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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法规知识与药品生产监管动态

    【分享】法规知识与药品生产监管动态

    [center]法规知识与药品生产监管动态[/center][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4/200904030717_142112_1626679_3.jpg[/img][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2113]法规知识与药品生产监管动态[/url]

  • 食品安全监管如何“道高一丈”

    行政监管如果无措或缺失,食品安全的承诺即是一句空话。地沟油案件的发生,再度敲响食品安全警钟,加强食品监管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的食品监管部门要变“不作为”为“有作为”,进而实现科学作为,在监管者与违法者的“动态对抗”中实现并保持“优势对抗”,就算“魔高一尺”,也要“道高一丈”, 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 【资讯】邵明立局长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 提高监管效率 实现科学监管

    2007年4月30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邵明立出席会议并就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要求。邵明立要求,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管理,提高监管效率,真正实现科学监管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4月30日上午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邵明立提出,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对加强政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国家信息化建设的迅速发展,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和难得的机遇。同时,信息化建设工作也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内在要求,是提升监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监管目标的必备条件。推进食品药品信息化建设工作已经到了关键时刻,而且刻不容缓,必须全力以赴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邵明立指出,要增强加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抓住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非现场监管的目的。当前,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点包括尽快建设行政审批系统,推进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审批,建立健全审评、审批权力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采用非现场监管的理念,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药品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管,以实现对药品生产源头有效监管;以特药监管为试点,进一步推进对药品流通领域实施动态监管;整合现有信息资源,整合目前已经建成的应用系统,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国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手段和监管资源的综合利用,使药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邵明立强调,要把信息化建设工作作为当前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大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决定重新调整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作为常设机构,抽调专人,实体运转,目的就是为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大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要以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根本目标,以电子政务为主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真正按照服务全局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在思想上要高度统一,行动上要高度一致,要集思广益、协调配合、扎实工作,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上新台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怡主持会议,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会议。(2007.04.30)

  • 宝石的单位“克拉”允许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宝石的计量单位“克拉”既然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什么商场的标注还在使用,国家没有监管要求吗?[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计量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7-22[/back][/color]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属于特殊需要的,可以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动态更新。 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清单》中明确,“四、根据所涉行业相关的国际协定、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在制造、销售和进口的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的,以及用于制造此类产品的。”,宝石的质量单位“克拉”属于此种情况。 感谢您对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关注。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b][/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333333][size=12px]信息源自:计量资讯速递[/size][/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size=16px][b][font=宋体][color=#333333]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气象局、国防科工局、铁路局、药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有关单位:[/color][/font][/b][/size][/align][align=left][size=15px] 计量比对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size][size=15px]  [b]一、总体要求[/b][/size][size=15px]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实施、坚持统筹推进,更大激发计量比对工作活力,规范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进一步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完善量值溯源体系、计量监督体系,保持量值国际等效一致,切实增强计量服务保障能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实计量基础。[/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b][/size][size=15px]  [b](一)完善计量比对工作机制。[/b]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比对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计量比对工作;鼓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监管需求,组织开展计量比对工作。为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能力,可遴选确认若干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鼓励其在确认的能力范围内,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计量技术机构自愿参加。[/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管理模式。[/b]计量比对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对于其他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加强计量比对信用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size][size=15px]  [b](三)规范计量比对项目实施。[/b]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所在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监督,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的风险分析和全过程管控。鼓励主导实验室参照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建立管理体系。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应当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家标准物质;无法溯源的,可通过其他方式溯源到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在计量比对开始前对传递标准(样品)进行稳定实验和运输特性实验,保障传递过程量值可控。[/size][size=15px]  [b]三、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b][/size][size=15px]  [b](四)加强计量基标准计量比对。[/b]聚焦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生态环境、民生保障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计量标准计量比对项目,保障国内量值统一。积极争取主导和参与国际计量比对,加快校准测量能力建设,保持计量基准量值同国际等效一致。[/size][size=15px]  [b](五)加强标准物质计量比对。[/b]重点选择与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质量风险较高的标准物质,加大计量比对组织力度。强化计量比对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应用、定级鉴定、标准物质监管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利用计量比对结果提升技术能力,推动标准物质质量提升。[/size][size=15px]  [b](六)加强新领域关键量值计量比对。[/b]鼓励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方面的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size][size=15px]  [b](七)加强计量比对关键技术研究。[/b]根据不同专业领域要求,集成计量优势资源和力量,研究制备具有计量特性和良好重复性、稳定性的比对传递标准或样品。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促进计量比对项目扩容提质增效。积极推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开展综合性以及专业性计量比对技术研发和应用。[/size][size=15px]  [b](八)推动计量比对结果使用。[/b]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时要充分使用计量比对结果。鼓励各有关方面优先推荐或者选择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以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计量比对所涉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要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size][size=15px]  [b]四、强化计量比对支撑体系建设[/b][/size][size=15px]  [b](九)健全计量比对制度。[/b]进一步拓宽计量比对组织形式,及时总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成果,不断健全完善计量比对相关制度。根据不同专业计量比对工作特点和特殊要求,细化计量比对实施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快补充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和动态更新计量比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目录。[/size][size=15px]  [b](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b]将计量比对纳入各级计量人才培养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加强计量比对专家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精通计量比对工作的技术骨干,不断提升计量人才队伍素质。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将计量比对纳入工作考核,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措施。注重计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履职能力、专业技能、工作实绩等情况。[/size][size=15px]  [b](十一)构建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b]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推进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实施线上供需对接,推动各类计量比对项目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归集和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进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与其他计量信息系统互联互通。[/size][size=15px] [b] 五、保障措施[/b][/size][size=15px] [b]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b]鼓励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计量比对工作,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好计量比对工作实施,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size][size=15px]  [b](十三)鼓励先行先试。[/b]鼓励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和行业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行业特色,探索创新符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的计量比对工作模式。鼓励政府部门创新计量比对组织方式,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size][size=15px]  [b](十四)注重宣传引导。[/b]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经验、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积极推广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公众查询和相关单位应用计量比对结果。[/size][size=15px]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size][size=15px] [/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size][/align][size=15px]  2020年7月31日[/size][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

