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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范围相关的资讯

  • 莱恩德新品|肉类水分检测仪在食品监管领域的应用范围
    点击此处可了解更多产品详情:肉类水分检测仪  肉类水分检测仪是一种用于检测肉类水分的仪器,它的使用可以有效地控制肉类的质量,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口感。下面是一篇关于肉类水分检测仪的文章正文:    肉类水分检测仪:食品质量保障的守护神    肉类作为人们日常饮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一直备受关注。然而,由于肉类中含有大量的水分,如果水分含量过高,不仅会影响肉类的口感,还会增加细菌滋生的可能性,从而威胁肉类的安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肉类水分检测仪应运而生,成为食品行业中的一大助力。    一、肉类水分检测仪的工作原理    肉类水分检测仪主要基于近红外光谱技术,通过测量肉类中水分的吸收光谱来确定其水分含量。在具体操作中,将样品放置在仪器中,仪器会发出近红外光,然后收集样品对光的吸收情况。由于水分子对近红外光有特殊的吸收带,因此通过测量样品对光的吸收情况,就可以推算出样品中的水分含量。    二、肉类水分检测仪的优点    1. 快速准确:肉类水分检测仪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准确的测量结果,而且不需要对样品进行特殊的处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 无损检测:仪器采用非接触式测量方法,不会对样品造成任何损伤,也不会影响其后续处理。    3. 多样化应用:肉类水分检测仪不仅适用于猪肉、牛肉等常见肉类,还可以应用于禽肉、羊肉等其他肉类,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    4. 智能化操作:仪器采用智能化的操作系统,操作简单方便,即使是新手也可以快速上手。    5. 安全性高:由于肉类水分检测仪可以快速准确地测量肉类中的水分含量,因此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控制肉类的质量,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三、肉类水分检测仪的应用范围    1. 生产过程控制:在肉类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通过使用肉类水分检测仪可以有效地控制肉类的水分含量,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口感。    2. 质量检测:在肉类的质量检测中,肉类水分检测仪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出肉类中的水分含量,从而判断其是否符合标准。    3. 科学研究:肉类水分检测仪也可以应用于相关的科学研究中,例如探讨肉类中水分含量的影响因素等。    4. 食品监管:在食品监管领域,肉类水分检测仪也是一种重要的检测工具,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控制肉类的质量安全。    四、总结    肉类水分检测仪作为一种先进的检测工具,在肉类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优点包括快速准确、无损检测、多样化应用、智能化操作和安全性高等。通过使用肉类水分检测仪,可以有效地控制肉类的质量安全,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相信肉类水分检测仪在未来还会有更加广泛的应用前景。莱恩德新品|肉类水分检测仪在食品监管领域的应用范围
  • 北京:新冠病毒专库储存!严禁新冠病毒相关实验超范围开展
    仪器信息网讯 据北京市卫健委今日最新消息:北京市卫健委日前就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发布通知。根据通知,本市严禁超范围开展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实验室要设立专库储存新冠病毒毒株或样本。市卫健委要求,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冠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核酸检测等实验活动,需经国家卫健委或市卫健委批复后方可开展,且应严格遵照国家和北京市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禁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据了解,从事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实做细风险评估,加强人员防护;强化骨干人员培训,提升能力和水平;要设立专库储存新冠病毒毒株或样本,实行双人双锁,并配备监控设备,实验结束后,依规做好处置或送交保藏;运输新冠病毒毒株或未经培养的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样本的,应经国家卫健委或市卫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北京市卫健委强调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摸清辖区内从事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性质、实验活动类型,保存新冠病毒毒株及样本情况等,建立台账,纳入重点管控范围,强化监督检查,切实防范生物安全风险。2020年国家卫健委:新冠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应指定机构集中保存 早在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5月11日发布《关于在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对新冠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公告称,各地卫生健康委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新冠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确保安全。1.毒株及相关样本运输。新冠病毒毒株及潜在感染性材料的运输应当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毒株及相关样本保存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未经审批擅自运输的情况发生。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在办理有关实验室和各级菌(毒)种保藏单位向其他实验室或单位外提供新冠病毒毒株或以新冠病毒作为母本病毒的疫苗株的省内准运证手续时,及时将拟运输物品、始发单位、接收单位、拟运输时间、运输数量、用途等信息和准运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提供给我委科教司。2.相关样本保存和销毁。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研判并提出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对确需保存的,应当尽快指定具备保存条件的机构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保存,或送交至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保存;对无需保存的,由有关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和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销毁。3.毒株分离和保藏。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督促辖区内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第一时间将新分离到新冠病毒毒株相关情况报送我委科教司。各地要指导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做好实验数据与毒株管理工作,在分离出新冠病毒毒株后90天内,向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申请保藏,完成相关实验活动后及时将新冠病毒毒株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了病毒保存的相关内容(欢迎补充):病毒保存的原则:低温条件下保存,温度越低越好。病毒保存的依据:对病毒的感染性不利的最主要环境因素是温度。大多数病毒不耐热,对热不稳定。55-66℃下,病毒的衣壳蛋白变性,失去感染力。病毒保存的选择:1,如果只需要保存3天,4℃冰箱即可。2,如果保存长久,必须低温保存。病毒保存方法:1,低温及超低温保存:先将病毒悬浮在含有保护蛋白质的液体和/或二甲亚砜中,然后保存在低温-20℃到-60℃或超低温-70℃以下;或者在液氮、干冰中保存更久。为长期保存病毒,建议分装,因为冻融可导致许多病毒灭活。2,冷冻干燥保存:冰冻的病毒悬液在真空下脱水,然后保存在4℃或-20℃,冷冻干燥品在非超低温环境下也可保持病毒生命力,该保存周期长,且便于运输。病毒保存液分为灭活型和非灭活型,非灭活型不含裂解液,可保持病原体的活性与完整性,用于病毒的培养分离;灭活型可瞬间裂解病原体释放核酸,保护剂可防止核算被降解;并且非灭活型病毒保存液可在较宽的温度范围内维持病毒的活性,最大程度保持样本的原始性,可以用于病毒核酸的提取、检测,病毒的培养和分离。
  • 农产品监测扩范围增频次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持续上升,并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今年上半年,全国259个大中城市蔬菜水果、畜产品和水产品的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6.2%、99.6%和96.0%,生鲜乳三聚氰胺抽检继续保持100%的合格率。农业部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上看,我国农产品的质量是安全的。   源头保障   上半年新制定修订农兽药残留标准220多项   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工作目标,农业部一手抓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和消除安全隐患 一手抓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今年上半年,农业部新组织制定和修订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20多项,依法指导各省级农业部门新制定了一批与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相配套的区域性、地方性生产质量控制规范和操作规程。   今年初,海南出现了豇豆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对此,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跟进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检打联动措施,从产地和销地两方面入手,狠抓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严查市场和准入检测。农业部今年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是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业投入品安全可靠、保证生产行为遵规守法、保证上市农产品安全可靠。今年上半年,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共出动执法监管人员74万人次,查处问题农业投入品案件1.2万起,立案查处2300多起。一些区域性和行业性的质量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此外,农业部进一步扩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测的覆盖面,增加了监测的品种,扩大了监测的地域范围,加大了监督抽检的频次。上半年已对全国259个大中城市、6大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了两次例行监测,监测样品1.9万多个,获得有效监测数据58万多个。   品牌创建   “三品一标”约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30%   “三品一标”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三品一标”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简称,是政府主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   目前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产品总数已达到7万多个,用生产量或者商品量来衡量,认定产地约占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的30%,通过认证“三品一标”的产品约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的30%。   农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标准化技术的培训、生产服务的指导和农产品品牌的创建,辐射带动更多的农产品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总量规模,实现认定一个产地,带动一片标准化基地建设,通过认证一个产品,保障一方产品的平安 同时,要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快捷入市、顺畅销售、品牌信誉、优质优价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全面加快“三品一标”的发展进程,扩大“三品一标”认证总量规模,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五大措施 护航世博亚运   今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两个重大活动在中国举办。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门采取了五大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供沪供穗生产基地联动。要求所有供沪供穗生产基地和农业主管部门严把产地生产质量控制关,确保产地生产规范、产品准出安全。二是全面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将供沪供穗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两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农业部例行监测范围。三是全面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建立产销信息互通、整体防控的工作机制,产销两地定期通报质量安全状况和产销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全面实施过程控制。所有供沪供穗生产基地必须达到生产有标准、过程有记录、质量有检测、上市有标识。五是全面强化产销衔接。通过产销合约,实行严格的产地准出和销地准入制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 定了!本月起全国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2年9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各级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对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市场监管或者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检验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相关部门可以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联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查处替换被检车辆、利用软件(硬件)篡改检测结果、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控制装置参数、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处罚并停止采信相关数据和结果,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检验资质,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开展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划检查100家机构(含40家国家质检中心),约占国家级资质认定机构总数的3.7%,从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5家、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6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5家、食品检验领域10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领域5家,其他领域抽查49家。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环节中发现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将加强监管。2022年首次联合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海关部门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将交由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检查。鉴于无人机、5G产品(含5G基站电磁辐射)等领域专业性强、技术水平要求高,将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协助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从2022年9月开始,具体时间视新冠肺炎疫情控制情况调整,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三、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以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部门监管合力,结合实际联合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抽查比例,合理确定市、县的任务分配。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取代原有的日常巡查和随意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违规机构形成有力威慑。 (二)明确重点监管专业领域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以及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食品检验和化妆品检验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对出现检验检测质量问题机构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扩大监管范围。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检验、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从重处罚。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要依法调查处理,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联合制定计划、联合实施检查、联合通报结果。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依法依规厘清责任边界,协商抽查比例和检查内容,共同确定违法违规事实的判定依据,建立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负担。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加强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 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
  • 药监局再次征求《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意见
