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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相关的论坛

  • 第三方检测机构谁是监管者?

    国内很多地区环保厅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备案工作,但对于政府管理部门也存在一个疑问,检测机构为什么由环保部门监管?这本身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事,但是本地区没有实验室,所以质量技术监督局也无法监管。可对于这种计量单位怎么样来证实数据的有效性呢!如何保证样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实验室呢?如果叫真没法实施,可是当地又没有技术力量,只能请外面有实力的有资质的公司来!人家来了立刻建成实验室这也不现实!这种矛盾如何解决呢?

  • 【转帖】中美将互设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中国京沪穗三地设立办事处,今天,首家办事处在京开张。帮助中国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能力建设,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  同时,中方也将对等在美国设立食品安全派驻监管机构,卫生部部长陈竺昨天在京出席“中美食品安全论坛”时表示,目前正在筹备。  昨天举行的“中美食品安全论坛”,是基于近年来美国发生的花生酱沙门氏菌污染,以及中国乳品三聚氰胺污染食品安全事件而发起的,中美两方就食品安全的跨国网络化监管达成合作意向。  陈竺透露,中国正筹建国家食品安全科学委员会等新机构,形成由卫生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食品安全整顿措施  ●筹建食品安全监管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国家食品安全科学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机构  ●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估机构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并成立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立项、制定、审查、发布等工作  ●建立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机制,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新京报)

  •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河北省计量院等4家机构为市场监管科普基地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河北省计量院等4家机构为市场监管科普基地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河北省计量院等4家机构为市场监管科普基地[/b][/align][align=left][size=15px]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认定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市场监管科普基地。[/size][size=15px]  据统计,此次[/size][size=15px]加上5月份认[/size][size=15px]定[/size][size=15px]的[/size][size=15px]3[/size][size=15px]家及原[/size][size=15px]“质检科普基地”更名的12家,目前“市场监管科普基地”已达19家。[/size][/align][align=center][b]关于认定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等4家机构为科普基地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size=15px]市监科财函〔2019〕2467号[/size][/align][size=15px]河北、福建、陕西省市场监管局:[/size][size=15px][size=15px]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监科财函〔2019〕229号)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你局申报的科普基地进行了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现认定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普基地(简称市场监管科普基地),具体目录见附件。[/size][size=15px]  请你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科普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不断丰富展教资源,积极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活动,为展示市场监管科技成果,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应有贡献。[/size][/size][size=15px][size=15px]附件:市场监管科普基地目录[/size][/size][align=right][size=15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2019年12月25日[/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img=,690,65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2/201912280349488963_2243_1626275_3.png!w690x652.jpg[/img][/size][/align]

  • 【转帖】美在华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给中国带来什么?

    美国将食药安全关口前移到中国 据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部长迈克尔莱维特介绍,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北京、广州、上海设立的3个办事处,其最主要的两项工作,一是帮助中国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能力建设,二是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 FDA中国办公室主任高立麒向记者介绍了北京、上海和广州办公室的工作重点,其中包括贯彻实施中美在食品饲料、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领域签订的系列协议,与中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更好的联系,提供技术方面的帮助及进行相关检查等。 美在华设立食药监管机构意味着美将食药安全关口前移到进口国,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调整,莱维特称:“美国将不仅满足于在边境对进口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更要从源头确保质量安全的理念融入食品药品生产、消费的每一个环节。” 莱维特表示,全球市场的发展已完全改变了美国所面临的产品安全挑战的性质,美国今年的进口额约为2万亿美元,相当于巴西整体经济规模的4倍。如此大的进口量使得美国不得不改变战略,通过在全球各地设立监管机构,将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影响全球化。 中国被认为是美国成长最快的贸易伙伴,在华成立监管办公室,代表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新战略的启动。据悉,FDA接下来将在美国之外更多地设立食药监管机构,12个月将在印度设立两个办公室,从明年1月起开始在拉美设立办公室。 “美方很高兴能首先在中国设立办公室,与中国卫生部、质监总局等部门合作。”莱维特说,“市场竞争中,速度就是生命,如果想在21世纪繁荣发展,就要引领市场发展,而追求速度必须要有透明度,要有透明度就必须有标准,要有标准就必须有合作。” 当美方在中国设立的3个监管机构进入工作状态时,中方在美国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事宜也正在准备之中,中美两国互设食药安全监管办事处被称为是两国在食品安全方面深化合作的新形式。 搭建中美贸易严格且顺畅的通道 据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7年,美国每进口6美元产品,就有1美元来自中国。中国已成为美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按数量计算,中国是美国最大的海产品出口国;按贸易值计算,中国是美国的第二大出口国。2007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和贝类贸易额达到20.13亿美元。 美此次在华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引起了中国对美出口企业的普遍关注,该机构的设立能使中美贸易更为顺畅成为中国企业普遍的期望。为此,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迈克尔莱维特、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安德鲁冯艾森巴赫博士在广州与中方企业举行了产品安全圆桌会,回答了企业代表关心的问题。 FDA中国办公室负责人称,中国办公室将本着透明、开放的原则,除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合作,还将和各省市政府、业界合作。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不少中国出口企业对该机构的设立表示了欢迎,但也对这一新设机构如何发挥作用提出了疑问。 就企业提出的出口产品被滞留在美国边境的问题,艾森巴赫博士说,因为各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出现了上述现象,但滞留只是一个暂时现象。“FDA之所以在中国设立办公室,就是想通过办公室来推进美中双方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领域的无缝整合,实现信息沟通,这一办公室将及时和美国FDA取得联系,为中国产品建立一个进入美国市场的有效途径。” 莱维特在座谈会上则强调指出:“中美双方必须把消费者安全放在第一位,相互合作,加强监管、检验工作。” 一家酱油出口商就第三方认证机构问题向FDA提出建议说,FDA能否对中国一些认证机构进行指导,使之更符合国际标准,成为FDA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所谓第三方认证,就是政府将标准制定职能移交给企业,由相关行业自己去制定规则,政府只负责监管规则的执行效果。莱维特说,FDA也在逐渐进行职能转换,从标准的制定者,转变为标准的审批者。“FDA欢迎更多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标准能拿到FDA进行审核,如果这一标准能‘说服’FDA,那就能通过”。 国内食药监管需学习“源头思维”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美方启动向对方国家派驻监管机构的战略,将对双方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更好的互动发挥积极作用,也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了解对方食品药品进口标准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美方的举措给中国食品药品监管带来了新理念。 艾森巴赫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用“森林大火”来比喻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全球建立办公室的用意。他说,人们对待森林大火时,常启用预防、干预和快速反应相结合的机制。“在世界各地建立办公室可以使我们更有效地进行干预,将工作重点放在生产和销售领域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彭海斌指出,美在华设立监管机构凸显出其“源头思维”,即预防性思维,尽可能地把有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消除在制造和交货环节之前,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得以避免,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源头监管”的理念可以极大地减少为食药安全事故买单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使事故被发现于萌芽状态,其牵涉的产业链短,涉及面小,危害小。这种监管理念值得国内借鉴学习。

