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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细则相关的资讯

  • 依然缺乏落实细则 环保监督“全民参与”路尚远
    有舆论认为,一直以来,但凡提到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总让人有种“有名无实”之感。由于中国环保公众参与起步较晚,公众参与环保的渠道有限、参与程序不够科学、获取信息难度较大,再加上参与者能力不足,公众参与环保的深度和广度也十分有限。尽管9月1日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即将正式实施,不过环保监督“全民参与”还有不少难点需要克服。 依然缺乏落实细则 环保监督“全民参与”路尚远    公众参与程度越高环保保护就越有力。只有及时把最新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引入环保领域,才能真正将民众的公共参与环保监督的热情维持下去    从“盼温饱”、“求生存”到“盼环保”、“求生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构建良好的生态生存环境已成为当前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公共话题。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配套细则,其明确了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过,在一些专业人士看来,在环保举报人保护具体条款方面,这部细则仍需进一步细化。    举报人保护亟待制度化    有舆论认为,一直以来,但凡提到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总让人有种“有名无实”之感。法律称对环保信息等一切相关行为公众有参与权,但其规定大都是纲领性的,并无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单行的部门规章。公众参与最核心的活动,就是检举与告发。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也成了检验公众参与真实与否的最有力试剂。    专家表示,从举报人的本质上看,环境保护领域的举报人,与其他各生活关系领域的检举人一样,都是对违法犯罪或渎职滥权等腐败行为的告发与揭露,是一种自我承担的社会公民义务之行使,其告发行为很容易招来打击报复。    当前,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民众举报投诉环境污染数量大幅提升。不过,在细则出台前,举报人保护的情况却不容乐观。    重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间环保组织志愿者告诉本报记者,自己在举报监督污染企业、督促部分乡镇解决污水和垃圾乱排问题时曾被基层政府扣留。这位志愿者希望,除了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外,各级政府都应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为加强对环保举报人的保护,此次出台的办法中明确提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有专家称,此次《办法》中从方便举报人行使监督权出发,承认一切途径与方式的举报行为,是一项进步。把举报方式仅只限于“状告”,或动辄以“诬告罪”相威胁,核实责任过度地压在信息弱势的举报人头上,这些是过去常有的不正常现象。广开举报途径,广集举报信息,这应是鼓励公众参与的正确态度。    不过,亦有学者认为,尽管提出了须保护环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具体如何操作,如何落实,一旦举报人信息被泄露有何补救措施……这些更为具体的方面仍有待制度化。只有及时把最新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引入环保领域,才能真正将民众的公共参与环保监督的热情维持下去。    公众参与仍存诸多难点    由于中国环保公众参与起步较晚,公众参与环保的渠道有限、参与程序不够科学、获取信息难度较大,再加上参与者能力不足,公众参与环保的深度和广度也十分有限。    近年来随着中国群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社团组织的发展,各种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在培育社会环境意识、倒逼污染治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成为公众参与环保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重庆一位民间环保公益组织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各级政府在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和沟通力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环保社会组织依然遇到诸多困难。    首先是一些基层政府不理解,甚至认为环保社会组织是在“抹黑”、“捣乱”,遇到过被基层工作人员阻拦的情况,“有一次我们在一个居民点做污染情况问卷调查,结果问卷被当地乡镇干部撕掉。”    其次,一些重要的污染信息公开力度不够,“有时我们向有关部门申请环保信息公开,一些部门以‘保密’、‘遗留问题’为由拒绝公开。在责任落实方面,我们发现了污染线索,向有关部门举报,也遇到过以需要时间调查为由不了了之的情况。”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同时,该办法还提出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依然缺乏落实细则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从今年4月10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到7月13日正式发布,经历3个月的时间。长期研究环保法制建设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张辉一直在关注该办法出台的整个过程,“征求意见稿让我欣喜。”    “一部好的法律,应当对参与主体、方式、范围、程序等做出细致规定,但比照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只有二十条,比较原则,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征求意见稿中一些细致的规定最后没有采纳。”张辉说,如征求意见稿中在环保决策过程中公众可以参与,无法参与可以寻求救济,而最后的正式文件里没有,公众没有决策权和救济渠道很难保障权利。    可见有关部门内部在如何促进和对待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对此持谨慎态度。“中国要完善包括公众参与在内的环保法律规范体系无法一蹴而就,需要一定的时间。”张辉感慨地说。    专家表示,要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首先政府要做好信息公开,且这种公开不应只是政府的主动行为,应有相关的倒逼和监督机制;同时,公众必须参与到环境决策中,仅靠事后参与难以达到参与效果;此外,还必须畅通救济渠道、完善救济制度,这样才能让各级政府真正落实公众参与的责任。这些都应在以后的法律法规修订中考虑进去。    他山之石:澳大利亚:鼓励举报严防“泄密”    澳大利亚人把举报人俗称为“煤矿里的金丝雀”。这个俗称是因为过去煤矿工人下煤矿时都要手提一个金丝雀鸟笼,作为防备井下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报警系统”,矿工们要听着鸟儿不停地叫着就放心干活。如果鸟儿沉默了矿工就知道他们面临危险,会立刻采取行动。    澳大利亚对民众的参与和监督的重视可见一斑。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对环保的监管,澳大利亚环保机构会时常向公众发放宣传小册,也举办各种讲座介绍如何收集有用的信息,怎样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旦民众发现有环境污染迹象,会知道立即向相应的监管机构如环境保护局、卫生厅、州劳保局、或所在地方政府、消防和救援等机构报告,然后由专门的监管机构根据举报采取后续行动,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纽卡素市有居民给环保局打电话,抱怨说闻到空气中有刺激性气味,环保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结果查出附近区域有一家工厂将有毒化学品暴露在空气中。该事件导致了2人因此住院,4人感不适,结果该工厂被环保部门勒令关闭,之后新南威尔士州州政府还对该工厂进行了起诉。    在澳大利亚,举报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而保护公民举报权则是国家的责任。鼓励人们揭发不法行为并保护他们免遭报复是两个紧密联系的问题。因此,澳大利亚鼓励举报,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保护举报人。    给举报人安全感则是让他们乐于举报的关键,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是举报人的最大顾虑。为此,澳大利亚采取各种手段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各州有不同的立法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有的情况下,可以规定不得披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任何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的信息。    不过,澳大利亚政府也意识到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还有待完善,例如员工如果披露与工作有关的信息会面临风险,他们举报披露行为有可能被解释为个人对公司义务的破坏,可能导致他们的雇主采取法律行动对付这些举报人,因此澳大利亚仍在不断完善对举报人保护的法律,以便让举报人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来源:经济先驱导报)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羊毛衫等58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羊毛衫等58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zip附件1浙江省厨房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地坪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动晾衣机(电动晾衣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蚊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功能性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机织服装(成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设用砂、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用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聚乙烯(PE)管材、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快热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冷水水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内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气雾剂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砌筑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浙江省人体用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三相异步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砂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食具消毒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x浙江省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浙江省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万能式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小功率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羊毛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羊绒针织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液体加热器(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油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油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羽绒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针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纸巾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纸尿裤(片、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转换开关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自动电饭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轮滑鞋等6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轮滑鞋、运动头盔、针织运动护具、塑胶跑道、凉席、纱线平地拖、塑料袋、室内塑料垃圾桶、雨衣、帐篷、便携式微型计算机、车用卫星导航设备、打印机、电话手表、电源适配器、儿童定位手表、儿童学习机、耳机、汽车行驶记录仪、摄像头、碎纸机、液晶显示器、移动硬盘、智能手环、珠宝首饰、防蓝光眼镜、老视成镜、配装眼镜、眼镜架、眼镜镜片、游泳眼镜、纸及制品、人造板、建筑涂料、防火门、防盗安全门、建筑防水材料、胶粘剂、壁纸、铝塑复合板、水暖五金、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摩托车乘员头盔、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机动车辆制动液、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LED读写台灯、单端荧光灯、道路照明灯具、固定式通用灯具、节日彩灯(灯串)、可移式通用灯具(不含LED读写台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嵌入式灯具、手电筒(消防员照明灯具)、双端荧光灯、隧道照明灯具、投光灯具、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影视舞台灯、汽车轮胎、塑料垃圾袋等70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前期已发布同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作废。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点击下载: 附件1-67.docx1.广东省轮滑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广东省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广东省针织运动护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广东省塑胶跑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广东省凉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广东省纱线平地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广东省塑料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广东省室内塑料垃圾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施细则9.广东省雨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广东省帐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广东省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广东省车用卫星导航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3.广东省打印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4.广东省电话手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5.广东省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6.广东省儿童定位手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7.广东省儿童学习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8.广东省耳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9.广东省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广东省摄像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1.广东省碎纸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2.广东省液晶显示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3.广东省移动硬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4.广东省智能手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5.广东省珠宝首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6.广东省防蓝光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7.广东省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8.广东省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9.广东省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0.广东省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1.广东省游泳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2.广东省纸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3.广东省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4.广东省建筑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5.广东省防火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6.广东省防盗安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7.广东省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8.广东省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9.广东省壁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0.广东省铝塑复合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1.广东省水暖五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2.广东省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4.广东省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5.广东省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6.广东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7.广东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8.广东省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9.广东省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0.广东省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1.广东省LED读写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2.广东省单端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3.广东省道路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4.广东省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5.广东省节日彩灯(灯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6.广东省可移式通用灯具(不含LED读写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7.广东省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8.广东省嵌入式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9.广东省手电筒(消防员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0.广东省双端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1.广东省隧道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2.广东省投光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3.广东省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4.广东省影视舞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5.广东省汽车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6.广东省塑料垃圾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7.