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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则相关的资讯

  • 德国更新有害物质技术规则
    2013年7月17日消息,德国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The German Feder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Baua)已经就有害物质的职业暴露限值发布最新的技术规则草案。   该草案修订了现有化学物质清单,新增了9种物质:   溴甲烷(bromomethane)   环氧丙烷(propylene oxide)   2 -丁酮肟(2-butanone oxime)   N-异丙基-N'-苯基对苯二胺(N-isopropyl-N'-phenyl-p-phenylenediamine)   二环己胺(Dicyclohexylamine)   环己胺(cyclohexylamine)   二苯胺(diphenylamine)   N-(1,3-二甲基)丁基-N'-苯基对苯二胺(N-1,3-dimethylbutyl-N'-phenyl-p-phenylenediamine)   多菌灵(Carbendazim)。   该草案预计将最终定稿,并于本月晚些时候在德国的官方公报上公布。(
  • 青岛率先推出国内首个技术市场挂牌交易规则
    日前,青岛市技术交易市场率先推出科技成果挂牌交易规则,这是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出台的首个科技成果技术产权交易规则。首批根据此规则挂牌的项目达40项,主要来自青岛科技大学和青岛技术转移机构。   交易规则是技术交易市场的基本制度,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中信息不对称、产权不清晰、商业模式不明确等问题,明确了技术供给方、需求方和科技中介三方的责任和义务,确立了三方的商业模式和利益。交易规则赋予技术创新有形价值,使社会资本能够像炒股票一样炒技术,有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品化、商品化、资本化和证券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青岛市下一步将研究出台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组建基金,联合技术转移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技术交易,以做市商的模式活跃技术市场交易,打造全国效率最高、成本最低、服务最优、环境最好的技术交易市场,实现全国,乃至全球科技成果的交易与转化。
  • ST120G不规则颗粒硬度计的原理及技术特点
    ST120G全自动硬度计是按研究所特殊要求研制生产的,不规则的颗粒自动硬度的检测原理为:根据自动成像软件及单片机软件相结合,自动测量出不规则颗粒的面积及硬度。面积的测定采用自动成像原理,成像传感器自动感应上压板向下加压的接触面积,并自动计算接触面积,单片机软件通过判定自动计算出颗粒的硬度值,硬度的单位可以选择Mpa或者Kg/cm3.。试验方法规定研究开发采用现代机械设计理念和微机处理技术进行精心合理设计的一种新型高精度智能型试验仪,采用先进的元器件、配套部件、单片微机,进行合理的构造和多功能设计,配置液晶中文显示,具有标准中包含的各种参数测试、转换、调节、显示、记忆、打印等功能。产品特点1.机电一体化现代设计理念,结构紧凑,外观美观大方,维修方便;2.仪器采用上压板固定式,高精度称重传感器,保证仪器力值数据采集的快速性和准确性;测量精度高。3.采用高速ARM处理器,自动化程度高,数据采集快,全自动测量,智能判断功能,安全可靠具有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可直接得出各项数据的统计结果,并且能自动复位,操作方便,容易调节,性能稳定。4.可显示压力和变形量,实时显示抗压力,变形量等信息;5.采用模块式一体型热敏打印机,打印速度快,换纸方便;6.中英文双语操作菜单(中文-English),并可随时切换;7.可连接计算机软件,具有实时显示抗压曲线功能及数据分析管理、保存、打印等功能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发布
    原标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2013年第10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编 号 名 称 批准日期 施行日期 TSG D7001-201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2013-1-16 2013-07-01 TSG 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2013-1-16 2013-07-01 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013-1-16 2013-07-01 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2013-1-16 2013-06-01 TSG Z8001-2013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2013-1-16 2013-06-01 TSG Z8002-2013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2013-1-16 2013-06-01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16日
  • “食品中砷汞新规则解读及检测技术解析”网络研讨会报名开始啦!
    “食品中砷汞新规则解读及检测技术解析”网络研讨会报名开始啦! 国家卫计委于2015年9月21日发布了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5009-2014),其中,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取消了原子荧光法和银盐法,改为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法(LC-AFS);取消了总汞测定的二硫腙比色法,有机汞测定的气相色谱法和冷原子吸收法;甲基汞的测定方法也确定为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法。食品添加剂中的铅、砷、重金属限量的检测标准与方法均有变动。2016年3月23日,网络讲堂将举办“食品中砷汞新标解读及检测技术解析”网络主题研讨会,邀请业内专家在线分享,届时博晖创新将与大家分享“博晖创新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SA-7800用于食品中无机砷和有机汞的测定”欢迎报名并参与讨论。 开课时间: 2016-03-23(周三) 09:30 报名连接: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ubjectInsidePage/1872
  • 2023年金属材料产业质量提升技术交流会暨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宣贯会盛大召开
    11月24日,由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纳克”)与国家钢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联合举办的“2023年金属材料产业质量提升技术交流会暨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宣贯会”在北京盛大召开。本次大会邀请石油石化、核电和压力容器制造行业物资采购、工程设计和材料研究的权威专家,及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出席会议,并作特邀报告,来自金属材料管材行业的140余家企业、240余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钢研纳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国家钢铁产品质检中心副主任)鲍磊主持会议。 致辞环节 钢研纳克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家钢铁产品质检中心主任)杨植岗在致辞中提到,2023年是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他指出,金属材料作为国家先进制造业基础材料中的重中之重,其质量保障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他表示,钢研纳克作为我国金属材料检测技术的发源地,已经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评价、科学仪器、标准(含实物标准)、计量校准、腐蚀防护、实验室能力验证为技术要素的材料产业质量基础设施体系。他希望,通过此次大会,钢研纳克能和与会的权威专家、学者、厂商代表共同探讨我国金属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之道,携手推动金属材料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主题报告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王金光作《石油化工承压设备用高端钢管现状及发展》主题报告。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管道材料专业腐蚀与防护高级工程师马越作《炼油装置中的主要腐蚀类型及防护》主题报告。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供应链管理室高级主管胡鹏军作《基于供应链管理的产品质量评价介绍》主题报告。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路晓晖作《核电用管材简介》主题报告。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材料研究所副所长王硕作《新型电力系统和清洁高效工业系统对材料的需求》主题报告。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冶金标准化研究所钢管部主任、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钢管分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李奇作《我国压力管道元件用钢管标准新进展》主题报告。钢铁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不锈钢及耐蚀合金研究部主任宋志刚作《不锈钢及耐蚀合金组织均匀性控制》主题报告。钢铁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工程用钢研究院院长助理、兼能源石化用钢项目部主任、中国金属学会低合金钢分会理事,贾书君作《高等级管道理化性能统计及质量可靠性因素识别》主题报告。钢研纳克检验认证副总经理、国家钢铁产品质检中心评审部主任,罗静作TSG D7002-2023《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新版特种设备法规解读。 大会活动 钢研纳克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杨植岗与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鲍磊,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且通过自愿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产品性能测试的制造单位,颁发“钢研纳克认证标识”授权证书。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为材料研发、制造和应用各方搭建了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桥梁,极大地推动了金属材料产业质量提升。未来,钢研纳克将与大家携手,共同为落实质量强国战略、推动质量效益提升贡献纳克人的智慧和力量! 精彩集锦