  • 新时代计量监管方式和手段的四个创新

    计量比对是国际上保障量值一致性的通用做法。我国高度重视计量比对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建立了计量比对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国务院印发的《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明确要求“积极参与计量国际比对”。近年来,我国在国家、大区以及省域等不同区域、层级和领域组织开展了大量的计量比对工作,对维护我国量传溯源体系的有效性,保障社会量值的一致、准确和可靠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新时代计量工作的新要求,我国计量比对存在着覆盖面较窄、项目供给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结果运用不充分以及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构建完善的计量比对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保障体系,有利于充分释放计量效能,切实保障我国测量量值的准确一致,是建立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强化市场监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总结我国计量比对工作实践和分析新时代计量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突出系统性、前瞻性和创新性,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计量比对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提供了遵循。《指导意见》特色鲜明、切实可行,集中体现在四个创新上。一是创新计量比对理念。《指导意见》突破了以往将计量比对作为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定位,明确提出计量比对是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鼓励政府部门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这是在工作理念上对新时代计量比对的全新定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强化市场监管的部署要求,对于深化拓展计量比对应用、探索新型市场监管方式具有指导意义。二是创新工作推进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这强化了计量比对工作的组织保障。《指导意见》提出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线上供需对接,使各类计量比对项目信息归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大提升了计量比对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主体责任,要求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控;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上述要求为确保计量比对结果有效运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创新比对模式方法。《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明确将计量比对模式分为两类: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改变了计量比对模式单一、供给不足、经费受限的现状。《指导意见》在加强计量基标准、标准物质计量比对的同时,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新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计量工作从器具管理向数据管理的转变。?四是创新比对结果应用。《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对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选择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以及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奖惩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这些具体规定对于调动各方参与计量比对的积极性、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指导意见》还对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提出了要求,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计量工作实际,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

  • 【讨论】何去何从"电子监管码"?

    [font=黑体][size=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关于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要求,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完善产品标识制度和查验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监管。 [/size] [/font][color=#00008B][font=新宋体] 什么是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每件产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简称监管码。电子监管码记录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信息。目前电子监管码已经从16位升级到20位,企业准确登记其产品的商品编码后,电子监管码可以建立与商品编码的对应关系,完成在零售领域的结算计价功能。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将产品的生产、质量等源头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流通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在销售时将销售信息传输到电子监管网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信息可供消费者进行真假与质量查询,供政府进行执法打假、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管理,供企业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渠道销售情况和涉假信息。[/font][/color][color=#DC143C][font=楷体_GB2312]电子监管码一推出,便引来业界的一片质疑声。在天平的两端,一边是国家质检总局大力度推进电子监管码的决心,一边是企业的联名上书,抵制监管码的实施。这个以电子监管码为轴心,执行者与被执行者间的一场“博弈”由此展开。 电子监管码到底将何去何从?它的实施是某些机构利益的显示,还是真正为企业打假做事,在这场博弈里,执行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font][/color]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size][/font]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 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ICCR)第六次会议在美国举行

    2012年7月10日至12日,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Cosmetics Regulation)第六次会议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中国作为观察员首次受邀参加会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均派代表参加,张京原秘书长代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参加了此次会议。 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Cosmetics Regulation,ICCR)是由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有关政府部门建立的国际组织,其相应协会参与该组织的活动及具体工作。该组织成立的目标是保护全球消费者利益,使国际贸易壁垒最小化,同时寻求其成员国的化妆品监管工作趋于一致。 本次会议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主持,邀请了中国、巴西、澳大利亚、韩国、沙特以及南非在内的6个国家参加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涉及动物替代实验、纳米技术、化妆品中铅和二恶烷限量的问题、内分泌干扰剂的问题以及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GMP)问题。 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协会与美国个人护理产品协会(PCPC)、欧盟化妆品协会(CE)、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JCIA)以及韩国化妆品协会(KCA)的沟通与合作,并使协会了解了国际相关法规及标准的最新动态。

  •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

    [table][tr][td][align=left] 为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align][align=center][img=,600,154]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0930/1538274765130394.jpg[/img][/align][align=left] 重点针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针对社会上反映的“非法认证、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align][align=left]《通知》全文如下:[/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align][align=center]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   [/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left]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目前,认证检测活动蓬勃开展,在服务制造业、生态环境、战略新兴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认证机构共计470家,有效认证证书175万张,涉及获证组织58万余家;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计36327家,年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76亿份。但是,目前在一些认证检测领域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认证检测乱象”等问题。[/align][align=left]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align][align=left]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align][align=left] 认证检测工作是质量认证体系的主要载体,是国际通行、社会通用的证明各类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市场化评价工具。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是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破除认证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意义,要把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align][align=left]二、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监管重点[/align][align=left]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认证检测工作的专业特点和主要流程环节,梳理分析认证检测行业的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认证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align][align=left](一)针对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以往监管中发现较多问题以及新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抽查监管比例,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的违法行为;二是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三是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四是审核员/检查员收取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等。[/align][align=left](二)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现场检查避重就轻,产品检测不能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种类,认证决定流于形式;二是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三是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align][align=left](三)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三是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等。[/align][align=left](四)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三检合一”实施过程中,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以及缺项漏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二是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等。[/align][align=left](五)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二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align][align=left](六) 针对认可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认可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检查以下不规范行为:一是超出认可证书规定的检测、校准、检验能力范围开展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二是不能够持续保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设备和人员能力,影响检测、校准和检验结果的有效性。[/align][align=left]三、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align][align=left](一)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认证检测活动和认证检测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依法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align][align=left](二)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认证认可综合监管平台和资质认定证书查询平台查询强制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自愿性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等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认证证书以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建立所属辖区认证检测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认证检测机构、获证企业),对问题频发的认证检测机构、区域、行业、产品可加大抽查权重。[/align][align=left](三)严厉查处认证检测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认证检测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发现管理性、技术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落实。[/align][align=left] 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社会上反映的“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坚定去疴除弊,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检测市场环境。[/align][align=left] 其中,原计划开展的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双随机”专项检查工作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进行。[/align][align=left]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align][align=left](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align][align=left](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align][align=left](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认证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align][align=left](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要制定对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擅于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align][align=left](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要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25日[/align][/td][/tr][/table]