    关于再次征求《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保化函[2012]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功能声称,严格准入门槛,我司在组织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1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结合目前保健食品监管实际,我司组织有关专家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为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李 琼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信箱:liqiong@sda.gov.cn   附  件:   1.《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rar   2.《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rar   3.意见反馈表.rar
  • 中国轮胎企业将大范围开展自检测试
    中国轮胎企业大范围开展自检测试   检测机构建议采用国际环保标准加强内控质量和技术创新   日前,欧盟轮胎制造商协会对轮胎中PAHs(多环芳烃)含量的抽查结果做了通报,对于“不合格产品生产地均为中国”的报道,各地主管部门和企业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国轮胎企业也纷纷投入产品的自查之中。目前,欧盟各成员国主管机关有何动作?中国企业自查情况如何?未来应对措施有哪些?就此问题,本文采访了轮胎PAHs测试第三方机构、中国REACH解决中心所属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工业品部负责人邵彦东。   记者:欧盟轮胎制造商协会发布抽查结果以来,欧盟各成员国有何反应?   邵彦东:3月1日,欧盟轮胎制造商协会公布了抽查结果后,欧盟各成员国主管机关对此事件给予了高度重视,不同程度地采取了相关措施。英国主管当局是最先反应的,英国环境署在3月7日发布公告,表明要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拟加强对境内轮胎的监管。目前,他们正在进行对轮胎的抽样测试,预计在官方检验结果发布之后,将会有进一步的监管动作。但由于欧盟轮胎制造商协会只是一个民间协会,他们的抽查结果并不代表欧盟官方的检测数据,而只能作为官方参考数据,所以至今还没有出现大范围的召回等处罚动作及其他处罚行为。但有消息称,有些企业的产品已经暂时滞留欧盟海关,等待抽查结果。   记者:作为目前国内唯一能提供欧盟官方要求测试方法的机构,瑞旭公司与很多轮胎公司已有合作,目前国内企业情况如何?   邵彦东:从我们帮助企业进行检测以及了解到的情况看,由于国内企业之前已经收到欧盟进口商的很多调查,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组织相关的产品进行自检测试,但出于费用和周期等考虑,很多选择的测试方法均非官方指定方法,导致结果可参考性不强。但此次事件确实让中国轮胎企业更加意识到了应对PAHs的重要性,在测试量和测试标准方面都提高了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环保意识、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增强国际竞争力都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记者:那么,就你了解,目前国内企业测试结果怎样?技术能力如何?   邵彦东:由于涉及企业商业行为,目前测试结果不是很方便透露,但从已经得到的一些数据看,我们对国内轮胎的环保性能是持乐观态度的。虽然当前中国轮胎PAHs超标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但企业还是有技术能力生产环保轮胎的。   记者:您认为中国企业树立绿色品牌的难点在哪里?有何建设性意见?   邵彦东:制约中国轮胎企业树立绿色品牌的难点在“成本控制”上。众所周知,国产轮胎高端的不多,售价较低,因此成本控制很重要。比如环保轮胎成本主要在环保油和橡胶上,而国内目前还没有自主的环保油生产技术,普遍采用进口油,价格比国产油要高一倍,因此成本也会增加将近一倍。再比如,工程胎、卡车胎常用的环保再生胶,国内能够生产的厂家很少,价格高昂,因此很难满足轮胎生产需要。就目前的形势,我建议中国轮胎企业应强化环保意识,采取国际的环保标准《橡胶.硫化橡胶化合物中油的芳香族测定》(ISO 21461-2006)来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加快技术创新。
  • 一地方发布CMA资质认定范围清单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的通知豫市监办〔2023〕2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登记注册处、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和证后监管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针对部分标准的变化情况,在原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经省局同意,现印发你们,便于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受理、评审、审批中准确、规范地确定申请机构申报能力范围,便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23年3月13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pdf
  • 食品违法添加物检测范围需扩大
    食品、药品、饮用水的安全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山东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山东省政协委员就加强中成药管理、饮用水质安全、食品添加剂监管等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   食品违法添加物检测范围应扩大   山东省政协委员韩中光提出,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在山东省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常见的不合格品种有咸菜、榨菜块、大蒜头和圆菜心等。同时,凉粉和凉拌腐竹等夏季销售旺盛食品,不合格数量也比较多。   韩中光举例称,在泡菜、腌菜中超量或超范围添加着色剂、防腐剂,糕点中过量使用膨松剂,肉制品及卤制熟食超量使用护色剂,以及违法添加少量吊白块、亚硝酸盐、泡碱等非食用有害物质的食品,在山东省不少乡镇和县区市场上还为数不少。   对此,韩中光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将最容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最容易发生超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列入监管重点,加大抽检力度 加强农村菜市场、超市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扩大监测品种和项目,建立严格的检验报告制度。   同时,监管部门要打击、曝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单位,查处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鼓励并发动群众积极主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各监督监测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将抽查结果及时传达给消费者。   中药说明书不应“掺入”西药词语   农工党山东省委在提案中指出,目前市场流通的中成药估计在1000种以上,而每年新的中成药都在不断涌现,且数量逐年增加,医护人员特别是部分不懂中医理论和中药知识的西医师,滥用、不合理使用中成药的情况时常出现,造成中成药疗效降低、毒副作用增加,甚至危及生命。   为此,农工党山东省委建议,应建立中成药使用规范和中成药处方权制度,没有取得中成药处方资格的医护人员不能擅自使用中成药。对没有系统学习中医理论和中药知识的医生,特别是西医医生要进行培训考试。   目前,市场上有部分中成药在功能主治的表述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规范之处。如中、西医术语混用,或功能主治均用西医术语表述等,这样的表述对只懂西医或按照西医诊断自行买药的患者,容易引起误导,导致病人自购滥用。   农工党山东省委建议,应进一步规范中成药使用说明,中成药功能主治表述不得加入“降压、降酶、消炎、抑菌”等西医药效学的相关内容。   饮用水指标应每月公布一次   省政协委员曾振宇提出,调查显示中国西部地区人均GDP每增加1%,污水排放量增加0.58%。作为全国经济发达地区的长江下游、黄河中下游和珠三角,水污染更加严重。   曾振宇认为,导致水质恶劣的原因很多。在一些地方政府眼中,GDP高于一切,为了经济指标和眼前利益,地方政府边治理边污染,仍然追求发展速度,而不顾生态安全。   他建议,省和各地环保部门应每月公布一次饮用水指标,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全周期管理,以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2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附件1:《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起草说明.docx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名称: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含修订,下同)、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包括:   (一)各领域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要求;   (三)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   (四)测量方法、测量程序;   (五)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   (六)算法溯源技术方法;   (七)计量比对方法;   (八)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服务和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   第五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六条 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结合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编号、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负责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效果评估、复审和宣贯工作,承担归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市场监管总局享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   第十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二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的申报原则要求,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可以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经评估后适合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委托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草案。   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至各技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在执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应予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调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由归口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未获批准的,有关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原计划实施。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应当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实施。   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的调研、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周期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延长周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第二十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编写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起草过程、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与国家标准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要条款的解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必要时还应说明实施技术规范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等建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还应列出和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   如适用,附件还应包括以下文件:   (一)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科学、合理和可行。   (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三)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报送归口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开展审定。技术委员会应当审定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   (二)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可靠性;   (四)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   (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定可通过会议审定或函件审定。   会议审定时,该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审定应当协商一致,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技术委员会委员和被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人应当参加审定会议;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和通讯单位成员可列席审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审定会议。   函件审定时,该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回函赞成方为通过。   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不参加表决,但应当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会议审定和函件审定应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具体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报批材料包括: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四)编写说明;   (五)征求意见汇总表;   (六)审定意见书;   (七)试验报告(如适用);   (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如适用);   (九)国际相关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如适用);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部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部应当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写质量;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法制性;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适用性;   (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   (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技术性。   第四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其代号(JJG或JJF)﹑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代号“JJG”用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代号“JJF”用于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和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归口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   第三十一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出版机构出版。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文本,供公众查阅。   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译文由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如需出版,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由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出版机构出版。   第五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贯和推广工作。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信息,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反馈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市场监管总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各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审建议。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复审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效,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二)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三)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提出废止建议,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拟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经过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批准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单位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属于计量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项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6号令发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管理,以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必要性   计量技术规范是计量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文件,是贯彻实施计量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技术支持, 是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完善国家计量体系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既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也包括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随着计量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发展和计量活动实践演进逐步形成的新类型计量技术规范。