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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构相关的论坛

  • 【求助】有关检查机构的问题

    这二天在学习17020检查机构的评审准则,有些问题想请教一下:(1)对于检查报告,是否有内容或形式上的要求?(2)如何体现不受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检查人员的报酬不与检查结果相关尚能做到,但不与检查数量(工作量)挂购现实吗?(3)是否也需设立风险基金?谢谢!期待得到各位的帮助!

  • 今年将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试点

    在北京最近召开的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陈吉宁部长强调了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一件大事,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垂直管理改革不只是机构隶属关系调整,也涉及环保基础制度的调整,务必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系统设计,让改革后的体制成为环境治理基础制度之基。要强化属地责任、一岗双责,增强环境监管权威性,加强队伍建设和保障,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各部门的积极性,平稳有序地推进改革。加强组织领导,提早周密谋划,今年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其他地区在没有全面铺开之前,各级环保部门职责和任务不变。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飞行检查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由省、地 (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简称飞行检查) ,其目的是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通过专项监督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运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color=#cc0000]1、组织方式的严密性[/color] 省、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所在地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运行情况,选择重点检测领域、重点检测地域和特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飞行检查。抽调省、地 (市) 级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库中的专业评审员组成飞行检查组,提前一周进行集中培训,传达部署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检查计划,学习《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分组讨论检查的流程、方式和要求,提前做好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

  • CNAS检查机构认可对设施和设备要求:

    [font=宋体][color=#333333]1.1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检查机构无须是其使用设施或设备的所有者。设施和设备可以是借用的、租用的或由另一方(如设备的安装者)提供的。在任何情况下设备的使用必须有规定,并满足准则的要求。但检查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和校准状况的责任,无论该设备是否为检查机构所有,应由检查机构独自承担。1.2 如果需要环境受控并且使用检查机构以外的工作场所,检查机构应使用校准过的设备对这些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进行监控,并记录结果。如果检查实施时的环境条件超过了允许限值,应予以注明。1.3 不允许未授权的人使用设施和设备。如果某一部件脱离了检查机构的直接控制,在重新使用其进行认可范围内的工作之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持续适用性。典型的措施包括直观检查、功能性核查和/或再校准。1.4 对每件设备进行的唯一标识是很重要的,即使组织的某类设备只有一件也应予以唯一标识。这能确保无论何种原因当该设备被替换时的可追溯性。1.5 当测量和检测的结果对检查结果(如与要求符合性结论)有显著影响时,则这些测量和检测使用的所有设备必须进行可溯源的校准。1.6 当使用未在检查机构直接控制下的设备时,检查机构在使用该设备进行检查之前应验证其符合准则要求。验证程序应文件化,并保存验证记录。当这类验证不可行时,不应签发报告,或当签发是强制要求时,应在检查报告中以明显的方式声明此情况,并告之客户。1.7 可能时必须进行可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标准的校准。1.8 当工作设备的校准在内部实施时,对国家标准的可溯源性应确保使用测量参考标准(检查机构持有现行有效,由具有能力的机构出具的可溯源的校准证书或类似的文件)。校准证书应详述以参考标准进行校准的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有关测量不确定度的进一步的信息见ILAC G8.[/color][/font]

  • 医疗机构过度检查投诉到市场监管总局

    总局领导好:公立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中,有过度检查行为,例如:1、无需检查的项目而检查了;2、无需单日多次检验的项目单日多次检验计费。是否属于《价格法》管辖范围?[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0-30[/back][/color]过度检查是指医疗机构让患者接受超过诊断病情必要程度的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检查。因为过度检查增加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价格法》管辖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

  • 【原创大赛】浅议 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是十八大以来继审判、检查、审计之后,第四个引入“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领域,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目的是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确保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注意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由此,释放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环保结构性改革正在进行时,一直在路上。 多年以来,生态环境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瓶颈制约,重发展轻环保,发展硬、环保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环保的责任不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是众所周知,环保工作的重点、难点、弱点问题都在县一级,县级监测开展得不够,没有覆盖到广大县级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水平亟须大幅提升,同时,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利用监察执法权收受贿赂多有发生。随着近几年环境违法案件追责力度的加大,几乎每一起案件均有1~2名环境监察人员因监管不力或监管不到位被追责,由此可见,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从目前来看,实行环保垂直管理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圈”,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执行力,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等问题,同时能够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因执法尺度不统一而导致对责任者惩处力度大相径庭的不良现象出现,更好地发现地方存在的环境问题,使得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及时查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职责的真正落实有赖于强有力的追责,需要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责任,避免出现地方政府以环保执法体制的垂直管理改革为借口,推卸履行环境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 目前改革容易出现的问题:1、改革空档期,容易出现挂空挡,都管都不算的现象,人员思想不稳定,工作敷衍了事。没有延续性,容易出现传言等问题; 2、容易出现突击提拔干部、压缩环保经费等问题; 3、容易出现变卖公共物资等问题; 就上述问题,要加强人员管理,严格制度规定,严肃组织纪律,严查物资器材,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平稳的过渡,做到改革顺利推进。