  • 一则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重要通知,请查收!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公开征求《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激发认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监委秘书处组织起草了《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www.cnca.gov.cn),进入首页“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application@cnc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4.传真发送至:010-82260033,请注明“《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认监委秘书处2021年11月11日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激发认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认证规则备案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一、备案范围认证规则是指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或人员实施认证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范围。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认证规则备案材料。二、备案原则认证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适用性等负责,并做出公开承诺。提交备案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相抵触;4.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5.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习惯;6.不得与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7.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抵触;8.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三、备案内容1.《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见附件)相关内容(认证规则所属认证类别及领域、认证规则名称、编号、版本信息、状态标识、发布单位及授权信息、发布/更新时间,公开方式或可获取的途径。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认证标志式样、发布单位)。2.认证规则全文。如为外文版,应附经翻译的中文版。3.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全文。4.认证机构接受境外组织委托,依据境外组织制定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的,应当在开展认证及相关活动前,对认证规则开展审查和论证,并将认证规则及论证材料报送认监委备案。四、备案程序1. 提交备案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认证机构获得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结果出具前,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备案。2.修订备案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修订,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在修订发布后30日内重新提交备案,认证机构获得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结果出具前重新提交备案,备案内容和要求同上。3.注销备案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废止,或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的授权被取消,认证机构应当在废止或授权取消后的5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注销该备案。五、监管要求1. 认证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认证规则相关信息。2.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认证信息报送认监委。3.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规则制修订、执行、备案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规则的科学性、合规性、适用性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更新。4.认监委组织对认证规则进行抽查评审。经审查认定存在不实承诺及违反备案原则情形的,责令相应认证机构撤销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进行处理。5.认监委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开展的相应认证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时,将已备案的认证规则作为检查依据。6.对属于备案范围的认证规则不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备案,或违反认证规则开展相关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同时废止。2.认证机构应在60日内依据本公告要求,对已按照《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提交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自查,完成备案内容的识别、梳理、补充和完善,并提交已备案认证规则及对应认证依据的全文。附件: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 认监委2021年11月11日
  • CRISPR:PCR之后最大的基因技术游戏规则改变者
    CRISPR,这一强大的基因编辑技术成为了继PCR之后最大的游戏规则改变者,给生物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不同于其他的基因编辑技术,它廉价、快捷且使用方便,由此席卷了世界各地的实验室。  一方面,研究人员希望能够利用它来校正人类基因以消除疾病,构建出生命力更强的植物,消灭病原体,以及将之应用于更广泛的领域 另一方面,除了CRISPR先驱们纷纷成立初创公司,一些制药公司也开始花重金将该技术收入旗下。  今年5月,Juno与张锋创办的Editas Medicine达成协议,利用后者的CRISPR技术,共同开发癌症免疫疗法CAR-T和TCR,这项合作将为Editas Medicine带来7.37亿美元。  事实上,CRISPR技术不仅受到的学术界和商业界的认可,还吸引了《Times》杂志的注意。今年4月,CRISPR“两大女神”Emmanuelle Charpentier 和 Jennifer Doudna入选了美国《时代周刊》发布了2015年全球最具影响力100人名单。  把这三个人的名字放到一起,很难不想到一直牵动人心的专利之争。这场竞争涉及巨大的利益,除了有可能会获得学术最高荣誉诺贝尔奖外,更是包含着不可估量的商业利益。按照MIT的报道,最终获得CRISPR专利的将获得这项基因编辑系统的所有权利。  今年3月、4月Science和Cell杂志相继推出特别合辑,回顾了CRISPR在不同领域突出成果。这些突破、不仅让我们看到了CRISPR蕴藏着的无限潜能,更让我们对克服长期危害人类健康的难治愈疾病更有信心。  那么,2015上半年,CRISPR又创造了哪些重要的成果呢?  Science:CRISPR女神发表新成果(6月26日)   来自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生物物理化学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揭示出了为识别靶DNA,预先组织形成的一种Cas9-导向RNA(gRNA)复合物的构象。这项研究发布在6月26日的《科学》(Science)杂志上。文章的通讯作者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Jennifer A. Doudna博士。  Nature:进化中的CRISPR技术又有新突破(6月22日)  来自哈佛医学院和麻省总医院的研究者们在6月22日的Nature杂志上发表了他们新改进的CRISPR-Cas9技术,识别序列的范围更大,识别也更为精准。  Cell:CRISPR揭示惊人发现,百种蛋白都听命于谁?(6月18日)  6月18日发表在《细胞》杂志上的一项研究中,来自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医学院的研究人员获得了一个令人惊讶的研究发现:100多种分泌蛋白的磷酸化作用都受到一个叫做Fam20C的酶的支配。为了深入探讨Fam20C对人类健康和疾病所起的作用,Dixon研究小组利用了一种新的流行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来删除了实验室培养的肝癌、乳腺癌和骨癌细胞中的Fam20C基因。  Nature技术突破:光控CRISPR-Cas9系统(6月15日)  发表在6月15日《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上的一项研究中,来自日本的研究人员报告称他们构建出了更好的CRISPR基因编辑系统:一种光激活的新型Cas9核酸酶使得研究人员能够在空间和时间上更好地控制RNA引导的核酸酶的活性。  Nature子刊:CRISPR可销毁“转基因”生物中特定序列(5月19日)  英国《自然?通讯》杂志5月19日在线发表了一篇合成生物学论文,描述了一种基于“基因组编辑”CRISPR技术的的装置,能销毁转基因生物中特定的DNA序列。控制住特定DNA序列销毁的能力,其应用范围将包括防止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帮助生物技术公司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避免偷窃等等。  Nature:大师级牛人用CRISPR构建癌症类器官(4月29日)   用含有干细胞巢蛋白(WNT、R-spondin、表皮生长因子EGF)的培养基,可以长期培养小鼠和人类的肠道干细胞,生成遗传学和表型稳定的上皮类器官。荷兰艺术与皇家科学院主席、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Hans Clevers教授领导研究团队,利用CRISPR/Cas9技术建立了结直肠癌(CRC)类器官。这一研究成果发表在本周的Nature杂志上。  Protein & Cell:中国“80后副教授”基因编辑人类胚胎,争议再升温(4月18日)  4月18日,来自中国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80后副教授”黄军就在《Protein & Cell》杂志上首次发表了编辑人类胚胎相关的论文。据Nature新闻描述,这属世界首例,也证实了先前关于有人已经在开展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研究的传闻。  Nature技术突破:将CRISPR效率提高19倍(3月23日)  CRISPR/Cas系统可以构建出多个基因精确突变的小鼠,但其效率低下阻碍了生成足够数量的转基因小鼠来建立人类疾病模型。通过添加一种抗癌药物Scr7到遗传编辑的受精卵中,科学家将CRISPR/Cas的效率显著提高了19倍。这一重要的成果发表在3月23日的《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上。  Nature Communications:用CRISPR技术根除艾滋病毒(3月10日)  3月10日,发表在《自然通讯》(Nature Communications)杂志上的一项研究中,来自Salk生物研究所的科学家们通过定制许多细菌利用的一种强大的防御系统(CRISPR),并训练这一剪刀样机器来识别HIV病毒,朝着研发出这样的一种药物迈近了一步。  张锋又一篇Cell:让CRISPR在癌症领域大放异彩(3月5日)  一次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被用于整体生物模型中系统地靶向基因组中的每一个基因。来自Broad研究所和麻省理工学院David H. Koch综合癌症研究所的一个科学家小组,率先利用这一技术在一个癌症动物模型中系统地“敲除”(关闭)了整个基因组的所有基因,揭示出了与肿瘤进化和转移相关的一些基因,这为在其他细胞类型和疾病中从事类似的研究铺平了道路。这项研究工作在线发表在3月5日的《细胞》(Cell)杂志上。  Cell:用CRISPR构建衰老研究模型(2月12日)     斯坦福大学的科学家们找利用一种基因组编辑工具箱构建出了可在自然短寿的非洲青鳉鱼中研究衰老的平台。研究人员希望这些鱼将成为了解、预防及治疗老年疾病的一个有价值的新模型。他们将这项研究工作发布在2月12日的《细胞》(Cell)杂志上。  Nature Methods: 新方法终结CRISPR-CAS9争论(2月9日)  2月9日,发表在《Nature Methods》上的一项研究中,科学家们成功证实CRISPR-Cas9在人类细胞中有精确的打靶作用,他们开发出一种强大、敏感、无偏见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Digenome-seq,可在全基因组范围内检测人类细胞中的CRISPR/Cas9脱靶效应。  Cell Stem Cell:华人科学家发布新成果,大大提高CRISPR效率(2月5日)  2月5日,发表在《细胞干细胞》杂志上的一项研究中,Gladstone研究所的科学家们发现了一种有效提高CRISPR技术效率的方法。通过与斯坦福大学的同事进行合作,研究人员鉴定出两种小分子化合物能够显著提高插入细胞DNA中的新遗传信息。  Nature Biotechnology:精确检测CRISPR脱靶效应的新方法(1月19日)  CRISPR和TALENs作为新兴的基因组编辑技术,虽然优势多多,但是仍然被脱靶效应所困扰。美国希望之城贝克曼研究所和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研究人员开发出一种新策略,有望帮助人们检测这种意想不到的结果。这项成果于1月19日在线发表于《Nature Biotechnology》杂志上。  Cell:华人学者发布CRISPR重要成果——scRNA(1月15日)  日前,加州大学的科学家们开发了一种CRISPR支架RNA(scRNA)。scRNA编码了靶位点和调控功能,能同时实现对不同基因的激活和抑制。这项研究发表在1月15日的Cell杂志上。  一场胚胎编辑引发的全球争论  以上列举的15篇论文中,大家印象最深的可能不是三大顶级期刊中的任何一篇,而是《Protein & Cell》杂志上中国“80后副教授”基因编辑人类胚胎的论文。俗话说,人红是非多,技术也没能逃过这个命运。在一项项激动人心的研究结果出来的同时,关于是否应该对人类胚胎进行编辑的争议不断升级。  对于这件事,美国的态度明确且强硬。近日,美国众议院正在涉入针对人类胚胎是否应当被修改以引入遗传变化的争论。其2016财政年度开支法案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部分将禁止该机构把钱用于评估关于此类产品的研究或临床申请。  此外,针对此事件,《Nature Biotechnology》联系了全球社区的50名研究人员、伦理学家和商业领袖对CRISPR改造人类生殖细胞会引发的问题发表评论。张锋表示,仔细评估生殖细胞编辑的伦理学意义非常重要。我们要在哪里划定边界确定哪些是在生殖细胞中可接受编辑的生物性状,哪些不是?  编辑圈点  自笔者关注CRISPR技术以来,一方面,它在研究领域突破不断 另一方面,它在商业界不断吸金。与之相关的大牛人物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究竟最后它的专利会归谁所有?究竟它最后能将生命科学领域颠覆到怎样的程度?究竟它的发明者最后能不能得诺贝尔奖?这些问题,时间会给我们答案。