  • 浙江省开始对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管

    浙江省开始对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管关于依法对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管的通知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建立计量标准、向计量主管部门备案”等规定,为依法对我省的计量校准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规范计量校准机构的计量校准行为,促进我省计量校准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建立计量标准、监管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一)备案对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均需申报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二)备案程序1、申请。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校准机构(以下简称:省内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报其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质监局备案;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报省质监局备案。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附件1);(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法人授权文件;(3)有效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4)计量校准从业人员资质证书(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或计量检定员证书,每个项目不少于2人)、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5)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均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资质证书(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 (6)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文件;(7)经计量授权或实验室认证认可的资质证书及附件(具备的机构提供);(8)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9)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2、备案、公布。负责接收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向申请机构颁发《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附件2),并赋予机构备案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浙量校(地区简称)F×××号;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浙量校(地区简称)S×××号),备案有效期为4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接受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社会公布前一个季度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的相关信息,并向省局报送。若发现申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原准予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当予以撤销。3、备案复审备案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计量校准机构应向原备案的质监部门申请备案复审,复审申请程序与首次备案申请程序相同。复审时,除提交首次申请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交:(1)原《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2)连续4年有效的计量标准器量值溯源证书;(3)机构管理体系运行、能力比对、人员及环境设施等情况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号不变。若机构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复审并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证书自动失效。4、备案内容变更计量校准机构的备案内容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备案的质监部门申请备案内容变更。变更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变更、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计量标准及计量校准项目变更(新增、减少)。变更申请受理程序与备案申请受理程序相同。申请备案内容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附件3);(2)《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3)变更证明文件: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前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变更:人员变更的相应证明文件;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文件、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计量标准及计量校准项目变更(新增、减少):《计量标准一览表》和《计量校准项目一览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新增计量标准时提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备案变更,原机构备案号和证书有效期不变。

  •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意见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2019-1571968582045[/list][/td][td][list][*]主题分类:[*]意见[/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4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list][/td][/tr][/table][align=center][b]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url=http://gkml.samr.gov.cn/nsjg/rzjcs/201910/W020191025370712861802.doc]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url]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