  • 【转帖】加强环境监管 促进污染减排

    加强环境监管 促进污染减排 节能减排工作是当前我国的重要工作之一,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把节能减排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利用媒体和社会力量,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做好污染减排是环保部门的职责,也是我们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就如何做好污染减排谈谈自己的观点。摸清底数、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计划是做好减排工作的前提  节能与减排是息息相关、相辅相成的。因此,我们要加强宣传,提高排污单位的节能减排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做到了资源节约,提高资源利用率,无形中也促进了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废物是放错地方的资源。让企业从被动减排变为主动减排,为我们顺利开展减排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保证我们彻底搞好减排工作。  例如,我们可以利用媒体对造纸业的“零排放”工程进行大力宣传,这是节能减排的很好事例。多措并举、加强监管是做好减排工作的保障  要做好减排工作首先必须摸清辖区排污底数,找到辖区主要污染行业或企业,再次要根据行业特点、国家标准并考虑技术等因素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总量控制与减排计划。这样才能使减排工作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取得显著成效。  例如,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在制定减排计划时,突出重点行业,综合考虑行业工艺特点、国家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因素。这个区的首要污染行业为造纸业,其次为化工业,再次为乳制品业和果汁行业。这个区的造纸行业年COD排放量占全区总排放量的99%,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区总排放量的96%。因此,临潼区在制定减排计划时将减排的重点放在造纸行业、化工业和乳制品业及果汁行业,只有这些行业实现了减排才能大大减轻环境压力,才能使这一区域收到较为明显的环境效益;临潼区在确定造纸业的减排目标时,根据工艺特点,对规模较大的造纸业依据陕西省造纸行业地方标准计算出其排污量的高限值,结合当前国内先进水平造纸行业的吨纸排污量,将此高限值适当降低到企业当前技术水平能够达到的程度,然后逐步改善,这样使企业主觉得减排并不是不可及的,从而积极采取措施,完成减排任务。对规模较小、处理成本相对较大的造纸业,因其现有状况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对其采取了关闭或拆除化学制浆工艺的措施。  在监管过程中,应采取多种措施,把好源头、中端和末端3个环节,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1.从源头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1)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落实“三同时”制度,做到不欠新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把住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变重批轻管为慎批重管。要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加大调控力度,提高准入门槛。坚持区域增减平衡原则,严格新增二氧化硫、COD排放量项目的审批管理。大力鼓励发展低能耗、低物耗、低污染、对环境影响小的产业。严格审查、审批环评文件,把住环境准入的第一道门槛。所有新、扩、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环评审批手续。严格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审批的情况,坚决严厉查处。  加强对已审批项目的清理和检查,严把项目“三同时”验收关,对未严格执行“三同时”验收的项目,该停的即停,该关的就关。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好技术方案的审查及技术服务工作,确保治污措施规范、可行。项目建设单位正式投产前,必须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凡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严厉打击“三同时”违法行为,对业主单位没有落实“三同时”的,一经发现,从严、从快处理,使企业打消侥幸心理,真正把“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2)结合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关停一批高消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  2.推行清洁生产,从生产全过程中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清洁生产要求从产品设计开始,到选择原料、工艺路线和设备以及废物利用、运行管理的各环节,通过不断加强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乃至消除污染物的产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环境战略。国内外污染防治经验表明:清洁生产是工业污染防治的最佳模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所以推行清洁生产也是搞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必然选择。  在重点污染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要求企业在生产的全过程充分利用资源,使废物最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排污大户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没有执行清洁生产审计的原则上对其新增排污总量项目不予审批。  3.强化监管,做好末端减排工作  (1)加大对限期治理的督察力度,保证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做到多还旧账。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监管。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其治理进度。  (2)加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有效杜绝偷排现象。对其他重点污染源加强监督性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其排污状况,为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4)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和处罚力度,以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污染减排。对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  (5)建立污染源台账,及时掌握老污染源削减和新污染源增加动态变化情况,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奠定基础。

  • 【原创】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

    欧盟REACH法规自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超过百起中国产品因不符合REACH法规而遭欧盟通报或召回的案例。据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统计,仅今年前4个月就有高达53起中国产品被通报,占所有国家和地区被通报总数的76.8%,其中,出口玩具产品成为遭通报“重灾区”,共有38起,主要原因为所用塑料原料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浓度超标;出口服装等纺织产品也有6起遭通报,主要原因为产品中含有违禁的偶氮燃料。据悉,2009年欧盟执行REACH法规检查达850次,今年预计将更加频繁。在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背景下,该法规对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轻工、纺织、机电等下游产业影响也日渐显现。此外,2010年3月1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公布了第三批高关注度物质(SVHC),截至目前共有30种物质被列入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随着欧盟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严,将有更多的物质被列入SVHC清单之中,越来越多的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将受其影响。 专家建议,广大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应对REACH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欧盟REACH法规最新动态的收集掌握,并积极寻求具有权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企业把好质量关。包括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要求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具相应的REACH符合性声明或报告,建立“绿色”供应链;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检验、生产加工等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的风险评估,建立起完善的高风险物质控制体系,细致排查产品中使用的高关注度化学物质及限值物质,对超限超标物质进行及早替换。

  •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 解读③ | 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 助力环境监管效能再提升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石,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支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深入推进执法监测机制优化增效。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压实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两个方面对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擘画了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的蓝图,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监测明确了方向,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生态环境部的悉心指导和关心下,上海市积极探索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和制度。《通知》印发后,上海市紧紧围绕《通知》的落地实施,进一步优化执法监测工作机制,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上新台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强化质控,固本培元。质量控制是保证固定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的关键环节,是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上海市高度重视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工作,苦练“内功”,在认真执行固定污染源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基础上,针对现场监测监管难点及薄弱环节,制定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会同浙江省和江苏省联合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切实加强现场监测质量控制;明确环境监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确保监测全过程的合规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报告的有效性。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从“事前”备案管理、“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规范社会化监测服务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试点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序推进运维机构的分级分类监管。  测管协同,联动增效。《通知》提出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上海市印发《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市、区、乡镇(街道)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厘清生态环境部门内部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职责,建立“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市区协同,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实施全流程和闭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印发《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监测定义、回避处理原则和现场监测、执法联动流程,优化执法、监测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监测数据在执法中的有效运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明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及数据审核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组织监测机构及执法机构开展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及练兵比武活动,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  科技引领,智慧赋能。上海市重视信息化技术在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中的应用,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建设及动态管理规定(试行)》,建立了固定污染源信息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情况、生态环境监管需求和监管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施动态更新,并与执法部门执法对象库实现了统一;编制上海市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建设方案,依托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汇集自行监测、执法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加强走航监测、遥感监测、预警监测等技术业务化应用,支撑非现场监管和执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在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各条线同志的努力下,上海市初步构建了职责明确、协同联动的执法监测管理机制。下一步,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管理,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b]一是持续完善环境执法监测机制。[/b]确保执法监测工作有法可依、程序规范、留痕溯源、数据精准,细化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的责任及工作任务。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和执法应用,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原因分析,继续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对比对不合格且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排污单位严格执法。  [b]二是不断提高执法监测监管效能。[/b]加强便携快速现场原位走航监测、无人机/船监测、遥感监测等新技术应用,推进大数据融合智慧监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充分进行数据挖掘和异常行为分析,提高执法精准性。实现监测技术基础数据的信息化和现场监测的智能化,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智能分析和监管能力。  [b]三是建设高质量的监测技术人才队伍。[/b]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重点培养专业人才队伍。继续开展监测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大练兵大比武,积极做好应急监测演练工作,不断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不断强化技术人才资源储备,持续满足对执法监测工作的新要求。