广东省产品标签标识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5日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一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第一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涉及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等80种产品(详见附件),现予发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附件:1-2023年河北省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低压配电柜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2-2023年河北省民用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2023年河北省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2023年河北省建筑用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5-2023年河北省线材棒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2023年河北省热轧型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2023年河北省钢板钢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8-2023年河北省汽车密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9-2023年河北省检查井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10-2023年河北省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11-2023年河北省工农业机械用摩擦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2-2023年河北省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3-2023年河北省橡胶密封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4-2023年河北省地坪涂装材料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5-2023年河北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6-2023年河北省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7-2023年河北省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件和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8-2023年河北省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9-2023年河北省消防水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0-2023年河北省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1-2023年河北省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2-2023年河北省消火栓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3-2023年河北省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4-2023年河北省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5-2023年河北省防火安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26-2023年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7-2023年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8-2023年河北省电热毯及其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9-2023年河北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0-2023年河北省空气滤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1-2023年河北省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2-2023年河北省木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3-2023年河北省金属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4-2023年河北省沙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5-2023年河北省床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6-2023年河北省办公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7-2023年河北省办公家具电脑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8-2023年河北省家用双层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9-2023年河北省塑料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0-2023年河北省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1-2023年河北省背提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2-2023年河北省毛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3-2023年河北省学生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4-2023年河北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5-2023年河北省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6-2023年河北省大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7-2023年河北省衬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8-2023年河北省内衣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9-2023年河北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0-2023年河北省羊绒毛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1-2023年河北省花样冰刀鞋、冰球冰刀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2-2023年河北省跑步机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53-2023年河北省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4-2023年河北省牙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5-2023年河北省洗衣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6-2023年河北省洗衣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7-2023年河北省家居清洁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8-2023年河北省塑料购物袋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9-2023年河北省贵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0-2023年河北省铝活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61-2023年河北省气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62-2023年河北省滑雪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3-2023年河北省洗精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4-2023年河北省硬聚氯乙烯管材及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5-2023年河北省油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6-2023年河北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7-2023年河北省羽毛球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8-2023年河北省电采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9-2023年河北省滑雪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0-2023年河北省智能锁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1-2023年河北省转换器及开关插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2-2023年河北省铝合金门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3-2023年河北省输送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4-2023年河北省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5-2023年河北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6-2023年河北省防火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7-2023年河北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8-2023年河北省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9-2023年河北省波纹钢管(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80-2023年河北省隔震橡胶支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doc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第三批)》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彩泥、玩具滑板车、摩托车头盔、洗碗机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旧版同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第三批发布细则.zip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9日附件下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第三批)重庆市彩泥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电动自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金属文具盒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摩托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刨花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燃气灶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塑料文具盒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玩具滑板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洗碗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运动服装、泳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用餐具洗涤剂、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重庆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予以公开。附件:1.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包装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2023年)2.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包装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3.重庆市食品用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4.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5.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6.重庆市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7.重庆市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8.重庆市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9.重庆市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食品相关产品细则.zip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7日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文本详见附件《2024年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件:SHSSXZJL3001-2024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审批终版.doc
  • 2023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
    根据《计量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具体文本详见附件《2023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   附件:    《2023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zip编号:SHSSXZJL2001-2023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对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的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场所的待销食品和化妆品中抽取。抽样时应填写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检验抽样单。在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时,应同时检查食品和化妆品除初始包装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与食品和化妆品销售价格比,并填写食品和化妆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登记表。在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时,不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对项目有疑问,可追溯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同一品种、同一包装样式的食品和化妆品,抽样数量一般为1件。2、检验项目与依据表1 计量检验项目(企业未明示执行标准)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包装空隙率GB 23350-2009/附录AJJF 1244-2010/6.3GB 23350-2009/4.2.1 /2包装层数GB 23350-2009/附录BJJF 1244-2010/6.4GB 23350-2009/4.2.1/3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比率GB 23350-2009/附录CJJF 1244-2010/6.5GB 23350-2009/4.2.2/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表2 计量检验项目(企业明示执行GB 23350-2021版标准)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包装空隙率GB 23350-2021/5.3.2、5.4.1GB 23350-2021/4.1 /2包装层数GB 23350-2021/ 5.5 GB 23350-2021 /4.2 /3包装成本GB 23350-2021 /5.6 GB 23350-2021 /4.3 /4混装要求(仅限月饼)/GB 23350-2021 /4.4 /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检验结果判定 3.1判定规则3.1.1 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3.1.2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3.1.3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3.1.4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3.2结果判定3.2.1 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对应的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批次产品不合格。3.2.2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批次产品合格。编号:SHSSXZJL3001-2023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含电商平台)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每批次样品最多抽取250(件),其中125(件)作为检验样品,125(件)作为备用。抽取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不足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时,抽取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不破坏最小销售包装。2、检验项目与依据表1以质量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净含量标注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2/2净含量JJF 1070-2005附录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3/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表2 以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净含量标注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2/2净含量JJF 1070-2005附录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3/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表3 以长度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净含量标注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2/2净含量JJF 1070-2005附录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3/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表4 以面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净含量标注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2/2净含量JJF 1070-2005附录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3/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表5 以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净含量标注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2/2净含量JJF 1070-2005附录G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3/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检验结果判定3.1判定规则3.1.1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3.1.2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3.1.3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3.1.4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3.2结果判定3.2.1 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对应的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批次产品不合格。3.2.2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批次产品合格。
  • CFDA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1.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009a6339-5ce7-49f4-8e77-53fc08bc2cae.jpg" /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p p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对监督抽检的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与结论提出了统一要求。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p p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 /p p   电 话:010-88330579、010-67095881 /p p   传 真:010-88330559 /p p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18日 /p p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qO6ufq80sqzxrewssirvOC2vbPpvOzKtcqpz7jU8qOoMjAxOMTqsOajqS5kb2N4.docx"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docx /span /a /p p & nbsp /p
