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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评审相关的资讯

  • 下放科研机构职称评审权 2家机构首批获准自主评聘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北京市出台《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将逐步在全市条件成熟的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智库推行职称自主评聘。目前,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2家单位已率先完成本单位职称自主评聘方案制定工作,首批获准开展职称自主评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这是记者今天从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3-5年完成职称系列、专业、层级的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今年初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将用3-5年时间完成职称系列、专业、层级的布局调整任务,建立健全符合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今年7月,北京市委、市政府又印发了《北京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重要举措的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改进人才评价方式,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其中,向科研机构下放职称评审权就是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推进落实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不搞“一刀切”,成熟一个开展一个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目前,北京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事业单位涉及生命科学、城市建设、信息技术、环保水利、园林绿化、农业技术、社会科学、决策咨询等领域,机构数量众多、学科发展情况不同、人员规模差别较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此次改革充分考虑全市科研机构的差异化特点,不搞一刀切,规定只有具备开展职称自主评聘的专业条件和专家力量的科研机构,才可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首批获准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和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都是北京市科学研究领域的龙头机构,具有很强的科研实力和特色,拥有较大数量规模和合理梯次结构的科研人员队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下一步,北京还将按照“成熟一个、开展一个”的原则,在更多条件成熟的研发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实行“以聘代评”,打破职称“终身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在此次改革中,北京市对人才使用“能上不能下”问题进行破题,科研机构职称实行“以聘代评”,并通过完善考核制度打破职称“终身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自主评聘管理办法》规定,职称和岗位聘任均实行聘期制,聘用合同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科研机构与受聘人员可按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新的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可根据受聘人员与岗位的适用情况,低聘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通过这一制度设计,保障了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避免一劳永逸的职称终身制引发的惰性,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使人才“评得上、用得好、留得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全程跟踪指导,不符合要求将收回评审权&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职称评审权下放后,在保障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强对职称自主评聘工作的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在科研机构申请自主评聘时,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将指导科研机构制定本单位职称自主评聘实施办法并审核备案,确保各单位自主评聘制度合规合理。在科研机构完成评聘工作时,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将对自主评聘的程序和结果进行验收,确保评聘结果的真实有效。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科研机构,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还将暂停其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p p br/ /p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 施恩奶粉公司实验室通过国家认可机构评审
    5月31日电 日前,施恩奶粉公司中心实验室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现场评审,并获得CNAS认可证书。据了解,本次评审共40个项目42个最新版的检测标准,新标准要求对中心实验室的硬件配置、系统文件、技术能力的现场评审更为谨慎严格。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目前占地面积为420平方米,配备了Waters UPLC-TQD超高效液相-串联四极杆质谱仪、Waters高效液相色谱仪、岛津气相色谱仪、Thermo原子吸收、Rotor-Gene荧光PCR仪等世界一流的检测设备,同时拥有20多名技术精湛的专业人才,检测水平在国内同行中位于先进行列。   中心检验室根据CNAS-CL01:2006(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10: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编制了一系列的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按照文件进行实施。2010年5月,CNAS评审专家对中心实验室进行了全面的现场评审,共 40个项目42个最新版的检测标准全部通过了审核,得到了专家们一致肯定。
  • 山东省今年将评审718家检测机构
    11日,山东省百家检测实验室集体发出倡议,为顾客提供公正、优质的质量检测服务。而检测机构的管理部门山东省质监局也表示,今年将对省内718家检测机构的公正性、规范性进行评审。   据介绍,目前我省有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210家,省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1624家。   11日,省质监局表示,在过去的评审基础上,今年还将对省内718家检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达标以及检测机构的公正和规范性。“目前已经撤销了57家资质认定实验室的7个产品和241个产品的778个参数的检测资质。”
  • 通报丨214家机构检验报告评审 11家不合格
    关于2021年度全省生态环境类检验监测机构检验报告评审结论的通报陕市监函〔2021〕1219号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生态环境检验监测机构:为进一步净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69号)要求,2021年10月20日至22日组织开展了全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报告集中评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报告评审评审工作,全省共抽取了214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及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噪声以及室内空气5大类能力参数的1047份检验检测报告。采取封闭、分组、随机分配、集中打分的评审(评分)方式,分5个组对检验报告进行了评审,确保了报告评审(评分)的客观、公正、准确。经评审,450分以上机构27家,占比12.6%;449至400分机构131家,占比61.2%;399分至300分机构34家,占比15.9%;299分以下机构11家,占比5.1%(其中出现零分报告6家);另有11家报告抽取数量不足。二、主要问题(一)委托单部分:缺委托单位或受检单位联系信息,签名处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机构公章,监测方法依据表述不准确,仪器信息缺少管理编号、计量溯源情况;缺少检测完成日期、样品处置方式、报告领取方式等相关信息。(二)原始记录部分:采样原始记录中缺采样依据、采样前后设备校准记录、接样人签名信息;原始记录编号、页码标识不完整;缺少使用的主要仪器记录或主要仪器设备无唯一性管理标识的;更改不规范;缺必要的检测过程记录;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计量单位书写、打印错误;数字修约或有效位数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保存电子记录。(三)流转单部分:流转单中无项目名称、点位信息、固定情况、保质期;缺少样品流转记录或样品流转记录中缺少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流转顺序逻辑错误。(四)检验报告部分:报告中无样品唯一性标识、检测目的;报告结论表述不准确;缺少所用检测方法或依据。三、结论判定本次报告评审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于同时满足总分450分以上,平均分90分以上的生态环境检验机构予以优秀等次;对于同时满足总分449分以下,平均分80分以上的生态环境机构予以良好等次;对于平均分60分以下的生态环境检验机构予以不合格等次;其余均为合格等次。四、工作要求(一)省局随后将印制各生态环境机构打分表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请各市局及时将情况通知辖区内机构,并将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列入2022年监督抽查重点内容,督促机构提高检验能力和服务水平。各市局要对报告评审不合格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核实原因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二)希望获得优秀等次的生态环境检验监测机构,继续保持优良工作作风,戒骄戒躁,追求卓越;获得良好等次的生态环境检验监测机构,对标优秀单位,补齐短板,追赶超越;获得合格等次的生态环境检验监测机构,以此次报告评审为契机,查找问题,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强化主体意识,全面提升检验能力和服务水平。附件:2021年度全省生态环境检验监测机构检验报告评审结论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0日2021年度全省生态环境检验监测机构检验报告评审结论序号机构名称评审结论1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莲湖分局环境监测站优秀2陕西宝隆检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优秀3西安圆方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优秀4华远检测有限公司优秀5陕西华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优秀6洛川县环境监测站优秀7南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优秀8山阳县环境监测站优秀9陕西智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优秀10渭南科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优秀11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雁塔分局环境监测站优秀12陕西秦景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优秀13陕西特瑞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优秀14陕西泽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优秀15陕西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优秀16西安桐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优秀17陕西建声环境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优秀18陕西昌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优秀19陕西恒信检测有限公司优秀20陕西立方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优秀21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优秀22陕西铎鑫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优秀23陕西君携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优秀24陕西云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优秀25陕西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咨询中心优秀26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研究中心优秀27陕西经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优秀28澄城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良好29陕西鸿昊环保有限公司良好30西安华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良好31洛南县环境监测站良好32陕西瑞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33岚皋县环境监测站良好34陕西森美佳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良好35西安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36陕西中测华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良好37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环境监测站良好38旬阳县环境监测站良好39杨凌示范区环境监测站良好40渭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良好41陕西博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42陕西盛中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良好43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土资源部西安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良好4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分局环境监测站良好45陕西同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良好46西安志诚辐射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良好47彬州市环境监测站良好48榆林科立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良好49丹凤县环境监测站良好50延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子长分站良好51商洛市商州区环境监测站良好52延长县环境监测站良好53陕西博瑞轩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良好54陕西智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55陕西中测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良好56陕西锦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良好57陕西八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良好58铜川市环境监测站良好59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良好60延安市宝塔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良好61西安大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良好62安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良好63陕西中润检测有限公司良好64陕西华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65陕西本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良好66陕西志伟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良好67陕西延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良好68陕西丰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良好69西安市城市排水监测站良好70陕西驭腾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良好71西安科纳检测校准有限公司良好72铜川市第一生态环境监测站良好73陕西凯伟胜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良好74陕西晟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75陕西地建土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良好76西安市宇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77武功县环境监测站良好78白河县环境监测站良好79西安特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良好80国网(西安)环保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良好81陕西众邦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82洋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良好83陕西众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84略阳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良好85宜川县环境监测站良好86陕西正为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良好87汉滨区环境监测站良好88汉中市汉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良好89汉环集团陕西名鸿检测有限公司良好90西安康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91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92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良好93陕西环通金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良好94西安瑞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95陕西精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良好96汉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良好97陕西省交通环境监测中心站有限公司良好98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99陕西速跑环境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良好100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良好101中陕核工业集团综合分析测试有限公司良好102陕西正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良好103商洛市绿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良好104延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黄陵分站良好105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良好106陕西博远环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良好107西安市周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良好108礼泉县环境监测站良好109榆林市常青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良好110咸阳市环境监测站良好111陕西浦安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112西安创业智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良好113神木桐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良