  • 小议实验室监管

    [align=center][size=20px]小议实验室监管[/size][/align][size=18px]本人作为一个实验室管理从业者,多年来深耕于实验室管理领域,对目前我国的实验室监管提出一点个人的看法,只能是“一管窥豹”,抛砖引玉,希望能对我国的实验室监管有所裨益。[/size][size=18px]实验室的管理,目前有两个方向,一是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一是实验室认可,由国家认可委进行管理。[/size][size=18px]资质认定,实验室获得了资质认定后,采取的是“飞行检查”,限于工作量大,人员相对不足,而采取的百分比抽查;飞行检查是很好的一种方式,但由于是地方监管,飞行前的消息走漏不可避免。这样造成抽到的实验室临时抱佛脚,没有抽到的实验室还是随意行动,有实验室严格管理,有实验室就各行其是了。[/size][size=18px]这里河北对环境检测实验室采取百分百抽检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但这个方法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是一个压力。[/size][size=18px]资质认定宜采取省份之间互查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对实验室体系保持的一种督促监管,这样避免了“人情”监管,当然费用会提高。[/size][size=18px]实验室认可,一般采取的是获证后的一(监督评审)、二(复评审)、四(复评审)、六(换证复评审)这种有时间节点的监管方式[/size][size=18px],因有其规律所在,实验室更多的会在时间节点前搞突击。对于日常体系运行,则[/size][size=18px]不见得严格运行了。[/size][size=18px]这里也是建议实验室认可采用“飞行检查”的方式,搞突击,这样使认可实验室不敢,不能,不会不真正的运行体系;[/size][size=18px]无论是资质认定还是实验室认可监管,最大的问题是评审的一致性,也就是对准则理解的权威性,是一大难题,这个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研究相应的对策。此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size][size=18px]对于在监管中的“公正性”问题,很值得我们监管部门重视,即我们的评审人员的交通食宿差旅均由被评审单位负担,这样对评审的公正性就很值得商榷了。毕竟吃喝住的都是由评审单位承担,所谓:吃人嘴短,拿人手短。这里我们不妨学习下美国[/size][size=18px]FDA[/size][size=18px]的验厂,验厂人员差旅等一切费用均不需被验厂承担,由[/size][size=18px]FDA[/size][size=18px]去负责。这样有效的避免了“公正性”的问题;当然对于评审人员在评审中的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也是严查,一旦发现不仅是吊销资质,更多的是涉及到“诚信”,这才是我们需要参照的方向。[/size][size=18px]以上仅是个人浅见,小议一下,有不当之处,希望同仁们批评指正。[/size]

  • 【原创】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

    欧盟REACH法规自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超过百起中国产品因不符合REACH法规而遭欧盟通报或召回的案例。据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统计,仅今年前4个月就有高达53起中国产品被通报,占所有国家和地区被通报总数的76.8%,其中,出口玩具产品成为遭通报“重灾区”,共有38起,主要原因为所用塑料原料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浓度超标;出口服装等纺织产品也有6起遭通报,主要原因为产品中含有违禁的偶氮燃料。 记者据此咨询了相关领域的专家,据悉,2009年欧盟执行REACH法规检查达850次,今年预计将更加频繁。在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背景下,该法规对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轻工、纺织、机电等下游产业影响也日渐显现。此外,2010年3月1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公布了第三批高关注度物质(SVHC),截至目前共有30种物质被列入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随着欧盟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严,将有更多的物质被列入SVHC清单之中,越来越多的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将受其影响。 为此,专家建议,广大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应对REACH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欧盟REACH法规最新动态的收集掌握,并积极寻求具有权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企业把好质量关。包括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要求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具相应的REACH符合性声明或报告,建立“绿色”供应链;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检验、生产加工等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的风险评估,建立起完善的高风险物质控制体系,细致排查产品中使用的高关注度化学物质及限值物质,对超限超标物质进行及早替换。