    环境监测,这一领域原本主要由各地环保部门下属环境监测站所主导。如今这一市场的放开,将诞生一块千亿级“大蛋糕”。“十二五”期间,全国环境监测总投资需求将达1000亿元。  不过,从多名受访的环保官员、企业老总的反应来看,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此前已有多地进行了试点工作。而在一些官员看来,这一政令之后,环保部门亟需厘清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细则。而公众聚焦的监测数据造假问题能否通过市场的力量荡清,目前依然是一个问号。  能否挤掉数据水分  能否挤掉数据造假的水分这一问题,山东省环保厅的回复是“可以”。  “过去环保部门自行监测,自行监管,质控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山东省环保厅在回复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时称,过去,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由各市自行上报,全省达到了95%。在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第三方服务之后,该数据降低为66%,挤掉了29个百分点的数据水分。全省空气站平均设备运行率和数据准确率均达到90%以上。  这个答案令人惊喜。环境监测包括企业日常监测、项目验收监测、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性监测等。在这由环境监测站主导的单一管理体制下,其中的数据造假等问题早已是业界知晓的沉疴,不仅有媒体曝光,而且环保部及地方环保部门多次点名通报(详见南方周末2013年6月27日报道《“千里眼”明造,“障眼法”暗行——百亿在线监测工程,造假仅需“垫几块砖”》)。  “监管是环保局,监测是监测站,都是一条裤子的,大家不相信这些数据。”湖南一家第三方检测公司副总说,“市场化是没办法阻挡的。”  不过,应对数据造假,并非放开市场的主要原因。在不少受访者看来,主因是监测任务繁重而监测站人手不足。“一来监测站人力不够;二来监测站可能是收支两条线,多做也没有额外报酬。从这个角度来说,开放给第三方,他们的积极性是很强的。”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总站有限公司技术研发总监范云慧说。  事实上,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依然不容乐观。2014年在全国环境监测质量工作会上,总站谋副站长宣称:90%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都造假。2015年4月1日,在有数百名各地监测站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工作会上,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坦言,有的地方确有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此前不久,《中国环境报》曝光了福建省环境监测市场乱象:“有的公司连最基本的实验室也没有,仅有一些快速的测试仪器就敢接任务。”  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样面临着监测数据的“诚信危机”。福建一家知名监测公司负责人对南方周末记者坦言:“第三方监测主要的问题,和国有监测站面临的问题是差不多的。”  “在这个市场里,规范和不规范的做法,成本最多相差十倍。”他举例,“像环评监测,本底监测六个点位,连续监测七天,每个点位最起码要一个人值守,再加上两个采样车的司机、后勤辅助人员,最少要十个人才能完成任务。这是规范的情况。如果不规范,就是没到现场,连监测仪器的采样口都没开就可以出报告。”  “从行业上来讲,对这个制度的推出非常欢迎。大家都感觉到很兴奋,以前必须靠关系、走门路做的一些事情,现在通过社会化服务,可以靠自己的技术、能力去竞争了。”北京金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斌说,“但是转变可能需要有个过程,市场化、社会化服务的推动进度怎样,是大家比较担忧的。”  如何设立准入门槛  这一新兴市场的规范工作,一些省份早已开展。  前述广东匿名官员表达了他的担忧:“前期不能有任何门槛。但到了后面,社会化监测机构一旦出了什么事,我们还得去管。现在是把全部压力集中在了中后期的管理上。”  而在北京、云南、江苏等地,则在数年前就出台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在2010年开始,分批认定环境监测机构,目前至少有24家机构。  建立准入门槛并不能消弭行业乱象。业内人士指出这其中可能会有权力寻租空间。“现在主要由环保部门来招标确定一家(第三方机构)。”杨斌透露,“但可能是换汤不换药。有能力做污染源第三方监测的,往往还是原先那些设备运营的公司。”  江苏省和云南省环保厅为此对第三方监测设置的门槛非常细致。包括资产、房子、仪器,甚至对工作人员都要去对社保。这样避免了一些机构东挪仪器、西借仪器,须有一定要有实力的才可以进入市场。”  山东则是设置了竞争机制。山东采用了“TO模式”(转让-经营),以空气监测作为突破口。专业化的社会机构通过竞争分别获得运营业务和比对业务,两者独立运营,互相监督;政府的环境监测部门则对运营单位、比对单位进行质控管理考核,政府部门花钱购买合格数据。  作为广东的试点,佛山市环保局希望能监管第三方环境监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在向南方周末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佛山市环保局表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从入门、业务委托、业务开展、结果报送的全过程的把关管理,并组织专家们制订了相应的指标体系开展质量核查工作。”  但该市环保局亦承认,受制于人手短缺,案牍上的规范只能打折扣,“现场质量核查的频次较少,存在对社会监测机构人员、项目变化等情况掌握不够及时情况”。  广东的另一个试点东莞的遭遇类似。由于监督人员短缺,东莞环保局虽然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采样暗访等,但检查频率相对较低,难以进行有效的、全过程的现场跟踪监管。  “人手不够”是开放环境监测市场的主要原因,但是开放以后,在监管上,这一问题依然绕不开。  需要再颁资格证吗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第三方环境监测的开展,需要厘清与CMA认证的关系。  CMA,即中国计量认证。我国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只有取得CMA认证的检测机构,才能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在放开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之前,环境监测站承担着环境监测主要职责,其亦需获得CMA认证,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管。一名广东省监测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环保部门是从行政、业务上进行管理,质监部门则是从认证认可上进行管理。“如果出现重大恶劣问题,质监部门可以吊销资质,环保部门就可以处分。”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了3种环保部门可以责令环境监测机构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的情形。  尽管两者并不矛盾,但市场放开之后,有业内人士认为,环境监测需要自己的认证体系。  “环保部门多年来并没有建立针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认可办法和体系,其他部门早就有,比如建设、交通、水利等,按理说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事情。”湖南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在博客上写道。  前述广东环保官员也认为,如果缺乏自己的认证体系,环保部门则缺乏监管依据。“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去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在深圳,市环保局则通过授权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去对环境监测从业人员的资质实施上岗考核。 不过,在新环保法以及两高对刑法中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做出了规定,重则可入刑。  而有一些省份早已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除了上述北京等地的认定办法,在2011年,山西环保厅就颁布了《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管理办法》,对各类环境监测单位的“资格证”做了详细规定。  这亦引起了一些争论。上述的湖南第三方检测公司副总就认为:“以前企业只要有CMA认证就可以从事环境监测,这是计量法支持的。现在又出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管理办法,是否跟法律相违背?这几年国务院已取消了很多行政审批。“环保部门还有权管吗? 面对环境监测的乱象,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