  • 浙江省牙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浙江省牙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表1 抽取样品数量序号产品种类抽样数量(支)检验样品数量(支)备用样品数量(支)1牙刷2412122 检验依据表2 牙刷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 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GB/T 22048-20152. 有害元素GB 39669-20203. 磨尖丝刷毛pHGB 39669-20204. 毛束拉力GB 39669-20205. 颈部抗弯力GB 39669-20206. 儿童牙刷刷头GB 39669-20207. 牙刷的刷毛安全性GB 39669-20208. 电动牙刷植毛块牢固度GB 39669-20209. 儿童电动牙刷可拆卸零部件GB 6675.2-201410. 边缘、尖端GB 39669-202011. 儿童牙刷及口腔器具饰件GB 6675.2-201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39669-2020 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T 22048-2015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 浙江省羽毛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浙江省羽毛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48只,其中24只为检验样品,24只为备用样品。2 检验依据表1 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 球口外径GB/T 11881-20062 球头直径GB/T 11881-20063 球头高度GB/T 11881-20064 毛片插长GB/T 11881-20065 线距离GB/T 11881-20066 质量GB/T 11881-20067 毛片数量GB/T 11881-20068 外观GB/T 11881-20069 毛片材料GB/T 11881-200610 球头材料GB/T 11881-200611 落点特性GB/T 11881-200612 飞行稳定性GB/T 11881-200613 球头硬度GB/T 11881-200614 球口不变形受压次数GB/T 11881-200615 毛片与球头粘合牢度GB/T 11881-2006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11881-2006 羽毛球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 《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发布与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现予以公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茶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3日 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和辅料仓库内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直接接触茶叶包装产品:对于茶叶包装塑料材质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1.0m2×2,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对于塑料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2箱,每箱中各抽取30个×2,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2作为检验样品,30个×2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包装用纸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150张(片、只),其中100张(片、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张(片、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保证检样不少于100张(片、只),备样不少于50张(片、只)。每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质量应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对于茶叶包装用纸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60只。其中4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有涂层),每批次抽25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无涂层),每批次抽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以上所抽取同类样品保证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除以上抽样要求外,在茶叶成品库抽取茶叶产品对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盒,其中1盒作为检查样品,1盒作为备用样品。2 检验依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 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依据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依据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对茶叶产品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查处茶叶过度包装的初步证据,应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4 附则依据现行有效的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发现茶叶过度包装初步证据的,及时报送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本细则首次发布。直接接触茶叶塑料包装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指标1感官要求GB 4806.7-2016目视/2高锰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显色滴定≤10mg/kg3重金属(以Pb计)GB31604.9-2016显色滴定≤1mg/kg4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31604.7-2016试剂擦拭阴性直接接触茶叶纸包装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检出限1感官要求GB 4806.8—2016GB 4806.8—2022目视/2铅GB31604.49-2016微波消解后ICP-MS测定0.02 mg/kg迁移液ICP-MS测定0.3 μg/L3砷GB31604.49-2016微波消解后ICP-MS测定0.01 mg/kg迁移液ICP-MS测定0.2 μg/L4甲醛GB 31604.48—2016GB 4806.8—2022分光光度法0.02 mg/dm25荧光性物质GB 31604.47—2016GB 4806.8—2022紫外灯/61,3-二氯-2-丙醇aGB 4806.8—2022GC-MS2μg/L73-氯-1,2-丙二醇aGB 4806.8—2022GC-MS2μg/L8大肠菌群GB 14934—2016发酵法/纸片法/9沙门氏菌GB 14934—2016生化鉴定/10霉菌GB 4789.15—2016GB 4806.8—2022平板计数法/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有图层)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指标1感官要求GB 4806.10-2016感官观察/2高锰酸钾消耗量GB31604.10-2016GB31604.2-2016显色滴定≤10mg/kg3重金属(以Pb计)GB31604.10-2016GB31604.9-2016显色滴定≤1mg/kg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无图层)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检出限1感官要求GB 4806.10-2016感官观察/2砷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2 μg/L3镉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1 μg/L4铅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3 μg/L5铬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1 μg/L6镍迁移量 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3 μg/L在抽样方法方面,《细则》要求,对茶叶包装产品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和辅料仓库内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同类样品保证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细则》同时对直接接触茶叶包装产品、茶叶包装用纸产品、茶叶金属罐产品等不同类别产品也作出了具体抽样要求。例如,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有涂层),每批次抽取25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无涂层),每批次抽取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此外,《细则》要求,在茶叶成品库抽取茶叶产品对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时,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盒,其中1盒作为检查样品,1盒作为备用样品。  在检验依据方面,《细则》对不同类别的茶叶包装产品提出了具体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针对直接接触茶叶的塑料包装,要检验感官要求、高锰酸钾消耗量等;针对直接接触茶叶的纸包装,要检验甲醛、荧光性物质、大肠菌群、霉菌等。检验依据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等。  《细则》明确,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细则》还要求依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对茶叶产品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查处茶叶过度包装的初步证据,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及依据于2023年6月5日前反馈至联系邮箱,并附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及word文档,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冯云霄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北二巷4号联系电话:028-86607581联系邮箱:scszljd@163.com附件: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以往发布的同种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予以废止。特此公告。附件 : 1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 童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 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 童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 学生文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 学生书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 运动头盔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9 床上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0 休闲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1 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2 睡衣居家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3 旅游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4 老年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5 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6 滚筒干衣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7 废弃食物处理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8 加湿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9 除湿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0 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1 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2 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3 按摩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4 电风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5 即热式饮水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6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7 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8 无线充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9 移动电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0 路由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1 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2 微型计算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3 笔记本电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4 服务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5 打印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6 读写台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7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8 嵌入式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9 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0 儿童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1 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2 家用清洁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3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4 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5 眼镜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6 眼镜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7 热轧光圆钢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8 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9 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0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1 建筑用密封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2 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3 非接触式水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5 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6陶瓷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7 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8 磷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9 氮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0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1 泵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2 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3 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4 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5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6 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7 汽车轮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8 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9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0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1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3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4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5 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6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7 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8 钢丝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9 高强度紧固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0 电动工具(锂电电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1 光伏并网逆变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2 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3 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4 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5 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6 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87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8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9 竹木餐饮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90 月饼过度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4月6日
  •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橡胶软管等88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定于2023年7-12月实施2023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橡胶软管等88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开。