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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贸措施相关的资讯

  • 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检测 45台秤11台不合格
    按洛阳市政府要求,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10年5月15日至10月31日将对洛阳市62家大型集贸市场内的近6000个摊位近8000台(件)各式计量器具进行检测校准活动。目前,活动已进行了一个多月,集贸市场上的计量器有多少不合格的?   检查发现超过1/10的秤有问题   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衡器室检定员何鸣辉介绍,12日至13日,他们首先对洛阳市区的九都路九都春天农贸市场、行署路农贸市场、武汉路重辉农贸市场、南昌路兴隆菜市场4个集贸市场内各商户正在使用的计量器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不容乐观。   九都路九都春天农贸市场:检测72台,发现8台不合格 行署路农贸市场:检测162台,发现17台不合格 武汉路重辉农贸市场:检测123台,发现6台不合格 南昌路兴隆菜市场:检测45台,发现11台不合格。   “行署路农贸市场一卖猪肉的商户,把其台秤游砣的螺丝拧掉,市民买1000克猪肉至少要少40克。”何鸣辉说。一台计量器刻度值都是由若干个分度值组成,根据国家度量器的使用标准,如果用该计量器度量最大值时上下差3个分度值,这个计量器就是不合格的。举例说,一台最多能度量10公斤的计量器的每个分度值一般为5克,用它度量10公斤的重物时,如果上下误差超过15克,这台计量器即为不合格。   计量器上做手脚,方式五花八门   何鸣辉介绍,商贩在计量器具上做手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不去皮”法:把托盘和商品一起放在电子秤上称量时,盘子的重量被加到商品的重量里。   二、不清零法:故意不清除之前称量过商品的重量数据。   三、不按真实单价输入法:报的是低价格,输入的是高价。   四、惯性冲击力法:将商品重重丢上秤盘,借助惯性冲击力使电子数值显示瞬间加大。   五、障眼法:故意把杂物挡住电子秤显示屏一个角,让市民看不到物品的实际重量。   六、“有利地形”法:首先将电子秤稍微倾斜,将商品放在托盘某个固定的位置——商品在这个位置称出的重量最大。   七、“真假李逵”法:准备两台秤,“特殊”情况下用正规秤,平时用做过手脚的秤。   通过检测后,秤会被贴上合格证   何鸣辉表示,在检测校准活动中,有关部门将对不合格的计量器采取当场没收的措施 检测合格的计量器具,会被贴上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颁发的合格证。市民在农贸市场购物时,要留心商户电子秤上有没有计量部门贴上的合格标志以及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 “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检测标准研制”课题通过验收
    12月21日,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多家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检测标准研制”课题顺利通过验收。该课题通过对超精密直径和形状综合测量、核酸和蛋白质测量、特种设备、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先进技术的研究与标准体系的建立,解决了我国相关领域检测标准制定的技术瓶颈问题,为打破相关贸易技术壁垒、促进我国技术标准整体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据了解,该课题为“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专项“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的战略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应对技术贸易措施,重点开展了对我国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当前比较紧迫和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进行技术和标准研究。分为:超精密直径和形状综合测量标准装置的研究、核酸和蛋白质测量技术标准研究、特种设备标准体系研究及关键技术标准研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关键技术标准研制4个专题。   其中,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长度所承担的超精密直径和形状综合测量标准装置研究专题,掌握了多种超精密仪器制造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制了国内首台超精密直径和形状综合测量标准装置,提出了基于误差分离技术的超精密直径和相关形状评价方法,可实现对回转体类零件的直径、圆柱度等的精密测量,填补了我国在超精密直径和形状综合参数测量的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可为我国高端制造领域提供技术支撑。   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生能环所承担的核酸和蛋白质测量技术标准研究专题,研究建立了蛋白质含量同位素稀释质谱定值、多肽蛋白质分子量质谱定值、基因组纯度表征和转基因水稻含量定值、奶粉核苷酸样品前处理和色谱分离等多项核酸蛋白测量关键技术 研制并申报了胰岛素、马心肌红蛋白、人血管紧张素II、三个水平转基因水稻共6个标准物质 参加了国际物质量咨询委员会组织的6项核酸和蛋白质国际比对 起草了2项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该项目为我国核酸和蛋白质测定技术标准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
  • 技术性贸易措施使我国损失574亿美元 机电仪器居首
    质检总局公布2009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调查结果   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   今年2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2009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的问卷调查。近期揭晓的调查结果显示,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   调查采用了双层复合等比例抽样法,将被调查的出口企业划分为7大行业,从全国随机抽取了2616家出口企业,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企业所属行业、地区、性质、规模、出口国别、贸易损失、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表现形式等角度,分析了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并了解了出口企业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途径、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采取的做法、希望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形式和途径,以及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对政府主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希望。   此次调查共收到有效问卷2566份,回收率达到98.09%。根据调查结果推算,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 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比2008年增加68.9亿美元,占同期出口额的4.78%,比2008年上升1.24个百分点 企业新增成本246.25亿美元,比2008年上升5.53亿美元。   对中国企业出口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5位的是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和澳大利亚,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4.10%、31.18%、16.95%、5.01%和2.85%。   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排在前5位的是机电仪器、玩具家具、木材纸张非金属、农食产品和化矿金属,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8.81%、22.23%、13.38%、10.51%、6.02%。   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省份排在前5位的是山东省、广东省、河南省、江苏省和安徽省,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28.57%、18.40%、17.84%、13.19%和4.15%。   抽样显示,主要贸易伙伴影响我国工业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集中在认证要求、技术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包装及材料要求5个方面 影响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集中在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要求、食品添加剂要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细菌等卫生指标要求,以及加工厂、仓库注册要求5个方面。   抽样还显示,技术性贸易措施继续被认为是继汇率之后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主要障碍,继续受到企业的高度关注,出口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问题上,普遍表现得更为积极、主动。
  • 37项措施 山西省加强塑料污染治理
    日前,山西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塑料污染治理(2022—2023)年度工作要点》(简称《工作要点》),紧扣塑料制品生产、销售流通、使用和回收替代等关键环节,制定37项主要任务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减少塑料污染,要从源头做文章。在产品设计生产环节,《工作要点》提出将严格医疗废物流向管控,打击废弃塑料进口,打击超薄塑料购物袋、超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违规生产行为。同时,鼓励开展可降解塑料研究、塑料污染防治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有序发展。到2022年年底,实现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增加产能20万吨。在塑料流通消费环节,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减少商品过度包装,推动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等领域一次性塑料用品减量使用,大幅减少电商商品在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同时要求公共机构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要点》明确,到2022年底,全省所有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2023年年底,全省设区市集贸市场将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除了源头管控,加强“终端”处理,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也是《工作要点》重点部署的内容。在回收和清运方面,山西省将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融合,提升塑料废弃物回收规范化水平。加强公路、铁路、民航等旅客运输领域塑料废弃物规范收集,完善县、乡镇、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持续推进农膜回收。在再生利用方面,提出要支持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建设,推动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同时加强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防止二次污染。在无害化处置方面,提出要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推动难以再生利用的塑料垃圾能源化利用,实现设区市塑料垃圾基本实现资源化、能源化、零填埋。聚焦河湖水库、旅游景区、农村等重点区域,《工作要点》提出要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力争水域岸线管控空间内塑料垃圾基本清零,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露天塑料垃圾全部清零,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在完善支撑保障体系方面,山西省将于7月启动实施《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并在立项审批、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与塑料污染治理相关项目政策倾斜。同时,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引导公众养成绿色消费习惯,形成塑料污染治理的社会化推进体系,推动全省白色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 我国机电仪器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最严重
    2015年6月29日,质检总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质检总局新闻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李静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2014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调查结果。   2015年2月,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2014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的问卷调查。调查采用了双层复合不等比例抽样法,依据HS编码,将被调查的出口企业划分为七大产品类别(农食产品类、机电仪器类、化矿金属类、纺织鞋帽类、橡塑皮革类、玩具家具类、木材纸张非金属类),从全国随机抽取了3146家出口企业,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企业所属行业、地区、性质、规模、出口国别、贸易损失、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表现形式等方面调查分析了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并了解了出口企业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途径、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采取的做法、希望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形式和途径以及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对政府主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期望等。   此次调查共收到有效问卷3134份,回收率达到99.6%。根据调查结果推算,2014年有36.1%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 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755.2亿美元,比2013年增加93.2亿美元,占同期出口额的3.2%,比2013年上升0.2个百分点 企业新增成本222.2亿美元,比2013年下降20.3亿美元。   对中国企业出口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五位的是欧盟、美国、东盟、拉美、日本,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2.8%、29.9%、8.1%、4.9%和4.6%。   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产品类别排在前五位的是机电仪器、化矿金属、纺织鞋帽、玩具家具、橡塑皮革,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41.3%、20.4%、9.6%、8.2%、7.2%。   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省份排在前五位的是广东、浙江、山东、天津、江苏,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1.4%、15.6%、13.9%、8.7%和6.1%。   抽样显示,主要贸易伙伴影响我国工业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集中在认证要求、技术标准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包装及材料要求、工业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等五个方面 影响农产品(19.40, -2.15, -9.98%)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集中在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要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微生物指标要求、加工厂和仓库注册要求以及食品标签要求等五个方面。   抽样还显示,技术性贸易措施被认为是继汇率之后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主要障碍,继续受到企业的高度关注,出口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问题上普遍表现得更为积极、主动,&ldquo 加强管理、自主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rdquo 成为企业在遇到国外技术措施或技术要求限制时的首选做法。   下一步,质检总局将继续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收集和分析工作,重点开展对欧盟、美国等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国别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积极推动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推动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发挥重要作用,帮助企业更有效的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
  • 两大“国字头”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双双落户宁波
    p   1月23日,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暨国家质检总局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法中心)、宁波检验检疫局、宁海县人民政府、慈溪市人民政府以及宁海县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宁波市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在宁波分别签署共建宁海文具、慈溪童车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的合作协议并举行基地授牌仪式。这标志着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宁海文具及慈溪童车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两大评议基地将正式落户宁波。质检总局标法中心主任石宝祥、宁波检验检疫局局长卢厚林、宁海县副县长王鸿飞、慈溪市副市长周阳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等出席协议签署和授牌仪式。 /p p   仪式上,质检总局标法中心主任石宝祥指出,当前全球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逆全球化抬头,多国贸易保护措施加剧。2016年我国出口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导致的直接损失额达3265.6亿元,宁波企业的直接损失额达到43.1亿元。实践表明,在产业聚集地合作共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建设一批研究评议基地,建立统一的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信息和技术服务平台”要求,推动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与地方特色产业有效衔接和精准发力的重要抓手。 /p p   按照协议要求,质检总局标法中心、宁波检验检疫局及各基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将加强合作,整合资源,共同建设研究评议基地。通过开展WTO其他成员有关文具、童车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产品的信息跟踪、通报评议、研究应对,搭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快速反应机制,服务宁波乃至全国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优质、安全的宁波出口文具、童车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产品保驾护航。 /p p   宁波检验检疫局局长卢厚林表示,两大研究评议基地落成后,将充分发挥宁海文具和慈溪童车、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产业集聚优势,汇聚政府、检验检疫、协会和企业多方资源力量,加强对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评议、交涉和应对,全方位帮扶企业破解国外技术壁垒,同时也将借助基地建设和研究评议工作促进宁波文具、童车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等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p p   据介绍,技术性贸易措施作为一种更加隐蔽、灵活的贸易保护手段,被各国普遍应用,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仅次于汇率的重要障碍,对中国出口产业发展造成极大挑战。2017年全球共有93个国家或地区发布TBT/SPS通报4067项,同比增长5.23%,其中多项措施涉及文具、童车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等儿童用品。而宁波素有“中国文具之都”和“中国童车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之都”的美誉,拥有“得力”、“贝发”等文具自主名牌以及“妈咪宝”、“宝贝第一”等诸多童车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自主名牌,产量已分别占到全国的四分之一,在全球市场也占有相当大份额。研究评议基地的落户将帮助宁波企业代表全国相关产业在家门口发出“中国声音”,更好地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同时,通过消化、吸收和应用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中的先进理念、先进技术,将对相关产业提升质量水平,开拓国际市场,加快产业升级起到积极作用。 /p p br/ /p
