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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改革相关的论坛

  • 【有食说食】改革监管机构 确保食品安全

    “三鹿奶粉”事件再次把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国家卫生部发布消息称,“高度怀疑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名为三聚氰胺的化工原料污染”。全国因三鹿奶粉导致的婴儿肾结石案例日呈扩大趋势。近年,经历“瘦肉精”、“红心鸭蛋”、“大头娃娃”等食品安全事件后,中国食品安全体制及时作出了调整,适应“大部制”改革,重新制订了监管框架,并修订相关法律。早前热议的《食品安全法》。是中国食品安全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食品安全的监管方式成为核心话题。目前的食品安全体制是所谓的“环节管理”,即分解“农田到餐桌”中的供应链环节来进行“分段管理”,就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提供奶料的奶农及企业是由农业部监管;牛奶生产商的加工过程由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监管;奶粉的市场销售中的安全抽查由工商局负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等。而对这一分解式管理主要的争议就是“片段管理、不能联动协作和立即溯源追查”,进而影响整个监管的效率,最终导致只有经过悲剧性的“人体检验”之后,才开始真正的大规模的溯源式查处。

  • 习近平: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中指出: 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改革试点的批复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许可事项先行先试改革的请示》(沪市监计量〔2023〕3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将住所和实际生产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奉贤区的市场主体申请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由市场监管总局下放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实施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细则,建立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加强标准物质审评审签技术能力建设,保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标准统一规范。要认真落实标准物质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标准物质生产研制单位依法依规生产二级标准物质,保证量值准确可靠。二、原则同意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考核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完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切实优化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程序,规范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审批提速、服务提质、监管增效。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先行先试改革中不得降低审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给市场主体增加负担,确保改革合法合规。要尽快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试点政策解读,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舆情,及时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将相关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9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意见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2019-1571968582045[/list][/td][td][list][*]主题分类:[*]意见[/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4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list][/td][/tr][/table][align=center][b]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url=http://gkml.samr.gov.cn/nsjg/rzjcs/201910/W020191025370712861802.doc]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url]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2pt][color=#ff00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size=22pt][color=#ff0000]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color][/size][/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color=#666666]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color]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url=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1911/t20191129_308934.html]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url]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url=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1911/W020191130025012406182.doc]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url]。  (三)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color=#ff0000]形式审查方式[/color],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size=18px][color=#cc0000]无需实施现场评审[/color][/size]。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color=#cc9933]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color]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color=#66ff99]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color]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0月24日[font=宋体][size=16px][color=#333333] 相关链接:[/color][/size][/font][url=http://gkml.samr.gov.cn/nsjg/xwxcs/201911/t20191115_308567.html][color=#0000ff]一图看懂《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color][/url]

  • 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管方式改革的建议和思路

    [size=18px][b][b][font=宋体]一、背景[/font][/b][/b] [font=仿宋_GB2312] 计量检定是[/font][font=仿宋_GB2312]保障[/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font][font=仿宋_GB2312]的[/font][font=仿宋_GB2312]统一[/font][font=仿宋_GB2312]和[/font][font=仿宋_GB2312]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font][font=仿宋_GB2312]手段[/font][font=仿宋_GB2312],是推进[/font][font=仿宋_GB2312]质量强国[/font][font=仿宋_GB2312]战略[/font][font=仿宋_GB2312]和优化营商环境[/font][font=仿宋_GB2312]的重要技术[/font][font=仿宋_GB2312]基础[/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一条提出:[/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2020年第42号)[/font][/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中提出:[/size][/font][size=18px]“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或安全防护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font=仿宋_GB2312] 依据[/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国务院关于深化[/font][font=仿宋_GB2312]“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font] [font=仿宋_GB2312]落实深化[/font][font=仿宋_GB2312]“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font][/font][/size][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等相关[/font][font=仿宋_GB2312]法规[/font][font=仿宋_GB2312]政策[/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深化计量[/font][font=仿宋_GB2312]“放管服”改革,[/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探索[/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font][font=仿宋_GB2312]智慧[/font][font=仿宋_GB2312]监管[/font][font=仿宋_GB2312]新模式,推动[/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创新,[/font][font=仿宋_GB2312]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font][font=仿宋_GB2312]提供坚实计量支撑和保障[/font][/size]。 [b][b][font=宋体]二、[/font][font=宋体]基本思路[/font][/b][/b] [font=仿宋] [size=18px] 贯彻落实深化国务院[/size][/font][size=18px][font=仿宋][font=仿宋]“证照分离”改革任务[/font][/font][font=仿宋]的系列政策措施,着重制度创新[/font][font=仿宋]和[/font][font=仿宋][font=仿宋]技术创新[/font][font=仿宋]“双轮驱动”,[/font][/font][font=仿宋]开展[/font][font=仿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智慧监管模式创新试点[/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通过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激发产业计量市场主体发展活力,[/font][font=仿宋]有效[/font][font=仿宋]提升[/font][font=仿宋]计量监管[/font][font=仿宋]效能[/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企业[/font][font=仿宋]服务水平[/font][font=仿宋]和[/font][font=仿宋]计量技术创新能力[/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font][/size][font=仿宋][size=18px]高质量发展。 [font=仿宋]一是[/font][font=仿宋]在制度改革创新[/font][font=仿宋]层面[/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全面贯彻落实[/font][font=仿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font][font=仿宋]有关“[/font][font=仿宋]取消[/font][font=仿宋]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的要求,[/font][font=仿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以告知承诺制[/font][font=仿宋]的方式,优选[/font][font=仿宋]一批具有[/font][font=仿宋]相应[/font][font=仿宋]检定能力的计量技术[/font][font=仿宋]机构[/font][font=仿宋]社会资源[/font][font=仿宋]承担[/font][font=仿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任务[/font]。 [font=仿宋] 二是[/font][font=仿宋]在[/font][font=仿宋]计量[/font][font=仿宋]智慧监管创新方面,[/font][font=仿宋]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新型监管模式,[/font][font=仿宋]建设“[/font][font=仿宋]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智能追溯管控公共服务平台[/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利用“数字时间戳”和区块链数据不可更改等技术,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将强检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强检承担单位和计量检定员,实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全流程数字化[/font][font=仿宋]网络[/font][font=仿宋]管理[/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全面掌握[/font][font=仿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font][font=仿宋]台件数、[/font][font=仿宋]使用单位和技术机构情况,[/font][font=仿宋]有效[/font][font=仿宋]保障计量[/font][font=仿宋]行政[/font][font=仿宋]监管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三是了解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卡脖子”高精尖计量仪器研发需求;通过强检智慧监管的推行,在民生计量领域促进远程在线校验方法科研,推动具备远程、数字化信息传输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使用,推进传统计量向数字化计量转变,有效激励强检任务承担单位加强对现代先进计量仪器和计量标准装置的研发,培育发展计量产业企业创新主体,同时逐步推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测技术和管理同步升级,降低政府购买强制检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引领计量检测领域的新变革。 [/font] [/size] [/font]

  • [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当前,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正在有序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也正在按计划进行修订。为保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过渡期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经征得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进展情况,依法履职,衔接好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来由质监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统一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自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后,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同时,继续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没有到位的地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由目前承担许可证审查发放的机关继续履行许可管理工作。  二、继续按照现行许可管理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做好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  为保持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到位后,继续按照质检和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同时,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经营许可工作,除按照上述规定外,同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一并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  三、严肃发证纪律,严格规范许可审批行为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严格过渡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从严把握条件,严禁降低许可标准、放宽许可要求。认真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走过场”,严格确保许可质量。严禁借调整改革期间突击许可、“搭车”上路,严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异地转移。  四、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许可管理工作的相互衔接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质监、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生产及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承前启后,依法做好许可管理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加强工作协调,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319329311@qq.com

