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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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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相关的论坛

  • 计量校准与计量检定之别

    在国外,只有计量器具的校准报告,而在国内除了校准报告,还会有检定证书,于是便有了校准与检定二者到底有何区别的问题。依据我国《计量法》2018修订版的定义:[list][*]第十四条(溯源要求)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等效。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等方式。[*]第七十条(定义术语)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中,解释如下:计量检定,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计量校准,是量传溯源的一种技术实现方式,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参考物质和测量系统的名义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技术操作。[/list] 由此已经可以对检定和校准做出区分,但要从计量和被计量单位的实际业务场景考察,还需要从不同的维度一一加以对比区别。 1、目的不同 校准:校准的目的是评估测量装置的指示误差,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它属于一组自下而上的可追溯性操作。 验证:验证的目的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和全面的评估。这种综合评价属于统一量的范畴,是一个自上而下的量传递过程。 2、对象不同 校准:被校准的物体是强制性验证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主要是指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采购检验、过程检验、最终产品检 验等所使用的计量器具。 验证:被验证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方法中规定的强制检定测量装置。 3、性质不同 校准:校准不是强制性的,属于组织的自愿可追溯性。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它可以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对测量仪器的指示误差进行评估,是测量仪器或标准材料的价值确定的过程。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方法。校准周期、校准标记和记录应由自己规定。 检定:检定属于强制执法,属于法定计量管理范畴。其中,核查监管协议周期等均按照法律要求进行。 4、依据不同 校准: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校准规范”,或参照“检定规程”的要求。 验证:验证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是计量设备检定必须遵守的法律技术文件。 5、方式不同 校准:校准方式可通过自校准、外部校准或自校准与外部校准相结合来组织。本组织有条件时,可自行校准测量仪器,节省大量资金。 检定:检定必须由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单位进行。根据我国的现状,核查属于法定授权,非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即使技术力量足够,也很难获得授权。 因此,体现在计量LIMS程序上的两个业务类型的相关单据不同,工作流程不同。凡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或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的相关部分,或依据其他经确认的校准方法进行的校准,出具的证书名称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凡是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实施检定的,检定结论为“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每一种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应符合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证书名称为“检定证书”。青之软件新版计量LIMS在同时支持校准和检定业务上,不仅严谨合规,且可灵活配置、高效实现,再辅以我司对接国家强检平台的功能程序和接口,能够充分满足计量机构的需求。

  • 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的依据

    [size=16px]校准的主要依据是[/size][b][size=16px]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参照《检定[/size][size=16px]规程》的要求。[/size][/b][size=16px]在《校准规范》中,组织自行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指导性文件。[/size][size=16px][/size][size=16px][/size][size=16px]检定的主要依据是[b]《计量检定规程》,这是计量设备检定必须遵守的法定技术[/b][/size][b][size=16px]文件。[/size][/b][size=16px]其中,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可以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size][b][size=16px]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组织无权制定,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 。[/size][/b]

  • 计量校准服务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7591.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黑体, SimHei][size=16px] 《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标准将“校准”定义为:“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斯坦德集团计量校准平台拥有专业的计量技术团队,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校准服务体系,提供自动化智能检测解决方案,提供质量与计量方面的专业培训与咨询服务。[/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color=#000000] [/color]斯坦德[color=#000000]集团[/color][color=#000000]计量校准平台从事计量校准、检测及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服务的主要行业有:石化、钢铁、能源、建材、汽车、生物制药、电子电器、机械机电、轨道交通等装备制造产业。我们拥有专业的计量技术团队,还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校准服务体系,提供自动化智能检测解决方案,提供质量与计量方面的专业培训与咨询服务。[/color][table][tr][td]计量服务[/td][td]服务概述[/td][td]计量实验室[/td][/tr][tr][td]计量溯源服务[/td][td]客户根据自己的计量溯源需求,结合我平台的能力来确定满足需求计量溯源,提供一站式计量溯源服务,为客户解决自己寻找,提高工作效率。[/td][td=1,4]①几何量计量实验室②热学计量实验室③力学计量实验室④电学计量实验室⑤化学计量实验室[/td][/tr][tr][td]产品质量控制[/td][td]对于客户使用频次高的计量仪器,为客户提供产品质量控制计划,计划实施后通过仪器的计量校准数据,提供合理化建议方案,为客户解决仪器不准或即将出现偏差做防范措施,为客户产出的产品质量保驾护航。[/td][/tr][tr][td]计量咨询服务[/td][td]平台收录近年来的计量技术法规、计量文献、计量技术文件等等,同时充分发挥平台各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为客户提供深度技术咨询服务。[/td][/tr][tr][td]质量与计量专业培训[/td][td]平台根据自身建立的质量体系与运行经验,来帮助客户建立同样质量体系和指导工作,为客户申请企业内部资质提供指引,同时普及计量专业知识以及计量校准在企业中的作用与用途,提高客户质量意识,提高客户质量风险把控能力。[/td][/tr][/table][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计量校准服务[/td][td]产品质量控制[/td][td]计量咨询服务[/td][/tr][/table]

  • 什么是远程计量校准?

