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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我国农药残留监管现状及推进措施

    农药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投入品.也是一类有毒化学品。农药施用于农田后,一部分作用于靶标生物。起到防治作用,另一部分残留于食物链.影响农产品和生态环境安全。农药残留的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与控制农药残留相关的国际法规和公约,以协调和规范对农药安全性的管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基本建立了以风险评估为核心,农药登记为基础,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为措施,农药残留监测为途径的农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农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可控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现代农业进程的推进,农药残留已逐步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成为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和影响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重要技术壁垒。农药残留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意义凸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课题。因此,加强残留监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保障农业产业、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和现实需求。 一、我国农药残留监管取得的成效 2001年以来,农业部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为抓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经过近10年的推动,农药残留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攀升,农药残留超标率得到控制。2009年农业部监测的蔬菜、畜产品、水产品合格率分别达到96.4%、99.5%和97.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合格率分别达到99.1%、98.8%和100%,与“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前相比上升了30多个百分点,因农药残留超标导致的农产品质量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2010年.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先后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2008年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20个省份也相继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已启动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将投资建成部、省、县三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451个,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系列配套规章.制定了178种农药807项残留限量标准和涵盖500多种农药的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以及《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等其他配套技术规范。同时,24个省(市)出台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体系和农药残留标准技术体系。

