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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2024年版)》的通知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809038[/list][/td][td][list][*]主题分类:[*]通知[/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注发〔2024〕84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登记注册局[/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9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3日[/list][/td][/tr][/table] [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align][align=center](2024年版)》的通知 [/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已经2024年8月26日总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29日 [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8/d51164189a33477993f30bb80c4b6596.pdf?fileName=%E5%B8%82%E5%9C%BA%E7%9B%91%E7%AE%A1%E9%83%A8%E9%97%A8%E4%BC%98%E5%8C%96%E8%90%A5%E5%95%86%E7%8E%AF%E5%A2%83%E9%87%8D%E7%82%B9%E4%B8%BE%E6%8E%AA%EF%BC%882024%E5%B9%B4%E7%89%88%EF%BC%89.pdf]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url]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

  • 【441】问:监管部门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上盖章吗?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监管部门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上盖章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合同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双方盖章即可,签订后需要报监管部门备案,无需监管部门盖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font] [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font][/font][font=微软雅黑]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第四十七条[/font] [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font][/font][/b][/color]

  • 《市场监管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哪里可以找到?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市场监管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在总局网站上没有找到,其他地方也没有发现,请问这个规定在哪里可以找到?[align=center][img]http://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科技和财务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6-14[/back][/color]《市场监管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按照公文管理程序,已经发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请按正常工作程序和渠道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或所在市场监管局申请查阅。

  • 【699】问:代理机构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代理机构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监管部门如何处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font][/font][/color][/b]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市场监管部门[/align][align=center]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_GB2312, SimKai][size=18px]〔2023年 第12号〕[/size][/font][/align]2022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563388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18757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率为2.86%,较2021年上升0.17个百分点。其中,第四季度监督抽检不合格率为3.23%。从抽样食品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等5大类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0.68%、1.13%、1.06%、0.27%、0.12%,均低于总体抽检不合格率。与上年比,酒类、蔬菜制品等28大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但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5大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一些不合格项目占抽检不合格样品总量为:农药残留超标33.31%,微生物污染20.73%,有机物污染问题11.1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9.65%,重金属等污染8.04%,兽药残留超标7.85%,质量指标不达标7.63%。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市场监管部门已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特此通告。附件:2022年全年及第四季度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16日[/align][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35/8cacdd9ad157400ea555a8442802d052.docx?fileName=%E9%99%84%E4%BB%B6%EF%BC%9A2022%E5%B9%B4%E5%85%A8%E5%B9%B4%E5%8F%8A%E7%AC%AC%E5%9B%9B%E5%AD%A3%E5%BA%A6%E5%90%84%E7%B1%BB%E9%A3%9F%E5%93%81%E7%9B%91%E7%9D%A3%E6%8A%BD%E6%A3%80%E7%BB%93%E6%9E%9C%E6%B1%87%E6%80%BB%E8%A1%A8.docx]附件:2022年全年及第四季度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docx[/url][/list]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align][align=center][size=20px]〔2024年 第16号〕[/size][/align]2024年第一季度,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69478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18129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率为2.36%,较2023年同期上升0.18个百分点。从抽样食品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等5大类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0.36%、0.37%、0.69%、0.07%、0.05%,均低于总体抽检不合格率。与上年同期相比,餐饮食品、冷冻饮品等14大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但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等18大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一些不合格项目占抽检不合格样品总量为:农药残留超标46.45%,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16.29%,微生物污染11.75%,有机物污染问题8.78%,兽药残留超标6.35%,质量指标不达标5.53%,重金属等污染3.50%。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市场监管部门已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并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下架、召回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置。特此通告。附件:2024年第一季度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30日[/align][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4/e9d9bab55357497c8fb965e79dfd428d.doc?fileName=%E9%99%84%E4%BB%B6%EF%BC%9A2024%E5%B9%B4%E7%AC%AC%E4%B8%80%E5%AD%A3%E5%BA%A6%E5%90%84%E7%B1%BB%E9%A3%9F%E5%93%81%E7%9B%91%E7%9D%A3%E6%8A%BD%E6%A3%80%E7%BB%93%E6%9E%9C%E6%B1%87%E6%80%BB%E8%A1%A8.doc]附件:2024年第一季度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doc[/url][/list]

