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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真的来了!

    尽管呼吁多年,有过讨论,也有过争议,但是,当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真的来了,还是有不少人感到了意外。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国家将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一改革也成了这几日环保人士、专家学者们热议的话题。 地方怎么说? 一位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能放到五中全会公报中,体现了中央对环境监察工作的高度关心和重视,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很受鼓舞,对做好环境监察工作充满信心。 江苏省环保厅苏中督查中心主任戴明忠表示,属地化管理的环境监察执法模式存在诸多缺点,比如在现实监管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干扰,缺乏独立性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大量存在。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为独立、公正地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去掉监测监察,环保局只剩下8个编制了,下一步工作怎么开展?”华东某县级环保机构负责人疑惑道,为什么不是行政机构垂直呢? 监测相对独立,垂直管理相对成熟,而环境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环境执法权分散于各相关兄弟部门,例如在实施新环保法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执行、环境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都离不开本地司法机关的协助,环境监察执法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在垂直管理的同时,横向联合执法如何实现,需要思考。有基层环保人员建议。 这次垂直管理是指事权上的垂直,还是说“队伍”都统一管理了,不少人在讨论这样的问题。 有基层环保人员认为,垂直管理是好事啊,特别对企业来说,以前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垂直管理既能减轻企业负担,还能更有效地统筹调配人财物等方面资源,提高队伍专业性和执行力。不过,对环保机构来说,本来地方环境监管力量就很薄弱,一下子没有了眼睛(监测),又少了腿(监察执法),新环保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管理,下一步该怎么管?需要进一步理顺。 此外,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的话,是不是首先要剥离其承担的其他职责给机关?因为到了区县一级,监察人员还承担了应急、信访投诉受理等工作。 江苏省常州市滨江经济开发区环安局局长孙国栋认为,省以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了新的阶段,为积极应对和满足当前我国公众普遍对优良生态环境迫切需求而开启最严格环保监管模式的主要保障,保障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成了环保部门存在的核心价值,可以更好地体现和确立政府着力改善环境的公信力,相对增强环保工作的保障能力,也有利于专业人员的集聚,使环保监管队伍更具专业化和职业化素养。 不过,实现省以下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在法律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环境监察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二是《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垂直以后当地政府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需要进一步理顺。一位基层监察执法人员认为。

  •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县环保局要“单飞”

    “十三五”规划建议文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市县环保经费,省级解决  3日,“十三五”规划建议全文公布,同日发布的习近平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所作的关于建议的说明指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要实行垂直管理制度。  习近平指出,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  建议稿提出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这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改革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

  • 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

    常纪文: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本文分析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考虑因素、发文形式、改革部署,指出意见上收了县级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既有协调,又有分置;解决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身份和规范化发展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等亮点,还提出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处理好今后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大部制改革与此次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的关系,处理好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处理好垂直监管与属地负责的问题,处理好管理和监督的治标与治本问题。改革背景和基本考虑改革背景近十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相当突出,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下一步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要回应这些期盼,必须以生态文明理论为指导,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开始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截至目前,中央已经在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建设和改革方面出台了系列文件,开展了系列试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生态文明制度和机制要发挥预期作用,必须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体制不顺畅会阻碍改革效果的发挥,为此,一些地方近年来开展了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和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也提出了自己的机构改革建议。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它可以基于党内共识依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体制改革的建议。为了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并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十八届五中全会作说明时,针对省以下环境监测监管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改革措施,即“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经过中央全会的广泛讨论,《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正式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响应《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的建议,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国家层面作出了省以下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即“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改革部署,经过充分酝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基本考虑纵观《意见》全文,其出台的基本考虑,应是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事权的分配,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监管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学者质疑,此前中央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涉及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改革文件,其目的就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为何此次还要开展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是不是多余?本研究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目的是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平衡好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境保护执法,提升监管监察监测能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目的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忠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的目的是审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是否落到实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目的是明确督察主体,健全督察程序,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改革部署,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空间优化。而对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事权划分,对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关系,对于管理、执法、监察、监测的职责定位和协调,目前还缺乏体制性的改革文件规定。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它规定了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跨区域及跨流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妥善处理资产债务、调整经费保障渠道等环境监管事权划分的事项,目的是厘清职责,理顺关系,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生态文明制度、机制的改革和运行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可见,《意见》的发布目的和其他文件不同,出发点是从事权的分配和体制的保障上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其发布是很有必要的。发文形式和改革部署发文形式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或者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一般仅针对既涉及党务或者党员,又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改革领域。截至目前,这样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发布《意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既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也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以前的机构改革,一般不涉及地方党委,即使涉及,往往也是强调组织领导,而此次的改革文件,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思想指导,对地方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这种把地方党委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改革部署,不是削弱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领导,相反,因为《意见》规定了党的领导职责和支持职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文件配套地规定了对地方党委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督促和追责内容,为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恰恰是加强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二是既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任务,也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如“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这种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的改革设计,突出了地方党委统领全局的作用,克服了以往仅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不足,与我国政治体制运行格局相适应的改革设计,抓住了改革措施落地的牛鼻子。改革部署一是既规定了省级层面的改革,又规定了省级以下层面的改革。以前的一些部门的机构改革部署,往往由中编办和有关部委联合发文,仅针对省级机构改革提出要求,作出改革部署。对于省级以下的机构改革,因为情况复杂,有的仅作出原则要求,有的则根本不予涉及。而此次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文件的出台,则一杠子插到底,不仅涉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改革任务,还规定省、市、县和乡镇四级的改革要求。如对

