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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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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在哪下载

    今天发现公众号推了[b]【对比】2020-2021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检验项目对比 文章,但是上网找还是没有找到2021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只有2020版的,想请问2021版的抽检细则在哪下载[/b]

  • 【第二届网络原创作品大奖赛】质量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1. 目的规范检验中心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检验过程受到控制,保证工作质量,防止质量事故发生。2. 适用范围与检验中心各项检测工作有关的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3. 职责3.1科室负责人按科室工作领域推荐本科室的质量监督员,适时检查质量监督员工作情况与质量监督记录,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3.2 质量监督员按照本检验中心质量体系文件和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授权的质量监督工作范围内履行质量监督工作并负责跟踪验证,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3.3 科室档案员负责定期收集科室质量监督员的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并归档。3.4 质量管理科负责组织检验中心各科室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培训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反馈质量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必要时上报检验中心质量负责人或领导层。3.5 内审员负责核查质量监督检查记录。3.6 检验中心办公室负责质量监督员的任命和有关档案管理工作。3.7 质量负责人、检验中心领导层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制订质量监督工作的宏观政策;决定优秀质量监督员的表彰和对不称职质量监督员的处罚与任免。4. 工作程序4.1 质量管理科负责检验中心质量监督员队伍的筛选、推荐、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4.2 科室负责人对已任命的质量监督员按照科室业务进行监督领域分工,确保科室相关工作得到足够的监督;及时处理质量监督员提出的工作质量问题,采取措施尽量消除质量隐患;注意综合考虑质量监督工作量不与日常工作相矛盾;优先安排质量监督员及时进修、更新知识;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检验中心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承诺在本科室得以实现。4.3 质量监督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术能力,熟悉监督范围的工作质量要求与结果评价,认真负责,任劳任怨,质量管理意识强并贯彻于实践工作之中。4.4 质量监督员的职责4.4.1 作为检验中心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道关卡,作为科室负责人重要的技术支撑,配合质量管理科工作,向质量负责人和领导层负责。4.4.2 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质量监督工作,含所辖范围人员所用检测方法、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及状态、实验材料、检测环境条件、内务管理、人员操作技术能力与标准要求的现行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判定与纠正处理;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方式的有效性等。4.4.3 检查人员技术档案(含培训记录等)的完整性、仪器设备标识与档案、与检测工作有关的档案资料的归档等。4.4.4 对临时聘用(含返聘)人员、实习人员、见习进修人员的工作进行质量监督。4.4.5 及时处理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方法无效、仪器设备(含状态、量程、修正因子等)、材料、环境条件、人员技术能力等与标准、规范要求不符合时要及时向相关责任人提出,必要时有权先暂停该项工作,再向科室负责人汇报,提出纠正措施,跟踪、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做好质量监督记录。对严重不符合工作要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可向质量管理科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质量负责人和/或检验中心领导层报告。4.4.6 勤奋学习,责任心强,关注标准、方法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更新知识,跟踪新标准、方法和学科前沿的发展,努力探索、熟练掌握并指导新方法的应用。4.4.7 对非直接从事检测工作的科室的质量监督员,主要监控授权范围科室职责内与检测工作有关的人员的工作质量,如财务后勤科质量监督员,主要监控仪器设备(含维护)、检测材料、服务(如装修、售后服务等)的计划、采购、验收、调拨、报废,供应商的选择、评价与记录、毒品与危险品的管理、水电维护与维修、检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维护计划与维修等,着重检查上述工作与有关程序文件要求的符合性与工作记录;检验中心办公室、质量管理科等科室重点监督人员技术档案(含培训)、仪器设备档案、文件资料的完整性与归档、网络的安全性、计算机规范管理、保密性、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等。4.4.8 执行科室负责人或质量管理科或质量负责人(检验中心领导层)临时安排的其它质量监督工作。4.4.9做好日常连续性质量监督工作,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提出并跟踪处理,及时填写《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如未发现异常,则每30天左右填写一次总结性的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做好内部审核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的实施、验证及反馈,做好记录。4.5 质量监督员的管理4.5.1 质量管理科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对质量监督员进行培训与考核,并建立质量监督档案:包含任命文件、质量监督记录、参加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 4.5.2 质量监督员应当自觉按照各相关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因故无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经年度考核未能有效履行质量监督员职责者或质量监督不到位,致使监督范围内出现质量事故的,由科室向质量管理科书面提出,经质量负责人和/或检验中心领导层批准,可以进行调整。质量监督员每期任命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时,由质量管理科负责组织调整考核,人事科负责质量监督员的任命工作。5. 支持性文件 《质量手册》 《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程序》 《纠正措施程序》 《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例外情况下允许偏离标准(规范)的控制程序》 《实验室安全防护和内务管理程序》 《检测方法管理程序》 《检测工作程序》 《仪器设备管理和维护程序》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达程序》 《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控制程序》 《检验报告管理程序》6. 记录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