  •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809039[/list][/td][td][list][*]主题分类:[*]政策解读[/list][/td][/tr][tr][td][list][*]文号:[*]无[/list][/td][td][list][*]所属机构:[*]登记注册局[/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4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4日[/list][/td][/tr][/table] [align=center]《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align][align=center]重点举措(2024年版)》政策解读[/align]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重点举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b]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制度规则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的制度安排?[/b] 运用法治手段为经营主体保驾护航,既是企业所盼,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根本要求。《重点举措》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的新举措。 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提出了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研究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法律制度和商事相关法律制度。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方面,提出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制定出台《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研究制定《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指引》。在完善市场秩序制度方面,提出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帮助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平台收费行为。在完善“三品一特”制度方面,提出加快制修订《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这些新举措的提出,有利于形成透明、稳定、可预期的监管规则体系,为促进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b]二、在营造便利规范的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环境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的改革举措?[/b] 市场准入和退出是经营主体感受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重点举措》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目标,提出了持续推进市场准入退出规范化、便利化的改革举措。 准入环节的新举措主要包括:研究出台经营主体登记事项规范管理规定,修订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便利化、规范化准入举措。实行认缴出资依法按期实缴,保障交易诚信、秩序和安全。强化登记注册专业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登记注册专员制度。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社保、金融、招投标等涉企高频服务领域应用。加快统一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完善企业实名登记机制,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虚假登记注册行为,完善撤销登记工作制度机制。 退出环节的新举措主要包括:制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关规章。积极推动完善企业退出登记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破产与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有机衔接等。 [b]三、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务实举措?[/b]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落实公平竞争政策、一视同仁对待各种所有制经营主体等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公平竞争越来越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首要诉求。 《重点举措》紧密围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机制,明确提出完善公平竞争政策体系,丰富竞争监管执法工具,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开展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大力纠治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权威,坚决破除限制企业自主迁移、妨碍市场公平准入、构筑自我“小循环”等问题。这些举措的提出,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持续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b]四、在严格规范市场秩序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任务新目标?[/b] 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优质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市场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管机制,以公正监管促进引导公平竞争,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市场交易的诚信、秩序和安全。 在重点措施上,以信用监管为抓手,提出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二版),拓展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用场景,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等新举措。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公示工作,将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等举措。 以提高智慧监管能力为目标,提出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研究探索沙盒监管等模式,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研究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降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类别产品的抽检频次。加快全国企业统一登记管理系统、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设。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实行以远程监管、无感监管等为手段的非现场智慧监管。 [b]五、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突破?[/b] 在执法理念上,《重点举措》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具体举措上,将执法为民放在首位,提出要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制假售假、侵权假冒、短斤少两、破坏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行政执法中,提出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提出行政处罚要坚持宽严相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此外,还提出要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出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等新举措。 对于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恶意索赔、职业索赔,《重点举措》明确提出,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强化投诉举报大数据汇总分析,探索跨地域、跨领域通报协作、并案处理、并案告知等。细化列明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范围。 上述举措的提出,有利于提升执法的质效,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b]六、在强化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部署?[/b] 质量基础设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技术支撑。《重点举措》提出,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集成融合、协同发展,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 在质量支撑方面,主要包括遴选一批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启动一批质量强链标志性项目,培育一批质量强县、强区、强镇,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创新质量激励政策,引领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出台质量融资增信制度,助力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标准引领方面,主要包括持续做好重点领域检测评定工作,支持企业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发挥标准在支撑产业稳链中的基础作用。深入开展地方标准专项梳理排查,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在深化计量和认证认可服务方面,持续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改革。常态化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组织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计量公益培训。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和区域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助推企业提质增效、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 [b]七、在筑牢安全底线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考虑?[/b] 近年来的监管实践证明,安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如果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就无从谈起。因此,《重点举措》首次将筑牢安全底线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落实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提出了相关重点举措。主要有: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属地政府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出台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指导意见。修订出台食品安全“两个责任”2.0版。梳理排查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加快建立食品企业“吹哨人”制度。严防严管药品安全风险。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加强临床试验管理。强化疫苗、血液制品、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监管。持续抓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6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连接软管等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加强基础研究与缺陷调查技术能力建设,加大重点机动车产品和消费类产品缺陷召回力度。强化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落实。研究制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指导意见。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技术把关水平。 [b]八、在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推进和务实举措?[/b] 《重点举措》着眼于积极对接国际通行商事规则,积极回应外商投资企业来华营商便利和公平竞争等诉求,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 具体举措上,主要从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高地作用、深化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发挥标准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保障作用、加快推进我国认证认可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措施,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打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主要包括:调整优化外国(地区)投资者公证认证程序材料,拓展外国(地区)投资者实名登记渠道,支持各地探索外商投资企业电子化登记,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流程。完善政策措施,有序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提出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贸试验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推出一批有含金量的措施,推动自贸试验区实现更大程度的制度型改革开放。推进重要标准国际突破,以标准“走出去”助力技术、产品、工程、服务“走出去”。支持地方主动谋划认证认可领域对外合作优先事项,打造与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的认证认可服务链,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b]九、在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方面,《重点举措》提出了哪些代表性的新举措?[/b] 市场监管部门组建以来,始终致力于为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和良好的办事体验,各地也探索形成了很多政务服务样板和典型。但也有部分经营主体反映,办事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障碍,一些服务的便利性、集成性、协同性程度还不够。针对这些情况,《重点举措》提出,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持续创新政务服务模式,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在具体措施上,提出持续深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等“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以建设审批服务领域行风满意窗口、打造日常监管减负增效新样板、探索推行服务型执法模式、打造贴心服务的12315品牌、实施队伍素质“强基工程”、开展“清廉监管”建设行动等为重点,深化拓展行风建设创新举措。在审批服务、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领域,遴选出一批创新模式、有效做法、典型经验,并加大宣传、复制和推广力度。 [b]十、在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方面,《重点举措》提出了哪些措施和要求?[/b] 为推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扎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点举措》主要提出了7点明确要求。一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总局相关负责同志定期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圆桌会议,当面听取行业企业、消费者、专家、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等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问题解决。三是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上下级高效、便捷的沟通交流机制,畅通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反映渠道。四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库、营商环境监督员。依托知名学术机构,强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基础理论和实践研究。五是完善营商环境问题分办转办督办机制,推动解决难点问题。对于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要立足职责,主动沟通协调。六是在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推广实施“三书一函”(《提醒敦促函》《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制度。七是鼓励各地探索更多务实管用的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措施,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源自:[url=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4/art_778e0022e7e246669f76921ee3dbf32a.html://]市场监管局[/url]

