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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2008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

    [url=http://www.mep.gov.cn/info/bgw/bwj/200810/W020081010515820964296.pdf]2008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url]一、城市污水、污泥、垃圾渗滤液处理及水体修复技术1交替式活性污泥法生活污水处理技术2污水好氧生物脱氮技术3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4城市污水厂污泥的水热法稳定化-重力浓缩-机械脱水-半干法处理技术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焚烧技术6太阳能、高温双热源热泵污泥干燥技术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与减排技术三、烟气脱硫、脱硝技术四、工业废气治理、净化及资源化技术五、固体废物处理、村镇生活污染控制及土壤修复技术六、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

  • 看看我们2012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有多少是自主的?

    看看我们2012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有多少是自主的?

    [img]file:///D:\soft\tools\通讯\Users\77856024\Image\Image1\)OS29IV6@DOSWOW0L{AX[AO.jpg[/img]入选《201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的环境监测技术[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7/201207252158_379726_2409212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7/201207252158_379727_2409212_3.jpg[/img]

  • 注意!这两家认证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据国家认监委消息,近日,两家认证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详情如下:[align=center]杭州锐德认证技术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align]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3月18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杭州锐德认证技术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40561939M,2015年9月18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获得认证机构资质,批准号:CNCA-R-2017-301。[align=center][img=杭州锐德认证技术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png,600,356]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420bd870-f4e3-423d-bf94-ad6a29fc6fbe.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杭州锐德认证技术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png,600,289]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8fa5d4f2-9c46-4866-841f-69eecd54fd35.jpg[/img][/align][align=center]国鼎检测认证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align]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3月19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国鼎检测认证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5032852D,2014年12月26日成立,2015年5月25日获得认证机构资质,批准号:CNCA-R-2015-182。[align=center][img=国鼎检测认证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png,600,357]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89070aa4-ea47-43ff-85b3-0daed7c960a1.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国鼎检测认证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png,600,399]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85b24734-f57d-4340-b69d-33b0cab28ff1.jpg[/img][/align][align=center]四川金倍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国家认监委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请您解读中环协《示范名录》和《鼓励目录》

    名录中,仅有极少数的企业,反复多次出现,我当然不认为中国仅有这几家在做!朗石、天瑞、蓝盾等都不在列。况且某企业的一个技术多次被登用,不能不怀疑这是为某几家企业做的宣传甚至成为某几家的喉舌!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0725/080642.shtml我认为协会也应多注意新兴的小企业和团队,给他们一些展现舞台!尤其是介绍那些专心某方向的企业和团队!不知道现在的各种名录是怎样做出来的,出于啥准则呢?还能做什么样的解读呢?

  • 【“仪”起享奥运】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size=16px][color=#616161][back=#f1f1f1]问题: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七条第一小条,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因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请问项目被列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back][/color][/size][size=16px][color=#616161][back=#f1f1f1]回复: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back][/color][/size]

