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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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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相关的资讯

  • 市场监管总局全面加强标准物质监管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2021年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重点领域,共对258家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中的7712种标准物质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存在标准物质制备定值原始记录不完整、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到位、标准物质证书标签使用不规范、测量仪器不具备溯源性等问题,其中市场监管部门责令27种标准物质不得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注销18种标准物质。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创新监管手段,架起政企沟通“连心桥”,构建技术帮扶“直通车”,督促和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标准物质相关制度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强化标准物质合规生产和质量内部管控,保障量值准确可靠。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开展标准物质提质培优行动,严格标准物质定级审批,压实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主体责任,创新和加强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标准物质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推动标准物质高质量发展。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8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从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支撑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污染防治方法和措施,要求到2025年年底,全面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意见》原文: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查督办。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法取得环评批复、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年底前,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三、严格执法监管  (四)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新版排污许可证(副本),强化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包保工作机制,强化对地方发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加强跟踪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抽查指导力度。2023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六)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试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步推进清单式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八)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衔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明确赔偿启动的标准、条件和部门职责,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双向应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优势互补,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履职要求,根据执法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统筹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的排污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检查计划、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二)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三)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完善监管程序,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预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远程核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推行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开展污染物异常排放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四)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2022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五)实施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举报奖励宣传。2022年6月底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六)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生态环境部建立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扩展典型案例应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排污单位自主标记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强化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出台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判定规则。(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技术和平台支撑。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生态环境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车辆序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衔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突出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组织“送法入企”活动,举办普法培训,开展执法帮扶,营造良好的排污许可守法环境。(生态环境部负责)
  • 我国将加强CCC认证目录内玩具产品监管
    日前,国家认监委向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玩具产品行政监管工作。   通知指出,自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98号公告《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布以来,列入目录的玩具产品(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在认证监管和产品质量提高等方面都有显著成效。但是,市场上仍然存在未获强制性认证的目录内玩具产品,执法查处力度有待加大。   通知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要在“六一”儿童节前后,在开展“双打”行动的基础上再集中对玩具产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获强制性认证的目录内玩具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问题。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玩具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强化监管手段,严肃查处目录内玩具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各省级质检部门要认真梳理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截至目前,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6类产品已获得CCC证书6947张,涉及玩具生产企业1552家。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食品添加剂的重要类别,且品种多样,发展很快,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广泛。为切实保障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去年年底部署了全国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产品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 产品配方是否与许可一致 是否存在添加非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行为 企业原辅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等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产品标签是否规范等。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主要采取实地检查和监督抽检等方式开展工作。检查结果显示:全国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共计745家,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尚未发现企业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个别企业产品标签不规范,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或生产管理记录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不全等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督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检,对于抽检查明存在产品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结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严格依法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 加强排污口监管,这个“智慧仪器”帮了大忙
    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头连着江河湖海,一头连着生产生活,是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的关键环节,也是污染物进入水环境的最后一道关口。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后,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又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实施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了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头连着江河湖海,一头连着生产生活,是打通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的关键环节,也是污染物进入水环境的最后一道关口。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入河入海排污口是重要环保节点水污染治理涉及环保、水利、工商等多个部门,在治理水污染时,各个部门往往难以协调一致。加之排污管道多处于地下,隐蔽性较强,部分地区管网现状不清,导致排污口排放责任很难上溯。近5年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私设暗管、借道排污案例高达100余例,涉及工业企业、小区、养殖场等,部分排污单位甚至通过更改偷排渠道等方式躲避监管。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过去,污染源治理与水环境保护目标存在分割现象。”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程绪水表示,这主要是因为限制排污总量是针对水功能区而言的,并没有分配到具体的入河排污口,没有与排污单位相对应。同时,部分工作推进得还不够深入,没有系统建立起“污染源、入河排污口和断面水质”之间的关系。以入河入海排污口为抓手进行水污染治理,打通了水、岸两边,有利于实现水环境保护和污染源治理的统一监管。程绪水说,通过建立污染源—排污通道—排污口和受纳水体之间的关系,可依据水质目标对岸上污染源进行精准治理。这种水污染治理方式助推了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22年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在3641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7.9%,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2022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90.2%,同比上升3.2个百分点。其中,浙闽片河流、长江流域、西南诸河、西北诸河和珠江流域水质为优。科技在排污口监管中发挥作用在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的一个大房间里,陈列着各式无人机、无人船、管道机器人、高光谱水质在线监测仪、手持激光雷达、探地雷达等高科技设备,这些都是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中的“功臣”。《通知》要求,各省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在全面“查、测、溯、治、管”的过程中,科技发挥了巨大作用,助推各地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比如厦门各区均建立了入海排污口“监测管家”,引入无人船、管道机器人、内窥摄像检测系统等高科技设备,做到“应查尽查”,形成问题清单。累计完成排查面积416.64平方公里、排查管网长度约22183公里、发现问题41.75万个,绘制各区入海排污口整治“一张图”,实现了污染物全方位溯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处长明登历说,北京以入河排污口监管为突破口,构建了“源—口—环境”三位一体的水生态环境精细化管控体系;研发水生态“智慧化监测”方法和装备并开展试点,为长期定点位水生态和生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持;建立了基于全光谱的水质自动监测技术体系,研发水质自动监测“云质控”技术,以及基于全光谱的指纹图谱溯源等技术。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局长范兰池说,海河北海局在监管中,将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现场调查取得的省界缓冲区等重点区域入河排污口成果,及时共享给各省,通过问题反馈及督导机制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形成良好互动。因地制宜实施创新性治理措施在入河入海排污口治理上,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实施创新性措施。据福建省厦门市公布的资料,厦门强化组织领导,市委书记亲自挂钩包案重点排污口整治,市政府成立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污水处理设施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指挥部一体推进,保障入海排污口整治和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工作见成效。2020年以来,厦门共生成并实施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项目322个,共投入92.59亿元,其中在溯源排查上投入5.36亿元,在修复、改造、新建管网上投入80.6亿元,保障了从末端截污到源头治污的全过程优化提升。目前,厦门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已基本完成。河北省唐山市按照“全程关注整治,坚持立行立改”原则,对交办的2250个排污口逐一梳理,明确了1802个需要纳入后续监测整治范围的排污口,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551个排污口全面开展监测工作,通过全覆盖、全要素监测,明确污水排放状况和整治工作重点。先后组织专家300余人次,奔赴田间地头、企业工厂,全流程了解排污口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入海排污口,采取差异化整治措施。如对工业企业类排污口,采取深度处理、强化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措施督导工业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对城镇及农村居民生活污水类排污口,采取新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修复老旧破损管网等方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赵辉说,山东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在入河入海排污口治理方面采取创新措施,加强入海河流总氮控制和入海排污口整治,全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稳定在90%左右。在入海河流总氮治理方面,山东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入海河流总氮治理省市联合行动,累计巡河15000多公里,排查出入海河流总氮污染问题2469个,目前已完成90%的问题整改。据统计,2022年,山东全省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超过90%,其中黄河流域完成率达95%;入海排污口已整治完成99.8%,提前超额完成80%的年度整治目标任务。赵辉说,山东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推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食药监总局将加强食药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
    为统筹谋划和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3月26日,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了&ldquo 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管理专家研讨会&rdquo 。会议听取了《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和《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动态管理研究》委托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深入研讨了建立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实验室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为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实验室布局规划和动态管理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实验室突出监管应用技术研究、服务监管需求的建设方向和尽快建立完善动态管理制度,提出布局规划的工作目标,确定了下一步工作开展的基本思路和总体安排。   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是总局成立后加强监管技术基础研究和提升监管技术支撑能力的新任务、新举措。相关工作的开展将有效改善食品药品监管基础研究与当前监管需求、监管任务、监管形势不相匹配的状况,为食品药品监管科研工作和监管技术人才培养提供良好平台,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