  • 监督检验的检验项目

    我们的任务都是监督检验的任务,最近做到一批茶叶的乙酰甲胺磷,用GC-MS、GCMSMS确认了,均为超标的结果(标准要求≤0.1mg/kg),但是领导后面说由于2018年[b]国家食品监督抽检细则对茶叶没有进行乙酰甲胺磷的检测,所以领导叫我们将这个检测项目去掉,请问你们在做监督检验的项目时,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b]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通知

    [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font][/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持续优化法治环境,我厅结合全区正面清单管理工作实际,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附件[/font]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相关工作:[/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一、加强组织领导[/font][/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刻领会建立实施正面清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业力量综合考虑监管能力、履职要求和企业标杆示范作用等因素,做好正面清单中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推动正面清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font][/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二、强化宣传引导[/font][/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送法入企等多种形式,做好正面清单的宣传贯彻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正面清单各项正面激励措施,营造[/font]“守法有奖、违法重罚”的工作导向。[/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三、做好动态管理[/font][/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编制程序,做好正面清单企业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总结上一年度正面清单监管工作经验,每年对清单内企业开展一次全面[/font]“体检式”现场帮扶,根据新增和移除要求对清单内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并完成公示、发布和备案。[/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四、实施定期调度[/font][/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指定专人负责,于每季度结束前[/font]5日内报送《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工作亮点及典型案例。严格落实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台账制度,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总结和《××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台账》(附件4)。[/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附件:[/font] [/color][/font][img=,16,]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4984\wps30.png[/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8/29/142632811514921.docx][u][font=&][color=#225588]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docx[/color][/font][/u][/url][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img=,16,]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4984\wps31.png[/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8/29/142638701514921.docx][u][font=&][color=#225588]2.xx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明细表.docx[/color][/font][/u][/url][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3 [/color][/font][img=,16,]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4984\wps32.png[/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8/29/142644831514921.docx][u][font=&][color=#225588]3.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docx[/color][/font][/u][/url][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img=,16,]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4984\wps33.png[/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8/29/142655941514921.docx][u][font=&][color=#225588]4.××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体检台账(示例).docx[/color][/font][/u][/url][font=&][color=#333333][/color][/font][align=right][font=&][color=#333333]2023年7月27日[/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align][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联系人:张璇;联系电话:[/font]0991-2321610;邮箱:zfj_jc@jepb.gov.cn)[/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解读:[/font] [/color][/font][img=,16,]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4984\wps34.png[/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8/29/142703441514921.docx][u][font=&][color=#225588][font=Microsoft YaHei]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说明[/font].docx[/color][/font][/u][/url][font=&][color=#333333][/color][/font]

  • 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发布了http://samr.saic.gov.cn/xw/yw/wjfb/201902/t20190201_281381.html两个附件都只是品种和项目表,并不是像2018年的实施细则表,那么问题来了,检验标准和判定标准以及抽样方法和数量都没有,是不是2月份还有一个实施细则表呢?