据最新统计数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共1958项,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95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24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147项、国家计量校准规范767项和其他计量技术规范125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多次提出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体系。《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要加快完善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为主体、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为补充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计量技术规范与计量标准建设协调机制,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和效果评估。积极采用国际计量规范,提升我国计量技术规范的国际化水平。   按照《计量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被赋予法律地位,原质检总局于2002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二十年来,《办法》对保障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逐步实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对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依据《办法》管理,对其他类型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也全部参照《办法》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完全一致。在此背景下,为完善优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定义和范围,总局计量司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将名称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此外,近年来因机构改革和管理模式变化,《办法》部分条款需调整,因此,对《办法》作出修订。《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和范围,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实保障对各项法定计量职责的履行和国家法定计量任务的落实。   二、修订过程   2020年开始组织前期调研工作,2022年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广泛听取意见,先后对《办法》修订初稿进行三次修订。2023年3月16日召开专家研讨会,根据意见反馈,形成修订讨论稿,3月31日现场听取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修订稿,5月5日征求计量司各处意见建议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下一步,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为了做到规章与工作实践相符,履行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职能,本次修订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更名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将正文中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统一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本次修订将《办法》涉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的内容统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三)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立项、制定修订、批准发布和实施监督管理各阶段程序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的信息反馈机制。增加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周期的具体要求,增加总局委托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工作的内容,增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与监督的内容和要求等。   (四)关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由国际计量局(BIPM)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共同发布的国际标准《测量不确定度表示指南》,被社会广泛应用,其评定方法吸纳了包括误差分析方法在内的新发展。而误差分析方法则无统一的国际标准。本次修订,将原《办法》要求提供的误差分析材料改为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度报告。采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是制造和贸易全球化的需要,有利于测量结果间的可比性,有利于国际交流与互认。   (五)删除原《办法》附件。附件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申报计划、制修订、审批、发布、复审过程中的文件、表格样式,删除的内容将在其他配套行政性文件中作出具体要求。   (六)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版权所属。   (七)其他文字性修改。
  • 利安德巴赛尔增加范围3等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全球化学行业领先企业利安德巴赛尔(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LYB)今天宣布,与2020年基准相比,公司2030年温室气体(GHG)范围1和范围2减排目标将从30%提高到42%。此外,该公司将根据科学目标计划(SBTi)的指南,制定2030年温室气体范围3减排目标(与2020年基准相比),目标为30%。该公司此前宣布的到2050年实现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目标保持不变。利安德巴赛尔增加包括范围3在内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利安德巴赛尔首席执行官Peter Vanacker表示:"我们相信,更雄心勃勃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可以实现的,并将为我们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巨大价值。在减少排放的同时,还需要建立世界一流的循环和低碳解决方案业务,以满足我们在整个价值链中期望的需求。 这种方法不仅有利于社会,而且有利于商业。我们将遵循严格的方法来确定高回报项目的优先次序,并将继续满足我们的回报期望。"实现减排目标所需的资本支出估计数额已纳入公司的长期计划。这些投资预计不会占今后三年资本支出总额的很大一部分,也不会改变资本分配战略。虽然许多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仍处于早期开发阶段,但公司将根据每个项目的回报率评估、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投资并确定其优先次序。利安德巴赛尔将向SBTi提交其气候目标,以根据SBTi指南进行验证。SBTi定义并推广符合最新气候科学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设定的最佳实践。在近期内,利安德巴赛尔将继续执行先前宣布的减排计划,包括:在德克萨斯州启动四项电力购买协议,相当于公司每年约40万公吨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在其德国韦瑟灵工厂逐步淘汰煤炭的使用,每年使该工厂的范围2排放减少约17万公吨正如2022年4月宣布的那样,该公司有望在2023年12月底前关闭休斯顿炼油厂。预计这将使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量每年减少300多万公吨,范围3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每年减少约4000万吨。利安德巴赛尔还旨在确保到2030年从低碳电源获得其全球至少75%的电力,其中大部分将来自其现有目标,即从可再生能源采购至少50%的全球电力。 计划到2030年实施的许多温室气体减排举措将于2024年及以后开始,因为公司将利用其最大厂点的现有资产周转时间表,其中包括:工程热回收项目、大型工艺涡轮机的电气化以及2024年德国韦瑟灵工厂的蒸汽需求的优化2025年,通过在德克萨斯州钱纳尔维尤的工厂进行先进数字化、效率改进和燃料管理,优化加热设备此外,公司此前宣布的循环和低碳解决方案业务将专注于实现到2030年每年生产和销售200万公吨回收和可再生聚合物的目标,进一步减少范围3排放。 价值链协作仍然是该公司的首要任务。最近,利安德巴赛尔加入了世界经济论坛低碳排放技术(LCET)集团,帮助加速开发和升级化工行业和相关价值链所需的低碳排放技术,以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有关公司转型计划、气候风险和资本分配方法及其与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要求一致性的其他信息将包含在2022年利安德巴赛尔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有关公司可持续发展方法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关于利安德巴赛尔 作为全球化学行业领导者,利安德巴赛尔每天都在努力成为行业中最安全、最佳运营、最有价值的公司。公司的产品、材料和技术正在100多个国际市场推动食品安全、清洁用水、医疗和燃油效率可持续解决方案的进步。利安德巴赛尔高度重视多元化、公平性和包容性,以我们的地球、我们运营所在的社区,以及我们未来的员工队伍为重点,推动善的发展。公司以世界一流的技术和以客户为中心而感到自豪。LyondellBasell加强了循环与气候的雄心和行动来应对塑料废物和脱碳的全球挑战。2022年,利安德巴赛尔连续第五年被《财富》杂志列入"全球最受尊敬公司"名单。前瞻性陈述本新闻稿中有关非历史事实事项的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基于利安德巴赛尔管理层的期望和假设,包括基于第三方信息和预测的期望,这些期望和假设在作出时被认为合理,但受到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当在本新闻稿中使用"估计"、"相信"、"继续"、"可能"、"打算"、"或许"、"计划"、"潜在"、"战略"、"目的"、"雄心"、"实现"、"道路"、"支持"、"目标"、"应该"、"将 "、"预期"和类似表达时,这些表达旨在识别前瞻性陈述,尽管并非所有前瞻性陈述都包含此类识别词。此外,提到利安德巴赛尔2030年目标、净零目标以及相关努力、活动和预期资本支出的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实际结果可能因以下因素存在重大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条件、化工、聚合物和炼油行业的商业周期性;原材料和公用事业的可用性、成本和价格波动,特别是石油、天然气和相关液化天然气的成本;我们安全运营、增加可回收和可再生聚合物的产量以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使用的能力;新技术的实施和实现预期效益的能力;我们获得资金支持气候相关举措的能力;欧盟排放交易制度(EU ETS)的发展,以及我们降低相关成本的能力;我们根据《美国减少通货膨胀法》获得利益的能力;我们的供应商和客户采取的行动,包括使用Circulen系列产品;我们获得可再生和低碳能源并减少对煤炭依赖的能力;竞争性产品和价格压力;劳动条件;操作中断;我们及合资企业产品的供需平衡,以及行业产能和开工率的相关影响;我们的成本管理能力;未来的财务和经营业绩;气候变化发展;法律和环境程序;税务裁定、后果或程序;技术发展以及我们开发新产品和工艺技术的能力;以及潜在的政府监管行动,包括与气候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其他可能导致结果与前瞻性陈述中描述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因素,请参见我们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10-K表年度报告以及后续向SEC提交的文件中中的"风险因素"部分。前瞻性陈述仅代表发表之日的情况,并基于做出陈述时利安德巴赛尔管理层的估计和观点。如果环境或管理层的预计或意见发生改变,除非法律要求,否则利安德巴赛尔不承担并明确否认任何更新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本新闻稿提及某些框架和举措。提及它们并不意味着公司打算认可或采纳这些框架,也不会永久认可或采纳这些框架。公司对这些组织对特定条款或建议的使用或定义或任何举措的可行性不作任何表示或保证。利安德巴赛尔报告的排放和预期减排基于测量和估计数据的组合,并基于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包括《温室气体议定书》以及IPIECA和美国石油研究所的指导。报告的排放量仅为估计值,随着方法、数据质量和技术改进,数据可能会发生变化。利安德巴赛尔的减排目标是基于当前相关数据和方法的真诚努力,随着我们确定、测量和处理排放的方法不断发展,这些努力可以改变或完善。
  • 食品安全检测仪:多种类食品快检应用范围广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切的焦点,为了确保各类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食品安全检测仪应运而生。这一多功能的仪器覆盖了广泛的应用范围,适用于多种食品检测,为市场监管、食品生产、卫生监督等多个领域提供了支持。主要应用领域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检测仪用于对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食品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确保市场上的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测,保障产品质量。卫生监督部门:用于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食品肉产品深加工企业:食品安全检测仪适用于对肉制品等深加工产品进行成分检测,确保产品合格。商超市场:对销售的各类食品进行定期检测,提高商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关键特点多通道检测:配备多通道检测模块,可同时进行多种项目的检测,提高工作效率。自动化操作:具备自动检测和重复性检测功能,降低了操作难度,提高了检测的准确性。一体化设计:整合多种检测模块,实现多功能一体,满足不同行业和领域的需求。灵活性:可根据不同的检测需求设定上下限值,实现数据快速评估和预警。食品安全检测仪的广泛应用,使其成为食品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得力助手。早保障每一份食品的安全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更可靠的食品安全保障。
  • 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 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将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全力营造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和及时曝光涉及面广、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2010年,各地加大了对违法添加药物、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还远远不够。目前,市场混乱形势依然严峻,市场秩序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在会议上指出,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2011年开展六个“严厉打击”,即严厉打击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劣原料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边振甲要求,各地要以有力的措施和行动,充分展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有干劲、负责任、抓实效的良好形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惩不贷,实施五个“必须”,即凡存在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 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必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 凡产品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下架并暂停生产经营 凡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必须撤销产品批准文件,吊销生产许可证 凡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督查督办力度,对跨地区的重大问题挂牌督办 支持配合省级局,对违法违规企业一查到底,坚决予以打击 建立地区之间的协查机制,使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切实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争取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所好转。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将继续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的建立健全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说,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是实现严格准入、提高门槛的最有效手段。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   边振甲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相关建设工作,近两年加大了有关原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以及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制修订的力度,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省级局和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所以及协会、院校等先后承担了部分工作。目前,有的已经发布,有的已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制定有关技术要求等编制和管理规范,科学推动和指导工作进展,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相互协调配套并符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体系,全面提高产品准入、生产准入门槛,科学有效降低申报数量。   同时,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做好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我国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司长童敏介绍,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有序地推进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相应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据介绍,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包括,完善原料标准。针对胆碱类及其酯类物质的使用问题,修改化妆品卫生规范。组织拟订24种保健食品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完善产品标准。制定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改变了化妆品没有产品注册标准规范的状况,进一步完善了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规范和要求,提高了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水平。   此外,还包括完善检测方法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的通知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登记注册处、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和证后监管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针对部分标准的变化情况,在原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经省局同意,现印发你们,便于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受理、评审、审批中准确、规范地确定申请机构申报能力范围,便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23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范围清单.pdf