附件: 橡胶软管等88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橡胶软管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橡胶软管及组合件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橡胶密封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金属软管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燃气灶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调压阀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家用燃气热水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电动自行车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9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0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1热轧带肋钢筋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2热轧光圆钢筋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3冷轧带肋钢筋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4水泥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5砖、砌块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6建筑用钢化玻璃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7建筑用外墙涂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8建筑防水涂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9建筑保温材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0建筑防水卷材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1塑料管材(PE,PE-RT)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22塑料管材(PP-R、PVC-U)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3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4木器涂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5铝合金建筑型材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26热加工合金钢材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27钢丝绳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28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9混凝土外加剂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0防盗安全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1壁纸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32胶合板(含阻燃胶合板)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3胶粘剂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4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5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6实木复合地板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7泵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8农用地膜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39车用柴油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0车用汽油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1车用尿素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2液化石油气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3水溶肥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4船用燃料油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5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6机动车辆制动液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7商品煤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8汽车遮阳膜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細则(2023年版).doc49汽车轮胎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0汽车线束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1汽车灯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2摩擦材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3发动机润滑油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4安全带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5安全帽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6安全网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7防护手套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8安全鞋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9阻燃服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0防静电服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1消防应急灯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2防火阀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3消防接口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4消防水枪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5防火涂料(钢结构、饰面型)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6消防软管卷盘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7消防水带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8防火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9可燃气体报警仪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0五金刀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1防爆电气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72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容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73危险化学品(含醇基燃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4电动工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5小功率电机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6电线电缆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7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8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79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0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1餐具洗涤剂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2密胺餐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3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4食品接触用竹木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5烘焙用纸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6手提式灭火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doc 87茶叶包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2023版).doc 88复混肥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doc
  • 2023年湖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批)
    2023年湖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批)1.2023 年湖南省电风扇(换气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2023 年湖南省电火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2023 年湖南省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2023年湖南省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2023 年湖南省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2023 年湖南省 LED 灯具及 LED 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2023 年湖南省弹簧软床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2023 年湖南省棕纤维弹性床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2023 年湖南省沙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2023 年湖南省室内门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2023 年湖南省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2023 年湖南省金属类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3.2023年湖南省厨房家具、卫浴家具、实验室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4.2023 年湖南省办公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5.2023 年湖南省未饰面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6.2023 年湖南省饰面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7.2023 年湖南省木塑类装饰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8.2023 年湖南省地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9.2023 年湖南省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23 年湖南省内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1.2023 年湖南省地坪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2.2023 年湖南石膏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3.2023 年湖南省防盗安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4.2023 年湖南省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5.2023年湖南省金属及金属材料复合吊顶板(铝扣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6.2023 年湖南省不锈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7.2023 年湖南省铝合金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8.2023 年湖南省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9.2023 年湖南省淋浴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0.2023 年湖南省装饰装修用涂装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1.2023 年湖南省装饰装修用石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2.2023 年湖南省骑行安全类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3.2023 年湖南省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4.2023 年湖南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5.2023 湖南省车用燃油质量快速筛查实施细则36.2023 年湖南省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7.2023 年湖南省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8.2023 年湖南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9.2023 年湖南省车用汽油清洁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0.2023 年湖南省钢丝编织增强液压橡胶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1.2023 年湖南省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2.2023 年湖南省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3.2023 年湖南省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4.2023 年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5.2023 年湖南省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6.2023 年湖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7.2023 年湖南省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8.2023 年湖南省儿童牙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9.2023 年湖南省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0.2023 年湖南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1.2023 年湖南省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2.2023 年湖南省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3.2023 年湖南省儿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4.2023 年湖南省学生书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5.2023 年湖南省课业簿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6.2023 年湖南省纸尿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7.2023 年湖南省读写作业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8.2023 年湖南省儿童电话手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9.2023 年湖南省学生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0.2023 年湖南省学生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1.2023 年湖南省棉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2.2023 年湖南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3.2023 年湖南省日用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4.2023 年湖南省食品接触用竹木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5.2023 年湖南省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6.2023 年湖南省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7.2023 年湖南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8.2023 年湖南省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9.2023 年湖南省不锈钢厨房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0.2023 年湖南省不锈钢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1.2023 年湖南省不锈钢真空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2.2023 年湖南省家居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3.2023 年湖南省毛针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4.2023 年湖南省针织内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5.2023 年湖南省棉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6.2023 年湖南省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7.2023 年湖南省毛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8.2023年湖南省床上用品(不含羽绒被、蚕丝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9.2023 年湖南省鞋靴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0.2023 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1.2023 年湖南省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2.2023 年湖南省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3.2023 年湖南省背提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4.2023 年湖南省塑料购物袋(含可降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5.2023 年湖南省织物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6.2023 年湖南省消毒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7.2023 年湖南省皂类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8.2023 年湖南省卫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9.2023 年湖南省纸巾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0.2023 年湖南省卫生巾(护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1.2023 年湖南省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2.2023 年湖南省纸内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3.2023 年湖南省厨房纸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4.2023 年湖南省合成树脂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5.2023 年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6.2023 年湖南省危化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7.2023 年湖南省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8.2023 年湖南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9.2023 年湖南省工业防护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0.2023 年湖南省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1.2023 年湖南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2.2023 年湖南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3.2023 年湖南省安全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4.2023 年湖南省平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5.2023 年湖南省水泥制品(混凝土排水管、混凝土电杆、混凝土管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6.2023 年湖南省排烟(气)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7.2023 年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8.2023 年湖南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9.2023 年湖南省电缆桥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0.2023 年湖南省液压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1.2023 年湖南省液压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2.2023 年湖南省烟花爆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3.2023 年湖南省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4.2023 年湖南省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圆盘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5.2023 年湖南省冷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6.2023 年湖南省热轧角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7.2023 年湖南省镀锌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8.2023年湖南省电力金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9.2023 年湖南省输电线路铁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0.2023 年湖南省烟花爆竹用黑火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1.2023 年湖南省烟花爆竹用引火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2.2023 年湖南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3.2023 年湖南省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4.2023 年湖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5.2023 年湖南省氮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6.2023 年湖南省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7.2023 年湖南省叶面肥、水溶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8.2023 年湖南省微耕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9.2023 年湖南省碾米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30.2023 年湖南省玻璃钢化粪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热点关注|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来喽!
