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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南相关的资讯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 委):为进一步加强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南》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进一步补充、细化《指南》内容,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交流、实地教学等方式,帮助基层监管人员熟练掌握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7月8日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pdf
  • 《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技术指南》等三项团体标准发布
    根据国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技术指南》、《地下水污染可渗透性反应墙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技术指南》、《在产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监管及预警技术指南》三项团体标准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修改完善、送审等标准编制流程,经审查后,批准发布,2023年7月19日起实施。一、T/CSER-004- 2023《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技术指南》本指南规定了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工作内容和流程、工作要求等。 本指南适用于化工园区和园区内在产企业的地下水环境监管。本文件由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南方科技大学、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南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浙江久核地质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沃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昊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晋(内蒙古)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爱默里(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发环科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殷乐宜、赵航、易树平、陈坚、刘志杰、张弛、钟重、李奕杰、罗文婷、刘君全、周兰兰、楼激扬、舒金骏、潘易、费伟良、杨天森、陈杰、樊小军、郑广强 、周永坚、李继军、吴卫勇、张志新、李淑彦、胡建新、胡云鹏、宋庆国、李静、邢绍文、高梦雯、李云。二、T/CSER-005- 2023《地下水污染可渗透性反应墙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技术指南》本文件规定了可渗透性反应墙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采用可渗透性反应墙技术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程的效果评估。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致病性生物污染地下水治理的效果评估。本文件由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南方科技大学、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深圳市南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理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浙江久核地质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钟重、张弛、易树平、陈坚、罗文婷、冯一舰、李斐、刘志杰、刘玉梅、黄犇、殷乐宜、赵航、楼激扬、舒金骏、刘国、姜海宁、江浩、王何灵、宋宇飞、陈伟、徐方才、孙亮、贾飞、姚合伟、李智亮、孙强、张小燕。三、T/CSER-006- 2023《在产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监管及预警技术指南》本指南规定了在产园区/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监管与预警工作的目的、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技术要求等。 本指南适用于在产园区/工业园区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监测监管预警工作本文件由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起草单位: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市南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成都理工大学、深圳市赛盈地脉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久核地质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沃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东岩土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爱默里(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发环科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易树平、刘君全、陈坚、钟重、楼激扬、刘志杰、殷乐宜、赵航、张弛、潘建飞、黄犇、罗文婷、舒金骏、刘国、黄鹤飞、姜海宁、袁泉、王何灵、潘易、江浩、李佳、沈星、时舟扬、李家健、刘健、吕一彦、高品红、宋庆国、杨韶山、黄杨、刘贻安、邢绍文、高梦雯、李云。附:1.关于批准发布《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技术指南》等三项团体标准的公告.pdf2.【发布稿】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技术指南.pdf3.【发布稿】地下水污染可渗透性反应墙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技术指南.pdf4.【发布稿】在产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监管及预警技术指南.pdf
  • 《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重点行业移动源管理,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体系,规范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批准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一、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 本标准规定了重点行业企业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管系统建设及核查技术等要求,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适用于在开展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等工作时,需要加强移动源管理的重点行业企业和矿山、码头等重点用车单位,其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HJ 1322—2023)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的一般要求,车载终端和企业平台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以及测试方法和数据传输的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济南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的一般要求,车载终端和企业平台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以及测试方法和数据传输的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本标准适用于满足 HJ 1014—2020 第四阶段额定净功率 37 kW 及以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远程在线监控联网。附:1、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pdf2、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HJ 1322—2023).pdf
  • 《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技术指南》等三项团体标准立项评审会顺利召开
    2023年3月24日(周五)上午,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土盟)在线上组织召开了《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技术指南》、《在产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监管及预警技术指南》、《地下水污染可渗透性反应墙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等团体标准的立项评审会,三项标准均顺利过会、正式立项。会上,《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技术指南》牵头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的代表,对技术指南立项背景、工作依据、主要内容、应用范围、技术要素及参数等进行了汇报。据介绍,目前,我国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园区还存在配套设施不健全、专业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环境风险较高。2011~2020年,全国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对四百余个地下水污染源的调查结果显示,工业污染源周边地下水污染比例达70.2%,因此标准立项工作意义重大。指南将规定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工作内容及流程、工作要求等要点内容。《在产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监管及预警技术指南》牵头单位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市南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表,对技术指南立项背景、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技术参数等进行了汇报。据介绍,工业园区在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缺乏可靠与科学的技术手段,地下水潜在环境风险较高。技术指南的编制工作,对于规范和指导工业园区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监管及预警,实现工业园区地下水环境的在线监测、污染预测、风险预警,有效提升在产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监管与预防水平,意义重大。技术指南重点在于根据地下水污染风险监管和预警的相关要求,采用信息化、标准化、系统化方式规范地下水污染风险监控与预警平台构建,合理设置数据库和功能模块,为地下水污染风险监管和预警提供决策支持。《地下水污染可渗透性反应墙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牵头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的代表,围绕标准立项背景和必要性、国内外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编制内容、标准的协调性和可行性等进行了汇报。据介绍,国内虽然出台了一些地下水风险管控与修复的相关技术导则规范,但现有PRB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相关规范缺少针对性的效果评估规定、缺少对水力和填料性能的评估、需要细化具体操作性的规定。因而,标准立项很有必要。此外,技术指南将与现行的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地下水污染可渗透反应格栅技术指南(环办土壤〔2022〕16号)国家标准指南之间衔接,既满足国家技术要求,也体现指南特点,具有精准性和实用性。本次立项评审会汇集了行业内专业力量,来自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成都理工大学、暨南大学、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五位专家代表组成标准立项评审小组,专家们认为上述三项标准编制工作对于我国地下水污染预警、防控与修复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是推动地下水生态环境治理改善、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标准立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评审要求,五位专家一致通过了该项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表决。土盟全称“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于2018年7月9日获得民政部门正式批复成立,作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领域具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业务全国性的社会组织,自2020年7月取得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资质(团标代号为 T/CSER-XXX-年代号)以来,先后在农田土壤改良与修复、场地及地下水调查修复、矿区污染与生态修复等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近期承担了《油田区高浓度石油污染土壤热脱附处理技术规范》、《场地环境信息地球物理探测技术指南》、《基于保护水稻安全的土壤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改性风化煤负载微生物制备重金属钝化材料及应用技术规程》、《涉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含水层水质综合调查技术指南》、《矿山回填物质量评价技术指南》等多项团标立项工作。土盟定位是土壤修复产业技术集群和专家智库平台,未来,土盟将继续致力于以标准化为引领、以产业技术成果转化为抓手,助推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规范、有序、协同发展,为助力净土中国贡献力量。
  • VOCs监管日益严格 国家层面出台工业企业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中指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规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印送给相关单位。 /p p   对于VOCs的监管,我国一直十分重视。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是VOCs无组织排放的重要源项之一。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是指对工业生产全过程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通过常规或非常规检测手段,检测或检查受控密封点,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泄漏点。 /p p   为了落实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的要求,由原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编写的《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于2015年11月正式发布实施。广东、浙江、山东、江苏、上海等多个地方参照原指南,制定或修订了相应的技术规范或要求。经过5年的实际应用,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以及各地方石化企业,依据原指南,对可能排放VOCs的设备及管阀件全面开展了泄漏检测与修复,作业场所及周边的VOCs污染和异味得到了明显抑制。 /p p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要求在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p p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 /p p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 /p p   另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了所有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的管控要求,具体包含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VOCs、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等。 /p p   因此,为了落实上述国家政策标准文件要求,统一规范各工业行业的LDAR项目,实现流程、操作和数据的标准化,亟需从国家层面上,统一LDAR的相关定义、术语和流程,将《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修订扩展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 简 称“新指南”),实现我国工业企业LDAR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及泄漏修复的全程标准化。 /p p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泄漏修复、质量保证与控制以及报告等技术要求。 /p p   在该《技术指南》中,对于VOCs的检测有常规检测和非常规检测,常规检测指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仪器对密封点VOCs泄漏的定量检测;非常规检测指采用常规检测以外的方法对密封点VOCs泄漏的检测。 /p p   详情如下: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rong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8787.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span /strong /a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rong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8787.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span /strong /a /p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1部分 焦化行业(征求意见稿)》等5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等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1部分 焦化行业》等5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9日之前反馈至联系邮箱。电 &ensp 话:0531-51798263邮 &ensp 箱:sthjttrc@shandong.cn附件: &ensp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1部分:焦化行业(征求意见稿)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1部分:焦化行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2部分:肥料制造业(征求意见稿)4.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2部分:肥料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3部分:农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6.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3部分:农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4部分:医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8.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4部分:医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9.山东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调查、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技术指南总纲(征求意见稿)10. 《山东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调查、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技术指南总纲(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8月7日 附件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1部分:焦化行业(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1部分:焦化行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附件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2部分:肥料制造业(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2部分:肥料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附件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3部分:农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3部分:农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附件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4部分:+医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8《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4部分:医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附件9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调查、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技术指南+总纲(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10《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调查、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技术指南+总纲(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 95项!市场监管总局建成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二批62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连同2024年5月首批印发的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标志着市场监管总局已建成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部业态、所有类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62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最小工作单元精准防控风险,市场监管总局在印发首批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其余62项《品安全风管控清单》。现予印发,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防控提供参考和指南。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市监食协发〔2024〕35号)要求,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持续抓好风险排查和管控工作。附件: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目录   2.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8月7日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目录序号名称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酱油生产)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醋生产)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味精生产)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酱类生产)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调味料生产)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盐〔海盐〕生产)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盐〔井盐〕生产)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盐〔湖盐〕生产)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热加工熟肉制品生产)1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发酵肉制品生产)1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预制调理肉制品生产)1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腌腊肉制品生产)1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胶原蛋白肠衣生产)1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天然肠衣生产)1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乳粉生产)1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乳制品生产)1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方便面生产)1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方便食品生产)1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调味面制品生产)2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果蔬罐头、其他罐头生产)2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速冻面米制品生产)2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速冻调制食品生产)2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速冻其他食品生产)2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薯类和膨化食品生产)2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白酒生产)2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葡萄酒及果酒生产)2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啤酒生产)2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黄酒生产)2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酒生产)3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酒精生产)3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酱腌菜生产)3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蔬菜干制品生产)3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菌制品生产)3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蔬菜制品生产)3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蜜饯生产)3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水果制品生产)3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蛋制品生产)3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可可制品生产)3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焙炒咖啡生产)4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干制水产品生产)4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盐渍水产品生产)4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鱼糜制品生产)4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冷冻水产品生产)4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熟制水产品生产)4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生食水产品生产)4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水产品生产)4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4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淀粉糖生产)4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豆制品生产)5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蜂蜜生产)5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蜂王浆生产)5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蜂花粉生产)5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蜂产品制品生产)5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保健食品生产)5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5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殊膳食食品生产)5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食品生产)5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添加剂生产)5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用香精生产)6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6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餐饮服务企业)6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6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小麦粉生产)6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大米生产)6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挂面生产)6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6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植物油生产)6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油脂制品生产)6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动物油脂生产)7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液体乳生产)7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包装饮用水生产)7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碳酸饮料〔汽水〕生产)7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茶类饮料生产)7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7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蛋白饮料生产)7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固体饮料生产)7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饮料生产)7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饼干生产)7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畜禽水产罐头生产)8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冷冻饮品生产)8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糖果制品生产)8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生产)8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果冻生产)8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茶叶生产)8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茶制品生产)8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调味茶生产)8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代用茶生产)8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8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糖生产)9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热加工糕点生产)9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冷加工糕点生产)9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馅料生产)9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9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集中用餐单位食堂)9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销售企业)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docx62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zip95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分别明确了不同生产经营业态和食品类别的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环节、风险点、风险描述、管控措施、管控目标、管控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为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在“最小工作单元”科学识别风险、精准防控风险提供了参考和指南,有利于全面提升食品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结合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等实际情况,全面开展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建立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动态调整,真正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融入企业现有管理制度、嵌入企业日常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 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蜜蜂产品可溯源监控技术研究项目开始模拟运行   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由中国农科院蜜蜂研究所(以下简称蜜蜂所)承担的蜜蜂产品可溯源监控技术研究项目日前开始模拟运行和示范,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可望得到显著提升。