  • 六部门发文明确预制菜定义和范围!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文简称为《通知》),内容聚焦预制菜范围、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和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4个方面,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预制菜范围,对预制菜原辅料、预加工工艺、贮运销售要求、食用方式、产品范围等进行了界定。预制菜是以食用农产品等为原料,经工业化预加工,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得添加防腐剂。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不纳入预制菜范围。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未经烹制的净菜类食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制菜。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等主食类产品不属于预制菜。《通知》要求推进预制菜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预制菜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在餐饮环节大力推广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食药总局发文规范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强调加强快检设备配备
    p   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例如对于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而言,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此外,通知中还对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进行了说明: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p p   不仅如此,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快检工作,明确指出要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strong /span /p p   详细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p p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p p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p p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 /p p   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p p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 /p p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p p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p p   (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p p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p p   (一)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p p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各省可根据与农业部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对接情况以及监管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求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p p   3.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p p   (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p p   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p p   2.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p p   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p p   (三)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p p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p p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p p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p p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p p   (三)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p p   (四)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 /p p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p p   六、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p p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p p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销售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销售者义务。对于大型商场超市,鼓励其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p p   七、关于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 /p p   (一)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p p   (二)突出针对性,根据食用农产品季节、地域、品种等,结合果蔬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不同食用农产品的特性,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分类开展监督抽检,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 /p p   (三)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p p   八、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用信息管理 /p p   (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对各个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p p   (二)加强信息采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明确采集责任,制定采集规范。要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权限、程序和责任,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p p   (三)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6月13日 /p
  • 国家首次明确预制菜范围,六部门重磅发文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预制菜范围,对预制菜原辅料、预加工工艺等进行界定。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一、哪些食品不属于预制菜?从菜肴属性看——(1)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未经烹制的净菜类食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制菜。(2)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比萨等主食类产品不属于预制菜。此外,连锁餐饮企业广泛应用中央厨房模式,其自行制作并向自有门店配送的净菜、半成品、成品菜肴,应当符合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不纳入预制菜范围。预制菜定义中强调“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1)加热是指将食品加热到可食用状态的过程,即针对已经预加工熟制的产品在食用前的简单复热。(2)熟制是指经炒、炸、烤、煮、蒸等将食品熟制的过程,即在预加工阶段并未完全熟制,需要彻底熟制后方可食用。不经加热或者熟制就可食用的即食食品及可直接食用的蔬菜(水果)沙拉等凉拌菜不属于预制菜。二、如何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控,严把原料质量关,依法查验食用农产品原料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2.加强生产许可管理。修订完善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提高预制菜行业准入门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原料、工艺等因素对预制菜实施分类许可,严格许可审查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制菜生产许可关口。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贮藏运输等环节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到位,形成监管闭环。组织开展预制菜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目前消费者普遍关注餐饮环节预制菜使用情况,《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预制菜原辅料、加工工艺、产品范围、贮藏运输、食用方式等要求从事预制菜生产经营活动。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据环球时报引用法国BFM电视台的报道,法国有望在2024年出台预制菜相关法规,强制规定餐馆注明哪些菜品是非厨房自制的菜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项决定将影响法国超17.5万间餐馆。(点击可查看相关资讯)四、规定预制菜不添加防腐剂有何考虑?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有关情况答记者问时表示——(1)预制菜虽经过工业化预制,但仍属于菜肴范畴,消费者在菜肴烹制过程中一般不添加防腐剂,规定预制菜中不添加防腐剂更加符合消费者期待。(2)食品添加剂“非必要不添加”“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已经逐步成为行业共识。预制菜通过冷冻、冷藏等贮存条件和杀菌后处理工艺,无使用防腐剂技术必要性。(3)不添加防腐剂符合预制菜风险管控要求。预制菜在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对环境、温度、湿度、光照等有较高要求,应当加强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不同类别预制菜应严格符合相应的冷冻冷藏等条件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仪器信息网已经连续两年举办预制菜质量安全与检测技术网络研讨会,2024年3月14日已经联合北京食品学会现代营养健康检测专业委员会主办第二届研讨会,邀请了相关行业的专家、科技公司的技术工程师以及预制菜企业共同探讨预制菜质量安全与检测技术的热点问题。相关9个视频回放已经生成,欢迎观看和讨论。视频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collection/11522(点击可以直接打开)
  • 中小学操场“京标”有望出台 或扩大化学物质检测范围
    北京市教工委、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日前联合公布了2017年工作要点,部署今年教育功能疏解、城市副中心教育设施规划、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其中,北京市教育部门今年将研究出台《北京市中小学校合成材料运动场地质量控制标准》(试行),并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安装空气净化设备试点等工作。  在学校基本建设和后勤管理方面,工作要点显示,今年市教育部门会完善和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十三五”时期教育基本建设计划,研究出台《北京市中小学校合成材料运动场地质量控制标准》(试行)和《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管理细则(技术指南)》等,提高教育设施建设质量。  今年1月,市教委有关负责人曾在一年一度的北京市政务咨询会上透露,北京版塑胶操场建设标准有望在2017年年内出台,该标准将参考已出台的省市相关标准,有关剂量检测范围可能更加严格。  他还介绍,操场“京标”主要包括物理性能和化学指标两项,会把安全问题放在首位,有可能会扩大化学物质的检测范围,并对塑胶操场的原材料、生产加工等全链条进行监管,以杜绝可能出现的偷工减料导致的质量问题。  记者曾梳理目前已出台的上海、浙江、深圳等地的塑胶操场,发现其内均增加多环芳烃、短链氯化石蜡等物质检测。有专家指出,厂商为降低成本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是上述化学物质出现的根源。  据了解,新标出台之前,全市各校在建拟建操场均暂停施工,据统计目前共有40多块拆除,300多块在建拟建的塑胶操场停工。在此期间,采取使用土操场、透水砖、水泥操场等多元方式过渡。  此外,今年北京市教育部门还会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安装空气净化设备试点工作。目前各区已经陆续着手进行此项工作
  • 规范餐饮食品添加剂使用 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新规啦!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公告如下: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服务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添加剂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采购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GB 31654规定,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GB 2760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 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避免受到污染。五、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六、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倡导采用适当方式公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2日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第32号公告,批准《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在无线电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F 1286—2022《无线信道模拟器校准规范》,重点修订路径时延和路径损耗的校准方法,增加最大多普勒频移的校准,为航天、航空行业应用无线信道模拟器的校准工作提供技术依据。修订发布JJF 1982—2022《电平振荡器校准规范》,将测试信号频率上限扩展为150MHz,同时扩展输出阻抗,在校准方法上兼顾新型数字指示式电平振荡器和传统指针式电平振荡器。修订发布JJF 1238—2022《集成电路静电放电敏感度测试设备校准规范》,为适应相关国际测试标准的变化,增加了机器模型、闩锁模型放电波形的校准,完善了集成电路静电放电测试设备校准方法。制定发布JJF 1983—2022《高清视频信号分析仪校准规范》,高清视频信号分析仪是对高清视频设备、视频终端设备等进行标准符合性测试和合格检验的专用测试仪器,被高清视频设备生产厂家和质量检测机构广泛使用,该规范的制定发布为高清视频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技术支撑。   在压力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 59—2022《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重新规定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提出压力形变系数检定要求并明确重力加速度实测等内容,完善了检定方法和技术指标。修订发布JJG 241—2022《精密杯形和U形液体压力计检定规程》,该仪器在精密加工、航空航天行业的压力(漏率)测量、泄露课题研究等领域被大量使用,本次修订提高了部分准确度等级检定时所用标准器的技术指标要求。制定发布JJF 1986—2022《差压式气密检漏仪校准规范》,对该类仪器的校准项目、校准方法和标准器的选择作出明确规定,校准项目覆盖主要计量性能,校准方法贴近仪器实际工作状态。制定发布JJF 1987—2022《大气数据测试仪校准规范》,改变国内该类型仪器无校准规范可依据的现状,提高航空飞行器飞行参数的计量能力,降低航空事故症候发生概率,提高航空公司签派率和出勤率,服务保障民航运输业。   在温度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1—2022《短型廉金属热电偶校准规范》,短型廉金属热电偶广泛用于航空航天、石油化工等领域,是常用的温度传感器。该规范主要包括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校准方法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实例等内容,为短型廉金属热电偶校准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光学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88—2022《通信信号分析仪校准规范》,通信信号分析仪用于光通信系统中光发射机、可插拔光收发模块性能指标的测试,该规范的制定发布为有效开展量值溯源创造有利条件。