    2022年4月12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质【2022】6号文件),决定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为这一抽查工作的指导准则-《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于近日发布了,接下来一起了解下。重点抽查品种: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畜禽产品:牛肉、羊肉、鸡蛋、乌骨鸡肉。养殖水产品: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除以上11个重点品种外,各地“三年行动”中增加的重点品种、农业农村部专项监测发现问题较多的小宗品种也纳入监督抽查范围。重点抽查项目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停止使用的兽药等。重点抽查对象纳入地方重点监管名录的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具体检测项目东西分析作为国内较早成立的科学分析仪器生产厂商之一,拥有质谱、光谱、色谱等多条产品线,检测项目覆盖无机元素、有机化合物及微生物病菌。针对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东西分析凭借专业的服务能力,为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提供包括售前咨询、检测设备、应用方法、售后服务等在内的整体解决方案。GC-4100气相色谱仪可检测项目GC-MS 3200气相色谱(四极)质谱联用仪可检测项目LC-5520液相色谱仪可检测项目东西分析在食品安全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完整的食品安全解决方案和应用文集,欢迎您与我们联系,一起守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 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现予以公开。 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doc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2 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感官要求GB 4806.7-20162总迁移量GB 31604.8-20213高锰酸钾消耗量GB 31604.2-20164重金属(以Pb计)GB 31604.9-20165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 31604.7-20166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PET材质)GB 31604.41-20167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GB 31604.19-20168氯乙烯迁移量(限PVC材质)GB 31604.31-20169大肠菌群GB 14934-2016附录B10致病菌(沙门氏菌)GB 14934-2016附录C11霉菌计数GB 4789.15-201612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PET材质)GB 31604.21-201613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限PET材质)GB 31604.44-2016141,3-丁二烯迁移量(限有丁二烯单体的聚合物)GB 31604.12-201615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限PS材质)GB 31604.16-201616邻苯类增塑剂迁移量(限PVC材质)GB 31604.30-201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T 18006.1-2009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根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4 附则本细则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草案)》意见
    为了加强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许可工作管理,规范本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等法律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上海市实际,我局草拟了《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草案)》(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意见以及其对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传真:(021)54668153;2.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2619室,邮政编码:200032。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4年4月30日。特此公告。附件1.《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草案)》2.《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草案)》的起草说明3.征求意见表4.公平竞争征求意见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9日 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核准细则意见的公告
  • 长春市2023年塑料购物袋及可降解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1长春市2023年可降解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抽样数量、检样数量、备样数量见下表: 序号产品类型抽样数量检样数量备样数量1可降解塑料袋600g400g200g2可降解塑料餐具3可降解塑料吸管 2 检验依据序号产品类型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可降解塑料袋厚度及偏差GB/T 6672-2001提吊试验GB/T 38082-2019中6.6.1跌落试验GB/T 38082-2019中6.6.2漏水性GB/T 38082-2019中6.6.3封合强度QB/T 2358-1998落镖冲击GB/T 9639.1-2008生物降解性能GB/T 19277.1-20112可降解塑料餐具降解性能GB/T 19277.1-20113可降解塑料吸管生物降解率GB/T 19277.1-2011感官要求GB 4806.7-2016中4.2总迁移量GB 31604.8-2021高锰酸钾消耗量GB 31604.2-2016重金属(以Pb计)GB 31604.9-2016脱色试验GB 31604.7-201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18006.3-2020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T 38082-2019 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GB/T 41008-2021 生物降解饮用吸管GB/T 41010-2021 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降解性能及标识要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于产品上无任何材质标识的,或者产品明示标准中未规定生物分解性能要求的,生物分解性能按照GB/T 41010-2021《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降解性能及标识要求》进行判定。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生物分解性能项目除外)。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生物分解性能项目除外)。附件2长春市2023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5个,其中10个作为检验样品,5个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1厚度及偏差GB/T 6672-200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 2023年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2023年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附件: 1.2023年广东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2.2023年广东省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6日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云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落实好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经两次征求意见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7日,共10个工作日。二、反馈意见的方式(一)来信方式: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04号),邮编:650228。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反馈。(二)电子邮件:tskzzy@126.com(三)传真:0871-64566673附件:云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1日附件云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简称《核准规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第三条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乙类检验机构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范围(见附件 1)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书有效期4年。第四条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第二章核准条件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六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第七条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满足《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附件2)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这些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具有合法聘用手续的人员。第八条 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二)使用持有相应项目、级别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三)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四)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第九条 在核准有效期内,检验与检测持证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第十条 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的固定办公场所;(二)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40㎡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三)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四)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且能满足传输检验数据的需要;(五)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第十一条 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装备,下同)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BD(Ⅴ)(定期检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应当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进行。第十二条 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录B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应有详细清单明细表和档案资料。第十三条 按照《核准规则》附件F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第十四条 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及目录明细表,应当有纸质正式版本。第十五条 信息化管理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信息;(二)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三)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第十六条 检验能力和业绩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二)首次申请BJ(Ⅴ)、BD(Ⅴ)项目的(监督检验:气瓶制造;定期检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辅导下,开展试检验工作,其负责辅导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辅导意见。(待商量)第十七条 检验资料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第十八条 对外委托时,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本细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请核准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核准。第二十条 承担以下保障义务:(一)在限定的区域内或覆盖范围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二)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三)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第三章 核准程序和要求第二十一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第二十二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具体按照《核准规则》执行。第二十三条 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以及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核准的实施。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审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准证应当注明承担保障义务的行政区域范围(适用于部分覆盖原则)。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附录1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1BJⅠ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Ⅱ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Ⅲ监督检验:除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之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Ⅳ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安装、重大修理、改造Ⅴ监督检验:气瓶制造Ⅵ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Ⅶ监督检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Ⅷ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Ⅸ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2BDⅠ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MPa的蒸汽锅炉Ⅱ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Ⅲ定期检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球形储罐)、氧舱Ⅳ定期检验:第一、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球形储罐)Ⅴ定期检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Ⅵ定期检验:工业管道Ⅶ定期检验:电梯Ⅷ定期检验:起重机械Ⅸ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附录2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序号核准项目代码人员配备检验设备配置1BJⅠ1.锅炉检验师不少于3 名;承压类基本配置(设备见注1,下同)。若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设备等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下同)。2.锅炉检验员(连续持证满4年)不少于4名;3.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1人项,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4.锅炉水(介)质检验师不少于1名,锅炉水(介)质检验员不少于1名;5.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Ⅱ1.锅炉检验师不少于2名;承压类基本配置2.锅炉检验员(连续持证满4年)不少于3名;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1人项;4.锅炉水(介)质检验员不少于1名;5.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Ⅲ1.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3名;承压类基本配置2.压力容器检验员(连续持证满4年)不少于4名;3.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 1 人项,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5.材料类、机械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Ⅳ1.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2名;承压类基本配置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3名;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4.材料类、机械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Ⅴ1.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3名;承压类基本配置2.气瓶检验员(连续持证满4年)不少于4名;3.Ⅲ级 RT 或 UT、MT 或 PT 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 1 人项,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4名);4.材料类、机械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Ⅵ1.压力管道检验师不少于3名;承压类基本配置2.压力管道检验员(连续持证满4年)不少于4名;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4名);4.材料类、机械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Ⅶ1.压力管道检验师不少于2名;承压类基本配置2.压力管道检验员(连续持证满4年)不少于3名;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4名);4.材料类、焊接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Ⅷ1.电梯检验师不少于1名(12名);除机电类基本配置(设备见注2、下同),还应当配置:照度计5台;温湿度计5台;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2台;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仪1台;导轨垂直度测量仪1台。2.电梯检验员(连续持证满4年)不少于5名(24名);3.机械类、电气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Ⅸ1.起重机械检验师不少于1名(6名);除机电类基本配置,还应当配置:综合气象仪1台;全站仪1台;制动下滑量测试仪1台。2.起重机械检验员(连续持证满4年)不少于3名(12名);3.Ⅱ级UT、M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1人项;4.机械类、电气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2BDⅠ1.