此举可为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GS1系统)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据蜜蜂所蜂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与评价室主任赵静介绍,长期以来,我国蜂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是掺杂使假和药物残留,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我国蜂产业尤其是原料蜜的生产和收购环节管理松散、规模小,组织程度差,难于监管,而有效的监管需要一个可靠的技术手段。在为有效监管寻找可靠技术手段的过程中,赵静参加了国际蜂业联合会的一次会议,了解到阿根廷蜂业协会利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进行蜂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经验,以及他们开发的编码软件在美国、墨西哥和南美洲各国应用的情况。显然,蜂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二的阿根廷在产值上却是世界第一,与其利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有着密切的关系。阿根廷蜂业协会希望我国使用他们的编码软件,其推广采取纯商业模式,一些国家使用他们的软件还要投入一定的财政补贴,而阿根廷软件的本土化还需要再开发。   我国蜂产品产量一直居世界第一,应该开发出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但这需要一定的支持。2008年,蜜蜂所得到了国家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不同蜜蜂生产区抗逆增产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蜜蜂)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与中国农业科学院信息所组成了研发团队,全面开始了蜂产品质量可溯源技术体系的研究,研究成果还在成都、北京、浙江、湖北、河南、江苏、安徽、云南8个地方设置了示范点。   编码标识技术是这项研究的关键技术之一,国内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编码体系,确定采用哪一种编码体系是蜂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重要课题。在项目调研时,蜜蜂所就发现,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编码协会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早在1991年就将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引入中国,并从2003年开始推广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进行食品安全追溯,已建立了水果、蔬菜、食品和茶叶等几十个应用试点,出版了应用指南,制定了相关国家标准。利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编码体系、开发出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无疑是比较切实可行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引入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目前已在蜂产品可追溯系统中研究应用,采取条形码进行标识和信息载体,可将蜂场代码、产品批号、蜜源种类、生产日期等信息进行标识和传递。该项研究在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的同时,也遵循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制定的相关标准。   赵静表示,随着蜂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研究的完善和推广的深入,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水平必将上一个新台阶。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新公告!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食品,不是药品,但不是正常人吃的普通食品。该类食品必需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普通食品或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共同使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和《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根据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的配方研发、生产实际、临床应用和注册实践等情况,为优化上述三类产品注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等要求,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和《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现予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7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等文件的公告.pdf一、《指南》的制定背景是什么?2023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办法》关于优化注册流程、满足特殊人群临床营养使用的要求,基于对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的科学认知、注册实践、产品研发及生产实际的情况,在充分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特医食品安全营养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对三类产品的注册管理要求进行了优化。二、《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申请三类产品注册的,应严格根据《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相关研发工作,并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对于符合《指南》中所列情形的,可优化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一般不再进行注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三、《指南》优化了哪些注册申请材料?一是优化了产品配方设计依据相关材料。《指南》明确了三类产品的使用目的、适用人群、配方设计参考依据、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等内容,对于符合《指南》相应情形的产品,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产品配方的符合性说明,可不提交产品配方设计依据。二是优化了生产工艺设计材料。对于符合《指南》相应情形的,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关于工艺设计、形态选择、工艺过程等情况的一致性说明,可不提交生产工艺设计依据、文献资料等,根据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相关规定提交工艺验证等材料即可。三是优化了稳定性研究材料。申请三类产品注册的,应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组织开展稳定性研究,并保留记录备查,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稳定性研究的开展时间及相关情况说明,可不提交研究报告。四是优化了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材料。对于符合《指南》相应情形的,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关于研发机构、生产场所主要设施设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情况的一致性说明,可不提交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材料的原始文件及证明材料。五是明确了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中产品名称、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标示要求和规范表述。四、《指南》明确哪些情形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评机构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指南》根据上述规定明确了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具体情形,包括:申请人首次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线首次用于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情况,包括既往注册申请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举报问题或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技术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等。除上述情形外,对三类产品的注册审评一般不再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五、《指南》与《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关系是什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特医食品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申请人应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组织开展稳定性研究、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临床试验研究、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规范标示内容等。申请人应严格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研发注册相关工作,对于符合《指南》所列情形的,可优化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六、其他类别特医食品将来是否会有注册指南?特殊医学用途电解质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蛋白质组件配方食品的配方组成共识度较高,临床应用比较成熟。基于对三类产品的科学认知、注册实践、配方研发及生产实际情况等,先行优化注册管理要求,有利于降低研发成本、缩短注册时间、提升审评审批效能,进一步激发特医食品市场活力、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对于其他类别的特医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将结合产品特点、针对研发共性问题、参考业界需求等继续研究特医食品分类注册指南,成熟一个、发布一个,为特医食品的研发、生产及审评提供更加明确和规范的指导,保障产品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
  • 市场监管总局: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发挥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食品快检使用提出以下意见:一、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一)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食品快检单位应具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食品快检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1)(二)食品快检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二、真实客观记录和公开食品快检信息(三)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应记录食品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四)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2)三、依法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五)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六)妥善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切实提升食品快检产品质量水平(七)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有关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对食品快检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见附件3)(八)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和认证。完善食品快检用仪器设备、试剂等相关标准,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加强食品快检方法研制。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有关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过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准确。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见附件4)五、因地制宜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九)指导食品快检“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并及时告知和解读检测结果;检测人员要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本意见适用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检的行为。销售食品的市场是指销售食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餐饮店等场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同时废止。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3.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4.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操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  第三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四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采样人员应详细记录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员等信息;应对样品编号登记和标注唯一性标识。采样人员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样品信息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 食品快检样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第七条 开展食品快检的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检测过程应避免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第八条 样品的取样部位、数量、制备方法和贮存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九条 食品快检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快检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检测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 通过食品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第十一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条 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抽查检测,样品检测结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不合格样品应依法依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 被抽查人对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复检为不合格产品的,组织方应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附件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信息公布,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  第三条 公布信息主要包括样品名称、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检测结论、销售者(被检测单位或摊位)、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若有)、采样时间、检测时间、检测方式等。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场开办者可在食品销售区域设立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采取LED、电视屏等形式公布食品快检结果信息。  第五条 对食品快检提出异议复检后,复检结果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公布。  第六条 对发现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存在错误的,信息公布单位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进行更正。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参考样式附件3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第一条 为了科学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快检结果验证,是指将食品快检结果与实验室检验结果比对等方式,验证食品快检结果准确性的过程。  第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委托验证单位开展本辖区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原则上验证单位不超过10家。  第四条 验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完善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  (二)具有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且相关验证项目通过资质认定;  (三)具有与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场所环境;  (四)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食品检验复检机构;  (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或审核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实施方案,确保验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  第六条 在市(地、州、盟)辖区内,开展食品快检最多的检测机构和检测量最多的食品快检产品,一般应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其他食品快检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  第七条 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阳性的,参加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阴性的,也应抽取一定量的同一样品或对其备份样品进行实验室验证。  第八条 参加实验室验证的食品快检机构和快检产品,对食品快检阳性检出率最高或者最低的,也可以采取盲样检验验证方式。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备盲样,发放快检结果验证单位。盲样检测所采用的阳性样品与阴性样品应数量相当。  第九条 盲样验证如使用基质加标样品作为阳性样品,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参比方法检出限的3倍;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标准限量的3倍。样品也可采用实际阳性和阴性样品。  第十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可纳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参照监督抽检采用的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  第十一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的判定要求如下:  (一)当快检结果呈阳性,其对应项目的实验室验证结果大于或等于快检检出限(最低检出水平)的最大负偏离(一般情况不超过20%,对于痕量物质检测时可达30%)时,则判定为验证通过。  (二)当快检结果呈阴性时,实验室验证结果小于快检检出限水平,则判定为验证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二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食品快检验证结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核,审核后及时将验证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在该信息系统内对食品快检结果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  第十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对发现验证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验证机构和有关人员,取消验证资格,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附件4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是指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快检方法的食品快检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价。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根据市场监管需求,委托的技术机构制定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计划和组织方案,开展或委托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具体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  第五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各方监督。第二章 选定评价机构  第六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遴选评价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申请。  第七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与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及环境条件,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具备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质等实验室检验检测资质;  (三)从事食品快检方法研制、使用、验证或评价活动五年以上;  (四)在相关食品检验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近五年参加国际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活动,并获得满意结果;  (五)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食品安全领域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食品检验复检机构;  (六)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食品快检产品生产或代理企业自愿向委托的技术机构提出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书面申请。生产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代理企业申请产品符合性评价应取得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授权。如发现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等情况的,应终止评价。  第九条 申请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的食品快检产品生产或代理企业,应向委托的技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参数、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及中文标签等。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与符合要求的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申请人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组织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第四章 评 价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根据所评价的食品快检产品制定评价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项目、评价程序等内容。委托的技术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组织不少于1/3人数的非本单位专家参与,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关键实验环节应进行全程录像,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科学、准确。  第十三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采取盲样测试的方式进行,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技术要求见附件。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价结论进行审评,并出具审评意见。评价机构将产品符合性评价意见报送委托的技术机构。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实行评价机构与评价人负责制。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对出具的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数据和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对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生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市场监管总局不再委托其承担评价任务,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第五章 报 告  第十七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意见审核后出具评价报告,对评价整体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报告中应包含快检方法、产品名称、评价时间、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企业、批次等)、盲样基质、评价结论及评价有效期。评价结论为:“经评价,***快检产品的***指标(不)符合《***快速检测方法》(方法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 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技术要求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技术要求  1 评价指标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指标包括灵敏度、交叉反应率、假阴性率和假阳性率。  2 盲样要求  2.1 可使用盲样基质一致的有证食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作为盲样,也可以是均匀性和稳定性满足统计学要求且经过参比方法定值的实际样品或基质加标样品。  2.2 自行制备的盲样,其均匀性和稳定性计算参照CNAS-GL003《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  2.3 盲样基质应根据食品快检方法的应用需要,覆盖相应的典型样品基质。  2.4 盲样应随机编号,并随机派发给不同评价人员进行独立测试。  3 评价方法  对禁用物质或者无残留限量的物质,检出限设置(最低检出水平)应尽量与参比方法的定量限(若无定量限则选择检出限)一致;对存在国家标准限值规定的物质,应尽量与限值一致。所有参数需要在不同种类或者类型的食品中测定的实际结果进行统计。  3.1 灵敏度  灵敏度是指方法在实验条件下达到的实际检出限时,检出阳性结果的阳性样品数占总阳性样品数的百分比。  3.2 交叉反应率  采用快检方法及其相关产品的交叉反应率反映产品的特异性,即目标物质检出限与干扰物质检出阳性的最小浓度的比值(以百分比计)。  3.2.1 以空白样品分别加入不同浓度水平干扰物质的标准溶液进行测试,记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最小浓度。  3.2.2 交叉反应率计算公式  交叉反应率(%)=目标物质检出限×100%/干扰物质检出阳性时的最小浓度。  3.3 假阴性率和假阳性率  假阴性率是指方法在实验条件下达到的检出限时,阳性样品中检出阴性结果的最大概率(以百分比计),计算结果为方法最大假阴性率的结果。  假阳性率是指方法在实验条件下达到的检出限时,阴性样品中检出阳性结果的最大概率(以百分比计),计算结果为方法最大假阳性率的结果。  3.3.1 应首先对实际阳性样品(指经参比方法检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要求的真实或模拟阳性样品)进行测试,不少于2份。当实际阳性样品的检测结果出现阴性时,不再进行后续实验。  3.3.2 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原则上,盲样浓度水平包括空白样品、检出限的1倍浓度水平。每个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50份。空白样品以考察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阳性率,检出限1倍浓度水平用以评价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阴性率。  3.3.3 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原则上,空白样品、标准限量要求的0.5倍浓度水平用以评价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阳性率,每个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50份;标准限量要求1倍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50份,用以考察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阴性率。  3.3.4 在不同检测对象中具有不同的标准限量要求时,应按不同检测对象的典型基质样品评价快检产品的假阴性率与假阳性率。  3.3.5 假阴性率与假阳性率计算公式如下:  假阴性率(%)=阳性样品的阴性结果数×100%/阳性样品总数。  假阳性率(%)=阴性样品的阳性结果数×100%/阴性样品总数。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切实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
    记者从8月27日在浙江义乌闭幕的全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现场会上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近期发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针对我国尚未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价体系的现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组织起草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并形成送审稿,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重新认定及认定工作正有序进行,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遴选工作已经展开,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即将征求意见,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基本条件研究工作正在进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即将下发。   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全面开展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近期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义、风险评估基本程序、评估资料的提交形式、风险评估资料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对于今年以来出现的几起化妆品安全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公众高度关注化妆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必须对相关信息具备高度敏感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要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和预警体系、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启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并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5个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聚光污水智能运行监管模型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2014年9月11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杭州组织专家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污水智能运行监管模型进行评审,肯定了该污水智能运行监管模型的合理性和功能的完整性,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意见。参加此次评审的专家组成员有中国环保产业协会马立学主任、浙江大学 尧一骏教授、浙江工业大学 童少平教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谭学军总工及萧山水务集团 方卫国总工。 为提升监测设备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提高环境执法精准性,9月11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杭州组织专家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污水智能运行监管模型进行了论证。各专家组成员经过现场实地考察,对污水智能运行监管模型进行了详细审核,形成如下意见:1、 该模型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指南》要求;2、 该模型具有运行诊断、数据判定、物耗能耗核算等智能分析功能,满足合同要求;3、 该模型构架合理,监测参数齐全,满足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判断要求;4、 建议进一步改进各子模型之间的相互验证功能,完善监测参数和取值范围,加强模型判断的实效性。 专家评审会现场