  • 【原创大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与运用

    [align=center][b]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与运用[/b][/align][align=center]毛敏明[sup]1[/sup],肖有玉[sup]1[/sup],葛文俊[sup]2[/sup][/align][align=center]1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南京市嘉陵江东街3号南京质监大厦 210019[/align][align=left] 2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 浦口区浦珠北路151号 210031[/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b] 摘要:[/b] 食品安全快检成了食品流通各环节及职能部门监管中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引入社会共治理论,充分运用质量管理手段、信息化手段,探索农产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的新模式,按照 1+1+5+X的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在南京市浦口区率先实践。1+1+5+X即1个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的监管网络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设,旨在打造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新路径。[/align][align=left][b] [/b][/align][align=left][b] 关键词[/b]:食品安全 快速检测 质量 监管 [/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随着食品供应链的全球化,网格化,食品安全快检成了食品流通各环节及职能部门监管中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近两年来在我国发展非常迅猛,因其快速、高效、灵敏等特点被广泛应用到日常监管之中。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是发现不合格食品的“过滤网”,提升监管水平的“助推器”,增强群众幸福指数的“新引擎”。在紧迫的民生需求面前,在严峻的形势任务面前,整合、构建有力、有效、有果的食品安全快检体系,围绕“舌尖上的安全”打造全覆盖、流转到位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保障体系时不我待、大势所趋[sup][/sup]。 党的十九大发出了“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的号召,提出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NQI)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将食品安全战略工程落到实处,引入社会共治理论,充分运用质量管理及信息化手段,探索农产品质量智慧监管的新模式,搭建起以监管部门、生产经营方、检测技术机构、政府四方共治的质量监管体系,创新了一条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智慧监管的新路径。[/align][align=left][b]一、关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设[/b] 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筑牢食品安全监管堤坝,用又严又实又细的举措,办好这项贯穿当前、中期、长期的民生大事。NQI按照 1+1+5+X的快检质量体系在南京市浦口区率先实践。1+1+5+X即1个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的监管网络体系。通过该质量体系的建设,旨在打造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新路径。 1个智慧监管平台,将区域的农产品各快速检测网点串联,构建了浦口区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该监管平台充分整合行政资源、检测资源、标准技术、服务资源与企业信息资源,建立起多方协同的工作机制,共同建设和运维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和监督管理系统,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全面、及时掌握,做到安全风险的提前预警,安全事件尽在掌控。 通过智慧监管平台实现浦口区食品快检信息的统计分析、预警指挥、信息共享和质量追溯,为基层监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为相关部门的执法提供坚实的技术服务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的实时动态信息。真正实现对全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的质量溯源与长效监管,以及实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评估与智能预警,全面提高浦口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水平,有效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点[sup][/sup]。 1个区域性快检中心,在现有建成的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的条件下,选择其中江浦街道快检实验室为基地,加强对现有快检实验室能力建设和装备投入,打造一个具备法检资质的浦口区域性快检中心,以弥补快检结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不足。区域快检中心将快检和法检有机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快检的快筛作用和法检的法定作用,使快检和法检一体化运作,通过广泛筛查,辅以精准检测,大大节省了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能[sup][/sup]。此外,区域性快检中心可以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在服务浦口区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实验室落实主体责任中,提供检测人员技术培训,快检方法验证,开展专项快检抽查,重大节日食品安全保障,应急响应,食品安全宣传等方面提供多种技术服务,做好浦口区监管的技术支撑。 5个街道快检实验室,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多方参与;创新机制,持续发展”的原则,南京质检院近两年来为浦口区共建成5个街道为中心的快检实验室。街道快速检测实验室全部由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NQI)建设和运营。初步搭建了街道、监管部门、检测机构、农贸市场四方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街道快速检测实验室与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实验室在抽检项目及领域上相互补充,更大限度提高了快速检测的覆盖面和监测领域。因其NQI的公益属性其检测数据更具真实可靠,可以作为区域农产品质量水平跟踪监测的重要依据。此外,街道快检实验室在基层执法中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便捷,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X个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按照南京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整体规划,要求监管部门在浦口区各农贸市场建设快检实验室并按规定批次数开展检测,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的市场主体责任。各农贸市场快检实验室建成后,其快检数据一并纳入浦口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X个农贸市场为点,收集终端数据,织成一张浦口区农产品监管的网。[/align][align=left][b]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的运用[/b] NQI在浦口区1+1+5+X的快检质量体系建设过程中不断探索,不断寻求资源最佳配置。为了避免快检室重复建设,利用率不高的问题;避免低标准运行,专业性存疑的问题;避免点位式应用,效费比低的问题,不断适应新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式,避免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流于形式,逐步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丰富的经验。 一是统筹统管,实现统一调度。对五个快检实验室实行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设备管理、统一实验室建设、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信息报送、统一运营模式。实现街道快检实验室和农贸市场快检室的领域、区域衔接互补。聚焦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场所、品种和项目,围绕食用农产品添加剂滥用、农兽药残留超标和掺假用假、微生物等风险问题,统筹制定区域年度快检工作实施方案,提高靶向命准率。将辖区内各农贸市场日常检测数据信息全面接入上传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大数据归集、管理、公示、查询、分析[sup][/sup]。 二是配套规范,确保一体推进。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现行规定规范,探索建立一整套符合实际、严密规范、统一认定、通行通用的快速检测程序和产品评价制度,对农贸市场快速检测结果的运用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置等提供操作性遵循指导意见。加大对农贸市场快检室的运营督查、质量控制和快检室人员的定期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明确买样、送样、检验规范,确保快检工作的正常运转。按照检测快速化、流程标准化、服务按需化、测试自动化、能力专业化五化推进快检体系建设。 三是信息对接,形成一网互通。利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实时掌握检测动态,实时监控快检工作质量,利用大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处置不合格农产品。通过监管信息化实现了辖区各农贸市场信息互享,利用区域性法检中心的优势,及时抽检,第一时间出具不合格法检报告,追溯源头,确保快检处置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快制快[sup][/sup]。 自浦口区食品安全快检监管平台搭建以来,已累计检测13万批次食用农产品,发现近1080批次不合格,销毁了18000吨不合格农产品,移送了3起违法添加案件,在NQI的运营管理下,组建了一支近30人的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的专职检测队伍,在浦口百姓中展示了“食安浦口”的良好形象。NQI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监管体系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南京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工作中成绩斐然,2016年,原食药监总局领导曾到浦口市场监管局听取基层快检工作报告,并对NQI搭建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给以肯定和赞扬。江苏省食药监局领导曾两次带队参观调研NQI快检实验室运营管理工作,并在全省食品安全会议上给以表扬。[/align][align=left][b]三、该项目的启示[/b] 一是创新了质量监管模式,突出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浦口区市场监管局率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遴选了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辖区内街道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此举解决了长期困扰监管部门无人力、无设备、无技术的难题,监管方式创新,大大提升了监管效力,通过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运作,项目成效显然。 二是扩充了监管力量,通过该模式的构建,使监管部门和技术机构更加紧密结合,形成监管加技术,技术加监管的良好合作氛围。检测机构的技术手段的能更好的应用在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能促进快速检测技术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从而使食品安全快检更能发挥其准、快、狠的特点,监管及检测也更具针对性。 三是提升了市场方管理内涵,有利于倒逼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实施溯源机制。通过规范市场管理,追溯源头,让经营者用心、消费者舒心、监管者省心和政府放心,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四是搭建了重要的食品安全宣传阵地。街道快检实验室作为一个开放透明的实验室为浦口区百姓提供食品安全免费检测和消费者体验。通过“你点我检”、“食品安全周”、“食品安全大讲堂”、“食品安全进校园”等内容丰富的活动,让食品安全快检走进百姓生活,营造了浓厚的食品安全氛围。 五是形成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质量监管体系。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筛查,实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动态反映区域食品安全状况,为监管部门提供重点监管区域、重点监管品种、重点监管项目的数据支撑,实现农产品风险监控和智慧预警。[/align][align=left][b]四、对未来工作的展望[/b] 开展质量追溯研究,通过对精准溯源的识别与确证快检技术的研究,追溯农产品的产地,识别农产品掺假,打击以假乱真、以此充好的市场乱象,引导消费。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与研究。快检在技术标准层面非常薄弱,大力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与研究,通过标准规范抽样、检验、信息上传等相关工作流程,使筛检更加科学规范。 开展信息平台的研究,建立质量安全数据库。通过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更好服务监管。深度开发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打通食品安全全链条各环节监管盲点,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透明监管、智慧监管[sup][/sup]。 食品安全快检工作既要着力当前,也要着眼长远;既要守好责任田,也要勇做领跑者;既要完成规定动作,也要力求探索突破。在浦口区食品安全快检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实践中,南京质检院将持续保持积极向上,追求卓越的工作状态。让食品快检能深入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尽责尽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b] 参考文献[/b] 韩笑.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6年,第31期: 284 卢日刚,陈薇,苏浩.基于大数据的食品药品检测数据管理系统构建设想. 中国药事, 2016年7月,30(7): 661-665 尚勇.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广州).(2018-01-09),http://www.nmg.gov.cn/xxgkpt/syjj/xxgkml/201801/t20180117_661100.html 王海军,马福敏,张革新,纪文.快速检测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用的研究. 食品研究与开发, 2013年10月,34(19): 118-121 邱金义.食品安全+互联网 透明共治创新路径. 中国食品报, 2016年5月24日,004版 钟攀,葛荣,杨文 , 等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大数据分析策略与应用研究 .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 2015,(4):8-12.[/align]