  •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

    [align=center][b][size=17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size][/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结构持续优化,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但仍存在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不强、市场化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b]一、总体要求[/b][color=#ff2941](一)指导思想。[/color]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业做优做强,实现集约化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color=#ff2941](二)基本原则。[/color] ——坚持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推进经营性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破除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坚持把创新作为驱动检验检测发展的第一动力,完善检验检测创新体系,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内生动力,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坚持目标导向。聚焦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明确主攻方向和突破口,统筹检验检测行业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集约发展。[color=#ff2941](三)总体目标。[/color] 到2025年,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行业总体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涌现一批规模效益好、技术水平高、行业信誉优的检验检测企业,[color=#ff2941]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打造一批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形成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现代化检验检测新格局[/color]。[b]二、着力深化改革,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发展[/b][color=#ff2941] (四)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color]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科学界定检验检测机构功能定位,[color=#ff2941]经营类机构要转企改制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实现市场化运作,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技术能力,着力做优做强;公益类机构要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强化公益属性,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相关管理政策,提升职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color]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强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更好服务市场监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要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完善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加快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的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推动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率先做强做优做大。[color=#ff2941]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行业。[/color]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关资质,面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检验检测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color=#ff2941] (六)打造共性技术服务平台。[/color]加强政府实验室建设,完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创建、整合、提升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平台,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支持各地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促进检验检测行业与地方经济建设深度融合发展。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推进仪器设备、实验环境、标准物质等要素资源的社会共享共用,提升相关要素资源的利用效率。[b]三、坚持创新引领,强化技术支撑能力[/b][color=#ff2941] (七)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color]瞄准国际技术前沿,推进检验检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施,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研究面向基础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跨行业通用检验检测技术,重点发展在线、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实现关键检验检测技术自主可控。推动检验检测与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量子传感技术融合发展,引导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物质的设计研发,加强对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仪器设备、服务模式、标识品牌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国产仪器设备“进口替代”验证评价体系,推动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和“进口替代”。[color=#ff2941] (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color]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支持检验检测机构从提供单一检测服务向参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提供解决方案发展,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现“一体化”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与科研机构、计量技术机构、标准研究机构、认证认可机构等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服务效能,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检验检测助推产业优化升级行动,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牵头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加快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推动检验检测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产业集聚区协同创新、融合发展,引导检验检测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快推进军民检验检测体系融合,促进军民检验检测资质互认,强化大型检测设备共享共用,更好服务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color=#ff2941] (九)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color]围绕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先进制造业支撑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智能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等高水平国家质检中心。支持国家质检中心积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鼓励国家质检中心积极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强国家质检中心规范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和程序规定,完善退出机制,优化国家质检中心布局。[color=#ff2941]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color]围绕重点学科领域和创新方向,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加快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着力造就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地方政府、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共建检验检测相关专业门类和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设检验检测相关培训项目,不断增加检验检测领域的培训服务供给,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b]四、激发市场活力,提升质量竞争力[/b][color=#ff2941] (十一)完善市场要素资源供给。[/color]支持政府部门和金融部门完善针对检验检测行业的融资渠道和扶持政策,建立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基金或科研创新基金,健全针对检验检测服务业特点的金融救助机制。支持保险部门建立检验检测服务质量保险制度,对于检验检测责任事故先行赔付,通过保险杠杆调节检验检测机构经营运行模式,提升质量竞争力。进一步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机构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color=#ff2941] (十二)引导行业品牌建设。[/color]完善检验检测行业品牌培育、发展、激励、保护政策和机制,营造良好的检验检测品牌成长环境。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商标注册、品牌保护,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行业品牌意识、价值和形象。着力扶持、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的检验检测机构成为行业品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推动形成检验检测国际知名品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不断提升社会知名度和国际市场竞争力。支持中小型检验检测机构“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一批“单项冠军”“隐形冠军”。[color=#ff2941] (十三)深化国际合作交流。[/color]围绕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检验检测内外相衔接,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拓展多双边合作机制、推动检验检测数据与结果国际互认为重点,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国际相关制度、标准和技术的跟踪研究。支持国内机构拓展国际业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通过合资、并购等方式加强海外布局。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培训、实验室共建、实验室间比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业务,深化务实合作,促进共同发展。[b]五、加强规范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b][color=#ff2941] (十四)加大监管力度。[/color]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检验检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加强信息互通和协作联动,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大重点领域及高风险领域的抽查比例,强化线上线下渠道监管,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加快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监管及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积极利用“互联网+监管”“大数据”“云监管”等智慧监管手段和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技术措施,加强监管方式创新,提升监管效能。[color=#ff2941] (十五)强化行业自律。[/color]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发布诚信声明、公开检验检测报告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自查平台建设,引导行业开展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color=#ff2941]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color]优化12315平台服务,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系统、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系统等信息查询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监督。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完善暗访线索与行政监管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鼓励同业监督。[b]六、保障措施[/b][color=#ff2941] (十七)优化营商环境。[/color]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发布资质认定领域范围清单。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加强对机构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进一步压缩资质认定许可和评审时限,精简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便利机构取证。对事业单位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集团化检验检测机构跨行业、跨区域发展等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业态积极进行政策研究,及时出台措施,持续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color=#ff2941] (十八)强化法治保障。[/color]结合地方检验检测立法工作经验,推动检验检测管理条例立法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和衔接,优化完善检验检测机构经营运行、监督管理、资质认定、建设发展相关规章制度,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链条,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color=#ff2941] (十九)积极争取支持。[/color]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工信等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各产业领域归口部门的协调沟通,完善工作机制,出台配套政策,推动检验检测融入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大局,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合、社会参与的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格局。[color=#ff2941] (二十)完善统计监测。[/color]大力推进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和行业运行监测预警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行业监测工作队伍,不断丰富检验检测相关管理和运行数据的采集手段,提升统计监测工作质量。大力提倡检验检测行业管理信息公开,加快建设检验检测行业监测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引导社会监督。[color=#ff2941]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color]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结合“世界认可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重要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实验室开放、科普宣传、便民检测、技术培训等各种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检验检测行业的了解和信任,宣传检验检测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和成效,加大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诚信有为成为检验检测行业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1年9月10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大部制 改革微调 食药监管酝酿整合对我们农业部门里的农检中心有什么影响

    大部制 改革微调 食药监管酝酿整合对我们农业部门里的农检中心有什么影响?据知情人士称,草案中的最大亮点是酝酿打造食品药品监管“大部”——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现由卫生部管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食药监局”)合并,并吸纳散落在农业、质检、工商、商务、卫生等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成立正部级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年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名单的通知

    [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节能中心、中国节能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测试技术)研究院(所):[/font][font=仿宋_GB2312]为进一步完善能源资源计量体系,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绿色[/font][font=仿宋_GB2312]低碳[/font][font=仿宋_GB2312]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活动[/font][font=仿宋_GB2312]。经自愿申报、初评推荐、专家评审及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现予以公布。[/font][font=仿宋_GB231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学协会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的宣传和推广。积极推动将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纳入政府激励、采购和奖励项目,并在评优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采取多种方式,让更多企业和技术机构了解示范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和[/font][font=仿宋_GB2312]入围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做法,加快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充分利用网络、报纸期刊等多种媒体手段,加大对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的宣传推广力度,普及能源资源计量知识,增强资源节约意识和理念,进一步发挥计量在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促进绿色低碳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助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等方面的作用。[/font][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jls/202304/W020230406618368304698.pdf]2022[font=仿宋_GB2312]年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名单[/font][/url][/color][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 [/color][align=center][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font] [font=仿宋_GB23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font][/color][/align][align=right][color=#000000]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color][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font=Times New Roman]24[/font][/color][/font][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日[/font][/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此件公开发布)[/font]