  • 市场监管总局:到2025年新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60个以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全面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其中提出,到2025年,新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60个以上、技术创新中心20个以上。建设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10个,新建国家质检中心30个以上,建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50个以上、国家标准验证点50个以上。第一章 谋划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新篇章 一、把握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新态势 (一)发展基础 1.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跃上新台阶。截至“十三五”末,全系 统拥有科技人员近 14 万人,技术机构数量超过 3800 个,实验室 面积近 1100 万 m 2,科研、检测仪器设备 100 多万台/套、原值超 过 670 亿元。拥有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2 个、国家创新人 才培养示范基地 3 个、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3 个,建成国家质 检中心 489 个、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 10 个、国家市场监管 技术创新中心 4 个、总局科普基地 22 个、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 地 15 个,建设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47 个、国家产业计量测试 中心 35 个、国家药监局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研究院)12 个、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 117 个、其他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及平台 99 个。我国专家先后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主席、国际电工 委员会(IEC )主席,实现国际咨询委员会(C C)下设工作组重 要职务“零的突破”,在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 PM P)下设 12 个 技术委员会中担任主席和候任主席数量居各成员之首。与 100 多 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了科技合作关系,签订科技战略协 议 55 项。 2. 科技投入和产出实现新突破。“十三五”期间,全系统共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近 500 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 次设立“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和应用”重点专项,国拨 经费 17.83 亿元,聚焦产业转型升级、保障民生、培育国际竞争 优势等方面,系统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的国家质量基 础设施(N Q I)技术攻关,确立了 N Q I在国家科技发展中的战略 地位。重大创新成果竞相涌现,获得国家科技奖励 16 项,“温度 单位重大变革关键技术研究”和“新一代国家时间频率基准的关 键技术与应用”2 个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科技成果国 际影响力不断增强,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为国际标准 化工作积极贡献中国智慧,获得国际互认的校准和测量能力 (C M C )数量达到 1678 项、国际排名跃居第三,玻尔兹曼常数精 确测定为国际单位制温度单位的重新定义作出关键性贡献。 3.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效。市场监管科技在促进市场秩序优化、支撑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助推产业发展提质增效、 支持疫情防控、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中小微企业等方面持续发 力。率先接入“互联网+监管”系统,“一网通办”全面推开,政 务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自主研制北斗精准时间频率传递计 量装置,实现了超远距离欧亚链路时间传递,推动北斗链路应用 于国际标准时间计算,支撑高精度地基授时系统建设。突破宽带 千瓦级大功率电磁超声仪器和 800℃超高温电磁声检测(EM A T) 传感器技术,有效满足我国承压设备领域 90% 以上高温在线超声 测厚需求。研发的功率基标准装置、高灵敏四极质谱仪、异频双 波差分拉曼光谱仪等一批设备实现进口替代,激光干涉绝对重力 仪、病毒气溶胶富集采集仪、高端电磁超声测厚仪等一批设备实 现规模化应用。积极参与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制定,在埃塞俄比亚、 泰国、柬埔寨等国开展轻轨、遥感卫星、农业种植等多方面的标 准适用性研究。成功研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用国家标准物质 25 种,提交疫情防控国际标准提案 40 多项,联合主导新冠核酸和单 抗国际计量比对,向世界共享中国经验。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 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大力实施机器人、北斗基础产品、金融科技 产品、商用密码产品等认证工作,规范和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可持 续发展。启动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在中药、化学药 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不断创新,推出一大批 药品审评和监管新制度、新工具、新标准和新方法,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支撑。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为 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质量技术服务 244.5 万家次,减免委托检 测业务费用 38.9 亿元。 “十三五”期间,随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各类 创新资源加速整合,科技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成果水平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科技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在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和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更 加凸显。(二)面临形势从国际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广泛深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重塑,科技竞争成为国 际竞争焦点。随着新兴技术加速迭代,颠覆性技术创新触发产业 重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为市场监管科技带来了新契机。 把握全球科技创新的前沿趋势,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科技自立自 强,要求应对国际单位制重新定义这一计量史上最为根本性的变 革,在国际计量基准量子化、量值传递扁平化进程中走在世界科 技前沿;要求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发挥标准在科技研发和产 业协同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和服务竞争力; 要求强化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体系,加强质量基 础设施、信用监管、反垄断、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交流, 维护产业公平竞争权益。 从国内看,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 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 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质量、 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市场监管在 提升产业基础水平、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保障和改善民 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等方面,发挥着“守底线”和 “拉高线”的重要作用,要求市场监管科技赋能,加强市场监管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 护运用,助力改善市场环境和质量,推动技术创新突破与市场规 模效应有机结合,提高监管工具供给能力,坚守安全底线、夯实 技术基础、促进产业和产品质量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 从市场监管领域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 既有市场形态产生颠覆性影响,市场风险加剧,要求创新监管手 段、丰富监管工具箱,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 区块链等前沿新技术与市场监管业务加速融合,大力推进信用监 管和智慧监管,加快提升适应超大规模复杂市场的监管效能,构 建起流转顺畅、科学高效、执行有力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为 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加快释放市场创新潜力和活力提 供重要保障。 面对机遇与挑战,市场监管科技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深层 次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市场监管科技创 新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科研攻关能力总体仍然偏 弱,部分重大关键技术和仪器装备自主研发能力不强,面临“卡 脖子”风险;市场监管与前沿新技术的融合程度仍然偏低,监管 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市 场监管技术机构偏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重 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尚处空白;顶尖科技创新人才不足, 人才梯队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科技在服务经济社会发 展、促进高水平开放中的支撑作用亟需进一步发挥;有利于创新 创造的良好环境氛围仍有待优化完善,政策落实力度需要进一步 加强。“十四五”期间,市场监管科技必须强化系统思维,面向国 际、立足国内,围绕市场监管现代化发展需求,统筹发展和安全,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瞄准短板和不足,谋划好 发展布局。 二、明确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新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 筹 推 进“ 五 位 一 体 ”总 体 布 局 ,协 调 推 进“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 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 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大市场、大质量、大 监管”理念,以科技赋能市场监管现代化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 动力,着力提升创新基础能力、科研攻关能力与科技服务能力, 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加快构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推进 市场监管科技自立自强,助力科技强国、质量强国建设,为全面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需求牵引,服务大局。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要求,瞄 准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重点,明确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主攻方 向,提升市场监管综合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深化改革,创新驱动。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持 续深化市场监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制度创新对科技创新的 带动作用,增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动力,提高市场监管科技创新 水平。强化统筹,优化布局。加强顶层设计,聚焦市场监管科技创 新体系建设,强化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广泛 调动各类企业参与,引导更多社会力量投入,推进市场监管系统 内外各类科技资源联动发展。 瞄准国际,开放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持 续加大国际交流合作力度,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国际化水平, 为参与全球治理提供市场监管科技支撑。 (三)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建立, 市场监管战略科技力量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发展环境 不断优化,科技创新支撑市场监管现代化成效显著。 创新基础更加牢固。争取实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 新中心“零的突破”,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达到 3—5 个。新建国家 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 60 个以上、技术创新中心 20 个以上。建设 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 10 个,新建国家质检中心 30 个以上,建 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50 个以上、国家标准验证点 50 个以上, 新增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10 个以上,总局科普基地达到 30 个。 实施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国际化科技 人才引进力度,培养科技领军人才 40 名、青年拔尖人才 60 名、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20 个。 科研攻关实现突破。完成一批市场监管全局性、前瞻性、方向性的基础理论与战略研究成果,取得 30 个以上市场监管重大关 键技术突破,培育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成果 3 项以上,承担国家科 技计划项目(课题)550 项以上。建立新一代国家量子计量基标 准,量子计量与传感技术取得重要进展;标准数字化技术取得重 大突破,研制一批具有引领性的自主技术标准;填补一批民生保 障与重要产业领域核心检测技术及安全监管技术空白;研究形成 一批认证认可新技术、新方法;突破 N Q I协同创新和集成应用关 键技术 50 项以上,N Q I一体化能力水平显著提升、综合效能充 分显现。服务效能明显提升。建设全国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逐步实 现智慧监管。建设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15 个以上,推动 100 项以上科技成果在市场综合监管和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得到广泛应 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创新 成果产业化应用。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公 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数据资源供给,强化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 权公共服务。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 20 个以上, 服务中小微企业超过 500 万家次,助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核心竞 争力的优势企业。 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C M C )保 持全球前列,我国在国际计量比对方面的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国 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互认制度在中国的实施稳步推进。互利共赢 的国际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更加密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 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大幅提升,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 85% 以 上,我国标准制定透明度和国际化环境持续优化。提升检验检测 机构国际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 完善认证国际合作互认体系,构建“一带一路”质量认证合作机 制,不断提高“中国认证”的国际影响力。推进市场综合监管、 安全监管、质量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实质性国际科技合作,双边 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多边合作取得新突破。三、构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新体系 建设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必须围 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总体要求,聚焦守 住安全底线、加强质量提升、维护市场秩序面临的科技问题和关 键需求,强化市场监管战略科技力量,推进资源布局协调、要素 流动顺畅、制度环境优化,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市场监 管科技创新实践载体、制度安排和环境保障。 (一)构建统筹协调的创新资源体系 明确创新资源在科技活动全流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强化技 术机构科技攻坚能力,充分释放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对创新资源 的集聚与辐射效应,加强人、财、物等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形 成市场监管各类创新要素深度融合、按需流动,系统内外互动协 调、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发展新载体。(二)构建创新引领的科研攻关体系 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市场监管科技 工作的突出位置,以市场综合监管,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 工业产品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 N Q I一体化 建设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发力点,打造高水平市场监管体 系建设的新引擎。 (三)构建高效集成的创新服务体系 坚持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并举,以提升服务效能为核心,推— 11 — 进前沿新技术在市场监管科技服务中的深度应用,创新服务手段、 丰富服务模式、增强服务能力,加快推动市场监管智慧化发展, 形成市场监管各类科技服务主体高效协作、服务内容综合集成的 科技服务新形态。 (四)构建深度融合的创新开放体系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 势特色,以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为牵引,推动建立区域间市场 监管科技合作长效机制,扩大国内外以及我国区域之间多种形式 的市场监管科技合作与交流,构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国内外并行 驱动、科技资源跨区域高效流动的发展新局面。 (五)构建富有活力的科研生态体系 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导向, 突出科技人才核心地位,优化科技政策供给,破解科技体制障碍 难题,塑造管理顺畅、科学高效、保障有力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 发展新环境。第二章 强化市场监管战略科技力量 四、提升市场监管创新基础能力 (一)加强技术机构建设,夯实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主根基 1. 发挥直属技术机构引领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 究,加快监管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动综合技术集成应用;完善全系统科学研究网络,优化研发布局,开展纵 向联合攻关,带动全系统市场监管技术机构整体发展。在时间频 率、电学、质量、温度等领域建立国际一流计量基准,提供面向 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具有前瞻性的计量科技创新和测试 服务;加大标准化发展战略、重点领域标准路线图和标准体系研 究力度,积极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准技术组织;强化市场监 管检验检测技术力量建设,提升市场监管技术机构在重点工业产 品质量风险评估、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 技术保障能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科技协作平台建设,构 建集特种设备安全科学研究、标准开发、工程应用于一体的技术 支撑和服务体系;发挥认证认可技术机构在合格评定领域科技支 撑作用,不断完善认证认可技术体系。 2. 促进各级技术机构能力提升。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 发展需要,加强技术机构资源的统筹规划,保障科技人员队伍稳 定和技术水平持续提升,推动技术机构可持续发展,提高市场竞 争力和综合实力。支持各级技术机构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和自身优 势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开展重大科技项目 研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各级技术机构紧密对接当地产业 发展与市场监管需求,做专做优做强,创新合作方式,多渠道吸 引建设资金,增强科技服务能力。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争 取地方政府设立市场监管相关领域重点专项,以项目引导技术机构加强科研攻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 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国家质检中心发展 布局,按照国家质检中心重点建设领域指南要求,在战略性新兴 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区域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以及新型基础 设施建设等领域,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平国家质检中心。争取 地方政府支持,将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纳入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完 善国家质检中心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组建技术联 盟,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国家质检中心之间的 资源共享与协同创新。 (二)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打造市场监管科技创新策源 地 1. 加强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 发展需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布局建设一批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 通过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引导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开展 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 术研究。建立重大科研攻关和应急项目直接委托国家市场监管重 点实验室承担机制。鼓励省部共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推 动地方政府在政策、资金、场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围绕 行业发展和区域创新,组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联盟,发挥 集群优势,开展协同攻关,强化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动重大 科研创新,切实产出一批重大原创成果。在量子计量、创新疫苗 及生物技术产品评价等领域优先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 2. 加强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大政策和项目支持, 统筹建设一批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引领前沿和共性 关键技术研究,进行技术试验、孵化、示范和推广,充分发挥在 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创新管理运 行机制,加强政产学研用协同,建立健全多元资金投入和利益分 配体系,形成各方共同建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新发展模 式。加强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与产业集聚区对接合作,联 合有关产业创新联盟、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加快科技成果 的工程化、市场化和产业化。鼓励多地方政府协同、多区域技术 机构联合共建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推进跨区域、跨领域、 跨学科的协同创新与融合发展。 3. 加强市场监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市场 监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服务应用 技术研究,强化标准规范、科学数据、重大装备与实验材料等科 技资源的有机集成与应用。建立健全资源开放共享、知识产权保 护、资源安全保护等管理制度,完善科技资源存储、管理和安全 所需基础设施。扩大市场监管科技资源有效收集范围,强化科技 资源开发应用与分析挖掘,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以用户需求 为导向,探索精准化服务内容,创新便捷式服务方式,为科学研 究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市场监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三)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壮大市场监管科技创新生力 军 1. 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统筹分类实施科技人才培养计 划,鼓励所在技术机构给予纳入培养计划人选项目经费支持。加 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做好科技专家人才选拨推荐工作。 搭建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平台,支持青年人才作为科研骨干协助承 担重大科研项目。支持市场监管技术机构与相关科研机构、高等 院校、科技型企业等探索建立科技人才联合培养模式。加大对市 场监管基层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基层科技人才到总局直属 技术机构学习锻炼。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培训,大力开展专业技术 技能培训,强化科技人才专业能力建设。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拓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渠道,在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引进一批 “高精尖缺”人才,加大科技人才引进保障力度。 2. 加强科技人才评价与使用。深化科技人才评价制度改革, 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支持技 术机构根据分类评价原则,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监管科技创新需求 的人才评价模式。支持技术机构成立高层次科技人才评价专家组, 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特殊薪酬待遇的高层次人才、享受 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价。探索将高级职称评审 权限下放到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发挥用人自主权和主观能动性。 支持技术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人才定向激励,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支持政策,优化人才发现和使用机制。 五、提升市场监管科研攻关能力 (一)加强市场综合监管技术研究,助力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围绕市场综合监管重点领域业务发展需求,以信用监管体系 建设为基础,以实现智慧监管为目标,积极开展市场综合监管基 础理论研究,加大风险智能感知、精准评价、智能决策、电子数 据取证等关键技术、平台系统和装备研发力度,强化监管工具创 新供给,实现市场综合监管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有效提升市场 综合监管效能。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8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从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支撑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污染防治方法和措施,要求到2025年年底,全面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意见》原文: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查督办。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法取得环评批复、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年底前,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三、严格执法监管  (四)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新版排污许可证(副本),强化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包保工作机制,强化对地方发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加强跟踪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抽查指导力度。2023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六)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试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步推进清单式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八)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衔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明确赔偿启动的标准、条件和部门职责,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双向应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优势互补,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履职要求,根据执法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统筹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的排污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检查计划、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二)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三)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完善监管程序,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预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远程核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推行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开展污染物异常排放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四)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2022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五)实施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举报奖励宣传。2022年6月底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六)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生态环境部建立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扩展典型案例应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排污单位自主标记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强化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出台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判定规则。(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技术和平台支撑。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生态环境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车辆序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衔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突出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组织“送法入企”活动,举办普法培训,开展执法帮扶,营造良好的排污许可守法环境。(生态环境部负责)