  • 全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align=center][size=18px][color=#44444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font=Tahoma, &][color=#444444][size=18px]《全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size][/color][/font][/align][color=#444444][size=12px][font=Tahom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font][url=http://www.gfjl.org/thread-133195-1-1.html]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url][font=Tahoma, &],[/font][url=http://www.gfjl.org/thread-138716-1-1.html]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url][font=Tahoma, &],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font]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计量标准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根据《[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3761-1-1.html]计量法[/url]》《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全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size][/color][align=right][size=12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3月18日[/size][/align][size=12px][/size][align=center][size=18px]全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size][/align][size=12px] 计量标准作为统一量值的重要依据,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监督管理,提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溯源的有效性,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通过监督检查,以更加严格监管措施,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规范性,深入排查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落实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以下简称建标单位)的主体责任,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溯源的有效性,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计量支撑。二、监督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持考核的计量标准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在计量标准方面,重点检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抽查建标单位的数量不少于本单位发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建标单位总数量的20%,抽查建标单位时,每个专业计量领域至少抽取1项计量标准。同时,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方面计量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抽查数量、抽查类别进行调整细化。 在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方面,重点检查《行政许可法》以及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执行情况。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选取20%左右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抽查比例进行调整。三、法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四、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size][font=Tahoma, &][color=#444444][size=12px](一)自查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各建标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持续维持和后续管理进行自查,主要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和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管理等方面,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逐一落实整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降低和消除风险隐患。各建标单位要加强自律管理,确保所保存的计量标准符合相关要求,计量特性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技术指标保持一致,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各建标单位应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发证单位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存在问题和整改报告等有关材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要求,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计量标准考核程序、考评方法、考评结果处理以及对获证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等进行自查。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存在问题和整改报告等有关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本单位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自查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二)现场监督检查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方案,抽取部分计量标准,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建标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建检查小组,可邀请计量标准考评员作为检查小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重点检查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原核准条件,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是否存在《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的现场取证工作,对列入监督检查清单但未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详细记录,严格跟踪,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计量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参照。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方案,抽取20%左右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做好详细记录,做好检查结果的确认和反馈。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三)整改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或者有缺陷项的,被检查单位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予以确认。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总结阶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20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在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对于达不到原核准条件的计量标准,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在计量标准考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要责令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力度。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细化工作方案。对计量标准考核行政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分开的省份,要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高效协同的计量标准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计量标准管理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程序,不断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确保获证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水平。要坚持开门搞检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二)强化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监管、科学公正、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完整填写检查表,并做到全程留痕,切实保障监督检查的客观公正。在检查中发现疑难复杂情况的,要做到一事一报、及时协商。(三)强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要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相关的检查情况和结果,同时对接触、了解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或在报刊、论文中引用发表。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将本地区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连同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3)于2021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涉及案件查处信息抄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将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与其他监督检查合并实施,具体时间安排可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具体检查内容可结合风险防控和具体工作情况进行调整。[/size][/color][/font][align=left][size=12px]附件:[/size][/align][align=center][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2px][url=http://172.16.1.146:9080/preview/samrgkml/nsjg/jls/202103/W020210322334409465407.docx]1.全国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表[/url][/size][/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2px][url=http://172.16.1.146:9080/preview/samrgkml/nsjg/jls/202103/W020210322334409472383.docx]2.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表[/url][/size][/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2px][url=http://172.16.1.146:9080/preview/samrgkml/nsjg/jls/202103/W020210322334409478425.docx]3.全国计量标准监督检查统计表[/url][/size][/font][/font][/align][size=12px][/size][quote][size=12px]http://gkml.samr.gov.cn/nsjg/jls/202103/t20210322_327115.html[/size][/quote]

  • 【分享】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一、产品名称:小麦粉  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二、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细则。  GB 1355 小麦粉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T 5505 粮油检验 灰分测定法  GB/T 5510 粮食、油料检验 脂肪酸值测定法  GB/T 8607 高筋小麦粉  GB/T 8608 低筋小麦粉  GB/T 18415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方法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20188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GB/T 21122 营养强化小麦粉  GB/T 21126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  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酰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72 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 液相色谱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LS/T 3201 面包用小麦粉  LS/T 3202 面条用小麦粉  LS/T 3203 饺子用小麦粉  LS/T 3204 馒头用小麦粉  LS/T 3205 发酵饼干用小麦粉  LS/T 3206 酥性饼干用小麦粉  LS/T 3207 蛋糕用小麦粉  LS/T 3208 糕点用小麦粉  LS/T 3209 自发小麦粉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三、抽样方法  1.在北京市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企业同时生产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各抽取一种主导产品。  2.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用包装扦样器槽口向下,从包的一端斜对角入包的另一端,然后槽口向上取出,每包扦样次数一致。抽样数量不得少于3kg,所抽样品混合均匀,2/3作为检验样品,1/3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  3.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19990214   【实施日期】 19990214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2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造、修理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时,必须另行办理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因生产、修理场地迁移等原因,生产、修理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第六条 凡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准予在全国销售,各部门、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限制。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免于申请制造许可证:  (一)制造教学用计量器具,且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教学用”永久性字样的; (二)制造家庭用衡器,且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家庭用”永久性字样的;  (三)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免于申请修理许可证:   (一)修理本单位制造的计量器具的;  (二)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计量检定而进行修理的。