    什么是远程计量校准?

    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各类产品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其生产的难度以及复杂性都大大提升,[b]所以,相关计量的设备仪器精准度要求逐渐提高,对计量校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b]但是传统的计量校准装置有一部分体积庞大,不容易进行挪动,或者有一些属于在线校准,一些高端精密设备不能搬动,因此,在量值传递和计量校准方面都有一定的困难,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实现远程计量校准。[b]远程计量校准[/b] 以互联网为依托,实现远程计量校准,对于节约计量成本、提升校准精准度起到良好的帮助。而且,实现了这种校准模式,上级计量机构的计量检测和校准能力得到拓展,并且基层计量机构的检测水准也能得到较好的提升。[b]借助网络远距离完成计量校准,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实时进行指导修正,[/b]对校准过程有更全面的把握,所以实现远程计量校准非常有必要。[img=,690,58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110733063897_6176_1626275_3.png!w690x588.jpg[/img][b][img=,378,8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110735371417_29_1626275_3.png!w378x89.jpg[/img]相比较传统的计量校准模式,远程计量校准具有的优点有:第一,[/b]具有较高的[b]效率性和便捷性[/b]。利用远程计量校准方式,被校准的设备仪器不需要专门送到相应的计量检测机构,而是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溯源,这样计量校准的时间得到大大节约,也为相关成本的 投入节约一定的费用。而在传统的计量校准中,溯源过程需要按照对应顺序逐级进行,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实施。[b]第二,[/b]远距离校准可以[b]实现被检测计量器具在当下环境中的校准[/b],防止其中不确定因素变化如温度、湿度、光线等带来不利的影响。[img=,690,44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110739101771_9413_1626275_3.png!w690x440.jpg[/img][b]第三,[/b]远程计量校准可以[b]进行在线测量和复检,[/b]同时在校准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在任意时间内停止校准工作,用户有更加多元化的选择。而且利用远程计量校准模式,计量检测的上下级机构之间可以直接管控,使计量校准工作更加规范地开展。[b]第四,[/b]相比较传统的计量校准方式,这种新的模式可以[b]大大节约溯源的时间[/b],减小校准实验室中不 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这样在数据精度方面会更高。[b]第五,[/b]计量校准检测的数据可以[b]通过网络平台存储到数据库中[/b],以便用户随时进行历史查询和使用。如果从用户实验室的角度来讲,需要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这样操作指令的接收更加方便直接,以保证远程计量校准工作顺利进行,对计量规范和计量体系的完善起到较好的帮助。来源:[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7px][color=rgba(0, 0, 0, 0.9)]电子与电气计量测试[/color][/size][/font]

  • 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的方式

    [size=16px]校准的方式可以[b]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b]组织[/size][size=16px]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从而节省较大费[/size][size=16px]用。[/size][size=16px]组织进行自行校准应注意必要的条件,而不是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放松要求。[/size][size=16px][/size][size=16px]例如,必须编制校准规范或程序,规定校准周期,具备必要的校准环境和具备一定素质的计量人员,至少具备高出一个等级的标准计量器具,从而使校准的误差尽可能缩小。[/size][size=16px][/size][b][size=16px]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size][/b][size=16px]根据我国现状,多数生[/size][size=16px]产和服务组织都不具备检定资格,只有少数大型组织或专业计量检定部门才具备[/size][size=16px]这种资格。[/size]

  • 计量校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开展的计量校准在现行的国家法律是没看到规定,以前国家总局拟出了(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讨论稿)以后没看到正式的,现在都是通过实验室认证取得资格开展计量校准,那这样就不需要国家法律规定就可以开展计量校准,合理吗?