  • 一则小笑话说食药监管体制改革

    近日,在国家级某食品监管专业会议上,大家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是食品中某些指标不合格,到底是用《食品安全法》(卫生指标)处罚,还是用《产品质量法》(质量指标)处罚。同仁们意见相左,专家意见也不一致。其中尤以原质监出身的人异议最多。质监人多年从事食品生产监管,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他们最有发言权。大家争得面红耳赤——为了事业,争议无可厚非。发言者中,年轻的专业人士居多,他们热爱食品安全工作,对事业一腔热血,志在报效国家,用行动诠释为保障百姓舌尖上安全的服务宗旨。然而,争议的背后似乎潜台词在说,我才是食品监管的真正主人,我的部门才是食品监管的鼻祖,云云……今天,笔者就这个问题想到另一件事,那就是谁才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鼻祖?而今的食品监管队伍中,人员可谓来自四面八方,所学专业更是五花八门。一、所学专业: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的有之、学食品营养与卫生的有之,学食品法学专业的有之,还有一些乱七八糟的所谓食品专业。二、队伍组成:工商有之、质检有之、食药监有之……三、各部门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特点:(以偏概全,别挑理!)1、工商人普遍的特点:我虽然不是学食品专业出身,但是我懂法律法规,会执法;我管理规范,队伍是庞大的半军事化的铁军。别的,你们爱说什么就说吧!2、食药人的特点:美国有FDA。理所当然,我不懂也要装懂,因为我师出有名,我是正宗。3、质检人的通病:我是管技术含量最高的食品生产出身,所以我内行,别人都是外行。四、今天,我们说一则小笑话,告诉你谁是鼻祖——《弃婴是谁所生》关键词:食品监管、弃婴、生父母、养父母。曰:一弃婴,被大佬丢在食药监门下,告知他,弃儿有丰厚遗产(权力)。食药监人傻乎乎地当做亲生儿子收养,如获至宝。不料,弃婴惹是生非,侮辱老师、打骂同学,闹得邻里不安。这还没完,因收养了弃婴,食药官员相继被问责,有的撤职查办、有的锒铛入狱。食药监人如梦初醒,噢,原来弃婴如此麻烦,遂欲弃之,乃找寻弃婴生父母……问询质监,答曰:“该婴是我儿,不过是养子。自从收养他,可谓用心良苦,曾请世外高人用周易测名,冠之:QS——万没想到,新名字犯了忌讳——拼音QS译成汉字——去死!收养后麻烦多多。究其原因:“质监人不是预防专业科班出身,因此不懂专业基础知识:不懂三聚氰胺含氮;不懂检测蛋白质含量的最常用方法是凯氏定氮法;不懂得检测蛋白质只是检测氮的含量,再乘以蛋白系数,得出蛋白质的量。因此,一时糊涂,为“三鹿”授予免检企业称号,并用其生产的奶粉喂之,致结石。不久,首席长官李某某下野。”再问工商,答曰:“确是我儿。不过,俺收养时间短暂。因本人系养父母,未曾生儿育女,不懂喂养知识,只能按捡到弃婴时,其包裹中生父母所留书信上说的方法喂之,结果婴儿骨瘦如柴。再则,养育时,该弃婴顽劣成习,遂弃之。”无奈,食药监查验DNA……噢,原来该弃婴乃名曰“卫生部”所生。而今,其生父早已隐姓埋名,不知去向。生母恐养父母追债,改嫁(改名字)。而今,生母闭门修心养性,撰写弃婴养育手册(标准起草)、婴儿腹泻诊断(食物中毒调查)。食药监无奈,请示大佬:“弃婴该由谁来抚养?” 答曰:“爹死娘嫁人,个人顾个人。今后谁来抚养,再议。”五、机构走向:法院进入终审阶段,但至今尚未做出最终裁定。生母虽然找到了,然,其无力培养孩子,也不想继续用心培育,判给生母已不可能了。判给食药监,食药监还年轻,独自承担抚养弃婴的能力有待商榷。判给工商这个大家族组成的市场局,又担心不科学喂养。结论:不管最终判给谁,都要走科学育儿(专业化)、规范育儿(统一化)之路。只有这样才能行之有效、事半功倍地将弃婴培养成国家栋梁之才。(作者:豆瓣。食品安全资深人士。)

  • 浅析检验检测行业监管大变革

    浅析检验检测行业监管大变革

    10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的发布,无疑是今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强力配套措施。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改革总的来说是推行“一家一证”,解决的是“名份”问题,那么最新出台的监督管理办法则旨在解决“规矩”的问题。[align=right][img=,690,30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0/201910251445216810_4425_3874924_3.png!w690x305.jpg[/img][/align] 纵观《办法》全文,共5个章节33条,提炼其中要点可以归纳为以下4点: 1、机构及人员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2、在过程规范、样品管理、数据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细化了禁止性行为情形; 3、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检验检测的各种行为; 4、 对于未取得资质,虚检等违规行为拟最高处罚3万元。 显而易见,《办法》的出台,关注的是未来对检验检测市场的规范,针对的是检验检测领域的行业乱象。仅以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特征——检验报告为例,从实际案例中就可以发现以下6类问题:[list][*][color=#191919]检测报告信息量不足或信息有误[/color][*][color=#191919]超范围使用资质标识[/color][*][color=#191919]检验检测依据错误[/color][*][color=#191919]检验结论不规范[/color][*][color=#191919]分包项目未在报告中注明[/color][*][color=#191919]原始记录不规范或信息量不足,无法追溯[/color][/list] 除此之外,检验检测行业的乱象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因此从去年开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专门出台了检验检测认证领域专项整治,在可见的未来都会延续高压状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而在有些重点领域则不会按双随机抽查,而是要百分百排查。那些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将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 据悉将建立“四个体系”以强化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手段:[list][*]认可与检验检测制度体系;[*]能力验证体系;[*]合格评定技术与标准体系;[*] 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体系。[/list] 其中,认可与检验检测制度体系,可以视为重中之重。由于我国检验检测制度尚未完善,很多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这也是很多检验检测领域仍存在各种违规现象的原因。有鉴于此,就必须从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着手,提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违法成本。 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并将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的限制,会随着对机构的限制,进而对相关人员进行限制。对人员实施限制后,就很难再从事检验检测行业。检验检测是用数据说话的行业,加大数据集中和深入数据挖掘也会成为加强监管的必由之路。预计管理部门将会通过检验检测体系大数据分析达到高效监管的目的,根据行业数据所反映的机构之间的恶意竞争、低成本中标等现象,必将进行重点监管和查处。 近年来,我国的机构数量每年以10%的数量增加,在国民经济和国家质量战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不断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都是为了服务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之处提出的五大总体方向:[list][*]市场化,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为核心,着力全面深化改革;[*]国际化,以拓展多双边合作机制为重点,着力推进国际互认;[*]专业化,以提升从业机构及人员能力为根本,着力提高服务发展水平;[*]集约化,以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为目标,着力提高行业发展质量;[*]规范化,以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为依托,着力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从而全面提升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list] 全国约4万家的检验检测机构和120万的从业人员,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诸如仪器设备、软件供应等配套产业的企业群体,把握住政策导向、做好准备了吗?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贵单位研究提出意见,于7月15日前书面反馈我厅。其中,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须经市政府同意后反馈(反馈意见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固废处 王叶杰电 话:0571-28058157 传 真:0571-28869121地 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1年6月30日[/align][b]附件1[/b][align=center][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一、省级有关单位名单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法院、省检察院、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省税务局、浙江海事局。二、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三、涉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杭州临江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润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安吉纳海环境有限公司、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东阳市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净源循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小微收集)、义乌市安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收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地维康医疗环保有限公司、瑞安市瑞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四、协会及相关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浙江省环境学会、浙江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协会、浙江省电镀协会、嘉兴市汽车工程学会。[b]附件2[/b][align=center][b]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b][/align][align=center][b]改革实施方案[/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推动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改革先行示范,打造危险废物治理的“重要窗口”,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以数字化改革引领体制机制系统性重塑,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持续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造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先行示范省,助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二)工作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先行示范。全面深化改革,鼓励探索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着力补齐短板,提升治理效能,推动危险废物治理先行示范。——坚持绿色引领,低碳循环。推动危险废物治理源头减量化、过程资源化、处置无害化,打通危险废物资源利用园区小循环和省域大循环,坚持就近处置原则,实现节能降耗,助力减污降碳。——坚持多跨协同,整体智治。强化部门协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跨部门联动机制,深化危险废物治理数字化改革,实现全流程、全周期、全方位闭环智慧管理。——坚持民生为先,惠民便企。积极解决影响群众身边的涉危险废物污染问题,有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工作绩效,增强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初步建成多跨协同、整体智治、闭环监管的危险废物治理体制机制,有效遏制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全面覆盖、能力富余、竞争充分的危险废物收集和利用处置体系,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均达100%。到2025年底,进一步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全流程监管机制,基本实现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裕和结构合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集中度、先进性、景观化水平大幅提升;培育打造10家以上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跑企业,努力实现危险废物“省域零填埋”,为全国危险废物治理提供“浙江样板”。二、坚持依法治污,落实落细污染防治责任(四)夯实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依法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作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重要内容,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追责,同时,要将其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五)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各级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专班办公室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多跨协同、部门联动、整体智治的工作推进机制,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卫健、应急、海事等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本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协作,形成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事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别负责)(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目标任务,健全责任体系,落实管理措施,依法公开信息、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化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生产安全、运输安全和生物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别负责)三、立足数字赋能,推进闭环监管整体智治(七)构建闭环监管体系。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实施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程“一码”(浙固链)监管,打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多跨协同通道,实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与危险货物电子运单、GPS轨迹图的实时比对,鼓励各地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探索建立危险废物智能预警分析应用模型,构建危险废物全链条、全过程、全周期的智能化闭环监管体系,实现精密智控、整体智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八)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升级迭代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上线“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服务应用场景”,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在线交易平台和探索第三方支付试点。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数字化改革,启用电子印章,应用电子证照,进一步优化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四、依法严格准入,大力推进污染源头减量(九)严格环境准入把关。产生危险废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立项时应充分考虑与已建项目形成资源耦合、与末端利用处置形成能力匹配,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工艺装备落后、处置出路难的建设项目应从严把关。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和年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和排污许可制度,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参与)(十)推动源头减量控制。支持研发、推广如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等有利于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废水、废气等绿色治理技术,推动工业危险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结合“无废工厂”建设,鼓励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在开展内部循环利用。(省经信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参与)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相关规定,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存量危险废物动态清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五、注重专业高效,健全完善收集转运体系(十一)推动专业收集运输。全面推动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完善服务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到2022年6月,实现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覆盖率100%。(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实验室废弃物统一纳入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探索在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废弃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健全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省建设厅负责)推广“小箱进大箱”模式,实现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全收运。(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十二)规范便捷高效转运。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白名单”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运输规范,通行便捷、全程安全。(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负责)坚持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原则,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社会源危险废物、固态危险废物及5吨以下密闭容器包装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在县域内收集至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运点的,可采用防扬散、防溢漏的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水、陆运输监管,实施货物充装“亮码作业”。(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分别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参与)六、提升治理能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十三)强化利用处置能力。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制定和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新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相关要求。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能力充沛、竞争充分、便捷高效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应明确新建单套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原则上不得新建、改扩建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直接填埋等新建项目准入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省内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实施许可证豁免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十四)促进行业提档升级。设区市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鼓励采取国有、民营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先进性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按照“领跑示范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整改淘汰一批”原则,推进行业提档升级。扶优汰劣,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协同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整合一批规模小、生产负荷率低、工艺附加值低的综合利用项目,淘汰工业装备和技术相对落后、管理粗放的利用处置设施,培育打造一批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发挥其在节能环保产业的领头羊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五)力推重点难点突破。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建设一批高温熔融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燃煤电厂协同处置油泥、钢铁厂协同处置含重金属废物、综合利用工业废盐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参与)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加强浙江科技大市场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七、强化风险防范,守牢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底线(十六)严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发现机制和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特别是跨界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公检法联席会议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事前预警遏制、事中追踪阻断、事后追溯严惩的长效机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参与)建立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动态排摸机制,新发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及时纳入省固废系统管理,实现系统外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清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相关行业、园区主管部门等参与)(十七)健全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强化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长三角信用办,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落实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合作协议,按要求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势互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十八)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别负责)统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应加强应急演练,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和相关应急物资储备。(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落实)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实验室等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联动机制,密切协作,实现信息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九)加强科技研究攻关。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省教育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省科技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八、保障措施(二十)加强队伍能力保障。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治理能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委编办参与)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整合集成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技术力量,组建全省危险废物治理专家团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参与)(二十一)健全完善法规标准。推进《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危险废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司法厅参与)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体系,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确保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制定实施《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倒逼行业转型升级,推动建设一批“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管理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跑企业。(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二十二)加大督察整改力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聚焦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特别是非法跨界倾倒、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响强烈的地方和单位开展专项督察,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切实推动问题整改见效。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依纪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相关部门参与)(二十三)健全财税金融政策。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处置价格管理。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省财政厅负责,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参与)探索开展特定大宗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补偿试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财政厅参与)加强危险废物申报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互通,落实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二十四)加强教育宣传引导。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省内危险废物龙头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教育厅参与)强化引导与支持,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新《固废法》,树立“无废”理念,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创“无废城市”,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公安厅等参与)[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7c4a380051d34094910dc19e7569c8b2.pdf]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pdf[/url]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将迎来重大改革