  • 日韩贸易战“开打”?日本宣布限制对韩半导体原材料出口等数项措施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日本经济产业省7月1日宣布了数项针对韩国的贸易限制措施,一方面是将对数个对韩出口的半导体原材料实施限制,另外还开始就是否将韩国从“出口贸易管制白名单”中剔除开展公众意见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具体来看,从7月4日起,日本企业在向韩国出口Fluorine Polyimide(氟聚酰亚胺)和半导体制作时要用的Resist(光刻胶)和Eatching Gas(高纯度半导体用氟化氢)三种原材料或相关技术时,必须每单单独申请许可,而此前可以获得成批出口的许可。据悉,前一种原材料用于生产OLED显示零部件,后两种用于生产半导体。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上述新限制对于韩国的相关制造商来说,打击是巨大的,因为日本在这些原材料供应端几乎是一大独家。据日本《产经新闻》,前两种原材料全球9成的生产来自于日本,第三种也达到了7成。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除了上述出口品遭新限制外,未来范围还可能进一步扩大,经济产业省宣布,从7月1日起将开展对于否将韩国从“出口贸易管制白名单”中剔除的公众意见征求程序,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规定在“白名单”上的国家均为安保层面的友好国家,享受一定的出口管制优惠。那么如今开始开展剔除韩国的讨论,即意味着未来日本将可能限制对韩国出口军事及安全相关领域的技术和产品。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高举的贸易“大棒”背后是两国的历史积怨,有关推出限制背后的原因,日本经济产业省称,日韩的信任关系包括出口管制规则在内已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日方因此不得不作出改变。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针对日方的新措施,据韩联社报道,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成允模称,日本今天宣布采取限制对韩出口的措施是针对韩国大法院判处韩籍二战劳工对日索赔胜诉的经济报复措施,将就此诉诸WTO。 br/ /p p br/ /p
  • 贸易磋商中方回应 116项科学仪器加税新措施暂“归零”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019年12月15日,为落实12月13日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1214/518928.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中美贸易磋商的友好结果 /span /a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最新公告,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116项科学仪器的最新加税措施将暂停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本次最新被暂停的加税措施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其中对附件2第一部分所列749个税目商品、第二部分所列163个税目商品,暂不加征10%的关税。附件2第三部分所列634个税目商品、第四部分所列1815个税目商品,暂不加征5%的关税。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公告仅仅是暂停实施加税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另外,根据公告,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三个公告中所涉及的商品,也将延续此前政策,继续暂停征收加征关税。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被中方最新暂停加税的仪器设备明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中方暂停加征10%关税的14科学仪器清单(12月15日公布) /span /p p   533 84196011 制氧量≥150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 /p p   617 84742020 球磨式破碎及磨粉机器 /p p   732 90221200 X射线断层检查仪 /p p   733 90222910 γ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 /p p   734 90283011 单相感应式电度表 /p p   735 90283012 三相感应式电度表 /p p   736 90283019 其他电度表 /p p   737 90289090 非工业用计量仪表的零件、附件 /p p   901 90229010 X射线影像增强器 /p p   902 90303900 检测电压、电流、电阻或功率的其他仪器及装置,带记录装置 /p p   903 90318020 坐标测量仪 /p p   904 90318031 超声波探伤检测仪 /p p   905 90318032 磁粉探伤检测仪 /p p   906 90318033 涡流探伤检测仪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中方暂停加征5%关税的102项科学仪器清单(12月15日公布) /span /p p   1316 73259100 可锻性铸铁及铸钢研磨机的研磨球 /p p   1344 84131900 其他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的泵 /p p   1345 84135031 往复式柱塞泵 /p p   1346 84136040 螺杆回转泵 /p p   1347 84137010 转速≥10000转/分离心泵 /p p   1348 84137099 其他离心泵 /p p   1349 84139100 液体泵用零件 /p p   1351 84148040 空气及其他气体压缩机 /p p   1352 84149019 其他用于制冷设备的压缩机零件 /p p   1353 84183029 制冷温度& gt -40℃,容积≤500L柜式冷冻箱 /p p   1354 84184021 制冷温度& gt -40℃,容积500-900L立式冷冻箱 /p p   1355 84184029 制冷温度& gt -40℃,容积≤500L立式冷冻箱 /p p   1356 84186990 其他制冷设备 /p p   1413 85094090 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 /p p   1443 85392190 其他卤钨灯 /p p   1444 85392999 税目8539中其他未列名的白炽灯泡 /p p   1491 9022191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p p   1492 90248000 测试其他材料的机器及器具 /p p   1493 90261000 测量、检验液体流量或液位的仪器及装置 /p p   1495 90262090 其他测量、检验压力的仪器及装置 /p p   1496 90268010 测量气体流量的仪器及装置 /p p   1497 90269000 检测液体或气体变化量的仪器及装置的零件、附件 /p p   1498 90271000 气体或烟雾分析仪 /p p   1501 90318090 其他未列名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 /p p   2193 69091100 实验室、化学或其他技术用陶瓷器 /p p   2194 69091200 莫氏硬度为9或以上的实验室、化学或其他技术用品 /p p   2195 69091900 其他实验室、化学或其他技术用陶器 /p p   2223 70140010 光学仪器用光学元件毛坯 /p p   2564 84181010 容积& gt 500L冷藏-冷冻组合机 /p p   2565 84181020 200L& lt 容积≤500L冷藏-冷冻组合机 /p p   2566 84181030 容积≤200L冷藏-冷冻组合机 /p p   2570 84183010 制冷温度≤-40℃,容积≤800L柜式冷冻箱 /p p   2571 84183021 制冷温度& gt -40℃,容积500-800L柜式冷冻箱 /p p   2572 84185000 其他装有冷藏或冷冻装置的其他设备 /p p   2573 84186120 压缩式热泵,税目8415空调用除外 /p p   2574 84186190 其他热泵,税目8415空调用除外 /p p   2575 84186920 其他制冷机组 /p p   2576 84189100 冷藏或冷冻设备用特制家具零件 /p p   2577 84189910 制冷机组及热泵用零件 /p p   2578 84189991 制冷温度≤-40℃冷冻设备零件 /p p   2579 84189992 制冷温度& gt -40℃,容积& gt 500L的制冷设备零件 /p p   2580 84189999 税目8418其他制冷设备用零件 /p p   2581 84193200 木材、纸浆、纸或纸板干燥器 /p p   2582 84193990 其他用途的干燥器 /p p   2583 84194090 其他蒸馏或精馏设备 /p p   2584 84195000 热交换装置 /p p   2585 84196019 制氧量& lt 150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 /p p   2586 84196090 其他液化空气或其他气体的机器 /p p   2591 84211910 脱水机 /p p   2597 84222000 瓶子及其他容器的洗涤或干燥机器 /p p   2606 84233090 其他恒定秤、物料定量装料秤 /p p   2607 84238110 最大称量≤30kg的计价秤 /p p   2608 84238120 最大称量≤30kg的弹簧秤 /p p   2609 84238190 最大称量≤30kg的其他衡器 /p p   2610 84238210 30kg& lt 最大称量≤5000kg的地中衡 /p p   2611 84238290 30kg& lt 最大称量≤5000kg的其他衡器 /p p   2612 84238930 其他吊秤 /p p   2613 84238990 其他衡器 /p p   2614 84239000 衡器用的各种砝码、秤砣及其零件 /p p   3008 85392110 科研、医疗专用卤钨灯 /p p   3013 85393110 科研、医疗专用的热阴极荧光灯 /p p   3014 85393191 紧凑型荧光灯 /p p   3015 85393199 其他热阴极荧光灯 /p p   3016 85393230 钠蒸气灯 /p p   3017 85393290 金属卤化物灯 /p p   3018 85393910 科研、医疗专用的其他放电灯管 /p p   3019 85394100 弧光灯 /p p   3020 85395000 发光二极管(LED)灯泡(管) /p p   3025 85408100 接收管或放大管 /p p   3027 85409190 其他阴极射线管用的零件 /p p   3157 90022090 其他光学仪器或装置滤色镜 /p p   3159 90029090 其他光学仪器用未列名光学元件 /p p   3179 90139020 子目9013.8030所列仪器及器具用零件、附件 /p p   3180 90139090 税目9013所列其他仪器及器具的零件、附件 /p p   3184 90151000 测距仪 /p p   3185 90152000 经纬仪及视距仪 /p p   3187 90158000 其他大地测量仪器及装置 /p p   3188 90159000 税目9015所列仪器及装置的零件、附件 /p p   3189 90181299 其他超声扫描装置 /p p   3190 90181310 核磁共振成像成套装置 /p p   3191 90181390 核磁共振成像成套装置零件 /p p   3193 90182000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p p   3205 90221920 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 /p p   3206 90221990 其他非医疗用的X射线应用设备 /p p   3209 90223000 X射线管 /p p   3211 90230090 其他专供示范(例如,教学或展览)而无其他用途的仪器、装置及模型 /p p   3212 90241010 电子万能试验机 /p p   3213 90241020 硬度计 /p p   3214 90241090 测试金属材料的其他机器及器具 /p p   3215 90249000 测试各种材料性能的机器及器具的零件、附件 /p p   3216 90251910 非液体的工业用温度计及高温计 /p p   3217 90251990 非液体的非工业用温度计、高温计 /p p   3218 90259000 税目9025所列仪器及装置的零件、附件 /p p   3219 90272011 气相色谱仪 /p p   3220 90272012 液相色谱仪 /p p   3221 90272019 其他色谱仪 /p p   3237 90309000 税目9030所列仪器及装置的零件、附件 /p p   3238 90311000 机械零件平衡试验机 /p p   3239 90312000 试验台 /p p   3241 90318039 其他无损探伤检测仪器 /p p   3242 90322000 恒压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243 90328100 液压或气压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更多中美贸易摩擦及磋商详情请点击进入下方专题了解: /span /strong /span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tradewar" target=" _self"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8691093b-e8b3-4a9a-a005-bd4f3bac7e3a.jpg" title=" 贸易磋商中方回应 116项科学仪器加税新措施暂“归零”.1.jpg" alt=" 贸易磋商中方回应 116项科学仪器加税新措施暂“归零”.1.jpg" / /a /p
  • CNAS发布服务质量强国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十项措施
    第十六个世界认可日的国内主题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建设质量强国 促进全球贸易”。6月9日,在第十六个世界认可日主题活动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主任兼秘书长,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张朝华发布“认可服务质量强国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措施。   十项措施聚焦一带一路、食品安全、绿色发展、新兴智能、质量提升五个领域。一是围绕国际互认领域,积极对接国际先进技术、规则、标准,探讨加入国际认可组织新增互认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二是围绕国际贸易领域,加强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跟踪、研判和应对,提供更广泛地国际市场准入;三是围绕一带一路领域,积极为沿线经贸投资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四是围绕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食品安全领域,加强认可管理,深化认可信任传递机制,提高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五是围绕“双碳”领域,丰富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制度供给;六是围绕环境、能源、低碳、有机、绿色产品、温室气体、森林、能源之星、光伏、风电、新能源汽车、环境检测、EPA复合木制品领域,加快构建节能环保认可体系,促进供应链提升价值。七是围绕供应链安全、资产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电子商务、服务业、物流安全、商品检验、校准领域,深化技术研究,提供高质量认可服务;八是围绕物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领域,为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发展提供认可支持。九是围绕质量基础设施领域,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开展下沉式认可服务可行性研究,通过细化需求、优化服务,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集成效能;十是对标国际先进标准,促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为政府监管和贸易各方提供信任证明。   认可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促进贸易便利化手段。CNAS一直以传递信任、服务发展为使命,为改善质量供给、提振消费信任、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3年5月底,CNAS 累计认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1.6万余家,包括认证机构245家,检测机构15275家,检验机构873家,审定与核查机构8家。很多是行业龙头检验检测机构和大型集团,涉及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签署了15项国际多边互认协议,协议范围覆盖116个国家/经济体,占全球经济总量的96%以上。
  • 【中美贸易战】中方反制措施为何选择打击药品和高端医疗成像设备?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255, 255) background-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不可不知的中美贸易战背景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美 /strong strong 国总统特朗普 /strong /span 于 strong 2018年3月22日 /strong 签署备忘录,宣布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指示美国贸易代表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征收关税,以“惩罚中国偷窃美国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涉及商品总计估达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600亿美元 /span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 /span 中国商务部其后作出反制措施向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128种 /span /strong 美国进口商品征税,其中包括美国向中国出口最多的货品大豆。中美双方曾一度于2018年5月达成暂停贸易战的共识,并发表联合声明寻求和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2018年7月6日 /strong ,美国宣布开始对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340亿美元 /strong /span 中国产品加征25%的关税,挑起迄今为止全球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贸易战。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代表高新科技的科学仪器行业屡受牵连,人心惶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2019年5月9日 /strong ,美国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2000亿美元 /span /strong 清单商品加征的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 /strong /span 。美方上述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升级,违背中美双方关于通过磋商解决贸易分歧的共识,损害双方利益,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中方对此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2019年5月13日 /strong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已实施加征关税的600亿美元清单美国商品中的部分,提高加征关税税率,分别实施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25%、20%或10% /strong /span 加征关税。对之前加征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5% /strong /span 关税的税目商品,仍继续加征5%关税。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X1.png" style="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X1.pn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ea09f9ab-d3f7-40e4-ac1a-0f6f1fd3217d.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strong 附件下载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 nbsp /span a style=" font-size: 14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P020190513719203602248.pdf"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1.对美实施加征25%关税商品清单.pdf /span /a br/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 nbsp /span a style=" font-size: 14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P020190513719204287788.pdf"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2.对美实施加征20%关税商品清单.pdf /span /a br/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 nbsp /span a style=" font-size: 14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P020190513719204715521.pdf"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3.