  • 【原创大赛】浅议 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是十八大以来继审判、检查、审计之后,第四个引入“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领域,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目的是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确保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注意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由此,释放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环保结构性改革正在进行时,一直在路上。 多年以来,生态环境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瓶颈制约,重发展轻环保,发展硬、环保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环保的责任不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是众所周知,环保工作的重点、难点、弱点问题都在县一级,县级监测开展得不够,没有覆盖到广大县级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水平亟须大幅提升,同时,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利用监察执法权收受贿赂多有发生。随着近几年环境违法案件追责力度的加大,几乎每一起案件均有1~2名环境监察人员因监管不力或监管不到位被追责,由此可见,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从目前来看,实行环保垂直管理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圈”,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执行力,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等问题,同时能够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因执法尺度不统一而导致对责任者惩处力度大相径庭的不良现象出现,更好地发现地方存在的环境问题,使得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及时查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职责的真正落实有赖于强有力的追责,需要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责任,避免出现地方政府以环保执法体制的垂直管理改革为借口,推卸履行环境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 目前改革容易出现的问题:1、改革空档期,容易出现挂空挡,都管都不算的现象,人员思想不稳定,工作敷衍了事。没有延续性,容易出现传言等问题; 2、容易出现突击提拔干部、压缩环保经费等问题; 3、容易出现变卖公共物资等问题; 就上述问题,要加强人员管理,严格制度规定,严肃组织纪律,严查物资器材,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平稳的过渡,做到改革顺利推进。

  • 今年将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试点

    在北京最近召开的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陈吉宁部长强调了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一件大事,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垂直管理改革不只是机构隶属关系调整,也涉及环保基础制度的调整,务必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系统设计,让改革后的体制成为环境治理基础制度之基。要强化属地责任、一岗双责,增强环境监管权威性,加强队伍建设和保障,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各部门的积极性,平稳有序地推进改革。加强组织领导,提早周密谋划,今年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其他地区在没有全面铺开之前,各级环保部门职责和任务不变。

  • 【转帖】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将分为5个小组奔赴全国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10月2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标志着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正式启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   吴邦国指出,食品安全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问题。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当年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主要目的是支持和督促各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着力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希望检查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的积极配合下,精心组织好这次执法检查,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务求取得实效。 根据安排,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将分为5个小组,由5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于9月至12月分赴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西、重庆等省区市进行检查,并委托其他所有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10年2月,执法检查组将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报告检查情况。

  • 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问:总局领导:您好!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已经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且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在特种设备执法文书上签字?[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3-27[/back][/color]您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 员)。因此,事业工勤人员不能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 【转帖】海南省开展饲料兽药经营市场联合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兽药质量管理,省农业厅在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于3月20日,由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牵头,组织省饲料兽药监察所、儋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儋州市农业执法大队等部门对儋州市饲料兽药经营及使用环节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8人次,检查儋州那大军屯、茶山村10个小型养猪场,抽检20份猪尿样检测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及莱克多巴胺,监测结果显示违禁药物检出率为零。检查饲料兽药经营企业7家,收缴假劣兽药30个品种130件(包),价值约0.2万元,暂扣2家违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儋州市畜牧兽医部门对违规经营假劣兽药企业进行依法严肃查处。

  • 【转帖】两部门通知九月将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于9月8日至9月17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将对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九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销售企业和进口商进行一次抽查检查。 检查重点围绕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目录的用能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是否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重点检查销售者销售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重点查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在列入国家能效标识管理的用能产品的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等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8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节约能源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行动。这次行动将从9月一直持续到10月底,各级质检部门将围绕热点、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效果突出。 此次执法检查是国家质检总局为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开展的。 此次执法检查将针对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等重点产品,以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和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单的节能认证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生产、使用企业,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为重点,认真检查用能产品、设备是否执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是否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获得节能认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认证要求,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高耗能产品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证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推进情况、进口旧机电设备的耗能情况等内容。 执法检查中,各级质检部门还将大力宣传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国家发布的淘汰产品、淘汰生产工艺设备、能效标识产品目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要求等内容,引导企业遵守节约能源法。向消费者宣传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及产品标识的有关规定,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产品。

