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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相关的资讯

  • 药监局采取四项措施强化药品质量监管
    记者从14日的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将通过推行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四项措施,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据介绍,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即将颁布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制定实施计划和有关配套文件,改进检查方式和评判标准,突出动态检查、按品种检查,强调软件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起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牢固树立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意识,从根本上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推进医改工作的新要求,加快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提高技术要求和准入门槛,引导药品经营规模化、现代化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重点加强对原料购进、投料监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将强化药品抽验,加强药品抽验与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稽查执法的有机配合,严肃查处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浈表示,近两年,药品生产原辅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但一些生产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断扩大产能,降低成本,由此带来新的质量风险。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质量监管,决不允许突破质量的底线。
  • 王浩院士:地下排污急需相应执行标准及监管措施
    因为怒斥河北沧县环保局局长邓连军在回应村民有关地下水遭到污染时谎话连篇,中国工程院院士、水文资源专家王浩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日,《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了王浩,他表示,目前中国六成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地下排污是主要因素之一,亟须对此建立相应的执行标准和监管。   地下水污染由城市向农村扩散   王浩表示,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化肥和农药的超量使用、垃圾场的淋滤和地下油罐的渗漏等原因,我国地下水正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曾有中国地质调查局的专家指出,中国90%地下水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64%的地下水污染严重。”   王浩进一步表示,近些年,地下水被大量超采,在地下形成了大面积的地下水漏斗,更加剧了地面污水向地下水的倒灌。官方通报显示,华北地下水超采达1200亿立方米,相当于200个白洋淀的水量,地下水位的不断下降,使华北平原形成了一个巨大地下水降落漏斗区。在这些地区排污,不仅会污染浅层地下水,而且随着浅层污水不断向深层流动,深层地下水也很容易受到污染。   “总之,中国地下水污染已呈现由点向面演化、由东向西扩展、由城市向农村蔓延、由局部向区域扩散的趋势。”王浩说。   自然界与人类皆受影响   王浩认为,地下水被污染会造成多方面的负面影响。首先,它直接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地下水受污染后硬度过高,作为饮用水,不仅苦涩难饮,而且会引起胃肠功能紊乱,出现呕吐、腹泻、胀气等症状 地下水遭受污染后,往往引起水中三氮含量的变化,如果水中三氮含量过高,就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引发硝酸盐急性中毒。   此外,地下水源如果受到严重的有机污染甚至重金属污染,将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更大的危害。王浩表示,近些年,太湖、巢湖等地“癌症村”的陆续出现,引起人们对水污染这种环境因素与癌症发病率之间关系的广泛关注。   “灌溉用水的污染也会影响农产品的质量。”王浩说,再者,在我国尤其是北方地区,地下水占工业生产用水的比重很大,地下水的污染将严重影响工业生产。   王浩还表示,污染物排入河流、湖泊后,甚至能导致某些水中生物的灭绝。   现行污水废液处理方式应改变   王浩介绍,实际上,政府部门针对企业排污及污水处理标准出台了相应政策,以将工业发展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但一些不法企业却将那些含有难以降解的剧毒致癌物的工业污水废液,悍然排入地下。除了挖渗坑、渗井偷排外,为了躲避查处,有的污染企业还会用高压泵将大量污水直接注入地下,南方一些企业甚至将污水排入地下溶洞。   另外,企业通过渗坑、渗井排污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些污水往往会渗入地下含水层,造成地下水污染。“由于我国污水、废液处理方式的不当及排污技术的不成熟,地下排污无疑成了我国地下水污染的罪魁祸首。”王浩表示。   从国际上来看,目前地下排污有三种类型,前两种为我国普遍采用的渗坑渗井排放和浅井水层排放,这两种方式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三种方法即高压深井排放,又称“深井灌注”,这项创新技术已被许多国家采用,被证明是一种成熟、领先的污水、废液处理方式。   然而,王浩认为,深井灌注作为一种安全的地下排污方式,对地质条件、挖井深度以及深井的安全保护度要求极高,并且难以经受地壳运动的长期考验。   “对于这种新型的地下排污方式,我国在技术层面上是基本可行的,但要完全做到安全向地下排污,还需要相应的执行标准及监管措施。”王浩表示。
  • 农业部八项措施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决定2014年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要求各级农业部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今年工作更突出的位置,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做到“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推进八项措施落实,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和审批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投入品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全面推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备案许可,落实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严格兽药经营规范。在关键农时和投入品生产经营高峰期,对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及生产企业开展督导巡查和质量抽检。督促农产品生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对农户的教育和监督,杜绝使用不合格农业投入品。   二、严格源头管控和生产记录。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普查监测制度,对于重污染区,有步骤依法调整种植养殖结构。严格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将控肥、控药、控添加剂等技术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重大措施予以普及推广,鼓励各地加大高效低毒药物补贴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力度,大力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   三、严格监测抽查制度。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集中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和隐患。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和风险评估体系,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的品种和范围。加强检打联动和区域防控,对监督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及时组织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四、推行产地证明和追溯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和进一步落实畜产品产地检疫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规范,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鼓励地方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追溯试点,率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依法加强农产品包装管理,发挥包装在品牌营销、防止污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包装销售的产品进行明确标注,推广先进标识技术,提高产品标识率。   五、严格畜禽定点屠宰和奶站许可管理。依法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注水和注入其他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加强巡查和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畜禽,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畜禽屠宰检疫,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加强婴幼儿乳粉原料奶的监督检查。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监管,严格奶站许可管理,督促奶站落实收购销售记录、检测记录等制度,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违法违规行为。   六、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进程,力争三年内形成科学统一并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扩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建设规模,推行全程标准化管理和农产品认证。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稳步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强化认证产品监管,严厉打击假冒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大力推进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和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   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投诉举报。全面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各方力量参与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扩大社会监督。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八、严格案件查处移送和责任追究。认真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查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案件移送、大要案督办等工作机制,震慑和严惩违法分子。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文章转载自: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9项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服务重点产业链
    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服务重点产业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部署要求,推进531重点产业链递进培育工程,引导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在“产业强链”中更好地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制定如下措施:1、建立重点产业链检验检测需求清单。围绕江苏省50条重点产业链,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摸清链上骨干企业及地区分布情况。通过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电话访谈等形式,全面收集链上重点企业的检验检测需求信息,经过分析、过滤、筛选,逐一建立检验检测需求清单,逐步完善清单内容。2、建立重点产业链检验检测能力清单。通过智能分析和人工筛查,全面梳理获江苏省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按链分类、汇总检验检测能力及机构信息,形成全省服务重点产业链的检验检测能力清单,并定期更新清单内容。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接市场监管总局及其他地区检验检测资质能力数据,逐步形成涵盖华东地区乃至全国的检验检测能力清单。3、提升重点产业链检验检测能力。针对企业在产品检测上遇到的“找不到”“测不了”“测不全”等困难,通过向其提供检验检测能力信息或向检验检测机构发布需求信息,在苏检通平台设立检验检测供需信息公示专栏,促进检企充分对接。针对企业在送检产品上存在的“周期长”“距离远”“花费大”等难题,引导当地检验检测机构增扩能力、异地检验检测机构分设实验室,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地区的检验检测规模和能力,方便企业就近检测。针对行业公认的检验检测难题,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攻关。4、推进检验检测服务企业研发创新。调研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建立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等方面的情况,遴选部分成功案例开展“麻雀式”解剖,探索检验检测机构在企业产品设计、开发、小试、中试、定型评价等研发阶段的服务模式,适时召开检验检测服务产业技术创新研讨会、推进会,发布检验检测服务企业研发十佳案例。5、推动重点产业链上高端技术平台建设。围绕江苏省50条重点产业链,开展国家质检中心、省质检中心、省计量中心、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规划布局研究,出台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发布中心建设榜单,优先支持建设一批重点产业链急需的中心。修订省级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质检中心技术创新服务规范》,引导中心在服务重点产业链中发挥行业排头兵和技术高地作用。6、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坚持以法治监管为根本,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智慧监管为手段,探索构建权责清晰、流程明确、协同高效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机制。制定省市县三级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清单,发布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结果统一研判标准,开展部门联合、地区交叉检查,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行政指导,督导其严格落实《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行为负面清单》,提高检验检测服务公信力。7、加强检验检测服务重点产业链政策支持。加强产业政策研究,联合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推动出台支持检验检测服务重点产业链的政策措施。对服务重点产业链成效突出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标准制订、能力提升、科研立项以及承担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能力验证任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有条件地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8、建立重点产业链检验检测服务联盟。以重点产业链检验检测能力清单和需求清单为指引,选择2至3条重点产业链先行试点,组织链上重点检验检测机构建立检验检测服务联盟,开展信息共享、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为深入推动检验检测服务重点产业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至其他重点产业链,实现“一链一联盟”。9、加强典型引路和宣传引导。积极培育、挖掘和树立检验检测服务重点产业链的先进典型,每年评选发布检验检测服务重点产业链优良案例。结合“质量月”“世界认可日”“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主题活动,加大检验检测服务重点产业链成效和典型宣传力度,树立检验检测服务产业发展的鲜明导向,引导检验检测与产业融合发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实际,细化落实检验检测服务重点产业链的政策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开展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政策执行跟踪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 新三板要求安谱实验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于10月底前披露半年报
    p   安谱实验于昨日发布公告,《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 /p p   一、基本情况 /p p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p p   收到日期:2018年9月25日 /p p   生效日期:2018年9月19日 /p p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p p   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谱实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张路59 号。 /p p   彭华,时任董事长,女,1967 年10 月出生。 /p p   沈志希,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男,1963年10 月出生。 /p p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p p   信息披露违规。 /p p   二、主要内容 /p p   (一)涉嫌违规事实: /p p   挂牌公司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p p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的相关规定。 /p p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p p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p p   对挂牌公司安谱实验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p p   对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彭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沈志希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p p   挂牌公司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前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 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勤勉尽责,确保挂牌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半年报披露工作。 /p p   三、对公司的影响 /p p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p p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采取的是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将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 /p p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p p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采取的是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将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p p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p p   不适用 /p p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p p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p p   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规则及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p p   五、备查文件目录 /p p   《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8]2069号)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9月26日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同日,安谱实验还发布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br/ /p p   (一)审议未通过《 strong 关于要求董事会对2017年年报中费用虚减和净利润虚增进行说明的议案 /strong 》 /p p   1.议案内容: /p p   经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审议主要内容如下: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属于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支付了款项(钱),会计都应该在账筹上记录当期的费用增加。提议股东了解到,公司2017年年报存在以下问题:2017年有部分运费和仓储费未计入2017年 2017年有部分年终奖和销售提成未计入2017年 请董事会核实说明。 /p p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票 反对3票 弃权0票。 /p p   反对原因:董事彭华、韩双来、寿淼钧认为:因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尚未审议通过,在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得到审议批准前,不同意对于以前年度事项进行审议。 /p p   (二)审议未通过《 strong 关于要求董事会对夏敏勇与聚光科技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激励奖金合法性进行确认的议案 /strong 》 /p p   1.