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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缺失相关的论坛

  • 食品添加剂乱象暴露监管标准缺失

    食品添加剂乱象暴露监管标准缺失外表鲜亮的虾仁、鲜嫩多汁的牛肉、“上乘食材熬制”的高汤……当你大快朵颐之时,能想到这些色香味俱全的美食不少是靠各类添加剂“调”出来的吗?据报道,五花八门的添加剂成为众多餐馆调味揽客的利器,而不少美食的背后都存在滥用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等问题。   对此,网民表示,在非法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背后,除部分商家利欲熏心外,监管标准缺失以及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不容忽视。应进一步细化管理,创新监管,对食品添加剂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估,出台相关监管标准,建立“黑名单制度”,严惩不法企业。

  • 食品安全监管如何“道高一丈”

    行政监管如果无措或缺失,食品安全的承诺即是一句空话。地沟油案件的发生,再度敲响食品安全警钟,加强食品监管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的食品监管部门要变“不作为”为“有作为”,进而实现科学作为,在监管者与违法者的“动态对抗”中实现并保持“优势对抗”,就算“魔高一尺”,也要“道高一丈”, 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 食药监局:排查隐患 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消息,2012年8月9~10日,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吉林省延边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边振甲表示,要全面排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最近在论坛里面看到好多食品安全的帖子,讨论的最多的就是市场监管点问题,我国食品市场监管力度严重缺失,今天看到这个新闻很是兴奋,也希望这次行动能真真切切的将我国食品市场这样一个现状进行一个大的改造,

  • 【聚焦电子监管码】新的行政垄断,电子监管码?

    为《反垄断法》颁布后修改的第一个经济方面的法律条文,《食品安全法(草案)》删除电子监管码内容,让我们欣慰。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正在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决定删除有关电子监管码的内容。这也使得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当日发生的、后被媒体广为炒作的“反垄断第一案”,在立法机关那里有了尘埃落定的说法。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都有一部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我国虽然也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法律条款以及一些日常执行的政策,然而一部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则没有。因此,国内市场有些有关食品安全事项、案例难有严密合适法律适用;国际市场更麻烦,常有中国出口食品被认为“问题食品”,个中原因十分复杂,但我国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的缺失,也是引出麻烦的原因之一。 为此,去年年底中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草案)》递交全国人大审议,现在已是第二次审议。为了适应当前形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有必要尽快正式出台。

  • 【转帖】三鹿奶粉喝出多少监管问题 食品监管暴露四软肋

    三鹿奶粉喝出多少监管问题 食品监管暴露四软肋2009年03月11日08:27 来源:《北京晚报》三鹿问题奶粉害惨了不少婴儿和家长,也搅动了全国两会无数代表委员的心。一部《食品安全法》在赢得赞誉的同时,却没让人们对管理和执法放下多少心。三聚氰胺制造技术曾引起针对中科院专家的强烈质疑,而三鹿配方奶粉研究项目得到国家科技大奖后被查出含大量三聚氰胺,更加令人心绪难平。出问题的不仅是奶粉,毒酒案一发再发,让人又对“酒法”强烈期待。但有法可依又能如何?新出现的餐桌疑问是:一个苹果榨几扎果汁?答案:四扎+20多种添加剂!  三鹿奶粉  喝出多少监管问题  在九三学社界别的小组讨论会上,吉林省政协副主席支建华提出疑问:“既然有常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应该让质检、工商、农业等几个部门齐头并进,现在又多了个中间环节,跟原来的管理有什么差别?”他认为,“新食品安全法是好法,很及时,但解决问题还是不彻底。”比如,新法提到要设立常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在后面说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而原来国务院就有领导小组,有点多此一举。支建华说,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有没能覆盖到的空白地带,“三鹿奶粉事件就出在这里”。他说,前面产奶与农业部门有关,后面制造奶制品又归质检部门管,“但负责收奶的奶站却成了三不管地带”。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就委员们提出的问题,作了回应。支树平说,三鹿奶粉事件确实牵涉到许多家庭、许多孩子,“根据2008年12月的数据,到医院进行检查的孩子有3000万,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肾脏检查”。支树平说,委员们都谈到了国家质检总局的责任,“确实,我们是有责任的。我们该承担的要承担,该管好的要管好。”  支树平说,以前牛奶里加东西,质检总局是知道的,比如加水,导致出现了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也知道有些奶制品确实会被不法分子加各种东西,但确实不知道加的是三聚氰胺。  牛奶的生产,涉及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监管:奶农奶站由农业部门监管;到工厂里面,由质检总局监管;进入市场,是工商总局管;到了餐桌上,由卫生部管。“以前质检总局不管生产加工,2005年大头娃娃出来后,生产加工监管给了质检总局。这么几年的时间,仍处在衔接稳定的过程中。”在支树平看来,三鹿事件虽然过去一段时间了,但暴露出来的社会诚信问题、检测标准的缺失问题、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问题,仍然值得认真反思。  委员声音  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马大龙  三鹿奶粉如何获得国家科技大奖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马大龙昨天说,三鹿集团被查出含有三聚氰胺的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产品,其研究项目竟获得了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对此,马大龙认为,有必要反思并改革我国科技奖励制度。  马大龙说,三鹿集团“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术的创新与集成项目”曾获得过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随后相关产品却被查出含有过量三聚氰胺。马大龙称,“这一现象损害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尊严,暴露出当前科技奖励制度的某些弊端。”  马大龙分析道,由于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依附于行政体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难免受到行政干预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科研人员一方面不得不频繁地从事“成果包装”、“人情公关”等事物,另一方面又在拼命追赶科研进度,长期处在这种状态下的科研人员身心疲惫,连专心从事科研活动都难以做到,更别说创造出一流的成果。