制定发布JJF 1989—2022《光谱照度计校准规范》,明确光谱照度计的计量特性、校准条件和校准方法,支撑电光源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助推电光源、显示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发布JJF 1990—2022《积分球式标准光源校准规范》,积分球式标准光源是校准光谱辐射计、亮度计和面阵探测器的常用仪器,该规范的制定发布有效保障相关领域光谱辐射、光度和色度的量值准确可靠。   在电磁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 126—2022《工频交流电量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本次修订提高了规程的适用性,解决新型数字输出量变送器的量值传递问题,有助于保障智慧城市、智能制造、自动控制等领域安全运行。修订发布JJG 982—2022《直流电阻箱检定规程》,本次修订拓宽适用范围、调整年稳定性考核范围、简化开关变差检定方法,突出检定项目及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在保障检定结论准确可靠的同时,提升检定工作效率。制定发布JJG 1186—2022《直流电能表检定装置检定规程》,直流电能表检定装置作为直流电能表的重要检测设备,直接关系直流电能计量的准确可靠,该规范的制定发布为直流电能表检定装置的检定提供依据,为电动汽车、太阳能发电等领域的直流电能计量提供技术保障。制定发布JJF 1985—2022《直流电焊机焊接电源校准规范》,直流电焊机焊接电源作为提供输出特性的设备,其计量特性的准确度直接影响焊接产品质量,该规范的制定发布对提高焊接产品质量、保障相关人员和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在高电压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5—2022《电子式互感器校验仪校准规范》,电子式互感器校验仪是对电子式互感器进行校准的专用仪器,被互感器生产企业和电网建设单位广泛使用,该规范的制定发布解决了长期以来电子式互感器数字量值缺乏统一溯源方法的难题,进一步支撑电子式互感器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计量保障。   在时间频率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 601—2022《时间检定仪检定规程》,时间检定仪是多功能、综合性的时间检定设备,本次修订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技术依据,从而确保时间频率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修订发布JJF 1984—2022《电子测量仪器内石英晶体振荡器校准规范》,电子测量仪器一般采用石英晶体振荡器作为产生信号的频率源,本次修订提出相对频率偏差、频率稳定度等计量特性的校准方法,为电子测量仪器内石英晶体振荡器提供科学规范的测试依据,保障频率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   在气象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2—2022《长波辐射表校准规范》,通过对模拟输出型长波辐射表灵敏度和数字输出型长波辐射表修正系数等计量特性进行校准,从而有效保证长波辐射和净全辐射的准确测量。该规范的制定发布,为长波辐射表的量值溯源和性能评价提供科学统一的依据。 在能源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3—2022《天然气能量计量技术规范》,能量计量是国际上天然气贸易交接的主要方式,该规范与国家标准充分融合,根据发热量测定的3种不同方式(在线测定、离线测定及赋值)给出天然气能量的不确定度计算方法。该规范可作为计量技术机构对天然气能量计量系统的评估验收及政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依据,也可作为石油天然气公司等用户能量计量管理的参考。   在能源效率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4—2022《电冰箱能效(性能)测量装置校准规范》、JJF 1261.27—2022《投影机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修订发布 JJF 1261.6—2022《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电冰箱能效(性能)测量装置,是电冰箱性能参数的主要测量设备,该规范的制定发布,加快推进各检测机构与生产企业实现测量数据准确一致,对规范电冰箱产品能效标识的标注乃至电冰箱产业的发展都发挥积极作用。投影机和计算机显示器作为办公、学习设备被广泛使用,其节能意义重大,本次制修订内容包括相关产品能源效率的计量要求、检测条件、检测项目和方法、检测结果评定准则、检测报告等内容,在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同时,激励生产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提升消费者使用体验。   以上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于2023年3月26日正式实施。
  • 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关于征集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研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一监测站、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其他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提高在线/现场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专用设备的计量溯源性和准确性,发挥计量对生态环境监测的支撑作用,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生态环境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申报范围(一)固定污染源排放及执法、污染追因溯源等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所需的在线/现场监测设备、立体快速监测设备、传感器等网格化监测设备等配套的计量技术规范。(二)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等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所需的在线/现场监测设备配套的计量技术规范。(三)水生态保护、国际履约等重点领域所需的在线/现场监测设备配套的计量技术规范。二、申报要求(一)申报项目应当与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衔接配套,紧贴生态环境重点管理工作的监测计量需求。(二)申报单位在相关领域应具有较强影响力,具备牵头制定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技术实力,能够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三)申报项目的起草单位一般不少于两家。鼓励和支持采用监测+计量的形式,起草单位包含生态环境监测与计量技术机构,确保相关计量技术规范既符合计量技术要求,也适用于生态环境监测实际工作。(四)鼓励信誉好、实力强、熟悉了解生态环境监测与计量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积极申报、参与制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五)申报项目的主要起草人应为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一般应具有起草计量技术规范的经验。(六)申报项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研究应用基础,主要技术内容科学成熟,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涉及的相关计量量值(参数)量值传递与溯源体系完整。(七)申报项目书应明确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校准方法、校准条件、计量特性、不确定度评定等重要内容,提交技术规范初稿或草案的,可优先申报。(八)项目申报书应明确进度安排和完成期限,工作周期(从下达任务至完成报批)超过24个月建议先期开展预研工作,相关工作完善后再行申报。三、报送程序和要求(一)项目申报应提交资料(相关格式参见附件)1、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申报书;2、申报人简历;3、申报技术规范草案。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规范草案,规范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4、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一览表。(二)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填写完整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申报书、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一览表、申报人简历和申报技术规范草案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秘书处邮箱secretary@cnemc.cn。秘书处初审通过后再报送纸质版材料,盖章后书面形式函告秘书处。关于项目申报的问题请联系环境计量委秘书处: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瑜 010-84943156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刘安妮 010-64525302附件:1、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申报书2、申请人简历-模板3、申报技术规范草案-模板4、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汇总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9月25日
  • 【宁波】委员:将食品安全纳入一级行政首长问责范围
    “每次去香港,最大的任务就是帮朋友买奶粉。回宁波的旅行箱里,不装别的就装十四五公斤的奶粉,日本、荷兰、美国的进口奶粉。现在,我了解很多奶粉的牌子呢!”宁波市政协委员、香港甬港联谊会副监事长徐旭昶说,现在,给小朋友买奶粉,家长都有点担心。20日下午,参加分组讨论时,徐旭昶就提到了食品安全问题。   民以食为天。如何让市民吃得安心,吃得放心?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民情民意带到了两会。徐旭昶说,因为从事酒店业,所以特别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他特意从公司采购部长那里了解相关情况,写了《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做得不错   但管理部门仍需职能整合   近年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建,这些都表明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而宁波方面,商品准入制度也实行多年。“一票通”(即食品批发(配送)企业使用统一的销货凭证,这一凭证作为重要的原始证据——既作为批发(配送)企业的销售台账,又可作为小食杂店的进货台账。)这种食品安全监管办法,现在已经“风靡”全国,而它的“出生地”就是宁波。从最初的试点到规模型商场、连锁超市全部实行,从区域性食品批发市场到食品批发企业以及食品的总代理、总经销,食品准入制度正一步一步有序推进。   “宁波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做得不错,”徐旭昶说,但也有不少方面需要完善、改进。他了解到的,“三无”食品还时不时在农村集市、乡镇小学周边出现 节假日里,假烟、假酒以及质量不过关的点心也常露头。   而监管方面,他认为,由于职能交叉,“农田到餐桌”的安全食物链分属多个部门管辖,在职能整合、联合执法、职能链接、信息互通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市民的食品安全知识较缺乏,安全意识不强,对违法食品在市场中占有一席起了间接作用。   建议   尝试将食品安全问题   纳入一级行政首长问责范围   农残超标蔬菜、地沟油、人造鸡蛋、激素肉、毒奶粉、毒大米……有关这些问题食品的消息常常见诸报端。昨天,一些政协委员表示,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徐旭昶建议,要研究尝试将食品安全问题纳入一级行政首长的问责范围,依靠行政首长的权威建立多元一体的矩阵式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和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民心工程计划》。”   如何加强监管?徐旭昶认为,构建统一高效的食品监管体系很重要。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互通信息、上下联动、层层监管、形成合力的工作格局。这种体系将消除职能交叉和多头执法的现象。   “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一定要大。”徐旭昶提到,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保障食品源头环节安全,建一批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水产品养殖示范区,引导农产品、水产品向无公害生产方向发展。   食品安全宣传和社会监督也必须加强。“政府还有新闻媒体要加强与市民和网民的沟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及时曝光各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链接   流通环节电子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   要将食品“身世”一追到底。宁波市工商局局长顾文俊近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表示,在食品监管上,首先瞄准的就是乳制品。“抓好准入监管,尤其是要抓好乳制品的单独分类许可,进一步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环节监管,实施动态监管,确保食品经营主体准入资格合法有效。”   “十二五”时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最主要的目标是:食品批发企业和大型商场、超市全部实现电子监管,实现源头可控,流向可溯。对商场超市、小食杂店、食品批发企业等不同的食品经营主体实施分类监管,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整体推进。
  • 权威回应|核酸检测的范围和频次 15分钟核酸采样圈建设.....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6月9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做好核酸检测工作 抓好疫情防控有关情况。一起来看——没有发生疫情也没有输入风险的,查验核酸不应该成为常态聚集性疫情发生以后,要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科学确定核酸检测策略,划定核酸检测的范围和频次,避免盲目地扩大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范围,将受检的人员按照风险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开展核酸检测。封控区应该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核酸筛查,管控区要在48小时完成首次的全员核酸筛查。就是说在疫情发生以后,一定是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把核酸检测的人员、范围、频次统筹安排。中、高风险地区和封控区、管控区这些人员不得外出,但是疫情发生地的低风险地区和防范区确需出行的,需要持48小时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各地可以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进行调整。没有发生疫情,也没有输入风险的,查验核酸不应该成为一种常态。15分钟核酸采样圈要因时因势来确定是否建设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当中,像口岸城市、省会城市和千万级人口城市,由于疫情输入风险比较高,因此在这些城市建立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有利于为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的人群提供更加便利和便捷的核酸检测服务;有利于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的敏感性,筑牢疫情预警发现的体系;也有利于更早地发现潜在风险,更快实施防控措施,避免出现大规模和爆发式的聚集性疫情。特别要强调的是,15分钟的核酸采样圈并不是要求所有城市都要建立,主要是集中在疫情输入风险比较高的,特别是人口多的大城市。是否要建设15分钟的核酸采样圈,以及我们检测的频次,主要是根据当地疫情发生发展的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要因时因势来确定,不能够搞“一刀切”。核酸检测是诊断的“金标准”,病毒变异对核酸检测的检出能力没有影响关于核酸检测,它是一个成熟的、国际通用的实验室诊断方法。以前我们检测关于病毒的病原体主要是依靠培养,我们通过染色、形态观察、生化试验、免疫试验等多种方法来进行鉴别。病毒培养时间很长,实验室有一些病原体很难培养,后来我们就有了核酸检测方法。核酸检测方法敏感性高,特异性在方法学上面可以达到百分之百。也就是说核酸检测的阳性结果等同于病原体培养的结果,成为诊断的“金标准”。不光是我们做新冠的病毒,像常见的病原体,乙肝病毒、艾滋病病毒,都是可以通过核酸检测方法来做诊断,同时做治疗的监测。我们做新冠病毒的核酸检测,用的核酸检测试剂针对新冠的双靶或者三靶基因,病毒变异在两到三个靶基因同时发生变异的可能性基本没有,所以病毒变异对核酸检测的检出能力没有什么影响。环境样本检出核酸阳性不代表有活病毒环境样本中检出核酸阳性不代表环境样本中一定有活病毒,如果鉴定是否有活病毒,一定要做细胞病毒分离,或者是敏感的小鼠进行病毒分离,来确定是否有活病毒。因为无论是死病毒还是活病毒在环境样本中,或者说咱们现在打的灭活新冠疫苗,它都含有核酸,做核酸检测都可以检出阳性,所以检出核酸阳性不代表它有活病毒,要综合研判。低风险地区、低风险人群没有必要进行频繁地核酸检测低风险地区、低风险人群,如长期居家人群,没有必要进行频繁地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的重点应该放在高风险人群和高风险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有疫情的地区。要及时公布核酸采样点的信息 及时反馈和更新检测结果要及时公布采样点的信息,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客户端、微信公众号还有公共服务的小程序等多种形式,要向社会公众,及时地公布采样点,以便于公众选择就近的点进行核酸采样。此外,我们还指导地方不断地建立和完善电子地图,并及时地更新,来方便群众查询和就近采样。要及时反馈和更新检测结果,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以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同步到健康码等平台,让公众能够尽快地查询到自己的检测结果。核酸检测采样拭子属于医疗器械,不是棉签,无毒无害采样拭子看起来像棉签,但是它不是棉签,它的材质是聚酯或者尼龙纤维,它跟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牙刷比较类似,牙刷的刷毛也是尼龙的,但是我们的采样拭子在做的过程中,是成百万个微小的纤维垂直均匀地覆盖在拭子柄端上面。我们在采样的时间,就像牙刷刷牙,但它是刷我们口腔里的咽后壁取细胞,再把采样拭子放到采样管里去,因为它用的是尼龙和聚酯,所以就很容易脱到保存液里面,后续就由实验室进行相关的检测。采样拭子是属于医疗器械,它的生产环境和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还有质量监管也有相关标准,我们一个产品最基本的标准就是无毒无害,还有采样拭子生产过程中间也不会产生有害的物质。大规模人群筛查,一般采用口咽拭子样本有下呼吸道的样本,像痰,有上呼吸道的样本,像鼻咽拭子、口咽拭子。在这些拭子的样本里,痰病毒含量最高,阳性检出率也最高,其次是鼻咽拭子,再就是口咽拭子。作为新冠病毒的感染者,早期的时候以干咳为主,痰不是唾液,很难获取。鼻咽拭子的采集对采样人员的操作水平要求很高,采样过程慢,尽管检出的阳性率高于咽拭子,但是一般不用于大部分人群筛查,可以用于隔离人群的采样。口咽拭子的采样比较简单,采样速度快,所以在大规模人群筛查的时候,我们一般采用口咽拭子,尽管它的检出率不如鼻咽拭子。作为肛拭子来说,我们不推荐,考虑被采者的不适感,还有肛拭子的低阳性检出率,不推荐采用肛拭子采样。核酸检测多次阴性后出现阳性有三种情况核酸检测连续多次阴性,最后出现阳性,绝大部分人是不会有的,但也有发生过,应该是这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这个人一开始是没有感染的,在后面某一个时间点感染,这时候感染以后检测是阳性。还有,正处于潜伏期的时候,我们的检测没有检测出来,发病以后就检测是阳性了。第三个方面,就是前面提到的,一开始的时候病毒尽管有了,载量达不到检测下限,这时候也是没有检测出来,但是载量一高以后,就检测出阳性。对于采取非法、强制性措施进行核酸检测的将要求有关地方及时整改纠正呼吁广大群众依法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做好核酸检测,履行好个人的防控义务,共同推动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采取非法的、强制性措施的地区、单位和作出决定的个人,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将要求有关地方及时整改纠正,也欢迎广大媒体朋友进行监督。
