的科学家团队进行源解析数据分析、减排评估分析等工作。  陈总还为我们详细解释了“打通环境监测到环境监管的通道”的意义。以PM10为例,如果一个城市确定了PM10的主要来源为道路扬尘和工地扬尘,就可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工地布局,安装网格化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管,可指导污染较重的道路重新规划或者督促工地实行整改。对于此套网格化监控系统,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贺克斌评价说:“在功能上,网格化可以科学精准地辅助监管部门对污染点源进行有效定位和预警,发挥抓手作用。”  如何保证数据质量?三级修正、四级校准的全生命周期质控体系  网格化监控系统的诸多应用都是基于数据,而传感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零漂、时漂、温漂等问题,其数据可靠性备受业内专家和用户质疑。对于此问题,先河环保是如何解决的呢?陈总说:“随着传感器产业的发展,传感器本身的精度和稳定性都有了极大提高,但是仍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监管的需要。为此,先河环保创新提出了‘三级修正、四级校准’的全生命周期质控体系,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网格化监控系统的仪器要经过严格的三级数据修正。通过三级数据修正之后的传感器设备,可以极大提升数据的准确性,达到对传感器本身的筛选、研判、数据基因变量修正的作用,提升传感器设备数据与准确数据的相关性。  网格化监控系统的设备还需经过四级校准,保证传感器在出厂前后的数据稳定性和准确性。第一级校准是标物校准。将传感器设备放进专业的实验室,采用固定浓度的标准气体进行校准,并实时查看传感器的浓度值,筛选出合格的传感器,达到微型站基本的品质保证。第二级是组网驯化校准,在不同的温度、湿度等不同的气象条件,以及不同的污染浓度等外界环境下,使传感器设备与国标法设备进行严格的深度学习、比对,形成每个传感器数据独有的基因变量。其数据能与空气质量监测站数据匹配即为合格。第三级是自适应校准,通过结合现场安装情况,利用先进的云平台在数据发生漂移时对仪器进行自动校准。第四级是传递校准。采用移动监测车或者便携式国标法校准设备,可对一定范围内的传感器数据进行实时在线比对、验证、校准,消除各地传感器设备因本底污染浓度值差异以及传感器漂移造成的监测数据漂移的问题。  以臭氧为例,经校准后,传感器微型站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相关性从0.7797提高到了0.93以上。O3校准前、后比较  当然,这四种校准方式是互相配合使用的。先河环保的运营人员还专门配备了“传感器综合管理平台手机端APP”,为售后人员的设备安装、维护、维修、数据查询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加上运营人员定期的现场维护以及数据管理中心24小时数据远程管理、质控,保证了传感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准确可靠。先河环保还投资近200万建设了环境监测传感器质控实验舱,极大提高了“数据质控校准”的效率。二级校准现场用于网格化质控校准的环境实验舱  一台仪器要想得到市场的认可,最重要是满足客户的需求  先河环保网格化监控系统目前已迅速在全国多地进行了应用,受到了客户的广泛欢迎。网格化监控系统已在河北的衡水、石家庄、保定、沧州等市实施。同时,在县级及乡镇如石家庄所辖井陉矿区、高邑县、无极县、正定县(含村镇)、赵县及廊坊市永清县等也快速铺开。省外,已在山东、河南、广西、湖北、新疆等市陆续落地,为当地环保部门提供了一套科学有效的监测、监管、预警、指挥、执法的工具和抓手。  在环境监测监察事权上收的大背景下,对于市、县(区)以及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将网格化监控系统作为一种自我检查、自我监管并提升空气质量的手段也是不错的选择。先河公司创新的质控手段,引领了行业的发展,也希望能将系统推广到更多的地区和用户,同时希望更多的代理商能加盟此项事业,共助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发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2012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第九条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 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 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甲醛门”曝卖场监控漏洞 检测报告当道时代该结束
    近日,有媒体爆出,沪上几家知名卖场出售的多款品牌地板在上海市质量监督局最近一次的抽检过程中存在标志或包装标识、尺寸偏差——面层净宽偏差、甲醛释放量等级标识方面不合格的情况。一时之间“甲醛门”事件成为家居行业内的“头条新闻”。      此次抽检的不合格地板不少都是来自南浔的企业   企业回应:并非产品质量问题   就这一问题,搜房网记者致电喜盈门家居卖场相关部门。负责人胡经理表示,被曝出的几款问题地板在喜盈门并未出售,而有问题的地板只不过存在甲醛释放量等级标识不清等问题,并非产品质量问题。   又据悉,此次抽检的不合格地板不少都是来自南浔的企业,南浔的地板企业也已经开始行业内的整改,相关负责人表示,很有信心接受下半年的“复检”,为南浔地板企业“正名”。      表格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表格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卖场把关:仅凭质量检测报告就能入驻?   尽管喜盈门及众多地板企业出面澄清并非产品质量问题,但是卖场对产品品质监控存在操作上的漏洞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普遍现象。据了解,沪上大多数家居卖场在对产品进行招商审核时,最主要的依据还是查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是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按照严格的检测程序与方法,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测试,根据检验结果判定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而出具的。