  • 【转帖】三鹿奶粉喝出多少监管问题 食品监管暴露四软肋

    三鹿问题奶粉害惨了不少婴儿和家长,也搅动了全国两会无数代表委员的心。一部《食品安全法》在赢得赞誉的同时,却没让人们对管理和执法放下多少心。三聚氰胺制造技术曾引起针对中科院专家的强烈质疑,而三鹿配方奶粉研究项目得到国家科技大奖后被查出含大量三聚氰胺,更加令人心绪难平。出问题的不仅是奶粉,毒酒案一发再发,让人又对“酒法”强烈期待。但有法可依又能如何?新出现的餐桌疑问是:一个苹果榨几扎果汁?答案:四扎+20多种添加剂!  三鹿奶粉  喝出多少监管问题  在九三学社界别的小组讨论会上,吉林省政协副主席支建华提出疑问:“既然有常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应该让质检、工商、农业等几个部门齐头并进,现在又多了个中间环节,跟原来的管理有什么差别?”他认为,“新食品安全法是好法,很及时,但解决问题还是不彻底。”比如,新法提到要设立常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在后面说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而原来国务院就有领导小组,有点多此一举。支建华说,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有没能覆盖到的空白地带,“三鹿奶粉事件就出在这里”。他说,前面产奶与农业部门有关,后面制造奶制品又归质检部门管,“但负责收奶的奶站却成了三不管地带”。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就委员们提出的问题,作了回应。支树平说,三鹿奶粉事件确实牵涉到许多家庭、许多孩子,“根据2008年12月的数据,到医院进行检查的孩子有3000万,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肾脏检查”。支树平说,委员们都谈到了国家质检总局的责任,“确实,我们是有责任的。我们该承担的要承担,该管好的要管好。”  支树平说,以前牛奶里加东西,质检总局是知道的,比如加水,导致出现了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也知道有些奶制品确实会被不法分子加各种东西,但确实不知道加的是三聚氰胺。  牛奶的生产,涉及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监管:奶农奶站由农业部门监管;到工厂里面,由质检总局监管;进入市场,是工商总局管;到了餐桌上,由卫生部管。“以前质检总局不管生产加工,2005年大头娃娃出来后,生产加工监管给了质检总局。这么几年的时间,仍处在衔接稳定的过程中。”在支树平看来,三鹿事件虽然过去一段时间了,但暴露出来的社会诚信问题、检测标准的缺失问题、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问题,仍然值得认真反思。  委员声音  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马大龙  三鹿奶粉如何获得国家科技大奖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校长助理马大龙昨天说,三鹿集团被查出含有三聚氰胺的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产品,其研究项目竟获得了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对此,马大龙认为,有必要反思并改革我国科技奖励制度。  马大龙说,三鹿集团“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术的创新与集成项目”曾获得过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随后相关产品却被查出含有过量三聚氰胺。马大龙称,“这一现象损害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尊严,暴露出当前科技奖励制度的某些弊端。”  马大龙分析道,由于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依附于行政体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难免受到行政干预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科研人员一方面不得不频繁地从事“成果包装”、“人情公关”等事物,另一方面又在拼命追赶科研进度,长期处在这种状态下的科研人员身心疲惫,连专心从事科研活动都难以做到,更别说创造出一流的成果。代表支招  青岛啤酒董事长金志国  给百姓管出一壶安全酒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啤酒董事长金志国的议案《关于加快立法》得到了茅台集团董事长季克良、五粮液集团副董事长唐桥、燕京啤酒董事长李福成、张裕葡萄酿酒董事长孙利强在内的酒类行业人大代表一致赞同,酒业大鳄们纷纷在议案上署名,联名呼吁尽快建立《酒法》。  毒酒案频发凸显监管难题  近年来酒类产品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让人不得不忧心。震惊全国的数十起毒酒案背后,凸显酒类监管的无力:造假手段“高超”,防不胜防;酒类批发商过多过杂,客观上让假冒酒大行其道;一些小酒厂和酒作坊逃税、给回扣衍生了各种不法交易行为。  酒类上餐桌需要尚方宝剑  金志国认为,“一方面,酒类产品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方面,很多酒类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该引起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酒类企业一直是耗水耗粮耗电大户,一定程度上也是排污排水大户,酒类企业如何在绿色环保和循环经济方面实现绿色发展是酒类行业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还有,目前,假冒名牌产品赚取高额利润、致人非命的惨剧频频发生,打假维权成为酒类产品安全的重要方面。酒类产品从生产到走上百姓餐桌,同样需要一把‘尚方宝剑’,而且必须是专用的‘尚方宝剑’,给百姓管出一壶安全酒!”  酒法首要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志国代表认为,酒类立法对中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大力推进酒类管理立法,规范酒类行业发展,是酒类产销、监管和法律界的共识,是解决目前酒类行业深层次问题的唯一途径。议案提到,酒类立法首先要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酒法”的框架应包括法律适用范围与执法主体、产业结构与行政许可、产品质量与品牌保护、市场管理与打假行动等方面。

  • 【讨论】你对<<食品安全标准跟不上“潜规则”速度 监管“无据可依”>>有何看法?

    这条新闻所提的问题有何看法?食品安全标准跟不上“潜规则”速度 监管“无据可依”据了解,卫生部已公布了6批共64种非法添加物名单中,大部分公布了相应的检测方法,其余的还正在组织研究检测方法。江苏省工商局则提出:工商是唯一没有专业检测机构、没有监管食品专业技术人员的食品监管队伍,基层单位严重缺乏具备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人才和法定的检测手段。食品监管亟待走出“无据可依”困境  没有标准,检测无据可依;标准滞后,监管无据可查;标准“打架”,守法无所适从……在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期间,一些地方及基层反映,食品安全监管亟须走出标准缺失和落后的困境。 标准制定跟不上行业“潜规则”的生成速度  本是用来衡量食品安全的“标准”,却成为掣肘我国食品安全的原因之一。  江苏省有关负责人在向检查组汇报情况时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来说是健全的。但食品安全领域出现很多新情况,面对很多新物质,不知道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要禁止的。  南京的汇报材料指出:由于一些食品安全标准出台不及时、不统一,导致监管“无法可依、违法难究”,特别是因缺乏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方法,影响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目前食品生产行业使用的标准,总体上滞后于科技发展和行业‘潜规则’的生成速度。”张家港市市长姚林荣也如此直言。  还有一些地方提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着产品标准、卫生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互相交叉、矛盾、冲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更新和健全地方食品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有关部门应尽快清理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切实改变标准老化、缺乏和不统一、不衔接问题,指导、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 “儿童补钙”产品缺乏监管 乱象横生

    “儿童补钙”产品缺乏监管 乱象横生 调查发现,儿童补钙产品市场是商家紧盯不放的“蛋糕”,竞争激烈且乱象丛生,一些含明令禁用成分的产品占据货架,而相关监管部门对此却多年没有声音、未见行动。主要问题有以下一些:1、禁用成分用别称“障眼” 婴幼儿补钙产品“雾里看花”2、有标准无执行 民不举官不究?3、期待权威提示 别让家长无所适从各位版友们,这个和大家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你们怎么看啊?

  • 【转帖】美国报告总结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若干---确实有道理

    中国经常有些政府官员出访国外的一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学习、交流。回来之后洋洋洒洒地写下自己的感悟,其中以介绍“先进经验”者居多(概述,尚未统计,或许都是这样的台词)。对此,参照美国对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份报告,同样是考察,对方的感悟就负面很多,甚至用语有的时候很犀利,对问题的反映也一针见血。其中,值得反思的有:首先,结论的不同是因为各自动机的不同,我们是去人家那里学习经验,别人是来我们这里发现问题。也许就食品安全监管而言,美国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但是关于这方面,现有的文献已经很多,那么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是否还有新鲜的内容可以引进来;而事实上,美国本身已经在对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反思,例如理论层面改革现有的食品法,建立单一的食品监管机构,实践层面加大食品监管的科学性,建立食品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等,这些反思的内容同样值得我们借鉴,为什么就没有在取经过程中取进来。其次,我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远不如美国,即便我们出口美国的食品已经远远高于对我国自销食品的要求,但是美国依旧质疑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尽管这让国人有点难堪,但是这是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中国食品标准等级化(出口/城市/农村),多问几个为什么,不禁悲从中来。第三,在美国这份报告反映的诸多问题中,多头监管的问题远比报告中案例所显示的问题严重。案例中指出了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之间的冲突,而这和“几个大盖帽还管不了一头猪的事实”相比,美国就有点小题大做了。目前,针对这个问题,中国的机构设置已经做出调整,但一想到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成立就是为了促进合作和协调,可最后不得不宣告失败,由此,对于前景还是无法乐观。 最后,比起出口食品的监管,中国国内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管更是问题重重,我们是否可以静下来对自己审视一遍,然后给自己一个以问题为主的报告,而不是文过饰非。其他别的感触还请有读者集思广益,部门内容注释如下,需要提醒的是针对英文内容的注释既有直接翻译的内容,也有结合作者观点的简单提要;

  • 【转帖】配发食品检测箱 食品监管多了“火眼金睛”

    中新网杭州6月16日电(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邵燕飞)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今天,浙江省工商局组织浙江省内最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副食品批发市场的老总以及各市场检测点负责人,举行商品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培训,并给部分市场发放了一批问题食品快速“识别器”—— 具有28个检测项目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以及农残监测仪和瘦肉精监测仪等,使各市场可自行在第一时间对正在销售的可疑食品进行快速监测,食品安全监管又多了一双“火眼金睛”。   近年来,由于部分食品经营者责任感缺失、自律意识不强,食品安全问题一再发生。如水发笋浸泡二氧化硫增白、生姜添加硫磺熏制美容、蘑菇使用荧光剂添亮等比比皆是。而生产、贩卖这些问题食品的经营户,却是整个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中最关键的监管环节,几乎所有食品安全事故都与食品经营户本身有关。   针对这些现状,浙江工商从全面治理餐桌污染入手,积极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快速定性监测工作。记者了解到,截止目前,浙江省已有监测中心71个,监测箱537个,市场监测点685个,培训快速定性监测的专业人员已超过2000人,日均监测食品超过1.13万批次。形成了一个定性与定量、定点与流动、自检与抽检相互结合,融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后续处理为一体的“四位一体”监测体系。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快速定性检测系统的建立,使工商部门逐步摆脱了以经验和感官为主发现问题的状态,进入了科学监管精确监管的新阶段,是工商部门查找问题食品的放大镜、显微镜和依法管理的利器。   记者也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依托全覆盖、高频率、快检出的监测体系,2008年,浙江省各级工商部门共抽检农贸市场、农批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15.8万家次,抽检各类食品412.1万批次,发现伪劣食品7.5万批次,销毁和无害化处理问题食品136.2万公斤,查处各类案件3274件。而2009年一季度,也检测出各类食品近98.4万批次,处理各类不合格食品12.9万斤。   据悉,此次发放的28个项目的检测箱,可快速检测出食品中含有的甲醛、吊白块、亚硝酸盐、二氧化硫、双氧水、硼砂、苏丹红、硝酸盐、味精谷氨酸钠等28项有毒物质;农残检测仪可广泛检测蔬菜、水果、粮食、茶叶中含有农药残留;瘦肉精监测仪可检测出肉类中的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