  • 【转帖】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通知

    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下同)的认可工作,提高认可服务水平,促进检验检测机构不断提高检查、检测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根据该领域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认可的发展趋势,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认可,具体要求如下:1、凡特种设备类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CNAS认可时,原则上应申请检查机构认可;具备检测能力的,可申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详见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2、已经单独获得CNAS实验室认可资格的特种设备类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完善管理体系,规范检查和检测技术能力,并在后续监督或复评审时申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评审。特此通知。联 系 人:刘丽东 牛兴荣联系电话:010-65994530,65994529联系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查机构处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邮政编码:100020附件: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决议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205]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通知[/url]

  • 检查机构的现场评审注意事项

    截止2012年11月30日,CNAS认可的检查机构349家,从公开信息看,检查机构申请ISO-IEC17020认可的呈上升趋势。检查员是很辛苦的,评审员也需要到现场去见证检查员的工作,有时检查员心理紧张,会从严要求自己,不合格判定会增加,使得企业有些不快。评审员必须很好的控制现场见证时间,询问方式和技巧.常见问题:1 借用外部设备不记录。原因检查过程中使用外部设备是允许的,检查员必须使用前核查设备的适用性和校准状态,并做记录。2 不当使用设备和工具。原因有的检查员没有在生产企业工作过,能使用检查设备但是不会正确使用检测设备。3 检查方法错误。原因同上,对学校直接入职的人员,检查机构安排的培训不能满足检查人员的知识需要,培训不覆盖所检查商品的生产过程,未来使用方式和可能出现的问题。4 设备没有进行符合性核查。原因设备符合性核查的目的与实验室设备投入使用前的核查是一致的,就是确认这个设备是不是适合检查工作。曾经有在现场见证时,被检查物品为2.2米长的折叠床,检查员带的工具是2米钢卷尺,有校准状态标识和领用记录。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3.gif6 对新入职人员不安排现场见证和监督。原因人员短缺,一些入职2-3个的人员就开始独立从事检查工作,期间没有监督和现场见证。对于现场无法见证,或不能安排面试和人员技术档案不全的检查人员,在现场不予认可。不符合国家特殊检查领域特定资格要求的人员,不予认可。对不了解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的授权签字人,不予认可。

  • CNAS检查机构认可工作实施计划(2013-2015)

    附件3:检查机构认可工作实施计划 (2013-2015)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13-7-31 目录一、检查机构认可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2(一)国内外检查机构认可活动发展现状2(二)国际互认与国际交流4(三)风险和挑战5二、发展思路和目标6(一)发展思路:6(二)发展目标6[url=

  • 检查机构改为检验机构了吗?

    检查机构改为检验机构了吗?

    看到CNAS网站上统一将原来的检查机构改为检验机构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6/201506112153_549905_2266557_3.png谁能解释一下呢

  • 【资料】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下载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earch.asp?SN=5206560A306A2E085A437FD258EB57CE..........................................................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 【资料】关于发布CNAS-CI14:201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用能单位节能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的通知

    关于发布CNAS-CI14《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用能单位节能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的通知 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批准,CNAS于2011年2月11日发布认可规范文件《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用能单位节能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现就文件的实施安排说明如下: 1.该应用说明的实施日期为2011年4月1日。自实施日期起,向CNAS申请用能单位节能检查领域检查机构认可(含扩项)的相关单位均需满足该应用说明的要求。 2.自2011年4月1日起,对已获认可的该领域检查机构实施的评审(监督或复评)均应执行此文件。 认可规范文件的电子版已经放置在CNAS网站(http://www.cnas.org.cn)的“认可规范”栏目中;相应的核查表也将在2011年4月1日前放置在CNAS网站的检查机构认可评审报告附件中,请相关检查机构和认可评审员自行下载。