  • 欧盟(EU)284/2011法规对尼龙和蜜胺餐厨具加严监管的特别措施

    2011年7月1日起,欧盟(EU)284/2011法规开始实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尼龙和蜜胺餐厨具采取加严监管的特别措施。为配合该法规的执行,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等机构专门出台了相应测试方法和迁移试验条件选择的指南文件,其中对迁移试验条件作了更为严苛的规定。 2011年7月1日起,欧盟(EU)284/2011法规开始实施,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尼龙和蜜胺餐厨具采取加严监管的特别措施。为配合该法规的执行,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等机构专门出台了相应测试方法和迁移试验条件选择的指南文件,其中对迁移试验条件作了更为严苛的规定。按指南文件所列,如果蜜胺餐具制品没有标识使用条件,将根据"最差食品接触条件"(即实际使用中可预见的最极端情况),而不是根据多数情况下的常用条件来确定检测时的迁移试验条件。例如,对未标注使用条件的蜜胺饮料杯,其"最差食品接触条件"被认为是可能盛放饮料在100℃加热达30分钟,然后在室温存放达24小时;蜜胺碗则被认为可能盛放食物在100℃加热达30分钟,然后在室温存放达10天。对应这样的使用条件,迁移试验条件规定为:样品在100℃的3%乙酸溶液中浸泡半小时,再保持70℃24小时,同一个样品要反复经历这样的试验三次。但是,如果产品有"不用于热饮"或"不用于微波炉"之类的标识,则可以选择较低的试验温度,如40℃或70℃。 实验证明,蜜胺制品在高温下长时间加热,释放甲醛的量大大增加,这也意味着按照"最差食品接触条件"进行测试,产品不合格率将大幅度增加。其实,日常生活中,如果蜜胺制品多次在高温中蒸煮或在微波炉中使用,表面也会出现起皱、裂纹等损伤,加速甲醛的释放,同时缩短使用寿命。针对上述欧盟机构出台的新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11年10号风险警示通告--《关于欧盟(EU)284/2011法规指南性文件的通告》。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请相关出口餐厨具生产企业注意:一是要详细了解新规定,从原料选择和生产工艺方面着手改进,使出口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二是重视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例如在产品或包装上标识使用温度,或有"仅用于就餐"、"不适宜作为长时间贮存容器"、"不可用于蒸煮或微波炉"之类的用途说明,在使用温度和时间条件上进行限定。这样,既能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也有利于出口企业合理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809039[/list][/td][td][list][*]主题分类:[*]政策解读[/list][/td][/tr][tr][td][list][*]文号:[*]无[/list][/td][td][list][*]所属机构:[*]登记注册局[/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4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4日[/list][/td][/tr][/table] [align=center]《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align][align=center]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align]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重点举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b]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制度规则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的制度安排?[/b] 运用法治手段为经营主体保驾护航,既是企业所盼,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根本要求。《重点举措》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的新举措。 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提出了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研究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法律制度和商事相关法律制度。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方面,提出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制定出台《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研究制定《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指引》。在完善市场秩序制度方面,提出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帮助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平台收费行为。在完善“三品一特”制度方面,提出加快制修订《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这些新举措的提出,有利于形成透明、稳定、可预期的监管规则体系,为促进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b]二、在营造便利规范的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环境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的改革举措?[/b] 市场准入和退出是经营主体感受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重点举措》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目标,提出了持续推进市场准入退出规范化、便利化的改革举措。 准入环节的新举措主要包括:研究出台经营主体登记事项规范管理规定,修订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便利化、规范化准入举措。实行认缴出资依法按期实缴,保障交易诚信、秩序和安全。强化登记注册专业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登记注册专员制度。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社保、金融、招投标等涉企高频服务领域应用。加快统一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完善企业实名登记机制,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虚假登记注册行为,完善撤销登记工作制度机制。 退出环节的新举措主要包括:制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关规章。积极推动完善企业退出登记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破产与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有机衔接等。 [b]三、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务实举措?[/b]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落实公平竞争政策、一视同仁对待各种所有制经营主体等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公平竞争越来越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首要诉求。 《重点举措》紧密围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机制,明确提出完善公平竞争政策体系,丰富竞争监管执法工具,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开展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大力纠治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权威,坚决破除限制企业自主迁移、妨碍市场公平准入、构筑自我“小循环”等问题。这些举措的提出,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持续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b]四、在严格规范市场秩序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任务新目标?[/b] 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优质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市场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管机制,以公正监管促进引导公平竞争,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市场交易的诚信、秩序和安全。 在重点措施上,以信用监管为抓手,提出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二版),拓展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用场景,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等新举措。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公示工作,将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等举措。 以提高智慧监管能力为目标,提出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研究探索沙盒监管等模式,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研究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降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类别产品的抽检频次。加快全国企业统一登记管理系统、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设。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实行以远程监管、无感监管等为手段的非现场智慧监管。 [b]五、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突破?[/b] 在执法理念上,《重点举措》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具体举措上,将执法为民放在首位,提出要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制假售假、侵权假冒、短斤少两、破坏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行政执法中,提出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提出行政处罚要坚持宽严相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此外,还提出要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出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等新举措。 对于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恶意索赔、职业索赔,《重点举措》明确提出,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强化投诉举报大数据汇总分析,探索跨地域、跨领域通报协作、并案处理、并案告知等。细化列明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范围。 上述举措的提出,有利于提升执法的质效,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b]六、在强化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部署?[/b] 质量基础设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技术支撑。《重点举措》提出,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集成融合、协同发展,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 在质量支撑方面,主要包括遴选一批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启动一批质量强链标志性项目,培育一批质量强县、强区、强镇,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创新质量激励政策,引领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出台质量融资增信制度,助力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标准引领方面,主要包括持续做好重点领域检测评定工作,支持企业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发挥标准在支撑产业稳链中的基础作用。深入开展地方标准专项梳理排查,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在深化计量和认证认可服务方面,持续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改革。常态化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组织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计量公益培训。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和区域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助推企业提质增效、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 [b]七、在筑牢安全底线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考虑?[/b] 近年来的监管实践证明,安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如果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就无从谈起。因此,《重点举措》首次将筑牢安全底线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落实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提出了相关重点举措。主要有: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属地政府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出台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指导意见。修订出台食品安全“两个责任”2.0版。梳理排查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加快建立食品企业“吹哨人”制度。严防严管药品安全风险。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加强临床试验管理。强化疫苗、血液制品、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监管。持续抓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6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连接软管等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加强基础研究与缺陷调查技术能力建设,加大重点机动车产品和消费类产品缺陷召回力度。强化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落实。研究制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指导意见。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技术把关水平。 [b]八、在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推进和务实举措?[/b] 《重点举措》着眼于积极对接国际通行商事规则,积极回应外商投资企业来华营商便利和公平竞争等诉求,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 具体举措上,主要从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高地作用、深化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发挥标准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保障作用、加快推进我国认证认可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措施,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打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主要包括:调整优化外国(地区)投资者公证认证程序材料,拓展外国(地区)投资者实名登记渠道,支持各地探索外商投资企业电子化登记,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流程。完善政策措施,有序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提出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贸试验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推出一批有含金量的措施,推动自贸试验区实现更大程度的制度型改革开放。推进重要标准国际突破,以标准“走出去”助力技术、产品、工程、服务“走出去”。支持地方主动谋划认证认可领域对外合作优先事项,打造与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的认证认可服务链,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b]九、在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方面,《重点举措》提出了哪些代表性的新举措?[/b] 市场监管部门组建以来,始终致力于为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和良好的办事体验,各地也探索形成了很多政务服务样板和典型。但也有部分经营主体反映,办事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障碍,一些服务的便利性、集成性、协同性程度还不够。针对这些情况,《重点举措》提出,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持续创新政务服务模式,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在具体措施上,提出持续深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等“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以建设审批服务领域行风满意窗口、打造日常监管减负增效新样板、探索推行服务型执法模式、打造贴心服务的12315品牌、实施队伍素质“强基工程”、开展“清廉监管”建设行动等为重点,深化拓展行风建设创新举措。在审批服务、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领域,遴选出一批创新模式、有效做法、典型经验,并加大宣传、复制和推广力度。 [b]十、在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方面,《重点举措》提出了哪些措施和要求?[/b] 为推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扎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点举措》主要提出了7点明确要求。一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总局相关负责同志定期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圆桌会议,当面听取行业企业、消费者、专家、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等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问题解决。三是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上下级高效、便捷的沟通交流机制,畅通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反映渠道。四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库、营商环境监督员。依托知名学术机构,强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基础理论和实践研究。五是完善营商环境问题分办转办督办机制,推动解决难点问题。对于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要立足职责,主动沟通协调。六是在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推广实施“三书一函”(《提醒敦促函》《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制度。七是鼓励各地探索更多务实管用的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措施,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源自:[url=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4/art_778e0022e7e246669f76921ee3dbf32a.html://]市场监管局[/url]

  • 【转帖】国家质检总局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台湾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检验监管