  • CFDA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p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p p   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对于准确识别、正确使用医疗器械至关重要,是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命名规则。总局在借鉴全球医疗器械术语系统(GMDN)的构建思路,参考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医疗器械命名的要求和做法,参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的格式和内容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规则》。 /p p    strong 《规则》共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strong /p p   一是明确了《规则》的立法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是在我国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规范的对象是医疗器械通用名称。 /p p   二是明确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遵循的原则,应当合法、科学、明确、真实,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p p   三是明确了通用名称的内容要求和组成结构,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并对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内容进行了说明。 /p p   四是明确了通用名称的禁止性内容,通用名称除符合《规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外,不得含有“型号、规格”、“图形、符号等标志”、“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等9项禁止性要求。 /p p   五是明确了与通用名称相关的其他内容,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依照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执行。 /p p   六是考虑到规章发布后需要开展的宣贯培训和相关准备工作,确定施行日期为2016年4月1日。 /p p   医疗器械产品种类繁多、组成结构差异较大,医疗器械命名管理的总体思路是:“规则统领、术语支持、数据库落地”。按照上述要求,需要建立一个“规则-术语-通用名称数据库”架构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出台命名规则,可以对目前产品名称中存在的词语结构、禁用词等问题进行规范,解决因命名不准确、不科学而导致的医疗器械名称混乱、误导识别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分领域建立命名术语和通用名称数据库,对通用名称的层次、顺序、术语等进行系统规范,逐步实现医疗器械命名规范化管理。 /p p   作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规则》是首部针对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的法规性文件,是规范指导通用名称的纲领和基本原则。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对于完善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夯实监管基础意义重大。 /p
  • 中科院委员:科技界乌烟瘴气 游戏规则少、潜规则多
    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所长田静委员听另一位委员说,如今申请项目,申请时就要把送礼的经费预留出来,“简直是乌烟瘴气”。   这也是让西南大学教授、全国政协委员夏庆友头疼的问题,因为现在科技界“游戏规则少,潜规则多”。   游戏规则少,潜规则多   潜规则在科研经费的分配中最为明显。   中国的科研经费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以2011年为例,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8610亿元,比上年增长21.9%。   “决定科研经费分配的主要是靠行政手段。”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林科院首席科学家、全国政协委员宋湛谦说。   他详细列举了四种情况:   第一是有关部委的中下层工作人员对经费管理权力很大。   最典型的莫过于编写项目指南。宋湛谦说,项目指南的编写人是由行政人员指定的。一般情况下,他们召集少数专家,这些专家会把他们要做的项目写到指南中。到了项目评审时,专家也是由行政人员来指定的。普通的科技人员没有门路,为了分到一小块蛋糕,必须与行政人员搞好关系,或与“强势科学家”搞好关系。   第二,是重大项目以“官”为本。宋湛谦委员引用了中国青年报的报道《973首席科学家七成头衔带“长”》。这些带“长”的科学家们拿到项目没有时间去做科研,但是以首席的名义占用大量的科研经费和资源。   第三,是有关部委组织的评审和成果鉴定,专家的名单是由关部委的工作人员来确定的。这份名单经常在开会前就已经泄漏出去。   宋湛谦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还没有接到部委的开会通知,被评审对象的电话已经打了过来,表示希望评委多关照。   第四,这样得到的科研经费也容易导致行贿。“你给我经费,我返回给你钱。”他说。   全国人大代表、大连理工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欧进萍说,如此一来,下级对上级,年轻人对学者、长者和专家的尊重就不是正常的尊重,不是对学问、品格的尊重,而是对话语权、评审权和资源掌握者的尊重。   以前穷,现在要“学会花钱”   即便经费到了科学家的手中,行政的痕迹还是无处不在。   中国科学院院士、全国政协委员秦大河是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他说,在现在的拨款制度下,人代会3月份开完会后批准经费,经费到账后几乎就是下半年了,又催着11月份花钱,因为留到下一年花就有违纪的嫌疑。有关工作人员提醒过他,以前穷,现在要“学会花钱”。   刘玉岭委员说,我国虽然提出“允许失败”的口号,但是科研管理部门的一个课题,立了项以后,“只允许你完成,不允许你冒险,不允许你失败。”   此外,他说,在拿到科研经费之后,财务验收时又容易出问题。假如课题结题,经费还有剩余,不但要上缴,而且不小心就成了“欺骗国家”。   “我积极节约,还成了犯罪了、虚报了、欺骗国家了?”刘玉岭委员说,如果用国家的钱去胡作非为了,那的确应该制裁。可是如果科研人员积极努力完成了任务,节省了经费,一点激励没有,这也不行。   东南大学教授洪伟委员最近正遇上课题验收的麻烦事。他说,现在老师们都有点害怕承担国家项目,一到验收的时候太麻烦了。他最近有个项目要验收,光是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发票,打印出来就有一尺高,项目组的教师和学校财务处工作人员花了好几个月,一直在配合审计公司做审计。他觉得这有点劳民伤财,而且违反科学研究规律。   洪伟说,科学家的工作哪能像工厂里面生产一个零件那样,每天计件多少?但是现在规定都很死,买萝卜的钱就不能去买生菜。“我觉得财务上应该管理,但是应该管理钱是不是用在科研上,是不是合法使用,而不要盯着这些东西。”   是改革的时候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委员说,科技发展不是按照优劣自由竞争,而是按照行政权力的意志去决定,这样真正有创新的科技可能被扼杀。   这位委员曾经应邀到东部一个发达地区去做报告。当地的工业蓬勃发展,可奇怪的是,在政府还没有关注这家企业的时候,企业会蓬勃发展 只要政府想扶持哪家企业,这家企业就必死无疑。   “政府是好心,也不是想搞死企业,可行政官员真的不懂科研,但是又有自己的判断。他可能自己也没有想到,自己的做法却把科技最有生命力的东西卡死了。”   去年,在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志珍院士的带领下,一些科技界别的委员奔赴湖北、甘肃等地进行调研,最后形成了一份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报告。报告直指现行科研体制弊端,比如,取消科技进步奖,削减国家自然科学奖等。   全国政协委员李鸿也参加了这次调研。让她高兴的是,报告上交到国务院后,温家宝、李克强等领导人都做了批示。   在李鸿看来,这份“代表科技界最高水平”的报告充满了改革的期盼。前一段,她听说有关部门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文件。这份文件到现在也没有公开,李鸿委员听到的版本是:这份文件以阐述原则为主,并没有采纳他们的具体意见,改革措施也无从谈起。   “行政主导的力量太强大了!”李鸿忍不住感慨。   “前几年一直在呼吁科技体制改革,现在是时候了。”田静说。
  • 科技部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科技部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同时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附有《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详情请见: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 英国修订食品标签规则
    食品标签规则的改变能使顾客在消费时做出更明智的决定。根据新的法规,制造商必须就肉类原产国、过敏原建议以及产品中是否含有棕榈油等信息在食品标签上做出更清晰更诚实的说明。   由于英国政府要求强化标签使其在整个欧盟通用,英国从现在开始推行欧盟的标签规则。英国食品农业部部长David Heath称,政府正收紧规则,使其更便于顾客在为其自己或家人消费时作出更明智的决定。他们为了更诚实的标签在欧洲做出了长期艰苦的斗争,这样人们就能自己作出决定吃什么。他们正在使消费者更方便地知道他们买的食物和饮料中有什么,同时减少企业的繁琐的规则。   作为食品信息法规意见征询的一部分,政府正在立法确保:   十四条立法将合并为一条   去除部分国家要求,简化企业规章   餐饮业能口头向客户提供关于过敏原的建议。   这些法规保证了食品标签执行欧洲规则,以确保:   通过提供原产地标签(根据委员会规定)消费者可以知道他们所购买的肉类来自哪里   标签上的信息用便于阅读的最小字体书写   含有纳米成分的食品需要在标签上清晰地描述   企业应声明产品中的植物油来源,例如棕榈油。   食品行业有合理的时间去执行要求的变化以确保其更改成本保持在最低限度。这意味着不是所有的产品都会立即更换符合新规的标签,企业将在其计划的标签循环替换中应用新法规的要求。   政府正邀请企业和感兴趣的人士就如何执行这些食品信息法规的最后决定参与对话,针对该意见征询做出回应。
  • 豇豆事件:不能给潜规则留面子
    1月25日至2月5日,武汉在抽检中发现来自海南的5个豇豆样品农药残留超标。对于武汉市农业局曝光的做法,三亚市农业部门有人表示了“特别的不理解”,他们认为兄弟单位这次的做法“太不够朋友”,不仅没有给三亚市留面子,也没有给农业部留面子。 (据《环球时报》) 豇豆含毒被武汉农检中心曝光后,海南蔬菜滞销,菜农、经销商蒙受巨大损失,这是市场规则作出的惩罚。谁跟消费者的菜篮子过不去,消费者就坚决地抛弃他们。 海南农检部门个别人很委屈,表示特别不理解,他们认为武汉不应该曝光毒豇豆。按照通常做法只限于内部通告,兄弟单位应该打个招呼,他们可以派技术部门下基层调查,严控源头,这已经是业内的“潜规则”。武汉的做法“太不够朋友”,不仅没有给三亚市留面子,也没有给农业部留面子。 这样的潜规则让人心寒。如果武汉这次按照潜规则办事,给这个某某留面子,给那个某某留面子,那么海南毒豇豆将全部进入消费者的餐桌。食品安全一旦出了问题,不是积极地想办法应对,而是希望对方手下留情不予曝光,留面子,这样的想法实在是很可怕。 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大意,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从源头上抓起。早在2004年,海南省就已经明确立法禁止这两类高毒农药在省内销售和使用。店主违法销售高毒农药,除罚没之外,将追究店主的行政责任,处以3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款,另外还要吊销营业执照。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查处违法销售和使用高毒农药,农业部门甚至设立了5000元的举报奖,但举报线索寥寥无几。 海南某些菜农明知水胺硫磷和甲胺磷是高毒农药,国家禁止使用,为什么还要违法使用呢?关键就是使用高毒农药在海南某些菜农中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当地农业部门个别人不作为的潜规则让有的菜农有恃无恐。其次是高效低毒的农药价格昂贵,是高毒农药的三倍以上,有的菜农于是选择了高毒农药。而店主为了赚钱,居然敢于出售高毒农药。 笔者认为,海南毒豇豆事件从源头上解决不难。一是坚决把高效低毒农药的价格降下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给菜农发放农药补贴,坚决制止高毒农药的使用和销售;二是农业部门要吸取教训,农字当头,走入田间地头,对菜农的生产和销售进行有效指导,而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妄谈什么潜规则。