  • 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设立,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一下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设立需要什么条件?申请的流程、途径和方式。谢谢了![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认证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9-15[/back][/color]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设立不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2pt][color=#ff00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size=22pt][color=#ff0000]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color][/size][/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color=#666666]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color]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url=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1911/t20191129_308934.html]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url]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url=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1911/W020191130025012406182.doc]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url]。  (三)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color=#ff0000]形式审查方式[/color],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size=18px][color=#cc0000]无需实施现场评审[/color][/size]。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color=#cc9933]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color]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color=#66ff99]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color]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0月24日[font=宋体][size=16px][color=#333333] 相关链接:[/color][/size][/font][url=http://gkml.samr.gov.cn/nsjg/xwxcs/201911/t20191115_308567.html][color=#0000ff]一图看懂《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color][/url]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align=center][img=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6f69d0ed-89ef-4eb3-ade0-b1931d17f71a.jpg[/img][/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align][align=center]2024年第8号[/align]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3〕27号)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全年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14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22个,涉及食品安全、电气安全、信息化安全、材料测试等领域,累计考核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076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机构989家次,整改合格机构87家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业人员技术能力不足。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人员未关注检测方法的关键控制点,导致样品处理液被吹干后复溶不完全,影响测试结果 部分检测人员使用偏离标准方法规定的内标法定量,忽视基质效应导致结果偏离。金属晶粒度测试项目中,个别检测人员显微镜拍照倍数与导出图片后软件测试倍数不一致,导致测试级别错误 个别检测人员依赖软件自动生成报告而不进行人工修正,错误地将孪晶界计算在内,造成晶粒度评定级数偏大,平均截距偏小。  (二)仪器设备设置或使用不当。如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色谱图噪声水平较高、基线不稳或严重漂移、保留时间重现性不好。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图谱出现严重的峰形拖尾或出峰时间过早,导致定量结果不准确。电缆试验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由于设备进气口空气流量未达到试验要求或喷灯部分小孔堵塞导致火焰不均匀影响检测结果。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计时器测出的活塞位移时间出现明显偏移或测量精度不够。  (三)检测过程操作不正确。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试验参数设置不当,未按标准要求选择离心转速,影响提取效率,导致结果不准确。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未按检测方法要求进行前处理,未使用容量瓶定容或样品前处理过程存在溶剂挥发,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设定活塞位移距离,导致测试数据偏离。谐波电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设置样品状态,导致结果不合格。  (四)检验检测方法选择不当。如奶粉测试项目中,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方法适用范围掌握不到位或标准更新不及时,选取了不适用考核基质的检测方法,影响了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三、整改工作  (一)对能力验证结果需要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能力验证承担单位通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和验证工作,相关机构已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验证合格。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机构整改落实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能力核查,进一步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二)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排查并予以纠正,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水平。  附件: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19日[/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即将开展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即将开展

    [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222222]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出通知,将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能力验证计划共15项,其中,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测试5项,消费品安全3项,食品安全2项,软件产品和网络安全2项,数字集成电路测试1项、农资产品安全1项和环境监测1项。[/color][/size][/font][img=,690,27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052121302396_4572_2646158_3.png!w690x277.jpg[/img][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市监检测发〔2024〕18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了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计划项目[/b]2024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5项。其中,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测试5项,消费品安全3项,食品安全2项,软件产品和网络安全2项,数字集成电路测试1项、农资产品安全1项和环境监测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b]二、参加对象[/b]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b]三、实施要求[/b](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鼓励行业评审组根据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需要组织能力验证工作。(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从业人员技能竞赛,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技术能力水平,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相关工作经费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应当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能力验证费用。(三)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四)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b]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b]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整改。各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4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于12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和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机构的整改材料汇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和技能竞赛的总结和相关信息。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郭栋联系电话:010-82262733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附件: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26日[/align][align=left][size=16px][color=#888888]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color][/size] [/align]