    针对近日台湾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起云剂”中违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非食用物质,并导致使用违法企业生产的“起云剂”的下游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受到污染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进口台湾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检验监管,保障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5月24日,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向质检总局通报,发现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含有化学成分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该“起云剂”已用于部分饮料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国家质检总局立即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台湾地区相关添加剂和饮料等产品的检验监管,防止问题产品进入大陆。凡检出DEHP的产品,一律不准入境;如果发现问题产品已流向社会,立即告知进口企业实施召回。5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台湾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并同时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邻苯二甲酸酯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暂停进口台湾方面通报的问题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运动饮料、果汁、茶饮料、果酱果浆、胶锭粉类产品或食品添加剂,自台湾进口的上述产品必须凭台湾方面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不含邻苯二甲酸酯的检验证明报检,不能提供检验证明的暂停进口。 质检总局要求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从台湾进口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力度,凡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的,一律不得进口,并暂停生产企业相关产品进口。加强对进口过台湾问题起云剂的有关国家和地区上述食品的风险监测,凡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的,一律不得进口。要监督食品进口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并确保记录真实可靠。上述五类食品的生产企业应书面保证其出口食品所使用的增稠剂、乳化剂或起云剂不含邻苯二甲酸酯,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抽检,凡检出的一律不得出口。 经认真排查,广东省质监部门于5月31日检验确认,一台商投资企业东莞昱延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来自台湾的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产品主要流向广州、江门、东莞等地,有关方面已对其采取查封和扣押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等措施,当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开展调查,有关部门正在彻查产品流向并将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同时,国家质检总局部署了全国范围内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全面排查。一是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重点检查有无采购或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有无使用台湾问题企业生产的“起云剂”等情况,凡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将立即查封处理,查清问题原因和原料采购来源、产品销售去向,发现非法添加的立即移交司法机关予以严惩。二是对相关产品开展风险监测。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的风险监测力度,及时收集相关风险监测信息,组织分析研判,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发生。三是加大查处力度。要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按照总局“四个必须”、“五个不放过”原则,从严监管,严厉打击,加大对违法生产行为的查处工作。 ----转自“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 【转帖】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勿让农村成食品安全"洼地"

    农村食品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是受消费水平及消费观念的影响,农村市场假冒伪劣商品现象较为普遍,多数农民属于低水平消费群体,购买能力有限,所以他们购物时多图便宜,而且识假辨假能力差,因而为成本低、价格低的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市场。  二是农民消费者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权,多是自认倒霉。还有的是碍于同乡的情面,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因而使违法经营长期得以生存。  三是经营主体的素质相对较低,他们大多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和守法经营观念。个别经营者往往只求经济利益,不管商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人们食用不合格食品所造成的恶果。  四是在农村,小卖部、食品商店等零散食品经销商大量存在,他们经营规模小,广泛分布在农村的各个角落。这些状况满足了农村的消费需求,但不利于监管。  五是维权成本较高。为几元钱的食品,费钱投诉很不合算。六是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农村执法人员少,辖区面积大,经营主体多且分散,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很难监管到位,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时,难免出现监管盲点、盲区。

  • 瑞典提出针对物品中有害化学品的监管措施

    日前,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l)在一份关于加强人体健康风险控制与强化法规的报告中提出了一套针对物品中有毒化学品的监管策略。瑞典策略包含以下方面:•改善消费品安全性方面的法规,帮助中小型企业通过技术革新消除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倡导瑞典与国际社会的环保合作,加快淘汰行业里的高度毒性物质;•提高化学品标签标准及面向消费者的其他信息要求(UN GHS);•增加国家对化学品风险研究的投入瑞典早前曾确立了进入优先评估范围的特定物品,如玩具和儿童用品、服装鞋类、建筑材料、家装和电子产品。瑞典鼓励当地工业界在消除供应链有毒物质的前进道路上发挥主导作用。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2024年版)》的通知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809038[/list][/td][td][list][*]主题分类:[*]通知[/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注发〔2024〕84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登记注册局[/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9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3日[/list][/td][/tr][/table] [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align][align=center](2024年版)》的通知 [/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已经2024年8月26日总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29日 [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8/d51164189a33477993f30bb80c4b6596.pdf?fileName=%E5%B8%82%E5%9C%BA%E7%9B%91%E7%AE%A1%E9%83%A8%E9%97%A8%E4%BC%98%E5%8C%96%E8%90%A5%E5%95%86%E7%8E%AF%E5%A2%83%E9%87%8D%E7%82%B9%E4%B8%BE%E6%8E%AA%EF%BC%882024%E5%B9%B4%E7%89%88%EF%BC%89.pdf]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url]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

  • 【资料】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双酚A监管措施

    国家也开始针对于双酚A进行管控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用容器公告意见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1〕3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食品安全办综合司:  根据2011年4月2日研究限制食品相关产品使用双酚A会议精神,我部拟定了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用容器的公告,拟与你部门联合会签后公布。现征求你部门意见,请于4月29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联 系 人:卫生部监督局 刘明、张旭东  联系电话:68792986、68792594  传 真: 68792408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征求意见稿) 2011年 第 号   4,4′-二羟基二苯基丙烷(Bisphenol A,又称双酚A 或BPA)是聚碳酸酯、环氧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的原料,这些高分子材料被广泛用于生产化工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如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双酚A可通过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迁移至食品中,具有潜在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其迁移限量。科学研究表明,食品相关产品中迁移的双酚A极其微量,尚未发现双酚A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鉴于婴幼儿属于敏感人群,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护婴幼儿健康,现决定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容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容器(如奶瓶)生产和进口。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含双酚A的婴幼儿食品容器。  二、双酚A允许用于生产除婴幼儿奶瓶以外的其他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涂料,迁移量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  三、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生产企业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二〇一一年X月X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何要求?