好114陕西金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良好115陕西海立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良好116西安市蓝田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良好117三原县环境监测站良好118渭南市临渭区环境监测站良好119陕西创优检测有限公司良好120吴起县环境监测站良好121西安天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良好122宝鸡市文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123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良好124安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良好125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良好126富平县环境监测站良好127陕西有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128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良好129华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良好130西安高新区中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良好131泾阳县环境监测站良好132神木市环境监测站良好133延安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良好134秦都区环境监测站良好135陕西曙泽环保有限公司良好136陕西新发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良好137陕西精益达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良好138陕西华准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139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测站良好140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良好141陕西得天节能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良好142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鄠邑分局环境监测站良好143定边县环境监测站良好144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良好145西安市环境监测站良好146淳化县环境监测站良好147府谷县环境监测站良好148西安持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良好149陕西方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良好150陕西聚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良好151西安润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152永寿县环境监测站良好153靖边县环境监测站良好154陕西润卓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良好155志丹县环境监测站良好156陕西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良好157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158陕西林泉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良好159陕西源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格160陕西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格161陕西国联质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格162合阳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合格163潼关县环境监测站合格164榆林市榆阳区环境监测站合格165陕西新顺渊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合格166渭城区环境监测站合格167榆林市碧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格168陕西国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格169陕西环研环保产品检验有限公司合格170蒲城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合格171陕西盾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格172渭南市华州区环境监测站合格173陕西红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合格174西北电力节能监测中心合格175陕西工勘院环境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合格176陕西兆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格177城固县环境监测站合格178商洛市环境监测站合格179旬邑县环境监测站合格180志丹县兴华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格181航天西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合格182陕西博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合格183延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合格184陕西秦洲核与辐射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合格185陕西国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格186西安普惠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格187韩城市环境监测站合格188大荔县环境监测站合格189陕西绿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格190陕西正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合格191陕西煤田地质化验测试有限公司合格192陕西安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合格193陕西亿碧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合格194石泉县环境监测站合格195陕西赫尔墨斯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合格196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环境监测站合格197陕西省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站合格198陕西中科绿苑检测有限公司合格199白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合格200榆林市环境监测总站合格201陕西瑞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格202宝鸡市陈仓区环境监测站合格203西安市水环境监测中心(西安市水资源保护中心)合格204兴平市环境监测站不合格205陕西明德瑞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不合格206陕西捷合鑫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不合格207陕西华境检测技术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不合格208西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不合格209长武县环境监测站不合格210安康新春绿色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不合格211安康莲秀如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不合格212镇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不合格213镇安县环境监测站不合格214渭南蓝鑫绿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不合格
  •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 对仪器配置有要求
    p   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p p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 /p p   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p p   《细则》中还给出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p p   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显示,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评分表中实验室条件占30分,其中仪器配置及使用情况(24分),包括仪器配置数量18分,仪器维护使用情况6分,要求必配仪器满足附件中相应鉴定类别所列全部项目的,得12分,否则不得分,一种仪器配置多台(套)的,不加分 选配仪器根据配置数量,得0~6 分,最高不超过6分。 /p p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列出了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等不同类别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p p   具体情况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ffdfe78e-aa1b-4771-b826-e502766f20a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e3d2043a-3121-4948-a529-4a5c5342718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c0d1d30c-89b8-4497-8cc2-0e0f349b772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70be9cca-a374-4fb3-a4bf-b24da550565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5.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fe4aa17e-db98-4f17-ab88-593cc43a5e17.jpg" /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6.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8e558973-c7d1-4939-b182-3673d63ad9db.jpg" /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7.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69831e32-4b09-4573-a71c-dba8390cce7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8.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ac008dcc-9e11-4d83-b22d-d03525f627a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09.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bc095a84-9d06-4fd9-8a58-35398feafc6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0.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0b67a65d-62ab-4bf7-a9ce-a25a37b6c5c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0553b40c-d454-4b13-8154-d0a6ffada01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e6782559-9c8e-47a0-a5be-9b9c1da7e22d.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de3f077a-36f3-4f60-a3fc-d3793a920b3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d7da5187-ce76-49fb-9222-81ca0232dceb.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5.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9a0b3dc4-30fa-482d-9ba5-93c96cadc57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6.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8071a5ec-dd51-41b8-a32b-b59ee862b4b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7.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14d30b0b-b596-46a7-9cbe-70edd459fa8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8.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d5060a28-ce7e-41e4-ad08-2d2c355c7d23.jpg" / /p p strong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trong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dc34e044-334d-4665-bca2-e3adea15bc79.pdf" strong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pdf /strong /a /p
  • CNAS调整检测机构申请评审提交方式 7月1日实施
    近日,CNAS发布《关于调整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申请及评审资料提交方式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及评审资料提交方式做出调整,调整方案将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原文如下:关于调整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申请及评审资料提交方式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评审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CNAS)秘书处新的“CNAS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已经上线。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服务效果,经过充分研讨论证, CNAS秘书处决定调整相关机构申请及评审资料提交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相关机构使用新“业务管理系统”申请的评审项目(如初评、扩项、换证复评审),遵照此通知执行。  评审员使用新“业务管理系统”的评审项目(如初评、监督、扩项、换证复评审),遵照此通知执行。  已获认可机构的变更及未使用新“业务管理系统”的评审项目按照原方式执行。  二、认可申请资料提交  机构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应做到真实、可追溯 否则将按照认可规则的规定处理。  认可申请书全部资料应提交电子版,但申请书正文、附表1、附表2-1、附表5、实验室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填写的能源之星产品分类表及能源之星检测方法与实验室检测程序、检测人员对应一览表除电子版外还应提交纸质版,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现场评审资料提交  评审员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应做到真实、可追溯 否则将按照评审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处理。  现场评审资料除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只提交纸质版外应全部提交电子版,但评审报告正文、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附件3、附件5、附件6、附加说明、整改报告、资料审查通知单、现场评审人员公正性、保密及廉洁自律声明、合格评审机构廉洁自律声明除电子版外还应提交纸质版,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上述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16年6月7日附件1认可申请书提交方式明细表 序号表格名称方式备注认可申请书1认可申请书正文纸质、电子认可申请书附表2附表1:实验室关键场所一览表纸质、电子3附表2-1:实验室权签字人一览表纸质、电子4附表2-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电子5附表3:实验室人员一览表电子6附表4-1: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及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配置/核查电子7附表4-2:申请认可的“能源之星”检测能力及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配置/核查表电子8附表4-3:申请认可的校准和测量能力及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核查表电子9附表4-4:申请认可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核查表电子10附表4-5.1:申请认可的参考测量能力及仪器设备配置/核查表电子11附表4-5.2:实验室标准物质(参考物质)配置/核查表(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专用)电子12附表4-6:判定标准情况一览表电子13附表5-1: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测量审核一览表纸质、电子14附表5-2:实验室参加实验室间比对一览表纸质、电子15附表6: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表(初次申请时填写)电子16附表7:实验室英文能力范围表(需要公布英文证书附件时填报)电子随申请书提交的文件材料17实验室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非独立法人实验室适用)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文件(若没有变化,仅在初次申请时提供)纸质、电子18实验室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电子19实验室进行最近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资料(初次申请时提交)电子20实验室平面图电子 21对申请认可的标准/方法现行有效性进行的核查情况(提交核查报告)电子22非标方法及确认记录(证明材料)电子23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校准(参考测量)证书/鉴定文书及其不确定度评估报告电子24填写的能源之星产品分类表纸质、电子25“能源之星”检测方法与实验室检测程序、检测人员对应一览表纸质、电子26申请费汇款单据复印件电子附件2评审员资料提交方式明细表序号表格名称方式备注评审报告1认可评审报告正文纸质、电子评审报告附表2附表1:实验室关键场所一览表纸质、电子3附表2-1:《推荐认可的实验室授权签字人》(中、英文)纸质、电子4附表3-1:《推荐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英文)纸质、电子5附表3-2:《推荐认可的“能源之星”检测能力范围》(中、英文)纸质、电子6附表3-3:《推荐的实验室判定标准一览表》(中、英文)纸质、电子7附表4:《推荐认可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范围》(中、英文)纸质、电子8附表5:《推荐认可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范围》(中、英文)纸质、电子9附表6:《推荐认可的参考测量能力范围》(中、英文)纸质、电子评审报告附件10附件1-1:《实验室现场评审核查表》(包括应用说明核查表)电子11附件1-2:《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现场评审核查表》(包括应用说明核查表)(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评审只需填写此核查表)电子12附件 2:《实验室授权签字人评审记录》电子13附件 3-1:《检测/校准/鉴定实验室现场试验记录表》纸质、电子14附件 3-2:《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现场试验记录表》纸质、电子15附件 4:《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核查表》电子16附件 5:《实验室不符合项/观察项记录表》纸质、电子17附件 6:《对实验室整改的验收意见》纸质、电子18附件 7:《评审组对后续监督评审的建议》电子19附加说明纸质、电子评审整改报告20评审整改报告纸质、电子其他评审资料21资料审查通知单电子或纸质不推荐现场评审、不予认可、文审确认须交纸质及电子,其他情况只需电子。22评审日程表电子23现场评审人员公正性、保密及廉洁自律声明纸质、电子24合格评定机构廉洁自律声明纸质、电子25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纸质26资料汇总表电子27申请认可资料的规范性审查意见通知单(如果有)电子 通知原文:关于调整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申请及评审资料提交方式的通知.pdf