议案内容: /p p   经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审议主要内容如下:夏敏勇本人与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收购补充协议中约定,聚光科技支付给夏敏勇的股权转让价款中取出部分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给安谱实验的管理团队。请董事会确认该奖励基金是否合法,是否对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 /p p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票 反对3票 弃权0票。 /p p   反对原因:董事彭华、韩双来、寿淼钧认为:因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尚未审议通过,在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得到审议批准前,不同意对于以前年度事项进行审议。 /p p   (三)审议未通过《 strong 关于要求董事会对未组建工作小组检查公司费用进行说明的议案 /strong 》 /p p   1、议案内容: /p p   经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审议主要内容如下:基于公司半年报被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否决,为确保半年报后续能够获得通过,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组建由公司监事会牵头的工作小组检查公司费用问题。但截止到2018年9月14日,该工作小组还未组建。请董事会高度重视,避免由于公司半年报未披露而造成公司摘牌的风险,请董事会核实说明。 /p p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票 反对3票 弃权0票。 /p p   反对原因:董事彭华、韩双来、寿淼钧认为:董事会已通过组建工作小组的议案,并正就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进行沟通确认中,不同意进行重复说明。 /p p   (四)审议未通过《 strong 关于要求董事会对总经理彭华女士在香港的私人账户用于收取海外客户货款进行调查的议案 /strong 》 /p p   1.议案内容: /p p   经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审议主要内容如下:请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彭华女士是否存在使用境外私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的情况进行调查,需明确收取了多少海外客户的货款和这些货款的处置情况。 /p p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票 反对3票 弃权0票。 /p p   反对原因:董事彭华、韩双来、寿淼钧认为:因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尚未审议通过,在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得到审议批准前,不同意对于以前年度事项进行审议。 /p p   (五)审议未通过《 strong 关于要求董事会对总经理彭华女士是否继续实际管理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的议案 /strong 》 /p p   1.议案内容: /p p   经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审议主要内容如下:鉴于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性及公司章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规定,请董事会对总经理彭华女士是否继续实际管理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p p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票 反对3票 弃权0票。 /p p   反对原因:董事彭华、韩双来、寿淼钧认为: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该公司独立经营管理,彭华女士除任该公司董事长外不担任其他职务,不同意该议案。 /p
  •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强化检测机构市场属性,全面落实检验检测改革措施
    《规划》的基本原则提出,积极应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检验机构的公益属性和检测机构的市场属性,全面落实检验检测改革措施。加强制度创新与政策集成,促进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的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鼓励创新要素向企业、检验检测机构集聚,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基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进程。《规划》主要目标提出,培育一批特种设备跨国企业,打造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创建10个以上特种设备产业集聚区,推动特种设备重点产品进出口总额增长5%以上。《规划》要求,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服务品质,引导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检验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新技术引进及特种设备产品和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出口,推动中国特种设备高端产品、成套设备走出去。推进检验检测改革。坚持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公益属性,完善检验供给模式,做优做精公益性检验技术机构,规范引导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健康发展;引导检验机构加强科技研发创新,强化对特种设备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开展重大活动保障、服务产业提升、普法科普等公益性活动;完善以发现隐患为导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自检工作。强化服务支撑。强化特种设备检验对安全检查工作和企业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以提升科研与技术能力为导向,创新检验检测方式,探索智能检验模式,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合理规划检验检测机构布局,支持特检机构做优做强,打造具有国际一流技术竞争力的国家级特检机构和一批国内领先水平的区域级特检机构;发挥省,市级特检机构公益属性,积极承担属地保障性检验工作,有序引入社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鼓励特检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际影响力。特种设备产业基础提升行动专栏明确,开展特种设备关键零部件质量可靠性评价技术研究,制订产品质量分级标准,实施高端品质产品认证。
  •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双酚A监管措施
    4,4'-二羟基二苯基丙烷(Bisphenol A,又称双酚A或BPA)是聚碳酸酯、环氧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的原料,这些高分子材料被广泛用于生产化工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如婴儿奶瓶、餐具、微波炉器皿、食品包装容器的涂层、饮料瓶以及供水管道等。研究表明,双酚A是一类具有雌激素样活性的内分泌干扰物。鉴于双酚A的潜在健康危害,近年来,部分国家和地区就双酚A对人体的潜在健康影响进行了风险评估。虽然大多数国家的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双酚A的膳食暴露水平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考虑到双酚A的潜在低剂量效应以及动物实验的不确定性,部分国家仍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如美国部分州禁止含双酚A的材料用于婴幼儿食品包装容器。加拿大政府已禁止婴幼儿食品包装材料中使用双酚A,并在2010年将双酚A列入毒性化学品条例中。欧盟委员会2010年11月25日宣布,从2011年3月1日起欧盟范围内起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从2011年6月1日起,欧盟范围内将禁止流通和进口含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   卫生部高度重视双酚A安全性问题,特别是对婴幼儿健康的影响,部署开展了安全性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将婴儿配方食品罐装容器和塑料奶嘴中双酚A列入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将双酚A对人体的健康影响评估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优先项目。此外,正在卫生部网站上征求意见的拟批准的116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中规定,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酯产品不能用于接触婴幼儿食品。   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护婴幼儿健康,卫生部已就发布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容器公告事宜公开征求意见(详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用容器公告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319号)。
  • 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 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 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药监局  2023年1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二十大报告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当前中药质量安全监管和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全面加强中药全产业链质量管理、全过程审评审批加速、全生命周期产品服务、全球化监管合作、全方位监管科学创新,向纵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药品监管实践和具有中国特色的中药科学监管体系建设,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强中药材质量管理  (一)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进一步调动中药材产地地方政府、中药材生产企业、基地农户积极性,推动中药生产企业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向中药材种植加工环节延伸,促进中药材生产加工与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结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监管,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的基础上,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及采购行为,加强趁鲜切制中药材质量管理。  (二)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充分发挥GAP在中药材生产质量监管的重要作用,组建国家GAP专家工作组,研究完善实施工作推进方案和配套技术要求,促进中药材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种植养殖。通过GAP延伸检查、符合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推动中药生产企业采取自建、共建、联建或共享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稳定中药材供给,使用符合GAP要求的中药材。分品种、分步骤研究明确部分重点或高风险中药品种生产使用的中药材应当符合GAP要求。中药注射剂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原则上应当符合GAP要求。  (三)完善中药材注册管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品种目录》,依法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中药材品种实施审批管理。加强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修订《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修订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确保地方药材标准与国家药品标准协调统一。  (四)建立中药材质量监测工作机制。组织综合分析中药材质量监测数据,关注不同产地中药材质量的差异,研究发布中药材质量监测报告。构建涵盖药材品种考证、产地、质量、安全等信息的国家中药材质量基本数据库,促进中药材数据信息的共享和共用。  (五)改进中药材进口管理。持续强化进口药材检验能力建设,提升进口药材质量追溯水平。根据国家战略区域规划要求,有序开展对申请增设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合理增设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  二、强化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监管  (六)加强中药饮片审批管理。遵循中医药理论和用药规律,围绕质量安全风险,推动中药饮片炮制机理研究,建立健全中药饮片质量评价体系。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目录》及配套文件,依法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中药饮片实施审批管理。  (七)完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分批发布实施并不断提高完善《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加强对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备案管理,指导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强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完善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中药饮片的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等规定。  (八)规范中药饮片生产和质量追溯。遵循中药饮片炮制特点,结合传统炮制方法和现代生产技术手段,研究完善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探索建立中药饮片生产流通追溯体系,逐步实现重点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和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发布实施《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配套技术文件,规范中药饮片标签的标识内容。  (九)推动改进中药饮片生产经营模式。引导和督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结合产业规划、资源优势、技术能力等生产实际,优化调整品种生产结构,逐步推进实现中药饮片集约化、精品化、规模化的生产模式。  (十)强化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过程管理。督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生产,严格供应商审核,加强中药材鉴别、中药饮片炮制、颗粒生产、检验放行等全环节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全过程符合相应的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三、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十一)积极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作用。推动医疗机构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真实世界研究等技术手段,围绕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法用量、疗程以及体现中药作用特点和优势的评价指标等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展研究。发挥人用经验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作用,支持将疗效确切、特色优势明显,不良反应少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向新药转化。  (十二)严格备案和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及时对已备案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抽样检验。规范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支持通过调剂在不同医疗机构内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区域配制车间监管,严格监管其配制中药制剂的质量。  (十三)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不良反应监测。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药物警戒体系,主动开展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疑似不良反应的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必要时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有效性、安全性开展研究和综合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主动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有关批准证明文件或注销备案。  四、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  (十四)持续推动中药评价体系的研究和创新。优化中药审评审批体系和机制,推进注册“末端”加速变为向“前端”延伸的全程加速,制定发布实施《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加快推进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多元化中药评价技术标准和临床疗效评价方法。  (十五)完善中药应急审评审批机制。快速有效应对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对国务院卫生健康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定急需中药实施特别审批程序。鼓励并扶持用于重大疾病、罕见病,或者儿童用中药新药的研制,对符合规定情形的相关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  (十六)完善中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优化非处方药上市注册与上市后转换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和要求,规范开展中药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技术评价,研究制定中药非处方药审评技术要求,进一步发挥中成药在自我药疗中的作用。  五、重视中药上市后管理  (十七)完善中药上市后管理工作机制。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服务,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特点制定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评价,对药品的获益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采取修订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召回药品、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措施。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开展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持续提升对中药注射剂的药物警戒水平和能力。  (十八)强化中药上市后变更管理。完善基于风险控制的上市后变更管理,进一步明确不同变更风险等级划分的标准,加强对高风险变更品种的审评审批。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提升中药质量的主体责任意识,发挥末端政策发力优势,提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  (十九)加强中药不良反应监测。组织研究开发符合中药特点的中药不良反应信号监测工具,对发现的安全性风险信号及时开展综合分析研判,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力度,及时防控用药风险。  六、提升中药标准管理水平  (二十)优化中药标准管理。研究制定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以《中国药典》(一部)修订为契机,探索实施中药国家标准制定质量管理规范,及时将科学、成熟、适用的中药相关注册标准、国际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等转化为国家标准。建立中药国家标准快速修订机制和修订程序。加强药典委员会中药相关专委会建设,完善委员遴选和产生机制。  (二十一)科学完善中药标准。持续推进中药标准制定、修订,加快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发布实施。合理设置中药中农药残留、重金属与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害物质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限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加强中药内源性有毒成份检测技术研究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制订符合中药特点的内源性有毒成份限度标准和完善用法用量。  (二十二)加强中药标准物质研制和供应保障。完善中药标准物质研制和持续保障供应机制,强化动态预警和信息反馈机制,开展需求分析并制订研制计划,加强质量监测。分类完善中药化学对照品、对照药材和对照提取物等中药标准物质的研制和标定技术要求。  (二十三)提升中药标准数字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中药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动态数据库,加快推进数字化标准建设,及时更新数据,实现药品标准的发布、查询、分析、研究、维护信息化。  七、加大中药安全监管力度  (二十四)创新中药质量监管模式。逐步构建“网格化”监管模式,完善中药生产监管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中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逐步建立并完善中药生产区域化风险研判机制,针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持续加强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中成药监督检查,有序开展中药材延伸检查。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中成药流通经营秩序,强化使用环节质量监管。  (二十五)加强中药质量抽检监测。持续推进和完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质量抽检,结合监管需求和行业发展实际科学开展探索性研究,对抽检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依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或质量提升措施,优化中药质量公告发布工作机制,依法发布抽检监测结果,向公众客观准确传递中药质量安全信息。  (二十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和/或经营企业涉嫌注册、备案造假,以及掺杂掺假、编造记录、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窝点”制售中药假药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监测、投诉举报等线索,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坚决查清源头、一追到底,依法追究犯罪人员刑事责任,坚守中药安全底线。  八、推进中药监管全球化合作  (二十七)充分发挥国际合作平台作用。进一步深化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草药监管合作组织(IRCH)、西太区草药监管协调论坛(FHH)国际合作,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框架、“中国-东盟药品合作发展高峰论坛”、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药合作中心等平台作用,积极推动在传统草药监管合作、标准协调等方面进一步形成国际共识。  (二十八)支持中药开展国际注册。积极开展中药国际注册政策宣贯和交流,支持国内具有临床优势的中药开展国际注册,鼓励开展中药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按计划组织对进口药材的产地、初加工等生产现场以及境外中药(天然药物)的研制、生产实施检查。  (二十九)传播中药监管“中国经验”。加快推进中药监管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指导原则翻译工作,分批次印制中药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外文版本,加快国际推广,为国际传统草药监管规则和标准制修订贡献“中国经验”。  九、保障措施  (三十)强化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强化与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协同联动,在中药相关重大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各部门共同推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良好局面。  (三十一)大力发展中药监管科学。研究制定中药监管科学发展战略和关键路径,推进开展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积极筹建药品监管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依托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科学基地、重点实验室和重点项目实施,推动研究用于中药评价的新工具、新方法和新标准,并建立促进其用于中药监管的转化认定程序,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药监管科学体系,解决中药监管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和战略性技术问题。  (三十二)加强高端智库建设。充分发挥高端智库作用,组建由中医药领域和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院士、国医大师以及资深专家组成的中药管理战略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中药监管科学工作专家组,为国家药监局提供相关政策、法律咨询,提出决策参考、工作建议,确保中药监管工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  (三十三)重视监管科学人才队伍培养。加强与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以及行业学会、研究会等合作,构建中药监管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分类别开展监管能力和实务培训,培养一支适应中药高质量发展的监管队伍。  (三十四)夯实中药监管基础建设。加强中药监管基础数据建设,开展数据科学研究,从技术标准、质量追溯、过程监控、风险监测等方面,推动构建以数据为核心的中药智慧监管模式。  (三十五)全面落实国家区域战略。落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鼓励条件成熟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中药产业更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
  • 《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正式实施!对重点新污染物采取严格管控措施
    近日,《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要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物质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5年,上海将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基本形成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据悉,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起步较晚,工作基础相对薄弱,本次颁布的工作方案就是为这项工作打基础、建体系、强能力。文件具体内容如下: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严格落实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5年,本市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完成本市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二、落实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区政府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建立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严格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关法规标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落实和完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等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药品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一)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在重点行业对重点化学物质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建立本市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数据库。2023年底前,根据国家部署完成本市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以本市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建立健全评估数据库。2025年底前,完成抗生素、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HxS类)、壬基酚、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双酚A等环境风险筛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根据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细化制定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衔接后续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动态发布,自动动态更新相关清单及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药品监管局、上海海关等有关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四)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实施本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专项工作方案,统筹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研究性监测,持续推动在青草沙、金泽等水源地和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石化、医药、水产养殖等重点行业,上海化工区等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本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四、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一)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宣贯培训,推动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分类强化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严格落实化学品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上海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监督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要求,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推动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对重要消费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四)加强典型园区新污染物源头监管。依托上海化工区环境综合监管平台,探索推进上海化工区新污染物治理监管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上海化工区双酚A等特征物质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严格控制存在环境健康风险的新污染物新改扩建项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化工区管委会)(五)推动消防行业淘汰含PFOS类泡沫产品。鼓励消防行业按照规定从源头提前淘汰含PFOS类泡沫产品的采购,完成上海化工区等消防部门现有装置中含PFOS类泡沫库存产品的环境无害化销毁处置示范工作,进一步降低全氟化合物排放的生态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五、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一)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引导企业持续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产品),并在本市企事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使用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医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做好兽药实名销售和使用追溯,持续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加强水产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严格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加强农药风险监测预警,持续监测跟踪农药安全使用风险情况。在农田、森林、绿地等区域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绿色防控、生物防控等植保综合防治措施,并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六、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一)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并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持续推进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升工程。推进本市自来水厂在常规工艺基础上增加深度处理工艺,有效去除抗生素等新污染物,到2025年,全市自来水厂深度处理率达到90%。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质技术与管控标准体系,加强难去除新污染物的高效去除技术研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城投集团、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深化水产养殖业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持续开展水产养殖业新污染物跟踪监测。在青浦区金泽镇沙田湖,利用人工湿地继续开展养殖业尾水中抗生素治理试点,并加强人工湿地日常维护和尾水排放口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监测。鼓励和引导水产养殖企业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新型污染物末端处置可行技术指南(试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四)加强制药行业新污染物排放治理。开展制药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制药行业相关排放标准、规范,加强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五)加强微塑料污染治理。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开展海洋塑料垃圾监测调查,探索开展海洋微塑料监测工作,建立岸滩垃圾清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七、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一)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持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加强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提升创新能力;结合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支持本市环境领域有关重点实验室加强新污染物相关研究。(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本市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推动新染物检测技术和质控标准化,打造本市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平台。建设本市新污染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数字化赋能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结合各区实际细化分解、完善本方案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分别报送新污染物治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监管执法信息通报机制。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强资源配置与统筹,保障新污染物治理重点支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上海银保监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12345”等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 上海发布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措施
    目前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已经从20个工作日缩减到10个工作日。但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近期调研走访时,一些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能否再快一点?”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进一步缩减资质认定许可时限、简化技术评审、提供电子证照……检验检测机构的期盼,最终形成了上海市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的8条举措。为了“再快一点”,8条措施进一步压缩了时间。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标准变更书面审查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制证送达环节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同时,推出容缺容错受理,对具备申请资质认定事项基本条件、信用良好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材料存在欠缺或需更正内容的,机构书面承诺后可先行予以受理。8条举措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欢迎。东方国际集团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检验检测机构因营业执照上存在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冲突的经营内容,按照以往的流程要求,需要机构先变更营业执照去除上述内容,才可提交资质认定申请。现在通过实施容缺容错受理,经机构承诺及时调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定申请先予以受理,机构同步进行经营范围变更,为机构节约了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时间,帮助机构早日获得资质认定许可,提升其应对市场变化的响应能力。8条措施中,对检验检测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能力项目,在获得认可后6个月内申请相同能力项目资质认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经采信CNAS认可结果获得相关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天祥中国区质量总监刘滢表示,市场监管部门采信了我们4月21日获得的CNAS认可的53项检验检测能力结果,通过实施书面审查,简化现场评审的方式,在3周内就完成了上述检验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许可,比以往节省了一半多的时间,也为机构节省了准备现场评审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为机构快速获得检测能力资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方面,8条措施提出在实现资质认定证书电子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和服务领域,对每次办理完成的资质认定事项提供相关的能力附表电子版下载等,力争通过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的效率、便捷度和人性化,不断降低检验检测机构制度性交易成本。近年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一系列检验检测工作改革举措,在全国率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持续提升的高端检验检测能力供给,为上海市重点产业体系布局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撑。
  • 陕西汉中多措施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
    今年以来陕西汉中局采用水质采样外包,加强人员培训,新仪器对比试验分析等多措施,努力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考核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为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质量和工作效率,汉中局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监管,积极开展新仪器对比试验分析等,多措施,努力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一是及时组织开展离子色谱、流动注射仪等新仪器精密度偏性试验及结果对比分析,力争充分发挥新仪器设备效能。二是举办培训班对采样人员严格进行水质采样、流量测验等业务培训,并进行理论考核和现场操作考核,确保持证上岗。三是将水质采样工作按路线划分片区实行外包,与承包人员签订协议,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工作效率。四是严格科学监管,加强质量控制。为采样人员配备了水质采样器、手持式电波流速仪、直读式数字流速仪、GPS定位器等先进设备,确保水质样品质量及实测流量真实可靠,采样断面位置准确。 通过多项措施实施,扩展了水环境监测队伍,提升了专业人员素质,增强了水环境监测效能,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考核服务夯实了基础。 来源:汉中水文局
  • 质检总局出台十项措施支持东兴试验区建设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出台《关于支持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从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升检验检疫服务和保障能力等6个方面提出10项具体措施,支持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   这10项措施具体为: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优化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支持边境扩大对外开放,支持边民互市贸易转型升级,支持东兴构建国际交通枢纽,支持东兴物流、商贸、会展业发展,支持临港工业、海洋产业和出口加工等产业发展,支持特色旅游业发展,支持东兴发展绿色产业,防范疫病疫情传入、加强检验检疫机构和能力建设。   据悉,近年来,广西检验检疫局深入贯彻国务院促外贸保增长部署,积极采取措施支持推进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该局局长卢厚林表示,广西检验检疫局将进一步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研究细化各项措施,全力支持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