  • 气象局专家:航空器排放亟待纳入大气污染环境监管体系

    央广网上海1月19日消息(记者温飞)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昨天,上海市出现重度污染,上海市环保部门发布了今年以来的首个蓝色预警。中国气象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平均雾霾天数为52年来之最,安徽、湖南、湖北、浙江、江苏等13地均创下"历史纪录",被雾霾灰霾围城,呈现出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污染重等特点。与此同时,大气污染防治也成为焦点。著名灰霾专家、广东省气象局首席专家吴兑日前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飞机等航空器的排放亟待纳入大气污染的环境监管体系。  从1987年开始,吴兑和他的科研团队便一直关注和研究灰霾问题。2011年,吴兑首次提出"灰霾是继吸烟后导致肺癌的头号杀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中国气象局与中国社科院联合发布的《气候变化绿皮书》显示,我国雾霾天气增多的主要原因,是化石能源消费带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逐年增加,主要源于热电排放、工业尤其是重化工生产、汽车尾气、冬季供暖、居民生活以及地面灰尘等。吴兑表示,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污染源,一直在被忽视。  吴兑:航空器的排放至今是失于监管,一架大型飞机一个起降就是4吨油,一个中型飞机起降就是两吨油。所以说一架大型飞机的起降大概就相当于600辆的双班出租车的排放量。像北京首都机场和北上广这三个地区的飞机航班,每天都超过1000架次。所以说每天的飞机起降排放的交通的污染物,相当于至少60万辆机动车,而且算的是双班出租车。你要是算到这些私家车一天开这么1个小时2小时或者是算到公务车一天也就是动几架,那就相当于数百万辆机动车。所以飞机、航空器的排放应该是尽早监管。  吴兑表示,国家对于工业燃烧排放、汽车尾气排放等等这些行业建立了相应的严格的排放标准。但是,飞机等航空器的排放标准以及日常监管、前期建设的环境评价却严重缺失。吴兑呼吁,飞机、航空器的排放亟待纳入监管体系,刻不容缓。  吴兑:在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里是不对航空器和机场进行大气环境评价的,机场建设过程中没有像电场、石化场那样对大气的环境评价非常的严格和重视,它是缺失这一环的。这个是建设前期,运行之后我们对汽车尾气、能源的排放、工业炉窑的排放都是有非常严格的排放标准,但是对于航空器这方面日常监管也是缺失的。所以从前期建设的环境评价也是缺失的,到了运行之后的机场的大气环境监管也是缺失的。最近这一两年环境保护部已经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可能很快会相应有针对性的法规出台。  吴兑表示,灰霾的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治理灰霾,任重而道远。  吴兑:灰煤天气本质是细粒子污染,治理细粒子的难度比治理粗粒子的、粉尘污染和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难度要大得多。比如说应英国这个所谓原来说是伦敦的雾都,实际上现在的科学认识它就就是个霾都。从欧洲、北美治理这个过程,治理到现在他们都经历了50年,所以我想我们至少要打个对折,要20、30年。另外一个,如果咱们按照WHO的质量准则,到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这么四步走的话,每一步考虑是3-5年的话也要20年。

  • 小议实验室监管

    [align=center][size=20px]小议实验室监管[/size][/align][size=18px]本人作为一个实验室管理从业者,多年来深耕于实验室管理领域,对目前我国的实验室监管提出一点个人的看法,只能是“一管窥豹”,抛砖引玉,希望能对我国的实验室监管有所裨益。[/size][size=18px]实验室的管理,目前有两个方向,一是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一是实验室认可,由国家认可委进行管理。[/size][size=18px]资质认定,实验室获得了资质认定后,采取的是“飞行检查”,限于工作量大,人员相对不足,而采取的百分比抽查;飞行检查是很好的一种方式,但由于是地方监管,飞行前的消息走漏不可避免。这样造成抽到的实验室临时抱佛脚,没有抽到的实验室还是随意行动,有实验室严格管理,有实验室就各行其是了。[/size][size=18px]这里河北对环境检测实验室采取百分百抽检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但这个方法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是一个压力。[/size][size=18px]资质认定宜采取省份之间互查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对实验室体系保持的一种督促监管,这样避免了“人情”监管,当然费用会提高。[/size][size=18px]实验室认可,一般采取的是获证后的一(监督评审)、二(复评审)、四(复评审)、六(换证复评审)这种有时间节点的监管方式[/size][size=18px],因有其规律所在,实验室更多的会在时间节点前搞突击。对于日常体系运行,则[/size][size=18px]不见得严格运行了。[/size][size=18px]这里也是建议实验室认可采用“飞行检查”的方式,搞突击,这样使认可实验室不敢,不能,不会不真正的运行体系;[/size][size=18px]无论是资质认定还是实验室认可监管,最大的问题是评审的一致性,也就是对准则理解的权威性,是一大难题,这个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研究相应的对策。此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size][size=18px]对于在监管中的“公正性”问题,很值得我们监管部门重视,即我们的评审人员的交通食宿差旅均由被评审单位负担,这样对评审的公正性就很值得商榷了。毕竟吃喝住的都是由评审单位承担,所谓:吃人嘴短,拿人手短。这里我们不妨学习下美国[/size][size=18px]FDA[/size][size=18px]的验厂,验厂人员差旅等一切费用均不需被验厂承担,由[/size][size=18px]FDA[/size][size=18px]去负责。这样有效的避免了“公正性”的问题;当然对于评审人员在评审中的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也是严查,一旦发现不仅是吊销资质,更多的是涉及到“诚信”,这才是我们需要参照的方向。[/size][size=18px]以上仅是个人浅见,小议一下,有不当之处,希望同仁们批评指正。[/size]

  • 【转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六大“硬伤”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没有人管,从‘田间’到‘餐桌’、从养殖加工到市场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防守’,但为何‘七八顶大盖帽挡不住问题食品的道’?”昨日,陈万志等全国政协委员做客“中青在线”,直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六大“硬伤”,呼吁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在与网友交谈时,陈万志认为,之所以频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根源并不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是目前的监管体系存在监管主体多元化、部门职权交叉重复、执法不力等“硬伤”。 第一大“硬伤”是多头监管无法形成合力。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的是多机构分段管理模式: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一些食品的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餐饮业卫生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等工作。这种主体多元化的监管体制,使得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联动,不可避免地出现执法漏洞。 第二大“硬伤”表现在权责交叉不清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监管部门看似管理原则和分工都很明确,但现实中容易造成具体监管工作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不可避免地出现有费可收、有利可图的事情多家监督、检验,有责无利或责大于利的推诿扯皮。这给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创造了机会。 第三大“硬伤”是受片面的发展观影响,随意降低市场准入和监管要求。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对食品企业疏忽了必要的把关和监管,使一些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企业仓促上马,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第四大“硬伤”是执法人员执法不力。一些执法人员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明知一些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却敷衍了事,导致监管半途而废,甚至出现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现象。 第五大“硬伤”则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我国食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构成。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造成食品标准之间既有交叉重复矛盾,又有空白点。 第六大“硬伤”是目前我国食品检测存在投入不足、资源分散、检测水平低下的问题,使得不少食品从生产到加工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检测。 陈万志认为,首先必须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明晰权责,建立较为完善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执法和处罚力度,提高制售假劣毒害食品的风险成本,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之。 此外,还应将食品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提高食品安全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产品注册准入、认证认可准入等从严审批,完善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达不到生产条件和卫生标准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记者 戴娟 罗静雯)