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可以看作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但是,该检测报告只是对企业送检的某一型号产品样本检测后出具的合格报告,该检测报告一旦出具后,只要是同一型号的产品,三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都可用该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这样一来,不管是知名还是一般的生产企业,靠着这张质量检测报告就能够“堂而皇之”的进入各大家居卖场之中,正可谓“一证在手,四处通吃”,打遍天下无人手。   在采访中,虽然很多家居卖场都表示有义务为消费者做好把关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相当困难。在产品进驻卖场之前的把关主要通过看是否是知名品牌、去厂家实地考察等方式来进行。而在产品进驻商家之后的“复检”制度,多数卖场表示没有,即使像建配龙这样的实行“复检”制度的卖场,也只有在消费者投诉的情况下才会执行,否则卖场也不会“主动”地实行复检。究其原因,复检虽然能减少部分“鱼龙混杂”的产品,但是成本太高,如果真正实施起来,对于家居卖场来说将会是不小的负担。s   消费者表态:做好质量监控工作是王道   知名品牌加知名卖场,还会出问题?很多消费者再次对自己的“弱势地位”表示了无奈。不管如何,产品质量问题是整个中国大环境下很敏感脆弱的一个话题,卖场只是一部分,很多时间消费者都不知道应该相信什么,相信品牌还是影响力?作为消费者,无非就是希望自己能够买到放心满意的产品,“权威部门多做一下相关的检测”、“媒体多报道类似问题”也就成为他们仅能想到的一些的无奈对策。   很多消费者表示,在购物时对卖场存在一定的依赖性,但是最终要看产品自身的品牌与质量,所以家居卖场在大力宣传自己的同时,更为重要的还是要真真正正为消费者做好质量监控工作。然而,沪上诸多家居卖场在听闻此事件之后发出的“防不胜防”感叹或许让我们窥探到整个行业的发展现状。有的卖场甚至直言,“出问题是绝对的,不出问题才是相对的”。反应迅速的卖场已经开始了“内部自查”行动和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力度。但是这种阶段性的“突击行动”只能治标不治本,如何从长远角度,在制度、管理、法律法规等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购买环境恐怕才是卖场、生产企业、政府共同需要商议和面对的一个问题。
  • “1831”生态环境监控系统 江苏启动“智慧环保”建设
    在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监控大屏上,全省重点污染源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状况、排污数据等信息一览无余。   “十一五”以来,江苏省环保厅在信息化运用方面不断改革探索创新,持续加大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投入,建立起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1831”生态环境监控系统。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让“智慧”重新定义“环保”,江苏环保人有着自己的考量。   让污染无所遁形   数据不能共享是当前实现环保智慧化管理的最大问题,“1831”系统可以说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式。   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1831”系统可将水、声、辐射、汽车尾气等和环保有关的数据集成在地理信息系统中,真正实现了平台统一、系统集成、网络整合、数据集中、硬件集群、软件管理、安全提升、服务保障等多种功能。   “目前‘1831’系统实现了‘一网尽收,内外两分;一八三一,工作随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副主任黎刚告诉记者,江苏省环保专用网络以江苏省环保厅为中心,连接13个省辖市环保局和110个区(县)环保局,共127条线路,使用数字专线连接,省市一级的带宽为100M和20M,市县一级带宽为20M和10M,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江苏省环保厅结合环境管理各项业务需求,还在“1831”系统平台上开发了众多环保工作相关应用。“信息强环保”在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过去危险废物的转移全依靠纸质联单记录,监管上还存在一些漏洞。”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余令玮告诉记者,如今,依托于“1831”系统,全省万余家产废、经营企业进行危废产品的生产、转移、处置、贮存等信息都可实现网上申报,全省22家危废企业的工况信息可以进行实时视频监控。   今年6月,江苏环保厅与江苏省交通厅架设了专线,实现了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车辆运输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互通,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运输人员以及运输车辆定位信息进行数据共享,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运输车辆的运行轨迹进行实时追踪。   改变环境管理思维   建立了庞大的数据信息系统,为的是提供更好的服务。信息化运用逐渐改变了江苏省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思维。   “为方便公众随时查看PM2.5的数值,我们将‘1831’系统中的某些模块移植到了江苏环保网等互联网渠道向公众发布。”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信息部的徐洁表示,如果想随时随地掌握身边PM2.5的变化趋势,只需在手机上下载名为“我的PM2.5”的APP,就可通过其了解各个监测点位的PM2.5数据。   