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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部印发《通知》要求公开环境监管信息

    环境污染一直是近些年来政府最为头疼的事情,而频频曝出的环境污染事故更是引发了众多市民的不满。环保部作为该项事情的重要监管部门对此也感到束手无策。日前,环保部为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工作,要求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发布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从2013年9月开始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细化公开内容为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八大类31小项,严格信息公开时限,规范信息公开方式,要求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设置专门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对于少数县级环保部门建设网站确有困难的,其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应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发布,也可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各方面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的权益,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同时,《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内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加强责任考核,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环境的问题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个企业的问题,是我们全民需要关心需要考虑的重大民生问题。它关系着我们现在所生存的环境的质量,也影响着以后我们世代子孙生活的情况。环保部作为关键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监管,好好使用现代化的检测设备,揪出那些污染源,还我们一个优质的生活环境。对于这个问题,你们觉得实行力度能跟上吗?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2024年版)》的通知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809038[/list][/td][td][list][*]主题分类:[*]通知[/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注发〔2024〕84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登记注册局[/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9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3日[/list][/td][/tr][/table] [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align][align=center](2024年版)》的通知 [/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已经2024年8月26日总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29日 [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8/d51164189a33477993f30bb80c4b6596.pdf?fileName=%E5%B8%82%E5%9C%BA%E7%9B%91%E7%AE%A1%E9%83%A8%E9%97%A8%E4%BC%98%E5%8C%96%E8%90%A5%E5%95%86%E7%8E%AF%E5%A2%83%E9%87%8D%E7%82%B9%E4%B8%BE%E6%8E%AA%EF%BC%882024%E5%B9%B4%E7%89%88%EF%BC%89.pdf]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url]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

  • 【转帖】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通知 要求提高食品监管公信力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通知 要求提高食品监管公信力2009年03月11日07:45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据新华社电为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对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通知强调,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试点!

    [align=center][b][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试点![/size][/b][/align][size=15px]沅简计量科技有限公司[/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10-17 06:00[/color][/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发表于江苏[/color][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 为不断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在重庆市、四川省开展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试点,充分发挥计量职能和技术优势帮扶企业纾困解难。[b]通知中提到[/b] 鼓励企业中考取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愿申请注册计量师注册,支持企业强化计量人才能力提升,引导企业培育一批专业知识精、业务能力强的高层次注册计量师队伍,从而推动助力解决计量测试技术难题,通过精准计量打造“精品”工程。注册实施机构通过建立企业注册计量师“问诊”工作机制、专家联系制度、成立专家服务队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计量体系和计量能力建设的指导和帮扶。[b]通知要求[/b] 重庆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督促注册实施机构严格遵守计量、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参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合法合规、可持续发展。不定期对注册实施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和明察暗访,采用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电话问询、匿名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强化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管约束,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size][/font][/size]重庆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开展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试点的请示》(渝市监文〔2023〕35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试点的请示》(川市监〔2023〕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重庆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试点的方案,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参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试点,为充分发挥计量职能和技术优势帮扶企业发展,完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提供实践经验。三、重庆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引导、行业自治、企业自愿参与的工作机制,督促企业注册计量师实施机构严格遵守计量、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试点工作合法合规、可持续发展,为满足企业计量需求,促进企业计量人才作用有效发挥,完善企业计量体系,提升企业计量能力提供计量人才政策供给。四、重庆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与计量相关的学协会作为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试点实施机构,同时强化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管约束,加强对获得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人员和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只“放”不“管”。要有效控制廉政风险,不得收取或变相向企业收取注册费用,注册对象范围要面向社会放开,不能仅限于注册实施机构的会员单位。