锅炉检验师不少于6名,锅炉检验员不少于8名;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高温测厚仪2台;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台;视频内窥镜1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测氧仪2台;测温仪2台;分析天平(感量为0.01mg)1台;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1台;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2台;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级)2台;原子吸收光谱仪或离子色谱仪1台;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钠离子(pNa)计(检出限2.3μg/L)、硅酸根测定仪各1台;浊度计1台;含油量分析仪1台;电热干燥箱1台;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台;药品冷藏设备1台;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g/cm3)、蒸馏仪各1台。2.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1人项,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3.锅炉水(介)质检验师不少于1名,锅炉水(介)质检验员不少于2名;4.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Ⅱ1.锅炉检验师2名(4名),锅炉检验员4名(8名);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高温测厚仪1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1台;测氧仪1台;测温仪1台;分析天平(感量为0.1mg)1台;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1台;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1台;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级)1台;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浊度计1台;电热干燥箱1台;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台;药品冷藏设备1台;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备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g/cm3)、蒸馏仪各1台。2.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Ⅲ级1名);3.锅炉水(介)质检验员不少于2名(8名);4.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名。Ⅲ1.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6名,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8名;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高温测厚仪2台;大于或者等于8m视频内窥镜1台;TOFD检测设备1台;测温仪3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测氧仪2台;经纬仪1台。2.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 1 人项,Ⅱ级RT、UT、MT、PT、TOFD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3.材料类、机械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Ⅳ1.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2名(3名),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6名;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高温测厚仪2台;大于或者等于5m视频内窥镜1台;测温仪2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测氧仪2台;经纬仪1台。2.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3.材料类、机械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Ⅴ1.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6名,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静电电阻测量仪2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TOFD检测设备1台;测氧仪2台;耐压试验装置,液压和气压试验装置各1套;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除锈和喷漆设备;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气密试验装置2套;真空度测试仪器1台;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各1套。2.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1人项,Ⅱ级RT、UT 、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4人项,Ⅱ级TOFD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项。3.安全阀校验人员不少于2名;4.材料类、机械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名。Ⅵ1.压力管道检验师不少于2名(6名),压力管道检验员不少于6名(10名);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高温测厚仪2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接地电阻测试仪2台;静电阻测量仪2台;测温仪2台。2.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3.材料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Ⅶ1.电梯检验师不少于1名(3名);除机电类基本配置,还应当配置以下设备:照度计5台;温湿度计5台;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2台;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仪1台;导轨垂直度测量仪1台。2.电梯检验员不少于5名;3.机械类、电气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Ⅷ1.起重机械检验师不少于1名(3名);除机电类基本配置,还应当配置:风速仪2台。2.起重机械检验员不少于3名(5名);3.Ⅱ级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1人项;4.机械类、电气类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Ⅸ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师不少于1名;除机电类基本配置,还应当配置:噪声检测仪1台;转向参数测试仪1台;制动性能测试仪1台;踏板力计1台。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不少于3名(4名)注:1.承压类基本配置包括超声波测厚仪4台、光谱仪1台、视频内窥镜1台、便携式硬度计1台、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1台、射线探伤装置2台、数字式超声探伤仪2台、磁粉检测仪4台,以及满足检验检测及防护要求的观片灯、标准试块、对比试块、报警设备、黑度计、射线底片洗片暗室等。2.机电类基本配置中Ⅰ类检验设备包括数字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量仪、转速表或者速度检测仪、便携式激光测距仪、噪声检测仪、超声波测厚仪等;Ⅱ类检验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准仪、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便携式磁粉探伤仪等。3.综合气象仪数量满足要求的可不配风速仪,全站仪数量满足要求的可不配经纬仪、水准仪。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根据2023年度省局双随机抽查计划安排,为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监督管理,督促落实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的有效性,省局定于2023年6月至9月份组织开展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计量技术规范。二、检查对象省局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按3%的比例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证书,本次检查的重点是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计量标准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外建标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本年度内只抽查1次。三、检查内容抽查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以下称建标单位)对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是否进行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等工作,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注销等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等内容。四、组织实施方法(一)省局委托省计量中心牵头组织省级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制定计量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事项;建立省级计量标准检查人员和计量标准数据库,确定现场检查人员;协调组织现场检查和结论判定;总结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局随机派出执法人员协助省检查组现场执法检查,协调当地检查和实施后处理事宜。(二)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所批准的计量标准开展随机抽查,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局组织方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冀市监函〔2023〕118号)要求组织实施。五、阶段划分省级组织的监督检查分2个阶段实施。(一)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各建标单位对照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进行自查,对自查问题进行整改,对自查整体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保存备查。(二)现场检查阶段(9月20日前)。由各检查组对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进行结论判定。六、有关要求(一)强化依法行政的执行力。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协调。严格依据细则评判结果,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加强随机抽查与执法办案的工作衔接,通过抽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提高转案率。(二)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计量标准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应坚持寓监管于服务。要密切关注建标单位计量标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督促建标单位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三)注重协作配合。省计量中心、各市市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各技术辅助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检查成效。因监督检查需要随机抽取的计量标准考评员,请各单位合理安排,按需派出。(四)及时总结公开结果。检查结束后,省计量中心务于9月25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和监督检查工作表(总表)等报省局计量处。9月30日前公开检查结果。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随机抽查,按照谁检查谁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信息。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8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根据2023年度省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安排,为加强全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管,有效保障和提升计量器具制造企业计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定于2023年6月至8月份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和《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检查对象省局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按15%的比例从2018-2022年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证书,抽查的计量器具为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42号公告)。三、检查内容及结论评定主要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人员配备及培训、型式批准、产品型式控制、样机管理、产品性能等9个方面进行检查,按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2023年版》进行结论评定。四、实施方式及时间省局委托省计量中心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局随机派出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省计量院选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辅助现场检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省计量中心为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结果核查和检查情况汇总等;省计量院是技术协作辅助单位,负责检查事项中所涉技术项结论的评定;各市局为执法检查及后处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执法检查事项,协调当地现场检查和后处理事宜。现场检查时间由省计量中心制定计划方案,组织协调执法及技术辅助人员开展工作,确保8月2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8月31日前公开检查结果。五、有关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对计量器具制造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是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器具实行法治管理的职责要求,是提高我省计量器具生产制造及研发质量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此项任务的圆满完成。二是依法行政。各市局、省计量中心、省计量院执法及技术支持人员要学习掌握“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严格落实制造计量器具管理的法定要求,确保检查内容不漏项、检查标准不降低,检查结果无差错。真实填写监督检查表工作表,依据细则评定结果,各地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及时督导制造计量器具单位进行整改,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三是严格纪律。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吃拿卡要和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等问题发生。检查结束后,省计量中心务于8月2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和监督检查工作表等报省局计量处。附件: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2023年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业务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工作规范。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特种设备、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等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下同)、本市其他政府部门共同组织的联动抽查以及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区级监督抽查参照适用本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实施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建立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统一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流通领域部分消费品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产品包括:国家标准《消费品分类与代码》(GB/T36431—2018)中第5大类“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6大类“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第10大类“日用杂品”及上述大类涉及的儿童用品。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负责组织实施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根据执法办案需要,实施重大、应急等省级监督抽查抽样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抽样工作,承担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抽样机构、检验检测(以下统称“检验”)机构、复检机构以及样品处置机构在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范围内,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复检、样品处置、复查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其他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四条(监督抽查计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分析本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列入计划的重点是:(一)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产品;(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三)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和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年度计划外的产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第五条(实施细则)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作为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并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也可以使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布的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一)抽样方法;(二)检验项目以及对应的检验方法标准;(三)判定依据以及判定规则。第六条(判定依据和规则)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高于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第七条(机构选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工作的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八条(监督抽查方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或其他单位开展市场调研、技术论证等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抽查方案包括:(一)抽查产品的品种、类别、执行标准、市场准入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二)实施抽样的区域、领域,以及实行“双随机”抽样时,按照有关要求随机选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名单,跟踪抽查、专项抽查的生产者、销售者名单。(三)本次监督抽查采用的实施细则名称及版本。