  •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
    检验检测服务业是国家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以及维护民生的重要支撑。目前,江苏省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共3708家,总数居全国第3位。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关系检验检测机构数据结果能否真实客观准确、关系检验检测领域“放管服”改革措施能否落地、关系检验检测服务业能否健康长足发展。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坚持系统观念,以“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为契机,以“五个严格、五个杜绝”为抓手,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动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不断规范。一是严格落实告知承诺制改革要求,大幅缩短办件时长,着力杜绝机构“找关系、打招呼”现象。 研究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改革的通知》,编制《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工作指南》,结合江苏实际,细化改革方案,创新改革措施,探索“技术专家会诊”辅导机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办件,办理时长由原法定80个工作日,缩短为12个工作日。二是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受理审查标准,着力杜绝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一人一策”现象。 实施“拉高线”特色项目,研究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范围表述规范》和《评审工作规范》等地方标准规范,建立检测标准和检测能力项目字典库,统一规范检验检测能力规范表述,规定和统一评审尺度,确保审批行为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三是严格评审专家入库条件,扩容评审员队伍,着力杜绝评审专家入库不规范现象。 制定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要求选拔任用评审专家。近一年来,组织3期培训班,培训评审技术专家346名;按照专家推荐、资格审查、实习考核等三个环节,新扩容评审组长54名;按照单位推荐、资格审查、廉政纪律教育、集中培训、闭卷考试、实习考核等六个环节,新扩容评审员280余名。四是严格评审专家选用程序和频次,实行随机选派,着力杜绝专家选用不平衡现象。 一是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相关标准要求,行政审批处对评审专家评审领域细化,细分评审专家评审专业。二是通过审批系统检索专业领域的评审组长,在尽可能覆盖机构申请的检测专业,随机派出评审组长,做到“随机”不“随意”。三是限制评审专家委派频次,每月每名评审专家最多安排2-3次评审任务,给评审专家留足充裕时间,监督其做好评审前的策划、评审后整改确认等工作,提升评审工作质量。五是严格现场评审工作管理,提升评审质量,着力杜绝评审技术专家随意解释规则现象。 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鉴定评审工作的通知》,建立评审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下发《评审报告编制作业指导书》,细化评审要求。组建审批工作技术专家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随机抽查、集中会审,对发现的问题集中评判。对问题较多的评审报告“回头看”,重返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核查评审工作质量,保证审批结果准确、真实。对评审报告存在问题较多、有举报反应的评审专家暂停委派。近一年来,随机抽查、集中会审评审报告380余份,退回报告近100份,启动重返评审现场开展“回头看”13家,发现较多问题暂停委派评审专家10人次,撤销许可证书4张。
  • 全国首个省域范围食品安全城市联盟在山东成立
    誓约以盟,食安山东。6月18日,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联盟在青岛成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域范围的食品安全城市联盟,将共同维护山东食品产业的良好声誉和形象,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安全食品。   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联盟由山东17市建立,联盟城市间按照“加强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积极推进食品输出输入城市间的友好往来,保持省内17市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密切沟通,推进山东省17市间的食品安全交流与合作。   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联盟将构建食品安全大流通长效监管体系。以市场准入为核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输出产地及输入城市重点食品品种的质量安全状况。支持省内17市政府签订安全食品供应协议,形成群防联控机制。输出城市的重点食品品种,经输入地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连续三次被确定为质量不合格的,输入地政府要及时通报给其他联盟城市,共同抵制假冒伪劣食品。   食品安全城市联盟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建立食品输出输入产地政府食品安全检测信息互认共享、食品安全检测结果定期通报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局面,提高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利用率。建立食品安全案件协查机制。对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城市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由案件主办城市负责召集相关协办城市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案情会商。协办城市的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案件主办城市的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线索和支持。实施省内城市食品及相关产品品牌维护、推广机制。鼓励省内优质食品企业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销售,提升省内食品生产基地的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程度,形成安全可靠的食品供应网络。   食品安全城市联盟还将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平台,定期开展省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全省食品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和预测,为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联盟成立仪式上,还发布了《山东省食品安全青岛宣言》。宣言指出,山东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产业和出口总量均居全国首位,共同维护山东食品产业的良好声誉和形象,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安全食品是每个城市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每个城市不懈追求的目标。宣言提出,从现在做起,以食不安则寝食难安的责任心和舍身以赴、攻坚克难的坚定决心,全力以赴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倾心打造食品安全城市联盟,为树立“食安山东”的良好形象作出积极贡献。
  • 生态环境部:逐步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
    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表示,截至2022年10月21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96亿吨,累计成交额85.8亿元,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总的来看,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的建设和运行,全国碳市场已经建立起基本的框架制度,打通了各关键流程环节,初步发挥了碳价发现机制作用,有效提升了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了预期目标。”李高表示。针对碳市场运行初期的数据质量问题,李高透露,生态环境部已向社会公开四家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开展专项监督帮扶,严厉查处各类数据造假行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他进一步表示,在全面总结第一个履约周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正在抓紧推动新履约周期的各项准备工作,相关配额分配方案将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李高指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扎实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一是健全全国碳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特别要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同时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和相关的技术规范。二是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质量是全国碳市场的生命线,生态环境部将一手抓严控严查严罚,保持对碳排放数据造假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切实提升数据质量,另一手抓政策制度体系的完善,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完善核算报告与核查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的日常监管机制,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全国碳市场监管平台的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征信惩戒的管理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三是进一步强化市场功能。在碳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全国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丰富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四是进一步完善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研究制定相关的交易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规范。五是加强市场主体能力建设。围绕全国碳市场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重要文件,对市场主体进一步开展系统的培训,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的综合能力。通过更好地发挥碳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作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 海关总署: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 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12月18日,国新办举行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从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等五大方面出发,提出了18条具体举措,以更好发挥内外贸一体化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处于国内国际双循环交汇枢纽的海关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海关围绕内外贸标准衔接、检验认证衔接、监管衔接等方面,着力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助力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和第一大货物贸易大国。今年前10个月,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54万亿元人民币,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37.96万亿元人民币。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负责人林少滨在会上介绍,对标本次出台的加快内外贸一体化18条措施,海关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为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贡献海关力量。具体看,一是多措并举,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二是强化协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三是持续发力,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首先,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规则制度衔接融合。林少滨表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标准、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是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面临的难点和堵点。海关将聚焦市场关注和企业需求,继续做好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特别是发达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标准的比对、研究和评议工作,及时将相关成果向出口企业开展宣传和贯彻。同时,深化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国际合作,积极与更多国家开展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大力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值得一提的是,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是促进规则制度衔接融合的一项重要内容。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均由海关实施。海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商检法》,明确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可以采信国内外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这是有效对接国际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一项制度型开放实践,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提高通关效率,也有利于国内外检验检测制度一体化,促进国际检验机构关注中国标准,相应调整检验标准,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林少滨如是说。  他进一步介绍道,为规范和推进采信工作,海关还制定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同步上线了海关采信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采信管理无纸化,而且“一次检验、多次使用、全国通行”,在有效保障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便利了进口企业,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也分享了改革红利。前期,海关已发布公告,对进口服装和进口水泥实施采信,目前正在试点推进进口煤炭采信,对进口原油也即将实施检验采信。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动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积极稳妥扩大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提高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对这项政策的认知和应用,使更多符合技术资质要求的检验机构能够加入到海关采信改革。  同时,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林少滨说,无论是内贸企业“走出去”,还是外贸企业“转内销”,都需要一个好的渠道和平台。企业内外贸市场转换难,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好的对接交流渠道平台。海关将在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上下功夫,持续推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综合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支持市场采购、保税维修等新业态发展,做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会平台的通关保障,帮助企业打响品牌、拓宽渠道,助力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  此外,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林少滨指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得好不好,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市场的信用环境,也是18条措施的重要内容。海关在这方面也将加力,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同时严防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冲击内外贸市场。加强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支持加快发展沿海和内河港口铁水联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提升物流便利性,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 《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印发 增加实施范围