    环评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环保部为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总体目标,于2016年7月15日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并陆续发布配套改革文件,各地环保部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重放轻管,服务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稳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管理粗放、把关不严,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不到位,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落实环评改革措施,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强化环评的“刚性”约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生态环保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那些要求?

  • 【简讯】质检总局:切实把出口食品的监管做实做细

    国家质检总局昨天(15日)召开出口食品安全专题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级质检部门从维护国家利益大局出发,制定严密的措施,切实把出口食品的监管做实做细,确保监管全面到位,不留任何缝隙,堵塞任何漏洞,确保出口食品安全。   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指出,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全过程监管,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开展一次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大检查,检查重点是企业是否真正实现从原料生产、到生产加工、到最后出口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管。   李长江指出,各地质检部门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检验检疫部门在食品出口中的调控作用。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严格出口食品原料备案基地的管理。严格对出口食品企业的注册管理,并不间断地进行检查。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管理。一旦发现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要严肃处理,坚决取消其出口资格。要扶持重点企业,优化出口食品结构。

  • 纠正措施管控

    [align=center][/align]纠正措施是实施有效质量管理和质量风险控制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为确保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实验室需制定实施纠正及预防措施相关文件,并规定相应的权力,在确认不符合工作、偏离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政策或程序时,如出现不符合情况就需实施纠正措施。那么,如何来实施纠正措施,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率,[b]1.纠正的原因分析[/b]实施纠正措施之前,应从分析产生问题的潜在原因入手,进而确定其根本原因。这种潜在原因可能包括:客户的要求或抱怨投诉、样品的代表性、样品规格型号、检测方法和操作过程、员工的技能水平,专业知识培训是否到位、药品试剂的质量、仪器设备精度及其校准等。一般纠正措施的实施应从确定问题根本原因调查开始。[b]2.纠正措施的选择和实施[/b][size=18px]当实验室确定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应选择和实施最能消除问题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并且实施的措施应能与问题的严重程度和风险大小相适应。纠正活动所要求的变更应制订成文件审批后加以实施。[/size] [b]3.纠正措施的监控[/b]实验室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应对纠正措施的实施结果进行监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活动是适时和有效的。[b]4.[/b]附加审核当不符合或偏离导致了对实验室符合其政策或工作程序、或符合认可准则产生怀疑时,质量负责人应尽快组织相关活动区域的管理体系审核。总之,要确保纠正措施的科学有效,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应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落实措施,才能确保问题的根本解决。

  • 国办发文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转帖】中美将互设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中国京沪穗三地设立办事处,今天,首家办事处在京开张。帮助中国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能力建设,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  同时,中方也将对等在美国设立食品安全派驻监管机构,卫生部部长陈竺昨天在京出席“中美食品安全论坛”时表示,目前正在筹备。  昨天举行的“中美食品安全论坛”,是基于近年来美国发生的花生酱沙门氏菌污染,以及中国乳品三聚氰胺污染食品安全事件而发起的,中美两方就食品安全的跨国网络化监管达成合作意向。  陈竺透露,中国正筹建国家食品安全科学委员会等新机构,形成由卫生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食品安全整顿措施  ●筹建食品安全监管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国家食品安全科学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机构  ●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估机构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并成立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立项、制定、审查、发布等工作  ●建立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机制,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新京报)

  • 屡曝食品安全事件 德国食品监管遇难题

    先是出现“二恶英鸡蛋”、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后是出现含超量抗生素残留物的“抗生鸡”,德国近两年屡屡曝出食品安全事件,令当地消费者倍感忧虑。这也反映该国食品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德国的食品问题并非单方面,从销售渠道、监管人员到监管标准都存在不足。比如网上购物已被大量德国消费者所接受,但由于监管不足,消费者很容易遭遇“问题产品”。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消费者中心调查人员在ebay、亚马逊等知名购物网站随机购买了70种标有瘦身健体等功能的保健品,结果发现30%属“问题产品”。  对此,德国联邦食品检验员协会主席马丁·米勒说,对网上销售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难度“过大”,食品检验员已不堪重负。  另一方面,监管人员短缺也让许多措施难以落实。联邦食品检验员协会主席米勒承认说,德国在食品检测方面的确有不足之处,而这与监管人员短缺的现状不无关系。  据介绍,德国联邦和地方层面目前共有2500名食品检验员,而他们需要对110万家企业进行检验,包括街边的小吃店以及牲畜屠宰场,检验难度之大不言自明。  对于这一问题,米勒建议政府部门在全德范围内增设1500名食品检验员岗位。他认为,增加岗位虽会为政府带来每年约5000万欧元的额外支出,但事关民众健康,这笔钱“不应省”。  监管标准不一也让德国的食品安全网漏洞百出。米勒说,在德国去年暴发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中,就发现各联邦州上报的数据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放在各州政府手中的食品监管大权已“不起作用”。他说,德国应改变现在各联邦州“各自为政”的食品监管模式,将权力集中在联邦政府手中。  德国联邦消费者中心协会董事比伦也说,联邦政府应实行食品监管改革,“远离联邦制下的地方主义”,必要情况下,由联邦政府“强制落实”监管措施。