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名称为“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五、重庆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要尽快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风险机制,及时加强试点政策解读,注重舆论引导,及时解决注册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相关试点工作情况每半年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的通知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的通知[/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915450[/list][/td][td][list][*]主题分类:[*]通知[/list][/td][/tr][tr][td][list][*]文号:[*]市监标创发〔2024〕13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标准创新管理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4年03月04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3日[/list][/td][/tr][/table] [align=center][font=黑体, SimHei][size=32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的通知[/size][/font][/align]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厅、 委): 为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和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的有关规定, 规范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 2019 年印发的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进行修订, 现将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 年 3 月 4 日[/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url=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zcxs/art/2024/art_123f9f7d98c74402bd2a01a2bff55a8f.html]国家市场监管总局[/url]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黑体, SimHei][size=24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size][/font][/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 委):为进一步加强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南》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进一步补充、细化《指南》内容,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交流、实地教学等方式,帮助基层监管人员熟练掌握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水平。[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7/e4c14278b5ab4f6d83765ddd9dd6f2a3.pdf?fileName=%E8%82%89%E5%88%B6%E5%93%81%E7%94%9F%E4%BA%A7%E7%9B%91%E7%9D%A3%E6%A3%80%E6%9F%A5%E6%93%8D%E4%BD%9C%E6%8C%87%E5%8D%97.pdf]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pdf[/url][/list]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align][align=center]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align][align=center]市监检测发〔2024〕53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工责任,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肃查处虚假检验、串通涨价、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深化整治机动车检验市场乱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着力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32号),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将“尾气检测费”打包进纯电动汽车“年检费”一并收取。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秩序。[b]二、加大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力度[/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检验检测综合治理和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积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对照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配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重点通过技术手段查处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b]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交由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严格依法撤销检验资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文件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四、推动提升检验服务规范化水平[/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落实优化车检服务举措。联合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落实“两站合一”要求,确保新申请和到期换证机构实现安检、环检两站合一。联合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推动落实提升检验服务规范化水平工作要求,优化检验服务流程,推行车辆检验“交钥匙工程”,推进实现群众送检只排一次队、全程一窗办。[b]五、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经营主体名下,及时向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影响力和震慑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于2024年9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及典型案例上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左天明 010-82262722附件:2024年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17日 [/align](此件公开发布)[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7/f83a6cd22a1742ca94a90180c7d22c6a.doc?fileName=%E9%99%84%E4%BB%B6%EF%BC%9A2024%E5%B9%B4%E6%9C%BA%E5%8A%A8%E8%BD%A6%E6%A3%80%E9%AA%8C%E4%B8%93%E9%A1%B9%E6%95%B4%E6%B2%BB%E8%A1%8C%E5%8A%A8%E4%BF%A1%E6%81%AF%E6%B1%87%E6%80%BB%E8%A1%A8.doc]附件:2024年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doc[/url][/list]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29px][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b][/size][/font][/align][align=center][size=29px][b]《2024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b][/size][/align][size=21px][/size][size=21px]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铁路、中核集团、航天科技、航天科工、航空工业、中船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兵器装备、中国航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铝集团、中国商飞、中国钢研、中国中车集团、中国航油、中国广核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计量大学:[/size]现将《2024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align][align=right] 2024年1月19日 [/align]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4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1/7772d39643044729abe3194b22dbbc78.pdf?fileName=2024%E5%B9%B4%E5%85%A8%E5%9B%BD%E8%AE%A1%E9%87%8F%E5%B7%A5%E4%BD%9C%E8%A6%81%E7%82%B9.pdf]2024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pdf[/url][/list]

  • 川环办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font=&]如题,川环办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没有大佬知道这个污染企业详查该如何制定监测方案,看了《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里面写的不是特别清楚,问了一些专家老师,目前也是给一个比较保守的回复。有没有大佬已经开始做了或者有什么好的建议?[/font]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行动方案》通知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行动方案》通知[/b][/align]计量资讯速递 近年来,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居高不下、不断攀升,近视低龄化、重度化日益严重,影响国家和民族未来。习近平总书记近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必须高度重视,不能任其发展。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也作出批示。为此,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结合市场监管总局职能和相关任务分工,现提出以下行动方案。

  • 【讨论】何去何从"电子监管码"?