  • 国家食药局下发通知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宜印发通知。   通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把进货关,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采购的原料质量负责,要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切实承担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和使用原料的监管 应当充分认识加强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重要性,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用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附件: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   2011年03月1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把进货关,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采购的原料质量负责。要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切实承担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   (一)应当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责任。采购合同中应当包括原料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质量责任方面的内容。   (二)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包括对原料供应商资质审核、重点原料供应商生产情况的定期现场核查等内容,并建立审查档案,做好审查记录。   (三)应当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强检验能力建设,强化原料进厂检验,并将检验报告留档备查。   (四)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档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使用原料来源可追溯。   (五)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要签订合同,委托方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被委托方要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对生产使用的原料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原料需要委托提取的,其原料提取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应当与产品注册批准的内容一致。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和使用原料的监管。   (一)重点加强对采购和使用蜂胶、阿胶等价格昂贵、产量有限、动植物提取物、标示进口原料、缺乏特征性控制指标原料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原料审查和建档情况、原料采购、检验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结合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际,提出重点监管的保健食品原料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保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使用假冒伪劣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生产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采取责令下架等行政措施。   保健食品原料直接关系到保健食品产品的质量,关系到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加强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重要性,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用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品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12月24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乳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抽验力度,建立健全乳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并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通知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乳品采购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索取、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乳品(包括含乳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相关采购清单、进货票据等 是否如实记录乳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是否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乳品使用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按规定贮存乳品,是否在使用乳品前进行必要检查,是否在乳品中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等。   通知指出,将乳品增加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必检项目。各地要及时调整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方案,确保乳品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频次。   通知提出,建立健全乳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与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力度。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将乳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
  • 农业部加强农残监测 保障监管经费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4年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农办农【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ldquo 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rdquo 。现将《2014年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2014年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ldquo 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rdquo 的目标,以健全农药管理法规体系、监管体系和残留标准体系为前提,以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强化农药监督检查、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努力提升农药产品质量,控制农药残留,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药质量管理。一是强化市场监督抽查。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在农药销售、使用的高峰期,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批发零售市场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二是深入生产企业重点抽查。由市场抽查延伸到生产企业抽查,重点抽查近年发现存在质量或标签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包括已吊销登记证或专供出口的产品)。三是开展农药打假。汇总、通报各地农业部门抽查结果,推进企业登记产品与抽检结果信息挂钩,强化检打联动,依法查处无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生产农药、非法添加(或搭售)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强化企业第一主体责任,探索差异化管理服务,推行打假打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   (二)强化农药经营管理。一是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建立高毒农药从生产、经营到使用的全程可追溯体系,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帐记载、溯源管理,加强定点经营门店对购买者的使用指导,强化高毒高风险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二是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从农药经营场所条件、人员专业素质要求、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农药经营主体进行规范引导,对经营的农药产品推行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当地农药经营单位、经营产品数据库,防止假冒伪劣农药进入流通领域。三是鼓励发展现代营销体系。因地制宜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在经营主体、进货渠道和经营产品上发挥规范引领作用。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引导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三)规范农药登记管理。一是严把登记资料审核关。完善登记资料和试验单位管理制度,加强试验单位、试验现场、试验资料等检查考核,一旦发现出具虚假试验报告或虚假试验数据的试验单位,一律取消其登记试验资格。二是加快小宗特色作物用药登记。创新蔬菜及特色作物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登记作物、防治对象、用药品种调查及群组化研究,制定减免登记资料的相关政策,鼓励相关协会和省级农业部门相关机构组织联合试验,加快试验登记步伐,尽快解决蔬菜及特色作物&ldquo 无药可用&rdquo 问题。三是完善登记评审制度。建立农药登记评审专家库,调整登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工作规则,规范登记评审、审批程序,及时公开登记信息,实现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可查询。   (四)加强农药残留监测。一是加强残留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药登记与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残留标准制订相衔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二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三是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推行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使用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总结补贴模式和工作机制。   (五)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一是加强农药使用检查指导。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正确识辨、合理选购、科学使用农药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重点监督检查专业化、规模化农产品基地、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二是加强农药风险监测评价。建立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容易违规使用、容易产生药害、容易残留超标农药的风险监测和再评估,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农药使用提出相应监管措施和指导意见。三是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组织制定《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逐级建立药害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药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及逐级上报,妥善处理事故纠纷。   (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一是推动法规修订实施。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争取国务院早日修订出台《农药管理条例》。二是制定新条例配套规章。做好《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宣传、培训、座谈等宣贯活动,使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监管者知晓农药管理制度和相关基本知识。   三、重点工作   (一)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创建。2月份,印发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方案,落实示范县和示范门店,推动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建设。4-5月份组织督导检查。   (二)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查。3月份,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确定抽检单位名单,组织各地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进行监督抽查。   (三)组织开展生产企业专项抽查。3-5月份,对近年来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企业进行专项抽查,重点抽检企业成品仓库产品质量。   (四)组织农药执法督导检查。7-8月份,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区、市),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   (五)加快小宗作物用药调查和登记。2-3月份,组织制定小宗作物用药调查工作方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筛选确定登记作物、防治对象、农药品种等。   (六)组织农药风险监测评价。3-4月份组织制定农药风险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确定重点监测评价农药品种、高风险区域和作物等。组织制定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办法,组建全国农作物药害和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督促地方各级农业部门组建相应专家组,及时调度、科学评价管控农药使用风险。   (七)组织园艺作物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4-10月份,印发《2014年园艺作物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方案》,落实抽检单位及蔬菜、水果和茶叶标准园农药残留抽检任务。   (八)推行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补贴。2月份,制定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补贴方案和低毒低残留农药推介名录,落实项目实施地点。8-9月份组织现场观摩,总结交流补贴模式和工作机制。   (九)组织开展农药管理专题宣传。根据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颁布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举办《农药管理条例》座谈会、培训班和知识竞赛,宣传普及农药法规及科普知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农药监管年活动的落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请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于3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实施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E-mail)等报送我部种植业司农药处(电话:010-59192810、59191427,传真:59191875,E-mail:pmd@agri.gov.cn)。   (二)保障监管经费。各级农业部门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对农药监管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药质量抽查、农药执法监督、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及时上报信息。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于每月10日前,通过&ldquo 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rdquo 和纸质文件向我部种植业司报告1月至上月底的农药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基本情况、数据和典型事例等),认真组织填报统计表(见附表1-3)。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四)加强总结宣传。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农药监管年活动,及时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对典型经验要加强宣传,营造农药监管工作良好氛围。
  • 山东投入1亿元加强药品监管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严把药品质量关,省财政于近日安排专项资金1亿多元,用于提升全省药品监管能力。   据了解,此次安排5000万元提高全省药品监管执法能力。重点支持市县药品检查机构购置急需的检验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标准化县级药品快检机构,以及支持省级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增添检验仪器设备,增强药品检验能力。   将安排3100万元加大药品抽验范围和批次,对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所涉及的5000余种、各类规格的药品,至少抽验一次,实行全覆盖抽验。支持开展医疗器械和药用辅料等的抽验,全面落实国家、省安排的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综合抽验和跟踪监督抽验任务。   此外,安排2000万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抓好高风险、特殊药品监督检查,支持建设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完善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系统,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相关新闻:37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方法公布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了“总体平稳、逐步向好”的发展态势。但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制约因素仍比较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十分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一)强化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以蔬菜生产违规使用高毒农药问题为重点,强化农药登记审批和市场执法监管,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严防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要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快推进《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范的修订实施。要联合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添加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   (二)坚持不懈抓好畜牧业产品专项整治。继续以“瘦肉精”等非法添加为重点,会同公安、工信、食药等部门,从禁用物质的研制、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入手,各个击破,实施全链条查禁和监管,严防向牛、羊等养殖领域扩散和蔓延。启动兽用抗菌药和饲料安全隐患的摸底排查和专项整治,强化兽药安全性评价,加大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管力度。继续深入开展奶站整治,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收购站点。   (三)进一步深化渔业产品专项整治。继续以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使用和孔雀石绿等非法添加为重点,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从水产育苗环节监管入手,督促水产养殖企业严格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依法、科学使用水产用兽药及加药饲料,建立规范的养殖销售档案。集中强化用药执法检查,认真清缴禁用药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严格的产地检查和准出制度。加快改进养殖技术,调整养殖密度,完善渔用药物饲料使用管理规范,探索推广鱼病统防统治。   (四)深入推进农资监管和打假。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力量开展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重要农资专项打假和执法监管活动。重点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执法监管和农资物流配送的监控,从源头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抓紧建立假劣农资涉案线索移送和区域联查、跨区协查机制,强化大案要案查处曝光力度,以高压严打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二、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   (五)启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抓紧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积极争取相关扶持政策,从“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入手,通过试点示范,不断扩大规模和范围,以此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和监管能力的提升,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地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先行试点,分批创建,通过自查和考核评定,切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法落实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制度和措施的持续贯彻执行。   (六)探索推行产地准出管理。加快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统一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和追溯模式,依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积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平台,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追溯管理试点,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七)不断强化检验监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部省两级例行监测的重点范围。部级例行监测要以保障大中城市消费安全为目标,稳定基本的参数和品种,将大中城市消费的主要食用农产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省级例行监测主要以“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确保“菜篮子”主产县和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部纳入省级监测范围。