    [color=#33333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次公告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实行自我声明制度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等六方面内容。[/color][color=#444444] 根据公告,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color][color=#333333][/color] 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改革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2、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3、实行告知承诺制度。4、实行自我声明制度。5、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6、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5月17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wangying@cnca.gov.cn[/email]。2、将意见或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align=center][b]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制度,积极培育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取消机构许可、调整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二、主要改革内容(一)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行授权(验收)许可管理,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书和授权使用CAL标志,统一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自《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修订后实施。(二)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仅从事科学研究、医学、卫生保健及技术服务、动植物检疫的实验室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航空危险品检测、勘测测量、测绘、市政设施检测等领域的机构。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种子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及兽药检验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消防维保技术服务机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前置条件或者确需联合实施许可的,应当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技术评审。3.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等相关信息,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系统,可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上查询。(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1.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中,能够通过事中事后技术核查纠正、风险可控的事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2.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条件成熟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先试,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四)实行自我声明制度。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无需现场确认的,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机构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内容进行文件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备案管理。(五)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过程电子化,并将资质认定相关信息统一接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六)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1.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仅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其负责行业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新申请机构应当为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三、抓好相关落实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改革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告知承诺技术核查专家的培训,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许可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相关改革事项,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三) 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加强事中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对实行“先证后核”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部门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机构承诺的真实性实施技术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认定。(四)强化事后监督,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强化信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抽查频次和比例。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align=right]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19年 6 月 日[/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18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size][/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size=18px]促进[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检验检测行业[/font]做优做强[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的指导意见[/font][/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size=12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2px]和[/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2px]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size][/font][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12px][/size][/font][/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font],[font=仿宋_GB2312]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font],[font=仿宋_GB2312]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font],[font=仿宋_GB2312]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结构持续优化[/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机制逐步完善[/font],[font=仿宋_GB2312]综合实力不断增强[/font],[font=仿宋_GB2312]但仍存在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不强、市场化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font],[font=仿宋_GB2312]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font],[font=仿宋_GB2312]现提出如下意见。[/font][b][color=#333333]一、总体要求[/color][/b][/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一)指导思想。[/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font],[font=仿宋_GB2312]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font],[font=仿宋_GB2312]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font],[font=仿宋_GB2312]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font],[font=仿宋_GB2312]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font],[font=仿宋_GB2312]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font],[font=仿宋_GB2312]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font],[font=仿宋_GB2312]加快建设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font],[font=仿宋_GB2312]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业做优做强[/font],[font=仿宋_GB2312]实现集约化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font][/align][align=lef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二)基本原则。[/font][/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坚持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推进经营性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破除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坚持创新驱动。坚持把创新作为驱动检验检测发展的第一动力,完善检验检测创新体系,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内生动力,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坚持目标导向。聚焦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明确主攻方向和突破口,统筹检验检测行业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集约发展。[/color][/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三)总体目标。[/font][/font]到[font=Times New Roman]2025[/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行业总体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涌现一批规模效益好、技术水平高、行业信誉优的检验检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打造一批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形成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现代化检验检测新格局。[/align][align=left][font=&][b][font=黑体]二、着力深化改革[/font],[font=黑体]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发展[/font][/b][/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四)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font],[font=仿宋_GB2312]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font]。[font=仿宋_GB2312]科学界定检验检测机构功能定位[/font],[font=仿宋_GB2312]经营类机构要转企改制为独立的市场主体[/font],[font=仿宋_GB2312]实现市场化运作[/font],[font=仿宋_GB2312]规范经营行为[/font],[font=仿宋_GB2312]提升技术能力[/font],[font=仿宋_GB2312]着力做优做强;[/font][font=仿宋_GB2312]公益类机构要大力推进整合[/font],[font=仿宋_GB2312]优化布局结构[/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化公益属性[/font],[font=仿宋_GB2312]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相关管理政策[/font],[font=仿宋_GB2312]提升职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积极稳妥[/font][font=仿宋_GB2312]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更好服务市场监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 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要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完善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加快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的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推动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率先做强做优做大。[/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行业。[/font][font=仿宋_GB2312]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关资质[/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面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检验检测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font][/align][align=lef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六)打造共性技术服务平台。[/font][font=仿宋_GB2312]加强政府实验室建设[/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完善[/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推动创建、整合、提升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平台[/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支持各地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font][font=宋体]自由贸易港建设、[/font][font=仿宋_GB2312]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促进检验检测行业与地方经济建设深度融合发展。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推进仪器设备、实验环境、标准物质等要素资源的社会共享共用[/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提升相关要素资源的利用效率。[/font][/align][align=left][b][font=黑体]三、坚持创新引领[/font],[font=黑体]强化技术支撑能力[/font][/b][/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七)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font][/font]瞄准国际技术前沿,推进检验检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施,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研究面向基础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跨行业通用检验检测技术,重点发展在线、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实现关键检验检测技术自主可控。推动检验检测与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量子传感技术融合发展,引导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物质的设计研发,加强对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仪器设备、服务模式、标识品牌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国产仪器设备“进口替代”验证评价体系,推动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和“进口替代”。[/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font][/font]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支持检验检测机构从提供单一检测服务向参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提供解决方案发展,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现“一体化”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与科研机构、计量技术机构、标准研究机构、认证认可机构等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服务效能,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检验检测助推产业优化升级行动,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牵头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加快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推动检验检测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产业集聚区协同创新、融合发展,引导检验检测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快推进军民检验检测体系融合,促进军民检验检测资质互认,强化大型检测设备共享共用,更好服务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九)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围绕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先进制造业支撑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font],[font=仿宋_GB2312]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智能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等高水平国家质检中心。[/font][font=仿宋_GB2312]支持国家质检中心积极[/font][font=仿宋_GB2312]建设[/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font],[font=仿宋_GB2312]鼓励国家质检中心积极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引领[/font][font=仿宋_GB2312]和[/font][font=仿宋_GB2312]支撑作用。加强国家质检中心规范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严格建设标准和程序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完善退出机制[/font],[font=仿宋_GB2312]优化国家质检中心[/font]布局[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font][/font]围绕重点学科领域和创新方向,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加快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着力造就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地方政府、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共建检验检测相关专业门类和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设检验检测相关培训项目,不断增加检验检测领域的培训服务供给,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align]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font=宋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重要交通工具。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但目前部分地区充电收费行为不规范、充电费用偏高,影响了群众户外充电积极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font][font=宋体][/font][b][font=宋体]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font][/b][font=宋体]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font][font=宋体][/font][b][font=宋体]二、[/font][font=宋体]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font][/b][font=宋体]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font][font=宋体][/font][b][font=宋体]三、[/font][font=宋体]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font][/b][font=宋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font][font=宋体][/font][b][font=宋体]四、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font][/b][font=宋体]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更好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font][font=宋体][/font][b][font=宋体]五、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font][/b][font=宋体]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font][font=宋体][/font][b][font=宋体]??六、依法加强监管。[/font][/b][font=宋体]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价费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等工作的引导力度,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充电收费对引导群众户外充电、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降低户外充电服务费,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font][font=宋体][/font][b][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 [/font][/b][align=right][font=宋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font][font=宋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2024年6月11日[/font][/align]