  •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印发《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印发《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提出,将推进法治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深化行政许可改革、检验机构改革、电梯监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特种设备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特种设备产业集聚升级、优化特种设备国际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强从业人员能力建设、基层能力建设、特种设备文化建设,强化能力支撑。全文内容如下: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2023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局党组工作要求,深刻把握“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围绕一条主线,落实两个责任,强化三个监管,狠抓四项任务,重点开展好“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保持全年全域特种设备安全稳定,为高质量发展持续营造良好安全环境。一、坚持党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1.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理解深入把握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总局党组部署要求,结合特种设备职能使命抓好贯彻落实,用扎实的业务成效体现学习成效。2. 坚持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建为引领,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加强特种设备党建基层联系点联学共建,扶持一批党建成效显著、业务发展健康的特种设备“小个专”企业。3.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纪律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贯彻落实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和2023年工作要点。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把抓作风建设与抓业务相结合,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导向。二、锚定重点领域,守住安全底线4. 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城镇燃气压力管道、高压气瓶、小型锅炉、客运索道以及未经登记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等专项整治。开展电梯安全筑底行动,推动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等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持续推动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工作。5. 强化重大活动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做好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等重大活动以及元旦春节、全国“两会”、五一、国庆等重要时点特种设备安全服务保障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应急预案,压实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各岗位各环节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6. 提升特种设备应急能力。研究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体系指导意见,推动特种设备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制定国家级特种设备应急培训演练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压实各方责任,推动齐抓共管7.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出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实施“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工作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加大宣贯培训力度,组织开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推动抓好规章落实。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宣贯,制定发布合规管理指南,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8. 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相关政策研究,以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评价体系,开展区域安全状况评价。推动建立地方政府重视和解决特种设备安全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机制。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充分发挥基层市场监管所“哨兵”作用,落实各级监管部门责任。9. 压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发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四、完善三个监管,提高监管效能10. 推进法治监管。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执法检查,加快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组织制定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考核指南,制修订工业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使用管理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推动制定合规管理、锅炉碳排放分类分级、涉氢特种设备等标准,不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11. 推进智慧监管。强化数据归集治理,完善数据核验机制,提升特种设备归集数据质量,构建月度安全形势分析模型,实现省以下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功能。推动信息技术与检验检测技术深度融合,培育和发展智慧检验新业态,推动企业智慧管理平台建设,探索推动智慧监管平台同企业智慧管理平台、检验机构智慧检验平台信息的共享互动。中等城市实现电梯应急救援系统全覆盖,进一步缩短困人救援时间。完善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推进电梯、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全面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数据分析、质量追溯等领域开展智慧监管创新试点。12. 推进信用监管。指导督促全国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按时完成年报,深入推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研究建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推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部门联合惩戒力度。研究建立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信用评价机制,推动建立检验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失信人员和机构终身禁业制度。五、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13. 深化行政许可改革。持续精简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目录;针对已下放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开展调研评估,指导地方做好承接工作,推动各地统一实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探索将行政许可转为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强制性认证等市场准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检验报告电子化。14. 深化检验机构改革。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明确检验机构专业人员比例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明确检验机构改革公益性方向,坚持系统内检验机构的公益性和完整性,更好发挥检验机构对监察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引导特检机构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中心,争取进入国家科技战略梯队。15. 深化电梯监管改革。修订完善电梯维护保养相关规则,研究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为电梯按需维保改革提供重要技术支撑;制定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推动电梯检验检测改革向纵深推进。鼓励各地探索试点电梯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险”等电梯安全保险模式,推动从降低事故率向降低故障率转变。六、推进绿色低碳,促进高质量发展16. 推动特种设备绿色低碳发展。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推动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提高工业锅炉产品能效指标。加快完善电站锅炉能效标准,健全氢能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将能效管理与碳排放管理深度融合,推动特种设备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17. 推动特种设备产业集聚升级。实施特种设备质量提升行动,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NQI)一站式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创建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特种设备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支持地方积极参加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建设活动。18. 优化特种设备国际营商环境。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峰会等国际性活动,促进新技术引进及特种设备产品和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走出去。鼓励国内特种设备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推动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等资格证书在国内相关行业通用与国际互认,营造更好营商环境。七、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能力支撑19. 加强从业人员能力建设。研究制定特种设备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基层加强安全监察人员教育培训。继续开展特种设备A类监察员考核工作,市县级安全监察机构配齐A类监察人员,举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骨干人员培训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技能竞赛或大比武。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20.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各地要发挥市场监管所在特种设备监管中的哨兵作用,加强人员保障、经费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业化的监管所(队),强化安全监管专业属性。推动出台激励措施,对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领域埋头苦干、敬业奉献的人员,积极争取在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21. 加强特种设备文化建设。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20周年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10周年等主题文化宣传活动;编写出版《特种设备安全发展历程与展望》书籍,传承弘扬特种设备战线“四特精神”;鼓励各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文化科普教育基地,传播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八、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总局安委会办公室职能作用22. 提高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合力。组织制定202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定期开展工作分析调度。加强与国务院安委办的沟通协调,组织做好2022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迎检工作。23. 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部署,扎实有效完成岁末年初隐患整治等各项行动。各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落实任务分工,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 2015年上半年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综述
    法立有犯必施 令出唯行不返 ——2015年上半年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综述  今年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第一年。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多次强调,一部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要让它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今年上半年,环保部门充分运用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以及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积极探索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   伴随环境监管执法趋严、趋实,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污染企业的底线意识、环保部门的创新意识、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   地方政府越来越意识到,改善环境质量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对保护和改善本区域环境质量负有主体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   为了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今年,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2014年度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进行考核,督促13个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省份整改。   3月20日,环境保护部召开的督察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在严格监管执法上下功夫,在督察压力传导上下功夫,在严肃责任追究上下功夫,在部门区域联动上下功夫,全力推进环境守法新常态。   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的《环保督察方案》(试点)已经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时,组织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编制年度综合督察方案,对30个城市开展综合督察,组织各省(区、市)编制并实施年度综合督察方案。   今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对10个城市实施约谈,直接约谈两个地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协调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约谈长春、沧州、临沂、承德、吕梁、资阳、无锡、马鞍山等8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与之前相比,这一轮约谈更加密集,针对的都是当地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对象都是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同时,这一轮约谈大部分都是公开进行的,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对各地政府的触动很大。   2月8日,面对约谈,沧州市长王大虎表示,约谈是对沧州市的一剂猛药,令人警醒。   2月25日,面对约谈,新任临沂市长张术平保证不会再接受第二次约谈。   2月26日,面对约谈,时任承德市长赵风楼表示,承德市将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3月25日,面对约谈,驻马店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昕表示,诚恳接受约谈,深刻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月12日,面对约谈,时任吕梁市长董岩表示,诚恳接受批评并做深刻检讨。   6月16日,面对约谈,无锡市长汪泉表示,感到很惭愧,受到了强烈震动。   6月18日,面对约谈,马鞍山市长魏尧表示,深感问题的严重性,心情也很沉重,压力很大。   数据显示,仅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管辖区域,被约谈后,沧州市29名、驻马店市7名、保定市3名、承德市18名,共57名相关主要负责人被批评、警告、免职。   公开、曝光、追踪,这一轮约谈带来的舆论压力更大;批评、警告、免职,这一轮约谈带来的责任追究更严;反省、表态、整改,这一轮约谈带来的压力传导更实。   污染企业越来越意识到,环境守法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3月15日,李克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时强调,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甚至要让那些偷排偷放的企业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为确保新《环境保护法》顺利实施, 19个省(区、市)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文件,全面部署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云南、湖南、甘肃等省单独制定责任规定或行政问责办法;上海、广东建立环境监管执法考核制度;云南、青海、重庆、上海等地同时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表;十多个省(市)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其他省份正在逐步推进。   强化执法能力建设——   云南、湖南、重庆、安徽、福建、上海等提出保障执法用车,建立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能力保障;江苏、甘肃、重庆等省(市)规定执法队伍统一制式服装;江西、山西、甘肃等省对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出明确时限要求。   创新执法机制制度——   山西、四川明确建立综合督察制度;甘肃省全面推行“6+1”监管执法模式;福建、浙江、四川等省实行尽职免责制度。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陈吉宁强调,要让企业懂得守法不是高要求,是底线。要把过去环境执法“过松、过软”的状况彻底改变过来,把守法变成新常态,敢于碰硬,形成高压态势。   1-2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26件,罚款数额达1238.96万元,个案罚款数额最高为208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527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207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47起。   与1月-2月相比,3月-4月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上升515% ,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上升125%,适用限产、停产案件数上升237%,移送行政拘留案件数上升197%,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上升204%。   1-6月,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292件,罚款数额达23635.09万元;全国查封扣押案件1814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1092件;移送行政拘留782起,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740起。   数据攀升的背后,是各级环保部门能用、会用、敢用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强力手段。   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检查企业62万余家(次),责令停产15839家,关停取缔9325家,罚款23227家。   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案件3件,直接立案2件。7批次对14起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对减排存在突出问题的5个城市实行环评限批,对37家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火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款5.1亿元。   环境执法过松、过软的局面有了明显改观。   环保部门越来越意识到,创新执法机制是提升效能的利器   5月7- 8日,环境保护部开展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编制好“十三五”环保规划大讨论。7月3日,环境保护部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执法工作创新”大讨论。   两次大讨论都突出强调了改革创新在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性。事实上,今年上半年,从执法形式到执法主体,从监管理念到监管实效,环境监管执法都更加强调创新。   更加注重监管方式创新。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综合督察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察、直接曝光;监管能力上,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手段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更加注重部门联动执法。加强环保与公检法的联动和衔接配合,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转发最高检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统一行动。16个省级环保部门与公检法建立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执法新机制。   更加注重打击数据造假。以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为抓手,做到监控数据的完整、一致和有效。截至6月底,全国数据传输有效率平均为95%,比上年底提升了16%。完成2015年下半年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审核。严厉打击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向社会媒体及公众通报了7起弄虚作假违法案例。   更加注重规范环境执法。制定印发《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造纸行业环境守法导则》。制(修)订《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环境监察履职尽责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现场调查取证指南》等6项制度。加强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印发实施《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更加注重开展环境稽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组织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开展稽查工作。针对基层执法中不作为问题,组织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开展国家层面稽查,重点对6个省级、18个市(州)级和20个县级环保局开展稽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督查中心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规范稽查对象、程序和文书等。   执法部门越来越意识到,公众参与是环境执法的重要助力   新《环境保护法》专章阐述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充分保障了公众的切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举报权。   全国两会记者会上,陈吉宁部长多次提及信息公开,指出要让所有污染源排放暴露在阳光下,让每一个人成为污染排放监督者。   舆论注意到,1月,首部环保领域公众参与条例《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实施;4月,《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并于7月经环境保护部公布。4月,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6月,环境保护“双微”上线……   舆论注意到,环境保护部每月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   阳光的心态、开放的作风,带动了地方环保部门更加注重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河北省规定,县级环保部门“12369”热线受理群众诉求,必须两小时之内到现场,24小时之内反馈初步结果。中山市环保局通过建立群众评议团,集贤纳智、建言献策、咨询议事 。新浪微博发布的《中国网民环保态度调查》显示,全国蓝V认证的环保类账号共854个,举报—监督—反馈—处罚—公告的监管体系获得认可。   阳光的心态、开放的作风,激励了各类环保组织更深更广地参与环境保护。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当天,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4月28日,3组织联合发布“蔚蓝地图”APP,首次提供河流湖泊水质信息的手机查询。6月30日,武汉民间环保组织绿色江城发布全国首份湖泊预警地图。   阳光的心态、开放的作风,也激发了普通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积极性。拨打举报电话、微博评论、微信转发,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观察员,人人都是监督员,人人都是环保员,随手拍家乡污染、随手拍黑烟囱等活动成了热门话题,唤醒公众监督意识,传递正能量。   可以说,治污已经成为共识、共责,也渐渐成为共举。 来源:中国环境报深圳市朗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是一家座落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致力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应急与实验室监测仪器及配套试剂。公司依托国际一流的技术研发中心,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以及完善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公司网址:http://www.szlabsun.com
  • 海光出席天津市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会成立大会
    2021年10月20日,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日用化学品协会、天津科技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4家单位携手创建的天津市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会正式成立。研究会将围绕健康中国发展战略的实施,积极开展各项化妆品安全、功效、质量可控性研究,为监管政策、法规制定和修订建言献策,参加日用化学品标准和指南的研究制定,推进化妆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海光公司携原子荧光、原子吸收产品出席大会,与参会嘉宾进行了深入交流。会议现场  在“天津市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上,天津市药监局副局长张胜昔为大会致辞。国家药监局科技和国际合作司原一级巡视员毛振宾做了《化妆品监管科学创新与发展》的主题演讲。法规培训环节由专家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条款进行了解读。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天津区域经理张春艳作为企业代表为参会来宾介绍公司概况、产品系列以及相关领域应用。毛振宾司长作主题报告海光天津区域经理张春艳作报告  对于化妆品所含的重金属元素进行准确检测成为检测部门日益突出的问题。海光仪器自主研发的AFS-8530型原子荧光光度计适用于样品中砷、汞等重金属元素的痕量分析。同时展出的GGX-920型塞曼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是原子荧光的理想搭档,可对化妆品检测项目中铅、镉等元素进行测量,二者相互配合为化妆品检测领域提供解决方案。参观海光展位药监局化妆品处刘处长(中间),天津质检院精细化工中心张院长(左一)  海光公司致力于重金属检测领域三十多年,产品不断优化更新,积累丰富的检测经验。未来,海光将继续为化妆品检测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以及技术支持,为大众的身体健康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 还在纠结辣条类别?市场监管总局又出新规了!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年来,伴随着“吃包辣条压压惊”等段子,辣条迅速风靡网络。而辣条的类别问题则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辣条的生产过程主要用面粉和面,通过专用食品机器挤压出面筋后,再进行后期调味装袋完成。之前,一些地方标准将辣条归属为糕点类,按照GB 2760规定,膨化食品、糕点类食品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而调味面制品则不允许添加防腐剂等添加剂。因此作为糕点类,辣条是合格的。然而,辣条到底是属于糕点类还是调味面制品?该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公告提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此外,该公告还提出将严格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设施条件管理、加强原辅料和生产过程管控、严格标签标识管理、倡导减盐减油减糖、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具体内容如下: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为进一步加强调味面制品(包括俗称的“辣条”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统一“辣条”类食品分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严格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设施条件管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要求,加强生产过程卫生管理,保持厂房及设备设施清洁,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防生物、化学、物理污染。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加强原辅料和生产过程管控。生产企业要严格供应商审核和原料检验,不得采购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原辅料,必须保证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合格。加强生产工序、包装、贮存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和成品出厂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严格标签标识管理。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理。食品名称要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用低俗、误导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名称。标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五、倡导减盐减油减糖。生产企业要参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相关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改善产品配方,制定食品企业标准,降低调味面制品中盐、脂肪、糖含量,提升产品营养健康水平。各地教育、卫生、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健康饮食习惯。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调味面制品企业的生产许可,加强生产企业、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市场监管总局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19年12月10日 /span /p p br/ /p