  •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t20230614_1033678.html]《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url](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名录》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名录》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答:[/b]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持续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淘汰和替代,并在2004年、2007年分别发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环函〔2004〕309号)及其修订稿(环函〔2007〕185号),推荐了全氯氟烃、哈龙、甲基溴和甲基氯仿的替代品,对推动这四类ODS的如期淘汰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开展最后一类ODS含氢氯氟烃(HCFCs)的淘汰和替代工作,并已实现2013年冻结、2015年削减10%和2020年削减35%的目标,正在向2025年削减67.5%的目标加速迈进。随着HCFCs淘汰进入攻坚阶段,各地方、各行业迫切需要替代品方面的指导意见,以引导行业企业顺利开展HCFCs的淘汰和替代。  在此情况下,制定《名录》是推进ODS淘汰进程、实现国家履约目标的重要保证,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展现了中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负责任态度。  [b]问:《名录》发布的依据是什么?  答:[/b]《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据此,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名录》。  [b]问:《名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b]一是明确被替代物质及替代品的用途类型和主要应用领域。目前在我国有生产和使用的HCFCs共5种,其中一氯二氟甲烷(HCFC-22)、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1-氯-1,1-二氟乙烷(HCFC-142b)三种物质占全国HCFCs生产总量的99%。《名录》推荐了此三种HCFCs的23个替代品,其中制冷剂替代品7个,发泡剂替代品7个,清洗剂替代品9个(类),涉及房间空调器和家用热泵热水器、工商制冷、泡沫、清洗等行业。《名录》同时给出替代品的主要应用领域,为相关行业、企业研发和使用替代品提供指导。  二是突出替代品臭氧层友好和绿色低碳的双重属性。2021年9月15日,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正式对我国生效,作为HCFCs主要替代品的超级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HFCs)被纳入管控范围,将逐步开始削减和替代。《名录》注重推广绿色低碳替代品,标明了替代品的消耗臭氧潜能值(ODP)和全球升温潜能值(GWP)。其中,所有替代品的ODP值均为0,近80%的替代品GWP值小于20,在保护臭氧层的基础上指导相关行业企业绿色低碳替代。  [b]问:《名录》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b]一是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生态环境部将联合相关部门与行业组织,加强宣传、解读和推广等工作,同时强调选用推荐的替代品时应遵照相关环保和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  二是鼓励创新研发替代品。生态环境部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推动绿色低碳替代品的研发,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自主创新,促进替代品的推广应用。  三是持续更新完善《名录》。生态环境部将根据不同履约阶段及相关行业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发展情况,联合相关部门评估、筛选新的替代品,及时更新和完善《名录》。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align]第一条 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经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用物质;(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第十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新规

    [align=center][b][color=#ff000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color][/b][/align][b][/b][align=center][b]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环办监测(2017)86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url=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201712/W020171201468746002498.pdf]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url][align=right]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17年11月25日[/align]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align=center][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333333]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666666]2020-11-27[/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666666]来源:生态环境部[/color][/font][color=black][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666666][[/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666666]打印][/color][/font][/color][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666666]字号:[大] [中] [小][/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一、《名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和2016年2次修订,逐步完善,对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16年版《名录》已经难以有效支撑和指导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为落实新修订的[/color][/font][color=black][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fl/202004/t20200430_777580.shtml][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blue]《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color][/font][/url][/color][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以下简称《固废法》)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修订”等规定,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名录》进行了修订。[/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名录》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新修订的《固废法》的具体举措,对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二、本次《名录》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本次《名录》修订坚持三个主要原则:[/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重点针对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环境管理工作中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废物进行修订。例如铅锌冶炼废物、煤焦化废物等。[/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二是坚持精准治污。[/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确保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例如,从《名录》中排除了脱墨渣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三是坚持风险管控。[/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按照《固废法》关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名录》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三、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对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正文部分:[/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附表部分:[/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附录部分:[/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四、本次《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关于医疗废物,[/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固废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响水“321”事故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五、新《名录》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做了哪些规定?[/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本次《名录》修订充分吸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规范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一是[/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进行处理后,新增加对运输过程实施豁免管理。[/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二是[/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和处置,对运输和处置过程实施豁免管理。[/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六、“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我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七、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八、请介绍一下本次《名录》修订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次《名录》修订在促进危险废物利用、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等方面进一步发力,是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举措。[/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环境效益方面,[/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修正了有关废物界定不清晰或描述不准确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社会效益方面,[/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医疗废物、铝灰等进行了修订,有效缓解社会普遍反映的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不畅问题,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经济效益方面,[/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精确表述有关危险废物,避免没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被纳入《名录》;新增豁免一批危险废物,促进危险废物利用,进一步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color][/font][/align]

  • 【分享】医疗行业标准名录

    行业标准名录[em17]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8515]行业标准名录[/url]

  • 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近日共同发布了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共104家,由相关部门推荐、经有关权威专家按照复检机构相关条件和审核程序审核,并经三部门共同确定。三部门将指导食品复检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复检工作,并结合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布,对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相关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13版)

    下载: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13年版).pdf作  者:环境保护部出版时间:2013.1简介:本书是用来区分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的基础资料,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被视为新化学物质,需要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本书共收录45612种化学物质,收录的信息包括化学物质的中英文名称、分子式、以及美国化学文摘号(CAS号)或流水号。