  • 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

    常纪文: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本文分析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考虑因素、发文形式、改革部署,指出意见上收了县级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既有协调,又有分置;解决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身份和规范化发展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等亮点,还提出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处理好今后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大部制改革与此次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的关系,处理好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处理好垂直监管与属地负责的问题,处理好管理和监督的治标与治本问题。改革背景和基本考虑改革背景近十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相当突出,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下一步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要回应这些期盼,必须以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开始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截至目前,中央已经在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建设和改革方面出台了系列文件,开展了系列试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要发挥预期作用,必须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体制不顺畅会阻碍改革效果的发挥,为此,一些地方近年来开展了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和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也提出了自己的机构改革建议。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它可以基于党内共识依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体制改革的建议。为了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并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十八届五中全会作说明时,针对省以下环境监测监管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改革措施,即“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经过中央全会的广泛讨论,《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正式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响应《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的建议,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国家层面作出了省以下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即“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改革部署,经过充分酝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基本考虑纵观《意见》全文,其出台的基本考虑,应是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事权的分配,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学者质疑,此前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涉及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改革文件,其目的就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为何此次还要开展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是不是多余?本研究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目的是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平衡好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境保护执法,提升监管监察监测能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目的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忠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目的是审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是否落到实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目的是明确督察主体,健全督察程序,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改革部署,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空间优化。而对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事权划分,对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关系,对于管理、执法、监察、监测的职责定位和协调,目前还缺乏体制性的改革文件规定。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它规定了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跨区域及跨流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妥善处理资产债务、调整经费保障渠道等环境监管事权划分的事项,目的是厘清职责,理顺关系,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生态文明制度、机制的改革和运行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可见,《意见》的发布目的和其他文件不同,出发点是从事权的分配和体制的保障上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其发布是很有必要的。发文形式和改革部署发文形式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或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一般仅针对既涉及党务或者党员,又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改革领域。截至目前,这样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发布《意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也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以前的机构改革,一般不涉及地方党委,即使涉及,往往也是强调组织领导,而此次的改革文件,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思想指导,对地方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这种把地方党委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改革部署,不是削弱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领导,相反,因为《意见》规定了党的领导职责和支持职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文件配套地规定了对地方党委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督促和追责内容,为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恰恰是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既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任务,也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如“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这种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的改革设计,突出了地方党委统领全局的作用,克服了以往仅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不足,与我国政治体制运行格局相适应的改革设计,抓住了改革措施落地的牛鼻子。改革部署一是既规定了省级层面的改革,又规定了省级以下层面的改革。以前的一些部门的机构改革部署,往往由中编办和有关部委联合发文,仅针对省级机构改革提出要求,作出改革部署。对于省级以下的机构改革,因为情况复杂,有的仅作出原则要求,有的则根本不予涉及。而此次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文件的出台,则一杠子插到底,不仅涉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改革任务,还规定省、市、县和乡镇四级的改革要求。如对

  • 【转帖】英国、德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不仅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还与企业的利润水平密切相关,并决定公用事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国外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取得了许多成熟的经验。本文总结英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提供借鉴。  关键词: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经验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市政公用事业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和重要的社会公共事业。因此,市政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政策,明确监管的基本目标,建立合适的监管机构,并应以科学的价格监管模型作为定价的重要依据(仇保兴,王俊豪等,2006)。国外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已取得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建立合理高效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体系提供参考。   一、英国公用事业的监管(一)英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英国的公用事业大都采取了民营化的方式。自上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执政后,为了提高公用事业的效率和解决政府的财政需求,开始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民营化改革。从邮政到铁路,从电信到燃气,从电力到自来水,对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市政公用事业都进行了彻底的民营化改革。英国的民营化改革是与放松规制相伴而生的,先后部分或全部将英国电信公司、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出售。自1979年开始大规模推行民营化以来,英国的许多公用企业都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民营化后的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效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OECD,1999;World Bank,2004)。英国主要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生产效率由民营化前的1.63%提高到民营化后的5.73%,生产效率增长明显(王俊豪,2006)。具体如表1所示。

  • 市场局横空出世,食药改革何去何从?

    以公众的食品安全为代价,来化解机构改革中的矛盾。这个时间之长、过程之艰难,已经超出了改革设计者和实践者的预期和忍耐。 本轮改革的初衷是按管药品的方法来管食品。然而组建市场局的结果,是用管普通产品质量的方法来管食品。前者着眼于公共安全,后者定位于维护市场秩序,两者的定位截然不同。 一些省份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启动市县层面的食药监管体制改革。出乎意料的是,却并没有参照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模式成立食药局,而是采用市场局模式。 所谓市场局,指的是将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合并成一个部门,借此统一市场监管。问题是,要不要把专业性更强的食品药品监管也纳入其中。从全国层面上看,深圳、浙江、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浦东新区、重庆两江新区、武汉东湖新区等地都相继实施了市场局改革。 地方政府为什么会在食药改革中引入市场局模式?在市场局模式下,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是被强化还是被削弱了?未来的食品药品监管将何去何从?

  • 新时代计量监管方式和手段的四个创新

    计量比对是国际上保障量值一致性的通用做法。我国高度重视计量比对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建立了计量比对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国务院印发的《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明确要求“积极参与计量国际比对”。近年来,我国在国家、大区以及省域等不同区域、层级和领域组织开展了大量的计量比对工作,对维护我国量传溯源体系的有效性,保障社会量值的一致、准确和可靠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新时代计量工作的新要求,我国计量比对存在着覆盖面较窄、项目供给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结果运用不充分以及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构建完善的计量比对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保障体系,有利于充分释放计量效能,切实保障我国测量量值的准确一致,是建立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强化市场监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总结我国计量比对工作实践和分析新时代计量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突出系统性、前瞻性和创新性,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计量比对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提供了遵循。《指导意见》特色鲜明、切实可行,集中体现在四个创新上。一是创新计量比对理念。《指导意见》突破了以往将计量比对作为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定位,明确提出计量比对是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鼓励政府部门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这是在工作理念上对新时代计量比对的全新定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强化市场监管的部署要求,对于深化拓展计量比对应用、探索新型市场监管方式具有指导意义。二是创新工作推进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这强化了计量比对工作的组织保障。《指导意见》提出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线上供需对接,使各类计量比对项目信息归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大提升了计量比对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主体责任,要求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控;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上述要求为确保计量比对结果有效运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创新比对模式方法。《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明确将计量比对模式分为两类: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改变了计量比对模式单一、供给不足、经费受限的现状。《指导意见》在加强计量基标准、标准物质计量比对的同时,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新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计量工作从器具管理向数据管理的转变。?四是创新比对结果应用。《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对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选择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以及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奖惩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这些具体规定对于调动各方参与计量比对的积极性、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指导意见》还对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提出了要求,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计量工作实际,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何要求?

    环评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环保部为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总体目标,于2016年7月15日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并陆续发布配套改革文件,各地环保部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重放轻管,服务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稳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管理粗放、把关不严,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不到位,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落实环评改革措施,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强化环评的“刚性”约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生态环保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那些要求?