在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方面,“1831”也发挥着重要的“把关”作用。   据了解,江苏省环保厅依托“1831”系统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审核制度和直报系统。在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里,各级管理人员可以看见辖区内所有参与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业信息。   为了使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能够服务于工商审批和绿色贷款,江苏省环保厅专门与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对接,梳理全省约150万家企业的基本信息,并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企业库;整理了全省914家国控重点企业名单并加入参评企业库,用于辅助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如果企业在生产中出现环境问题,就会被环保部门在环保信用管理系统中记上一笔,环境问题一多,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就会下降,这在无形中倒逼企业加强环保自律。   “授信审批贷款时,企业环保信用等级是我们的前置条件,如果某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红色、黑色,就会被直接拒绝。”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授信审批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建设“智慧环保”工程   如今,“1831”已走过4个年头,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给环保产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也给环保工作带来了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对于“1831”系统未来的发展,江苏省环保厅又有了新的构想。   “目前的‘1831’系统,实现了一数一源、一源多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改变了过去多数多源、多源并用、信息不共享、部门难协同的现状。”黎刚表示,江苏正在启动“智慧环保”建设工程,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化解环保工作面临的被动困境,探索环保管理工作从重点治理向全面管理转变、从孤军奋战向全社会共同治污转变、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转变的路径。   谈及“智慧环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江苏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刘建琳表示,“智慧环保”工程将致力于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政务协作,完善发改、工商、税务、交通、银行、环保、公安等部门工作机制,推进政府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鼓励跨部门多维度大数据应用示范,对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智能调控和风险预警,确保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   据了解,“智慧环保”建设工程将历时两年,分9个子工程。其核心工程当属环保大数据云计算中心建设工程,将研发利用大数据技术的环境保护信息采集、传输、处理一体化平台,利用大数据对采集的企业排污数据真实性进行审计。   预测性分析能力是大数据分析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从大量复杂的数据中挖掘出规律,建立起科学的事件模型,将新的数据代入模型,就可以预测事件的未来走向。   徐洁说:“‘智慧环保’工程未来将起到辅助环保决策的作用,在‘1831’系统的基础上,江苏将整合相关信息资源,搭建环境影响评价会商与信息公开系统,结合水、气、声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实现项目信息、环境准入、方案比选、环境影响等建设项目可行性会商功能。”   此外,在“智慧环保”工程中,江苏以洪泽湖湿地为试点,建设具有洪泽湖湿地特色的生态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有关部门可以实时掌握湿地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及趋势,为湿地的保护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为依法查处非法狩猎、捕捞等行为提供手段与依据。   刘建琳表示,在“智慧环保”工程 的带动下,江苏将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环保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民生、改善环境。  来源:中国环境报