  • 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最新要求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认监〔2021〕362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的通知》(认秘函〔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要求,现就开展我省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员档案资料管理各评审员应主动如实做好个人信息报告工作,对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者个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向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①汇总表,②推荐书(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评审员登记表,④专业领域调查表。其他个人信息有变动的,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材料加盖在职或原在职单位公章。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将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认监处对评审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发现个人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评审员资格。二、评审员培训围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资质认定改革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要求等内容,开展我省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一是以现场培训的形式对主任评审员开展重点培训(已于5月份完成),参训的主任评审员在日常评审工作过程中应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其他评审员在实践中熟悉评审要求;二是以网络培训的形式开展评审员全员培训。培训课件资料等将于8月20日后通过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信息网公布,请评审员及时登录网站下载相关学习资料并于9月1日前完成自学。三、评审员考核今年继续组织我省评审员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开展能力考核测试,请评审员依照《通知》登录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查看评审员培训考核的具体事项并于9月1日至30日完成网上能力测试。网上能力测试结果作为省市场监管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但不代替评审员其他管理要求。无故不参加网上测试或连续两年测试不合格者,将暂停其评审员资格,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发现能力测试中存在违规舞弊等情况的,直接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四、评审员资格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完善评审员管理措施,细化评价评分标准,结合评审员在承担证前技术评审、证后监督检查技术支持等任务环节中的工作质量和表现及日常考核情况,对评审员开展综合考核管理。以下人员不再纳入我省资质认定评审员库管理:(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1956年8月1日前出生);(二)因评审员个人原因长期无法承担评审任务、在为开展证后监管提供技术支持方面不积极配合的或者自愿退出评审员队伍的;(三)无故不参加网上测试或连续两年测试不合格,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仍不合格的;(四)违反评审员管理要求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通过确认的评审员名单将予以统一公布并纳入我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员库。联系人及电话:省市场监管局认监处 郭廷洲,020-38835927;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庞杜,020-38835573。评审员资料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2008室。3497758.pdf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 8925人!最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等规定,公布了2019年度第二批考核合格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网上能力测试分数为70分及以上和免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注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编号名单。其中,网上能力测试分数为70分及以上和免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共计8925人 2019年度第二批考核合格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共计473人,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19年度注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共计1619人。 /p p   名单详情可点击附件查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2/attachment/72092fea-b94f-4523-b3e4-37fe0e14c784.docx" title=" 2019年度注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编号清单.docx" 2019年度注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编号清单.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2/attachment/2324d427-ad06-45f2-a31b-5def5c9f6b09.docx" title=" 2019年度第二批考核合格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docx" 2019年度第二批考核合格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2/attachment/76d1bac1-2be2-4808-8643-7261f8837ca3.docx" title=" 2019年度网上能力测试分数为70分及以上和免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docx" 2019年度网上能力测试分数为70分及以上和免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docx /a /p p br/ /p
  • 武汉理工测试中心通过国家检测机构资质换证评审
    9月9日至10日,由清华大学朱永法教授为组长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一行3人对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研究与测试中心进行了第六次资质认定复查评审,副校长陈文,新材所、科发院、人事处、国资处、后保处以及测试中心负责人参加。  陈文副校长介绍了学校及测试中心发展概况,强调了作为公共服务平台,测试中心是校内外科研、教学、生产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肯定了测试中心的作用和地位,并要求测试中心通过此次评审加深对质量工作的认识,有效提升技术和管理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学校发展。  评审期间,评审组专家听取了材料研究与测试中心负责人关于质量管理工作和迎评工作准备的汇报。评审组采取听、看、查、问、考等方式,审查了中心《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文件》等,查阅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记录、记录控制、质量监督、仪器设备和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等资料和质量运行文档,抽查了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存档件,全面考察了实验室。通过盲样考核、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样品复测、报告验证和见证试验等方式,派发样品进行了现场试验考核。  评审组认为,测试中心组织机构健全,质量体系运行正常,人员素质高,分析测试能力强,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能满足所申请项目检测能力的需求,具备继续维持资质认定的能力,通过资质认定的现场评审,建议认监委批准七大类23小类69项参数的检测能力。同时,评审组针对有关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
  • 这一领域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又有新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修订后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顺利转版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补充技术要求。第二条 本补充技术要求所称机动车检验机构包括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的机构。第三条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符合本补充技术要求。第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机动车维修、维护、销售的,应确保机动车检验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之间的独立运行,保证检验的公正性。第二章 技术能力评审要求第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同时应具备《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或其他排放标准中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不适用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多场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每一个检验场所都应具备一类或几类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和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具备独立开展机动车检验的完整检验能力和服务能力。第三章 人员评审要求第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第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第九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第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第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第四章 场所设施评审要求第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使用权的固定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第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建筑物等设施应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区域。办公区域应设置办公室、档案室(分类存放技术档案、车辆档案)、机房。检验区域应设置预检区、外检区、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区(可与具备其功能的检验区合并)、检测车间(仪器设备自动控制区)、底盘动态检验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适用时)、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整备/空车质量和外廓尺寸检验区(适用时)。外检区应设置外检棚或外检车间。在检验区域内对车辆进行有移动性质的检测时应封闭管理,有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检验安全。第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内部道路应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做到视线良好、保持畅通,道路的长度、宽度、转弯半径应满足承检车型的正常行驶要求。第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合理规划场内行车路线。应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等。场内交通标志标线信息应简洁、清晰、连续且指向明确,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确保车辆和人员通行安全和进出顺畅。第十八条 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操作空间应当满足检验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通风、信号等设施,地沟周围有车辆防坠入措施。进出地沟楼梯通道应设置在地沟侧面,进出口有安全护栏,或有其他能够保护车辆底盘部件检验人员的安全措施,且不影响车辆通行。使用举升装置进行检验的场地应留有足够的工作和避险空间。 第十九条 检测车间应为固定建筑,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内部空间、各工位空间及间隔距离和检测车间出入门应满足相应检验车型和检验项目的要求。检测车间应充分考虑空气的流通,必要时安装车辆废气排出装置,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确保排放检验车间通风良好,排放检验区域不发生机动车排气累积或聚集。检测车间应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地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设备前后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或有其他防止制动检验时车辆后滑的措施。检测车间出入门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检测车间内人行通道(如有)应当设置隔离栏和标志,与检验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检测车间出入口应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第二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行车制动路试车道,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路试车道应铺设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m,宽度不少于6m;总质量大于3500㎏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少于6m;或经过实测满足承检车型要求。路试车道应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路试车道。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行车制动性能时,可不具备路试车道。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驻车坡道或配备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要求的驻车制动仪器设备。驻车坡道应满足以下要求:坡度15%(适用时)和20%,坡道宽度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并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驻车坡道。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区内应具备底盘动态检验区,其长度和宽度应满足承检车型要求。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验能力和日检验车辆数量相适应。停车场地应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场内应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布局合理,标线指示牌清晰,能够保证检验流程顺畅,尽量避免产生车辆交叉干扰,如无法避免时应增设有效管控措施。第五章 仪器设备评审要求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据其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相关标准物质。机动车检验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如制动检验台、轮(轴)重仪(地磅)、侧滑检验台、前照灯检测仪、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底盘测功机、底盘间隙仪等,应为固定式设备,自动控制的仪器设备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摩托车和三轮汽车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可采用移动式设备。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拥有所有权。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证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软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经过验证,以及进行维护、变更、升级后的再验证,并加以唯一性标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的软件的唯一性、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软件,确需升级的,应记录版本号、时间和功能修改说明。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和诚信承诺。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制定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保密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委托方信息;(三)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结论等;(四)机动车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监管机构、投诉人)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对机动车检验进行分包。第二十九条 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不合格内容,当出现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第三十条 机动车检验使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和计算机联网。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改变联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排放检验结果的修约应按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包括:工控计算机、单片机、单板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DSP 数字信号处器)等。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记录管理程序,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记录(包括复检记录、路试记录及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通过纸质签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可追溯到检验员。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保证安全,防止盗用和误用。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受理人员采用电子签名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或具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确保记录可追溯。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报告中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应能追溯到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的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并对应。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在已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做任何修改。如确需对检验报告进行修改,应将已出具的报告收回、作废,发出新的报告,必要时重新进行检验。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保证安全、完整、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第三十六条 车辆检验报告与检验记录(包括初、复检记录和路试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电子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十年。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每一次检验的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接的与检验相关的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的保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其服务承诺、资质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和车辆检验流程图。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应提供以下服务:(一)预约检车服务,并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验;(二)“交钥匙工程”服务,检验工作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整合窗口服务流程,实现全流程一窗办理。办事窗口实行排队叫号管理;(三)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咨询台,提供取号和咨询服务;设置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测情况;(四)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妥善回应群众合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或标准。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企业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申请资质认定评审要求按照《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实施。第四十条 本补充技术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原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月24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废止。