  • 【1155】问:采购档案依法应由谁保管?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档案依法应由谁保管?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font][font=微软雅黑]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font][/color][/b]

  • 【471】问:采购档案依法应由谁保管?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档案依法应由谁保管?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font][/color][/b]

  • 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曝光 监管部门互相推诿引质疑

    本周,地沟油的字眼无疑是最具冲击力的标题,首当其冲占据几乎所有主流媒体和网站重要位置。  据新华社等媒体报道,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首次全环节破获一起特大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捣毁6个制黑窝点,抓获嫌疑人32名,同时查获食用地沟油100吨。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六大环节的一条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  本周调查中,公众普遍向本报记者表示,他们最关心的是能否完全摧毁这条黑色产业链,彻底根除地沟油。  有多少地沟油流向餐桌?  近几年,不时有涉及地沟油的相关报道见诸报端。然而似乎从来没有这次事件引发的反响和质疑强烈。表层原因或许在于首次以公安部牵头,又是首次“全环节”破获,而且首次真正摸清楚了一条“黑色产业链”。如此多的首次叠加足以让公众“震惊”。  记者调查发现,相对于已知的事实,那些未知的真相更令公众担忧和恐惧。  比如究竟有多少地沟油流入了正规食用油市场?公众每天接触地沟油的风险有多大?一位午饭和晚饭基本都是在街边小吃店解决的工薪人士张先生表示,从公开的报道和官方表态来看,很难了解究竟地沟油的危害范围有多大,“我现在每天吃饭都胆颤心惊的!”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每家餐馆每天产生多少“废油”很难量化,这些“废油”究竟是让正规公司收走了,还是直接卖给了不法商贩,结果不得而知。即使那些卖给所谓的正规公司是否就用来合法化处理,更是无法判断。  这是个危险的信号:究竟有多少地沟油经过一系列地下“漂白”程序成为“正规的”食用油,最终又流向我们的餐桌呢,目前尚很难精准判断。  据全国粮油标准化委员会油料和油脂工作组组长、武汉工业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何东平称,几乎每个人都有可能吃过地沟油。按他估计,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万至300万吨。而国人一年动物和植物油消费总量约2250万吨。按此比例推算,每吃10顿饭就可能有1顿碰上地沟油。  治理难题缘何成沉疴?  一些公众和专家质疑为什么这次特大打击地沟油行动中,最后只有公安部门出面。之前所有环节中为什么都没能发现其中的问题。在记者调查中,公众对地沟油相关管理环节涉及的监管部门存在互相推诿的质疑不绝于耳。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实际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卫生、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环保、市政、城管、公安等。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地沟油在生产环节属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进入餐馆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因其有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权力;流通环节属工商部门管辖;餐厨垃圾回收归口市政部门。只有最后形成公共安全威胁才涉及公安部门。  然而在此次对地沟油侦破案件过程公开报道中,从初期掏捞、粗炼到“二传手”倒卖和深加工,再到最后的批发和零售等一系列环节,几乎没有看到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身影。正如上述业内人士所言,地沟油犯罪这一本应涉及多个环节的多头监管对象,反而实际成为监管的“盲区”。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检测标准不明确也成为“众矢之的”。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科学鉴定地沟油检测技术规范,也没有专门针对地沟油检测标准。  不少专业人士和相关部门表示,目前我国对于地沟油与食用油的具体分类标准以及地沟油检测标准尚未明确,这也为监管部门判断是否存在地沟油客观上带来困难。  参与本次打击地沟油行动的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就曾公开表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缺乏地沟油检测标准,“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究竟有什么危害和有多大的危害,还很难做到精确的评估。”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主任路勇也表示,“现有国标无法用来测定油脂是否属于地沟油”。  弥合监管“真空”是关键  调查发现,整个事件中,媒体和公众对于相关各部门出现的监管“真空”争议最大。  地沟油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对于如何根除地沟油,不同部门表态不同。上述公安部门积极作为并表态,更多相关部门并没有正面回应。  本报记者特意致电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女士,希望获得对地沟油事件官方回应,未获明确答复。  随后记者致电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常纪文,他表示地沟油不属于安全生产问题,不便回复。  “最好别采访我们,这不是一个部门的事。”这是本周采访中,记者听到最多的答复。  公众的担忧不是没有原因,相关部门的责任推诿导致地沟油处理“搁浅”并非没有先例。  此前有地方政府曾借鉴国内外方案,设计了一整套完备的地沟油“循环经济”利用方法,详细介绍从餐饮业“源头”抑制回收、企业投标集中处理、成品用于工业制皂的“良性循环圈”。  