  • 【聚焦监管码】监管码入法引发食品企业强烈反对

    去年底,质检总局下发名为“582号文”的通知表示,9类69种产品需要赋监管码才能上市,过渡期不得超过半年,今年春又表示过渡期不得超过今年12月31日。69种产品中绝大部分为食品。今年4月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则使监管码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监管码入法,这引发企业的大规模反对意见。今年2月,全国数十个食品龙头企业在北京,对《草案》提出几十条修改建议。讨论内容最为集中的一条就是电子监管码的问题。19家企业并上书相关部门,提出该监管码制度对保障食品安全作用不大,而且成本高昂,实际操作也不科学。之后又有两家企业加入上书行列。食品行业内就监管码曾召开大小讨论10余次。现将监管码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质检总局日后推行则将不具备了法律支持。 “我想大多企业都是非常愿意的。”昨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准法规经理李琴表示,由于仍有一些政府部门在推广该监管码,当前伊利也尚处建设阶段。“我们也在观望,等确定的消息,看看其他同行是怎么做的。” 美国玛氏在华的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法律相关负责人李宇昨日也表示,这是个让人高兴的结果。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会将这个结果原原本本的反映给各个有意见的食品企业。

  • 采购工作如何监管?

    每个公司,单位都有自己的采购部门,采购的工作与资金有直接联系。对于这种敏感度高的工作,他们的工作都是如何受到监管的呢?版友们你们的采购受到那些约束,和监管?自由度高吗?

  • 【原创】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

    欧盟REACH法规自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超过百起中国产品因不符合REACH法规而遭欧盟通报或召回的案例。据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统计,仅今年前4个月就有高达53起中国产品被通报,占所有国家和地区被通报总数的76.8%,其中,出口玩具产品成为遭通报“重灾区”,共有38起,主要原因为所用塑料原料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浓度超标;出口服装等纺织产品也有6起遭通报,主要原因为产品中含有违禁的偶氮燃料。 记者据此咨询了实验室相关领域的专家,据悉,2009年欧盟执行REACH法规检查达850次,今年预计将更加频繁。在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背景下,该法规对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轻工、纺织、机电等下游产业影响也日渐显现。此外,2010年3月1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公布了第三批高关注度物质(SVHC),截至目前共有30种物质被列入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随着欧盟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严,将有更多的物质被列入SVHC清单之中,越来越多的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将受其影响。 为此,实验室的专家建议,广大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应对REACH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欧盟REACH法规最新动态的收集掌握,并积极寻求具有权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企业把好质量关。包括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要求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具相应的REACH符合性声明或报告,建立“绿色”供应链;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检验、生产加工等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的风险评估,建立起完善的高风险物质控制体系,细致排查产品中使用的高关注度化学物质及限值物质,对超限超标物质进行及早替换。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在最小工作单元精准防控风险,总局研究制定了首批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予印发供参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抓好风险排查和管控。一、统筹做好《清单》解读和宣贯培训等工作。坚持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现场指导相结合、专家解读与研讨提升相结合,加大宣贯培训力度,为企业精准识别风险、科学防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南。工作中要避免形式主义,不得层层加码,切实减轻基层单位和企业负担。二、指导企业参考《清单》建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指导企业结合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查找确认风险点、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合理确定管控频次并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清单》,并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动态调整,真正把《清单》融入企业现有管理制度、嵌入企业日常管理,优化提升企业精准防控风险水平,防止出现另起炉灶、另搞一套等问题,坚决避免工作“一刀切”、执行“模板化”、落实“走过场”。三、指导企业对照《清单》常态化开展风险防控。重点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照企业风险管控清单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企业建立实施《清单》及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四、及时反馈《清单》建立实施相关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加强调查研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企业建立实施《清单》工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反馈。总局将继续制定其余食品经营业态和食品类别的《清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附件:1.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目录   2.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5/6c98141c3eb94bdd9c15344a1badd47f.docx?fileName=%E9%99%84%E4%BB%B61%EF%BC%9A%E3%80%8A%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9%A3%8E%E9%99%A9%E7%AE%A1%E6%8E%A7%E6%B8%85%E5%8D%95%E3%80%8B%E7%9B%AE%E5%BD%95.docx]附件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目录.docx[/url][*][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4/ede350b71fbe4c7e886c3a1c8523ea7a.docx?fileName=%E9%99%84%E4%BB%B62%EF%BC%9A%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9%A3%8E%E9%99%A9%E7%AE%A1%E6%8E%A7%E6%B8%85%E5%8D%95.docx]附件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docx[/url][/list]

  •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河北省计量院等4家机构为市场监管科普基地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河北省计量院等4家机构为市场监管科普基地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河北省计量院等4家机构为市场监管科普基地[/b][/align][align=left][size=15px]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认定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市场监管科普基地。[/size][size=15px]  据统计,此次[/size][size=15px]加上5月份认[/size][size=15px]定[/size][size=15px]的[/size][size=15px]3[/size][size=15px]家及原[/size][size=15px]“质检科普基地”更名的12家,目前“市场监管科普基地”已达19家。[/size][/align][align=center][b]关于认定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等4家机构为科普基地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size=15px]市监科财函〔2019〕2467号[/size][/align][size=15px]河北、福建、陕西省市场监管局:[/size][size=15px][size=15px]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监科财函〔2019〕229号)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你局申报的科普基地进行了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现认定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普基地(简称市场监管科普基地),具体目录见附件。[/size][size=15px]  请你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科普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不断丰富展教资源,积极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活动,为展示市场监管科技成果,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应有贡献。[/size][/size][size=15px][size=15px]附件:市场监管科普基地目录[/size][/size][align=right][size=15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2019年12月25日[/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img=,690,65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2/201912280349488963_2243_1626275_3.png!w690x652.jpg[/img][/size][/align]