  • 无人机检测船舶尾气,“限硫令”监管长效运行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船舶看似和大气污染联系不大,实则不然,船舶污染同样影响着内陆地区的大气环境。据一项调查表明:近几年,在我国港口停靠的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5%,氮氧化物排放量占11.5%,船舶污染物已成为最严重的污染源之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应对这种态势,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了《2020船舶限硫令》,并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也实施了《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指南》,限制船舶燃油的硫含量及排放气体污染物的含量,并开启实时监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船舶若想符合相关法规,就需要置换低硫混合航油或加装废气清洁系统(EGC)清除尾气中大部分二氧化硫,这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一些不法商贩为节约成本未对船舶进行改装,仍使用高硫燃油,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85px height: 245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50e2c0e7-6cac-4dcf-a5d1-dc5b1a912454.jpg" title=" 摄图网_500734204_wx.jpg" alt=" 摄图网_500734204_wx.jpg" width=" 585" height=" 245"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近日,张家港海事局运用无人机挂载尾气检测装置对船舶尾气开展检测,这是长江江苏段首次运用无人机检测船舶尾气,实现了长江江苏段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海事监管新途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当天,张家港海事局工作人员成功使用无人机搭载船舶尾气传感器在张家港港口综合保障基地对航经福姜沙南水道的“SAVINA(萨维娜)”和“瑞福泰”等船开展尾气检测。在检测到“瑞福泰”尾气二氧化硫疑似超标后,执法人员立即通报港区海事处二级指挥分中心,当场调派执法人员携带燃油快检仪提前到达该轮待靠泊位候检。在随后对该船的燃油取样检测后发现该轮燃油中硫含量达到0.168%ppm,超过了法律规定。目前海事部门正对“瑞福泰”轮进行立案调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无人机监测方式基于无人机挂载气体检测设备,採用先进的红外烟雾嗅探技术对船舶排放的烟羽取样分析,通过测得尾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数值,分析判断船舶燃油含硫量是否超标,进而安排执法人员登船检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该方式可帮助执法人员快速筛选涉嫌使用不合格燃油船舶,减少疫情期间登船和人员接触风险,同时提高了检查覆盖面,把船舶排放控制区检查对象从到港船舶直接拓展到到港和过境船舶,有效震慑了违法使用超标燃油船舶。”张家港海事局双山海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尹杰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未来,张家港海事局将把无人机对船舶尾气开展检测作为长效机制,同时探索在海巡艇安装使用移动式遥感监测装置,与现有的一台无人机形成补充,建立“初筛—精筛—确定”立体监管网。 /p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13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应科学可靠,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第三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二)未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测方法的。第四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可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包括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等。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食品检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通过征集、委托等方式,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应对突发事件,可以紧急增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二)在申报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二)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经验者优先。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延期期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方法项目;同一起草单位原则上同一批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三项。第十一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征集立项要求,申报单位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含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方法的适用条件、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国际同类方法和国内相关法规情况,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申报单位前期工作基础等。第十三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收集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推荐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需要多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专家组应根据申报材料推荐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立项意见。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五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实行起草单位负责制,起草单位对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负责。鼓励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联合起草。第十六条 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写规则,内容包含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编制说明包含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等内容。方法文本中有需要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协调处理内容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提出需要协调处理的技术意见。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委托开展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单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1家食品复检机构。验证单位应向起草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报告。验证单位对其出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 验证报告中至少包括方法的食品基质、检出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其他验证内容和指标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法验证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采取保证一定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真实阳性样品、模拟加标样品或质控样品进行实验室间验证。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提供方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其中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和专家等。征求意见收到的书面意见不少于20份。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二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起草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变更;(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有一次且不得超过半年;(三)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送审和审查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方法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验证报告、社会风险分析报告等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方法草案及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项目要求的一致性等。形式审查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告知起草单位。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推选组长,主持会议审查,对方法送审材料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规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等进行审查。每个方法指定主审专家,负责组织提出审查意见、指导修改方法内容等。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方法起草经过、技术路线、内容依据等,回答专家的提问。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审查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根据起草单位送审材料及现场质询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每位参与审查的专家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确认。会后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 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审专家和审评组长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材料。未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专家组应当向方法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通过的理由。需修改后再审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再次送审;未通过再次审查的方法,原则上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将不再委托新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一)项目未达到质量要求或起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二)方法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未经批准停止方法起草或者延长方法起草时限的;(四)不按规定使用方法工作经费的;(五)其他不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定的情形。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等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第三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并列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六章 跟踪评价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审评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方法起草单位等,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跟踪评价等情况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修订程序按照本规定的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等程序执行。修订后发布的方法编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编号,并在方法文本前言部分注明替代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历次版本发布情况。第三十三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数据和结果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主要起草人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制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关于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的通告》(2017年 第203号)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应科学可靠,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第三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二)未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测方法的。第四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可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包括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等。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食品检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通过征集、委托等方式,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应对突发事件,可以紧急增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二)在申报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二)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经验者优先。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延期期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方法项目;同一起草单位原则上同一批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三项。第十一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征集立项要求,申报单位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含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方法的适用条件、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国际同类方法和国内相关法规情况,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申报单位前期工作基础等。第十三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收集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推荐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需要多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专家组应根据申报材料推荐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立项意见。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五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实行起草单位负责制,起草单位对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负责。鼓励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联合起草。第十六条 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写规则,内容包含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编制说明包含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等内容。方法文本中有需要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协调处理内容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提出需要协调处理的技术意见。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委托开展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单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1家食品复检机构。验证单位应向起草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报告。验证单位对其出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 验证报告中至少包括方法的食品基质、检出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其他验证内容和指标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法验证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采取保证一定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真实阳性样品、模拟加标样品或质控样品进行实验室间验证。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提供方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其中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和专家等。征求意见收到的书面意见不少于20份。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二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起草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变更;(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有一次且不得超过半年;(三)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送审和审查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方法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验证报告、社会风险分析报告等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方法草案及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项目要求的一致性等。形式审查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告知起草单位。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推选组长,主持会议审查,对方法送审材料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规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等进行审查。每个方法指定主审专家,负责组织提出审查意见、指导修改方法内容等。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方法起草经过、技术路线、内容依据等,回答专家的提问。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审查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根据起草单位送审材料及现场质询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每位参与审查的专家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确认。会后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 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审专家和审评组长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材料。未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专家组应当向方法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通过的理由。需修改后再审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再次送审;未通过再次审查的方法,原则上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将不再委托新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一)项目未达到质量要求或起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二)方法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未经批准停止方法起草或者延长方法起草时限的;(四)不按规定使用方法工作经费的;(五)其他不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定的情形。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等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第三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并列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六章 跟踪评价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审评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方法起草单位等,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跟踪评价等情况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修订程序按照本规定的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等程序执行。修订后发布的方法编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编号,并在方法文本前言部分注明替代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历次版本发布情况。第三十三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数据和结果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主要起草人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制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关于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的通告》(2017年 第203号)同时废止。
  • “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推进中高端仪器国产化
    日前,《“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印发,对未来五年国家先进测量能力提升、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质量认证能力、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做出了明确指示。“十四五”将建设30个国家质检中心、10个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和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聚集区。  此外,规划还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物质设计研发,提升我国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自主创新能力。开展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评价技术研究和研制评价工作,搭建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质量评价与推动示范平台,推动中高端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国产化和质量提升。  全文如下:“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  创新和完善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客观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设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市场综合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第一章 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工作成效  “十三五”时期,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实施《“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市场准入环境持续优化,竞争环境不断改善,消费环境稳中向好,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管能力水平跃上新台阶,为市场平稳运行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十四五”时期深化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监管体制实现重大改革,统一市场监管格局初步形成。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高度出发,对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历史性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实现了分段、分领域监管向统一、综合监管的转变。  商事制度改革纵深推进,市场活力充分释放。从注册资本实缴制到认缴登记制,从改革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到精简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从传统监管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商事制度实现根本性变革,成为“放管服”改革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我国营商环境显著改善,五年来企业平均开办时间由22.9天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普通注销平均耗时由100天下降至60天,简易注销平均耗时20天左右。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60类压减至10类,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压缩近40%。一系列改革举措有效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市场主体数量由0.77亿户增长到1.38亿户,五年共新设市场主体1.06亿户,日均新设企业由1.22万户提高到2.20万户,49.36%的注销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年均净增市场主体1218.77万户。  基础性制度不断完善,市场监管“四梁八柱”基本确立。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逐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初步建立。电子商务法、疫苗管理法等一批法律从无到有,填补了重要领域监管制度空白。  市场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安全基础巩固向好。食品安全等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稳步提高,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实现每年4批次/千人的目标。国家药品标准体系日趋完善,监督检查、抽查检验、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有效实施,上市药品监管能力显著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下降75%。企业质量安全风险意识进一步强化,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质量提升行动成效明显,助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质量强国上升为国家战略,质量政策不断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我国获得国际承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跃居全球第三,主要消费品领域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达到95%以上,认证认可颁发证书数量和获证组织数量均居全球第一。计量筑基、标准引领、合格评定、政策激励有效助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  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市场自律和监管约束不断增强。新型监管机制逐步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升,消费环境持续优化。重要民生商品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得到有力遏制,百城消费者满意度从71.8分提高到79.3分,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从72.38分提高到80.05分。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事件中,市场监管部门有力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市场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市场是全球最稀缺的资源。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超大规模市场,这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独特优势和必要条件。与此同时,市场监管工作面临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主要表现为:随着经济总量和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合作和竞争、优胜和劣汰格局深刻演化 商品和服务市场在相互渗透中加快融合,线上和线下市场在并行交织中形成复杂生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效率和公平、创新和保护的需求更趋多元 构建新发展格局过程中,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中国因素增多的特征更加明显 人民群众对消费安全和消费升级的期待不断提高。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为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供可靠载体 要求打通各类循环堵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在市场平稳运行中保障经济循环效率和活力 要求有效防范市场运行风险,维护市场安全,保障人民群众放心消费 要求深入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 要求加快市场监管制度型开放,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必须聚焦我国市场运行中的各类问题,着力补短板、锻长板,挖潜力、增优势,进一步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促进超大规模市场不断优化提升,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支撑。第二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围绕“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一体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和效能提升,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坚守安全底线、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完善质量政策和技术体系、全面提升质量水平,维护和优化高效、有序、统一、安全的超大规模市场,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民群众需求,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市场监管领域政务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靠人民推进监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形成市场监管社会共治合力。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推动市场监管制度机制不断成熟定型。遵循市场监管规律,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创新丰富监管工具,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科技支撑,不断增强监管效能。  ——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市场监管与经济调控的协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市场规制能力,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  ——坚持依法行政、公正监管。加快推动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和统一,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依法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一视同仁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施策。统筹监管线上和线下、产品和服务、传统经济和新兴业态等各类对象,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等多元目标,统筹运用市场、法律、技术、标准、信用、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发挥市场、政府、社会等各方作用,切实提高市场综合监管能力。  三、主要目标  ——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高效大市场活力增强,准入、准营、退出制度规范便利,投资创业更加便捷。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基本形成,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活力充分激发。  ——市场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大市场巩固提升,竞争规制能力明显增强,线上线下市场竞争生态不断优化,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得到有力解决,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  ——市场循环充分畅通。统一大市场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加协调,市场基础制度规则逐步统一,地方保护、行业分割、市场壁垒有效破除,商品要素在更大范围自由流动。  ——消费安全保障有力。安全大市场稳中向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监管机制不断健全,“四个最严”要求得到严格落实,食品药品等安全风险和市场运行风险有效防范,标本兼治的制度措施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质量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强国建设加快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对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大幅增加,实现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形成更具质量竞争优势的大市场。  ——监管效能全面提高。综合监管制度机制更趋完善,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智慧监管手段广泛运用,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加快构建,市场监管制度型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动构建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第三章 重点任务  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公正监管水平,完善市场主体支持政策,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为畅通经济循环、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清单内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探索按照许可事项功能进一步创新改革举措,除维护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等需要许可把关的领域外,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调节、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实现相关功能的事项,进一步精简许可。  加快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水平。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稳妥落实歇业制度,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促进创业创新。动态调整和发布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巩固“先照后证”改革成果。