  • 15条措施促进中关村食品药品监管及产业发展 北京市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与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p & nbsp & nbsp 为深化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食品药品监管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事项的批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广泛听取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研发企业意见,印发了《关于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支持中关村食品药品监管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事项批复的实施意见》,旨在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开展改革政策先行先试、提升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协同发展。《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创新药物审评审批、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支持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搭建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平台、试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提升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与服务能力等15条具体措施。 /p p   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及服务能力提升方面,《实施意见》指出: /p p    strong 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 /strong /p p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建设,积极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资质认定,优化检验检测流程,提升检验检测服务水平。进一步整合资源,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建立密切合作机制,与社会第三方实验室加强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和认证中心,开放共享,合作共赢。建设风险物质检测、非法添加物质检测、中药毒性物质检测等创新平台,为风险防控提供有效技术保障。 /p p    strong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制定的服务 /strong /p p   北京市药检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加强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合作,积极争取参与承担药品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物质标定、标准起草等工作。加强对创新药物医疗器械研发、生产企业标准制定的服务和指导,引导企业参加国家标准制定,占领国内标准的制高点,提升北京市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引导企业研究国标标准规则,参与通用质量及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提升国际标准话语权。 /p p    strong 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strong 。 /p p   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等多种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申请世界卫生组织(WHO)良好实验室规范认证,争取获得更多的国际检测认证资质,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模式,更好的为药品医疗器械国际注册和产品进出口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p p br/ /p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8条举措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在实地调研走访中,一些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希望能够进一步缩减资质认定许可时限、简化技术评审、提供电子证照等意见建议。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关切和期盼,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着手开展研究,历经多轮头脑风暴,反复可行性分析,多方征求意见,力求政策“解渴”,最终形成了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的8条举措。许可时限“再快一点”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刀刃向内、自我加压进行改革,进一步压缩存量空间,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标准变更书面审查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将制证送达环节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国家机器人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开展机器人产品检验检测实施容缺容错受理解企业燃眉之急,办理许可更有速度。此次,市市场监管局推出的容缺容错受理,对具备申请资质认定事项基本条件、信用良好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材料存在欠缺或需更正内容的,机构书面承诺后可先予以受理。 政策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检验检测机构的欢迎和认可。东方国际集团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检验检测机构,因营业执照上存在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冲突的经营内容,按照以往的流程要求,需要机构先变更营业执照去除上述内容,才可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但通过实施容缺容错受理,经机构承诺及时调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资质认定申请先予以受理,机构同步进行经营范围变更,为机构节约了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时间,帮助机构早日获得资质认定许可,提升其应对市场变化的响应能力。采信互任“再加一点”市市场监管局以为检验检测机构降本减负为导向,以信任传递为抓手,简化检测能力申请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能力项目,在获得认可后6个月内申请相同能力项目资质认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经采信CNAS认可结果获得相关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天祥中国区质量总监刘滢表示,市市场监管局采信了我们4月21日获得的CNAS认可的53项检验检测能力结果,通过实施书面审查,简化现场评审的方式,在三周内就完成了上述检验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许可,比以往节省了一半多的时间,也为机构节省了准备现场评审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为机构快速获得检测能力资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惠企服务“再优一点”市市场监管局加速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在实现资质认定证书电子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和服务领域,对每次办理完成的资质认定事项提供相关的能力附表电子版下载等,力争通过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的效率、便捷度和人性化,不断降低检验检测机构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主动推广、靠前服务,通过公益培训等方式面向检验检测行业精准推送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持续开展上海市检验检测创新案例评选和发布,加大对行业典型的宣传力度,形成检验检测行业“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在市市场监管局窗口大厅指导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一系列检验检测工作改革举措,在全国率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持续提升高端检验检测能力供给,加快构筑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创新体系、服务体系,围绕“2+(3+6)+(4+5)”重点产业,开展首批5家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建,组织推进23项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试点项目,为本市重点产业体系布局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推动上海成为全国检验检测活动最活跃的地区之一,行业发展快速,年营收持续保持两位数增长,质量和效益位居全国前列,以占全国2.5%的机构数量创造了占全国7.6%的业务收入,国内检验检测核心市场的地位不断巩固,国际知名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国际组织均落户上海,国际化程度全国领先。新闻链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行业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为大力推进改革创新,降低检验检测机构制度性交易成本,赋能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上海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的上海篇章作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有关工作优化举措通知如下:一、压缩资质认定办理时限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标准变更书面审查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将制证送达环节时限由法定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二、实施容缺容错受理对具备申请资质认定事项基本条件、申请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资质认定的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固定场所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欠缺或需更正内容的,在机构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和开展相关的技术评审,并一次性告知检验检测机构在技术评审时限内需要补正的材料和补正的形式。三、便利检验检测机构设立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实验室认可的高校、科研院所内部实验室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现有检验检测机构需更换法人主体重新申请资质认定,在其自身体系、设备、场所、人员等要素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对上述资质认定申请在技术评审环节可简化评审程序,予以便利化办理。四、优化资质认定标准受理范围将“上海标准”纳入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范围。鼓励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聚焦科技革命和产业创新,围绕促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共性技术瓶颈、服务新发展格局等方面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检验检测标准并申报“上海标准”。同时,将其他省市级地方标准一并纳入资质认定受理范围。五、简化检测能力申请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已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能力项目,在获得认可后6个月内申请相同能力项目资质认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六、深化电子证照应用加强数字化应用,拓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对每次办理完成的资质认定事项提供相关的能力附表电子版下载,进一步便利机构的经营活动。七、实施精准高效监管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指南及相关检查表单内容,优化监管方式,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八、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主动推广、靠前服务,面向检验检测行业精准推送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加大对行业典型的宣传力度,形成检验检测行业“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 河北推出七条改革措施 为检测机构松绑减负增活力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河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促进检验检测机构高质量发展,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出台《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七条措施》,进一步为检验检测机构松绑减负、增添活力。   就《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七条措施》来看,其中包括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压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时限、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持续放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简易扩项项目数量、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急评审常态化、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等等,这或将为包括食品检验检测在内的机构资质认定提供了便捷,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具体如下:   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七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促进全省检验检测机构高质量发展,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提出有关措施如下:   一、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   获得省市场监管局(原省质监局)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机构改革(企业改制)造成的合并或拆分等事项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二、压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事项的承诺时限为50个工作日内。其中,受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技术评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证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类变更事项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涉及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鉴定资格证书(适用刑事技术机构)材料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持续放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简易扩项项目数量   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增加检验检测项目(10个参数以内)时,在不需要增加新仪器设备情况下,且该项目涉及的产品类别已取得其他参数资质认定的,可每隔3个月以简易扩项方式提出新增检测项目申请。   五、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   检验检测机构在上一证书周期内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且2年内接受过省、市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的,在不涉及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调整、未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的情况下,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技术评审。   六、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急评审常态化   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新增检测项目等需要进入现场评审的资质认定申请事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原因造成不具备进入现场评审条件时,可采用远程评审方式进行技术评审。   七、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重点领域、首次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及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查虚假数据、不实数据等违法行为。重点对采用告知承诺、文件审查、远程评审方式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撤销资质认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持续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
    为促进全省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坚持多措并举,全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资质审批效率。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机构改革改制造成的合并或拆分等事项时,均可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对于实施告知承诺的申请机构,经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技术评审,确认提交的各项材料完整齐全、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即日作出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持续优化延续换证评审流程。检验检测机构在上一证书周期内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且2年内接受过省、市州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的,在未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的情况下,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技术评审,便捷高效办理资质延续。放宽扩项项目核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时,在不需要增加新仪器设备情况下,且该项目涉及的产品类别已取得其他参数资质认定的,在多次扩项后集中实施对新增检测项目的现场核查,减少现场核查次数。实施检验检测能力提升行动。紧密结合实际,聚集青海省战略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及民生类消费品等领域,提供咨询、审批便利条件,促进企业、高校等利用自身优势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并推动相关机构扩大检验检测领域及项目,助力提升产业发展和居民消费市场空间。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属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重点领域、首次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及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查虚假数据、不实数据等违法行为。实施停止采信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布处理处罚信息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联合制定计划、联合实施检查、联合通报结果。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依法依规厘清责任边界,协商抽查比例和检查内容,共同确定违法违规事实的判定依据,建立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轻机构负担。
  • 河北七措施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