要抓紧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技术认定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行为。   (八)积极推动“检打联动”。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和质检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进一步健全“检打联动”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查处。对执法查处过程中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和移交,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九)加快标准制修订进程。依法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清理步伐,尽快转化一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加快制定一批农产品生产管理和执法监督急需的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省级农业部门要配套制定一批确保农产品生产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规程。地县两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集成转化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和明白纸,要让农民看得懂、好使用。积极推动国际食品法典和技术法规的官方评议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   (十)深入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不断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建设规模,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工作,强化农业标准化知识和技术的宣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要把“三品一标”作为各类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项目建设的重点和考核验收的关键性指标。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严格落实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和生产档案记录制度,依法履行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十一)稳步推进农产品认证。坚持可持续发展思路,科学把握农产品认证重点和方向。无公害农产品要在保障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发展,逐步扩大总量规模,积极研究重点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模式和方法,探索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省级认证审查、部级备案发证的认证审核试点。绿色食品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充分发挥品牌优势,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不断提升产业素质和管理水平。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要立足国情,因地制宜,重在突出资源和环境优势,防止盲目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要加快登记进程,确保地域优势、品质特色和品牌价值。   (十二)全面强化“三品一标”监管。坚持“从严从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好质量、速度、效益的协调发展。重中之重要强化“三品一标”的认证监管,切实提高认证准入门槛,严格认证程序,确保认证工作质量。要依法强化证后监督检查,建立退出机制,一旦发现问题,坚决出局。要尽快将“三品一标”农产品全部纳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范围,加大抽检比例和频率,维护好“三品一标”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四、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加快完善应急预案。抓紧出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各地区、各行业要结合实际,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将应急处置措施细化到单位和各个工作岗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健全高效畅通的信息报送体系,完善信息报送的时限、程序和责任,确保问题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十四)着力强化舆情监测。抓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与预警信息平台,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定期调度、分析和综合研判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和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切,依托执法监管体系和专家队伍及时核查舆情反映的问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程序,省级以上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审核和发布职能,及时发布科学、客观、准确、全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公众客观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正确认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处的发展阶段,增强公众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树立消费信心。各地要抓紧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积极主动地做好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科普解读。   (十六)全面实施风险评估。加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加快认定一批风险评估实验站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实施定点动态跟踪监测评价。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将“米袋子”、“菜篮子”主要产品全部纳入风险评估计划。要通过风险评估,切实摸清危害因子的种类、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科学防范的措施和办法,及时指导生产,科学引导消费。   (十七)加强科学研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构建和条件能力建设,积极争取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专项,抓好“农业科技促进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促进活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生产质量控制、技术标准研制、高效低残留农业投入品研发等科研项目一揽子纳入农业行业科技总体规划,予以重点支持和尽快实施。要组织科技力量集中对公众关注度高的风险隐患,加强跟踪研究和科学研判,提出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和办法,消除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五、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机制   (十八)健全监管机构。要着力强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健全地县两级监管机构,加强和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件,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执法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中央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做出的重大部署,加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力度,要通过明确机构、落实职能和建立队伍,确保2012年底前全国所有涉农乡镇全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切实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条件建设统筹纳入全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中,为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相关设备及日常培训办公设施,并逐步解决业务用房和经费保障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独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十九)加快质检体系建设。全面启动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不断提升部、省级农产品检测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加快推进地(市)级农产品综合质检中心建设,继续补充和完善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建设,切实增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公共服务能力。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要求,加强质检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审批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扎实开展项目监管,确保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项目经得起检查、经得起审计、经得起监督,切实发挥好应有的执法检验检测功能作用。积极研究和推动落实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运行经费,强化对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的考核认可和日常监管,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执证上岗,探索建立检验检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二十)强化培训指导。要切实加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队伍的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通过专题培训,全面提升全系统的依法监管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门技术人才培养,积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权威技术机构,加大检测、标准、风险评估等技术培训力度,加快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认证等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法制意识,提高广大消费者质量安全科学认知水平。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知识和控制技术培训,强化生产指导与技术服务,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技能和诚信意识。   (二十一)创新监管机制。鼓励各级农业部门积极探索和创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模式。要通过改革创新的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加以归纳提炼和示范推广。要积极推行农药经营备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等有效做法,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大力推动农资连锁经营、信用评级和信息化管理。加快建立和推动屠宰企业认真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   (二十二)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着力构建“分兵把守、协调配合、全国一盘棋”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职责和任务,尽快建立权责一致的农产品安全监管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各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重点,积极做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绩效管理在省级农业部门的延伸试点工作。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扬和鼓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问责。   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能和法定职责。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任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充足而又安全的农产品,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 白酒质量监管加强 酒企现液相/气质采购需求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7个方面的企业责任和要求,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强化生产许可、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已启动,明确将控制塑化剂指标等新问题列入审查细则,从原辅料到生产过程全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审查细则修订发布后,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必须遵照执行。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白酒产品中塑化剂的抽样检验,发现白酒中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彻查原因。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一次普查和专项检查。   通知还要求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白酒中塑化剂污染控制工作:一是继续排查整改。根据本企业生产实际,切实排查原因,特别是整改后产品仍检出塑化剂的,必须进一步查明来源,全面彻底整改,不留隐患。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管道、容器、包装物等接触酒。二是严把原料关。自产原酒的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 外购原酒的企业,所采购原酒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三是严格生产过程监管。结合生产加工全过程,评估所有可能导致溶出塑化剂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剂对白酒的污染。四是加强成品控制。企业要确保出厂成品中塑化剂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一旦发现成品中的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在之前的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要求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分析天平(0.1mg)、分光光度计(或光电比色计)、气相色谱仪(标准中不需检测单体物质可不要此仪器)、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比重瓶或酒精计、比色管,并未对塑化剂检测能力和设备提出要求,大多数白酒生产企业也未配备相关设备,而目前对白酒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塑化剂)含量的测定,一般采用气相色谱&mdash 气质联用法和液相色谱法,其中气相色谱&mdash 气质联用法为国家标准《GB/T 21911-2008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规定的方法。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白酒中塑化剂监管的加强,及塑化剂指标控制将被列入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预计将使白酒生产企业加强塑化剂检验能力建设,气质联用仪及液相色谱仪等的销量将因而增长。   在2013举办的四川省白酒业年会上,中国酒业协会副秘书长兼白酒分会秘书长宋书玉表示,全国白酒行业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总额2000万元以上企业)共有1290户,而其中四川省有规模以上白酒企业273户,这些企业具备一定的采购能力。 撰稿:魏昕   声明:此为仪器信息网研究中心的研究信息,未经仪器信息网书面形式的转载许可,谢绝转载。仪器信息网保留对非法转载者的侵权责任追讨权。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刘先生,电话:010-51654077-8032。   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知原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   2013年11月2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直把白酒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专项整治,白酒产品质量总体稳定可靠。但是,目前白酒生产仍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如个别地方白酒生产许可管理不严,企业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白酒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即&ldquo 塑化剂&rdquo ,以下简称塑化剂)污染及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白酒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督促企业切实保障白酒质量安全,促进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白酒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保障白酒质量安全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白酒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和条件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进行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注销等。不准倒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已启动,明确将控制塑化剂指标等新问题列入审查细则,从原辅料到生产过程全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审查细则修订发布后,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必须遵照执行。   (二)切实控制白酒中塑化剂污染。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白酒中塑化剂污染控制工作:一是继续排查整改。根据本企业生产实际,切实排查原因,特别是整改后产品仍检出塑化剂的,必须进一步查明来源,全面彻底整改,不留隐患。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管道、容器、包装物等接触酒。二是严把原料关。自产原酒的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 外购原酒的企业,所采购原酒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三是严格生产过程监管。结合生产加工全过程,评估所有可能导致溶出塑化剂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剂对白酒的污染。四是加强成品控制。企业要确保出厂成品中塑化剂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一旦发现成品中的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企业要切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加强对原辅料和成品在贮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标准,严禁把甲醇当作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   (四)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 采用固态法生产的,不准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白酒。   (五)加强白酒出厂检验。企业要严格白酒出厂检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白酒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一旦发现产品中出现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六)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标准规定,标注白酒标识。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ldquo 特供&rdquo 、&ldquo 专供&rdquo 、&ldquo 专用&rdquo 、&ldquo 特制&rdquo 、&ldquo 特需&rdquo 等字样的白酒。   (七)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企业要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者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授权其对白酒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白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二、强化监督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化生产许可。