  • 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的性质

    [b][size=16px]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size][/b][size=16px]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size][size=16px]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size][size=16px]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size][size=16px]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size][size=16px]和记录等。[/size][size=16px][/size][b][size=16px]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size][/b][size=16px]其中的检定规程协定周[/size][size=16px]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size]

  • 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的目的

    [size=16px]校准的目的是[b]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b][/size][b][size=16px]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size][/b][size=16px]这种示值误差的评定应根据组织的校准规程作出相应规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校准除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有关计量特性外,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具体指导测量过程的操作。[/size][size=16px][/size][size=16px][/size][size=16px]检定的目的则是[b]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b][/size][b][size=16px]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size][/b][size=16px]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这种规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size]

  • 现在好多校准机构的计量员。。。

    现在好多商业化的校准机构,市场化是好事,但是相应的水平也要跟得上才行~~~最近一个校准机构来了个计量员给我们校准设备,哎呀,我去!他竟然是个新手,连我们这个型号的设备怎么玩都不知道。。。全程得我们工程师给他配标液,加标。。。不禁让我思考,现在校准人员难度没有考核上岗的要求了吗?还是说,只要是个计量员,什么设备都给他授权,让他去校准。。。。

  • 计量器具内部校准

    各位版友,请教下如果我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强检的计量器具我是否可以采用比我工作计量器具高一等级的经检定的标准计量器具或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自行进行校准?法规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

  • 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的周期

    [size=16px]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进行定期校准,也可[/size][size=16px]以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size][size=16px]校准周期的确定原则应是在尽可能减少测量设[/size][size=16px]备在使用中的风险的同时,维持最小的校准费用。[/size][size=16px]可以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size][size=16px]或风险程度确定校准的周期。[/size][size=16px][/size][size=16px]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检定周期属[/size][size=16px]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size]

  • 计量校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开展的计量校准在现行的国家法律是没看到规定,以前国家总局拟出了(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讨论稿)以后没看到正式的,现在都是通过实验室认证取得资格开展计量校准,那这样就不需要国家法律规定就可以开展计量校准,合理吗?

  • 通风橱计量及校准相关标准

    公司的通风橱计划做计量及校准,想要了解下通风橱计量及校准的相关标准,方便日后参考标准起草内部期间核查文件。求助各位老师,哪位有相关标准文件分享一下?

  • 关于计量检定和校准

    做实验室管理很多年了,但是一直关于计量检定和校准的很多疑问困扰着我,我咨询过很多所谓的专家,认可委的专员,计量所的检定人员得到的答案千差万别,感觉计量这块各家理解的都很不一样,搞得无从将管理规范化。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关于检定的疑惑按照计量法的描述,检定特指纳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该是免费的,但需要向当地质监局报备强检清单,但是比如说一个量筒,我用于出厂产品分析的,算不算用于贸易结算?我定期送检,但是不想当强检管理可不可以?2、关于校准计量法实施细则里面说了,非强检的计量器具企业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校准周期。但是比如说还拿量筒举例,国家只有jjg检定规程,没有JJF校准规程,检定规程规定有效期是3年,我实验室自己可不可以规定5年有效期,但我依旧依据这个jjg标准去做校准。但我就不按这标准去执行3年有效期行不行?3、关于校准周期的确定问题企业内部规定,把计量器具分为ABC三类,玻璃器具属于低值易损器具被放到C类器具,明确规定C类器具可以做一次性检定或者自行确定检定周期。但是认可委是否会认可这个做法?还有每种计量器具的校准周期的确定还需要论文一样论证过程吗?

  • 【求助】关于计量校准实验室的相关问题

    计量校准包括很多方面,一般是这样分的:几何计量,温度计量,力学计量,电磁学计量,光学计量,声学计量,电子学计量,时间频率计量,电离辐射计量,化学计量等。 我公司欲组建校准实验室,现有如下问题需要大家帮忙解决:[B]一、常规的校准项目有哪些?(常规意指业务多赚钱快的项目),比如说长度中的通用卡尺。[/B][color=#DC143C]回帖方式:1.何类计量(如长度计量) 2.常规项目(如通用卡尺) 3.所需主要校准仪器[/color]二、对相关实验室的环境条件有什么特殊要求?回帖方式:1.实验室名称(如长度室) 2.环境条件和配置要求(如温度范围,湿度范围等) 3.哪些实验室之间必须隔离的? 4.各类型实验室设计方案(大概)[B]三、检定是否一定要计量部门授权?通过CMA或CNAS能否替代?[/B]以上回帖给予积分不定,最高为500分,请大家帮忙解决!![em0703]

  •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在标准中处于什么地位?