  • 投资四百亿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近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总量减排、质量改善、风险防范、基础完善为着力点,在环境监测、监察、预警、应急、信息、评估、统计、科技、宣教等领域开展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能力。  《规划》提出,环境监管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围绕环境保护“总量减排、质量改善、风险防范、均衡发展”目标要求,在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能力全面提高、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能力显著提升、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系统加强、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等4个方面提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目标。  《规划》明确,到2015年,全国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达到85%,地市级达到90%,省级达到95%。机动车、污染源监管、科技支撑和统计能力显著增强。全国县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设备配置达标率达到90%,地市级站基本实现标准化,省级站全部达标。中央本级环境监测能力显著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事件防范水平显著提高。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具备较强的应急监测能力,省级站基本具备预警监测能力。地市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二级达标率达70%以上,省级机构二级达标率达到100%。国家、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达到标准化要求,初步具备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与核事业发展同步提高。建成一批市、县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国家环境规划与工程评估、华北环保督查中心综合业务用房与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基本建成6个区域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业务用房。地市以上环境信息与宣教机构设备配置达到标准化要求。  《规划》要求,一是提升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水平。加强现场执法装备配置,落实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与验收工作;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落实监控中心与重点行业监控;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数据质量控制,促进自动监控数据应用;启动机动车与农业面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拓展污染源监管领域;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统计对总量减排等重点工作支撑能力;夯实环境信息能力基础,推进物联网在污染减排中的应用。二是提高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能力。填平补齐,继续推进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提高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新增指标的监测能力;优化完善国家环境监测网;利用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手段,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完善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体系,实施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三是加强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形成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提高重金属、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对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等处置、运输和转移的全面监管;建设环境预警网络,建立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和平台网络,加强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和应急技术支撑能力。四是夯实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推进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体系建设。  《规划》指出,结合四大领域任务,实施基础、保障、人才等三大工程,规划总投资400亿元。基础工程包括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评估、宣教等能力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新增主要污染物监管能力建设等10项。保障工程包括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运行保障、环境监测与评估运行保障等4项。人才工程包括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评估、宣教等8项。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为实现“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保障。  为确保顺利实施,《规划》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规划实施。统筹国家与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各专项规划与《规划》的衔接、配套,建立并完善项目库,提高项目储备能力。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确保资金到位。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项目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人才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定期通报和评估制度,适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期末评估。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2024年版)》的通知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809038[/list][/td][td][list][*]主题分类:[*]通知[/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注发〔2024〕84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登记注册局[/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9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3日[/list][/td][/tr][/table] [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align][align=center](2024年版)》的通知 [/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已经2024年8月26日总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29日 [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8/d51164189a33477993f30bb80c4b6596.pdf?fileName=%E5%B8%82%E5%9C%BA%E7%9B%91%E7%AE%A1%E9%83%A8%E9%97%A8%E4%BC%98%E5%8C%96%E8%90%A5%E5%95%86%E7%8E%AF%E5%A2%83%E9%87%8D%E7%82%B9%E4%B8%BE%E6%8E%AA%EF%BC%882024%E5%B9%B4%E7%89%88%EF%BC%89.pdf]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url]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

  • 【原创】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

    欧盟REACH法规自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超过百起中国产品因不符合REACH法规而遭欧盟通报或召回的案例。据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统计,仅今年前4个月就有高达53起中国产品被通报,占所有国家和地区被通报总数的76.8%,其中,出口玩具产品成为遭通报“重灾区”,共有38起,主要原因为所用塑料原料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浓度超标;出口服装等纺织产品也有6起遭通报,主要原因为产品中含有违禁的偶氮燃料。 记者据此咨询了相关领域的专家,据悉,2009年欧盟执行REACH法规检查达850次,今年预计将更加频繁。在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背景下,该法规对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轻工、纺织、机电等下游产业影响也日渐显现。此外,2010年3月1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公布了第三批高关注度物质(SVHC),截至目前共有30种物质被列入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随着欧盟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严,将有更多的物质被列入SVHC清单之中,越来越多的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将受其影响。 为此,专家建议,广大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应对REACH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欧盟REACH法规最新动态的收集掌握,并积极寻求具有权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企业把好质量关。包括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要求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具相应的REACH符合性声明或报告,建立“绿色”供应链;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检验、生产加工等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的风险评估,建立起完善的高风险物质控制体系,细致排查产品中使用的高关注度化学物质及限值物质,对超限超标物质进行及早替换。

  • 【原创】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

    欧盟REACH法规自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超过百起中国产品因不符合REACH法规而遭欧盟通报或召回的案例。据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统计,仅今年前4个月就有高达53起中国产品被通报,占所有国家和地区被通报总数的76.8%,其中,出口玩具产品成为遭通报“重灾区”,共有38起,主要原因为所用塑料原料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浓度超标;出口服装等纺织产品也有6起遭通报,主要原因为产品中含有违禁的偶氮燃料。 据悉,2009年欧盟执行REACH法规检查达850次,今年预计将更加频繁。在欧盟各成员国加严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背景下,该法规对我国出口至欧盟的轻工、纺织、机电等下游产业影响也日渐显现。此外,2010年3月1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公布了第三批高关注度物质(SVHC),截至目前共有30种物质被列入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随着欧盟REACH法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严,将有更多的物质被列入SVHC清单之中,越来越多的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将受其影响。 广大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应对REACH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欧盟REACH法规最新动态的收集掌握,并积极寻求具有权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企业把好质量关。包括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要求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具相应的REACH符合性声明或报告,建立“绿色”供应链;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检验、生产加工等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的风险评估,建立起完善的高风险物质控制体系,细致排查产品中使用的高关注度化学物质及限值物质,对超限超标物质进行及早替换。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b][b][u][font=等线]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font][/u][font=等线]场监管总局回应[/font][/b][/b][font=宋体][color=#576b95]中国认可[/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2022-04-02 13:50[/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点击上方[/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蓝字[/font][font=宋体]“中国认可”[/font][/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关注我们[/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font]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font][font=宋体]“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宋体]“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font][/color][/font][font=宋体] [/font][align=righ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888888][font=Microsoft YaHei UI]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font][/color][/font][/align]

  • 关于简单压力容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目前一些压力容器是按照I类压力容器制造,并经监检合格,设计使用年限多为20年(如:氧舱空气过滤器,产品编号23-R325-016,压力容器类别为I类),但此类压力容器同时满足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附件A2.3简单压力容器8项条件。请问总局各位领导,针对此类压力容器是按照普通压力容器进行监管还是按照简单压力容器进行监管?[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1-23[/back][/color]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定义的,可以按照简单压力容器进行管理。