对美实施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pdf /span /a br/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style=" font-size: 14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P020190513719205123756.pdf" target=" _blank" & nbsp 4.对美实施加征5%关税商品清单.pdf /a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255, 255) background-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多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被征加关税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据悉,本次中方对美进口商品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加征25%关税的商品共2493个 /span /strong :包括重组人胰岛素及其盐、其他胰岛素及其盐、其他多肽激素、蛋白激素、糖蛋白激素及其衍生物和类似结构物、其他皮质(甾)激素的卤化衍生物、其他皮质甾类激素的卤化衍生物、前列腺素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根据财政部官网附件显示,有不少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医疗器械产品 /span /strong 也出现在本次征加关税名单,包括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听力计、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X 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点击了解更多相关仪器)、可直接读数的液体温度计等共计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1078个 /strong /span 商品加征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20%关税 /strong /span ;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内窥镜、氧气治疗器等治疗用呼吸器具、外科或兽医用家具及零件等共计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974个 /strong /span 商品加征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10%关税 /strong /span ;心电图记录仪、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其他超声扫描装置、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list/sort/130.s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i 核磁共振成像成套装置零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进入成像专场了解更多) /strong /span /i /span /a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透热疗法设备、输血设备、麻醉设备、宫内节育器等共计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662项 /strong /span 加征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关税5% /strong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255, 255) background-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近年中美医药、医疗器械进出口情况一览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根据财新智库莫尼塔研究最新行业报告,海关数据显示, strong 在医药方面 /strong ,2017年我国医药产品 strong 出口额共计543.52亿美元 /strong ,出口第一大国为美国, strong 共计98.18亿美元 /strong ,占比18%。医药类产品进口额558.77亿美元,同比增长16.34%,进口医药产品最多的为西成药,进口额171.57亿美元,增幅21.66% 医院诊断与治疗设备进口146.31亿美元,同比增长9.60%。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在医疗器械方面 /strong ,2017年我国医疗器械出口总额达217.03亿美元,同比上涨5.84%,对美出口额为51.05亿美元,主要以中低端医疗器械为主,以按摩保健器具、医用耗材敷料为主的前十大出口产品占据我医疗器械出口总额的44.5%。医疗器械进口方面,以高端产品为主,包括 strong 核磁共振、CT /strong 。而2018年11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能源局五大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如进口MRI、CT等多类医疗设备及其配件免关税和增值税,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1210/476823.s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i 详情请点击《政策:中国对进口MRI、CT等多类医疗设备及其配件免关税和增值税》。 /i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255, 255) background-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贸易战是把“双刃剑”---对医药行业的限制与利好并存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据该报告指出, strong 制剂出口方面 /strong ,中国对美国的制剂出口,总体量小,关税税率的提升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出口的制剂品种的利润空间,影响的严重程度跟企业在美国的销售模式息息相关。同时,原料药出口企业出口美国业务占比较高,但这类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一定成本转嫁能力,影响有限,但CMO/CRO企业由于与美国合作可能较多,属于订单制,可能会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受到一定影响。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在医疗设备方面 /strong ,我国器械出口主要以低端设备、一次性耗材为主,美国对内征税主要涉及高端产品,因此对国内器械出口影响不大;对美进口设备主要以高端产品为主,国内上市企业在部分高端器械领域已经开始进口替代,进口器械关税的加征对这部分公司来说,将带来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一定的利好。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font-size: 14px " (部分文字数据源:E药汇合,中国海关,莫尼塔研究)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font-size: 14px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文末1.pn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ef2448e3-633d-41ed-b2e8-1f5b1eff2fe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文末2.pn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cf1e1d6d-5a2d-44e4-8fde-e4c2219cc34c.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br/ /p
  • 我国重要食品安全技术措施研究通过验收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承担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食品安全关键技术”重大项目“重要食品安全技术措施研究”课题通过专家组验收。   该课题的研究成果为我国保证重要食品安全提供了技术上的新措施,主要体现在:建立了食品安全技术措施信息系统,为各方了解国外食品安全法规动态信息、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了信息渠道 针对我国大宗进出口的农产品大豆和茶叶,研究提出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建议值,为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建立我国贸易技术措施提供了依据 提出的食品安全合格评定的关键解决方案和食品检测实验室能力判定方法以及能力验证统计方法,规范了食品安全检测非标方法确认的程序和要求,保证了食品安全检测及风险评估数据的有效性。
  • 欧盟或即将出台多个法规和措施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一季度外贸出口出现明显下滑趋势。在国外需求严重萎缩的情况下,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进一步抬高了国内电子电气产品出口欧盟的门槛,值得相关企业关注。   据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介绍,今年上半年,欧盟已经或即将出台多个法规和措施,对相关产品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一是对绿色“双指令”(RoHS和WEEE指令)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率,将医疗器械及监视和控制设备纳入RoHS指令管辖范围,并要求符合RoHS指令的产品统一加贴CE标志。二是发布了关于耗能产品生态设计(EuP)指令的多个实施措施,包括外部电源、数字机顶盒、荧光灯、节能灯、循环设备、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对上述产品的能耗以及相关性能指标提出了严格要求。三是拟在6月底前正式公布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REACH法规首批7种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此外,今后两年之内,欧盟EuP指令还将包括LED灯、计算机、网络及存储设备、家用电器、影像设备、冷冻设备、用水设备等在内的近40个实施措施。   以欧盟今年1月7日生效的《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模式电能消耗的生态设计要求》为例,据估算,相关产品要达到第一阶段的1~2W待机功耗,企业生产每件产品需增加约5元成本,而要达到第二阶段的0.5~1W功耗,每件产品需增加成本约10元。以我国每年出口欧盟该类产品5亿台计算,第一阶段需要增加25亿元成本,而第二阶段需增加50亿元成本,其数目相当惊人。更为迫切的是,为满足EuP指令要求,需要改进产品设计方法和生产工艺,必须重新取得产品认证。   深圳市标准院已通过市场准入平台网站发出预警,提醒企业高度重视上述环保壁垒的影响,并建议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应对工作的宏观指导,强化对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扎实做好应对工作。
  • 质检总局出台十项措施支持东兴试验区建设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出台《关于支持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从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升检验检疫服务和保障能力等6个方面提出10项具体措施,支持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   这10项措施具体为: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优化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支持边境扩大对外开放,支持边民互市贸易转型升级,支持东兴构建国际交通枢纽,支持东兴物流、商贸、会展业发展,支持临港工业、海洋产业和出口加工等产业发展,支持特色旅游业发展,支持东兴发展绿色产业,防范疫病疫情传入、加强检验检疫机构和能力建设。   据悉,近年来,广西检验检疫局深入贯彻国务院促外贸保增长部署,积极采取措施支持推进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该局局长卢厚林表示,广西检验检疫局将进一步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研究细化各项措施,全力支持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
  • 油品实验室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
    油品实验室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 油品实验室与一般的化学实验室不同,操作人员长期接触大量的油液样品和化学试剂,且绝大多数具有有毒、易燃易爆的特点,操作稍有不当都有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等事故的可能。规范管理油品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结合油品实验室的特点,避免事故发生。 油品实验室的特点 1 油品检验专业性强    油品实验室和化学专业实验室不同,它涵盖了理化性能检验和油液状态监控两大部分,因此使用的各类易燃易爆气体和试剂也比较多,存在的安全隐患也相对较复杂。 2 分析项目多    目前油品实验室包括水分、粘度、密度、水分离性、闪点、酸值、倾点、凝点、污染度、元素分析等多项检测,所使用的仪器品种多样,其中水分就包括蒸馏法和微量水分测定两类。 3 有害气体多    油品的闪点、水分(蒸馏法)在检测过程中易产生较多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度等检测项目要接触石油醚等试剂,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 油品实验室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及防护措施    油品实验室经常遇到的有三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和腐蚀品。    油品实验室在进行各种分析时要用到一些气体,如氢气、氮气、氧气、乙炔等。绝大多数实验室使用气体钢瓶来满足分析的需要,气体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安全因素,只有安全规范的使用气体钢瓶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山东盛泰仪器有限公司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易燃、易爆。目前油品实验室常用的是开口闪点测定仪的液化气瓶和污染度测试仪的压缩空气。    防护措施:    液化气瓶必须直立固定,必须远离热源和火源,不得处于烈日暴晒下;搬运时应盖上钢瓶帽轻拿轻放,防止因为意外摔掷、敲击、滚滑或剧烈震动,避免撞击引起爆炸。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否则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气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尽,可燃气体应保留0.2MPa—0.3MPa,气瓶应定期检验,防止漏气。 2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到明火即可燃烧。油品实验室常用的易燃液体有乙醇、石油醚、溶剂汽油等。    防护措施:   山东盛泰仪器有限公司  所有易燃气体应贮存于低温通风处,储存温度不能高于25℃,远离火种、热源、避光保存;不能与氧化剂共同储存;禁止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工具开启瓶盖。    当空气中浓度超标时,需要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罩,操作时需佩戴专用防护眼镜;用手接触时,需佩戴乳胶手套。 3 腐蚀品    腐蚀品包括液态和固体,油品实验室常用的腐蚀品有盐酸和氢氧化钠。    防护措施:    盐酸气体对眼和皮肤黏膜都有刺激,因此需在通风橱内完成操作。如吸入盐酸气体可吸入少量的酒精和的混合蒸汽以解毒。    酸值测定仪的中和液中含有氢氧化钠,易造成灼伤。如不慎接触,应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稀释的醋酸冲洗再用水冲洗。如眼睛受到化学烧伤,立即以洗瓶水流冲洗(不要让水流直射眼球,也不要揉眼)。水洗后,如为碱灼伤,再用2%硼酸淋洗。 气体钢瓶的使用注意事项   (1)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钢瓶,如乙炔等,应在储存期限内使用。    (2)气瓶着火时,应向钢瓶浇洒大量冷水,或将气瓶投入水中使之冷却。    (3)气瓶必须定期检验。贮存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贮存惰性气体的    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贮存腐蚀性气体的钢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 给力:国务院七措施加强“地沟油”治理
    p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就构建“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作出安排部署。 br/ /p p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地沟油”整治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违法犯罪仍时有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地沟油”综合治理作为当前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着力在强化源头防范和监管执法、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下功夫,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地沟油”违法犯罪的土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无安全之忧。 /p p   《意见》聚焦“地沟油”综合治理,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要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有条件的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 不具备条件的,委托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p p   二是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引导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p p   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和技术手段。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研究推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 /p p   四是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p p   五是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p p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大督查力度,落实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trong  附件: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办发〔2017〕30号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源头治理,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但“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p p    strong 一、高度重视“地沟油”治理工作 /strong /p p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既要从严监管执法,加强源头治理,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 也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把“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突破。(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strong /p p   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 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p p    strong 三、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 /strong /p p   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负责)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负责)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p p    strong 四、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strong /p p   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指导地方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负责)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试点在居民家庭厨房开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理。(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抓紧研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加快制定“地沟油”的科学鉴定方法。(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合理布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strong 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strong /p p   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监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制假售假网站依法进行处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strong 六、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 /strong /p p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 /p p    strong 七、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strong /p p   各地区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力度,落实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4月15日 /p p br/ /p