  • 关于强检名录中的仪器检定问题?求大神指点

    各位老师: 我们是一家环境监测实验室,根据强检器具管理办法确定在名录中的需强检,但是对于强检名录中的分类不是很明白,请各位老师指点: 1、我们用的空气采样器是采集气体用的,是不是属于强检名录中的气体流量计?百度的时候看到流量计和我们仪器上的一样; 2、强检名录中的压力表是不是指的减压阀,还是指的测气象条件压力表? 3、如果强检名录上的没有进行检定而是进行了校准,应该怎么办?这个我们也询问了计量机构,因为仪器厂家现在生产的东西都是综合的,计量机构建标只针对其中的一项功能,所以不能出检定,出的校准证书,这种情况怎么办? 谢谢!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9.gif

  • 【资料】危险货物名录

    【资料】危险货物名录

    上传一个《危险货物名录》的资料。[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4539]危险货物名录.pdf[/url][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061030_194540_1617423_3.jpg[/img]

  •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2022年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环境风险,生态环境厅对2019年印发的《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以下简称《行业名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行业名录(2022年版)》)。[font=???’???¥??a€????????¢?¢a€??????1???’???¤??a€????????¢?¢a€????…a€? !important]一、为什么要修订《行业名录(试行)》?[/font]一方面,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对2019年印发的《行业名录(试行)》进行修订;另一方面,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行业分类和环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行业名录(试行)》中的行业分类设置及备案要求进行更新、完善和细化,以便更好的指导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font=???’???¥??a€????????¢?¢a€??????1???’???¤??a€????????¢?¢a€????…a€? !important]二、《行业名录(2022年版)》相比《行业名录(试行)》,主要做了哪些调整?[/font]《行业名录(2022年版)》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参照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将《行业名录(试行)》中的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管道业和仓储业等行业按大类、中类和小类进行更新、细化和完善,新增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和零售业,调整后从之前的大类43项,小类108项变更为大类51项,中类175项,小类534项;二是将《行业名录(试行)》中的通用设备维修、专用设备维修、铁路运输设备修理、船舶和相关装置维修进行了重新分类,整体纳入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中;三是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行业名录(试行)》中涉及大类的备注内容进行了核实更新,确保最新环境管理要求有效执行。[font=???’???¥??a€????????¢?¢a€??????1???’???¤??a€????????¢?¢a€????…a€? !important]三、对纳入《行业名录(2022年版)》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哪些要求?[/font]《行业名录(2022年版)》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备案管理要求: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将相关备案材料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三是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能力,有效化解各类环境风险。[font=???’???¥??a€????????¢?¢a€??????1???’???¤??a€????????¢?¢a€????…a€? !important]四、如何保障《行业名录(2022年版)》的实施?[/font]《行业名录(2022年版)》发布实施后,由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指导、调度和抽查,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宣传和解读,加强适用指导,确保有效落地。

  •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近日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动态性等原则,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  为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7种危险废物的某个特定环节的管理已经在相关标准中进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入场标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场不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另外9种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定某个环节豁免后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如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发布实施将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  2022年11月28日[/align][align=center]  [b]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b][/align]  [b]第一条[/b]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b]第三条[/b]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b]第四条[/b]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b]第五条[/b]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b]第六条[/b]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  (三)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四)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b]第七条[/b]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二)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  (四)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五)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六)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b]第八条[/b] 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b]第九条[/b]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一)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  (二)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  (三)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b]第十条[/b]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二)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三)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  [b]第十一条[/b]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一)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  (二)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四)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  (五)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  [b]第十二条[/b]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b]第十三条[/b]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b]第十四条[/b]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提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对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进行调整,并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b]第十五条[/b] 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的,应当在确定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  [b]第十六条[/b]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b]第十七条[/b]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同时废止。

  • 【资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669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url]