  • 科技部近日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科技部对1999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工作在继承原“评估规则”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根据实验室现阶段的发展要求,主要突出了代表性成果评价;简化评估指标,取消了研究成果的数量统计,减轻参评实验室的负担;科学区分研究成果,从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基础性工作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估标准。新《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启用,能有效减轻参评实验室的负担,引导实验室集中精力从事原始创新研究,有利于推动出大成果,参与国际竞争,使国家重点实验室成为国际一流的研究基地。
  • 重磅!国家认监委发文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
    4月7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详情如下:国认监〔2024〕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各认证机构:为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质量认证制度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顺利开展,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发〔2023〕89号)》,现将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是指以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为基础,对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实施碳相关认证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批准资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获得授权实施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适用于本通知。依据相关温室气体量化标准,仅对组织、产品、项目等的排放量进行核算与验证的活动(如温室气体排放/减排报告、碳盘查、碳核算、碳核查等),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二、原则要求认证机构备案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应满足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原则:(一)不得违反我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以及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方针;(二)不得违背各行业碳减排、碳清除、碳披露、碳中和的发展需求,以及产业链、供应链低碳化转型要求;(三)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碳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碳相关服务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或雷同。(四)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涉碳法规和标准规定。三、类别划分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根据认证目的与需求不同,分为碳减排/清除、碳披露、碳中和三类。(一)碳减排/清除类1.产品认证用以证明产品(项目、技术)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效果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2.管理体系认证用以证明组织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能力,引导组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升组织碳相关管理绩效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3.服务认证用以证明服务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二)碳披露类1.产品认证用以证明产品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及其一致性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2.管理体系认证用以证明组织对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的管理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3.服务认证用以证明服务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及其一致性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三)碳中和类1.产品认证用以证明产品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2.管理体系认证用以证明组织(活动)具备保持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能力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3.服务认证用以证明服务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四、内容要求(一)通用要求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2.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3.认证人员条件及能力要求;4.认证模式(适用时);5.数据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背景数据库选取、数据选取的原则以及相关质量要求等);6.特定领域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7.认证实施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与评审、方案策划、现场检查/审核/审查、认证复核/决定等);8.获证后监督及再认证程序;9.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10.认证证书状态变化条件。(二)各类别特殊要求1.碳减排/清除类应当包括对认证对象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基准线的描述,以及确保减排效果符合性的要求。2.碳披露类应当包括规范指导企业建立确保披露的相关信息具备持续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措施。3.碳中和类应当包括遵照以自主碳减排策略为主,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再通过碳抵消方式中和无法避免的排放量的原则。(三)其他要求1.提请备案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名称不得含有“审定”“盘查”“核算”“核查”“核证”“验证”“标签”“报告”等字样,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相似。2.认证依据选取应合理、恰当,且符合特定领域备案认证规则的认证特性要求。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认证依据。不得仅采用国内外相关减排机制,如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清洁发展机制(CDM)、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等规范,作为认证依据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3.背景数据库或排放因子选取应当公正、科学,且符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取本土数据库或企业实景数据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各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irj/portal)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工作。对于已经备案的认证规则要认真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规则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在统一上报平台注销,同时对已发出的相关认证证书作出注销或撤销处理。逾期未注销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规则或处理相关认证证书的,国家认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认证机构或证书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 2024年4月2日
  •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发布
    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相关单位: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高科技与上海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重要技术平台。   我委自1990年至今,已相继建设了81个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中的大多数能围绕上海的优势领域,通过人才培养和引进,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科研任务,在抓好科研工作,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改革方面积累了经验。为了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和此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和日常工作,认真贯彻和实施,使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评估工作更规范化、科学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
  •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完整版
    序号编号通用规则名称1CNCA-00C-001:2008《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2CNCA-00C-002:200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3CNCA-00C-003: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4CNCA-00C-004: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5CNCA-00C-005: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CNCA-00C-006: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7CNCA-00C-007: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8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 产品大类产品种类及代码产品规则名称一、电线电缆(3种)1.电线组件(0101)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CNCA-C0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5种)4.插头插座(0201)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6.器具耦合器(0204)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8.熔断体(0205、0207)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三、低压电器(2种)**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11.小功率电动机(04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五、电动工具(3种)*12.电钻(05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13.电动砂轮机(0503)*14.电锤(0506)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9.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24.电热水器(0706)25.室内加热器(0707)