探索容缺受理等方式,不断优化前置审批和企业登记办理流程。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优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推进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深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  持续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全面推行“一网通办”,深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使用,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业务纳入平台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探索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加快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和应用试点范围。提高企业开办身份验证服务水平,实行身份验证信息互认,开发企业开办移动应用程序(APP),完善身份验证方式。制定实施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国家标准,建立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指标体系,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到2025年企业平均开办时间由目前的4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压缩到2个工作日左右。  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健全强制退出机制,完善企业吊销、注销等规定,规范企业清算与注销程序,研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优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简易注销,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  (二)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促进新设市场主体可持续发展。加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测和分析,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支持政策精准性。用好用足税收、信贷、社保等政策,更好适应新设市场主体发展阶段需求。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积极探索多样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创新。  精准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完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政策服务平台,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功能。健全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组织在服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为市场主体减费降负。完善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制度,持续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力度,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等收费规则,引入第三方开展违规涉企收费情况评估。引导平台型、科技型企业利用数字技术赋能中小微企业,完善平台收费监管规则,推动降低商户经营成本。  (三)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能。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建立完善跨区域、全链条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处理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完善药品专利保护、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专利、商标等申请和审查程序。  完善企业创新服务体系。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全面取消对专利和商标申请阶段的资助和奖励,更好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建设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强化标准对创新的引领作用,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机制,推进科技成果标准化服务平台建设。健全首台(套)装备产品检测评定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产业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优化适应新经济发展的监管机制。探索创新符合平台经济、产业数字化、新个体、微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特点的监管模式,促进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优化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登记注册服务。加强新经济监管工具创新供给,探索触发式监管机制,完善敏捷治理等新型监管模式。完善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网络货运等交通运输新业态监管规则和标准。引导平台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  (四)提升公正监管水平。  持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权威性公正性。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监管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一律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提高双随机抽查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抽查范围、抽查行业、抽查比例、抽查频次和被抽查概率,真正做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实现监管“无事不扰”而又“无处不在”。  依法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编制实施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按照清单事项的不同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确保权责一致、履职到位。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促进公平公正执法。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强普法工作和法治教育,健全执法考核评议和执法案卷评查机制。  二、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加强市场综合监管,提高竞争执法水平,推进线上线下市场一体化监管,在规范市场秩序中推动发展,在维护公平竞争中增强创新动力。  (一)统筹提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能力。  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深入贯彻《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完善竞争规制基础制度。加快推进反垄断法修订,完善以反垄断法为基础、法规规章为支撑、反垄断指南为配套的反垄断规则体系,增强配套规则的适用性。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新完善重点监管规则,细化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加快修订《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科学优化申报标准,提高审查质效。梳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交叉重叠的法律法规,推动厘清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完善配套实施细则。  健全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评估和行业、地区竞争状况评估相结合的评估体系,完善竞争状况评估框架和规则,适时发布评估报告。完善以竞争状况评估为基础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引导机制,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及时跟进分析细分领域竞争状况,提高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提高竞争执法水平。加强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健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期研判制度,增强监管及时性和针对性。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法律分析制度,强化重大案件经济学分析,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加强竞争监管与知识产权保护衔接协调,强化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强化公共事业、医疗、药品等领域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不合理收费、指定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加强对商业混淆、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违法有奖销售等误导消费行为的监督,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反垄断执法特点,创新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加强授权执法管理。强化行业管理、反垄断执法和司法衔接。加快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研究和专家队伍、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二)统筹优化线上线下市场竞争生态。  完善线上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线上市场准入、产品质量安全、价格、广告等监管制度机制。明确线上市场各类主体责任,落实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质量等的审核把关和监督责任。建设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提高线上市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推动网络交易跨区域执法协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送、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机制。完善线上市场监管部门协作机制,推动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推进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建设。  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完善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分析框架。推动完善平台企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强化平台内部生态治理,督促平台企业规范规则设立、数据处理、算法制定等行为。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制定大型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建立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源头治理、过程治理,完善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市场准入与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衔接机制,落实平台企业并购行为依法申报义务,防止“掐尖式并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协同,统筹运用电子商务法、广告法、价格法等,依法查处“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加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力度。落实线上线下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法定职责。健全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食品药品、保健用品、防疫用品、老人儿童用品等民生商品为重点,严厉打击线上市场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线上营销秩序。加强食品药品网络经营行为监管,严格落实第三方平台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服务同标同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加强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建设,落实平台企业广告审核责任,严厉查处线上线下市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健全传销监测查处工作机制,提升监测能力水平,加大网络传销防范打击力度,加强直销市场监管。规范线上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行为。修订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完善价格异常波动监管调节机制,强化市场价格秩序预警能力,加大价格失序防范处置力度。  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市场秩序监管。研究制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判定标准、处罚梯度,出台相关执法指南。及时跟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竞争行为监管,强化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固证,有效防范和解决虚假宣传、侵权假冒、误导消费等问题。密切监测“互联网+服务业”市场竞争秩序,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乱象。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类别和制售流通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分析研判,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整治措施。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严厉查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证制售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等违法行为。以城乡结合部、农村等为重点,铲除假冒伪劣生存土壤。强化假冒伪劣源头治理,建立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监管机制。  三、维护和完善国内统一市场,促进市场循环充分畅通  加强市场监管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破除妨碍要素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促进经济循环畅通,维护和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  (一)健全完善维护国内统一市场的政策体系。  强化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制度保障。促进地区和行业涉企政策、标准、规则协调统一。优化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在准入许可、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废除要素供给、监管规则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建立健全各类企业平等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机制。  加强竞争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及时修订废止排除、限制竞争的产业政策。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开展竞争政策环境评价和满意度调查。  更好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作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细化纳入审查的政策措施类别。逐步研究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企合作、土地供应、资质标准等重点领域和行业性专项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细化审查标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实行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统一审查,推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开展独立审查试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健全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定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情况督查和效果评价分析。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考核、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  (二)强化完善国内统一市场的有效措施。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8条举措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在实地调研走访中,一些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希望能够进一步缩减资质认定许可时限、简化技术评审、提供电子证照等意见建议。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关切和期盼,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着手开展研究,历经多轮头脑风暴,反复可行性分析,多方征求意见,力求政策“解渴”,最终形成了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的8条举措。许可时限“再快一点”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刀刃向内、自我加压进行改革,进一步压缩存量空间,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标准变更书面审查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将制证送达环节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国家机器人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开展机器人产品检验检测实施容缺容错受理解企业燃眉之急,办理许可更有速度。此次,市市场监管局推出的容缺容错受理,对具备申请资质认定事项基本条件、信用良好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材料存在欠缺或需更正内容的,机构书面承诺后可先予以受理。 政策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检验检测机构的欢迎和认可。东方国际集团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检验检测机构,因营业执照上存在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冲突的经营内容,按照以往的流程要求,需要机构先变更营业执照去除上述内容,才可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但通过实施容缺容错受理,经机构承诺及时调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资质认定申请先予以受理,机构同步进行经营范围变更,为机构节约了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时间,帮助机构早日获得资质认定许可,提升其应对市场变化的响应能力。采信互任“再加一点”市市场监管局以为检验检测机构降本减负为导向,以信任传递为抓手,简化检测能力申请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能力项目,在获得认可后6个月内申请相同能力项目资质认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经采信CNAS认可结果获得相关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天祥中国区质量总监刘滢表示,市市场监管局采信了我们4月21日获得的CNAS认可的53项检验检测能力结果,通过实施书面审查,简化现场评审的方式,在三周内就完成了上述检验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许可,比以往节省了一半多的时间,也为机构节省了准备现场评审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为机构快速获得检测能力资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惠企服务“再优一点”市市场监管局加速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在实现资质认定证书电子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和服务领域,对每次办理完成的资质认定事项提供相关的能力附表电子版下载等,力争通过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的效率、便捷度和人性化,不断降低检验检测机构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主动推广、靠前服务,通过公益培训等方式面向检验检测行业精准推送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持续开展上海市检验检测创新案例评选和发布,加大对行业典型的宣传力度,形成检验检测行业“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在市市场监管局窗口大厅指导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一系列检验检测工作改革举措,在全国率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持续提升高端检验检测能力供给,加快构筑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创新体系、服务体系,围绕“2+(3+6)+(4+5)”重点产业,开展首批5家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组织推进23项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试点项目,为本市重点产业体系布局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推动上海成为全国检验检测活动最活跃的地区之一,行业发展快速,年营收持续保持两位数增长,质量和效益位居全国前列,以占全国2.5%的机构数量创造了占全国7.6%的业务收入,国内检验检测核心市场的地位不断巩固,国际知名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国际组织均落户上海,国际化程度全国领先。新闻链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为大力推进改革创新,降低检验检测机构制度性交易成本,赋能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的上海篇章作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有关工作优化举措通知如下:一、压缩资质认定办理时限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标准变更书面审查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将制证送达环节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二、实施容缺容错受理对具备申请资质认定事项基本条件、申请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资质认定的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固定场所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欠缺或需更正内容的,在机构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和开展相关的技术评审,并一次性告知检验检测机构在技术评审时限内需要补正的材料和补正的形式。三、便利检验检测机构设立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实验室认可的高校、科研院所内部实验室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现有检验检测机构需更换法人主体重新申请资质认定,在其自身体系、设备、场所、人员等要素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对上述资质认定申请在技术评审环节可简化评审程序,予以便利化办理。四、优化资质认定标准受理范围将“上海标准”纳入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范围。鼓励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聚焦科技革命和产业创新,围绕促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共性技术瓶颈、服务新发展格局等方面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检验检测标准并申报“上海标准”。同时,将其他省市级地方标准一并纳入资质认定受理范围。五、简化检测能力申请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能力项目,在获得认可后6个月内申请相同能力项目资质认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六、深化电子证照应用加强数字化应用,拓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对每次办理完成的资质认定事项提供相关的能力附表电子版下载,进一步便利机构的经营活动。七、实施精准高效监管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指南及相关检查表单内容,优化监管方式,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八、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主动推广、靠前服务,面向检验检测行业精准推送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加大对行业典型的宣传力度,形成检验检测行业“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 禾信仪器携生态环境污染精准监管综合解决方案,亮相服贸会
    NEWS2022年9月1日-5日,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服贸会)将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和首钢园区举办,会议主题为“服务合作促发展 绿色创新迎未来”。本届服贸会结合环境服务快速发展趋势和国际需求,新增环境服务专题,重点展示生态环保、绿色节能新技术、新应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绿色低碳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的复杂工程和长期任务,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加快降低碳排放步伐,着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本次展会,禾信仪器携多款自主核心设备及生态环境污染精准监管解决方案盛装亮相,以自主创新技术赋能,助力大气污染攻坚战,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诚邀您现场参观。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会议中心二期H-004展出时间9月1日-9月4日 09:00-17:30(16:30观众停止入场)9月5日 9:00-16:00(15:00观众停止入场)关于禾信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622)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专注于质谱仪器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86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仪器专项承担单位,国家工信部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内首家在科创板上市的高端质谱分析仪器公司。面向环境监测、医疗诊断、食品安全、实验室检测等领域,提供多种质谱产品及技术服务解决方案。1+N1平台+N应用场景的生态环境"数字大脑"生态环境数字化智能平台依托禾信仪器“科技+服务”的综合优势,深度融合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数字孪生等核心技术,覆盖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领域提出智慧环保解决方案。0+4助力实现生态环境污染精准监管全流程闭环禾信仪器以信息化手段赋能生态环境污染精准监管,助力实现企业园区查污控污治污过程的数据自动采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智能感知、智能研判、智能决策、智能管理全流程闭环,为企业园区综合统筹预防和管控各类风险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2+12智慧环保,精准监管,走好“双碳”之路2022年2月1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禾信仪器高精准水体复杂污染分析溯源监测技术、分布式一拖多质谱监测技术入选试点方案附件1《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应用技术指南》,且被重点推荐。发挥科技创新,激活碳排放“双控”动能。禾信仪器在大气环境、水环境及智慧园区领域,自主研发并创立12种监控系统,推进低碳技术应用和绿色经济发展。大气VOCs秒级多组份走航监测系统SPIMS 2000该系统由禾信仪器自主研发,并于国内率先推出;系统荣获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中国分析测试协会BCEIA金奖等。服务已覆盖全国33个省级行政区,近300个地市。本系统可对300多种VOCs气体进行秒级实时走航监测,可秒级响应、实时获取不同物种浓度分布和变化规律。能够快速、深入了解区域污染物分布情况,锁定关键物种,实时追溯污染物来源,精确判定污染区域、行业,甚至是污染企业,为实施空气VOCs污染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 2000禾信仪器GC-MS 2000是专门针对现场有机污染物应急监测开发的新一代高性能便携式分析仪器。完全满足《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3—2021)、《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7—2021)两项标准要求。设备可实时、随地、快速地对事故现场的有机污染物进行准确定性和定量检测,是一种可提高应急监测能力,以及为现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有效监测手段。有效地解决了传统实验室离线或在线设备难以满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勘查等分析需求。GC-MS2000是环境应急监测、公共安全和战场防化等领域的分析利器。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意见指出,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意见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全文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发挥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食品快检使用提出以下意见:一、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一)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食品快检单位应具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食品快检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1)(二)食品快检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二、真实客观记录和公开食品快检信息(三)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应记录食品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四)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2)三、依法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五)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六)妥善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切实提升食品快检产品质量水平(七)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有关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对食品快检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见附件3)(八)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和认证。完善食品快检用仪器设备、试剂等相关标准,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加强食品快检方法研制。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有关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过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准确。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见附件4)五、因地制宜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九)指导食品快检“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并及时告知和解读检测结果;检测人员要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本意见适用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检的行为。销售食品的市场是指销售食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餐饮店等场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开展肉制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提到,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把肉制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着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肉制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基于此,未来将开展一系列行动,如将严把检验检测关,加强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检测;同时,将完善监管制度标准体系,推动制修订肉制品质量标准和团体标准,督促企业制定完善产品标准等。具体内容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四个最严”要求,把肉制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着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肉制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还存在肉制品标准体系不健全、企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不完整、研发创新和产品品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就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肉制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严格制度执行和人员管理。