  • 施恩奶粉公司中心实验室顺利通过国家认可机构的评审
    日前,施恩奶粉公司中心实验室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现场评审,将获得CNAS认可证书。据了解,本次评审共40个项目42个最新版的检测标准,新标准要求对中心实验室的硬件配置、系统文件、技术能力的现场评审更为谨慎严格。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目前占地面积为420平方米,配备了Waters UPLC-TQD超高效液相-串联四极杆质谱仪、Waters高效液相色谱仪、岛津气相色谱仪、Thermo原子吸收、Rotor-Gene荧光PCR仪等世界一流的检测设备,同时拥有20多名技术精湛的专业人才,检测水平在国内同行中位于先进行列。   中心检验室根据CNAS-CL01:2006(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10: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9: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编制了一系列的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按照文件进行实施。2010年5月,CNAS评审专家对中心实验室进行了全面的现场评审,共 40个项目42个最新版的检测标准全部通过了审核,得到了专家们一致肯定。
  • 2009年(2008年)通过资质认定复评审的机械行业质检机构
    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下列单位通过机构资质认定复评审。   (一)机械工业高原工程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要检测范围是:一、工程机械 二、传动机械中的变速变矩器 三、动力机械中的内燃机和汽车等三大类9种产品/参数   (二)机械工业油泵油嘴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要检测范围是:喷油泵总成 喷油器总成 柱塞偶件 出油阀偶件 输油泵总成 喷油泵试验台 内燃机 内燃发电机组 弹簧等11种产品/参数。   (三)机械工业轴承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上海)。主要检测范围是: 滚动轴承 向心轴承 微型球轴承 密封深沟球轴承 汽车轮毂轴承单元 带座外球面球轴承 精品轴承 关节轴承 钢球 滚针 滑动轴承 机械零件等32种产品/参数。   (四)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主要检测范围是: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 通用小型汽油机 四轮全地型车 汽车前照灯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 摩托车轻合金车轮等38种产品/参数。   (五)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实验室下属3个机构。   1、机械工业工业自动化仪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要检测范围是:防爆性防爆电气设备 增安型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 工业用热电偶 铠装热电偶 涡街流量传感器 电磁流量计 质量流量计 冷水水表 压力变送器 电动调节阀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 环境试验 电子、电气、电工产品电磁兼容测试 曲轴箱防爆安全阀等60种产品/参数。   2、机械工业汽车电子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要检测范围是:机动车电子零部件产品电磁兼容测试 汽车行驶记录仪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等6种产品/参数。   3、机械工业第一计量测试中心站(上海)。主要检定/校准范围是:标准光学(电)高温计 工业热电偶 蒸汽和气体压力式温度计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系统用动圈式、数字式指示(调节)仪表 电动单元组合仪表模块式温度变送器 压力传感器 压力表 液体流量计 气体流量计 电动执行机构 压电加速度计 高低温试验箱、湿热试验箱 卡尺 汽车用透光率计 汽车制动操纵力计等57类产品/参数   (六)上海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主要检测范围是:汽车 汽车电子零部件 汽车发动机、小型轻型汽油机 摩托车 电动车辆 混合动力汽车 汽车、摩托车灯具 机动车零部件 钢铁及合金材料 非金属内饰材料等86种产品/参数。   (七)武汉汽车车身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主要检测范围是: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刮水器 洗涤器 玻璃升降器 水暖式暖风装置等27种产品/参数。   (八)中国定远汽车试验场。主要检测范围是:汽车整车试验 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等 安全带等16类产品/参数。   (九)中国农机院检测实验室。   1、机械工业食品与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要检测范围是:碾米机 面粉加工机械 农用榨油机 棉花加工机械 豆类加工机械 肉类加工机械等16种产品/参数。   2、机械工业车辆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主要检测范围是:汽车 汽车零部件 三角警告牌 变速器 传动轴 钢板弹簧 汽车灯具 三轮车 低速货车 专用汽车 挂车等7种产品/参数。   3、机械工业液压元件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北京)。主要检测范围是:液压转向器 液压胶管总成 液压转向柱塞泵等4种产品/参数。   黑龙江省获2亿“数控机床专项”资金   日前,国家“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中央支持经费额度正式公布,中央财政共安排“数控机床专项”经费16.2亿元,经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和课题承担单位共同努力,一重集团、齐重数控、齐二机床、哈量集团、哈焊接所、哈工大、哈理工7家课题承担单位获得中央经费投入21846万元,占中央经费总额的13.5%,仅次于北京市(2.5亿元)和四川省(2.2亿元),居全国第三位,其中一重集团、齐重数控分别得到7553万元和7338万元的课题经费。   今年是国家“数控机床专项”实施的启动年,共发布课题194项,黑龙江省入选18项,占课题总数的9.3%,其中一重集团、齐重数控、齐二机床分别承担4项课题,是国内承担课题数量最多的企业之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961af8ad-4ce5-43fe-a404-8a0cf130787d.jpg" title=" 监管总局.jpg" alt=" 监管总局.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br/ /p p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p p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p p   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p p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p p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p p   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span /p p   第七条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 /span 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span 。 /p p   第八条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 /span 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span 。 /p p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p p   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p p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p p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p p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 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p p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p p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p p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p p   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p p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 /span 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p p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p p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p p   (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p p   (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p p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p p   第十九条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span /p p   第二十条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p p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p p   第二十二条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p p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 /p p   (一)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p p   (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p
  • 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公布
    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国家认监委于2011年1月在北京举办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暨师资培训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卫生、农业等行业评审组推荐的180余名学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向161名学员颁发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并确定其中62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同时作为评审员师资(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 编号 姓名 证书号 工作单位 1 李雨田 F201100011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退休) 2 李业鹏 F20110001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3 郝琳 F201100013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李绍连 F201100014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张捷 F201100015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6 崔野韩 F201100016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7 鲍晓霞 F201100017 浙江出入境认证认可协会 8 唐丹舟 F201100018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9 张桂荣 F201100019 天津市食品研究所(已退休) 10 张娟 F201100020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院 11 张岩 F201100021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2 王建军 F201100022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3 班丽 F201100023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4 张喜友 F201100024 国土资源部太原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15 姚一萍 F201100025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 16 卫锋 F201100026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7 牟峻 F201100027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8 俞秋蓉 F201100028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食中心 19 宋健 F201100029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 王旋 F201100030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巢强国 F201100031 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22 施晓平 F201100032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 张征 F201100033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4 谢亚东 F201100034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5 陈小珍 F201100035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26 黄国洋 F201100036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7 徐永 F201100037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8 邹愚 F201100038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9 陶运来 F201100039 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中心 30 周元根 F201100040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1 马冰峰 F201100041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32 赵秀水 F201100042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3 冯波 F201100043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4 王烨 F201100044 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 35 谢晋 F201100045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6 孙桂芳 F201100046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7 黄志强 F201100047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8 胡朝晖 F201100048 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39 杨锦汛 F201100049 广东省认证认可协会 40 李卫岗 F201100050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41 向旭 F201100051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2 郑卫东 F201100052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43 何树森 F201100053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4 王国民 F201100054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45 赵舰 F201100055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6 周雅琳 F201100056 重庆教育学院生化系 47 胡宝华 F201100057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8 邱燊功 F201100058 贵州省认证协会 49 孙灿 F201100059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0 张大东 F201100060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1 毋小峰 F201100061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2 张耀武 F201100062 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53 尚卫东 F201100063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科技质量中心 54 陈丽华 F201100064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5 迟广伟 F201100065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6 陈青俊 F201100066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 57 申晓伟 F201100067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8 上官应萍 F201100068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9 哈斯巴根 F201100069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60 包玮 F201100070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61 曾小明 F201100071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62 高岚 F201100072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3 张开建 F201100073 国家轻工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郑州站 64 王华佳 F201100074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65 李淑娟 F201100075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66 杨韶勇 