    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七条措施》,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河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促进全省检验检测机构高质量发展。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获得省市场监管局(原省质监局)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机构改革(企业改制)造成的合并或拆分等事项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压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时限。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事项的承诺时限为50个工作日内。其中,受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技术评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证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类变更事项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涉及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鉴定资格证书(适用刑事技术机构)材料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持续放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简易扩项项目数量。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增加检验检测项目(10个参数以内)时,在不需要增加新仪器设备情况下,且该项目涉及的产品类别已取得其他参数资质认定的,可每隔3个月以简易扩项方式提出新增检测项目申请。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检验检测机构在上一证书周期内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且2年内接受过省、市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的,在不涉及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调整、未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的情况下,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技术评审。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急评审常态化。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新增检测项目等需要进入现场评审的资质认定申请事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原因造成不具备进入现场评审条件时,可采用远程评审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重点领域、首次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及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查虚假数据、不实数据等违法行为。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撤销资质认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7大方面28项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称《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下称负责人)就《政策措施》答记者问中表示,《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中医药工作经验,针对当前中医药发展出现的薄弱环节和改革难点,聚焦破解中医药发展面临的具体问题,全面加大对中医药的政策支持力度和投入力度。《政策措施》提出7个方面28条政策,包括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等。以下为《政策措施》原文: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中医药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医药全面参与疫情防控救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中医药仍然一定程度存在高质量供给不够、人才总量不足、创新体系不完善、发展特色不突出等问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部署,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认真总结中医药防治新冠肺炎经验做法,破解存在的问题,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和比较优势,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为此,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  (一)提高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后西的中医药类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疫病课程。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选拔培养。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并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加强“双一流”建设对中医药院校和学科的支持。布局建设100个左右中医药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推进高职中医药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强化高校附属医院中医临床教学职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增加多层次的师承教育项目,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长期坚持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绩效工资分配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医师适当倾斜。在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按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考试科目。(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院士评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工程院、中科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  (四)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加快推进中药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提升中药注册申请技术指导水平和注册服务能力,强化部门横向联动,建立科技、医疗、中医药等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中药新药进入快速审评审批通道的有效机制。以中医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统筹内外部技术评估力量,探索授予第三方中医药研究平台专业资质、承担国家级中医药技术评估工作。增加第三方中药新药注册检验机构数量。(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完善中药分类注册管理。尊重中药研发规律,完善中药注册分类和申报要求。优化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同名同方药等,研究依法依规实施豁免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部分临床试验的管理机制。充分利用数据科学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中药真实世界研究证据体系。优化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册审批。完善中药新药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技术研究指导原则体系。(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三、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  (六)保障落实政府投入。各级政府作为公立中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政府投入政策。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多方增加社会投入。鼓励有条件、有实力、有意愿的地方先行一步,灵活运用地方规划、用地、价格、保险、融资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投入,提高中医临床竞争力,打造中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强融资渠道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鼓励各级政府依法合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中医药特色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九)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等逐步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宜中则中、宜西则西”,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鼓励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内部开展中西医协作。将中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对医院临床医师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轮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中医药系统人员第一时间全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国家中医药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理论技术方法和相关现代医学技术培训。探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中医药部门和专家队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在高职临床医学专业中开设中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加强临床医学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药科室建设,逐步增加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内容。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实施西医学习中医重大专项,用10—15年时间,培养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开展中西医结合学科(专科)建设。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中西医联合攻关。逐步建立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评价标准,遴选形成优势病种目录。开展试点示范,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10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  (十三)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依托现有资源和资金渠道,用5—10年时间,评选表彰300名左右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培育500名左右岐黄学者、3000名左右中医药优秀人才、10万名左右中医药骨干人才,强化地方、机构培养责任,建立人才培养经费的中央、地方、机构分担机制。开展中医药卓越师资培养,重点加强中医基础、经典、临床师资培训。加强高校附属医院、中医规范化培训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中医基础类、经典类、疫病防治类和中药炮制类、鉴定类高水平学科。开展基层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省、委(局)共建一批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方向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加快打造中医临床能力强、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功能布局优化的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推动省域、市域优质中医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建设优势病种特色鲜明的中医医院和科室。依托高水平中医医院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打造一批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加强中医医院感染科、肺病科、发热门诊、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重症监护室等建设。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旗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有序推动中医重点领域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围绕中医理论、中药资源、中药创新、中医药疗效评价等重点领域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服务于中医药技术装备发展和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聚焦中医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等建设10—20个中医类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一批服务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医药科研支撑平台。(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科院负责)  (十六)实施名医堂工程。以优势中医医疗机构和团队为依托,建立一批名医堂执业平台。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岐黄学者等名医团队入驻名医堂的,实行创业扶持、品牌保护、自主执业、自主运营、自主培养、自负盈亏综合政策,打造一批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中医机构。鼓励和支持有经验的社会力量兴办连锁经营的名医堂,突出特色和品牌,打造一流就医环境,提供一流中医药服务。(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实施中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依托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医医院以及中药创新企业,建设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解决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制定一批中医特色诊疗方案,转化形成一批中医药先进装备、中药新药。支持中医医院与企业、科研机构、学校加强协作、共享资源,促进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应用。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中医药临床效果搜集和客观评价。(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八)实施道地中药材提升工程。加强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生产基地建设。制定中药材采收、产地初加工、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鼓励发展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推动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培育一批符合中药材现代化物流体系标准的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引导医疗机构、制药企业、中药饮片厂采购有质量保证、可溯源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标准化项目。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促进快速检测装备研发和技术创新,建设第三方检测平台。(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九)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改革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加快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发展政策举措、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提升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造3—5个中医药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负责)  (二十)实施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制定“十四五”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方式,与有合作潜力和意愿的国家共同建设一批友好中医医院、中医药产业园。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为来华接受中医药服务人员提供签证便利。协调制定国际传统医药标准和监管规则,支持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六、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二十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开展调价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调整价格,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分级定价政策,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二)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确定目录甲乙分类。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中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建立保险公司与中医药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医药服务和费用监管。(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三)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在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总量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基本医疗费用保持平稳的基础上,支持其提供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非基本医疗服务。探索有条件的地方对完成公益性服务绩效好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放宽特需医疗服务比例限制,允许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设立国际医疗部,自主决定国际医疗的服务量、项目、价格,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银保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七、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中医药领域专利审查质量,推进中药技术国际专利申请。完善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适宜性保密,提升保密内容商业价值,加强国际保护。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做好道地药材标志保护和运用。探索将具有独特炮制方法的中药饮片纳入中药品种保护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二十五)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国家中医药科技研发工作,加强中医药科研方法学、疗效评价、伦理审查等研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医药科技专项,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统筹实施。加强中医药科技活动规律研究,推进中医药科技评价体系建设。(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切实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中增设中医药专项。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支持改善一批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持续开展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及优质产品。(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文物局负责)  (二十七)提高中医药法治化水平。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强中药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中药审评和监管现代化水平。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将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二十八)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工作全局中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一体考核中医药工作,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中西医结合,全面落实中医药参与健康中国行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向中医药倾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中医药标准制定、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应急救治、文化宣传等工作力度。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有关地方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支持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附图解政策详情:图片来源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网
  • 给力:国务院七措施加强“地沟油”治理
    p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就构建“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作出安排部署。 br/ /p p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地沟油”整治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违法犯罪仍时有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地沟油”综合治理作为当前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着力在强化源头防范和监管执法、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下功夫,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地沟油”违法犯罪的土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无安全之忧。 /p p   《意见》聚焦“地沟油”综合治理,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要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有条件的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 不具备条件的,委托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p p   二是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引导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p p   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和技术手段。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研究推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 /p p   四是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p p   五是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p p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大督查力度,落实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trong  附件: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办发〔2017〕30号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源头治理,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但“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p p    strong 一、高度重视“地沟油”治理工作 /strong /p p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既要从严监管执法,加强源头治理,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 也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把“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突破。(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strong /p p   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 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p p    strong 三、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 /strong /p p   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负责)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负责)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p p    strong 四、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strong /p p   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指导地方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负责)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试点在居民家庭厨房开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理。(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抓紧研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加快制定“地沟油”的科学鉴定方法。(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合理布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strong 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strong /p p   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监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制假售假网站依法进行处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strong 六、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 /strong /p p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 /p p    strong 七、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strong /p p   各地区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力度,落实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4月15日 /p p br/ /p