严格审核白酒生产企业资质,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企业的许可和变更,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必须做到工作文件清晰、程序合法。严禁白酒生产许可证的跨省转移。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依法关停,强制退出。建立和完善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优胜劣汰。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对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问题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各地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特别是白酒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对白酒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三)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对发现白酒中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理。要将白酒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对白酒产品中塑化剂的抽样检验,发现白酒中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彻查原因。加大风险监测范围与频次,及早发现、处置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白酒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通报,尤其是白酒主产区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报告,促进监管工作落实和责任履行。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白酒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联合打击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目标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地食品监管部门要将加强白酒的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在机构改革期间要统筹协调和明确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职责、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加强本行政区域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具体实施方案,要对本行政区域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一次普查和专项检查,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白酒生产加工集中的地区,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白酒质量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开办白酒质量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等。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加强舆论监督,对制售假冒伪劣白酒违法行为公开曝光。   (三)加强检查督导。结合当前白酒质量安全隐患,工作中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检查和解决,对本地区域性问题及重要案件要及时报告总局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注重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情况,不断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新情况、制定新举措、解决新问题。要善于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新体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请各地于2014年6月底前将本地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报总局,总局将适时对各地白酒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1月28日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科院、工程院、气象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铁路局、民航局、药监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现将《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6月28日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计量技术委员会是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成立,负责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提供计量技术政策咨询、开展学术研讨交流、计量科普宣传和知识传播的技术性非法人组织。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建立组织架构相对完整、运行良好、覆盖计量各专业的计量技术委员会体系,在提升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服务和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支撑计量治理能力,释放计量服务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对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新要求,科学规划计量技术委员会布局,大力推进计量技术委员会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着力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为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促进计量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二)基本原则—加强统筹、规范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适度超前的原则,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重点领域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布局。完善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和管理规则,分级分类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创新突破、改革引领。深化计量技术委员会运行机制创新,引导计量技术委员会理念创新,加强计量技术规范与科技创新的互动应用。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体系的开放性和透明度,鼓励社会各方计量技术资源和力量共同参与计量技术委员会体系建设。—需求牵引、提升供给。把握国际单位制量子化变革契机,重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对计量提出的新要求,完善计量技术规范供给体系。强化对关键领域的支撑,提升计量技术规范供给水平,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放合作、协同发展。深化计量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国际计量技术活动国内工作机制,促进政策、规则、规范联通。实施计量技术规范国际化提升工程,推动国内国际计量规范协同发展。推进国际互认,促进贸易便利化。(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更加优化,实现计量技术规范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和需求驱动并重转变,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国际化水平明显提高,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架构基本形成。到2035年,结构优化、技术先进、国际兼容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更加健全,需求驱动、布局科学、政府引导、开放融合的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格局全面形成。二、完善计量技术委员会体系建设(四)健全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属于基础性、综合性的计量技术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管理。同时发挥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部门特点、地方特色和发展需求,加强部门和地方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鼓励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成立区域计量技术委员会,服务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实施。研究建立各级相关计量技术委员会间沟通机制和协作网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构建职责清晰、优势互补、协调融合的国家、部门和地方(区域)计量技术委员会体系架构。(五)科学规划计量技术委员会专业体系。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生态环境、医疗健康、生物、化学、海洋、交通、气象、测绘、资源等重点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数字化转型、碳达峰碳中和等创新领域,适度分专业、分领域、分层级成立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科学规划计量技术委员会专业布局。指导计量技术委员会加强对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架构的研究,统筹协调,明确各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和发展方向,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相互协调的计量技术委员会专业体系。(六)优化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完善计量技术委员会设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进一步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组成的广泛性、代表性、公正性和先进性。优化计量技术委员会成员结构及比例,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等各领域专业人员的参与。面向新兴行业、领域,合理增加代表性企业的专业人员参与比例。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增加通讯单位成员,拓展计量技术委员会代表的覆盖面。在计量技术委员会筹建过程中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有关信息,提高计量技术委员会组成的透明度。三、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基础建设(七)强化计量技术委员会主体责任。强化主任委员对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政策咨询、科普宣传和知识传播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把关工作,加强对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所承担工作的督促考核,切实抓好计量技术委员会人才梯队建设。强化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对秘书处建设的责任担当,督促挂靠单位加强对秘书处在人力保障、资源配置、经费补助等方面的支持。严格落实秘书长工作职责,牵头提出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落实对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的考核,保障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八)加强对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各级各类计量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监督管理。建立主任委员定期述职机制,实施计量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届末工作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对计量技术委员会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工作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报批、评价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的社会监督,完善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的立项前公示制度,探索建立民生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中的社会专家、群众代表旁听制度。建立计量技术规范与计量标准建设协调机制,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和效果评估。加强对部门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合法合规性、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协调一致性的监督检查,运用“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九)激发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动力和活力。推进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计量技术委员会退出机制,对计量技术委员会实施动态管理。建设开放型计量技术委员会,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及时为委员提供技术发展趋势和需求信息。推动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范围,予以奖励。建立健全计量技术委员会考核机制,将秘书处和委员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间的交流合作,推广优秀计量技术委员会经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将计量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或个人列入政府奖励范围。强化从多渠道加大对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支持力度。(十)推进计量技术委员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围绕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培训和激励机制,实施计量技术委员会人才队伍提升工程,提高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和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审定、宣贯、国际交流合作的能力水平。推动高层次专家以顾问、咨询委员等方式加入计量技术委员会。加大对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以老带新、多岗位锻炼等方式,积极培养秘书长、专项工作组组长后备人选。健全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人培训长效机制。强化计量技术规范主审人培养,探索建立主审人资格制度,建设一支专业精通、业务熟练、审查规范的主审人队伍。推进计量技术规范宣贯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计量技术规范宣贯成效。加强计量技术规范专业人才国际交流和培养。四、提高计量技术委员会供给质量(十一)推进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架构迭代升级。充分发挥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等计量技术规范在量值传递溯源、计量器具产品评价方面的技术依据作用,准确把握计量器具和量值应用的内涵,拓展计量技术规范的领域,将测量方法、测量程序、标准参考数据、算法溯源技术方法等纳入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全面审视、梳理并广泛征集经济社会各领域计量测试需求,研究制定计量技术规范短期和中长期项目计划,并动态调整。完善计量技术规范复审机制,加强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和维护更新。加快完善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为主体,部门、地方(区域)计量技术规范为补充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十二)强化计量技术规范对关键领域的支撑。发挥计量技术规范对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技术支撑作用。引导计量技术委员会结合新兴计量领域、新型计量器具和高新计量技术发展趋势,加快推动计量技术委员会开展前瞻性计量学基础研究与实践,支撑我国科技自立自强。加强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高端测试设备、数字化转型、纳米技术与新材料、生物工程、碳达峰碳中和、能源资源、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医疗健康等领域计量方法研究,提升面向远程、动态、在线、极端量、复杂量校准和法制计量监管等方向的计量技术规范供给,填补计量技术规范空白。推动计量技术委员会针对计量监管中的痛点难点,加强研究分析,提出政策咨询建议。探索建立计量技术委员会与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发挥计量对标准化工作的支撑作用,并促进计量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协同。强化国家区域一体化发展重点领域的计量技术支撑,探索建立区域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等效互认和共建共享机制,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十三)推动计量技术规范成果应用。健全计量技术规范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全国计量技术委员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各领域、各层级计量技术委员会协同发展,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计量技术规范信息交换与共享。不断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系统和技术规范全文公开系统,推动计量技术委员会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计量技术规范全过程管理。通过举办培训和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课程等多种方式,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宣传推广工作。将先进适用创新成果融入计量技术规范,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五、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国际化水平(十四)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履行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责任义务,积极参与国际计量技术活动。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计量领域的对接合作,发展互利共赢的计量合作伙伴关系,推进计量技术规范信息共享,为中国产业“走出去”做好技术支撑。密切与国际计量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在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医疗健康、清洁能源、数字化转型等领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交流,参加并协助国际计量组织开展国际计量培训,加强国际计量知识传播,分享我国实践经验,为国际计量组织活动作出中国贡献。(十五)积极参与国际重要计量规则规范制定。加强对国际计量技术、国际计量规则规范和国际标准的跟踪和研究,了解掌握国际计量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和动态,积极参与国际计量组织技术委员会的活动,提升国际计量规则规范制定的参与度,在制定国际计量规则规范中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并不断提高对国际计量技术、国际计量规则规范转化运用的能力和水平。在我国计量技术、计量器具产业具有优势的领域,积极争取承担国际计量组织中相对应的领导职务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主导国际计量规则规范制定,提升我国在制定国际计量规则规范中的话语权。引导并支持我国计量技术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国际计量规则规范制定。(十六)提升与国际接轨水平。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国际化提升工程,持续开展对我国重点领域现行计量技术规范的国际比对研究,找出存在差异并进行原因分析。对制修订的计量技术规范,要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优先采用国际计量规范或国际标准等国际技术文件,提高我国计量技术规范与国际技术文件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和国际接轨水平,推进国际计量互认,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参与国际计量组织技术活动国内机制建设,推动技术规范制度型开放,促进规则规范联通。六、组织保障(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计量技术委员会的领导,研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推动本意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针对经济社会对计量技术规范的需求,科学制定计量技术规范项目计划,争取经费支持。(十八)加强统筹协同。推动建立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互协同的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调联动,优势互补,确保部门和地方(区域)计量技术规范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协调一致。探索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交流合作,合力提升计量技术规范供给质量。(十九)加强示范推广。鼓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和发展特点,在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中积极改革探索、先行先试。深入调研,及时梳理和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推广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典型。(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计量咨询、科普宣传和知识传播,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社会影响力,推动计量技术规范在国民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提高全社会计量意识,营造关注计量、支持计量、应用计量的良好社会环境。