F201100076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7 王晓丽 F201100077 天津理工大学 68 李莹 F201100078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69 任世国 F201100079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0 李建国 F201100080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1 申志新 F201100081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2 常凤启 F201100082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3 吴津颖 F201100083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4 陈勇 F201100084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5 马俊工 F201100085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6 梁宝爱 F201100086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白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7 李刚 F201100087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78 赵立东 F201100088 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79 林维宣 F201100089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0 曲晓明 F201100090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1 陈学辉 F201100091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82 张洪军 F201100092 辽宁省朝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3 马有琳 F201100093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4 华蕾 F201100094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5 卢晓宇 F201100095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6 李刚 F201100096 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7 闫林 F20110009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8 张婴奇 F201100098 国家轻工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北京站 89 李东刚 F201100099 黑龙江省质检院 90 梁振芬 F201100100 黑龙江省质检院 91 王德才 F201100101 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检验中心 92 王璐 F201100102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3 杨美成 F201100103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4 沈崇钰 F201100104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5 邹洁 F201100105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6 陆勋元 F201100106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7 沈虹 F201100107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8 陈涛 F201100108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99 梅玲玲 F201100109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0 沈文胜 F201100110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101 谢东华 F201100111 宁波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02 郑晶 F201100112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03 黄红霞 F201100113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04 郑小严 F201100114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05 丘寅 F201100115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6 王勇 F201100116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7 董利娟 F201100117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08 陈戈 F201100118 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9 占春瑞 F201100119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0 王杉F201100120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1 胡晓云 F201100121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112 周鹃 F201100122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13 赖凡 F201100123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4 王代路 F201100124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5 柳琪 F201100125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116 孙志远 F201100126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7 万旭刚 F201100127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8 周胜银 F201100128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9 李涛 F201100129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20 田世民 F201100130 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 121 张桂广 F201100131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2 相大鹏 F201100132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23 龙红 F201100133 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124 吴玉銮 F201100134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125 卓海华 F201100135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26 吴毓炜 F201100136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27 汪文龙 F201100137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28 刘守廷 F201100138 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 129 陈小聪 F201100139 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30 方智 F201100140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1 陈丽 F201100141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132 陈世奇 F201100142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133 焦彦朝 F201100143 贵州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134 陆洋 F201100144 贵州省理化测试分析研究中心 135 张耀国 F201100145 贵州省认证认可协会 136 崔晓云 F201100146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37 翟敏 F201100147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8 王威 F201100148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39 扎桑拉姆 F201100149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40 孔祥虹 F201100150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41 王慧芳 F201100151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42 王辛 F201100152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3 高晓强 F201100153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44 张永祥 F201100154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45 许敬东 F201100155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6 周春红 F201100156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7 刘宏 F201100157 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48李锋格 F201100158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49 杨文菊 F201100159 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50 张海英 F201100160 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 151 张凤鸣 F201100161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52 卞克明 F201100162 中国商业联合饲料质检中心(哈尔滨) 153 雷质文 F201100163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54 饶红 F201100164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55 郑玉山 F201100165 内蒙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56 常崇佐 F201100166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57 赵晓波 F201100167 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58 曾爱民 F201100168 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59 鲁绯 F201100169 北京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160 丹军贤 F201100170 国家计量认证商贸评审组 161 程彬 F201100171 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公布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部考核合格,批准胡敏等363名同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名单见附件),并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资格人员名单   (第二批) 序号 省 份 姓 名 职 称 单 位 1 天津 胡 敏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天津市农药检定所 2 天津 李二虎 高级农艺师 天津市农药检定所 3 天津 张 强 高级农艺师 天津市农药检定所 4 天津 刘子芝 研究员 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5 天津 尹望中 高级兽医师 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6 天津 孙晓旺 高级工程师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7 天津 叶红梅 高级工程师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8 天津 张素青 高级实验师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9 天津 孙万胜 高级工程师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10 天津 张丽华 研究员 天津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监测站 11 天津 刘 壮 高级畜牧师 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 12 天津 孙亚范 高级工程师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 13 天津 高木珍 高级畜牧师 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14 天津 张 漫 高级畜牧师 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15 天津 郭永泽 副研究员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 16 河北 安沫平 研究员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17 河北 唐铁朝 研究员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18 河北 王元仲 研究员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19 河北 高云凤 正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0 河北 黄玉宾 研究员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1 河北 刘 峰 高级农艺师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2 河北 刘 莉 研究员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3 河北 李冬梅 高级农艺师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4 河北 边艳辉 高级农艺师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5 河北 赵彦岭 研究员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26 河北 李志平 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27 河北 赵安良 正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28 河北 李金超 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29 河北 武英利 高级畜牧师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30 河北 高振同 高级畜牧师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31 河北 康志勇 研究员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32 河北 张志华 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 33 河北 刘玉欣 研究员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 34 河北 郭彦军 高级农艺师 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35 河北 甄荣俊 研究员 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36 河北 王 新 高级兽医师 石家庄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37 河北 王振英 高级兽医师 石家庄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38 河北 李 云 高级兽医师 石家庄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39 河北 左晓磊 高级兽医师 石家庄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40 河北 于景龙 高级农艺师 承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41 河北 吴满成 高级畜牧师 张家口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42 河北 胡晓东 高级农艺师 秦皇岛市农业环境保护站 43 河北 杜顺丰 研究员 秦皇岛市动物产品质量检验监测站 44 河北 郭建武 高级农艺师 唐山市农牧局蔬菜质检中心 45 河北 郑百芹 研究员 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46 河北 张建民 高级工程师 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47 河北 李晓双 高级畜牧师 廊坊市兽药饲料畜产品检测中心 48 河北 丁清录 高级兽医师 廊坊市兽药饲料畜产品检测中心 49 河北 宋保清 高级农艺师 保定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50 河北 王建军 研究员 保定市动物产品质监中心
  • 201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公布(附名单)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现将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印发你们。请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计划的实施。  