  • 最高检:对关键岗位科研人员尽量不用逮捕等强制措施
    中新网7月14日电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今日介绍《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时表示,《意见》要求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特别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肖玮介绍,《意见》强调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特别要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  肖玮介绍,《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要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对于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要求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特别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 白银药检中心采取采购检测设备等措施提升检测能力
    白银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为契机,通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加强内部质量监控,完善工作制度等措施,全面提升药品检验检测能力。  一是规范管理,加强内部质量监控。通过修订各类规章制度、工作守则、程序文件等措施,顺利通过资质认证复评审工作,同时按照《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要求,加强从抽样到检验结果全程质量监控,严格规范操作、检验记录和报告书写,确保了检验数据准确、规范,杜绝了检验结果差错和事故发生。  二是强化培训,提升业务技术水平。按照制定的培训工作计划要求,从基础知识、药典内容、法律法规、操作技能、管理规范5个方面加强检验人员业务培训,单位内部共组织培训学习32余次,派出检验人员参加国家、省局举办培训学习23人次,并采取人人上台讲课的方式,人人成为辅导员,业务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三是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取得良好成绩。以全省技能大赛为契机开展药品检验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采取科室出题现场考试、确定检测项目进行实际操作等方式,经过人员比对、样品复测、见证试验、盲样考核、报告验证等手段,取得全省综合排名第5的良好成绩,全面提升岗位技能。  四是加大投入,检验能力大幅度提升.年初对招标采购的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质谱联用仪等一批高端检验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经过多方筹集资金投入70多万元对微生物实验室进行改造升级,通过硬件建设,极大地解决了化妆品、药品非法添加检验检测新项目的设备短缺问题,努力拓展检验项目,药品检测能力有了较大的提升。  五是完善制度,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及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三述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别是业务人员外出培训学习费用报销,易制毒化学试剂、检验耗材、标准品的采购做了明确的规定,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2016年共完成检品717批(次),收集评价上报药品、器械、药物滥用“三项”监测报告2142例,开展药品、化妆品、洁净室环境等检测项目由原来的236项目增加到275项,检验产品由原来的3082个增加到4037个,检测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充分发挥了检验机构对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对市场的技术监督作用、对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作用、对安全的技术保障作用。
  • 陕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政发〔202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29日陕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绿色发展和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升级,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扶优劣汰、标准引领、先立后破原则,围绕扩大投资、提高效益、降耗减污、培育新业等重点,着眼市场带动与引进培育相结合,需求导向与产业链群建设相结合,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牵引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和消费潜力,提升先进产能比重,促进节能降碳,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培育新质生产力,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持续提升。能效水平和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优化,力争招引培育一批回收利用、家电制造以及设备装备再制造骨干企业。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1.加快摸清重点行业设备生产和更新底数。聚焦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煤化、石油石化、煤炭、机械、航空、纺织、食品、医药、电子等重点行业,以能耗、能效、安全、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依据,分市(区)、分行业摸清设备生产和设备更新底数,形成供需“两张清单”。开展形式多样的供需促销对接活动,大幅提升优势设备市场占有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分工均需各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加快推动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着眼煤化工、兰炭、金属镁等产业,实施重点行业“一企一策”节能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推广大型高效压缩机、先进气化炉、半废锅、电驱动、竖式还原炼镁、大型矿热炉制硅等先进节能设备,推动设备向高端、智能、绿色、安全方向更新升级,&ensp 达到减员、增效、提安。建立技改项目储备清单,5月底前,将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到2025年,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推广应用能效2级以上节能设备;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退出,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关中地区陶瓷、玻璃、石灰、耐火材料、有色、无机化工、矿物棉、铸造、砖瓦窑等行业炉窑完成清洁能源替代;7.5万吨/年兰炭装置、5万吨/年镁冶炼低温热解配气装置、2.5万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炉装置基本完成升级改造。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显著提升,关中地区达到100家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大力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推进实施“数字产业、平台经济、工业互联网、智能工厂、产业大脑”五大工程,建设30个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支持企业对装备、车间、生产线等进行智能化改造,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等领域应用。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打造100个数字化应用场景。持续开展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加快建设工业边缘数据中心,支持工业制造、智慧工厂、车联网等实时计算、低时延场景应用,推动“云边端”算力协同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快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制定项目改造“投资清单”。更新改造存在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自来水厂内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加快推动投入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问题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更新、改造或大修。推进供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大幅提升地热能利用和分户计量占比。到2025年底,城市供热管网热损失率较2020年下降2个百分点左右。持续推进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开展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及焚烧厂处理工艺设备更新改造。加快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提升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水平。因地制宜完善老旧小区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等配套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车辆绿色更新。加快推动车站、铁路、机场等电气化改造,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加快淘汰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落实便利新能源汽车通行等支持政策,推进城市车辆绿色更新。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配送、垃圾清运、轻型环卫、邮政、公务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到2027年,除特殊工作要求用车外,力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购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不低于&ensp 85%。〔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推进绿色交通装备能力建设。支持省内龙头企业加快提升电动重卡、乘用车等整车产业能力建设,满足运输车辆更新需求。提升汽车零部件产业竞争力,重点发展节能与清洁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推进固态电池、永磁电机、燃料电池电堆、车载视觉感知与决策等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立足我省航空产业比较优势,推进电动、氢能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化能力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大能耗高、污染重、作业损失大、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推进绿色、智能、复式、高效农机化技术装备普及应用。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创新能力,引进、改造、试验、推广一批适用于小农生产、丘陵山区作业的轻简型、智能化小型农机和特种高效专用农机。推动智能农机与智慧农业融合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提升教学科研设备数字化水平。加快推动符合条件、债务风险低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配置更新教学科研和信息化设备。加强先进教学仪器设备更新配置,加强科研设备配置更新,支持新兴领域、技术前沿、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等科研平台建设。加速推动教育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建设。加强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提高教育教学和学校运行保障能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9.提升医疗设备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检验检查、重症急救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进医院病房改造提升。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智能、新型医疗装备应用推广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0.提升文旅设备水平。按照节能环保、循环利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对接近使用年限、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和性能下降的观光类、游乐类、演艺类、智能类等文旅场所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动设备向高端、智能、绿色、安全的方向迭代升级。大力支持体育设备更新升级。(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11.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行动。做大做强自主创新产品和自主品牌,组织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完善充电设施管理机制,支持在居住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建设光伏发电和充电基础设施,推进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居住区充电设施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12.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行动。开展家电产品消费惠民行动,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以旧换新专区。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对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加大招商力度,积极引进家电生产企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13.开展家装消费品换新行动。鼓励企业提供家装改造实惠产品和服务,市县政府可通过发行消费券等方式,引导居民开展旧房装修、适老化改造。推动智能家居在智慧厨房、健康卫浴、家庭安防、养老监护等更多生活场景落地。全面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14.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体系。建立健全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交易一体化废旧物资回收体系。推进线下线上“换新+回收”一体化模式,支持生产、销售企业利用配送、安装、维修等既有渠道建设逆向物流体系,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布局。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培育一批再生资源回收分拣骨干企业。(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15.完善二手商品流通交易体系。推动实体二手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大力支持西安浐灞国际港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推广“二手车出口+中欧班列+综保区集结+启运港退税”业务新模式。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支持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开展二手产品鉴定、翻新维修和销售业务。(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6.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再制造共性关键技术,支持建设再制造产品技术交易平台,加强再制造产品评定,开展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支持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大力开展汽车零部件、煤机装备、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机电设备、机床等传统产业再制造,培育盾构机、航空发动机、工业机器人、动力电池等新兴领域再制造产业新动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7.提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咸阳“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升级行动,积极推动西安、榆林、汉中、渭南、韩城等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城市和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加强工业装备、信息通信、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回收利用,支持催化剂、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的研发应用,形成一批废旧产品、设备、材料循环利用产业集群,推动资源化利用绿色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建立资源消耗、回收利用、处理处置、再生原料消费等基础数据库。稳步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严格落实废旧产品设备淘汰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处置企业资质和能力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实施标准提升牵引行动。18.提升重点行业能耗排放标准。参与制修订煤化工、兰炭、金属镁、地热能利用、生活垃圾焚烧、油气田、煤矿、烧结墙体材料等行业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研制公共建筑、大型活动、农田林木、城市道路、地热能利用等碳排放核算地方标准,出台助推提升我省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地标清单”,加快引领装备设备更新。〔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9.加快制定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定完善生产、生活领域的绿色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启动开展绿色认证、碳足迹认证,定期公布一批重点领域“绿色清单”,促进我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完善电动汽车、智慧校园、绿色宜居、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等地方标准。主导和参与大型货运无人机系统通用要求、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碰撞安全性要求等国家标准制定。提升医疗卫生、文化旅游、邮政快递、公共安全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完善循环利用标准供给。主导参与再生钛锭、再生钢铁原料等国家标准制定,加快研制家用电器、废旧动力电池、纺织服装、家具、农机、废旧地膜、公路再生材料、循环水处理、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回收再利用地方标准,促进废旧装备再制造、废旧产品再利用。到2025年,主导参与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20项以上,发布地方标准60项以上。(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政策保障21.加强财政政策支持。统筹用好现有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会同主管部门完善工业、农业、建筑、交通、医疗、文旅、教育、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等领域支持政策,大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率先采购高效节能设备以及再生资源产品。政府债务高风险的市县,以及债务负担较重的省属公办高校、公立医院等,按照量力而行原则,稳妥推进设备更新和以旧换新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2.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细化实施举措。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不断落实落细所得税征管措施。(省税务局负责)23.