  • 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全面覆盖监控已成为必然趋势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绝大多数城市餐饮服务业缺乏科学规划,布局不合理。一方面,城市建设大量开发了沿街商住楼,使得商住楼底层开设饭店现象随之产生 另一方面,许多餐馆建在居民密集区,与居民楼混为一体,房店功能不分,形成楼下开店、楼上住人的格局因此,油烟污染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第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有关资料显示,除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外,餐饮行业对当地空气质量污染已上升到第三位。因此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和日常运行管理,消除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已成为环保工作的一项迫在眉睫的大事。但是,由于餐饮企业数量多而且分散单靠人力是难以达到监控效果的,所以,利用科技手段建立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全面覆盖监控已成为必然趋势。 北京博创诺信科技基于多年的数据采集经验,和对油烟监控系统的深入理解,经过大量的实验和测试,最终研制出了BCNX-YY08 油烟数据采集器,采用全新的技术,可检测油烟管 道内的油烟浓度、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三项参数,并将数据信息进行实时上传,也可扩展监控风机及净化器的状态,在平台及设备液 晶屏上实时显示监测各项信息,为环保局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油烟数据,从而真正达到油烟在线监控的目的。 BCNX-YY08 油烟数据采集器集成 GPRS 无线通信模块 (可选 CDMA),采用实时在线、自动上报的方式工作。采 集器带有油烟探头专用接口,用于连接探头。采集器通过控制探头采集油烟原始数据,读取探头采集到的原始数据,并进行综合计算,最终得到油烟浓度值。 由于油烟成分复杂,所以 BCNX-YY08 的油烟探头采用 了特殊的技术,能对多种油烟成分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得到最准确的油烟排放数据。 针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实际情况和烟道的实际情况,以及实时采样的要求,我们将探头设计成安装方便,稳定可靠。由于油烟极易污染传感器,所以 BCNX-YY08 的探头采用了特殊的设计,能有效过滤大直径颗粒烟尘,使得探头能有效抵抗油烟污染,延长探头的使用寿命,设备的维护简单,维护成本低。
  • 湖北省地方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控工作规范》通过专家评审
    6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质检院获悉,由该院牵头承担的湖北省地方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控工作规范》顺利通过专家评审,该标准将为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监控活动提供科学指导。评审会上,标准牵头单位起草人就标准项目的研制背景、申报立项必要性、标准编制、意见征集及处理等情况进行了汇报。由湖北省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标准文本逐章逐条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专家评审会现场(通讯员供图)经审查,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标准在编制方法及格式上,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满足GB/T 1.1的相关要求;在内容和指标上,结合了湖北省检验检测行业实际情况和综合类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多年质量监控工作经验,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控的策划、实施、评价分析及结果运用,制定了科学、全面的工作指南,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专家组一致同意该标准送审稿通过评审。据悉,标准出台后将指导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开展质量监控活动,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推动和促进全省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日本加强对中国产羽衣甘蓝中六氯苯的监控检查
    2013年8月15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发布食安输发0815第1号:加强对中国产羽衣甘蓝中六氯苯的监控检查,取消对中国产乌龙茶中苯胺灵除草剂的强化监控检查。   根据2013年度进口食品等的监控检查计划,按2013年3月29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9第3号(最终修正:2013年8月14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814第9号),对中国产生鲜羽衣甘蓝实施检查时,发现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因此,将对其残留农药六氯苯的监控检查频率提高到30%。具体如下记: 强化检查日期 国家 检查对象 检查项目 2013年7月10日 中国 羽衣甘蓝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残留农药(六氯苯)   同时,根据迄今为止的检查结果,取消对中国产乌龙茶中苯胺灵除草剂、尼日利亚产芝麻籽中黄曲霉毒素的强化监控检查。   来源:http://www.forth.go.jp/keneki/kanku/syokuhin/tsuuchi/2013/8/15_1.pdf   【原标题】日本加强对中国产羽衣甘蓝中六氯苯的监控检查,取消对中国产乌龙茶中苯胺灵除草剂的强化监控检查
  • 农业部公布2012农垦农产品质量监控方案