  • 【转帖】云南探索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

    近年来,云南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把规范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一个重要任务来抓,探索了新路,取得了实效,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和好评,有效控制了农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孙学明介绍了具体措施。  一是把推进农村宴席管理列入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各单位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目前已落实到行政村,有些较大的自然村,也已经有专人在负责这项工作。  二是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确立了预防为主、典型引路、分类指导、逐步规范的监管模式。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充分发挥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协管员和信息员作用,建立了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各个部门协调配合,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协管员和信息员具体落实,全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的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三是细化工作措施,建立了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农村宴席申报备案制度,农村宴席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制度,农村宴席厨师培训制度,农村宴席督察指导制度,农村宴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预警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了内容,解决了抓什么和怎么抓的问题。

  • 国家食药监局:继续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来源:《经济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召开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各地要做好相关工作: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组织辖区内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认真学习。积极主动地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抓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工作,逐一查找企业生产管理漏洞及风险点。要以更严厉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出了问题,从严处理。加强与总局的配合,积极支持并参与各项工作。抓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让群众了解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发展的状态和水平。在机构改革关键时期,时刻不能放松监管,务必履职尽责保安全。(记者冯其予)

  • 【世界环境日】如何强化市政供水监管和应急预案?

    强化监管和应急预案是确保市政供水水质安全的关键措施,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法规和标准: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水质标准和监测法规,明确监测指标、方法和频率等,确保监管有法可依。2. 加强监测网络建设:优化监测站点布局,增加监测频率和覆盖范围,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物联网、大数据等实现实时监测和远程传输。3. 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引进和开发先进的水质监测技术,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包括快速检测技术和在线监测设备。4. 强化数据分析与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水质监测数据平台,提高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实现监测数据的共享和应用。5. 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水质监测结果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6. 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预警、应急处理、信息发布等环节,进行定期演练,提高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7. 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水质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参与水质监督,通过媒体和教育途径提高公众对水质问题的认识。8. 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分享水质监测和管理经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市政供水水质的监管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 吉林省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align=center][b]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结合吉林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措施。一、加强分区管控(一)科学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落实管控要求。按照坚守底线、系统保护、精准管控、统筹协调的原则,基于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全省共划定1233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内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772个,面积占比61.78%。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黑土地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优先保护单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规范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外各类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敏感脆弱区域、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和黑土地保护区,按照保护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要求,限制大规模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404个,面积占比16.98%。主要包括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等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环境风险高的区域及生态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重点管控单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应当按照管控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分类实施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57个,面积占比21.24%,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二)精准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精细化管理。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风险管控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四个维度,建立“1+2+11+1233”四个层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为全省总体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2”为“松花江流域”和“辽河流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11”为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1233”为各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集成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精准编制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提出优化布局方案、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优先保护单元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重点管控单元要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其他区域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二、实施高水平保护(一)强化系统保护,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筑牢以东部森林区、中部黑土区、西部草原湿地区和松花江、辽河、图们江、鸭绿江、绥芬河水系为生态基础,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二)强化分区施策,推动生态环境改善。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作为基本要求,合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逐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生态环境要素管理中的应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三)强化政策协同,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立法、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作为城镇建设、资源开发、重大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的重要参照和依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构建省域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三、助推高质量发展(一)强化服务功能,推动重大战略实施。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着力培育“四大集群”、发展“六新产业”、建设“四新设施”,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引导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发挥东、中、西区域生态环境优势,强化黑土地保护,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强化制度引领,促进绿色发展。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引导产业园区绿色健康发展,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抓好优先保护单元管理,鼓励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外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壮大,促进“绿电+消纳”创新发展模式,保障“氢动吉林”行动实施,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三)强化成果应用,支撑综合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招商引资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抓手,推动项目精准快速落地。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生态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不断完善生态分区管控信息化平台公众端和移动端服务功能,提升对综合决策的支撑能力。四、健全管理机制(一)强化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更新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将信息平台作为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支撑,坚持数字赋能,对成果落图固化并动态管理。推进与相关系统和平台的互联互通,纵向贯通衔接国家和各地环评审批、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执法等业务系统,横向对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政务和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业务协同。(二)强化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省生态环境厅原则上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充分听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依据评估情况更新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批后调整。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并调整更新,调整更新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州)政府应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细化和完善具体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原则上不能突破省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实施。(三)强化执法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评估,并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五、加强组织保障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落实主体责任。要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实施,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实施、监督、评估和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适时发布吉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定期跟踪评估实施成效,将各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附件:1.吉林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一览表2.吉林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img=98.jpg,600,1630]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6/1718332836376066.jpg[/img][img=99.jpg,600,463]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6/1718332836495447.jpg[/img]