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开展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投放规模。支持节能环保设备生产企业、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陕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4.强化要素保障。结合“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和“标准地”改革,进一步提高要素保障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回收循环利用项目纳入省级“四个一批”项目库,加强用能、用地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开辟能评、环评等审批“绿色”通道。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5.夯实科技创新支撑。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生产设备、新能源装备、新型农业机械、再制造、行业标准提升等领域,集中突破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集成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资本等优质科研资源协同攻坚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6.完善工作落实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例会,通报检查督导。省级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我省“1+N”政策体系,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各市(区)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加强政策宣传,抓好贯彻落实。重要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检验检测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各检验检测机构:《关于推动检验检测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优化检验检测服务供给,更加系统高效地支持重点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建立重点产业检验检测供需清单。探索建立重点产业检验检测“需求清单、能力清单”。开展全省“三级联动”重点产业检验检测供需服务调研活动,分地域分行业深入了解“链主”企业、核心配套企业检验检测需求,建立重点产业检验检测需求动态清单;梳理我省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分类形成服务全省重点产业检验检测能力动态清单。二、引导完善检企对接服务机制。针对新产品检验存在的“周期长”“距离远”“花费大”等难题,建立“质量驿站”机制,引导优质龙头检验检测机构围绕产业集群、“链主”企业就近设置分支机构,打造检测链、标准链、认证链集成服务,方便企业就近检测;针对企业在产品检测上遇到的“找不到”“测不了”“测不全”等困难,在市场监管门户网站设立检验检测供需信息公示专栏,促进检企充分对接;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减免检测服务费用,助力企业纾困。三、打造重点产业高端技术服务平台。聚焦我省确定的11条标志性产业链,发挥检验检测服务强链、补链、稳链作用,建立检验检测机构“揭榜挂帅”制度,围绕先进材料、新能源装备、纺织服装等产业,搭建国家新材料测试区域中心、氢燃料电池检测中心、新型纺织材料质检中心等一批“一站式”检验检测高端技术服务平台。推进济、青、烟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完善各检验检测园区布局,引导检验检测产业集约化发展。四、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企业研发创新。深化“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探索检验检测机构在产品设计、开发、测试、定型评价以及“卡脖子”问题等研发阶段的服务模式,突破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适时召开技术创新研讨会、推介会,发布检验检测服务产业创新案例。五、实施标准、计量强链提升。支持检验检测机构与“链主”企业、核心配套企业联合制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打造一批高效实用的质量标准实验室。支持头部企业、“链主”企业培育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发挥计量技术基础作用,为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以及前瞻性的计量技术服务。六、开展质量认证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实施“助千家认证 惠万家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参与“三同”工程,为我省企业进出口提供技术支撑,年新增“三同”企业100家以上。试点开展碳足迹认证,促进绿色低碳认证,大力推行绿色产品、绿色快递包装、节能产品认证,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七、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进一步强化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生态环境、机动车等方面的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新型建材、服装服饰、有色金属、石油炼化等我省传统优势产业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扩增高端制造、高端化工、大数据物联网、海工装备等重点产业检验检测能力,稳步提升产业集中地区的检验检测规模和能力。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行业技能大比武活动,在全省选树一批检验检测优秀技能人才。八、优化检验检测服务扶持政策。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制定促进检验检测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检验检测产业政策研究,积极争取检验检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高端人才引育等优惠政策,对服务重点产业成效突出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标准制定、能力提升、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九、探索建立检验检测服务联盟。选择部分重点产业先行试点,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联合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骨干企业建立检验检测服务联盟,加强新材料测试、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支撑等“难点”“堵点”技术攻关,开展信息共享、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为深入推动检验检测服务重点产业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至其他重点产业链。十、服务检验检测机构做优做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稳步推行“一家一证”一体化管理,服务检验检测机构集团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发展、激励、保护政策和机制,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业做优做强,培养一批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十一、营造开放、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积极构建统一开放、公正透明、竞争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以法治监管为根本、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智慧监管为手段,严格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推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科学高效的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厉整治不实、虚假等检验检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升检验检测工作的有效性与公信力。十二、加强典型培育和宣传引导。结合“质量月”“世界计量日”“世界认可日”“服务认证体验周”“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主题活动,加大检验检测服务重点产业成效和典型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开展“你点我检”便民检测等各类技术服务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检验检测的了解和信任,树立检验检测服务产业发展的鲜明导向。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实际,充分听取社会各方对检验检测的需求反馈和评价,细化落实推动检验检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强政策执行跟踪,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 赵箭:我国流通领域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主要保障措施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6月5日,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主办,北京雄鹰国际展览公司承办的2012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应用国际论坛暨展览会(CFAS 2012)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开幕。本届论坛特别邀请到了多位食品、农产品监管部门的领导和食品质检领域的著名学者做主题报告。   如下是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赵箭副主任报告的精彩内容: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赵箭副主任 报告题目:我国流通领域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主要保障措施   在报告中,赵箭副主任首先介绍了流通领域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在基础设施方面,我国流通环节中与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检测设施、设备配置率持续提高,检测设施设备逐步完善,商务部2010年流通领域流通行业食品质量安全调查显示,已建立检测室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达到83%,有92%的批发市场已配备农残的快速检测仪器、水分检测仪器等检测设备;在市场准入把关方面,我国食品流通领域已经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比例均比2009年有所上升。与此同时我国流通领域检测力量也逐步加强,2010年城市农产品检测平均合格率达97%;在管理手段方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落实和加强,据调查,我国已通过认证的绿色市场达到390家,100%的市场已经建立了经销商管理制度和质量承诺管理制度;在市场管理者的素质方面,经调查发现,市场管理者的素质逐年上升,其中研究生学历人数比例为11.1%,多数农产品市场已经针对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开展了专项培训。   随后,赵箭副主任介绍了2012年流通领域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将要开展的工作:继续强化商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严抓商务领域行业管理;推进商务领域服务体系建设。   最后,赵箭副主任给出了针对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的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2)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3)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及行业协会的促进作用;(5)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新技术研究;(6)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有效控制;(7)提高检测技术和能力,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 广西筹措1.2亿元支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近日,广西财政筹措并下达食品安全专项资金12380万元,支持市县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广西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据介绍,专项资金具体分配如下:一是安排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资金5000万元,对自治区1150个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食品安全基本执法装备给予补助,着力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二是安排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办案经费2400万元,支持市县开展食品药品执法抽查检验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三是安排食品安全"三年行动"计划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资金4500万元,支持市县购置食品安全检验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力度 四是安排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工程经费480万元,在广西建立13个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工程。   下一步,广西财政将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全力支持广西食品安全计划,重点支持基层加强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监管能力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等,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杭州市发布25项措施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10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本文件中共包含25项措施,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重点支持药品、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及医美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速构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完善产业生态体系,夯实高质量产业支撑,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现就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适用机构和重点支持领域本措施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本措施重点支持药品、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及医美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二、提升创新研发能力(一)夯实创新策源基础。依托重点单位打造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等平台,鼓励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承担国家、省级攻关任务,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市级按省级资助实际到账金额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加强药物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着力挖掘新药发现阶段极具潜力的临床前候选化合物,对开展新靶标、新机制、新原理等生物医药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的,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支持创新药品研发生产。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四)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生产。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资助。对已在国内开展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五)支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或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对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三、完善临床研究应用(六)建立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全市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联盟,探索建立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制度,有效减少临床试验重复审批,缩短创新产品研发周期。(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七)完善药物临床研究支撑平台体系。加强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建设市级临床生物样本库,统一临床生物样本库信息采集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临床研究信息平台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库,实现数据汇集,优化样本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八)加强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激励。对经认定的研究型病房可不纳入医院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DRGs临床绩效体系等考核。GCP项目按不同来源和规模视同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纳入主要研究者和直接参加研究者的绩效工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管理。支持三级公立医院探索建立临床研究“大PI”计划,对引入的“大PI”按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予以资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九)提升医企融合创新能力。建立医企对接工作机制,以“揭榜挂帅”的形式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开展临床应用研究。鼓励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委托企业开展研发和生产活动,加强院内制剂的开发和转化。(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十)探索成立生物医药产业联盟和专业临床研究联盟。成立联合产业链上下游的生物医药产业联盟和专业药物/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联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临床研究服务、政策法规培训、高端展会等活动,支持联盟等社会组织发展,给予单个组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十一)鼓励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服务。对于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的医疗机构,每年为本市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达到5、15、30项以上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资助,分别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资助。积极支持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LDT)试点,有条件允许LDT项目服务于临床推广。(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十二)推动创新项目产业化落地。对实际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含新设备、GMP标准厂房装修等)的30%予以资助。各区、县(市)国资平台建设的厂房出售给企业,总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并全部用于产业化项目的,对所在区、县(市)按厂房交易金额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十三)鼓励企业做优做强。规上生物医药企业当年市级留成新增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属地政府,由其统筹用于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发展,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一核四园多点”协同发展,鼓励开展区域合作,强化区县(市)联动,合理布局化学药、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基地,补齐生物医药发展产业链,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共同富裕示范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十四)支持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级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按中标总价的3%予以奖励,单个品种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十五)提升产业化能力。获得国家药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2类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3—5类以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3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产品获证后3年内本地化生产并形成销售的,按年度新增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十六)支持MAH产业化落地。对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市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我市的,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承担本市以外委托生产任务且产值结算在我市的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十七)支持开拓海外医药市场。