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都符合民意的构想却最终“搁浅”,原因是因职能部门间权责划分不清,找不到最合适的“牵头主管部门”。  “地沟油企业和食品企业不同,属工业企业,产品不用批检。公安部门查处都颇费周折,靠我们行政机关日常监管,很难查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质监部门工作人员表示。  事实上,对于地沟油的整治和监管涉及到对餐厨垃圾从收集运输到处理管理各环节。有专家表示,这其中除了借鉴国外,通过立法严惩不法商贩之外,对有关监管部门执法不严进行严苛的问责机制很有必要。  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公安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对此,社会学者郭簃表示,这需要各个环节和部门的真正配合与落实,标准和要求出台相对容易,部门的协调行动形成长效机制才是根本。权力过分集中固然是个问题,但是过分分散也容易导致互相推诿扯皮,如何避免最终形成监管“真空”才是关键。  【观点】“源头终结”定能彻底根除  地沟油本身固然需要高度重视,更应重视的是类似地沟油事件中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比如监管不到位,法制不健全,标准缺失等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问题无法或很难真正解决。关键要意识到问题的症结,“对症下猛药”。  无论地沟油还是“香精”包子,或是前一段时间出现的“染色馒头”和“毒香蕉”,这背后的实质都是食品安全生产和监管的一系列环节出现了问题,所以才导致这些不安全的食品流入市场。需要深刻反思的是,为什么这些问题食品往往是在即将进入流通环节甚至是已经进入流通环节时才被最终发现。  2009年6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罚金为问题食品原价10倍,2010年9月出台的法规将死刑纳入惩罚手段。国务院今年2月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何如此严厉的惩处法律法规,仍然很难震慑黑心厂家?  显然,相关环节监管不到位甚至失职是个突出问题。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意无意的“温柔”,也造成一些黑心厂家的实际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对于监管部门的严苛问责非常重要。  此外除了部门监管,社会相关阶层的监督也很重要。比如,行业自律也很必要。地沟油事件以来,一些餐饮行业协会和单位主动联合起来,发出“杜绝地沟油流入餐桌”倡议,并且承诺一旦发现协会内有餐饮单位使用地沟油,立即将之逐出,并请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  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消费者的自我维权也很关键。在目前这样现实情况下,大众传媒的监督和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投诉建议对于发现食品问题,惩治“黑心”厂家都是至关重要。  从最近一周态势来看,各地掀起了打击地沟油的高潮。尽管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我们还是看到了希望。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部门的态度和行动的坚决果断,媒体的舆论监督和追踪跟进等等。相信在全社会的合力下,定能彻底根除类似地沟油这样的食品“毒瘤”。(王瑜采访整理)  【观点】不理顺机制很难真正根除  尽管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人们早已经听说。但是,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所破获的这起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特大案件见诸报端,还是令人震惊。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如果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等食品安全问题很难真正根除。  首先,监管或者查处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等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首先建立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检测标准。比如在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方面,如果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就没办法鉴定食用油是否是由地沟油生产的。因为,如果只是按照现有的食用油标准,甚至会得出地沟油符合标准的荒谬结果。  其次,必须建立长效问责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对“地沟油”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很容易造成监管边界不清、监管重复和空白并存等问题。因此,各地必须尽快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各个监管部门,并将类似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纳入政绩考核,明确官员问责对象。  最后,必须建立针对食品安全的一套法律体系,解决法律与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两个具体措施不可能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单靠一两部法也无法完全解决,而必须由多部法律构筑一个体系。比如,在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犯罪过程中,仅仅收购地沟油原料一般不构成犯罪;对地沟油进行深加工也不一定是犯罪,因为它可以用于正当目的;把地沟油当作食用油销售才涉嫌犯罪。  因此,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不能对参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各个环节的犯罪进行惩处,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很难真正根除。(王瑜采访整理)  【声音】  普通市民张先生:我不知道每天接触地沟油的风险有多大?现在每天吃饭都胆战心惊。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