    首先,很荣幸被管理员相中,提升为本版面专家!再次表示感谢,并问好所有的朋友,预祝各位圣诞快乐!其次,想借论坛中的话题“仪器检定/校准/计量在标准中处于什么地位?”来说说自己的看法,以下是我个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不足之处,请各位包含、斧正!什么是“标准”?标准,就我目前所有了解的,应该至少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文件性的,比如技术标准,操作标准,判定标准等;另一方面则是设备的,比如,你的实验环境,所用到的相关仪器、设备等。因此,谈标准,就必须同时考虑这两方面的东西,否则就是片面的强调了某一方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对任何一项实验,要想获得较为客观的结果,除了规定操作方法、技术指标等以外,还必须规定使用的仪器、设备。仪器检定、校准、计量在标准中处于什么地位?仪器检定、校准、计量在标准中,所起的作用应该是“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可以说如果没有科学的、精确的、客观的检定、校准或计量,那么,标准将无法被折行,所以基于此,我个人认为,仪器检定、校准、计量在标准中应该处于最基础的地位,也就是标准得以建立、贯彻、执行的基础或前提。如果没有了仪器的检定、校准、计量,则标准便不成为标准!前面我们已经谈到,标准,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文件,二是设备。只有文件,没有设备支持的标准不是真正的标准,但,一旦涉及到设备,就必须考虑设备的可信度到底如何?而对设备的可信度的考量,就目前来说,必将使用到校准、检定以及计量等,当然前提是,这些工作,必须是认真、客观的实施,而不是仅凭一张证书就了事的!

  • 【求助】计量器具内部校准

    那一类的计量器具可以做内部校准 附件是一些计量器具统计表 请各位大神帮忙看看那些可以做内部校准,可以介绍一下怎么做和校准标准 就更好了

  • 人工智能的计量校准

    [align=center][font=宋体][color=#444444][b]人工智能的计量校准[/b][/color][/font][/align][font=宋体][color=#444444][back=#ffffff]梁志国 姜延欢[/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back=#ffffff][/back][/color][/font][url=http://www.gfjl.org/thread-13318-1-1.html][u][font=宋体][color=#336699][back=#ffffff]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back][/color][/font][/u][/url][font=宋体][color=#444444][back=#ffffff]计量与校准技术重点实验室[/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back=#ffffff][/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444444][back=#ffffff]摘要:针对人工智能的计量校准,阐述了其紧迫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提出了2种不同的人工智能计量解决方案。其一为基础方式,从智能的7个维度出发,分别进行语言智能、数理逻辑智能、空间智能、肢体运动智能、音乐智能、人际关系智能、内省智能的计量校准研究,然后,针对同时含有两种以上智能的多元智能系统,进行面向具体任务目标的综合加权,给出面对具体任务目标的智能水平定量评价结果。其二为工程方式,从每一个具体而明确的人工智能系统入手,依据愿景目标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计量校准研究,最终以定量量化方式,评价系统的分项与综合智能水平。其主导思想是以定量量化方式,评价任意智能系统的智能水平。[/back][/color][/font]

  • 浙江省开始对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管

    浙江省开始对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管关于依法对计量校准机构实施监管的通知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建立计量标准、向计量主管部门备案”等规定,为依法对我省的计量校准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规范计量校准机构的计量校准行为,促进我省计量校准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建立计量标准、监管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一)备案对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均需申报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二)备案程序1、申请。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校准机构(以下简称:省内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报其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质监局备案;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报省质监局备案。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复审)申请书》(附件1);(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法人授权文件;(3)有效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4)计量校准从业人员资质证书(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或计量检定员证书,每个项目不少于2人)、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5)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均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资质证书(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交纳证明; (6)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文件;(7)经计量授权或实验室认证认可的资质证书及附件(具备的机构提供);(8)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9)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2、备案、公布。负责接收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向申请机构颁发《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附件2),并赋予机构备案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浙量校(地区简称)F×××号;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编号为:浙量校(地区简称)S×××号),备案有效期为4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接受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社会公布前一个季度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的相关信息,并向省局报送。若发现申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原准予备案的质监部门应当予以撤销。3、备案复审备案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计量校准机构应向原备案的质监部门申请备案复审,复审申请程序与首次备案申请程序相同。复审时,除提交首次申请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交:(1)原《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2)连续4年有效的计量标准器量值溯源证书;(3)机构管理体系运行、能力比对、人员及环境设施等情况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号不变。若机构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复审并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证书自动失效。4、备案内容变更计量校准机构的备案内容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备案的质监部门申请备案内容变更。变更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变更、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计量标准及计量校准项目变更(新增、减少)。变更申请受理程序与备案申请受理程序相同。申请备案内容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内容变更申请表》(附件3);(2)《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3)变更证明文件: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前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机构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变更:人员变更的相应证明文件;注册地址或实验室地址变更: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文件、固定工作场所的所有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计量标准及计量校准项目变更(新增、减少):《计量标准一览表》和《计量校准项目一览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新增计量标准时提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备案变更,原机构备案号和证书有效期不变。

  • 关于工厂内部计量室校准需求的梳理

    我们现在常规的做法就是使用方(产线/检验/等)买了新器具后,自行识别是否需要后交计量室送检,实际使用中会有很多问题。1/校准需求识别不全,有些可能需要校准的,但未被识别出来;2/器具用途不清楚,可能校准报告中的校准点和实际相差较远;3/同类器具品牌型号过多;4/使用方有变动时,计量室无法准确接受的相应信息。不知道各位大侠有没有较成熟校准需求的传达,和变更后传达的方法,涉及哪些书面表单和评审流程,谢谢。校准方面有没有关于计量器具分布图方面的比较成熟的概念或成熟方法论。感谢大家的宝贵意见。