  • 不能放松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已出台一年多,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意见》要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认真贯彻执行,收到明显成效。不仅打击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了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且促进了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数量的增多,环境检测市场良莠不齐,低价竞标、不检测就出报告、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业突出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环境检测机构的自身业务能力亟待提高,从业行为也有待规范。  前段时间,某地区在环境监测领域组织开展了能力验证活动。据统计,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共有105家环境检测机构参与,其中62家机构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占参加总数的59%。本次能力验证首次检测结果的总体满意率为79.1%,有问题率为5.5%,不满意率为15.4%。由此反映出,部分机构在学习研究标准上不够深入,在仪器设备配备使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标准执行上存在差距,检验检测数据质量和准确性需进一步提高。  具体来讲,主要存在这样几方面问题。比如,本次能力验证首次现场测试时,部分机构使用的烟尘、烟气一体式检测设备在送检时只对烟尘采样的流量进行了校准,未对烟气传感器进行检定,同时,机构提供的量传证书均为校准证书,不符合计量法的要求。再如,本次能力验证现场测试时发现,多家机构在进行全系统测试时测量结果偏离较大,说明机构的方法质控存在严重问题。又如,HJ 57-2017标准中规定,样品测定应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连续5-15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但在对能力验证机构提交的机打原始记录进行审核时发现,有多家机构的机打记录仅有开始测量时间,无结束测量时间或测量时长,此种机打原始记录不能体现测量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且易让人对测量结果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主管部门开展能力验证就发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判断监测机构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此外,现实中还存在,有的排污单位为应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查要求,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建立利益关系,花钱买数据,检测机构为了利益减少监测频次、不按规范测样等,以“满足”排污单位的要求等情况。  据了解,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措施和制度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以安徽省为例,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在本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每年随机抽取20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019年1月2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要求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保持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真实、有效。[color=#444444] 我们认为,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性,各地应围绕虚假认证、买证卖证、不检测出报告、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业突出问题,以查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为抓手,在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等领域组织开展整治行动,保持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同时,不断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color]

  • 【转帖】中美两国将互设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

    11月19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中国的首个办事处在北京成立,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埃森巴赫(左)及中国卫生部副部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为该机构揭牌。(FDA)中国办事处主要工作包括:帮助中国建设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同时将美方人员派驻中国检查出口至美国的食品安全。 中国也正在筹划在美国设立对等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机构。 中新社发 张宇 摄 11月19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中国的首个办事处在北京成立,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埃森巴赫(左)及中国卫生部副部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为该机构揭牌。(FDA)中国办事处主要工作包括:帮助中国建设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同时将美方人员派驻中国检查出口至美国的食品安全。 中国也正在筹划在美国设立对等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机构。 中新社发 张宇 摄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美在华设立首个海外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图)  中新网11月19日电 综合消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中国的首个办事处今天将在北京成立。中国也正在筹划在美国设立对等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机构。  北京晨报报道说,在昨天举行的中美食品安全政策研讨会上,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部长莱维特表示,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中国办事处的主要工作包括:帮助中国建设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同时将美方人员派驻中国检查出口至美国的食品安全。   据介绍,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在未来三日内在北京、广州、上海设立三个办事处,并将于下月在印度开设两个办事处,之后还将在拉丁美洲等其他地区设立办事机构。  北京青年报的报道说,美国食药局驻京办事处将包括8个全职常驻职位,并雇用5名中国公民一起工作。FDA首批将派出8名成员到中国,除主任一职外,还包括食品、药品、设备方面的技术专家各一人,以及4名检查员,美国食药局还将在2009年增加驻北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  中国也将在美国设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  中国卫生部部长陈竺透露,中国也将在美国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机构,“目前在准备当中”。  对于中美互设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的原因,陈竺解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食品安全标准,出口食品不仅要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还要符合进口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他希望,这一互建办事处的举措能对双方政府、企业监管部门的互动起到良好作用,为两国提供一个互相学习、互相了解情况的机会。  陈竺表示,中国即将启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对食品添加剂展开全面整顿,特别需要美国食药局驻华办事处在技术层面的大力支持,以确保中国在食品监管方面的技术能力。  据了解,目前中国正在加大食品安全监测建设工作力度。正在进行的工作包括国家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估机构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成立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等一系列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font][/align][b][b][font=仿宋_GB2312] [/font][/b][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13[/font][font=仿宋_GB2312]号[/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b][font=仿宋_GB2312]行政规范性文件[/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已经[/font]20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年[/font]3[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4[/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局务[/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font=Times New Roman]2006[/font][font=仿宋_GB2312]年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9[/font][font=仿宋_GB2312]号公告)同时废止。[/font][/font][b][b][font=仿宋_GB2312] [/font][/b][/b][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b][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 市场监管总局[/font][/b][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27[/font][font=仿宋_GB2312]日 [/font][/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b][font=仿宋_GB2312] [/font][/b][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一章[/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总 [/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则[/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第一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三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工作,适用本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和管理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五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原则。[/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二章[/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能力验证组织与实施[/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第六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能力验证需求,征集能力验证项目,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制定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七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认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的技术能力,明确承担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者能力验证结果评价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改正。[/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八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一[/font][font=仿宋_GB2312])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具有与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能力验证活动规范、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font][font=仿宋_GB2312](四)能够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保证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物品(样品)存储、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等;[/font][font=仿宋_GB2312](五)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能够合理、有效地统计和评价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九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font][font=仿宋_GB2312]并在规定时间内[/font][font=仿宋_GB2312]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font][font=仿宋_GB2312]结果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满意。[/font][font=仿宋_GB2312]结果不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不满意或者有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二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验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font][font=仿宋_GB2312]名单和评价结果、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三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承担机构对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四条[/font][b][font=楷体] [/font][/b][font=仿宋_GB2312]对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font=Times New Roman]15[/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承担机构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并及时给出答复。[/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信息,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活动,并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和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当保存能力验证活动的原始记录、数据信息和结果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font][b][font='Times New Roman'] [/font][/b][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与使用[/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第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font][font=仿宋_GB2312]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加大对其抽查概率。[/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九[/font][font=仿宋_GB2312]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予以公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font][font=仿宋_GB2312]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参加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font][font=仿宋_GB2312]予以公布且[/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论证、专家评议、监督检查、抽查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font][font=仿宋_GB2312]管部门可以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四条 [/font][font=仿宋_GB231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将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能力验证资源和数据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信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能力验证提供机构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第四章[/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附 [/fon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黑体]则[/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本办法由[/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仿宋_GB2312]负责解释。[/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本[/font][font=仿宋_GB2312]办法自[/font][font=仿宋_GB2312]发布之日[/font][font=仿宋_GB2312]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font=Times New Roman]2006[/font][font=仿宋_GB2312]年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9[/font][font=仿宋_GB2312]号公告)同时废止。[/font][/font]