  • 【619】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因合同附加条款事宜达不成一致,一直签不了合同。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因合同附加条款事宜达不成一致,一直签不了合同。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理?[/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首先,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该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能以附加条款来作为不签合同的缘由。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是采购人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是供应商的问题,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font][/color][/b]

  • 食品安全何时了?--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曝光 监管部门互相推诿引质疑

    政府分工有多细,可是谁来管事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实际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卫生、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环保、市政、城管、公安等。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地沟油在生产环节属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进入餐馆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因其有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权力;流通环节属工商部门管辖;餐厨垃圾回收归口市政部门。只有最后形成公共安全威胁才涉及公安部门。政府部门不负责的回复调查发现,整个事件中,媒体和公众对于相关各部门出现的监管“真空”争议最大。   地沟油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对于如何根除地沟油,不同部门表态不同。上述公安部门积极作为并表态,更多相关部门并没有正面回应。  记者特意致电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女士,希望获得对地沟油事件官方回应,未获明确答复。  随后记者致电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常纪文,他表示地沟油不属于安全生产问题,不便回复。  “最好别采访我们,这不是一个部门的事。”这是本周采访中,记者听到最多的答复。每次公共事件的总结“法律不健全,道德缺失”--都是老百姓太贪婪?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两个具体措施不可能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单靠一两部法也无法完全解决,而必须由多部法律构筑一个体系。比如,在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犯罪过程中,仅仅收购地沟油原料一般不构成犯罪;对地沟油进行深加工也不一定是犯罪,因为它可以用于正当目的;把地沟油当作食用油销售才涉嫌犯罪。危害 ,垃圾能没有毒?没人会想到?  指对从酒店、餐馆收来的潲水(泔水、残菜剩饭等)和地沟油进行加工提炼,去除臭味而流到食用油市场的成品油。令人作呕的炼制过程,是地沟油毒素滋生的原因。潲水油中含有黄曲霉素、苯并芘,这两种毒素都是致癌物,可导致胃癌、肠癌、肾癌及乳腺、卵巢、小肠等部位癌肿。成本 --利润,看似钱都让不法商犯装到腰包里了,为何生产后可以上餐桌?  业内人士透露,从餐厨垃圾中提炼1吨地沟油,成本仅300元左右。掏地沟油的人看似不起眼,实际平均掏一桶油能挣七八十元。一个人通常每天能掏4桶,回收提炼后,即使按食用油市场价格的一半出售,每月也能赚1万多元。

  • 一个地沟油,要这么多的部门来监管,检测机构是否太浪费了?

    济南是这样划分地沟油的监管权,细看这么多的部门,检测机构应该重复设置很多,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也不知怎样?■城管负责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处理的市场准入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餐饮单位购买、使用地沟油和利用来源不明的食用油烹饪食物■商务部门负责屠宰场废弃动物内脏及油脂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管■工商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质监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的整治■畜牧兽医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加工地沟油行为的查处