附件: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序号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评审类型 地点 所属评审组 备注 1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计量试验检测中心复查评审西安铁道2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复查评审唐山铁道3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复查评审咸阳铁道4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贵阳华筑工程测试中心复查评审贵阳铁道5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试验室复查评审成都铁道6中铁二局集团电力试验所复查评审成都铁道7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试验中心复查评审榆次铁道8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中心 /安徽铁衡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复查评审合肥铁道9中铁八局重庆工程检测中心复查评审重庆铁道10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检测中心复查评审成都铁道11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试验检测中心复查评审成都铁道12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检测试验中心复查评审泰安铁道13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测试中心复查评审天津铁道14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测试中心复查评审太原铁道15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复查评审洛阳铁道16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站复查评审厦门铁道17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复查评审太原铁道18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检测实验中心 /青岛铁信力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复查评审青岛铁道19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电气试验室复查评审北京铁道20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复查评审杭州铁道21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试验中心复查评审深圳铁道22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试验中心复查评审新乡铁道23湖南铁院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复查评审长沙铁道2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检测试验中心复查评审北京铁道25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复查评审北京铁道26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工程检测试验中心复查评审兰州铁道27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复查评审北京铁道28北京铁路局电力试验所复查评审北京铁道29西安铁路局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室复查评审西安铁道30青藏铁路公司供电检测所复查评审青海铁道31上海铁路局供电检测所复查评审上海铁道32郑州铁路局电力中心试验所复查评审郑州铁道33太原铁路局电力试验所复查评审太原铁道34武汉铁路局武汉电力试验所复查评审武汉铁道35南宁铁路局电力试验所复查评审柳州铁道36济南铁路局电力试验所复查评审济南铁道37中铁检验认证株洲牵引电气设备检验站有限公司复查评审株州铁道38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电气试验中心复查评审北京铁道39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复查评审北京铁道40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复查评审北京铁道41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试验室/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复查评审深圳铁道42哈尔滨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低温试验站复查评审齐齐哈尔铁道43北京交通大学轨道交通移动通信实验室复查评审北京铁道二合一(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44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新材料检测中心复查评审株州铁道二合一45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电气实验室复查评审成都铁道二合一46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复查评审德阳铁道二合一47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 /郑州蓝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复查评审郑州铁道二合一48中铁宝鸡轨道电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复查评审宝鸡铁道二合一49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路车站计算机连锁检验站复查评审上海铁道二合一50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核工业太原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太原国防二合一51核工业天水地质矿产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天水国防52中航工业西北地区环境实验中心复查评审西安国防二合一53核工业新疆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乌鲁木齐国防二合一54中国兵器工业华北金属材料检测与失效分析中心复查评审包头国防二合一55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软件评测中心复查评审北京国防二合一56中国船舶工业导航产品检测中心复查评审天津国防二合一57四川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复查评审成都国防二合一58中国船舶工业化学物质检测中心复查评审邯郸国防二合一59东华计量测试研究院复查评审南昌国防二合一60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环境与可靠性实验室复查评审洛阳国防二合一61中核化学计量检测中心复查评审北京国防二合一62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第一0二研究所复查评审北京国防二合一63中国船舶工业武汉机电产品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检测中心复查评审武汉国防二合一64核工业芜湖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芜湖国防二合一65中国船舶工业上海材料与结构试验检测中心复查评审上海国防二合一66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检测试验中心复查评审西宁国防二合一67核工业二0三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咸阳国防二合一68中国船舶工业声学振动仪器检测中心变更评审上海国防二合一69核工业武威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武威国防70中国船舶工业铁电压电陶瓷产品性能检测中心复查评审无锡国防二合一71中国船舶工业电工电子设备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检测中心复查评审扬州国防二合一72中国航空工业华东电磁兼容监督检测中心复查评审上海国防二合一73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三峡水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宜昌水利74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汉江水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丹江口水利75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长春水利76辽宁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沈阳水利77内蒙古自治区水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呼和浩特水利78河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郑州水利79湖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武汉水利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南宁水利81上海市水环境监测中心/上海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复查评审上海水利82西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拉萨水利83浙江省水资源监测中心复查评审杭州水利84江苏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南京水利85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水机现场检测站/山西泵站现场测试中心复查评审运城水利86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复查评审郑州水利87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安全监测中心复查评审南京水利88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试验中心复查评审宜昌水利二合一89河海大学实验中心复查评审南京水利90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工程检测中心(河南华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复查评审郑州水利91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检测中心复查评审上海水利92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水利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复查评审长春水利93华东水文仪器检测中心复查评审潍坊水利94中南水文仪器检测中心复查评审长沙水利95华北水文仪器检测中心复查评审石家庄水利96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中心试验室变更评审广州水利97农业部种子及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复查评审北京农业98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复查评审北京农业99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查评审北京农业100农业部农药应用评价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复查评审北京农业101农业部牛冷冻精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复查评审北京农业102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复查评审北京农业103农业部畜牧环境设施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复查评审北京农业104农业部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复查评审天津农业105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复查评审天津农业106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复查评审天津农业107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复查评审天津农业108农业部薯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张家口)复查评审张家口农业109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复查评审石家庄农业110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复查评审石家庄农业111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唐山)复查评审唐山农业112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复查评审呼和浩特农业113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复查评审呼和浩特农业114农业部特种经济动植物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查评审长春农业115农业部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查评审长春农业116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复查评审长春农业117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复查评审长春农业118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复查评审长春农业119农业部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复查评审哈尔滨农业120农业部脱毒马铃薯种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复查评审哈尔滨农业121农业部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复查评审哈尔滨农业122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复查评审哈尔滨农业123农业部花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复查评审上海农业124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复查评审上海农业125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复查评审上海农业126农业部冷库及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复查评审上海农业127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复查评审南京农业128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复查评审杭州农业129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复查评审舟山农业130农业部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复查评审合肥农业131农业部排灌机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查评审合肥农业13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福州)复查评审福州农业13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复查评审南昌农业134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复查评审南昌农业135农业部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复查评审济南农业136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泰安)复查评审泰安农业137农业部纸及纸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查评审郑州农业138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安阳)复查评审安阳农业139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复查评审郑州农业140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复查评审郑州农业141农业部种猪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复查评审武汉农业142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复查评审长沙农业143农业部剑麻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查评审湛江农业144农业部花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复查评审广州农业145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复查评审广州农业146农业部种猪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复查评审广州农业147农业部水产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复查评审广州农业148农业部热带作物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查评审湛江农业149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复查评审广州农业150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复查评审南宁农业151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复查评审南宁农业152农业部热带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查评审儋州农业153农业部柑桔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查评审重庆农业15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复查评审重庆农业155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复查评审重庆农业156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复查评审重庆农业157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贵阳)复查评审贵阳农业158农业部花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复查评审昆明农业159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复查评审昆明农业160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复查评审西安农业161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复查评审西安农业162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复查评审西安农业163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复查评审西安农业164农业部节水机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查评审西安农业165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复查评审西安农业166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复查评审西安农业167农业部动物毛皮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复查评审兰州农业168农业部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复查评审兰州农业169农业部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查评审银川农业170农业部棉花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复查评审乌鲁木齐农业17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复查评审乌鲁木齐农业172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复查评审乌鲁木齐农业173农业部棉花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查评审乌鲁木齐农业174农业部肉及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变更评审南京农业175农业部农产加工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变更评审南京农业176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变更评审烟台农业17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微生物研究所复查评审北京卫生178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查评审兰州卫生179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复查评审天津卫生180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查评审成都卫生二合一181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查评审昆明卫生二合一182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复查评审北京卫生二合一183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查评审西安卫生二合一184国家海洋计量站上海分站复查评审上海海洋185国家海洋计量站广州分站复查评审广州海洋186国家海洋局滨州海洋环境监测站(滨州市海洋环境监测站)复查评审滨州海洋187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大连海洋188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海洋环境测试中心复查评审青岛海洋189国家海洋技术中心海洋环境监测工程院复查评审天津海洋190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山东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烟台海洋191上海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复查评审上海海洋192广西科学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北部湾海洋研究中心)复查评审南宁海洋193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复查评审青岛海洋194国家海洋局文登海洋环境监测站(文登市海洋环境监测站)复查评审文登海洋195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变更评审太原环保196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复查评审哈尔滨环保二合一197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站变更评审呼和浩特环保198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南京环保二合一199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变更评审天津环保200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变更评审舟山环保201广东省环境监测辐射中心变更评审广州环保二合一202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变更评审上海环保203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复查评审西安环保204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变更评审沈阳环保205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变更评审莆田环保206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变更评审南宁环保207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复查评审杭州环保二合一208河南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复查评审郑州环保209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复查评审上海环保二合一210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复查评审成都环保二合一211天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复查评审天津环保212西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复查评审拉萨环保213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化学品生态效应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复查评审北京环保二合一214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复查评审广州环保215国家生物医学分析中心复查评审北京分析测试 