  •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部分。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局长:肖亚庆[/align][align=right] 2019年11月21日[/align]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第十四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 (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 (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七)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 第三章 抽样 第一节 现场抽样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第十七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样品获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第二节 网络抽样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第二十八条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九条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网络抽样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存放。 第三十条 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样品属于在销售者处现场抽取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样品属于通过网络抽样方式购买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第三十六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组织监督抽查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或者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省辖区内仅有一个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 第四十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一条 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第四十二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三条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四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生产者生产的,应当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四十六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 第四十七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责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复查所需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 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指导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第五十二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抽样文书等有关材料、证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公历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6年3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北京市2011年牙膏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一、产品名称:牙膏  牙膏是有摩擦剂、保湿剂、增稠剂、发泡剂、芳香剂、水和其他添加剂(含用于改善口腔建康状况的功效成分)混合组成的膏状物质。二、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细则。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8372 牙膏  QB/T 2969 牙膏中三氯生含量的测定方法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三、抽样方法  1.在北京市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一种主导产品,每家生产企业可以同时抽取2个产品;  2.抽样数量: 包装净含量小于10g的产品,抽样量为16个独立包装,其中10个检验,6个备样;包装净含量不小于10g的产品,抽样量为8个独立包装,其中5个检验,3个备样;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3.样品处置: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保存样品,注意防晒、防潮、防雨淋。四、检验项目  4.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pH值GB 8372强制性GB 8372●2总氟GB 8372强制性GB 8372●3可溶性氟GB 8372强制性GB 8372●4游离氟GB 8372强制性GB 8372●5铅化妆品卫生规范强制性化妆品卫生规范●6砷化妆品卫生规范强制性化妆品卫生规范●7菌落总数化妆品卫生规范强制性化妆品卫生规范●8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化妆品卫生规范强制性化妆品卫生规范●9粪大肠菌群化妆品卫生规范强制性化妆品卫生规范●10金黄色葡萄球菌化妆品卫生规范强制性[/

  • 环监司司长解读城市空气质量监督两新方案

    为保障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国家城市站规范运行,确保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客观、准确、真实,环境保护部近日出台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保障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国家城市站规范运行,确保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客观、准确、真实,环境保护部近日出台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应如何理解和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日前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细则》和《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一是适应环境管理新形势的客观需要。 2014年底,全国在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建成了由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城市站)组成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2016年,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机制体制改革要求,国家城市站环境空气监测事权上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运维。因此,国家城市站运维和监管主体均发生变化,运行机制有所改变,相关责任方及其职责也相应进行了调整。2013年印发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已不再适用。为保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事权上收后国家城市站运行管理有据可依,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管理有章可循,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细则》和《规定》。 二是规范监测仪器设备技术关键参数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家城市站主要承担颗粒物(PM10和PM2.5)、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等6项基本污染物的监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如采样流量、灵敏度、截距等与仪器工作状态密切相关,也直接影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因此,加强对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管理,按规定调整技术参数,确保技术参数可追溯十分必要。环境保护部出台《规定》,为加强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手段。 三是贯彻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具体举措。《“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创新质控技术手段,完善自动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质控系统。统一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系统,将原始监测数据和关键参数实时直传监测总站,实现关键参数调整全程留痕。出台《细则》和《规定》,进一步明确国控站点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明确对点位管理、仪器更换安装验收、数据采集与传输、参数调整等关键环节的要求和相应罚则,是加快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推动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行动。《细则》和《规定》是如何形成的? “十二五”以来,环境保护部连续5年在全国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理顺机制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积累管理经验。上海、山东等省市也积极配套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上述工作为《细则》和《规定》的编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 【分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 总局回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汇总-问题1