  • 【转帖】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就肉类污染及药残问题接受媒体采访

    东部时间2010年4月20日,美国广播公司(ABC)新闻栏目主持人罗恩• 克莱伯尼(Ron Claiborne)就美国农业部监管肉类“失职报道”采访农业部长汤姆• 韦尔萨克(Tom Vilsack)。2010年3月,农业部总检查官办公室(OIG)公布一份针对农业部食品安全监管效果的监督报告:《食品安全检查署全国牛残留项目》报告。报告中指出:负责兽药、重金属、农药残留监控的相关部门“失职”没有完成工作。 针对该报告中相关内容,美国广播公司专门采访了农业部长韦尔萨克。转载于此,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以国外网站报道为准。 韦尔萨克:“我认为报告中所指(农业部)2007及2008年工作中存在缺点内容非常有意义;2010年开始,我们正在努力确保完成出色工作。” 主持人克莱伯尼:“不管怎么说,消费者现在能够确信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不会出现在市场吗?” 韦尔萨克:“我认为消费者可以(确信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不会出现在市场上),因为奥巴马总统已经将食品安全列为工作中心。” 此外,韦尔萨克强调说新组建的总统食品安全工作组(FSWG)正在努力工作来改善国家食品安全制度。克莱伯尼继续就消费者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追问韦尔萨克。 克莱伯尼:“对于可能存在污染的牛肉,检查人员‘现在’能全部找到问题产品吗?” 韦尔萨克:(韦尔萨克)采用华盛顿人常用的方式,巧妙地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他们(检查人员)正在采取改善方式。” 韦尔萨克:“永远没有完美,只有不断完善。” 韦尔萨克:“总的讲,如果查看现在的食品安全记录,我相信我们可以保证消费者拥有大量安全的食品,”他还说。“消费者应当清楚和体会到我们非常慎重地对待这个报告,并且正在对相关建议采取跟进措施。” 韦尔萨克还在报告中发现了最震惊的内容:在肉类残留检测出问题后,召回缺乏实际效果。如同韦尔萨克在接受采访中解释的情况一样,(农业部)食品安全检查署(FSIS)没有授权:可以强制企业对其抗生素、重金属、或农药含量超过标准的肉类产品进行召回。 “(虽然)可以要求供应商实施召回,但是从法律上讲,我们没有这种权力,”他解释到。“我们现有的权力就是从工厂撤走检查人员,而这种结果就是工厂关门。谈到强制召回授权,我们没有那种权力。” 另外,韦尔萨克承认:“的确在实验室检测发现问题后我们的工作存在问题,(当时)应当采取更为强硬的召回措施”。“我们也需要增加检测次数,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最后韦尔萨克强调说:“我们正在实事求是地努力确保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性的需要,这是我们的责任,”他补充说。“保护农民及饲养者也是我们的一部分工作,如果出现食品恐慌会直接影响到市场。” “确保食品安全,也是确保人身安全,确保健康安全,同时也要保护市场。”

  • 注意:这10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不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align=center][b][size=16px]注意:这10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不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size][/b][/align][size=15px]墨迹CNAS和CMA[b]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b][size=16px][color=#00000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color][color=#ff294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color][color=#000000],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b]02、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b][/size][size=16px][color=#000000]《大气污染防治法》[b]第一百一十二条 [/b][font=&]违反本法规定,[/font][/color][font=&][color=#ff2941]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color][/font][font=&][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color][/font][/size][b]0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b][color=#000000]《农产品质量安全法》[font=&][color=#4c4c4c]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color][/font][/color][font=&][color=#ff294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color][/font][font=&][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font][b]0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color][color=#ff2941](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color][/size][b]0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color][color=#ff294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color][color=#000000]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color][/size][b]0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虚假报告[/b][size=16px][color=#00000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color][color=#ff29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ff29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color][/size][b]07、环境监测评价[font=&][/font][/b][font=&][size=16px][color=#000000]《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冀环监测函 〔2020〕322号):[/color][/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000000][/color][/size][/font][align=center][img=,690,73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5/202405050858354630_5553_1626275_3.png!w690x731.jpg[/img][/align][b]0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b][size=16px][color=#000000][font=&]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font]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color][color=#ff2941]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color][/size][b]09、种子质量检验[font=&][/font][/b][size=16px][color=#000000]《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color][color=#ff2941]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color][/size][b]10、医学、司法损害鉴定[/b][size=16px][color=#00000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color][color=#ff2941]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第四十九条 [/color][color=#ff2941]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color][color=#00000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size][size=16px][color=#000000][/color][/size]

  • 【讨论】由“监管失职导致瘦肉精猖獗”想到的....