  • 有否合适的计量检定/校准单位

    一直以来都是固定请本省计量院的来进行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现想更换计量检定校准单位,各位大虾有计量单位推荐??湖南省及周边的都可以

  • 力学校准中力学性能|计量校准|扭矩扳手|千斤顶|测力环|计量的检测

    [font=宋体, SimSun][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4467.html[/url]河北恒一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集科学研究、第三方检测、环境治理和认证咨询为一体的综合性技术服务机构。公司固定资产[/color][color=#333333]5200[/color][color=#333333]万元,拥有5000平米的专业实验室,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color][color=#333333]200[/color][color=#333333]余名,其中80[/color][color=#333333]人具备初中级以上职称,高级职称12人,同时依托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认定的综合实验室,针对能源、冶金、食品、化工、环境、工程、材料等众多行业领域提供分析、研发、检测及治理的一站式技术服务。[/color]公司成立以来,陆续建设了环境、无损、油品、能源矿产、食品、计量校准、材料、标准物质研制等多个专业实验室。同时开展环境工程治理、在线设备运维、认证咨询(环评、验收、排污、应急预案)等业务。[/font]恒一计量拥有独立的实验室及服务团队,并取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认可编号CNASL12383。目前通过CNAS认可的检测和校准项目设计几何量、热工、力学、环化、医疗等计量专业领域。恒一计量的计量标准设备溯源到国家最高计量标准单位,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NIM)等,符合ISO 9000系列标准对检测和测量设备的计量标准要求,可出具符合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ISO/IEC 17025标准要求的证书、报告。开展校准服务领域:1. 几何量校准与检测:千分尺、深度千分尺、公法线千分尺、指示表、内径表、大量程百分表、通用卡尺、高度卡尺、钢直尺、钢卷尺、试验筛、塞尺、万能角度尺、厚度表、生物显微镜、金相显微镜、超声波测厚仪、螺纹量规等。2. 热学校准与检测:机械式温湿度计、数字温湿度计、箱式电阻炉、环境温湿度实验设备、蒸汽灭菌器、数字温度指示调节仪、模拟式温度指示调节仪、工业过程测量记录仪、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温度变送器、工业铂、铜热电阻、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等。3. 力学校准与检测:压力变送器、数字压力计、专用玻璃量器、常用玻璃量器、砝码、机械天平、电子天平、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电子式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气体减压器、精密压力表、一般压力表、架盘天平、压力控制器、扭矩扳子、倾斜式微压计、流量积算仪等。4. 化学校准与检测: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氨气检测仪、苯气体检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氧弹热量计、原子荧光光度计、定碳定硫分析仪、直读光谱仪、ICP光谱仪、大气采样器、粉尘采样器、煤中全硫测定仪、浊度计、电导率仪、氧分析仪和氧气检测报警器、离子计、[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3p][color=#3333ff]离子色谱仪[/color][/ur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仪[/color][/url]、实验室pH(酸度)计、[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仪[/color][/ur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自动电位滴定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5. 医疗校准与检测:高频电刀、血液透析装置、呼吸机、心脏除颤器、医用多参数监护仪、注射泵、输液泵、婴儿培养箱、酶标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等。

  • 热学常规计量校准服务

    常规计量校准服务[b][color=#fc466f]接触测温[/color][/b]热电偶、热(敏)电阻、膨胀式温度计、温度变送器、表面温度计、温度二次仪表检定/校准;[b][color=#fc466f]非接触测温[/color][/b]辐射温度计、红外温度计、红外热象仪、辐射热流计等检定/校准;[color=#fc466f][b]湿度[/b][/color]温湿度表、湿度传感器、露点仪、通风干湿表、水分仪等湿度计量器具检定/校准;[color=#fc466f][b]标准装置现场计量[/b][/color]各类黑体辐射源、热电偶检定炉、恒温槽、热工自动检定系统、湿度发生器等温度或湿度标准装置现场校准;[b][color=#fc466f]环境试验及热处理设备[/color][/b]温湿箱、盐雾试验箱、淋雨试验箱、高低温低气压试验箱、太阳辐射试验箱、温度湿度振动三综合试验箱、热处理炉、真空试验罐、真空炉等环境试验设备和热加工设备校准;[b][color=#fc466f]流量[/color][/b]涡轮流量计、涡街流量计、容积式流量计、质量流量计、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浮子流量计、车用油耗仪、检漏仪等各种液体或气体流量计及相关设备检定、校准;[b][color=#fc466f]油液物化参数[/color][/b]颗粒计数器校准、油液中颗粒数量、污染度等级检测、洁净室检测;[b][color=#fc466f]流速[/color][/b]皮托管、总静压管、多孔方向探针、热线(热膜)风速仪、叶轮式风速计、超声波风速计、风杯(风标)式风速风向仪等检定/校准;[b][color=#fc466f]其他非标承接[/color][/b]可根据用户的需要,开展温湿度传感器、仪表的现场校准工作和一些非标参数的测试工作。