    [font=黑体][size=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关于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要求,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完善产品标识制度和查验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监管。 [/size] [/font][color=#00008B][font=新宋体] 什么是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每件产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简称监管码。电子监管码记录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信息。目前电子监管码已经从16位升级到20位,企业准确登记其产品的商品编码后,电子监管码可以建立与商品编码的对应关系,完成在零售领域的结算计价功能。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将产品的生产、质量等源头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流通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在销售时将销售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信息可供消费者进行真假与质量查询,供政府进行执法打假、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管理,供企业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渠道销售情况和涉假信息。[/font][/color][color=#DC143C][font=楷体_GB2312]电子监管码一推出,便引来业界的一片质疑声。在天平的两端,一边是国家质检总局大力度推进电子监管码的决心,一边是企业的联名上书,抵制监管码的实施。这个以电子监管码为轴心,执行者与被执行者间的一场“博弈”由此展开。 电子监管码到底将何去何从?它的实施是某些机构利益的显示,还是真正为企业打假做事,在这场博弈里,执行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font][/color]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及时自查清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存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三)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四)建立台账备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将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针对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细化监管任务,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要求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格查处,并及时追查问题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书面通报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监督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行为。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监管中发现、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的线索,认真调查核实,深挖细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生产加工食品,不按规定做台账记录以及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摸排重点案件线索,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三、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积极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多形式、多途径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消费、理性消费理念,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成果,披露典型违法案例,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应。同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全社会举报以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3月13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计划项目[/b]2022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20项。其中,涉及食品安全5项,消费品安全3项,电气安全3项,建材质量3项,材料测试3项,生态环境监测2项,医疗防护用品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b]二、参加对象[/b]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b]三、实施要求[/b](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b]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b]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各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2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联 系 人:认可检测司 孙璐联系电话:010-82260784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附件: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img=,690,76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3/202203281617524294_205_1954597_3.jpg!w690x766.jpg[/img][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3/202203281618001226_2196_1954597_3.jpg!w690x690.jpg[/img][img=,690,67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3/202203281618063688_4307_1954597_3.jpg!w690x678.jpg[/img][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3月23日[/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size=17px][color=#7b0c00][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color][/size][size=16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size][size=16px]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一计划项目[size=16px]2021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8项。其中,涉及[/size][size=16px][color=#c0310c]食品安全6项、电气安全5项、建材质量2项、消费品安全2项、农资质量1项、生态环境监测1项、材料测试1项[/color][/size][size=16px]。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size]二参加对象[size=16px]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size]三实施要求[size=16px](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size][size=16px]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size][size=16px](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5月15日前上报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9月30日前上报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size][size=16px](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size]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size=16px]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size][size=16px]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size][size=16px]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郭栋[/size][size=16px]联系电话:010-82262733[/size][size=16px]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 [/size][size=16px]附件: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size][size=16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right][size=16px]2021年4月12日[/size][/align][align=left][size=16px][img=,690,77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170820245814_1070_1954597_3.jpg!w690x779.jpg[/img][img=,690,33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170820293782_5387_1954597_3.jpg!w690x338.jpg[/img][/size][/align]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以来,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坚持机构改革和强化监管“两手抓”,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一些地方机构改革进展缓慢、力量配备不足,个别地方监管工作出现断档脱节,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加大、问题时有发生。近期,“上海福喜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举一反三,完善监管体制,切实管住管好。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有关文件、《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以及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等有关要求,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建立覆盖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全过程的最严格监管制度,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执行不搞变通、不打折扣。  