  • 【分享】环境保护部公布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

    [font=宋体][size=4]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地区及部分重点流域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能,2011年中央财政拟从中央集中的排污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环保部4月13日公布了“[/size][url=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104/W020110414364339946315.doc][size=4][color=windowtext]2011[/color][color=windowtext]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color][/size][/url][size=4]”。表中纳入申报的仪器有:[font=宋体]水质快速测定仪(COD快速测定仪)、[/font][font=宋体]酸度计、[/font][font=宋体]烟气黑度仪、[/font][font=宋体]标准采样设备、[/font][font=宋体]声级计、[/font][font=宋体]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车载GPS卫星定位仪和车载样品保存设备等。[/font][/size][/font][size=3][font=宋体]  [/font][/size]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1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align]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调查的行为,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或委托事项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其他重要事项进行的检查。第四条行政执法机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从事执法活动的人员。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下列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一)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权责清单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二)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调查核实;(三)其他依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第六条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进行。第七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时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规范着装;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宁夏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和行政检查事项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措施、检查程序、检查处理等。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要点和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第九条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执法检查是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非现场执法检查是指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非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检查对象纳入正面清单,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内的检查对象原则上开展非现场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佩戴并开启行政执法记录仪;(五)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六)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七)记录询问、检查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非现场检查的程序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第十三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报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二)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三)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组织实地调查、勘察、采样并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录像、拍照等;(六)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七)利用卫星遥感监控、在线监测数据等实施非现场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组织监测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是检查对象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或者近亲属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检查对象在检查现场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回避申请,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行政执法机构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检查对象。第十五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向检查对象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醒检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机构人员辅助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为行政执法机构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统筹调用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力量或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的方式,组织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和监督帮扶。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强化环评监测执法联动,加强与环评和排污许可监管部门、监测部门联合行动、联合培训,落实环评、监测、执法机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执法监管联动机制。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通力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和重大案件会商等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部门运用情报资源和信息化手段的优势,提前介入固定证据、查清事实,实现优势互补。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配备精干执法力量成立专案组,加大资源投入和后勤保障。涉及其他部门的,应采取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等方式开展。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有关技术鉴定所需费用,列入年度执法预算。行政执法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有关技术鉴定取样时,应要求被检查对象全程参加并确认。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验、检测、鉴定结果。第二十三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案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处理,并规范制作和依法送达有关执法文书:(一)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登记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四)对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进行案件审查;(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七)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构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并要求当事人签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执法文书送达后,应当跟踪落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以其他公文形式代替执法文书。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依法依规督导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整改验收销号环境问题。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真实、准确、规范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二十七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在启动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理、文书送达、整改落实等关键环节,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内容应当一致。第二十八条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改通知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检测)报告、鉴定结论、送达回证以及其他调查取证文书、内部运行程序等。第二十九条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二)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现场采样、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三)第三方取样、先行登记保存过程;(四)当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的行为;(五)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现场情景及送达过程;(六)检查对象不配合、拒绝或阻碍检查的现场情景、有关人员及其行为特征;(七)检查人员认为需要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确保行政执法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行政执法检查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第三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禁止下列行为:(一)要求检查对象接受指定机构的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服务;(二)泄露检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接受检查对象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四)违法干预检查对象经济纠纷;(五)其他侵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本规定的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1日起施行。

  •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饮料等农村食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严厉打击农村市场饮料、冷冻饮品等食品制假制劣违法行为,保护农民消费者利益,总局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开展以销往农村市场的饮料、冷冻饮品等为重点的食品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监督抽查不合格、日常监管发现、媒体报道或消费者反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饮料、饮品为重点产品,加强执法检查。  一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获得生产许可,是否在生产加工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二是检查产品内在质量是否合格,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是否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瓶(桶)装饮用水要重点检查菌落总数、霉菌等微生物指标是否超标;其他饮料、冷冻饮品要重点检查色素、甜味剂等添加剂含量是否超标;果汁饮料、蛋白饮料还要重点检查果汁、蛋白含量是否标实相符。  三是检查产品标识标注,是否伪造产品产地,是否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  四是检查企业生产饮料、冷冻饮品用包装材料,是否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包装材料,是否存在使用回收废旧塑料瓶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灌装饮料等违法行为。

  • 黄浦区环境监察支队开展多项专题培训

    为进一步提高队伍业务能力,提高执法水平,按照环保局和监察支队业务培训计划安排,黄浦区环境监察支队近期开展和参加了多项专题业务培训:  一是召开了行政执法案卷评审专题讨论会。结合今年黄浦区府法制办牵头开展的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案卷评审工作,将区府法制办对环保局案卷评审的反馈意见进行了通报,指出了支队在执法案卷制作中存在的文书笔录、取证等方面的问题,针对案卷评审中存在的问题,执法队员举一反三,认真进行了学习讨论,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能力,案卷制作不断规范。  二是参加了多场业务讲座。全体队员参加了总队组织的两期“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专题培训,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涉刑范围、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及要求有了进一步明确地认识。参加了区环保局组织的干洗行业技术培训,培训会邀请了市干洗行业协会的专家介绍了干洗行业的相关知识,还重点就开启式干洗机和全封闭式干洗机的主要特征和结构差异进行了介绍,并到上海正章洗染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为下一步开展我区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打下了的基础。支队全体队员还分别参加了区环保局组织的政务信息公开以及玻璃幕墙评审工作相关讲座,对相关业务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三是召开了专用执法装备业务培训会。支队今年购置了新款的声级计、测距仪和钳式电流表等装备,为提高装备使用能力,支队特邀请了声级计生产厂家杭州爱华公司的工程师对新款声级计设备基本功能进行了专题培训,会上支队队员对各装备使用方法和技巧进行了交流。

  • 【资料】欧盟开始RoHS市场监察

    RoHS指令(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有害物质的使用)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欧盟即将从2007年11月份开始对RoHS指令进行市场监察。芬兰随之也会依此而行,在芬兰, SGS Fimko(SGS芬兰公司)的服务将作为安全技术管理局(TUKES ) 进行市场监察的支持。芬兰安全技术管理局(TUKES)的监察结果将影响产品是否能自由进入欧盟市场。同样的,很多其他的欧洲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也将开始RoHS的市场监察。RoHS的市场监察采用与电子电气产品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 EMC )同样的监察程序,例如培训、文件检查和测试;对RoHS的监察,则会实行XRF扫描和化学分析。发现不合格后的执法程序同其他的监察一样,包括限制这些产品的销售、从市场上撤除以及罚款等。在RoHS市场监察实施之前,芬兰安全技术管理局(TUKES)通过对其他的市场监察执行以上的程序,每年都会限制400-600件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市场。欧洲市场监察机关已识别了部分在电子电气产品中存在的RoHS高风险材料。包括一些焊料、聚氯乙烯绝缘料、有色塑料、装饰标示、开关、继电器等等。SGS Fimko也在同样材料以及其他材料中发现了不合格现象。

  • 据说监察局接到文件,要求年底之前统一制服

    不知道各位有获悉此类消息的吗?监察局是执法单位,可以有制服,那么监测站是否应该有制服呢?我觉得就算没有制服,也应该搞一套工作服啊,省得老是自己花钱买衣服。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2.gif

  • 浙江省监测监察垂管并没有从财物上落实

    据悉浙江省落实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并没有从根源上打破环保工作中的地方干预“痼疾”,县级环保机构及监测监察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财物管理费用仍由地方财政拨付。这不是假垂管吗?