  • 网上学位论文买卖猖獗无人监管

    网上学位论文买卖猖獗无人监管2012-04-22 22:11 来源:新华网 作者:梁 晓飞 随着高校“论文季”的到来,网络上的学位论文买卖生意异常红火。业内研究者称,目前以论文买卖为主营业务的网站已发展至800多家,部分论文交易网站流量5年间增加10倍。尽管公然叫卖学位论文明显有违个人诚信和学术道德,但由于缺乏管理依据,近年来论文买卖持续升温。公开兜售:学位论文竟可“捉刀代笔”“本科论文1500元、硕士论文4000元、博士论文来电咨询。”一家名为“中国论文下载中心”的网站这样明码标价。记者以买家身份咨询时,客服人员说:“内容原创,版权归您。”尽管淘宝网明确禁止论文交易,但记者输入“代写论文”后,搜到相关商品3311件。不少卖家只是在“论文”前加了一个“议”或“社”字后,就避开了淘宝禁令。在一家名为“西邦以诚为本论文代写中心”的网店中,记者发现,仅一款“代写议论文”的商品,30天内销量就达18万余元。记者发现,在社会舆论的连年声讨中,论文买卖不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持续升温。合法网站、配备客服、明码标价、支付宝交易,不少腐蚀社会信用的论文代写网站甚至打着“诚信”的名义,在权威门户网站发广告、拉生意。根据业内研究者的最新调查,目前最热门、以论文买卖为主营业务的网站已发展至800多家,且多数论文代写网站由成熟团队运营,写手以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产业链条完整,有愈演愈烈之势。在“灰色需求”不断增加的同时,学位论文买卖的治理状况却不容乐观。业内研究者称,网络上论文买卖的旺季与高校毕业季正好重合。另外,记者发现,论文代写信息的获取渠道正由传统搜索引擎拓展至电子商务网站、即时通讯软件和社交网站等。以QQ群为例,截至2012年4月18日,以“论文代写”进行检索,可搜索到491个群,其中400人以上的有6个。山西省社科院学习科学和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赵雨林表示,网络论文买卖导致的学术腐败,不仅影响学生个人成长,还加剧了社会信用的缺失,助长了歪风邪气。代写网站无人监管采访过程中,多家网站客服人员均向记者保证,“只要你自己不说,谁也查不出来,只要查不出来就不违法。”记者就此咨询了教育、通信管理和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案均是——论文代写网站属于监管空白,令人不可思议。山西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张玉波说,与抄袭相比,论文买卖隐蔽性更高,且高校只能管理自己的学生,对论文代写网站无计可施,学校管理难度大。接受采访的多位律师表示,论文买卖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目前在法律上仍是空白。北京华振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强说,无论教育法规还是《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都没有明确禁止论文买卖,除高校可按校规校纪对学生处罚外,没有一个部门能对论文写手和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站进行查处。除非相关网站在提供服务时存在恶意欺诈或质量问题时,经消费者投诉,方可由工商部门查处。记者拨打了工信部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后,得到的回复是,除非这类网站没有办理ICP备案,否则就是合法网站。另外,论文买卖属于个人私下交易,对于超出网站营运范围的活动,除非有人举报,政府一般不会主动对其查处和清理。诚信建设需凝集多方合力尽管每篇学位论文前都有一张“诚信承诺书”,但个人诚信不能仅仅依靠自律。学位论文买卖猖獗的背后,反映出社会诚信建设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想要填补这一漏洞,需凝聚多方合力。“负责任的导师完全可以看出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在论文答辩环节也能一探究竟。”张玉波说,在现实中,部分高校教师责任心不强,学位论文审查和答辩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行为。要从源头上治理,就必须加强高校论文审查机制,合理制定论文标准,强化导师责任。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种学术乱象难以治理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问题,一方面是各部门职责不明。为此,必须明确规定论文买卖属于违法交易行为。同时,教育、工商、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应明确分工,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在论文买卖“旺季”对互联网站进行专项检查。

  • 质谱采集数据缺失之疑问

    近期分析环境空气VOCs:8890Gc+5977MS+ENTECH7200+罐自动进样器搭配,液氮制冷,分析PAMS,序列运行中偶发个别样品数据缺失,但前处理和分析设备无故障报错提示,序列不中止运行,可序列运行完毕,是否有发生类似情况?可能问题出在哪里?

  • 【分享】德国加强对reach执行的监管

    德国有关业内人士称,REACH法规所要求的基本原则––“无数据,无市场”足以刺激企业对法规予以遵守,但由于REACH法规本身没有相应的惩罚条例,导致了不同执法机关的违规惩罚力度也不尽相同。其中,德国是欧洲各国对不遵守REACH法规处罚最为严厉的国家之一:[align=left] 根据德国的处罚规定,企业管理人将有可能面临最高2年监禁或巨额罚款。其中,因疏忽注册造成的违反行为将被处以高达100,000欧元的罚款;因疏忽授权造成的违反行为将被处以1年监禁或适当罚款;若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则将被判最高5年监禁。[/align][align=left] REACH潜在的违规行为包括:生产和进口没有注册的物质;注册文档或者授权申请中缺失或含有错误数据,不提供化学报告,以及不完整或是未及时提供化学品安全报告;使用或者在市场上销售需要授权的物质。[/align][align=left] 此外,其有害物质法令(GefStoffV)还对安全数据表(SDS)和REACH信息要求也提出了相应规定。信息提供不正确、不完整或更新不及时等都属违规行为。对于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化学品安全报告或暴露场景间的不一致也属违规。最高罚金可达50,000欧元。[/align][align=left] 目前,德国正在对用于监管的2005法规进行更新,包括对欧洲有关物质和配制品法规的执行。更新后的法规监管范围包括了REACH联合提交、数据共享、物品中的高关注物质(SVHC)、限制等方面。据悉,德国符腾堡-巴登州执法机关新聘请了34个观察员负责REACH的执行情况及对其他化学品法规如欧盟CLP法案等的审查。环境部将决定审查的行业,如化学品相关工业、纺织和皮革、造纸业、橡胶塑料行业、电镀和贸易商。审查的重点将是中小型企业。50-80个观察员已宣布在2009年11月和12月开始正式监管。[/align][align=left] 负责监管REACH执行的德国化学品联合会(VCI)表示至今还未接受任何负面报告。产品安全经理Michael Lulei指出,今年11月底的注册截止期将十分关键,他希望届时所有成员国能统一公平地执行法律。据其透露,德国海关官员正在接受REACH法规执行的专门培训。至于欧盟制造商在将来是否会比贸易商、进口商和唯一代表更处于劣势,他表示时间会给出答案,在他看来,欧盟边缘地区的REACH法规监管也必须保证公平,这样欧盟内的生产商才不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或是遭受供应链的中断。 中国reach解决中心 咨询电话0571-87206543[/align]

  • 屡曝食品安全事件 德国食品监管遇难题

    先是出现“二恶英鸡蛋”、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后是出现含超量抗生素残留物的“抗生鸡”,德国近两年屡屡曝出食品安全事件,令当地消费者倍感忧虑。这也反映该国食品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德国的食品问题并非单方面,从销售渠道、监管人员到监管标准都存在不足。比如网上购物已被大量德国消费者所接受,但由于监管不足,消费者很容易遭遇“问题产品”。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消费者中心调查人员在ebay、亚马逊等知名购物网站随机购买了70种标有瘦身健体等功能的保健品,结果发现30%属“问题产品”。  对此,德国联邦食品检验员协会主席马丁·米勒说,对网上销售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难度“过大”,食品检验员已不堪重负。  另一方面,监管人员短缺也让许多措施难以落实。联邦食品检验员协会主席米勒承认说,德国在食品检测方面的确有不足之处,而这与监管人员短缺的现状不无关系。  据介绍,德国联邦和地方层面目前共有2500名食品检验员,而他们需要对110万家企业进行检验,包括街边的小吃店以及牲畜屠宰场,检验难度之大不言自明。  对于这一问题,米勒建议政府部门在全德范围内增设1500名食品检验员岗位。他认为,增加岗位虽会为政府带来每年约5000万欧元的额外支出,但事关民众健康,这笔钱“不应省”。  监管标准不一也让德国的食品安全网漏洞百出。米勒说,在德国去年暴发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中,就发现各联邦州上报的数据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放在各州政府手中的食品监管大权已“不起作用”。他说,德国应改变现在各联邦州“各自为政”的食品监管模式,将权力集中在联邦政府手中。  德国联邦消费者中心协会董事比伦也说,联邦政府应实行食品监管改革,“远离联邦制下的地方主义”,必要情况下,由联邦政府“强制落实”监管措施。