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度缓慢的地方要制定时间表、拿出硬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完成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工作,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和技术力量,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检验检测、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确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要把监管触角延伸到基层和乡镇(社区),尽量缩短改革过渡期,打通监管执法的“最后一公里”,消除监管死角盲区,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国发〔2013〕18号文件关于省、市、县三级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重要性,保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已经组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市(地、州)、县(市、区),要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尽快让机构正常运转起来;进行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县(市、区)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强化,可根据工作需要,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牌子,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四、切实抓好改革过渡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深刻吸取“上海福喜事件”的教训,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构改革尚未到位的地方,要保持部门间协调配合、上下贯通,按原渠道部署和落实相关工作,保证工作不断、运转顺畅。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社会合力共治。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开展加油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加油机的计量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加油站利用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计量市场环境。  二、检查时间  2019年5月20日至10月31日。  三、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检查以下方面:加油站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在用加油机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查看加油机是否有作弊、偷换计量装置主板和计量芯片等计量违法行为;向社会做出公开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情况;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迅速部署开展相关工作。要把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同规范加油站计量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民生紧密结合起来,与开展加油站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结合起来。要引导辖区内所有的加油站公开向社会承诺诚信计量、守法经营;对还没有做出诚信计量公开承诺的加油站,引导其尽快做出承诺;对已做出诚信计量公开承诺的加油站,监督其履行承诺;对不履行承诺的,要严格执行失信惩戒机制。  (二)务求取得实效,整改查处必须到位。对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加油站及时进行整改。对利用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检查中发现重大案件和重要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避免出现社会舆情和不良影响。  (三)畅通举报渠道,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手段,做到“监督举报必检查、违法行为必查处”,特别是对有群众举报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加油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彻查,通过跟踪检查、重点监控等手段,不断加大计量监管力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对加油机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及时总结经验,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工作总结要全面反映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情况、计量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要认真填写《加油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数据务必真实可靠,上述材料请于2019年11月15日前报总局计量司。  联 系 人:徐卿  电话电话:010-82261794、82260127(传真)  电子邮箱:[email]xuq@aqsiq.gov.cn[/email]  附件:[url=http://www.samr.gov.cn/jls/fzjl/ssj/201905/P020190515397450927422.xlsx][color=#000080]加油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color][/url][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19年5月13日[/align]

  • 【转帖】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增强严厉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行为和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出新的要求,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各地工商部门要深刻认识、科学研判食品安全所面临的复杂而严峻的形势,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入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政治敏感性;坚决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依法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的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                             2014年9月30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相关文件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办公厅关于印发[/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相关文件的通知[/font][/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推动执法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总局设立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并形成《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相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22日 [/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成员名单[/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align=center] [/align] [b]一、主任委员[/b] 白清元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b]二、副主任委员[/b] 况 旭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 [b]三、成员[/b] 彭增田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 缪 丹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 母 兰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副司长 郭向丹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副司长 王柏琴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二级巡视员 张晋京 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稽查专员 李奇剑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一级巡视员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工作规则[/font][/align] [b]一、总则[/b] 为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活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35号),制定本规则。 [b]二、主要职责[/b] (一)负责研究讨论备选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 (二)负责研究讨论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形成一致意见报总局主要领导审签。 [b]三、机构设置[/b]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总局分管执法稽查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1名,由执法稽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7名,由法规司、执法稽查局、食品协调司、食品生产司、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食品抽检司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在执法稽查局设置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案指委办公室),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具体工作。 [b]四、工作流程[/b] 1.初审。案指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推荐表》,并交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进行初步审核,遴选出符合要求的备选指导性案例。 2.复核。对于初审通过的备选指导性案例,由案指委办公室通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格式文本及相关案件材料,交至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征求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专题论证会。 3.组织研究。案指委办公室将经成员单位确认后的备选指导性案例提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 4.总局局务会审议。根据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意见,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通过后由总局主要领导签发。 5.公开发布。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等正式向社会公布指导性案例。 [b]五、附则[/b]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定事项由相关司局、单位向案指委办公室提出,报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管理办法(试行)[/font][/align]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促进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的设立,专家的申请遴选、工作分配及日常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以下简称执法稽查局)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专家组工作制度; (二)负责专家的申请、遴选、换届等日常工作; (三)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指导性案例评选、编撰等工作; (四)其他与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风险评估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市场监管部门等从事食品安全研究、食品检验检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法制审核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熟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 (三)具有法律、食品、药品、医学等领域的教育背景,具备较丰富的食品安全研究和监管执法经验。