  • 【原创大赛】《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思考

    千呼万唤始出来,垂改意见如约而至,绵羊瞬间变身老虎,弱势群体化身强势部门,翻天覆地,可喜可贺!吉宁部长功不可没,中央力挺至关重要,后续发展值得期待,事已至此,就基层环保工作多年所闻所见以及以前曾基层垂直部门的所见,提一些个人拙见,留待后观,目的是望环保改革能够始终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别重蹈覆辙,前功尽弃。 先叙述一些赘言,就目来看,此次重大环保改革制度推出后,除了环保部门关注度比较高以外,社会的期望值并没有预期那么高,什么有许多人根本不知所以然,这其实也是一个可怕的信号,因为仅仅凭借环保人干环境保护的事情,无论设计的如何天衣无缝到头来也会是镜中花水中月海市蜃楼,虽然本次改革来看和以往经历来看,环保法修改指导意见出台,让环保部门有了执法武器。对于污染企业有了震慑力度,让自己成了一个有牙齿的老虎,但是老虎虽然可怕,但是假如善于伪装易于变身的话,或者说没有大众的全力支持,还是很可能饿肚子的,另外目前地方政府为了推进项目快速落地,从开始环评就简化程序,环保部门提意见,就会被指出不顾大局,这也是危险信号。因此,政策必须设计好,群众必须发动好。 首先:切勿为垂直管理而垂直管理;众所周知,以前的省以下的环保部门门可以说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发令枪自己打响,比赛成绩自己认定,晋级排名自己说了算,长期以来,虽然属于对外看作弱势部门,但是在政府内部又是一个可以左右逢源的挡箭牌和遮羞布,长此以往,数据造假,报告造假,时有发生,以为经济让路的举措成为看人下菜碟的工具,这次改革可以说有效的制止了类似问题在省以下环保部门的运作,可以切断一些利益链,让裁判员干裁判员的事情,运动员做运动员的事,各司其职,但是必须制止为垂管而垂管的定向思维必须要加以纠正,非一日之功,必须有效探索省一级部门环境保护管理的创新机制,毕竟长期以来,省一级一直都是甩手掌柜,没有真正的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田忌赛马方法,如果急匆匆地赶鸭子上架,就容易出现一些啼笑皆非的事情,贻笑大方。 其次:切勿行试点之名而走过往老路;众所周知,目前省以下环境监测环境监察与环保局多年联姻,一直都是儿女亲家,试点期间还是实行钱由自己出,工作一起干,这样的话,容易出现表面试点,实则照旧的现象,因此,必须快速进驻省一级的专属纪检监察部门到地市一级,监督的独立性必须旗帜鲜明的体现出来,成立环境污染信息举报中心,由省一级来运作,让市一级部门不能做隐瞒之事,让市一级认认真真做自己的运动员,让工作关系彻底理顺. 最后:切勿环保垂直成一家之事,蓝天碧水青山是普天下人的共同愿望,因此,此次改革试点必须让百姓心知肚明,要让老百姓知道省一级环保部门是青天大老爷,是一级环保部门是衙役,拜佛走对庙门,监督是任何事的利器,而环境保护试管人人,因此只有群众有效监督,青天大老爷铁面无私才可以实现环保中国梦,所以,环保必须要充分发挥新媒体网络的力量,才可以环境污染问题无处遁身,让政府不作为现象无处遁身,让权力寻租无处遁身,才可以彻底解决环境问题。 总之,环保改革帷幕拉开,演出成功失败在此一举,环境保护非一家之言,需要政策有限衔接,需要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需要群众监督大众发力,更需要人人都有一颗敬畏自然的心,就此搁笔,拭目以待吧!

  • 国办发文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转载】2010年全国兽药监察工作会议在武汉举行

    [size=4]3月27-28日.全国兽药监察工作会议在湖北武汉举行 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湖北省副省长赵斌到会致辞 国家首席兽医师于康震.农业部兽医局局长李金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所长冯忠武、党委书记李向东等出席了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兽药监察机构负责人.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负责人等共130余人参加了会议。高鸿宾强调.2010年各级兽药监察机构要准确把握形势.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 一要努力提高应急能力.切实抓好兽药质量监督.积极承办各项委托事项.做到反应迅速、工作到位;二要强化团结协作.相互支持、联合作战,加强全国兽药监察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体系和能力建设:三要更勤奋、更敬业.健全完善兽药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将履职能力提高到新水平。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顺利召开做出积极贡献李金祥就贯彻落实高鸿宾副部长讲话精神.扎实推进2010年兽药监管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2010年要以全国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为抓手.重点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兽药残留监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等6方面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夯实兽药行业监管队伍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全力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size]

  • 环境监管执法新举措

    环境监管执法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能,是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保证。2013年环保部全国挂牌督办了1523起环境违法违规案件,联合监察部门挂牌511起,其中环保部直接挂牌督办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达70件。环保部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 一是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检查,发挥环保部六大督查中心的作用,选择了一些城市进行综合性环保督查。督查的重点是对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通过“督政”的方式,使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基本规定落到实处,把环境保护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是大家共同的责任,要努力形成环保部门牵头、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工作新格局。  二是在督查的方式方面。采取了一些新方式,概括起来是“三不、三直”与联合交叉双管齐下。“三不、三直”,就是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发布,发现问题后我们授权督查小组随时发布。当然,发布问题要看准了,认准的问题随时发布,不用带回来研究。所谓联合就是环保部门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比如河北省公安厅已经组建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而且这样的设置延伸到市、县。在兰州动员了各个基层机构、社会管理机构参与环境保护,他们实施了网格化的管理,把社区里的老人们都动员起来,参与到管理过程中。 三是借助了无人机、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扩大督查的范围和空间。