  • 【转帖】食品问题折射监管三大“怪”

    食品问题折射监管三大“怪”红心鸭蛋、多宝鱼陆续被卷入食品安全风波之后,日前有关部门又发现部分鳜鱼样本含有孔雀石绿。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得食品安全这一“老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成为社会舆论热点,公众食品安全信心急剧下降,政府监管效力备受质疑。 近期,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食品安全监管的三方力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质监等具体职能部门以及食品生产企业,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种种“怪现象”。怪现象之一:无事抢着管、有事跑着躲 记者采访时发现,部分地区的工商、质监等负有具体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存在“无事抢着管、有事跑着躲”现象,个别监管干部“怕麻烦、怕引火烧身”,对涉及百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索性撒手不管。这在监管小作坊、无证无照食品企业过程中表现尤为突出,各个监管部门都以“我们没有发证,所以不用承担责任”为由,互相推卸责任。 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的一家生产月饼小作坊,用三年前已经破产的庐江食品厂的卫生许可证,生产标有庐江食品厂厂名和卫生许可证的劣质月饼,此事在2005年中秋前夕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同时也引发了一场各个部门间相互推诿的风波。在“由谁查处,由谁承担监管失职责任”问题上,卫生、质监、工商打起了口水仗,三个部门都以没有发证为由,拒不查处,最后庐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不得不发出正式的文件,责成县卫生局查处方才了事。

  •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55.1亿元专门用于支持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建设,强化了检验仪器配备,各系统的检验能力得到提高。截至2010年年底,隶属于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7个部门、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达到6300多家(其中专门食品检验机构近1000家),拥有检验人员6.4万名。  6.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置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同时,密切监测食品安全舆情,迅速组织核查问题线索,及时稳妥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圆满完成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抗灾救灾以及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7.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已拓展到各省(区、市),启动了乳制品、肉类食品、葡萄酒、调味品、罐头、饮料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实施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监管。建成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平台,发布了《信用基本术语》、《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等9项国家标准。  8.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得到加强。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集中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及其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及查处进展情况,增强了社会公众消费信心,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核查了大量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主要问题。  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人才队伍、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食品行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基础薄弱,产地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质量安全控制投入不足,管理能力不强,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较多,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1.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我国的食品管理体系主要是围绕保障食品供给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滞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综合协调机制仍待完善,一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各监管环节衔接不够紧密,监管力量分散,缺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监管效率较低。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不完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还存在大面积空白,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能适应检测需要,一些检验机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信息难以共享,高端检测仪器设备大量依赖进口,难以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此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发布不畅,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不够,应急队伍装备落后,快速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仍需加大。地方性法规制定滞后,大部分地区尚未制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部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存在缺失、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及制修订任务繁重,相关投入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4.风险监测评估和科技支撑能力仍需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起步较晚,风险监测体系

  • 食品安全速测仪对于食品监管的用途

    食品安全速测仪对于食品监管的用途

    [size=18px]  食品安全速测仪(也称为快速检测仪器或便携式检测仪器)在食品监管中具有多种重要用途,它们可以帮助监管机构更有效地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以下是食品安全速测仪在食品监管中的主要用途:  现场检测:食品安全速测仪器通常便携且易于操作,可以在实地进行快速检测,无需将食品样品送回实验室等待结果。这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尤其重要,因为他们可以在食品生产和销售现场立即检测食品。  快速筛查:这些仪器可用于快速筛查大批食品样品,以确定哪些样品可能存在问题。这有助于监管机构更有针对性地分配资源,集中精力对高风险样品进行深入检查。  迅速识别危险物质:食品安全速测仪器可以检测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如微生物污染、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致癌物质等。它们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合规性检查:监管机构可以使用这些仪器来验证食品制造商是否符合法规要求。例如,检查食品添加剂的合规性、标签上的成分是否准确等。  应急响应: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如食品召回或食源性疾病爆发,速测仪器可以用于快速确认问题,并采取迅速的行动以保护公众健康。  监测供应链:监管机构可以使用速测仪器来监测食品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从生产到销售,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教育和培训:监管机构可以使用速测仪器来培训工作人员,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食品监管任务。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速测仪对于食品监管机构是一种有力的工具,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保护公众健康。然而,仍然需要在必要时进行进一步的实验室测试来确认结果和确保合规性。速测仪器的使用应与传统的实验室测试相结合,以提供全面的食品安全保障。[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070938018021_996_6098850_3.png!w690x690.jpg[/img][/size]

  • 【讨论】麦乐鸡“橡胶门”令食品安全监管再示丑---嘿嘿

    又是“专项调查”,又是“卫生安全监测”,有关部门的这一连串“马后炮”行动,似乎是想要证明自己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有所作为,并安抚公众在这方面早已弱不禁风的信心。  但是很不幸,从现已披露的信息来看,我们感受的并不是一个足以产生信心、维持信任的美妙情势,相反倒是一场似曾相识、有关食品安全公共监管的再度“示丑”。  [b]丑陋之一:[/b]“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特丁基对苯二酚”,作为两种国家标准允许使用并明确了限量的添加剂,竟然不在日常监测项目之列,非得等到舆论汹汹了,才忙不迭地进行专项调查。  人们不禁要问:既然是有限量标准的添加剂,何以不进行日常监测——食品安全如何能得到 “日常化”的保证?而既然不打算进行日常监测,又何必允许其在食品中添加——攸关生命健康的安全标准岂能如此不严肃?这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实此前曾指出的,“制定食品标准的一个原则是,只要允许添加到食品中,就必须要有一个标准,要进行检测”。  [b]丑陋之二:[/b]或许也是更大的丑陋,对于“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特丁基对苯二酚”,虽然有关部门已强调要专项调查、安全监测,但一个尴尬而滑稽的事实却是:“其中一种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检测方法”,“卫生部门正在组织专家研究,希望尽快拿出各部门都认可的标准检测法”。安全标准早就制定了,统一且都被认可的监测方法却仍在“难产”和“临时抱佛脚”的等待之中,如此情形,大约类同于“汽车已经上路了,司机却不懂驾驶方法、没有驾照”——食品安全监管儿戏到这种程度,岂不既丑陋更可怕?!  其实,这样的丑陋一幕,我们并不陌生。当年沸沸扬扬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之所以造成那么大的恶劣影响,监测方法的落后以及被钻空子利用,事实上正是一个重要背景——因粗陋的 “凯氏定氮法”以简单的含氮量来测定牛奶中的蛋白质含量,于是,高含氮量的化工原料三聚氰胺被不法厂商当作“蛋白精”大量加入牛奶,而长期未被监管察觉。  [b]殷鉴不远。然而,三聚氰胺之后的“橡胶门”中,在食品安全公共监管中,我们看到的依然是一个监测方法残缺和滞后的丑陋局面,“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让人夫复何言?[/b]