  • 设备计量校准周期的确定

    敢问各位老师,实验室设备计量校准的周期,是怎么来设定呢?往年,我们对于有溯源要求的设备都进行校准,而且是每年1次。后面在校准GC-MS、ICP设备时,校准工程师告知这种设备根据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每2年一次就可以。现在CNAS官网下载的一份CNAS-TRL-006-2018 《轻纺实验室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中,对纺织品、皮革类的部分设备的校准方式和周期做出了相应的建议,完全和之前设定的大部分设备1年1次的计划相违背了,很多设备都是通过核查或者首次校准的方式进行,或者校准周期有2-3年的,而上述所说的GC-MS、ICP甚至可以是4年1次。那么实验室在制定一年一度的设备校准计划时,是否可以根据这份文件来编制呢?现场评审的时候老师是否会认可呢?

  •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align=center][b]计量校准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align=left]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国家[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5152-1-1.html]计量单位[/url]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校准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3761-1-1.html]计量法[/url]》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align][align=left]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是量值溯源的一种方式,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的名义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活动。[/align][align=left]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align][align=left]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相关活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align][align=left]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在其系统以内开展的计量校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align][align=left]第四条(管理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校准工作的监督管理。[/align][align=left]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工作的监督管理。[/align][align=left]第五条(计量校准效力)计量校准机构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不受行政区划限制。[/align][align=left]第六条(基本原则)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行校准或者委托校准的方式,实现量值溯源的需求。[/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科学规范、准确可靠的原则。[/align][align=left]第七条(鼓励条款)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学)会在计量校准活动中发挥行业自律、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作用。[/align][align=center][b]第二章 计量校准机构[/b][/align][align=left]第八条(能力和条件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场所、设施、人员、环境条件和测量方法,并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体系。[/align][align=left]第九条(自我声明公开)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声明其计量校准能力。[/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公开其配备的计量标准器具名称及其测量范围、[url=http://www.gfjl.org/thread-169514-1-1.html]不确定度[/url]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5264-1-1.html]误差[/url],开展的计量校准项目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实验室地址及联系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align][align=left]第十条(计量标准溯源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align][align=left]经计量校准委托方同意,计量校准机构可以选择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外的溯源途径。[/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计量标准的溯源信息。[/align][align=left]第十一条(人员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计量校准服务实施人员能力培训和考核制度,使其具备必要的计量校准专业技术或相应的管理能力。[/align][align=left]鼓励计量校准服务实施人员取得[url=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193]注册计量师[/url]职业资格。[/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责任主体)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计量校准报告承担法律责任。[/align][align=left]第十三条(能力变更和保持)计量校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持续符合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条件要求。[/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机构在其能力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校准能力验证和比对。[/align][align=left]第十四条(第三方认可)鼓励计量校准机构通过第三方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计量校准能力符合相关国际准则和通用要求。鼓励计量校准结果和数据获得国际互认。[/align][align=left]第十五条(计量校准机构公开信息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宣传自身计量校准服务能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和完整,不得有欺骗计量校准需求方的内容。[/align][align=left]第十六条(分包)经计量校准委托方同意,计量校准机构可以将委托的计量校准服务的部分内容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校准机构,在出具的计量校准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并对由分包方提供的计量校准数据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align][align=left]第十七条(保密义务)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计量校准服务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align][align=center][b]第三章 计量校准活动[/b][/align][align=left]第十八条(义务和责任)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计量校准数据的溯源性符合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的要求。[/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机构应在每年6月1日前,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项信息。[/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align][align=left]第十九条(计量校准服务合同)计量校准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校准服务,应当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机构与委托方订立合同或协议时,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供其计量校准能力和服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和完整。计量校准的委托方对其提供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align][align=left]第二十条(计量校准依据)计量校准机构应当采用适合的满足计量校准需求的、或计量校准委托方指定的计量校准方法开展计量校准。计量校准委托方未指定计量校准方法时,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优先选用国家计量[url=http://www.gfjl.org/thread-2148-1-1.html]校准规范[/url]。经计量校准委托方同意,计量校准机构根据需要也可以自行编制计量校准方法文件。[/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一条(计量校准报告)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计量校准,并对计量校准的数据和结果出具计量校准报告。[/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二条(结果可追溯性)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其计量校准数据、结果以及其它必要信息的可查证机制,对计量校准服务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计量校准报告应当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四年。[/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align][align=left](一)伪造测量数据、计量校准过程和条件记录;[/align][align=left](二)出具包含虚假内容的计量校准报告;[/align][align=left](三)出具计量校准数据、结果失实;[/align][align=left](四)计量标准未按要求溯源;[/align][align=left](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align][align=left]第二十四条(委托方的义务)计量校准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合同义务,不得要求或者支持计量校准机构和人员出具不真实的校准报告。[/align][align=center][b]第四章 监督管理[/b][/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五条(行政检查)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辖区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六条(计量校准能力核查)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辖区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服务能力、条件和活动实施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七条(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计量校准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投诉、举报。[/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失信行为内容)计量校准机构的失信信息包括以下事项:[/align][align=left](一)拒绝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的;[/align][align=left](二)在申请计量校准产业扶持政策、相关荣誉表彰项目、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align][align=left](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align][align=left](四)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align][align=left](五)在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同一计量校准项目中连续两次计量校准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不合格的信息;[/align][align=left](六)在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align][align=left](七)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交换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align][align=left](八)计量校准机构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校准能力验证或比对的信息;[/align][align=left](九)计量校准机构未按规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项信息,且逾期未改的;[/align][align=left](十)其他与计量校准机构相关的失信信息。[/align][align=left]第二十九条(严重失信内容)计量校准机构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计量校准机构故意弄虚作假导致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的信息。[/align][align=left]第三十条(信用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计量校准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align][align=left]鼓励相关行业协(学)会加强计量校准行业信用管理建设,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一条(信用惩戒)对失信的计量校准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align][align=left](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align][align=left](二)在计量校准能力验证和比对等活动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align][align=left](三)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align][align=left](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align][align=left](五)限制参加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align][align=left](六)国家和地方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二条(法人和自然人失信信息联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计量校准机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记录该单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align][align=left]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align][align=center][b]第五章 法律责任[/b][/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三条(违反第九条)计量校准机构未按规定开展自我声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计量校准机构未按规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计量校准服务事项相关信息的,由注册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align][align=left]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计量校准机构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造成相关方损失的,由计量校准机构赔偿损失。[/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五条(其他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lign][align=center][b]第六章 附则[/b][/align][align=left]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align]