  • 认监委发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我要测网讯 近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ldquo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ldqu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5号)&rdquo ,就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作了新的规范。公告要求: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各相关认证机构开展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二、各相关认证机构应做好本《规则》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调整和完善本机构的认证程序、工作要求等,使之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各相关认证机构应做好本《规则》的宣贯,使获证组织了解本《规则》的规定。 四、本《规则》实施后,认证机构新颁发或再认证颁发的认证证书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详见下文: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公告〔2014〕5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 为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促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各相关认证机构开展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二、各相关认证机构应做好本《规则》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调整和完善本机构的认证程序、工作要求等,使之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各相关认证机构应做好本《规则》的宣贯,使获证组织了解本《规则》的规定。 四、本《规则》实施后,认证机构新颁发或再认证颁发的认证证书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附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国家认监委 2014年3月11日 附件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目录 1.适用范围 2.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3.对认证人员的要求 4.初次认证程序 5.监督审核程序 6.再认证程序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8.认证证书要求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3.其他 附录A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用于规范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和获证的各类组织按照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 1.2本规则旨在结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强化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和责任。 1.3本规则是对认证机构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认证机构从事该项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建立可满足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的内部管理体系,以使从事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环节的相互分开。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从事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符合要求。 3对认证人员的要求 3.1认证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及作出的认证审核报告和认证结论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初次认证程序 4.1受理认证申请 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机构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及其证书等环节的制度规定。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决定的申诉程序。 (5)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 4.1.2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包括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党政机关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5)多场所活动、活动分包情况。 (6)质量管理体系手册及必要的程序文件。 (7)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9)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文件。 4.1.3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确认: (1)申请资料齐全。 (2)申请组织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组织为达到质量目标而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4.1.4根据申请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生产经营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4.1.5对符合4.1.3、4.1.4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4.1.6认证机构应完整保存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工作记录。 4.1.7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③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各次监督审核中,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制定审核计划 4.2.1审核时间 4.2.1.1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员工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 4.2.1.2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80%。 4.2.2审核组 4.2.2.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应承担审核责任。 4.2.2.2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4.2.2.3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其要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4.2.3审核计划 4.2.3.1认证机构应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交审核组实施。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过程、审核涉及的部门和场所、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标明注册证书号及专业代码;技术专家应标明专业代码、技术职称或职务,如果在职应注明其服务的单位)。 4.2.3.2通常情况下,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申请认证的范围涉及到的各个场所现场进行。 如果质量管理体系包含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该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认证机构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以确保对各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正确审核。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根本不同、或不同场所存在可能对质量管理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4.2.3.3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4.2.3.4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书面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受审核的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3实施审核 4.3.1审核组应当全员完成审核计划的全部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实习审核员除外)。 4.3.2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次会议。审核组应当提供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参会人员应签到。 4.3.3审核过程及环节 4.3.3.1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4.3.3.2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文件中描述的产品或服务、部门设置和负责人、生产或服务过程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有关人员理解和实施GB/T 19001/ISO 9001标准要求的情况,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已有效运行并且超过3个月。 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3个月的,应当及时终止审核。 (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申请组织的员工人数、活动过程和场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4)结合质量管理体系覆盖活动的特点识别对质量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审核点。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4.3.3.3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过其他经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4.3.3.4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对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重要关键点,要及时提醒申请组织特别关注。 4.3.3.5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申请组织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中发现的问题。 4.3.3.6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为实现总质量目标而建立的各层级质量目标是否具体、有针对性、可测量并且可实现。 (3)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4.3.4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终止审核,并向认证机构报告。 (1)申请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要求。 (3)发现申请组织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4审核报告 4.4.1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审核的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4)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5)叙述从4.3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审核工作情况,其中:对4.3.3.6条的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就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进行详细描述;对质量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应同时叙述测量方法。 (6)识别出的不符合项。不符合项的表述,应基于客观证据和审核依据,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易于被申请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7)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4.4.2审核报告应随附必要的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像资料。 4.4.3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4.4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5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4.5.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4.5.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4.6认证决定 4.6.1认证机构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4.6.2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4.6.3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4.4条要求,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 ①未能满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②制定的质量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③对实现质量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④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实现质量目标有重大疑问。 (3)认证机构对其他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4.6.4在满足4.6.3条要求的基础上,认证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6.5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4.6.6认证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www.cnca.gov.cn)开设专栏向社会公开各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证书等信息。 4.6.7认证机构不得将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5监督审核程序 5.1认证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要求。 5.2为确保达到5.1条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5.2.1作为最低要求,在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后至少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5.2.2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 5.2.3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7.2或7.3条处理。 5.3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30%。 5.4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4.2.2条和4.3.1条的要求。 5.5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4.2.3.3条确定的条件。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6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按4.3.3.2条要求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总质量目标及各层级质量目标是否实现。目标没有实现的,获证组织在内部管理评审时是否及时调查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 5.7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5.6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审核组应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意见建议。 5.8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再认证程序 6.1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6.2认证机构应按4.2.2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4.2.3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计划并交审核组实施。审核组按照要求开展再认证审核。 在质量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人日数的70%。 6.3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按4.5条要求实施纠正和纠正措施并进行验证,验证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满前完成。 6.4认证机构参照4.6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1认证机构应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化的管理制度。 7.2暂停证书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6)主动请求暂停的。 (7)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7.2.1第(5)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7.2.3认证机构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7.3撤销证书 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6)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7.3.2撤销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7.4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7.5认证机构有义务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 8认证证书要求 8.1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2)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若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表述覆盖的相关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该信息应与相应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信息一致。 (3)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表述。 (4)证书编号。 (5)认证机构名称。 (6)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对初次认证以来未中断过的再认证证书,可表述该获证组织初次获得认证证书的年月日。 (7)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证书查询方人数 审核时间 第1阶段+第2阶段 (天) 1-5 1.5 626-875 12 6-10 2 876-1175 13 11-15 2.5 1176-1550 14 16-25 3 1551-2025 15 26-45 42026-2675 16 46-65 5 2676-3450 17 66-85 6 3451-4350 18 86-125 7 4351-5450 19 126-175 8 5451-6800 20 176-275 9 6801-850021 276-425 10 8501-10700 22 426-625 11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注:1.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全职人员,原则上以组织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所附名册等信息为准。 2.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核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
  • CNAS发布2011版《实验室认可规则》
    关于发布《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11)及其过渡期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修订了《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现予发布,并于2011年3月1日实施。为了保证《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11)的顺利实施和获准认可实验室能够持续满足要求,现对新旧规则过渡做出如下规定:   一、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为过渡期。《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07)到2011年8月1日废止。   二、对于初次申请和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实验室,于2011年3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时执行《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11)。   三、对于已获认可的实验室,在2011年3月1日至8月1日期间,应对照《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11)进行自查,CNAS将在2011年8月1日以后的现场评审中予以核查。   四、2011年3月1日至8月1日期间的现场监督评审和复评审执行《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07),2011年8月1日起,CNAS的实验室认可活动均执行《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11)。   五、《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11)可以从CNAS的网站www.cnas.org.cn中“下载专区/实验室认可相关下载/认可规范下载/认可规则”中获得。   未尽事宜,欢迎垂询CNAS实验室处。