  • 【2014省两会】破解环保执法尴尬

    世上有一种尴尬,是你的愿景美丽无比,可现实却让人不忍直视。一方面,各级政府都在狠抓环保,制定各种目标;另一方面,开窗仍看到雾霾天,百姓们对环境的恶化怨声不断,环保部门面临的尴尬何其之多。参加省两会的代表们有话要说。  省人大代表、苏新海石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范建民告诉记者,污染企业之所以违规排污就是为了节省高额的治污费用:“偷排这块,你比如说我,我可以把所有的装置都建起来,但是我时开时停,检查时候我开了,不检查时我就停下来,都非常清楚,环保这块要开起来它是产生相当大的一部分费用的,假如要是我时开时停的话,我可能要省去4000万。”  很多环境问题由于职能定位不清而划归多个部门管理,但是真要出了问题,大多情况民众都只抓着环保部门不放,很多时候,环保部门成了社会情绪的“出气筒”。省人大代表、连云港市环保局局长韦怀余表示,他们很努力,但也有无奈:“环保的执法自身力量的不足,比如他要执法,要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一起联合执法,那么就有个工作的被动性,就像搭车一样,自己没有个主体。”  除了没有自己的执法主体,韦怀余代表坦言,违法成本的低廉也是不法企业频频违规的原因。“执法的手段比较少,而且缺乏刚性,他不象其他的执法有些硬的措施,环保的执法呢最多是停产,再加上罚款,罚款还不能多,最高上限是30万,对一个化工企业来讲30万是太少了,这种违法成本太低。”有专家指出,某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对污染企业的容忍与关照也增大了环保执法的难度。因此范建民代表认为,环保标准、制度出台的并不少,关键是执行,关键是要政府加大环境执法监察的力度。“我们缺的不是标准,缺的是对标准的监管和执行,一些企业他不执行标准,偷排,假如政府管得不严,监察的不严,污染的排放你制止不了,同时对于象我们这样的规范的企业也是一种不公平。”  制度设计对环保部门的授权,属于末端治理而非源头根治。在实践中,环保部门很少能够有效参与前端决策。它更像一个消防员,哪起火了就去哪里。即便是面对明目张胆的排污企业,环保部门也往往缺乏足够强硬的执法手段。韦怀余代表告诉记者,有的省份已经开始在公安局成立环境执法分局的试水:“我现在关注到我们有的省已经在公安局成立了环境执法分局,列入了公安的序列里面,可能能够大大的加强、强化执法的力度。”

  • 围绕“4个突出问题” 推进环保监测执法垂管制度改革 访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记者荣启涵、杨维汉)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这一广受关注的改革将如何进行?又将带来哪些变化?新华社记者就此专访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重点解决“4个突出问题”  问:实施本次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李干杰:实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党中央站在全局的高度作出的安排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也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动完成的一项重点工作。  我国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本次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可以实现“4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解决“4个突出问题”;二是有利于环保责任目标任务明确、分解及落实;三是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四是有利于环境保护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建立健全垂直管理这一环境保护基础制度,将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对统筹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路径:两个加强、两个聚焦、两个健全  问:本次改革的关键路径是什么?各地如何抓好“落地”?  李干杰:意见提出了“两个加强、两个聚焦、两个健全”的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关键路径。  ——两个加强是指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的明确和落实,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两个聚焦是指省级环保部门聚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市(地)县两级聚焦环境执法;两个健全是指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动体制、动机构、动人员,牵一发而动全身。意见要求各试点省份要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善于创新、积极稳妥推进,推动地方改革实施方案研究编制和试点工作。  ——一是各试点省市党委政府要负总责,各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改革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改革举措,落实配套政策,把意见落实为好的施工图。二是试点省份要高度关注机构编制、划转安置、待遇保障等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扎实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处理好整体和局部、个人和系统之间的关系。三是试点省份务必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环境保护部和中央编办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指导督促。  破解难题:解决执法地方保护主义和跨区域环境问题  问:针对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这一突出问题,意见作了哪些安排?  李干杰:意见从三个方面作了安排:首先是明确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成员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环保责任清单履职尽责。其次,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事权,实现省级监测、省级考核,日常驻点监察与定期督察巡视结合,加强履责情况的监督。第三,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强化监察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  问:长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执法干预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难题,意见对该问题的解决有什么新举措?  李干杰:意见力图从三个层面破解地方干预问题。  首先从体制设计上解决干预。一是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二是市(地)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执法重心实现下移,强化查企。  其次从人财物保障上解决干预。一是驻市(地)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环保厅(局),市(地)无任何支配权。二是县级环保机构以及监测执法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环保局,县级无任何支配权。  最后从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上解决干预。意见在领导干部管理上,既有遵循,也有创新。省级环保部门主管所有市(地)环保局长,以及驻市(地)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人员,调控能力明显增强。  问: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难题,本次改革是如何考虑的?  李干杰:意见对这个问题做了统筹考虑,提出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整合设置市辖区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推行区域流域统一监测执法。同时,意见鼓励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求试点省区市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二是试点省区市,省级环保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跨区域流域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来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解决。三是鼓励市(地)级党委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区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b]《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b][align=right]2022年11月23日[/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center][b]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b][/align]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b]一、指导思想[/b]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b]二、工作目标[/b]到2023年年底,全省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全省实现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b]三、主要任务[/b](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做好燃煤发电(含单台200MW及以上自备电厂)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深入实施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持续开展排污许可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二)加强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抽查指导力度,从2023年起,每年按比例抽取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抽查,抽取数量不少于300张。组织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现有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检查,重点抽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三)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造纸、炼钢、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行业作为试点,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检查、非现场核查、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四)强化执法监测协同。建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报告,推进污染源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规范运行。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五)注重执法监管联动。强化与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排污许可限期整改、“未批先建”项目排查、土壤污染地块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协调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将已发证企业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反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试点工作。要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污染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六)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八)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九)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报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远程核查或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等开展非现场核查,对污染物异常排放进行远程识别、报警和督办。(十)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及时依法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实际,全面执行《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十一)实施有奖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有奖举报奖励宣传。(十二)加强典型案例发布。严格落实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注重加强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及时收集、整理、研究、筛选本辖区内排污许可领域的行政执法案件,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件说理明晰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排污许可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并发布。[b]四、工作要求[/b](一)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二)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三)加强信息技术和平台支撑。统筹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强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落实“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污染物排放智慧监管机制,推进环境监控数据及电子证据的应用。(四)加快推进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五)充分运用环保信用监管。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与执法监管有机衔接,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举报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按照“三三制”现场检查法有关“四个访”的要求,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七)全面加强普法宣传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深入推进送法入企和普法培训,压紧压实普法责任,强化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普法责任贯穿到业务指导、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将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融合其中。重点围绕企业负责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法人主动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规范排污行为,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向企业推送普法信息,不断增强普法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扩大“送法入企”的社会效应。