    《监管失职导致瘦肉精猖獗》 3月15日,央视披露了河南部分地区养猪场违禁使用瘦肉精一事。焦作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曝光的几家养猪场进行抽检,结果证明养殖环节存在瘦肉精违禁使用的情况。此前曝光的6个生猪贩子,被当地公安部门控制。  瘦肉精声名狼藉,早在2002年,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就宣判了它的死刑——当时,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但多年以来,瘦肉精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四处出没,甚至连双汇这样的知名品牌也牵涉其中。  在人人喊打中,瘦肉精仍大行其道,仿佛成了狡猾多变的妖精。原因何在?其实,不是瘦肉精狡猾,而是监管者失职。监管部门的失职表现在三方面。  其一,懒。据报道,焦作一些养猪户说,监管部门不是不抽检瘦肉精,但他们让养猪户自己取样。如此一来,监管部门是省事了,可抽检的结果还可靠吗?无良养猪户是高兴了,谁来对消费者负责任?  其二,贪。监管部门恪尽职守,与监管对象保持距离,不被金钱收买,是基本的底线。然而,在河南一些县市,瘦肉精抽检、生猪检疫如同走过场,每头猪花两元钱就能买到三大证明,再花上100元打点省界检查站,便可一路绿灯送到外地的定点屠宰场。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背后正折射出一些部门的贪婪。  其三,笨。任何监管部门都应该具有基本的专业能力,然而,据一些猪“经纪人”透露,有时候碰到检验检疫人员突击抽检猪尿样,他们就用人尿冒充猪尿。相关监管部门轻易被蒙蔽,这不是故意放行,就是专业能力不及格。  纵观一些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表现出的懒、贪、笨,与其说他们太傻太天真,不如说他们太不负责任,一旦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瘦肉精必然会猖獗。  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生产者依然铤而走险,很显然与利益驱动有关——“加精”后的猪,一月能长四五十斤,也与他们投消费者所好有关。现实中不少人嗜精厌肥,生产者必定设法迎合。这提醒我们,肉,未必都是瘦的好,肥肉也许更安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从奶粉里掺进三聚氰胺,到猪肉中检出瘦肉精,事实再次证明,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次弊端在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制度流于形式。对“瘦肉精”事件的处理不应止于处罚违规企业,更应对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严厉问责。  从奶粉里掺进三聚氰胺,到猪肉中检出瘦肉精,事实再次证明,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次弊端在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制度流于形式。对“瘦肉精”事件的处理不应止于处罚违规企业,更应对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严厉问责。讨论:那么,采购者监管失职,又会导致什么情况呢?你是否有过监管失职的经历?不妨说出来,让大家吸取其中的教训!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size][/font]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b]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b]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b]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b]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b]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  [email]zhengyilong@samr.gov.cn[/email][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4月1日[/align][align=right]  (此件公开发布)[/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

    [table][tr][td][align=left] 为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align][align=center][img=,600,154]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0930/1538274765130394.jpg[/img][/align][align=left] 重点针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针对社会上反映的“非法认证、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align][align=left]《通知》全文如下:[/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align][align=center]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   [/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left]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目前,认证检测活动蓬勃开展,在服务制造业、生态环境、战略新兴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认证机构共计470家,有效认证证书175万张,涉及获证组织58万余家;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计36327家,年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76亿份。但是,目前在一些认证检测领域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认证检测乱象”等问题。[/align][align=left]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align][align=left]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align][align=left] 认证检测工作是质量认证体系的主要载体,是国际通行、社会通用的证明各类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市场化评价工具。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是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破除认证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意义,要把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align][align=left]二、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监管重点[/align][align=left]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认证检测工作的专业特点和主要流程环节,梳理分析认证检测行业的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认证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align][align=left](一)针对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以往监管中发现较多问题以及新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抽查监管比例,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的违法行为;二是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三是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四是审核员/检查员收取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等。[/align][align=left](二)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现场检查避重就轻,产品检测不能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种类,认证决定流于形式;二是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三是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align][align=left](三)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三是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等。[/align][align=left](四)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三检合一”实施过程中,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以及缺项漏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二是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等。[/align][align=left](五)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二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align][align=left](六) 针对认可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认可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检查以下不规范行为:一是超出认可证书规定的检测、校准、检验能力范围开展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二是不能够持续保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设备和人员能力,影响检测、校准和检验结果的有效性。[/align][align=left]三、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align][align=left](一)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认证检测活动和认证检测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依法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align][align=left](二)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认证认可综合监管平台和资质认定证书查询平台查询强制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自愿性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等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认证证书以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建立所属辖区认证检测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认证检测机构、获证企业),对问题频发的认证检测机构、区域、行业、产品可加大抽查权重。[/align][align=left](三)严厉查处认证检测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认证检测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发现管理性、技术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落实。[/align][align=left] 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社会上反映的“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坚定去疴除弊,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检测市场环境。[/align][align=left] 其中,原计划开展的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双随机”专项检查工作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进行。[/align][align=left]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align][align=left](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align][align=left](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align][align=left](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认证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align][align=left](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要制定对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擅于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align][align=left](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要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25日[/align][/td][/tr][/table]

  • 咨询相关政策,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总局领导,您好!检验检测机构跨区域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是否需要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报备需要哪些手续和流程?[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7-20[/back][/color]您好,检验机构跨地区进行检验按规定应接受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应当向当地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数据。具体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 团体标准执行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团体成员未按约定执行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6-26[/back][/color]团体标准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成员未按约定执行团体标准的,按团体成员约定的规则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处理。