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修订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5号公告 《关于修订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07年1月发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07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老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7:2010,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3月1日起,新申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须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认证 在此之前已申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新老版认证实施规则均可适用   二、按老版认证实施规则认证的获证企业,自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发布之日起,由颁证认证机构结合跟踪监督进行转换   三、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3号公告自2010年3月1日起废止。   附件:2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7:2010)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规范目录   1.GB/T2730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2.GB/T2730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3.GB/T273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4.GB/T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5.GB/T273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果汁和蔬菜汁类生产企业要求   6.GB/T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7.GB/T273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果蔬生产企业要求   8.CNCA/CTS 0006—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谷物磨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9.CNCA/CTS 0007—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饲料加工企业要求   10.CNCA/CTS 0008—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要求   11.CNCA/CTS 0009—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制糖企业要求   12.CNCA/CTS 0010—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3.CNCA/CTS 0011—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豆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4.CNCA/CTS 0012—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蛋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5.CNCA/CTS 0013—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烘焙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16.CNCA/CTS 0014—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生产企业要求   17.CNCA/CTS 0016—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调味品、发酵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8.CNCA/CTS 0017—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味精生产企业要求   19.CNCA/CTS 0018—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营养保健品生产企业要求   20.CNCA/CTS 0019—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冷冻饮品及食用冰生产企业要求   21.CNCA/CTS 0020—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求   22.CNCA/CTS 0021—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用酒精生产企业要求   23.CNCA/CTS 0026-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饮料生产企业要求   24.CNCA/CTS 0027-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茶叶加工企业要求
  • 美国开始实行新的含铅涂料规则
    2010年4月22日消息,美国于当日开始实行新的含铅涂料规则(《翻新、改造和刷漆规则》)。据《巴尔的摩太阳报》报道,该规则适用于对1978年前建成的住宅进行翻新、改造和刷漆,同时必须聘请具有铅处理认证的承建商。新的联邦规则目的是减少铅暴露,以减少儿童中毒事件。   铅暴露可能对儿童和胎儿的大脑和神经系统造成损伤。该毒素也会导致儿童在行为和学习上障碍,引起发育迟缓、听觉问题、头痛和其他健康问题。同时,铅也会导致癌症,影响生殖系统和神经系统,过量的铅会引起铅中毒,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此前,联邦相关法律已提醒户主注意涂料中的铅含量,但是这是第一次要求他们遵守规则。全国住宅建筑商协会表示,新规则将会影响840万房屋的翻新工作。政府也积极开展培训,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认证培训,确保遵守相关程序。
  •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1号修改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批准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1号修改单,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4月9日  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9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修改以下内容:   一、4.2.1.2净含量标注的构成   将第3款修改为:“净含量标注中的数字部分,推荐不超过3位有效数字。例如,标注为‘净含量:5.55kg’”。   二、4.2.1.4净含量标注的显著性   将“净含量标注应以清晰可见的粗体字体标注”修改为:“净含量标注应清晰可见”。   三、实施日期   实施日期修改为:2024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附件下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发布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pdf
  • CNAS《实验室认可规则》(修订)征求意见
    关于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修订)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相关机构及人员:   为了提高认可质量,明确CNAS认可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修订了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当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在此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   如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于2011年1月19日前反馈至CNAS秘书处。   联系人:周婕   联系电话:010-67105260   传真:010-67105033   Email:zhouj@cnas.org.cn (请同时抄送:chenyq@cnas.org.cn)   附件:1.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文件修订说明;   2. CNAS- 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3. CNAS意见征询表
  •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示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工作,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我局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进行了修订。现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sjj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附件: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21年9月15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见附件B和附件C)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第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分为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甲类检验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其规模和能力分为A1级、A2级和B级。乙类检验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内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承担登记在本单位名下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其全资子公司的名义申请的检验机构。第二章 资格核准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核准条件(见附件D、附件E),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F)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工作质量。第七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为核准机关,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甲类检验机构(限A1级、A2级)的核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所在地甲类检验机构(限B级)、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核准机关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G)。申请单位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B申请核准项目,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C申请核准项目。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子公司应当单独提出核准申请。第九条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并且向申请单位和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二)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行政处罚,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其它应当不予受理的。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和核准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三节 鉴定评审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核准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报告。