其中,市场监管系统内的应具有5年以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或法制审核经验,总局《综合执法人才库》人员可优先入选;系统外专家应在行政执法领域或食品安全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原则上从事行政执法研究、食品安全研究年限不少于5年,特别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身心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够承担专家组相应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专家选用采取自愿申请和地方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自愿申请需由本人申请并填报《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专家申请表》(附件1);地方推荐需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专家推荐表》(附件2)。 执法稽查局确定拟纳入专家组的人员名单,并为入选专家组人员颁发聘书。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组: (一)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党纪处分或降级(含)以上政务处分的;或受到前述处分以下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相关专业资质、资格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四)有不诚信等不良从业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宜入选专家库的情形。 第八条 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专家表现情况,对专家组专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专家组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九条 专家组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执法稽查局报送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取消其专家组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工作任务; (二)有意违反回避原则,违反工作纪律; (三)其他不适宜再担任专家的情形。 本人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的,由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准予退出。 第十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通过提供咨询和建议、出席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参与指导性案例的审议备选工作; (二)通过课题研究、会议研讨、案例评审等方式参与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工作; (三)通过编撰指导性案例评析、专题讲课等方式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与指导性案例相关的培训活动; (四)其他与指导性案例制度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书面提出回避: (一)承担工作任务与专家本人、配偶、子女所在单位相关联,或有利益关系; (二)专家本人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有科研合作、项目委托、专利合作关系; (三)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公正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组专家不得利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身份开展营利性活动,不得对外泄露案件情况及有关敏感信息。 第十三条 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执法稽查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执法稽查局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源自:[url=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4/art_a4f3e175c4f0417f9333f796a3031bbf.htmlhttp://]国家市场监管总局[/url]

  • 【资料】关于加强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通知~~!!

    特 急 国质检检函〔2007〕671号关于加强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center]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期,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两次大规模召回中国产玩具,原因是这些玩具的油漆涂层含铅量超标。2007年6月1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玩具公司RC2发布公告,召回150万件中国产玩具火车;2007年8月2日,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和费雪公司联合发布公告,召回96.7万件费雪(FISHER-PRICE)牌塑料玩具(费雪公司为美国最大的玩具公司美泰公司下属子公司)。欧盟及有些国家正在加严对我出口玩具检验。这些情况,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出口玩具的形象。为促进我国出口玩具贸易的健康发展,有效维护我出口玩具的国际声誉,现对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调整和完善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法检范围内的玩具产品实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各局按照新发布的《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1)、《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企业审核要求》(试行)(见附件2)等完善、调整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立即对已经向生产加工企业、经营公司颁发的玩具出口质量许可证按照新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对于清查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应立即暂停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要求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对处在整改阶段的企业给予3个月过渡期,在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要求,取消其出口质量许可证。(二)对所有获得CCC认证的企业进行全面复审,复审中达不到CCC认证标准的,取消其CCC认证资格。(三)对清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各局应及时上报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二、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必须提供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和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法规、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合格的符合性声明,方可接受报检。三、各局要加大对玩具产品原料的监控力度。对近期出现问题较多的油漆原料,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出口玩具报检时必须提供所使用油漆的检测合格报告,没有提供合格报告的不予接受报检。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综合衡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许可审批和现场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并公布省、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同时,要在全面考核基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能力建设、熟练掌握和执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平稳移交。三、关于“一企一证”的实施  (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三)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省、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其中,许可事项非受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  四、关于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延续  (一)已获证食品生产者于2015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但未完成现场核查,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原有关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征集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align=center][size=18px][font=黑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font][/size][/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18px]征集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市监计量函[font=&]〔2020〕94[/font]号[/size][/font][/align][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计量比对作为保障量值准确一致和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计量比对作用,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率,现就征集[font=&]2020[/font]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font=黑体]一、征集范围[/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本次征集范围为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含大区计量比对项目)。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是经市场监管总局审评通过,由申报单位作为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具体承担的全国性计量比对项目,其中大区计量比对项目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要是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对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水平和保障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工作计量器具等量值准确一致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项目。