  • “药妆”监管突然加强 业界猜测国标出台
    国家“突然”加强“药妆”监管 业界猜测“药妆”标准正酝酿出台   “药妆无标准”是化妆品行业的老问题,多年来,标准缺失一直困扰着业界。不过,日前国家有关部门的举措似乎让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是发文要求从明年4月1日起,国产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都需要换新的编号 而后又突然发布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药妆”、“医学护肤品”进行严查。不少企业也透露,明年4月1日后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证”都很难批。业界对如此迹象不禁猜测,一直没有标准的“药妆”即将有新动向?   严查通知发布“突然”   业内资深技术专家林土(化名)告诉记者,12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则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这通知发得挺突然的,很多业内专家和企业事先毫不知情,甚至发布后也不清楚。”他指出,该通知虽然“突然”但态度非常“坚定”:对在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违规标识化妆品的以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的都要查处,该下架的下架,该曝光的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撤销批准文号。   据了解,目前国家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定义但无“药妆”定义,而“国家队”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管同样加强了。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也发文公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从明年4月1日起,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化妆品要重新换编号。一化妆品企业负责人陈先生告诉记者,“这一规定公布后,明年4月1日后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号就很难拿到了,估计是国家通过换编号大大加强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管。”   “药妆”标准呼之欲出   国家为何突然加强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及现时流行的“药妆”监管?这是否意味着“药妆”标准即将出台?知情人士就称,“药妆”目前依然无标准,而以上两个文件的背景,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近期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化妆品违规标识和宣称为“药妆”的现象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参与国家化妆品法规的相关人士也透露,国家有关部门确实已经对药妆定义进行起草,但何时能出台暂时仍未定。   业界对于国家的举措均称,这与“药妆”市场的迅速发展有关。虽然“药妆”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此现象却有逐渐升温之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有170多家制药企业涉足日化领域 而日化企业也没闲着,最具代表性的是上海家化和资生堂都在今年年初正式推出新品牌以进入药妆市场。业界分析指出,未来5年到10年,主导化妆品市场的将是天然植物及中草药,本土企业将在这一领域继续深耕。数据也显示,2010年我国化妆品市场销售总额可达到1200亿元,而作为其中一个细分领域的“药妆”市场份额将由现在的20%增长到40%,总额将达480亿元。   对于这个热闹的市场,业界对于出台“药妆”标准的呼声极高。林土认为,“既然市场如此利好,药妆在日本、美国等也有相关定义的,国家肯定会对这个领域进行标准化的定义。而最近的两个文件也表明了国家在这领域的决心。不过至今仍无具体出台的日程表。”
  • 我国加强出口儿童服装质量安全检验监管
    我国儿童服装因物美价廉在出口贸易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但由于儿童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其服装安全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发达国家出于保护儿童健康和贸易保护的需要,市场准入条件不断提高。因此,加强出口童装检验监管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出口童装存在的主要安全质量问题   目前出口童装面临的安全质量方面的技术壁垒主要有四大类:   (一)是服装机械物理安全技术法规。如欧盟发布的2001/95/EC《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其中儿童服装绳索及束带安全技术标准EN14682-2007对14岁以下儿童服装各部位的绳带均有严格的要求。   (二)是服装的化学安全技术法规。欧盟指令2002/61/EC及2003/03/EC则禁止使用22种经还原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染料(禁用偶氮染料)和“蓝色染料”,禁用偶氮染料是欧盟REACH法规和我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技术安全规范》(GB18401-2010)明确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学物质之一。欧盟指令2004/96/EC规定与人体皮肤长期直接的金属制品,镍的释放量每周要低于0.5μg/cm2。   (三)是公共安全技术法规。为了减少因纺织品易燃引起的火灾事故,许多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服装必须具有阻燃功能,而且须在产品上标明,如美国发布的儿童睡衣燃烧性法规。   (四)是服装生物安全技术法规。如欧盟羽毛羽绒卫生和清洁要求。EN12935-2001规定耗氧指数必须小于20,沙门氏菌20g中不得检出等。据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通报数据统计显示,儿童服装是召回产品重灾区,2011年我国出口欧盟童装遭RAPEX召回通报共162起,其中156起为机械安全性风险通报,6起为化学危险通报 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共召回22批儿童服装,因此对出口儿童服装检验监管的重点当属安全质量的监控。   童装设计存在安全隐患   童装设计影响到使用安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绳带设计不合理。头、颈部的绳带可能因无意识的缠绕或意外的勾挂,对儿童特别是婴幼儿产生勒杀窒息危险 胸部、腰部及其他部位过长的绳带在儿童玩耍过程中可能因意外的勾挂导致拖曳事故。在2012年6月29号RAPEX发布的第26周通报中,我国一批出口匈牙利款号为E-374B的Huasheng儿童套装因兜帽及腰部区域有抽绳,并且抽绳末端有塑料栓扣,存在勒伤及受伤风险,不符合EN14682标准要求被召回。儿童服装安全要求。儿童上身外衣拉带安全要求(标准)ASTMF1816-97(2004)尺寸为2T至12码的儿童上身外衣,风帽和颈部无拉带。尺寸为2T至16码的儿童上身外衣,腰部和下摆的拉带满足以下要求:服装摊开至最大时,拉带露出绳道的长度不超过3英寸(7.5cm) 在拉带自由端无套环,绳结或成环的拉带,打套结固定。   (二)装饰物、小部件设计不合理。漂亮的装饰物、小部件固然能给服装增加卖点,但儿童的好奇心会撕扯、啃咬,导致装饰物及小部件分离或脱落,容易产生吞咽、窒息伤害。如一批召回的出口欧盟童装因装饰物指南针罩内含有烷烃C10-C16的矿物油,易导致吞咽,引发化学性肺炎的危险,不符合2001/95/EC指令要求。   童装辅料的化学安全指标检测不合格   (一)童装面辅料中含有禁用偶氮染料。我国有少量出口童装被检查出禁用偶氮染料含量超标,导致货物退运,造成出口企业利益和声誉大大损失。禁用偶氮染料含量超标不仅仅局限于成衣主体本身,往往服装缝纫线、绣花线及配件等辅料存在较大的风险和隐患。禁用偶氮染料因其高危害性,已成为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中最重要的品质监控项目之一,也是生态纺织品最基本的质量指标之一,因此,加大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力度和频次势在必行。   (二)PH值不符合标准要求,超标。人体皮肤一般呈弱酸性,以抵御外界病菌的侵入,如果过酸或过碱,就会破坏人体皮肤表面弱酸性环境,并使皮肤容易受到病菌的侵害。JIS标准规定:婴幼儿用品(A类)4.0~7.5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4.0~7.5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4.0~9.0。   (三)甲醛含量超过规定要求,婴幼儿服装甲醛含量超过20mg/kg。JIS标准规定:婴幼儿用品(A类)≤20mg/kg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75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300mg/kg[1]。   (四)重金属镍、铅、镉含量超标,如2008年8月12日,美国CPSC与Chelsea&Scott公司联合宣布对600条产自中国的SunSmarties童裙实施自愿性召回,原因为该童裙上的金属气眼表面涂料的铅含量超标,违反了CPSIA(H.R.4040)规定。   (五)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含量超标,如童装塑料配件增塑剂含量超过0.1%。   (六)染色牢度不合格,染料可能会从纺织品上转移到皮肤上,对人体造成伤害。JIS标准规定:耐水色牢度(变色、沾色),婴幼儿用品(A类)≥3-4级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3级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3级。耐汗渍色牢度(变色、沾色),婴幼儿用品(A类)≥3-4级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3级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3级。耐磨擦色牢度(变色、沾色),婴幼儿用品(A类)≥4级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3级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3级。耐唾液色牢度(变色、沾色),婴幼儿用品(A类)≥4级[1]。   童装生产中的制造缺陷   (一)缝制不牢固、粘合牢度差。各种钮扣、铆钉、闪光装饰片及其他装饰件的缝制牢度未达到规定的拉力要求及局部印花及烫钻产品粘合牢度差都易导致小部件脱落,存在被儿童吞咽或其他安全隐患。2011年3月16日,CPSC通报一批中国产的1600条女童牛仔裤因裤子口袋上镶嵌的人造钻石和小金属片易脱落,造成窒息危险被召回。   (二)断针残留,断、残针在童装中的残留将对儿童稚嫩的皮肤造成伤害。日本PL法要求输日的服装不论是成人还是儿童服装均不得存在断,残针。   阻燃性能不达标   据统计,2011年有5批儿童睡衣因阻燃性能不合格被美国CPSC通报召回。面料燃烧速度过快或燃烧后产生熔融易导致儿童烧伤、烫伤,甚至危及生命。加拿大制定了专门的《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SOR/87-443)。JIS儿童睡衣燃烧性法规16CFRPart1615(尺寸:0-6X),16CFRPart1616(尺寸:7-14)。   (一)面料:每组5个样品的平均损毁长度≤17.8cm。2组10个样品中不能有一个样品的损毁长度≥25.4cm。在加测条件下,3组15个样品中只能有一个样品的损毁长度≥25.4cm。   (二)缝制类型或装饰品:每组5个样品的平均损毁长度≤17.8cm。3组15个样品中只能有二个样品的损毁长度≥25.4cm。   (三)成衣::每组5个样品的平均损毁长度≤17.8cm。3组15个样品中只能有三个样品的损毁长度≥25.4cm[1]。   出口童装质量安全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童装屡遭通报和召回已不再是单纯的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其产生安全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缺乏对童装产品设计进行风险评估的能力。目前,我国出口童装贸易仍以贴牌加工为主,童装生产企业完全按品牌持有人的设计要求生产,由于信息沟通不畅或信息不同步使部分企业不能及时了解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无法对设计的符合性作出判断。另外对法规及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味迎合客户要求,导致童装设计、小部件的使用等不符合进口国有关技术要求。   (二)缺乏对原辅材料安全质量的有效控制。随着纺织行业的激烈竞争,一方面劳动力、生产成本等的上涨,一些小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购买质次价廉的原辅材料。另一方面是部分童装企业来料加工,由客户提供原辅材料,童装原料中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来源于原料生产、纱线织造、染整、后处理以及服装等一系列的加工过程,若加工过程稍有疏忽,就会存在含有禁用芳香胺、pH值偏高或偏低、甲醛含量超标等潜在的化学风险。辅料(如钮扣、拉链)也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风险,因此无法防范原辅材料的化学安全风险。   (三)缺乏对生产过程关键点质量的自检自控。目前我国服装业呈现“大产业、小企业”的格局,由于服装行业门槛较低,尤其是针织服装企业,大多基础薄弱,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和管理手段,因此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如小部件的缝制牢度等无法控制。服装厂的关键控制点是粘合和检针,粘合时的温度,时间,压力等参数的选择制定对粘合牢度有很重要的影响,企业在生产时应定时监控,特别是首件样生产时工艺参数的正确选择。   加强出口童装检验监管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童装产品设计的监管。1、检验检疫部门要做好“宣传员”,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通过培训、检企交流互动平台等多种形式,让企业了解国外强制性标准、法规、指令等政策,提高客户对童装产品设计方案的辨识能力。2、做好“指导员”,对童装中绳索与束带设计、拉链钮扣小部件使用等是否符合进口国相关产品的技术法规要求进行指导,确保童装设计的安全性,避免企业因设计失误导致贸易风险。   (二)加强童装产品的源头监管。1、检验检疫部门要求企业建立高风险原辅材料台账,选用安全环保的原辅材料,内容包括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化学安全项目:如禁用偶氮染料、PH、甲醛含量及附件涂层重金属含量等检测报告和符合性声明,使用核销等。2、加强对企业高风险原辅材料台账进行监督核查,并对检测结果实施抽查验证,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童装生产关键过程的安全监管。1、是要求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检验制度,对高风险安全项目必须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如钮扣拉力器、检针机等,确保儿童服装的缝制安全质量,如配饰等小部件的固定强力是否达到进口国技术法规要求、童装有无断针残留等。2、是要求企业建立危险物登记发放制度,防范生产过程中危险物的残留。3、是加强对童装企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加强检测能力是控制童装安全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提高企业对产品质量的自检自控能力至关重要,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自己的检测实验室,检验检疫部门可通过培训、组织企业实验室开展比对测试活动,帮助企业检测人员提高检测水平。4、是加强童装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风险分析、规范评定、动态调整、优宽劣严”的原则,提高检验监管的有效性。对生产管理落后的企业和产品风险大的产品实施重点监管,避免出口童装存在安全质量隐患。   (四)检测机构要把好出口童装质量安全关。要保证输欧纺织服装质量安全,维护我出口童装产品质量信誉,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监督和检测机构应做到:要规范对输欧纺织服装的抽样检测,一线检验人员在日常检验抽样时,除主料外,还要关注辅料和装饰配件安全项目的检测 要督促企业加强原辅材料质量安全采购的控制,不能因其用量少或占的比例少而放松把关 积极开展面向纺织服装生产和外贸企业的宣传和培训,让企业明确输欧原辅材料的质量安全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总局检验司,加强出口童装的质量监管,确保出口童装的质量安全。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有关单位:计量数据是指在计量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原始数据及其生成数据,是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化计量数据归集挖掘和管理应用,充分发挥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主动顺应和把握计量量子化和数字化迭代升级的新趋势新机遇,围绕国家战略和重点领域需求,加强计量数据建设、归集、分析、挖掘、应用和管理,推动跨行业、跨领域计量数据融合共享共用,强化计量数据安全管控,提升计量数据治理能力和应用效能,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计量基础。(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领、融通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加快构建和完善计量数据协同发展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多元共治,丰富计量数据政策制度供给和要素投入,提升治理效能。加强数据汇聚融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有序流动和深度应用,促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的计量数据有序流动。坚持重点突破、服务发展。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突出重点领域计量数据数字化赋能,建立以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为载体,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计量数据建设应用生态。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推动建立计量数据创新应用新生态,充分发挥计量数据引领创新的重要作用。坚持创新驱动、应用带动。鼓励和引导多元主体计量数据技术创新和管理模式探索,在计量数据归集整合、技术创新、产业赋能、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模式。以主体带动、模式集成多重手段融合,引导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计量数据建设应用,推动计量数据产学研用融通发展。(三)主要目标。到2035年,计量数据归集共享规模显著提升,计量数据与产业链供应链结合更加紧密,计量数据潜能进一步释放。在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30家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挖掘和推广100个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探索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库,计量数据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二、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建设(一)健全计量数据管理模式。围绕计量数字化转型发展中不断涌现的新场景新应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命脉的重大领域,鼓励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先行先试,加强计量数据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构建与计量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推动计量数据规范化管理。(二)完善计量数据技术规范体系。充分发挥全国数字计量技术委员会作用,强化综合性、通用性及特殊领域的计量数据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支持具有技术实力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展计量数字化、标准参考数据建设管理、计量数据质量评定以及溯源性、安全性评价等方面的计量技术规范研究制定,不断加强计量数据采集、汇聚、共享、业务管理、技术应用、安全运维、系统集成等配套规范体系建设。(三)强化计量数据安全管理。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和管理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大力推进计量数据安全、数据共享、隐私保护的相关标准规范建设,有关企业和技术机构要加强计量数据安全技术防控能力建设,建立安全可靠的数据容灾备份工作机制,严格规范不同等级用户的数据接入和使用权限,确保计量数据访问行为可管可控及服务管理全程留痕可追溯。三、加强计量数据技术创新(一)加强计量数据关键技术研究。推动计量数据与量子信息、先进计算、未来网络等前沿技术融合发展,加快计量数据采集汇交、建模分析、质量评估、可信度评定、溯源性、应用开发、资源调度和监测管理等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强计量数据存储、清洗、分析挖掘、溯源、可视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加密传输、访问控制、数据脱敏等安全技术攻关,提升计量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二)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计量数字化转型战略研究和关键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建立数字国际单位制框架,深入推进基于可信时间戳的数字校准证书的技术研究和应用,建立包括数据来源、数字校准证书、机器可读信息和数据本体的国际公认的数字计量基础设施。推进计量标准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建立量值传递数字链路,加快开展数字化模拟测量、智能化计量校准技术以及计量软件功能安全评测等共性技术研究,推动时间频率等关键参数远程量值传递溯源以及共享服务。