  • 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7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align=center]国认实联〔2017〕145号[/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7食品检验机构[/align][align=center]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align]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推动《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7年7月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联﹝2017﹞77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了食品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截至2017年10月底,共计对199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予以通报(见附件),对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处理以资质认定发证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相关处理结果将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今后管理和使用食品检验机构的参考。今后将继续加大食品检验机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管理,逐步构建食品检验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不断提升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公信力和技术水平。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4日

  • 一个地沟油,要这么多的部门来监管,检测机构是否太浪费了?

    济南是这样划分地沟油的监管权,细看这么多的部门,检测机构应该重复设置很多,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也不知怎样?■城管负责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处理的市场准入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餐饮单位购买、使用地沟油和利用来源不明的食用油烹饪食物■商务部门负责屠宰场废弃动物内脏及油脂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管■工商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质监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的整治■畜牧兽医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加工地沟油行为的查处

  • CMA实验室监管变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测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要求诚信经营,并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检查、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监管原则]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开展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 【699】问:代理机构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代理机构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监管部门如何处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font][/font][/color][/b]

  • 【1155】问:采购档案依法应由谁保管?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档案依法应由谁保管?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font][font=微软雅黑]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font][/color][/b]

  • 【471】问:采购档案依法应由谁保管?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档案依法应由谁保管?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font][/color][/b]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计划项目[/b]2022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20项。其中,涉及食品安全5项,消费品安全3项,电气安全3项,建材质量3项,材料测试3项,生态环境监测2项,医疗防护用品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b]二、参加对象[/b]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b]三、实施要求[/b](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b]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b]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各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2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联 系 人:认可检测司 孙璐联系电话:010-82260784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附件: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img=,690,76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3/202203281617524294_205_1954597_3.jpg!w690x766.jpg[/img][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3/202203281618001226_2196_1954597_3.jpg!w690x690.jpg[/img][img=,690,67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3/202203281618063688_4307_1954597_3.jpg!w690x678.jpg[/img][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3月23日[/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严打检验检测报告造假 累计检查相关机构4.47万家次

