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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定相关的论坛

  •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Technical Regulation on Ambient Air Quality Index (on trial)( HJ 633—2012 2016-01-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同步实施。2016-01-0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

  •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align=center][b][b][color=#ff000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文件[/color][/b][color=#000000]环办监测19号[/color]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排名技术规定》的通知[/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及变化程度排名工作,结合大气污染管理的新要求,我部制定了《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排名技术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排名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办〔2014〕64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197号)废止。    附件: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排名技术规定[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18年7月20日[/align]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2日印发

  • 【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 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

    最近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该规定提出了地表水(海水除外) 监测数据用于环境质量评价时, 在数据统计、 整合、 补遗和修约等方面的技术规则。 主要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应用, 地方可参照执行。文本详见附件

  • 【分享】水质 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水质 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2999-91 批准日期 0000-00-00实施日期 1991-09-01水质 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2999-91 Water quality sampling—Technical regulation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handling of samples 本标准是水质采样标准第三部分。 本标准参照采用ISO 5667-3:1985《水质——采样——样品保存和管理技术指导》。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水、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等,当所采集的水样瞬时样或混合样不能立即在现场分析,必须送往实验室测试时,本标准所提供的样品保存技术与管理程序是适用的。 2 样品保存 各种水质的水样,从采集到分析这段时间里,由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作用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得进行分析时的样品已不再是采样时的样品,为了使这种变化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必须在采样时对样品加以保护。 2.1 水样变化的原因 2.1.1 生物作用:细菌、藻类及其他生物体的新陈代谢会消耗水样中的某些组分,产生一些新的组分,改变一些组分的性质,生物作用会对样品中待测的一些项目如溶解氧、二氧化碳、含氮化合物、磷及硅等的含量及浓度产生影响。 2.1.2 化学作用:水样各组分间可能发生化学反应,从而改变了某些组分的含量与性质。例如溶解氧或空气中的氧能使二价铁、硫化物等氧化;聚合物可能解聚;单体化合物也有可能聚合。 2.1.3 物理作用:光照、温度、静置或振动,敞露或密封等保存条件及容器材质都会影响水样的性质。如温度升高或强振动会使得一些物质如氧、氰化物及汞等挥发;长期静置会使A1OH3,CaCO3及Mg3PO42等沉淀。某些容器的内壁能不可逆地吸附或吸收一些有机物或金属化合物等。 水样在贮存期内发生变化的程度主要取决于水的类型及水样的化学性质和生物学性质。也取决于保存条件、容器材质、运输及气候变化等因素。 必须强调的是这些变化往往是非常快。常在很短的时间里样品就明显地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在一切情况下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尽快地进行分析。 保护措施在降低变化的程度或减缓变化的速度方面是有作用的,但到目前为止所有的保护措施还不能完全抑制这些变化,而且对于不同类型的水,产生的保护效果也不同,饮用水很易贮存,因其对生物或化学的作用很不敏感,一般的保护措施对地面水和地下水可有效的贮存,但对废水就不同了。采自不同地点或废水性质不同其保存的效果也就不同,如采自城市污水和污水处理厂的水其保存效果不同,采自生化处理厂的废水及未经处理的污水其保存效果也不同。 由于样品中成分性质不同,有的分析项目要求单独取样,有的分析项目要求在现场分析,有些项目的样品能保存较长时间。 由于采样地点和样品成分的不同,迄今为止还没有找到适用于一切场合和情况的绝对准则。 在各种情况下,存储方法应与使用的分析技术相匹配,本标准规定了最通用的适用技术。

  • 关于《地表水总磷现场前处理技术规定(试行)》

    今天看到有人发了个总站的文件,是关于《地表水总磷现场前处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我想问下这个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何时开始执行?是否必须现场进行浊度测定并记录准确数值?因为200NTU还是比较大的,对于目视明显较为清澈的水体能否简化操作只记录小于200NTU?

  • 《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正式发布

    近日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见附件),该规定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作为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的方法依据。欢迎各位下载讨论。

  •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

    关于印发《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与《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总站物字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各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需要,为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总站结合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应用研究”成果,编制完成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和《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意见与建议,以便为制定相关“噪声自动监测”国家标准提供基础资料。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 【分享】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3-2009

    标准编号: HJ 493-2009 标准中文名称: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标准英文名称: Water quality sampling-technical regulation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handing of samples 发布日期: 2009-09-27 实施日期: 2009-11-01 介质属性: 水环境标准 - 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 标准类别: 监测方法与规范 标准性质: 强制性 标准有效性: 现行标准 标准层次: 国家标准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7257]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3-2009.pdf[/url]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5.1日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

    目前在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废气比对,依据分别是HJ75-2017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这两个规范,最近有企业提出疑问,他们咨询当地环保局,环保局人员认为总站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这个技术规定已经失效废止,现在只需要依据HJ75-2017就可以,请问一下,现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有明确说废止了吗?

  • 【转帖】《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13381]《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日报和预报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13383]《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日报和预报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 【708】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中规定,有一项不满足,全部技术分为零分,是否属于差别歧视待遇?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中规定,有一项不满足,全部技术分为零分,是否属于差别歧视待遇?[/font][font=微软雅黑]答:如果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就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font][font=微软雅黑]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项评审因素不合格,全部技术评审因素的得分均为零,个人认为是违法的。[/font][/color][/b]

  • 总站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出报告能否引用,并以此评价呢?

    老兵大哥,咨询一个问题?最近,有个问题有点迷惑。我仔细看了一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里面均没有对总氮的在线比对数据做出规定。我们目前仅有的依据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8月的一个技术规范,其中规定对总氮相对误差不超过+-15%。我想问问,如果我们这么出报告是不是有点牵强呢?环境监测总站的文件仅仅作为技术规范,我们监测系统可以参照执行,如果就因此出具比对不合格报告,是不是没有法律效应?要是企业不服,起诉我们,我觉得极有可能败诉。各位大神怎么看?啰啰嗦嗦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一句话,总站的文件我们出报告,能否以此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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