  • 重磅!日本正式出台半导体制造设备出口管制措施,商务部回应
    据商务部5月23日消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日本正式出台半导体制造设备出口管制措施事答记者问。有记者问:5月23日,日本政府正式出台半导体制造设备出口管制措施。中方对此有何评论?答:我们注意到,日本政府正式出台针对23种半导体制造设备的出口管制措施,这是对出口管制措施的滥用,是对自由贸易和国际经贸规则的严重背离,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在日方措施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中国产业界纷纷向日本政府提交评论意见,多家行业协会公开发表声明反对日方举措,一些日本行业团体和企业也以各种方式表达了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但令人遗憾的是,日方公布的措施未回应业界合理诉求,将严重损害中日两国企业利益,严重损害中日经贸合作关系,破坏全球半导体产业格局,冲击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稳定。日方应从维护国际经贸规则及中日经贸合作出发,立即纠正错误做法,避免有关举措阻碍两国半导体行业正常合作和发展,切实维护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中方将保留采取措施的权利,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了解,在今年3月31日,日本政府宣布,为防止半导体技术外流,将23类半导体生产相关设备新增为出口管控对象。23类对象设备的出口限制地为全球,基于当下美国对华愈发严重的管控形势,日本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大陆)的出口手续将会更加复杂。4月8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半导体是高度全球化的产业,经过数十年发展,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产业格局,这是市场规律和企业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国家频频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出口管制措施,持续加强对华半导体等产业打压,搞物项断供、技术封锁,人为割裂全球半导体市场,严重背离自由贸易原则和多边贸易规则,严重违反世贸组织规定的基本义务,严重冲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中国已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日方拟议的有关措施,本质上是在个别国家胁迫下对华实施的加害行为,不仅损害中国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也会让日本企业蒙受损失,损人害己,也损害全球供应链的稳定。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半导体市场,也是日本半导体制造设备的最大出口目的地,两国业界长期形成了产业链上下游紧密融合关系。当前,日方相关措施正在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我们希望日方听取理性声音,从维护规则、自身及中日双边利益出发,及时纠正错误做法,推动中日两国经贸关系健康发展,与各方一道共同维护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如日方执意人为阻碍中日半导体产业合作,中方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7大方面28项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称《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下称负责人)就《政策措施》答记者问中表示,《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中医药工作经验,针对当前中医药发展出现的薄弱环节和改革难点,聚焦破解中医药发展面临的具体问题,全面加大对中医药的政策支持力度和投入力度。《政策措施》提出7个方面28条政策,包括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等。以下为《政策措施》原文: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中医药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医药全面参与疫情防控救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中医药仍然一定程度存在高质量供给不够、人才总量不足、创新体系不完善、发展特色不突出等问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部署,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认真总结中医药防治新冠肺炎经验做法,破解存在的问题,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和比较优势,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为此,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  (一)提高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后西的中医药类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疫病课程。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选拔培养。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并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加强“双一流”建设对中医药院校和学科的支持。布局建设100个左右中医药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推进高职中医药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强化高校附属医院中医临床教学职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增加多层次的师承教育项目,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长期坚持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绩效工资分配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医师适当倾斜。在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按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考试科目。(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院士评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工程院、中科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  (四)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加快推进中药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提升中药注册申请技术指导水平和注册服务能力,强化部门横向联动,建立科技、医疗、中医药等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中药新药进入快速审评审批通道的有效机制。以中医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统筹内外部技术评估力量,探索授予第三方中医药研究平台专业资质、承担国家级中医药技术评估工作。增加第三方中药新药注册检验机构数量。(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完善中药分类注册管理。尊重中药研发规律,完善中药注册分类和申报要求。优化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同名同方药等,研究依法依规实施豁免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部分临床试验的管理机制。充分利用数据科学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中药真实世界研究证据体系。优化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册审批。完善中药新药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技术研究指导原则体系。(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三、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  (六)保障落实政府投入。各级政府作为公立中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政府投入政策。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多方增加社会投入。鼓励有条件、有实力、有意愿的地方先行一步,灵活运用地方规划、用地、价格、保险、融资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投入,提高中医临床竞争力,打造中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强融资渠道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鼓励各级政府依法合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中医药特色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九)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等逐步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宜中则中、宜西则西”,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鼓励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内部开展中西医协作。将中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对医院临床医师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轮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中医药系统人员第一时间全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国家中医药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理论技术方法和相关现代医学技术培训。探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中医药部门和专家队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在高职临床医学专业中开设中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加强临床医学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药科室建设,逐步增加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内容。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实施西医学习中医重大专项,用10—15年时间,培养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开展中西医结合学科(专科)建设。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中西医联合攻关。逐步建立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评价标准,遴选形成优势病种目录。开展试点示范,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10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  (十三)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依托现有资源和资金渠道,用5—10年时间,评选表彰300名左右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培育500名左右岐黄学者、3000名左右中医药优秀人才、10万名左右中医药骨干人才,强化地方、机构培养责任,建立人才培养经费的中央、地方、机构分担机制。开展中医药卓越师资培养,重点加强中医基础、经典、临床师资培训。加强高校附属医院、中医规范化培训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中医基础类、经典类、疫病防治类和中药炮制类、鉴定类高水平学科。开展基层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省、委(局)共建一批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方向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加快打造中医临床能力强、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功能布局优化的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推动省域、市域优质中医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建设优势病种特色鲜明的中医医院和科室。依托高水平中医医院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打造一批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加强中医医院感染科、肺病科、发热门诊、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重症监护室等建设。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旗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有序推动中医重点领域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围绕中医理论、中药资源、中药创新、中医药疗效评价等重点领域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服务于中医药技术装备发展和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聚焦中医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等建设10—20个中医类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一批服务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医药科研支撑平台。(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科院负责)  (十六)实施名医堂工程。以优势中医医疗机构和团队为依托,建立一批名医堂执业平台。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岐黄学者等名医团队入驻名医堂的,实行创业扶持、品牌保护、自主执业、自主运营、自主培养、自负盈亏综合政策,打造一批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中医机构。鼓励和支持有经验的社会力量兴办连锁经营的名医堂,突出特色和品牌,打造一流就医环境,提供一流中医药服务。(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实施中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依托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医医院以及中药创新企业,建设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解决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制定一批中医特色诊疗方案,转化形成一批中医药先进装备、中药新药。支持中医医院与企业、科研机构、学校加强协作、共享资源,促进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应用。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中医药临床效果搜集和客观评价。(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八)实施道地中药材提升工程。加强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生产基地建设。制定中药材采收、产地初加工、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鼓励发展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推动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培育一批符合中药材现代化物流体系标准的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引导医疗机构、制药企业、中药饮片厂采购有质量保证、可溯源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标准化项目。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促进快速检测装备研发和技术创新,建设第三方检测平台。(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九)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改革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加快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发展政策举措、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提升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造3—5个中医药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负责)  (二十)实施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制定“十四五”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方式,与有合作潜力和意愿的国家共同建设一批友好中医医院、中医药产业园。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为来华接受中医药服务人员提供签证便利。协调制定国际传统医药标准和监管规则,支持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六、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二十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开展调价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调整价格,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分级定价政策,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二)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确定目录甲乙分类。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中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建立保险公司与中医药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医药服务和费用监管。(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三)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在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总量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基本医疗费用保持平稳的基础上,支持其提供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非基本医疗服务。探索有条件的地方对完成公益性服务绩效好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放宽特需医疗服务比例限制,允许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设立国际医疗部,自主决定国际医疗的服务量、项目、价格,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银保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七、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中医药领域专利审查质量,推进中药技术国际专利申请。完善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适宜性保密,提升保密内容商业价值,加强国际保护。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做好道地药材标志保护和运用。探索将具有独特炮制方法的中药饮片纳入中药品种保护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二十五)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国家中医药科技研发工作,加强中医药科研方法学、疗效评价、伦理审查等研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医药科技专项,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统筹实施。加强中医药科技活动规律研究,推进中医药科技评价体系建设。(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切实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中增设中医药专项。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支持改善一批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持续开展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及优质产品。(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文物局负责)  (二十七)提高中医药法治化水平。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强中药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中药审评和监管现代化水平。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将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二十八)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工作全局中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一体考核中医药工作,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中西医结合,全面落实中医药参与健康中国行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向中医药倾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中医药标准制定、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应急救治、文化宣传等工作力度。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有关地方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支持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附图解政策详情:图片来源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网