  • 一则小笑话说食药监管体制改革

    近日,在国家级某食品监管专业会议上,大家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是食品中某些指标不合格,到底是用《食品安全法》(卫生指标)处罚,还是用《产品质量法》(质量指标)处罚。同仁们意见相左,专家意见也不一致。其中尤以原质监出身的人异议最多。质监人多年从事食品生产监管,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他们最有发言权。大家争得面红耳赤——为了事业,争议无可厚非。发言者中,年轻的专业人士居多,他们热爱食品安全工作,对事业一腔热血,志在报效国家,用行动诠释为保障百姓舌尖上安全的服务宗旨。然而,争议的背后似乎潜台词在说,我才是食品监管的真正主人,我的部门才是食品监管的鼻祖,云云……今天,笔者就这个问题想到另一件事,那就是谁才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鼻祖?而今的食品监管队伍中,人员可谓来自四面八方,所学专业更是五花八门。一、所学专业: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的有之、学食品营养与卫生的有之,学食品法学专业的有之,还有一些乱七八糟的所谓食品专业。二、队伍组成:工商有之、质检有之、食药监有之……三、各部门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特点:(以偏概全,别挑理!)1、工商人普遍的特点:我虽然不是学食品专业出身,但是我懂法律法规,会执法;我管理规范,队伍是庞大的半军事化的铁军。别的,你们爱说什么就说吧!2、食药人的特点:美国有FDA。理所当然,我不懂也要装懂,因为我师出有名,我是正宗。3、质检人的通病:我是管技术含量最高的食品生产出身,所以我内行,别人都是外行。四、今天,我们说一则小笑话,告诉你谁是鼻祖——《弃婴是谁所生》关键词:食品监管、弃婴、生父母、养父母。曰:一弃婴,被大佬丢在食药监门下,告知他,弃儿有丰厚遗产(权力)。食药监人傻乎乎地当做亲生儿子收养,如获至宝。不料,弃婴惹是生非,侮辱老师、打骂同学,闹得邻里不安。这还没完,因收养了弃婴,食药官员相继被问责,有的撤职查办、有的锒铛入狱。食药监人如梦初醒,噢,原来弃婴如此麻烦,遂欲弃之,乃找寻弃婴生父母……问询质监,答曰:“该婴是我儿,不过是养子。自从收养他,可谓用心良苦,曾请世外高人用周易测名,冠之:QS——万没想到,新名字犯了忌讳——拼音QS译成汉字——去死!收养后麻烦多多。究其原因:“质监人不是预防专业科班出身,因此不懂专业基础知识:不懂三聚氰胺含氮;不懂检测蛋白质含量的最常用方法是凯氏定氮法;不懂得检测蛋白质只是检测氮的含量,再乘以蛋白系数,得出蛋白质的量。因此,一时糊涂,为“三鹿”授予免检企业称号,并用其生产的奶粉喂之,致结石。不久,首席长官李某某下野。”再问工商,答曰:“确是我儿。不过,俺收养时间短暂。因本人系养父母,未曾生儿育女,不懂喂养知识,只能按捡到弃婴时,其包裹中生父母所留书信上说的方法喂之,结果婴儿骨瘦如柴。再则,养育时,该弃婴顽劣成习,遂弃之。”无奈,食药监查验DNA……噢,原来该弃婴乃名曰“卫生部”所生。而今,其生父早已隐姓埋名,不知去向。生母恐养父母追债,改嫁(改名字)。而今,生母闭门修心养性,撰写弃婴养育手册(标准起草)、婴儿腹泻诊断(食物中毒调查)。食药监无奈,请示大佬:“弃婴该由谁来抚养?” 答曰:“爹死娘嫁人,个人顾个人。今后谁来抚养,再议。”五、机构走向:法院进入终审阶段,但至今尚未做出最终裁定。生母虽然找到了,然,其无力培养孩子,也不想继续用心培育,判给生母已不可能了。判给食药监,食药监还年轻,独自承担抚养弃婴的能力有待商榷。判给工商这个大家族组成的市场局,又担心不科学喂养。结论:不管最终判给谁,都要走科学育儿(专业化)、规范育儿(统一化)之路。只有这样才能行之有效、事半功倍地将弃婴培养成国家栋梁之才。(作者:豆瓣。食品安全资深人士。)

  • 【讨论】何去何从"电子监管码"?

    [font=黑体][size=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关于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要求,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完善产品标识制度和查验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监管。 [/size] [/font][color=#00008B][font=新宋体] 什么是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每件产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简称监管码。电子监管码记录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信息。目前电子监管码已经从16位升级到20位,企业准确登记其产品的商品编码后,电子监管码可以建立与商品编码的对应关系,完成在零售领域的结算计价功能。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将产品的生产、质量等源头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流通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在销售时将销售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信息可供消费者进行真假与质量查询,供政府进行执法打假、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管理,供企业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渠道销售情况和涉假信息。[/font][/color][color=#DC143C][font=楷体_GB2312]电子监管码一推出,便引来业界的一片质疑声。在天平的两端,一边是国家质检总局大力度推进电子监管码的决心,一边是企业的联名上书,抵制监管码的实施。这个以电子监管码为轴心,执行者与被执行者间的一场“博弈”由此展开。 电子监管码到底将何去何从?它的实施是某些机构利益的显示,还是真正为企业打假做事,在这场博弈里,执行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font][/color]

  • 【原创大赛】小议实验室监管

    [align=center][size=20px]小议实验室监管[/size][/align][font=&][size=18px]本人作为一个实验室管理从业者,多年来深耕于实验室管理领域,对目前我国的实验室监管提出一点个人的看法,只能是“一管窥豹”,抛砖引玉,希望能对我国的实验室监管有所裨益。[/size][/font][font=&][size=18px]实验室的管理,目前有两个方向,一是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一是实验室认可,由国家认可委进行管理。[/size][/font][font=&][size=18px]资质认定,实验室获得了资质认定后,采取的是“飞行检查”,限于工作量大,人员相对不足,而采取的百分比抽查;飞行检查是很好的一种方式,但由于是地方监管,飞行前的消息走漏不可避免。这样造成抽到的实验室临时抱佛脚,没有抽到的实验室还是随意行动,有实验室严格管理,有实验室就各行其是了。[/size][/font][font=&][size=18px]这里河北对环境检测实验室采取百分百抽检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但这个方法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是一个压力。[/size][/font][font=&][size=18px]资质认定宜采取省份之间互查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对实验室体系保持的一种督促监管,这样避免了“人情”监管,当然费用会提高。[/size][/font][font=&][size=18px]实验室认可,一般采取的是获证后的一(监督评审)、二(复评审)、四(复评审)、六(换证复评审)这种有时间节点的监管方式[/size][/font][font=&][size=18px],因有其规律所在,实验室更多的会在时间节点前搞突击。对于日常体系运行,则[/size][/font][font=&][size=18px]不见得严格运行了。[/size][/font][font=&][size=18px]这里也是建议实验室认可采用“飞行检查”的方式,搞突击,这样使认可实验室不敢,不能,不会不真正的运行体系;[/size][/font][font=&][size=18px]无论是资质认定还是实验室认可监管,最大的问题是评审的一致性,也就是对准则理解的权威性,是一大难题,这个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研究相应的对策。此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size][/font][font=&][size=18px]对于在监管中的“公正性”问题,很值得我们监管部门重视,即我们的评审人员的交通食宿差旅均由被评审单位负担,这样对评审的公正性就很值得商榷了。毕竟吃喝住的都是由评审单位承担,所谓:吃人嘴短,拿人手短。这里我们不妨学习下美国[/size][/font][font=&][size=18px]FDA[/size][/font][font=&][size=18px]的验厂,验厂人员差旅等一切费用均不需被验厂承担,由[/size][/font][font=&][size=18px]FDA[/size][/font][font=&][size=18px]去负责。这样有效的避免了“公正性”的问题;当然对于评审人员在评审中的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也是严查,一旦发现不仅是吊销资质,更多的是涉及到“诚信”,这才是我们需要参照的方向。[/size][/font][font=&][size=18px]以上仅是个人浅见,小议一下,有不当之处,希望同仁们批评指正。[/size][/font]