    为落实《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加强农垦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扎实做好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工作,切实保障可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质量监控对象   本次质量监控的对象为历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2012年新增项目创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具体分工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任务表(见附表1)。   二、质量监控内容   (一)现场服务   质检机构应根据项目单位产品的生产季节进行现场指导,认真填写“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现场服务记录表” (见附表2),交项目单位及省级主管部门,并录入“农垦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平台”。具体工作包括:   1、核查项目单位追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质量关键控制点设置和操作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帮助项目单位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其完善生产管理制度。   2、指导项目单位设计质量追溯信息采集表,明确产品质量关键控制点及信息采集内容,帮助企业修改和完善质量控制方案。   3、指导项目单位实验室管理,包括检验依据的标准及有关法规,交收检验、型式检验,检验仪器检定(强检、自检)要求,实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规范要求等。培训企业检测人员操作技能。   4、对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质量追溯操作规程、产品等标准的查新与培训。   (二)产品检测   对项目单位的产品每年完成至少1次质量检测任务。要求如下:   1.抽(送)样。对不易保存运输、易腐烂产品(如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及制品、水产品、乳制品)由质检机构派人现场抽样,抽样按现行有效的无公害食品抽样标准执行,即NY/T 5344系列及其替代标准。每类产品抽取1个样品,蔬菜按以下优先顺序:叶菜、果菜、花菜、茎菜、根菜、芽苗菜 水产品按以下优先顺序:鱼、虾、蟹、其它。对容易保存运输的产品(如谷物类、茶叶、有完整包装的干制产品及加工类产品)原则上由项目单位送样,也可由质检机构抽样,送样要求由质检机构对企业进行布置。   2.检测项目。除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或称“卫生指标”)规定的检测项目外,部分产品须增测相关项目。增测项目及相应检测方法标准见附表3。   3.判定依据。检测结果的判定按其产品标准判定,即无公害食品按无公害食品标准判定 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按绿色食品标准判定(有机食品判定的农残、兽残指标值为不得检出) 非以上质量认证的产品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判定,若无国家标准则可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判定。对于抽检样品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合格” 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对于送检样品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样品合格” 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附表3所列增测项目的指标值均为“不得检出”,检出限依据方法标准中的规定值,该表中项目不做判定。   4.报送检测报告。自从项目单位抽(送)样品时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分别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主管垦区、项目单位各一份,存档一份,并将检测结果录入“农垦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平台”。   (三)网络监管   定期通过“农垦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平台”对项目单位的投入品使用、用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管理、全程质量监管等情况进行监控,填报监管记录。对项目建设单位每30天进行1次有效监管,对项目创建单位(含往年项目创建单位)全年不少于3次有效监管。   三、任务分工   本次质量监控工作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亚热带果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农产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庆)和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参与。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制定质量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以及年末质量监控全部结果统计和工作总结。