  • 未来的食药监管:药品往上收,食品往下放

    十八届四中全会用相当大的篇幅讨论一件事情:食品药品监管事权的改革和体制的重新调整。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或者说药品事权的划分会往中央集中,权力会往上收,食品事权的划分把更多的责任和权力往基层下放。简单归纳:药品往上收,食品往下放。 其他领域的改革都在讲简政放权,如何激发市场的活力,更多的调动企业积极性,为什么药品领域的改革权力要集中上收呢?这样一个改革往下推进,对于市场准入门槛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在新的监管执法体制之下,我们的市场环境又会有什么样的变化?产业政策以及其它相关的政策,会对我们的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市场准入门槛的变化 新一届政府重点推进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更多取消事前的审批,加大事中、事后的监管,但这不意味着医药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而是降低了企业的办事成本,它希望促进的不是这个市场上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多,而是市场主体质量的增强。在此层面,正在修订的新药品管理法酝酿一系列重大措施出台,有几个政策值得重点关注:一、上市许可人制度 现行的药品审批制度是将药品批准文号与企业挂钩,只有拿到批准文号的企业才能生产。目前全国共有17万个药品批准文号,而在产的批准文号仅有1万余个,很多企业把批号当作资源囤积起来,作为将来转让、并购的筹码,这是导致中国制药业的产业结构多、小、散、乱的根源。上市许可人制度将批准文号直接给上市许可人,上市许可人拿着文号可以自己生产或委托生产,让市场机制起作用,谁的成本低、质优价廉,谁能够用更低的价格生产出更好的药品,就委托谁生产。监管部门也不用再去监管四五千家制药企业,只需要管住全国几十个、几百个上市许可人即可。 我们判断,上市许可人制度实行后的最初几年,因为准入门槛的降低,市场主体会急剧增多,但一个五年规划后会急剧下降,乐观的估计是10年左右时间,中国的药品市场可以回归到一个比较理性和理想的状态。 这一政策带给行业的信息是监管现代化,其本质是把国家、市场和社会能做什么、适合做什么的边界理清楚。过去监管药品的安全更多是从末端进行管控,试图用行政的手段把企业管死,而今天更多要让市场机制本身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让市场机制从源头把市场盘活、理顺,让它的结构变得优化,这才是治本之策。二、药品审评制度改革 新药审评、仿制药审评是让人头痛的事情,业内有句话叫“一仿等三年”,一个仿制药可能三五年都批不下来。这不是药监局不作为,药审中心120人、制药企业四五千家,进口大、出口小,审批不过来。 药审改革的方向是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比如效仿美国FDA对药品审评进行收费,以及引入社会化的力量进行审评,除了在北京设一家药品审评中心之外,还要在各个地方设10个分中心。其目的不是降低药品审评的门槛,而是要降低和减轻企业办事的负担,激发市场的活力。监管手段的变革 监管的本意是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什么叫市场失灵?假冒伪劣、低质量的产品,交易的欺诈,虚假的信息,这些叫市场失灵。监管是市场机制的一种补充,主体还在于市场本身。因此,一个理想的市场监管体系一定要致力于让市场本身去发挥更好的作用,应该是从源头本身就把问题解决掉,而不是从末端管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讲监管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创新,在监管体系上也会有相应的变革。 将来在监管中会越来越多的引入信息化的机制。今年4月1日新版的医疗器械监管条例正式颁布,条例第60条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公开平台。”就我来看,整个新版条例最大的亮点和创新就是这一条。信息公开,公开的是审批信息、审查信息、处罚信息、产品质量、企业资质信息等,公开之后有两个作用:第一,作为一种准黑名单制度,倒逼企业;第二,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辨别产品质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现在正在修改的《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也都把信息公开作为重要的制度创新写进去了。 另外一个监管的手段革新叫做举报奖励制度。现代化的市场监管有一个特征——“有计划的监管永远敌不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比如今年7月发生在上海的“福喜事件”,监管部门、第三方检验机构、下游企业等都没有查出问题,最后靠的是内部举报。 所以,在一个现代化的市场中,媒体监督、内部举报揭黑是正常现象,监管部门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将来的监管实践当中,主要是要引导内部人更好地去监督、曝光,发现这些行业的潜规则。在这次药品管理法修订当中,我们也把这一条写进去了,最后能否落实到法律法条当中,还需要拭目以待。政策如何影响行业 与监管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对医药行业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可以由两个案例来看:一是9月份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了一个关于医药分开的通知,医药分开由商务部来提,这本身就代表了医改政策所发生的内在的根本性变化。为什么要在商务部提这一点?因为让卫计委来提医药分开涉及部门利益,推不动,所以要由外部力量来推;二是江苏省镇江市试点取消药店的定点医保,这同样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医药分开的政策信号。 近期国家食药总局高调地提出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政策的变化,让处方药能够在互联网上销售,其目的也是一样,内部推不动,希望用外部的力量来倒逼医改,倒逼整个医药产业格局的调整。 所以各种各样的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都预示着我们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医药监管体系走向现代化。将来5到10年乃至更长的时间,中国医药市场监管和治理的新常态就是要跳出监管来看监管,更多的引入市场机制,更多的引入社会共治,让市场在源头起决定性作用,让社会作为一个网底起到共治的作用。

  • 打通计量改革“最后一公里”增活力!

    [align=center][b][size=16px]打通计量改革“最后一公里”增活力![/size][/b][/align][size=15px][color=var(--weui-FG-2)][/color][/size][size=15px]来源:市说新语[/size][size=15px][color=rgba(0, 0, 0, 0)][/color][/size][size=15px] 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推出计量改革创新举措,取消264家企业、1634项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指导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持续深化计量改革,有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size][size=15px][/size] 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计量改革方面提出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 《意见》出台后,市场监管总局第一时间印发通知,协调指导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落实相关工作,推动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确保《意见》落地实施。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因地制宜,细化方案,持续推进工作落实。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完善“北京市12345热线”政策简明问答库,积极宣传创新试点内容,解决企业疑点。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及时优化调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一网通办”办事指南,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目前通过取消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优化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申报、审查以及审批环节,实现企业办理流程“零成本”、办事时间“零消耗”,大幅提升经营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扩大了经营主体自主权。 为了确保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6个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放管结合”,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专项监督检查为发力点,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加强。同时,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主管理,部分营商环境试点城市还大力推动企业自我承诺。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举措,对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行在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企业服务公共平台公开自我承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自愿声明平台,提升了企业自觉性、自主权。 6个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指导和帮扶力度,当好为企业服务的“店小二”,打通计量改革“最后一公里”,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整合全市计量专家力量,通过指导企业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计量标准和在用计量器具台账,为企业自主管理计量标准器具提供技术指导。杭州市市场监管局鼓励相关企业参加计量比对活动,对出现的问题给予针对性技术指导和帮扶培训,不断增强企业自身计量能力。

  • 【转帖】药监改革:划归地方后办案量急剧下滑 人员大量流失

    不久前,四川省政府宣布,至9月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将由现行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变为地方分级管理。由此,青川县的改革启动。事实上,这一调整是早在2008年便由机构改革方案作出规定,在四川省则因汶川地震而推后实行。2008年3月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当时,距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不到一年,这一“大部制”改革方案,被多方解读为对郑筱萸推动建立的食品药品垂直管理体系的反思和修正。相应地,2008年11月10日出台了省级以下药监机构的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在当日下发的《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文,下称“123号文”)中,提出“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目前,距“123号文”发布已近两年,但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多地属地化改革纷纷陷入僵局:许多市县级具体改革方案仍然未定;已经开始的改革模式不一,执行遇阻。乱象纷呈之际,基层药监部门办案数量下滑亦提示监管漏洞隐现。一项有着良好出发点的改革似乎正走入歧途。监管危机显现“有门路的人都离开了。”广西自治区南宁某县药监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科员对本刊记者说。这位科员所在的县级药监局目前已划归县政府管理,独立办公,并自2009年6月1日起,仿照国家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的职能调整,将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交由当地卫生局,将卫生局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的职责,划入药监局。但是,在增加诸多监管职责的同时,该局人数不增反减。“两个外地同事在机构改革后调回老家,还有一个女同事无法办理调动,索性辞职了。”如今,这个负责全县54万人口食药品监管事宜的县药监局,仅有八名员工,包括局长、副局长、主任科员、办公室、市场股、食品股、办证大厅、司机各一人,常设的综合股至今处于无人状态。人力短缺的同时,该局办案数量锐减。2008年办理假劣药品等案件约16个,2009年数字减少到7个,而2010年至今仅仅办理了一个案件。该药监局面临的危机绝非孤例。2010年初,江苏某市药监局副局长在其博客中坦言:“无论是出动的执法人次数、检查的涉药单位数、查处的案件数、罚没款的到账数、抽样的不合格率,都无法与往年的平均值相比,几何级下降是一种普遍存在。”这位副局长接着写道,“人还是那些人,市场还是那个市场,是一夜之间人就熊了,还是一夜之间市场就规范了?一位身在其中的决策者戏言,都是机构改革惹的祸。”本刊记者调查发现,自2008年以来,安徽、山西、浙江、江苏、内蒙古等地均有药监系统职工流失现象。部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局人员工资至今无着,较严重的如河南省2009年招募的药监系统公务员长期未接到入职通知。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机构改革期间地方财政状况和改革过渡不畅有关。垂直管理时,各地药监部门资金均由省财政厅拨到省药监局,再由省药监局逐级拨发。属地化管理后,药监局公务员的工资则与地方财政直接相关。安徽省滁州市药监局某工作人员透露,其月工资已从2600元降至1690元;广西的上述科员也对本刊记者表示,他的月工资已由3000元降至2000元。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讲师胡颖廉博士认为,药监体系改革中存在“蛇吞象”现象。他说,地方药监部门在过去十年经历了“做大做强”,尤其在一些医药产业大省,药监系统规模庞大,体制改革后,药监的人、财、物和日常运行转给本级政府,不得不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财力和热情。食品药品监管研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刘鹏博士也认为,接管药监系统无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反而会增加地方财政经费的负担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风险,这些都令地方政府态度消极。