与冶金二合一216国家运动营养测试研究中心复查评审北京分析测试 与冶金二合一217国家电化学和光谱研究分析中心复查评审长春分析测试 与冶金二合一218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北京分析测试 与冶金二合一219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 /上海鑫鼎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复查评审上海分析测试 与冶金二合一220国家化学建材测试中心(建工测试部)变更评审北京分析测试 与冶金二合一221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变更评审北京分析测试 与冶金二合一222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变更评审北京分析测试 与冶金二合一22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测试中心变更评审济南分析测试 与冶金二合一224国家冶金工业钎具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复查评审长沙分析测试 与冶金225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复查评审上海分析测试 与冶金226宝钢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复查评审上海分析测试 与冶金227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环境检测中心/冶金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北京分析测试 与冶金228国家冶金工业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复查评审北京分析测试 与冶金229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物理勘查院测试中心变更评审保定分析测试 与冶金230北京大学医药卫生分析中心复查评审北京高校231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检测中心复查评审北京高校232清华大学分析中心复查评审北京高校233清华大学结构工程检测中心复查评审北京高校234武汉大学测试中心复查评审武汉高校235中南大学现代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长沙高校236吉林大学工程装备实验中心复查评审长春高校二合一237四川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成都高校238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研究与测试中心复查评审武汉高校239北京地大宝石检验中心复查评审北京高校二合一240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复查评审北京高校二合一241兰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兰州高校242北京科技大学新金属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复查评审北京高校二合一24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理化科学实验中心复查评审合肥高校244安徽大学现代实验技术中心复查评审合肥高校245国土资源部西宁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复查评审西宁国土资源246国土资源部保定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复查评审保定国土资源247国土资源部地下水矿泉水及环境监测中心复查评审石家庄国土资源248国土资源部昆明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复查评审昆明国土资源249国土资源部中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复查评审武汉国土资源250国土资源部长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复查评审长春国土资源251国土资源部长沙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复查评审长沙国土资源252国土资源部华东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复查评审南京国土资源253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变更评审北京交通254北京港口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变更评审北京交通255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复查评审北京交通256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复查评审固安交通257中通汽车质检鉴定试验所变更评审南京交通258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变更评审广州交通259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道路与材料中心复查评审北京交通260武汉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复查评审武汉交通261北京港口机械质量检测中心复查评审北京交通262湛江港口环保监测站复查评审湛江交通263西安筑路机械测试中心复查评审西安交通264上海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变更评审上海交通265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变更评审天津交通266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远东防火试验中心复查评审上海交通二合一267交通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复查评审天津交通二合一268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工程检测中心复查评审北京交通二合一269重庆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变更评审重庆交通二合一270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成都监测站复查评审成都供排水水质271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厦门监测站复查评审厦门供排水水质二合一272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长沙监测站复查评审长沙供排水水质273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珠海监测站复查评审珠海供排水水质274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呼和浩特监测站复查评审呼和浩特供排水水质275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京监测站变更评审南京供排水水质二合一276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广州监测站变更评审广州供排水水质二合一277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温州监测站变更评审温州供排水水质二合一278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郑州监测站复查评审郑州供排水水质279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珠海监测站/珠海市城市排水监测中心复查评审珠海供排水水质280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厦门监测站/厦门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复查评审厦门供排水水质281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珠海监测站/珠海市城市排水监测中心复查评审珠海供排水水质282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天津监测站/天津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变更评审天津供排水水质283信息产业无线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变更评审西安信息产业二合一284信息产业部半导体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变更评审石家庄信息产业二合一285中国赛宝实验室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变更评审广州信息产业二合一286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华东分所/中国赛宝(华东)实验室变更评审苏州信息产业二合一287信息产业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复查评审北京信息产业二合一288信息产业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变更评审北京信息产业二合一289信息产业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变更评审北京信息产业二合一290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泰峰通信实验室复查评审上海信息产业291信息产业上海电话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查评审上海信息产业二合一292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查评审大连化工二合一293化学工业力车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军区锅炉节能监测站复查评审北京节能4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节能技术监测评价中心复查评审大庆节能41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化节能监测中心复查评审辽阳节能国家认监委办公室2016年3月18日
  •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以下简称“二合一”)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二合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对于申请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按照《实验室认可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对申请省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参照执行。   二、从事“二合一”评审的人员,必须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对于综合性检验机构进行评审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的配备应满足所申请的食品检验项目的评审要求。   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在安排评审时,要认真落实国家认监委的要求,主动与地方两局和有关行业评审组沟通协调,安排地方两局和有关行业评审组所推荐的人员参加评审,并在评审完成后,及时通报结果。   四、国家认监委将不定期派出观察员,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附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rar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rar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 认监委秘书处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为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制度,强化评审人员廉洁建设,畅通监督渠道,认监委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认监委秘书处2024年3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技术评审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组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必须做到“八个不得”:一、不得违反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和评审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二、不得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培训又从事技术评审;三、不得与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四、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五、不得收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不得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六、不得让评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七、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恶劣、吃拿卡要;八、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如实上报评审结果,不得瞒报、漏报。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上述行为,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并将评审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的线索反馈给评审人员所在单位。评审人员及相关人员发现评审对象存在打招呼、送礼等妨碍评审,影响评审独立性、公正性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第21号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30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 (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 (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
  • 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名单公布(264人)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公布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审核结果的通知认秘函〔2022〕27号 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资质认定评审员: 根据《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录和主任评审员推荐工作的通知》(认秘函〔2022〕13号,以下简称《通知》),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组织了2022年国家级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推荐和审核工作。 根据《通知》关于主任评审员推荐的条件,经综合考察评审经历、年龄等因素,共有264人通过审核,纳入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库(名单见附件)。审核结果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栏目中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录”查询。联系人:焉迪电 话:010-82262705 附件: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名单(2022年)认监委秘书处 2022年7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名单(2022年)序号姓名评审员证书号所属行业评审组1吴亚玉2016002003农业评审组2彭玉魁2016002061农业评审组3王玉东2007001627农业评审组4蔡友琼2017008516农业评审组5王富华2016005048农业评审组6李 昆2017009539农业评审组7王明月2014661101农业评审组8王建忠2017008093农业评审组9万 凯2016005039农业评审组10彭立军2017009624农业评审组11曾 勇2014004418农业评审组12刘 宾2017004009农业评审组13陈铭学2016004037农业评审组14律宝春2016007093农业评审组15刘潇威2007001488农业评审组16肖志勇2017009513农业评审组17朱新平93王韫楠综合评审组252
  • 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及确认结果公布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公布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及确认结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业务处(室),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资质认定评审员:根据《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组织了2021年度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到期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确认工作。全国共有4370名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5877名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参加了2021年度网上培训考核,有8625名评审员通过了网上考核。根据《通知》关于到期评审员确认的条件,经综合考察评审经历、网上考核、年龄等因素,年内到期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有634人通过确认,继续纳入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库(名单见附件)。所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成绩及确认结果,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栏目中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录”查询。联系人:赵婵 焉迪电 话:010-62076311,010-82262705 附件:名单.docx认监委秘书处2021年11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 名单公布!491人继续纳入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库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公布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及确认结果的通知认秘函〔202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资质认定评审员:根据《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组织了2022年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到期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确认工作。全国共有3458名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6138名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参加了2022年度网上培训考核,8686名评审员通过了网上考核。根据《通知》关于到期评审员确认的条件,经综合考察评审经历、网上考核、年龄等因素,年内到期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有491人通过确认,继续纳入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库(名单见附件)。所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成绩及确认结果,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栏目中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录”查询。联系人:周婉迪,焉迪电 话:010-57521608,010-82262705附件:通过确认的2022年到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认监委秘书处2022年12月21日 附件通过确认的2022年到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共491人)序号姓名评审员证书号1张 琳20070001162施新荣20070010113刘元新20070014254胡小钟20070021335罗远泉20070022186俞秋蓉20070024007李业鹏20070024648王建国20090027069杨冬雪200900277410鲍晓霞200900289111孟艾立200900296812张云嫦200900307913沙拉麦提吐尔逊太201100323614傅华栋201500510215刘 静201600024816严建军201600025217樊文琪201600025718李田华201600026219彭西高201600026920王有福201600027521杨建海201600027822李海燕201600028423李以善201600029024杨姣兰201600100125李德荣201600100226李华昌201600100527董颖超201600101228陈 践201600102029张丽英201600102130毕革平201600103031程爱华201600103132许贵凤201600103233王华佳201600103334张桂兰201600103835高丽华201600103936许建宁201600104037李秀芳201600104638王韫楠201600104839刘稼骏201600105040王 红201600105241郭 青201600106342盖秀颖201600106443陈 倩201600106844魏金玉201600106945张婴奇201600107747郑 贵201600107848姜金球2016001081