    [align=center][b][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严打检验检测报告造假 累计检查相关机构4.47万家次[/size][/b][/align][size=15px][color=#595959] 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启动仪式在京举办。活动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严厉打击。[/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据了解,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是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年的主题是“加快检验检测发展 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在9月份集中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开放,通过各种形式走进企业、学校、社区,开展便民检测、科普讲座、专家问诊、中小企业帮扶等活动,积极宣传检验检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启动仪式上还发布了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优秀案例,检验检测机构代表公开宣读诚信守法承诺书。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代表参加了活动。据了解,全国质量月期间,市场监管总局还将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目前已有13600余家检验检测机构自愿签署了承诺书。[/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日前,有媒体反映了部分网络平台存在买卖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发现此情况后,市场监管部门立即针对此现象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该负责人表示,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是针对三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一是假冒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二是伪造检验检测报告;三是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包括“不送样检测”“检验检测包过”“不过全额退款等”。[/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度,试行电子证书,29个省份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全流程办理,申请资质所需时间从80个工作日压缩到40个工作日;组织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累计检查检验检测机构4.47万家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6399起,撤销、注销876家机构资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违法案件21起。与此同时,组织实施检验检测促进重点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引导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推动加快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着力解决跨行业、跨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更好发挥检验检测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color][/size]信息来源:人民网[size=15px][color=#ffffff]信息来源:人民网[/color][/size]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 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font]2022[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年[/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5[/font][font=仿宋_GB2312]号[/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font][font=黑体]一、基本情况[/font][font=仿宋_GB2312]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font][font=仿宋_GB2312]展[/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Times New Roman]19[/font][font=仿宋_GB2312]号)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仿宋_GB2312]全年[/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font][font=仿宋_GB2312]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font][font=Times New Roman]31[/font][font=仿宋_GB2312]个,[/font][font=仿宋_GB2312]涉及[/font][font=仿宋_GB2312]食品安全、电气安全、消费品安全、生态环境监测、材料测试等领域[/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累计考核国家级[/font][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font][font=Times New Roman]2573[/font][font=仿宋_GB2312]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font][font=仿宋_GB2312]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font][font=Times New Roman]2375[/font][font=仿宋_GB2312]家次,需整改机构[/font][font=Times New Roman]198[/font][font=仿宋_GB2312]家次[/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二、存在[/font][font=黑体]的主要[/font][font=黑体]问题[/font][font=楷体](一)检验检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font][font=仿宋_GB2312]部分检测人员对样品定容、稀释操作不当,导致样品测定值不在标准曲线范围内;个别检测人员对目标物的原药和衍生物的形式概念不清,使用错误的标准物质对样品进行定性定量检测;个别检测人员未了解新旧标准差异,错误使用旧版标准的计算公式。[/font][font=楷体](二)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不当。[/font][font=仿宋_GB2312]部分[/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使用不合适的色谱柱导致色谱图中目标物与干扰物质分离不完全,峰形有拖尾现象导致结果不准确;部分[/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仅对设备的部分试验参数或量程范围进行计量校准;部分[/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没有做好仪器测试前的状态核查工作,导致其灵敏度不够、不能满足准确定量的要求;个别[/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使用的器皿不配套、不完整或者受到污染,从而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font][font=楷体](三)检测过程和操作不规范。[/font][font=仿宋_GB2312]部分[/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未能有效实施质量监控,如未使用质控样品或加标回收;个别[/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试样处理,如所用校准曲线的含量范围未覆盖待测元素的含量,或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font][font=仿宋_GB2312]低于定量方法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别[/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未对试验时间和温度等进行有效控制,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font][font=楷体](四)对作业指导书理解不准确。[/font][font=仿宋_GB2312]部分[/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测机构未能正确理解作业指导书,如报送结果的有效数字或单位与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不一致;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称样量要求进行称样,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font][font=黑体]三、整改工作情况[/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对能力验证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显示[/font][font=仿宋_GB2312]需要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能力验证承担单位通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和验证[/font][font=仿宋_GB2312]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相关机构已[/font][font=仿宋_GB2312]于[/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仿宋_GB2312]底前[/font][font=仿宋_GB2312]完成整改。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机构整改落实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能力核查,进一步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font][font=仿宋_GB2312](二)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督促行业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排查和纠正,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1. [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cs/202303/W020230313583672123873.docx][font=Times New Roman]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合格结果汇[/font][font=仿宋_GB2312]总[/font][font=仿宋_GB2312]表[/font][/url][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 2[/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 [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cs/202303/W020230313583672132770.docx][font=Times New Roman]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整改情况汇[/font][font=仿宋_GB2312]总[/font][font=仿宋_GB2312]表[/font][/url][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0px] [/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8[/font][font=仿宋_GB2312]日 [/font][/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的通知