  • 专家解读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
    “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这是中国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的重磅消息。  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意味着什么?带来什么影响?释放了什么鲜明信号?  “全面取消”意味着什么?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总经济师、执行局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陈文玲对中新财经表示,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这意味着将来中国制造业在不断的转型升级中,外资进入是无障碍的。  商务部研究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白明对中新财经记者表示,实际上,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是循序渐进的一个过程,一开始是在自贸试验区内放开,现在放开的范围扩大到全国,从自贸试验区向全国推广复制,从试点到推广这个过程已经完成了,水到渠成。  9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经实现了制造业“清零”,下一步将重点推进服务业开放。商务部将与有关部门一道深化研究,推动合理缩减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同时,推动出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引领全国持续扩大开放。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制造业已基本完全开放,仅保留“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两项。  此外,2022年1月1日实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减至27项,其中禁止类17项、限制类10项,实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将带来什么影响?  在白明看来,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一方面是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制造业发展自身的需要。  他指出,越是放开,合作机会越多,因为中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利用更多优质的国际要素,全面放开才能够进行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尤其是在中国从制造业大国迈向制造业强国的阶段,更应该强调开放带来的机会。  白明认为,全面放开后确实会对国内制造企业产生一定的竞争压力,压力之下优胜劣汰,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压力面前能够顶住,甚至发展空间会更大。因为越是有作为的企业,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越愿意与其合作,这样可以优势互补,越做越大、越做越强。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合作学到别人的长处,这会为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增加新的动力。  释放了什么鲜明信号?  在外界看来,这是中国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力度吸引外资的新举措。近期,中国吸收外资规模有所下降。据官方数据,今年前8个月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下降5.1%。  “新措施释放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的信号。”白明表示,在当今世界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环境下,中国更加坚定对外开放的决心和信心。  白明认为,跨国公司特别重视营商环境,中国不仅是扩大开放,也在优化营商环境,这对于制造业来说尤为重要。中国开放的范围越来越大,但不是一开了之,开放的背后还要有一系列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作为配套。  国务院8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聚焦外资企业的突出关切,推出了新一批24条针对性政策措施。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在10月12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研究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外资股比限制的可行性,吸引更多全球要素进入中国市场。同时,还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方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努力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并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 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清零”!2024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修订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要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一道,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听取各地方、跨国公司、商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我国更深层次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合作,打造更加开放、更富有韧性的产业链供应链;是提升引资规模和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等领域,持续优化引资结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更大范围实施内外资一致管理,将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积极动力。《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答记者问2024年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为了解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问:请介绍一下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的背景。答: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新形势下,出台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国内市场良性竞争;也将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提供更广阔空间,促进国际合作、互利共赢。近年来,我国不断放宽外资准入,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两个清单的限制措施分别由93条、122条缩减至31条、27条,在制造业、采矿业、农业、金融业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其中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已于2021年率先实现“清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听取地方、跨国公司、商协会意见建议,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开放措施,在此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持续扩大对外开放。问: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开放措施?答:与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删除了制造业领域仅剩的2条限制措施,一是“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二是“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本次修订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制造业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最紧密的领域。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充分彰显了我国扩大国际合作的积极意愿和支持经济全球化的鲜明态度。我国将依托自身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支持中外企业交流合作,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问:本次修订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未来在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方面有什么工作考虑?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本次负面清单修订后,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新进展。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将有助于提升服务业多元化供给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努力实现外资不仅可以“进得来”,而且能够“发展好”。一方面,我们将创新方式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今年以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增值电信等领域启动了开放试点工作。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平台建设,扎实开展相关领域开放试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将持续优化外资促进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点方向之一就是继续增加服务业条目,引导更多外资投向服务业领域。问:请介绍一下如何保障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对于新开放领域,如何在开放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各地区,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做好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对于新开放领域,我国已建立较为规范成熟的行业监管制度,未来将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而不是“一放了之、只放不管”。外商来华投资新开放领域项目,需与内资同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等。我们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 中国将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 ,这意味着什么?
    10月18日,中国宣布了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行动方面,提及将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高瑞东表示,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有利于吸引外资进入制造业领域,并促进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国制造业做大做强,也向世界表达了中国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的决心。“吸引外资,促进产业升级,需要中国进一步坚持和扩大改革开放,做全球化的捍卫者。此外,还需要扩大需求,构建更加强韧的供应链体系。外资选择到中国投资,也正是看中了中国的市场需求和营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高瑞东说。制造业是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近年来,中国制造业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2021年,时任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即表示,中国在制造业领域基本全面取消了针对外资的限制。目前,我国一般制造业领域已实现全面开放。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全面清零,汽车行业自2022年起全部取消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涉及制造业的负面清单仅有两项,分别是“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意味着上述两项特别管理措施也将取消。高瑞东表示:“制造业最后两类投资限制被取消,有利于行业发展和全球化竞争,也有利于行业投资的多元化。推动行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表明了中国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此次中方宣布的八项行动包括:构建“一带一路”立体互联互通网络;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开展务实合作;促进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支持民间交往;建设廉洁之路;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行动中,中方提出将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同更多国家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主动对照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扩大数字产品等市场准入,深化国有企业、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领域改革;中方将每年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未来5年(2024—2028年),中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有望累计超过32万亿美元、5万亿美元。
  • 美国CPSC拟对儿童产品中的镉采取限制措施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称将起草法案限制儿童产品,特别是玩具珠宝中的镉含量,除非美国国际材料试验协会(ASTM)能在2011年12月16日之前采取行动,发布相关自愿性标准。CPSC该项举措也是对于去年5月多个团体发布的请愿书的回应,CPSC曾发布在官方公报上。   请愿书由纽约州消费者项目(Empire State Consumer Project)、塞拉俱乐部(Sierra Club)、环境卫生中心等团体共同发布,要求CPSC采纳意见,任何含有过量镉的金属珠宝玩具都有可能被儿童吞咽,因此必须将镉宣布为危险物质。此外还要求若CPSC缺乏足够的信息以决定其含量,可采取临时措施,即与目前设定的铅含量安全水平相同。   此外,请愿书还要求测试方法应模拟儿童吞咽前咀嚼珠宝时的场景,基于24小时酸性萃取检测镉金属珠宝中的可萃取性。若CPSC需要额外信息,可要求环保署通过《有毒物质控制法案》获得。CPSC对请愿书的投票结果为3-2。   关于儿童珠宝首饰中镉的ASTM自愿标准将成为《ASTM F962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的一部分,从2009年起,该法案一直为强制性《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的一部分。目前,美国已有多个独立州通过法案限制儿童珠宝中的镉,但是类似标准在CPSIA中并不包括于儿童珠宝中,只是被简单定义为玩具。   美国时尚珠宝和首饰贸易机构(FJATA)对CPSC员工支持ASTM标准的行为表示赞同,并将继续努力创造国家标准,保护儿童的安全。CPSC预计框架将在3个月之内完成,对ASTM提交的信息进行评估后,于2012年中旬发表建议。
  • 质检总局实施免费措施国庆期已免5449万元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后,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已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免收2012年第四季度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具体措施和相关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对在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是: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 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 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 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和其他收费,包括复验费、免验、机械取制样费、标志(标记)成本费、封识成本费、隔离场(圃)租用费、实验室检验项目和鉴定项目费。   据统计,十一期间,免收政策共惠及进出口企业5902家,免收金额5449.2万元,累计172452批次,货值467064.78万美元。   质检总局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免收2012年第四季度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相关免收费政策问题的释义,可参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首页“第四季度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专栏。在免收费期间如有疑问,可随时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咨询。
  • 罕见雾霾吓到法国巴黎 官方紧急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
    8日是法国巴黎为应对空气污染实施车辆单双号限行的第三天。面对“10年来最严重的空气污染”,有关官员呼吁“公民的爱国心和责任感”,因为“污染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7日报道称,由于连续四天遭遇空气污染,巴黎当地时间6日起临时采取车辆单双号限行等紧急措施。警方严令巴黎市区和周边22个市镇从6日凌晨起对单号车牌限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出租车以及电动汽车不在此列。  虽然人们对限制车辆行驶的措施效果提出异议,但巴黎市警察总局还是认真执行这一限行措施,在巴黎及周边地区设立抽查点。巴黎公交系统同时对公众免费开放。据法新社报道,除巴黎以外,里昂等大城市也受到空气污染的影响,采取对车辆限行的措施。  《巴黎人报》报道称,虽有限行措施,但是许多人还是冒险驾车出行,仅7日早晨到下午,警方已经对1764人开出了罚单(单次罚款22欧元,约合163 元人民币)。而有关环保协会指出,正因如此,限行措施对减少污染的影响并不明显,直到7日晚间雾霾仍未消退。与此同时,由于大量驾车人放弃开车转乘公共交通工具,巴黎轨道交通出现拥挤与班次紊乱的现象,以至于巴黎大区议会主席呼吁警方对违法驾车人网开一面。  按照巴黎空气质量检测协会的分析报告,造成此次雾霾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冬季采暖使用的木材燃烧污染和汽车尾气排放增加。气象条件也是此次雾霾的关键因素,巴黎周边因无风天气造成污染物难以扩散 污染物中约六成来自本地,其余四成来自周边国家,尤其是碳排大户德国。  《环球时报》记者8日看到,巴黎虽然晴朗、天空依旧呈现蓝色,但望远时空气能见度明显降低。这与想象中的雾霾锁城的天气不可同日而语。尽管如此,法国卫生健康当局还是发出警告,建议老年人与身体状况弱的人留在室内,以免吸入有害健康的微粒子。  为控制大气污染,巴黎市政当局已经采取大量措施,如近年来投巨资改建街道,还路于行人,大力限制车辆的行驶与停留,同时积极发展公交等。此外,从明年1月15日起,巴黎市将成为环保限行区,所有在巴黎行驶的车辆必须通过排污监测,贴上专有标签。