  • 小议实验室监管

    [align=center][size=20px]小议实验室监管[/size][/align][size=18px]本人作为一个实验室管理从业者,多年来深耕于实验室管理领域,对目前我国的实验室监管提出一点个人的看法,只能是“一管窥豹”,抛砖引玉,希望能对我国的实验室监管有所裨益。[/size][size=18px]实验室的管理,目前有两个方向,一是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一是实验室认可,由国家认可委进行管理。[/size][size=18px]资质认定,实验室获得了资质认定后,采取的是“飞行检查”,限于工作量大,人员相对不足,而采取的百分比抽查;飞行检查是很好的一种方式,但由于是地方监管,飞行前的消息走漏不可避免。这样造成抽到的实验室临时抱佛脚,没有抽到的实验室还是随意行动,有实验室严格管理,有实验室就各行其是了。[/size][size=18px]这里河北对环境检测实验室采取百分百抽检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但这个方法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是一个压力。[/size][size=18px]资质认定宜采取省份之间互查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对实验室体系保持的一种督促监管,这样避免了“人情”监管,当然费用会提高。[/size][size=18px]实验室认可,一般采取的是获证后的一(监督评审)、二(复评审)、四(复评审)、六(换证复评审)这种有时间节点的监管方式[/size][size=18px],因有其规律所在,实验室更多的会在时间节点前搞突击。对于日常体系运行,则[/size][size=18px]不见得严格运行了。[/size][size=18px]这里也是建议实验室认可采用“飞行检查”的方式,搞突击,这样使认可实验室不敢,不能,不会不真正的运行体系;[/size][size=18px]无论是资质认定还是实验室认可监管,最大的问题是评审的一致性,也就是对准则理解的权威性,是一大难题,这个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研究相应的对策。此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size][size=18px]对于在监管中的“公正性”问题,很值得我们监管部门重视,即我们的评审人员的交通食宿差旅均由被评审单位负担,这样对评审的公正性就很值得商榷了。毕竟吃喝住的都是由评审单位承担,所谓:吃人嘴短,拿人手短。这里我们不妨学习下美国[/size][size=18px]FDA[/size][size=18px]的验厂,验厂人员差旅等一切费用均不需被验厂承担,由[/size][size=18px]FDA[/size][size=18px]去负责。这样有效的避免了“公正性”的问题;当然对于评审人员在评审中的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也是严查,一旦发现不仅是吊销资质,更多的是涉及到“诚信”,这才是我们需要参照的方向。[/size][size=18px]以上仅是个人浅见,小议一下,有不当之处,希望同仁们批评指正。[/size]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b][b][u][font=等线]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font][/u][font=等线]场监管总局回应[/font][/b][/b][font=宋体][color=#576b95]中国认可[/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2022-04-02 13:50[/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点击上方[/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蓝字[/font][font=宋体]“中国认可”[/font][/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关注我们[/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font]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font][font=宋体]“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宋体]“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font][/color][/font][font=宋体] [/font][align=righ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888888][font=Microsoft YaHei UI]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font][/color][/font][/align]

  • 食品安全监管如何“道高一丈”

    行政监管如果无措或缺失,食品安全的承诺即是一句空话。地沟油案件的发生,再度敲响食品安全警钟,加强食品监管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的食品监管部门要变“不作为”为“有作为”,进而实现科学作为,在监管者与违法者的“动态对抗”中实现并保持“优势对抗”,就算“魔高一尺”,也要“道高一丈”, 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align][align=center]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align][align=center]市监检测发〔2024〕53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工责任,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肃查处虚假检验、串通涨价、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深化整治机动车检验市场乱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着力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32号),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将“尾气检测费”打包进纯电动汽车“年检费”一并收取。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秩序。[b]二、加大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力度[/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检验检测综合治理和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积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对照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配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重点通过技术手段查处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b]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交由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严格依法撤销检验资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文件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四、推动提升检验服务规范化水平[/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落实优化车检服务举措。联合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落实“两站合一”要求,确保新申请和到期换证机构实现安检、环检两站合一。联合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推动落实提升检验服务规范化水平工作要求,优化检验服务流程,推行车辆检验“交钥匙工程”,推进实现群众送检只排一次队、全程一窗办。[b]五、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经营主体名下,及时向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影响力和震慑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于2024年9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及典型案例上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左天明 010-82262722附件:2024年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17日 [/align](此件公开发布)[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7/f83a6cd22a1742ca94a90180c7d22c6a.doc?fileName=%E9%99%84%E4%BB%B6%EF%BC%9A2024%E5%B9%B4%E6%9C%BA%E5%8A%A8%E8%BD%A6%E6%A3%80%E9%AA%8C%E4%B8%93%E9%A1%B9%E6%95%B4%E6%B2%BB%E8%A1%8C%E5%8A%A8%E4%BF%A1%E6%81%AF%E6%B1%87%E6%80%BB%E8%A1%A8.doc]附件:2024年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doc[/url][/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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