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实施细则中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四)抽样、检验、结果上报等监督抽查过程中的具体时间节点安排。(五)承担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可以是抽样机构,也可以是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若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任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承担时,应当明确牵头机构、参加机构以及任务分工。(六)样品获取方式,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对样品质量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应当购买检验样品。(七)根据样品实际和工作要求明确备份样品封存地点。(八)根据本工作规范第八章的规定明确样品处置方案。(九)根据相关收费依据或委托合同,列明开展监督抽查可能涉及的样品抽取、购买、运输、检验以及处置等经费预算。(十)实施监督抽查可能需要的市市场监管局、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以及承担抽样、检验、样品处置等工作的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机构承诺书)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在接受监督抽查任务,领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时,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承担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检验机构还需提交资质认定(CMA)证书及涉及拟承担监督抽查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附表或相关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并且确保资质范围覆盖所承担产品检验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方法标准。第三章 抽 样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十条(抽样制度)抽样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抽查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保证抽样工作质量。第十一条(抽样人员选定)抽样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选定抽样人员,进行适当的分组分工,并在实施抽样前,将抽样人员名单和分组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选择抽样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规定,能够胜任拟承担的抽样工作。(二)抽样人员数量和分组分工能够满足按时完成抽样任务的需要。(三)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四)除现场检验外,抽样机构同时承担检验任务的,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所抽产品的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培训)抽样单位在开展抽样工作前,应当对抽样人员组织培训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二)《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和本工作规范;(三)监督抽查方案、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四)抽样过程、抽样文书填写、封样要求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抽样准备)抽样单位应当根据抽样任务需要,为抽样人员配备抽样需要的材料、工具和装备。包括:(一)抽样所需工作文件、文书;(二)生成随机数、抽取样品、封样的工具和材料;(三)符合样品保存条件的盛装容器、传递或运输工具;(四)现场影像、声音记录设备,信息查询、录入和打印设备;(五)满足抽样工作需要的防护用品。第二节 现场抽样第十四条(抽样告知)监督抽查采取突击抽查方式,不预先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相关经营者。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告知书》和抽样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告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抽样机构实施抽样时,还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十五条(核对资质)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合法生产经营,拟抽取的产品属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产品。第十六条(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过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根据抽样需要,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按照抽样人员要求,承担产品堆放、搬运、现场处理等辅助性工作。(二)抽样人员应当首先了解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产品的总体情况,确定拟抽样产品以及同一产品批量。(三)根据同一产品存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简单随机、分层简单随机、整群随机、多阶随机等适用的随机抽样方法,也可以将上述随机抽样方法组合使用。不得随意抽样、随意点取样品,样品一经抽取,不得随意调换。(四)抽取的样品保质期应满足抽样、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原则上,距离失效日期不少于半年。第十七条(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封样单,以防止样品可能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开封样,并予以注明。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封样单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包括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需要时,抽样人员可以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录像、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封样单上应当有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应当在封样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根据监督抽查方案,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时,抽样人员应当予以封存,加施封存标识,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妥善保管封存样品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填写抽样单:(一)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填写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划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二)抽样单上抽样样品、标称生产者、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等信息应当根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产品说明中标明的信息记录,没有标明的,可以按照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信息记录。(三)抽样单上不适用的栏目或者抽样时未能获取到相关信息的栏目可以不填写;产品或者其包装、产品说明中未标注相关信息的栏目填写“未标注”。(四)抽样单以及需要时另行附页记录其他抽样信息,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逐件签字确认,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印章。特殊情况下,双方签字确认即可。第十九条(现场记录)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进行现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外观照片,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悬挂厂牌或店招的,应当包含在照片内;(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包括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当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批量信息;(四)从不同部位拍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能够反映产品信息;(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人员的照片;(七)样品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封存位置、封存状态等照片;(八)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对抽样过程录像的,视频记录应当包括抽样前告知、样品抽取、封样、签字确认以及对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产品的防护措施等关键过程。第二十条(样品获取方式)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方式获取样品。若需购买检验样品时,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的标价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按前款规定另行付费购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明确提出自愿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的,应当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第二十一条(文书处理)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对应联交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纪律反馈单》,对抽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的电话或者现场回访。第二十二条(样品传输)除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样品外,抽样人员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特殊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也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检查与被抽查产品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信息进行如实记录,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第三节 网络抽样第二十四条(买样人)开展网络抽样时,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实施,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单位应当在实施抽样前将买样人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五条(网络抽样范围)下列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属于本市监督抽查的范围:(一)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二)其他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三)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登记注册在上海的产品。第二十六条(网络抽样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记录抽样情况。抽样记录包括:(一)被抽样销售者店铺首页,包括网址等信息;(二)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样销售者营业执照信息;(三)网页展示产品信息,包括网址、产品编号、标价等信息;(四)订单信息、支付记录、收货人等信息;(五)买样聊天记录等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络抽样封样)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快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携带或寄递至检验机构。同时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一)快递单据和物流信息;(二)拆封过程以及拆封前后的样品状态和信息;(三)样品状态、数量、配件、标识等信息;(四)封样后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信息、封条信息。第二十八条(网络抽样文书)抽样人员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选择网络抽样适用的栏目填写。抽样单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抽样单信息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应当由抽样人员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第二十九条(网络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连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四节 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条(不得抽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及产品不在抽样单位所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四)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抽样要求的;(五)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长三角地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的。第三十一条(拒绝抽样)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发生以下情形,涉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并做好现场记录:(一)拒绝接受、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的;(二)以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30%,或者达不到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70%等明显不合理的样品标价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三)拒绝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确认;(四)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抽样。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配合,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二条(终止抽样)发现涉嫌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一)产品及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三)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五)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六)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终止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未抽到样)因下列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无法抽样或未抽到样品时,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报市市场监管局:(一)抽样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产品,拟抽样生产者为本市获证企业;(二)列入跟踪抽查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三)“双随机”抽查抽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四)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组织专项整治时确定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第三十四条(抽查方案调整)由于出现本规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情形,造成无法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抽样任务时,抽样单位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取得同意后,可以调整监督抽查方案。第五节 抽样结果处理第三十五条(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以下文书随同检验样品寄递至检验机构:(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用于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一联)及附页的抽样信息,用于检验机构获取样品信息,以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抽样单位还需将以下文书交检验机构,纳入汇总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三联);(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三联);(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抽样单位领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作的文书,如有未使用或者作废的,应当在抽样结束后一并交还。第三十六条(抽样数据录入)抽样人员应当在完成抽样后5日内,将抽样相关信息录入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第三十七条(抽样情况上报)抽样单位应当在完成抽样后7日内,填写《抽样情况汇总表》、《抽样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八条(抽样经费)抽样单位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申报表》,按照市市场监管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样品抽取、购买、运输等费用报销手续。第四章 检 验第三十九条(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所检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不得承担其所抽样品的检验工作。第四十条(样品接收)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检查样品的封条、包装、外观、样品性状和保质期等内容,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监督抽查方案要求是否相符。对抽样不规范、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四十一条(资质核查)对于属于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资质管理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对涉嫌存在无证、超范围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将相关线索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四十二条(检验协助)对在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样品,检验机构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配合安装调试样品通知书》,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做好样品的安装、调试等辅助性工作,并抄送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安装、调试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共同签字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装、调试的,检验机构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text-indent:2em color:rgb(51, 51, 51) font-family:"第十章 附 则第九十一条(文书格式)本工作规范使用的文书样式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站主动公开。