[/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font=黑体]二、申报要求[/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一)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主导实验室应对计量比对有较深入的了解,熟悉计量比对组织实施技术规范和要求,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具有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并确保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量比对项目。[/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二)申报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组织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font=&]18[/font]个月,[font=&]5[/font]年内已经组织过的同类计量比对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font=&]2019[/font]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相关信息见附件1。[/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三)申报[font=&]A[/font]类计量比对项目仅限于基础性或直接关系到交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以及新纳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社会关注热点的相关项目。申报[font=&]B[/font]类计量比对项目对专业领域范围不做要求,参比实验室需[font=&]10[/font]家以上。[/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font=黑体]三、申报程序[/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一)主导实验室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也可通过主导实验室所在的法人单位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其中大区计量比对项目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直接申报。[/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二)各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从项目选题、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前期工作基础、方案设计、人员配备、项目效益和经费概算等方面,组织研究论证把关并进行推荐排序,确保申报方案科学规范、切实可行。[/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三)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组织对征集的计量比对项目进行审评和论证,遴选部分项目列入[font=&]2020[/font]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相关单位尽快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筛选申报,将计量比对项目申报书(附件[font=&]2[/font])和汇总表(附件[font=&]3[/font])等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于[font=&]2020年2月26[/font]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电子版发送到[font=&]jlslzc@samr.gov.cn[/font],纸质版寄送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麦子店街22号5层中国计量协会。[/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联系人:计量司量值处 刘国传 [font=&]010-82262865[/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中国计量协会 罗新元 [font=&] 13718909343[/font][/size][/fon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size][/font][/fon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2020年1月17日 [/size][/font][/fon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此件公开发布)[/size][/font][/font]

  • 【分享】农业部等十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农药监管 规范农药使用

    [size=4]本网讯 近日,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了《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行动,切实加强农药监管,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通知提出了五条要求:  [b]一是着力强化农药安全使用指导。[/b]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药危害,加大对农民合理使用农药的培训力度,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要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实行农药“统购、统供、统配和统施”服务。  [b]二是严格规范农药经营流通行为。[/b]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所销售产品的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和登记真实性、标签合法性的核查。加强对农药运输和邮寄的监管,不得运输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高毒农药,不得违规收寄农药产品。加强农药经营索证索票制度监督力度,加强对农药广告的审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农药广告。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要特别重视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监管。  [b]三是组织开展高毒农药生产企业清理工作。[/b]重点核查各企业是否具备农药生产定点资质和农药生产条件,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产品是否含有禁用成分。生产高毒农药的企业要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原料采购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掌握高毒农药生产数量和销售流向。  [b]四是切实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管。[/b]加强对农药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高毒农药生产企业,强化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对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多次检查不合格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动态跟踪。加大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农药标签检查。对被抽查产品,要重点检测其中是否含有禁用或限用高毒农药成分。  [b]五是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b]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重大恶性案件,特别是加大对农药生产“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法院要加大对制售假劣和禁用农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重大恶性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地方,要追究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通知重申了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单,重新公布了六六六、甲胺磷等23种禁用农药,这些农药产品禁止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重新公布了甲拌磷等19种限用农药,这些农药产品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同时指出,任何农药产品都应按照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禁止超范围使用。  通知强调,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对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案件,要联合行动,重拳出击,确保案件查办到位。要落实农药监管所需工作经费,整合各种项目资源,加强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残留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毒农药禁限用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自觉守法意识,及时宣传整治工作成效,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来源:农业部网站[/size]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list][*]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31日[b]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b]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b]一、工作目标[/b]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为手段,以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为动力,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b]二、工作原则[/b]  (一)坚持问题导向。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抽检,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生产、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检管结合。配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聚焦舆情热点,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结合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以及法规制度发布、食品质量提升工程实施、食品企业HACCP认证等情况,适时调整抽检任务;加强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开展会商,联管联动。  (四)坚持四级联动。国家、省、市、县四级紧密协作、合理分工、各有侧重。总局主要承担规模以上或产品占市场份额较大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检任务。省(区、市)局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产获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检任务。市、县局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单位的抽检任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执行抽检计划、统一调度抽检任务、统一规范程序标准、统一数据分析利用。鼓励地方在保障抽检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地区、产业和消费特点安排本地专项抽检任务。  [b]三、工作任[/b]务  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涵盖34个食品大类、150个食品品种、259个食品细类,共抽检133.96万批次。监督抽检具体安排如下:  (一) 总局本级任务。  总局本级计划抽检2.06万批次。 [*] 1.抽检对象。主要对全国性大型批发市场、部分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双随机”抽检。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食用农产品等31大类(详见附件1、2)。