  • 【转帖】加强环境监管 促进污染减排

    加强环境监管 促进污染减排 节能减排工作是当前我国的重要工作之一,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把节能减排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利用媒体和社会力量,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做好污染减排是环保部门的职责,也是我们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就如何做好污染减排谈谈自己的观点。摸清底数、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计划是做好减排工作的前提  节能与减排是息息相关、相辅相成的。因此,我们要加强宣传,提高排污单位的节能减排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做到了资源节约,提高资源利用率,无形中也促进了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废物是放错地方的资源。让企业从被动减排变为主动减排,为我们顺利开展减排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保证我们彻底搞好减排工作。  例如,我们可以利用媒体对造纸业的“零排放”工程进行大力宣传,这是节能减排的很好事例。多措并举、加强监管是做好减排工作的保障  要做好减排工作首先必须摸清辖区排污底数,找到辖区主要污染行业或企业,再次要根据行业特点、国家标准并考虑技术等因素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总量控制与减排计划。这样才能使减排工作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取得显著成效。  例如,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在制定减排计划时,突出重点行业,综合考虑行业工艺特点、国家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因素。这个区的首要污染行业为造纸业,其次为化工业,再次为乳制品业和果汁行业。这个区的造纸行业年COD排放量占全区总排放量的99%,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区总排放量的96%。因此,临潼区在制定减排计划时将减排的重点放在造纸行业、化工业和乳制品业及果汁行业,只有这些行业实现了减排才能大大减轻环境压力,才能使这一区域收到较为明显的环境效益;临潼区在确定造纸业的减排目标时,根据工艺特点,对规模较大的造纸业依据陕西省造纸行业地方标准计算出其排污量的高限值,结合当前国内先进水平造纸行业的吨纸排污量,将此高限值适当降低到企业当前技术水平能够达到的程度,然后逐步改善,这样使企业主觉得减排并不是不可及的,从而积极采取措施,完成减排任务。对规模较小、处理成本相对较大的造纸业,因其现有状况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对其采取了关闭或拆除化学制浆工艺的措施。  在监管过程中,应采取多种措施,把好源头、中端和末端3个环节,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1.从源头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1)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落实“三同时”制度,做到不欠新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把住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变重批轻管为慎批重管。要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加大调控力度,提高准入门槛。坚持区域增减平衡原则,严格新增二氧化硫、COD排放量项目的审批管理。大力鼓励发展低能耗、低物耗、低污染、对环境影响小的产业。严格审查、审批环评文件,把住环境准入的第一道门槛。所有新、扩、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环评审批手续。严格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审批的情况,坚决严厉查处。  加强对已审批项目的清理和检查,严把项目“三同时”验收关,对未严格执行“三同时”验收的项目,该停的即停,该关的就关。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好技术方案的审查及技术服务工作,确保治污措施规范、可行。项目建设单位正式投产前,必须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凡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严厉打击“三同时”违法行为,对业主单位没有落实“三同时”的,一经发现,从严、从快处理,使企业打消侥幸心理,真正把“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2)结合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关停一批高消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  2.推行清洁生产,从生产全过程中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清洁生产要求从产品设计开始,到选择原料、工艺路线和设备以及废物利用、运行管理的各环节,通过不断加强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乃至消除污染物的产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环境战略。国内外污染防治经验表明:清洁生产是工业污染防治的最佳模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所以推行清洁生产也是搞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必然选择。  在重点污染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要求企业在生产的全过程充分利用资源,使废物最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排污大户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没有执行清洁生产审计的原则上对其新增排污总量项目不予审批。  3.强化监管,做好末端减排工作  (1)加大对限期治理的督察力度,保证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做到多还旧账。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监管。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其治理进度。  (2)加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有效杜绝偷排现象。对其他重点污染源加强监督性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其排污状况,为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4)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和处罚力度,以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污染减排。对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  (5)建立污染源台账,及时掌握老污染源削减和新污染源增加动态变化情况,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奠定基础。

  • 【资料】韩国颁布进口辐照食品管控措施

    2010年10月23日,据中国国门时报报道,韩国已于8月15日实施了新的进口辐照食品控制措施。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42个国家正式批准了240多种辐照食品的标准,有些国家则严格禁止辐照食品进口。由于消费者对辐照食品安全性的关注,世界各国对辐照食品的管理均有严格的规定,包括辐照食品范围、辐照剂量和辐照食品标识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也对辐照食品剂量标准和标识应用进行了规范。美国作为最先对食品辐照进行研究和开发利用的国家之一,辐照食品比较普遍。用于辐照的包括小麦及其制品、马铃薯、咸肉、香辛料、猪肉、水果、蔬菜和谷物等,但需要严格按要求标识。加拿大对食品辐照的控制也是基于安全和标识应用两个方面。欧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食品辐照持严格和谨慎态度,允许辐照的食品很少,如热带水果、蔬菜等。日本对于食品辐照的要求最为严格,除了土豆可以辐照处理外,禁止一切食品接受辐照。2009年,日本对进口产品加大辐照类检验力度,批次增幅达94%.2010年,日本在进口食品监控检查计划中亦将辐照监测作为年度重点检查项目。韩国近年来非常重视食品辐照安全的研究,对辐照食品的处理和标识应用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目前,各国对进境辐照食品管控措施不一,且常作调整变化。此次韩国新颁布的进口辐照食品管控措施,除了允许特指的26种食品外,其他任何进口食品如经过辐照处理,都将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并作销毁或退运处理。近年来,我国检验检疫部门不断加强辐照处理和检测设施投入,积极研究辐照检疫处理技术措施,极大地提升了进出境辐照食品检测能力,在降低出口风险的同时,也保障了进口辐照食品安全。针对目前我国辐照食品存在的问题,检验检疫部门建议:一方面,各级政府和食品卫生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辐照食品的管理,细化辐照剂量、标识等规定,并制定有效的违规处罚措施,切实做到有效监管;加大宣传力度,使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科学认识辐照食品,消除盲目和恐慌,使国内市场的辐照食品有序发展,提升国际市场对我国辐照食品的信心。另一方面,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要主动了解进口国辐照食品相关法规和标准,及时跟踪各国标准变化动态,降低出口风险;要严格按照进口国标准组织生产,对不得采用辐照处理或辐照超标的产品坚决禁止出口;要加强对原辅料的管理,防止经辐照的原辅料混入食品生产环节,避免损失;要重视辐照食品的标识要求,对允许辐照处理的食品要严格按照对方要求标识,以免增加企业成本。