对首次取得FDA、EMA、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首次取得FDA、CE、PMDA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每个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钱江海关)(十八)加大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建设支持力度。支持“一核四园多点”开展生物医药产业空间规划布局,合理布点特色产业园区。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开展生物医药标准厂房建设,经认定的市级特色园区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市级财政对其所在地区、县(市)予以投资总额20%的资助,由各地对投资主体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各区、县(市)对市级特色园区入驻企业给予相应的房租减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五、健全生态服务体系(十九)支持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GLP、GCP、CRO、CMO、CDMO、注册检验、MAH持证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智慧医疗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市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其核定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等的30%予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本市生物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服务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根据其技术合同和服务绩效等,给予其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创新券补贴,单个平台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二十)提升药械审核查验服务能力。依托浙江省医药创新和审评柔性服务站建设,提升审评检查咨询服务能力,缩短药械审评和变更备案周期;加强省药检中心杭州分中心建设,配强专业人员和装备,争取培养国家级药品注册核查检查员和省级GMP检查员;加强市食药检院经费投入,建设药品注册检验实验室,承担药品注册检验、重点领域或重点品种的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二十一)加强医保、医疗体系对创新产品应用支撑。积极指导各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对纳入国家或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确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注册上市产品,支持企业按我省药械采购平台阳光挂网政策规定申请挂网并向国家医保局申请赋码。对医疗服务项目以外且不能另收费的创新项目,按照我省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规定,及时申报立项,争取纳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建立完善“卫健—医保—企业”面对面会商机制,引导优质创新产品进入在杭医院。健全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体制,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行为。发挥本市商业保险等金融服务作用,丰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给。(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二十二)支持创新优质药械应用。对医疗机构采购经省、市认定的首台(套)医疗器械,给予其采购金额20%的奖励,单家医疗机构奖励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医疗机构使用经认定的创新优质药械,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的考核范围,并按最高不超过实际使用产品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医疗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二十三)强化产业金融支撑。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生物医药产业。鼓励“一核四园多点”,遵循市场化机制,设立多层次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对所投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后,市级产业基金可采取市、区县(市)1:1联动出资机制进行直投。对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化运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本市或同意落地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合计到账投资(不含约定返投)金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区、县(市)对政府产业基金所投重大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收益部分给予其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二十四)加大生物医药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具有“杭州特色”的生物医药人才评价标准,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中予以支持。授权符合条件的重点用人单位试行按岗位、能力、实绩等方面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评价。对生物医药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予以一定额度无抵押融资担保。积极推进生物医药产业的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及专项评审等工作,畅通生物医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十五)健全完善通关便利化措施。建立生物医药企业和物品“白名单”,健全生物材料仓储、冷链物流、通关检验等配套服务。进一步发挥“浙江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出入境集中监管平台”的作用,提升整体通关效率。支持保税研发、离岸外包服务、特殊物品及生物材料一站式进出口通关服务、保税冷链仓储物流等专业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委)、钱江海关,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本措施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措施施行前符合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资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1〕39号)同时废止。相关阅读:《上海发文鼓励开展LDT实验室自建方法学技术》
  • 合肥市印发十条措施推进检测认证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检验检测认证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技术基础。近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十条措施,加快培育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能力,深化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支撑和服务引领作用,助力合肥市加快产业升级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一、探索建立供需“两张清单”。聚焦主导产业集群,探索建立检验检测认证需求清单和服务重点产业链能力清单,找准短板弱项,实施定向攻关,提升能力和需求匹配度。二、推进高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机构及科研院所等联合共建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编制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发展规划,加强检验检测认证能力顶层设计和前瞻布局。三、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内培外引。瞄准先发地区、头部企业、大咖团队等目标,招引知名机构;鼓励制造业企业、科研院所等提升实验室技术能力,成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支持相关检测企业深耕细分领域。四、推进技术创新和智能化转型。发展绿色检测能力,运用新技术促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支持开展基础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攻关,实现检测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联盟等,打通行业信息渠道。五、增强集聚发展和平台示范效益。持续推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安徽省质量认证示范区建设,加大招引、扶持和保障力度,吸引优质企业,提升规模效应和和辐射效应。六、支持行业做大做强。鼓励加强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支持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事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品牌建设,支持机构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话语权。七、优化检测认证服务能力。支持机构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探索研发阶段服务模式,增强国际化服务能力,助力企业和产品加速“出海”。八、建立检企对接服务机制。建立服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深化检验检测认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开展检企对接活动,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与重点产业融合发展。九、强化政策支持引导。修订奖补政策,扩大奖补范围,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加标准制定和质量奖评选,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十、注重典型引领和宣传。挖掘和宣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先进典型,加大成效和典型宣传力度,适时总结发布行业发展情况和优秀案例;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 事关众多仪器仪表企业!八部门提出28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现提出以下措施。一、促进公平准入   1. 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辟专栏等方式,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各地区对照上述举措,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   2. 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3.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 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5. 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6.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 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 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9. 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   10. 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二、强化要素支持   11. 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12. 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   13. 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14. 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5. 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6.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17. 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加强法治保障   18. 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四、优化涉企服务   20.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务效能,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   21. 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2. 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23. 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24.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营造良好氛围   25. 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题公告,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   26. 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   27. 将各地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国务院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每年向一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县提供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2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清零”!2024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修订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要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一道,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听取各地方、跨国公司、商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我国更深层次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合作,打造更加开放、更富有韧性的产业链供应链;是提升引资规模和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等领域,持续优化引资结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更大范围实施内外资一致管理,将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积极动力。《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答记者问2024年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为了解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问:请介绍一下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的背景。答: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新形势下,出台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国内市场良性竞争;也将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提供更广阔空间,促进国际合作、互利共赢。近年来,我国不断放宽外资准入,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两个清单的限制措施分别由93条、122条缩减至31条、27条,在制造业、采矿业、农业、金融业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其中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已于2021年率先实现“清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听取地方、跨国公司、商协会意见建议,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开放措施,在此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持续扩大对外开放。问: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开放措施?答:与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删除了制造业领域仅剩的2条限制措施,一是“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二是“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本次修订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制造业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最紧密的领域。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充分彰显了我国扩大国际合作的积极意愿和支持经济全球化的鲜明态度。我国将依托自身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支持中外企业交流合作,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问:本次修订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未来在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方面有什么工作考虑?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本次负面清单修订后,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新进展。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将有助于提升服务业多元化供给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努力实现外资不仅可以“进得来”,而且能够“发展好”。一方面,我们将创新方式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今年以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增值电信等领域启动了开放试点工作。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平台建设,扎实开展相关领域开放试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将持续优化外资促进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点方向之一就是继续增加服务业条目,引导更多外资投向服务业领域。问:请介绍一下如何保障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对于新开放领域,如何在开放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各地区,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做好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对于新开放领域,我国已建立较为规范成熟的行业监管制度,未来将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而不是“一放了之、只放不管”。外商来华投资新开放领域项目,需与内资同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等。我们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 土壤修复之风险管控篇,“风险管控”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措施?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此标准首次发布。而且雄安新区印发了《雄安新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2018-2022年)》。按照方案,到2022年,先行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土壤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智慧土壤”全面建成,“健康土壤”先行区初步建立。到2035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土壤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健康土壤”先行区全面建立。今年6月份,上海市环境生态局印发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 /p p   纵观这一系列的政策标准,我们发现“风险管控”的概念正在逐步强化。如:日前发布的两项土壤新标准,分别从安全角度出发,对农用地、建设用地不同污染物提出风险值管控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也明确提出,按照“污染担责”的原则,强化农用地风险管控责任。 /p p   风险管控,顾名思义,就是在污染产生之前进行预防。就像女孩子在夏天出门前,都喜欢涂抹防晒霜一样,将紫外线隔离、避免晒黑。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也是这个道理,不可能将污染全面消除,那就减少新的污染的产生。我们强调的是风险管控,要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方式,而不是简单依靠巨大的资金投入,对污染的土壤要加强监测监控,不让污染继续发展。 /p p   事实上,预防与保护优先一直是我国土壤防治的总体思路。正如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林玉锁所言,我们对土壤污染是实行的风险管控对策,而不是一味的对土壤进行治理与修复。 /p p   相对于土壤污染治理,土壤修复风险管控工程需要根据具体污染地块的性质来确定治理措施和技术路线,两者的重点、思路以及后期管理要求均不同。因为风险管控不单单是一次性的工程,需要相应的配套管理体系。届时,Soiltec China 2019(第四届中国国际土壤与地下水高峰论坛)将邀请生态环保部环境规划院黄国鑫老师对土壤修复风险管控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相信能够让大家获益满满。欢迎各位业内人士,专家老师们积极交流报名参会。任何问题,请与我么取得联系。021-80319152,也可关注我们(土壤与地下水修复峰会),获取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04191d1e-d1cd-4475-aeb4-c4746ad03057.jpg" title=" soiltec china.jpg" alt=" soiltec china.jpg"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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