    [b]问题1:[/b]《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中“未经检定”,是否包括“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行为?如果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执法部门应依据《计量法》对机构处罚,还是依据该《办法》对机构处罚?[img=,120,11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1/202301100932408441_5182_1954597_3.png!w120x119.jpg[/img][size=16px][color=#3e3e3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仅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的监督管理,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调整范畴。[/color][/size]来源于:实验室质量管理

  • 【我们不一YOUNG】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align=center][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size=18px][color=#44444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color][/size][/font][/align][size=18px][/size][align=center][/align][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了解产品质量状况,由县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方案,并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查细则》(以下简称“抽查细则”)对从生产、流通领域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处置的一种活动。本文从抽查细则制定、监督抽查分包、监督抽样、抽查过程中的问题报告/上报、标准使用和判定原则五个方面阐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其解决措施。[/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抽查细则制定[/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目前,除国家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且公布的产品抽查细则外,一些县、市(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产品质量状况,也制定了相应的抽查细则,往往因人员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熟悉而导致所制定的抽查细则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一方面是产品数量的描述。制定抽查细则,样品量至少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中每个检验项目规定的样品量之和加备用样量。抽查细则的描述抽样数量应以“至少”“以上”来描述,对有特殊取样要求的产品应备注说明,防止抽查的样品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情况发生。[/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另一方面是检验标准的选择。抽查细则依据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因同类产品的明示执行标准(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容易出现不同,往往会造成检验项目不同、检测方法不同等问题。特别是仅企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易造成检验报告无资质认定、CMA标志的使用超出范围和无法出具检测报告而移交、退样。因此,制定检验细则时,要事先了解产品的行业状况,包括生产状况、执行标准、包装标签等情况,同时熟悉抽查产品标准,熟悉制定抽查细则的要求,制定出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抽查细则。[/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监督抽查分包[/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检验机构实验室可以实施分包。针对监督抽查,分包检测还存在任务下达方口头同意分包或分包书面文件滞后;未与分包方签订协议;百分之百进行分包;检验机构没有控制程序文件等问题。[/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进行项目分包前,分包方应征得任务下达方的书面同意。一般情况下,分包没有百分比的限制,但不能出现项目100%分包的情况。[/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分包项目时,应确保并验证该分包项目的分包方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检验活动,签订相关分包协议,搜集分包方的能力证明资料。[/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项目检测时,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监督抽样[/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在日常监督抽样过程中仍存在计划外抽样、抽样不按程序进行、证据不齐、无效检测报告、诉讼败诉时有发生等情况。因此,对抽样工作的要求如下。[/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1抽样前培训。事先对抽样工作进行部署,对涉及抽样、检验检测的人员进行培训,抽样人员要明确抽查产品的计划要求和规定、熟悉抽查细则,严格执行抽样工作程序,防止抽错样、超范围抽样、违法产品不移交等情况发生。[/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2抽样中证据的收集。在抽样过程中,若证据材料收集不齐全,会导致后续检验无法进行或检测报告无效。因此,在抽样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收集标签、铭牌证据并查看和索要企业执行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无包装或标签时)等内容。[/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3网络抽样和流通领域抽样情况。在进行网络抽样和流通领域抽样时,生产企业对抽样单和抽样样品确认环节没有相关规定。因此,进行网络抽样和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使用含有标称生产企业/商标的抽样单。[/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4.抽查过程中的问题报告/上报[/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目前,仍存在抽取产品违法无法进行检验检测或抽取的样品存在问题、抽样程序不规范等影响检验结论的问题。因此,抽样人员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抽样现场要注意证照的核查,如应核查营业执照确认抽样产品是否无证无照;对于强制认证产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应进行证书一致性核查;现场发现标注其他企业名称的产品,应核查委托加工协议,确认其是否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若发现违法产品应及时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标准适用性和判定原则[/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标准适用性指抽查产品执行标准在新旧标准交替时的适用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1对已经实施的新标准,按其抽查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区分新旧标准适用。[/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2新标准颁布了但尚未实施,企业生产产品实施新的标准并在标签上标注的,按新标准进行检验判定。[/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3新的产品标准代替旧的产品标准、且方法标准未变化,方法标准有注明年代号的,按其年代标准执行,未注明的按新的方法标准执行(企业明示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4旧方法标准被新方法标准替代且产品标准未变化。产品标准中,其方法标准带年代号的,按规定年代号的方法标准执行;未在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标准年代号的,按照新的方法标准规定执行;新旧方法标准变化较大时,按照产品的适用性选用。[/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5产品标准未被替代或已被替代且方法已作废而未有新的方法标准替代时,应使用作废的方法标准。检验机构需要对作废方法标准进行资质认定和认可后方可实施。[/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判定原则是指选择监督抽查指标的原则。检验技术指标的选用会影响最终产品的结果判定,在实际检验检测工作中仍存在着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明示质量要求/明示执行标准三者之间选用技术指标错误的问题。[/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因此,监督抽查指标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高于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技术指标时选用明示值、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作为判定指标;低于强制性标准时则用强制性标准技术指标作为判定指标;若产品标注了明示值或使用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在产品检测项目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明示值/明示标准的技术指标进行判定。[/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另外,在抽查细则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缺少强制性标准指标的,按照强制性标准指标判定;缺少依据的明示值或明示标准的,则不参与判定,并在报告中说明。[/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综上所述,实施监督抽查前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培训,厘清任务下达单位提出的方案及要求,熟悉掌握监督抽查检验抽查细则和相关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建立抽查证据链,严格技术规范、标准执行、程序合法是预防和减少出具无效检测报告以及诉讼败诉的基础条件。[/color][/font]