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承担黑龙江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承担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5垦(热)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承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农业、新疆畜牧、宁夏4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承担广东、云南、四川、江西4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海南农垦及地方、湖南、湖北4垦(热)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亚热带果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广西、重庆、甘肃3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农产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庆)承担辽宁、海拉尔、大兴安岭、吉林、贵州5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陕西、山东、山西8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四、工作总结   承担质量监控任务的各质检机构于11月30日前,形成全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质量安全处,统一汇总后报我局科技经贸处。内容包括:   (一)质量监控工作整体情况   (二)项目单位质量追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附表4)   (三)项目单位产品检测情况(附表5)及检测结果分析   (四)在质量监控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措施,改善质量监控工作的建议等。   五、要求   (一)需现场抽样的项目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协助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的联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抽(送)检产品的采收(出栏、出笼、捕捞)时间、地点、数量,抽样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拒绝抽检,否则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二)质量监控工作应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进行工作。农残和兽残的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重复性条件下若干样品测同一组分时应做一个加标分析,加标回收率应为65%~130%。重金属的检测过程需加做一个国家标准物质,以验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不合格样品应上报原始记录、图谱等相关资料。   (三)每个样品测定不少于2个平行样,其精密度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中允许差要求。样品编号统一管理为NK12—检测机构地名第一字母—三位数样号,其中NK表示农垦,12表示2012年,例如农业部食品质检中心(佳木斯)抽取第1个样编号为NK12—JMS—001 农业部乳品质检中心抽取第5个样编号为NK12—TJ—005,以此类推。   (四)各质检机构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质量监控工作,按规定准时报送总结材料。未经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产品检测结果。   (五)质量监控中有关技术问题请与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系。联系人:张宗城:电话:022-23415093 传真:022-23416617 Email:ZHANGZC2007@163.com   (六)各质检机构联系方式(见附表6)   附表:   1.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任务分工表 质检中心 省份 项目单位 监控产品 企业类型 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北京 三元集团北京金星鸭业中心 北京鸭 续建项目单位 北京世新华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猪肉 北京市巨山农场 蔬菜 北京华都肉鸡公司 鸡肉 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 鸡肉 北京市南口农场 苹果 新建项目单位 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 鸡肉 北京三元农业有限公司 蔬菜 新建创建单位 承德三元金星鸭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鸭 天津 天津市里自沽农工商实业总公司 甲鱼 续建项目单位 河北 张家口雪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马铃薯 新建项目单位 唐山长胜芦笋种植有限公司 芦笋 续建项目单位 河北中捷罗非鱼养殖有限公司 罗非鱼 新建创建单位 内蒙古 包头市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蔬菜 新建创建单位 赤峰市海金山种牛场 大米 内蒙古兴安盟阿得力尔牧场 羊肉 内蒙古兴安盟杜尔基农场 葡萄 内蒙古兴安盟呼和马场 蔬菜 内蒙古兴安盟跃进马场 鱼 内蒙古兴安盟八一牧场 提子 内蒙古兴安盟布敦化牧场 大米 内蒙古兴安盟索伦牧场 面粉 内蒙古兴安盟吐列毛杜农场 面粉 河南 河南省黄泛区农场 黄金梨 续建项目单位 河南国营浚县农场园林场 油桃 新建创建单位 河南孟州市全义农场 韭菜 陕西 国营陕西华阴农场 大樱桃 续建项目单位 国营陕西沙苑农场 洋梨 国营陕西大荔农场 苹果 国营陕西朝邑农场 冬枣 新建创建单位 山东 山东济宁南阳湖农场 蔬菜 续建项目单位   2.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现场服务记录表   3.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增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4.项目单位质量追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表   5.项目单位产品质量检测情况表   6.各质检机构联系方式
  • 日本解除对我国产莲子中黄曲霉毒素的强化监控检查