  •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table=100%][tr][td][table=60%][tr][td=2,1][b][size=18px][color=#ff0000]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color][/size][/b][/td][td][b][size=18px][color=#ff0000][/color][/size][/b][/td][/tr][/table]公交管〔2022〕295号[/td][/tr][/table][b]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各主管部门。[align=right]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9日[/align][align=center][b]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b][/align]  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相关部门推进跨省异地检验、优化检验周期、货车“三检合一”等多轮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检车难、排长队等问题基本解决,但是部分检验机构管理服务不规范,存在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问题,群众反映车检存在效率低、不便利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优化车检服务,解决好公共服务领域群众关注的“关键小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b]一、优化准入审批,提升检验机构服务能力[/b]  1.优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推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检验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资质认定,简化资质认定流程,压缩许可和技术评审时限,加快办理进度。全面推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和证书电子化,实现资质认定全流程网上办理。([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2.巩固安检、环检“两站合一”改革成果。整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新建检验机构对同一类车型机动车应当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和排放检验(以下简称环检)能力,实现“两站合一”,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对仅具备安检或环检检验能力的机构,未补齐能力且许可到期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许可证书,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安、生态环境部门配合[/font])  3.试行汽车品牌销售维修企业提供检验服务。在综合评估检验机构数量、分布和检测能力等基础上,选择3至5个城市,允许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部分汽车品牌销售企业试点开展本品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实现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维修、保养、检验一站式服务。在确保安全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允许试点企业使用举升式设备开展底盘检验,不强制要求建设试验车道、驻车坡道、侧滑检测仪、驻车制动拉力计等设施或设备。试点企业的检测设备、系统、人员等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可以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维修保养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兼任,保证检验公平公正。([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b]二、改革创新服务,提高车检规范化便利化水平[/b]  4.优化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检验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机关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机动车环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一致,免于安检的车辆不进行环检。([font=仿宋]公安机关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配合[/font])  5.全面推行货运车辆年审跨省通办。道路货运经营者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年审业务时,直接认可检验机构上传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的机动车检验报告,实现全国范围货运车辆年审跨省通办。([font=仿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font])  6.改进提升环检服务水平。实施《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改进优化检测方法,监督检验机构准确执行排放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提升检验质量,避免在检验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引导检验机构合理配备环检仪器设备,提高环检工作效率,避免车辆长时间排队检验。([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font])  7.实行网上预约车检。积极推行互联网、手机APP等“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临近检车日期信息提醒服务,实现检车时间、地点提前预约。检验机构要完善预约服务流程,增设预约窗口通道,优化预约检车服务体验,方便群众“随到随检”。([font=仿宋]公安机关负责,生态环境部门配合[/font])  8.推进检验服务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和需求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明确场地规划、检测工位、服务大厅和窗口、检测流程、数据传送等要求,以标准化推动提升检验服务水平,从源头强化非法中介治理。优化检验服务流程,推行车辆检验“交钥匙工程”,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群众办理车检只排一次队、全程一窗办。将有关服务的基本要求纳入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相关规定并进行规范管理。([font=仿宋]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配合[/font])  [b]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检验机构监督管理[/b]  9.加强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用现场观察、案卷审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规评审行为的技术评价机构和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予以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10.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机动车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检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实行所有检验项目一次收费,严禁违规收费,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要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密切关注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11.加强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并对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监督抽查。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中,对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可以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督。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有效支撑各部门依法履职。([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配合[/font])  12.严格违规检验责任追究。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法处罚、撤销资质。对资质认定证书被吊销的,检验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使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或者违规责任人申请资质认定。严禁检验机构与非法中介人员内外勾结招揽客源、违规检验,对检验机构有关人员与非法中介内外勾结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行为的,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b]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改革取得实效[/b]  13.落实改革保障措施。各地要将深化车检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周密部署实施。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改革实施准备,确保改革措施精准落地、取得实效。([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14.强化部门组织协同。省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成立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协调小组,加强部门协作、联动配合,强化信息互通,发挥监管合力,深入推进改革落地落实。发挥行业协会政策宣传、沟通协作、指导引导等作用,推动制定机动车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强化检验市场行业自律,推进车检行业有序规范发展。([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15.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推进车检需求与供给总量相平衡,坚持规范检验与便民服务相结合,既要为车检改革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又要紧密立足实际、稳步实施。要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措施,主动通报改革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严厉查处以改革名义恶意哄抬价格、降低车检服务、绑定欺骗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

    [table][tr][td][align=left] 为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align][align=center][img=,600,154]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0930/1538274765130394.jpg[/img][/align][align=left] 重点针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针对社会上反映的“非法认证、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align][align=left]《通知》全文如下:[/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align][align=center]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   [/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left]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目前,认证检测活动蓬勃开展,在服务制造业、生态环境、战略新兴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认证机构共计470家,有效认证证书175万张,涉及获证组织58万余家;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计36327家,年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76亿份。但是,目前在一些认证检测领域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认证检测乱象”等问题。[/align][align=left]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align][align=left]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align][align=left] 认证检测工作是质量认证体系的主要载体,是国际通行、社会通用的证明各类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市场化评价工具。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是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破除认证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意义,要把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align][align=left]二、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监管重点[/align][align=left]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认证检测工作的专业特点和主要流程环节,梳理分析认证检测行业的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认证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align][align=left](一)针对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以往监管中发现较多问题以及新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抽查监管比例,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的违法行为;二是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三是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四是审核员/检查员收取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等。[/align][align=left](二)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现场检查避重就轻,产品检测不能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种类,认证决定流于形式;二是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三是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align][align=left](三)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三是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等。[/align][align=left](四)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三检合一”实施过程中,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以及缺项漏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二是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等。[/align][align=left](五)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二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align][align=left](六) 针对认可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认可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检查以下不规范行为:一是超出认可证书规定的检测、校准、检验能力范围开展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二是不能够持续保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设备和人员能力,影响检测、校准和检验结果的有效性。[/align][align=left]三、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align][align=left](一)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认证检测活动和认证检测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依法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align][align=left](二)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认证认可综合监管平台和资质认定证书查询平台查询强制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自愿性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等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认证证书以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建立所属辖区认证检测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认证检测机构、获证企业),对问题频发的认证检测机构、区域、行业、产品可加大抽查权重。[/align][align=left](三)严厉查处认证检测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认证检测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发现管理性、技术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落实。[/align][align=left] 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社会上反映的“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坚定去疴除弊,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检测市场环境。[/align][align=left] 其中,原计划开展的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双随机”专项检查工作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进行。[/align][align=left]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align][align=left](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align][align=left](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align][align=left](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认证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align][align=left](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要制定对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擅于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align][align=left](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要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25日[/align][/td][/tr][/table]

  • 【资料】奥巴马签署食品安全改革法案

    奥巴马签署食品安全改革法案 来源:新华网 Ponytest 时间:2011-1-7美国总统奥巴马1 月4 日签署国会两院通过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使之成为正式法律。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将面临70 多年来最大一次改革。这一法律强调,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以预防为主,而不是在事件发生后补救;政府要对食品生产设备加强监管;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拥有强制召回权;更严格监管进口食品,食品行业对食品安全承担更多责任。自2006 年来,美国发生多起食品污染事件,对美国药管局的声誉造成沉重打击。美国国内要求改革食品安全体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 生态环境部就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文