  • 团体标准执行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团体成员未按约定执行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6-26[/back][/color]团体标准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成员未按约定执行团体标准的,按团体成员约定的规则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处理。

  • 【新闻】国家药监局明确07年监管任务 遏制食品安全事故

    据国家药监局消息,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在讲话中提出了2007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2007年监管工作五项主要任务。   邵明立强调,2007年要着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着力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实施“十一五”规划,着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第一,以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在注册申报、规范生产经营、合理用药、广告整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确保药品上市质量。通过药品研制环节的整治,建立规范有序的注册工作秩序,确保注册申报和研究资料真实、可靠。通过药品生产环节的整治,完善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制度,消除生产安全隐患,防范重大药害事故。通过药品流通环节的整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改善市场环境。通过药品使用环节的整治,完善药物警戒制度,提升应对和处置药品不良事件的能力。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同时,注意与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相结合,进一步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的合力。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加强系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二,以遏制食品安全事故为重点,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针对食品抽检、监测、调查评价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要突破重点,明确任务,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要注意把工作重心向农村及农村与城市结合区域延伸,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坚决遏制农村食品安全事故高发态势。要加强对农村餐饮安全的分类指导和宣传教育,减少农村群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以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为切入点,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要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地方食品安全立法。要整合监管资源,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完善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和工作规则,提高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和督查督办能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三,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重点,积极推进关系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逐步解决。必须立足监管职能,用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思维,推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逐步解决。  一是推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众的药品可获得性,促进“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解决。积极研究制定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措施。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制定适宜全民基本卫生保健需要的基本药物目录。鼓励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方式,为农村和社区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药物。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b][/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333333][size=12px]信息源自:计量资讯速递[/size][/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size=16px][b][font=宋体][color=#333333]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气象局、国防科工局、铁路局、药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有关单位:[/color][/font][/b][/size][/align][align=left][size=15px] 计量比对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size][size=15px]  [b]一、总体要求[/b][/size][size=15px]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实施、坚持统筹推进,更大激发计量比对工作活力,规范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进一步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完善量值溯源体系、计量监督体系,保持量值国际等效一致,切实增强计量服务保障能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实计量基础。[/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b][/size][size=15px]  [b](一)完善计量比对工作机制。[/b]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比对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计量比对工作;鼓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监管需求,组织开展计量比对工作。为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能力,可遴选确认若干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鼓励其在确认的能力范围内,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计量技术机构自愿参加。[/size][size=15px]  [b](二)健全计量比对管理模式。[/b]计量比对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管理模式。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项目,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对于其他计量比对项目,鼓励相关机构自愿参加。加强计量比对信用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串通比对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所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size][size=15px]  [b](三)规范计量比对项目实施。[/b]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所在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监督,按照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的风险分析和全过程管控。鼓励主导实验室参照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建立管理体系。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应当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家标准物质;无法溯源的,可通过其他方式溯源到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在计量比对开始前对传递标准(样品)进行稳定实验和运输特性实验,保障传递过程量值可控。[/size][size=15px]  [b]三、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b][/size][size=15px]  [b](四)加强计量基标准计量比对。[/b]聚焦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生态环境、民生保障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计量标准计量比对项目,保障国内量值统一。积极争取主导和参与国际计量比对,加快校准测量能力建设,保持计量基准量值同国际等效一致。[/size][size=15px]  [b](五)加强标准物质计量比对。[/b]重点选择与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质量风险较高的标准物质,加大计量比对组织力度。强化计量比对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应用、定级鉴定、标准物质监管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利用计量比对结果提升技术能力,推动标准物质质量提升。[/size][size=15px]  [b](六)加强新领域关键量值计量比对。[/b]鼓励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制药、能源资源等领域探索开展数字量、动态量、极端量等计量比对,积极开展多参量在线监测、远程计量测试、自动实时监测和复杂环境等方面的关键量值计量比对,提高计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size][size=15px]  [b](七)加强计量比对关键技术研究。[/b]根据不同专业领域要求,集成计量优势资源和力量,研究制备具有计量特性和良好重复性、稳定性的比对传递标准或样品。鼓励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计量应用场景,研究开发新型计量比对技术和方法,促进计量比对项目扩容提质增效。积极推进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开展综合性以及专业性计量比对技术研发和应用。[/size][size=15px]  [b](八)推动计量比对结果使用。[/b]加强计量比对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积极推进计量比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力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认可机构在实施实验室认可时要充分使用计量比对结果。鼓励各有关方面优先推荐或者选择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验室承担计量测试任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以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计量比对所涉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要加强对参比实验室相关计量器具运行状态的风险预警分析,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为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管提供技术支撑。[/size][size=15px]  [b]四、强化计量比对支撑体系建设[/b][/size][size=15px]  [b](九)健全计量比对制度。[/b]进一步拓宽计量比对组织形式,及时总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成果,不断健全完善计量比对相关制度。根据不同专业计量比对工作特点和特殊要求,细化计量比对实施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快补充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和动态更新计量比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目录。[/size][size=15px]  [b](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b]将计量比对纳入各级计量人才培养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加强计量比对专家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精通计量比对工作的技术骨干,不断提升计量人才队伍素质。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将计量比对纳入工作考核,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措施。注重计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履职能力、专业技能、工作实绩等情况。[/size][size=15px]  [b](十一)构建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b]深入推进“互联网+计量比对”,推进构建全流程一体化的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强化项目需求和项目实施线上供需对接,推动各类计量比对项目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归集和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进计量比对在线服务平台与其他计量信息系统互联互通。[/size][size=15px] [b] 五、保障措施[/b][/size][size=15px] [b]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b]鼓励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计量比对工作,充分用好计量比对手段,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常态化实施和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好计量比对工作实施,协调解决计量比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size][size=15px]  [b](十三)鼓励先行先试。[/b]鼓励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和行业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行业特色,探索创新符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的计量比对工作模式。鼓励政府部门创新计量比对组织方式,采取“精准比对”等方式开展精准计量监管,提高监管效能。[/size][size=15px]  [b](十四)注重宣传引导。[/b]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计量比对工作实践经验、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积极推广计量比对工作在线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公众查询和相关单位应用计量比对结果。[/size][size=15px]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size][size=15px] [/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size][/align][size=15px]  2020年7月31日[/size][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及时自查清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存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三)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四)建立台账备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将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针对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细化监管任务,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要求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格查处,并及时追查问题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书面通报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监督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行为。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监管中发现、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的线索,认真调查核实,深挖细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生产加工食品,不按规定做台账记录以及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摸排重点案件线索,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三、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积极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多形式、多途径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消费、理性消费理念,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成果,披露典型违法案例,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应。同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全社会举报以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3月13日