  • 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2年第2批 总第8批)的公告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中有关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要求,我部组织对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公示。现将符合要求的2022年第2批(总第8批)6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12/W020221206603696236423.pdf]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6种符合增补要求的化学物质[/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2022年12月3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5日印发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名录和安装计划(2023年版)》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大气、水和噪声污染排放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2023年北京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名录和安装计划(2023年版)》,现予印发。请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5月29日 [/align]  (联系人:温保印、苏学田;联系电话:81254120)附件:[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21661/2023053108512084569.docx]《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名录和安装计划(2023年版)》[/url]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align=center][font=黑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27号)[/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font][/align][align=right][font=黑体]部长?黄润秋[/font][/align][align=right][font=黑体]2022年11月28日[/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font][/align]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第四条?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第六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二)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三)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运营、管理单位;???????(四)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第七条?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二)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三)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四)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五)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六)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第八条?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第九条?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一)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二)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三)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第十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二)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三)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一)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二)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四)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五)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第十二条?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提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对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进行调整,并于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的,应当在确定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同时废止。

  • 【分享】2005/2006 国家质检总局推荐RoHS检测实验室名录!

    [color=red][size=4]2005年第87号[/size][/color] 2003年1月27日,欧盟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种危险物的指令》(2002/95/EC,以下简称ROHS指令)和《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以下简称WEEE指令),要求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10类电子电气设备(含大家电、小家电、IT和远程通讯设备、家用电子设备、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工具、玩具和休闲运动设备、医疗器械、监视和控制器具、自动售货机等)的生产者承担回收处理的责任,并要求在这些电子电气设备(医疗器械、监视和控制器具除外)中不得含有6种有害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其中,WEEE指令从2005年8月13日正式实施,ROHS指令从2006年7月1日实施。有关法规文本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请各相关企业深入研究指令要求,积极应对,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正确加贴有关标志。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第一批具备该6种有害物质检测能力的实验室。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的可承担电子电气设备六种有害物质检测的实验室名录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的可承担电子电气设备六种有害物质检测的实验室名录 1. 深圳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联系人: 许德珍 刘志红 联系电话:0755-83886190 838862322. 广州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联系人:肖前 联系电话:020-38290373 382903763. 浙江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朱晓雨 联系电话:0571-883815894. 宁波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联系人:陈建国 曹国洲联系电话:0574-87022653 870226055. 江苏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中心联系人:柳云浩 陆正清 联系电话:0510-8707417 87053006. 江苏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中心南京电子电气产品实验室联系人:何重辉 联系电话:025-523453907. 福建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联系人:蔡春平 联系电话:0591-870655528. 上海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联系人:缪俊文 联系电话:021-685495429. 青岛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安全检测中心联系人:王境堂 联系电话:0532-8292939110.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工业品检验研究所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10-8577961111. 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检测中心联系人:高国安 联系电话:00852-24866873(香港)联系人:丁莲霞 联系电话:0755-83866145 (深圳) [color=red][size=4]2005年第100号[/size][/color]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的第二批具备电子电气设备6种有害物质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名单予以公布。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的可承担电子电气设备六种有害物质检测的实验室名录 1. 北京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联系人:刘扬联系电话:010-678885922. 天津检验检疫局科技服务中心联系人:刘绍从联系电话:022-833269563. 河北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联系人:王凤池联系电话:0311-859805514. 吉林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联系人:牟峻联系电话:0431-76071925. 江苏检验检疫局轻工和儿童用品检测中心联系人:李敬联系电话:0514-78624776. 江西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联系人: 温志海联系电话:0791-83014267. 珠海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联系人: 陈朝方联系电话:0756-3331592 [color=red][size=4]2006年第51号[/size][/color] 关于推荐第三批可承担电子电气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实验室的公告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的第三批具备电子电气设备6种有害物质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名单予以公布。 1. 辽宁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联系人:刘善斌 联系电话:0411-828250782. 沈阳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联系人:姚家彪 联系电话:024-241236593. 厦门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联系人:王鸿辉联系电话:0592-56759604. 湖北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联系人: 胡小钟 联系电话:027-857974895. 深圳检验检疫局玩具检测技术中心联系人: 徐添贵 联系电话:0755-838861616. 重庆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联系人: 王国民 联系电话:023-677309927. 顺德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工业产品实验室联系人: 路东琪 联系电话:0757-263835288. 惠州检验检疫局机电轻工产品检验实验室联系人:杨悦 姜春宝 联系电话:0752-2373107 22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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