  •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 nbsp & nbsp 2015年11月23日,甘肃省陇南市发生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泄漏造成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该事件造成太石河、西汉水、嘉陵江约346公里河段锑浓度超标,甘、陕、川三省地方政府以及责任企业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该事件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为多少?应急处置费用是否合理?上游因尾矿砂淤积采取河道疏浚措施对河流水生态会造成什么影响?被超标地表水浸泡多日的农田是否还能够继续耕种?下游用超标地表水灌溉和养殖的农作物与水产品是否安全?残留在河流与水库沉积物中的重金属是否有二次释放进而影响水生生物的风险?这些都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需要回答的问题。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法院个案审判提供专业性意见,有助于法官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和大小、赔偿金额以及修复方案,是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损害担责原则的专业保障。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资源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技术保障,2015年以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先后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规范管理。近日,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密切沟通协作,联合制定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细则》规范了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分为正文部分和5个附件。正文部分是一般性规定 5个附件分别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细则》针对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7个鉴定类别,分别提出鉴定机构和人员登记准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高资质、高水平 《细则》以鉴定人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了鉴定人相关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等要求,以及环境损害各个鉴定类别的执业范围、鉴定人学历或职称专业目录、鉴定人专业能力所涉及的领域等,既适应了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精细化、专门化的需要,也是落实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制度的具体体现。《细则》还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等,有利于进一步形成管理合力,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细则》既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又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细则》的出台,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具有重要意义。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br/ /p
  • 湖北省地方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控工作规范》通过专家评审
    6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质检院获悉,由该院牵头承担的湖北省地方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控工作规范》顺利通过专家评审,该标准将为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监控活动提供科学指导。评审会上,标准牵头单位起草人就标准项目的研制背景、申报立项必要性、标准编制、意见征集及处理等情况进行了汇报。由湖北省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标准文本逐章逐条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专家评审会现场(通讯员供图)经审查,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标准在编制方法及格式上,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满足GB/T 1.1的相关要求;在内容和指标上,结合了湖北省检验检测行业实际情况和综合类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多年质量监控工作经验,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控的策划、实施、评价分析及结果运用,制定了科学、全面的工作指南,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专家组一致同意该标准送审稿通过评审。据悉,标准出台后将指导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开展质量监控活动,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推动和促进全省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南京市特检院开展CNAS实验室/检验机构定期监督评审
    p   10日上午,评审专家组在市特检院召开了首次会议。会上市局特设处处长赵新荣和特检院院长丁树庆向与会人员介绍了特检院基本情况,评审组也提出了本次评审的目的与要求。会后在相关部门检验人员的陪同下,对已获得认可的11个检验领域, 56个检验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共抽查了5个检验现场,通过现场演示、现场提问、仪器设备核查、查阅记录、报告确认等方式对49个检验项目进行了现场验证。在交流过程中,各位专家对特检院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检验检测工作进行了指导并对对已认可的56 名检验员和11名授权签字人进行了考核。 /p p   此次评审中,CNAS评审组对我院的目标计划、设备设施条件、人员素质、检查能力、技术能力和科研开发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较好的评价,认为南京市特检院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满足检查机构认可准则和相关规范要求,并肯定了南京市特检院的检验能力 同时评审组对南京市特检院如何进一步提高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和体系运作水平,提出了建议。 /p p   最后,市质监局质量处处长徐乾仪和特检院副院长张军代表全院对评审专家的敬业态度,专业水平表达了敬意,对专家组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了感谢,也对全院的质量活动提升提出了新的要求。 /p
  •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湖北省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观察员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制订了《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要求》、《湖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观察员管理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12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管理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联系人:喻李,雷晨027-87836957邮箱:1962521324@qq.com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9日附件下载 资质认定评审员、观察员管理办法.docx
  • 认监委在北京组织召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研讨会”
    4月14日,国家认监委在北京组织召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研讨会”,来自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参加了研讨会。
  • 2021年度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启动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办公室,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认可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质量,加强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现对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 能力提升培训  (一)培训内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资质认定改革、告知承诺制度等最新要求,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和评审技巧等。  (二)培训方式。鉴于目前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总体能满足评审需要,2021年暂不组织新任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继续教育将以网络培训和现场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培训大纲、课件等将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公布,评审员应及时下载并学习相关内容。现场培训聚焦骨干评审员,侧重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二、能力提升考核  2021年继续开展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网上能力测试,所有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都应报名并参加考试,报名时需重新确认并完善个人信息,并经推荐单位通过后方能报名成功。测试内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评审要求及常见评审问题等。无故不参加网上能力测试或测试不合格者,将列入评审员情况异常名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谨慎使用。网上测试发现替考或存在其他舞弊情况的,取消考试资格,不再承担评审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鼓励通过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进行测试,推动全国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提升。  三、到期评审员确认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将对年内到期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进行确认(证书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人员不再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库管理: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1956年6月30日前出生)   (二)评审员能力范围已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如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   (三)上一个证书有效期内实际评审经历少于3次的(含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   (四)2019-2021年均未参加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网上能力测试或测试未通过的   (五)违反评审员管理要求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  通过确认的人员名单将予以公布,并继续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库。  四、 强化评审员廉洁从业教育  评审工作应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评审员收受评审对象各类财物,严禁违反公正原则开展咨询,严禁弄虚作假作出不实评审结论。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试中将增加廉洁从业相关要求,现场评审增加廉洁评审声明,公开举报投诉和反映问题的电话、邮箱,并随机抽取部分现场评审进行回访。收到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违反廉洁从业的问题线索,认可检测司将认真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送给评审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的登录路径为: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的“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   (二)评审员培训考核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请于6月30日后登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查看通知栏。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焉迪、赵婵  电 话:010-82262705、010-62076311  邮 箱:rkjcsggfwc@samr.gov.cn认监委秘书处2021年5月10日
  •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做好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的通知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做好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的通知认秘函〔202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业务处(室),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资质认定评审员: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对2023年评审员培训考核工作安排如下:一、做好《评审准则》宣贯培训(一)培训内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是技术评审的基本依据,2023年评审员培训考核以《评审准则》为重点内容,同时继续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技巧培训。(二)培训方式。培训以现场培训、网络培训和分层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将于8月下旬举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师资培训班(具体内容另行通知)。培训大纲、视频课件等将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以下简称评审员系统)公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评审准则》施行前,采取多种形式对所管理和使用的评审员进行培训,统一技术评审尺度和程序,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各单位组织培训情况请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附件1)。二、开展评审员网上能力测试(一)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测试。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网上测试将于10月中下旬进行,测试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评审准则》、技术评审要求等。测试共分4场,评审员任选一场参加。评审员请于8月中旬登录评审员系统报名“2023年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网上能力测试”,经推荐单位通过后方能报名成功。为建立完善评审员交流机制,评审员报名测试时应根据《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专业分类规范目录(2023版)》重新填报评审专业,并完善评审经历。具体要求详见《2023年资质认定评审员网上能力测试时间及报名指南》(附件2)。(二)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测试。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鼓励通过总局评审员系统进行测试,通过总局评审员系统进行测试的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请于8月中旬登录评审员系统,报名“2023年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网上能力测试”,报名后无需审核即可直接选择测试场次。三、加强评审员监督(一)开展评审档案核查。为提升技术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评审员监督,认可检测司将对国家级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开展评审质量专项核查。主要通过档案抽查方式,从完整性、规范性、适宜性等方面对评审员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将反馈评审员和行业评审组,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二)做好到期评审员确认。认可检测司将继续对年内到期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进行确认(证书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确认的人员名单将予以公布,并继续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库。确认条件见附件3。(三)加强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监督。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评审员监督,细化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重点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严肃查处各类违反公正性、廉洁性的评审行为,纠正技术评审中的不正之风。四、其他事项(一)评审员系统的登录路径为: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的“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或直接点击链接https://psyexam.cnca.cn;(二)评审员根据选定场次的时间,访问评审员系统首页(https://psyexam.cnca.cn),点击“考试入口”按钮(或直接点击链接https://psyexam.cnca.cn/exam/a/exam/examination/index),输入手机号和准考证号进行网上能力测试,测试时间60分钟。测试结束5分钟后可查看成绩;(三)到期评审员考核确认结果将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联系人:周婉迪,010-57521608;焉迪,010-82262705;邮箱:rkjcsggfwc@samr.gov.cn;评审员系统技术支持:兰鹏,010-82261509;4008135888(拨2咨询);邮箱:service@cait.com;hepengyan@samr.gov.cn。附件:1.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情况统计表2.2023年资质认定评审员网上能力测试时间及报名指南3.2023年到期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确认条件认监委秘书处2023年6月30日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情况统计表.doc2023年资质认定评审员网上能力测试时间及报名指南.doc2023年到期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确认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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