  • 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今天看微信,有几条关于认监委的飞行检查要求,是不是都会开始发愁呢(二)飞行检查在组织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将在部分省(区、市)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中,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约250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1.检查组组成检查组成员由国家认监委在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每个检查组拟由3名检查专家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检查组长。每个检查组检查5家检验检测机构。2.被检查机构被检查机构从检验检测统计系统中根据检查的重点领域从16个省(区、市)随机抽取,抽取数量根据各省检验检测机构规模确定。抽取对象兼顾国家认监委和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的获证机构。2016年重点检查领域包括食品农产品、建材与建筑、纺织服装、日用消费品、石油石化产品等,具体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分布见附表5-2。3.检查内容飞行检查以《自查表》中A表的内容为主,增加“盲样考核”及“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核查”等内容。4.检查安排及结果报送飞行检查时间从5月开始,8月底结束。各检查组具体检查时间、路线由检查组与相关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安排。各检查组应于飞行检查结束2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检查初步结果,并于9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飞行检查报告。为形成监管的持续效应,国家认监委拟于10月-11月开展“回头看”复查工作,对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隐患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查。飞行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分布序号省份拟检查机构数量1北京202天津203山西204吉林205上海206江苏257湖北208广东259海南510重庆1511贵州1512西藏513甘肃1514青海515宁夏516新疆15 总计250

  • 245家检验检测机构,仅3家通过现场监督检查

    [align=center][size=24px]245家检验检测机构,仅3家通过现场监督检查[/size][/align][size=14px]检查结果显示,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机构能够认真落实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能够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工作质量不断得到规范和提高。同时,检查中也发现部分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不能持续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要求,甚至存在违法违规检验行为。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已书面反馈被检查机构,并移交当地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size][color=#007aaa][size=14px][b]仅3家检测机构通过现场监督检查,136所检验检测机构被责令1个月内改正[/b][/size][/color][size=14px] 根据通告,245所检验检测机构中,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山东省莱芜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山东儒兴检测技术有此案公司3所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其余242所检验检测机构均存在问题。[/size][size=14px]136所检验检测机构被责令1个月内改正,包括山东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山东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枣庄有限公司、山东中科国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size][size=14px]其中,山东中科国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编号SDZK1901001报告检验日期2019.01.14~2019.01.22,与原始记录检验日期2019.01.14不一致。霉菌培养箱校准温度(37℃)与检验方法要求使用温度(28℃)不符。2.编号为SDZK1908029、1908031.1907001.18111444.1811143.1911142.1811141.1911140、1911139、1911138、1911137、1911136、1911135的报告中,委托协议书未明确分包项目。[/size][size=14px][color=#007aaa][b]四家检测机构因涉嫌造假,被山东市监局建议撤销证书[/b][/color][/size][size=14px] 此次监督检查中,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现四家检测机构涉嫌造假并建议撤销证书,具体为:山东正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首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东营市方正钢瓶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西环检测有限公司。[/size]

  • 兴安盟质监局启动2018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检定行为,提升计量检定工作质量,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内蒙古兴安盟质监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组织开展2018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的目标是以提高计量工作有效性为宗旨,以规范检定行为、提高检定工作质量为目标,促进全盟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科学管理,确保检定结果准确、可靠、公正、有效。检查范围为全盟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采取自查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主要是听取被抽查机构自查情况汇报,查看工作场所和仪器装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原始记录,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抽查服务对象意见等。此次检查共分为自查、现场抽查和整改三个阶段,目前全盟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已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查。

  • 【通知】关于召开检查机构认可知识宣贯会的预通知

    关于召开检查机构认可知识宣贯会的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普及CNAS检查机构认可知识,积极落实“认可委(秘)(2007)170号”文 《关于对部分认可实验室能力范围中检查项目进行转换的通知》的要求(该通知的详细内容可以查询CNAS网站 www.cnas.org.cn),有效地促进检查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持续提高,并推动检查机构认可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计划于2008年3月召开“检查机构认可知识宣贯会议”。会议拟分别在北京和上海两地召开。请有意向参会的机构填写本通知附件中的表格,并将表格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CNAS检查机构处。待会期确定后,我们将根据反馈的信息通知相关机构详细的会议信息。特此通知!CNAS检查机构处联系人:吴迪电话/传真:010-65991193电子邮件: wud@cnas.org.cn附件:检查机构认可知识宣贯会反馈信息表 2008年1月30日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8386]关于召开检查机构认可知识宣贯会的预通知[/url]