  • 【资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4 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省级质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

  • 【资料】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监督管理,保证流通领域中商品计量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我国境内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申请,并组织计量认证和定期复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申请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的技术文件。  第六条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七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的内容和要求:  (一)计量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二)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三)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明确其业务工作范围。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原 稿讨 论 稿修改依据及理由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无修改意见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第二条(调整的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实行制造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不得购置、使用未取得许可证的产品。 增加“任何单位不得购买、使用未取得许可证的产品”内容,主要是过去在计量相关法律中未把这一内容列入禁止性行为,但从法律的严谨性上看,过去我们只调整了制造源头的管理,而未对(购买、使用)提出要求,从而形成了一段法律管理的空白。所以从健全法律管理角度看,应一并提出相关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标准物质,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管理。第三条(调整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标准物质,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管理。无修改意见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理体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取消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总局和省局直接管理许可证发放工作,发证审批权要高度集中,无证查处权要放到基层,这样做既能发挥基层的作用,又解决了上级局宏观管理的问题。第五条制造、修理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时,必须另行办理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因生产、修理场地迁移等原因,生产、修理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将本条主要内容移至讨论稿第二章第十四条

  • 【原创大赛】重点监督之取样工站

    【原创大赛】重点监督之取样工站

    重点监督之取样工站 概述;人员管理是实验室日常工作中重要的一项,新进员工将会对其进行教育训练&岗位技能培训。人员教育的同时必将会对其工作状态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帮助新员工快速熟悉实验室,掌握相关技能。本文主要探讨取样工站的监督。 关键词;人员管理 重点监督 取样工站 实验室质量监督主要分為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主要针对日常监测项目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主要是针对新进员工进行监督,因为此时人员作业的不熟悉狠容易出现疏忽所以要特别重视。等重点监督实施时间长,没有发现错误时可以把其转为日常监督。 取样在整个所有项目测试过程中,是重要的一环。取样作业的好坏,严重影响后续测试以及结果。在对取样作业人员监督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一下几点。 一.仪器的使用 1.天平的日常使用 1.1可以每天查看天平后的水平气泡是否在中央,如果不在中央立即让取样人员进行调试。(不在中央的话示值会有误差,造成量值不准) 1.2在每次称样时,是否对仪器进行归零?;每次称样前时,是否等示数停止在读数;每次称样时,是否关闭天平室门。 2.天平的维护保养 2.1每天是否对电子天平室内部进行检查,如果有碎屑立即让取样人员进行清理。 2.2每天是否对电子天平桌面进行检查,如果有立即让取样人员进行清理 2.3每週是否对天子天平进行自校。二.环保法规以及实验室相关方法的了解 1.当经环保法规比如(ROHS,Reach&SVHC等)的瞭解,能够运用于实际工作中。瞭解国际环保发展趋势,以及行业最新情况。 2.瞭解实验室测试方法并且能够正确识别申请单。能够知道有机项目测试与无机项目测试的申请单内容,知道他们的取样量以及取样方式。三.记录的填写 1.记录填写的要求 1.1记录的信息全面以便追溯 1.2记录的字跡要清晰以便于识别 1.3记录整洁,更改符合要求 2.相关记录的填写 2.1申请单及时填写,且无错误 2.2天平使用记录填写 2.3样品留样登记,以及超标样品登记,两者是否单独存放。后记;取样工站的重点监督要特别注意常规样品留样及超标样品留样两者存放方式的不同,另外针对人员在取样工站的所用记录均要及时检查督促取样人员养成良好记录的习惯。附件;1.人员管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0/201110071223_321640_2235027_3.jpg2.重点监督细则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0/201110071223_321641_2235027_3.jpg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分享】关于征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关于征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了《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3日。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传真:010-82260108电子邮箱:xiexn@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征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DOC