  • 深圳市印发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制定本措施。  一、明确适用机构和重点支持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绿色低碳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核能、氢能、安全储能、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等清洁能源领域,高效电机与变频器、半导体照明、节能服务、先进环保、资源循环等节能环保领域,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与驱动控制、充电设施、自动驾驶、智慧出行等新能源汽车领域,生态农业、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生态环境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咨询、绿色低碳项目运营、产品认证与推广等绿色低碳服务领域。详见附件。  二、提升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能力  (一)打造高水平创新载体。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绿色低碳创新平台建设,对落地深圳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在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争创若干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二)加强产学研融合创新。鼓励绿色低碳产业领军企业集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资源组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瞄准绿色低碳产业链发展需求开展研发,择优选取若干创新联合体,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三)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持续布局市级科技和产业重大专项,支持针对附件中绿色低碳重点领域开展“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等项目,支持附录中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按总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  (四)支持布局前沿基础研究。支持创新主体面向绿色低碳领域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和共性关键技术,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或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支持针对附录绿色低碳前沿领域开展基础研究探索与技术研发,按照《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6号)予以支持。  三、鼓励绿色低碳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  (五)提升车网互动水平。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支持开展大功率化、智能化升级,经评审后按照智能化改造部分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针对公交、出租、港口、环卫等典型车型,面向工业园区、社会停车场等停充一体场景,对车网双向互动典型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六)加快虚拟电厂建设。对5G通信基站、充电站、建筑空调、冷站、数据中心等场景的智能化改造,经评审按设备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制定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在广东省市场化需求响应基础上,启动针对日内、实时阶段的局部性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的响应机制,参考广东省市场化需求响应支持力度给予补贴。对于开展虚拟电厂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国有企业,由市国资主管部门纳入业绩考核。  (七)大力发展综合能源服务。鼓励能源服务主体加快转型升级,壮大综合能源服务商。支持公共建筑、连片建筑群、大型工业园区等试点示范应用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集中供冷、安全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多领域技术,部署分布式综合能源调控系统,实现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对示范项目按总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  (八)创新节能管理模式。鼓励公共建筑委托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对年整体综合节能率达到10%以上的公共建筑,根据节能率水平分档,按能源托管面积给予能源托管服务公司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公共建筑实施集中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对改造后综合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集中空调系统,按集中空调系统改造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对体量相对较小的公共机构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集中打捆招标。引导新建建筑采用先进节能设备和服务,在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主导项目招标过程中明确量化建筑能效和制冷机房能效要求,鼓励对集中空调制冷系统、制冷控制系统进行独立招标。  (九)鼓励碳管理服务发展。鼓励碳排放监测、量化、核查,低碳认证、咨询、培训,碳减排评估、碳足迹评价、碳金融服务、碳资产交易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对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放单位等碳减排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的,分档给予优质服务商奖励。  (十)支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鼓励开发交通、商业、居民生活、碳汇等节能降碳重点领域碳普惠方法学,对具备碳减排效益且经备案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鼓励运营机构开发碳普惠应用程序,打造碳普惠场景,对运营机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将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纳入深圳市碳交易市场履约补充机制。  (十一)鼓励绿电绿证交易。鼓励我市能源企业利用全国布局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支持购售电公司为我市企业提供绿电交易服务。建设深圳市“绿电历”平台,为我市企业提供绿电查询、认证及相关服务,提供科学、权威的用电碳排放数据。在电网保供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消费绿色电力比例较高的用户在实施需求侧管理时优先保障。加强与深圳碳交易市场的衔接,探索将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与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其他自愿减排机制不重复核证部分]纳入深圳市碳交易市场履约补充机制,具体要求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确定。  四、加快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  (十二)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支持新建分布式光伏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推动分布式光伏聚合参与绿色电力市场交易试点。鼓励薄膜光伏示范项目建设,对示范项目按发电量予以0.4元/千瓦时的补贴。鼓励生物质发电企业拓展上游环卫业务,打造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生物质全生命周期污染和碳排放控制。  (十三)支持氢能示范应用。鼓励重载及长途交通运输、分布式发电及综合能源等领域氢能示范项目建设,按总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对“十四五”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按广东省奖补标准予以1:1建设配套。对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一体站,电解水制氢用电价格执行蓄冷电价政策。允许发电厂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在厂区或就近建设可中断电力电解水制氢项目。鼓励开展天然气掺氢发电、城镇燃气管网掺氢等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应用。  (十四)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加强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锂离子电池材料、模组、控制芯片及系统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快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和示范。鼓励结合电网调峰调频需求布局电源侧、电网侧储能系统,在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场景因地制宜布局用户侧储能。对规模化示范储能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探索移动储能商业化运营模式。  (十五)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建设。探索适应城市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微电网技术及运营管理体制,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储能设施搭建微电网。对利用分布式能源、储能装置和可控负荷组成的微电网示范项目,按总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  (十六)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鼓励应用“互联网+回收”模式开展废旧物资回收活动,支持回收企业与生产厂商共建网点,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培育废旧物资龙头企业,对于认定的市级废旧物资示范企业给予奖励,对开展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再生利用项目以及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建设,给予示范项目财政资金支持。  (十七)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试点示范。鼓励开展CCUS关键技术研发,支持煤电CCUS、海上CCUS等重大示范项目建设,推动CCUS技术全链条、规模化应用,实现CCUS项目持续高效运营。  五、支持数字化赋能绿色转型  (十八)筑牢绿色化转型数字基础。加快我市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城市级碳监测与评价平台,支撑各行业各领域优化能耗与碳排放表现。汇聚绿色低碳产业情报和行业信息,免费向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开放。  (十九)鼓励数字化解决方案赋能绿色化。鼓励工业企业、建筑业主等市场主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安装温室气体排放、能耗在线监测设备,对接入深圳节能在线公共平台、深圳市建筑能耗管理系统、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示范项目,按总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  (二十)推动数字产业绿色化转型。支持建设绿色数据中心,推进存量数据中心节能降碳改造,加快冷源、近端制冷、液冷等制冷先进节能技术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中的应用。打造零碳数据中心示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数据中心给予奖励。  六、提升绿色低碳产业市场竞争力  (二十一)推动标准、认证、计量与国际接轨。支持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导数据中心能效、工业互联网节能、碳计量、氢能、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绿色金融、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评价技术要求等绿色低碳领域标准编制,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分级给予奖励。支持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绿色低碳发展需求,开展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制定国家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二)持续推广新能源汽车。结合促消费政策实施安排,适时实施新购置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以及对提前报废或迁出“国IV”及以下普通小汽车并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等,促进新能源汽车销售。  (二十三)加大跨境贸易支持力度。完善新能源汽车贸易配套服务体系,继续鼓励重点船公司在深圳港开设固定外贸滚装船航线,对承运出口汽车的船公司,给予运营费用补贴。支持我市绿色低碳领域企业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经核准出口商 ”等认定,享受通关便利化政策支持。  (二十四)发挥专业展会桥梁作用。结合绿色低碳细分领域拓展我市重点展会目录,支持我市企业在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等重点市场参加重点展会,搭建品牌展会平台,拓展国际市场。参加绿色低碳领域境外展会项目的按展位费实际支出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加大高水平绿色低碳专业展会培育力度,对在我市新办且办展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展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二十五)强化交流合作宣传。支持举办绿色低碳领域专业论坛,按层次分级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合作开展全球绿色低碳领域蓝天奖评选活动,对评选认定的国际先进技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先进制造业园区入驻优惠、创业融资支持、研发补助等孵化政策,支持其在深圳实现成果转化。鼓励绿色低碳城市应用场景示范基地建设,对举办绿色低碳相关的科普、教育、宣传类公益活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七、打造绿色低碳特色园区社区  (二十六)优化绿色低碳特色园区土地政策。鼓励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探索特色园区二三产业混合用地供应和综合开发。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对经认定的特色园区,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提高到建筑总量的30%。  (二十七)鼓励绿色低碳产业特色园区建设。推动绿色低碳示范园区建设,在立项、审批环节为绿色低碳领域特色园区开通流程简化绿色通道,重点引进附录中绿色低碳产业优势企业,给予形成聚集效应和竞争力的示范园区财政资金支持。鼓励项目所在区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员工宿舍,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企业自产生税收后可自愿分期回购。  (二十八)支持产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改造。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现代工业产业园区建设,面向“20+8”产业集群打造若干示范园区,支持园区配备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监测收集处置设施,建立与园区节能、节水、碳排放下降水平、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挂钩的奖励机制。  (二十九)打造一批近零碳排放区。选取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及企业,试点建设近零碳排放区,对符合条件且验收通过的试点项目给予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绿色低碳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面向可再生能源开发与消纳、碳捕集利用、碳管理、碳经济、循环经济等方向建设绿色低碳领域学科,鼓励围绕新建学科建立碳中和技术学院、低碳特色学院等,对相关学科和学院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推动绿色低碳产业技能人才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将碳排放管理员、碳交易员等纳入《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建设深圳市绿色低碳技术技能人才创新发展中心和大湾区绿色低碳技术人才实训基地,开展职业培训,推进产教融合。  (三十一)加大绿色投融资支持力度。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为出资人和主要发起人,在绿色低碳领域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碳账户和碳评级工作,引导金融资源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精准支撑。用足用好风险共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绿色融资增信服务,按照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有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支持绿色金融业务规模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和项目予以贴息。对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入库项目融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九、附则  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鼓励各区根据产业规划布局特点制定专项领域支持措施。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本措施自2022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绿色低碳产业重点支持领域 附件  绿色低碳产业重点支持领域  一、清洁能源  光伏领域。支持针对新兴高转换效率有机薄膜光伏电池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鼓励开展钙钛矿薄膜太阳能电池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中试,支持异质结电池、隧穿氧化层钝化接触电池、交指式背接触电池等下一代电池以及双玻半片等新型组件、组件优化器、智能逆变器、适配大尺寸硅片电池装备和异质结电池装备、交指式背接触电池装备等先进电池片设备等产业化。鼓励碲化镉薄膜光伏等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风能领域。支持针对新型风力发电机、深远海漂浮式风电基础、浮式平台及系泊系统的风浪流动力耦合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鼓励开展下一代大容量高防护风电变流器、场站级协调控制技术、自主化能量管理系统、风机状态传感器和海上风电水下机器人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零部件攻关。鼓励风电变流器、智能运维等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核能领域。鼓励围绕聚变堆芯等离子体、核反应堆模拟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鼓励开展核燃料组件、事故容错燃料、核级泵阀等关键技术和设备开发。支持开发第四代核反应堆、可控核聚变核心材料和关键技术研发。支持开展安全防护及监测、通信系统、核级线缆、电源系统等核电配套零部件重点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氢能领域。鼓励围绕海水制氢、氢气管道输运等技术,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鼓励开展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催化剂、气体扩散层、质子交换膜、双极板,以及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阴极、阳极、密封材料、连接体等核心材料和零部件技术攻关。鼓励海上风电就地制氢、海上氢气储运等关键技术研发。支持电解水制氢、光催化制氢、生物质制氢等关键技术研发。鼓励发展高效安全氢气储运技术,鼓励膜电极、电堆、系统集成和氢能利用等技术研发。支持氢气制备、储运、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及零部件、系统集成、氢能应用等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智能电网领域。支持基于直流的综合能源系统、逆变器集群统一控制技术、前端智能传感器数据采集技术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零部件攻关。鼓励面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所需的电网侧智能化、数字化设备及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储能领域。支持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空气储能、液流储能、氢储能等新型储能技术开发,重点支持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电池正负极及耐高温低电阻隔膜、高导电率电解液、电燃料储能等电化学储能技术开发。支持变流器、电池模组优化器、簇控制器、能量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攻关。支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型储能电池系统关键材料及零部件重点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新兴领域。