鼓励计量技术机构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远程视频信息采集等多种手段,加强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过程控制等多源计量数据资源归集利用。(三)推动标准参考数据建设和管理。推动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委员会,研究建立标准参考数据采集、整理、验证、审核等工作规范,探索研究标准参考数据管理制度。瞄准质谱、热物性、X射线电子能谱、先进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围绕生命健康、食品安全、环境监测等应用场景,推动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中心,探索构建跨部门、多学科领域的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库和具有行业地方特色的标准参考数据库。四、加强计量数据资源建设(一)强化计量政务数据归集共享。探索建立计量数据管理应用和共建共享机制,推进计量政务数据采集、共享规范化建设,满足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数据共享交换需求。鼓励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注册计量师注册和计量技术规范、能源计量、产业计量、碳计量等计量数据信息归集,推动建立完整贯通的计量数据链,实现多源异构计量数据的高质量融合和汇聚。加强计量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和安全有序高效共享,积极推进计量政务数据在辅助政府决策、支撑政府履职、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应用。(二)推动计量基准标准数据有效利用。利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对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总体规模、地域分布、测量能力以及日常维护、重复性稳定性考核、计量比对等数据的采集、整理、挖掘和利用,强化计量数据清理、跨年对比、数据链接,全面掌握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运行情况。鼓励向社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的机构创新计量数据应用,加强产业共性解决方案供给,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难题。(三)释放民生计量数据应用效能。强化对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医用计量器具、出租汽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加气机以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计量器具数据归集,创新计量监管模式。强化民生计量数据多维度采集和分析评估,实现民生计量数据的可视可管、可信可控,逐步完善民生计量管理“一张图”,在公用事业、健康医疗、减灾救灾、质量安全、消费维权等领域推广计量数据应用,提升计量监管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四)强化企业计量数据积累与应用。推动企业加强计量数据积累和应用,建立产品研制、生产、使用和维护全生命周期的计量数据信息库,开展计量数据分析研究,改进企业生产控制流程,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企业数字化智慧计量体系建设,加强计量数据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加大内部检定校准和测量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改造,建立智慧计量实验室和智能计量管理系统,推动计量数据与生产研发、经营管理深度融合,激发计量数据潜能,强化数字化赋能。推动企业计量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构建企业计量数据一站式服务云平台,提升计量数据价值挖掘能力。五、推动计量数据融合应用(一)推动计量数据互通共享。摸清计量数据应用需求,探索建立国家计量数据需求库。推动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合作,在确保安全、准确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数据共享。加强共享链路、共享数据、共享日志的实时监测与分析,保证共享质量和数据安全。加强计量数据归集和快速共享应用能力建设,提升数据共享交换速度。加速计量数据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延展渗透,促进计量数据与产业相融相长。(二)提升计量数据应用深度。探索建立国家工业计量基础数据库,加强工业制造领域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和检测数据的采集、管理和应用。加强人工智能计量基础理论、评估方法和技术研究,开发用于评测人工智能系统性能的参考数据集。建立适用于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能安防等领域的智能水平计量数据集,提升数据和知识协同驱动的计量测试能力。完善碳排放领域计量数据建设和应用,研究建立碳计量标准参考数据库,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动能源计量数据与碳计量数据的有效衔接和综合利用。(三)加强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优先建设一批特色化、功能化和专业化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加强本领域关键计量数据的归集、整理、分析和利用,积极探索计量数据赋能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形成计量数据规范化管理和有效利用的路径和制度成果,不断扩宽计量数据应用场景,提供更多优质计量数据解决方案。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统一规划、技术论证和监督管理,推广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深化计量数据融合赋能。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计量数据管理制度,高度重视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围绕重点领域,加强对区域、行业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布局。推动建立跨部门统筹协同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政府领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将其与部门、地方数字经济等工作紧密结合,夯实部门、地方政府对行业、区域计量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计量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大力提升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二)强化支撑保障。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各相关单位争取财税、科技以及人才保障支撑,汇集各方力量,加强计量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探索建立计量数据应用成果库。各类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应发挥支撑带动作用,加强技术帮扶,培育计量数字化转型生态。完善计量人才培养体系,培育既具备计量数据技术能力又熟悉行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调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发展体系,挖掘一批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优秀案例,推广一批计量数据建设管理典型经验,促进计量数据与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推动引领社会各方参与计量数据建设和应用工作。(四)推进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相关企业和技术机构引进和吸收计量数据领域国际先进技术,积极参与国际计量组织计量数字化转型战略研究,推动计量数据技术能力与国际接轨。稳步探索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发展合作新模式,加大计量数据技术研究成果国际化应用和推广,不断提升我国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发展国际化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年6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 农业部将加强兽用诊断试剂监管和支持
    近日,农业部兽医局在青岛组织召开兽用诊断试剂监管与科技需求研讨会。会议分析了近年来兽用诊断试剂研制、生产、供应、使用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讨了规范兽用诊断试剂生产使用活动的措施以及科研需求,全面部署了加强兽用诊断试剂监管措施。来自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技术支撑机构、科研及使用单位的近50名专家参加了研讨会。   会议认为,兽用诊断试剂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武器,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疫病防控成效。多年来,我国研制的诊断试剂在动物疫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诊断试剂的成功研制为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长期以来,兽用诊断试剂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发展相对滞后,管理上还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需求量小的产品得不到有效供应。在科研方面,还存在研究不系统、产品结构不合理、研究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当前必须加大诊断试剂产学研结合力度,从实际出发,保生产、保供应,加强监管,切实保证我国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需要。   会议指出,为加强兽用诊断试剂监管,促进兽用诊断试剂的科研发展和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生物安全,满足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及防控需要,各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推动《兽用诊断制品生产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出台,制定有关配套法规,保证工作依法开展。二是完善监管措施。深入研究建立有效监管措施,加快完善兽用诊断试剂注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国家标准体系及标准物质供应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和有效供应。三是完善实施计划。按照“分类管理、分步实施”原则,对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使用产品、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外来病以及常规诊断用等产品实施不同管理措施,逐步进行规范,保证实际工作需要。四是完善支持政策。深入研究支持兽用诊断试剂发展政策,引导产学研紧密结合,鼓励扶持有条件单位加大科研成果产业化力度,促进兽用诊断试剂健康发展。
  • 贵州加强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证后监管
    日前,贵州省质监局对该省建材建工检验和煤质检验的资质认定实验室专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   近半年来,该局对全省157个建材建工、煤质检验员实验室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对152个存在问题的实验室提出整改意见,其中146个实验室目前已完成整改。   据介绍,从2012年5月开始,贵州省质监局为加强实验室证后监管,排查和降低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存在的风险,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对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其中以建材和煤质检验的实验室为重点。   从检查情况看,主要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部分实验室为非独立法人,不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要求的法律地位 部分实验室检测环境达不到要求,管理混乱,质量合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达不到通过资质认定的监测能力的要求 个别实验室超范围出具虚假报告,一些资质证书超期的实验室仍对外出具报告。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重点打击超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超期出具报告的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实验室严格依法查处,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和监督实验室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细则》要求运行,对已关停的实验室加强监督,不得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 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记者:《通知》制定背景是什么?答:预制菜产业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新兴食品产业,呈现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特点,其产业链条长、关联广、技术要求高,在促进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转型、消费升级、创业就业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但预制菜也面临范围泛化、标准不统一、产业政策扶持范围不一致、群众忧虑预制菜添加防腐剂等问题,监管工作面临着新挑战。《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预制菜产业发展、公众关切和监管需求,研究制定了《通知》,旨在进一步强化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预制菜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记者:《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通知》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预制菜的定义和范围。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健全预制菜标准体系建设。统筹制定严谨、统一的覆盖预制菜生产加工、冷藏冷冻和冷链物流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预制菜术语、产品分类等质量标准。三是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预制菜产品食品安全。四是统筹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优质原料保障能力、提升关键技术创新研发水平、加快先进生产工艺装备应用、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记者:预制菜范围如何理解?答: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其范围应当兼具预制化和菜肴的特征。一方面,突出工业化预加工特点。预制菜应当具备和符合规模化、标准化、洁净化、规范化食品生产加工特点和要求,更好发挥食品工业化优势作用。企业生产预制菜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预包装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关要求,加强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贮存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的风险管控。考虑到连锁餐饮企业广泛应用中央厨房模式,其自行制作并向自有门店配送的净菜、半成品、成品菜肴,应当符合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不纳入预制菜范围。另一方面,突出菜肴属性。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未经烹制的净菜类食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制菜。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主食类产品不属于预制菜。此外,定义中强调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加热是指将食品加热到可食用状态的过程,即针对已经预加工熟制的产品在食用前的简单复热。熟制是指经炒、炸、烤、煮、蒸等将食品熟制的过程,即在预加工阶段并未完全熟制,需要彻底熟制后方可食用。不经加热或者熟制就可食用的即食食品,以及可直接食用的蔬菜(水果)沙拉等凉拌菜也不属于预制菜。记者:规定预制菜不添加防腐剂有何考虑?答: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消费者对预制菜的更高期待。预制菜作为广大消费者的“一日三餐”,消费者在追求快捷便利美味的同时,对预制菜使用防腐剂十分关注。预制菜虽经过工业化预制,但仍属于菜肴范畴,消费者在菜肴烹制过程中一般不添加防腐剂,规定预制菜中不添加防腐剂更加符合消费者期待。二是兼顾产业实际,引领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食品添加剂“非必要不添加”“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已经逐步成为行业共识。预制菜通过冷冻、冷藏等贮存条件和杀菌后处理工艺,无使用防腐剂技术必要性。三是严守安全底线,符合预制菜风险管控要求。预制菜在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对环境、温度、湿度、光照等有较高要求,应当加强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不同类别预制菜应严格符合相应的冷冻冷藏等条件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记者: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有何考虑?答: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目前消费者普遍关注餐饮环节预制菜使用情况,期待餐饮商家公示预制菜使用情况。记者: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有哪些举措?答: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立足市场监管岗位职责,强化预制菜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一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督促企业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风险管控、严把原料关、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保障预制菜食品安全。二是加强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食品原料、工艺等因素对预制菜实施分类许可,严格许可审查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制菜生产许可关口。三是加强预制菜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贮藏运输等。组织开展预制菜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桶装水质量再受关注 食药总局加强安全监管
    桶装饮用水质量从去年开始,便多次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此类饮用水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桶装饮用水的监督和管理。 据新华网记者报道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组织生产并确保生产条件持续符合相关规定。为此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桶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水源、生产设备条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达不到水质检测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并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优胜劣汰。 同时,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而对于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也会进行严厉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随着,国家对于桶装饮用水的水质检测标准及监督力度愈发的严格,相信此类饮用水的质量将得到很大的提升,消费者的饮水安全也将得到更大的保障。 不过,行业的整体水平,以及饮用水水质检测整体质量的提高,绝对是一个较为长期的目标,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极高的标准。对于桶装饮用水的整顿措施,也需要一项项的进行,那么在此之前,消费者们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应税安全呢? 北京智云达科技有限公司推出多款水质检测产品,包括水中余氯检测试纸,通过水质检测能够有效地保障您的饮水安全。北京智云达让您的饮食更加安全,保障您的生活质量。水中余氯检测试纸
  • “化学火锅”“飘香”多时 监管亟待加强