  • 【求助】求ga588-2005《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是依据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和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为适应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而组织制定的。该标准对适用于现场检查的消防产品,明确了检查的定义和检查要求,规定了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判定规则等内容,为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提供了技术依据。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提高行政执法部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建立良好的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

  • 【转帖】2010年全国兽药监察工作会议在武汉举行

    【转帖】2010年全国兽药监察工作会议在武汉举行

    [size=3]3月27日~28日,全国兽药监察工作会议在湖北武汉举行。会议的主题是紧紧围绕农业部党组提出的“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这个中心任务,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措施办法,狠抓工作落实,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size][size=3]湖北省赵斌副省长出席会议并致辞,农业部高鸿宾副部长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出席会议的还有国家首席兽医师于康震、农业部兽医局局长李金祥、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梅祖恩、湖北省农业厅厅长祝金水、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局长万卫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副主任王树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所长冯忠武、党委书记李向东、副所长杨劲松、副所长冯忠泽,上海、江苏兽医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药监察机构代表、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负责人与青岛、大连、深圳等计划单列市兽药监察所负责人,4个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定点生产企业代表及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共130余人参加了会议。 高鸿宾副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全国兽药监察机构在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甲型H1N1流感疫情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等重要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和农业部的决策部署,讲政治、顾大局,迎难而上,奋力拼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经过大家辛苦努力,重大动物疫情连续三年大幅下降,兽药抽检合格率连续4年稳步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不断加强,把握形势和驾驭突发事件和复杂局面的能力明显提升,技术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高鸿宾副部长强调,今年各级兽药监察机构要准确把握形势,切实抓好质量监督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和应急工作,扎实推进2010年工作。继续强化全国兽药监察队伍建设,健全机制,推进体系建设,加强团结与协调,强化能力建设,提高履职水平,不断提升技术支撑水平。 农业部兽医局李金祥局长就贯彻落实高鸿宾副部长讲话精神,扎实推进2010年兽药监管工作了重要讲话。李金祥局长强调,今年是全国兽药经营规范年,要以此为抓手,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夯实兽药行业监管队伍体系、提高执法水平,全力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重点做好以下6方面工作:一是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工作;二是切实抓好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各项工作;三是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四是全力做好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五是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六是积极推进兽药GSP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冯忠武所长在主题报告中系统回顾了2009年全国兽药监察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分析了当前兽药监察工作的新形势和面临的压力,提出了今年兽药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中心任务,明确要求狠抓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督、残留监控等8个方面重点工作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冯忠武所长强调,全国兽药监察系统要科学分析兽药监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以旺盛的斗志、扎实的作风、过硬的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抓好2010年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巩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督成果,促进疫苗质量持续提高;二是扎实开展动物产品检测,充分发挥安全预警作用;三是继续完善兽药抽检机制,促进兽药质量稳步提高;四是积极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行业准入工作;五是健全注册评审制度,不断提高评审工作水平;六是继续探索新机制,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建设;七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构建兽药行业信息平台;八是加强质量体系建设和行风建设,全面提升行业综合实力。 与会代表围绕高鸿宾副部长的重要讲话和冯忠武所长的主题报告就紧紧抓住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这两条主线,做好兽药监察工作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对落实2010年工作,进一步提高实验室质量体系建设和管理能力建设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李向东书记对大会进行了总结。 本次会议是对我国2009年度全国兽药监察工作全面总结的会议,是抓2010年工作落实具体部署的会议。面对新时期兽药监察工作新形势、新机遇,大家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责任、明确了任务、突出了重点。此次大会为全国兽药监察工作实现农业部提出的“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监所办公室/业务管理处/信息处)[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4/201004281440_215197_1604460_3.jpg[/img][/size]

  • 抽检执法现场,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食品抽检 执法人员陪同 当场未出示执法证 经营者是否可以拒绝抽样检查?[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20[/back][/color]您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任务委托书。谢谢!