鼓励开展大功率海洋广域电磁法勘探、高效率大规模开采、脱水净化等天然气水合物基础研究,支持前瞻布局海洋盐差能和温差能等前沿领域研究。鼓励开展高效能量俘获系统、能量转换系统等波浪能关键技术研发,鼓励开展恶劣海况下生产保障及锚泊等潮流能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开展地下温度场三维勘测技术、高温钻井装备仪器、增强型地热系统、中低温地热发电等地热能关键技术攻关及装备研发。  二、节能环保  高效节能领域。鼓励开展高功率高性能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第三代半导体功率器件、高性能铁钕硼永磁体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零部件攻关。支持数字技术与工业节能融合发展,鼓励开发高能效低能耗人工智能芯片,开发工业互联自动化技术、软件与装备。鼓励开发综合智慧能源系统能效诊断和碳流分析等智能化技术,支持能源路由器和能量AI调度算法开发。支持伺服电机、高效变频器等优质节能产品增资扩产,支持IGBT、第三代半导体功率器件等产业化。鼓励开展5G基站、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液冷、间接蒸发冷却、整机柜服务器、预制化电力模块等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与装备研发。  先进环保领域。支持高品质净水器产品、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成套设备、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小型化水质多参数自动监测仪器设备、VOCs组份监测仪器设备、新污染物分析监测仪器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鼓励开展基于卫星遥感的区域/全球生态环境要素的高分辨率遥感技术、菌藻共生等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新型固碳储碳技术等前沿技术研究及布局。支持保温隔热防火材料、光催化自清洁功能材料、涂镀锌防腐装饰、节能玻璃幕墙等绿色建材研发及产业化。  资源循环利用领域。支持面向碳中和远景目标,开展固废二氧化碳捕集、二氧化碳高值化化学利用、二氧化碳生物利用、二氧化碳矿化封存、碳集中储存转运、海洋生态负排放等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和布局。支持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重点支持动力电池先进检测设备、磷酸铁锂电池材料修复技术、废旧锂电池预提锂与短程回收技术开发。支持余土免烧结建材等建筑废弃物再生高附加值产品研发。支持动力电池拆解技术、高品质再生骨料制备、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研发等重点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三、新能源汽车  支持围绕固态动力电池、燃料电池、L4等级以上高安全性线控底盘、智能车路协同等技术,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鼓励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开发,支持动力电池核心材料、车规级芯片、电机控制器、轮毂电机、发卡绕组电机、整车控制系统、车载智能感知与控制、自动驾驶解决方案等关键技术攻关和核心零部件研制。鼓励无模组化电池、驱动电机、智能座舱、高端车型整车制造等重点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四、生态环境  支持对控制农艺性状、畜禽水产性状、功能性状基因功能元件定位与克隆、连锁标记分析和分子标记开发、基因功能元件组合、新种质创制等种源关键技术领域进行技术攻关。鼓励农业传感器、农业物联网设备、智能控制生产流水线、智能灌溉系统、农业机器人等智慧农业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开发及产业化。支持新型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微生物饲料、疫苗、电子杀虫技术、种子磁化处理技术、防病促生技术等先进绿色农业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五、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鼓励开发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节能设计分析软硬件技术,开发柔性配电、电能质量管理、新型直流配电网保护、光储直柔等节能技术。开发装配式墙板设计、墙体与主体结构连接、拼装节点处理等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高性能结构保温一体化建材。支持轨道交通线网评估模型、车站评估模型、策略预案等技术研发,支持智慧乘务服务、网络化智能运输组织调度、智慧能源管理、智能运维等系统开发,鼓励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车路协同、船舶自主航行、船岸协同等领域前瞻性、战略性技术研发。  六、绿色低碳服务  支持风能资源、光伏资源、生物质能资源等绿色资源勘察服务。鼓励开展绿色产业项目设计与建设服务、绿色产业项目运维与优化服务。支持开展绿色低碳产业项目技术咨询服务、绿色金融咨询服务。鼓励开展绿色低碳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包括虚拟电厂、车网互动、微网互动、电力需求侧管理、绿证及绿电交易等服务。支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认证和推广服务,重点支持碳足迹标识、节能产品、低碳产品等认证和推广服务。支持碳计量、碳排放监测、温室气体测量等服务。
  • 美国将对进口食品实施新的管制措施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7月2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就对进口食品实施的两项措施征求公众意见。   这两项针对进口食品的措施,是根据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制定的,其一是“海外供货商证明方案(FSVP)”,该措施规定首次进口食品的美国进口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制定进口食品“方案”,方案要明确与每一项进口食品相关联的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等,以证明进口食品符合美国食品安全要求。其二是进口食品“第三方检查机构认可”,第三方检查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私营企业,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按照一定的标准,包括检查机构的资质和公正性等,经审查合格后予以认可。认可的第三方检查机构负责对海外食品企业进行检查并签署相应证明。食品进口企业必须获得这些证明,食品药品管理局根据第三方证明对进口食品开展风险评估并确定是否允许进口相关食品。这两项措施的公众评议期为120天。
  • 欧盟ERP指令各项实施措施最新动态
    欧盟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rP指令,2009/125/EC)下针对具体产品的实施措施进展如下:   1、电子产品的网络待机   2011年9月举行的咨询论坛就提议的实施措施工作文件展开了讨论。提议的实施措施草案将修订现行法规并对大部分具有网络功能的家用产品产生影响。草案根据重新激活时间将应用分为两种网络可用性水平:重新激活时间小于1秒时,为高网络可用性(HiNA) 重新激活时间大于等于1秒时,为低网络可用性(LoNA)。工作文件提议将第一阶段(2014年1月1日)HiNA的功耗要求设定为12 W,LoNA的功耗要求设定为4 W 第二阶段(2014年1月1日)HiNA功耗限值为8 W,LoNA功耗限值为2 W。   2、家用定向灯   家用定向灯、LED灯和卤素灯的实施措施正在制定中。在2011年9月举行的咨询论坛上分发了一份工作文件,最终条例草案预计于2012年出台。   3、电视机   电视机实施条例(EC) No 642/2009第二阶段待机功耗要求已于2011年8月生效。要求电视机重新激活的待机功耗不超过0.5 W,信息与状态显示的待机功耗不超过1 W。此外,关机模式功耗应不超过0.3 W,除非电视机有一个易视开关,使电视机在关机后的功耗不超过0.01 W 电视机在任何其他关机模式条件下的功耗不应超过0.5 W。2011年5月,欧盟委员会还颁布了该条例的指引文件。   4、其他产品   计算机与显示器:等待法规最终草案的出台,仍然在豁免、图形卡与睡眠模式的能效限ri"   机顶盒:简单机顶盒实施条例(EC) No 107/2009第二阶段要求将于2012年2月生效(待机功耗为0.5 W) 复杂机顶盒2009年曾提交自愿性协议(VA),但未获得欧盟委员会的批准,2011年9月又发布了3.0版VA,预计该协议会于2012年获得欧盟委员会的通过。   影像设备:2011年2月15日,发布了3.5版自愿性行业协议。   声音与影像设备(DVD机、投影仪、游戏机):已完成预研,第1份工作文件预计于2012年出台。   电源:外部电源实施条例(EC) No 278/2009第二阶段要求于2011年4月生效 2009年由手机行业发起的自愿性协议旨在推动统一的充电系统 不间断电源(UPS)的预研工作即将启动。   真空吸尘器:2011年7月发布新的工作文件,并于9月进行了讨论。   锅炉和热水器:2011年5月和2010年6月分别向咨询论坛提交了锅炉和热水器进一步的工作文件实施措施草案,预计实施措施将于2012年中确定。   家用洗衣机和洗碗机:第一阶段生态设计要求于2011年12月开始实施   家用咖啡机:已完成预备性研究,2011年12月16日举行咨询论坛并分发工作文件。   家用非定向灯:禁止60 W白炽灯的规定于2011年9月生效。   电动机:2012年对于电动机实施条例(EC) No 640/2009进行修订,涵盖特殊电动机的预研将要启动。   水泵:对于标准水泵的生态设计条例正在讨论中,最终草案即将出台。用于废水、游泳池、喷泉和水族馆的水泵预研工作即将启动。   商用冰箱:超市冰箱的生态设计条例草案正在讨论但暂时搁置了 有关自动售货机的工作文件预计于2012年出台 服务冰柜、冷水机组、冷藏库、远程冷凝机组的预研工作已经完成,咨询论坛将于2012年1月19日举行。   专业洗衣机和干衣机:预研完成。   变压器:预研完成,第一次咨询论坛计划于2012年2月举行。   工业及实验室用火炉:正在进行预研。   机床:正在进行预研。   第三产业空调及通风系统:正在进行预研。
  • 深圳发布促消费措施,提升医疗器械国产化采购比例
    5月23日,深圳多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强调要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具体来讲包括加大电子哨兵布设力度、积极推广应用高科技抗疫产品、扩大消耗型抗疫产品储备应用、提升医疗器械国产化采购比例和建立创新药绿色通道。扩大消耗型抗疫产品储备应用中要求卫健部门、公立医院等加大核酸采样物资、检测设备及试剂采购规模,全市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达到200万管/日。提升医疗器械国产化采购比例中要求落实国家医疗设备采购政策,严格审批进口设备,加大国产医疗设备推广力度。原文如下: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消费工作的决策部署,激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提振消费信心,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  (一)支持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对新购置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并在深圳市内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台补贴。全面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公安交警局、深圳市税务局)  (二)增加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投放。新增投放2万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通过专项摇号活动,面向仍在摇号且已参加60期以上(含60期)的“未中签”申请人进行配置,中签者须购置符合条件的燃油车或新能源汽车(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中签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台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公安交警局、财政局)  (三)放宽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申请条件。允许名下仅有1辆在深圳市登记的小汽车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混合动力小汽车,并申请上牌指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  (四)鼓励旅游客运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对新购置符合条件新能源旅游客运车(含清洁燃料客运车)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补贴。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绿色交通出行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  (五)加快垃圾转运车清洁化替代。统筹推进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采购工作,各区按照“合同到期、全量替代”原则,加快推动柴油垃圾转运车转换为符合条件的LNG、电动(含换电)和氢燃料电池转运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区)  (六)推动港口内燃油拖车更新置换。对港口内燃油拖车置换为符合条件新能源车(含清洁燃料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七)加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统筹推动燃油公务车、警车、国企用车等报废更新为新能源车辆。加快推进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等到期置换工作。(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  (八)推动二手车交易。扩大二手车周转指标试点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法人单位发放二手车周转指标。二手车经销法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深圳市税务局)  (九)开展汽车下乡活动。在深圳市行政区(新区)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居民,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纯电动小汽车或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并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发挥深圳派驻各对口帮扶地区前方工作机构作用,加强政企联动,促进汽车下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公安交警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  (十)扩大新能源汽车出口。加快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产能,支持注册在深圳并经深圳港出口整车的汽车生产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提高港口物流便利化水平,推动重点船公司在深圳港开设固定外贸滚装船航线,对承运出口汽车的船公司,给予停泊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二、扩大消费电子市场规模  (十一)开展消费电子产品促销活动。结合开学季、暑促季、传统节日等主题,在5-8月期间轮动组织开展消费电子专场促销活动,对消费者购买符合条件的手机、电脑(含平板电脑)、耳机、音响、全屋智能家电、智能穿戴设备、消费级无人机、智能家用机器人、智能健身器材等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人累计最高2000元。鼓励电信运营商与消费电子生产企业深度合作,开展“换新补贴”“话费奖励”“套餐升级”等活动。支持回收设备绿色利用,符合条件企业回收旧机在深圳翻新出售的,按照销售额的5%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  (十二)拓展集中采购订单。面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数字办公和职工自用等需求,组织生产企业、电信运营商、服务方案提供商定期举办专场集中采购活动。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消费电子产品用于对口帮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财政局、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各区、各有关单位)  (十三)实施百万用户宽带提速升级。鼓励运营商免费升级家庭用户宽带网速至500兆以上(含500兆),资费标准保持不变。对于2022年宽带网速500兆以上(含500兆)家庭用户占比不低于60%的运营商,按照新升级用户数量给予每户80元补贴,每家运营商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各区)  三、推动家电消费  (十四)开展绿色节能家电促销。组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活动,5-8月期间,对消费者购买符合条件的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厨房家电、生活小家电等家用电器,按照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人累计最高20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十五)实施保障性住房“拎包入住”工程。修订完善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标准,对年内建成、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配置符合条件的抽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空调等基本家居产品,开展全屋智能家居试点。鼓励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交房,配套必要的智能家居产品。(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才安居集团,各区)  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十六)加大电子哨兵布设力度。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原则上全部安装电子哨兵。各区鼓励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工作场所按照防疫要求升级改造“电子哨兵+闸机”,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按其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各区)  (十七)积极推广应用高科技抗疫产品。在隔离酒店、方舱医院、专用隔离场所等领域,加大送餐和消杀机器人、视频智能分析系统、水性自消杀成膜剂材料、毫米波雷达、防疫型智能环保移动厕所、核酸检测亭等高科技防疫产品推广应用,市级财政对各区相关费用按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区)  (十八)扩大消耗型抗疫产品储备应用。卫健部门、公立医院等加大核酸采样物资、检测设备及试剂采购规模,全市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达到200万管/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区)  (十九)提升医疗器械国产化采购比例。落实国家医疗设备采购政策,严格审批进口设备,加大国产医疗设备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区)  (二十)建立创新药绿色通道。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交易平台开设绿色通道,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创新药品及医用耗材按规定实施挂网采购,实行“随报随挂”,支持创新药品及医用耗材及时入市销售。(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五、扩大信创产品市场规模  (二十一)加大信创产品推广力度。制定信创产品推荐目录,组织开展对接交流会,对采购5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用户单位,按采购额的3%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  (二十二)提升信创产品应用比例。原则上新增办公系统、业务系统中信创产品的采购比例,金融、能源、教育、医疗、电信、交通等重点领域不低于20%;新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信创产品的采购比例,党政机关、国资国企不低于4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各区)  六、促进户外文旅体消费  (二十三)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积极开展文旅体活动。发挥深圳“山海连城”“一脊一带二十廊”的城市生态脉络优势,举办黄金海岸旅游节、红色旅游等系列旅游活动。鼓励广大市民走到户外,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下沉社区组织健身、露营等活动,联动契合活动主题的品牌生产商、经销商配套开展促销活动。鼓励各级工会组织举办健身活动,按规定使用工会经费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丰富推广城市文化菜单,积极开展草地音乐节、沙滩音乐节、粤剧周、青年艺术周、读书月、美丽星期天等文化活动,办好马拉松、赛艇等体育赛事。(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总工会、财政局、各区)  (二十四)举办潮流主题消费活动。支持重点商圈联合经营商户举办咖啡、茶饮等主题消费节,开展品鉴、教学、沙龙、陈列等活动,拓宽消费体验场景,打造时尚、休闲城市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  (二十五)推动体育设施“一键预约”全覆盖。鼓励学校、社会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共享,推动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学校进行“一门两开、早晚两进”安全隔离改造,2022年6月底实现学校、社会、公益等体育设施“一键预约”全覆盖。用好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i深圳”平台预约体育场地享最低6折优惠,促进体育消费增长。(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各区)  (二十六)推广高品质智能健身器材。在社区、公园、广场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新建或改建200个以上便民健身设施,推广使用一批受众面广、灵活轻便、科技含量高的健身器材。鼓励商业楼宇、厂区、园区等重点场所采购使用符合条件的健身器材,按其实际采购总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资助,打造全民健身新场景。