  • 【转帖】食品安全法筑五道新防线 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筑五道新防线 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2009年03月01日05:57 [我来说两句(5)]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三鹿事件”集中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弊端。 王浩然 资料   食品安全法构筑五道新防线(图)  7次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全国人大对法律7次逐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  291条  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1800多种  目前我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  10倍  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50万  现在全国食品企业大约有50万家,规模以上的企业有2.6万家,他们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2%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周婷玉、万一、吴晶)在“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8日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全国人大对法律7次逐条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1万余条意见。其颁布与实施,能否弥补现有的监管漏洞?又将如何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制度创新和突破?  针对这些社会广泛关心的问题,有关专家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在监管体制、风险监测等方面设立的五道“新防线”。  “三鹿”暴监管体制弊端:  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  从“田头”到“餐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农业、质监、工商、卫生……  然而在实践中,分段监管体制问题日益显现:部门间责任不清,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同时部门间内耗严重,问题出现后相互推诿扯皮容易导致失去最佳监管时机。  “三鹿事件”可谓是这一监管体制弊端的集中暴露:奶源收购运输环节无人监管;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没有信息互通……  经多方研究,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监管体制调整后,各部门要担负起各自的职责,这样才有可能做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才能串起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监管部门不能总慢一拍:  须主动检测有害因素  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说,这一条款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对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做了规定,要求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安全标准老、少、多、乱:  制定统一食品国标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  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夺命果冻到可能致癌的PVC保鲜膜……标准的陈旧与缺失让食品安全的防线一次次失守。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随着技术发展,新食品不断增多,食品标准的升级、更新迫在眉睫。据悉,卫生部已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污染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列为近期的优先领域。今年还要完成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  社会“谈添加剂色变”:  除了“安全”还须“必要”  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敌敌畏泡火腿、牛奶里加三聚氰胺……近年的食品安全事故基本都是生产者为美化食品、降低成本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所致,但添加剂却因此背上骂名。  同时,食品添加剂本身在使用中也存在监管不力、滥用突出等问题,导致社会上“谈添加剂色变”。  目前我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说:“如果没有食品添加剂,超市里的食品货架基本上就空了。食品添加剂应用如此广泛,对其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为此,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黄薇说,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  此前的“面粉处理剂过氧化苯甲酰”风波也曾引起社会关注。粮食部门提出生产工艺改进,面粉加工可不用这一处理剂,要求将其从食品添加剂目录中删除,然而食品卫生专家认为,不能证明对人体有害就将其从目录中拿掉是违背科学的做法。  针对这一矛盾,食品安全法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强调了“技术上确有必要”。黄薇说:“技术必要性是指添加的物质是生产食品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就可能对食品质量造成影响。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仅仅是美化食品的添加剂就可以取消。”  “重典”治“乱相”  罚款翻倍严惩失职渎职  明知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但是不法分子仍然将其掺入牛奶以牟利——“三鹿事件”惨痛教训敲响的警钟,振聋发聩。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规范和要求,但是如果生产者没有良心和道德,再多的规范也枉然。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还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  食品安全法还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还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县级以上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 食品安全何时了?--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曝光 监管部门互相推诿引质疑

    政府分工有多细,可是谁来管事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实际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卫生、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环保、市政、城管、公安等。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地沟油在生产环节属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进入餐馆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因其有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权力;流通环节属工商部门管辖;餐厨垃圾回收归口市政部门。只有最后形成公共安全威胁才涉及公安部门。政府部门不负责的回复调查发现,整个事件中,媒体和公众对于相关各部门出现的监管“真空”争议最大。   地沟油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对于如何根除地沟油,不同部门表态不同。上述公安部门积极作为并表态,更多相关部门并没有正面回应。  记者特意致电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女士,希望获得对地沟油事件官方回应,未获明确答复。  随后记者致电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常纪文,他表示地沟油不属于安全生产问题,不便回复。  “最好别采访我们,这不是一个部门的事。”这是本周采访中,记者听到最多的答复。每次公共事件的总结“法律不健全,道德缺失”--都是老百姓太贪婪?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两个具体措施不可能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单靠一两部法也无法完全解决,而必须由多部法律构筑一个体系。比如,在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犯罪过程中,仅仅收购地沟油原料一般不构成犯罪;对地沟油进行深加工也不一定是犯罪,因为它可以用于正当目的;把地沟油当作食用油销售才涉嫌犯罪。危害 ,垃圾能没有毒?没人会想到?  指对从酒店、餐馆收来的潲水(泔水、残菜剩饭等)和地沟油进行加工提炼,去除臭味而流到食用油市场的成品油。令人作呕的炼制过程,是地沟油毒素滋生的原因。潲水油中含有黄曲霉素、苯并芘,这两种毒素都是致癌物,可导致胃癌、肠癌、肾癌及乳腺、卵巢、小肠等部位癌肿。成本 --利润,看似钱都让不法商犯装到腰包里了,为何生产后可以上餐桌?  业内人士透露,从餐厨垃圾中提炼1吨地沟油,成本仅300元左右。掏地沟油的人看似不起眼,实际平均掏一桶油能挣七八十元。一个人通常每天能掏4桶,回收提炼后,即使按食用油市场价格的一半出售,每月也能赚1万多元。

  • 【聚焦监管码】监管码入法引发食品企业强烈反对

    去年底,质检总局下发名为“582号文”的通知表示,9类69种产品需要赋监管码才能上市,过渡期不得超过半年,今年春又表示过渡期不得超过今年12月31日。69种产品中绝大部分为食品。今年4月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则使监管码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监管码入法,这引发企业的大规模反对意见。今年2月,全国数十个食品龙头企业在北京,对《草案》提出几十条修改建议。讨论内容最为集中的一条就是电子监管码的问题。19家企业并上书相关部门,提出该监管码制度对保障食品安全作用不大,而且成本高昂,实际操作也不科学。之后又有两家企业加入上书行列。食品行业内就监管码曾召开大小讨论10余次。现将监管码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质检总局日后推行则将不具备了法律支持。 “我想大多企业都是非常愿意的。”昨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准法规经理李琴表示,由于仍有一些政府部门在推广该监管码,当前伊利也尚处建设阶段。“我们也在观望,等确定的消息,看看其他同行是怎么做的。” 美国玛氏在华的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法律相关负责人李宇昨日也表示,这是个让人高兴的结果。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会将这个结果原原本本的反映给各个有意见的食品企业。