对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饮料、葡萄酒、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品种,安排抽检一定数量的网购食品和进口食品。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舆情监测等情况,对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抽检。  [*]2.抽检时间和频次。每月对全部已获配方注册且在售的国产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每季度对应季食用农产品、网络食品以及进口食品进行抽检,全年对总局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的产品进行抽检,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假日前,对节令性食品进行抽检。此外,结合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检。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主要在全国流通环节购买抽检样品。抽样场所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大型商场等为主,网购食品以大型网络平台为主。  (二) 省(区、市)局任务。  省(区、市)局抽检48.9万批次。其中总局专项转移支付22.6万批次,各省(区、市)局匹配26.3万批次。 [*] 1.抽检对象。主要为本省(区、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餐饮企业。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省域内大型批发市场的抽检,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包括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32大类(详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详见附件2)。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原则上抽取本省(区、市)生产的食品,省(区、市)局匹配部分可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一定比例的外省产品。 [*] 2.抽检时间和频次。原则上要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  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原则上按照高风险食品品种1∶3、较高风险食品品种1∶1进行任务匹配,各省(区、市)局可根据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和特色食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任务量不超过匹配任务总量的30%。同时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连续2次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属地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省会城市、地级市、县、乡和行政村。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 市、县局任务。  全国各市、县局的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83万批次。各市县具体任务分配由各省(区、市)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确定。 [*] 1.抽检对象。市、县局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抽检项目结合实际监管需要确定,应覆盖问题多发的重点项目。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 2.抽检时间和频次。市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覆盖每户入场销售者。县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 [*] 3.抽检场所。市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b]四、工作要求[/b]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要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要尽快组织力量根据本计划认真细化抽检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抽检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要求,随机确定抽检机构、随机确定被抽检对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要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总局本级、转移支付任务及省(区、市)局匹配任务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市、县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并抄送总局。  (三)依法核查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不合格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应当按时限逐批次向总局书面报告并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内容保持一致。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四)依法依规公布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一公开”,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省(区、市)局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审核并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结果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可通过数据平台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布,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省(区、市)局要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上个月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和结果分析,总局定期汇总公布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计划单列市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既可由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下达,也可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下达。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各省(区、市)局应于2019年2月18日前将省级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或实施方案报送至总局。  [*] 总局根据情况可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调整。[/list]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 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称两个规定),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总局决定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落实两个规定为抓手,以健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体系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效提升特种设备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到2023年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全部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有效运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减少违法行为,减少风险隐患,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二、重点任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与学习贯彻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部署,建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扎实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在特种设备领域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推动两个规定落地见效。  (一)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健全责任体系。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 体系,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按照要求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填写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配套文件,客观、真实地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确保责任落实有记录、可核实。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力度。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督促落实两个规定,总局将对两个规定落实情况开展调研指导,推动两个规定取得预期效果。对于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参考总局对相关问题的说明细化落实(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两个规定落实的工作方案,通过实地调研、现场座谈、集中培训、媒体传播等方式,广泛开展宣贯活动,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掌握规定要求。完善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配套文件参考模板,为两个规定顺利施行做好准备。  (二)督促落实阶段(2023年6月至7月)。 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7月底前配齐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将管理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并按要求对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等,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填报相关人员信息,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已汇总的相关人员信息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   (三)调研指导阶段(2023年8月至10月)。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的,以及未按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的,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落实两个规定要求,总局将对落实情况开展调研指导。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1月至12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推动规章落实的基础上,系统总结施行两个规定取得的成效。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人员信息填报,推进完善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数字化、规范化。