    [align=center]转自国家认监委网站[/align][align=center]市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的通知[/align][align=center]检测函〔2019〕890号[/align][align=center] [/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认可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要求,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一、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录用[/b]  根据工作需要,2019年拟考核录用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条件的技术专家可自愿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行业评审组或认可中心推荐,可报名参与考核。市场监管总局直属技术机构、无行业评审组归属的部委直属技术机构报考人员,应取得本单位的推荐。  报名人员可于2019年5月15日至30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的“服务”专栏下“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录—点击右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注册或登录个人账号报名。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对报名情况进行审核,并于6月10日前将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单反馈至推荐部门或报名人员本人。  本年度安排2次集中考核,每次考核人数200人(报名满额即截止)。考试地点为北京,考试时间分别为6月22日和1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不组织考前培训,也不指定考前培训机构。  [b]二、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 [/b]  根据需要,拟举办1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对象为已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资格有效期在2019年内到期,或资格已到期但因故未参加或未通过2018年度考核确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拟继续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任务的,自愿报名参加。  参加培训人员应于6月10日前进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登录个人账号报名。  培训时间为7月3日至5日,3日报到,培训地点:北京。  [b]三、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能力提升培训[/b]  根据工作需要,拟举办1期食品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能力提升培训班,培训100人。培训对象为食品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以及相关行业评审组拟推荐晋级为食品领域主任评审员的评审专家。具体名单由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商相关行业评审组确定。  培训时间为8月28日至30日,28日报到,培训地点:贵州贵阳。  [b]四、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师资培训[/b]  为推动各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尺度的统一,本年度拟安排3期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师资培训,第一期针对环境监测(环保)领域、第二期针对司法鉴定领域、第三期针对机动车检验领域,每期100人。培训对象为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主任评审员优先),拟承担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工作的资深专家。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可根据本区域评审员数量情况,每期班推荐2—3名评审员师资参加培训;环保评审组可推荐10名师资参加第一期培训,司法评审组可推荐10名师资参加第二期培训,机械评审组可推荐10名师资参加第三期培训。推荐参加培训的师资名单(格式见附件)请于5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并注明参加班次。  第一期时间为5月29日至31日,29日报到,培训地点:江苏南京;第二期时间为9月18日至20日,18日报到,培训地点:重庆;第三期时间为10月16日至18日,16日报到,培训地点:河南郑州。  [b]五、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网上能力测试[/b]  自2019年起,启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年度网上能力测试”工作。参加人员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的全部人员(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当年取得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或参与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到期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评审员,可不参加当年网上能力测试。网上能力测试内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评审要求、监管规定、改革动态及常见评审问题等。  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参加测试人员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注册或登录个人账号报名。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各行业评审组、认可中心对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报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负责对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报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11月1日至30日,报名成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可自行选择测试时间,使用带有摄像头的电脑登录测试系统。测试前及测试过程中,系统自动对评审员进行个人身份识别,身份识别未通过的,测试结果无效。网上能力测试时间限时1小时,测试结束后系统自动阅卷判分,测试要求详见评审员系统通知栏。  网上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管理的参考,不代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的其他管理要求。无故不参加网上测试或连续两年测试不合格者,将列入评审员情况异常名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谨慎使用。发现替测或存在其他舞弊情况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  [b]六、其他事项 [/b]  (一)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录用以及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名单将于考试结束一个月后公布,考核通过的人员,将纳入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库。  (二)以上培训考核均不收取费用。参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录用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参加其他培训人员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人:杨慧莹、谢 澄  电 话:010-82262727、82262767  传 真:010-82260754  邮 箱:yanghy@cnca.gov.cn  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zxtz/2019/201905/W020190506482671043311.doc][color=#3366ff]参加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师资培训名单[/color][/url][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align][align=right]2019年5月5日[/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size=17px][color=#7b0c00][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color][/size][size=16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size][size=16px]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一计划项目[size=16px]2021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8项。其中,涉及[/size][size=16px][color=#c0310c]食品安全6项、电气安全5项、建材质量2项、消费品安全2项、农资质量1项、生态环境监测1项、材料测试1项[/color][/size][size=16px]。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size]二参加对象[size=16px]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size]三实施要求[size=16px](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size][size=16px]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size][size=16px](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5月15日前上报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9月30日前上报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size][size=16px](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size]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size=16px]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size][size=16px]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size][size=16px]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郭栋[/size][size=16px]联系电话:010-82262733[/size][size=16px]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 [/size][size=16px]附件: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size][size=16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right][size=16px]2021年4月12日[/size][/align][align=left][size=16px][img=,690,77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170820245814_1070_1954597_3.jpg!w690x779.jpg[/img][img=,690,33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170820293782_5387_1954597_3.jpg!w690x338.jpg[/img][/size][/align]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size][/font]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从2013年开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将逐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有关条件、标准、程序执行。为认真做好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确保资质延续的新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序衔接、顺利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甲级机构资质延续办法自2013年开始,甲级机构资质延续的条件、标准、程序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质到期的甲级机构申请延续的,应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合格,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延续业务范围包含煤炭采选业的,还应报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依照职责进行专业能力审查。二、乙级机构资质延续办法根据各地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和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进展情况,分步分类开展乙级及其他机构资质延续。(一)已经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2013年开始,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条件、标准、程序按照《暂行办法》和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延续的业务范围为非煤炭采选业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的业务范围为煤炭采选业的,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资质到期后,可以根据自身具备的能力和条件,并对照《暂行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丙级机构资质认可的有关规定,申请乙级或丙级机构资质延续。其中,申请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不纳入新认可丙级机构规划指标;申请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纳入本地区新认可机构规划指标。2013年度资质延续过程中,确因购置仪器设备、引进人才等情况无法在资质到期前进行申请的,报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时限不得超过2014年4月30日。(二)尚未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河北、吉林、山东、河南、广东、重庆、西藏、宁夏等8个省(区、市),2013年底前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与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结合进行,其程序、条件、标准原则上仍参照卫生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延续后资质有效期为1年、业务范围不变。2013年以后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届时按照《暂行办法》和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2013年以后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届时可以申请乙级或丙级机构资质延续。其中,申请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不纳入新认可丙级机构规划指标;申请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纳入本地区新认可机构规划指标。(三)尚未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地区。北京、天津、浙江、福建、云南5个省(市)相关部门应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比照尚未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有关安排,开展资质延续工作。三、服务机构工程技术人员认定和业务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资质延续工作中,根据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精神,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工程技术人员和确定业务范围:(一)工程技术人员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1.所学专业为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科类专业;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发表或出版相关领域科研论文、学术专著;4.获得相关领域科技进步奖或科技发明专利。(二)业务范围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相应行业的业务范围:1.具有相应行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合格、且其能满足该行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提交的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报告评价报告(含模拟评价报告)符合有关要求;2.在过去三年内完成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至少5项(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各不得少于2项)并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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