  • 有5G功能的复称台真的不一样:作弊秤解决办法--基于远程校准公平秤的集贸市场智慧化监管

    有5G功能的复称台真的不一样:作弊秤解决办法--基于远程校准公平秤的集贸市场智慧化监管

    [b]有5G功能的复称台真的不一样:作弊秤解决办法--基于远程校准公平秤的集贸市场智慧化监管[img=,606,80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231551213165_2023_1626275_3.png!w606x802.jpg[/img][/b][font=仿宋][color=#000000][b]集贸市场诚信计量[/b]是市场监管的难点和痛点问题。相较于其他诚信计量领域,集贸市场计量监督呈现出[/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大、散、杂、弱、低、广”的特征,具体如下:[/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1.“大”即监管对象数量庞大,检定工作量大;[/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2.“散”即市场分布位置较散,且流动性频繁;[/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3.“杂”即市场人员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4.“弱”即市场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5.“低”即群众投诉性价比低,群众参与度低;[/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6.“广”即社会各方面影响广,涉及千家万户。[/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传统诚信监管模式存在以下“四不”弊端:[/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1.不用:无法实时监控,公平秤不设置或不使用;[/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2.不畅:投诉渠道不畅,投诉难点度大、投诉意愿不高;[/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3.不强:监管靶向不强,缺乏大数据支持、智能化低;[/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4.不准:传统检定既无法保证实时准确,也无法杜绝软件作弊。[/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 [b]“智慧监管平台”[/b]是以[b]远程校准公平秤[/b]为中心([/color][/font][font=仿宋]选择F[/font][font=仿宋]1[/font][font=仿宋]等级无磁不锈钢实心、无调整腔的1kg~5kg内置标准砝码作为测量标准,利用移动通信技术实现对公平秤示值误差、重复性、稳定性的远程校准。结果异常时,自动发出重新检定预警,同时利用远程校准数据,开展远程比对、控制图等质量控制活动,并根据质量控制结果,动态调整复校时间间隔。远程校准结束后,自动生成远程校准证书[/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以交易秤、移动终端为前端搭建起的一个覆盖集贸市场的诚信计量立体综合网络(见图[/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img=,690,4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231553592704_3642_1626275_3.png!w690x490.jpg[/img][/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该网络利用移动通信、物联网、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具有以下明显优势:[/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1.功能丰富强大。公平秤具备在线监测、精确定位、环境感知、一键投诉、远程校准、动态比对、在线质量控制等特点。[/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2[/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提升智能程度。通过远程校准、动态比对、在线质量控制,实现了从定点定期、人工检定向按需溯源、自动校准的转变。[/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3[/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方便群众使用。[/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分类核称、一键投诉等功能,让消费者“一清二楚”,真正成为计量监管的参与者。[/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4[/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有利实时监管。交易秤在线监测、状态感知,让诚信监管“一目了然”。[/color][/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5[/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提高监管效能。通过[/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对分类核称、远程校准等大数据分析,洞察所存在的问题及难点、重点,让监管有的放矢,及时调整监管策略,提高了监管靶向性、及时性和有效性。[/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color=#000000]以上措施极大地解决了电子秤作弊的问题,切实保证贸易的公平、公正。[/color][/font]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的函

    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中央企业办公厅(办公室、综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人才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国家“十四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计量人才队伍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现将组织申报实训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内容和分类实训基地建设应充分利用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优质资源,建立以实践应用为导向的计量科技人才、产业计量人才、法制计量人才、国际计量人才等方面的国家级计量人才公共培训平台。实训基地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计量专业培训课程,开展法律法规、计量基础和专业知识、计量技术实际操作、注册计量师专业项目、计量监管执法以及重点产业(领域)特色计量专业能力等方面的培训等。实训基地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两种,综合类是指能够满足高层次、复合型计量人才培训需求,提供面向全国基础性、综合性、交叉性综合计量培训服务的实训基地;领域类是指能够满足特殊产业或专有领域的计量人才培训需求,提供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者其他计量专业应用领域计量人才的实训基地。“十四五”期间,通过建立一批实训基地,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点面结合、精准有效、机制健全的计量专业技能公共培训基础设施网络,提高计量专业技能培训资源高质量精准供给,通过市场化运行机制,满足计量人才培训需求,不断夯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计量基础。二、申请主体基本条件(一)申报资格。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具备常态化开展计量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实训的能力、资质以及工作条件。(二)人员配备。申请单位具备实训基地培训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计量实践能力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能够满足实训基地公共教学培训和实验操作需要。(三)场地设施。申请单位培训场所、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建设以及安全标准、计量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的需要。(四)培训体系。申请单位的培训模式清晰明确,培训方案、培训课程体系等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符合计量人才发展方向;具备完整的计量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计量技术培训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实际操作技能实践培训体系。(五)合法合规。申请单位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没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三、申报程序和要求实训基地申报程序主要包括推荐申请、批准建立、监督管理等3个环节。(一)推荐申请。鼓励满足相关条件的单位通过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提出推荐申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可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申报的基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申请基地数量为1个;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申报的基地数量不限。(二)批准建立。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实训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充分性等进行技术论证和实地调研,形成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或经整改合格后通过评审的,市场监管总局按程序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批准建立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三)动态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实训基地进行实地督导或阶段性评价,对实训基地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建设成效不显著、专家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四、其他事项(一)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书(见附件),提交其他相关配套材料。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科学准确、重点突出。同一申请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二)实训基地应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实训基地建设和培训的主要情况、取得的成效和服务案例等。实训基地注册地址或重要人员发生变更,培训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优质资源,认真组织筛选推荐和申报,将推荐申报函或请示件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机要交换、邮政快递EMS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文电一处(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申报书盖章(签字)纸质版一式五份寄送至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王建华),盖章(签字)PDF版和可编辑Word版申报书的电子版发送至jlslzc@samr.gov.cn。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size=24px][size=16px]12[/size][size=16px]月29[/size][/size]日,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计量司 刘国传、王建华010-82260128附件: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申报书[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39/fc6e1080c4e14baa984be253a68fdc17.pdf?fileName=%E5%9B%BD%E5%AE%B6%E8%AE%A1%E9%87%8F%E4%BA%BA%E6%89%8D%E5%AE%9E%E8%AE%AD%E5%9F%BA%E5%9C%B0%E7%94%B3%E6%8A%A5%E4%B9%A6.pdf]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申报书.pdf[/url][/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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