要进一步梳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及时研究解决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工作情况请于2023年12月底前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报送方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 —“上报公文”—“主送”—“特种设备局”)。   附件:关于实施两个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4月 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从2013年开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将逐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有关条件、标准、程序执行。为认真做好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确保资质延续的新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序衔接、顺利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甲级机构资质延续办法自2013年开始,甲级机构资质延续的条件、标准、程序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质到期的甲级机构申请延续的,应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合格,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延续业务范围包含煤炭采选业的,还应报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依照职责进行专业能力审查。二、乙级机构资质延续办法根据各地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和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进展情况,分步分类开展乙级及其他机构资质延续。(一)已经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2013年开始,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条件、标准、程序按照《暂行办法》和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延续的业务范围为非煤炭采选业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的业务范围为煤炭采选业的,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资质到期后,可以根据自身具备的能力和条件,并对照《暂行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丙级机构资质认可的有关规定,申请乙级或丙级机构资质延续。其中,申请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不纳入新认可丙级机构规划指标;申请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纳入本地区新认可机构规划指标。2013年度资质延续过程中,确因购置仪器设备、引进人才等情况无法在资质到期前进行申请的,报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时限不得超过2014年4月30日。(二)尚未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河北、吉林、山东、河南、广东、重庆、西藏、宁夏等8个省(区、市),2013年底前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与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结合进行,其程序、条件、标准原则上仍参照卫生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延续后资质有效期为1年、业务范围不变。2013年以后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届时按照《暂行办法》和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2013年以后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届时可以申请乙级或丙级机构资质延续。其中,申请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不纳入新认可丙级机构规划指标;申请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纳入本地区新认可机构规划指标。(三)尚未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地区。北京、天津、浙江、福建、云南5个省(市)相关部门应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比照尚未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有关安排,开展资质延续工作。三、服务机构工程技术人员认定和业务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资质延续工作中,根据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精神,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工程技术人员和确定业务范围:(一)工程技术人员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1.所学专业为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科类专业;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发表或出版相关领域科研论文、学术专著;4.获得相关领域科技进步奖或科技发明专利。(二)业务范围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相应行业的业务范围:1.具有相应行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合格、且其能满足该行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提交的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报告评价报告(含模拟评价报告)符合有关要求;2.在过去三年内完成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至少5项(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各不得少于2项)并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5月2日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492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492号2011年12月13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食品安全议事机构的指导下,全面落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监管任务十分艰巨,《通知》针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统一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各环节监管的目标、任务和责任,是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作为2012年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监管的原则,要切实加强监管,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二、认真做好生产经营监管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为核心,以规范许可,加强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和广告监管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一)规范保健食品许可管理。要严把准入关,严格审评审批标准,加强产品受理、现场核查、审评审批各环节管理,加强许可检验机构和审评专家的管理。要严肃审评审批纪律,建立健全审评审批责任制,切实提高产品许可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国家局正在抓紧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修订《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严格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制修订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已获生产许可的企业限期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并予以公告。(二)强化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加大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委托生产和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要采取飞行检查、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完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三)加强保健食品检验和质量抽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质量抽验工作任务,加强对减肥、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等社会反映强烈,违法违规宣传较多的功能产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及时曝光问题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要针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自检,做好真实、完整和连续的自检记录。要加强对非法添加药品成分补充检验方法和保健食品快检方法的研究和使用。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查处信息,形成全面治理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定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对普通食品违法违规宣传和违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移交负责审批或监督的职能部门查处;对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导致无法追溯产品源头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严肃处理;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宣传的,要加强监测,对违法违规广告的,一律移交工商部门;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一律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积极支持媒体舆论监督,对媒体披露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公开查处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职能交接,保证职能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并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切实落实监管经费,加快推进检验检测、风险控制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快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保健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把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摆在重中之重,有效解决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保健食品监管、稽查和技术监督等相关业务机构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监管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卫生、工商和质监部门的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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