  •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align=center]计量校准管理办法[/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则[/align][align=left]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国家[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5152-1-1.html]计量单位[/url]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校准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3761-1-1.html]计量法[/url]》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align][align=left]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是量值溯源的一种方式,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的名义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活动。[/align][align=left]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align][align=left]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相关活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align][align=left]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在其系统以内开展的计量校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align][align=left]第四条(管理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校准工作的监督管理。[/align][align=left]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工作的监督管理。[/align][align=left]第五条(计量校准效力)计量校准机构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不受行政区划限制。[/align][align=left]第六条(基本原则)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行校准或者委托校准的方式,实现量值溯源的需求。[/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科学规范、准确可靠的原则。[/align][align=left]第七条(鼓励条款)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学)会在计量校准活动中发挥行业自律、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作用。[/align][align=center]第二章 计量校准机构[/align][align=left]第八条(能力和条件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场所、设施、人员、环境条件和测量方法,并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体系。[/align][align=left]第九条(自我声明公开)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声明其计量校准能力。[/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公开其配备的计量标准器具名称及其测量范围、[url=http://www.gfjl.org/thread-169514-1-1.html]不确定度[/url]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5264-1-1.html]误差[/url],开展的计量校准项目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实验室地址及联系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align][align=left]第十条(计量标准溯源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align][align=left]经计量校准委托方同意,计量校准机构可以选择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外的溯源途径。[/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计量标准的溯源信息。[/align][align=left]第十一条(人员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计量校准服务实施人员能力培训和考核制度,使其具备必要的计量校准专业技术或相应的管理能力。[/align][align=left]鼓励计量校准服务实施人员取得[url=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193]注册计量师[/url]职业资格。[/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责任主体)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计量校准报告承担法律责任。[/align][align=left]第十三条(能力变更和保持)计量校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持续符合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条件要求。[/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机构在其能力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校准能力验证和比对。[/align][align=left]第十四条(第三方认可)鼓励计量校准机构通过第三方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计量校准能力符合相关国际准则和通用要求。鼓励计量校准结果和数据获得国际互认。[/align][align=left]第十五条(计量校准机构公开信息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宣传自身计量校准服务能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和完整,不得有欺骗计量校准需求方的内容。[/align][align=left]第十六条(分包)经计量校准委托方同意,计量校准机构可以将委托的计量校准服务的部分内容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校准机构,在出具的计量校准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并对由分包方提供的计量校准数据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align][align=left]第十七条(保密义务)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计量校准服务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align][align=center]第三章 计量校准活动[/align][align=left]第十八条(义务和责任)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计量校准数据的溯源性符合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的要求。[/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机构应在每年6月1日前,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项信息。[/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align][align=left]第十九条(计量校准服务合同)计量校准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校准服务,应当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align][align=left]计量校准机构与委托方订立合同或协议时,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供其计量校准能力和服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和完整。计量校准的委托方对其提供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align][align=left]第二十条(计量校准依据)计量校准机构应当采用适合的满足计量校准需求的、或计量校准委托方指定的计量校准方法开展计量校准。计量校准委托方未指定计量校准方法时,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优先选用国家计量[url=http://www.gfjl.org/thread-2148-1-1.html]校准规范[/url]。经计量校准委托方同意,计量校准机构根据需要也可以自行编制计量校准方法文件。[/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一条(计量校准报告)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计量校准,并对计量校准的数据和结果出具计量校准报告。