第九十二条(文书保存期限)监督抽查抽样文书等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等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证据材料、案卷档案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市监产质〔2020〕37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30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相应的抽检细则,我局组织抽检了豆制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蜂产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食品10类食品77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763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抽检信息详见附件)。一、总体情况豆制品115批次,全部合格;保健食品103批次,全部合格;其他食品87批次,全部合格;特殊膳食食品70批次,全部合格;蜂产品50批次,全部合格;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37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19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86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3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7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二、不合格样品情况1.北京王记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鲍鱼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菜老包(南园里店)(经营者为北京贵鑫福源商贸中心)在美团外卖APP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3.北京三家店忠实蔬菜店经营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4.标称东莞市腾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杭琳彤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龙岩市杭琳彤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店)销售的一级菜籽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5.北京通顺海燕餐饮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6.北京白天午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黑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7.标称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生产的香香凉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三、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已依法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我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外省市的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特此公告。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度全省计量授权机构及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评审中心、信息中心及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为加强全省计量授权机构监督管理,督促计量授权机构规范管理并做好计量标准维护工作,根据省局2023年度双随机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开展2023年度全省计量授权机构及计量标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从全省计量授权机构(含省级专项授权机构、市州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县市区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随机抽取至少20家。二、检查时间及方式检查时间:2023年8月至10月。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为主,由省局评审中心组织实施。三、检查内容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同步开展“计量授权机构”和“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一)计量授权机构1.机构是否按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运行。2.机构是否具备与授权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标准运行维护状况及人员等技术能力。3.机构计量检定工作是否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执行,原始记录和报告出具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文档等保存是否齐全并确保可追溯性,重点核查2021—2022年记录证书。4.机构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机构是否按照对外公示时间完成任务,是否存在影响检定公正性行为(其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核查强制检定工作是否依规完成)。(二)计量标准1.机构建立保存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是否进行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2.机构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持续符合要求。3.机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配合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计量标准运行要求。4.计量标准器具的更换、封存与注销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四、有关要求(一)各市州县市场监管部门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本次监督检查,协调好人员的工作安排,确保任务顺利完成。(二)此次监督检查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相关检查工作通过湖北省计量行政监督信息系统(http://119.36.213.161:8082/hbjljg/a/login)部署安排,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技术保障工作。(三)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客观、公正、安全、及时完成检查工作。省局计量处联系人:熊磊 联系电话:027-87811821省局评审中心联系人:宋晶 联系电话:027-65398033省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冯璇 联系电话:027-8870187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
  • 广西国家量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验收
    6月中下旬,由宋世楼研究员为组长的国家质检总局专家评审组一行6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质监局筹建的国家量具中心进行了现场验收评审,并召开了现场验收会。      在验收工作中,专家组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量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任务书》以及《国家量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验收申请书》等文件,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和报告、交流座谈、跟踪检测过程、现场检验操作考核等方式对国家量具中心的筹建工作进行了评估验收,确认了广西国家量具中心筹建任务已全部完成,承诺全部落实,同意推荐国家量具中心通过验收。专家评审组并对广西国家量具中心的筹建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遴选袜子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通告
    为提高袜子产品质量,促进我省袜子产业健康发展,结合前期袜子产品质量状况,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袜子产品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公开遴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要求(一)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遴选申请人应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有效期能覆盖本次任务的完成)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承担检验工作的,可提供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证书(CMA),并应以“法人单位名称(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名称)”的形式作为申请人参与遴选;(三)遴选申请人应具有能覆盖所投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具备配合省局培训帮扶企业的能力;(四)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遴选;(五)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应掌握所投产品我省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情况;(六)自愿遵守国家、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省局相关文件要求;(七)本次抽查计划50批次,每批次产品最高限价2000元,申请人需额外报价,超过限价的申请材料将被拒绝;(八)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二、工作程序(一)提交申请申报检验机构于6月30日17:00前将下列材料汇编装订后(1份)连同扫描件(PDF版本)提交我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无效。如采取快递方式,请机构考虑快递时间,以免因快递时间耽误材料报送。参照附件要求提供鉴证材料。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各机构可将申请产品遴选材料整体装订上报。(二)组织评审我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按照评分结果确定承检机构。(三)公示结果我局将在省局官方网站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四)下达任务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我局将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并正式下达监督抽查任务。联 系 人:郭志刚 联系电话:024-81203773电子邮箱:lnscjgzg@163.com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附件:监督抽查申报机构必备要求及评价细则.doc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0日
  • 标准物市场“大变天”?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保障量值准确可靠。通知中指出: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需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等进行检查,并按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自查表、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强化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抽取30%左右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时间安排:(一)第一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并进行整改。(二)第二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第三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的,国家标准物质生产研制机构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到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整改不满足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四)第四阶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具体时间安排可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具体通知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根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3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国家标准物质是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用于统一全国化学、生物等领域量值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国家标准物质监管力度,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  一、总体要求  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取消标准物质制造许可加强后续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通过专项监督检查,以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全面排查更新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信息,进一步摸清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等情况,深入排查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和质量安全风险,维护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准确有效,优化提升标准物质计量溯源能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计量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各研制和生产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以及标准物质研制、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逐一落实整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降低和消除风险隐患。各研制和生产机构应及时填报《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自查表》(附件1),并按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自查表、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强化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清单以及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情况,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以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物质为重点,抽取30%左右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建检查小组,可邀请标准物质技术专家作为检查小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重点检查研制和生产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是否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情况;是否存在编造、假冒国家标准物质证书或编号的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滥用“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超出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范围生产和销售国家标准物质的行为;每批标准物质是否具有制备、定值原始记录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对列入监督检查清单但未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详细记录,严格跟踪,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参照。  (三)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标准物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限期整改并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对投诉举报较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力度。  (四)加强政策技术帮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深入了解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解读,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技术帮扶,鼓励相关单位参加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方面的培训,建立相应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质量保障能力水平。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并进行整改。  (二)第二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的,国家标准物质生产研制机构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到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整改不满足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第四阶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具体时间安排可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专项监督检查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内部高效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落实。要坚持开门搞检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手段,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法制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深入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同时及时查处严重违法行为,提高国家标准物质监督检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压实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国家标准物质规范化生产和供应,保障全国量值准确可靠。  (三)强化工作纪律。专项监督检查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将本地区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连同本地区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及获证标准物质清单、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3)于2021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涉及案件查处信息抄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  附件:1. 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表.doc2. 国家标准物质现场监督检查表.doc3. 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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