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质量手册、检验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第十四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一)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包括从事检验工作的分公司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下同)、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二)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三)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一)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二)整改后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三)除本款(一)(二)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第四节 审批与发证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准证》应当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类别和级别、分公司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的信息(含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检验场地地址(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气瓶定期检验)等。第五节 延续、增项和变更第十八条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超过12个月)向核准机关申请延续核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延续核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分公司或事业单位增加分支机构、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第二十条 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持证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证》。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的《核准证》,《核准证》有效期不变;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核准机关认为需要现场鉴定评审的,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机构类别变更的,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第二十一条 持证机构因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届满的3个月以前向核准机关提出延期核准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的有关说明及资料同时报送。经批准后可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保障义务:(一)在限定的区域内承担特种设备应检尽检的责任;(二)按照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保障性工作;(三)落实当地特种设备检验减征免征收费政策。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自身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的,不需要再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但应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无损检测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其监督检验范围内生产环节中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能同时被核准为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任意一个地(市)级行政辖区首次开展检验前,应当向当地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并且实现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与受检设备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检验后按照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上传检验数据。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开放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数据接收端口,允许提出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数据上传。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年月 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其第1号、2号、3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及其第1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和《质检总局关于调整中有关高级检验师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同时废止。
  • 欧盟进口纺织品共同规则修订条例出台
    2011年12月16日,欧洲委员会采纳两项新规例,修订从第三国进口纺织品共同规则下的纺织品分类。该两项欧洲委员会规例分别是第1321/2011号及第1322/2011号规例,已于2011年12月17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修订了具「保障」作用的第3030/93号及第517/94号框架条例。   第1321/2011号条例列明,应更新关于进口第三国若干类纺织品的共同规则,以配合理事会第2658/87号条例(关于关税和统计税则,以及共同海关关税)的修订。该等修订亦影响第3030/93号框架条例中某些合并名目编号。因此,第1321/2011号条例的附件修订了第3030/93号框架条例的附件I。   出口商应特别留意附件中的清单,因为清单列出每类纺织品的最新产品说明以及合并名目编号。   第1321/2011号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7日生效,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335:0017:0041:EN:PDF   同日,欧委会刊登第1322/2011号条例,该条例修订理事会第517/94号条例附件I。理事会第517/94号条例关乎从第三国进口纺织品的共同规则,而该等第三国并未受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其他安排,又或其他特定欧盟规则涵盖。   第1322/2011号条例同样表明,应更新关于进口若干类纺织品的共同规则,以配合理事会第2658/87号条例的修订。该等修订亦影响第517/94号条例附件I中某些合并名目编号。同样,第517/94号条例附件I已被更新。   第1322/2011号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7日生效,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335:0042:0056:EN:PDF
  • 欧盟将于2011年实施动物副产品新规则
    经过协商,欧盟食物链及动物健康委员会(SCoFCAH)于近日批准了一系列关于动物副产品的实施规则。预计这些新规则将简化控制措施并减少行政负担,但是同时保持现有人类和动物的高健康保护水平。   动物副产品,指的是不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原材料,如用来饲养动物的动物脂肪和奶粉、用于皮革生产的皮革、兽皮及动物血液。   按照欧盟条例(EC)第1069/2009号,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规定了如何根据动物副产品的健康风险对其进行分类,同时还确定了如何进行收集、运输、处理使用以及出售等步骤。   新规则将于2011年3月4日实施。将豁免已包装宠物食品、生物柴油、生皮鞣制和其他属于兽医管理的产品。并将重点放在健康风险上,保持目前人类和动物的健康水平。   新规则允许任何种类用于研究和开发的动物副产品的进口,也将帮助利用动物副产品饲养的受保护物种,该举动还有助于防止疾病传播,加强欧盟的生物多样性。
  •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修订稿征求意见
    关于修订《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3:2010)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了更加规范认证机构信息通报工作,满足认可业务统计需要,对《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3:2010)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上网公示征求意见,相关认证机构和人员如对文件有任何建议和意见,请于2013年6月13日前反馈至CNAS。   联系电话:010-67105232   联系传真:010-67105023   联 系 人:郑军   E-mail:zhengj@cnas.org.cn   附件:   1.CNAS-RC03201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修订说明.doc   2. CNAS-RC03201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3.CNAS征求意见表.doc   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 美国提议修订衣物护理标签规则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目前提议修订衣物护理标签规则,就制造商和进口商在服装和某些布料商品上粘贴护理说明标签进行公众意见征询。   美国对进口成衣标签规定要求有两种:一种是由美国海关统一规定的产地标签即原产国标签,另一种是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护理标签规则。目前FTC就护理标签规则的更新征求意见,变化包括:一是如果制造商和进口商选择,在衣物可以进行专业湿洗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在标签中附加专业湿洗说明(替代干洗将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是准许制造商在标签上使用最新的ATSM(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或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符号代替书面条款提供护理指示 三是明确构成护理指示的合理基础 四是更新和扩大“干洗”的定义以反映当前实践,并考虑新溶剂的出现。   美国对进口成衣标签规定要求较多、较严,因此国内输美的服装企业应充分了解美国对进口成衣标签的规定,及时掌握变更内容、具体要求和实施时间,在新规则执行前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规定要求办事,以减少自身损失。
  • 美国FTC拟修正纺织品保养标签规则
    纺织品保养标签规则从1971年正式生效,并且已做过几次修改。在先前规则拟定的期间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已经从行业和消费者中搜集了关于保养标签的经济影响及利益方面的意见。基于这些建议,联邦贸易委员会决定保留几项提议的修正案。   试行规则修改的重点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 在ISO 3758:2005(E)中基于对专业湿洗的定义,添加对湿洗的定义。如果服装是可专业湿洗的,那么允许制造商和进口商在标签上附加湿洗的说明。   • 允许制造商使用保养标签符号基于最新的ASTM标准D5489-07“纺织品护理说明用护理符号指南”或2005(E)“纺织品-使用符号的护理标签规则,在标签上使用保养符号,而不是用书面术语提供保养说明。对保养说明选择使用符号的制造商或出口商需表明他们正在使用符号。   • 通过举实例说明使用保养说明的合理依据,比如说某种情况下,需通过测试整个衣服部位后才决定是否应使用保养说明,或者是不需要进行该测试的实例。   • 更新并拓宽“干洗类”的定义,来反映现行方法,并通过实例列表列出新的溶剂,来替代之前的有机溶剂。
  •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罐头分技术委员发布《罐头食品检验规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2《罐头食品检验规则》行业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附件3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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