    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攻 坚 方 案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近年来,通过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0 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 2016 年同期分别下降 37.5%、35.1%,重污染天数分别下降70%、65%,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高。秋冬季攻坚虽取得积极成效,但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仍高发、频发,既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直接影响“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完成。2021 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上半年“两高”行业产品产量、煤炭消费量等出现明显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要充分认识 2021-2022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通过在重点区域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好局、起好步。  一、总体要求基本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 PM2.5 浓度为主要目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抓住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三个关键环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序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加快实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深化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强化考核和执纪问责,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实施范围:考虑各地秋冬季大气环境状况和区域传输影响,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础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具体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 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 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  主要目标:秋冬季期间(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日),各城市完成 PM2.5 平均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要坚决整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查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环保先进水平,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二)落实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相关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以及粗钢产量压减决策部署,做好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工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除搬迁、产能置换外,不得审批新增产能项目。新建钢铁项目投运前,用于置换的产能需同步退出。严格执行 2021 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有关要求,各省份要将压减量细化分解到企业,按照“可操作、可核查、可统计”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按月调度完成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要求,切实抓好钢铁行业采暖季期间错峰生产工作,指导相关城市制定钢铁错峰生产方案,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对钢铁压产量和错峰生产措施逐一进行检查,督促落实。结合各企业能源消耗、环保绩效、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因素,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环保绩效评级 A 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短流程炼钢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确保秋冬季期间粗钢产量同比不增加 其他企业根据不同环保绩效评级和目标任务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比例,环保绩效评级越低错峰生产比例越高 对2021 年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能利用率超过 120%、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钢铁企业加大错峰生产比例。各城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按具体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不得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落实到具体企业、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与高炉配套的焦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等生产设备错峰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错峰生产比例。钢铁企业要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把超低排放贯穿于全工序、全流程、全生命周期,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力求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解决企业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及时开展评估监测。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各地要按照环保绩效分级采取不同的应急减排措施,同时,严格落实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措施。  (三)积极稳妥实施散煤治理  全面完成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 年)》任务目标。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成片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清洁取暖技术路线,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各城市要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确村确户情况、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及户)。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 3 年以上的城市,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改造户数比例达到 98%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山区散煤治理力度。2021 年新改造尚未得到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强制要求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等地要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21 年采暖季前,各地共完成散煤替代 367 万户。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分别完成 2 万户、79 万户、81万户、165 万户、5 万户、35 万户。全力做好气源电源等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以及储气设施等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提前做好冬季调峰保供资源储备,入冬前做到应储尽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向重点区域倾斜,优先保障居民取暖需求。2021 年采暖季前,上游供气企业与各地下游燃气企业完成供气合同签订,将本年度居民“煤改气”预计新增气量全部纳入居民生活用气范畴,并按照居民气价统一结算,实行“量价齐保”,对居民气量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认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油气、管网、电网、发电、铁路等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  严防散煤复烧。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原则上清洁取暖稳定运行三年以上的地区全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要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煤炭产品,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经销点进行监督检查。  (四)深入开展锅炉和炉窑综合整治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炉窑淘汰整治力度。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 30 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及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2021 年 12 月底前,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保留的燃煤锅炉,要逐一建立清单台账。全面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 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加快推进铸造(10 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实施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各地要以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实施治污设施提效升级,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应进行升级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在秋冬季前要完成一次检修,防止造成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 燃气锅炉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的,应设置电动阀或气动阀,保存相关参数历史数据。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采用 SCR 脱硝工艺的,秋冬季前要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煤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煤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五)扎实推进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严格落实《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高质量完成排查治理工作。2021 年 10 月底前,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 VOCs 含量等 10 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对检查抽测以及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按照治理要求进行整治,提高 VOCs 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夏病冬治”。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 VOCs 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培育树立一批 VOCs 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六)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全面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目标,已经淘汰的柴油货车,要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拆解,确保真淘汰。加大检查力度,严禁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各城市要组织开展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专项检查,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等方式,检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等情况,重点核实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对查出异常的车辆,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年检情况。  鼓励以港口、矿山和大型工业企业为重点,出台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 15 年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作业车辆淘汰更新政策。积极推进港口、机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率先在钢铁等行业开展氢燃料电池车示范。按要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登记,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场内作业机械、车辆超标和冒黑烟问题,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将超标排放突出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各城市要建立打击非标油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成品油标准对内燃机燃料进行管理,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 加大车船油箱实际使用柴油抽测力度,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七)推进大宗货物“公转铁”  各地要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装卸衔接设施建设,提升现有专用线运输能力,推进重点区域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推进年货运量 150 万吨以上的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基本实现铁路专用线连接,其他企业发展“铁路+新能源接驳或封闭式皮带管廊”的运输模式。加快推进沿海港口矿石疏港“公转铁”,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公路集输港运量下降 10%。以港口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煤炭、焦炭、有色、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业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摸底调查,逐一核实铁路、水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情况,12 月底前完成港口和重点行业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一企一策”方案。加快提高唐曹、迁曹铁路货运量,水曹铁路实现年底通车运行。重点区域直辖市、省会城市推进“内集外配”的城市物流公铁联运方式。  (八)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推进“人防”“技防”结合,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自 2021 年 10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 4 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相关部门指导东北地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降低传输过程对本区域的环境影响。  (九)加强扬尘综合管控  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7 吨/月平方公里,鼓励各地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实施区县降尘量监测排名。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强化道路扬尘整治,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全面清理整治铁路两侧500 米范围内的防尘网,对原防尘网覆盖的渣土堆等,进行清除、固化处理或喷洒抑尘剂。2021 年底前,沿海及内河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和主要交通干线、铁路物料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持续优化绩效分级应急减排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及其补充说明的相关要求,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并针对地方特色行业,结合实际污染排放水平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梳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等保障类企业名单,细化除小微涉气企业外的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做到减排清单涉气企业覆盖全、保障类企业名单真实有效、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可落地、可核查。各地须进一步规范应急减排措施。对于单独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须作为独立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不得将多个独立排污许可证企业生产工序合并共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生产线计,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难以核查的方式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各地在绩效分级过程中,应加强中控数据记录的管理,重点行业关键数据均应纳入中控数据记录。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各地应持续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性,依法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减排措施落地有效。同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省(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的关键举措,要借鉴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成功经验,避免出现不担当作为、放松监管要求、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简单粗暴措施等问题。