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考核合格;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制度,主要负责人对食品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严格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管理。保持加工、贮存和厂区等清洁卫生。加工区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当平整、无破损、无污垢,加工贮存设备、工具等物品及时清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切实做好防蝇、防虫和防鼠工作。定期维护加工、贮存设施设备,使用食品级润滑油,定期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设施设备。贮存、转运原料和产品的容器应当清洁无害,鼓励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三)严把原辅材料质量安全关。制定并实施原辅材料控制要求,建立稳定的原辅材料供应渠道和供应商,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原料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以及《鲜、冻禽产品》(GB16869),具有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应当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报告。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鼓励肉制品生产企业自建或合作建立畜、禽养殖基地,积极推广“养殖基地+屠宰厂(供应商)+生产企业”的完整产业链控制模式。   (四)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加强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控制,通过危害分析方法确定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控制措施,并配有相关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根据产品特点制订配方、工艺规程、岗位和设备操作责任规范。严格依据GB2760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强生产环境控制和手部清洗消毒、食品接触面清洗消毒。生产加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认真做好关键环节信息记录。加强产品包装控制,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包装材料,真实合规标注标识。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防护计划,防止肉制品生产过程受到故意污染或蓄意破坏。   (五)严把检验检测关。加强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检测,根据原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合理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和频次,保存原始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对生产加工和贮存过程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定期校准。企业建立食品检验实验室的,可以自行检验;没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六)加强贮存运输销售管理。加强原辅料和产品的贮存管理,符合冷冻、冷藏温度要求,有专人保管和领用出库记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要求,选择合规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审核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温度,确保冷藏冷冻原料的贮存、运输条件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要求,加强销售管理,需冷冻、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满足相应的温度要求,并做好温度记录。   (七)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和追溯体系建设。建立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食品质量安全自查评价和整改报告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开展自查。企业集团应当定期对所属工厂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检查评价。以原辅料管理、生产加工控制、产品检验和贮存运输销售等信息记录为重点,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加强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八)完善监管制度标准体系。制定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制度文件,修订完善《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指南》和《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配合相关部门修订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推动制修订肉制品质量标准和团体标准,督促企业制定完善产品标准。   (九)严格肉制品生产许可。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布局、生产加工控制、清洁消毒、冷藏冷冻和检验检测等项目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积极配合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严把许可准入关口。   (十)加强肉制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根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情况,制定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合理划分肉制品企业监督检查事权。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随机监督检查和异地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对肉制品经营者温控措施落实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生产经营者整改到位,形成监管闭环。   (十一)加强肉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持续开展肉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等安全性指标开展监督抽检,对兽药残留、动物源性成分等指标开展风险监测。对抽检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和问题要依法处置,并督促生产经营者整改到位。   (十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要求,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特别是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加工食品,使用回收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提升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三)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控制水平。引导肉制品生产企业自建或者合作建立畜、禽养殖场,鼓励企业采用“进厂(场)监督”、供应商审核等方式,督促养殖厂(场)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严格落实兽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管理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督促屠宰、运输、仓储环节相关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畜、禽肉质量安全。加强肉制品销售管理,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配送、贮存销售肉制品,鼓励企业设立直营店、专柜和网店等方式销售。   (十四)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水平。鼓励大中型肉制品企业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实施HACCP、ISO22000等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鼓励企业开展质量安全提升小组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升生产加工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促进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创新。   (十五)提升产品创新研发水平。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联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研发机构等联合研发新产品。鼓励大型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等专门的产品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优化产品外观包装设计,满足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消费友好等需求。鼓励企业开展食品感官评价,消费者体验,培养忠诚的消费者,激发消费潜能。   (十六)提升产品品质和品牌建设水平。引导企业加快标准和质量提升,推动肉制品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以中华老字号、知名品牌为引领,以食品产业集聚区、肉制品加工示范区为重点,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创建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示范区和质量安全提升示范企业。加强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产品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和宣传,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认真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十八)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完善推动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地方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肉制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的扶持和技术服务力度,推动中小肉制品企业做大做强,助力加工小作坊转型升级。   (十九)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作用,建立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的技术支撑。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引导和督促肉制品生产者合规、诚信生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真实报道食品安全问题。   (二十)强化工作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强化对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月19日
  • 生态环境部强化环评质量监管落实三大主体责任
    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上海市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时强调,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统筹长江口航道资源利用开发和河口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核心阅读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强化对相关行业“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把关的要求,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切实发挥环评制度绿色引领作用。  本报记者 张维  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是建设美丽中国不可绕开的热点话题,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五个重大关系”中位居首位。  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近日指出:“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在绿色转型中推动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考题。”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也在近日强调,必须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通过高水平环境保护,不断塑造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这其中,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了解,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强化对相关行业“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把关的要求,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切实发挥环评制度绿色引领作用。  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信息,十年来,我国以年均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超过6%的经济增长,能耗强度累计下降26.4%,是全球能耗强度降低最快的国家之一。可再生能源装机历史性超过煤电装机容量,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装机都稳居世界第一。  但是如黄润秋所说,当前我国绿色发展水平整体还不够高、基础还比较薄弱,产业结构高耗能、高碳排放特征依然明显,盲目上马“两高一低”项目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了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做了大量的工作。  指导地方严格准入把关。生态环境部在2021年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硬约束,落实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引导“两高”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转型。  同时实施清单化管理。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介绍,生态环境部将1.6万个“两高”项目列入清单管理,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严把准入关口,优化建设方案,防范“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持续规范审批尺度。刘志全透露,生态环境部正在分批修订相关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去年已出台了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等行业环评审批原则,从优化选址、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方面,强化了对相关行业“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把关的要求。  在今年的经济回暖中,环评及其所支持的生态环境保护扮演着重要角色。比如,生态环境部今年早些时候制定实施了《生态环境促进稳增长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并及时谋划推出新的接续政策措施,有力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  环评的作用尤其不可或缺。据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介绍,生态环境部积极发挥环评审批“三本台账”(国家、地方、外资三个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清单)和绿色通道机制作用,在严守生态环保底线基础上,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全过程保障。  深化改革采取“四个一批”举措  环评审批“三本台账”的作用不可小觑。  正是因为用好了“三本台账”和绿色通道机制,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完成20个重大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环评审批,涉及总投资2600多亿元。  刘志全介绍说,生态环境部针对今年纳入台账的818个拟开工项目,分行业召开14次调度会,指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1月至8月,全国共完成环评审批8.09万个,同比增长13.0%,涉及总投资14.7万亿元,同比增长9.4%。  用好“三本台账”,也是生态环境部为更好服务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在进行的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在此之外,生态环境部还于近期印发实施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在深化环评改革方面,采取“四个一批”改革举措。一是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二是试点推广一批报告表“打捆”审批;三是简化一批报告书(表)项目环评内容;四是试点优化完善一批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  《意见》要求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严格依法审批,严守生态环境底线,对涉“两高一低”项目、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公园”类项目、生态敏感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分别明确环评审批重点。对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栖息地保护、生态调度、环保搬迁等对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进度缓慢的,依法实施通报、约谈或限批;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突出的,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的,按要求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坚决清除违法违规从业“土壤”  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离不开对环评质量监管的强化。  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两起环评造假案件正式宣判,一起为5月份宣判的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造假案,4人获刑;一起为8月宣判的江西展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造假案,包括环评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挂靠”环评工程师等在内的8人获刑。  这其中就有着生态环境部的推动作用,由此也充分彰显出生态环境部对环评弄虚作假“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的决心。  近年来,在严惩重罚的态势下,环评文件质量持续改善,环评市场进一步激发活力。但刘志全直言不讳地指出,仍有人顶风作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环评制度公信力。为此,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以上述案件为鉴、举一反三,必须深刻汲取教训,强化责任落实。首先,环评单位务必严格落实直接责任。“环评单位在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起技术支撑作用,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直接责任,在从业中必须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依靠提供高质量的环评文件赢得市场,如果有人唯利是图、胆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刘志全说。  其次,环评工程师务必严格落实重要责任。环评工程师在环评文件编制中作为编制主持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涉案环评工程师为了蝇头小利抱着侥幸心理“挂靠”其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越过职业道德底线,也越过了法律的底线,对工作、生活、家庭均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影响。刘志全强调,所有环评工程师和所有环评从业人员都应当引以为戒,守好环评从业的底线。  再次,建设单位务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环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切不可因小失大,以致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环评审批、评估部门和专家必须严格落实把关责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并对审批部门、评估机构及专家予以通报,对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要求依法撤销批复并严格责任追究。  刘志全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坚持“严”的基调,坚决惩处环评弄虚作假行为,积极协调地方和公检法等部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评造假露头就打。坚持防微杜渐,持续强化日常监管,按季度对环评人员从业异常情况开展预警,以环评文件智能复核查重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联合人社部门常态化排查严打“挂靠”等行为,清除违法违规从业的“土壤”。坚持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强环评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强化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张维)
  • 我国加强出口儿童服装质量安全检验监管
    我国儿童服装因物美价廉在出口贸易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但由于儿童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其服装安全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发达国家出于保护儿童健康和贸易保护的需要,市场准入条件不断提高。因此,加强出口童装检验监管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出口童装存在的主要安全质量问题   目前出口童装面临的安全质量方面的技术壁垒主要有四大类:   (一)是服装机械物理安全技术法规。如欧盟发布的2001/95/EC《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其中儿童服装绳索及束带安全技术标准EN14682-2007对14岁以下儿童服装各部位的绳带均有严格的要求。   (二)是服装的化学安全技术法规。欧盟指令2002/61/EC及2003/03/EC则禁止使用22种经还原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染料(禁用偶氮染料)和“蓝色染料”,禁用偶氮染料是欧盟REACH法规和我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技术安全规范》(GB18401-2010)明确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学物质之一。欧盟指令2004/96/EC规定与人体皮肤长期直接的金属制品,镍的释放量每周要低于0.5μg/cm2。   (三)是公共安全技术法规。为了减少因纺织品易燃引起的火灾事故,许多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服装必须具有阻燃功能,而且须在产品上标明,如美国发布的儿童睡衣燃烧性法规。   (四)是服装生物安全技术法规。如欧盟羽毛羽绒卫生和清洁要求。EN12935-2001规定耗氧指数必须小于20,沙门氏菌20g中不得检出等。据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通报数据统计显示,儿童服装是召回产品重灾区,2011年我国出口欧盟童装遭RAPEX召回通报共162起,其中156起为机械安全性风险通报,6起为化学危险通报 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共召回22批儿童服装,因此对出口儿童服装检验监管的重点当属安全质量的监控。   童装设计存在安全隐患   童装设计影响到使用安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绳带设计不合理。头、颈部的绳带可能因无意识的缠绕或意外的勾挂,对儿童特别是婴幼儿产生勒杀窒息危险 胸部、腰部及其他部位过长的绳带在儿童玩耍过程中可能因意外的勾挂导致拖曳事故。在2012年6月29号RAPEX发布的第26周通报中,我国一批出口匈牙利款号为E-374B的Huasheng儿童套装因兜帽及腰部区域有抽绳,并且抽绳末端有塑料栓扣,存在勒伤及受伤风险,不符合EN14682标准要求被召回。儿童服装安全要求。儿童上身外衣拉带安全要求(标准)ASTMF1816-97(2004)尺寸为2T至12码的儿童上身外衣,风帽和颈部无拉带。尺寸为2T至16码的儿童上身外衣,腰部和下摆的拉带满足以下要求:服装摊开至最大时,拉带露出绳道的长度不超过3英寸(7.5cm) 在拉带自由端无套环,绳结或成环的拉带,打套结固定。   (二)装饰物、小部件设计不合理。漂亮的装饰物、小部件固然能给服装增加卖点,但儿童的好奇心会撕扯、啃咬,导致装饰物及小部件分离或脱落,容易产生吞咽、窒息伤害。如一批召回的出口欧盟童装因装饰物指南针罩内含有烷烃C10-C16的矿物油,易导致吞咽,引发化学性肺炎的危险,不符合2001/95/EC指令要求。   童装辅料的化学安全指标检测不合格   (一)童装面辅料中含有禁用偶氮染料。我国有少量出口童装被检查出禁用偶氮染料含量超标,导致货物退运,造成出口企业利益和声誉大大损失。禁用偶氮染料含量超标不仅仅局限于成衣主体本身,往往服装缝纫线、绣花线及配件等辅料存在较大的风险和隐患。禁用偶氮染料因其高危害性,已成为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中最重要的品质监控项目之一,也是生态纺织品最基本的质量指标之一,因此,加大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力度和频次势在必行。   (二)PH值不符合标准要求,超标。人体皮肤一般呈弱酸性,以抵御外界病菌的侵入,如果过酸或过碱,就会破坏人体皮肤表面弱酸性环境,并使皮肤容易受到病菌的侵害。JIS标准规定:婴幼儿用品(A类)4.0~7.5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4.0~7.5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4.0~9.0。   (三)甲醛含量超过规定要求,婴幼儿服装甲醛含量超过20mg/kg。JIS标准规定:婴幼儿用品(A类)≤20mg/kg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75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300mg/kg[1]。   (四)重金属镍、铅、镉含量超标,如2008年8月12日,美国CPSC与Chelsea&Scott公司联合宣布对600条产自中国的SunSmarties童裙实施自愿性召回,原因为该童裙上的金属气眼表面涂料的铅含量超标,违反了CPSIA(H.R.4040)规定。   (五)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含量超标,如童装塑料配件增塑剂含量超过0.1%。   (六)染色牢度不合格,染料可能会从纺织品上转移到皮肤上,对人体造成伤害。JIS标准规定:耐水色牢度(变色、沾色),婴幼儿用品(A类)≥3-4级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3级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3级。耐汗渍色牢度(变色、沾色),婴幼儿用品(A类)≥3-4级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3级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3级。耐磨擦色牢度(变色、沾色),婴幼儿用品(A类)≥4级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3级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3级。耐唾液色牢度(变色、沾色),婴幼儿用品(A类)≥4级[1]。   童装生产中的制造缺陷   (一)缝制不牢固、粘合牢度差。各种钮扣、铆钉、闪光装饰片及其他装饰件的缝制牢度未达到规定的拉力要求及局部印花及烫钻产品粘合牢度差都易导致小部件脱落,存在被儿童吞咽或其他安全隐患。2011年3月16日,CPSC通报一批中国产的1600条女童牛仔裤因裤子口袋上镶嵌的人造钻石和小金属片易脱落,造成窒息危险被召回。   (二)断针残留,断、残针在童装中的残留将对儿童稚嫩的皮肤造成伤害。日本PL法要求输日的服装不论是成人还是儿童服装均不得存在断,残针。   阻燃性能不达标   据统计,2011年有5批儿童睡衣因阻燃性能不合格被美国CPSC通报召回。面料燃烧速度过快或燃烧后产生熔融易导致儿童烧伤、烫伤,甚至危及生命。加拿大制定了专门的《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SOR/87-443)。JIS儿童睡衣燃烧性法规16CFRPart1615(尺寸:0-6X),16CFRPart1616(尺寸:7-14)。   (一)面料:每组5个样品的平均损毁长度≤17.8cm。2组10个样品中不能有一个样品的损毁长度≥25.4cm。在加测条件下,3组15个样品中只能有一个样品的损毁长度≥25.4cm。   (二)缝制类型或装饰品:每组5个样品的平均损毁长度≤17.8cm。3组15个样品中只能有二个样品的损毁长度≥25.4cm。   (三)成衣::每组5个样品的平均损毁长度≤17.8cm。3组15个样品中只能有三个样品的损毁长度≥25.4cm[1]。   出口童装质量安全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童装屡遭通报和召回已不再是单纯的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其产生安全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缺乏对童装产品设计进行风险评估的能力。目前,我国出口童装贸易仍以贴牌加工为主,童装生产企业完全按品牌持有人的设计要求生产,由于信息沟通不畅或信息不同步使部分企业不能及时了解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无法对设计的符合性作出判断。另外对法规及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味迎合客户要求,导致童装设计、小部件的使用等不符合进口国有关技术要求。   (二)缺乏对原辅材料安全质量的有效控制。随着纺织行业的激烈竞争,一方面劳动力、生产成本等的上涨,一些小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购买质次价廉的原辅材料。另一方面是部分童装企业来料加工,由客户提供原辅材料,童装原料中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来源于原料生产、纱线织造、染整、后处理以及服装等一系列的加工过程,若加工过程稍有疏忽,就会存在含有禁用芳香胺、pH值偏高或偏低、甲醛含量超标等潜在的化学风险。辅料(如钮扣、拉链)也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风险,因此无法防范原辅材料的化学安全风险。   (三)缺乏对生产过程关键点质量的自检自控。目前我国服装业呈现“大产业、小企业”的格局,由于服装行业门槛较低,尤其是针织服装企业,大多基础薄弱,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和管理手段,因此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如小部件的缝制牢度等无法控制。服装厂的关键控制点是粘合和检针,粘合时的温度,时间,压力等参数的选择制定对粘合牢度有很重要的影响,企业在生产时应定时监控,特别是首件样生产时工艺参数的正确选择。   加强出口童装检验监管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童装产品设计的监管。1、检验检疫部门要做好“宣传员”,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通过培训、检企交流互动平台等多种形式,让企业了解国外强制性标准、法规、指令等政策,提高客户对童装产品设计方案的辨识能力。2、做好“指导员”,对童装中绳索与束带设计、拉链钮扣小部件使用等是否符合进口国相关产品的技术法规要求进行指导,确保童装设计的安全性,避免企业因设计失误导致贸易风险。   (二)加强童装产品的源头监管。1、检验检疫部门要求企业建立高风险原辅材料台账,选用安全环保的原辅材料,内容包括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化学安全项目:如禁用偶氮染料、PH、甲醛含量及附件涂层重金属含量等检测报告和符合性声明,使用核销等。2、加强对企业高风险原辅材料台账进行监督核查,并对检测结果实施抽查验证,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童装生产关键过程的安全监管。1、是要求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检验制度,对高风险安全项目必须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如钮扣拉力器、检针机等,确保儿童服装的缝制安全质量,如配饰等小部件的固定强力是否达到进口国技术法规要求、童装有无断针残留等。2、是要求企业建立危险物登记发放制度,防范生产过程中危险物的残留。3、是加强对童装企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加强检测能力是控制童装安全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提高企业对产品质量的自检自控能力至关重要,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自己的检测实验室,检验检疫部门可通过培训、组织企业实验室开展比对测试活动,帮助企业检测人员提高检测水平。4、是加强童装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风险分析、规范评定、动态调整、优宽劣严”的原则,提高检验监管的有效性。对生产管理落后的企业和产品风险大的产品实施重点监管,避免出口童装存在安全质量隐患。   (四)检测机构要把好出口童装质量安全关。要保证输欧纺织服装质量安全,维护我出口童装产品质量信誉,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监督和检测机构应做到:要规范对输欧纺织服装的抽样检测,一线检验人员在日常检验抽样时,除主料外,还要关注辅料和装饰配件安全项目的检测 要督促企业加强原辅材料质量安全采购的控制,不能因其用量少或占的比例少而放松把关 积极开展面向纺织服装生产和外贸企业的宣传和培训,让企业明确输欧原辅材料的质量安全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总局检验司,加强出口童装的质量监管,确保出口童装的质量安全。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铁路、中核集团、航天科技、航天科工、航空工业、中船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兵器装备、中国航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铝集团、中国商飞、中国钢研、中国中车集团、中国航油、中国广核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计量大学:现将《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年2月13日全文如下:2023 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2023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基础的重要一年。全国计量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计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统揽工作全局,紧紧围绕深入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加快实施“计量强基工程”,积极引领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完善以《计量法》为根本的计量制度,提升计量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能力水平,夯实高质量发展的计量基础。