    “北风起,火锅香”,随着冬季来临,热气腾腾的火锅尤其是鲜香的麻辣火锅受到众多人群的喜爱。但这些奇鲜奇香的火锅,很多被店主加入了飘香剂、辣椒精和火锅红等化学原料,伤害人们的健康。   化学品“提味”“提香”已多年   吃火锅必有“底锅”,南京一位知情人士爆料:这些底锅调料里“基本上都是化学添加剂”:红得诱人的红汤火锅,辣味、红色都是辣椒精调出来的 火锅店里香味四飘,其实是飘香剂在发挥作用。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火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凯认为,南京有不少火锅店使用添加剂糊弄消费者,“南京市场上的这些火锅添加剂早就该好好管管了。”   因为冬天是火锅旺季,因此在南京的干货批发市场内,火锅作料成了主角。18日上午,当记者在南京一些菜市场及干货市场暗访时,发现火锅飘香剂、辣椒精和火锅红的卖家们更加“谨慎”了,因为“前几天当地媒体进行了曝光”。   在南京水西门的一家菜市场,一家干货店的老板承认:“以前市场里这些东西多得很,不过现在不是熟面孔就不敢卖了,过了风头再说。”   这名姓高的老板跟记者“闲聊”:火锅飘香剂是红瓶子装的,只要挑一点放入火锅,香味四起,一下子就能让人有食欲。辣椒精可以代替辣椒,让食客辣得过瘾 火锅红则是不放红辣油,就可以让火锅“火红火红”的。   高老板说,这些东西好几年前就有了,一到冬天卖得特别好。当然都是开店的人来批发,“一买好多”。飘香剂的价格一般是30多块钱1斤,而辣椒精则是30元左右就能买到1升装的一大瓶。一些小店店主买回去后,倒上开水,再放些不值钱的干货料,根本不用熬制,用大火烧滚,原来白花花的开水就渐渐变成辣油汤,不仅香辣逼人而且红得诱人。   专家支招辨别“化学火锅”   南京建邺医院的一位医生告诉记者,要避免吃到“化学火锅”,就别去那些一进门就香气逼人的火锅店。因为根据经验,火锅熬制的香味都是自然散发的,应该是越煮越香,而刚端上来的火锅就香气四溢,绝大部分可能加了增香剂。其次,可以观察端上来的麻辣锅底。如果麻辣锅的辣油显得透红鲜亮,那么这个麻辣锅底肯定也暗藏问题,因为正常情况下熬制的麻辣锅底,应该略有浑浊,透亮的麻辣锅很明显是加了辣椒精或者火锅红。   “化学火锅”遭“围剿” 监管待加强   “化学火锅”被曝光在南京市民中引起极大关切。一位网友在留言中说:“都吃了十几年的火锅了,才发现火锅底料有问题,多郁闷啊。现在可以不吃火锅,那以前吃下去的可怎么办呢?”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将在全市范围内对火锅底料的生产、使用、添加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南京不少市民表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监管到位。“食品安全关乎人的健康,职能部门只要认真去监管,没有什么监管不了的。”   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将牵头相关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火锅添加剂市场进行检查。工商部门将要求销售环节做好索票索证工作,对来源不明的,立即进行下架处理。而该市质监部门将对当地生产火锅底料的企业进行源头管理。卫生监督部门会对餐饮企业产品进货进行把关。针对火锅底料的专项行动,将是一次各部门联动的大行动,并贯穿“两节”期间,也会在第一时间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布出来,净化火锅底料市场。
  • 卫生部将开展食品安全整顿 加强监管的力度
    8月15日下午,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圣元乳粉疑致儿童性早熟”调查结果。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表示,卫生部正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系统、有序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加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和标准体系的建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邓海华说,媒体报道了三例婴幼儿怀疑因为吃了奶粉导致性早熟,就引起了社会和公众高度关注,我想这个问题说明了媒体、社会、公众特别是我们的家长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这也提醒我们,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的工作。多年来,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我们去年新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建立了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工作机制、管理体制,并且部署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的整顿工作,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总体上,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形势是稳定的。但是大家都知道,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着一定的隐患。究其原因,首先是有少数的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置人民健康于不顾,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比如三聚氰胺事件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扰乱了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这是一个主要问题,也是我们要重点整顿的任务。另外,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的水平也导致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我们农业的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食品行业整体生产力的水平还要进一步提高,我们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以及社会整体上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这些都决定了整个食品安全形势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卫生部正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系统、有序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加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和标准体系的建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 农产品监管、标准、检测和认证将全面加强
    中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马爱国3月2日在北京表示,农业部门近期将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建设的工作,做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加快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等措施。他同时表示,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农产品质量是有保障的,也是安全放心的。   马爱国当日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记者采访时说,从农业部2008年的例行监测情况来看,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的检测合格率均超过了90%,可以说保持了比较高的水平。但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起步晚、基础弱,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标准建设 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下为《实施意见》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药品监管改革深入推进,创新、质量、效率持续提升,医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得到更好满足。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存在的短板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管改革的获得感。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更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对标国际通行规则,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监管创新,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规章。及时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有序推进技术指南制修订,构建更加系统完备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二)提升标准管理能力。加快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相关标准工作机制。继续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强化药品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措施,加强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完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构建化妆品标准体系,加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统筹协调。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协调,提升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加强标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标准服务水平。  (三)提高技术审评能力。瞄准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求,整合现有监管资源,优化中药和生物制品(疫苗)等审评检查机构设置,充实专业技术力量。优化应急和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研审联动工作机制,鼓励新技术应用和新产品研发。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审评决策中的作用,依法公开专家意见、审评结果和审评报告。优化沟通交流方式和渠道,增加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会议沟通频次,强化对申请人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健全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进口相关制度。建立国家药物毒理协作研究机制,强化对药品中危害物质的识别与控制。  (四)优化中药审评机制。遵循中药研制规律,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特色审评证据体系,重视循证医学应用,探索开展药品真实世界证据研究。优化中成药注册分类,加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管理。完善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五)完善检查执法体系。落实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有关部署,加快构建有效满足各级药品监管工作需求的检查员队伍体系。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重大案件查办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药品检查机构建设,充实检查员队伍,延伸监管触角。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强化检查的突击性、实效性。加强境外检查,把好进口药品质量关。建立检查力量统一调派机制。国家药品检查机构根据重大监管任务需要,统一指挥调派各级检查员。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稽查工作需要,统筹调派辖区内药品检查员。鼓励市县从事药品检验检测等人员取得药品检查员资格,参与药品检查工作。  (六)完善稽查办案机制。加强药品稽查队伍建设,强化检查稽查协同和执法联动,完善省级市场监管与药品监管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综合执法队伍中加强药品监管执法力量配备,确保其具备与监管事权相匹配的专业监管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及时通报重大案件信息、移送涉嫌药品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药品尤其是疫苗违法犯罪行为。  (七)强化监管部门协同。落实监管事权划分,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药品监管协同指导,强化国家、省、市、县四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协同。加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健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人员调派等工作衔接机制,完善省、市、县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形成药品监管工作全国一盘棋格局。  (八)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瞄准国际技术前沿,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龙头、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依托,完善科学权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快推进创新疫苗及生物技术产品评价与检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纳入国家实验室体系。持续加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快建设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实验室,补齐检验检测能力短板。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能力达标建设。  (九)提升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巩固提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推进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签发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将符合要求的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指定为国家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机构。  (十)建设国家药物警戒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和省、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与疾控机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数据联动应用。  (十一)提升化妆品风险监测能力。整合化妆品技术审评审批、监督抽检、现场检查、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执法稽查等方面的风险信息,构建统一完善的风险监测系统,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推进化妆品安全风险物质高通量筛查平台、快检技术、网络监测等方面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化妆品安全风险的及时监测、准确研判、科学预警和有效处置。  (十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各级人民政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强化应对突发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检验检测、体系核查、审评审批、监测评价等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加强国家药监局安全应急演练中心建设,开展常态化药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各级负责药品监管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国家参考品原料样本应急调用机制,有效维护应急检验设备设施,强化应急关键技术研发。  (十三)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制定统一的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实行药品编码管理,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追溯责任。构建全国药品追溯协同平台,整合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追溯信息,从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等开始,逐步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逐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加强与医疗管理、医保管理等衔接。发挥追溯数据在风险防控、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作用,提升监管精细化水平。  (十四)推进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大数据应用,提升从实验室到终端用户全生命周期数据汇集、关联融通、风险研判、信息共享等能力。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品种档案建设与应用,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企业、第三方平台等有关数据开发利用,研究探索基于大数据的关键共性技术与应用,推进监管和产业数字化升级。  (十五)提升“互联网+药品监管”应用服务水平。推动工业互联网在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等监管领域的融合应用。建立健全药品注册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系统和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推进审评审批和证照管理数字化、网络化。加快推进化妆品监管领域移动互联应用,提升办事效率与服务水平。推进各层级、各单位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逐步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坚持以网管网,推进网络监测系统建设,加强网络销售行为监督检查,强化网络第三方平台管理,提高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网络交易的质量监管能力。  (十六)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紧跟世界药品监管科学前沿,加强监管政策研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加快推进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研究和应用。将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中药、生物制品(疫苗)、基因药物、细胞药物、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新材料、化妆品新原料等领域的监管科学研究,加快新产品研发上市。  (十七)提升监管队伍素质。强化专业监管要求,严把监管队伍入口关,优化年龄、专业结构。加大培养力度,有计划重点培养高层次审评员、检查员,加强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实现核心监管人才数量、质量“双提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医药产业发展和监管任务实际情况,完善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培养方案,加强对省、市、县各级药品监管人员培训和实训,不断提高办案能力,缩小不同区域监管能力差距。加强国家药品监管实训基地建设,打造研究、培训、演练一体的教育培训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并推广使用云平台,提升教育培训可及性和覆盖面。  (十八)提升监管国际化水平。适应药品监管全球化需要,深入参与国际监管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和地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监管交流合作。以重点产品、重点领域为突破口,推动实现监管互认。借鉴国际经验,健全国家药品监管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地方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提档升级,推动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区域药品监管能力率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履行药品安全尤其是疫苗安全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药品安全协调机制,加强对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药品安全责任制度,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完善治理机制。压实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加强药品管理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加强药品监管与医疗管理、医保管理的数据衔接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药品安全治理合力。实施药品安全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判定标准、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十一)强化政策保障。创新完善适合药品监管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政策,合理安排监管经费。建立审评审批企业收费动态调整制度。将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标准管理等技术支撑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升购买服务效能。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地方药品监管工作。  (二十二)优化人事管理。科学核定履行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标准管理等职能的技术机构人员编制数量。设立首席科学家岗位,引进具有国际监管经验、熟悉中国产业实际的高级专业人才。创新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薪酬待遇保障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人才职业发展瓶颈。合理核定相关技术支撑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可向驻厂监管等高风险监管岗位人员倾斜,更好体现工作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三)激励担当作为。加强药品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干部切实增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忠实履行药品监管政治责任。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鼓励干部锐意进取、担当作为。加强人文关怀,努力解决监管人员工作和生活后顾之忧。优化人才成长路径,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激发监管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形成团结奋进、积极作为、昂扬向上的良好风尚。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27日