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2021 年 10 月底前,各省(市)要将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锅炉清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等报生态环境部,2022 年 4 月 15 日前报送秋冬季攻坚总结。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各省(市)要认真落实《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保障民生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加强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减少供气层级,有效降低各环节费用。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以及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  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投入结构,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清洁取暖,中央财政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适当给予运营支持。清洁取暖补贴要因地制宜,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不搞“一刀切”,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十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 VOCs 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将涉 VOCs 和氮氧化物的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 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65%,完成重点污染源大气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鼓励企业安装治理设施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在划定的低排放控制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规划,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  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2 年 3 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十四)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 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在油品质量、煤炭质量、涉 VOCs 产品质量、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加大易发多发问题监管执法力度。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废气旁路管理情况、排污口设置情况、运行记录台账等开展排查,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通过旁路、废弃烟道等偷排直排,未安装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排污口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未按规定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口,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台账弄虚作假、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行为。  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的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动态确定监督帮扶城市范围,按照不同城市的差异化特点,安排不同的监督帮扶任务。重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监督检查、清洁取暖保障、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等专项帮扶工作。对 2021 年以来监督帮扶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各地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对监督帮扶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十五)强化考核督查和执纪问责。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降尘量监测结果 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食药品监管:变“分段监管”为“集中监管”
    “要我给食品药品安全打分,如果满分是10分,给5分就算不错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湖南中南大学校长张尧学反问记者:“你难道放心吗?”   近年来,安全的食物、蓝色的天空和洁净的水源一次次被证明是中国的 “奢侈品”。白酒塑化剂、45天速生鸡……伴随着一桩桩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老百姓在持续的惊恐中一次次发出质问:“我们究竟还能吃什么?我们究竟该怎么办?”   重拳出击,利剑高悬,对食品药品犯罪“零容忍”   2012年,全国公安机关拉响了打击“瘦肉精”“地沟油”犯罪、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和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的“三大战役”,进一步深入推进“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9700余起,其中95%是主动发现查处的。今年初,公安机关又开展了“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对食品药品犯罪“零容忍”,全力保卫广大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和用药安全。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山东省委主委王新陆对记者说:“对于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努力程度,如果满分是100分,我打90分 若论实际效果,那怎么也是优秀以上啊!”已经担任公安部特邀监督员4年的王新陆,对公安民警的辛劳工作 “看在眼里、疼在心里”。   王新陆说:“现在已经是重拳出击,重刑重典了,在继续坚持做下去、利剑高悬的同时,还应加强教育。”   明确责任,共同努力,让每一个消费者吃得放心   “事出多门,监管上就有漏洞,一旦出问题,各部门之间往往相互扯皮、推诿。”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江南大学教授麻建国说,“为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国务院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来协调负责食品安全的问题,但光靠他们来协调是很难处理好食品安全问题的,还要进一步理顺整个食品产业链条,中间存在哪些利益链、产业链,由一个部门牵头集中管理。”   王新陆也提到,“三聚氰胺”案件发生的时候,大家印象最深的就是奶站名义上有很多部门在监管,但是最后负责任的却没有。他说:“最好通过大部制改革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对于食品卫生的监管,不要多头治理、‘群龙治水’,最好是一家负责,管到底。”   全国政协委员严琦说:“应建立督察机制,由督察队伍专门查处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实施对失职、渎职监管者的司法问责 将原来由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执法职能,划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打破‘多头管理’体制,变‘分段监管’为‘集中监管’。”   食品药品安全的问题,是全民的问题。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是一场人民战争。人民成为无处不在的眼睛,法律与政府则成为其坚强后盾。   “政府部门要对人民负责,依法管理好市场 同时,消费者也要参与到市场的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历来是推动政府监督、提高监督效率不可或缺的要素。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要联合行动,我们的食品药品安全才有保障,我们的国家才会更加美好。”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说。   监管问题无大小之分,需要严格的法治环境   周伯华说:“在依法监管问题上,没有大和小之分,应该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项目,每一个食品都高度、全面负责。依法管理要更严格认真,它没有时段性,不分产品,每一件都应让消费者放心。”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屡打不绝,说明我们的法律还不够严,犯罪的成本仍然很低,这就需要一个严格的法治环境,将一切问题都用法律的途径去解决。对于公安机关和整个社会而言,我们最希望看到的就是将来再不需要依靠这些重大的专项行动来维护老百姓的餐桌安全。”全国政协委员麻建国谈道。   餐桌上的保卫战,还应从深层次进行挖掘,对食品药品加工的源头等进行治理,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一个系统的事情。   “对食品安全犯罪要处以重刑,坚持重典治乱,但最主要的还是教育,要提高全民族文化意识和诚信意识。我认为,在严厉处置这些问题的同时,应该看到更深层次的问题,就是怎么能进行我们全民族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王新陆语重心长地说。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16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批准《超声功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16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在几何量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8—2022《球杆仪校准规范》。球杆仪是一种高精度测量设备,可快速、便捷地检测数控机床两轴联动性能和动态轮廓精度,广泛应用于高端机床、飞机制造、智能制造等先进制造产业。该规范的发布与实施将有效解决球杆仪的量值溯源问题,为提高我国制造业的计量能力,促进计量支撑制造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在流量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1—2022《叶轮式风速计校准规范》。叶轮式风速计是风速测量仪器,广泛应用于国防、疾控、消防、厂矿、医药卫生等行业领域。该规范的发布填补国内空白,改变了叶轮式风速计长期以来缺乏相应计量技术规范的状况,确保叶轮式风速计校准工作有据可依,该规范的实施将有助于叶轮式风速计产品质量提升,最终保证应用于各行业领域叶轮式风速计的量值准确可靠。  在声学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2050—2022 《超声功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代替JJG2050—1990)。超声功率是诊断、理疗与治疗超声设备中的重要参数,直接关系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是医用超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关键参数,也是声学领域国际关键比对的基本物理量之一。该检定系统表的修订发布将更好规范医用超声设备的计量性能,为声功率的准确测量和服务医用超声产业提供基础支撑。  在光学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1035—2022 《通信用光谱分析仪检定规程》,制定发布JJF1975—2022《光谱辐射计校准规范》和JJF1976—2022《平均颜色温度标准灯校准规范》。此次制修订的光学计量领域技术规范,将更精准有效地保障光通信、光谱辐射及相关领域中的光谱特性量值的统一与准确。尤其是《平均颜色温度标准灯校准规范》,为电光源产品颜色参数的检验检测及照明舒适度评价提供支撑,有助于健康照明产品的评价、推广和应用。  在电离辐射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9—2022《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仪校准规范》。该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为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仪的计量特性校准提供统一、规范、科学的技术依据。为保障放射性惰性气体活度监测结果的准确可靠、提升核设施气态流出物排放量监管、推动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仪技术国产化提供计量支撑。  在环境化学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7—2022《水中挥发酚在线监测仪校准规范》。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为仪器厂家和使用者提供了详细的校准方法和量值溯源依据,对保障仪器品质,进一步完善水质自动监测质量体系,提升环境预警监测能力建设有重要意义。  在电磁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1148—202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试行)和JJG1149—2022《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试行),本次修订提高了规程的适用性和现场检定效率,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机)的计量要求,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在时间频率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80—2022《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时间参数校准规范》。规范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中时间参数的校准提供技术依据,下一步的实施将有效解决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时间量值溯源难题,保障其系统时间的准确可靠,为公平、公正执法提供取证依据,助力智慧交通标准化、规范化。  在生物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2—2022《负压救护车医疗舱性能参数校准规范》、JJF1973—2022 《移动生物检测实验舱性能参数校准规范》和JJF1974—2022《生物降解试验中接种物活性定量测量方法》。规范为负压救护车医疗舱和移动生物检测实验舱计量性能的日常校准提供了方法指导,也为质量控制和日常维护提供了技术支撑。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将有效支撑新冠肺炎等重大危害公共生物安全疫情的防控,保证化学品生物降解性数据质量符合全球化学品管理要求。  在医学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 892-2022《验光仪检定规程》(代替JJG 892-2011)。此次修订将为验光仪的强制检定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技术手段和法规依据,确保验光仪各项功能参数测量准确,有效支撑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切实发挥计量在防控近视、保护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方面的基础保障性作用。  在新材料与纳米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81—2022《纳米压入仪校准规范》。该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为微纳米薄膜材料和器件在研发和产业应用中使用纳米压入仪,对被测对象的力学性能测量的准确性和结果等效可比提供法制依据和规范指导,为促进微纳米薄膜材料和器件在相关产业的应用提供计量支撑。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意见指出,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意见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全文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发挥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食品快检使用提出以下意见:一、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一)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食品快检单位应具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食品快检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1)(二)食品快检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二、真实客观记录和公开食品快检信息(三)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应记录食品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四)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2)三、依法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五)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六)妥善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切实提升食品快检产品质量水平(七)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有关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对食品快检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见附件3)(八)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和认证。完善食品快检用仪器设备、试剂等相关标准,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加强食品快检方法研制。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有关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过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准确。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见附件4)五、因地制宜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九)指导食品快检“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并及时告知和解读检测结果;检测人员要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本意见适用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检的行为。销售食品的市场是指销售食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餐饮店等场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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