[/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二条(结果可追溯性)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其计量校准数据、结果以及其它必要信息的可查证机制,对计量校准服务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计量校准报告应当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四年。[/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align][align=left](一)伪造测量数据、计量校准过程和条件记录;[/align][align=left](二)出具包含虚假内容的计量校准报告;[/align][align=left](三)出具计量校准数据、结果失实;[/align][align=left](四)计量标准未按要求溯源;[/align][align=left](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align][align=left]第二十四条(委托方的义务)计量校准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合同义务,不得要求或者支持计量校准机构和人员出具不真实的校准报告。[/align][align=center]第四章 监督管理[/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五条(行政检查)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辖区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六条(计量校准能力核查)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辖区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服务能力、条件和活动实施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七条(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计量校准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投诉、举报。[/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失信行为内容)计量校准机构的失信信息包括以下事项:[/align][align=left](一)拒绝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的;[/align][align=left](二)在申请计量校准产业扶持政策、相关荣誉表彰项目、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align][align=left](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align][align=left](四)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align][align=left](五)在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同一计量校准项目中连续两次计量校准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不合格的信息;[/align][align=left](六)在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align][align=left](七)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交换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align][align=left](八)计量校准机构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校准能力验证或比对的信息;[/align][align=left](九)计量校准机构未按规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项信息,且逾期未改的;[/align][align=left](十)其他与计量校准机构相关的失信信息。[/align][align=left]第二十九条(严重失信内容)计量校准机构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计量校准机构故意弄虚作假导致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的信息。[/align][align=left]第三十条(信用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计量校准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align][align=left]鼓励相关行业协(学)会加强计量校准行业信用管理建设,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一条(信用惩戒)对失信的计量校准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align][align=left](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align][align=left](二)在计量校准能力验证和比对等活动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align][align=left](三)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align][align=left](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align][align=left](五)限制参加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align][align=left](六)国家和地方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二条(法人和自然人失信信息联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计量校准机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记录该单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align][align=left]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align][align=center]第五章 法律责任[/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三条(违反第九条)计量校准机构未按规定开展自我声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计量校准机构未按规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计量校准服务事项相关信息的,由注册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align][align=left]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计量校准机构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造成相关方损失的,由计量校准机构赔偿损失。[/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五条(其他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lign][align=center]第六章 附则[/align][align=left]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align]

  • 计量授权是否可以做校准?

    本人在咨询某企业的实验室认可过程中,接触一个问题,就是实验室的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不同的设备拿到了检定或校准证书。因为这家机构是某市检验检测研究院,让其提供计量授权书和校准认可证书。结果提供了该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的计量授权书,里面明确写了可以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这份授权书还有一个问题,本来是某年的12月某日发的,但授权书号去写的是新年号)。实验室要求其在校准证书加盖CNAS章,结果提供了校准认可证书,可是实验室在查询中发现该校准认可资质于去年被认可委撤消。这里我就产生了一个疑虑,到底我们的校准是授权还是认可,如果授权,当时他们为什么要申请校准认可?从个人理解,检定应该是授权,采取的是量值传递。而校准应为认可,这是量值溯源。希望大家一起讨论下。

  • 仪器仪表的计量校准

    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仪器仪表计量校准的联合实验室、拥有曾在计量检定测试部门工作多年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为主体的高素质计量队伍,并且聘请了多位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做技术支持。认可的校准能力范围涉及:几何量、力学、热工、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化学、大型搅拌站等计量学领域。欢迎有资源的朋友合作。联系电话:13571963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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