  • 检测标准缺失:果汁含量背后的数字游戏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核心提示:目前,通过国家标准的《饮料通用分析方法》,我国只能对橙、柑、橘浓缩汁和果汁以及饮料,根据其果汁中可溶性固形物和6种组分实测值经计算后求得样品中的果汁含量,对其他类别果汁的含量则并没有可测定的标准。这意味着,产品中果汁含量是否标实相符,很多时候并没有办法核实。见习记者 曹晟源 上海报道  走入超市或是便利店,消费者很容易在果汁饮料的货架上看见100%果汁、纯果汁、纯果肉果汁等醒目的字样。而之所以会选择果汁饮料食用,买家主要是看上果汁较高的营养价值,这一营养价值正与果汁饮料中的果汁含量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消费者购买的重要依据。  在国内各大果汁企业生产的产品上,都会标注上5%或更高不等的果汁含量。  不过据记者了解,目前,通过国家标准的《饮料通用分析方法》,我国只能对橙、柑、橘浓缩汁和果汁以及饮料,根据其果汁中可溶性固形物和6种组分实测值经计算后求得样品中的果汁含量,对其他类别果汁的含量则并没有可测定的标准。这意味着,产品中果汁含量是否标实相符,很多时候并没有办法核实。  这就给一些果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可乘之机,标注在多种果汁饮料背后的果汁含量数据,对于一些果汁企业来说很可能就仅仅是一个数字而已。  含量标准乱象:大多果汁无据可依  翻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此前发布的《饮料通则》,记者发现,对于果汁(浆)在果汁饮料中的含量都有着一定量化的标准。  《饮料通则》中指出,果汁饮料中的果汁(浆)含量要大于等于10%,果肉饮料中的果浆含量不得低于20%,水果饮料中的果汁含量需在5~10%。  事实上,果汁饮料中的果汁含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在价格相差不多的情况下,饮料中果汁含量较高的产品都会成为消费者的首选。但有意思的是,消费者一直依赖的这一选购果汁饮料的依据,很可能只是果汁厂家随意标注的一个数字。  据北京市质监局稽查大队执法室主任石海燕介绍,果汁或果汁饮料中果汁含量越高,意味着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就越高,而可溶性固形物含量通常用折光计测算所得的“折光度”来表达,所以企业生产中会参考折光度这项指标。  石海燕口中的“标准折光度”,是测定果汁含量的重要依据,但是这个重要依据从目前来看还有着一定的缺陷。  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高彦祥教授,他表示目前中国的果汁行业除浓缩橙汁、橙汁及橙汁饮料果汁含量的测定有国家标准外,其他水果浓缩汁、果汁和果汁饮料果汁含量测定均没有国家标准,果汁企业均们是根据自己工厂制定的标准进行生产。  也就是说,目前在市面销售的除浓缩橙汁、橙汁及橙汁饮料果汁含量有据可依外,其他果汁饮料的标准却是一片乱象。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同一企业,在生产不同规格的同一种果汁产品时所制定的“标准折光度”也不一样。例如,有的企业在生产100%纯苹果汁时,内定按“标准折光度”10%的数值进行配料;而在生产苹果汁饮料时,则内定按“标准折光度”8%的数值进行配料。  石海燕指出,调查发现有的企业即使依据其自定的“标准折光度”计算,其产品的果汁含量也明显低于其标注的果汁含量,这就是涉嫌以次充好的故意行为了。这一问题不但在一些小型企业存在,在个别大型企业也存在。  不仅仅如此,国内更有果汁企业内部对于“标准折光度”都没有一个标准,其果汁饮料中果汁的含量就更加没有办法进行衡量。  标准的缺失背后,就可能导致果汁饮料包装上的果汁含量名不副实。换而言之正是由于没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严格的约束,厂家仅仅凭自律进行生产,在目前竞争激烈的果汁行业,难免出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检测标准亟待出台  高彦祥坦言,并不排除一些小型或是不负责任的果汁企业会利用法规漏洞、生产并不符合相关果汁含量的果汁饮料。“现在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对此进行检测,因为目前连相关的标准都没有。”  因此,果汁饮料包装背后的果汁含量大部分并不具备真正的参考价值。而目前在零售环节,一瓶果汁饮料的价格都会按照果汁含量上涨,含量不小于20%的一瓶500ml的果汁饮料都要卖到五六块钱。但很可能事实上,这瓶果汁饮料的果汁含量并没有达到20%,差价中间利润的暴利或也由此出现。  标准的缺失,果汁含量的数据沦为摆设,有行业人士疾呼希望尽早结束这种没有约束的境况。  高彦祥指出,国家相关部门也在积极调研,希望能够尽快制定除橙、柑、橘以外,其他浓缩果汁、果汁和果汁饮料中果汁含量测定的标准,避免行业出现更多的质量问题。  目前,关于果汁含量检测有各种各样的设想,相关专家和机构提出的方案包括利用缓冲容量检测苹果汁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方法、利用氨基氮含量及缓冲能力检测西番莲果汁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方法、参照采用国外提出果汁饮料原汁含量的测定方法——RSK值(其中钾、硅酸盐的测定等效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以及建立饮料中总黄酮的测定方法等。  但是现实的难题还很多。中国地大物博,光是涉及苹果的品种就很多,每种苹果的质感不一,所得出的标准也不同,所以相关标准实现统一也尚有难度。  石海燕指出,虽然不能一次性解决所有的水果果汁饮料标准,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应抓紧这一领域的技术攻关,从源头抓起,规范企业生产。尤其应对消费量最多的苹果汁、桃汁考虑优先制定标准。“科学准确地测定果汁含量不仅是企业组织生产的需要,更是政府实施有效监管,制止行业内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她说。  在她看来,当前条件下,“标准折光度”是目前行业内生产中判定果汁含量通行的简便方法。在浓缩果汁、果汁和果汁饮料的果汁含量测定标准制定前,制定“标准折光度”不失为一种替代方法。  “折光度标准的制定不仅影响到国内的企业生产、销售市场,还影响到我国果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关部门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研究和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尽快制定发布我国果汁及果汁饮料的标准折光度行业标准。”  目前,国际果汁生产商联合会(IFU)都很重视食品法典和果汁生产标准的制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已经对各种水果的折光度制定了标准,国内各企业在生产实践中也在摸索制定各自的“标准折光度”。

  • miRNA缺失或能有效抵抗肥胖

    来自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和德州大学西南医学中心的研究人员发现,微小的RNA链(microRNA, miRNA)影响我们的细胞如何燃烧脂肪和糖。这一发现为生物学家们开始寻找治疗肥胖症和相关的健康问题打下基础。根据这周发表在PNAS期刊上的一项研究,当两种miRNA从小鼠的遗传物质中缺失时,依赖高脂肪饮食的小鼠抵抗肥胖。这项发现提示着靶向这两种特异性的miRNA的治疗方法可能有助于抑制肥胖流行症。一度被认为是垃圾DNA,研究人员如今知道miRNA在基因如何影响人类健康和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已知与心脏病、糖尿病、丙型肝炎、淋巴瘤和乳腺癌相关联。尽管之前已知miRNA与肥胖者相关联,但是这些新的发现是第一次确定miRNA和细胞代谢之间存在关联。德州大学西南医学中心研究人员对小鼠进行基因改造而不能产生miR-378和它的表亲miR-378*,从而导致相对苗条的动物也能够快速地将细胞食物转化为能量。

  • 【讨论】由“监管失职导致瘦肉精猖獗”想到的....

    《监管失职导致瘦肉精猖獗》 3月15日,央视披露了河南部分地区养猪场违禁使用瘦肉精一事。焦作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曝光的几家养猪场进行抽检,结果证明养殖环节存在瘦肉精违禁使用的情况。此前曝光的6个生猪贩子,被当地公安部门控制。  瘦肉精声名狼藉,早在2002年,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就宣判了它的死刑——当时,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但多年以来,瘦肉精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四处出没,甚至连双汇这样的知名品牌也牵涉其中。  在人人喊打中,瘦肉精仍大行其道,仿佛成了狡猾多变的妖精。原因何在?其实,不是瘦肉精狡猾,而是监管者失职。监管部门的失职表现在三方面。  其一,懒。据报道,焦作一些养猪户说,监管部门不是不抽检瘦肉精,但他们让养猪户自己取样。如此一来,监管部门是省事了,可抽检的结果还可靠吗?无良养猪户是高兴了,谁来对消费者负责任?  其二,贪。监管部门恪尽职守,与监管对象保持距离,不被金钱收买,是基本的底线。然而,在河南一些县市,瘦肉精抽检、生猪检疫如同走过场,每头猪花两元钱就能买到三大证明,再花上100元打点省界检查站,便可一路绿灯送到外地的定点屠宰场。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背后正折射出一些部门的贪婪。  其三,笨。任何监管部门都应该具有基本的专业能力,然而,据一些猪“经纪人”透露,有时候碰到检验检疫人员突击抽检猪尿样,他们就用人尿冒充猪尿。相关监管部门轻易被蒙蔽,这不是故意放行,就是专业能力不及格。  纵观一些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表现出的懒、贪、笨,与其说他们太傻太天真,不如说他们太不负责任,一旦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瘦肉精必然会猖獗。  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生产者依然铤而走险,很显然与利益驱动有关——“加精”后的猪,一月能长四五十斤,也与他们投消费者所好有关。现实中不少人嗜精厌肥,生产者必定设法迎合。这提醒我们,肉,未必都是瘦的好,肥肉也许更安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从奶粉里掺进三聚氰胺,到猪肉中检出瘦肉精,事实再次证明,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次弊端在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制度流于形式。对“瘦肉精”事件的处理不应止于处罚违规企业,更应对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严厉问责。  从奶粉里掺进三聚氰胺,到猪肉中检出瘦肉精,事实再次证明,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次弊端在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制度流于形式。对“瘦肉精”事件的处理不应止于处罚违规企业,更应对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严厉问责。讨论:那么,采购者监管失职,又会导致什么情况呢?你是否有过监管失职的经历?不妨说出来,让大家吸取其中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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