  • 关于《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信息安全技术领域的应用说明》

    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了解《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信息安全技术领域的应用说明》的标准文件的事吗,我之前查到的只有这个征求意见通知,没有正式的CI编号文件。怎么多年过去了CNAS他们还没制定好吗?关于《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信息安全技术领域的应用说明》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时间:2011-01-17各相关检查机构、人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规范对信息安全技术领域的检查机构认可活动,组织编制了《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信息安全技术领域的应用说明》,现将有关文件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如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相关检查机构和人员请于2011年2月18日前反馈至CNAS。

  •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飞行检查知识

    [align=left][size=14px][color=#3e3e3e]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飞行检查是由省级或地市级市场局定期组织的一种监督检查活动。这种检查旨在通过专项监督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运行,并提升其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资质问题审核:检查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工作,以及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的情况。[/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深化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并优化审批服务。[/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飞行检查的组织方式:省、地(市)级市场局根据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运行情况,选择重点检测领域、重点检测地域和特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飞行检查。检查组由专业评审员组成,他们需要接受集中培训,并学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飞行检查的目的:飞行检查的目的是发挥警示作用,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引导机构规范运行,并提升其整体水平。[/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飞行检查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它有助于确保检验检测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结果。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了解这些要求和流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机构的运营和发展。[/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left][size=14px][/size][/align][align=left][size=14px][b][/b][/size][/align]

  • 认监委和生态部将开展2018年度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认监委和生态部将开展2018年度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img=,690,38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051521167971_9783_1634717_3.jpg!w690x382.jpg[/img]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全面提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b](一)组织形式[/b]1.全面自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自行或者联合组织对行政区域内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加大现场“双随机”检查的比例,同时应要求全部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8年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认办实函〔2018〕16号)开展自查,并通过“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网上提交本机构自查情况,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2.专项检查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监委会同生态环境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分别抽取100家左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10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检查组由认监委、生态环境部各自选派检查人员组成,相关检查实施工作由认监委、生态环境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策划组织安排。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厅(局)配合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b](二)检查内容[/b] 主要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 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检查依据的检查表具体见附件(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时采用A+B表,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时采用A+C表)。[b](三)检查手段[/b] 推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简称监管APP系统),推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互联网+监督管理”机制及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完善。[b](四)时间安排[/b]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自行组织开展的全面自查工作,应于7月30日前分别向认监委、生态环境部报送检查计划,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检查结果。认监委会同生态环境部于7月初完成专项检查的各方面准备工作,于7月至9月实施现场检查,11月底前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和处理结果,12月底前向社会通报检查情况。[b]二、工作纪律[/b] 专项检查工作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b]三、联系方式[/b] 本通知相关事项的解释,可联系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生态环境部监测司环境统计与监测质量管理处、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机动车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管室。认监委联系人:张世鹤、郭栋联系电话:010-82262768、82262733传真号码:010-82260754电子邮箱:zhangsh@cnca.gov.cn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认监委实验室部部监督管理处(100088)生态环境部监测司联系人:杨嘉玥联系电话:010-66556824传真号码:010-66556824电子邮箱:zhiguanchu@mep.gov.cn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100000)生态环境部大气司联系人:汪涛联系电话:010-66556234传真号码:010-66556284电子邮箱:jidongche@mep.gov.cn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10003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系人:杨婧联系电话:010-84943042传真号码:010-84943169电子邮箱:yangjing@cnemc.c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100012)附件: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检查表(A表、B表、C表)认监委 生态环境部2018年6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b]附件: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检查表(A表、B表、C表)[/b]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

    CMA资质认定要求填写监督检查自查表,其中表分为A和B ,在《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8年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中只有一个自查表,没有分A或B,那么这个区分表的异同点在哪里?为什么要弄两个表呢?现在也是两个表提交?

  • 【求助】检查机构认可问题求答

    先给各位拜年了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11.gif我们单位是第三方实验室,也已经开展对第二方的检查审核活动,现在准备申请UKAS的检查机构认可(客户要求申请英国的认可),现在遇到一些问题向版主及大虾们求教:1、UKAS认可和CNAS是一样的吗?2、我们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已经建立了,也已经翻译成英文版本了,除此之外,还要提交其他的必备文件吗?3、后面的评审是如何进行的?收费是怎么计算的,有文件可以查询吗?先谢谢了!

  • 关于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新)

    ISO/CASCO已于2012年3月1日发布了2012版ISO/IEC1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根据ILAC/IAF关于新版17020转换的时间安排,CNAS制定了有关转换政策和计划。目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根据2012版ISO/IEC1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组织编译了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新)目前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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