    [align=center][color=#ab1942]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color][/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color=#ab1942]一、总体要求[/color](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坚持统筹兼顾,以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为重点,以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为抓手,以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为保障,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释放发展活力,激发有效投资空间,创造公平营商环境,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对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正向拉动作用。坚持改革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简政放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差异性,统筹兼顾,着力体现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公平性、严肃性。坚持落地见效。树立“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的工作理念,确保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切实提高“放管服”改革措施成效。[color=#ab1942]二、加快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发展活力与动力[/color](三)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落实已下放和取消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做好生态环境机构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划入整合和取消下放工作,推动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持续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准入条件和重大变动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涉及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着力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中介服务不规范、乱收费行为。加快推进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压缩行政申请材料。(四)进一步改革环评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宏观管控,建立健全对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机制,全面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加强制度联动,排污许可证载入环评要求,作为企业守法准则和监督执法依据。进一步细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管理要求,避免重复评价。加大环评违法惩戒力度,坚决遏制“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动态修订,优化环评分类。完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更加聚焦环境影响事项。加强环评质量管理,强化环评文件技术复核。落实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优化公众参与程序和形式。(五)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服务实体经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指导,开展重大项目审批调度,拉条挂账形成清单,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尽早开展环评,合理安排报批时间。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的一半。实施分类处理,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对审批中发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输气管线、铁路等线性项目,指导督促项目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color=#ab1942]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营造公平发展环境[/color](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压实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持续开展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或专项督察。推动加大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督察整改,推动列入整改方案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提标改造、产业调整等重大项目整改到位、落地见效,倒逼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和产业深层次问题。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分析全国生态环境举报信息,对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开展预警,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责工作,对损害生态环境的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要依纪依法精准问责。(七)严格依法监管,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坚持依法依规,着力整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处罚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企业,完成环境整治要求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对超标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合法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八)严格禁止“一刀切”,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坚决反对“一刀切”。各地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各地要出台细化防止“一刀切”的有效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各地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color=#ab1942]四、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增强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color](九)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启动“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整合集成建设项目环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行政审批系统,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优化门户网站和行政审批大厅设置,全面推进网上申报、辅以快递(纸件)窗口受理,加快实施“不见面”审批。督促地方完善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人员信息库、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政务信息服务能力。(十)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提升信息服务水平。开发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实时共享数据库,加快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统一管理和集中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的污染排放数据、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生态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情况等信息,公开排放不达标设施的设备提供商、运营维护单位等信息。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大力推行排污企业环境信用记录,深化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与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督、绿色金融等政策联动。(十一)强化生态环境科技支撑,增强技术服务能力。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环保智库等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技术验证、二次开发、技术交易、产业孵化全链条,加快建立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以及环保装备、技术需求信息。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进行把脉问诊,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技术供需对接,提出切实可行解决方案。推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服务社会化,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态环境数据真实准确。[color=#ab1942]五、推进环保产业发展,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增长点[/color](十二)加快生态环境项目实施,释放环保产业有效需求。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为重点,推进重大治理工程建设,有效带动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各地做好污染防治攻坚项目储备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与投资需求。建立健全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健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绩效考评体系,将工程实施进展、运维效率、服务效果等纳入考评。建立项目储备、实施成效与资金安排联动机制。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范,充分发挥标准对环保产业发展的预期引领和倒逼促进作用。(十三)推进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提升环保产业发展效果。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城市开发(EOD)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旅游、城镇开发等产业融合发展,在不同领域打造标杆示范项目。以工业园区、小城镇为重点,推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启动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模式试点。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中,对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与机制创新的地区予以支持。推进与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实施模式,强化建设与运营统筹,开展按效付费的生态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提升整体生态环境改善绩效。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出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对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支撑作用强、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PPP项目。(十四)加强行业规范引导,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依托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研究发布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基准收益率,引导行业投资合理收益。对生态环境领域PPP项目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入第三方担保支付平台。开展生态环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生态环保标杆企业和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公开。分类制定出台《生态环境项目技术标评标指南》,指导招投标机构完善评标流程和方法,加大生态环境技术和生态环境效果评价分值权重,有效防止恶性低价中标。推进高效除尘、污染场地修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备与材料等领域规范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提高环保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生态环境技术评价制度,以实际运行成效评估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color=#ab1942]六、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color](十五)创新绿色金融政策,化解生态环保企业融资瓶颈制约。积极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发挥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作用,支持执行国家重大战略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将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行业企业纳入投保范围,加强环境风险监控。推动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引导开发性金融资金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鼓励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推动开展排污权、收费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十六)落实价格财税政策,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加快落实国家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固体废物处理收费、节约用水水价、节能环保电价等价格机制。研究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利定价机制,推动环境权益及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与税务部门配合,大力推进环境保护税征管能力和配套建设,逐步完善适用于本地区的污染物项目及税额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积极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七)创新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继续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在产业结构优化中发挥效用,增加“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名录产品种类。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探索建立“领跑者”财政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政策。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机制,推行绿色供应链建设。积极发挥绿色消费引领作用,推广环境标志产品。完善绿色贸易政策,推广中国绿色产品标准,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协调配合,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做法,细化举措,制定落实方案。要加强宣传引导,研究新问题、新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奖惩机制,对实施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确保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促进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 新一轮机构改革,哪些单位最有可能被合并

    昨天媒体报道的2024政府工作报告中称,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央层面基本完成。而各省级层面的机构改革方案在年初就已通过,近日云南、天津已经公布了政府机构设置。目前,市县一级的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  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那么市县一级的机构改革哪些单位最有可能被合并呢?这是一个复杂而引人关注的问题。机构改革通常涉及到政府机构的调整和优化,旨在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不同单位之间的合并成为一种常见的改革方式。下面,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哪些单位最有可能被合并。  有人认为,武装部和退伍军人事务局、教育局和文广局、环保局和自然资源局以及林业局、卫健局与医保局应该合并,理由是这些部门职责是完全一样的性质。有人认为,工青妇、残联、文联、工商联应该合并成一个部门,这样可以建少机构设置,减去80%的编制,节约财政支出。  甚至有人认为,应该实行省管县,地级市的机构由省、县两级归口接受所有工作,地级市原来所有的办公、服务、接待、居住用房全部出售、出租,财政供养人员就像当年企业改制砸“三铁”一样,实行“保老、扶中、退青”,这样改革的效果、效率一定会有目共睹。  首先,从职能相近的单位来看,合并这些单位有助于减少职能重叠,提高行政效率。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可能存在多个负责环保监管的部门。这些部门在职能上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合并这些部门可以形成一个更加统一的环保监管机构,更好地协调各方力量,推动环保工作的高效开展。  其次,从行业管理角度来看,一些行业监管部门也可能成为合并的对象。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业可能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导致政策执行上的不协调。通过合并这些部门,可以形成一个统一的行业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连贯性。  此外,一些规模较小、职能单一的单位也可能被纳入合并的范围。这些单位可能由于规模较小,无法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通过合并可以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同时,合并这些单位还可以减少管理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当然,在机构改革中,哪些单位被合并还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例如,合并后的单位是否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 合并过程中是否会出现人员、资产等方面的问题 以及合并后是否能够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和支持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调研、论证和评估,确保合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机构改革中哪些单位最有可能被合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评估。通过合并职能相近、行业管理混乱以及规模较小、职能单一的单位,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  然而,合并工作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确保合并后的单位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和支持。在未来的机构改革中,我们期待看到更加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和更加高效、透明的行政运作。[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监管论坛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环保部透露体改“五重点” 垂直监管或实施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刚刚在京透露了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五个重点,这可能预示着环保部门将实行全国范围内的垂直监管,也可能预示着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和环境保护部三部门之间将走得更近。  在13日下午召开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下称“国合会”)2013年年会上,周生贤说,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全面安排,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  周生贤说,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有五个重点。  他透露,这五项重点是: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生贤说,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要从宏观战略层面切入,从再生产全过程着手,从形成山顶到海洋、天上到地下的一体化污染物统一监管模式着力,主动遵循、准确把握生态环境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维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多样性和可持续性,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2008年由“总局”升格为“部”的环保部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等。但其职责与原来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目前,环保执法难最大的障碍在于行政管理体制。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工作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政府的环境监管意愿很难落实,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地方环保局接受国家环保总局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尽管地方环保局在业务上听命于国家环保总局,但在预算和人事上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控制。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投入是全面平衡地方工作和各个职能部门的结果。实际情况往往是地方政府官员把当地经济发展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很少考虑对企业进行环境监管。  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基层地区,行政干预还很严重,一些污染大户往往同时也是利税大户,受到地方一些领导的特别关爱。企业一旦出现环保方面的问题,政府就会干预环保执法。不允许关闭污染企业,不允许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不允许环保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环保执法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周生贤兼任国合会执行副主席,而国合会几年前就建议中国政府,“改革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建立省以下环境直管制度,赋予省政府任命下级环保局长的权利并要求省政府为下级环保局提供运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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