  • CMA实验室监管变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测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要求诚信经营,并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检查、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监管原则]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开展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 【分享】关于征求《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关于征求《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3日。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传真:010-82260108电子邮箱:xiexn@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征求《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DOC

  • 【原创大赛】政府委托监督抽检注意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经常会接收到政府委托监督抽检,为确保政府委托监督抽检工作的有序、正常开展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持续不断满足政府客户的需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制度来管控。 首先应成立专门的政府委托监督抽检工作小组并指定专门负责人,以协调和加强政府委托监督抽检工作。政府委托监督抽检任务属政策性任务,涉及公共利益,应按时按量高质完成,通常不得分包。各专业实验室应相对固定从事政府委托监督抽检的技术工作人员,并尽可能保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对从事政府委托监督抽检的人员应进行政府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以及工作纪律和责任心、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规范、抽样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销售人员或客服人员代表公司与政府客户签订委托协议书,通过评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接到政府委托监督抽检要求后,销售人员或客服人员依据政府抽检文件或协议要求,与政府客户确认抽检工作的重点及检测项目要求,制定具体抽样方案,该方案应包括抽样品种、数量、场所、批次,以及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结果确认、抽检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客服人员预审核,技术专员审核批准。 其次抽样前应有必要的准备,需要确定具体的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品种、检测项目及数量,抽样依据及注意事项,与相关组织监督抽检的政府客户负责人联系,确认他们的陪同抽样人员,约好时间和地点,及联系方式;还有需要准备的物品,比如(1)封样条:印制好的不干胶封条,需要盖好公章;(2)塑料袋(最少数量:抽样量×2):如果涉及到可能被普通塑料袋污染的样品,例如蘑菇中的荧光性物质等,需要准备食品级的不含该物质的塑料袋;(3)宽胶带:样品封完后用胶带缠在封条外边,以免封条断裂;(4)签字笔;(5)抽样单:使用政府委托部门提供的多联式抽样记录单,或者经与政府委托部门达成一致,使用机构提供的抽样记录单(6)如所抽检的样品需要冷藏,需要准备保温箱和冰袋;(7)如抽取散装样品,测试微生物项目,需准备无菌袋封装样品。 开展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检的政府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检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检企业告知监督抽检性质、抽检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样品需要采集两份,一份做为检测用样,一份做为备份样品。无论是检测样品还是备份样品都需要在现场封样,封条应有抽检人的签字(两人)、被监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和我单位的公章。抽取的同一个样本的不同包装需要保证生产日期及批号的完全一致。抽样单的填写和留存依据政府抽检文件进行,并进行相应的传递。遇到样品不够等,不能实施抽样时,及时通知政府委托方,协商处理。抽取的样品应向企业购买并开具正式发票。 实验室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唯一性标识后安排检验和样品留存。备份样品应严格按照样品的保存条件保存。异议期结束后与组织监督抽检的政府客户商议后方可处理。保存期间不能拆分破坏封条,以备仲裁。 进行样品的检测应严格按照检测流程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测任务,如果和其它纯商业性的检测任务存在资源冲突时,应优先满足政府抽检的实施。 出具结果报告应依据政府抽检文件和协议的要求进行结果的报送和信息传递,严禁数据和信息泄密。 当检测数据超出判定依据出现不合格,被抽检企业提出异议时,按照政府部门的指令对备样进行复检或到有资质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微生物项目不予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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