  • 【转帖】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7年3月1日,由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由于《管理办法》的实施涉及到众多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等,因此在业界引起很大的反响。《管理办法》作为一部法律规范性文件,其贯彻实施既需要所有调整对象自觉执行,也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由于污染控制工作又是一项新工作,而《管理办法》调整的对象产品种类繁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也为了降低监管成本,选择“后市场监管”方式是符合《管理办法》精神的。即要求企业自觉依照《管理办法》要求自主进入市场,政府执法部门保留随时对产品进行检查的权力,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经信息产业部商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研究决定,现就《管理办法》的执法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7年10月-12月为重点执法检查期,由地方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联合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选择部分地区、部分产品进行有目的的重点检查。有关检查重点问题另行通知。 二、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时对不需要进行标识的产品不予检查(不用进行标识的产品分类附后)。 三、重点执法检查期后,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执法机构可按照重点执法检查期间的执法口径对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此纳入日常工作。执法机构应就执法情况及时与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沟通。对于重大检查执法行动应以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执法。 四、对于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检验监管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不需要进行污染控制标识的产品分类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下列情形可以不对产品进行加贴标识:1. 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暂时进口产品等;2. 为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元器件或原材料,且供方已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的;3. 以出口为目的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4. 用于维修或升级的电子信息产品零部件;5. 旧(二手)电子信息产品;6. 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元器件类产品或仅可以作为非家庭用户和非个人用户的产品,并已使用网站公布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等信息,且将可获取相应信息的网址准确告知用户、并保证用户可以得到此信息的;7. 生产日期在2007年3月1日(不含)以前的电子信息产品;8. 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的产品。 相关链接:http://www.mii.gov.cn/art/2007/11/13/art_1221_34726.html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有关处(室、局):为深入抓好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落实,进一步抓好我省2024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我厅制定了《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计划抓好落实。[align=right]2024年3月2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安排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抓好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计划。一、工作原则(一)强化联合抽查,减少检查频次。加强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协调联动,不断提升联合抽查的覆盖面和占比率,进一步加强联合抽查的有效性和震慑力。(二)精准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持续完善排污单位信用风险差异化管理机制,通过设定差别化抽查比例,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监管公平公正,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三)运用科技手段,做到精准监管。坚持依法执法、精准执法、高效执法、服务执法,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实现对违法线索的远程锁定、精准核查,进一步减少现场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四)强化结果应用,提升工作质效。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稽查考核力度,精准分析优势、短板,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强化稽查考核结果应用,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监管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动态调整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的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结合本级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及时调整本级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对无法录入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系统的监管对象,要形成清单并制定检查计划,对开展的执法检查实行台账化管理。(二)规范管理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依据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好检查对象分类标识和差异化管理。要根据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对监管平台中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时进行更新,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同时,可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化监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等组成的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信访投诉等情况,合理分类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定抽查比例具体可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5〕245号)确定,抽查频次按《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执行。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按季或月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部门联合抽查对象重合的,应将任务合并处理,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四)切实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要充分运用好“巡查、明查、暗查”“访群众、查厂外、查厂内”的“三三制”现场检查工作法,在开展现场检查时,要主动向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进一步提升问题发现率,检查情况通过移动执法系统上传。要健全随机抽查后续处置机制,规范问题线索的转办、移交等工作,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有处置权限的机构和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现随机抽查监管闭环。要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将其纳入主体的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增强随机抽查的震慑力。(五)提升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率、公示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在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示,检查结果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开。2024年,检查结果录入率、公示率原则上应达到100%,如有涉密、不适合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及时将情况说明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中有涉密、不适合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的,及时将情况说明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六)持续强化联合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好本单位年度联合抽查检查计划,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在兼顾成本与效能的前提下,持续加大联合随机抽查频次。并按照当地政府及“双随机、一公开”联席办的统一要求,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好联合抽查工作。三、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制定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和联合抽查计划,进一步强化工作力度,抓好2024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好生态环境监管责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水域等无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按相关要求开展监管。(二)加强报送。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4年3月底前、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报送本辖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情况统计表》;每季度至少报送一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信息或好的做法及经验,10月底前报送1篇“双随机、一公开”典型案例。(三)做好总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工作亮点、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形成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省环境监察局。附件:1.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2.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3.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联系人:段  炼;联系电话:18708579003)附件1[align=center][b]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b][/align][align=center][b](2024年修订)[/b][/align]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照“互联网+监管”检查实施清单,制定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table][tr][td]序号[/td][td]抽查事项[/td][td]抽查内容[/td][td]检查对象[/td][td]事项类型[/td][td]检查方式[/td][td]检查主体[/td][td]检查依据[/td][/tr][tr][td]1[/td][td]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td][td]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执行报告情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开展检查。[/td][td]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2007.html]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url]》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679.html]排污许可管理条例[/url]》(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td][/tr][tr][td]2[/td][t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td][td]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自主验收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td][td]建设项目[/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td][/tr][tr][td]3[/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td][/tr][tr][td]4[/td][td]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检查[/td][td]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落实情况、碳市场数据质量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情况。[/td][td]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td][/tr][tr][td]5[/td][td]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督检查[/td][td]重点围绕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情况、违法开工建设情况等开展检查。[/td][td]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td][/tr][tr][td]6[/td][td]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单位的检查[/td][td]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开展检查。