  • 农业农村部 | 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  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应按兽药监督管理。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产养殖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按饲料监督管理;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应按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各地对无法界定的相关产品,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  二、强化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  各地要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形成监管合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研制、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和使用等行为,应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监督管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生产、进口、经营水产养殖用兽药和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禁止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止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和原料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行为,应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监督管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  三、整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  我部决定2021—2023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列入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常抓不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以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依职能,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要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我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白名单制度是指: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物质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除合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投入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对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养殖动物的,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以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依法、依职能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地方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  五、提升普法宣传教育和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在相关行政审批业务,以及水产养殖者在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提供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地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准确把握兽药含义,不被部分生产者宣传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称蒙蔽。要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企业、经营门店和水产养殖场等场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相关企业不生产、进口和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养殖者应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自行配制饲料严格遵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教育养殖者应认准兽药标签上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以及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教育相关企业杜绝生产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依法科学规范生产、销售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同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2021—2023年,每年开展专项整治和白名单制度试行等工作情况的总结,请于当年11月30日前同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相关司局联系。  畜牧兽医局联系电话:010-59191430(兽药),010-59192831(饲料)  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电话:010-59192976农业农村部2021年1月6日
  • 科技部: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管 倒查违规用人
    2月24日上午,科技部召开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科技部去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部署今年的工作任务。科技部党组书记王志刚代表科技部党组作了工作报告,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发表讲话。   王志刚总结了科技部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肯定了科技部2013年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加大科研项目经费监管力度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阐述了科技部反腐倡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强调要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严明党的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结合科技部实际,王志刚要求抓好2014年科技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科技部党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部属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严格实施问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问题的部门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二是继续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建立健全反对&ldquo 四风&rdquo 、改进作风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形成刚性约束,实现作风建设长效化。三是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科技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规划部署实施。以改革的精神,做到三管齐下,即改革办法、培训教育、严格惩处,着力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管工作。不断深化科技行政管理改革,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四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按照规定要求选配领导班子和优秀干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选人用人行为要&ldquo 零容忍&rdquo ,建立倒查机制,谁提名,谁负责 谁考察,谁负责 谁监督,谁负责。五是加大信访举报核查和案件查办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对于违法违纪的腐败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加强案件通报,利用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   万钢在讲话中对2014年科技部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中央精神,把反腐倡廉各项要求融入科技管理工作,坚持同部署、同实施。围绕创新驱动发展这个核心,坚持在科技工作中统筹部署和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反腐倡廉各项要求,真正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转变成科技改革发展的实践,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二是要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科技部要围绕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在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方面,下大力气、下大功夫。抓紧制定实施新的&ldquo 三定&rdquo 方案,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互相协调、又相互制约的科技管理运行架构。三是要全面部署落实2014年科技管理基础性工作,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重点做好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加快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和创新调查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道德建设等四项工作。强调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既是重点业务工作,也是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部署、加快推进。强调要正确区别&ldquo 造假&rdquo 、&ldquo 失信&rdquo 与&ldquo 失败&rdquo 的情况,对科研失败要宽容,但对科研造假、失信、失德以及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惩。科技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自身要有更高的要求,要弘扬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科学精神,着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创新激情,形成良好的科研诚信和伦理道德氛围。
  • 我国将加快食药监管体制改革 加强检测能力建设
    日前,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贯彻落实上述要求,湖北省要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要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以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为契机,明确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到事权分离、权责明确,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要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乡镇(街道)或按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食品药品协管员,全面推进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   要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构建&ldquo 检验依托科研,科研提升检验&rdquo 的良性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推进省部共建合作,构建国家区域性检测中心。县级建立综合性检验检测平台。探索建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全省协调统一、有效运行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吸纳更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建设覆盖全省系统的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开展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干部省级轮训,试点实施竞岗轮岗制度,建立科学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切实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
    记者从8月27日在浙江义乌闭幕的全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现场会上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近期发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针对我国尚未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价体系的现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组织起草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并形成送审稿,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重新认定及认定工作正有序进行,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遴选工作已经展开,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即将征求意见,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基本条件研究工作正在进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即将下发。   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全面开展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近期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义、风险评估基本程序、评估资料的提交形式、风险评估资料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对于今年以来出现的几起化妆品安全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公众高度关注化妆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必须对相关信息具备高度敏感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要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和预警体系、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启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并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5个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工信部加强光伏行业监管 推动产业合作发展
    太阳能光伏作为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缺乏统筹规划,产业政策不明晰,准入门槛较低,已出现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的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给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精神,按照部长办公会议提出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就进一步加强光伏行业监管开展了务实推动工作,积极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近日,工信部电子信息司会同规划司、产业政策司、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在洛阳召开“多晶硅生产调研及推进光伏产业合作发展座谈会”,来自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国内多晶硅、太阳能电池骨干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组织学习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精神,研究了由电子信息司牵头建立我部多晶硅产业监测、预警体系的有关工作,同时推动相关企业开展多晶硅先进生产技术的交流合作。   在本次会议中,业界代表对工信部牵头组织成立国内光伏产业联盟给予了积极的响应,表示我国光伏产业亟需建立一个统一有效的联盟平台,向政府机构提供政策建议,向社会各界加强舆论宣传,对外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应对反倾销诉讼,对内组织行业制定产品标准,建立认证授权服务体系等。   同时,工信部电子信息司与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还联合对河南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重点了解其副产物综合利用和废弃物排放处理情况,对该公司目前总体环保情况给予充分肯定,也对其在废水排放装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通过本次调研,对目前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多晶硅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状况有了较深入的了解,并详细听取了对开展安全生产及节能环保工作的建议。   下一步,工信部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入调查研究、加强行业管理,在与相关部委共同完成全国光伏企业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多晶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着手开展光伏产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研究,积极引导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 2024两会提案|加强合成生物技术监管,促进新质生产力安全发展
    合成生物学作为21世纪的一门新兴学科,在《未来产业创新的前沿领域》中,被评选为未来产业创新的五大前沿领域之一。但合成生物学的发展尚处于早期阶段,结果的不确定性与不可控性决定了人类在享受革命性成果的同时,也需要面临一定的生命安全隐患。近日,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台盟天津市委会主委蔡欣提交了关于加强我国合成生物技术监管工作提升新质生产力的提案,蔡欣委员表示,合成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将给社会、伦理、技术等方面带来诸多安全考验,建议更有效地促进我国新质生产力的安全发展。蔡欣委员建议,强化我国合成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准入制度,加强其资金与技术监管,确保合成生物技术在安全的环境下得到应用。对于拟进入我国合成生物领域的企业资质、技术条件、资本来源、资金流向等进行严格审核审批。强化信用评估,加强行业资产管理,严格保密协定。同时,尽快制定我国合成生物领域技术标准和伦理道德规范,加强基因编辑技术的临床和应用监管。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制定合成生物领域技术标准,明确合成生物领域技术使用的权利清单、责任清单、技术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建立长期的跟踪及更新机制。“尽快出台我国《合成生物技术监管条例》,对该领域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能、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等进行明确说明,建立健全合成生物技术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相关地方政府可修订相关制度条例,建立和补充配套的监管措施。理顺我国合成生物领域企业的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老三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新三会”关系,提升企业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能力。”蔡欣委员说。对于监管,蔡欣委员建议,明确我国合成生物领域监管内容,通过企业特派员强化对合成生物领域企业资金监管、技术监管、数据监管和重点人员监管。抓紧完善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合成生物领域监管中的职责。监管部门和行业企业等方面的权利责任清单,加大对合成生物技术监管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将生物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教育体系,深化生物技术安全领域科学基础研究。另外,蔡欣委员还建议,通过数字赋能合成生物技术监管,完善智慧管理平台功能,打造全周期、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模式。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技术,提升对合成生物领域企业监管水平,推动合成生物技术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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