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形成推动计量改革创新发展的合力(一)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推进计量改革创新发展。全国计量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计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计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找准新征程上推动计量改革创新发展的着力点,更好发挥计量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功能作用。(二)推进《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贯彻落实。印发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阶段性行动计划,启动《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有关制度性安排的政策研究工作,持续加强对《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贯彻执行的督促调度和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落细落地落实。(三)推动我国计量发展更加开放、更聚合力。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为主线,进一步发挥好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计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作用,适时组织召开全国计量工作会议,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计量合作,加快提升我国计量整体实力。(四)做好计量一体化发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军地合作,协力做好计量一体化发展有关规划、工程等重点工作任务的细化落实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不断提升计量支撑国防现代化建设能力。(五)加强计量文化建设和科普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计量意识。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督促指导首批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创新基地更好发挥在计量大众化通俗化宣传中的作用。推动成立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创新联盟,研究制定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云建设方案,形成计量文化建设和科普宣传合力。(六)组织开展好2023 年“世界计量日”主题活动。在湖北武汉举办2023 年“世界计量日”中国主场活动。设计制作“世界计量日”中国版主题海报,编制“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片,并公开发布。各地围绕主题、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世界计量日”主题活动。二、紧跟计量科技进步和时代发展要求,不断完善计量制度性安排(七)加强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做好计量法修订相关工作,深化计量立法实践,补充完善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相关计量监管制度和要求,积极做好地方性计量法规体系建设和部门、行业计量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八)健全我国计量单位制度。组织制定《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持续开展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计量单位的使用和管理。深入开展计量单位制数字化基础科学研究,加快量和单位国际标准规范的转化应用。加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宣传推广,提高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社会认知度和规范使用程度。(九)深化计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规范计量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等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性承诺、自贸区试点取消等改革试点工作,不断优化审批程序。深入推进江西、广西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改革。组织开展6 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改革评估及经验总结。推进新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改革,探索开展国家计量标准制度研究。(十)推进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摸底调查,从薄弱环节入手,切实提升检定能力,筑牢强制检定之基,通过推广多元化的检定方式,增强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智慧监管能力和水平。(十一)不断完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重点领域科学规划计量技术委员会布局。组织修订《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加强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升计量技术规范供给能力和质量。聚焦重点领域加快制定一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加强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建设管理。(十二)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建设。开展标准参考数据管理制度研究,在部分重点领域启动标准参考数据库建设。征集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领域方向建议,在生命健康、装备制造、食品安全、环境监测、气候变化等领域培育建立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遴选推广一批计量数据应用案例。三、围绕高质量发展计量需求,不断提升计量基础保障能力(十三)引领推进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国家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规定,推动国家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先进测量能力调研,梳理测量需求和重点。(十四)实施国家计量基准强基工程。开展“量子度量衡”政策研究,推动国家计量基准与原创性、引领性基础研究融通发展,增强国家计量基准自主可控能力。新建一批高准确性国家计量基准,实施一批国家计量基准技术改造,不断提升国家计量基准能力水平。研究制定国家计量基准评审规范,提升计量基准管理效能。(十五)实施计量标准能力提升工程。持续推动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升级换代,在先进制造、安全生产、公平贸易、环境监测等领域新建一批计量标准。加强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保障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完整和有效运行。(十六)实施标准物质能力提升工程。加大标准物质技术攻关,加快生命科学、生物技术、材料科学、环境监测、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刑事司法等重点领域的新型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组织修订《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规范,优化完善标准物质审评工作流程。(十七)积极推动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出台基层计量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指南,实施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工程,推动解决计量技术机构有关财政保障政策问题。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计量基础和前沿、通用科学技术研究,争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发动和组织全国各级各类计量技术机构积极对接地方、部门和行业计量需求,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做好全方位、全链条的计量保障服务。(十八)加强计量人才培养。落实中央有关人才规划,加强计量人才专题调研,研究制定计量人才培养支持方案,加大计量科技人才、计量管理人才、计量应用人才的培养力度。充分利用计量技术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等优质资源,建立国家计量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推动地方开展计量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十九)加强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组织做好全国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加强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风险防控,规范注册计量师从业行为,不断扩大注册计量师人员规模。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岗位设置,建立首席计量师、首席工程师、首席研究员等聘任制度。四、聚焦民生急需,全面履行计量监督管理职能(二十)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依法认真落实计量属地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计量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地方基本计量量值传递和法制监管需要。督促指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计量法》等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经营。(二十一)聚焦“三个监管”推动计量监管工作改革创新。坚持人民至上,鼓励和支持地方以法治为根本、以信用为基础、以智慧为手段,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计量监管的新模式、新方法、新举措,保障计量监管落到实处、产生实效。(二十二)持续强化民生计量工作。紧盯集贸市场、加油站等民生重点领域,加大重点民生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力度。加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专项检查范围,严厉打击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行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二十三)不断加强计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监督检查,持续推进标准物质量值核查和现场检查。部署实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二十四)积极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落实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在全国征集诚信计量典型案例,树立诚信计量品牌,营造诚信计量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诚信核心价值观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二十五)大力实施计量比对。推动修订出台《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一批国家计量比对、大区计量比对和地方计量比对,向社会公开一批计量比对结果。结合计量比对工作,探索开展中国校准测量能力承认制度研究。五、紧跟国家重大战略,更好发挥计量服务保障作用(二十六)加强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建设。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计量需求,持续做好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批准筹建和验收工作,鼓励和支持地方加强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规范管理,推动建立国家产业计量成果库,加大对产业计量测试技术、装备和方法的成果共享。(二十七)积极推进计量服务区域协调发展。聚焦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对接区域发展计量需求,积极发挥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相关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作用,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推动出台《关于全面深化长三角计量一体化发展的意见》,研究制定《关于京津冀计量协同发展的意见》。继续做好计量援藏援疆援青工作。(二十八)不断深化企业计量工作。常态化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及欠发达地区企业计量服务供给。实施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的计量支持。推动建立企业计量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搭建企业计量能力交流与技术服务共享平台。推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配合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监督检查。(二十九)稳步促进仪器仪表产业质量提升。在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仪器仪表计量调查研究,研究制定计量推动仪器仪表质量提升的若干措施。推动地方开展仪器仪表产业集聚区、仪器仪表测试评价等试点。(三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计量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碳计量现状及问题调查研究,明确碳计量工作重点和方向。研究制定碳计量相关技术规范,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要求,组织部分地方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试点。推动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三十一)持续开展能源计量工作。进一步发挥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作用,开展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阶段性评价,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组织地方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和能效、水效计量监督检查。(三十二)加强计量领域多双边计量合作。深入参与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活动,积极承担国际组织管理职务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充分利用澜湄、金砖、上合等合作机制,在健康、绿色、民生等重点领域,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计量合作,推进计量基础设施联互通。组织开展“一带一路”计量合作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编制《“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制度汇编》。(三十三)推进计量国际互认。加快实施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互认制度,不断扩大互认范围,增加OIML 证书指定实验室。积极主导和参与计量国际建议制修订、国际计量比对等,稳步提升国际互认的计量校准与测量能力,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加强WTO/TBT 计量领域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推进“计量服务企业走出去”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帮助企业“走出去”。(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
  • 2017年,食品生产监管“新”声夺人
    p   2017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这是党中央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明确指示,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根本目标与基本遵循。 /p p   2017年,食品生产监管领域全面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按照深化许可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夯实工作基础、加强能力建设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坚持清单管理和靶向治理,开展突出问题大整治和风险隐患大排查,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再上新台阶。 /p p   本版梳理了2017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食品生产监管方面的新举措、新进展,并撷取北京、天津等12个省(市、区)食药监管部门的工作亮点,以飨读者。 /p p strong   许可改革实现新突破 /strong /p p strong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共新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1.69万张 /span /strong /p p   组建食品生产许可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修订《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许可审查细则27个。 /p p   大力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行许可电子证书管理,打通许可“最后一公里”,加快许可全程电子化。 /p p   支持新业态发展,星巴克全球最大烘焙工坊在上海开业。 /p p   督促地方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p p   2017年,共新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1.69万张。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共有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14.46万家。 /p p strong   监督检查取得新成效 /strong /p p strong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68%的案件来源于各类检查 /span /strong /p p   以科学划分监管事权为依托,以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为重点,研究构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体系框架。 /p p   指导地方制定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全国风险等级评定完成率达到93.44%。 /p p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117家次,涵盖茶叶、婴幼儿配方乳粉、水产制品、食用植物油等11个食品类别,共计发现问题680个。 /p p   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完成38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体系检查,累计对89家企业进行体系检查,其中停产整改19家,立案查处10家,吊销许可2家,注销许可4家。 /p p   2017年,全系统共检查食品生产主体48.8万家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7.1万个 查处生产环节案件3.3万件,其中68%的案件来源于各类检查。 /p p strong   风险防范实施新举措 /strong /p p strong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 /span /strong /p p   部署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全国共检查生产企业126家次、经营单位21.1万家次,发现问题724个。 /p p   组织蒙牛、伊利等10家大型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风险交流,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p p   对北京、山西、河南等地10余家食品添加剂企业开展调研,了解生产工艺、配方组成等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研究加强监管的工作措施。 /p p   部署茶叶农药残留专项整治,严格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监管,强化小麦粉质量安全监管,对“一非两超”、掺假使假等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p p   积极开展生产环节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研究提出8个方面监管措施。 /p p   继续抓好大型企业监管,分南北两个片区召开工作推进会。 /p p   指导地方继续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全国小作坊监管情况调查和经验交流。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 /span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组织起草16项规章文件、组织开发2个管理系统 /strong /span /p p   围绕完善监管制度,全年共组织起草食品生产监管规章4个、规范性文件12个。 /p p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跟踪评估,推动制度落地。 /p p   围绕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发食品生产许可电子化管理系统、食品生产监督检查2个管理系统和相应数据库,推进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p p   及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门户网站发布许可和监管相关信息,有效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推进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监管能力实现新提升 /span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检查能力提升,社会共治合力形成 /strong /span /p p   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培训,着力提升食品生产监管效能。 /p p   协调推进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修订,联合其他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p p   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清洁”行动,构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p p   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20余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p p   各地综合运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手段强化监管,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总体水平有了新提升。 /p p strong   北京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突出重点 一企一策精细监管 /span /strong /p p   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以风险防控为核心,全力推动企业实施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不断提升食品生产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突出监管重点,推动良好生产规范,试点实施“一企一策”精细化监管。为加强特殊食品监管的专业水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特殊食品(含特殊膳食)生产许可和监管职能统一调整到专设的部门负责,突出了特殊食品监管的重要性,强化监管措施,切实防范特殊食品安全风险。 /p p strong   天津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引领示范 督促企业实施自查制度 /span /strong /p p   不断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发挥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实施HACCP等体系。制定发布《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主动排查风险隐患,明确企业按照风险分级确定自查频次的原则,建立企业自查与执法巡查的比对评价机制,规范企业风险问题报告程序和处置要求,切实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p p strong   辽宁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分级管理 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span /strong /p p   建立完善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监管体系。组织全省重新调整完善重点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区域以及重点企业四类清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乳制品等企业必须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组织编写《辽宁省食品生产风险隐患指导目录》。推行以“一表、一单、一手册、一目录”为核心的风险分级监管“四个一”模式。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信息系统涵盖全省14个市、120个区县、174个乡镇机构,实现了风险分级监管的信息化管理,成为指导、管理全省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每季度利用监管平台数据对各市进行风险分级监管调度,全年共对出现问题的5个市、12个区县下达了督办单,形成了抓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 /p p strong   黑龙江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防范风险 实施乳制品精准监管 /span /strong /p p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管理,按风险级别确定的监管频次进行监管。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均建立了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对31家婴幼儿配方乳粉和8家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料500余批次进行抽验,并进行了DBP、DEHP监测。对乳制品企业生产环境微生物污染情况开展排查,分别对肠杆菌科、克罗诺菌属(阪崎肠杆菌)进行菌落总数、沙门氏菌和环境ATP的检测。组织开展全省学生饮用奶专项检查,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对180余名监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并重新聘任157名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充实乳制品安全检查员队伍。 /p p strong   上海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规范制度 助力新业态健康发展 /span /strong /p p   坚持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的原则,针对一系列新业态、新产品需求,先后出台《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范制度,助力食品生产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实施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加强源头把控。截至目前,全市共有961家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占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的59%。 /p p strong   江苏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智慧监管 实现电子追溯 /span /strong /p p   以推进重点工作为突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逐步建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体系。推广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全省注册使用系统的食品生产企业累计达1497家,实现乳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基本覆盖,肉制品和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13%和20%以上覆盖。同时,继续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引导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目前,全省纳入“黑名单”管理企业累计18家。组织制定并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这是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省级层面发布的首个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 /p p strong   浙江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法规先行 综合治理小作坊 /span /strong /p p   组织实施《浙江省食品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以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为重点,进一步提升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系统性和有效性。按照“一个指南、一张表格、一套材料、一份承诺、一窗受理”的要求,显著降低登记门槛。同时,按照“既要看得见,又要管得住”总体要求,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从业培训和社会监督。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建档食品小作坊7194家 组织监督抽检9100批次,抽检合格率98.33% 举办食品小作坊培训班285个,培训8675人次。 /p p strong   福建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严格检查 强化案件查办工作 /span /strong /p p   2017年3月底,圆满完成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对48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双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共发现261项问题,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到位。全省各地共出动执法人员32396人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2900家次,发现问题企业1416家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336份,80家企业根据检查结果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查处食品生产违法案件425起,移送公安机关16起。 /p p strong   河南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完善制度 督促企业落实责任 /span /strong /p p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率先出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定, 配套制定了主体责任自查表,构建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责任追究体系,实现“主体责任明晰化、落实责任制度化、监督指导规范化”。召开大型骨干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大会,并在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中组织开展主体责任万人万企“响应、承诺、践行”主题活动。以食品安全管理“有机构、有人员、有自查、有整改”为主要内容的落实机制已在生产企业中全面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效。 /p p strong   湖北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因地制宜 探索小作坊监管新方式 /span /strong /p p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力贯彻实施《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积极探索小作坊监管新方式。一是加大投入。将白酒、食用植物油、肉制品、面制品、豆制品等高风险小作坊作为监管重点,共划拨食品生产监管资金近千万元,排查重点监管业户7660家次。二是聚焦民意。针对“粮、菜、酒、油、豆、茶”等老百姓身边的小作坊,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做到季季有行动,次次有通报。三是示范引领。选取白酒、酱腌菜、茶叶、面制品、豆制品5类小作坊开展小作坊大提升工程,按照集中建园和分散布点的思路,探索实施小作坊“12345”管理模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改造提升后获得小作坊许可的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p p strong   广西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专兼结合 打造检查员队伍 /span /strong /p p   采取聘用制、检查记录制等方式解决制约试点工作难题。采取专兼结合方式扩大队伍,建立275人的全区食品生产检查员队伍,其中包括12名专职检查员。检查员上岗前,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培训,并为每名检查员配备检查记录仪等现场检查装备。截至2017年12月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专职检查员完成14个市67家(体系检查34家,飞行检查33家)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涉及食品类别11个,发现问题1085个。 /p p strong   四川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重拳出击 治理生产环节突出问题 /span /strong /p p   全年组织开展白酒、饮用水等多项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黑作坊”“黑窝点”,严厉打击“一非两超”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出动监管执法人员7.4万余人次,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5万余户次,整改隐患问题8000余个,配合实施近1500批次专项抽检,立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00余起,移送司法机关2起。同时,将白酒、调味面制品等列入全省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范畴,深入排查整治重金属和农兽残超标等隐患问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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