[/td][td]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td][/tr][tr][td]7[/td][td]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检查[/td][td]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td][td]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td][/tr][tr][td]8[/td][t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td][td]重点围绕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全职情况、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环评文件相关档案管理情况和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开展检查。[/td][td]住所在贵州或者在贵州省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td][/tr][tr][td]9[/td][td]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td][td]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台账,包括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td][td]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关于发布(2018年)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74号)[/td][/tr][tr][td]10[/td][td]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监管[/td][td]重点围绕环保管理及污染防治情况、ODS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落实相关禁令情况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等开展检查。[/td][td]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进出口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九条[/td][/tr][tr][td]11[/td][td]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监管[/td][td]重点围绕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情况、无害化处置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等开展检查。[/td][td]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td][/tr][tr][td]12[/td][td]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td][td]重点围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理情况、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落实情况及申报报告中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td][td]持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td][/tr][/table]备注:1.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转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的事项,不纳入双随机监管。其他常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通过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查方式建立任务和开展检查,并按要求公开检查结果。2.抽查频次按《贵州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执行。附件2[align=center][b]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b][/align][table][tr][td]序号[/td][td]抽查内容[/td][td]牵头部门[/td][td]配合部门[/td][td]检查对象[/td][td]具体抽查事项[/td][td]监管层级[/td][td]备注[/td][/tr][tr][td]1[/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td][td]市场监管部门[/td][td]生态环境部门[/td][td]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td][td]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和设备使用,检测结果是否真实有效情况检查[/td][td]省、市、县[/td][td] [/td][/tr][tr][td=1,5]2[/td][td=1,5]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td][td=1,7]生态环境部门[/td][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td][td]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d=1,7]海关配合开展涉及(ODS)原料进出口企业的抽查。[/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销售ODS企业和单位[/td][td]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td][td]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td][td]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工信、商务部门[/td][td]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td][td]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3[/td][td]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td][td]市场监管部门[/td][td]生态环境监测机构[/td][td]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4[/td][td]市政工程监督检查[/td][td]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td][td]城镇污水处理厂[/td][td]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1,3]5[/td][td=1,3]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td][td=1,3]应急管理部门[/td][td=1,3]生态环境部门[/td][td=1,3]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企业[/td][td]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td][td]省、市、县[/td][td=1,3] [/td][/tr][tr][td]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6[/td][td]汽车市场监管[/td][td]商务部门[/td][td]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td][td]省、市、县[/td][td] [/td][/tr][/table][table][tr][td=18,1]附件3[align=center][b]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b][/align][/td][/tr][tr][td=1,2]序号[/td][td=1,2]计划任务名称[/td][td=3,1]监管事项[/td][td=3,1]监管对象[/td][td]开展频次[/td][td]监管时限[/td][td]检查方式[/td][td=3,1]监管措施[/td][td=4,1]监管主体[/td][/tr][tr][td]事项名称[/td][td]事项类别[/td][td]具体监管内容[/td][td]监管对象范围[/td][td]抽查检查比例[/td][td]摇号方式[/td][td] [/td][td] [/td][td] [/td][td]监管类型[/td][td]设定依据[/td][td]发现问题处置方式[/td][td]是否联合监管[/td][td]监管层级[/td][td]牵头部门[/td][td]协同部门[/td][/tr][tr][td=1,2]1[/td][td=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管[/td][td]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1,2]1.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2.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3.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4.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情况。[/td][td]建设项目建设单位[/td][td]——[/td][td]——[/td][td]1年1次[/td][td]1月1日至11月30日[/td][td]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专项检查[/td][td]《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td][td=1,2]1.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行政处罚;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td][td=1,2]否[/td][td=1,2]省、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省环境监察局、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无[/td][/tr][tr][td]一般项目环评执行情况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一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td][td]——[/td][td]——[/td][td]不定期[/td][td] [/td][td]抽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d]《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td][/tr][tr][td=1,2]2[/td][td=1,2]排污许可证检查[/td][td]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检查[/td][td]重点监管[/td][td=1,2]1.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2.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行为进行查处。[/td][td]需要持证排污的重点排污单位[/td][td]2024年起3年内检查率100%,每年至少检查三分一以上[/td][td]——[/td][td]1年1次[/td][td]1月1日至12月31日[/td][td]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专项检查[/td][td=1,2]《环境保护法》;《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td][td=1,2]1.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行政处罚;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td][td=1,2]否[/td][td=1,2]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无[/td][/tr][tr][td]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需要持证排污的一般排污单位[/td][td]2024年起3年内检查率100%,每年至少检查三分一以上[/td][td]——[/td][td]不定期[/td][td] [/td][td]抽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r][tr][td]3[/td][td]环评文件复核[/td][td]环评文件质量复核[/td][td]一般监管[/td][td]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td][td]环评文件编制单位[/td][td]每市(州)每月1~2个[/td][td]——[/td][td]1月1次[/td][td] [/td][td]抽查、专家复核[/td][td]抽查[/td][td]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td][td]将存在重大问题的编制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td][td]否[/td][td]省级[/td][td]省生态环境厅[/td][td]无[/td][/tr][tr][td]4[/td][td]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td][td]经营活动环境管理合法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1.经营范围的核查;2.转移联单调度核查;3.经营场所的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td][td]持证企业[/td][td]不定期[/td][td]——[/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td][td]1.行政处罚;2.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列入环境失信企业;4.责令整改[/td][td]否[/td][td]省、市两级[/td][td]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td][td]无[/td][/tr][tr][td]5[/td][td]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处置的批准[/td][td]审批手续的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1、核查、调度审批、转移情况;2、运输手续情况;3、转移联单执行情况。[/td][td]相关企业[/td][td]——[/td][td]——[/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现场检查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td][td]1.行政处罚;2.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列入环境失信企业;4.责令整改[/td][td]否[/td][td]省、市两级[/td][td]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td][td]无[/td][/tr][/table][align=cente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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