    2月27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227第2号通知。对2012年度进口食品监控计划进行修改,根据去年一年的检查结果,解除对我国产莲子中黄曲霉毒素和印度产莳萝种子中三唑磷的强化监控检查。同时,由于台湾地区产冷冻红椒可能违反食品卫生法,对其中的苯醚甲环唑项目实施强化监控检查,进口抽检比例为30%。
  • 中国石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一种节点仪器质量监控方法及系统
    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中国石油(601857)新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名为 " 一种节点仪器质量监控方法及系统 ",专利申请号为 CN201910710319.6,授权日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专利摘要:本说明书实施例公开了一种节点仪器质量监控方法及系统,所述系统包括数据采集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数据分析处理器,所述数据分析处理器包括数据统计分析模块以及输出模块,所述数据采集设备用于从目标节点仪器的质量监控数据中获取有效文件,从所述有效文件中提取待分析数据;所述数据存储设备用于将待分析数据根据对应的文件类型进行分表存储;所述数据统计分析模块用于根据分析需求从所述数据存储设备存储的待分析数据中提取目标数据,并对目标数据基于所述分析需求对应的算法进行数据处理,获得所述分析需求对应的分析结果;所述输出模块用于将所述分析结果进行输出以及展示。利用本说明书各个实施例,可以及时准确的监控采集站的工作状况。今年以来中国石油新获得专利授权 478 个,较去年同期增加了 68.31%。结合公司 2023 年年报财务数据,2023 年公司在研发方面投入了 219.57 亿元,同比增 9.7%。
  • 全球变暖检测数据缺失:监控仪器出现晚了些
    据国外媒体报道,科学家最新研究结果显示,早在19世纪30年代,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全球已经有变暖迹象,这远比有仪器监测记录的时间要长。受工业时代化石燃料排放的影响,北半球的大陆和海洋自19世纪中期开始显现人类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早在1830年,工业革命开始之处,温室气体上升等全球变暖的迹象已经在热带海洋和北极出现。这也就意味着气候变化早在180年前已经开始。  ▲“气候变化”经历的过程  澳大利亚研究人员从树木年轮、珊瑚以及冰芯数据中发现提取了地球历史温度变化的证据。大部分已知的地球气候历史数据源于19世纪80年代温度监控仪器的出现。虽然这些数据能够反映出20世纪气候的变化趋势,但是依旧无法显示全球气候变暖趋势开始的时间。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气候学家诺瑞里亚伯兰(Nerilie Abram)指出,“当我们的测量仪器面世时很多人才知道气候记录。而现在我们想通过研究看到气候变化的全貌。”通过对树木年轮、珊瑚以及冰芯数据的合并分析,研究人员发现热带海洋以及北半球地区的温度自19世纪30年代开始上升,反映出温室气体排放量开始小幅上涨。  亚伯兰指出,“与目前我们说观测到的快速变化相比,19世纪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变化很小。能够通过这种方式看到气候变化趋势令人惊喜。”  ▲国外专家谈气候变化  而在澳大利亚以及南美等南半球地区,似乎在50年后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开始出现温度上升的迹象。研究人员在南极洲并未发现当时有变暖的迹象,这可能是由于寒冷洋流的影响。  这项研究成果对于人类建立地球温度变化趋势线,考量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非常重要。这项研究由澳大利亚、美国、欧洲以及亚洲的25位科学家共同完成,相关成果公布在《自然》杂志上。  雷丁大学气象学家埃德霍金斯(Ed Hawkins)表示,研究结果表明树木年轮、珊瑚等天然物质是如何用来展现前工业时代的全球气候变化的。他指出,“这种证据表明,气候自前工业时代时期已经发生明显改变。”
  • 新型污染物将纳入空气质量监控体系
    中国修订法规 新型污染物将纳入空气质量监控体系   城市灰霾:温柔地杀你   中国大城市的灰霾天气越来越成为一种常态 大气污染问题逐渐由单个城市向区域复合型污染转变。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当中,一些新型污染物将被纳入空气质量监控体系。   “公布的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达标了,为什么还是灰蒙蒙的,看不见蓝天?”在很多城市,公众对空气状况的直观感觉,往往与环保部门公布的结果并不一致。   对此,中国环境科学院副院长柴发合解释说,当前造成城市灰霾天气的,主要是一种不被大家所熟悉的污染物——“细微颗粒物”,而这种大气污染物并不在法定的监测范围之内。依据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法》),大气污染物监测只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指标。   现行的《大气法》颁布于1987年,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过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订。柴发合在NGO组织“北京地球村”近日召开的对“大气污染记者论坛”上透露,现行的《大气法》正在修订当中,新法律将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增加细微颗粒物、臭氧等指标,更加客观地反映空气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协同控制多种大气污染物。   目前,灰霾天气已成为中国大城市空气污染的突出问题。监测数据显示,上海、广州、天津、深圳等大城市的灰霾天数,已占全年总天数的30%〜 50%。灰霾不仅造成大气能见度下降,看不见蓝天,而且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紧盯”细微颗粒和臭氧   据柴发合解释,与直径小于10微米的“可吸入颗粒物”不同,“细微颗粒物”是一类更小的污染物,“它们的直径一般不超过2.5微米,因此对光的散射作用更强,在不利的气象条件下很容易导致灰霾的形成”。