  • 【转帖】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解除对食品类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根据《价格法》第32条规定,自12月1日起解除年初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等食品类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对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国家发改委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工作,确保市场平稳。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完善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保障市场供应、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案,努力保持重要地区、敏感时段的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来自搜狐网络

  • 【分享】上海实行危废监管联动

    上海世博会,是继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世界性盛会,其参展规模和参观人数将达历届世博会之最,这对环境安全保障工作也是一次严峻考验。世博会期间,人口流动量大,地理环境较为复杂,如何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事件,以保障世博环境安全?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  ■完善日常监管机制  □全面开展风险排查  对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监管是上海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废管理中心)工作内容之一。中心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危险废物的特性决定了对其处置和贮存环节的监管在世博环境安全保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针对各单位处置水平参差不齐、不断有新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企业申报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着差异等实际情况,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必须加强引导、从严管理。要求持证单位做到台账清晰,安全责任明晰,签订并认真落实环境安全管理承诺书。  早在世博会开园前,上海市固废管理中心就组织力量,加强执法监察,对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排查,不留死角,尤其重点排查水源地附近,消除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隐患,保证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项环保措施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加强了上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运行的监管,确保医疗废物从应急状态到常态化运行的正常有序。从2009年底,在松江、青浦、嘉定3个区分别建立了区级“辐射与固废管理站”,专门从事辐射环境和危险废物的执法监管,进一步深化了市、区两级联动机制。目前,这在全国直辖市固废管理建制中还是首例。  同时,与上海市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法人签订《2010世博期间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管理承诺书》,明确各单位在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环节的职责和防范流失方面的作用,知晓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重点岗位和管理人员主动防范意识,促进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措施,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此外,还组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对近3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的单位重点开展检查,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借助社会各界力量  □建立应急保障体系  上海世博会期间的危险废物安全保障工作,从整体看呈现两大特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居民的环境安全意识增强,世博会期间的应急出动反而比往年同期下降;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经营活动正常有序,既保障了世博会环境安全,又促进了工业生产,做到了世博会和城市发展两不误两促进。  要想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做得好,必须有一套强有力的基础力量做支撑。借助社会力量,由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上选择有经验、能力强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充实应急保障队伍,建立应急保障体系,是上海市危险废物应急保障工作的特色之一。一旦有危险废物环境事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环保局应急办统一指挥,固废管理中心应急小组现场指导,危险废物应急救援单位开展现场清理,安全处置污染物。  ■建立区域联动机制  □实施应急保障方案  为强化上海世博会的环境安全保障,确保危险废物安全转移和妥善处理,结合长三角地区实际,依托现有的长三角危险废物监管联动工作平台,制定和实施《上海世博会期间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联动和应急保障方案》。  “不管是市、区两级联动机制,还是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固废应急保障方案,其根本目的都是为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安全隐患。若发生立即启动安全保障,请求支援。以医疗废物、大宗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等上海处置能力紧张或者现无能力处置的危险废物为重点,以‘当前能力有余量、处置技术有保障、环保管理较规范’为筛选原则,江苏、浙江两省环保厅预先确定上海周边地区对应类别危险废物的备选利用处置单位。”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道。  一方面,长三角固废应急保障方案合理调度区域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源,开设应急设置“绿色通道”。在世博会期间,当上海及周边地区产生本地区无能力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或者虽有相关利用处置设施,但因意外停运、减量运行,本省市内又无法及时平衡时,按照“就近套配、简化程序”的原则,通过调配单方式请求相关省份支持相关危险废物跨省处置。另一方面,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严控废物流失和非法处置。因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意外停运、减量运行或者其他原因,产生的危险废物无法在本地消纳处理时,应及时启动跨省市应急处置程序。  同时,以世博会环境安全保障为重点,推进危险废弃物事故应急技术资料和专家共享,建立危险废弃物事故应急清理处置跨区域技术支援机制,强化区域合作。如果应急事故发生地省级环保部门请求,相关省市在人力、物力上予以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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