(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各区)  七、扩大大宗商品消费  (二十七)开展成品油与“圳品”联动促销活动。持续推进“圳品”进商超、进农贸、进社区生鲜门店、进电商,鼓励加油站直营便利店及其网上商城上架“圳品”,对单次加油或预付充值达到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发放消费券,用于在加油站直营便利店或其网上商城等购买符合条件的“圳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财政局)  (二十八)支持企业设立采购中心和销售公司。对2022年在深设立采购中心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按其2022年采购额每满1亿元奖励5万元。对制造业企业2022年在深新成立的销售公司,按其2022年商品零售额每满1亿元奖励50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八、安全有序恢复专业展会  (二十九)建立“白名单”制度,在做好参展各方常态化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支持服装、家具、珠宝、钟表、眼镜、皮革等优势时尚产业举办面向专业采购方的专业展会,助力时尚消费市场复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九、加大“有奖发票”活动力度  (三十)新增1000万元“有奖发票”资金,围绕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在全市范围内根据发票金额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活动期限从5月1日起至年底。(责任单位:深圳市税务局、市商务局、财政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规定的各项措施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 杭州市发布25项措施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10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本文件中共包含25项措施,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重点支持药品、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及医美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速构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完善产业生态体系,夯实高质量产业支撑,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现就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适用机构和重点支持领域本措施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本措施重点支持药品、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及医美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二、提升创新研发能力(一)夯实创新策源基础。依托重点单位打造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等平台,鼓励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承担国家、省级攻关任务,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市级按省级资助实际到账金额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加强药物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着力挖掘新药发现阶段极具潜力的临床前候选化合物,对开展新靶标、新机制、新原理等生物医药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的,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支持创新药品研发生产。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四)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生产。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资助。对已在国内开展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五)支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或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对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三、完善临床研究应用(六)建立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全市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联盟,探索建立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制度,有效减少临床试验重复审批,缩短创新产品研发周期。(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七)完善药物临床研究支撑平台体系。加强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建设市级临床生物样本库,统一临床生物样本库信息采集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临床研究信息平台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库,实现数据汇集,优化样本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八)加强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激励。对经认定的研究型病房可不纳入医院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DRGs临床绩效体系等考核。GCP项目按不同来源和规模视同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纳入主要研究者和直接参加研究者的绩效工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管理。支持三级公立医院探索建立临床研究“大PI”计划,对引入的“大PI”按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予以资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九)提升医企融合创新能力。建立医企对接工作机制,以“揭榜挂帅”的形式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开展临床应用研究。鼓励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委托企业开展研发和生产活动,加强院内制剂的开发和转化。(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十)探索成立生物医药产业联盟和专业临床研究联盟。成立联合产业链上下游的生物医药产业联盟和专业药物/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联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临床研究服务、政策法规培训、高端展会等活动,支持联盟等社会组织发展,给予单个组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十一)鼓励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服务。对于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的医疗机构,每年为本市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达到5、15、30项以上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资助,分别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资助。积极支持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LDT)试点,有条件允许LDT项目服务于临床推广。(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十二)推动创新项目产业化落地。对实际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含新设备、GMP标准厂房装修等)的30%予以资助。各区、县(市)国资平台建设的厂房出售给企业,总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并全部用于产业化项目的,对所在区、县(市)按厂房交易金额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十三)鼓励企业做优做强。规上生物医药企业当年市级留成新增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属地政府,由其统筹用于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发展,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一核四园多点”协同发展,鼓励开展区域合作,强化区县(市)联动,合理布局化学药、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基地,补齐生物医药发展产业链,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共同富裕示范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十四)支持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级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按中标总价的3%予以奖励,单个品种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十五)提升产业化能力。获得国家药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2类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3—5类以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3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产品获证后3年内本地化生产并形成销售的,按年度新增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十六)支持MAH产业化落地。对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市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我市的,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承担本市以外委托生产任务且产值结算在我市的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十七)支持开拓海外医药市场。对首次取得FDA、EMA、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首次取得FDA、CE、PMDA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每个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钱江海关)(十八)加大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建设支持力度。支持“一核四园多点”开展生物医药产业空间规划布局,合理布点特色产业园区。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开展生物医药标准厂房建设,经认定的市级特色园区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市级财政对其所在地区、县(市)予以投资总额20%的资助,由各地对投资主体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各区、县(市)对市级特色园区入驻企业给予相应的房租减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五、健全生态服务体系(十九)支持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GLP、GCP、CRO、CMO、CDMO、注册检验、MAH持证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智慧医疗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市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其核定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等的30%予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本市生物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服务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根据其技术合同和服务绩效等,给予其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创新券补贴,单个平台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二十)提升药械审核查验服务能力。依托浙江省医药创新和审评柔性服务站建设,提升审评检查咨询服务能力,缩短药械审评和变更备案周期;加强省药检中心杭州分中心建设,配强专业人员和装备,争取培养国家级药品注册核查检查员和省级GMP检查员;加强市食药检院经费投入,建设药品注册检验实验室,承担药品注册检验、重点领域或重点品种的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二十一)加强医保、医疗体系对创新产品应用支撑。积极指导各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对纳入国家或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确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注册上市产品,支持企业按我省药械采购平台阳光挂网政策规定申请挂网并向国家医保局申请赋码。对医疗服务项目以外且不能另收费的创新项目,按照我省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规定,及时申报立项,争取纳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建立完善“卫健—医保—企业”面对面会商机制,引导优质创新产品进入在杭医院。健全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体制,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行为。发挥本市商业保险等金融服务作用,丰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给。(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二十二)支持创新优质药械应用。对医疗机构采购经省、市认定的首台(套)医疗器械,给予其采购金额20%的奖励,单家医疗机构奖励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医疗机构使用经认定的创新优质药械,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的考核范围,并按最高不超过实际使用产品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医疗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二十三)强化产业金融支撑。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生物医药产业。鼓励“一核四园多点”,遵循市场化机制,设立多层次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对所投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后,市级产业基金可采取市、区县(市)1:1联动出资机制进行直投。对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化运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本市或同意落地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合计到账投资(不含约定返投)金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区、县(市)对政府产业基金所投重大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收益部分给予其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二十四)加大生物医药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具有“杭州特色”的生物医药人才评价标准,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中予以支持。授权符合条件的重点用人单位试行按岗位、能力、实绩等方面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评价。对生物医药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予以一定额度无抵押融资担保。积极推进生物医药产业的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及专项评审等工作,畅通生物医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十五)健全完善通关便利化措施。建立生物医药企业和物品“白名单”,健全生物材料仓储、冷链物流、通关检验等配套服务。进一步发挥“浙江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出入境集中监管平台”的作用,提升整体通关效率。支持保税研发、离岸外包服务、特殊物品及生物材料一站式进出口通关服务、保税冷链仓储物流等专业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委)、钱江海关,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本措施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措施施行前符合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资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1〕39号)同时废止。相关阅读:《上海发文鼓励开展LDT实验室自建方法学技术》
  • 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出台 利好仪器仪表企业
    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二、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企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差异化举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通堵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
  • 赵箭:我国流通领域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主要保障措施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6月5日,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主办,北京雄鹰国际展览公司承办的2012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应用国际论坛暨展览会(CFAS 2012)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开幕。本届论坛特别邀请到了多位食品、农产品监管部门的领导和食品质检领域的著名学者做主题报告。   如下是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赵箭副主任报告的精彩内容: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赵箭副主任 报告题目:我国流通领域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主要保障措施   在报告中,赵箭副主任首先介绍了流通领域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在基础设施方面,我国流通环节中与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检测设施、设备配置率持续提高,检测设施设备逐步完善,商务部2010年流通领域流通行业食品质量安全调查显示,已建立检测室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达到83%,有92%的批发市场已配备农残的快速检测仪器、水分检测仪器等检测设备;在市场准入把关方面,我国食品流通领域已经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比例均比2009年有所上升。与此同时我国流通领域检测力量也逐步加强,2010年城市农产品检测平均合格率达97%;在管理手段方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落实和加强,据调查,我国已通过认证的绿色市场达到390家,100%的市场已经建立了经销商管理制度和质量承诺管理制度;在市场管理者的素质方面,经调查发现,市场管理者的素质逐年上升,其中研究生学历人数比例为11.1%,多数农产品市场已经针对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开展了专项培训。   随后,赵箭副主任介绍了2012年流通领域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将要开展的工作:继续强化商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严抓商务领域行业管理;推进商务领域服务体系建设。   最后,赵箭副主任给出了针对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的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2)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3)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及行业协会的促进作用;(5)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新技术研究;(6)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有效控制;(7)提高检测技术和能力,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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