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空气质量准则》,细微颗粒污染物的年均浓度限值为每立方米10微克,如果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35微克,人的死亡风险就会增加15%左右。   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原总工程师魏复盛介绍,直径10微米以上的颗粒物,会被挡在人的鼻腔外面 直径在2.5〜 10微米之间的颗粒物,能够进入上呼吸道 而直径在2.5微米以下的细微颗粒物,则可以通过支气管和肺泡进入血液。   由于细微颗粒物可以进入肺部,所以也被称为“可吸入颗粒物”。一方面,这些颗粒物本身很可能就是有害气体或重金属,对人体造成伤害 另一方面,它们还可成为病毒和细菌的载体,为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推波助澜。   科学研究发现,和直径2.5〜 10微米的可吸入颗粒物主要来自道路扬尘不同,细微颗粒物则来源于燃料的燃烧(如机动车尾气、燃煤)和挥发性有机物。   柴发合说,细微颗粒物的产生过程非常复杂。它是燃烧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在大气中相互反应后形成的。“因此,治理细微颗粒物不能只关注单一的污染物,而应该对多种污染物进行协同控制。”   除了细微颗粒物之外,臭氧是另一种新的大气污染物。   自然界中的臭氧,绝大部分存在于距离地面15〜 5公里的平流层中,是氧气经太阳紫外线照射形成的。这些臭氧可以吸收紫外线的辐射,对人类是有益的。但在贴近地面的低空中,臭氧则对人体极为有害。   低空中的臭氧,不仅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而且可以与细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相互耦合,经过二次反应后形成高浓度细粒子污染,造成空气能见度降低、地面臭氧浓度升高、大气氧化性增强,是产生灰霾、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原因。   柴发合说,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种传统大气污染物直接来源于工业生产、居民生活和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同,低空中的臭氧主要是排入大气中的一次污染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太阳光和热的作用下,经过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污染物。生成臭氧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目前主要来源于火电、钢铁和水泥等行业以及机动车尾气、加油站等。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杨金田说,电力行业排放的氮氧化物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5.5%。有统计显示,仅2003〜 2007年,中国火电厂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就增加了四成多,导致中国的酸雨类型已开始从硫酸型向硫酸、硝酸复合型转变。   “如果不解决氮氧化物的问题,要想解决灰霾、酸雨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问题,几乎不可能。”杨金田说。   由“城市污染”转向“区域复合型污染”   在此次“大气污染记者论坛”上,杨金田提出,当前中国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已日趋明显。“大气污染问题逐渐由单个城市向区域复合型污染转变。比如珠三角地区的烟尘、粉尘和二氧化硫等城市大气污染物指标,出现同时上升或降低的现象,联动特点明显。”   “由于细微颗粒物、臭氧及形成臭氧的物质容易在大气中的输送、扩散,使得光化学烟雾往往成为一个区域性问题,其覆盖范围可达几十甚至数百公里以上。”柴发合说,近年来,全国特别是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的灰霾天气有所增加,尤其是珠三角地区,灰霾天气已占到了全年天数的一半或一半以上。   统计显示,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城市群虽然仅占全国6.3%的国土面积,但消耗了全国40%的煤炭,生产了50%的钢铁,大气污染物排放集中,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并呈现出煤烟型污染和机动车污染相结合的特征。这些地区大气污染物在不同城市间的传输扩散和相互影响十分严重。   与此同时,在辽宁中部城市群、湖南长株潭地区以及成渝地区等城市密度大、能源消费集中的区域也出现了类似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   “区域性的大气污染,单纯依靠单个城市是不可能解决的,任何城市也都无法独善其身。”杨金田说,但目前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各自为战”,尚未建立有效的区域空气联防联控机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区域和城市的大气环境问题。   据悉,修订后的《大气法》将强调大气治污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协调解决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区域联防联控还要求成立专门机构来进行协调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监控、统一评估。”杨金田说。   据柴发合透露,新修订的《大气法(修订草案)》,2009年12月30日已经通过了环保部的审议,现在正在进一步修改,之后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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